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1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16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育部來函回復有關大學院校英語畢業門檻屬於自治範圍,但未針對若無法通過相對應之英語或第二外語門檻標準,無相關語種之補救機制是否合宜進行答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105年9月10日臺高教(二)字第1050111306號函知各校,教育部未強制學校以通過英語檢定作為畢業門檻。並提出各校應衡酌英檢畢業門檻之適切性,輔以完善之英語教學機制。但若情形為,強制必修之畢業門檻為英語以外之第二外語,英檢為相對應可抵免外語必修,但未設置相對應之英語補教教學機制,是否合乎是上述之函釋要件?若未合乎,教育部有無相對應之強制措施?
二、教育部應妥善了解,若強制各校將英語門檻作為畢業檢定之標準,各校設置相當高之英語門檻目的為何?若有部分大專系所以第二外語作為畢業門檻,不採計英語修課成績,又是否合乎教育部增進外語能力之初衷?
三、建請政府盡速就外語相關檢定問題,就通盤性檢討。並應給予各校明確及強制性之政策指導,根本性解決問題。
(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民間參與英語檢定風氣盛行,唯有業者所設計之英語檢定考試,於應考前蒐集大量考生英語學習及相關個人資料習慣,此舉是否合宜?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某外國英語檢定考試之設計,於正式應考之前,考生必須做詳細之英語學習及使用習慣,包含英語學習時間、接觸之頻率、應考之目的及考生個人相關學習基本資料,題目相當之多,蒐集資料之廣度、深度均十分驚人。
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不知政府是否有充分了解,該項民間英語檢定考試,並由政府所鼓勵默許之下,動員我國每年數萬考生參與之英語測驗所得來之個資如何使用?是否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若考生不願提供,或要求是否刪除相關資訊,有無合宜之拒絕方式?或救濟措施?
三、建請政府應重視資安及人民之個人資料,有不被他人所知悉之風險。尤以民間企業掌握大量人民個資,更不得輕忽。
(三)本院趙委員正宇,勞動部於日前宣告將鬆綁客運業於年節期間、紀念日與國定假日之七休一規定,然而,鬆綁客運駕駛之工時法規,易使駕駛因高工時而影響其身心健康,更將造成疲勞駕駛的發生頻率攀升,引發行車安全之隱憂,為此,本席擬針對勞動部鬆綁客運業七休一規定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客運業雖具有彈性調整排班之需求,惟客運駕駛原本即屬須長時間集中精神、專注駕駛而體力負荷較重之職業,若鬆綁相關工時規定,將使客運駕駛須面對一連數日排班的超高工時,又連續假日常遇塞車或長途車程班次增加等情形,更須仰賴駕駛員的注意力及應變能力,若未能給予其適當之休息,將嚴重危害客運駕駛員之身心健康。
二、其次,汽車客運業係屬大眾運輸工具,其職業安全亦與乘客之生命安全息息相關,過去曾發生之重大客運事故案,如:蝶戀花事故、北海岸陸客團死亡車禍等,事發原因都與駕駛員工作超時,導致疲勞駕駛有關。若任意放寬客運業之七休一規定,將造成疲勞駕駛的發生頻率提高,駕駛與乘客之行車風險上升。
三、統計近五年來,六都客運業因違反勞基法相關工時規定而遭各縣市勞動局進行裁處之總件數高達230件,其中即有一半以上的裁處案件係肇因於超時工作,顯見客運業違反工時規定之情形早已成為常態。然而,客運業者卻始終未針對駕駛員之勞動環境進行改善,長期忽視駕駛員之勞動權益。若勞動部再任意放寬七休一之規定,將加速客運駕駛員勞動環境之惡化,造成疲勞駕駛之潛在危機逐日攀升。爰此,勞動部針對客運業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例外情形允宜審慎評估,並應針對其勞動環境改善之現況進行通盤檢討。
(四)本院趙委員正宇,財政部於民國93年即已修法取消查稅獎金,然而,在缺乏法源授權依據之情形下,財稅機關卻仍利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為依據持續編列預算以核發鉅額稅務獎勵金,為此,本席擬針對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財政部之查稅獎金制度於民國93年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時即已取消,財政部為獎勵稅務人員之工作績效,仍依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持續執行獎勵金之核發,然該獎勵金未有正當法律依據及授權,而僅以位階較低之行政規則據以編列預算。立法院歷年來均針對此問題提出質疑並作成相關決議要求財政部盡快將該稅務獎勵金制度法制化,然財政部迄今未提出相關修法,卻仍持續發放獎勵金實有欠妥適。
二、又,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之目的係期以獎勵金制度緩和人才流失之現狀,然而,該項稅務獎勵金之核發對象卻仍偏重高階簡任及賦稅署人員,各區國稅局第一線基層人員反而較少領取,如此顯難達到鼓勵基層人員留任的目標。
三、爰此,建請財政部針對稅務獎勵金制度,盡速進行相關法制化之建置,並針對核發對象進行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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