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1分至11時55分、下午2時33分至4時25分

2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2時7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5分、2時30分至5時5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林岱樺  何志偉  鄭天財Sra.Kacaw  張廖萬堅 呂玉玲  柯志恩  鄭運鵬  林奕華  沈智慧  邱泰源  王榮璋  洪宗熠  江啟臣  吳玉琴  吳志揚  黃昭順  陳宜民  柯建銘  吳秉叡  林德福  童惠珍  鄭寶清  蔡培慧  陳賴素美 賴士葆  孔文吉  楊 曜  周陳秀霞 王育敏  蔣乃辛  費鴻泰  段宜康  賴瑞隆  李昆澤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邱志偉  蕭美琴  林靜儀  何欣純  黃國書  陳素月  羅致政  江永昌  蘇巧慧  莊瑞雄  邱議瑩  吳思瑤  鍾孔炤  張宏陸  周春米  黃秀芳  李俊俋  劉建國  余宛如  許智傑  趙天麟  蔡適應  蔡易餘  蔣絜安  馬文君  廖國棟Sufin.Siluko      許淑華  徐志榮  葉宜津  陳曼麗  郭正亮  陳靜敏  施義芳  蘇震清  吳琪銘  陳亭妃  林淑芬  管碧玲  陳學聖  陳超明  蔣萬安  林麗蟬  蘇治芬  黃國昌  高金素梅 蔡其昌  蘇嘉全  趙正宇  吳焜裕  劉世芳  王定宇  鍾佳濱  洪慈庸  林昶佐  陳歐珀  羅明才  陳明文  曾銘宗  李鴻鈞  李彥秀  徐永明  李麗芬  尤美女  呂孫綾  林俊憲  顏寬恒  林為洲  劉櫂豪  

委員出席 103人

請假委員 許毓仁  陳怡潔  陳雪生  陳 瑩  王金平  

委員請假 5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副院長

陳其邁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外交部部長

吳釗燮

 

國防部部長

嚴德發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經濟部部長

沈榮津

 

交通部部長

林佳龍

 

勞動部部長

許銘春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吳政忠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唐 鳳

 

行政院政務委員

羅秉成

 

行政院政務委員

龔明鑫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美伶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明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顧立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邱國正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朝建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楊 翠(請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施能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張子敬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仲威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

 

(列席時間:2月15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1分至11時55分、下午2時33分至4時25分、2月19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7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55分)

 

  席

院長

蘇嘉全(2月15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1分至11時55分、2月19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7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5分、2時30分至3時6分)

 

副院長

蔡其昌(2月15日下午2時33分至4時25分、2月19日下午3時6分至5時55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2月15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1分至11時55分、2月19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7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5分、2時30分至3時6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2月15日下午2時33分至4時25分、2月19日下午3時6分至5時55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及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均確定。

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8人擬具「監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8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8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重大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行政院函請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影本』」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

二十五、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本(123)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檢送工作報告,請院會改選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決定:交朝野黨團協商推派人選後提報院會。

二十六、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決定:照案通過。

二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書案等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十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5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廢止「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等23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國籍規費收費標準」等32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一、本院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帛琉共和國國務部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中、英文約本影本等4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二、本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三、本院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財政部會銜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四、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經濟部會銜函為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五、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等25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1次及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十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第七條及第二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劇毒性成品農藥名稱」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第三十五條附件六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部分項目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九、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會銜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附件一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第2屆臺尼(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自由貿易委員會」完成簽署生效之第5號決議文影本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等1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五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5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上限」,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部分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六、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委員徐榛蔚自107年12月25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六十七、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黃委員偉哲、王委員惠美及楊委員鎮浯自107年12月25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六十八、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9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童惠珍女士已於108年1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整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六十九、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高委員志鵬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2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12月26日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本院已函請內政部辦理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事宜,請查照案。

七十、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9屆立法委員缺額補選當選人,臺北市第2選舉區何志偉先生及臺中市第5選舉區沈智慧女士已於108年2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普悠瑪事故後續檢討及交通部臺鐵局公司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衝突對我國高科技產業之影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銀行公會研議推動開放銀行(Open Banking)計畫,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規劃Open Banking推動框架,提供創新業務實現與發展之資料產業,並維護資訊安全與保護個人隱私,落實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性及可攜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8年經建目標上標理應在3.0%以上」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打造智慧城市,為城市治理帶來新風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建立扣除總額設限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制規定新款機車必須裝設防鎖死煞車系統(ABS)或連動式煞車系統(CBS)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觀光、農業及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與兩岸經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2019年全球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核養綠、及反空汙公投通過,與未來綠能推動,政府應及早確定跨黨派能源政策,以讓電力供應與價格能長期穩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對臺影響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核養綠」等公投通過後,政府應修正能源政策,且在能源轉型下,要能確保穩定供電與合理電價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人才外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家發展計畫之經建目標,未在國發會委員會後公布,直到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才由行政院對外發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議警消專屬節日放假一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108)年為迎接5G時代關鍵轉折年,建請政府積極預作準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管制及臺日貿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技術士技能檢定收費標準調漲,漲幅高達13%,為避免徒增基層勞工與學生之負擔,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費用應免予調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促轉會推動辦理清除威權象徵事宜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新住民子女學生教育統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防治之預算編列、校園輔導人力及針對學校教職員工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過去邁頂計畫雖投入龐大經費,然納入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未有顯著進展,且高教深耕計畫「國際競爭經費」編列似較邁頂計畫更少,如何提升國際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高等教育總量管制,以及科技類博士班人數逐年減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4條規定,限縮教師權利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學校長遴選之制度漏洞應儘速補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論文代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教育部體育署推動足球六年計畫執行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5G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近來發生多起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以致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遭撞的交通事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產業結構轉型、提振內需、吸引人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有關要求行政院比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標準,於2020年將6種合成調味物質自合法食品添加物中除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自來水含微型塑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檢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建立能源永續和低碳節能社會」及「政府面對『以核養綠』的公投通過結果,在『巴黎氣候峰會2.0』之後,應思考如何提高(能源供應)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除了努力開拓多元市場,輔導觀光產業轉型和公布旅次外,應當誠實揭示背後的經濟產值數據,才能正視產業困境,從而訂定更有利於觀光產業的務實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暖冬旅遊補助排除3縣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暖冬旅遊補助排除3縣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簡化長照服務及補助申請流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有關「青少年嚼檳率上升、檳榔致癌認知率下降,應強化校園檳榔防制知識宣導、落實員警加強巡查並取締販售檳榔予未成年之店家,結合醫療單位,協助嚼檳之兒童少年戒除檳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修改道路驗收之相關檢測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大陸人士赴政府機關拜會之審查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離岸風電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運用我國「電子設計自動化」(EDA)領域之優勢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兒童遊戲場稽查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離岸風電政策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K他命等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並加強查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應速成立籌備處專責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產業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育部來函回復有關大學院校英語畢業門檻屬於自治範圍,但未針對若無法通過相對應之英語或第二外語門檻標準,無相關語種之補救機制是否合宜進行答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民間參與英語檢定風氣盛行,唯有業者所設計之英語檢定考試,於應考前蒐集大量考生英語學習及相關個人資料習慣,此舉是否合宜?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趙委員正宇,勞動部於日前宣告將鬆綁客運業於年節期間、紀念日與國定假日之七休一規定,然而,鬆綁客運駕駛之工時法規,易使駕駛因高工時而影響其身心健康,更將造成疲勞駕駛的發生頻率攀升,引發行車安全之隱憂,為此,本席擬針對勞動部鬆綁客運業七休一規定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趙委員正宇,財政部於民國93年即已修法取消查稅獎金,然而,在缺乏法源授權依據之情形下,財稅機關卻仍利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為依據持續編列預算以核發鉅額稅務獎勵金,為此,本席擬針對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

(2月15日:由委員管碧玲、周陳秀霞、洪慈庸、江啟臣、陳亭妃、吳志揚、蔣絜安、鄭運鵬質詢。

2月19日:由委員高金素梅、徐永明、陳宜民、陳素月、柯志恩、吳玉琴、王榮璋、孔文吉、蔡適應、余宛如、林奕華、王定宇、邱志偉、林為洲、林岱樺、劉櫂豪、段宜康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人民基本權利不容國家假公益之名恣意侵害,故有舉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者,國家均應以法律明訂之原則。惟屢有司法人員以不正方式訊問被告或證人,甚有發生製作假筆錄遭法官當庭告發之情事,司法人員違法失職不當取供之行為,除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影響審判公正,更嚴重斲傷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建請行政院就所管司法人員以不正方式訊問被告或詢問證人之違法與究責情形,以及未來如何確保被告基本權利提出檢討報告,以保障人權,維護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監察院持續辦理監察委員對我國駐海外機關之巡察任務,但就駐海外機關的巡察報告,卻未照〈監察院公報編印要點〉第三點規定,刊登於監察院公報當中。爰此,特建請監察院,落實公報制度之建立,將往後駐外機關之報告載入公報當中,以完善政府資訊揭露、人民權益之保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監察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臨時提案,針對市售飲料類包裝食品,經常發生標示不清,或是不肖廠商刻意以標示誤導消費者之情形,以豆奶類製品為例,依據民間組織之抽驗結果,市售105件豆奶飲品當中,竟有高達三成不符合豆奶之成分標準,卻仍以豆奶為品名,企圖混淆消費者;然而,依據衛福部106年度食品衛生查驗結果,「非碳酸飲料類」違反規定之比例卻僅有1%,顯示政府單位對於市售包裝飲品之查驗仍有待加強。而且,目前飲料類包裝食品中,僅鮮乳、果蔬汁、咖啡及飲用水等四類有訂定明確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其餘飲品僅在外包裝標示添加物與營養成分,一般消費者在選購時,根本無從辨別哪些包裝飲品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政府應該針對各類包裝飲品訂定標示規定,使消費者能夠明確辨別符合國家標準之包裝飲品,而非推卸責任,要求民眾自行核對包裝上之營養成分。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部會,加強查驗市售飲料類包裝食品之標示及成分,並且針對各類包裝飲品訂定明確之標示規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法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利用限制較一般水質水量保護區更為嚴格,惟現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課徵均採相同費率,實有失公允。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爰此,本席建請經濟部研商提高水源特定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付徵額度,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行政院日前宣示將全面推動雙語教學,開放幼兒園雙語學習,並將國民小學雙語教學向下延伸。走向國際雙語教學是合理的發展方向,也是很多家長的期待,但配套措施及相關工作,教育部在規劃政策時仍應該審慎留意,爰建請行政院推動雙語教學時應針對師資培育、課綱規劃調整部分謹慎規劃,並應考量推動雙語教學對於城鄉落差衝擊,鼓勵英語師資前往偏鄉任教,避免偏鄉雙語學習落差,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8年1月17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2月15日(星期五)舉行第9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開議日),自2月15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二、2月15日(星期五)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本(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6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2月27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