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2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2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學校院英語畢業門檻屬於自治範圍,但未針對若無法通過相對應之英語或第二外語門檻標準,無相關語種之補救機制是否合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0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
邱委員就大學校院英語畢業門檻屬於自治範圍,但未針對若無法通過相對應之英語或第二外語門檻標準,無相關語種之補救機制是否合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爰大學對於畢業條件及考核規定,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並實施。本部未強制各校以通過英語檢定作為畢業門檻,並以105年9月10日臺教高(二)字第1050111306號函知各校,相關說明請參107年5月28日院臺專1070090928號函答復說明。
二、有關所詢若各校強制將英語門檻作為畢業檢定且設置相當高標準之目的為何。查學校為確保學生在畢業時具有一定外語能力之水準,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爰參照國際英語能力檢定標準所訂定學生英語檢定門檻並據以考核,自符合大學法授權大學自治範疇,亦屬憲法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範圍,本部予以尊重。惟若有部分大專校院系所以第二外語作為畢業門檻,自應參酌設立英語檢定之配套措施辦理,以保障學生權益。
三、本部業於108年1月2日以臺教高(二)字第1070221715號函知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本部就學校為提升學生英語能力所訂之英文檢定門檻一節,予以尊重;惟為回歸教育本質,並完善校內推動學生英語能力及訂定畢業門檻之整體配套,請各校就所訂之相關英語門檻檢定規範,應開設相應課程或具體配套措施以協助學生提升英語能力,通過所訂之畢業門檻,並考量對不同程度學生之輔導,修正校內相關規定並檢討校內英檢與教學配套之實施順序。前函未特別針對以第二外語作為畢業門檻之系所考量,本部未來將再行文各校提醒應盤點目前作法並修正相關配套措施,至以第二外語作為畢業門檻惟不採計英語修課成績者,併同提醒改善。
(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民間參與英語檢定風氣盛行,唯有業者所設計之英語檢定考試,於應考前蒐集大量考生英語學習及相關個人資料習慣,此舉是否合宜?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0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
邱委員就民間參與英語檢定風氣盛行,唯有業者所設計之英語檢定考試,於應考前蒐集大量考生英語學習及相關個人資料習慣,此舉是否合宜?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又個資法第8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7條等對於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業定有相關規範;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等亦定有相關罰則之規定。
二、據此,民間辦理英語檢定考試之個人資料,應依個資法審慎蒐集、處理或利用,除尊重當事人之權益外,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並明確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類別、利用方式、當事人選擇不提供資料之影響以及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等事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並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按民間辦理英語檢定考試,係屬民間單位自行辦理之性質,如有個人資料之相關疑義,自得向該民間單位反映及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倘該民間單位有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之情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資法得令其限期改正或罰鍰。另本部刻正研議民間辦理語文檢定考試應注意事項草案,將向民間單位加強宣導個資法相關規範,以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及維護應考人之權益。
(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鬆綁客運業七休一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0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
趙委員就「鬆綁客運業七休一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汽車客運業勞工之健康福祉及公眾需求,配合交通部執行疏運計畫,於年節等假期,運作上確有調整例假之需求,本部於108年1月23日公告指定該業,於前開情形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惟應同時符合「連續工作不得逾9日」、「單日工作時間逾11小時之日數不得連續逾3日」、「每日駕車時間不得逾10小時」及「連續2個工作日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等規定。
二、汽車客運業者如欲實施「例假七休一」調整,除須符合公告內所定特定情形,且仍須完備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始得實施;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併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本部已與交通部建立聯合稽查機制(含春安檢查計畫),並規劃擴大公共汽車客運業(含國道客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針對客運業駕駛之工作、休息、過勞預防等重點項目加強檢查。
(四)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稅務獎勵金相關法制作業及核發對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0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
趙委員就稅務獎勵金相關法制作業及核發對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自93年4月21日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及第4條,刪除主、協辦查緝機關提撥獎金相關規定後,本部未再編列預算支給該罰鍰獎金(即查稅獎金);稅務獎勵金之核發早在查稅獎金廢止前,行政院為提升稅務人員士氣,於78年1月16日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自79年度起,由本部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編列預算,並報經大院審議通過,對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績效優異者核發稅務獎勵金,依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及第520號解釋,預算案經大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為措施性法律。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為賦予獎金及本職工作衍生之給付適當法律及訂定授權依據,刻就各類人員人事管理法律不足部分,研訂各機關學校人員給與共同適用之補充管理法律(下稱管理專法),目前處於與各機關就規範內容交換意見之前置作業階段,後續規劃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作為研訂管理專法草案並賡續推動相關立法事宜之參據,本部將賡續配合人事總處研擬相關法律之立法進程,辦理稅務獎勵金相關法制作業事宜。
三、本部辦理稅務獎勵金之核發均依「財政部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規定,就各受獎機關績效評定後核給團體稅務獎勵金,再由各受獎機關按業務績效轉發所屬相關在事出力人員,各受獎機關、人員實際支領稅務獎勵金數額取決於其對稅務工作的貢獻度。為避免外界誤解稅務人員為領取稅務獎勵金而查稅及落實獎從下起,切合獎勵基層人員意旨,本部報經行政院於107年6月20日修正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刪除核發個人獎勵金相關規定,且將薦任第9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獎勵金最高限額比率由102年度30%逐步調降為10%,以有效獎勵稅務機關基層人員。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落實大數據應用,以輔助景氣觀測與精進統計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3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2-5)
許委員就政府應落實大數據應用,以輔助景氣觀測與精進統計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有鑑於各國日益重視運用大數據掌握經濟變化,政府持續關注大數據在景氣指標之應用,並已進行相關研究,以提升政府即時掌握景氣變化能力。謹說明如下:
一、關注大數據在景氣指標之應用:觀察目前各國運用大數據掌握總體經濟趨勢,主要應用於加強對GDP即時預測、捕捉經濟某個層面的變化,或觀察單一事件的衝擊等。如美國聯準會亞特蘭大分行建構GDPNow模型,動態更新GDP成長率預測值,以即時觀測GDP變化,補足美國經濟分析局(BEA)按季發布GDP統計之時間落差。
二、大數據作為景氣指標構成項目仍有侷限:目前尚未看到其他國家將大數據資料納入景氣走勢觀測,但已經有採混頻(混合日、週、月等不同統計資料)的方式,更即時觀察經濟走勢,例如美國聯準會費城分行發布的ADS商業環境指數(Business Conditions Index)。此外,2013年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研究也指出,大數據雖可提供即時資料,卻也存在定義、涵蓋性、代表性、及長期資料範圍一致性等課題,顯示目前將大數據納入景氣指標系統仍有其限制。
三、針對大數據應用進行相關研究:國發會刻正嘗試運用大數據掌握景氣趨勢,如利用Google trend關鍵字搜尋、國際油價、國內股匯市資料、用電量等高頻資料,並採合適計量方法預測景氣指標走勢。未來政府亦將持續精進相關研究,以提升景氣指標編製時效及預測能力。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年金改革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3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2-8)
黃委員就年金改革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推動國家年金改革,係為因應我國年金制度面臨人口結構轉變(人口老化、少子化)、制度本身不合理的設計(保費或提撥不足、所得替代率偏高)等,導致部分退休或保險基金財務嚴重失衡,故全面檢視年金制度並推動改革。截至目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已完成修法,並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刻正由立法院進行審查。
二、其中,在人口快速老化之影響部分,民國49年時,我國男性及女性的0歲平均餘命分別為62.31歲及66.40歲,至105年已增至76.81歲及83.42歲,且仍持續增加中,而105年公務人員退休平均年齡為56.61歲。退休人員平均餘命延長,亦即領取年金時間增加,若繳交提撥金的工作時間仍維持不變,將加重退撫基金之支付壓力,同時現職人員亦須不斷增加提撥以挹注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復為避免行政機關中累積豐富經驗之優秀人才過早退休,形成人力浪費,爰延後退休確實有其必要性。另就政府負擔之人事成本而言,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可避免政府須同時支應領取時間越來越長的已退休人員退休金,及新進人員薪資之雙重負擔,有助於降低政府財政壓力。
三、軍公教年金改革係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及世代正義的考量,不得不在充分衡酌現職及退休人員的信賴利益下,基於公益比重與變革迫切性,進行制度調整。但考量年金改革對被改革者的衝擊、經濟弱勢者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及社會公平正義,改革方案均規劃合理的過渡規定,包括:逐年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分10年調降所得替代率、逐步調整優惠存款制度等,並訂定「最低保障金額」,以降低被改革者之衝擊,並提供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另改革所節省經費,依法將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可使退撫基金穩健運作30年無虞,軍公教人員退休權益更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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