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星期一)9時4分至9時2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高金委員素梅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星期六)上午9時14分至9時1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培慧  李麗芬  柯志恩  吳思瑤  鍾佳濱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蔣乃辛  許智傑  林奕華  陳學聖  高金素梅 黃國書

   委員出席13人

主  席:鍾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陳杏枝 科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第9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業經提報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照案通過在案。

二、宣讀第9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9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之4規定,本會置召集委員2人,由本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另按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5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主席宣告:推選蔡委員培慧及高金委員素梅為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胡一帆君為十二年國教制度不良且未有完善配套措施,建請暫緩實施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案。

二、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教育法」請願文書2份,請查照審查案。

三、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陳建穎君為請求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條文,增訂高級中學校務會議代表組成學生代表所佔比例下限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案。

四、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處理臺南市議會第2屆第6次定期大會決議案(臨時動議1號案)「反對『一中』課文建請立法院反應。」1案,為請要求教育部長到本院報告並下令改正相關課文乙案,請查照處理案。

五、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財團法人高雄市身心障礙團體聯合總會為該會舉辦國民心理健康促進公聽會,有關綜合討論建議事項,請立法院回應:在強迫入學條例中,有「殘障」字眼修正否?並請中央統一修訂其暫緩入學核定基準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案。

六、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高成炎君為請通過「非核家園推動法」等相關法規,具體落實環境基本法明定之非核家園目標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案。

七、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高成炎君為建請儘速通過「非核家園推動法」等案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案。

八、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謝來光君檢送蘭嶼核廢料貯存埸處理暨補償條例草案,請酌參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案。

九、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李兆坤君為建議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時,明定政府應訂定我國字音、字型與電腦字體標準,並有推廣之義務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案。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報告,時間2分鐘。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有關人民請願相關案件,涉及教育部的案子為第1案至第5案,教育部會同文化部的案子為第9案。

相關案子中,第2案當時由立法院依照職權行使法交付審查,但是並未轉交教育部函復,因為陳情人的陳情內容比較特殊。至於其他個案,教育部在接獲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函文之後,都分別於期限內函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說明了當時的狀況。

因為從101年至107年都有相關的陳情案件,所以稍後進行個案審議時,教育部再做補充說明,並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行政院原能會吳副主任委員報告。

吳副主任委員美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並偕同相關單位主管向大院就討論事項第六、七、八案進行報告;首先,對於大院委員對原能會各項工作的支持及指教,致上敬意及謝忱。

以下謹就前述三案,說明如下:

一、討論事項第六案「高成炎君為請通過『非核家園推動法』等相關法規,具體落實環境基本法明定之非核家園目標請願文書」,及第七案有關「高成炎君為建請儘速通過『非核家園推動法』等案請願文書」部分:

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前項法規中所涉我國能源政策與應用規劃,係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設施經營者(台電公司)視國內實際運作情況決定,目前經濟部已公布新的能源政策「核電廠不延役,核四不重啟」。

原能會為核能安全主管監督機關,亦為行政團隊的一員,堅守專業創新,以守護安全為最高原則,並以「核安守護」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做為重要的工作主軸。

二、討論事項第八案有關「謝來光君檢送蘭嶼核廢料貯存埸處理暨補償條例草案,請酌參請願文書」部分:

1.有關第八案謝來光君請願文書之回復說明

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5年11月25日台立教字第1052301636號函轉謝來光君檢送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處理暨補償條例草案請願文書,本會於105年12月19日會物字第1050017727號函,就該條列草案之意見如下:

(1)行政院已成立「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本案宜俟該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再研究辦理後續補償事宜。

(2)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已成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將核廢料處理列為當前重要議題。有關核廢料營運管理的回饋檢討,宜就高、低放射性廢棄物的貯存與處置進行通盤考量。

(3)現行回饋金係源自台電公司依法提撥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建議本案宜請經濟部表示意見。

(4)國內各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的環境輻射偵測結果,歷年來均符合我國及國際的安全標準。本會將持續加強安全監督及環境偵測,以確保民眾健康安全及環境品質。

2.有關蘭嶼貯存場設置補償方案辦理情形說明

(1)行政院於105年10月成立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召集人為林萬億政務委員。107年3月29日原轉會第5次委員會議,真相調查小組於會中報告調查結果並建議後續應辦相關事項,嗣經該會議作成決議,即請行政院依照本案報告書所提出有關蘭嶼貯存場遷場事宜、損失補償、充實醫療資源與設施及蘭嶼地區未來發展規劃等4項附帶建議事項繼續辦理。

(2)107年8月7日行政院召開「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附帶建議事項後續執行研商會議」,由林萬億政委主持,有關損失補償部分,決議請台電公司及經濟部於107年底完成補償辦法草案,經費由核後端基金支付。原能會表示支持且樂觀其成,並期望能達到關懷蘭嶼當地居民、落實蘭嶼原住民轉型正義之目標。

(3)原能會邀集經濟部、原民會及台電公司於107年7月31日、12月25日召開「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後續應辦有關遷場及補償事項討論會議」,要求台電公司積極辦理遷場與損失補償事宜,以儘早實現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目標。

(4)108年2月14日行政院召開「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附帶建議事項後續執行第2次研商會議」,並由林萬億政委主持,有關損失補償部分,決議如下:「蘭嶼補償作業要點草案」原則通過,補償金額已有共識,請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再與蘭嶼各界及部落代表說明後,於3月中旬完成草案定稿,由經濟部陳報行政院。

三、結語

非核家園推動,是能源政策的一環,屬於能源主管機關的權責,原能會尊重能源主管機關的決定,會做好核安管制機關的角色,為國人生活與環境安全把關。

蘭嶼貯存場核廢料貯存,原能會己規劃各項管制措施,以確保環境輻射安全,至於補償是化解爭端的方法之一,有助於弭平傷痕,原能會會依照行政院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決議,落實蘭嶼原住民轉型正義之目標。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文化部就人民請願案第9案做以下報告。關於「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李兆坤君為建議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時,明定政府應訂定我國字音、字型與電腦字體標準,並有推廣之義務請願文書乙份」,由於本部草擬的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八條第二項,已經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之國家語言書寫系統」,該條文的立法說明也同時規定「中央政府應提供各種國家語言書寫系統供各界使用,並需考量語音流變、語言文字使用習慣等相關因素,研訂標準化之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並得以多種方式並存,以符合語言的多樣性原則」。

因此,本案於去年3月27日交付審查之後,文化部也在同年4月19日和30日函復教文會並副知李兆坤君相關意見。所以,關於這項人民請願,目前三讀通過的國家語言發展法已經納入了相關條文。以上說明,請大會予以指教。

主席:現在進行審查。請宣讀。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針對以上9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

請問相關部會有無補充說明?關於第2案「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教育法』請願文書2份,請查照審查案」,請問教育部有無相關意見或補充說明?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請願案第2案,當時程序委員會於104年1月交付教文會,因為該案的請願內容裡包含了一些請願人的個人看法,包括支持他個人當選行政院院長、組閣及任命副院長等等論述,所以教文會可能覺得內容比較特殊,因此依照院裡的職權,當時並未轉請教育部函復,所以教育部也就沒有處理這個案子。

主席:經次長解釋後,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關於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請願案九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另將各案請願的資料併卷存查,於審查相關法律案時,提供委員參考。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

休息(9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