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星期三)9時至12時5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為洲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8年2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12時50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昭順  趙正宇  陳怡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麗蟬  劉世芳  吳琪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毓仁  張宏陸  呂孫綾  李俊俋  林為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蕭美琴  鍾佳濱  江啟臣  林奕華  曾銘宗  童惠珍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蔣萬安  鍾孔炤  吳志揚  沈智慧  何欣純  蔣乃辛  陳明文  何志偉  周春米  羅明才  周陳秀霞 陳賴素美 林德福  蔡易餘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民政司司長

林清淇

 

戶政司司長

張琬宜

 

主任秘書兼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主任

陳茂春

 

地政司司長

王靚琇

 

總務司司長

施明賜

 

人事處副處長

姜碧琳

 

政風處處長

于建國

 

會計處處長

林順裕

 

統計處處長

饒志堅

 

參事兼秘書室主任

王銘正

 

資訊中心副主任

嚴文常

 

警政署署長

陳家欽

 

刑事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營建署署長

吳欣修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李登志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鍾銘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劉培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游登良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楊模麟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曾偉宏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詹德樞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謝偉松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主任

洪啟源

 

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

陳興隆

 

消防署署長

陳文龍

 

役政署署長

龔昶仁

 

移民署署長

邱豐光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黎文明

 

建築研究所所長

王榮進

 

空中勤務總隊總隊長

董劍城

 

土地重劃工程處處長

李舜民

 

國土測繪中心主任

劉正倫

主  席:張召集委員宏陸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陳品華

   專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委員黃昭順、趙正宇、陳怡潔、蔣絜安、林麗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劉世芳、洪宗熠、張宏陸、許毓仁、吳琪銘、曾銘宗、李俊俋、江啟臣、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沈智慧、鍾孔炤、呂孫綾、林為洲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為洲、林德福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為淡海新市鎮過去以紓解臺北都會區中心成長壓力,解決都會區住宅不足及房價飆漲問題,於1992年以淡水為特定區域開發基地進行開發。但目前僅完成第一期工程中第一開發區及第二開發區之土地徵收、整地、道路公共設施,淡海新市鎮發展停擺已久,而新北市政府去年年中曾發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就淡海新市鎮後續權責與開發事宜進行磋商,迄至目前,仍未有效進行協調,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於一個月內與新北市政府,針對淡海新市鎮後續轄管及開發等相關業務進行協調檢討,以利淡海新市鎮後續相關發展,創造中央、地方雙贏的開發政策。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張宏陸  洪宗熠

決議:除「一個月內」修改為「二個月內」外,餘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稍後再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

進行本日議程。

邀請內政部部長、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次長、交通部次長就「酒駕猖獗─如何有效杜絕酒駕與執法之具體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報告。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至貴委員會報告,深感榮幸。謹就「酒駕猖獗─如何有效杜絕酒駕與執法之具體措施」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酒駕現況分析

一、執法分析

各警察機關107年取締酒駕10萬1,202件,移送法辦5萬7,826件,與近5年取締違規與移送法辦件數相較,雖呈現略微下降之趨勢;惟每年取締件數均在10萬件以上,移送法辦件數則約在6萬件左右(如附表1),執法強度未減。但仍有民眾心存僥倖,喝酒不開車的觀念仍待加強,本部警政署將持續督導各警察機關嚴正執法。

附表1 103-107年取締酒駕及移送法辦件數統計表

 

年度

取締酒駕件數

移送法辦件數

103年

115,253

67,772

104年

107,372

65,449

105年

104,756

62,959

106年

103,670

60,993

 

107年

101,202

57,826

製表日期:108年3月4日

二、肇事分析

107年酒駕肇事死亡100人,受傷人數5,583人(如附表2)。

附表2 103-107年酒駕肇事死亡及受傷人數統計表

 

年度

死亡人數

受傷人數

103年

169

9,135

104年

142

8,120

105年

102

6,993

106年

87

6,160

 

107年

100

5,583

製表日期:108年3月4日

貳、防制作為

一、嚴格取締酒駕,宣示執法決心,絕不打折

本部警政署每月規劃全國同步取締酒駕勤務至少2次,並要求各警察機關針對轄內易發生酒駕肇事之時段、車種及路段,妥適規劃勤務部署,落實「區域聯防」機制,強化機動巡邏攔檢,以維護交通秩序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呼籲首長重視,落實督導考核

本部警政署每半年及每季將「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分析統計表」,函發各地方政府首長及警察局長親啟,針對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增加之警察機關,要求專案檢討勤務規劃、分析事故原因與研提策進作為,共同防制酒駕肇事案件。

三、邀集主管機關,改善交通工程

要求各警察機關邀集交通主管機關,針對轄區酒駕死亡事故實施現地會勘,檢討分析交通工程缺失,研議改善(如加強道路燈光照明、設置緩衝及防撞設施、合理調整號誌秒差等)方式,以減少酒駕自撞傷亡案件及傷害程度。

四、強化宣導作為,籲請民眾守法

近年來酒駕案件雖有下降,但降幅仍低,我們應該從他律轉為自律,並讓民眾了解,所以宣傳非常重要。為改善交通安全及秩序,本部警政署訂頒「交通安全宣導執行計畫」,要求各警察機關透過電視(廣播)節目(公益託播、警廣專訪等)、廣告(電子看板、電視牆、捷運、客運或火車站燈箱,張貼宣導海報等)、專題演講(成立交通安全宣導團深入機關、團體、社區、學校等宣講)與網路等管道,積極辦理交通安全宣導活動,其中針對防制酒駕宣導作為,107年警察廣播電臺辦理2,425次宣導專訪,播放相關宣導插播帶1萬9,703次,以擴大宣導效果。

五、加強教育訓練,提升執法品質

製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及「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納入學科常年訓練教材,並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勤前教育宣導,加強員警專業訓練,以提升執法品質。

、配合修法,重罰酒駕

據交通部統計,103年至107年駕駛人酒駕再犯計21萬0,126件,比例高達38.1%,所以防止累犯及再犯是相當重要的課題。酒駕再犯肇事案件時有所聞,目前法務部及交通部針對防制酒駕修法方向,均朝向加重累犯之刑(罰)則。

為有效嚇阻酒後駕車行為,大院第9屆第3會期已一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並於108年2月26日就草案內容進行朝野黨團協商會議。會中決議除對酒駕、酒駕再犯、酒駕拒測、酒駕拒測再犯(含闖越酒測攔檢點)加重罰則外,並增訂對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應沒入車輛、駕駛人酒駕同車乘客處罰及酒駕再犯重新考照後應駕駛具特殊識別號牌與裝置酒精鎖之車輛等規定,本部警政署將積極配合該部政策辦理,相信應該可以有效地由他律慢慢變成自律,以防止酒駕的發生。

肆、結語

在政府相關部會共同努力下,酒駕肇事傷亡案件雖已逐年遞減,但仍相當多,為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本部警政署將持續嚴正執法,並請各地方政府透過道安會報機制,共同維護交通秩序,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不吝指教,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報告。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司法院奉邀就「酒駕猖獗─如何有效杜絕酒駕與執法之具體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詳細的報告如書面,以下做簡要的口頭報告。

立法院在102年6月11日為了對酒後駕車的行為人能夠產生一些嚇阻的效果,曾經進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相關規定的修正,將一般酒駕的標準從實務上運作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降低到0.25毫克,法定刑度也提高了。

在102年的修法之後,司法院統計了相關的數據,我們先就酒駕的相關件數、酒駕的人數、法院的量刑等3方面向大家報告,以了解修法之後是否確實發揮減少酒後駕車犯罪的目的。從103年到107年相關的司法統計數據,在繫屬法院的酒駕案件中,單純的酒駕案件在103年是6萬6,000多件,107年下降到5萬4,000多件;酒駕致死的案件從103年的139件,下降到107年的114件;酒駕致重傷的案件從103年的26件下降到107年的18件。至於下降的幅度,以繫屬法院的案件來說,大概下降了18%,重傷的部分大概是30%。

其次,在酒駕人數方面,繫屬法院、被法院判決有罪的被告人數,就單純酒駕的部分,103年是6萬6,608人,一直到107年,每年都遞減3,000多人,這4年間就遞減1萬2,000多人,下降的比例達到18%。

至於法院的量刑部分,法官在量刑時都要考量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就酒駕致死的案件而言,法官在量刑的時候,除了依法審酌被告是否有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有沒有因為和解來賠償(譬如被害人家屬獲得賠償之後予以寬恕)、是否有刑法第五十九條的法定減刑事由以外,還要看整個案件中被告的惡性及吐氣所含酒精的程度、被害人對整個車禍案件有沒有過失的事由等等刑法第五十七條課刑情狀的事由,所以法官一定要考量所有的相關事由做妥適量刑。

根據103年到107年之間的統計數據,以酒駕致死的案件來看,地方法院的宣告刑度大概從28.77月一直提高到37.25月,所以就法院的量刑部分也有從重量刑的趨勢。對於量處重刑的部分,量刑為7年到10年、5年到7年等從重量刑的案件數也有提升。

從以上3方面來看,修法之後我們想要達到減少酒後駕車犯罪的目的似乎仍然有限,並未發揮很大的功能,司法院就這部分也有一些積極的作為。第一,為了讓法官量刑可以融入國民的法律感情,所以對於酒駕犯罪的刑法裁量,本院於去年建置了一個「不能安全駕駛罪」,也就是單純酒駕罪的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為了建置這個系統,我們邀請審、檢、辯、學、相關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一些焦點團體,共同討論這個量刑到底要有哪些關鍵的因子讓法官可以從重量刑,使法官的量刑與民眾的法感趨於妥適、一致,所以我們提供這個系統給法官參考。其次,我們在去年7月也訂定了一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參考要點」,供法官在具體個案的時候能夠參酌。針對這個系統及參考要點,我們在近期也將規劃分區大規模地進行研習,讓法官更認識清楚並積極地加以應用。此外,我們近期也可能會去研修有關量刑的調查及辯論程序的修法,這是參考大法官釋字第775號的解釋,希望做一個修法,讓法官的量刑更妥適。

最後,對於酒駕犯罪,司法院希望法官的量刑都能夠罰其當罰、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我們會跟大家一起共同努力,來建構有效遏止酒後駕車犯罪的刑事司法,確保民眾的生命、身體及財產的安全。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現在請法務部蔡次長報告。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國人對酒駕已達零容忍的程度,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酒駕猖獗─如何有效杜絕酒駕與執法之具體措施」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剛才司法院葉副秘書長提到要尊重國民的法律感情,國人對於酒駕造成的人命傷亡已達不能容忍的程度,重刑固然不是唯一的手段,但卻可以威嚇一大部分酒後駕車的肇事者。為了遏阻不能安全駕駛的肇事行為、改變國人酒後駕車的不良習性,本部已於2月27日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研議,將在下禮拜一的院會中討論,並儘快移請大院審議。未來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如果能順利通過大院審議、完成立法,較諸於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屆時我國的法定刑度是最重的,我相信絕大部分酒後駕車的不良習性會有一半以上受到遏阻。

這次本部修法的重點為:曾犯酒駕之罪者,不管是否有肇事,只要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犯酒駕肇事因而致人於死,我們認為這種惡性形同殺人,最重可以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完全等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的罪責;如果造成重傷,我們也把刑度從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我相信經過法定刑度的提高,懸為厲禁,讓國人喝酒後看到這個法條就不敢再輕易去駕車。

當然,重刑、亂世用重典大概是一般人的通識,問題是有時候單純重典也不一定能夠完全解決問題,所以要有一些配套。比如酒駕者犯案之後,所駕駛的兇器、道路交通工具不問屬其所有與否,都可以沒收,但是我們也要考量其他的情況,比如沒收出借、出租的車輛是否有過苛的情況,未來法官仍然可以裁量不予沒收。

鑑於諸多各國的立法例,我要再次強調,此次修正如果通過以後,我國的酒駕刑責將是全世界最重的。未來在相關政策規劃及修法方向上,我們認為酒駕肇事是一個社會問題,除了重刑威嚇之外,不可以靠刑罰這個單一手段,另外還要有一些多元解決的配套方式,比如加裝酒精鎖,日前我們也跟交通部共同開會研議可行的方案;其他如推廣酒癮戒治處遇服務的方案等。日前我們也促請各地檢署檢察官在向法院求刑的時候,如果符合條件,要多多去聲請禁戒處分。

本部推出諸多措施,希望能夠有效遏阻酒駕,不過仍需多方、社會、各部會的搭配,加上多種的配套措施,才能有效根絕酒駕肇事,保障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以上報告,敬請卓參,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報告。

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酒駕猖獗─如何有效杜絕酒駕與執法之具體措施進行報告,酒駕防制向來係本部重點施政工作,除積極與各地方政府透過道安體系,宣導各界及民眾「酒駕零容忍」觀念,以遏止駕駛人違規僥倖心理,並配合大院適時研修相關法令,謹報告說明如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現行酒後違規駕車相關法令

現行酒後駕車等嚴重違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係有涉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刑事罰刑法第185條之3之處罰,而酒後駕車肇事致死之行為將優先依刑事法律論處,以下謹就本部權管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說明如下:

(一)為更有效防制酒後駕車肇事,102年3月1日修正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如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考領。若為駕駛營業大客車之駕駛人有上開應受吊扣駕照之情形者,則係直接處罰吊銷其駕駛執照,且4年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二)又自102年3月1日起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有2次以上酒駕累犯違規、不依告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測試者,除以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外,並即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嚴格對累犯者予以加重處罰。

(三)為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之共識與期待,配合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本部已會同內政部配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更嚴格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限制各駕駛人,期藉由前開作為遏阻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之行為。

貳、我國酒後駕車現況

一、近5年酒駕事故30日內死、傷人數統計如圖1、圖2,近年死傷人數皆呈現下降之趨勢,顯見透過道路交通管理法令修正加重酒後違規駕車處罰及執法機關擴大辦理取締酒駕大執法工作,對於酒後違規駕車行為係有嚇阻效用。

二、近5年內酒駕累犯統計

酒駕再犯(即5年內2次以上)人數約占2成,件數近4成。

 

三、本部公路總局所轄各區監理所站亦持續辦理酒後違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作業,104年至107年已分別開設1,419班、1,520班、996班、1,454班,總計已完成講習計304,471人次,每月平均開設112班。

參、防制酒後駕車作為

一、延長酒駕道安講習時數(自106年3月1日起)

(一)酒駕道安講習初犯班: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情形者,講習時數由4小時延長為6小時。

(二)酒駕道安講習再犯班:104年8月1日以後一年內因違反前揭條款2次以上之汽車駕駛人,講習時數由6小時延長為12小時。

(三)課程內容:交通法令與安全駕駛、肇事預防與處理與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酒駕生命教育、酒癮預防與治療及問卷調查,戒酒案例分享、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以及影片宣導等。

二、辦理再犯班實地教育

(一)強化矯正酒駕違規行為講習效果,提供民眾更多面向之生命再教育課程,目前地點多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本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於106年9月27日至臺北市政府殯儀館進行實地課程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殯葬處同仁工作心得分享及實地訪視等);另臺北區監理所預計於108年將規劃前往板橋殯儀館進行參訪,並使用其中禮儀廳,由臺灣酒駕防制關懷協會理事長親自講授生命教育課程。

(二)與民間社團合作、樹立文化,至指定處所實地教育地點依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辦理,106、107年共辦理101、122場次、參加1,845、3,248人次。

三、酒駕案件加速裁罰

(一)本部公路總局已函請轄屬各區監理所對於酒後駕車違規未依法到案接受裁處案件,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優先執行裁決。

(二)對於酒後駕車違規同時涉及刑法處罰案件,逾半年後仍未依法到案接受裁處案件,本部公路總局已函請轄屬各區監理所應按月持續追蹤司法機關辦理情形,依法於刑事處罰程序終了後依行政罰法規定裁處。

四、與衛福部推動酒精成癮治療

透過醫療專業人士向參訓者解說酒癮戒治及轉介之具體流程,105年及106年分別成功轉介酒癮戒治者229人、211人,共計440人。

五、鼓勵民間企業與團體自律,辦理宣誓活動,納員工守則

(一)交通部暨企業自律宣誓不酒駕我行:為樹立不酒駕文化參照日本作法,鼓勵企業團體訂定自律公約、宣誓杜絕酒駕,於106年12月21日辦理「不酒駕我行」交通部暨企業自律宣誓記者會,現場計有55家企業響應簽署,迄至今321家企業機關公司行號簽署。

(二)民間響應宣誓「不酒駕我行」:另於107年7月28日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不酒駕我行」宣示募集記者會,現場有42家民間企業加入,線上募集人數已達7萬8千人。

六、深根教育─不酒駕觀念

(一)每年針對國小學生以創意互動競賽宣導,進而影響家長。

(二)製作宣導短片及廣播帶,並利用網路臉書行銷。

(三)大專生徵選酒駕影片。

(四)運用各種媒體通路持續推廣「酒駕零容忍」宣導安全回家方式如指定駕駛、代客叫車、親友接送、改搭乘大眾運輸。

肆、建議修法方向

一、 大院委員針對酒後駕車之防制已有相關提案並於106年4月26日初審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最低罰鍰額度及酒駕違規累犯加重處罰。

(二)提高拒絕酒測者除罰鍰額度,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立刻沒入車輛、吊銷駕照。

(三)新增處罰同車乘客及酒駕累犯者限駕特殊識別車牌車輛。

(四)新增酒駕被害人對加害人之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

(五)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除仍受一定期間不得重新考領限制外,須再經醫療機構完成酒癮或酒精戒治治療。

二、行政院107年10月11日函送大院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增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可收取費用規定,未來將朝向增加酒駕違規者負擔,須自行付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近年來酒駕肇事屢屢發生憾事,且酒駕違規案件居高不下,顯見現行法令仍有須努力精進之處,本部對於酒駕行為係採零容忍態度,任何有助於嚇阻酒駕行為之修法,當屬全力支持。大院委員相關提案業經108年2月26日朝野黨團協商獲有共識,朝向提高酒駕罰鍰、拒絕酒測罰鍰、增訂沒入車輛、同車乘客連坐處罰、酒駕二次以上需駕駛特殊車牌及配置酒精鎖車輛、被害人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及酒駕遭吊銷駕照重新考領時需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等相關措施,本部將配合大院綜合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事宜並嚴格的執法。

伍、結語

綜上說明,為防制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行為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本部、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政府等相關部會均相當重視酒後違規駕車事故之嚴重性,除藉由各項完備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與持續透過全國道安體系宣導教育民眾建立酒前、酒後不開車之觀念,時時提醒民眾注意,以遏止駕駛人違規僥倖心理,達到酒駕零容忍之目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如果要提出臨時提案,請於11時前提出,於詢答完畢後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今天排了「酒駕猖獗─如何有效杜絕酒駕與執法之具體措施」這個專題報告,本席要在開始質詢之前先關心一下警察的權益,昨天報紙有報導一則新聞,就是上天的好福氣走了!部長知道本席在講什麼事情嗎?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就是新竹一位警察的事情。

洪委員宗熠:對,這個警察的名字叫吳天福,他家在彰化縣的埤頭鄉,就是本席的選區,本席在昨天早上也有特別去他家裡致意。我們現在都很關心警察過勞猝死的問題,在我昨天去他家裡的時候,家屬有講到他是趴在值班台上,但是他們覺得如果媒體沒有很確定這整件事情,報導的內容就不應該這樣寫。未來對於這樣的問題,警政署是不是會有一定正確的回應?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請警政署的公關室以後要注意,如果新聞的內容跟事實有出入的話,我們會立即發新聞稿來做相關的說明,我現在就立即指示,請黃家琦警官要記得去處理這件事情。

洪委員宗熠:署長,你什麼時候會過去?是不是可以先知會一下本席?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我要安排一下時間,因為最近都要在立法院備詢,我會抽空去致意。

洪委員宗熠:我知道你最近比較忙,本席昨天去的時候心裡滿難過的,因為一直看到很多優秀認真的員警在工作的時候這樣子走了,你們後續要怎麼去協助其撫卹的問題?

陳署長家欽:有關撫卹金的部分,無論是一次性的或月撫金,我們都有加10%,這是根據退撫法第五十三條因公死亡的規定來從優撫卹,對於這個同仁這樣因公死亡,我們感到非常難過,新竹市警察局也開始為他辦理相關的喪葬事宜,而且也會全力為家屬爭取撫卹。

洪委員宗熠:本席相當肯定部長和署長,因為你們在上任之後一直為員警爭取權益,署長,你2月23日在你的臉書有發文,請你講一下你在臉書上所發表的內容。

陳署長家欽:有很多人對於我們過去的勤務安排有意見,如果安排不當,士氣當然就會低落,而且會讓同仁過勞,為了解決過勞的問題,我們重新律定整個勤務的編排,一定要合理,讓同仁可以快樂的工作並為民服務,所以就是以8個小時為原則,但是因為各地的狀況不一樣,所以應該要因地制宜,不要超過10個小時,就是原則上8小時,而且不能超過10小時,不過還是要彈性的安排,譬如說有些年輕人剛畢業,他沒有結婚,他家也不是在他服務的地方,讓他整天都休息也不是辦法,有很多年輕的同仁主動願意多一點犧牲、多一點奉獻,我們就同意他工作12個小時,但是一定要被准許而且要大家都有共識以後才讓他上班12個小時,像這樣的安排已經很人性化了。另外,我們還有一些人性化的措施,讓員警在生日那一天上班滿8個小時就在4點或6點下班,這樣可以讓家人為他慶生。

洪委員宗熠:署長,我有跟基層員警聊過,他們原則上可以接受這樣的措施,但是你沒有考慮到他們長久下來休息的時間有沒有固定,他們在第一天、第二天甚至第三天執勤的時候其實根本就沒有辦法好好睡覺,因為他們的身體完全不能適應,這是基層員警講的,所以我覺得對這個部分也要想辦法看看到底要怎麼克服。

陳署長家欽:我們已經有定出一個禮拜先針對勤務編排看看。

洪委員宗熠:可是才一個禮拜身體就可以適應嗎?

陳署長家欽:我們每個禮拜都要進行滾動式檢討,本署都有隨時跟各縣市警察保持聯繫,一定要讓同仁在上班的時候精神飽滿,所以要讓他們能夠充分的休息,這樣他們才有辦法專注於工作並為民服務,我們對這一點一直都在注意,也會做滾動式的檢討。

洪委員宗熠:部長、署長,本席剛剛一開始就有肯定你們對員警的照顧,我覺得既然你們有一些好的想法,就要儘快去落實,本席認為應該要這樣做。

另外,蔡次長剛剛說法務部針對再犯的部分已經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不管是造成輕傷、重傷甚至死亡,我們都已經要提高刑責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洪委員宗熠:其實本席也很關心再犯的問題,因為我覺得再犯已經是蓄意、已經是故意了,你們這一次提出修法大概是規定要如何加重?

蔡次長碧仲:我剛剛也有跟大家報告,這一次我們對再犯加重刑責的結果大概在全世界的立法例裡面最為嚴苛,所謂的再犯不一定是肇事,如果曾經有酒駕、構成公共危險罪就是再犯。也就是說,如果在之前就已經有這樣的紀錄,在美國加州就會認為你有經過一定的程序,可以確認你已經知道酒駕的危害,你還把這個交通工具開到馬路上,像這樣就已經形同殺人的惡性,所以這一次我們最重要判到死刑。

洪委員宗熠:次長,本席認同這種做法,本席也有提出這樣的版本,因為我認為如果是再犯,既然他之前已經犯過一次並接受處罰,結果他第二次又再犯,我覺得這樣就真的不能再原諒他了!所以本席支持次長剛剛講的做法。

另外,剛剛內政部長也有報告了,其實這幾年有很多酒駕的人在5年內再犯,違規的次數逐年遞增,違規的人數也逐年遞增,所以我覺得如果不去修正現有的法令,其實沒有辦法好好處理酒駕的問題。

蔡次長碧仲:非常同意。

洪委員宗熠:所以本席認同這一次法務部所提出來的這個修正方向,謝謝。

蔡次長碧仲: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秘書長,你在報告裡面有提到從103年到107年因酒駕被判決有罪的人數已經逐年遞減,然後也有提到法院對於酒駕致死傷案有從重量刑的趨勢,既然在我們現有的法律規定之下酒駕被判決有罪的人數已經逐年遞減,而且也有從重量刑的趨勢,為什麼你在結論裡面特別說你們仍然同意酒駕犯罪的刑責裁量要有更積極的作為或加重量刑?這就表示現在的法律不足以遏止酒駕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對不對?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結論會這樣寫,主要就是因為我們想要提供給法官一些更精緻的量刑參考。

劉委員世芳:你知道一個酒駕案件從發生到最後判決定讞,通常已經過了多久的時間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這個還要再去統計一下。

劉委員世芳:應該都是經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我的意思就是說,其實在肇事的當下才是我們要處罰的重點,而不是在事後再去看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譬如說剛剛法務部有提到要變成殺人罪等等,我要探討的就是這個問題。

部長,你有沒有在喝酒?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我已經大概20年不喝酒了。

劉委員世芳:你曾經有喝過酒嗎?

徐部長國勇:在20年前。

劉委員世芳:所以你應該知道喝酒喝到醉茫茫的感覺。

徐部長國勇:我知道。

劉委員世芳:如果喝酒喝太多或吸毒導致心智喪失,在酒測呼氣時的酒精濃度過高,都已經沒有辦法開車門,但是這些人還勉強的打開車門並把車鑰匙插進去然後開車上路,結果最後肇事了,那這些人在當下有受到人權保障嗎?我們還保障他們可以拿到駕照、可以開車、可以上路、可以看紅綠燈、然後可以安全無虞的回家或行走嗎?

徐部長國勇:人權保障當然是在各個方面都會存在,但是就在這個當下,因為他已經犯罪了……

劉委員世芳:他還沒有犯罪,他只是喝醉酒、打開車門並開始開車而已

徐部長國勇:委員是說在先前的行為嗎?

劉委員世芳:是,在還沒有測出他的酒精濃度之前,都是讓他們可以安全上路嘛!

徐部長國勇:如果從外觀發現他已經可能……

劉委員世芳:對,就是心智模糊甚至喪失。

徐部長國勇:我們有要求這些泊車的人不要把車鑰匙交給他。

劉委員世芳:對,重點就是在這個地方。

徐部長國勇:我們現在有開始這樣處理。

劉委員世芳:蔡次長,你有在喝酒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我有。

劉委員世芳:在喝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可能連語言能力都開始出現狀況,我相信如果你有喝酒的話就一定不敢開車、也不能開車,對不對?

蔡次長碧仲:對。

劉委員世芳:其實我們現在的重點不在於要加重他們的刑責,而是如果這個人喝了酒,不管他是在社交或其他場合喝酒,就儘量不要讓他可以開始駕車。我要跟各位講,世界各國都有加重其刑,不管是傷人或致死,之前有刑警局司法科的組長提到我們可不可以仿效中國大陸的方式,也有立委提到,如果知道他已經酒駕的話就先關3天,在中國大陸是酒駕就先關15天,先讓他們沒有行動的自由,這樣有沒有違反我們對人權的保障或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我們大概沒有辦法用刑法,我們可能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本席要就教你們3位法界的高手,請問你們有什麼樣的看法?

徐部長國勇:我贊成委員所講的,但是這個要由主管機關……

劉委員世芳:我現在就是要探討這個問題,除了主管機關,我們立法委員也有立法權,我是想問你的想法是怎麼樣?

徐部長國勇:因為這牽涉到人身自由,所以一定要以法律規定,一定要修法。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所以我才直接提升到人權、人身自由的層次,因為他這樣已經是在準備犯罪,構成預備犯,可能會在路上撞到誰或甚至自己自撞,所以我認為可不可以先讓他失掉一部分的行動自由,讓他酒醒了以後,叫他家人來領回,叫他公司不管是老闆還是其他的會計小姐再來領回去都可以嘛!有沒有可能用這樣的方式?否則,坦白講,你已經肇事了,人都已經受傷甚至是歸西天了,裁判從重量刑或是要賠多少,對家屬來講都是很沉重的負擔,為什麼不在當下的時候,對於酒駕的預備犯就有這樣子的一個適法性的探討?

徐部長國勇:因為預備犯就是會比較……

劉委員世芳:他會說他不是故意的啦!

徐部長國勇:因為如何認定預備犯的預備行為,在構成要件上要嚴謹一點。

劉委員世芳:構成要件就是他酒駕,然後已經有產生譬如……

徐部長國勇:這個當然就沒有問題,但是拘役還是要由司法院……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這個是量刑的輕重,所以請法務部來看一下好不好?你也知道中國大陸的酒駕是拘留15天嘛!

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我非常贊成,但是不宜太久,對於中國大陸的15天,其實一個人喝了酒當然是很可惡,但是你給他……

劉委員世芳:不會15天以後才酒醒啦!這個大概已經中毒了啦!

蔡次長碧仲:關15天太久了,因為很多人……

劉委員世芳:那你覺得要多久?

蔡次長碧仲:我覺得3天是適合的,其實喝了酒以後發生這種事情,這非常值得來研議,但因為這個有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我們也要尊重……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我們可以叫做保護性的約束嘛!

蔡次長碧仲:對,我們尊重主管機關交通部的意見,我們非常同意。

劉委員世芳:你認為應該放在交通部,還是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放在內政部或交通部,哪一個會比較好?

徐部長國勇:這個其實都可以,不過因為他是涉及到駕駛的行為,所以放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能會比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好一點,如果以整個來講的話。

劉委員世芳:我跟你講,你如果是只喝一瓶啤酒,碰到紅綠燈都可以正常行使沒問題,但是被警察抓到以後,有這個酒精濃度或者是看狀況以後,也許跟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有相關啊!

徐部長國勇:當然,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比較籠統的,它是屬於一般性的,而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會比較屬於專業的,這個因為是屬於酒駕的部分……

劉委員世芳:所以兩位都同意如果有酒駕,超過一定程度或者是交通警察看出來,一定要關3天,這是可行性的?我不知道保護性約束……

徐部長國勇: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把這個部分加進去就可以了。

劉委員世芳:這樣比較快嗎?

徐部長國勇:現在這個條文已經在大院處理了,您可以提出修正動議,看要怎麼處理。

劉委員世芳:所以內政部跟法務部都同意酒駕用保護性約束……

徐部長國勇:這樣會比社會秩序維護法還要快。

劉委員世芳:放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比較快?那要回去交通委員會了。我是比較希望社會秩序維護法也能一起啦!

主席:今天交通部的官員也在。

劉委員世芳:那請次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這一點交通部非常贊成,我們上個禮拜剛通過朝野協商,所以相關的條文也送到大院。

劉委員世芳:有包括這個嗎?

黃次長玉霖:這個沒有包括。

劉委員世芳:那不一樣啊!

黃次長玉霖:如果委員也提案,我們會支持。

劉委員世芳:你可不可以提出來?把它放上去好不好?我的意思很簡單,你要喝酒,那你就不要開車,對不對?開車就不喝酒嘛!不要等發生事情的時候才加重量刑啦!對於剛剛報告的量刑,其實其他國家還有更嚴苛的,不一定是只有台灣啊!如果三個部會都贊成,司法院也不會反對的話,我建議把它放進去,不管是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是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我們都贊成,好嗎?

黃次長玉霖: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交通部這週推出防杜酒駕新招,讓酒駕累犯到殯儀館上課體驗震撼教育,在你看來,你覺得這樣的做法有效嗎?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這有正反兩面的意見,當然……

陳委員怡潔:那你覺得是正面的意見大於負面的意見,還是……

徐部長國勇:這部分因為沒有做相關的調查,我不曉得,不過兩邊的意見我都聽到了。

陳委員怡潔:你個人的看法呢?

徐部長國勇:因為這個會讓他心裡毛毛的,會產生一種震撼作用,但是有人認為對往生者也許……

陳委員怡潔:有一種不尊重嗎?

徐部長國勇:不尊重,因為有人可能認為這是很嚴肅的場合,結果卻叫酒駕的人跑來這裡……

陳委員怡潔:我覺得大家很在意的是,這個對喪家有尊重到嗎?因為這個不是作秀,但是對於喪家來講已經是很沉重的痛了,不單單有一些大體可能不是因為酒駕所造成的,所以這樣子的一個責任,我覺得究竟是作秀,還是真的要防酒駕、嚴懲酒駕者,這是要去嚴正看待的一個問題。

徐部長國勇:可能要做一點相關的民意調查,這樣會比較好一點,以免引起……

陳委員怡潔:應該要有更完善的配套。

徐部長國勇:這是我個人的……

陳委員怡潔:對,所以我想聽聽各部會的看法,那交通部呢?因為這是交通部推出的防酒駕新招嘛!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生命教育,生命教育不一定要去碰大體啦!我們……

陳委員怡潔:可是不是要去洗大體嗎?

蔡次長碧仲:我們的「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三條就有規定,這種社會勞動是提供一個無酬的勞動服務。對於酒駕,因為他是漠視他人生命安全的被告,在刑案確定之後,我們研議可以讓他到殯儀館去提供一些無酬而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動或服務。

陳委員怡潔:次長,你講的我們都知道,我是講說站在你次長的立場,我這樣比喻好了,假設今天是我們的親人躺在那邊,我們已經夠心痛了,然後還要讓酒駕累犯去做震撼教育,情何以堪?

蔡次長碧仲:這個不是強迫性的……

陳委員怡潔:我現在是站在我的心態來講,情何以堪啊!

蔡次長碧仲:這個一定要斟酌我們社會的一些共識,而且最重要的那個意見是被害人跟他的家屬,他們如果反對,就像緩起訴一樣,如果我們沒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基本上我們不會給緩起訴,這是一樣的道理。

陳委員怡潔:回歸我的重點,我覺得到靈堂上課,看的未必是跟酒駕事件或酒駕加害者有關的大體,真的會讓酒駕肇事者害怕嗎?真的會怕嗎?你不是他,所以你不知道。第二個,對喪家有尊重嗎?是不是對喪家的再次傷害、二度傷害?這個我絕對認為是這樣子的。所以我覺得任何的事情、任何所謂的震撼教育,我們撇開是作秀或者是真的要防酒駕,如何對喪家做一個最完全的尊重,而且不造成二度傷害,這是我覺得你要去做的整套防範措施。

蔡次長碧仲:我們跟委員的看法完全一樣。

陳委員怡潔:對,而且要感同身受,這是我很堅持的一點。另外,我想請教部長,其實我覺得酒駕最主要的源頭還是我們的警察,當然警察非常的辛苦,台灣每年取締超過10萬件的酒駕,我們沒有辦法說警察取締不力,但這個我就覺得有點怪了,像這張圖,他自製告示牌說「本車拒絕違憲臨檢」,如果碰到這種人,要怎麼去臨檢?

徐部長國勇:我們還是會從各個客觀事實去認定他到底有沒有酒駕行為的存在,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對於現行犯的相關規定,他如果從外觀……

陳委員怡潔:他如果已經自己做告示牌說拒絕酒測攔檢,如果碰到這種……

徐部長國勇:不是因為他有告示牌,我們就不做,譬如他喝了酒,我們還是照抓啦!我們會從客觀事實來看他,因為這是一個表象嘛!法律已經有規定,我們從這個表象如果認定他的確有這個行為的話,因為這已經涉及可能犯罪,所以我們當然是一樣可以處理的,我們不會因為有這種告示牌就不處理,請委員放心。

陳委員怡潔:在此我希望你能做對的,不要真的做了壞的示範……

徐部長國勇:我們絕對不會讓這個侵害到執法的尊嚴,不會!

陳委員怡潔:再來,根據蔡教授的研究,我想你也非常清楚,他有收集各國單純酒駕的處罰,台灣比起韓國、新加坡、中國、澳門及日本,不管是在罰則、對於累犯或拒絕接受酒測的處罰,你覺得我們台灣目前的罰則能比嗎?其實說真的,有一些像在美國,有可能你都沒有達到所謂的酒駕濃度,因為濃度已經調整過了,比例從0.08降到0.05,這個已經調過了,甚至即使是酒駕但沒有肇事,也是可以列他前科,像是這樣的做法,你覺得在台灣可以參考嗎?

徐部長國勇:如果是刑法的部分,是不是請法務部來回答,因為他是刑法的主管機關。

陳委員怡潔:那法務部覺得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參考他們的作法,訂定一個比較完整的配套措施?

蔡次長碧仲:報告委員,委員指的是哪方面的配套措施?

陳委員怡潔:我的意思是現在的罰則其實是很低的,我們去看看別的國家。蔡教授的那個報告沒有拿給法務部、交通部看一看嗎?

徐部長國勇:委員是指我們警官的那個報告嗎?

陳委員怡潔:是啊!這還要我唸給你們聽?美國許多州已經將血液酒精濃度的標準從0.08%降至0.05%。我們剛才說就算酒駕沒有肇事,也要列入前科。

徐部長國勇:這是我們司法組一個執法警官的報告。

陳委員怡潔:對啊!資料要讓法務部跟交通部看一下嘛!現行的酒駕罰則成效說真的也是有效,所以我覺得國外如何執法,我們這邊的相關主管機關也可以參考外國的立法,訂定完整的配套措施,其實是很重要的。譬如我剛才提到的這些以外,甚至像日本,日本酒駕致死最重刑期是20年,而且我想跟你們探討,比較重要的是乘客跟車主是要負擔連坐責任的,甚至連提供酒品的店家沒有提供代駕服務都會受罰,所以這種連坐罰的方式,部長認為適不適合在台灣推動?

徐部長國勇:其實我們在美國大概就會知道美國人連請客都不請酒的,如果要酒就自己到櫃台去買,因為是客人自己買酒,所以主人就不負擔責任,其實這就是有連坐的問題,假使是主人提供酒給客人喝,主人就應該提供代駕。

陳委員怡潔:所以部長覺得連坐罰的方式……

徐部長國勇:在美國的確有這樣的狀況,但是我們相關的措施還是要入法,如果沒有入法,我們沒有辦法執行。

陳委員怡潔:你是否支持這樣的連坐責任?因為我覺得預防更重於嚴罰。

徐部長國勇:法務部其實有這方面的規劃,是不是請次長說明?因為這不是我們內政部……

陳委員怡潔:對,但是因為之後都是連結在一起的,所以大家如果可以,你認同連坐罰……

徐部長國勇:我不反對。

陳委員怡潔:部長不反對,蔡次長呢?

蔡次長碧仲:日本的前提就是一定不能安全駕駛,而在美國當然就是所謂的酒精程度降低……

陳委員怡潔:對於連坐罰的部分呢?

蔡次長碧仲:有關連坐罰的部分,其實這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交通部主管。

陳委員怡潔:所以我要問你們的意見……

蔡次長碧仲:有關連坐處罰,我們尊重也認同這樣的處理方式。

陳委員怡潔:交通部呢?

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交通部非常支持委員的主張,事實上在上週的朝野協商也已經通過酒駕連坐的條文,到時候委員如有其他提案,我們再來……

陳委員怡潔:其實我覺得除了連坐罰這個部分,譬如我販賣酒品給客人,然後沒有幫忙叫代駕等等,相關細項以及更完整的配套,我相信大家都應該正視及討論,就像我不斷強調「預防」這件事更重於「嚴罰」。

黃次長玉霖:對。

陳委員怡潔:因為過去對於酒精鎖、加重公共危險罪或是不確定的故意殺人罪其實都有相關提案,但是不知道什麼原因,每一次都被打回票。這一次法務部願意朝這個方向來修法,其實我們都很遺憾這是用很多無辜生命或是受害者家屬傷心絕望,經過很多次的傷害才換來的。當然就像你說的交通、司法都開過會議了,大家對於加重刑罰也都有共識,但是我們希望這不是一個風向或者是打假球而已,我們不希望就這樣不了了之,包括我們提的連坐罰、酒精鎖等等,其實都應該要有更高度的共識,不要把民怨當成修法的提款機,而是要面對酒駕抓不完、罰不怕或是嚴懲酒駕,這部分應該是要更嚴謹處理,才是對受害者最起碼的交代。好嗎?

黃次長玉霖:好,謝謝。

陳委員怡潔:我再重新跟法務部次長講一次,我真心覺得不要造成二次傷害,對於洗大體的這件事情要尊重家屬,因為在地方很多的民眾是有反彈的聲音。

蔡次長碧仲:我們了解。

陳委員怡潔:這不是一個作秀的場合,酒駕是我們要去正視的議題,說真的,去道安講習或是去做這個震撼教育,聽起來很好,肇事者會害怕,但是洗的人不是你,被洗的大體也不是你的親人,我認為尊重兩字是相對責任。

蔡次長碧仲:這只是在研議階段,而且還要有配套,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感受……

陳委員怡潔:「尊重」是非常重要的,不是到靈堂上課就好像很厲害、很震撼,我不認為如此,如何「尊重」才是重要的,大家要有同理心,好嗎?次長,我在這裡懇求你,否則到最後,你們到底讓誰難堪、讓誰受罰,這些都是未知數,好嗎?

蔡次長碧仲:還是要澄清一下,「連坐」不是本部的權責,那是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陳委員怡潔:不是啦!你們不要好像在踢皮球一樣,我方才有先問徐部長的態度,有問你們法務部的態度……

蔡次長碧仲:不是踢皮球,我們的語意不是這樣,不是踢皮球,從頭到現在我們都是非常負責任。

陳委員怡潔:任何的修法、任何的態度,身為官員,你們對於現在社會大眾所關心的議題都要有一定的態度,不能覺得那不是我家的事,我就不管。部長懂我的意思吧?

徐部長國勇:我了解,我們都會協商得很好。

陳委員怡潔:對嘛!一定要有相對的態度,大家才能共同推動,而不是說這不是你們的責任就不用管。所以我一剛開始也不是問你,我是問部長的態度,否則對於洗大體的事情,為什麼我也要問他的態度?這不是這樣的作法嘛!部長,好嗎?

徐部長國勇:沒有問題。

陳委員怡潔:我覺得官員才需要震撼教育,真的!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來協商。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都很關心如何杜絕酒駕與執法之具體措施的方向,我們來跟部長討論。經本席研究,我們有看到如果要藉由刑責以有效節制犯罪,則必須要有三個條件,第一,刑責的嚴厲性,就是所謂的輕重。第二,刑責的確定性,就是如何確定這個刑責所謂定罪處罰的機率到底有多高?第三,刑責的快速性,不管是要罰款、處罰,它整個的時間。我們看到行政部門提出來的書面資料,其實讓我覺得也很不滿,你們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輕易帶過,我覺得沒有全面性了解如何杜絕跟修法的方向,基本上僅看到刑責加重,在整個報告中,我們看到加重刑責的要件,可能達到剛才我提到三個要件中「刑責嚴厲性」這一個要件,但是另外兩個要件就沒有達到了,我們沒有看到有符合刑責確定性及刑責快速性的要件。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看到的應該不是內政部的報告,內政部的報告都有寫到。

林委員麗蟬:沒關係,我們都把它全部拿出來談,因為今天在內政委員會審查,所以我們拿這個出來一併談,相關部會也可以一併討論。

徐部長國勇:我認為要多元去處理。

林委員麗蟬:好。部長,酒駕的拒測率有多高?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做出一份統計報告,酒駕拒測率是逐年提高,103年酒駕拒測率是4.04%,107年光1月到4月就提高至11%,從4%提高至11%,換句話說,拒測率提高3倍之多。所以我們也從這個部分看到一般酒駕之後民眾的僥倖心態是越來越多的,他只要拒絕酒測,那麼就罰他9萬元就好,所以即使加重罰則也沒有用,他只要拒絕酒測,你該怎麼處理?

徐部長國勇:所以這就是修法的問題,因為這就是當時法律立法時的漏洞。

林委員麗蟬:可是你們修法只是繼續加重他的罰則嘛!

徐部長國勇:沒有,我們修法是以後類似這種拒絕的情況,譬如他有累犯等等情形,就是剛才交通部有提到的,譬如加酒精鎖等等……

林委員麗蟬:如果他拒絕酒測,你要怎麼處理?你要怎麼確定他的刑責?怎麼確定他有刑責?如果我們單單修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項……

徐部長國勇:因為還會吊銷駕照。

林委員麗蟬:他拒絕酒測,你吊銷他的駕照,吊銷完還是會恢復嘛?

徐部長國勇:對,所以這一部分如果要讓他……

林委員麗蟬:他還可以再考嗎?

徐部長國勇:要一定時間以後,要相當長的時間。

林委員麗蟬:對,還是會再來。

徐部長國勇:因為大法官有解釋不讓他考的話,屬於違憲,所以在這一部分……

林委員麗蟬:所以你所謂刑責的確定性,就會拉很長一段時間,像剛剛也有委員問到光拉長時間……

徐部長國勇:如果他因為這樣而致死,刑責是不可能免掉,會終身吊照。

林委員麗蟬:可是他沒有肇事,那該怎麼辦?

徐部長國勇:沒有肇事的,就是有一定時間,除非……

林委員麗蟬:他拒絕酒測,我們應該要從源頭去杜絕,而不是等到發生肇事的時候,修法應該全面性去談。部長,你也有談到要抽驗他的酒精濃度嘛?

徐部長國勇:我們不反對,因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交通部主管,我們也跟交通部商量過。

林委員麗蟬:如果他拒絕下車,該怎麼辦?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從外觀去判斷。

林委員麗蟬:從外觀?他坐在車上,你就可以判斷?

徐部長國勇:因為他會有一些味道之類的,我們從這裡來判斷,如果有的話,我們一樣會依法處理,跟現行犯一樣。

林委員麗蟬:那是很不確定的東西,不能用外觀去聞,到時候會有非常多的爭議啊!

徐部長國勇:針對現行犯的處理,法律有一定的規範,現行犯不是只有刑法……

林委員麗蟬:你們有沒有要朝向如果他拒絕酒測,就把他扣留48個小時,再沒收他的車輛,而不是扣留車輛?

徐部長國勇:這都要修法。

林委員麗蟬:那你有沒有朝這個方向去做?

徐部長國勇:已經有了,這是交通部處理的。

林委員麗蟬:可以請交通部的人上來回答嗎?是否朝這個方向去做?

徐部長國勇:交通部及法務部都有在處理這個部分,因為這兩個主管法規不是內政部。

林委員麗蟬:我知道。

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上個禮拜的朝野協商已經通過如果5年內再犯,吊銷執照之後再考……

林委員麗蟬:你不能在第一時間就直接扣留他48個小時、沒收他的車輛嗎?

黃次長玉霖:我們上個禮拜已經有通過一些基本的條文,如果委員還有另外的提案要修法,我們會支持,剛剛也有委員主張可以先扣留3天,這一部分我們是支持的。

林委員麗蟬:再者,我們不知道交通部或是司法院、內政部是否有去參考各個國家針對酒駕如何杜絕之修法,並去評估哪一個國家在相關的法當中是最有效的方式。本席看到日本是連提供酒品的商家、陪同的乘客,以及提供他車輛者,因為有可能是租借的車子,車子不在他的名下,這些統統都連同有罰則,你們針對這個部分有去考量嗎?

黃次長玉霖:我們都有全面性的去調查過……

林委員麗蟬:因為商家可以去詢問他們,如果他要喝酒,有沒有代駕或是指定駕駛,我們在修法的方向裡面是否可以加入這個部分?

黃次長玉霖:上次朝野協商通過很多進步的修法內容,我們剛剛也報告過,包括有同車乘客的連坐。另外,你再考照要加裝酒精鎖……

林委員麗蟬:賣酒給他們喝的商家是不是要連同?

黃次長玉霖:目前連坐通過的初步條文,是針對同車的乘客。

林委員麗蟬:提供酒品給他喝的商家,他應該要有責任及義務去告知、詢問,有沒有將這方面考量進來?

黃次長玉霖:這部分在這次的朝野協商沒有討論到,如果說委員有新的提案……

林委員麗蟬:你們支不支持?

黃次長玉霖:我們不反對。

林委員麗蟬:請教法務部的看法呢?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談到一個重要的問題,經過我們這次修法以後,拒絕酒測就會變成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拒絕酒測於修法以後,我們針對曾經有過酒駕或是肇事之後再犯,刑度最高撞死人可以判到死刑,所以未來……

林委員麗蟬:那是曾經嘛!那第一次拒絕就沒有事嗎?

蔡次長碧仲:拒絕酒測,因為我們修法以後變這麼重,而且要件變成累犯,所以我們要徵詢多方意見以後,未來對於拒絕酒測是不是在道交管理條例去修正,一拒絕酒測,我們就強制用抽血的方式或是……

林委員麗蟬:怎麼去強制抽血?他就坐在車上。

蔡次長碧仲:或是我們把拒絕酒測罪加列加重處罰,這個部分都是未來修法的方向,因為我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誠如委員剛才所講的,所以我們會努力去徵詢多方的意見,把它加上去。

林委員麗蟬:好,交通部呢?

黃次長玉霖:這部分我們不反對。

林委員麗蟬:謝謝,對於如何整個杜絕,希望你們能去參考各個國家針對酒駕的議題。另外,你們統計拒絕酒測的比例到底全國有多少,這部分可不可以請內政部長給我們……

徐部長國勇:其實我現在就可以跟委員報告,全國大概是8.6%,您剛才提的因為是都市,所以會比較高一點。

林委員麗蟬:對,台北。所以是不是有逐年攀高?

徐部長國勇:有逐年攀高,因為他拒絕酒測,他可能不必有刑法的問題。

林委員麗蟬:你們的數據可以提供給本委員會的委員嗎?

徐部長國勇:沒有問題,現在就馬上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麗蟬:現在馬上提供,謝謝。如果我們之後要再修法,希望各部會都可以把委員提出的相關意見一併納入。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列入考慮。感謝。

林委員麗蟬:謝謝。

主席(林委員麗蟬代):請蔣委員絜安發言。

蔣委員絜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大家關注的議題就是酒駕肇事不斷地重複上演,不僅奪走很多無辜用路人的寶貴生命,也造成很多破碎的家庭,可是這樣的事情不斷不斷地發生,針對這個議題,部長知不知道酒駕者再犯率非常的高?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38%。

蔣委員絜安:對,將近四成。部長,你也知道酒駕者幾乎是慣犯。最近有兩種說法,一個是要適度提高酒駕的罰則,另一個是針對從小的生命法制教育要加強,這兩者本席都深表贊同。

另外,聽說今年3月底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酒駕累犯、慣犯要實施震撼教育,是怎麼樣的震撼教育呢?第一個,在不影響家屬的情況下,安排肇事者從遠方去觀看大體;第二個,觀看冰櫃;第三個,要安排在殯儀館設置的靈堂辦理酒駕的道安講習。這樣的做法是希望讓酒駕者從心理上去了解酒駕對生命造成的傷害,有嚇阻的作用,請教部長,針對這個部分,您覺得有效嗎?請您簡短回應。

徐部長國勇: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這有正、反兩方面的意見,當然也有人說會對往生者不敬,因為往生者搞不好不要你來看,但在另一方面,對生命教育及心理的震撼有沒有效,也的確是有效,並不是沒有效,所以有正、反兩方面的意見,因為這是屬於執行面,不是內政部主管。當時交通部及法務部有研議,剛才次長也已經講了,他們只是在研議,還沒有定案,會多聽各方面的意見。

蔣委員絜安:好,謝謝部長。本席還可以提供幾個國外的例子當作參考,首先像澳洲的做法是把酒駕肇事者的名字刊登在報紙上,也就是只要你敢酒駕,那我就讓你出名、讓你惡名昭彰。

徐部長國勇:這是個方式。

蔣委員絜安:所以我們也可以考慮把酒駕的名字公布在電子媒體上,會比較符合現在數位化的趨勢。

徐部長國勇:這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蔣委員絜安:包括姓名及大頭照,我覺得我們都可以公布,讓肇事者心生畏懼、害怕出名。

徐部長國勇:這要研究一下個資法以及相關的問題,不過應該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蔣委員絜安:另外一個例子,有幾個東歐國家─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針對酒駕者會要求他掛上這個肇事者的特殊車牌,比方說在車牌前面有個0就代表他是酒駕犯。

徐部長國勇:剛剛交通部也說他們有這個規劃。

蔣委員絜安:可以提醒大家要遠離這個酒駕的車輛以策安全。

徐部長國勇:警察以後在執法時,一看到就知道這個車輛要特別注意,對於我們來說也很好。

蔣委員絜安:那就請部長責成內政部及相關單位進行研議。另外,本席認為酒駕累犯大部分都是酒精成癮者,有近4成會成為慣犯,我們對於他的監控是不是應該要加強?包括考慮讓他攜帶電子標籤或者定期到社區做關懷服務,加強對他們的管控,這是另外一種做法。我再提供1個日本的例子,本席辦公室整理出1份日本歷年酒駕交通事故資料,日本是採取連坐處罰的措施,也就是日本希望酒駕者要付出慘痛的代價,一旦發生酒駕,酒駕肇事者的同行友人或是提供酒精的餐廳都要負連帶責任。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酒駕當事者都是低控制行為能力者,透過旁人的監督,就可以減少憾事的發生。在這張數據裡面可以發現,日本從2007年實施連坐處罰開始,酒駕事件從434件降到去年(2018年)不到200件,只剩下198件,這表示日本的連坐處罰政策是相當有效的。

徐部長國勇:這個例子可以參考,但是要進行修法,因為行為之處罰要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不管是刑法或相關的法律都是一樣,所以這要進行修法。

蔣委員絜安:請部長進行研究,我們已經有國外的例子可供參考了。

徐部長國勇:交通部及法務部都有在做了,這個方法是他們2個部會處理,但是我們都有聯繫。

蔣委員絜安:日本政府連坐處罰的做法可以提供參考。另外,本席最後想要關心的重點是,本席認為酒駕肇事以外,危險駕駛的問題也應該要共同關心。所謂的「危險駕駛」指的是什麼?常見的飆車、惡意逼車、蛇行及迫駕、驟然變換車道或是用不當的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競駛、競技等等都算。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給本席辦公室的統計資料,我們回顧歷年與危險駕車有關的交通取締,從105年1萬0,671次、106年1萬4,933次,到107年共計1萬5,061次,數據會說話,也就是我們近3年來危險駕駛的比例逐年地增加當中,這值得政府相關單位重視。

徐部長國勇:這是取締案件增加,我相信以前就有這種情況,不過因為有些駕駛人選擇忍耐而沒有去檢舉,現在經過我們的嚴格取締就出現這麼多案件,那是因為我們加強執法。

蔣委員絜安:有危險駕駛才有取締。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加強執法,因為這會觸犯公共危險罪,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有相關規定。

蔣委員絜安:部長提到一個重點就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對於酒駕要列入公共危險的標準是酒測值,只要酒測值達到0.25以上就觸犯公共危險罪。

徐部長國勇:對,就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蔣委員絜安:因為酒駕有客觀清楚的舉證方式,要起訴不是問題,但是針對危險駕駛造成的公共危險呢?

徐部長國勇:我們現在是用行車記錄器、監視器來做相關的輔證,這應該是相關客觀的證據,然後我們會移送給地檢署檢察官來判斷。

蔣委員絜安:因為本席常常跑地方,我聽到基層員警反映,事實上針對危險駕駛所造成的公共危險,基層員警在實務操作上是有困難的,因為目前的相關法令,就是剛剛部長提到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其對於危險駕駛的定義是不清楚的、模糊的。所以通常在危險駕駛造成一些車禍情況的時候,警察同仁常常都會建議被害人用毀損罪或傷害罪提告。

徐部長國勇:法律對於危險的概念沒有辦法一一列舉,譬如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之所以稱之為「危險犯」,其對於公共造成的危險還是有客觀標準。這個客觀標準要由檢察官、法官依據構成要件處理,我們用一個客觀的數據,比如速度超過多少就會構成危險駕駛,我們就會移送,用類似這種方式,就是還是有個客觀標準在。

蔣委員絜安:危險駕駛與酒駕同樣都是會造成大眾的危險,甚至是生命財產的損失,所以本席強烈建議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危險駕駛的定義應該要有更明確的規範。

徐部長國勇:我們有一些規範在,因為「危險」存在不一樣的樣態,譬如超高速、時速超過200,顯然就是構成危險;有的則是蛇行,已經影響到他人行進安全;有的是緊急煞車,讓後面的車差點撞上去,這些都曾經有過被移送的案例,報紙也刊登過。其實如果有行車記錄器,警察判斷認為構成危險駕駛,就是構成要件該當以後,我們就移送給檢察官處理,我們在這部分的移送案件還是相當多,並不是沒有。

蔣委員絜安:謝謝部長的回應,本席還是強烈建議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及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針對危險駕駛的明確定義是不是可以再做相關法令的加強?

徐部長國勇:一定,我們一定處理。

蔣委員絜安:另外,對於危險駕駛是否也觸及公共危險罪能做一個研議,讓基層員警在第一線執法時有所依據。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讓員警在執勤的判斷上能夠更加明確,在執法上能夠更加明確,我們再進一步處理、加強。

蔣委員絜安:以上是本席今日之質詢,謝謝。

徐部長國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酒駕問題大家都非常關心,上次部長也講過酒駕的防制一定要從多個面向來處理,沒有一帖藥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包括取締是不是足夠、刑度是不是適合以及有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等等。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對,要多元化。

李委員俊俋:我們現在來看我們的取締標準,用吐氣方式所含的酒精濃度達0.15以上是行政罰,達0.25是刑罰;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0.03%就是行政罰,達0.05%則是刑罰,是不是?

徐部長國勇:是。

李委員俊俋:我們繼續往下看,在這個酒駕取締標準之下,把近5年受傷、死亡人數做了一個統計,可以看出一個現象,就是在這5年內不管受傷或死亡人數,在內政部所有警察同仁嚴格取締之下,這個數字確實是降下來的,不管是受傷或死亡,全部都降下來,警察同仁非常非常辛苦!

但在這裡有一個非常嚴重的現象,經過這樣的統計,我們發現最嚴重的其實是再犯,就是說我第一次酒駕、第二次酒駕,酒駕變成習慣問題,所以再犯率才是現在要解決的重點。

徐部長國勇:非常高。

李委員俊俋:再犯率幾乎將近40%。

徐部長國勇: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個部分才是我們要處理的重點。

根據統計,酒駕的案件中移送的件數大概占60%,差不多六成左右,60%的酒駕案件都會移送,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對。

李委員俊俋:60%的酒駕案件移送之後,問題就來了,就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移送以後檢察官到底依照什麼刑度來起訴?然後法院到底怎麼判?這可能就是我們現在討論的重點。

接下來請教蔡次長。蔡次長,現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這也是法務部這一次提到的一個問題,目前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李委員俊俋: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問檢察官接到所有的酒駕案件,是不是都依這個刑度來起訴?

蔡次長碧仲:酒駕的案件,如果沒有肇事,單違反公共危險的話,目前來講是兩年以下。

李委員俊俋:沒有啦!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的就是因而致人於死嘛!致人於死才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對不對?我先請問檢察官是不是都依這個刑度來起訴?有沒有從輕過?還是有沒有都從重?

蔡次長碧仲:檢察官就具體案件起訴可以具體求刑,可以具體向法院求處,比如法條規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度,他可以具體求刑。

李委員俊俋:次長,我問的問題很簡單,你的頭腦這麼好,不應該回答不出來,我只是問檢察官有沒有依照這個刑度起訴?

蔡次長碧仲:法定刑度當然……

李委員俊俋:沒關係,我們往下接著看。問題出在這裡啦!第一個,檢察官有沒有依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度去起訴?第二個,法官有沒有這樣判?根據統計,103年到107年這類案件判決的刑度在三年以下的比例有70%,其中還有45.53%宣告緩刑,所以問題到底出在檢察官沒有依照這個刑度來起訴,還是法官都判得非常輕?這個就是我們討論的重點。如果法官都輕判的話,刑度定得再高,只要法官認為情有可原、案情不很嚴重,最後這些案子就都緩起訴,這樣問題就依然存在。請問次長對這個結果看法如何?

蔡次長碧仲:我們起訴是三年以上,最起碼法院要量處三年以上的刑度。

李委員俊俋:沒有啦!次長,我告訴你,我都查過了。

蔡次長碧仲:之所以說判……

李委員俊俋:你們有的檢察官也認為情有可原,所以沒有起訴那麼重,那法院也依照這樣判。

我們繼續往下,法院輕判依據的是什麼?是刑法第五十九條,認為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我就沒有依照法定的刑度去判,而是依最輕的刑度再往下減,所以才會有70%判決的刑度都在三年以下。

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我當律師20年來,這個我非常清楚,我們不能一概地看到法官判三年就說他輕判,因為很多案件被害人要的是賠償,如果你判三年以上,這個被告他不會賠啦!他就不會努力去籌賠償金。

李委員俊俋:對。次長,我知道。

蔡次長碧仲:所以我們不能一概而論,但是我認為其中的比例確實……

李委員俊俋:次長,你沒有聽懂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如果我們只處理刑度的問題,就會造成這樣的現象,因為包括檢察官在起訴或是法官在判決的時候,都會依照個案的狀況,包括被告要不要賠償對方做整體的考量嘛!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如果判刑超過三年,被告就不賠償,我讓你關就是了,所以都會有這樣的傾向。現在的問題是,如果你只在刑度上做文章,解決不了問題,我提的重點是這個。

蔡次長碧仲:沒有錯,委員指教的是。我一開始就報告,單純修正一個刑度絕對不是萬靈丹,但是也不因為它不是萬靈丹,我們就不能做一些規範……

李委員俊俋:就不做,對,沒錯。

蔡次長碧仲:這些規範可以讓很多老百姓心生警惕,規範有嚇阻的效果。

李委員俊俋:沒有錯。次長,我要講的就是這個,你們這次提的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是要求再增加刑度,這是法務部的建議,對不對?我一開始就講這個問題不是光靠修正刑度這一件事就可以解決的,還需要有其他的配套措施……

蔡次長碧仲:沒有錯,我們同意。

李委員俊俋:所有相關的層面我們都要檢驗嘛!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其實酒駕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是肇逃,肇逃這部分,看起來你們這一次提的法條都沒有討論到這件事。所以,我要講的重點是,過去刑度規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多數都沒有照這樣判,70%以上的案件是判兩年以下,這個問題不在於法官不判或是檢察官不起訴,而是有個別的、各種不同個案的考量嘛!但是現在如果你只提高刑度,解決不了問題嘛!

我們再往下看,包括今天大家提出來的其他的酒駕防制措施,這是各國的酒駕防制措施,法務部現在一直訴求的是,如果台灣這一次再加重刑度以後就是全世界最嚴的。台灣的標準本來就比其他國家嚴,只是其他的配套措施有沒有做?包括要不要加裝酒精鎖,現在是具選擇性的,可裝可不裝,或是你犯罪了以後、你肇事了以後一定要做,但是有沒有加裝酒精鎖還可以做為緩起訴的條件。這樣我家有錢,我就裝個酒精鎖就好了,反正到時候酒駕肇事還能拿出來要求緩起訴。我提醒部長、次長及交通部次長,這個問題涵蓋各個面向,要完整的考量各種情況。酒駕的問題現在看來不在取締不夠,我們的警察同仁非常辛苦,做得很徹底;酒駕的問題現在也不只是一個刑度不夠的問題,它還有其他的配套措施,這些東西怎麼結合起來,這才是真正的重點。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連坐,連坐這個部分我有意見。要求餐廳一定要提供代駕的資訊,這個我贊成,但是連坐是什麼?行為人不同,要怎麼連坐?所以這個部分必須很完整的提供所有的配套措施,包括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要共同努力去做一套完整的設計,而不是說現在酒駕的情況嚴重,社會輿論認為不可縱容,要「零容忍」,所以你們就只增加刑度,老實講增加刑度解決不了問題。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要提出一個完整的配套措施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提醒三位,這個部分要好好地再研究,我認為現在送出來還不夠完整。謝謝。

蔡次長碧仲:是。

徐部長國勇: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呂委員孫綾發言。

呂委員孫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交通部黃次長一個問題,我看到報告當中提到一點,交通部針對防制酒後駕車的作為有一項是辦理再犯班實地教育,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在106年就曾到臺北市政府殯儀館進行實地課程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殯葬處同仁工作心得分享還有實地訪查的部分,次長,這個課程的內容有什麼?

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課程的內容主要是在心理層面給予酒駕者做一個比較完整的教育,讓他們來體驗生命的價值,所以在設計上……

呂委員孫綾:你們在課程設計上有什麼作為?

黃次長玉霖:我請同仁說明。

呂委員孫綾:好。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林主任秘書說明。

林主任秘書福山: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跟縣市地方政府殯葬單位合辦實地課程,誠如剛才次長所提,最主要的部分就是尊重生命的價值。整個實地課程的內容,基本上大概會由殯葬單位去引導、了解整個慎終處理的過程,另外也透過殯葬單位的引導,讓這些參加講習的人員去了解生命最後的價值與歸處。我要強調的是,整個實地課程是透過縣市殯葬單位的安排,一定會取得家屬的同意,在不干擾整個慎終典禮進行的前提下來辦理。

呂委員孫綾:所以意思是說課程是著重在讓這些酒駕再犯的人,能夠到殯儀館做心靈層面上的理解,讓他們理解要怎麼去尊重生命的過程嗎?

黃次長玉霖:對,而且我們是在尊重家屬、尊重社會禮俗的前提之下……

呂委員孫綾:所以前提就是有徵得家屬的同意,才會進行這樣的課程,是嗎?

黃次長玉霖:這部分我們市府裡面殯葬處的相關同仁會做最好的安排。

呂委員孫綾:所以你們有做過安排、也做過溝通嗎?

黃次長玉霖:有。

呂委員孫綾:你們也規劃108年到板殯進行參訪,這個課程跟106年施行的課程內容一模一樣嗎?

黃次長玉霖:對,我們是延續106年的經驗,做比較好的調整,我想這是一個過程,也是經驗的累積,但是無論如何,我們是在尊重社會禮俗及家屬意願的前提下做最好的專業安排。

呂委員孫綾:謝謝次長說明。

接著本席就生命禮儀課程一事就教內政部陳次長,目前是繼續有安排酒駕違規者到殯儀館進行生命教育,而監督各縣市殯葬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民政司,但是就剛剛黃次長說明的狀況,這是直接去跟縣市政府的殯葬處做溝通。請教次長,交通部在做這樣的規劃之前,有沒有先跟內政部做過說明?在今天的措施報告當中並沒有提到內政部的作為,請次長對此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這一塊目前是交通部在做試辦,是還沒有跟內政部做過詳細的討論,因為殯葬主管部分主要是在各縣市政府的殯葬主管機關,這部分也事涉殯葬管理的一些機制,因為有一些在執行面上也事涉到必須要有證照的執行,所以針對酒駕者到相關的殯葬場所,這也要看詳細規劃的內容再來研議。

呂委員孫綾:次長剛才很明確的講到,其實交通部針對這樣措施的過程中,並沒有跟內政部做事前的溝通和說明,外界很多民眾都會誤解這是內政部規劃的課程,所以我要求內政部應該要跟交通部做溝通協調,同時對相關的配套措施也要做規劃,各縣市的殯葬處也應該跟他們做完整的配套措施,而不是直接讓監理單位和各殯葬管理處來做協調。

陳次長宗彥:這一定要跟地方詳細溝通,執行的細節也要詳細規劃,一定要考慮到亡者的尊嚴和家屬的感受,這是重要的部分。

呂委員孫綾:沒有錯,所以這是我們必須做到的部分,務必不能讓大家有不良的感受,而且最終是要有效防制酒駕再犯率發生,好嗎?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呂委員孫綾:最後請教法務部蔡次長,目前矯正機構的收容人數超收4,607人,超收比率已經到8%,2007年到2016年新入監受刑人主要的罪名,因為酒駕入監的比例也逐漸攀升。請教次長,如果未來酒駕處罰的刑度提高,這也代表受刑人在執行的時間會更久,那麼矯正業務的超收問題會不會更嚴重?會不會發監執行有困難?法務部針對這樣的問題有沒有因應的措施呢?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確實這是一個大的問題,目前監所裡面充斥的就是很多的酒駕跟毒販,所以我們對這部分也正在研擬因應的措施,會後我們會詳細去研議,然後再跟委員報告。

呂委員孫綾:所以你們現在有在研議了?

蔡次長碧仲:是。

呂委員孫綾:因為時間的關係,請次長在會後提供資料給我,好嗎?

蔡次長碧仲: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實際上,社會對酒駕問題討論很久了,請教陳次長,現在一天取締酒駕的案件數大概有多少?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以107年來算的話,我們整體取締的部分是10萬件。

張委員宏陸:我是問你一天喔!

陳次長宗彥:大概三百多件左右。

張委員宏陸:我再請問,移送法辦的到底有多少?

陳次長宗彥:大概在6成左右,在107年大概降到五成多,接近6成的比例。

張委員宏陸:就我所查的資料,2017年移送法辦是六萬一千多件,平均每天移送了167件,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是。

張委員宏陸:從97年開始,移送的案件為四萬九千多件,到106年(2017年)移送的案件增加為六萬一千多件。

陳次長宗彥:報告委員,應該以103年到107年這5年來做比較,在這近5年的部分,數字是逐年遞減,從103年到107年的統計數字,第一個是取締的案件也遞減,而我們取締的次數在增加,也就是相對的我們在執行面上是增加的,但是取締的件數在遞減,所以實際上相對在酒駕的執行上是有具體的成效,看得出整個酒駕的次數是有在減緩,但當然這還是不符合社會的期待。

張委員宏陸:我跟次長講,講這個是沒有溫度的,人民也沒有感覺,事實上就是酒駕,從取締開始到現在,逐年的比例來講是上升,你說這幾年其實下降也沒有很大的比例啊,是不是?我們不應該以你說的這個……

陳次長宗彥:這是我們內部……

張委員宏陸:應該是說,實際的數字還是有這麼多……

陳次長宗彥:其實我們還是看實際的數字,但是我還是要讓委員清楚,我們的員警在執勤上是有增加執勤的次數,這個我要讓委員瞭解。

張委員宏陸:這個我知道,從數據上都可以看得出來。我要請問一下,你們所取締的對象是汽車多還是機車多?

陳次長宗彥:機車的比例比較高。

張委員宏陸:大概多少?

陳次長宗彥:大概是7比3……

張委員宏陸:沒有錯啦,差不多就是7比3的情形。那是因為騎摩托車的喝酒的人比較多呢?還是喝酒的人開車的比較少?還是因為摩托車比較好抓,所以你們取締的案件就以摩托車居多?本席要問你們的是,到底你們的執法重點在哪裡?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執法時並沒有針對性,我們在規劃取締勤務時,選擇的都是熱點,而且也會縮減車道,所以不論是汽車或機車我們都會檢查,但檢查出來的結果就是如此,我們並沒有針對性,每一部可疑的車輛我們都會檢查。

張委員宏陸:本席要跟署長報告,其實不管是取締機車或汽車,對你們而言績效應該都一樣,但因為機車比較好取締,所以你們取締的案件當然就以機車居多。本席今天的重點並不是要指責警察這麼做不好,而是我們現在一直在說要增加酒駕的刑度,但這麼做會不會變成酒駕的刑度越重,拒檢的人也就越多?到時我就不停車,直接衝撞警察,這種情況會不會越來越多?

陳署長家欽:所以要修法增加酒駕的刑責也是要有配套的,老實講,拒檢的情況確實有越來越多的跡象。

張委員宏陸:不是,當刑責越來越重,拒檢的人當然也就會越來越多,現在是不是就已經有這種情況了?

陳署長家欽:有這個可能。

張委員宏陸:對,有這種可能,所以到時不僅雙方危險,連行人都會有危險,會不會這個樣子?

陳署長家欽:確實,過去我們就經常碰到,即使你把車道給縮減了,但必須要經過檢查站的這些駕駛者還是會有人選擇衝撞檢查站,這時就會危害到執勤員警們的安全。

張委員宏陸:所以本席才會說,大家都認同酒駕要從重量刑,但這在執行時卻會造成警察同仁們更大的負擔,也會增加他們的危險性,本席認為,內政部和警政署應該要從現在開始研議,要確保未來酒測臨檢時警察同仁、被臨檢人和路人的安全。至於之前的那些熱點未來是要繼續使用或更改?這些現在都應該要通盤的來做檢討。

陳署長家欽:好,謝謝。

張委員宏陸: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很努力的在抓酒駕,可是法官的判決卻不符合社會的期待,問題點在哪?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要說明的是法官的量刑這部分,因為這是大家關注的焦點,事實上大家都了解,法官的量刑是審判的核心事項,個案的量刑就是個案的法律,但人民是否有感?這當然是有非常直接的關聯性。

張委員宏陸:你有講就跟沒講一樣,本席就直接的跟你講,有的法官是好心,就像本席剛才所講的,他認為騎機車的人都是家庭的支柱,如果把他抓去關太久,這個家庭就會失去經濟支柱,所以是有這種好心的法官,但有很多法官卻是別人怎麼判,我就跟著怎麼判。本席的意思是,我們應該要讓法官知道,不要因為酒駕者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你就把他判得比較輕,要讓他可以去賺錢,其實你這樣是在害別人,因為我們的累犯率越來越高,會酒後騎車或是開車的人重犯率很高,他才不怕,所以如果我們都從這樣的角度去審理,那我們的刑度修得再高也沒有用,所以本席要提醒司法院,這點你們應該要讓法官知道。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因為這個還涉及到當肇事、過失致人於死或重傷時,相對人過失的程度、輕重和他有沒有賠償或自首這些我們也都要考量。

張委員宏陸:你說的這些都是公民與道德,這些大家都知道,但本席跟你說的重點是你認為要不要去做?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我們現在也正努力的要把它精緻化,我們會把它提供給法官,讓法官量刑時可以來做參考。我們也會多找一些焦點團體,提供量刑時的關鍵重點因子來供法官參考,我們會具體的來做檢討。

張委員宏陸:對嘛!你這樣講就好了,不用說些公民與道德。

葉副秘書長麗霞: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目前酒駕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是否有要加重?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是,這個修法的草案已經送到行政院了。

吳委員琪銘:因為這個議題社會大眾非常的關注,所以這部分的刑責一定要加重。

蔡次長碧仲:是。

吳委員琪銘:還有一點,就是我們要怎麼樣的來保障我們的執法人員,也就是員警們的安全?針對這點本席待會會提供書面質詢,請你用書面答復本席。因為本席感冒、聲音沙啞,不好意思!

蔡次長碧仲:沒關係!謝謝委員。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之所以要在這裡討論酒測和酒駕的問題,都是因為現在臺灣酒駕的情形非常的嚴重,但法務部目前卻只專注於提升酒駕的刑度,本席卻比較關注今天內政委員會所要討論的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當酒駕發生時,基層員警執勤時的障礙問題。本席要先請問,目前我們在執行攔檢酒駕勤務時,除非是有發生車禍,如果沒有發生車禍,那我們就不可以強制要求他驗血,對不對?

陳署長,如果有酒駕的情形發生,但他卻拒絕酒測,這時我們也不可以強制的把他帶到醫院去驗血?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不行。

呂委員玉玲:所以基層員警在執行公務時,目測這個人已經喝醉了,但他卻拒絕酒測,這時我們可以有什麼方法?我們只能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的罰責予以扣車以及開罰9萬元的罰金,只能這樣嗎?署長。

陳署長家欽: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就是這樣規定的。

呂委員玉玲:所以他也不會有前科?因為他沒有酒測,所以他這次被強制攔檢到也只會被開罰9萬元和扣車,下次他再拒測,我們就再開罰9萬元以及扣車,所以他永遠都不會有酒駕的前科,是不是?

陳署長家欽:對,目前是有這個漏洞。

呂委員玉玲:署長,為什麼本席要跟你反映這一點?因為很多人喝醉後就開始盧,警察叫他趕快吹氣,但他就是不肯吹氣,甚至還會跟員警有肢體上的拉扯。基層員警真的非常辛苦,他要執法,但不肯配合的人就一直盧、拒絕吹氣,所以這就是執勤時的障礙問題,法務部和交通部要如何配合的來解決這個問題?這樣才能杜絕酒駕一再發生。

次長,請你先看一個數據,這是本席調出來的數據,民國105年拒絕酒測的件數是6,219件,但民國106年馬上就攀升到7,216件,民國107年更是高達8,714件,我們的罰則訂得再高有用嗎?他心存僥倖的心態,拒絕酒測的件數年年攀升,所以酒駕的情況才會越來越嚴重,這要如何的去防範?不然我們的罰則訂得再高也沒有用,如果這個漏洞不補全、不防範與杜絕的話,次長,那我們的罰則訂得再高也沒有用。

主席(林委員為洲):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是,這部分我們會再跟法務部協商,我們會跟跨部會的2個部會來做研議,希望可以將拒測的問題給彌補掉,降低拒測的件數,事實上在看統計數字時,我們確實也有看到拒測這部分的件數逐年的在增加,所以我們會針對這個問題跟跨部會的2個部會來協議。

呂委員玉玲:我知道,所以請趕快研議。

陳次長宗彥:好。

呂委員玉玲:本席早上有聽到徐部長說,他也認為有必要擴大強制驗血的範圍。署長,基層員警很辛苦,他們是在執法,可是這個法的主管機關不僅有交通部、法務部,還有警政署,這個方式我們應該要制定,這不是擴權的問題,而是要擴大的來防範這些心存僥倖心態的酒駕者。

陳署長家欽:我同意委員的說法。

呂委員玉玲:因為這樣才能杜絕遺憾的事情一再的發生,好不好?

陳署長家欽:是,執法的困境目前確實存在,呂委員的說法我們也贊同。

呂委員玉玲:執法的警察很辛苦。

陳署長家欽:我們也希望這個漏洞能夠補起來,要讓酒駕的人不要有僥倖的心態和機會。

呂委員玉玲:本席知道這個條例歸屬於交通部,所以法務部和交通部應該要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規面給制定好,要給警察強而有力的權力去執法,這樣才能真正的杜絕酒駕再次發生,防範未然比較重要,好不好?

接下來本席要談的是法務部的問題,針對酒駕但未肇事者,我們的罰責非常的輕,本席曾提出相關的罰責應該要提高,希望這點法務部要研擬,不要讓喝酒的人有僥倖的心態,認為只要沒出車禍、沒有違規、不被抓到,那就什麼事都沒有。防範未然比發生事情後再來處理更加重要,這點要請次長這邊多加努力,民眾對這種事情深惡痛絕,你一定要回應民眾的感受,要好好的來做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是。

呂委員玉玲:接下來本席要跟你討論的是,根據法務部的修法意見,要判死刑的條例很嚴苛,必須要是再犯、有致人於死才有判死刑的可能,但本席要跟你討論一下,第一次酒駕肇事撞死人不會被判死刑,而是要等到第二次再犯後才會被判死刑,但是像這樣可惡的事情,你竟然還要讓它發生第二次嗎?

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第一、法務部不是只有在加重法定刑上做文章,其實我們還有跨部會的主持安裝酒精鎖,以及是否要沒收肇事車輛這2個範疇,所以法務部絕對不會僅在法定刑是否要加重上做文章。依照國人的情感,法務部現在對酒駕是零容忍的。

呂委員玉玲:請你針對本席的問題來回答就好,你不要講酒精鎖或酒精棒這些的,因為講到酒精鎖或酒精棒的話,那本席還有更廣泛的問題要跟你討論,要加裝酒精鎖或酒精棒的話,車子的窗戶還要搖下來,如果他不把窗戶搖下來,你也沒有強制的機會。

蔡次長碧仲:因為大院也有很多委員認為光是加重法定刑的刑度是無法解決問題的,事實上所謂的再犯並不是他第一次撞死人,我們就要把他的刑度修到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麼的高,這個刑度已經是全世界最高的了。

呂委員玉玲:這個刑度早上也有討論,如果有和解,那量刑時就會在這個刑度下予以減刑,是不是?

蔡次長碧仲:因為法院不能只考慮被告,它還要考慮到被害人。

呂委員玉玲:本席希望法務部要正視這個問題,我們要有決心來杜絕酒駕肇事致人於死這種事情,我們會將罰則訂得這麼高,就是不希望這種事情再次發生。

蔡次長碧仲:當然。

呂委員玉玲:如果我們又給再犯者緩刑的機會,那國人絕對不會滿意法務部這個修法。

蔡次長碧仲:緩刑這部分是司法院的法官根據諸多的情況所做的獨立判決,但對法務部來說,檢察官考慮的是具體的個案,將來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法後,老實講,這個刑度已經是全世界最嚴苛的了,如果將來還有一些具體的個案因為法官的量刑而造成國人情感上無法接受的話,這個剛才副秘書長也說他們有在研議了,他們會對此提出可行的參考,希望未來不要再發生檢察官起訴或給予緩起訴後,法官卻給予緩刑這樣讓老百姓無法接受的事情。

呂委員玉玲:所以你必須要回應廣大人民對於酒駕刑責的看法,我們要有杜絕酒駕的決心。

蔡次長碧仲:酒駕撞死人,甚至撞死一個人以上,這種事情社會完全無法容忍,這種情境形同殺人,所以我們才會把它的刑度提高到跟第二百七十一條一樣。

呂委員玉玲:希望你能夠把本席對你們的建議,就是第一次撞死人的刑度必須要跟累犯、再犯不一樣,只有累犯、再犯致人於死才能判死刑,你要討論這個問題,如果他一再的累犯,這對受害者家屬的心理來說是非常沉痛的。

蔡次長碧仲:我們會把酒駕撞死人的刑度拉高到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一樣高,這在美國加州是二級謀殺罪,這個罪必須要是這個人之前就有酒駕的紀錄,而我們這次修法後也是一樣,如果你有酒駕,但不一定要有肇事,只要你有公共危險,酒測超過0.25,那你撞死人,我們就可以判你死刑。

呂委員玉玲:好,本席希望你要好好看待廣大民眾對於酒駕這件事情的看法,尤其是對於累犯者,請不要讓酒駕的人有僥倖的心態,我們要修訂法案及法條就是為了要杜絕這種事情,不要讓僥倖的事情再次發生,好不好?

蔡次長碧仲:好。

主席:請沈委員智慧發言。

沈委員智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跟各位提一個觀念,酒駕已經是萬國公敵,世界各國愛喝酒的人很多,酒莊也很多,所以世界各國都用盡各種方法的來預防酒駕,愛喝酒的人是罰不怕的,但也因為喝酒而造成很多家庭的悲劇,這不是一個人死了就算了,而是全家的悲劇,所以世界各國都有很多預防的方式,本席在這裡就要引述一個世界各國都有的「酒駕連坐罰」。目前立法院的酒駕連坐法僅止於對同車人罰6,000元到1萬2,000元,而這個也還在協商中,所以本席現在想要引述國際上、各國都有的酒駕連坐方式。

第一個是日本的酒駕連坐罰,日本是把賣酒的人,也就是餐廳的老闆,如果餐廳的老闆在客人進門時沒有問誰有開車,那這個人出去撞到了人、肇事之後,不管民事或刑事,餐廳的老闆也要一起接受處罰,因為餐廳老闆也是屬於共犯結構的一部分,這就是日本的酒駕連坐罰。而勸酒的人、同車的人也都會被視為共犯結構的一部分,所以日本在有了酒駕連坐罰後,這幾年車禍的比例就一路的往下降;加拿大則是針對再犯者先關30天再說,可是在台灣的連坐法裡面,好像只有這麼一點點。事實上,世界各國還有其他的連坐法,包含公布姓名、照片、告知業主,而且業主也要被共同處罰,還有處罰監護人等等,各國不一。因此,本席要請教內政部及法務部,對於引進國際這種加強酒駕的連坐處罰相關法律,你們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部分,我們請內政部陳次長先說明。

沈委員智慧:好。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其實酒駕這個議題,是台灣長期以來……

沈委員智慧:你贊不贊成引進國際上的這種連坐法?不是台灣獨創,而是國際上的連坐法。

陳次長宗彥:我覺得這方面應該要再做充分的研議,好比連坐的範圍到哪裡?影響的層面……

沈委員智慧:對,那你反不反對引進來大家共同討論?

陳次長宗彥:我覺得這部分可以討論。

沈委員智慧:好,那法務部的看法呢?

蔡次長碧仲:對於連坐,原則上我們同意,但我們認為不宜這樣無端的株連太廣,亦即對於非行為人的連坐,應該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類型……

沈委員智慧:這點我們容或再討論,就是酒駕再犯致死這部分,我們可以引進連坐法,這是本席的意思,並不是說只要酒駕,就馬上施以連坐法,對這部分的立法精神,你贊成嗎?

蔡次長碧仲:都可以……

沈委員智慧:可以討論?

蔡次長碧仲:對。

沈委員智慧:好,那請你看一下這張照片。本席在坊間跑,常常聽到民眾說:「愛喝酒的人喝不怕!愛喝就是愛喝,罰也罰不怕,什麼重罰都不怕!其實大家最怕的就是鞭刑!」事實上,對於未來的立法方向,大家已經有共識了,包括法務部送到行政院的草案,也引進酒駕再犯致死,可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最高為死刑,但是許多人在問,這部分是否可以引進鞭刑?所以本席建議,酒駕肇事導致重傷者,除了應有的刑責之外,還要鞭他一鞭,看他怕不怕?至於酒駕再犯肇事而致人於死,死1個人鞭第二鞭、死3個人就一路往上依序多加一鞭。眾所周知,對於新加坡的鞭刑,連美國總統都打電話給李光耀做了請求,而今天引進鞭刑是民間普遍的共識,所以本席建議法務部針對這部分做個民調,次長是否贊成引進鞭刑?

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指教,其實法務部歷來在各個場合,都有針對是否適宜引進鞭刑做了諸多論述;但是今天委員提出這個建議,我們也願意……

沈委員智慧:因為民氣可用啊!現在世界各國對於這個萬國公敵─酒駕,已經用盡各種辦法,所以我要再次強烈建議,法務部可不可以考慮引進鞭刑?

蔡次長碧仲:報告委員,鞭刑基本上已違反我們目前的刑事政策,因為這種刑罰是一種報復主義,而事實上……

沈委員智慧:你說「鞭刑是報復主義」,此言差矣!次長,如果有人被喝醉酒的人、心理不正常的人撞死,那不是只有死一個人的問題,而是家庭經濟都出問題,整個家庭都受影響耶!在這個時候對肇事者施以鞭刑怎會是報復行為?現在甚至都有私刑行為上場了,這不叫報復嗎?可見次長此言差矣!

蔡次長碧仲:我們的立法要跟著國際刑事潮流走才是進步的立法,我們要針對……

沈委員智慧:你的意思是說新加坡採用鞭刑是一個不進步的立法,所以新加坡的嚴刑峻法產生的嚇阻效用是一個不進步的方式?你的批評是這個意思嗎?

蔡次長碧仲:新加坡的鞭刑是英國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但是英國在1946年已經把鞭刑取消了,現在全世界採用鞭刑的國家寥寥無幾,所以這不是一個進步的立法,而且鞭刑違反國際公約……

沈委員智慧:所以次長是反對啦!我知道你反對,也就是說,引進鞭刑值得討論,但法務部是持反對立場,對嗎?

蔡次長碧仲:我們目前來講是不贊成。

沈委員智慧:好,沒關係,如果這部分已經引起大家廣泛的重視跟討論,或者民意有此傾向,那我們未來還是可以考慮、研究,本席也會就這部分再去進行民意調查,如果這些人一再的酒駕肇事,任何刑責都罰不怕,所以民意為了遏止這種情形而支持採取鞭刑,那麼身為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我只能說民意如此,法務部及行政部門應該尊重民意。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酒駕累犯加重刑責,甚至最高可處以死刑這部分,本席也有提案修法,但我認為在修法之外,還有很多配套要做,好比剛才其他委員也談到有關拒絕酒測的問題,針對這點,我要請教警政署陳署長,那就是大家都知道,站在第一線的員警很辛苦,尤其在臨檢的過程裡面,最頭痛的就是碰到民眾拒絕酒測。請問依照你們現在的SOP,對於拒絕酒測是如何處理?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先吊扣駕照,然後扣車,再以觀測表來觀察駕駛人的言行。

何委員欣純:所以目前來講,第一個是沒入車輛、第二個是吊扣駕照、第三個是罰款,最高9萬元?

陳署長家欽:對。

何委員欣純:但在第一線的執行狀況中,員警反映拒絕酒測是最令人頭痛的,因為在我們這個零容忍的社會裡面,甚至在員警執法的過程裡面,對於酒駕是最感頭痛的……

陳署長家欽:沒錯,我同意。

何委員欣純:所以署長贊不贊成把拒絕酒測這件事入罪?

陳署長家欽:這部分確實是我們員警執法上的困擾,也可能會造成酒駕者僥倖的心理……

何委員欣純:是啊!以目前我得到的數據來看,103年至107年,取締酒駕的件數,每年大概是10萬件,但移送法辦的件數卻是下降的,可能的原因之一就是拒絕酒測,因為拒絕酒測的件數是提高的。其實這個社會對酒駕是零容忍的,全民也都覺得應該要做好酒測,可是在此情況下,拒測的件數提高了,而且拒測只要罰錢就可了事。因此,本席也主張拒絕酒測要提高罰則,但還是有人認為只有提高罰則、罰款是沒有用的,所以我剛剛才問署長是否贊成把拒絕酒測這件事入罪?

陳署長家欽:針對這部分,我們可能要跟法務部、交通部一起會商。

何委員欣純:是,但你剛才有話沒講完,我給你一點時間,你要講什麼?

陳署長家欽:對於這個執法的困境,我們員警一直在反映,所以我們會跟法務部、交通部一起來協商,看要如何杜絕這樣僥倖的心態。

何委員欣純:好,署長已經表明員警在第一線上執勤時面臨拒絕酒測的困境,你先請回。

接下來我要請教法務部蔡次長,對於拒絕酒測要不要入罪,你的態度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我贊成拒絕酒測入罪,因為這部分將來會形成一個很大的問題……

何委員欣純:所以不僅是提高罰款、罰則而已,應該要入罪,甚至要有適度的量刑,對嗎?

蔡次長碧仲:如果光是提高一些行政罰則,無法禁絕這種行為,所以未來只要是酒駕,就會留下公共危險行為的紀錄,如果再次犯罪,很可能會落入被處以最重死刑的範疇。因此,未來拒絕酒駕的案例會暴增,我認為這部分要趕快廣徵意見,然後大家把……

何委員欣純:所以次長支持入罪?

蔡次長碧仲:支持。

何委員欣純:就是不要讓拒絕酒測變成酒駕者逃避法律的巧門啦!對不對?

蔡次長碧仲:除了拒絕酒測罪可以加列外,拒絕酒測也可以強制驗血,這也是一個可行的方案。

何委員欣純:就是其他的配套?

蔡次長碧仲:是。

何委員欣純:除了拒絕酒測入罪要有其他配套以外,也有數據顯示對於汽、機車酒駕的量刑應該分開採差異化處理,對此次長看法如何?

蔡次長碧仲:我們要求檢察官在處理具體個案時,必須考量汽、機車造成的危害,對他人生命、身體產生的危險性程度去做妥適處理或求刑。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也贊成針對汽、機車酒駕肇事的部分要有不同裁量?

蔡次長碧仲:其實不是只有汽、機車,任何個案都要根據具體狀況去做裁量。

何委員欣純:對嘛!次長要講清楚,不要讓人誤解啊!

蔡次長碧仲:是,有時機車也造成很大的危害,要看個案啦!

何委員欣純:對。據我所知,有人認為汽車酒駕肇事跟機車酒駕肇事所造成的傷害,不見得可以等同,但我是覺得不要這麼簡單的就以為機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傷害會比較小……

蔡次長碧仲:是的。

何委員欣純:所以次長要講清楚,不要讓社會大眾有僥倖的心理。

蔡次長碧仲:是,沒錯。

何委員欣純:目前我們的社會對於酒駕是零容忍的,而對酒駕肇事更是全民共憤,所以加重罰則,甚至提高刑責乃是全民共識,我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好不好?

蔡次長碧仲:是。

何委員欣純:謝謝次長。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酒駕,今天我們討論的重點包括刑罰的加重、設酒精鎖及代理駕駛等等,而社會的輿論及氛圍也都希望能夠看到具體的禁絕作法。不過,還有一樣是我們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有一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請問交通部黃次長,以酒駕者來講,參加這個講習之後有沒有用?有沒有效果?

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交通部非常積極辦理各種講習,包括……

江委員永昌:請你直接回答,這個講習有沒有效果?

黃次長玉霖:雖然有效,但酒駕的再犯率實在太高,所以我們還是必須加強……

江委員永昌:你說有效,又說再犯率太高,這是什麼意思?你們在1年前發布新聞稿說道安講習的時數改變了,106年3月之後就採新制,原本是酒駕違規4小時、再犯6小時,後來改成酒駕6小時、再犯12小時……

黃次長玉霖:對,延長了。

江委員永昌:而且再犯還要接受實地教育。結果如何呢?原本舊制的違規班,再違規的比例從11.35%降至3.82%;至於再犯班,再違規的比例從18.76%降至6.78%,這是你們發布的數據。請次長去網路上看看,你剛才說有效,但是再犯率還是太高,這也難怪啦!請你看看這張圖,你去google一下107年的資料,民眾去參加道安講習在幹嘛?在睡覺啦!從今年到現在,參加道安講習的民眾,總共有1,068人,這些人勾選滿意度,結果「非常滿意」加上「滿意」高達7、80人,睡覺當然滿意啊!那到底是有效?還是沒有效?然後又會睡覺,相當矛盾對不對?

黃次長玉霖:委員所指的這些問題,我們後續辦理相關訓練時會加強管理,尤其是包括使用手機這部分,可不可以帶進去……

江委員永昌:後續?酒駕肇事導致傷亡還要等你多久?

黃次長玉霖:我們會加強這個講習的管理。

江委員永昌:你要加強講習的什麼管理?

黃次長玉霖:包括秩序,像有沒有睡覺、手機是否不可以入場等等……

江委員永昌:好。那你們的新規定、新措施什麼時候會出來?1個禮拜嗎?

黃次長玉霖:我們會儘快提出來。

江委員永昌:儘快是多久?使用手機、上課睡覺嗎?

黃次長玉霖:我們會在1個月內提出來委員會討論……

江委員永昌:好,我到時再問。

另外,目前針對酒駕的道安講習有兩種,一個是酒駕違規班、一個是酒駕再犯班,請問何謂再犯?一般人的認知就是你酒駕、再酒駕,不管你有沒有去上過違規班或是處罰已經開始了、吊銷駕照已經開始了,都叫再犯,但刑法定義的累犯是5年之內2次,而你們的道安講習,規定又不一樣,變成1年之內2次,因此,我要請教,如果去年酒駕、今年再酒駕,是要先上違規班?還是直接去上再犯班?

黃次長玉霖:只要是再犯,就要上再犯班。

江委員永昌:你們的規定是1年之內2次啦!如果是前兩年酒駕,結果他不去上課,又如何呢?我們知道,道安講習沒有去,罰款1,800元,6個月之內沒有去,則吊扣駕照,一個已經被吊銷駕照的人,再被吊扣有什麼意義?類似這些細節,我沒有看到你們有何想法或措施耶!

黃次長玉霖: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會做檢討。

江委員永昌:去上這些課到底是一種懲罰?還是一種教育?如果是懲罰,那我覺得既然已經是再犯了,就不要管他前面有沒有上過違規班,也不要規定1年幾次,就讓他直接跳到再犯班,因為再犯班是12小時,而且有實地教育;如果是教育,就會顯現一個問題,亦即你們現在規定去上這個班必須自費,這不太對耶!因為你說是教育,卻要他自費,哪有這種道理?如果你說是懲罰,他已經繳過罰單,再自費上課,豈不重複懲罰?對於這部分,你們要考慮清楚啦!

黃次長玉霖:委員的建議很好,但目前道安講習的性質是屬於教育……

江委員永昌:政府對人民教育,卻要他自費?

黃次長玉霖:我們正在研議相關規範,看看是否要作一調整?到時再……

江委員永昌:如果你覺得我的建議很好,表示你之前都沒有想清楚,對於這點,我真的覺得滿痛心的!

另外,如果民眾參加道安講習只是去睡覺或者請假沒去,那有何意義?你們本來想說要加入測驗,請問到底要不要加入?定案了嗎?

黃次長玉霖:這個部分可以考慮,我們會一併處理。

江委員永昌:怎麼問到現在都是考慮?你今天來這裡備詢,難道心中沒有腹案嗎?到底要不要加入測驗?如果測驗沒過,要不要再次測驗?再次測驗,要不要自費?

黃次長玉霖:這可以納入我們後面修正的考慮。

江委員永昌:你又要跟我說1個月內嗎?

黃次長玉霖:對,1個月以內。

江委員永昌:好,1個月後我一定再來追問你。

還有,剛才你說道安講習有效,而我認為有效可能是因為新的規定加了實地教育,像107年台北區監理所的實地教育,就是帶違規者去殯儀館,但現在有人認為有忌諱,所以表示反對。請問你們現在的實地教育都是去哪裡?

黃次長玉霖:就是去我們監理所跟創世基金會等民間單位合作的地方。

江委員永昌:好,我認為這是有效的,帶他們去會有震憾感,但是人家忌諱的殯儀館這部分,你們會繼續?還是不會繼續?你們的實地教育,包括去看監獄、去看植物人等等,要如何加強?

黃次長玉霖:我們目前是在試辦階段,而且是在尊重家屬及社會禮俗的前提下跟地方政府合作;至於後續,我們會跟內政部一起商議,是不是要把實地教育予以制度化?

江委員永昌:我剛才總括的那些問題,你的承諾是一個月做到,那就請儘快,請你再次做個承諾。

黃次長玉霖:沒有問題。

江委員永昌:好,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酒駕,當然是預防重於事後的處罰。但是,從我國法院的量刑來看,可以發現到,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然而卻有超過50%以上的案件是判三年以下,在法定刑之下。這個趨勢讓大家做出檢討,當立法者提高法定刑,實務上的判決,竟然多數是判在法定刑以下,督促了立法者必須進一步地做出修正。在另一方面,本席做為一個法律人,非常好奇的是,我們法官是如何做出這樣的判決?去年2月27日曾發生一起酒駕案件,肇事者是第4次酒駕撞死人,有一對夫妻在一大早出門擺攤做生意,是一個非常勤樸的小康家庭,結果肇事者所判主刑為二年六個月。當第4次酒駕肇事,所判主刑為二年六個月時,被害人家屬寫信問本席:我們的司法到底怎麼了?這個刑度到底是如何量出的?我當然會去看判決的理由,發現法院在針對關於酒駕致死的判決書中,對於量刑的說明是大量地使用例稿,前面都是在解釋法律如何適用,諸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加重二分之一,因為我們已有加重結果犯了,所以不必適用刑法之規定等等一大堆文字,前面抄了一堆例稿,內容非常地空洞,但是真的到了關鍵問題時,刑是如何量出來的?請葉副秘書長看,它說累犯應該依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加重,因其符合自首的要件,所以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條減輕,然後依法先加後減,現在還無法達成和解,也沒有賠償,但認為他犯案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考量其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其主文所示之刑。請教葉副秘書長,如果你是被害人家屬,這個理由你看得懂嗎?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理由看得懂,但這是能不能接受的問題。

黃委員國昌:那麼妳可以接受嗎?因為它連如何加減,在判決理由中都沒有交代啊。只說累犯要加,自首可減,依法先加後減,然後抄了一堆例稿後,就判了二年六個月。

葉副秘書長麗霞:在量刑部分,我們會建議法官要再精緻化、詳細一點。

黃委員國昌:我也知道我國的法官非常地累,但是在人民參與審判正式被引用之前,在判決書中抄一堆例稿文字,其實意義並不大,應該要針對核心問題加以回答,讓被害人及其家屬,甚至是被告都能理解,才是重要的事。

另外,關於酒駕除了處罰之外,若是被告有酒癮,必須予以禁戒處分。此案共有8次酒駕,本席細查其每次之刑度,在8次酒駕的判決中,沒有被法院宣告予以禁戒處分,這就令人不解了,司法院一方面告訴大家,減少酒駕事件不能只靠刑罰,必須配合治療,酌予禁戒處分,本席都贊成。但是,你們實際所為與所發生之案例,根本是天差地遠啊,怎會有8次酒駕的判決中,沒有1次命其治療,予以禁戒處分?葉副秘書長可以做出說明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關於具體個案,委員也知道……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啊。

葉副秘書長麗霞:刑事廳對於量刑的部分,看看有沒有檢討改進的空間……

黃委員國昌:量刑的部分,我們剛才有提過了。現在我講的是保安處分,它也非常重要。

葉副秘書長麗霞:這當然也是廣義量刑的一部分……

黃委員國昌:今天法務部次長也在場,本席曾在交通委員會請教過次長,次長強調保安處分很重要,也對於其應用現狀不滿,我希望法務部此次所提刑法修正條文,不是只有法定刑之加重,也應包括保安處分的配套措施。

接著請看下一則,當本席看到這個新聞,真的對於警察同仁感到不忍,當事人拒絕酒測還再次逃逸、準備落跑,而衝撞警察的機車逃逸,令警察同仁暴露於高危險情境中,我希望警政署就此部分能做到保護警察同仁。但在另一方面,目前也出現了非常荒謬的現況,就是拒絕酒測案件大幅提升,從2014年的409件,到了2017年變成1,000件,請問蔡次長,你知道大家為何寧願被開罰單,也不願意酒測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他在心態上認為,拒測只是罰金,不會有公共危險罪的前科。

黃委員國昌:好,次長知道此狀況,那麼你是否贊成,拒絕酒測不只有行政罰,還須在刑法中規範。如同日本立法例,之前曾有檢察官投書做過建議,懂法知法者會玩法,他寧願被開罰單,也不願意酒測。

蔡次長碧仲:我贊成。

黃委員國昌:你贊成?

蔡次長碧仲:增訂酒測拒測罪。

黃委員國昌:好,我希望法務部不要只有增訂法定刑的部分,還要有其他的配套措施,包括拒絕酒測罪,也一併在此次修法中送來本院。

接著請教警政署,偵察隊隊長拒絕酒測,這是不是知法玩法?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很不應該。

黃委員國昌:真的很不應該嗎?

陳署長家欽:不應該。

黃委員國昌:只有記過二次,調非主管職,你覺得適當嗎?

陳署長家欽:過去的做法,當拒絕酒測時,我們確實是記過二次。

黃委員國昌:對啊,我是問你,當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告訴社會大眾,對酒駕零容忍並重罰時,總不能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吧?

陳署長家欽:我有要求相關單位,針對這個問題,要有一些比較嚴厲的懲處。

黃委員國昌:何時會有個清楚的標準出來?

陳署長家欽:已經形成共識,也有……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

陳署長家欽:我們可以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昌:另外,在2018年,有現職警官酒駕,呼氣值高達0.89,可否請法務部作一解釋,為何是緩起訴?其他人也享有此種待遇嗎?

蔡次長碧仲:緩起訴有其要件,在緩起訴之後,二審的檢察官亦可將其撤銷……

黃委員國昌:沒有啊。此案件在緩起訴後就結案了。

蔡次長碧仲:這個具體的案件,我必須要了解之後……

黃委員國昌:這是2018年8月的案件。

蔡次長碧仲:是。

黃委員國昌:我的態度是一樣的,當我們認為執法要嚴、對酒駕零容忍時,你就不能只對一般人民做此要求,但輕輕放過當大官者。當法務部在做緩起訴處分時,其他人並無置喙之餘地。

蔡次長碧仲:是。

黃委員國昌:當其他人酒駕時,看到警察酒測值已達0.89,還予以緩起訴,則面對其他人的情形該如何?

蔡次長碧仲:我想這個案件值得我們去檢討,對於此案的緩起訴一年,支付公庫的處置是否適當,尤其是緩起訴的對象,以後我們也會一併檢討。

黃委員國昌:陳署長呢?這個去年的個案,我聽說這個人還是你的愛將,他受了何種行政懲處?

陳署長家欽:也是按照過去的處理方式,記過二次,調非主管職。

黃委員國昌:你覺得適當嗎?足夠嗎?

陳署長家欽:因為這是既定之規定,我們會檢討。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在講的,就是你們所訂定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中的這一張表,我要再提醒署長,我對於警察同仁執勤的辛勞予以肯定,如果有人拒絕酒測,甚至肇事逃逸,警政署需要一套保護員警的配套措施,我百分之一百支持。

陳署長家欽:謝謝委員的支持。

黃委員國昌:但是,相對地,當我們的警察同仁、警官,甚至是高階警官出現此情形時,也希望警政署能夠以最嚴厲的態度,先要求自己,可以嗎?

陳署長家欽:當然。

黃委員國昌:這樣的標準,何時可以改?

陳署長家欽:我已經在檢討了。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可以交出來?

陳署長家欽:我們形成共識後,馬上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昌:一個月之內,可以嗎?

陳署長家欽:可以,沒問題。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月3日有一則新聞,新竹發生員警值班猝死之不幸消息,員警為輪班制之工作,也是高風險、高衝突、高壓力及高暴力的工作,常會產生身體上的病變,是高風險職業,常罹十二指腸潰瘍、肥胖、心血管疾病,甚至有憂鬱症及其他情緒性障礙,本席生於警察世家,爺爺及幾個叔叔都是警察。這個案例剛好是心臟主動脈剝離,有可能是高血壓造成的。我們來看看本席所取得之資料,現有的六萬多名警察中,在106年中,居然有65名因病逝世。而在100年至104年間,50歲以上退休後的警察,平均死亡年齡為69.76歲,因此,警察的健康情形應該是我們必須非常重視的問題。請問警政署,針對員警的健康,你們有沒有精進的作為?特別是在健康檢查及補助方面,請警政署提出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公務預算都有編列健康檢查的預算,40歲以上的同仁,是每二年一次檢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知道,40歲以上的每二年一次健康檢查,是每個縣市都有嗎?而其檢查項目,有針對員警的高風險疾病進行嗎?你們有針對這些健康檢查項目予以分類,並給與補助嗎?因為它似乎是普通性的健康檢查。

陳署長家欽:這是我們的規定,但是因為縣市政府的財政考量,有的可能有,有的可能沒有辦法全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嘛。

陳署長家欽: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這個問題署長你也非常清楚,請問署長要怎麼解決?

陳署長家欽:我在這裡跟委員說明,蔡總統非常關心員警的健康照護的問題,所以行政院蘇院長已經指示,在照護的部分要比照國軍的健康照護,這個部分我們正在研議當中,看要如何照護員警的健康。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比照國軍的照護,還要成立警安門診。但是警安門診也只有在台北市聯合醫院和長庚醫院有,你要怎麼普及,讓每一個員警都能受到照顧?我想請署長提供一份報告,第一就是健檢的項目,能不能針對警察常常可能發生的病變,做為健檢的項目?第二,兩年一次到底夠不夠?第三,針對全面性的健康檢查機制與補助,可不可以建立起來?何時可以建立起來?可不可以請署長提供一份報告?

陳署長家欽:好,我們來撰寫這份報告,提供給委員參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大概要多久?

陳署長家欽:我們盡快,一個禮拜。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一個禮拜?好,盡快。再來,我昨天剛好到花東考察,在考察之前有一個空檔,我在一個派出所喝茶,位在台東地區的南端,南迴的地區,結果這個派出所只有三位員警,這三位員警還要輪班,做三天休一天,常常在備勤時還要24小時,這是偏遠地區員警執勤的狀況。可是我們發現一個狀況,第一是人手不足的問題,第二就是沒有原住民警察。這個部分我在去年的預算質詢時有提到,我希望警察大學與警專可以增加原住民專班,但是你們說現在警察的數量已經夠了,可是我們要針對問題來解決。我們不是說執政要接地氣嗎?花東地區需要原住民警察,請問署長,你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陳署長家欽:偏鄉及偏僻山區的部分,再派多的警力等於是浪費,因為轄區狀況很單純。所以我們會把偏鄉幾個派出所合併起來共同服勤,集中管理。可能地方上的民意代表或是地方人士有不同看法,所以在整併上很困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如果員警是來自西邊,西部台南那邊,對於原住民的文化一點都不瞭解,他要怎麼來這裡當警察呢?語言無法溝通,文化沒辦法理解。過去有大量的原住民警察進到警界,可是現在已經出現斷層。這十年會有很多原住民警察退休,可是現在的警專跟警大沒有幾位原住民學生,如果這樣下去怎麼接得起來?執政如果要接地氣,可不可以請署長思考一下,用什麼樣的機制,讓花東地區的部落可以有充裕的原住民警察服務地方?

陳署長家欽:現在警專招生,本來原住民學生的比例有0.2,現在已經到0.26,其實是有增加。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不起喔,你們現在每一屆是多少學生?0.26才幾位?這個我算過,我非常清楚。

陳署長家欽:其實我也贊成說要專班,專班我們要看學生……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你也可以看一下我們部落或原住民地區的需求,比如說,山林警察或保七有這樣的需求,我們應該在這些地方多一些原住民的警察員額,或是在部落地區原住民特殊的需求,那就把員額放在部落。這樣可以做到嗎?

陳署長家欽:我贊成委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現在的政策是我可以優先回我自己的家鄉服務,可是我們可不可以透過增加一個特殊需求,把原住民學生數量的員額提供出來,符合原住民地區的需求。這樣可以做到嗎?

陳署長家欽:我們現在對於保七,尤其是山林警察,也都是優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但是要有足夠的學生啊。

陳署長家欽:所以現在針對其他縣市裡願意去保七服務的,我們也都提供給他們服務的機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我在這裡具體建議署長,第一,要考量原住民地區與偏遠地區的需求,在警專與警大必須要額外增加原住民學生的數量,因為0.26真的不夠,我自己看過你們給我的數據。你們現在一屆的學生頂多100到200人,百分之二也才多少?幾位而已。

陳署長家欽:我們一期都招二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一期招二千,那學生幾個?

陳署長家欽:二千就260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200?200個原住民學生?沒有,幾十個啦,你們不要跟我講錯。你們只有幾十個。

陳署長家欽:對,抱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三十幾個。

陳署長家欽:謝謝委員關心我們原住民同仁的權益,其實我們都一直在放寬條件,讓他們能返鄉服務,有時候是要尊重他們的意願,有時候因為結婚生子,孩子教育的問題、交通不夠便利的問題,所以有些會選擇在都市服務。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但是供需要平衡,學生的供給量跟在地的需求都要考慮。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再重新給一份研究的報告給本席?

陳署長家欽:好。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部長呢?上個禮拜他答應要給我的東西,到現在沒有給我。

主席:內政部長請假,因為家裡有事情。等一下請次長來回答你。

黃委員昭順:那天次長沒有來。

主席:次長有來。

黃委員昭順:那天次長沒有來,沒有關係,我找署長。我還是跟主席講一下,上個禮拜三我質詢,要求他們給我的資料到現在都沒有給我,他們說兩天要給我,但是沒有給我。

主席:等一下可以問他們,請內政部準備。

黃委員昭順:從早上到現在,大家一直在討論酒駕零容忍,包括以前一直在講的鞭刑,或是到殯儀館看大體等等,最近比較有一點點樣子,就是說要去殯儀館,但是我對這樣的做法是有意見的。以我們對大體的尊重,怎麼會用這種方法?我們比較了幾個國家的狀況,現在酒駕零容忍做得最好的,大概就是新加坡,因為他們是使用鞭刑,再來可能就是大陸與日本。大陸是先關起來,關15天,其他再來說;日本跟我們比較接近。本席比較希望,我們在這個處理過程中,一定要讓社會大眾接受,但是亂世用重典,這個沒有辦法。最近我們也看到,取締酒駕的警察還被拖行等等,甚至包括警察在追車的過程,可能也有違法的,但是警政署在警察被告的過程中,對警察也沒有給予保障,也沒有站出來為員警講話,甚至於前兩天在彰化也一樣,有人拒絕酒測,還倒車撞警察,連撞四次,後來是路人來幫忙。我們每次的討論,都沒有辦法徹底解決,所以我希望能明確告訴我們,到底在什麼狀況下,酒駕防制才能真正的達到我們期待的目標?最嚴重是台灣的乾杯文化,酒杯端起來,就要先喝一杯,能不能要求我們的警政單位或內政部把乾杯文化拿掉?否則就是一直喝酒。署長你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拒絕酒測又衝撞員警、逃逸的行為,是不可原諒、相當惡劣的,我們員警因公涉訟的部分,沒有一個個案是我們不支持的,我們一定是支持,也會用公務預算聘請辯護律師來提供支持。

黃委員昭順:署長,你把很多警察為了這些事而被要求國家賠償、民事賠償等等的案例與結果給我。我現在要跟你抗議,我上個禮拜在這裡提到流浪警察的時候,當時本席要求你們給我因為年金改革造成財務上的問題,以及六都沒有流浪警察,你們在這裡也答應了我,對於我所要的資料,你們說兩天要給我,到今天我都沒看到,這是第一個。第二,當3月4日我看到,剛才高潞委員也提到,就是26歲的值班員警因為心臟主動脈剝離而死亡,我們看到這些都很痛,為什麼很痛?署長一直說人力的問題,因此本席今天也提了一個有關工時的臨時提案,我等會會請我們的委員同仁支持。因為在這些過程中,你們告訴我們警力是夠的,我們也做了比較,去年的招生人數是多少人?

陳署長家欽:去年差不多是3,700人。

黃委員昭順:好,那今年呢?

陳署長家欽:我們是分兩梯次,今年警專是716人。

黃委員昭順:我的資料是780人,我不知道是你的對還是我的對?

陳署長家欽:後來考試院又多加50個。

黃委員昭順:780才對嘛,所以你的數字是錯的。你告訴我沒有流浪警察的問題,可是從這個數字來看,就表示你們一直在粉飾太平,因為我們整個的工時,本來服勤的時數是8小時,現在你們到底要他們做幾小時?

陳署長家欽:因為我們剛變更了一個勤務的安排,安排勤務的工時是以8小時為原則。

黃委員昭順:但是事實上是安排幾小時?

陳署長家欽:各地區的狀況不同,事務也不太一樣,所以可以達到10個小時,但是必須經過分局長同意,派出所所長才能安排10小時。

黃委員昭順:署長,你今天去做一個統計,幾乎沒有任何派出所的員警,可以8小時下班,幾乎沒有。今天我們看到一個26歲的年輕警察不幸猝死,你剛剛說蔡英文很關心警察的健康照護,不要空口說白話,軍公教的健康照護在我們的體系裡面就是照顧得很好,現在的問題在於整個工時及休息時間,沒有辦法讓我們的警察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協助。同時我們又看到警校去年招生二千多人,今年變700多,你們卻在立法院答詢說沒有流浪警察,說資料要給我們。結果,從2月27日到現在,就是沒有。

陳署長家欽:委員,很抱歉,資料沒有算出來,所以沒有即時跟委員說明。所謂沒有流浪警察,是說現在即使在受訓的,無論是警大或是警專的學生,政府一定會安排職缺給這些即將畢業的學生,或是正在受訓的時間,所以沒有流浪警察的問題。所謂的警力足是因為我們已經滿了預算員額的部分……

黃委員昭順:署長,我們去年在討論年金改革時,當時大家希望包括警消能夠列入危勞,當時已經算出來,我們退休警員的平均年齡跟我們一般國民的平均年齡差6年,但是直到今天都沒有列入。2月27日本席提到的,就是年金改革的部分,結果你們資料到今天不給我,本席今天要跟署長嚴正的抗議。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剛剛署長已經有說了,關於委員要的資料,其實警政署也很努力……

黃委員昭順:你再怎麼努力,但是如果你沒有辦法做到,也必須要告訴我,我沒有比別人小牌,對不對?我們今天知道警政署要來,我2月27日在這裡質詢,3月4日就有一位年輕警員走了。

陳次長宗彥:確實,這個要跟委員抱歉,如果沒有算出來,也應該讓委員知道其中的困難度。

黃委員昭順:你們什麼時候可以算出來?還有需要增加的經費是多少?你們總是必須要在立法院跟我們明確的講。

陳署長家欽:每個退休同仁領取月退金的期間都不一樣。

黃委員昭順:當然是不一樣。

陳次長宗彥:所有狀況不一樣。

陳署長家欽:而且人數很多,數字很龐大,很難統計。

黃委員昭順:沒關係,幾天可以給我,你告訴我。

陳署長家欽:再一個禮拜。

黃委員昭順:一個禮拜喔?不要下個禮拜我再來,你又沒給我。

陳次長宗彥:抱歉,我們會直接跟委員報告。

黃委員昭順:好。第二,本席要講的是今年招生的人數,顯然只剩四分之一。面對這麼大的工時,顯然是因為有財務的壓力,所以你們把人數又再減,結果又讓我們的警察變成血汗警察。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整個招生跟分發,絕對不會有流浪警察這件事。因為每一位警察,不管是警大、警專……

黃委員昭順:次長,我現在不是在找你,我是在找署長,你不要占用我的時間。

陳次長宗彥:是要跟委員說明清楚。

黃委員昭順:你不用跟我說明,我跟署長講。第一,大家對當時年金改革的確有意見,我們希望針對危勞的警消,能夠在多短的時間處理出來,我認為這個部分對於警察的士氣是有影響的。第二,就像本席剛剛講的,包括他們在取締時因公涉訟的資料請你給我,因為他為了行使公權力,對方的確是酒醉,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造成警員的違法,這個部分請你幫我把資料整理出來。第三是有關警察的工時,顯然你今天進來的人力是不足以補足目前的人力,所以才會造成26歲年輕的生命死亡,我相信那就像你的孩子一樣,就像我們自己的孩子。

陳署長家欽:那個是健康問題,不是……

黃委員昭順:不只是健康,因為你讓他在工作上一直過勞。因此我希望這個問題能夠解決。最後,我希望「酒醉零容忍」,你們去比較各個國家處理酒駕問題的優劣,找出真正能夠解決的方法,拿來學習。再來就是推動取消乾杯文化,不然我遇到主席時他說乾一杯,出去我就一定醉。所以我們應該要多管齊下,否則的話,要把這個問題解決的機會微乎其微,希望一起來努力,謝謝。

主席:委員所要求的資料,請各部會要確實準備好,因為等一下有臨時提案,我們答詢完畢之後會處理。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徐部長不在啊?

主席:徐部長10時30分之後,因為去參加一個家族告別式,所以請假。

林委員德福:誰代理?

主席:現在是陳次長。

林委員德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過去有判決過拒絕酒測的罰單免罰,引發基層員警的批評,認為以後要怎麼抓酒駕?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當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理由是,按照憲法的價值,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另外,撤銷罰單也是其中一個理由,似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不合,並未發生危害,因此認為民眾拒絕開門酒測有理。

請教兩位次長,面對這種法律見解,講實在話,與民眾的直覺感受是相違背的,是否應該要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以避免這些法官再度撤銷酒駕民眾的處罰?蔡次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之前諸位委員都有提議要新增拒絕酒測罪,因為以目前來講,拒絕酒測並不違反刑事責任,這部分只能做行政罰,所以有些僥倖之徒就會選擇拒絕酒測來逃避公共危險罪。

林委員德福:因為這跟整個社會觀感剛好對倒,陳次長代表內政部,你的看法呢?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幾位委員都有提到相關的議題,我們也認為應該在修法裡面做整體配套的思考,避免僥倖的人來……

林委員德福:多久以內可以拿出來?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配合……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社會觀感極差,那些法官讓大家一直認為變成天龍國的法官,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因為他拒絕酒測,但是到最後可以規避掉,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陳次長宗彥:依照現有法律的部分,我們剛才在委員會裡面有說明,也會跟法務部先做協商,在現行的執行面上先做檢討。

林委員德福:多久以內可以給一個答案?總要有時間性吧!

陳次長宗彥:跨部會的部分,是否請委員給我們一些時間來做處理?

林委員德福:最短時間內,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是。

林委員德福:酒駕初犯沒有引發事故者,酒精濃度未達公共危險罪時,依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第八十五條之二,可以辦理分期付款,而且就能領回吊扣車輛,但是有地方政府發現,部分民眾利用分期付款,只繳第一期領回車輛後,就沒有再繳後續的罰款,不僅難遏止酒駕者,更增加行政催收成本。全國上下對酒駕已十分痛恨,而且本於酒駕零容忍的基礎上,請問交通部代表黃次長,您是否贊成修正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新制第八十五條之二,酒駕初犯需要一次繳清罰款後才能領車?

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積極來研議,的確繳一次就不遵守,這樣的事情是不允許的。

林委員德福:你不要講研議,研議都是未肯定的答案,你認為要不要修?

黃次長玉霖:這部分我個人是贊成,也會請我們同仁趕快來研議。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是擺在眼前的事實,不要用那種「研議」好像不確定性的,因為他繳一期,後面就不繳,就這樣拖著,甚至你們還一直催,那個沒有意義,一次繳清很簡單,不然車子就不要讓他領走,你贊不贊成?。

黃次長玉霖:我個人贊成,我們馬上積極來研議。

林委員德福:最後,針對酒測器是否應該要考慮誤差值,有部分法官以此為理由,判酒駕民眾無罪。本席認為,立法已明定酒測值達0.25毫克,一律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基於酒駕零容忍,避免有心人士再以酒測器誤差值為由,爭取酒駕無罪,本席已提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修正吐氣酒精濃度標準,將儀器誤差值納入改採範圍區間認定,以貫徹換測酒駕零容忍的精神,維護民眾、用路人的安全。請教蔡次長跟司法院代表葉副秘書長的看法為何?

蔡次長碧仲:有關誤差的部分,法官在實際具體案件審理過程當中的自由心證,這部分依照他的專業判斷,不容我們置喙,至於委員建議酒差值修法成什麼樣的標準,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如果到時候大院通過的話,我們就是遵行。

林委員德福:葉副秘書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就個案證據調查部分,我們要尊重法官去證據調查,個案有各種不同……

林委員德福:過去都用這些來規避,甚至沒有嚴謹去要求,處處縱容,到最後就衍生很嚴重的問題,為什麼大家說酒駕零容忍?主要是因為一次又一次,發生那麼多嚴重酒駕的問題,而且一年統計酒駕有十幾萬人,從我們開始實施酒駕處罰以後,到現在為止都有十幾萬人,這是很嚴重的問題,都沒有降,如果今天沒有修法成更嚴苛一點,大家不會怕,而且有的酒駕一犯再犯,那不得了啊!

葉副秘書長麗霞:修法的部分,刑事法主責機關是法務部,法院這邊尊重。

林委員德福:這次很多委員都有提出相關的修法,站在不管是法務部、司法院或是內政部立場,你們要嚴謹來做一個嚴格的規範,讓這些酒駕者會怕,我是相當贊成第一次酒駕處罰,第二次酒駕,因為那些人權團體都說不能鞭刑,其實我認為應該要鞭刑,這是加重,這樣才會有警示效果,他會怕,不然累犯一次又一次累計,這是很嚴重的問題,他只要喝酒就想到會鞭刑,希望這次修法能夠讓這些經常犯的人會怕,以上,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最近關於酒駕的修法,你們送到行政院了嘛!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2月27日送行政院。

江委員啟臣:請問這個禮拜可以出行政院嗎?

蔡次長碧仲:下禮拜一行政院審議之後,應該……

江委員啟臣:所以還沒有審議?

蔡次長碧仲:下禮拜一。

江委員啟臣:下禮拜一才要跨部會審議,是不是?

蔡次長碧仲:下禮拜一送行政院,據了解,快速就會送大院。

江委員啟臣:不是啊!你們已經送行政院了嘛!

蔡次長碧仲:227就送了。

江委員啟臣:你們227就送了,這禮拜四不是有行政院的院會嗎?明天就院會啦!

蔡次長碧仲:行政院的法案非常多……

江委員啟臣:所以還沒排上去?

蔡次長碧仲:最快的速度……

江委員啟臣:你們跨部會審查了嗎?還是不用跨部會?

蔡次長碧仲:這個不用。

江委員啟臣:你預計最快下禮拜出行政院送到立法院嘛!

蔡次長碧仲:對,最快的速度。

江委員啟臣:另外請教,有關修法加重刑法,這是這次很多委員的提案,包括我自己都有提,但還是回到一個問題,最後量刑裁判的是法官,我們一直很納悶的是,外界很多民眾認為這個判太輕了,為什麼量刑這麼輕?為什麼撞死人都判兩年、三年,最高現在只能九年六個月?所以很多民眾誤解,認為是不是因為我們法律規定只能判這麼輕?導致現在很多委員不斷加重刑罰來立法,包括你們也是。的確,因為酒駕致死還沒有到無期或死刑的刑度,這一次修法裡面有提到,包括你們的版本針對再犯的部分也有,可是過去平均刑期都非常低,即便是致死的,在過去這些已經審判的案例,統計起來平均刑期31.51個月,不是嗎?

蔡次長碧仲:是。

江委員啟臣:可不可以告訴我為什麼會這樣判?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103年到107年的數據,我首先要說明統計數據會有一點落差,原因是102年……

江委員啟臣:我聽過你們的解釋,但這只是一個舉例,我只是要告訴你,普遍民眾的感受,認為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有時候那個慘狀跟撞的力道,或是犯行之後肇事人的態度,都讓人家覺得根本沒有悔意,甚至還再犯,為什麼判的刑度都是五年、六年,最高就判到九年六個月?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於已經有判決的部分,我們會積極去了解相關原因。

江委員啟臣:你們現在才要了解相關原因,你們知道社會已經不滿多久了嗎?現在才要了解相關原因,難怪八成民眾對台灣的司法沒有信心、信任。

葉副秘書長麗霞:我們一直在努力提供相關量刑參考的趨勢或是數據,也有跟審檢辯學或是相關重要焦點團體了解一些關鍵從重量刑因子……

江委員啟臣:我覺得某種程度上,這不是行政怠惰,已經到司法怠惰,你如果跟這些受害者家屬談一談,他們都不是最近被撞的,有些家屬被撞超過幾年了,得不到公道,甚至有些撞死人的肇事者已經放出來了,結果和解金沒有解決,很多答應給人家的和解賠償,結果一半就假釋走人了,請問他去哪裡找救濟?他的司法救濟在哪裡?這叫司法嗎?司法天平放在那邊,你認為這個天平公正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徹底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或是填補他的損害,也是我們要努力的,可是每個個案都狀況不太一樣,有些比較特別的個案,有個案的處理方式,能不能……

江委員啟臣:但是我現在聽起來,每個個案加總起來,似乎已經快變成通案了,第一個,量刑的判決普遍都不成比例;第二個,肇事者答應給人家的賠償,很多沒有履行;第三個,肇事者包括致人於死,他進去服刑之後,很快一半就假釋了。這次為什麼大家對於司法不公這件事情感受這麼深?我們當然可以立法來加重刑期,我們也可以立得很重,只差鞭刑沒辦法立而已,如果鞭刑有辦法立,法務部不反對的話,可能很多委員會提鞭刑,為什麼?因為民眾覺得已經沒方法了,所以鞭刑一定要拿出來,才足以遏止包括酒駕、虐童、惡意、殺人、不定時殺人等社會亂象。

所以拜託法務部跟司法院,只有行政院接地氣沒有用,院長一天到晚開直播又怎麼樣?要求接地氣,每一個部會首長都去開直播又怎麼樣?如果你們對於這種事情的處理態度,尤其行政、立法、司法,司法是超然獨立,但是超然獨立到完全脫離民間的話,那不叫超然獨立。

葉副秘書長麗霞:我們也一直希望量刑能夠接近民眾對於罰的感受較為妥適、趨於一致,所以刑事廳也一直努力在做一些量刑參考或是量刑趨勢系統,讓法官能夠認識,實務上積極去運用,讓它比較一致、符合民意。

江委員啟臣:我們要看到你們實際上的作為,如果只是這樣回答,超過八成不信任還會繼續攀高,你很難想像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程度,還高於對總統不信任的程度。

葉副秘書長麗霞:中山大學一些問卷調查的問題……

江委員啟臣:司法院也可以自己做啊!

葉副秘書長麗霞:我們都有在回應。

江委員啟臣:我們不干預司法,但是如果司法超脫人民到這種地步的時候,叫人民怎麼信任?我們也沒辦法信任。

葉副秘書長麗霞:司法院也會研議……

江委員啟臣:最後一個問題也是關於酒駕,我們剛才都談法的部分,其實行政措施的部分很多都涉及到交通部,我不曉得你們現在的意見跟想法,包括之前很多委員及民眾都有提出一些可以遏止酒駕的作法,比如懸掛特殊車牌、酒精鎖、沒收車輛及乘客連坐處罰等,現在你們決定要用的是哪幾項?

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在上週的朝野協商已經有共識了,包括將酒精鎖、連坐及特殊車牌納入條文,並會送到大院。

江委員啟臣:全部都已經納入嗎?

黃次長玉霖:已經納入。

江委員啟臣:完整的有哪幾項,就是你們交通部答應,而朝野協商有共識的部分全部都納入嗎?

黃次長玉霖:這是相關部會的共識,也是朝野協商的一致共識,並經通過送院。特殊車牌是重考,就是酒駕被撤銷執照後重考的配套方式。

江委員啟臣:重考後加辨識車牌嗎?

黃次長玉霖:要掛。

江委員啟臣:要掛辨識車牌。

黃次長玉霖:要掛特殊車牌,也要加裝酒精鎖,這是上禮拜的共識。

江委員啟臣:只有特殊車牌及酒精鎖,有連坐的部分嗎?

黃次長玉霖:連坐是同車乘客在一定條件下,這部分大家也有共識納入修法內容。

江委員啟臣:沒收車輛呢?因為法務部的修法中有沒收車輛。

黃次長玉霖:有。

江委員啟臣:你們與法務部的意見是一致的。其次,有關涉及你們修法的內容,就是之前那些協商的部分嗎?

黃次長玉霖:沒有錯,這次還有一個比較大的共識,就是加倍罰款金額,尤其是拒絕酒測的部分,連續犯則是連續罰。

江委員啟臣:我們希望法律修法應該要同步,你說朝野協商已經達成共識了。

黃次長玉霖:部會都有共識。

江委員啟臣:剛才我問過法務部,應該是下下禮拜會進到立法院,我認為這些法案應該要同步,否則會變成法務部修法務部的,或交通部修交通部的,我們擔心在配套上會出現一些漏洞及不完備之處。

黃次長玉霖:法務部有參與上週的朝野協商,我們是一致的。

江委員啟臣:朝野都將此列為這會期的優先法案,行政院自己也說是優先法案。上禮拜我開過公聽會,會中所有團體及受害人都希望這會期能看到立法院有真正修法的作為,而行政院也有積極的措施出來。我們希望不要再看到下一個酒駕撞死人!謝謝。

黃次長玉霖:謝謝委員。

主席(林委員德福代):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討論酒駕零容忍的相關修法,大家在此交換意見。我們知道現在法務部已經有版本了,主要是有兩個重點,第一,酒駕尤其是針對累犯的部分要加重刑罰,不管是有沒有肇事致死或致重傷都會加重。大家很關注酒駕累犯肇事致人於死等同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殺人罪,這部分已經加到最重,等於是將酒駕累犯肇事致人於死用我們刑法裡最重的處罰,再上去只有殺尊親屬了,所以等於是故意殺人或謀殺。第二,就是針對沒收車輛的部分,即直接沒收其交通工具,一方面造成他們財務上的損失,也希望不要讓他們繼續使用交通工具再犯案,這也是此次立法的意圖。現在只要能夠遏止酒駕風氣及不要氾濫,並讓酒駕肇事的事件能夠減少,我們都支持這兩個方向,不過還是要看看是運用什麼方法。

現在我們先來看一下數字,針對酒駕的部分,歷年來已經多次提高刑罰及行政法,老實講有沒有效用呢?如果從酒駕的發生數量來講,其實逐年有稍微下降,由於數字已經有了,我就不一一再講了,比如酒駕的發生及判刑數量並沒有增加,而是逐年稍微減少一點。反而我們很憂心的一項數字,就是累犯的部分確實是逐年增加,過去幾年已經多次提高刑罰及行政法,總數量是有減少一點,可是累犯並沒有減少,還在增加啊!對於我們的一些措施,包括修法及加重行政罰等,其實並沒有讓累犯減少,我們在修法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這部分。因為我們可能會使用同樣的手段,比如加重刑罰等,依照過去的趨勢,累犯沒有減少,甚至還會增加的話,問題就非常嚴重了,也請警政署要提供這方面的數字給我。

依據我的瞭解,累犯肇事比初犯肇事多得多,剛才也有看到幾位委員提供的數字,包括第二、三次的累犯肇事比率,可見問題癥結是在累犯的部分,也就是說他們可能有酗酒的習慣,所以需要其他的處理方式才能減少累犯犯案,而不是只有刑罰的提高而已。過去幾年都一直在提高行政罰金及刑度,但是並沒有達到降低累犯犯案的機率。

請問司法院葉副秘書長,針對累犯沒有下降,甚至有一點提高的情況,你增加了刑罰的刑度,也提高了罰金,到底還有什麼其他手段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呢?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很多位委員都已提出高見,這部分可能會涉及修法。還有實務上的法官部分,可善加運用禁戒處分……

林委員為洲:保安處分……

葉副秘書長麗霞:之後的戒治是比較重要的,前端預防部分可能不是司法院可以處理的,我們會努力於禁戒處分的部分,將請法官善加運用。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不是重刑不能威嚇,是因為法貴執行,有重刑判得輕或受刑人沒有被處罰的感覺,這都會造成他們一再酒駕的主要原因。現向委員澄清一件事情,我們不是累犯才處重罪,而是再犯的部分,因為累犯在刑法有一定的法定要件。

林委員為洲:OK,我更正一下,就是再犯。

蔡次長碧仲:只要是再犯就處重刑,重刑在刑事上對酒駕者會有一定的威嚇。其次,吊扣銷一般人的執照,他們有車輛還是會開,相應的配套是行政罰的沒入,在刑法的沒收主要是將犯罪工具在一定條件沒入或沒收,他們就沒有車子可以開。再者,明明知道他酗酒成性,還故意借車給他的話,這種有重大過失及故意的出借者,是不是要有連帶責任?諸多配套一定會有辦法降低酒駕再犯。

林委員為洲:我的結論是支持對於再犯或累犯的酒駕肇事,提高其刑罰或行政罰的罰款,但是還要有其他很多的配套措施,否則現在看到的數據,因為過去都是用同樣的方法,即提高刑罰、刑度及行政罰的罰款,然而並沒有達到遏止再犯的情況,所以要一併來思考這個問題。謝謝。

主席(林委員為洲):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吳委員志揚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酒駕是一種嚴重的偏差行為,當然就一定要取締,之後就要嚴辦,這可分為三個層次。首先,為什麼會有偏差行為?過去8年來為什麼沒有明顯的改善,不管是累犯或初犯的人數及件數都沒有很明顯降下來,大概就是那個量,這代表所謂罪惡行為或偏差行為本身並沒有在事前獲得有效的宣導及教育,而且是失敗的。由於沒有辦法讓民眾去瞭解酒駕的行為偏差對國家及人民所可能造成的傷害,所以就沒有警覺心,可見宣導非常重要,而宣導不能酒駕是誰的責任?屬於警政署、法務部或交通部呢?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大家都有責任。

邱委員志偉:大家都互相推責任,對不對?我看你們給我的數據並沒有明顯降低,這代表最前端產生的行為本身沒有受到遏止,第一就是宣導失敗。

第二,請問署長,取締有沒有黑數?黑數比例又是多少,比如每年……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每年平均差不多在10萬件,當然有可能有我們實際上沒有取締到的,這就是……

邱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預估過僥倖的部分,即未經過你們臨檢或盤查的黑數大概是多少?一定會更高嘛!

陳署長家欽:我沒有辦法去預估這部分,確實有很多民眾存在僥倖心理來逃避盤查。

邱委員志偉:我個人預估大概是1成到2成,也許更高。酒駕這種行為偏差並沒有受到遏止,所以你們應該更強化取締的效果,比如密度及頻率都要更高,以使黑數降低,也讓漏網之魚難逃法網的制裁。

陳署長家欽:這部分的強化作為,每個警察局都有在做,甚至每月都有兩次全國同步的……

邱委員志偉:這有沒有牽涉到績效,如果取締酒駕的績效很好,對員警的表現會不會有影響呢?

陳署長家欽:我們沒有要求績效,這完全是為了公共安全才來著手安排勤務,就是取締酒駕以保護到善良的道路使用者。

邱委員志偉:應該是用洪荒之力的最大能量來取締酒駕啊!

陳署長家欽:我們當然有鼓勵措施,比如一些獎勵等。

邱委員志偉:儘量讓心存僥倖的黑數能降到最少。

另外,交通部的報告是說零容忍,這是假設的說法,應該是根本一點都不能有酒精濃度,現在你們希望修法到0.03,這是交通部的版本。從實務上而言,有人在0.03也會有酒醉的效果,是不是這樣呢?為什麼不是0.01或0.05,而是0.03呢?所謂零容忍,數值就應該是零。在什麼情況下,0.03會造成問題,你要如何解釋呢?

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在國際上做比較的話,雖然不是最嚴格,但是事實上已經是相對比較嚴格的作法。

邱委員志偉:零容忍的值就是要零,不然你就不要說零容忍,0.03是如何定出來,你也應該要說明。

黃次長玉霖:這有一些國際的作法。

邱委員志偉:你不要很含糊跟我說國際的作法,而是到底何種狀況才會定0.03。署長,在實務上,酒測儀器可以驗出0.03的數值嗎?抽血是特殊狀況,正常狀況是酒測,酒測可以驗到0.03嗎?

陳署長家欽:沒有辦法。

邱委員志偉:交通部定這個是什麼意思呢?

黃次長玉霖:這是驗血的部分,血液濃度的0.03。

邱委員志偉:0.15可以嗎?

陳署長家欽:呼氣的話,0.15是可以的。

邱委員志偉:呼氣值0.15是可以的。既然是要零忍容的目標,為什麼呼氣是用0.15,而血液中是0.03呢?你要向大家說明,哪些狀況會超出0.15或0.03。接下來是有關法務部職掌的部分,這次修正的重點中針對致人於死或重傷,初犯的刑度分別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我們來跟這方面最嚴格的日本,他們對初犯的刑期為何?

蔡次長碧仲:在日本如果駕車致死傷者,可處十五年以下,造成死亡者可處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邱委員志偉:請問日本這種量刑比我們重還是比我們輕?

蔡次長碧仲:我們這次修法比他們的刑度還重。

邱委員志偉:如果這次修法按照你們的版本通過,恐怕會變成是世界上刑度最重的,對不對?

蔡次長碧仲:是的。

邱委員志偉:這樣重的量刑規定能不能達到抑制酒駕行為的效果?

蔡次長碧仲:我剛才也強調過:法貴在執行。也就是說,我們訂出的法律必須可以執行才算是有效;之前我們規定得也很重,惟若不落實執行也是無效;過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規定,這次修正後就變成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老百姓看到這樣的重罰,必然會產生威嚇的效果,因為將來酒駕一旦撞死人一定要被抓去關。

邱委員志偉:還有你們在實務上的判例也很重要,如果法官在判決時還是援引最低刑度……

蔡次長碧仲:其實,以前判三年到十年都一定要被關,至於最後到底判幾年,那是法官的自由心證,現今國人對酒駕的「零容忍」並非指酒測值必須達到0,而是認為酒駕肇事的行為在我們社會一而再、再而三發生,而且致人於死傷,老百姓實在無法再接受,所以,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我們認為對這種行為的處罰最重應處以死刑,如果到時候還有人再敢干犯,我們認為他也實在太大膽了!

邱委員志偉:今天各部會都在這裡,我語重心長地想跟大家分享的一點是,類似的議題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最起碼也開過十次左右的會了,包括相關的專報、相關的修法,但過去十年或八年來整個相關的數據並沒有很明顯的降下來,箇中原因為何?

蔡次長碧仲:因為沒有落實執行……

邱委員志偉:所謂「徒法不可以自行」,我們要遏止酒駕行為除了法律規定之外,還有教育也非常重要,另外必須加強取締,不能有漏網之魚,這樣才能讓心存僥倖酒駕行為人永遠沒辦法得逞,當然,如果發生事故時一定要嚴辦。

蔡次長碧仲:還有,以後不能再讓他開車。

邱委員志偉:我非常贊成這方面的法律一定要從嚴規範,目前整個社會對酒駕行為核心的目標就是「零容忍」,所謂「零容忍」就是這種事情一件也不能發生。

蔡次長碧仲:以前我們對酒駕肇事行為人吊銷其駕照,或是吊扣其車輛,但他們還是有車可以開,所以,這些規定最後都沒有果效,其實,只要發現他們還有車子可以開的時候就應馬上沒入或沒收,畢竟沒有車子可以開就沒有犯罪工具,所以,對這方面的防範一如委員所說,包括事前的宣導、犯罪之後的量刑以及讓行為人沒有工具可以再犯,如果我們在這些方面能有相關配套就一定會有效用,但相關主管單位一定要落實執行。

邱委員志偉:你所謂的諸多配套就是指各個環節,包括取締、落實執行、民眾不能存有任何僥倖心理、從重量刑,以及次長所說的不能有再犯的工具等等。

蔡次長碧仲:院長特別提醒我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就等同於殺人,我個人也認為這形同殺人之舉,在此前提下,我們才會把法定刑跟第二百七十一條的罪責來做個比應。

邱委員志偉:一如次長所說,針對酒駕肇事行為,我們的確有很多處理的方式與配套,但重點還是在執行面,未來我們希望相關主管單位能更確實執行、也更能到位,好,大家辛苦了,謝謝。

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鍾委員佳濱、高金委員素梅、鍾委員孔炤、蔣委員萬安、蔣委員乃辛、廖委員國棟、周陳委員秀霞、葉委員宜津、李委員彥秀、林委員奕華、李委員昆澤、蕭委員美琴及蔡委員易餘皆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之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另有委員趙正宇、吳琪銘、吳志揚等三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委員趙正宇書面意見:

一、酒駕累犯判刑過低且無配套措施

近年來,酒駕案件層出不窮,年初在台中發生酒駕累犯造成兩位受害者不幸喪生的事件更是再度掀起社會大眾對酒駕案件的撻伐。酒駕事件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主因在於我國對於酒駕的判刑不夠嚴厲,造成行為人永遠罰不怕,因此總是抱持著僥倖的心態一再違法。

經檢視我國法院近一年來關於酒駕之判決,可見我國法院針對酒駕累犯之判決大多存在判刑過輕之問題。以酒駕八次之累犯判決為例,法院判決平均刑期僅有七個月,距法定刑之最高刑度二年以下仍有一段距離。本席曾於兩年前即針對酒駕累犯判刑過輕之現狀進行質詢,司法院亦承諾將檢討改善,然歷經兩年,法院針對酒駕累犯之判決仍然未有所提升。對於酒駕累犯判刑過於寬容將造成刑罰之嚇阻力效果無法形成,也因此近年來酒駕的再犯人數不斷攀升,從8,400多人暴增三倍到2萬4,700多人。102年立法院雖曾修法將酒駕致死或致重傷之刑期提高,然而,修法過後在酒駕致死、致重傷之判刑上,判刑三年以上的案例亦不到兩成,顯見即便立法者再如何提高最高刑期,在未設下最低刑期的限制下,法院最後仍可能輕判,行為人仍可能透過易科罰金之方式避免入監服刑,並再次開車上路。

此外,目前我國雖針對酒駕犯罪者於刑法第89條設有戒治之配套措施,然而,實際上卻鮮少有法院會針對酒駕累犯宣告強制戒治,造成此項配套形同虛設。在法院不對酒駕累犯宣告強制戒治的情形下,至於其他堪稱能協助矯正的措施如:「道安講習」,亦對於酒駕改善的成效非常有限。因酒駕累犯屢次酒駕之主因在於嚴重之酒癮,若非透過專業的強制戒治,難以有所改善。近日雖有監理所預告將安排酒駕累犯的道安講習改到殯儀館進行、要求酒駕者道安講習需自費、甚至民間亦有要求要讓酒駕者去清洗受害者的大體的類似呼聲,然清洗受害者大體除可能違反家屬意願、侵害人權外,酒癮亦無法透過聽講12小時即能戒斷。並且,目前酒駕道安講習之內容實質上與一般無照駕駛、違反交通規則之道安講習內容無異,缺乏矯正酒駕觀念或協助戒治酒癮的效果,就算強迫酒駕者進行道安講習、讓酒駕者自付道安講習費,亦無助於解決根本的酒癮問題,顯見我國目前完全沒有任何實際能戒治酒癮的相關配套措施。

對此,針對以上關於我國法院對酒駕累犯判刑過低、缺乏實際戒治酒癮之配套措施等問題,法務部及司法院是否有進行相關檢討及改善?

二、酒駕相關立法尚未完備

由於酒駕累犯之主因通常在於酒癮難以戒除,因此酒駕者通常需要仰賴更高的控制力進行管控,除了以刑罰懲戒以外,尚需仰賴他人協助。

對此,日本在酒駕之相關立法上,便有值得借鏡參考之作法。日本在酒駕立法上,針對相關人有訂定所謂「連坐法」之罰則,除了與酒駕者同車之乘客外,亦針對借車予酒駕者之人,甚至是提供酒精飲品與酒駕者之業者,若在未確認對方是否有指定駕駛之情形下即販售酒精飲品給酒駕當事人,也需一併受罰。透過如此立法來促進相關人提高注意義務,─同阻止酒駕的發生。從結果觀之,日本的酒駕案件亦確實在短短幾年內就明顯大幅下降。

對此,是否請法務部針對「酒駕連坐法」之立法,會同相關部會提出修正討論?

委員吳琪銘書面意見:

最近發生多重大酒駕案件,民眾對於這個議題非常的關心,酒駕不只會傷害到無辜民眾,最危險的其實是在第一線臨檢的警察弟兄。過去曾有交警遭酒駕民眾撞斷雙腿,美國上週才發生交通警察被酒駕撞死的案例。因此,針對酒駕,除了修法以外,我們還要關心的是第一線最危險,我們的警察弟兄,要怎麼做可以幫助臨檢的警察不要受到這樣的危害。

法務部是否能研議一個新的做法,在酒駕民眾碰到方向盤前,就透過行政做為去預防,國外已針對酒駕預防有一些做法,我們是不是能參考、學習。

美國加州針對酒駕累犯,除了車輛保險費變貴外,車上還會被強制安裝「引擎發動裝置」,開車前都得朝酒測器吹氣,若超標車子就無法發動,汽車行進間也都要朝裝置吹氣,避免代吹或行進間喝酒等行為。

日本及韓國則是對餐廳及同行者著手,如果業者知道客人開車就不得賣酒給他,如果客人喝酒還硬要開車,業者需記下車號並馬上通知警方,若不通知就是對酒駕行為視而不見,餐廳會連帶受到處罰。在日本,放任酒駕者開車的同乘者亦會被處三年以下或五十萬日圓以下的罰款。

國外已有這樣預防酒駕的先例,臺灣是不是可擇合適者效法,酒駕該罰,但是讓喪失判斷能力的開了車後才去制止他,真的就太晚了。

委員吳志揚書面意見:

本院吳志揚委員,有鑑於當前內政部警政業務,已辦理有熱點空間分析之相關事項,如毒品、竊盜等;至於酒駕防制業務,如基隆市警局亦辦理有酒駕熱點分析。此外,當前法務部所提出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條文修正草案,尚待行政院會通過,而內政部對該草案之態度為何,亦為外界所盼為知悉。爰此,特向內政部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桃園中壢區亦當有酒駕之熱點分析,並對民眾公開,並要求內政部對法務部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草案做出意見表態。

說明:

一、從桃園市中壢區近三年的酒駕取締案件數來看,105年是1,527件、106年是1,423件、107年是1,683件。數據的背後,是有賴辛苦的基層警察同仁執勤的成果,但回過頭來講,像中壢的酒駕遭取締案件數而言,也至少都佔了全桃園年度酒駕取締件數的17、18%比例。而每一件數字的背後,也都是中壢地區的民眾在身家安全上的巨大潛在威脅,市民們走在路上是會有憂慮的。是故,請教內政部,目前警政署設有對毒品、竊盜、交通違規等,當前皆有做空間熱點分析,而酒駕的熱點分析推動狀況為何?桃園中壢地區是否有做?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有3案,請宣讀提案內容。

臨時提案:

1、

回顧近幾年員警自殺、過勞死的案件層出不窮,其中一個最大的原因就是工作時間過長。現行警察工作時數依據為《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部分內容:「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8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但實務上基層警察勤務卻是以12小時為基準,常常造成基層過勞。1992年,警政署「革新警察勤務規劃小組」就曾檢討縮短備勤時間,要求員警每日上班工時在10小時左右,2013年警政署甚至通令,嚴格律定警察每天上班不得超過10小時;這麼多年過去了,問題依然無解,也因此警政署這次依舊只能原則性宣示,不敢明定,更不能硬性要求。

相較之下德國《警察勤務工時命令》規定,每周最長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在工時延長同意權部分,德國各警察局有人事代表會聽證參與、一同討論延長工時之必要,並且有警察工會針對各項勞動條件進行協商。警察既是勞動者,就應享有基本的勞動尊嚴與保障。況且警察的雇主是國家,倘若國家不能保障自己的僱員,絕無可能約束私人企業、遏止財團剝削勞工。

沒有勞動正義就沒有司法正義、社會安定以及國家安全,在此提出三點訴求:第一要求政府應嚴格監督警察人員工時問題,定期檢查並要求普遍執行工時原則8小時的法定規範;第二是取消超勤加班費上限並比照勞基法精神,推動修改超勤加班費核發應視加班時間加成1.33至1.66倍,更不得以不等價、嘉獎方式取代;第三是針對攸關公務人員工時與勞權的條文,要求政府機關解釋條文中所謂「必要時」意涵範圍,並應不得讓例外的執行多於原則的實現。爰此,特要求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值勤排班不合理、工時過長、超勤加班費等問題,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為洲  陳怡潔  林麗蟬  沈智慧  

2、

有鑑於酒駕者肇事對社會治安及交通安全造成之影響愈益受國人重視,請內政部、法務部及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共同研議酒駕者(或吸毒)提出保護性約束措施,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提出拘留條款之適法性探討,訂定拘留3天之條款或相當之拘留措施。

提案人:劉世芳  李俊俋  蔣絜安  張宏陸  

3、

有鑑於酒駕肇事情形日與俱增,且拒絕酒測人數逐年增加,為有效杜絕酒駕肇事,請內政部、法務部及交通部於二個星期內共同研議酒駕者及吸毒者訂定拘留三天之條款或相當之拘留措施。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昭順  林為洲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以上3個提案都是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我們現在先處理第1案,本案主要是針對執勤員警超時工作,希望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你們除了要正視這個問題之外,在文字上有沒有要修改的地方?

陳署長家欽:對執勤員警的排班,原則上已經規定8小時,至於夜班要加成的部分,因為還要報行政院核定,所以,我們必須再做努力。

主席:提案人提出3點訴求,希望你們加以考量並提出改善的措施。

李委員俊俋:對提案的3點訴求,請問警政署能否在一個月內做到?因為本席對此有疑慮,所以提出以下文字修正,即將倒數第二行「特要求內政部」等文字以下修正為:「建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研議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本席認為,本案若不做這樣文字修正,變成警政署在一個月就要完成提案的訴求,但事實上你們根本做不到。

主席:針對第1案,我們就照李俊俋委員的意見,將倒數第二行「特要求內政部……」等文字修正為「建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研議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警政署將研議完成改善措施的內容提報本委員會。

繼續處理第2案,請問主管機關有沒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

蔡次長碧仲:第2案跟第3案在內容上是不是一樣的?

主席:其實,在文意上兩案的確很接近。

劉委員世芳:好像有人抄我的提案。

李委員俊俋:第2案跟第3案的內容其實是一模一樣的,只是期限不一樣,所以,建議處理第2案的時候把第3案一起併進來,或是我們只處理第2案,如果第2案通過,第3案就不處理。

林委員麗蟬:建議主席將兩案併案處理。

主席:好,我們就把第2案跟第3案併案處理,而且把兩案提案與連署的委員也都併在一起。

劉委員世芳:我想直接問一下內政部、法務部及交通部,因為我希望你們能在一個月內提出兩個法條:一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主政單位是交通部;至於另外一個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主政單位是內政部,其中拘留條款的研議與探討部分,還需要跟法務部協商,對提案的要求,請教你們三個部會有沒有可能做到?如果可以做到,三個部會是不是把書面報告提報內政委員會?

蔡次長碧仲:因為主管這兩個法規的都不是法務部,所以,對委員要求修改的條文,是不是請內政部跟交通部召集,我們共同參與研議,以期在一個月內提出可行的方案。

劉委員世芳:我沒有意見,因為這兩個條文的修改及拘留條款的部分都需要法務部的協助。

李委員俊俋:綜合各位的意見,我建議兩案合併處理並將文字修正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由內政部、交通部會同法務部提出適法性之探討。」因為兩法的主管機關分別是內政部、交通部,所以,兩個部會再會同法務部,請法務部提供一些法律意見,這樣文意上就比較完整、可行。

黃次長玉霖:可以接受。

林委員麗蟬:所以,你們三個部會可以在兩個禮拜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嗎?

主席:他們希望能有一個月的時間,我覺得可以給他們一個月。

林委員麗蟬:剛剛有多位委員在質詢時都探討到這一塊,本席質詢時也提到拘留三天的規定,不論在法律上、還是警察在執法上及交通部的層面上都需要再進一步討論,所以,對這部分我希望再提一次。

主席:但剛才在宣讀林委員等提案內容時,好像有把「訂定拘留三天之條款或相當之拘留措施」一段文字給去掉了。

林委員麗蟬:沒有。

劉委員世芳:沒有啦!就照本席等提案倒數第三行修正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別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提出拘留條款適法性之探討;訂定拘留三天之條款或相當之拘留措施。」

林委員麗蟬:對,因為大家都有討論到這部分,代表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所以,這部分一定要加進去,無所謂誰抄誰的問題。

主席:兩案的提案人與連署人也都合併。

劉委員世芳:因為這牽涉到兩個法、三個相關部會,而且考量到不能隨便把人抓去關,所以,基於對人權的保障,以及尊重三個部會對這個問題研議的適法性,我希望給他們一個月的時間,但是剛才蔡次長有提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現正在立法院進行協商……

黃次長玉霖:上週朝野協商已經通過。

主席:在時間上會不會來不及?

劉委員世芳:請問是什麼樣的朝野協商,難道是黨團的協商嗎?

主席:應該是出委員會的朝野協商。

劉委員世芳:如果你們三個部會認為有需要提出修正動議,我們可以幫忙處理。

黃次長玉霖: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問協商完畢了嗎?

劉委員世芳:還沒有三讀以前我們都可以處理,只不過我還是希望能放一個月,因為這當中牽涉到但書條件,希望能列入會議紀錄。

林委員麗蟬:是不是第2、3案合併處理,並將期限改為一個月?

主席:第2、3案合併處理,期限改為一個月,請問各位還有無其他意見?(無)無其他意見,兩案合併並將文字修正通過。

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