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0分、10時至下午1時2分、2時30分至6時6分、6時10分至6時1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曾銘宗 廖國棟Sufin.Siluko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陳宜民 陳雪生 林奕華 吳志揚 鍾孔炤 王金平 林岱樺 李昆澤 洪宗熠 鄭寶清 蔣絜安 吳玉琴 蔣乃辛 江啟臣 陳明文 柯志恩 劉世芳 賴瑞隆 王榮璋 邱泰源 柯建銘 吳琪銘 陳亭妃 賴士葆 陳賴素美 林德福 馬文君 李彥秀 蔣萬安 陳素月 羅致政 施義芳 郭正亮 李麗芬 張宏陸 吳秉叡 蕭美琴 黃國書 劉櫂豪 段宜康 林俊憲 張廖萬堅 周春米 陳靜敏 吳焜裕 林靜儀 余宛如 鄭運鵬 陳曼麗 李俊俋 尤美女 何欣純 吳思瑤 蘇治芬 陳 瑩 江永昌 蔡易餘 蘇巧慧 蔡培慧 林為洲 黃秀芳 王定宇 羅明才 高金素梅 管碧玲 費鴻泰 徐永明 許淑華 呂玉玲 邱議瑩 林昶佐 黃國昌 楊 曜 蘇嘉全 鍾佳濱 周陳秀霞 陳怡潔 許毓仁 李鴻鈞 葉宜津 王育敏 徐志榮 陳歐珀 林麗蟬 陳學聖 莊瑞雄 許智傑 邱志偉 顏寬恒 林淑芬 蔡適應 劉建國 蘇震清 陳超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趙正宇
委員出席 102人
請假委員 趙天麟 呂孫綾 蔡其昌
委員請假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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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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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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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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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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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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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0人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4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擬具「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農會法刪除第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農會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劉世芳等32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2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0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行政程序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6人擬具「訴願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三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九十二、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8人擬具「警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項法案。
決定:(一)「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二)「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三)「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五)「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科技部、經濟部函送「科技部科學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
一○三、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科技部函,為修正「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科技部函送該部(含所屬單位)107年第3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送本院審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之答覆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九、教育部函送「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技職教育與訓練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文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教育部函送「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一二、教育部函,為該部107年8月27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業已註銷,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一三、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決議第7項組織定位與發展規劃及具體可行募款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四、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決議第8項基金預算編列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五、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外交部函送「駐臺北匈牙利貿易辦事處與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有關匈牙利國家獎學金(Stipendium Hungaricum)協定」相關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熱軋H型鋼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修正「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七、交通部函,為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之「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第20條第9款條文,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八、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二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6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行政院函,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一、行政院、監察院函送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等5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四、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六、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處務規程」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七、法務部函,為「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法院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名稱修正為「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移民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三九、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財政部函送「飲料品容器成本通常標準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四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52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5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M805.0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M805.0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全滅草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43.51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全滅草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檢器法(NIEA W643.50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函送公告「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用領域之研發及產學合作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私立大學及技職校院參與產學合作研究推動現況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決議第1項「建立災防科技研發協調整合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評估對中央研究院申請計畫之合理補助標準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二)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1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博物館館長遴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日雙邊博物館票券互惠合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育部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應訂定之相關子法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人力配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7年度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業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期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分支計畫下各委辦計畫及捐助計畫期中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期中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署針對急重症支付標準調整方案生效實施滿半年後影響評估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視家長送托意願與實際送托的落差並有效運用專業托育人力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親屬托育人力之運用規劃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友善親屬照顧環境並平衡城鄉資源差異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居家托育人員收托率及保母技術士人數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居家托育服務品質以建構友善托育環境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7年各縣市政府布建公私協力托嬰中心目標值及期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居家托育執行情形及後續規劃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投入資源並提升公共托育量能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地區急重症醫療資源改善計畫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署新增「臨床藥事照護」給付項目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協助相關非營利組織承辦公共托育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動公共居家保母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托育資源中心執行效益與幼兒照顧津貼政策評估研擬研究方向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0至2歲公共化托育政策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署整體規劃調整藥事服務費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衛生所人力及工作概況調查計畫」報告摘要,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之工作重點期中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接獲疑似藥品療效不等通報作業現況,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8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二、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準法修法對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之勞工健康影響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督導各地方政府完成勞動檢查目標場次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四、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職業安全措施及勞動教育建議之研究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五、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儘速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並提出職災保險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地方政府勞檢執行密度裁罰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足勞動檢查人力達到已開發國家標準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遭受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之長照人力積極作為第二次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七十七)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五十六)人口老化結構友善公共運輸服務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新增決議(四)公路公共運輸推昇計畫執行缺失等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四十四)規劃轉乘優惠具體對策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三十八)臺鐵局應保障輪班制員工更換班次應有超過11小時休息時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十)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具原住民身分者參與一般選舉議題研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業於網路公告供下載運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獎勵制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九、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公務人員考試報名狀況及離職率反映公務體系受到衝擊,以及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規劃中小型營造工程檢查及輔導重視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總統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110萬3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3案,處理結果: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辦理本部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教師申訴案件與國家賠償業務及訴願業務等』5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2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合併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專案計畫支出-醫事人才教育」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107年度預算「委辦計畫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管理費用」之「事務費」凍結21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廢止「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電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規模」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糧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引起輿論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107)年APEC年會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發展及輔導資源分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路社群監控與言論自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中美貿易戰帶動臺商回流的需求,在失業率維持穩定的前提下,建請行政院應儘可能暫時性彈性開放外勞,讓企業度過短期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政策應兼顧長期經濟發展,並強化執行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金分離、金金分離政策及強化吹哨人制度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九合一選舉加開鐵路班次及普悠瑪事故後續相關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產業政策及頻譜釋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政部給予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使每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可於3年內繼續享有營業稅按1%稅率查定課徵免用統一發票優惠,只是維持現狀,建議端出有「牛肉」的政策,例如保證未來不會以這3年資料為基礎,推估先前各年短漏的稅額,要求店家補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空污及強化公民對能源政策制度性參與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薪資所得之成本費用扣除方式及所得超過一定金額者訂定扣除總額上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年以來美元逐步走強引發全球美元短缺的問題,匯率易較劇烈貶值的國家應積極採取措施,以減緩美元升值帶來的衝擊與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高雄南京路與國泰路段土地活化利用與美化整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政策規劃執行及國內經濟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以具體行動回應公投民意,調整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尊重公投結果,在空氣品質優先,供電穩定下,重新檢討並修正現行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國道員警增支警勤加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交通部臺鐵局全面檢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主動承諾以「已開發國家」之定位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可能造成產業衝擊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租稅特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調降汽車零件關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成長趨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企業在臺投資誘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一、審計部函送委員曾銘宗、黃國昌、邱泰源、李鴻鈞等4人就「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5年度至106年度)」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日前預告將大砍明年離岸風電的躉購費率,近來卻傳出營建署、漁業署擬加速發出籌設許可函,以協助業者本月就能與台電簽購售電合約,拿下每度5.8498元的最優躉購費率,等於讓外商業者可多拿2,000多億元電費收入。蔡政府才在九合一選舉潰敗得灰頭土臉,以核養綠公投通過反而幫躁進的非核家園解套,使執政黨不必急促推動綠電而搞得狼狽不堪,監察院也才對離岸風電多花費9,100億元而糾正經濟部,非主管的內政部和農委會卻從側翼配合,大開方便之門。況且,行政院長賴清德已表明元月總預算通過之後內閣總辭,實質上已進入「看守時期」,卻作出增加民眾負擔2,000多億元的重大決策?太陽光電原訂在2025年要實現20GW的裝置目標,目前已經嚴重落後,粗估至少需要30年才有可能實現,且這些綠電無論如何發展,都是輔助電源而非基載,長期更依賴儲電設備和電網設計,才能避免供電不穩或缺電的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趙委員正宇,交通部觀光局日前提出暖冬遊補助方案,因獲民眾熱烈反應,爰擴大辦理至全國19縣市,惟該補助方案卻獨排除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市等三縣市,造成積極推廣地方觀光之三縣市反而未能獲得政府支持,為此,本席擬針對暖冬遊補助排除三縣市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學聖,對於交通部觀光局推行「擴大國旅暖冬遊方案」於「自由行旅遊」部分排除桃園市、台北市、以及新竹市之作為表達強烈質疑與譴責,加之交通部觀光局未有該補助方案之合理政策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今年桃園敬鵬大火造成多名消防人員殉職及近年來警察多人因公傷亡等,是我決定提議警消專屬節日放假一天的開始,5月28日開放政府提點子成案,6月7日完成附議,7月17日參加開會,到8月7日行政院做出決定,期間於7月底個人亦寫信告訴唐鳳政務委員及其幕僚,警消與一般公務人員不一樣,其職責程度更不亞於軍人,每年因公受傷或死亡,其比例上均高於軍人或一般公務人員,內政部民政司給院長的資訊可能偏頗且不切實際,可惜的是結果仍是不敵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的心態。國道一位年輕的警察又因公亡故,看到新聞上播出同事列隊送別的影片,讓所有民眾與警察深感鼻酸與不捨,亦讓我多夜難眠。政府或我們可以為警消做什麼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的最新統計結果,去年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總計七十三萬六千人,再度創下歷年新高。倘若蔡政府仍拿不出具體對策,勢必不利於我國的國際競爭力。無論從主計總處的調查,還是國際性評比當中,台灣人才外流嚴重的情形都值得政府和企業界更加警惕。而經過一年多的驗證,賴揆的留才、攬才、育才政策應順應時勢加以調整或加速落實,否則明年仍會看到難看的數據與國際評比。畢竟,台灣赴海外工作人數增加,代表台灣人力素質對其他國家具有吸引力;只是若長期「楚材晉用」,終究不利於台灣經濟前景。政府和企業界都應設法為台灣人才提供更佳的就業環境與機會,把人才留在台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今年經濟成長率為2.66%,不但低於去年3.08%,也無法達成突破3的目標;明年在全球經濟成長放緩下,主計總處預測經濟成長率還會降低為2.41%,其他國內外經貿機構預測則大約落在2%到2.5%之間,台灣經濟又將面臨走下坡的困境。台灣目前產業結構轉型出現瓶頸,也無法掌握新的商業營運模式,更面臨人才及資金外流等問題,建請行政院必須積極因應發展新世代產業,才有可能脫離困境。就如同歐洲在台商會最新出版的對台灣建議書中提到,「當所有生長在低枝的果實都已採擷殆盡,而要採取高枝上豐沛多汁的果實,台灣必須要有最佳的解決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主計總處甫公布的我國行業生產統計顯示,2017年是我國資訊電子業的豐收年,行業產值突破6.3兆台幣,產值成長率由前一年度的0.26%躍升至3.22%,實質附加價值(GDP)成長率更高達6.89%,優於整體製造業5.33%,亦高於全國GDP成長率3.08%。在附加價值率方面,2017年資訊電子業附加價值率為40.8%,優於整體製造業的29.7%及其他多數製造業子業別。今年整體經濟環境尚稱持穩的情況下,我國資訊電子業成長動能雖可能不若去年強勁,但預估整體表現仍有機會維持在平均水準。對我國資訊電子業者而言,2019年可能是迎接5G時代來臨前的關鍵轉折年,建請行政院應積極及早針對可能的挑戰預作準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大同集團所屬中華映管迄今累計虧損639億元,累計總負債845億元,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且因無預警停工導致員工恐慌,經濟部已介入協調復工。中華映管公司的業務以生產各種面板為主,它在1997年引進大尺寸TFT-LCD(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量產技術,成為全球前三大的量產廠商,有過輝煌過往。然而在激烈競爭下面臨今日窘境,不僅令人感慨,也讓人為國內面板業的未來擔憂。本事件即使不等同於我國產業政策之重大失敗,但至少顯示產業政策面臨嚴重困境,是該進行重大調整的時候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發會自前身經建會、經合會以來,夙有財經小內閣之稱,主要原因在於這是政府財經決策的重要平台,從國家經濟建設計畫、振興經濟方案的提出到部會之間政策的爭議,都有賴這個跨部會平台來解決,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日前,國發會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明年的國家發展計畫,也訂出明年經濟成長的經建目標,過去三十年,經建目標年年都循例於委員會後發布,但本次卻視其為密件,直到行政院核定後才由政院對外發布。然而,這真是小題大做了,經建目標哪有這麼神祕?過去經建會公布的目標,到行政院也曾被改過,這又何妨?這非但無損於經建會的地位,反而讓外界更認同委員會的透明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際社會現在對於所謂「能源轉型」的想法,並不是只侷限於致力推動「低碳」、「清潔」、「永續」的能源,而是正本清源的從更宏觀的源頭開始,思索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升溫之間在科學上的關連性與其防治對策。由於「減量目標」和「推進時程」成為各國政府落實溫室氣體減量的國際治理之焦點,相關的政策議題在2015年巴黎氣候峰會之後,也成為G7、G20、APEC等不同經濟合作組織,著眼於能源對話和合作交流的重點。然而檢視國內當前與「能源轉型」相關的政策作為,首先要檢討的就是與國內政治情勢發展密不可分的能源政策、環境政策、以及產業政策之競合問題。對於工商企業界而言,在能源轉型的過渡期間,氣候變遷的政策治理涉及蔡總統2025年非核家園的政策目標之調整,而更為關鍵的是,穩定的供電能量與合理的電力價格,不只攸關企業的經營成本,也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息息相關,在在都影響台灣未來的經濟發展。政府面對「以核養綠」的公投通過結果,在「巴黎氣候峰會2.0」之後,更應該思考的是如何「提高(能源供應)韌性」和「如何提高韌性」,而這才是建立能源永續和低碳節能社會的可長可久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觀光局在12月初發布今年來台觀光客已達1,000萬人次,聲稱連四年破千萬大關,還表示較去年提早達標,呈現的好像是觀光大國的一片榮景。但觀光業者的感受正好相反,遊覽車公司及旅行住宿業者求售或倒閉潮時有所聞,業界普遍都抱怨觀光低迷。顯然交通部觀光局所公布的觀光客來台旅次的數據,有報喜不報憂,粉飾太平的問題,甚至有自欺欺人之嫌。蔡政府上台後兩岸關係惡化,陸客從2015年的418萬人,降至2017年的273萬人次,導致觀光外匯收入新台幣3,749億元,比蔡政府上台前的2015年的4,589億元收入足足少了841億元,可見得政府的兩岸政策,導致陸客減少,是對台灣觀光產業造成衝擊的主要因素,而其他地區之觀光旅客的數量增加也無法彌補損失,更證明蔡政府「開拓多元觀光市場」的成效不彰。因此,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除了努力開拓多元市場,輔導觀光產業轉型和公布旅次之外,應當誠實揭示背後的經濟產值數據,才能正視產業困境,從而訂定更有利於觀光產業的務實政策。振興觀光產業的當前要務,就是以拚經濟為念,從改善兩岸關係開始做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近來市面上、網路上隨處可見「論文代寫業」,甚至還有業者把學術論文出售,甚至每篇還有公定價,採論件計酬方式,號稱由碩博士、教授級槍手代筆、量身訂做論文,服務收費要價動輒數萬元。雖然現行「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3,明文規定論文代寫之相關罰則,然而,代寫論文的歪風,仍必須由主管機關公權力介入,教育部是否針對此種學術沈淪亂象加強查緝?校園內找槍手代寫論文的舞弊歪風盛行,不少學生靠著代寫報告或論文賺錢,亦有不少博士畢業生找不到教職或適合的工作,不得已以此為生,教育部是否有掌握流浪博士投入代寫行業之情況?除了給予違法者應有的懲罰外,更重要的是提出對策,讓國內博士畢業生都能順利就業,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內政部統計,截至107年9月,新住民人數已超過54萬人,106學年度各就學階段新住民子女數超過30萬人,然而,在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時,提出新住民學生的相關問題,例如:歷年來新住民高中畢業生的升學率如何?新住民高中畢業生升學和就業的情況?每學期有多少新住民的國中小學生參加補救教學?有多少新住民孩子在國中教育會考的評量等級為C?教育部長竟然一問三不知!尤其國小到高中的新住民學生總數25萬餘人,其中父母國籍為東南亞國家的高達60%,政府高喊新南向發展,竟無法掌握新住民二代接受教育的具體情況,若對這些基本的訊息沒有掌握,如何提升新住民教育品質,協助新住民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我國足球運動發展,政府在2002年的時候,曾經提過「足球元年」的口號,加上去年體育署的「足球六年計畫」,已經是「足球十六年」了!「足球六年計畫」預估經費六年43億1,760萬元,實際發展情況如何?以業餘球隊來說,不僅政府在經費上支援不足,本辦公室甚至還接獲陳情,連要找個練球場地都很困難!體育署這一年在促進足球運動發展上有何具體作為?為何體育界都無感?即便體育署配合「足球六年計畫」,在前瞻建設計畫中編列每年8億元、3年共24億元,預計補助興整建符合國際標準之足球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建置六座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但顯然對於足球隊的實際經營幫助十分有限。是否到了2023年,計畫執行完畢,又要展開「足球元年」,始終重蹈覆轍?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我國5G發展,行政院長賴清德在科技會報「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會議」上說:「5G時代來臨,台灣只許成功不許失敗」,並且要求科技會報辦公室整合各界意見,代表政府提出5G政策。然而,根據OpenSignal 2018年2月份的報告顯示,4G手機上網速度評比,台灣以26.66Mbps排名全球網速第27位,離第1名的新加坡、第4名的韓國有一段大差距。科技部宣稱推動5G技術發展不遺餘力,但國內連4G服務的水準都如此,我們還能期待賴院長所說的,將來用5G實現產業創新、驅動區域經濟發展、打造智慧生活嗎?國家對於5G發展的具體政策及期程為何?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國研院科政中心的「政策研究指標資料庫」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政府投入研發經費占國內總投入研發經費的比率逐年降低,尤其「電子設計自動化」是台灣最強的領域之一,台大在電子設計自動化領域最頂尖的兩大國際會議DAC和ICCAD論文發表數,約占國內近6到7成,並且已經連續12年名列全球第一,台灣在此領域之研究領先世界,應該要利用優勢,重點發展相關產業,進而帶動晶片設計和半導體製造技術更加精進。為維持台灣在「電子設計自動化」領域之優勢,政府應針對晶片設計及相關軟體開發,提供適當之經費支援,並研擬相關產業及研究之長期發展策略,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自93年性別平等教育法、94年性騷擾防治法先後公布施行以來,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數量並未因此減少,光是103至106年,性侵害案件的通報數都在1,500件以上,且調查屬實件數比例都占五分之一以上!性騷擾案件通報數更從3,000件起,逐年上升,106年更高達5,187件!校園性平案件通報數年年增加,但是,校園性騷擾的防治,並非僅靠通報就足夠!通報案件數增加,校方處理量增加,後續要開會、協調、輔導,但是教育部所編列的相關預算卻沒有增加。除了經費需求外,校園第一線的輔導老師,人數是否充足?校園輔導室是否有資源配套?要落實校園性平觀念,除了學生以外,校園的老師、行政、職工也都必須有性別平等意識,是否有定期針對老師、行政人員及職工辦理性平教育,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預計自明年度起調漲,然而,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料,技術士技能檢定每人所需的成本,每年皆依「經驗值」做調整,107年度每人成本是1,782元,到了108年度,每人成本卻漲到2,017元,漲幅高達13%,請問調漲依據的「經驗值」為何?且經查證,勞動部這次調漲技術士檢定費用,獲益最大者為勞動部本身,107年度檢定收入是11億2,146萬元,費用調漲後,108年度預估檢定費用收入將高達12億9,952萬元,比107年多出1億7千8百多萬元。考量報名技能檢定者,多為技職學生與基層勞工,為避免徒增基層勞工與學生之負擔,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費用應免予調漲,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英國泰晤士報公布了「2019世界大學排名」,台灣共有32所學校上榜。雖然排名最佳的台大進步到170名,但距離鄰近的首爾大學(63名)、東京大學(42名)、香港大學(36名)等,仍有很大差距!除了台大之外,在高教深耕計畫裡也要打「國際盃」的清大、交大和成大,卻都呈現退步或停滯不前的狀態!綜觀現今政府的高教政策,明顯是一種「去精英化」、「齊頭式平等」的做法,這一點可以從「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與「高教深耕計畫」之間的差異有所察覺。民國100年實施的邁向頂尖計畫,共有12校列入頂尖大學,相較之下,高教深耕卻只有4校被列入全球鏈結的「全校型」;經費方面,台大在邁頂拿了31億元,高教深耕僅18億元;成大在邁頂拿了16億元、高教深耕11億元;清大在邁頂拿了12億元、高教深耕10億元。台灣從5年500億元的「邁頂計畫」到現在的「高教深耕」,頂大經費愈來愈少,怎麼在國際競爭?我國之高教政策有重新檢討之必要性,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科技部陳良基部長於科學發展策略諮議會議上提到:「博士生人數逐年遞減,從101年起到106年,已經減少13%;其中科技類科博士生人數下滑幅度高達22%,又以工程及工業學門(26%)與資訊通訊科技學門(34%)的博士生流失最為嚴重;近十年來新入學博士生人數大幅減少,技術類博士生總數在十年內下降33%,高科技類型資通訊博士生更是下降45%,幾乎減半,嚴重影響學界發展」。很多博士班收不到學生,與半導體相關的博士班甚至出現招生掛零的情況!加上教育部日前核定108學年度碩博士班招生名額,全國共113個博士班招生人數0至1人,其中37系組博士班招生名額「掛蛋」;碩士班方面,招生員額被核定為0人的則有49個系所,而且頂尖大學理工生科類科佔了絕大比例,顯示我國高科技人才流失情形嚴重,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應立即提出因應措施。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公校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之規定,莫名限縮老師權利,十分不公平。依本條例規定,108年8月1日退休的老師無法領到補償金,雖然施行細則同意老師可以特殊原因提前到6月30日退休生效,但提出申請老師必須付出減少1個月考績獎金,與退休年資少1個月之代價,以換取請領補償金資格。此外,若教師生日在6月30日以後,無法在108年6月30日前退休生效,也會失去領取補償金的資格。依據條例之相關規定,不僅未因限縮教師退休權益給予補償,反而讓教師再次蒙受財產上之損失,不僅違反法理公平原則,亦不符合普世價值!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立刻研擬修法改正,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內政部營建署以前瞻計畫經費,補助地方政府進行「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自106起,已核定補助各縣市共計396案,總計63.2億元。然而,根據交通部統計,光是去年度,因為路面鬆軟、坑洞等,造成的事故案件數就超過29萬件,共有2,398人因此受傷,甚至死亡,而且,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所做的「106年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探究其原因,乃是由於各地方政府目前採用之道路驗收標準及設備,皆過於陳舊,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施工綱要規範有所落差,無法精準測量路面平整度所致。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部會,督促地方政府,儘速修改道路驗收之相關檢測規範,使各縣市之道路驗收檢測規範,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標準一致,並於前瞻計畫經費中補助地方政府,購買新式道路驗收檢測儀器,使地方政府能夠落實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路平標準。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 NPS)或稱為新興毒品,大多是為規避毒品管制法規,而由傳統毒品進行化學加工,改變毒品結構式上部分官能基所製成之化合物,其生產快速,種類、數量都極為龐大。據法務部法醫所資料,104至107年8月間,新興毒品相關致死案例共計281件,107年1到8月計有28件,且死者平均年齡僅30.8歲,顯見新興毒品之施用,以年輕人及青壯族群為主,對國家未來發展危害甚深。更需要重視的是,死亡案件平均檢出毒品數,自101年來逐年升高,從101年的1.9種,攀升至107年的4.6種,創歷年新高,顯示新興毒品混用之情形極為嚴重。國內每年濫用之新興毒品,種類變化極大,以107年為例,檢出最多者為愷他命(Ketamine),其次為一粒眠(Nimetazepam)、合成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另類搖頭丸(PMA/PMMA)及喵喵(Mephedrone),這些最常檢出的新興毒品,大多在毒品分級上被歸為三級毒品,依現行法規,吸食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並不構成犯罪,亦沒有刑責,僅需繳交罰鍰、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對於施用或持有新興毒品者,毫無嚇阻之力。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單位,研擬將危害甚大的新興毒品,如:愷他命(Ketamine)、一粒眠(Nimetazepam)、合成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及喵喵(Mephedrone)等,由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並加強查緝。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簡稱美國FDA)宣布將於2020年,把7款合成調味劑從安全添加劑名單之中除名,包含:二苯酮(Benzophenone)、丙烯酸乙酯(Ethyl acrylat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月桂烯(Myrcene)、胡薄荷酮(Pulegone)、吡啶(Pyridine)、苯乙烯(styrene)。除苯乙烯已被認定為致癌物質外,其餘6項合成調味物質,經研究證實,亦會使實驗動物引起癌症。惟經查,我國現行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仍將此6種合成調味物質列為「香料」,為合法食品添加物,多用於市售的糖果、冰淇淋、餅乾、飲料等食品當中,模仿天然香料之風味。且依據現行法規,廠商僅需於食品標示載明「香料」即可,無須列出物質單體,因此,主管機關無法掌握目前有多少食品添加此6種誘發癌症之合成調味物質,民眾亦無法透過食品標示避免購買此類食品。本席要求行政院比照FDA之標準,於2020年將此6種合成調味物質自合法食品添加物中除名,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近年來,社會上發生多起因不堪長期照顧親人,而殺害被照顧者的案件,衛福部雖然預計投入3,148億推動長照2.0計畫,但為鼓勵長者居家養老,長照2.0計畫並未補助住宿型機構,而是由政府提供支持家庭照顧的相關服務以及補助。然而,據媒體調查,家庭照顧者向政府申請長照資源,平均要和3.4個政府單位接洽,耗時32天才能完成,十分不便。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1,153萬名上班族中,至少有231萬正在承受長照壓力,大家都擔心自己會淪為下一個「長照難民」。且2026年,我國將正式跨越超高齡社會門檻,65歲以上人口數,將佔總人口數的20%,而當中有70萬屬於失能人口。如果政府僅一味鼓勵高齡者居家養老,卻不思建構完善的長照制度,且在執行面上未能便民,將使長照2.0成為空洞而不實惠的政策。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部會,以設置單一窗口為方向,簡化長照服務及補助的申請流程,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政府計畫自明年元月起,實施「勞、國保雙漲」,勞保費率將從現行的10.5%調漲至11%,國保費率預計由8.5%調漲至9%,合計將影響1,346萬人。根據勞動部統計,明年調漲勞保保費,受影響人數高達1,027萬人,若以今年9月,全體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1,543元為例,勞工負擔保費20%,明年費率調漲後,勞保費將從668元漲至700元,一年下來必須多負擔384元保費。國民年金部分,明年調漲將有319萬人受影響,以一般民眾身分之被保險人為例,自付60%保費,投保薪資一律為1萬8,282元來計算,調漲後,保費將由每月932元漲至987元,一年支出增加660元。然而,依據主計總處公布資料,今年上半年,實質經常性薪資水準倒退17年,僅有3萬8,122元,加上物價連番飆漲,今年1至10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平均年漲高達1.60%,實質薪資不增反減,民眾生活苦不堪言。本席要求行政院應以發展經濟,帶動實質薪資調漲為首務,審慎考量勞保及國民年金保費調漲之必要性,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針對我國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採「屬地主義」,依照設置地點不同,而分屬教育部、衛福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文化部及退輔會主管,因主管單位不同,其稽查標準亦不一致。檢視106年度稽查結果,設置於各類場所之兒童遊戲設施,以專營性兒童遊戲場,其遊戲設施合格率最低,僅有63.04%;其次為都市公園綠地,兒童遊戲設施之合格率只有73%,而全國各縣市中,又以台北市的公園兒童遊戲設施合格率最低,僅42.23%。依據台北市政府公園處之統計,改善彈性地坪之髒污、破損,平均需要25.37天;而缺損之兒童遊具,則平均耗費32.85天才能修復,致使孩童於遊戲玩耍時,暴露於髒亂、危險的環境之中。本席要求行政院即刻普查全國各場所之兒童遊戲設施,對於髒污、破損者立即修復及改善,並於一個月內提出通盤檢討報告,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針對近來發生多起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以致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遭撞的交通事故,以107年為例,光是1到8月就有576起,造成6人死亡,733人受傷。從99年至107年8月,累計高達7,765起,共造成84人死亡,9,953人受傷。然而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回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取締案件,在102年以前居然未被重視,也無相關統計資料,自103年起,雖有統計資料,然而103年全年取締數僅5,722件,104至106年,每年取締數也都低於8,500件,平均全國一天取締案件不到23件。綜觀一般道路上,經常可見汽機車於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時,依然強行通過,顯見警政單位並未確實執法,貫徹取締違規行為,以致部分汽機車駕駛人心存僥倖。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各縣市警察局確實執法,貫徹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優先通行之違規行為,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針對環保署日前公布之「自來水中微型塑膠纖維檢測技術建立及國內自來水供水水質現況調查報告」,檢測全臺16區共89處自來水淨水場的清水樣本,當中竟有37件樣本含有微型塑膠纖維,檢出率高達42%。進一步檢視樣本來源,發現檢出微型塑膠纖維的淨水場,分散於全國各地,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宜蘭、花蓮、台東,甚至是離島的金門、馬祖,都有清水樣本驗出含有微型塑膠纖維,顯示微型塑膠已全面入侵民眾的日常生活。然而,該份報告完成已三月有餘,環保署卻於上周才公布檢驗結果,且相關部會迄今仍未提出因應措施,任由民眾每日飲用含有微塑膠之自來水,本席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提出「自來水含有微型塑膠」之因應策略,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近來發生多起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火災事件,10年內已造成37人死亡。行政院雖於去年核定「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針對長照機構辦理跨部會聯合公共安全督導及稽查,今年8月,台北醫院護理之家卻又發生火警,造成慘重傷亡,顯見行政院及所屬相關部會執行不力,且該方案有明顯疏漏,亟欲改善。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今年3月,台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多達335萬人,占總人口比率14.05%,而當中有4萬8千多人被安置於長照或安養機構。安置於照護機構者,多為行動遲緩、無法行動或需要維生器材之年長者或患者,於火災發生時逃生不易,極易造成重大傷亡,本席要求行政院於一個月內,針對「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提出檢討報告。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衛福部調查結果,全國青少年嚼食檳榔之比例,已連續三年上升,國中階段嚼檳率由0.8%上升至1.1%,高中職階段由2.5%上升至2.6%,相反的,全國青少年對於檳榔致癌的認知率卻逐漸下降,根據教育部統計,國中階段青少年對檳榔致癌之認知率由105年的61%下降至106年的57.2%;高中職階段則由105年的52.6%下降至106年的49.6%,表示有半數以上的國、高中職學生不了解檳榔的致癌性。依據《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然而,警方卻未積極取締提供檳榔予未成年者之店家,在教育宣導成效不彰、第一線取締又未落實的情況下,造成青少年檳榔人口逐年上升,本席要求行政院即刻責成相關部會,強化校園檳榔防制知識宣導、落實員警加強巡查並取締販售檳榔予未成年者之店家,並健全通報系統,結合基層醫療單位,協助嚼檳之兒童青少年,戒除檳榔,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育部此次台大校長聘任案,出現眾多制度爭議,引起社會與高教界極大不安。建請政府應儘速針對大學校長遴選之制度漏洞儘速補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諸多統戰團體偽裝台灣青年團體常至台灣機敏單位拜訪,建請政府機關應嚴查相關團體背景,以避免機密外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管委員碧玲,國定古蹟「台北機廠」之活化轉型並成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為文化部施政重點,目標為亞洲最大規模之鐵道博物館。本案涉台北機廠全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再利用、展示企劃、文物盤點整備徵集、園區營運籌畫執行、民間社團資源整合等諸多項目,工作複雜繁重,以現有臨時任務人力恐有未逮。文化部應速成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籌備處專責組織,並擬定籌備處組織規程,納入鐵道、文資、博物館、經營再利用及產業活化等專業人員,以有效執行本案業務,回應社會期待。請函覆說明下列有關事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離岸風電政策所衍生出之相關爭議與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
壹、通刪事項
各機關通案刪減2%共45億5,859萬4千元,扣除聯席會審查及朝野黨團協商刪減數後之餘額,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調配減列。
貳、通案決議
新增通案決議2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參、歲出部分
第1款總統府主管、第2款行政院主管、第3款內政部主管、第4款財政部主管、第5款教育部主管、第7款經濟部主管、第8款交通部主管、第10款農業委員會主管、第11款衛生福利部主管、第12款環境保護署主管、第13款文化部主管、第14款科技部主管、第15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肆、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伍、其餘照聯席會審查結果通過。
三讀時,
一、歲出部分:原列特別預算數2,275億1,264萬8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52億7,951萬6千元、109年度1,222億3,313萬2千元),減列45億5,859萬4千元,改列為2,229億5,405萬4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47億4,332萬2千元、109年度1,182億1,073萬2千元)。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原列2,275億1,264萬8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52億7,951萬6千元、109年度1,222億3,313萬2千元),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減列45億5,859萬4千元,改列為2,229億5,405萬4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47億4,332萬2千元、109年度1,182億1,073萬2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至第七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置於第七十五條後)、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二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許淑華等提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委員姚文智等提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八條、委員黃昭順等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委員曾銘宗等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委員吳玉琴等提案增訂第八條之二、第九條之二、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委員江永昌等提案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不予採納;委員姚文智等修正動議增訂第九條之三、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及委員Kolas Yotaka等修正動議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不予採納;第三十七條及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置於第三十九條後)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並於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六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並通過4項附帶決議:1.有關事業概要公聽會的資訊揭露、事業概要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之公告相關規定,請內政部納入施行細則檢討規範。2.有關實施者應充分揭露都市更新資訊、增加實施者重要資訊之通知送達及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說明會之通知方式及資訊揭露,請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檢討規範。3.為避免更新單元內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以上應由政府主導辦理之都更案遲未推動影響民眾都更權益,請各級主管機關於依第45條第4項訂定規模及除外條件時,檢討建立政府主導整合私有房地辦理都更之退場機制,將私有房地部分回歸民間辦理,以兼顧公私權益。4.為保障民眾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權利,協助民眾了解都市更新相關程序、知情參與,推廣都市更新專業、縮小專業知識落差,並促進都市更新之多贏與公益落實,爰請內政部參考臺北市都更中心諮詢推廣服務、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等既有做法,運用都市更新基金等資源,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所置之專業人員或所設之專責法人或機構或委託成立輔導團隊,辦理民眾親洽或電洽諮詢、主管機關轉介諮詢、都市更新健檢、駐地工作站、社區說明會、人才培訓及協助民眾提案等相關服務。(本案依協商結論,本條例完成立法後,條次及條文中之援引條次部分,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3人、委員徐榛蔚等17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7人分別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十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 16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吳焜裕等25人擬具「醫療器材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三、(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李鴻鈞等17人、委員郭正亮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陳曼麗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含機密部分)、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其他事項
壹、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屏東縣選舉區變更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九案,並由蘇院長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周春米等21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蘇震清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23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3人、委員徐榛蔚等17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7人分別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六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玖、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拾、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拾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及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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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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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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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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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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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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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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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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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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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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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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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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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3人、委員徐榛蔚等17人、委員廖國棟等17人分別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行政院函請審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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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5人擬具「醫療器材法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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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李鴻鈞等17人、委員郭正亮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陳曼麗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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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含機密部分)、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拾貳、民進黨黨團提議12月28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全部處理完畢為止,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五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吳琪銘 吳思瑤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廖國棟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五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0人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吳琪銘 吳思瑤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3)「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27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7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鄭天財Sra Kacaw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5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5人
江啟臣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林淑芬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5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5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5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5人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林淑芬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5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5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0
贊成者:10人
孔文吉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
反對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0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林淑芬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9)「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0
贊成者:10人
林為洲 孔文吉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
反對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0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10)「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6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6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1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7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7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1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6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6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13)「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者:25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