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第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星期二)12時2分至12時1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柯委員志恩

陳秘書小華: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

請在場委員推舉臨時主席。

郭委員正亮:柯志恩委員、吳志揚委員或是國民黨的委員。

吳委員志揚:請柯志恩委員。謝謝。

陳秘書小華:現在請柯委員主持選舉會議。

主席(柯委員志恩):各位同仁午安,現在進行本會期的召委選舉事項。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9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主席:依本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本會應選舉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另按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本次召委選舉,各黨團已經達成共識,同意以推選方式行之。本院各黨團共同推舉郭委員正亮。您連任了,做太好,還是都沒有人要做?是做得很好。另外一位是柯委員志恩。謝謝。由我們兩位替大家服務,擔任第9屆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各黨團共同推選書:

本院各黨團共同推選

郭正亮委員

柯志恩委員

擔任第9屆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正亮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陳秀霞 

主席:現作以下宣告:第9屆第7會期召集委員由郭委員正亮、柯委員志恩擔任。

現在請本席主持會議。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時6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吳志揚  周春米  郭正亮  蔡培慧  邱泰源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王榮璋  吳玉琴  曾銘宗  

江啟臣  周陳秀霞 林靜儀  柯志恩  尤美女

主  席 郭委員正亮

列  席 郭副處長明政

記  錄 陳秘書小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議程報告事項均照議程草案編列通過; 各黨團提議增列部分:(民進黨黨團)()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1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條例草案」等24案及(國民黨黨團)(二十五)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共計32案照列。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二、請願案件

()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5案)

(第1案至第3案,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張坤和為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增訂參選人消極資格案。

2、張坤和為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聯名申請登記或政黨推薦、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政黨推薦,推薦之政黨得票數之和,提出建議案。

3、張坤和為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增訂乙項消極資格案。

(第4案及第5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4、張坤和為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三項提出修法意見案。

5、張坤和為建議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增訂第五款規定案。

()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至第4案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

1、陳建宇為不服花蓮地方法院裁定執行事陳情案。

2、黃進益為因酒駕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致遭撤銷肅清煙毒條例無期徒刑之假釋,逕定應執行滿25年4月,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陳請個案救濟案。

3、陳聖珠為有關107年度簡上字第174號案,及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張女士等人打人乙事,陳請協助案。

4、歐陽文隆為嘉義市政府強行於103年11月14日在彌陀路159號地面樓層加裝充電站,違反大樓開放空間騎樓、出入口不得有任何建物規定,對地檢署替管委會脫罪事陳情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9案,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張文蘭為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將民國106年復興南路及錦州街分期繳納之房屋稅8544元給予銷帳,並應將請願結果用紙本回覆至陳情人戶籍地案。(函轉法務部)

2、吳東穎為屏東監獄花費數十萬元施工按裝移動式床位,實際使用率為零,是設計問題還是如何?請釋疑案。(函轉法務部)

3、臺灣區棉布印染整理工業同業公會為檢送紡織印染整理業建請速檢討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連署書,提出三項訴求案。(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4、李慧曦為檢舉整體司法勾串抵擋人民陳情與申冤之所作所為,及請專案調查司法人員集體以偽造事證或引用偽造事證、集體舞弊操作判決等情事,提請涉案人員立即停職接受調查,並統一追究刑事責任,再交由刑事法院審理案。(函轉司法院)

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台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43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頂寮小段246-2地號等49筆土地、三峽區佳興段38地號等28筆土地、三峽區成福段成福小段313-1地號等34筆土地、板橋區埔墘段12地號等1.5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北市政府)

7、宋愛華為不服臺中市政府瀆職致業務上登載不實,影響住戶權益,聲請調查案。(函轉臺中市政府)

8、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台中市大雅區清雅段810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臺中市政府)

9、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高雄市大寮區翁公園段3991-2地號等2.6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

宣讀議程草案所列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8、12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6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證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4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9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3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31人擬具「國家綠道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林務局「軌道建設─中南部觀光鐵路」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林務局「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工業局「城鄉建設─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預算凍結百分之五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水利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導入中小企業儲能業者於花東地區設置儲能示範場域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強化與地方民眾溝通堅守土地正義原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移民署「保障寬頻人權」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項下「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災害防救資訊系統整合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營建署及所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客家浪漫臺三線」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安全建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及第2目預算各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數位建設─推動資安基礎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城鄉建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園社區化改造」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決議()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保障寬頻人權」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鐵道局新增決議()「軌道建設─都市推動捷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凍結「高鐵臺鐵連結成網」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財政部關務署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凍結百分之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標準」預算凍結百分之二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勢普查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五區國稅局「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臺北國稅局「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間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雄國稅局「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雄國稅局「直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雄國稅局「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雄國稅局「間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間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直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間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直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間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臺北國稅局「法務案件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臺北國稅局「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雄國稅局「機械設備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雄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雄國稅局「電子處理及應用」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電子處理及應用」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設備及投資」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雄國稅局「法務案件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雄國稅局「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法務案件處理」之「獎補助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法務案件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法務案件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審計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審計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審計部新、舊審計大樓耐震補強工程計畫」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密)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機密部分)」決議(二十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一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二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三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三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二三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新增決議(十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新增決議(十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預算凍結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預算凍結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2項決議()預算凍結案最高法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國史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預算凍結100萬元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考試院函送亟需本院第9屆第7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亟需本院在第9屆第7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之法案,請惠予優先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等10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書案等5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等3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臺灣交流協會間關於文化交流合作瞭解備忘錄」中、日文影本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廢止「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及「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案等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委員郭正亮、柯志恩當選第9屆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 詢 事 項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主席:目前為止無委員登記發言,所以作成以下決議:議程草案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通過。

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3案)

(第1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吳炳乾為針對民事訴訟法所訂裁判費顯有不當、不妥事陳情案。

(第2案及第3案擬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2.蘇禎廣為年金改革違背憲法平等原則,請退回勞工保險金條例修正草案,並促政府比照軍公教年金儘速改革案。

3.楊慧玲為建請非失能及未達失能7級標準之極重度和重度之身心障礙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得比照公務人員身心障礙退休年齡可於55歲申請退休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

1.林淑華為因重大弊案若提刑事自訴,律師不敢接案,無法落實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之權,改依民法第736條以和解手段,將本案以民事賠償條件來緩和刑事的訴追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133案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請願法第2條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權益維護,是否含人民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行政上權益維護案。(擬函轉行政院法規會)

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4條所稱法規範疇,及第1項、第2項規定之指揮、監督範疇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李念慈為再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本人8案,逐一示各案目錄清單及8案有何案事由,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主管事務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各項業務範疇,與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義務法規範及不正當態樣案。(擬函轉內政部)

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都市計畫法第1條立法目的,於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不影響居民生活環境之使用區,是否為住宅區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6.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依憲法身7、15、23條,於都市計畫實施後,原有合法建築物得繼續原有之使用,不得變更為不合分區使用,是否以不超出同分區容許對居民生活環境影響上限範圍內使用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7.李念慈為再請內政部提供本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內政部)

8.李念慈等為再請提供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各職務人員及專門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規定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內政部)

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規定,研考單位掌理管制考核、為民服務;地方行政機關處理陳情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處理方式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依內政部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營建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違失如何究責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1.李念慈等為再請內政部釋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106.06.28草案,刪除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所稱疑義、執行困擾為何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2.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築物,於高壓600V以上變電設備未設於經核准處所之裁罰程序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1條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依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是否以不超出該分區所訂容許對居民生活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內為使用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4-1條第4、5項,公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是否按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第2、3、6點辦理案。(擬函轉內政部)

15.李念慈等為營建署公務員李君違背職務,不提供當事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7次會議,審議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之全案資料事再陳情案。(擬函轉內政部)

1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組織,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所訂研考單位之中央監督機關為何案。(擬函轉內政部)

1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辦理民法第1189條遺囑申請繼承登記,是否對於未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39通知其到場辨識遺囑真偽?按民法第五編繼承審查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7條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應附文件,地政機關對自書遺囑申請繼承登記,及審查遺囑之真偽、內容是否依行政程序法、按土地登記規則審查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機關辦理自治事項、執行委辦事項,違反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是否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懲處受其監督公務員案。(擬函轉內政部)

2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37、55條地政機關執行土地登記經審查無誤始得登記,於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單獨申請提出遺囑或法院判決,應否依規則第55條審查內容有無符合民法規定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內政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備查事項,是否監督;核其實施有無符合國家法令?有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法或不當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2.李念慈等為再請究責內政部公務員南君等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認本人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證據之考績法責任案。(擬函轉內政部)

23.李念慈等為再請究責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107.06.06函指5訴願決定各案案由,亦拒示臺南市政府移該部案由公文影本,應究該恣意侵害人權憲法第24條規定責任案。(擬函轉內政部)

2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及原第132條之立法目的,是否規範中央及地方機關按土地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執行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33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保留農業地區,於無法農作地區稱,尚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1條使用?是否以不超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對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內為使用案。(擬函轉內政部)

2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規定繼承不動產於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之登記,自繼承開始起不逾法定登記之時效、時限,是否依民法、土地法規定,逾6個月未登記處罰鍰案。(擬函轉內政部)

2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7點,對已存在合法工廠依本要點劃為零星工業區,應如何處理案。(擬函轉內政部)

28.李念慈為再請內政部釋示74年函釋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時,准依都市計畫法41條辦理,有無違反憲法、民國89年訂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案。(擬函轉內政部)

2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內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內政部)

3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核、訂定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是否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核、訂定案。(擬函轉內政部)

3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8條規範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規定,於第74條規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牴觸都市計畫有關法令仍予發布,該發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擬函轉內政部)

32.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條「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依第10、13、15條規定,於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實施,是否最多分5期案。(擬函轉內政部)

33.李念慈為內政部地政司掌理全國土地登記及測量人員管理,督導地政風紀,是否監督全國各級地政人員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及改進地政風紀要點第8點告發案。(擬函轉內政部)

34.李念慈等為再請內政部法規會釋示72年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房屋,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妨礙目的較輕使用,應非不可;有無違反憲法、民國89年訂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案。(擬函轉內政部)

3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281號函釋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部分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宜先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再依民法第819條辦理持分移轉登記,先終止法律依據為何案。(擬函轉內政部)

3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107.01.04台內地字第1061357260號函,對臺南地政事務所請示之法院判決案,統一解釋法令並認定事實後,再指示處理原則,交由原機關處理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3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土地法第3、37、55、75條,地政機關對聲請土地登記案,於何種登記,無須審查其內容有無法律依據案。(擬函轉內政部)

3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內政部107.06.26令刪除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以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是否違反憲法、牴觸都市計畫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無效案。(擬函轉內政部)

39.李念慈為再請外交部提供本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外交部)

4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外交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外交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外交部)

41.李念慈等為請釋示經濟部90.09.06公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認定,於各類製造業之低污染事業,是否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附表認定案。(擬函轉經濟部)

42.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電業法第25條輸電配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所稱規定是否含應依同法第50條經公告實施之營業規章設置電業設備案。(擬函轉經濟部)

4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經濟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經濟部)

44.領航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有關林口發電廠採購招標案「林口發電廠卸煤碼頭港勤工作」,其招標過程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34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51條相關作業規定之疑慮再陳情案。(擬函轉經濟部)

45.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5點,所稱應本合法之法範疇及確實辦結定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4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財政部各級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財政部)

47.李念慈為再請財政部提供本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財政部)

48.李念慈為再請財政部長依司法院釋字第367號,釋示「汽車」因豪雨損害致「出售交易損失」,非申報維修費用,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災害損失」或「財產損失交易」疑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4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財產交易損失」,依第14條第7類所稱之財產及權利定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50.李念慈為財政部拒依所得稅法、釋字第367號解釋,「汽車」因豪雨損害致「出售交易損失」,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災害損失」或「財產損失交易」案。(擬函轉財政部)

5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教育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教育部)

52.李念慈為再請監督教育部部長檢核高教司包庇舉發病歷造假案,不監督成大醫院依醫療法等製作病人神經系統狀態紀錄表案。(擬函轉教育部)

53.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長提供管制考核科100年3月16日臺秘管字第1000031652號書函,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登錄之收發文檔案目錄案。(擬函轉教育部)

54.李念慈為再請交通部提供收文本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交通部)

5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彰化市大城、芳苑鄉海埔新生地興建國際機場面積12,000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交通部、彰化縣政府)

5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高雄市彌陀及梓官區海埔新生地興建國際機場面積3,600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交通部、高雄市政府)

57.李念慈等為請釋示行政機關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6條「不得拒絕」之禁止規定,或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者,是否依憲法第24條究責案。(擬函轉法務部)

5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第1145條第4款隱匿遺囑,於保管、知有遺囑繼承人,自遺囑生效,違反第1156等條文,須逾1年、3年、5年始屬隱匿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5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於繼承僅一筆區分所有公寓登記為公同共有;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由共有人之一承受;此共有人間之移轉,依民法819、828是否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等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6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是否屬行政助手?可否為執行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管事務,對外行使公權力、解釋法令之公文書承辦人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6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對指陳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之內容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應由行政院確認是否符合「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或應由法務部確認?或由行政院交議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62.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4章法規命令,於第150條第2項有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依第157條至第159條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於下級機關行政行為有無符合法規範;核定機關應否確定其核定內容案。(擬函轉法務部)

6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範公務員,如有違反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之行政違失,是否達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得申請其迴避?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應機關首長認定或人事單位認定案。(擬函轉法務部)

6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依民法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將遺囑通知已知繼承人,提示遺囑時效是否依同法第140條自繼承人確定6個月內案。(擬函轉法務部)

6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依法律設置之評議、訴願審議、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在職掌範圍,是否屬行使公權力?委員會決議應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案。(擬函轉法務部)

66.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63條、第164條所定一定地區土地重大公共設施特定利用……等,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釋字第156號解釋是否行政計畫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6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範疇;及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作要點進用臨時人員於對外行使公權力,是否刑法第10條第2項人員案。(擬函轉法務部)

6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增加負擔;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行政處分,依釋字156、742號解釋,應否依第96條載特定人,經依第100條送達,對特定人發生法律效果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69.李念慈為再請釋有關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衛福部受理地方機關通報流程為何?社工司辦理本人舉發台南市通報李立彰案結果為何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7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醫師法」是否規範醫師之資格、執業……,為醫事人員管理之法律?由何機關執行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71.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釋示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人員之職等、職稱、職系,及所簽具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內容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7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衛福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73.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提供王主任秘書、醫事司長、專門委員等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各職務人員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74.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遵照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示歷年經辦本人陳情案件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7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違背職務,不執行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法、醫師法,係由醫事司依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報行政院究責?或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究責或依刑事訴訟法告發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76.李念慈等為請釋示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2項規範通盤檢討,對無法農作土地,是否依農會法第四條,幾無水源、無法農業生產、無法農地利用,報主管機關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7.李念慈等為陳請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至科長間各職務,與農民組織科、農民福利科科長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李念慈為請監督農委會范姓公務員究責臺南地區農會認定農保資格,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農會法第4條,且拒示現地勘查紀錄表、照片,拒平面圖標示地號何處雜草叢生供比對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9.李念慈等為請究責農委會范姓公務員違背職務,拒依法監督臺南市政府、臺南地區農會審查農保資格;拒依行政程序法調卷查核舉發案有無符合法規範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0.李念慈等為就農委會范姓公務員不執行主管及監督事務,對臺南市政府包庇臺南地區農會違反農會法規定,不報行政院,亦拒依地方制度法第76條代行處理事陳情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農會法第32條第1項所稱總幹事之任務及應遵守法令範疇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2.李念慈為請釋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6、13點,陳情案件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是否由上級機關首長處理、或由首長交所屬其他適當機關處理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83.李念慈為請釋示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5點規範之專責管制單位所稱機關組織法規,是否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之研考單位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8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全國各級機關就其管有檔案目錄,應否完整送交並公布於國家建置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供公眾查詢等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8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檔案法第17條規範各機關對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是否由檔案管理單位提供閱覽、複製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8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國發會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8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文程式條例規範公務文書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7點,中央機關處理陳情案件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為何?行政院所屬機關如有不執行管制考核,是否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153點()由檔案管理局為法規範認定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8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152點()不符品質公文之認定與糾正、第156點獎懲、第159點按其所負責任有連帶責任者,應併核議,其適用之懲處法規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8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有關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之法規位階及該守則第2點所稱從事檔案管理相關業務之人員範疇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9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金管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李念慈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提供其調漲104年任意汽車保險保費報送金管會之費率資料予辦續保當事人,應依保險法裁罰並將裁處書以副本送達本人事再陳情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2.張至善為金管會違反期貨交易法,侵犯交易人受法律保護之權利,陳請調查公布期貨業與金管會違法事實過程與真相,返還107.02.06及02.09兩日期貨失去公正受害人民權益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李念慈為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收文本人歷次陳情文書之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通傳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9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應定期公開裁判書,其所稱裁判書之相關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9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司法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司法院)

9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99.李慧曦為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林姓法官違法審理,與同院張姓法官等人認事用法錯誤,陳請專案調查;並延伸調查未成年子監護權暨訪視業務台北市社會局及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是否有勾串或違法情事案。(擬函轉司法院)

100.李念慈為陳請考試院提供經辦本人有關歷年陳情之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考試院)

10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考試院各級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考試院)

102.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考試院訂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之公務人員範疇;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之法範疇及人權保障之法規案。(擬函轉考試院)

10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考試院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所稱職權之定義案。(擬函轉考試院)

10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對人民陳情案件作成有無符合法規範之事實認定,依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2點,案件實質妥處之管制期限為何等疑義案。(擬函轉考試院)

105.李念慈為請釋示考試院第2組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機關組織法規中,何職系之人員可擔任4303檔案管理職系之職務案。(擬函轉銓敘部)

10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是否屬行政助手?可否為執行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管事務,對外行使公權力、解釋法令之公文書承辦人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10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所稱長官之法規範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10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於處分之法令為何案。(擬函轉銓敘部)

10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職務說明書,是否規範法定職務工作內容之人事管理規定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11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規範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於公務人員職務行為違反憲法與政府法令,是否對國家不忠誠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11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第2組發布之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主管醫政職務,屬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中,3903衛生行政職系、7902衛生技術職系、6803衛生檢驗職系之何種職系案。(擬函轉銓敘部)

112.李念慈等為再請考試院提供第2組組長至第1科各職務人員職務說明書,及組長(參事)職務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誓言內容案。(擬函轉銓敘部)

11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監察院及所屬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監察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監察院)

11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桃園市龍潭區龍源段1754、1758地號等65筆土地、龍潭區龍源段528等地號等65筆土地、龍潭區南坑段470地號等64筆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桃園市政府)

115.李念慈等為陳請提供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處長至科長間各職務,與地價科科長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11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斗六市咬狗段458-10等地號等5筆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11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嘉義市北門段四小段213-215地號面積0.0522公頃土地(成仁街178號全棟作為無碳綠能辦公大樓),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嘉義市政府)

11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研考會主委、專門委員、管制考核科長、綜規研展科長等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職系、職等,及其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之誓言內容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19.李念慈為請臺南市長依法究辦衛生局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拒補發該局經辦本人歷次陳情案有關公文及附件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0.李念慈等為請臺南市長依法究地政局未示主管土地登記審查於部分繼承人提自書遺囑申辦繼承登記,對未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應否依行政程序法、民法、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1.李念慈為請釋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該府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處理方式為何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3.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政府釋示委託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道路拓寬地上物,應遵行業務法規及中央、地方政府查估法規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4.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局長至科長等人、社會工作及家庭福利科各職務說明書,及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內容之行政責任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5.李念慈為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究責臺南地區農會認定農保資格,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農會法第4條,且拒示現地勘查紀錄表、照片,拒平面圖標示地號何處雜草叢生供比對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6.李念慈為請釋示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6條所訂臺南市政府編制表職稱參議,由市長派兼任永華聯合服務中心主任之郭姓參議,有無受有國家俸給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7.李念慈等為陳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釋示安南區於鹽水溪及嘉南大圳間長和路一段,何處有灌溉、養殖水源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8.李念慈為請究辦臺南市政府研考會公文檢核法制處人員違反國家法令,拒示其稱因繼承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人之任一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事,是否符合中央法令等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29.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政府釋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所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相關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30.李念慈為請臺南市長究責衛生局陳姓承辦人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歷年經辦本人舉發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31.東風新聞社為本社記者謝安育採訪高雄市岡山區市立圖書館,遭竊6粒鑽石與機密資料事陳情案。(擬函轉高雄市政府)

132.許新化為座落舊庄段1016號土地編定為農田圳溝用地,占用人洪啟能沒有承租土地且變更為停車場供火車池上飯包使用,占用部分再請處理案。(擬函轉屏東縣政府)

133.陳建宇為不服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分駐所林姓警員濫用職權案。(擬函轉花蓮縣政府)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有無臨時動議?(無)無臨時動議。

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2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