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普悠瑪事故後續檢討及交通部臺鐵局公司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1342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15)

許委員就普悠瑪事故後續檢討及交通部臺鐵局公司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查明本(107)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之原因,行政院已於同年月22日成立院層級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由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召集人,嗣已於本年12月21日對外公布「臺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調查事實、原因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此外,行政院已於本年10月26日成立「臺鐵總體檢專案小組」,由張政務委員景森督導,針對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之「人」、「車」、「路」、「管理」及「財務」等面向進行全面檢討,預計108年1月提出臺鐵局總體檢報告。

二、另為回應社會大眾對本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之獨立公正調查期待,政府參照美、日、澳、荷等先進國家運作方式,規劃擴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職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事故調查模組,設置獨立於監理機關與運輸主管機關外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強化我國運輸安全機制,避免類似運輸事故再度發生。行政院已於本年11月16日將「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函送貴院審議;同日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函送貴院審議。至所提運安會職權與交通部於「災害防救法」中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主管機關,恐有權責衝突一節,運安會職司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及原因鑑定,與「災害防救法」規範交通部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推動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業務,係有不同功能與任務,兩機關之權責並無扞格衝突。

三、有關所提臺鐵局公司化及合理調整票價一節,鐵路營運公司化為世界趨勢,惟公司化與票價調整並非目前當務之急,現階段臺鐵局最重要之工作是將安全與服務做好,確保行車安全,並優先研議加強企業管理及企業化之經營,促使臺鐵局體質改變,以迎合現代鐵路事業經營趨勢,增加整體營收及創造幸福感;未來俟整體客觀條件達成,且員工及社會對公司化均有認同,臺鐵局公司化即能水到渠成。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衝突對我國高科技產業之影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701342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09)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衝突對我國高科技產業之影響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高科技產業具全球競爭優勢與地位,包含半導體、網通產業、面板產業、LED產業及資通訊電子等,面對美中貿易衝突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因應策略說明如下:

(一)半導體產業:

1.臺灣晶圓代工全球第一(市占70%)、IC封測全球第一(市占50%)、IC設計全球第二(市占20%),記憶體產值全球排名第四(市占3.5%),加上臺美半導體產業具高度互補性,長期保持良好合作關係,如高通(Qualcomm)、輝達(NVIDIA)、賽靈思(Xilinx)等美國半導體IC設計大廠,以及如蘋果(Apple)、科高(Google)等電子大廠多為臺灣晶圓代工及IC封測之主要客戶;另記憶體部分,美光(Micron)DRAM產能約60%以上在臺生產,近期更宣布在臺成立美光全球DRAM卓越製造中心。

2.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我將持續強化臺灣在地生產之優勢,打造優質投資環境,輔導廠商進行自動化升級,提升我國產品之國際競爭優勢。同時,在技術面持續追求製程微縮,輔導我國半導體產業持續投入下世代奈米半導體技術開發,同步往高度異質整合晶片(SoC、SiP、3D IC等)技術發展,並隨時掌握半導體產業新應用機會脈動,以多元化市場發展為目標。

(二)網通產業:

1.臺灣廠商於無線路由器、纜線數據機及數位用戶迴路等3項網通產品之產值均為世界第一,如聯發科(手機通訊晶片全球第二、Wi-Fi晶片全球排名第四)與瑞昱(Wi-Fi晶片全球排名第六)皆為重要國際大廠。此外,臺灣網通設備廠商為全球大廠重要合作夥伴,如國際通訊設備業者Cisco、Ericsson、Nokia等均與臺灣網通業者有密切合作,另手機大廠Apple、穿戴裝置大廠Fitbit、Fossil等亦由臺廠進行代工生產。鑑於臺灣為全球主要網通產品代工業者,與歐美電信設備品牌廠具緊密代工關係,長遠來看我網通廠仍有機會切入美國供應鏈;若美國網通市場轉單至Nokia、Ericsson上,仍有機會委請臺廠代工,將有轉單效益。

2.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我將鼓勵高階網通產品、高階技術生產與測試製程回臺發展,並推動既有在臺生產製程朝向智慧化發展,促進網通產業技術升級;另針對中低階產品、勞力密集之製程需求者,我將配合新南向政策,鼓勵前往第三產地投資發展,避免生產基地過度集中,長陷貿易戰之風險。此外,我將專注臺廠既有專業製造優勢,持續強化多邊夥伴關係,輔導業者往歐美布局以分散風險,且規劃布局5G、車聯網晶片等市場,爭取潛在網通市場之新合作商機。

(三)面板產業:

1.臺灣面板產業為專業代工生產,主要研發、設計、製造及銷售大、中、小尺寸之平面顯示器面板,以賺取中間財為主,參與全球化程度高;惟臺灣品牌國際市場能見度較低,多與國際主要品牌進行合作。又,臺灣面板產業出口至中國大陸係以供應內需市場為主,目前業者商業模式為在臺生產面板製造,同時在臺灣、中國大陸及歐美進行組裝,以布局全球,爰短期對當地臺商業者之直接影響不大,中長期則可能潛在加速臺灣產業積極結盟美國品牌,業者亦將持續視未來發展再評估後續因應。惟若美國對中國大陸面板或整機提高關稅,未來恐存在中國大陸原對美國輸出之當地生產面板轉回供應本地之風險,將造成我國面板出口下降並導致庫存提升,衝擊臺灣顯示器產業及其供應鏈。

2.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政府將輔導廠商加重研發及生產比重,強化我國成為顯示器產業研發、生產及貿易中心,同時善用已布局海外生產基地及與合作夥伴策略聯盟,加強智慧自動化生產、提升人均產值,將減少對中國大陸之強烈依賴,並轉為全球戰略化思考。

(四)LED照明產業:

1.我國LED照明供應鏈係以全球市場為經營目標,為貼近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布局當地投資生產組裝,爰相關元件或燈具產品再轉出口銷往美國之比例極低,加上中國大陸生產成本提高及法規趨嚴,近年業者已逐漸往東南亞轉移生產,以提高利潤並分散風險。

2.國內業者近年已逐漸擴展多元化國際市場,生產布局轉往東南亞新興市場如越南等國家進行合作,爰美國對中國大陸提高進口關稅之舉,目前對國內產業影響低微,中長期尚可能有利於臺灣照明產業之出口,未來可能增加國內業者經營美國或擴及全球市場之機會。惟倘美中貿易衝突持續發酵,中國大陸無法銷美之產品恐將傾銷至其他國家之市場,屆時可能影響臺商在其他國家相關市場之競爭。

(五)資通訊代工產業:臺灣主要資通訊電子相關代工業者已規劃遷移組裝據點,預計朝回臺或轉往墨西哥、越南、菲律賓等北美及東南亞國家。面對美國新提出之製造業回流政策,我將有機會強化臺美雙方產業供應鏈之整合,臺灣廠商若能與矽谷潛力企業合作,融合臺灣資通訊硬體製造優勢,共同發展新創應用,有助於緊密雙方經貿夥伴關係。

二、考量美中貿易衝突可能造成部分科技業轉單效應,短期可能增加在中國大陸之臺商返臺投資意願,亦有機會使科學園區廠商間接受惠。為鼓勵臺商返臺投資,政府透過擬定配套措施,積極協助臺灣業者即時因應情勢變化,並成立專案小組,對於有返臺投資需求之臺商,提供客製化服務。另鑑於美中貿易衝突長期將牽動高科技產業供應鏈於全球重新布局,政府將持續朝鼓勵技術升級、建構完善基礎設施、鼓勵業者朝國際市場布局及多角化經營等方式因應,持續強化我國產業之競爭力。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銀行公會研議推動開放銀行(Open Banking)計畫,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規劃Open Banking推動框架,提供創新業務實現與發展之資料產業,並維護資訊安全與保護個人隱私,落實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性及可攜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2)

許委員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銀行公會研議推動開放銀行(Open Banking)計畫,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規劃Open Banking推動框架,提供創新業務實現與發展之資料產業,並維護資訊安全與保護個人隱私,落實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性及可攜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開放銀行係指銀行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I),將金融相關資訊分享予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hird-Party Service Providers,TSPs),藉由TSPs提供之創新服務,客戶可獲得更多元之金融產品及服務,例如客戶可透過TSPs所提供之網路或行動應用程式有效地自行管理銀行帳戶或支付交易款項。

二、開放銀行服務在歐盟、英國、新加坡、香港等金融業者具體實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或與銀行業公會共同合作訂立規範手冊。我國目前已有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資訊等與開放銀行概念類似之服務,為我國開放銀行奠立良好基礎。例如,財金資訊公司已建置「API雲端繳費服務平台」,使客戶可透過各金融機構之網路銀行或APP使用「全國繳費網」所提供服務,初期提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款服務,包含繳費資訊查詢及繳費服務等。

三、於107年9月開幕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其中所規劃之數位沙盒,已招募9家機構提供API,包含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凱基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上海商業銀行、財金資訊公司及時報資訊公司。

四、本會於107年10月份已邀集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公司及銀行業者等,就開放銀行之實務運作交換意見。我國推動開放銀行屬起步階段,鑑於我國金融服務普及程度及使用便利性已持續提升中,且開放銀行之推動涉及銀行開放資料範圍與標準、開放應用程式介面標準(Open API Standards)、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s)管理方式、客戶資料所有權、資訊安全標準及爭議處理機制等議題與挑戰,又綜觀各國推動經驗,開放銀行雖可促進金融產業競爭、有利金融創新及提供客戶更多樣之金融商品與服務,但仍存有客戶資訊保護不當或遭第三方業者濫用之個人資料及資訊安全等問題,爰本會在推動開放銀行,將審慎評估潛在風險,並採行符合我國金融市場環境、產業發展策略之適當措施,以期在金融創新、客戶權益保障間取得適當平衡。

五、本會將參考香港及新加坡作法,鼓勵銀行以自願自律方式推動,並請銀行公會研議銀行與TSPs合作之自律規範內容及請財金資訊公司研擬API技術標準及資安標準。在推動開放銀行初期,擬以提供非交易面之金融商品資訊整合為主,以提高金融商品及服務等資訊可及性,並將持續參酌各國推動情形,研議逐步推動開放銀行之服務範圍。有關推動開放銀行服務所牽涉之法規修正,本會將視開放銀行可能涉及之銀行資料範圍、銀行與TSPs合作模式等,適時檢視並修正相關法令規定,以建構一衡平金融創新與客戶保謢之開放銀行推動框架。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8年經建目標上標理應在3.0%以上」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4)

許委員就「108年經建目標上標理應在3.0%以上」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107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會通過108年經濟成長率區間目標2.4%~2.6%,係以主計總處107年11月30日預測2.41%為基準,並考量國際潛在下行風險機率升高(國內外機構紛紛下修全球及臺灣經濟成長預測),及政府各項積極性政策作為,進行量化評估,並召開學者專家會議研商及委員會議審議討論,採納多重資訊,訂定務實可行經濟成長率目標。

二、經濟成長率目標若訂定較高的目標值,雖可體現政府施政的雄心,卻也可能招致政府無視於國內外經濟現況的批評。本會務實考量美中貿易戰等國際不確定性風險升高,臺灣作為一個外貿導向的經濟體,易受國際經貿情勢之影響。在外需成長減緩下,政府積極擴大內需以因應可能的衝擊,透過擴大公共建設、引導台商回流投資、促進薪資成長,加強內需動能。另加速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與結構改革,以提升經濟創新活力與發展潛力。準此,訂定經濟成長率目標上限2.6%,應屬務實可行。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打造智慧城市,為城市治理帶來新風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8)

有關許委員淑華就「打造智慧城市,為城市治理帶來新風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滿足地方發展需求及帶動產業發展,政府透過智慧城鄉徵案,鼓勵企業與地方政府合作進行場域試驗,提出智慧城鄉應用的完整解決方案,如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物聯網應用等領域,迄107年11月已審查通過92案,計畫總金額新台幣47.2億元,補助金額17.1億元,如已有廠商提出以人工智慧預測行車動態的智慧交通解決方案、運用物聯網感測技術的智慧農業解決方案等,加速發展智慧城鄉創新應用服務,以提升城鄉生活的智慧化程度及產業競爭力。

二、為均衡國內城鄉發展,政府亦透過辦理智慧城鄉交流分享會,促進跨縣市推動經驗的交流與分享,以擴大智慧城鄉的推動效益,迄今已辦理6場交流分享會,包括:106年12月於高雄舉辦的六都經驗分享,107年2月在桃園的智慧交通主題分享、6月在屏東的智慧農業、7月台東的智慧觀光、9月嘉義的行動支付、10月台南的綜合研討會(含智慧能效、智慧觀光、地方創生等議題),期藉由跨縣市經驗交流,縮小城鄉差距、擴散智慧城鄉應用,落實均衡台灣的施政方向。

(六)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17)

管委員就「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勞保已邁入成熟期,再加上年金給付有累滾效果,給付金額逐年快速成長,以近3年(104-106年)勞保總給付支出平均每年增加約500億元,未來將逐年快速成長,然108年費率提高0.5%,預估每年保費收入約僅增加187億元。又基金運用績效易受經濟市場趨勢影響,且勞保基金規模有限,爰由現行費率調整機制或提高基金投資績效所增加之保險收入,已不敷未來給付需求,先予敘明。

二、另按先進國家年金改革經驗,多先於現制內進行制度逐步調整,再輔以政府編列預算挹注基金作為補充性措施。爰本次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與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草案採一致性作法,除將政府撥補機制及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明定外,亦針對制度作必要性之檢討。

三、又按104年精算結果顯示,當勞保基金餘額轉為負值(116年)後,勞保財務缺口倘全由政府撥補挹注(116年當年需支應2,019億餘元,佔中央政府總預算約10%,且逐年遞增),勢會影響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及國家重要經濟建設,非政府財政所能負擔。故為穩定勞保制度之運作,仍需透過多管齊下之開源節流措施予以因應,較為妥適。

四、綜上,考量行政院已提出勞保年金改革法案送請大院審議。本部將配合大院審議進度,持續推動修法,並於法案審議時就各界意見作通盤考量。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建立扣除總額設限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0)

許委員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建立扣除總額設限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107年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於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目標下,調整所得稅負結構,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為20%、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為21%所增加之稅收及國庫挹注之稅收,用於採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調降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5%、獨資合夥組織不課徵營所稅及調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其中以調高4項扣除額提供之減稅利益最高,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享有高達新臺幣388億元減稅利益,逾542萬申報戶受益,對所得分配公平應有助益。

二、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本部業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適用方式,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該草案已於107年12月7日函轉貴院審議。

三、有關建立綜所稅扣除總額設限機制乙節,考量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甫於107年實施,於108年5月首次申報,本部將觀察實施年度申報狀況及稅基增減情形,並徵詢專家學者意見,於考量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配合政府施政,通盤檢討扣除額規定。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制規定新款機車必須裝設防鎖死煞車系統(ABS)或連動式煞車系統(CBS)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1)

許委員就強制規定新款機車必須裝設防鎖死煞車系統(ABS)或連動式煞車系統(CBS)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家相同,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參考國外實施機車配備防鎖死煞車系統(ABS)有助於降低30%傷亡人數之經驗,交通部於104年5月15日修正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四十三之二、防鎖死煞車系統」,自108年1月1日起新型式126CC以上機車新車應安裝ABS,新型式51CC-125CC機車新車則可安裝ABS或CBS;自110年1月1日起既有型式126CC以上機車新車應安裝ABS,既有型式51CC-125CC機車新車則可安裝ABS或CBS,提高行駛安全性。

二、交通部為考量民眾負擔能力,除陸續拜會國內主要機車業者洽商降價及促銷等增加民眾接受度之作法,並於107年12月12日下午再邀集經濟部、財政部、環保署及相關車輛(機車)業者公會進一步洽談其他減輕民眾負擔或補助之可行性。

三、關於110年起新機車全面加裝ABS政策已取消,但因104年的政策,業者在明年新款新機車已加ABS或CBS,為降低民眾負擔,交通部初步擬定補助方案,明(108)年購買125CC以下新機車(新舊款均適用)配備ABS者每輛補助新臺幣4,000元,配備CBS者每輛提供補助1,000元。機車業者也表示會提供促銷方案,可望將民眾負擔降至最低,可以兼顧「安全」與「負擔能力」。

四、交通部將從機車違規取締,落實安全教育及考照制度檢討等面向,持續精進以提升機車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觀光、農業及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7)

許委員就兩岸觀光、農業及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統計,民國107年1月至10月來臺旅客達892.2萬人次,成長3.59%,並已於同年12月2日突破千萬人次旅客,同年12月30日首度迎來第1,100萬名旅客,讓臺灣觀光邁向新里程碑。其中,陸客市場達225萬人次,成長0.67%,陸客自由行90萬人次大幅超越陸團63萬人次;非陸客市場達666.7萬人次,成長4.61%。107年來臺觀光之客源以東北亞、新南向、港澳歐美及大陸市場為主,各約占比四分之一,結構更趨均衡;觀光市場亦從過去單一、固定之團體旅遊型態,轉變為多元、主題、深度體驗之自由行旅遊型態,帶動臺灣各地觀光效益,使各行各業雨露均霑,活絡在地經濟發展,初估107年上半年觀光外匯收入約1,941.34億元,較106年同期成長7.25%,顯見開拓多元市場已見成效。為持續推動臺灣觀光永續發展,觀光局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活絡國民旅遊市場:推動「臺灣觀光新年曆」,配合大型活動結合地方加強城市行銷,推展跨域跨夜旅遊;與台灣高鐵合作推出「國際旅客搭高鐵遊臺灣兩人同行一人免費優惠活動」,鼓勵更多國際旅客前往臺灣中南部新興國際觀光亮點,如臺中花博、臺中國家歌劇院、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中心、2019年臺灣燈會in屏東等,以提升國際旅客來臺跨城際旅遊誘因及擴大中南部觀光產值;陸續推動振興花蓮、南部灣域及暖冬遊等擴大國旅補助措施;結合地方及民間資源,打造具在地特色之遊憩據點,包裝更多樣化、創新之體驗遊程產品,提升旅客重遊率及消費意願。

(二)加強陸客市場轉型:因應陸客減少,加強開拓自由行客源及穩定團客;持續落實旅遊品質查核,規劃陸團接待旅行社評鑑制度,以加強陸客市場轉型;協調內政部研商放寬陸客來臺門檻,便利來臺程序。

(三)檢討修正旅行業相關法規:修正星級旅館評鑑制度,研議「五星+」評鑑標準,引導產業提升服務水準;研擬旅宿業診斷輔導計畫,透過專業輔導團隊診斷旅宿業經營體質,提升整體服務品質及產業附加價值。

二、我國107年1月至11月農產品出口值為49.9億美元,較106年同期成長10.1%,其中出口至中國大陸金額約11.5億美元,較106年同期成長23.8%。為提升臺灣農產品國際競爭力,行政院農委會除持續經營主要出口國家(中國大陸、日本、美國)市場,提升出口實績外,亦積極開拓穆斯林與中東等海外新興市場,創造農業外銷新契機。相關措施如下:

(一)生產供應面:強化外銷農產品供應鏈,針對目標市場之需要,採取計畫性外銷生產管理,健全採收處理與冷鏈運輸,確保供貨數量與到貨品質之穩定,並透過輔導產品加工升級提升附加價值、取得國際認證與籌組產業策略聯盟等,提升我國農產品外銷競爭力。

(二)行銷措施面: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透過辦理參與國際重要展會、辦理市場通路拓銷活動、輔導外銷農產品建立品牌與改善包裝設計,以及發展電子商務等措施,開發海外多元市場通路及外銷新品項,拓展我國農產品外銷商機。另創新農產品行銷手法,讓農產品與美食、文化、觀光旅遊等不同領域結合,透過新媒體之推廣,讓更多國家消費者認識臺灣優質、美味、安全之農產品。

三、為協助服務業創新研發及拓展國際市場,並促使中小型製造業轉型升級,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經濟部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服務業鬆綁化及促進創新:

1.修正「公司法」:「公司法」已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其中新增多種特別股類型、刪除發起人持股一年限制、增加公司分紅發放次數、增加無面額股等,均有利吸引投資,讓公司有足夠資金投入創新;另擴大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強化企業留才、攬才。

2.鼓勵服務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投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開發,並透過國內外商業據點布建及跨國營運等創新活動,提升國際競爭力。

3.推動商業智慧化:協助業者導入科技,輔導發展創新服務體驗及智慧化門市管理,以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帶動零售業者營收與降低營運成本。

(二)拓展國際市場:

1.推動跨境電子商務:配合新南向政策,強化臺灣電子商務平臺業者經營跨境東南亞電商市場之能力,並於東南亞國家協助設立海外倉,以支援電商業者跨境運輸需求,促進我國優良商品外銷。

2.臺灣美食推向國際:率領業者參與海外展會,提高業者品牌知名度;辦理商機媒合活動,協助餐飲業者加速海外拓點及產品上架。

(三)中小型製造業轉型升級:以數位轉型為核心,透過診斷輔導協助企業掌握數位應用能力及推動模式,導入智慧製造與創新生產作業成長路徑,協助單一個廠與群體廠商逐步完備數據共享與價值共創體系;打造中小企業成長支援系統,利用數位科技及關鍵數據分析,透過顧問協助企業藉由新興科技及資訊應用,產生全新數位化之產品服務、營運流程及商業模式;透過補助與輔導機制活絡地方經濟,促進地方產業發展,並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協助中小企業導入循環經濟、數位經濟及體驗經濟等發展概念,改善生產流程及創新營運模式,以健全企業經營體質,促進整體產業升級轉型。

(四)創造就業機會並吸引人才回流:配合「5+2」產業創新及前瞻基礎建設,協助地方完善投資環境,並引進國內外產業資源,由地方提供實驗場域及整合在地產研學創新能量,例如生醫產業在南港、竹北、南科;亞洲矽谷在桃園;智慧機械在臺中;綠能研發在臺南;國防產業在高雄、臺中、臺北等,已於全臺布局完整之產業發展體系,讓在地既有之供給聚落轉變為產官學研之創新生態系,以連結國外產業聚落,引進國際人才及連結國際市場,創造優質就業機會。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與兩岸經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9)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戰與兩岸經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貿易代表署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在其網站上正式公告,美國依據貿易法301條款對中國大陸進口2,000億美元商品徵收從10%關稅增加至25%之計畫,將自本(108)年1月1日展延至3月2日;中國大陸亦自美購買超過100萬噸黃豆與300萬噸玉米,並自本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將對從美國進口汽車及汽車零組件徵收之關稅從40%降至15%,顯示美中雙方貿易戰出現緩和。觀察選後美國貿易政策可能走向,處理中國大陸不公平貿易議題似已成為美國會兩黨之共識,一般認為川普總統倘持續對中國大陸採取強硬貿易措施,應不致遭到美國會中民主黨議員之強烈反對;然亦有部分人士認為美中貿易摩擦有可能趨緩。雖然美國各界對於選舉結果解讀不一,惟多數評論指出美中貿易衝突有長期化趨勢,此係由於美國要求中國大陸澈底改善其不公平貿易措施之立場不會改變。

二、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協助優質臺商返臺投資,政府自本年1月1日起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縮減行政流程,並從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協助快速融資、穩定供應水電、稅務專屬服務等五大策略著手,引導優質臺商回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活絡國內經濟,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另為協助企業分散風險,相關機關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評估業者意願及新南向國家之產業聚落,透過駐外經濟組、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運用在地資源網絡,促成海外合作商機,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二)分散出口市場:持續強化與貿易夥伴合作,排除貿易障礙,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並加強與新南向國家合作,以強化出口動能及有效分散出口集中度;擴大洽邀海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加強運用拓銷活動如參展團、拓銷團等,協助業者布建行銷通路、補助公(協)會及廠商參加國際展覽等,加強海外行銷。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2019年全球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31)

許委員就因應2019年全球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國際間保護主義氛圍瀰漫、美中貿易戰持續延燒,信心衝擊逐漸擴散至實質面數據,各主要預測機構下修2019年全球經濟與貿易成長率。由於臺灣在全球價值鏈參與度極高,所以受到影響之程度最深,恐影響我國外貿表現,政府將持續密切關注。惟本(108)年我國經濟成長模式將轉為內需驅動成長,主因係民間消費受惠於企業調薪積極、基本工資調漲將溫和成長,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民間消費成長率由107年2.17%略升為2.23%;加上政府持續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國內投資動能明顯擴增,預測實質固定投資成長率將自107年3.59%上升至5.40%;預測本年經濟成長率為2.41%,仍維持溫和擴張,惟後續仍需密切關注全球經貿風險。

二、為強化國內經濟成長動能,政府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推動加速投資臺灣:為吸引企業投資臺灣,推升國內投資動能,自106年9月27日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截至107年12月底止,已召開26次會議,逐一釐清產業發展所面臨關鍵問題,持續落實解決產業五缺對策,並加速法規鬆綁、加強法治創新與鬆綁、優化新創投資環境、延攬國際專業人才、推動租稅改革等,以建構臺灣更友善之創業與經營環境。未來亦將持續傾聽民眾與企業需求,調適現行法規與國際接軌,打造友善投資之經商法制環境,吸引資金來臺投資,強化臺灣競爭力。

(二)導引優質臺商回臺:因應美中貿易爭端,部分廠商有意願回臺投資,政府亦掌握此契機,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措施,以廠商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服務,並縮短行政流程,積極協助臺商回臺,同時促進產業結構轉型,重塑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厚植經濟發展根基。

三、央行亦將持續關注全球經濟下行風險及其對國內經濟金融之潛在影響,除央行理事會已於107年12月20日決議,持續適度寬鬆貨幣政策,有助整體經濟金融穩健發展,並將密切關注全球貿易保護主義發展、主要經濟體貨幣政策動向、全球金融市場波動、地緣政治風險等對國內經濟金融情勢之影響,適時採行妥適貨幣政策,以達成央行法定職責。

四、另金管會將秉持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投資人權益之目標,持續推動各項措施以吸引各類投資人投資我國股市,亦將持續密切關注國外內金融市場變化、新臺幣匯率走勢、國際資金走向、我國股市價量變化及外資進出我國股市情形,若股市發生非理性下跌之情事,必要時採取相關措施。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核養綠、及反空汙公投通過,與未來綠能推動,政府應及早確定跨黨派能源政策,以讓電力供應與價格能長期穩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3)

許委員就以核養綠、及反空汙公投通過,與未來綠能推動,政府應及早確定跨黨派能源政策,以讓電力供應與價格能長期穩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能源公投案通過:

(一)本部後續將依據下列三項原則辦理:

1.尊重公投結果。

2.公投結果牽涉立法及行政,後續將與國會立法委員充分討論。

3.依公投法第30條規範完成相關工作。

(二)公投結果涉及未來能源政策,本部將於2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兼顧穩定供電、改善空污、帶動產業、合理電價等目標,待定案後向社會說明。

二、有關綠能推動部分:

為擴大再生能源推廣,本部已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20%之目標。現正積極推動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預計2025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000MW,離岸風力裝置容量則達5,500MW以上。公投後再生能源政策不變,將如期如質完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其推動策略如下:

(一)太陽光電:已完成「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後續將執行「綠能屋頂全民參與」、「產業園區擴大設置」及全面盤點土地及建置併網容量。

(二)風力發電:持續推動「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陸域部分以較具可行性者優先輔導推動,離岸部分採取「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推動策略。

(三)其它再生能源:

1.地熱發電:採「優先開發淺層地熱區域;開發關鍵技術」策略,短中期以推廣淺層傳統地熱為主,並以集中式(如大屯火山地熱區)與分散式(其他重要潛能區)併行方式來推動,完善關鍵技術發展,包括地熱資源鑽探、發電設備等,以完備產業鏈。

2.生質能:採「發展高效率生質燃料轉換技術」,藉由推廣高效率生質燃料轉換技術與應用,降低生質燃料成本,提升生質能有效利用率,並持續透過示範獎勵推廣沼氣發電設置。

3.水力發電:採「台電與民間雙管齊下;開發對環境友善水力資源」之策略,短期責成台電公司加速開發水力計畫,並鼓勵民間投入設置;中長期則由台電公司與民間業者雙管齊下,持續開發對環境友善水力資源。

4.燃料電池:以發展「定置型發電系統、備用電力系統」為策略,透過持續投入研發、進行示範運行補助等,並配合沙崙園區建置,進行燃料電池長時間運轉實證,形成產業聚落完成產業連結,建立燃料電池國際生產基地。

(四)推行成效:截至107年10月底,我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已達6,053.9 MW,其中太陽光電2,538.6 MW、風力697 MW(含離岸風力8 MW)、慣常水力2,091.6 MW、生質能與與廢棄物726.6 MW、地熱3kW。

三、有關穩定電價部分:

(一)電價依公式每半年定期檢討:

1.電價之調整需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依本部106年11月6日公告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電價調整頻率為「1年檢討2次,原則於每年4月及10月檢討調整電價」。本部同時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負責電價審定事宜,電價調整需由審議委員依公式檢視各項成本因子、提供專業意見,審定電價調整結果。

2.電價漲跌幅以3%為限,避免影響物價: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以及物價具有僵固性,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以維持電價穩定。

3.未調漲部分,未來由電價穩定機制處理:依電業法規定及行政院指示,已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用以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目前已有約780億元額度。

(二)107年電價檢討辦理情形:

1.107年上半年平均電價調漲3%:因國際燃料價格上漲,審議會議決平均電價調漲3%。並基於照顧民生、穩定物價及節約能源3個原則辦理,住宅用電500度以下不調整;小商家用電1,500度以下不調整;住宅用電超過500度、小商家用電超過1,500度之用電則適度調漲,引導用戶節約用電。

2.107年下半年電價未調整:考量當時豪雨因素,各界十分關注民生物價議題,倘電價於當時調漲恐帶動物價上漲,影響民眾復原工作,故審議會議決下半年電價不調整。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對臺影響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5)

許委員就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對臺影響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暴險之情形,截至民國107年9月底止,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度為1兆8,201億元,占上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百分比為54%,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之1有關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度不得超過上年度決算後淨值100%之規定,風險尚在可控制範圍。另截至107年9月底止,證券期貨業轉投資(直接投資)大陸事業金額48.01億元,證券商自營部位對大陸地區暴險(財務性投資)金額77.03億元,合計125.04億元,約占證券期貨業淨值之2.20%;保險業對大陸地區暴險金額約計2,271億元(財務性投資金額1,912億元、參股投資大陸保險業金額359億元),約占全體保險業淨值之15.09%。為審慎管控我金融業在大陸地區之暴險,降低未來可能遭受大陸地區金融風險之衝擊,金管會已就金融業各業別採行多項控管措施,未來亦將持續掌控我國金融業在大陸地區暴險情形及關注大陸地區金融情勢動態,採取適當措施並強化金融業之風險管理,以維護臺灣金融市場穩定。

二、美中貿易衝突造成主要貨幣對美元之波動度擴大,央行瞭解匯率穩定對各企業對外報價及經營之重要性,長期致力新臺幣匯率維持動態穩定,新臺幣對美元之年平均波動度小於日圓、韓元、歐元及新加坡幣等主要貨幣,顯示我國企業面對之匯率波動風險低於主要貿易對手。央行將密切觀注美中貿易衝突之後續發展,倘美中貿易衝突擴大,引發全球金融市場動盪,導致國際資金快速移動,致新臺幣匯率過度波動,而不利於經濟與金融穩定時,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並提供市場充分流動性,以支應正常經濟活動所需。

三、觀察美國期中選舉後其貿易政策可能走向,處理中國大陸不公平貿易議題似已成為美國會兩黨之共識,一般認為川普總統倘持續對中國大陸採取強硬貿易措施,應不致遭到美國會中民主黨議員之強烈反對;然亦有部分人士認為美中貿易摩擦有可能趨緩。雖然美國各界對於選舉結果解讀不一,惟多數評論指出美中貿易衝突有長期化之趨勢,此係由於美國要求中國大陸澈底改善其不公平貿易措施之立場不會改變。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協助優質臺商返臺投資,政府自本(108)年1月1日起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縮減行政流程,並從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協助快速融資、穩定供應水電、稅務專屬服務等五大策略著手,引導優質臺商回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活絡國內經濟,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另為協助企業分散風險,相關機關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評估業者意願及新南向國家之產業聚落,透過駐外經濟組、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運用在地資源網絡,促成海外合作商機,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二)分散出口市場:持續強化與貿易夥伴合作,排除貿易障礙,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並加強與新南向國家合作,以強化出口動能及有效分散出口集中度;擴大洽邀海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加強運用拓銷活動如參展團、拓銷團等,協助業者布建行銷通路、補助公(協)會及廠商參加國際展覽等,加強海外行銷。

四、地方政府與中國大陸進行經貿交流與合作,必須在符合尊嚴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前提下進行,未來政府將持續關注地方政府推動兩岸經貿交流情形,加強與各地方政府溝通合作,提醒注意相關風險及提供必要協助,以發揮政府兩岸政策一體之綜效,有效保障臺灣最大利益。至所提大陸旅客來臺一節,兩岸觀光可促進雙方人民交流及相互瞭解,有助兩岸關係穩定發展,政府並未限縮陸客來臺,繼105年底將陸客自由行每日配額由5,000人放寬為6,000人,並規劃放寬陸客來臺觀光財力證明、承接社資格門檻與保證金扣繳之相關規定,以便利陸客來臺觀光,為國內旅遊市場創造商機。另交通部觀光局亦將著重小鎮特色、景點營造及行銷,與各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共同攜手合作,運用公私協力,加強城市行銷及環境整備,合作推廣小鎮1日遊、2日遊產品及各項行銷活動,提升旅遊產品附加價值,吸引旅客留宿體驗,達成引客、送客、留客,提高陸客在內等國內外旅客之再訪率及消費額,促進臺灣觀光永續發展。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核養綠」等公投通過後,政府應修正能源政策,且在能源轉型下,要能確保穩定供電與合理電價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26)

許委員就「以核養綠」等公投通過後,政府應修正能源政策,且在能源轉型下,要能確保穩定供電與合理電價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以核養綠」等公投通過後,本部立場及後續作法:

(一)本部後續將依據下列三項原則辦理:

1.尊重公投結果。

2.公投結果牽涉立法及行政,後續將與國會立法委員充分討論。

3.依公投法第30條規範完成相關工作。

(二)公投結果涉及未來能源政策,本部將於2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兼顧穩定供電、改善空污、帶動產業、合理電價等目標,待定案後向社會說明。

二、政府將確保穩定供電:

(一)短期(107年6至12月)備轉容量率維持在6%以上:

1.需求面措施:

(1)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107年需量競價、日減6時等措施可抑低139萬瓩。

(2)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i.推動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

ii.預計於107年達成節電22.28億度,抑低需求38.69萬瓩(相等於2/3部台中電廠燃煤機組容量)。

2.供給面措施:

(1)新機組如期商轉(併聯):

■大林電廠新1號機(80萬瓩,已於107年2月13日商轉)

■大潭電廠7號機單循環機組(60萬瓩,已於107年3月28日商轉)

■通霄電廠新1號機(89.3萬瓩,已於107年2月27日商轉)

■大林電廠新2號機(80萬瓩,已於107年5月滿載接受調度)

■通霄電廠新2號機(89.3萬瓩,預計107年11月滿載接受調度)

■林口電廠新3號機(80萬瓩,預計108年5月併聯試車)

(2)大修妥善排程:

■考慮到近年來5月份氣候炎熱導致用電需求提前增加之情形,本部已嚴格控管各機組大修進度。

■所有機組原則須於5月底前完成,以確保機組供電能力。

(3)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台電公司透過內部健全維護策略及提升人員運維技能,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確保所有機組皆能穩定供電。

(二)長期(108年起)備轉容量率維持在10%以上:

1.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2.積極節能 全民參與:

(1)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

(2)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動力設備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3.靈活調度 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三、有關電價議題,電價調整係由本部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每半年檢討電價公式,並設有漲跌幅3%之限制:

(一)電價依公式每半年定期檢討:

1.電價之調整需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依本部106年11月6日公告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電價調整頻率為「1年檢討2次,原則於每年4月及10月檢討調整電價」。本部同時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負責電價審定事宜,電價調整需由審議委員依公式檢視各項成本因子、提供專業意見,審定電價調整結果。

2.電價漲跌幅以3%為限,避免影響物價: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以及物價具有僵固性,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以維持電價穩定。

3.未調漲部分,未來由電價穩定機制處理:依電業法規定及行政院指示,已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用以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目前已有約780億元額度。

(二)107年電價檢討辦理情形:

1.107年上半年平均電價調漲3%:因國際燃料價格上漲,審議會議決平均電價調漲3%。並基於照顧民生、穩定物價以及節約能源3個原則辦理,住宅用電500度以下不調整;小商家用電1,500度以下不調整;住宅用電超過500度、小商家用電超過1,500度之用電則適度調漲,引導用戶節約用電。

2.107年下半年電價未調整:考量當時豪雨因素,各界十分關注民生物價議題,倘電價於當時調漲恐帶動物價上漲,影響民眾復原工作,故審議會議決下半年電價不調整。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30)

許委員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日本安倍首相於2016年8月在第6屆「非洲開發會議」(TICAD VI)中提出「自由開放之印度太平洋戰略」,呼籲理念相近國家就印度洋至太平洋區域之航行自由、開發援助及安全保障等展開合作。另依據日本外務省「2018年外交青書」,日本為具體推動印太戰略,將致力於(1)航行自由、法治及自由貿易等觀念的普及與深化;(2)整合符合國際標準的「高品質基礎建設」以強化區域聯結,追求經濟繁榮;(3)協助提升海上執法能力、海盜對策、防災、核不擴散等有益區域和平及穩定的行動。

二、我「新南向政策」則是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與新南向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共同打造穩定、繁榮及永續的未來;「新南向政策」之推動原則乃藉由雙邊的合作為基礎,逐步邁向區域全面的合作,在此精神與原則下使政策兼具與其他具有相同理念之政策相互合作的空間。

三、「新南向政策」的本質在於合作而非對抗。基此,我國樂願與日、美、澳、印等理念相進國家強化合作,並盼與包括中國及東協等區域各國加強經濟整合,只要符合我政策理念與國家經貿利益,我國均持開放合作的立場。

四、就臺日合作方面,上(107)年11月第43屆「臺日經貿會議」簽署5項合作協議(包括「臺日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合作備忘錄」、「臺日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協議」、「臺日檔案資訊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備忘錄」、「臺日中小企業支援與促進中小企業間合作相關備忘錄」),今後將續以「堆積木」方式,逐步累積簽署「臺日經濟夥伴協議」(EPA)之動能;此外,上年6月及11月臺日召開首屆及第二屆「臺日第三地市場合作委員會」,會中決議透過該平臺協助雙方企業合作開拓第三地市場。未來將持續致力強化臺日雙邊經貿關係,並擴大多邊交流合作,以共創商機。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19)

許委員就改善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提振臺灣經濟是政府當前重要的任務。因應全球經貿秩序重整、數位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局勢,政府積極改善臺灣投資環境,加速產業創新升級,目的為提振經濟成長動能,創造優質就業環境,讓國人都能安居樂業。政府亦將持續傾聽民意與企業需求,滾動檢討各項政策。重點說明如下:

一、推動加速投資臺灣:面對全球經貿情勢變化,政府積極提振內需市場,透過「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排除投資障礙,加速產業結構升級。近期美中貿易衝突升溫,部分廠商有意願回台投資,政府已掌握此契機,自今(108)年1月起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主動協助台商,以加速如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政策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厚植經濟發展根基。

二、創新驅動經濟成長的新經濟模式:政府全力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南向政策等三大新經濟方向,帶動臺灣產業升級、技術創新,並透過政府公部門投資,帶動民間投資動能,以發展創新驅動經濟成長的新經濟模式,亦有助推升薪資成長。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人才外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37)

許委員就我國人才外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觀察98到106年間,國人整體赴海外工作者增7.4萬人,平均年增率約為1.3%,同時間,國內就業人數也呈穩定增加態勢,平均年增率亦約1.3%。在全球化社會,人才的跨國移動、企業的全球佈局是世界潮流,人才外流不必然僅造成負面影響,亦有人才循環帶來的助益,例如鏈結國內外市場、帶回新技術等。

二、為吸引人才回流發展,政府的主要任務是改善經濟及產業發展,促進市場提供具競爭力之薪資,以及具有發展的職業生涯。目前,政府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等,以打造友善人才發展環境。為吸引人才回流或留住國內人才,政府主要因應對策包括:

(一)在留用產業優秀人才方面

1.修正法律,完善留才法制環境,增加員工所得:包括修正「所得稅法」,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員工獎酬股票」租稅優惠;修正「公司法」,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

2.打造新創友善投資環境,鼓勵新創人才留臺:本會與相關部會共同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目前已有進展,包括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截至本年11月已投資8家新創事業共計6,900萬元;Taiwan Tech Arena及林口新創園已於本年開幕,可吸引新創來臺進駐。

(二)在留用及延攬優秀學研人才方面

1.提高學研人才薪資待遇:教育部自本年起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並透過「高教深耕計畫」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各大學最多可用20%補助經費留用優秀人才;科技部自本年起全面調增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費50%。

2.強化培植科研新世代:科技部本年推動「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及「哥倫布計畫」,分別提供每人每年最高500萬元及1,000萬元之研究補助,鼓勵年輕研究學者長期投入重大創新構想,及到國外研究機構交流。

3.協助各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教育部自本年起推動「玉山(青年)學者計畫」,獲選「玉山學者」,每年外加薪資最高500萬元,一次核給3年;獲選「玉山青年學者」,每年外加薪資最高150萬元,一次核給5年。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家發展計畫之經建目標,未在國發會委員會後公布,直到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才由行政院對外發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1)

許委員就國家發展計畫之經建目標,未在國發會委員會後公布,直到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才由行政院對外發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國發)會設有委員會,旨在扮演行政院重大政策跨部會協調及統合平臺之角色,針對國家重要政策方案(計畫)、院交議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以及其他院交辦事項等進行審議,以積極推動國家發展。

二、「108年國家發展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之提報,依循現有機制,在提報行政院院會前,由本會委員會先行審議,並依據各委員意見修正後,提報行政院院會討論,報院核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機關積極推動辦理。

三、本計畫之研擬,係本會依據總統治國理念及院長施政方針,訂定年度總體經濟目標,規劃108年國家發展政策主軸措施,並擇定重大政策關鍵績效指標及目標,由行政院各部會據以落實推動,以利目標順利達成。爰本計畫屬行政院跨部會的重要施政措施,有關本計畫內容之公開,宜於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後,由行政院正式發布較為妥適。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議警消專屬節日放假一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36)

黃委員昭順就提議警消專屬節日放假一天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警察、消防人員分別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1日,前經行政院於107年7月23日討論,結論略以,警察節、消防節宜否訂為放假日一事,涉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修正,影響社會各個層面,易引發各工作性質者間之爭議,仍應從全國性、整體性及一致性著眼,進行衡平、通盤之考量。

二、警消人員係維繫社會安定、安全之正向力量,政府向予高度肯定。警消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員迥異,除24小時不間斷之勤務外,通常還須面對高危險性、辛勞性、不確定性之工作環境及來自其他機關之行政協助需求,工作繁重不言而喻,本部警政署及消防署將持續辦理勤務、業務簡化,以減輕警察及消防員工作負擔,並將結合地方政府力量持續努力、適時檢討改進警、消人員之工作環境及改善待遇(例如勤務繁重加給)。

三、考量紀念日及節日及其放假日之訂定,屬全國一致性規定,如僅就特定行(職)業予以增訂放假日,恐招致其他行(職)業從業人員之批評(如醫師、護士、交通運輸人員等),進而要求比照援引,衝擊社會整體運作,爰有未宜。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108)年為迎接5G時代關鍵轉折年,建請政府積極預作準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39)

許委員就今(108)年為迎接5G時代關鍵轉折年,建請政府積極預作準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5G將帶來新一波的經濟動能,5G的大頻寬、巨量連結與高可靠低延遲的技術優勢,將驅動智慧城市、物聯網、車聯網等快速發展。本部自106年正式啟動5G產業技術開發,發展與國際標準同步之關鍵技術,使我國從技術追隨者,躋身國際領先群。107年推動成立由電信營運商主導的「臺灣5G產業發展聯盟」,集結國內廠商等產官學研力量,快速形成臺灣在地的自主5G創新與場域服務,以帶動5G垂直應用生態系,促進整體產業生態鏈發展。

二、行政院科技會報已於107年10月舉辦「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SRB)會議」,徵詢產官學研專家意見,會中規劃聚焦發展垂直應用解決方案做為我國推動5G產業主軸,期在傳統組裝代工為主的產業結構外,尋求新商機;現階段推動5G策略作法包括:

(一)促進國際合作,以臺灣既有製造優勢為基礎,推動產業結合(如AT &T、諾基亞等國際廠商),參與國際5G聯盟與合作,強化軟體與服務能量,建構「硬體+軟體+服務」之應用解決方案。

(二)提升系統整合與服務能量,於現有4G網路基礎,結合地方政府或產業需求,鼓勵公私場域開放,協助產業淬鍊垂直應用服務並進行商業化實證,未來進一步鼓勵業者導入5G,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與品質。

(三)結合相關產業公協會能量,促成「5G創新整合服務團」等服務,集政府產業等眾人之力,引導跨域業者導入5G應用(如5G球場、5G智慧醫院等),加速創新垂直應用服務擴散。

(四)培育5G專才厚植軟實力,人才為產業發展之重要基礎,5G將為產業帶來專業人才的需求,本部工業局規劃介接公協會能量,透過推動通訊專才課程與國際級競賽,協助我國軟體業者與人才介接國際5G軟體社群,以提升我國產業國際競爭軟實力。

(五)扶植新創團隊帶上國際舞台,透過引進國際大廠參與,或共同辦理國際級競賽與展示,協助孵育國內新創團隊,並推動國內外人才交流,汲取相關5G應用服務發展與營運經驗,俾利我國優秀新創與人才介接國際市場。

(六)提供租稅優惠,已推動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納入「5G投資抵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5G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以推動國內市場需求,加速廠商擴大投資。

三、有關目前政府推動5G成效與進度說明:

(一)成立「臺灣5G產業發展聯盟」

1.107年1月29日集結中華電信等40餘家廠商,共同組成「臺灣5G產業發展聯盟-中華電信領航隊」,推動方向如下:

(1)任務分工:分組包含終端、小型基站、網路服務平臺與整合測試、應用服務。

(2)應用服務:提出5G VR 場內直播演唱會完整解決方案,預計於本(108)年將攜手研華、中磊、佐臻等廠商合作,於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展示5G創新應用,包括導入AR、VR、360度多視角、多頻道播出。

(3)預計於109年採用國產自主5G端對端專網系統,導入先進的360度全景直播系統。結合預商用試驗資源,推動國內5G產業鏈發展,強化臺灣5G產品國際競爭實力。

2.遠傳攜手工研院、愛立信、國內小型基地台供應商等26家合作夥伴於107年12月12日組成「臺灣5G產業發展聯盟-遠傳5G先鋒隊」,將帶領國內廠商共同建構屬於臺灣自主的5G車聯網產業鏈創新基地:

(1)任務分工:分組包含終端、小型基站、網路服務平臺與整合測試、C-V2X應用服務。

(2)應用服務:將以車聯網作為主要應用場域,預計今(108)年可將技術測試成果複製到臺北遠東通訊園區Tpark、新北林口新創園區、桃園市虎頭山及臺南沙崙等自駕車測試場域,全力加速相關技術研發及商業模式發展,引領臺灣車聯網產業起飛。

(二)參與國際標準暨國際合作

1.參與3GPP國際標準制定:結合產學研共同參與3GPP(制定5G標準民間國際組織)等國際標準組織標準制定,107年11月已完成標準貢獻文件提案199件,其中46件為3GPP採納。

2.參與歐盟合作研究計畫:以5G為題與歐盟合作,共同支持Horizon 2020研究計畫2案,將持續支持臺歐盟合作研究計畫,並啟動新的合作徵案;同時進行歐盟下一期Horizon Europe計畫合作討論。

(三)5G技術產業化成果

1.串聯我國通訊產業鏈之業者,包含小基站廠商、硬體廠、晶片商、天線模組廠商、系統整合商(如廣達)等,以提升通訊產業結構與價值。

2.與國內廠商合作歐盟Clear5G計畫,期藉由計畫中進行實際應用試煉,創造5G工業物聯網未來商機。

四、5G不僅是通訊技術的革新,其高速、低延遲及大頻寬之特性,結合人工智慧、物聯網、AR/VR等技術,促進5+2產業創新,可望加速食、衣、住、行、育、樂垂直應用創新發展,實現數位轉型。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管制及臺日貿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18)

許委員就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管制及臺日貿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日本認為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對該國輸臺食品之管制措施必須基於科學證據,故在多邊及雙邊場域,多次對我國於未檢測出日本進口食品有輻射超標情形下,持續實施管制表達關切。

二、我國政府以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為首要考量,並已就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管制相關議題舉辦公民投票,政府尊重公投案結果,並持續執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衛福部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執行日本食品之輸入查驗,並依食品安全及安心原則,配合國家政策,擬定輸臺食品相關管制措施;另對外公布邊境檢驗數據、日本政府監測及國際間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管理資料等,讓民眾獲得正確資訊。

(二)行政院農委會配合相關部會進行風險評估及溝通工作,並就飼料、高接梨穗及寵物食品等產品,加強邊境輻射管理,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寵物食品安全。

三、另福島等5縣以外之行政區所生產之9大類產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輸入時採逐批查驗,其他品項則採加強查驗,迄民國107年12月19日止,共計檢測12萬餘批日本輸臺產品,輻射值檢測結果均符合日本及我國標準。

四、又,臺日經貿交流緊密,日本為臺灣第3大貿易夥伴,臺灣為日本第4大貿易夥伴,106年雙邊貿易總額達627.4億美元,雙邊貿易呈穩定成長之趨勢;我方將持續透過多邊及雙邊平臺推動與日本深化雙邊經貿關係,如推動洽簽臺日經濟夥伴協定(EPA)及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目前辦理情形如下:

(一)CPTPP為共識決,新會員加入程序尚未公布,我國須爭取所有會員支持,或至少不反對,其中日本為CPTPP主導會員,為我爭取支持之重點國家。

(二)日本於104年5月針對韓國禁止進口日本核災地區食品措施向WTO提出控訴,目前仍在上訴階段;另對我國通過反日本5縣食品解禁公投,日本僅表示不排除透過WTO提告之可能,經濟部將密切關注後續發展,並與相關機關持續與日方討論、溝通及協商。

(三)外交部將基於雙方迄今累積之互信及經貿交流基礎,向日方行政、立法、媒體、智庫及企業各界,透過拜會、遊說及邀訪等方式,促請日本政府助我國儘早加入CPTPP。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技術士技能檢定收費標準調漲,漲幅高達13%,為避免徒增基層勞工與學生之負擔,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費用應免予調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0)

蔣委員就「技術士技能檢定收費標準調漲,漲幅高達13%,為避免徒增基層勞工與學生之負擔,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費用應免予調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基於技能檢定係依應檢人個人需求申請,相關經費由使用者負擔,故技術士技能檢定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又依規費法第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復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略以,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二、考量技能檢定經費運用須符合收支對列原則,又技能檢定學科自95年迄今未調整,術科收費標準近3年亦未進行通盤調整,為確保檢定服務品質,並適度合理反映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成本,本部107年1月辦理108年度預算編列時,依前開規定進行成本估算,經初步估算結果,平均每位應檢人採調漲新臺幣235元進行預算編列。故108年度收入預算編列之單位成本以107年度所列1,782元增加235元,即以單位成本2,017元進行推估108年度收入增加1億7千8百餘萬元(其中108年度應檢人次相較107年度增列14,700人次)。

三、本部於107年9月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調整法制作業時,在兼顧應檢人負擔衝擊最低,影響最小前提下,進行學、術科費用調整,其中學科測試收費標準之調整,考量寄送應檢人相關資料之郵資、資訊處理費及電腦維護費調升,且學科測試場地管理人員及試務管理人員日薪費用均相較基本工資低,經綜合考量,始將學科收費標準由120元調整為190元。至術科測試收費標準僅就部分項目進行檢討,即315項術科測試收費標準僅調整137項,術科測試費用調整上限最高不超過280元。整體而言,全部職類之學、術科收費標準調整額度為173元,平均調幅則為6%,相較原估算金額減少調整金額62元。技能檢定相關收入,因屬收支對列性質,未來增加之預算均將做為應檢人參加技能檢定時,學、術科測試場地管理人員、試務管理、寄送應檢人相關資料之郵資、資訊處理費及電腦維護費等必要支出費用,以利技能檢定業務順利推動。

四、為協助弱勢族群取得就業所需技術士證,本部訂有「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凡符合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等特定對象之應檢人,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可依規定申請補助,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可免繳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等費用,每人一生最多三次。以106年為例,共補助45,858人次,8,365萬元,家境弱勢學生或基層勞工符合前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資格,均可申請相關補助。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促轉會推動辦理清除威權象徵事宜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52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32)

黃委員就促轉會推動辦理清除威權象徵事宜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促轉會推動辦理清除威權象徵事宜,係為落實上開法定業務職掌,並均依據歷史檔案資料依法行政,尚無涉特定黨派意識。近期該會將提供多元歷史記憶及民間期待等相關資料與意見,與國防部加強溝通,就清除威權象徵事宜,共同研擬後續處置方式。

二、另文化部基於「面對歷史、正視傷痛、尊重人權」,自民國106年2月起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成立專家諮詢小組,並辦理願景工作坊,希望傾聽多元意見,促成社會討論。相關辦理事項包括:

(一)為循序漸進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於106年開始透過更改展廳名稱及優先提供藝文活動使用等作法,將中正紀念堂內部空間逐步中性化,目前已有6成以上空間主要作為藝文使用。

(二)邀請人權、歷史、空間、法律、心理等領域之14位專家學者組成「中正紀念堂轉型推動諮詢小組」,協助規劃推動及提供轉型政策建議等。

(三)為促成社會討論及參與,106年12月至107年9月間於臺北、花蓮、臺中、臺南舉辦12場願景工作坊,107年5月31日促轉會成立後,亦參與其中5場;同時,106年12月於中正紀念堂舉辦「後解嚴:想像紀念堂」展覽,以藝術作為社會討論之媒介,為期4個月,計90萬5千人次之民眾參觀。

(四)此外,將彙集工作坊參與者之意見,提出中正紀念堂轉型建議方向並與促轉會研商;未來亦將持續透過如公聽會等方式,擴大公眾參與討論及進行相關法制程序。

三、至促轉會規劃建置「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一節,係該會參照88年至103年間,政府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發放補償金給予政治受難者,累積超過7,500筆政治受難者之受裁判資料,以及國發會檔案局經過5波政治檔案徵集作業,公開超過130萬頁之政治檔案等該會成立前已落實之轉型正義工作成果,規劃將文化部人權博物館之補償卷宗及國發會檔案局已公開之政治檔案,整合為一個資料庫,供一般民眾與學者專家查詢應用,讓使用者瞭解威權時期軍事審判之過程與結果,共同追求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對話,以深化我國民主體質。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新住民子女學生教育統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5)

蔣委員就新住民子女學生教育統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歷年來新住民高中畢業生升學率及就業之情況

(一)全國平均:103學年度升學率77%、就業率23%;104學年度升學率78.33%、就業率28.23%;105學年度升學率78.33%、就業率21.67%。

(二)新住民平均:103學年度升學率71.77%、就業率28.23%;104學年度升學率71.15%、就業率28.85%;105學年度升學率72.95%、就業率27.05%。

二、有關107學年度國中小新住民學生參加補救教學之人數和比例

(一)全國平均參加補救教學比率:

1.國小:國語文29.78%、數學40.59%、英語21.75%。

2.國中:國語文18.69%、數學20.28%、英語21.67%。

(二)新住民學生參加補救教學人數及比率:

1.國小:

(1)國語文: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17,755人,參加補救教學學生5,614人,比率41.43%。

(2)數學: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29,295人,參加補救教學學生10,504人,比率48.10%。

(3)英語: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13,533人,參加補救教學學生2,367人,比率25.06%。

2.國中:

(1)國語文: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9,108人,參加補救教學學生3,212人,比率24.06%。

(2)數學: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17,253人,參加補救教學學生5,498人,比率22.23%。

(3)英語: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11,171人,參加補救教學學生3,966人,比率25.92%。

(三)參與補救教學為學習不利的學生,與同儕的學力差距往往隨著年級而加大,爰需及早即時進行補救教學。由於補救教學為學習扶助資源,測驗未通過之學生必須經由家長同意,學校才能安排學生入班受輔,無法強制要求所有學生入班受輔;且有部分學校透過與社福機構或民間團體合作,或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學習低成就學生扶助經費挹注,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因此部分學校未申請補救教學開班經費,惟本署仍持續宣導學校為學生提供所需補救教學資源,以確保學生完成基本學習內容程度的學力奠基。

三、有關國中學生參加107年國中教育會考之待加強等級比例

(一)全國平均:國文15.91%、英語30.77%、數學28.72%、社會14.35%、自然20.25%。

(二)新住民平均

1.整體平均:國文19.63%、英語42.96%、數學38.05%、社會17.60%、自然25.75%。

2.非低收且非就讀偏遠地區學校:國文17.49%、英語39.25%、數學34.73%、社會15.63%、自然23.44%。

(三)根據前述分析結果,新住民待加強比率略高於全國平均,惟排除經濟不利與偏鄉學校之因素後,則二者差異縮小,爰不宜單獨以新住民身分推論學習表現。

四、本部為能穩固學生學力,提升課堂學習成效,全面免除身分弱勢條件限制,未通過篩選測驗之國民中小學學習不利學生均得參加補救教學,由學校依其學力程度提供適當學習扶助資源。另並透過「工具學科奠基方案」、「學生學習支持方案」、「教師專業增能方案」3方案之推動,鼓勵教師改變教學模式,以多元適性、差異化教學之方式提供不同程度的學生發展學習之機會。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防治之預算編列、校園輔導人力及針對學校教職員工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9)

蔣委員就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防治之預算編列、校園輔導人力及針對學校教職員工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部編列性別平等教育之預算編列乙節,說明如下:

(一)以107年度為例,本部投入校園校別事件防治相關經費預算計629萬7,000元,用途包括:辦理申請調查案件之調查工作約30萬元;辦理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傳承研討及座談會約50萬元;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處遇輔導議題研討會約30萬元;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約50萬元;辦理調查專業人員初階、進階、高階及精進培訓約231萬元;校園性別事件回報管理系統更新維護約70萬元;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析計畫約78萬7,000元;辦理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案例實務處理研討會3場次約90萬元等。

(二)另本部108年度增加3千萬元預算,用以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協助大專校院依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5項規定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具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強化輔導人力協助學生心理輔導工作,促進學生心理健康,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提供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及行為人相關心理輔導,預防學生認知、情緒及行為問題與適應困難之產生。

(三)上開工作均持續辦理並建立相關機制在案,爰雖預算較往年未增加,惟本部仍持續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工作,以建立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

二、有關校園輔導教師人數及資源配套乙節,說明如下:

(一)學生輔導法未公布施行前,專任輔導教師設置係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24班以上置1人;國民中學每校置1人,21班以上者,增置1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並於員額編制標準中明訂專任輔導教師設置標準。

(二)學生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其第10條規定,專任輔導教師員額,國民小學24班以下者,置1人,25班以上者,每24班增置1人;國民中學15班以下者,置1人,16班以上者,每15班增置1人;高級中等學校12班以下者,置1人,13班以上者,每12班增置1人。本部旋即修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等專任輔導教師人力配套子法,將高級中等以下專任輔導教師員額配置與規定法制化。

(三)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學生輔導法規定,102至107學年度依法應置累計專任輔導教師員額數,如附表。

(四)為提升學校輔導人員對於校園校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相關處理知能,本部以相關函釋指導如下:

1.103年9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26297號函,輔導人員與調查人員之迴避部分,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前段所指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係指專責提供該當事人諮商輔導協助之人員(得同時為性平會委員,但不得擔任調查工作),後段參與事件調查及處理人員,則包括來文所指性平會承辦人員、學務長或諮商中心主任等人員,依法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2.105年11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65071A號函,倘學生表明僅願接受前開教學或輔導人員之輔導或協助時,渠等人員仍應知會學校性平會專責人員,由性平會專責人員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處理之範疇(僅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不應涉及事件調查及認定事實),以避免發生程序瑕疵及違法疑義。

三、有關是否定期針對學校老師、行政人員及職工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乙節,103年至107年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每年度均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針對國教署主管學校教師及大專校院人員辦理2至3日之培訓,計2,434人次參加。

(二)每年度均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針對負責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防治教育人員辦理3日之培訓,計1,225人次參加。

(三)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處遇輔導議題研習會,計1,199人次參加。

(四)104年辦理大專校院推動情感教育課程教學及活動觀摩研習,計153人參加。

(五)105年辦理校園性霸凌及性騷擾事件案例研討會2場次,共計263人次參加。

(六)106年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深入校園服務:針對(國教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到校性別平等教育講座共計17場次;到校進行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共計10場次;107年針對國教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到校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講座共計22場次;到校進行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共計48場次。

(七)106年辦理校園約會暴力事件宣導與防治教育實務處理研習:針對國教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及輔導主任;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承辦人與轄內協助推動之學校辦理,共分北、中、南、東4場次,計585人參加。

(八)107年針對各大專校院人員辦理辦理「大專校院推動情感教育課程教學研習」,計145人參與;辦理「大專校院情感教育專業輔導知能研討會」,計147人參與。

四、綜上,本部依性平法持續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工作,擬定相關計畫並落實執行,並指導各級學校及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性平會運作,以建立性別平等及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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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1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16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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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過去邁頂計畫雖投入龐大經費,然納入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未有顯著進展,且高教深耕計畫「國際競爭經費」編列似較邁頂計畫更少,如何提升國際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1)

蔣委員就過去邁頂計畫雖投入龐大經費,然納入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未有顯著進展,且高教深耕計畫「國際競爭經費」編列似較邁頂計畫更少,如何提升國際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教深耕計畫經費第一部分目標為全面性提升大學品質、維護學生平等受教權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第二部分則以協助大學追求國際一流地位及發展研究中心為目標,以利學校學術研究發展接軌國際。

二、有關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量未見顯著增加一節,因各項指標排名內涵無法完全涵蓋一所國際一流大學應具備之特質,爰應作為學校辦學及持續提升教研水準之參考,而非大學存在的唯一價值及目標。高教深耕計畫經費第二部分聚焦於促進大學整體教研能量,以及協助大學於優勢領域建立卓越特色,著重研究成果對於產業、社會發展之實質貢獻,而不拘泥於學術聲望之排名。

三、此外,過去10年推動之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各校硬體校舍建置等相關資源均已完備,爰深耕第二部分經費補助項目係著重在持續提供軟體資源,以利學校發展學術研究、接軌國際或以學校優勢領域成立跨校型研究中心等,各校扣除工程建設等硬體項目,所獲補助經費並未減少,部分學校107年所獲得經費甚或比往年獲邁頂計畫經費更高。

四、108年度為協助國際競逐及研發人才的學校,將額外提高補助經費13億元,以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核定經費之20%做為學校整體發展統籌運用並培育國際高階人才計畫,用以協助具有多面向國際競爭力之綜合性大學及具有特色領域國際競爭力之大學,使前述大學在優勢領域建立全球領先地位,提升整體國際競爭力,持續提供資源協助學校學術研究發展接軌國際。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高等教育總量管制,以及科技類博士班人數逐年減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2)

蔣委員就高等教育總量管制,以及科技類博士班人數逐年減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針對博士班名額調控作法如下:

(一)嚴格控管博士班招生名額:自101學年度起,博士班招生名額應由學校既有博士班招生名額調整而來,不再擴增,並依整體博士班培育現況於105至107學年度統一調整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另鼓勵學校主動調減(寄存)名額。

(二)授權學校配合國家政策及學校發展統籌分配:自108學年度取消博士班統一調控政策,並保留博士班招生名額之30%授權由學校(校長)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如5+2產業、AI及物聯網產業、半導體、資訊安全、食品安全、東南亞等)及學校發展方向統籌分配。

(三)審慎審查博士班之增設:各校博士班之增設,除各項教學資源、課程設計及學術與師資條件應達相關標準外,就業輔導規劃、畢業生流向追蹤、回應社會人才需求與國家高階人才培育亦為審查重點。

二、108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核定情形:

(一)108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計4,250名(60校),相較於107學年度4,242名(60校),略增8名。

(二)108學年度博士班未核配招生名額之37個系組中,有33個系組是以外加名額招生,不佔學校招生總量內名額,故學校無須分配國內生名額,並非代表該系組整體招生狀況不佳;其餘4個系組係配合上開博士班名額調控政策,因應校內博士班名額分配調度所致。

三、為強化我國博士及其他各級人才培育與產業之連結,本部業推動相關人才培育策略,整合政府、大專校院與產業資源,以期培養產業所需人才,改善學用落差情形,說明如下:

(一)建置大專校院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調控機制:本部為培育社會所需之相關人才,每年度提供各部會對於重點領域人才培育之建議,並自101學年度起亦邀請各部會共同參與系所增設與調整之審核作業。

(二)推動高教深耕計畫:引導各大學將經費落實於教學現場,以學生學習成效為主體,針對社會趨勢及產業需求進行教學方法之創新,並配合政府核心產業政策,開發課程或建構實驗室,培養學生關鍵基礎能力及就業能力,協助大學發展多元特色,強化基礎或應用研究能量,建構產學研機構合作育才以及國際化學習環境等機制。

(三)建構新創研發服務公司(RSC)孕育機制:

1.針對人才、技術、資金、土地等面向進行盤點鬆綁。

2.推動「教育部補助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由教授帶領博士生與產業針對行政院5+2產業創新方案(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循環經濟)、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產業、以及其他創新應用等領域,共同合作研發及進行高階人才培育。

(四)推動創新創業課程營造校園創新環境:

1.推動「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由大學開設創新創業相關課程,聘請業師分享實務經驗並指導學生、結合師生學習成果,大學協助創業團隊媒合創業資金,並提供育成輔導以實踐創業活動,使創新創業風氣能在校園扎根。

2.推動「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以產學合作計畫為基礎,適時利用微型創業的彈性及育成協助,提升大專畢業生創業機會,期激發大專校院產學合作能量及提升校園創新創業文化。

(五)進行專案型高階人才培育計畫:

1.推動產業碩士專班計畫:鼓勵企業與學校合作研擬課程,並適度延聘產業技術專業人才擔任授課,以推動產學長期人才培育合作計畫,儲備企業所需之專業人才。

2.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促使大學與優質企業法人合作培育研發人才,預期可提升博士人才向產業流動之可能性。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4條規定,限縮教師權利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3)

蔣委員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4條規定,限縮教師權利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茲以退撫條例之施行日期,係基於該條例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優惠存款利息調降年限與退休金計算基準均與公務人員一致,並沒有因學校學年學期制有所差異,考量公教人員退休權益之衡平,爰將施行日期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同訂為107年7月1日。

二、有關教育人員年資補償金制度之設計,係民國85年從恩給制調整為共同提撥制(退撫新制)時,因新、舊制退休給與之基數內涵及其計算標準不同,造成繳交退撫基金費用之新制年資可領取之月退休金數額少於舊制年資可領取之退休金數額,爰增列補償金規定。惟隨著時代變遷,卻造成具相同年資者,因新、舊制年資長短不同,渠等權益不衡平之現象。基於制度合理調整並維護即將退休之教職員權益,於退撫條例第34條明定,該條例施行後1年後退休者將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另,基於維護當事人權益,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爰明定符合退撫條例規定自願退休條件者,於108年6月30日(當學期最後1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108年6月30日辦理退休。

三、至於退撫條例第34條業就補償金發給之期限給予1年之過渡期間,若未能及時於過渡期間符合退休條件並領取年資補償金者,自應適用新法規定,應無所稱違反法理公平原則之情事。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學校長遴選之制度漏洞應儘速補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64)

邱委員就大學校長遴選之制度漏洞應儘速補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歷經官派校長時期(83年以前)、兩階段遴選時期(83-94年)。94年大學法修正實施混合一階段以來,因近來部分大學在校長遴選過程中,發生校長候選人資格、遴選委員利益迴避、爭議僵局等問題,校長遴選制度確實須進行全面性檢討。

二、本部參考國內大學發展需求及國外趨勢,通盤檢討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改革方向如下:

(一)如何讓大學校長遴選資格及條件更符合大學自身需求且認定機制更具公信力。

(二)如何讓校長掄才制度能真正落實遴選精神。

(三)如何建立明確的遴選爭議處理機制,以避免造成僵局。

三、本部刻正研擬大學法第9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組織及運作辦法之修正草案,未來將提出規劃草案,並進行社會對話。

(三十)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論文代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4)

蔣委員就論文代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各級學位係由大學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之規定授予,爰本部已責成各校對其所授學位之品質建立適當輔導及管控機制,以確保學生符合獲頒學位所應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如本部接獲舉發學位論文抄襲,有具體檢舉對象及相當證明者,亦即轉請學校查處。

二、依107年11月28日修正通過之學位授予法第17條規定,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三、另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就前項情事之處理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四、如經本部查核學校處理學倫案件有不當之處,依據前揭法令第1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學校經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就第1項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妥為處理者,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違反情形作具體處分認定及建議,由學校據以辦理;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招生名額。學校依該條第1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五、另依前揭法令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六、針對民眾檢舉案件,本部除積極調查處理,並將透過學術倫理辦公室等定期清查廠商或個人所刊登之代寫廣告,如經調查確有代寫之情事,將依規定給予裁罰。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教育部體育署推動足球六年計畫執行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6)

蔣委員乃辛就教育部體育署推動足球六年計畫執行情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足球六年計畫之規劃

足球六年計畫著重在健全國家隊選訓賽輔、推動企業足球(半職業運動發展)、鼓勵各級學校籌組足球隊及完善硬體設施四大主軸範疇。

根據目前國際足球總會於107年11月29日所公告世界足球排名,我國男子足球隊在世界排名為第124名,為利6年內我國足球世界排名提升至前100名,具體執行策略如下:

(一)健全國家隊選訓賽輔

1.輔導國家隊長期培訓措施(包括長期培訓計畫、聘任國外優秀教練指導等)及爭取國際賽最佳積分(參加國際賽事13場)。

2.輔導辦理旅外選手相關事宜,研提建立旅外選手徵召機制、積極延攬旅外選手儘速取得國籍及護照,加入我國男足國家代表隊,爭取佳績。

3.輔導辦理國際資訊蒐集及其他支援國家隊培訓事宜。

(二)推動企業(半職業)足球運動發展

1.輔導協調地方政府、企業籌組足球隊,以企業甲級聯賽方式穩健經營球隊模式,研提建立辦理聯賽之行銷宣傳管道及轉播通路。

2.輔導發展聚落型態,推動企業(半職業)足球運動,尋求企業合作方案,結合地方政府、在地學校一同建置聚落型態的屬地主義。

(三)鼓勵各級學校籌組足球隊

1.增加優秀基層足球人才,大專公開一級球隊增加至16隊、高中聯賽11人制增加至32隊、國中聯賽11人制增加至64隊。

2.補助學校足球隊參賽費用以及相關場地器材資本門費,以專案方式提供學校申請。

(四)完善硬體設施:配合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本部體育署研提「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並依「足球六年計畫」規劃,將建設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預計6處)列為執行重點。

二、107年執行計畫情形

(一)健全國家隊選訓賽輔

1.輔導建置國家隊培訓機制:已輔導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足協)辦理國家隊培訓、參賽,並爭取國際參賽積分,包括參加2019年亞洲盃資格賽最終輪、國際友誼賽、東亞盃第二輪、邀請賽等賽事,排名由國際足球總會106年10月16日公布151名,經一年多的努力後來到最佳成績為121名。

2.輔導爭取國際參賽積分:已輔導足協參加上開四個賽事,其排名逐漸提升,最佳成績為121名。

3.輔導辦理旅外選手輔導措施:已輔導足協辦理旅外選手代表國家參賽,包括中國浙江綠城隊陳柏良、青島黃海隊殷亞吉、北京北控球隊陳浩瑋、英國英超水晶宮球隊沈子貴、韓國清洲city足球俱樂部王建明等人。

4.輔導運科與情蒐支援國家隊計畫:已輔導足協於參加國際賽事期間情蒐工作。

5.輔導國家代表隊出場費及獎勵制度:足協自籌經費已辦理國家代表隊出場費與獎金。

(二)推動企業(半職業)足球運動發展

1.在補助企業球隊轉型俱樂部:已輔導足協所辦2018年臺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前3名球隊之航源FC球隊向亞洲足球聯盟(以下簡稱亞足聯)申請成為亞足聯所屬之俱樂部球隊,並補助經費參加2018年亞足聯盃。

2.在補助企業甲級足球聯賽:已補助足協辦理2018年臺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經費,共計8支球隊參加。

3.輔導辦理其他推動足球運動發展相關事宜:

(1)已輔導足協推動球隊轉型為俱樂部計畫,採亞足聯設定相關認證條件,完成研擬臺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認證實施計畫。

(2)已輔導足協洽詢2單位企業、學校有意成立球隊事宜。

(3)已將臺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納入為107年度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學生參與運動競技或觀賞運動賽事表演作業要點第3點之適用賽事名單,鼓勵在地球隊、社團或俱樂部隊進場觀賽。

(三)鼓勵各級學校籌組足球隊

1.優化學生足球運動─人才培育

(1)辦理教練增能研習

A.辦理「107年足球運動教練增能研習計畫」,以具足球專任運動教練證者為對象,辦理回流增能研習。

B.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裁判及教練增能研習經費。

C.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練足球教學研習。

D.補助聘用足球教練經費,以專案計畫方式,50名。

(2)選手增能培育:補助大專及中等學校參加足球聯賽(11人制)組訓費,大專校院每隊最高100萬元、高中每隊最高80萬元及國中每隊最高50萬元。

2.優化學生足球運動─場地及器材

(1)補助地方政府整修建足球場,以天然草皮為限。

(2)補助地方政府購置超過1萬元以上之資本門訓練器材。

(3)已補助4所學校整修建足球場。

3.優化學生足球運動─競賽平臺

(1)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足球競賽經費。

(2)補助學校參加跨縣市區域足球競賽經費。

(3)推廣宣傳活動:辦理樂樂足球活動。

(4)106學年度足球聯賽(11人制)參賽隊伍數。

107年目標107年實際

大學 12隊 18隊

高中 14隊 20隊

國中 25隊 49隊

(四)完善硬體設施

1.我國因應辦理「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已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等5縣市完成10面符合Quality Pro認證之人工草皮足球場,其中新莊田徑場、輔仁大學足球場、長庚大學足球場、新竹縣第二運動場為競賽場地;臺北市迎風河濱公園足球場、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足球場、新北市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國立體育大學副田徑場、銘傳大學桃園校區足球場、臺大竹北校區足球場為練習場地,並於賽會結束後場館由機關、學校營運,目前皆已完成營運規劃,提供足球教學、訓練、賽事或推廣活動使用。

2.本部體育署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計畫期程自106年9月至110年8月,將建設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列為執行重點,以提供足球企業聯賽及舉辦國內外各級足球賽事之用,現階段已補助高雄市、臺中市、新竹縣、宜蘭縣(練習場)及新北市設置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刻正審辦宜蘭縣(競賽場)所提申請經費補助計畫;另外也輔導地方政府建置簡易足球場及多功能運動草皮(約35.59公頃),以提供民眾參與足球運動。

三、協助球隊商借相關足球場作為比賽或訓練場地之用

(一)本案起因係大同公司足球隊(以下簡稱該公司)參加亞洲足球賽事,該公司因未熟悉各縣市所轄足球場地借用作業流程等情事,遂向蔣委員乃辛請協助借用場地事宜。

(二)蔣委員乃辛於107年10月12日召開有關該公司參加亞洲足球賽事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請足協函送該公司場地租用計畫至本部體育署,函轉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北市體育局)辦理後續租用事宜。

(三)經蔣委員乃辛關心、足協及本部體育署協助下,已確認該公司前往北市體育局之場地租借系統圈選所需場地檔期,且於107年10月30日出席北市體育局108年所轄場館暨開放場地預控會議,並申請到場地使用權。

(四)基於,各縣市政府針對於所轄場地已訂有場館租借相關法令及租借作業流程,對於各球隊參加足協辦理臺灣企業甲級聯賽期間或代表我國參加國際賽事且在臺舉行期間,覓尋適當場地作為訓練或比賽之需求時,本部體育署已輔導足協提醒各球隊應提早規劃並確認擬借用所需之場地後,先洽詢各縣市政府瞭解借用場地規範與預登等作業。如經洽詢後,需協助轉函部分,由足協函報球隊申借縣市所轄足球場進行訓練及比賽,屆時本部體育署將函轉縣市政府辦理。另外,亦請足協於相關會議上,適當提醒各球隊借用相關足球場地之流程。

四、結語

本部體育署推動足球六年計畫,經過一年努力執行以來,我國男子足球代表隊於世界排名由151名進步排名至最佳成績為121名,未來將持續採滾動式修正,包括輔導足協協助各球隊掌握縣市借用足球場作為訓練或比賽流程,同時積極透過學校基礎扎根、競技提升及場地設施興(整)建等面向著手,系統性的規劃辦理推動分工與做法,期盼廣植足球參與人口和足球人才銜接,精進足球技術水準,提升國內足球運動發展與厚植國家競技能力,以及朝向世界100名努力。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5G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7)

蔣委員就5G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會報辦公室查復如下:

一、5G具備高頻寬、高密度及低延遲等優良特性,可乘載未來智慧物聯多元應用服務,並帶動包括高品質視聽娛樂、智慧醫療、智慧工廠、自駕車、無人機、智慧城市等各種創新垂直應用之蓬勃發展及龐大商機。為掌握5G發展契機,行政院已將5G列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主軸重點項目之一,展開多項5G發展推動措施,並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至31日召開「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SRB)會議」(以下簡稱5G SRB會議),營造政府與產業各界之5G政策溝通平臺,以完備我國5G政策整體規劃,並依據5G SRB會議結論,研擬「臺灣5G行動計畫(2019-2022)」,初步規劃主要發展策略如下:

(一)推動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推動公私協力建置各種5G垂直應用試驗場域,並提供彈性實驗及營運規範,鼓勵進行各項5G應用之技術實證與商業實證,催生5G垂直應用生態系。

(二)建構5G新創應用發展環境:培育5G跨域應用人才,並建立5G新創應用標竿實例,以營造友善5G創新創業環境;營造跨業合作平臺,推動電信業者與國際大廠、5G應用服務業者、5G新創業者共同合作,建構5G產業生態鏈。

(三)完備5G技術能量及資安防護能力:建立5G核心技術能量及系統試煉平臺,推動5G應用科技整合,並發展自主5G專網系統,育成5G系統整合方案;打造5G資安防護機制,阻絕新型態資安威脅,並強化國產5G產品之資安防護能力,打造5G安全供應廠商。

(四)規劃釋出符合整體利益之5G頻譜:完備5G頻譜規劃政策,推動5G頻譜整備,並訂定合理5G頻率費用及其他釋照條件,預計於109年與國際同步完成我國第1波5G頻譜釋出,提供5G應用商業化發展環境。

(五)調整法規以創造5G發展有利環境:精進5G應用領域、電信管理、個資保護、資安管理等相關法規,並促進5G接取網路等基礎設施共建共用。

二、我國4G行動網路傳輸速度,於通傳會監督推動及各大電信業者投入建設下,近年來已明顯提升。依據國際無線網路專業效能量測公司OpenSignal於107年2月發表之報告,我國4G平均傳輸速度為26.7Mbps,遠高於全球平均16.9Mbps,在88個國家中排名第27名,雖落後於新加坡(第1名)與韓國(第4名),惟領先日本(第34名)、法國(第36名)、英國(第41名)、德國(第44名)、香港(第56名)及美國(第62名)等國;另我國4G可用性達87.1%,排名全球第12名,以上數據顯示我國4G網路效能與普及度均居全球前段位置。行政院將持續整合相關機關致力於我國4G及5G行動通訊網路之普及建設與品質精進,為民眾建構便捷易用之智慧生活應用環境,以促進我國數位轉型及提升國家競爭力。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近來發生多起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以致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遭撞的交通事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60)

蔣委員就近來發生多起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以致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遭撞的交通事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經本部警政署統計99年至107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相關數據資料如下:

(一)99年:取締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有9,952件、第48條第2項有393件,總計1萬345件。

(二)100年:取締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有5,101件、第48條第2項有133件,總計5,234件。

(三)101年:取締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有1萬2,702件、第48條第2項有1,595件,總計1萬4,297件。

(四)102年:取締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有1萬539件、第48條第2項有1,763件,總計1萬2,302件。

(五)103年:取締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有5,722件、第48條第2項有913件,總計6,635件。

(六)104年:取締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有8,265件、第48條第2項有1,354件,總計9,619件。

(七)105年:取締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有8,177件、第48條第2項有2,026件,總計1萬203件。

(八)106年:取締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有8,544件、第48條第2項有2,216件,總計1萬760件。

(九)107年1至11月份:取締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有1萬809件、第48條第2項有4,180件,總計1萬4,989件。

二、統計近5年相關車不讓人之取締件數(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其中103年總計取締6,635件、104年9,619件、105年1萬203件、106年1萬760件、107年1至11月份1萬4,989件,相關取締違規件數有逐年增加之趨勢,顯示警察機關貫徹執法之決心。

三、此外,因行人穿越道上之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通工程、教育宣導及執法取締等面向,除政府機關的重視與努力外,亦需呼籲社會大眾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所有用路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該署相關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交通工程改善:針對不合理道路交通工程(標誌、標線及號誌)與道路設計缺失,該署要求各警察機關主動協調相關交通工程單位儘速改善,並於未改善前派員加強巡邏、守望等防制作為。

(二)交通安全宣傳:該署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依「交通安全宣導執行計畫」規定,透過廣泛、深入交通安全宣導方式,持續教育、灌輸民眾正確用路觀念,加強宣導民眾路口停等讓路權觀念,讓民眾養成守法習慣並減少危險用路行為。

(三)交通執法取締: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以及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該署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交通安全。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產業結構轉型、提振內需、吸引人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38)

許委員就推動產業結構轉型、提振內需、吸引人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升溫,全球貿易量成長動能趨緩,加以新興市場經濟與金融風險升高,導致全球及我國經濟成長動能趨緩,政府已積極推動產業創新轉型,並擴大內需動能及強化育才留才,具體措施如下:

(一)推動產業創新轉型: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創造投資商機。另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創造就業機會。

(二)提升投資動能: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排除投資障礙,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以提振國內投資動能。另自本(108)年1月起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主動協助優質臺商回臺,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客製化單一窗口,提供一條鞭服務,縮短行政流程,讓臺商加速落地投資設廠。

(三)擴大內需動能:加速落實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擴大國內消費及民間投資需求動能,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提升國人福祉。

(四)強化育才留才:強化產學連結、企業協力培育,以提升年輕人專業技能;鼓勵各公會與協會舉辦展覽、座談會與校園說明會,促進師生瞭解目前產業發展現況,引導學子投入產業,並以產碩專班、產學攜手計畫及實習等方式進行產業人才培育;透過稅制優化、新增企業獎酬管道及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給年輕人更多發展機會。

二、為打造臺灣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政府將持續推動前開各項措施,期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達成產業升級轉型目標,並帶動整體經濟成長,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果實。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有關要求行政院比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標準,於2020年將6種合成調味物質自合法食品添加物中除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6)

蔣委員就有關要求行政院比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標準,於2020年將6種合成調味物質自合法食品添加物中除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美國FDA於2018年10月5日發布6項合成香料單體成分二苯酮(benzophenone)、丙烯酸乙酯(ethyl acrylat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月桂烯(myrcene)、胡薄荷酮(pulegone)及吡啶(pyridine),自該國合成香料物質(Synthetic flavoring substances)清單移除,於2018年10月9日生效,並提供2年緩衝期。此外,亦說明苯乙烯(styrene)非屬該國准用之食品添加物。

二、經美國FDA評估,該6項物質如以香料目的使用,不致造成消費者健康危害,但因請願者提供這些成分在高劑量動物實驗下會有致癌現象,故將這些物質自合成香料單體准用清單移除。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十)類為香料,故香料係屬食品添加物管理。惟目前香料成分眾多,故臺灣對於香料之管理,係參考國際規範,香料成分若為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FEMA)、歐盟、日本等國際規範准用之香料,則為我國准用之香料品項,且其添加於食品中時,僅限用為香料並得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以可達香料用途之添加量為宜。

四、經查國際食品准用合成香料單體相關規範,二苯酮、丙烯酸乙酯、丁香油酚甲醚、月桂烯及胡薄荷酮為JECFA、歐盟及日本准用於食品之香料單體成分,吡啶則為JECFA及歐盟准用於食品之香料單體成分。目前JECFA、日本及歐盟均未准用苯乙烯為香料單體成分。

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關注該議題相關發展,以做為對該6項物質管理規範調整研擬之參考。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自來水含微型塑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61)

蔣委員就自來水含微型塑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建立自來水中微型塑膠含量之標準檢測方法為各國政府及研究單位努力之方向,目前國際間尚未有一致且公信力高之標準檢測方法。為掌握國內自來水微型塑膠含量,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參考國際最新檢測技術,建立熱觸法、螢光染色法及拉曼顯微光譜法等微型塑膠檢驗技術,可有效定性及定量樣品中塑膠微粒之成分及數量。

二、環保署為瞭解國內自來水微型塑膠含量,進行包括台灣自來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金門縣及連江縣等89處自來水淨水場之微型塑膠現況調查,本次自來水清水樣品共檢測100件,檢測結果有44件檢出微型塑膠,檢出率為44%,檢出範圍為0至6根/公升,平均值為2.17根/公升。與美國非營利組織 Orb media檢測美國、歐盟及印度等10餘個國家159件樣品結果比較,因我國飲用水水源多取自河川上游或地下水,水源水質條件較佳,不論是檢出率(我國44%,Orb media 83%)、數量範圍(我國0至6根/公升,Orb media 0至57根/公升)或平均值(我國2.17根/公升,Orb media 4.34根/公升)均優於Orb media檢測結果。

三、微型塑膠為近年來新興議題,我國自來水中微型塑膠檢出率及檢出量均低於其他國家,且其對人體可能影響目前未有明確論證,世界各國亦均尚未建立微型塑膠之健康風險評估與安全容許標準。環保署分別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及10月2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針對飲用水中微型塑膠之管制議題進行討論,與會專家多認為飲用水微型塑膠議題應持續追蹤國際間研究發展,俟有一致檢測技術後再進行相關管制評估。

四、考量化妝品及個人清潔用品所含塑膠微粒屬於產品額外添加成分之一,基於維護水體、海洋及環境,環保署於106年8月3日公告訂定「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妝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自107年1月1日起國內不得製造及輸入、同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含塑膠微粒之洗髮用化妝品類、洗臉卸妝用化妝品類、沐浴用化妝品類、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六大類產品。該署將持續推動減塑相關行政管制,從源頭減少一次性塑膠產品之使用,並加強資源回收工作,降低環境中微型塑膠含量。

五、環保署針對我國自來水水質安全,目前已有多重把關,包括:水源水質管理、處理藥劑管理、淨水處理流程及設備維護管理等,統計106年1月至107年12月環保機關稽查管制結果顯示,自來水水質、簡易自來水水質及飲用水設備水質合格率皆高達99%以上。該署將持續關注國際上微型塑膠檢測方法及對人體健康風險相關研究之進展,俾利後續依國際管制趨勢及健康影響研究結果,評估納入飲用水水質管制。台灣自來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單位亦將繼續加強水源保護、巡查與舉發,並減少水處理周邊之環境干擾,持續為民眾飲水安全嚴格把關。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檢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62)

蔣委員就「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檢討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落實長期照顧機構防災避難及公共安全效能,維護機構住民安全,行政院前以106年12月26日院臺衛字第1060041032號函核定「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實施期程至109年12月31日止,依建築消防設施、機構設立之樓層與區域、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政府監督管理等4大面向,訂定25個工作項目及48項具體改善措施。由本部會同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及相關部會督請各地方政府共同推動辦理。

二、本部已優先處理涉及機構住民安全議題,如研議獎助機構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機制、機構設立樓層限制、研議限制於土石流或淹水等災害潛勢區新設立機構之可行性、寢室隔間高度與樓板密接、火災時切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電源開關等防止火煙蔓延對策,並督請地方政府落實公告機構輔導查核結果,辦理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一)在研議獎助機構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機制部分,本部業規劃自107年起運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逐年透過獎勵方式,採分類、分級原則,將老舊建築物且具高風險之機構列為優先輔導改善對象,有效提升機構住民之安全照顧服務品質。因涉及機構修繕及設施設備之審查及認定,本部業於107年12月10日及12月18日與營建署及消防署協商,惟相關審查及認定之原則與程序仍有疑義,本部將持續跨部會協調,以利整體獎勵方案之推動與執行。

(二)在機構設立樓層限制、寢室隔間高度與樓板密接、火災時切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電源開關等防止火煙蔓延對策部分,本部業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團體機構代表召開會議,研商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規定,並將住宿式機構許可設立樓層以10層樓為最高上限等規定納入上開修正草案,後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三)在研議限制於土石流或淹水等災害潛勢區新設立機構之可行性部分,本部為加強住宿式機構之防火避難與安全,並考量實務運作,已於106年11月7日開會獲致共識,並於107年4月26日函知地方政府,在不溯及既往之前提下,新設立機構需符合設置水平避難空間、規劃防火區劃並使用相關防火耐燃建材、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每一樓層應有一定比例具防火遮煙功能之空間做為就地避難空間,及加強防災演練與住民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5項必要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許可其設立。

(四)在督請地方政府落實公告機構輔導查核結果部分,本部業督請各地方政府聯合社政、衛政、消防、建管及勞動等單位,對所轄社福機構每年至少辦理1次無預警不定期聯合稽查,如有不合格機構,則依法限期令其改善、裁罰及停辦等,並追蹤列管至改善為止。各地方政府定期將機構輔導查核結果公告於各地方政府網站,以提升社會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品質與公共安全。另本部105年起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及地方政府至社會福利機構及一般護理之家進行實地公共安全聯合督導抽查,105年抽查19縣市150家機構,106年起將全國22縣市分3年辦理抽查,106年抽查7縣市58家機構,107年辦理7縣市52家機構抽查作業。

三、按本方案所訂管制考核規定,各工作項目及具體改善作法由各主(協)辦機關依權責分工於預定時程內積極推動完成,主(協)辦機關對於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應定期檢討;上開主(協)辦機關最近一次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應於108年1月底前報送,爰本部刻正彙整檢討及成效報行政院,俾利加強推動執行。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建立能源永續和低碳節能社會」及「政府面對『以核養綠』的公投通過結果,在『巴黎氣候峰會2.0』之後,應思考如何提高(能源供應)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2)

許委員就「如何建立能源永續和低碳節能社會」及「政府面對『以核養綠』的公投通過結果,在『巴黎氣候峰會2.0』之後,應思考如何提高(能源供應)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如何建立能源永續和低碳節能社會:

(一)行政院已於107年3月核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確立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各部門共同承擔的減碳責任,107年10月核定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推動各項減緩與調適措施,引領全民積極投入減碳行動,逐步落實國家減碳目標,建立永續低碳的生活環境。

(二)本部過去推動各項節能減碳措施,說明如下:

1.供給面(能源部門):

(1)推動再生能源設置:至106年累計再生能源裝置容量5,276MW、發電量124.00億度(至107年10月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達6,053MW、發電量107.36億度),分別較94年(2,618MW,74.44億度)成長102%與67%,106年相較94年減碳495.6萬公噸CO2。

(2)透過研發太陽光電技術,帶動產業投資:建立國內第一座銅電極太陽電池技術試量產線,並協助相關廠商取得34件「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帶動產業投資1.9億元。

(3)擴大天然氣使用,提高低碳能源供給比率:完成永安廠擴建與台中接收站興建,以及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順利通過環評審查,至106年卸收容量達1,600萬公噸,發電量934.14億度(至107年10月卸收容量達1,600萬公噸、發電量797.68億度),相較於94年(750萬公噸,389.03億度)增加113%及140%,106年相較94年減碳774.06萬公噸CO2e。

2.需求面(製造與服務業部門):

(1)製造部門:

A. 推動自主減量:95年與鋼鐵、石化等能源密集產業合作推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協議,95年起至107年累計執行11,602件減量措施,廠商投入減量措施總金額新臺幣548億元,節能320萬公秉油當量,節電45億度,溫室氣體減量1,333萬噸CO2。

B. 成立節能減碳服務團:98年起至107年度累計提供17,270件諮詢服務,臨廠輔導3,551家工廠,廠商改善後可節能55.1萬公秉油當量,減碳234.8萬公噸CO2。

C. 推動能資源整合:98年起至107年度已累計推動24個產業園區及9處產業聚落,完成120項能資源鏈結,總鏈結量433萬公噸,減少重油使用31.0萬公秉,溫室氣體減量96.4萬公噸CO2。

D. 建置能源管理系統:102年起至107年度累計輔導202家廠商建置能源管理系統並通過ISO 50001國際驗證,系統建置後累計總節能量8.6萬公秉油當量,節電5.42億度,溫室氣體減量37.5萬公噸CO2。

E. 碳密集度(CO2/GDP):製造部門95年碳密集度39.1公斤CO2/千元,105年降至25.5公斤CO2/千元,10年來每賺新臺幣1元所排放之CO2則降低35%。

(2)服務業部門:

A. 使用能源設備器具容許耗用能源基準管制措施:淘汰市場上高耗能產品、促進廠商生產高效率產品;我國已公告24項產品的MEPS,範圍涵蓋83.0%家庭夏季用電產品。105年至107年,累計節電約5.35億度,共減碳約28.26萬噸。

B. 節能標章產品認證及推動:激勵廠商生產高效率產品,引導消費者優先選用;我國已開放51項節能標章產品供申請驗證,範圍涵蓋95.2%家庭夏季用電產品。自105年至107年累計節電約1.82億度,總減碳量約9.62萬噸。

C. 禁用鹵素燈節約能源規定:觀光旅館、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零售式量販店等20類指定能源用戶(共22.4萬家),自106年6月1日起不得使用鹵素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節電1.21億度,共減碳6.41萬噸。

D. 服務業強制性管制措施:能源大用戶於104年至108年所訂定之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105年至106年累計節電1.85億度,共減碳9.76萬噸。

E. 住商能源查核與技術輔導:依「能源管理法」第9條及第12條,能源大用戶(>800kW)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中央亦提供能源大用戶臨場技術輔導,節能診斷及評估改善潛力。105年至106年累計節電2.59億度,共減碳13.85萬噸。

(三)未來減碳策略與作法:

1.供給面(能源部門):

(1)全力發展再生能源發展:積極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並開發其他具潛力(如地熱、海洋能等)再生能源。

(2)擴大天然氣使用:加速完成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新設或擴建天然氣卸收、輸儲設備與高效率複循環燃氣電廠。

(3)降低火力發電廠污染與碳排放:推動既有火力電廠效率改善計畫(如:氣渦輪機葉片改善)。

2.需求面(製造與服務業部門):

(1)製造部門:

A. 成立溫管法產業因應小組:本部已於105年結合工總及產業公協會,邀集340家主要排放源依行業成立鋼鐵、石化、水泥、造紙、紡織、電子及其它行業等7個工作小組凝聚產業共識,擬定減碳策略,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

B. 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由科技部、環境保護署及本部等部會共同提出13項推動策略及30項措施,預計促成第一期溫室氣體減量400萬公噸CO2e,帶動投資金額約新臺幣250億元。

(2)服務業部門:

A. 強化節能財務分析系統之應用,建立產業別最適減碳途徑。

B. 協助商業服務業落實節能改善並增加示範輔導規模。

C. 辦理多元化節能競賽與推動自願性節能商店認證。

D. 推廣連鎖加盟節能工作守則或節能管理規章之範本,協助企業規劃內部節能管理辦法。

E. 辦理相關培訓課程培育企業內部節能專業人才,如開辦雲端能源管理課程,培訓與強化企業能管人員雲端能源管理技術能力等。

二、政府面對「以核養綠」的公投通過結果,在「巴黎氣候峰會2.0」之後,應思考如何提高(能源供應)韌性:

(一)氣候變遷所造成的是全球化且全面性的影響,直接或間接的對全球各地能源基礎設施造成不同程度的衝擊,遂需提升我國能源供應系統面對氣候變遷之調適能力,以降低脆弱度並強化韌性。

(二)本部能源局自100年起,即重視氣候變遷可能對能源供應系統之衝擊,遵循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英國推動之氣候衝擊計畫(The UK Climate Impacts Programme, UKCIP)與我國臺灣氣候變遷調適科技知識平台(Taiwan Climate Adaptation Knowledge Platform, TaiCCAT)等氣候變遷調適架構,透過能源系統面管理機制建立,如評估能源系統風險、規劃調適策略及推動能源供給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並經由能源設施面盤查輔導、能源設施氣候風險評估工具建置、能源產業人才培訓、能源設施氣候變遷風險評估輔導及產業調適自主管理,以提升能源部門之氣候韌性和調適能力。

(三)有關能源相關公投結果涉及未來能源政策,本部將於2個月內進行檢討後再向社會說明。另本部後續將依據下列三項原則辦理:

1.尊重公投結果。

2.公投結果牽涉立法及行政,本部後續將與國會立法委員充分討論。

3.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公民投票案通過者,投票結果之公告及處理方式)規範完成相關工作。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除了努力開拓多元市場,輔導觀光產業轉型和公布旅次外,應當誠實揭示背後的經濟產值數據,才能正視產業困境,從而訂定更有利於觀光產業的務實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3)

許委員就除了努力開拓多元市場,輔導觀光產業轉型和公布旅次外,應當誠實揭示背後的經濟產值數據,才能正視產業困境,從而訂定更有利於觀光產業的務實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觀光來臺旅次的數據部分,我國入境人數確依移民署提供之統計數據,「持外籍護照入境通關者」、「大陸港澳入境許可證」、「長期旅居境外之華僑」等列入來臺旅客統計範疇,交通部觀光局40餘年來均客觀發布此數據。

二、交通部觀光局除辦理「國人旅遊狀況調查」、「來臺旅客動向調查」基礎調查研究外,另針對新興市場如郵輪,進行郵輪市場調查,針對穆斯林市場進行穆斯林旅客來臺人次推估、消費及動向調查等瞭解市場概況,並提供各產業界參考運用外。為能協助產業轉型,精準行銷,自民國100年起,即致力於整合全臺各縣市政府、相關部會及所屬國家風景管理處提供之景點、餐飲、活動、住宿資訊等資料,並於政府開放資料平臺公開,提供各觀光產業加值應用。在此資訊爆發的年代,僅靠公部門的力量,尚未能應付如此變化快速的資訊,故強化產官學合作界面,逐步透過民間力量更新並產出觀光資料,亦是未來取得數據資料來源努力方向。爰此,觀光局於106年委託中華電信公司以遊客行動裝置之定位系統大數據資料,進行13個國家風景區(69個遊憩據點)遊客特性分析,期掌握遊客組成和行為特性。分析結果包含遊客人數、性別、年齡人數比例、居住縣市分布、過夜地、平均旅遊據點數、停留時間等人潮、人流、輪廓及遊憩據點組合分析,可為風景區遊程規劃及軟硬體設施改善等參考。另針對5場國際性大型活動進行人潮分析,除前述資料外,亦可瞭解參與活動之遊客與當地據點遊憩行為之關聯,可為後續活動規劃之參考依據。

三、觀光產業易受國際政經及旅遊趨勢等情勢影響,綜合分析來臺旅客居住地分布情形,近10年我國觀光市場的結構變化,受到陸客大量進出影響最為鉅,呈現大幅度的起伏,104年陸客比重高達40%,陷入過度集中的局勢。若扣除陸客來臺旅客人次後,近10年維持成長且波動緩和。近兩年陸客由升轉跌,占比從40%降至25.4%,而日韓市場占比從22%提升至27%,新南向市場從15%提升至21%,今年1-11月大陸來臺旅客246.3萬人次、占比24.78%,而新南向市場來臺旅客為229萬人次,成長14.62%、占23.03%緊追大陸市場,發揮分散市場、拓展新源的成效,並扭轉因過度集中於單一客源而扭曲觀光市場資源分配及政策干擾的影響。在觀光外匯收入部分,106年新南向來臺旅客228.4萬人次,較105年成長27.63%(增加49.4萬人次),占整體來臺人次21.27%,消費總金額為28.17億美元(折合新臺幣857億元),約占整體觀光外匯收入23%,僅次於大陸旅客(30%),具創匯貢獻。

四、106年國人出國人數成長7%(增加107萬人次),其中以訪日增加32萬人次最多,訪歐人數成長92%為最高;此主要係由於國人受臺幣大幅升值刺激及廉價航空吸引影響所致,除日幣走貶持續吸引國人前往日本外,歐元匯率持續維持低點,直飛歐洲航班增加及彈性調整放假措施,亦帶動國人長線旅遊。

五、從發掘觀光利基的角度出發,國內旅遊支出總額從104年的113.4億美元增加到106年的131.9億美元,占整體觀光收入比重由104年的44.1%,提升至105年的47.9%,106年再提高到51.7%。另一方面,國人出國「觀光支出」從104年的209.2億美元增加至106年的245.7億美元,顯示國人旅遊在國內、外均呈現強勁的消費能力,欲促進觀光經濟,振興國人國內旅遊實為當務之急,爰此,觀光局為擴大國旅市場消費,持續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推動區域性觀光。同時擴大宣傳「臺灣觀光新年曆」各項系列活動,如台灣燈會、寶島仲夏節、台灣美食展、臺灣自行車節等大型活動集客,並針對目標族群提供平日、淡季之旅運優惠措施,爭取留宿,期能增加觀光整體收入。

六、觀光政策有其連貫性,尤其產業的輔導轉型、新興市場的開拓、觀光亮點的打造等,其成效非一蹴可幾,108年觀光局以推動小鎮漫遊做為旅遊主軸,擬訂配套行銷推廣計畫結合在地創生,以達到活絡國旅與地方產業共榮發展。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暖冬旅遊補助排除3縣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35)

陳委員就暖冬旅遊補助排除3縣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擴大國旅補助效益,提供旅客多元旅遊選擇暨回應各界期待,交通部觀光局業遵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於107年12月20日發布新聞稿,調整「跨大國旅暖冬遊」住宿優惠活動適用地區擴及全國。

二、交通部觀光局已建置「跨大國旅暖冬遊」住宿優惠活動專區網頁(網址:https://coupons.taiwan.net.tw/coupon/coupon.php),及建置系統操作手冊、QA、QRcode等資訊供旅宿業者或民眾下載參考,並將落實查核,維護旅宿業者及民眾權益,提升政策滿意度。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暖冬旅遊補助排除3縣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34)

趙委員就暖冬旅遊補助排除3縣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擴大國旅補助效益,提供旅客多元旅遊選擇暨回應各界期待,交通部觀光局業遵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於107年12月20日發布新聞稿,調整「跨大國旅暖冬遊」住宿優惠活動適用地區擴及全國。

二、交通部觀光局已建置「跨大國旅暖冬遊」住宿優惠活動專區網頁(網址:https://coupons.taiwan.net.tw/coupon/coupon.php),及建置系統操作手冊、QA、QRcode等資訊供旅宿業者或民眾下載參考,並將落實查核,維護旅宿業者及民眾權益,提升政策滿意度。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簡化長照服務及補助申請流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7)

蔣委員就簡化長照服務及補助申請流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健全我國長期照顧管理制度,本部已透過補助地方政府設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縣市轄內民眾長照需求評估及連結、輸送之單一窗口,以利獲得妥適長照服務。民眾如有長照服務需求,可直接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由專人提供協助。

二、本部為強化家庭照顧者之支持資源,已設立全國諮詢專線0800-507272,以及廣布30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提供家庭照顧者主動關懷、同儕照顧經驗分享、照顧技巧諮詢及相關資源聯結,108年度亦將全面推動鼓勵地方政府辦理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期紓解家庭照顧者照顧負荷與壓力。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有關「青少年嚼檳率上升、檳榔致癌認知率下降,應強化校園檳榔防制知識宣導、落實員警加強巡查並取締販售檳榔予未成年之店家,結合醫療單位,協助嚼檳之兒童少年戒除檳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63)

蔣委員就有關「青少年嚼檳率上升、檳榔致癌認知率下降,應強化校園檳榔防制知識宣導、落實員警加強巡查並取締販售檳榔予未成年之店家,結合醫療單位,協助嚼檳之兒童少年戒除檳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本部為防制青少年嚼檳,從教育、管理、輔導、宣導等層面進行檳榔防制宣導工作以預防兒童、青少年嚼檳榔和降低檳榔健康危害之發生,加強推動工作如下:

一、建構無檳支持環境:配合學校衛生法與全人教育,現已將檳榔健康危害防制議題納入健康促進學校平台,以輔導全國學校進行相關檳榔危害防制教育。99年起針對口腔癌發生率較高的縣市,辦理無檳校園健康促進輔導計畫,共計輔導約150所國中小,期學生了解檳榔對健康的危害。

二、衛教宣導:運用各式媒體通路加強檳榔防制宣導,並結合各部會與民間團體合作於校園加強營造不嚼檳榔環境;辦理戒檳衛教人員訓練,培訓醫療衛生與教育工作者,轉介或提供戒檳服務,促使嚼檳率降低及提升認知率;於高嚼檳縣市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1公里範圍內之販售商,宣導禁售檳榔、菸、酒予18歲以下兒童少年。

三、跨部會合作,藉由跨部會合作方式共同推動:

(一)內政部:持續與警政單位合作,加強取締與輔導檳榔攤販售業者,依學校衛生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不得販售檳榔予18歲以下未成年兒童青少年。

(二)教育部:持續召開學校衛生委員會,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執行檳榔防制議題。針對高嚼食縣市學校,將檳榔防制列為學校必辦事項,協助學校營造校園無檳環境。

(三)本部社家署與保護司:辦理相關檳榔防制宣導、社區營造專業人員及員警訓練需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並配合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與取締、輔導兒童少年不得嚼食檳榔之相關正確認知訓練,俾配合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取締與輔導。

四、整合民間資源深入高嚼檳地區,如:大專生返鄉服務隊,在活動中寓教於樂了解檳榔危害和建立自信心,有能力拒絕檳榔、菸品、酒等成癮物質;另,針對高風險的孩子所成立之課輔機構,訓練老師陪伴小孩並潛移默化保護自己的生活技能;和劇團合作,在社區中傳播如何愛自己保護自己,遠離檳菸酒等危害物質的能力。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修改道路驗收之相關檢測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4)

蔣委員就修改道路驗收之相關檢測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因施工品質不良,造成路面破損,危害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已函請各地方政府儘速參採行政院工程會之施工綱要規範範本,重新檢討修訂施工及驗收等相關規範,以強化工程品質。

二、前開施工綱要規範係就公共工程施工所訂定之「綱要性」規範,內容屬綱要性質,其中涉及瀝青混凝土道路鋪面部分為「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對道路鋪面平整度之檢驗方式已有綱要性規範,內容包含直規、高低平坦儀及慣性剖面儀計3種方式,且檢驗標準亦可依一般公路或高速公路等工程性質而有不同要求,相關內容可供各地方政府依個案特性選用適合者,作為訂定個案道路工程契約驗收檢測規定之參考。

三、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所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主要係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轄管公路系統(都市計畫區外)道路品質整體提升改善及配合客委會浪漫臺三線計畫之省道路段改善等事項,是各地方政府若有專屬認證合格試驗室及檢試驗人員,因辦理本計畫已核定工程案件之道路品質相關檢試驗項目,需汰換老舊試驗儀器以維試驗品質,原則可於提報工程案件時,將所需更新試驗儀器之經費納入該案件申請補助,經本計畫審議協調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後即可納入補助辦理。

四、又目前各地方政府已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辦理工程案件,業於工程案件計畫書之經費概估資料編列品管及材料檢試驗相關經費,後續各地方政府可依據所編列經費,委託合格實驗室辦理相關道路品質改善工程之路面材料及平整度檢試驗工作,以確保相關檢試驗工作之品質及標準。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8)

蔣委員就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勞工退休後長期生活安全,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已於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且為兼顧勞雇雙方負擔,保險費率係採溫和方式逐步微調。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3條規定,本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本條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98年1月1日)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100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104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爰依上開規定,本(108)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費率依法應調整至11%(以上費率均含就業保險費率1%)。上開費率調整係為確保勞工保險制度穩定運作,確有其必要性。

二、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制度,係採「部分提存準備」之財務處理方式,並配套「階梯式費率」調整機制,以確保國保財務穩健。國保原實收保險費率8.5%遠低於成本費率20.32%,另國保保險費除由被保險人負擔一定比率外,政府至少補助40%保險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及輕、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55%或70%,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更提高至100%全額補助。依據勞動部勞保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委託研究報告顯示,國保基金未來40年現金流量狀況,如費率維持8.5%,預估基金餘額將於137年無法支應當年度給付;如費率每2年調整0.5%至上限12%,則預估基金餘額於141年不足以支應當年度給付;惟如以精算評價日(106年10月1日)之基金存量(即基金餘額)2,956億元為基準,若未納入未來之保險費收入及投資收益,則僅能支應至119年(僅足支應未來13年保險給付),顯見費率調增作業之重要性,爰衛福部已於107年12月4日公告國保保險費率自本年1月1日起由8.5%調整為9%。上開保險費率調高0.5%,雖被保險人每月自繳保險費增加28元至55元,惟政府亦相對增加保險費補助每月36元至91元,以增加國保基金收入,確保民眾未來給付權益。

三、為減輕國保被保險人經濟負擔,衛福部、勞保局及各地方政府已加強宣導,如為家庭總收入較低、經濟較為弱勢者,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高其保險費補助比率為55%或70%;如因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亦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與利息,或視個人經濟狀況於10年內分次補繳。此外,衛福部將持續依法辦理國保財務精算,據以評估費率調整事宜,以及滾動檢討修正國保制度納保與給付相關規定,並持續督請基金運用單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積極增加國保基金投資收益,確保國保制度及財務穩健,俾落實照顧弱勢民眾之基本經濟生活。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大陸人士赴政府機關拜會之審查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65)

邱委員就中國大陸人士赴政府機關拜會之審查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2條及第35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如參訪行程或人員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者,應提送由國安局、陸委會及中央相關機關組成之聯合審查會(以下簡稱聯審會)審查;另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案件提聯合審查會原則」規定,中國大陸統戰人員申請來臺交流案件,應提至聯審會審查。

二、為加強對中國大陸統戰人員之人流安全管理,防範來臺進行統戰情事,內政部對於中國大陸統戰人員來臺申請案件,均依規定提送聯審會審查,另針對其行程(如拜訪政府機關或學校)具疑慮者,亦均提送聯審會審查,若經審查認涉有統戰情事者,將不准來臺。此外,陸方參訪行程如規劃拜訪政府機關(構)、國家實驗室、科學工業園區、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科研單位,應先取得受訪單位同意,作為審查時之應備文件;倘經許可來臺,入境後將由機關派員實地訪視或側蒐交流實況,以確實掌握在臺動態;拜訪政府部門時,均依「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規定,強化相關管制及預警作為;事後一旦查有行程變更未事先報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或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等情事,依許可辦法規定,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並管制其再入境期間最高至5年。

三、綜上,對於有統戰疑慮之中國大陸人士來臺申請案件,行政部門均採事前遇案嚴審、入境後掌握在臺動態、事後註參管制等管理手段,以確實防範統戰情事發生,維護國家安全,促使兩岸交流朝正常、健康、有序方向發展。經相關機關結合國安團隊對中國大陸統戰人員在臺行程加強偵查作為,截至目前為止,尚無發現中國大陸統戰人員偽裝成臺灣團體赴政府機關拜訪之情事。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離岸風電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67)

陳委員就離岸風電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監察院針對離岸風電政策相關爭議,對經濟部提出糾正案及遴選競價價差之疑慮一節:

(一)「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均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並無適法性疑義。

(二)離岸風電政策採躉購、競價併行制度,係節省整體購電支出。躉購及競標之價差乃政府為全民節省4千億元之購電支出。

(三)離岸風電遴選委員皆具風電設置之代表性,未有忽略技術、財務之情事,且獲選業者引進資金及技術,建構國內離岸風電產業鏈,亦無不利國產化政策推動之情事。

二、有關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全數通過7件離岸風電開發案之疑慮一節:

(一)經濟部於民國104年7月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及36處潛力場址,均避開已知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以利開發業者規劃時避開敏感區域;各開發案在環評過程中更進一步依個案審查要求避開環境敏感區,或承諾採取減輕措施。對於有重大環境問題者,則無法通過環評,不予開發。

(二)彰化縣政府於107年9月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陸續將7個位於彰化地區之離岸風力發電計畫轉送內政部審議,為釐清各離岸風場所規劃之海纜重疊等問題,營建署於同年10月3日召開行政程序審查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請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協調各開發商,整合風場之海纜路徑數量及上岸點、航行安全、重疊海域用地區位許可等相關議題,避免影響海域永續利用及減輕國土利用之衝擊。嗣能源局於同年11月15日召開協調會議,完成初步整合,各申請人分別於同年月下旬依決議檢送修正後書圖至內政部。

(三)營建署將各開發案依序分2梯次召開專案小組現地聯合會勘及會議,嗣各申請人依會議結論函送修正後書圖至營建署,並提送107年12月21日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第19次會議縝密討論,決議各申請案尚符合「海岸管理法」第26條規定,請申請人於3個月內補正,經查核無誤後,核發許可函,爰相關審議案件均確實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有關離岸風電所涉漁業協商及輔導漁民轉型議題一節:

(一)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及地方政府核發漁船漁業執照所登載漁場位置及區域,均包括離岸風場範圍,離岸風電之設置將影響當地海域生態環境及漁民在該合法地點之作業權益,爰開發廠商與漁民均有應給予適當補償以彌補作業損失之共識。據此,農委會已於105年11月30日公告「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作為漁會與開發廠商協商漁業補償之參考。該基準係農委會委託專家學者擬定,所計算之結果符合財務學原理,並兼顧漁民受補償權益及廠商之開發成本,並於公告前先行邀集相關漁會及離岸風電開發廠商召開座談會,各漁會與開發廠商均不反對該補償基準,惟漁會仍需較多時間與開發廠商進行協商以達成共識。至漁業回饋部分,依「電業法」第65條規定,由發電收入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並由中央及地方政府與利害相關團體共同研商回饋金運用機制,專款專用於促進離岸風電與漁業共存共榮,達成永續漁業目標。

(二)鑑於離岸風電之開發將影響漁民作業權益,農委會已將「輔導漁民轉型」列為重要工作。漁民轉型包括輔導漁民轉營其他漁業種類、離漁、漁民駕駛漁船擔任離岸風電戒護船或運補船等方案,開發商台電公司已委託專家學者辦理「配合離岸風力發電之漁業轉型研究」及「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推動海洋牧場可行性之評估及規劃」等相關研究,農委會漁業署均受邀出席評選會議及參與工作會報提供專業意見,後續農委會將建議其他開發廠商應參照前揭研究結果協助彰化海域漁民轉型,以達能源、環境及漁業共榮之願景。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運用我國「電子設計自動化」(EDA)領域之優勢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8)

蔣委員就運用我國「電子設計自動化」(EDA)領域之優勢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半導體產業自傳統整合設計製造模式(IDM)轉型為設計、製造、封測分工方式,具獨特專業分工,在區域上具有群聚效應,同時因晶圓代工業之成功,帶動矽智財(SIP)與設計服務業(Design Service)之高度發展。臺灣晶圓代工全球第1(市占70%)、IC封測全球第1(市占50%)、IC設計全球第2(市占20%),另記憶體產值全球第4(市占3.5%),均具全球競爭優勢。

二、鑑於半導體設計與製造漸趨複雜,致EDA需求提升,據此將可持續強化臺灣半導體產業之優勢。政府於民國107年增列「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科技重點預算,由科技部及經濟部分別執行10億元,部分預算透過科專計畫鏈結產學研各界研究資源,輔導廠商進行軟體設計工具升級。同時,在技術面持續追求製程微縮,輔導我國半導體產業持續投入下世代奈米半導體技術開發,同步往高度異質整合晶片(SoC、SiP、3D IC等)技術發展。此外,經濟部亦投入經費積極研發物聯網半導體,包括晶片設計、製造、封裝、檢測等軟硬體關鍵技術,並鏈結台積電等產業生態系,與SONY等國際大廠合作,厚植國內業者技術能量,以因應物聯網所帶動之半導體需求。

三、經濟部已啟動「AI on Chip示範計畫籌備小組」作為產官學研交流平臺,凝聚半導體產業共識,規劃推動符合產業需求之「AI on Chip示範計畫」;考量國內學界在EDA軟體研究具備優勢,惟業界較欠缺相關產業技術能量,爰已將AI on Chip系統軟體開發環境列為研發重點,協助晶片設計業者提升AI晶片於系統應用之軟硬體架構設計及優化能力,降低業者研發時間與投入成本,進而提升研發產品產值及國際競爭力。目前已著手與國內大廠聯發科、瑞昱、神盾科技等業者合作,共同針對產品技術缺口與需求,規劃關鍵核心技術開發,期將技術具體落實於產品,提升國際競爭力。

四、EDA為電子業與半導體產業不可或缺之技術,臺灣EDA論文發表數連續12年名列全球第1,政府除協助臺灣半導體業者鏈結相關學校資源,並針對近5年於EDA頂尖會議發表論文之教授,彙整渠等英文簡介手冊電子檔,預計提供EDA國際大廠及國際合作相關訪客參考,以提升我國教授之國際知名度與推動國內外產學合作機會。同時,科技部規劃藉由舉辦EDA專家交流座談會、研討會及規劃專案計畫等多元方式建立國際交流管道及加強學界與業界之鏈結。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兒童遊戲場稽查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9)

蔣委員就兒童遊戲場稽查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兒童使用遊戲場設施之安全,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4點規定,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各兒童遊戲場依其所在場域,分別依其類別而明定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以提升輔導與管理之近便性。例如,公園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學校及幼兒園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各該主管機關應負兒童遊戲場之管理、稽查與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二、為確保兒童遊戲安全,本規範明定遊戲場管理應有三層次定期檢查:

(一)自主檢查:兒童遊戲場應設置管理人員,應接受講習訓練,每日進行目測檢查、每月依「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進行遊戲場及設施檢查,發現不安全情事,應立即維修保養。

(二)行政檢查:主管機關應每年自行或依法規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法人或團體依「兒童遊戲設施稽查檢核表」進行兒童遊戲場安全稽查;必要時,會同當地建管、工務、消防、衛生、環保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實施聯合稽查。發現違規情事者,應列管追蹤,輔導限期改善。

(三)專業檢驗:遊戲場設施設置者於該設施開放使用前及使用後每3年應委託由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目前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核發CNS 17020或ISO/IEC 17020認證證書之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設施專業檢驗工作。

三、自主檢查及行政檢查工作皆係依據「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及「兒童遊戲設施稽查檢核表」所定標準辦理,專業檢驗機構之檢驗作業程序亦經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核可,以確保檢查(驗)周延完善,共同維護兒童遊戲安全。

四、衛福部主管餐飲業、醫院及社福機構附設兒童遊戲場,截至民國106年12月底餐飲業附設兒童遊戲場稽查合格率為85%,醫院附設兒童遊戲場合格率為86%,社福機構附設兒童遊戲場合格率為82%,針對不合格情事,皆列管追蹤,輔導限期改善。

五、另依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維護為地方政府自治權責事項,內政部營建署已另案轉請各地方政府督促所屬加強注意改善。此外,教育部亦將持續督請地方政府督導所轄學校及幼兒園落實遊戲設施安全檢查,針對未符規範之學校應編列經費協助學校逐步改善,並辦理遊戲場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離岸風電政策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33)

許委員就離岸風電政策推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近期行政機關加速協助業者取得離岸風電相關許可之疑慮一節:

(一)為兼顧工程面及環境面,經濟部要求離岸風電業者統一行經海上廊道範圍上岸。海上廊道範圍係經台電公司召開多次座談會,並參考各風場實務情形、國際標準等規劃後,於民國106年8月14日公告彰化地區南北兩側共同廊道規劃範圍(至20公尺等深線),各風場及海纜路線規劃皆以不交錯為原則,並需通過「海岸管理法」特定區位許可審查確認,並無範圍彼此重疊之情形。

(二)彰化縣政府於107年9月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陸續將7個位於彰化地區之離岸風力發電計畫轉送內政部審議,為釐清各離岸風場所規劃之海纜重疊等問題,該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於同年10月3日召開行政程序審查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請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協調各開發商,整合風場之海纜路徑數量及上岸點、航行安全、重疊海域用地區位許可等相關議題,避免影響海域永續利用及減輕國土利用之衝擊。

嗣能源局於11月15日召開協調會議,完成初步整合,各申請人分別於同年月下旬依決議檢送修正後書圖至內政部。

(三)營建署將各開發案依序分2梯次召開專案小組現地聯合會勘及會議,嗣各申請人依會議結論函送修正後書圖至營建署,並提送107年12月21日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第19次會議縝密討論,決議各申請案尚符合「海岸管理法」第26條規定,請申請人於3個月內補正,經查核無誤後,核發許可函,爰各部會主管機關均依「平行審查」原則,循序在權管法規範圍進行審查,截至同年月27日僅有2案取得籌設許可。

二、有關漁業生態與海岸保護區競合之疑慮一節:

(一)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離岸風電開發廠商向經濟部申請籌設許可,需檢附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地政機關意見書、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及其他應備文件,其中包含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出具之漁業主管機關(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及專用漁業權等補償)同意證明文件。考量漁會需較多時間與離岸風電開發廠商進行協商,爰經濟部於同條條文說明,漁業補償可能尚未完成協商,對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設置仍有變數,漁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原則上包含以附條件或附加條款之情形。

(二)目前農委會已出具附帶「倘業者在經濟部核發工作許可證審查階段,未能與漁會完成漁業補償協議,將廢止該同意證明文件」條件之漁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即開發廠商於申請施工許可前,應與漁會(民)協商達成協議,確保漁會(民)權益。另經濟部於核發離岸風電工作許可證審查階段時,將確認離岸風電開發廠商是否確實履行與漁會完成漁業補償協議之承諾,與農委會共同為漁民之權益把關。

(三)離岸風電推動以漁業共榮為原則,農委會已公告「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且依「電業法」第65條規定由發電收入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中央及地方政府與利害相關團體將持續共同研商回饋金運用機制,專款專用於促進離岸風電與漁業共存共榮,達成永續漁業目標。

三、有關離岸風電躉購費率過高之疑慮一節:

(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由經濟部每年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又,躉購與競價併行制度係節省購電支出,實為全民省下4千億元,並非外界誤傳躉購與競價之價差約9千億元,計算說明如下:

1.價差9千億元之計算方式:(躉購5.8元/度-競價2.5元/度)*3,600(每kW年滿發度數)*3,836MW(遴選容量)*20(躉購年數)=約9千億元,此為假設躉購與競價下之價格同時產生,惟躉購與競價各有不同目的及運作機制,價格不應一概而論,若無躉購制度支持前期完備基礎設施及建立本土產業鏈,將無法產生以競價市場降低收購電價之情形。此外,前提假設為全部獲選廠商均於107年與台電公司簽約,並以遴選量3,836MW下之假設推估,惟實際上未必全以107年躉購費率5.8元/度收購。

2.節省4千億元之計算方式:(躉購5.8元/度-競價2.5元/度)*3,600(每kW年滿發度數)*1.664GW(競價容量)*20(躉購年數)=約4千億元,躉購與競標之間價差即政府主動為全民節省經費,可有效減少整體購電支出。

(二)依現行法規制度,風電開發業者與台電公司簽約前,尚須完成電業籌設等申設程序,爰全數以107年躉購費率5.8元/度收購,9千億元價差乃係建立於錯誤假設之計算結果。綜觀歐洲開發經驗,英國開發長達18年,費率始得降至2.25元,我國採躉購後隨即併行競價,縮短躉購期間,提早加入競價制度,成功快速降低價格至2.22元至2.55元/度,爰躉購與競標之間價差實為節省4千億元之購電支出。爰此,離岸風電多花9千億元實屬錯誤資訊,經濟部已就監察院糾正進行說明,並多次透過召開記者會及發布新聞稿等方式對外澄清,以釐清各界誤解。

(三)我國競價價格係在躉購制度逐步建立於國內完備基礎設施、產業本土化與技術精進基礎上,預計於113年起至114年完工併聯,開發業者憑藉原遴選核配容量以達規模經濟,降低整體施工成本,國家則以競價制度降低整體財政支出。此外,離岸風電除提供潔淨能源及帶動國內本土產業鏈外,更有創造社會經濟價值及就業機會等諸多效益,絕非以高電價補貼外商及本土少數業者。

(四)政府推動離岸風電政策具一致性與延續性,透過離岸風電政策不僅得以加速臺灣能源轉型,後續將穩健推動於114年累計設置5.5GW離岸風電,盼各界以國家共同利益為重,把握我國離岸風電發展契機,俾實現強化能源安全、創新綠色經濟、促進環境永續等共榮願景。

四、有關不同季節之風力發電效益一節:

(一)查能源局「能源統計月報」,105年6月至9月之風力發電量,平均容量因數實際達14.1%;另在澎湖之陸域風力發電,容量因素則高達30%以上。依據目前2架已商轉之離岸示範機組運轉資料,106年5月至12月間平均容量因數分別為23%、28%、11%、34%、14%、66%、62%及68%,其中5月至9月間風力發電量,平均容量因數實際達22%,10月至12月則皆高達60%以上,證明推動離岸風電設置確具能源效益。尤以冬季發電充沛,可替代火力機組提供充沛潔淨電力,有助減緩中部地區秋冬空氣污染及PM2.5所造成之危害。

(二)能源轉型係以兼顧環境生態、資源永續與產業發展為前提予以規劃,除風力發電外,尚整合太陽光電、水力發電、生質能及地熱等再生能源組合,在達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均衡穩定發展等條件下,與傳統火力發電整體考量多元能源組合,以達電力穩定供應目標。

五、有關太陽光電能否於2025年達設置20GW之目標一節:

(一)太陽光電係以短期達標、中長期治本作為推動策略,「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推動目標為1,520MW,自105年7月至107年6月之計畫期間已同意備案量達2,162.99MW,且107年9月完工併聯量達1,527.64MW,順利達成推動目標。此外,截止至107年10月,太陽光電整體推動之完工併聯量達2538.57MW,較105年5月底前新增1602.66MW,於2年5個月期間成長約1.71倍。能源局將持續推動太陽光電,短期規劃至109年累積設置目標量6.5GW,並於107年至109年推動「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2GW、「產業園區擴大設置太陽光電」設置1GW及「地面型推動專案」設置2GW。

(二)為加速太陽光電推動,能源局已設立單一窗口服務辦公室,協助各類型設置區域,解決企業及民眾申設問題及轉介服務,並配合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協調各部會盤點中長期可設置場址,以厚植推動基礎,優化設置環境,逐步達成114年太陽光電累計設置20GW之目標。

六、有關國內金融業者對離岸風電業者提供融資之風險一節:

(一)海洋示範風場已完成16年期共187億元之專案融資,促進國內外金融機構合作,提升我國本土綠色金融能量。現階段國際離岸風電商業模式中,融資模式多採「無追索權專案融資」,國際作法均藉由第三方驗證完成專案驗證(PC)、海事工程擔保(MWS)及盡職調查(DD),以事前掌握及控管風險,降低無追索權專案融資風險,並搭配保險及再保險機制進行風險移轉。國際已有多家對離岸風電具豐富經驗之融資銀行,已就無追索權專案融資累積成熟經驗。

(二)國發會已統籌建立「再生能源發電業金融推動小組」,邀集經濟部、財政部、金管會等,共同合作提升國內金融機構對離岸風電融資之授信及風險管控能力,強化國內金融市場發展投入綠色產業之能量,將臺灣打造為亞洲綠色金融之重要據點。同時,經濟部標檢局規劃成立「再生能源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提供可靠評估供金融、保險業者作為專案融資及核保之風險管理依據,協助降低國內金融機構投融資風險。

(三)另基於專案融資還款來源主要仰賴專案計畫建設完成後之現金流入,依專案融資模式貸款行對發起人有無追索權者,抑或有限追索權者,風險與一般傳統貸款模式不甚相同。為協助銀行強化辦理專案融資之風險控管,金管會已督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針對專案融資之各項機制,制定通案原則,並透過舉辦課程及經驗分享座談會等方式,持續提升專案融資人才之專業能力。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K他命等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並加強查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55)

蔣乃辛委員就K他命等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並加強查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係由有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之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二、我國關於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非經毒品審議委員會之審議,不得調整、增減之,亦無毒品自動升級之法制。某種毒品是否屬於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由法律加以明定。有關將第三級毒品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乙案,前後歷經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多次開會審議,會議結論仍認應維持列K他命為第三級毒品。

三、衡諸K他命及成癮性較低,其心癮大於身癮,戒斷症狀不明顯。如將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依法應施以觀察勒戒,與現行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施以觀察勒戒之制度設計係為戒除施用者身癮之目的不符。如將第三級毒品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施用即屬刑事犯罪,直接施以刑罰結果,恐導致學生學業中輟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負面影響,造成不可彌補之傷害。而在討論其他的第三級毒品是否要升級為第二級毒品時,亦有一樣之問題。

四、考量初次施用第三級毒品者,多屬好奇、娛樂、同儕壓力或誤用等因素,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精進講習之效能,以矯正其對於第三級毒品之錯誤認知,降低其施用動機,避免再犯。另對於多次施用或成癮者,本部刻正研議修法賦予強制措施,增訂毒品防制處遇計畫及違反之刑事處罰,目前正在進行法制作業中,以遏止施用K他命等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為。

五、在宣導面,為防制新興毒品化身糖果、零食或飲料等偽裝引誘青少年使用,本部在辦理反毒宣導工作時,除提供毒品危害觀念外,亦教導民眾如何避免偽裝毒品的誘騙。在查緝面,臺高檢署已建置完成全國共6區的區域聯防辦公室,逐步整合全國及各地資料庫情資,協助(調)跨區資料整合分析,定期、不定期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同步或個別區域查緝掃蕩,全力壓制毒品,亦將新興毒品的查緝列為重點工作之一。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應速成立籌備處專責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66)

管委員就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應速成立籌備處專責組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及開館營運,行政院於106年核復同意核增聘用員額6人,文化部旋即成立臨時任務籌備小組,執行籌備期間各項軟硬體建置工作,另同時研議長期經營模式,為鐵道博物館園區永續經營奠定基石。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涉及博物館學、文化資產、鐵道技術與文化等特定學術專業領域,與一般籌備新設博物館不同,需同時推動文資修復設計與工程、資源調查研究典藏、博物館籌備、策展與推廣活動、園區開放公共服務等龐大業務。文化部於107年12月提報行政院本案第二階段修正版實施計畫中,提出於各階段增設專業人力與成立專責組織之需求說明如下:

(一)籌備階段(民國108年至115年):

1.增加專案計畫人力

按107年實際執行狀況檢討,以聘用人力搭配承攬人力,承攬人力僅能扮演協力角色,無法實際承負公文及實質業務處理,造成籌備進度上的問題,爰擬將本案承攬人力轉換為計畫專案人力12名,共同執行各類行政、採購、籌備業務。

2.規劃成立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文化部刻正規劃成立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專責組織引進具研究能量之專業者,協助博物館籌備業務。

(二)正式全面營運階段(民國116年後):

朝向成立行政法人營運-未來博物館籌備完成、全區開放後之營運模式,原則優先朝向行政法人方式辦理。將藉由籌備階段之經驗,於籌備後期提出行政法人組織規劃,並依規定程序完成立法設置。

二、另有關臺北機廠設計工作營:

文化部於107年起推動臺北機廠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補助計畫,經審查同意補助實踐大學建築設計學系新臺幣19萬元整,辦理「實踐大學與Taiwan GSD哈佛大學設計學院─國家鐵道博物館未來規劃交流計畫」案。該案於108年1月4、5日舉辦國際學生工作營,邀請美國哈佛大學研究生及臺灣建築系所的學生共同舉辦國際工作營交流,並邀請專家學者評圖討論。工作營主要探討的議題分為下列4個方向進行分組與討論:

(一)都市設計議題

(二)現代主義與機器時代的博物館

(三)鐵道文化研究

(四)國家鐵道博物館總體計畫的構想研究本次的計畫期以發展臺灣鐵道博物館為主題,開啟臺灣與哈佛大學設計學院交流的機會,透過國際學生工作營的舉辦,拓展臺灣鐵道博物館未來的可能性,並增加臺灣的都市設計與城市議題在國際上的關注。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產業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05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40)

許委員就我國產業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中華映管停工一節:

(一)現今我國面板乃具全球重要地位之產業,依據IEK產業情報網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6年我國面板總產值高達1.35兆元,全球整體排名第2;其中大尺寸及中小尺寸TFT-LCD面板為全球第2,TV與IT面板出貨全球第2,車用面板出貨全球第2。查國內4家主要面板產廠家依據107年第3季各公開財報資料顯示,各家營業利益率分別為友達光電3.79%、群創光電10.06%、瀚宇彩晶8.54%、中華映管-41.49%;各家107年1至3季累計營業利益分別為友達光電81.2億元、群創光電62.6億元、瀚宇彩晶21.6億元、中華映管-52.3億元;其中僅有中華映管為負值,顯示該公司營收扣除營運成本後呈現嚴重虧損狀態,其餘主要面板廠家營運狀況良好。

(二)中華映管目前僅有4.5代線及6代線廠房,性質上與瀚宇彩晶同屬中小尺寸面板廠,受限產線規模致無法跨足大尺寸高階電視市場,無法生產高階智慧型手機面板,產品組合較受侷限。另中華映管107年第3季財報顯示總負債845億元,其現金及約當現金僅160.6億元,因而發生債務無法清償之情事。為確保員工、債權人、股東之權益,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中華映管於同年12月13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因經營困難故聲請重整,經濟部旋於第一時間與華映公司聯繫,密切掌握重整進度及需協助事項(如產線停工等),後續將積極協助中華映管復工及重整事宜;未來將視該公司重整規劃內容,配合法院流程,必要時提供綜觀整體產業發展之評估意見,以加速重整案進度。

二、有關產業政策一節:

(一)我國現行政策係鼓勵業者以積極突破方式進行產業創新,透過輔導業者申請政府「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及「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等,且不侷限產業與領域,接受各產業提案申請。以面板產業為例,藉由上開政策措施,鼓勵投入創新、轉型及次世代顯示技術,嘗試研發切入超大尺寸、高解析度、窄邊框、高動態對比之高附加價值面板產品,以搶攻公共顯示器、車載、電競、工控、醫療及穿戴等利基市場,突破對手產能及資金之競爭,與中國大陸面板業做出市場區隔,同時以優質技術與產品差異帶動價值提升,持續協助活絡國內產業發展成長。

(二)產業推動方向係政府與業者共同投入發展,現階段在政府實施相關獎勵措施及業者積極發展下,臺灣面板產業已於北中南(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園區及南部科學園區等)形成完整產業聚落,廠商家數達38家,創造就業人數7萬3千餘人,並帶動相關關鍵零組件業就業機會2萬8千餘人,整體產值為全球第2,為我國主要貢獻GDP產業之一。

(三)除前開各類產業輔導補助計畫外,國發基金為帶動我國產業創新轉型,對於有創新轉型需求之國內企業,設有「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可與民間資金以投資方式共同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所辦理之募資,期有效誘發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升級轉型。

三、有關改善臺灣投資經營環境,解決企業「五缺」問題一節:

(一)產業用地:政府已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策略,並透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及設置在地型園區、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等。另為有效公平分配,協調競合用地,已依「國土計畫法」規劃產業用地發展總量上限至125年再新增3,311公頃,作為地方政府規劃未來產業儲備用地參據。此外,為平衡南北發展及用地供給分布,鼓勵需地殷切廠商可評估至目前得以立即供地之中南部設廠。

(二)吸引人才(工):為延攬海外人才,政府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相關規定,同時推動制定「新經濟移民法」。

此外,以「投資臺灣事務所」作為招商攬才單一窗口,專人專案陪伴排除投資障礙,強化攬才諮詢及就業媒合服務,另提升「Contact Taiwan」網路媒合人才平臺為國家級單一攬才入口。

(三)確保供水:藉由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產業穩定供水策略行動方案」相關工作,107年底已達成可增加水源每日73萬噸,本(108)年底前將再增加水源每日27萬噸,後續亦將依「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再持續滾動檢討推動相關方案,預計120年底前可增加水源每日519萬噸,以滿足各區用水。

(四)穩定供電:依最新電源開發規劃內容,114年在既有核一、二、三廠如期除役及核四廠不運轉之情形下,備用容量率自本年起可維持15%以上之目標,爰能源有關公投通過,不影響長期電力供應穩定之政策目標。

四、至推動我國加入重要貿易協定一節:

(一)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及「經濟合作協定」(ECA):推動與重要貿易夥伴洽簽FTA為政府持續努力之目標,透過與重要夥伴國政府間之經貿對話,提升官方間之往來交流,促進互惠之經貿及產業合作,簽署有利雙方之協定或備忘錄,並務實處理雙邊貿易障礙問題,加強產業合作與交流,逐步創造展開ECA談判之有利條件,俾累積簽署貿易協定之動能,奠立未來洽簽之基礎。在亞洲國家中,我國已與紐西蘭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與新加坡簽署「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二)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對外經貿為臺灣主要經濟成長動力,我國亦為全球產業供應鏈之重要夥伴,基於互惠共贏原則,以「擴大貿易」為主軸目標,追求最大化之自由貿易。我國將持續透過參與雙邊及區域經濟整合方式同步擴大貿易機會,包括簽署「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協定,以及爭取加入國際經貿組織。

(三)持續加強與新南向國家連結:為強化與東南亞國家經貿關係,我國以多元管道途徑解決關稅與非關稅問題,深化與目標國各項合作、協助我商爭取潛在市場商機,並洽詢各種合作可能性以促成新的對話機制,同時藉由參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場域機會爭取對我支持。

(四)積極研議因應美中貿易摩擦措施:

1.吸引回臺投資: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吸引在陸臺商回臺投資,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穩定供水供電等。

2.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推動產業合作介接、協助業者赴工業區考察、設立臺灣投資窗口提供諮詢,並持續洽簽及更新投資保障協定。

3.防止違規轉運:建立進口監測及提醒機制,加強產證管理、貨品查驗及追蹤流向等。

4.推動產業升級: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落實智慧製造,整合資通訊軟硬體技術,發展人工智慧,鼓勵企業投入研發等。

5.強化臺美經貿關係:持續推動「臺美雙邊貿易協定」(BTA),持續向美方訴求,強調不應以個別議題延宕臺美經貿整體關係,持續處理共同關切經貿議題。另考量美國為我第2大貿易夥伴,亦為重要技術來源,參與SelectUSA目的在於強化臺美供應鏈合作,除可貼近美國當地市場,並可結合美商與我共同開發第三地市場,有助臺美產業鏈結,提升全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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