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2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2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外界稱之為Uber條款,應要正視法理均衡的必要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7)
黃委員就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外界稱之為Uber條款,應要正視法理均衡的必要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公路法第34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係於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小客車租賃業」係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但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時,業者可提供代僱駕駛之服務,爰兩業各有不同之營運市場特性及其應遵守之管理法令規定。
二、惟小客車租賃業與Uber等網路APP平台合作之新服務型態,實務上已使得租賃業與計程車業間之業態日趨模糊,兩業營運市場已產生重疊競合的現象。為明確分業管理及避免市場競合,交通部在「落實分業管理、保障各業權益」原則下,爰檢討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以明確兩業之營運服務及確保乘客安全消費權益。
三、本次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修正方向的重點如下:
(一)落實分業管理:促成租賃車業者及提供計程車服務之業者,應各自回歸相關規範。
(二)維護公平競爭:政府有責任維護不同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計程車服務的業者,及提供租賃車服務業者,應於各自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
(三)各地因地制宜:為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部分地區若有特殊需求,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之彈性。
四、交通部已於108年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草案,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亦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交通部將在乘客至上、提升乘車品質、維護運輸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分業管理,更臻完善釐清兩業各自的發展方向,維護公平競爭,並輔導營造乘客、計程車、租賃車多贏局面。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9)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國防法第22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執行建案均依「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國內產業承製能量評估作業要點」完成國內產能自製能量評估,國內如有承製能量,則以國內廠商優先承製,將國防科技能量根植民間產業,俾落實國防自主政策。
二、針對海軍「獵雷艦」案相關疑慮及問題,本部於監院調查同時,已於107年3月研訂「重大國防軍備籌建精進作法指導綱要計畫」,採取「事前評估」、「事中稽核」與「事後評鑑」作為,經陳報行政院核備,並於107年5月於立法院實施專案報告,以杜絕類案再生。
三、另後續重大武獲採購,本部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6月29日函送「重大政府採購得標廠商與銀行及採購機關三方協議書(範本)」,配合融資銀行落實「三方照會」機制,以有效監督承廠財務狀況。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警察人員預算員額及人事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3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2-7)
黃委員就警察人員預算員額及人事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現行係採內、外軌2種方式遴補警力,自招募計畫核定起至人員實際分發派補至少需2年,如招募後實際人員退離數較原預估數減少,在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時可能產生職缺不足情形。民國100年至106年間,分發派補人數無法補足警力缺額,每年預算缺額數均達5千人以上,該署為補實警力缺額,自103年起擴大每年招募人數,惟警察機關待遴補之職缺數,自107年起大幅減少,當年預算缺額數驟降至2千8百人,減少近半數。
二、內政部為因應警察退離人數下降,致未來可供分發派補職缺減少之情形,已擬具「內政部警政署108年至117年警察人力甄補規劃專案計畫」函陳行政院,行政院人事總處刻正會同相關機關核實審查,必確保現行已招、已訓之待分發派補人員權益,並兼顧各警察機關業務及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不會出現「流浪警察」之情形。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地方政府編制內人員人事費,應由地方政府以其自有財源優先支應。目前中央政府為減輕地方財政負擔,係將各地方政府人事費納入其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並就基本財政收入不足支應部分予以補助。有關警察之人力派補,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負擔經費。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央行發布107年第4季及全年外匯收支統計,我國金融帳已連續34季流出,關切壽險業資產配置在國內投資有利差損、國外投資有匯差損風險,恐危及保戶權益,又安定基金壽險部位提撥金額僅剩90億元,對保戶權益的維護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3)
許委員就「央行發布107年第4季及全年外匯收支統計,我國金融帳已連續34季流出,關切壽險業資產配置在國內投資有利差損、國外投資有匯差損風險,恐危及保戶權益,又安定基金壽險部位提撥金額僅剩90億元,對保戶權益的維護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金融帳連續34季淨流出一節,依中央銀行107年8月29日「台灣國際收支資金淨流出的說明」,經常帳順差、金融帳淨流出非台灣獨有,且瑞士及新加坡的持續期間比台灣長。經常帳順差,對外淨債權必然增加,資金流出為必然現象,該對外淨債權若由民間部門持有,即為金融帳的淨流出,該淨流出資金對台灣經濟金融具下列正面效益:報酬率較高的國外資產可提高投資所得及國民可支配所得、充裕的國外資產可提供國內金融業者發展財富管理事業的基礎、足夠的對外淨債權可作為外部衝擊的緩衝器,較可因應國際資金快速且大量流動對國內金融市場的衝擊,亦可降低台灣外幣流動性的風險,此為台灣較高主權評比的主因之一,可使本國企業對外籌資取得較低的融通利率,合先敘明。
二、有關保險業保費收入及資產快速成長,淨值比下滑,財務結構弱化一節:
(一)金管會持續研議保險商品控管機制,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推動高齡化及保障型商品,針對推動績效優良業者給予安定基金提撥之優惠,以及商品送審件數等獎勵措施,另將持續檢討強化保險商品送審、宣告利率及銷售後管理機制,降低保險市場因過度競爭,競相推出高宣告利率保單,收取大量保費,而產生資金運用去化壓力。
(二)關於壽險業財務結構,按現行保險業衡量整體風險主要採用資本適足率,係針對保險業經營所承擔之主要風險予以量化評估,且金管會規定業者應定期揭露半年度及年度RBC情形。107年上半年度壽險業RBC均超過法定標準200%,107年全年度RBC自結數亦均超過法定標準200%。鑒於壽險業淨值可反映國際政經情勢短期大幅波動對於其承擔市場風險能力之影響,金管會現行監理措施,已將淨值比偏低業者列為追蹤分析對象,並請業者適時到金管會進行財務業務報告,以督促公司檢討改善。另金管會刻正蒐集國外是否有納入相關監理法規及作法等事項進行分析。
三、有關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引發匯率風險及避險成本一節,為控管壽險業匯率風險,金管會已於107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明定保險業國外投資(包含國際板債券)上限為保險業資金之65.25%,並於108年1月30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使業者於避險成本較高時得以增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以協助業者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降低避險成本。另保險法相關法令已就保險業從事國外投資,明定得投資項目、限額、投資之資格條件、信用評等、風險管理措施、法令遵循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規範、自99年度起已要求保險業者以自律方式施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並於101年1月將該守則納入內稽內控相關規定遵循範圍並持續修正相關規定,金管會亦就保發中心預警系統月報表有關保險業對於國外投資情形,持續定期監視及分析,並視國際金融情勢變化,即時請產、壽險公會彙整提供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統計表,以進行相關動態監理。
四、有關安定基金處理退場事務之能量一節,查108年1月底止,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累積約104.47億元(源自業者提繳),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則已累積469.67億元,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未來每年約以50億元持續累積中,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則未來每年約以240億元持續累積至113年底,另安定基金在必要時仍得依規定及循例向金融機構借款,俾妥處保險業退場事務所需財源事宜。另保險法已納入保險業財務狀況惡化達一定標準之立即糾正措施,可讓金管會在問題保險公司發生虧損初期,在淨值為正時即介入處理,金管會將視情況需要適時檢討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相關規範事宜。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政治議題談判建立監督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6)
許委員就兩岸政治議題談判建立監督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8)年1月2日「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要求臺灣各政黨、各界別推派代表進行「民主協商」,企圖繞過我政府公權力,以統戰分化消滅我國家主權。當前兩岸情勢已發生重大變化,諸多局勢顯示中國大陸已具體化統一進程,「一國兩制臺灣方案」並無中華民國存在空間,政府反對在中國大陸片面設定之一中框架下,與對岸洽簽和平協議。另民調結果亦顯示,7成以上民眾不贊成中國大陸「一國兩制」主張,亦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之九二共識」。
二、蔡總統於本年元旦談話揭示建立「民主防護網」,強化兩岸互動可能影響主權之政治議題配套監督機制,以守護臺灣安全及整體利益。有關兩岸和平協議等政治議題談判,即屬可能影響我方主權之政治議題,故政府著手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之民主監督機制,以避免任何政黨將個人或政黨意志凌駕於民意之上,導致危害主權、傷害民主之不可逆結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4條之2、第5條之1、第18條均提及政治議題之協商,惟未針對政治議題協商訂定嚴謹之監督機制,為強化政治議題協商之民主監督機制,政府推動修正兩岸條例,規劃針對兩岸政治議題談判,建立高標準、高門檻之監督機制,主要係考量兩岸政治議題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未來整體發展,具高度政治敏感性,其性質有別於一般協議,為確保國家安全與人民福祉,並落實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其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之規範,亦需要高度社會共識。
三、兩岸和平穩定發展是政府一貫主張,面對北京當局啟動統一進程之嚴峻情勢,建立「民主防護網」,強化兩岸互動可能影響主權之政治議題配套監督機制,已屬當務之急且刻不容緩。籲請朝野政黨團結一致對外,共同致力建構完善之民主防衛機制,以守護臺灣安全及整體利益。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我國消防員工作環境惡劣,人力不足以致過勞嚴重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4)
林委員就我國消防員工作環境惡劣,人力不足以致過勞嚴重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截至108年1月全國各消防機關預算員額1萬7,005人,現有員額1萬5,795人,預算缺額1,210人,108年規劃增補756人(1月已分配546人),109年增補800人,總計1,556人,已可補足目前預算缺額,並逐年增補新增人力需求。
二、為改善消防人力不足,本部已於107年研訂「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經行政院主計總處納入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由該總處以一般性補助款提供地方政府經費補助,以爭取地方政府逐年擴編消防機關員額,及編列分年進用人力預算。案經統計,各地方消防機關108年1月底較107年12月底新增預算員額,計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連江縣等14個縣(市)消防局,總計新增預算員額596名。
三、108年將持續推動「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並執行年度考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一般性補助款經費補助,鼓勵地方政府增列預算員額。期以5年增補3,000人為目標,全國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數比」於112年達1:1,300,勤休運作達勤一休一,或勤一休一與勤一休二混合勤務,以紓緩地方消防人力不足、消防人員超時服勤現象。
(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政府應重視校園內的轉型正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9)
邱委員就政府應重視校園內的轉型正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4條:「……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鑑此,有關貴院邱委員志偉請政府針對諸多學術界因受政治干擾之政治事件作真相調查,並針對當事人恢復過往之清白,係屬促轉會之權責,惟本部為教育主管機關,將配合促轉會之規劃,進行後續相關事項。
二、本部向來支持由校園民主與人權教育出發,並藉由課程教學及教師增能研習,深化學生對轉型正義之認識與瞭解。本部未來將持續推動相關理念融入人權及法治教育,並鼓勵地方政府輔導團教師提出相關自主增能研習活動,讓師生瞭解轉型正義及人權與民主法治等相關觀念與知識,以落實人權法治及公民教育之價值,彰顯民主珍貴之精神,以落實我國人權立國之政策。
(八)行政院函送童委員惠珍就水痘疫情防治作為及建議將第2劑水痘疫苗納入常規疫苗接種時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8)
童委員就水痘疫情防治作為及建議將第2劑水痘疫苗納入常規疫苗接種時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水痘好發於冬季及早春,為避免學校等機構發生水痘群聚事件,影響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或學習,本部疾病管制署除持續監測水痘疫情進展,同時適時發佈新聞稿衛教民眾,並函請教育部轉知各級學校落實水痘防治工作。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疫苗導入國家預防接種政策均須經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審慎評估疾病嚴重度、流行趨勢、疫苗保護效果及安全性,依成本效益排列疫苗接種優先次序,再由疾病管制署據以研擬計畫及編列經費執行。有關滿4到6歲幼童第2劑水痘疫苗之接種建議,業經ACIP審慎評估前述因素,建議自費接種,以提升水痘疫苗的保護力。本部疾病管制署將持續監測國內水痘流行趨勢與防疫需求及國際間第2劑水痘疫苗之接種效益相關資訊,適時提請ACIP再研議,積極保障幼童健康。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華航機師罷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3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2-6)
許委員就華航機師罷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航空(以下簡稱華航)機師工會於民國107年8月間舉行罷工投票,交通部及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即多次邀集華航召開會議掌握動態,共同研商因應;嗣工會於本(108)年2月1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重啟罷工行動,並於同月8日凌晨宣布自上午6時起啟動華航機師罷工行動。民航局除於本年2月1日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召開第1次應變會議,交通部並成立跨部會應變中心,主動邀集勞資雙方於同年月9日、11日、13日及14日進行4次勞資座談會,且於14日在行政院、交通部、勞動部及桃園市政府之見證下,華航與機師工會達成協議並簽署團體協約,工會隨即宣布自當日22時30分起停止罷工,華航並同意未來將加強與工會協商溝通。
二、有關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爭議點「改善過勞航班」議題,目前各國民航主管機關之飛時管理法規,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之規範,以飛安為優先考量訂出各國之飛時管理規範,我國亦據以訂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AOR)有關組員之飛時及休時最低限度之基準規範,因此,各航空業者可根據各航線與航班之特殊性,擬定適合各公司營運條件與航班特性之組員派遣作業。此次罷工事件工會訴求疲勞航班部分,經華航再檢視部分航線與航班可能具有其特殊性,已同意增加派遣人數。另機師如對於特殊航班產生普遍疲勞之壓力,公司亦應以安全管理系統進行風險分析及討論,主動調整或讓機師瞭解其相關作業考量。此外,個別機師若飛行前自評有疲勞情況時,依AOR第36條之2規定,組員應於充分休息情況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且公司亦應認知組員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民航局每月均要求航空公司檢視組員之飛航時間與執勤期間趨勢,並要求業者隨時檢討及改善,以強化組員疲勞管理,降低組員疲勞可能產生之飛安風險。
三、為維護交通運輸之安全與便利,保障旅客權益,並降低可能罷工事件對公共利益之衝擊,民航局將持續督導國籍航空公司妥適處理疲勞航班、勞資爭議與協商事宜,並已要求國籍航空公司平時應主動瞭解各從業人員(含地勤、維修等人員)意見,並適時與相關工會妥為溝通,維持良好勞資關係,並就各項訴求展現誠意,積極化解爭議。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銷須立基於農業強項下,逐漸降低對進口品的依賴比重,進而增加在地農業對經濟產值貢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1)
許委員就產銷須立基於農業強項下,逐漸降低對進口品的依賴比重,進而增加在地農業對經濟產值貢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農業經營屬小農型態,大宗農產原物料包括玉米、黃豆、小麥、木材等高度仰賴進口,自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農產品進口與出口值均逐年增加。我國如同日本及瑞士等其他先進國家,農業以確保糧食安全、農業永續發展及提高農民收益為施政目標,本會已積極推動國內種植進口替代作物,以降低進口依賴程度,同時積極建構完善的外銷供應鏈,並以分散市場風險、積極開發海外多元市場通路為目標,持續提升我國農產品出口實績、增加農民收益。
二、有關農產品預警機制一節,說明如下:
(一)針對甘藍、香蕉等建立預警機制,以供苗量推估實際種植面積,適時發布預警提供農民參考。以甘藍為例,去(107)年因受八二三豪雨影響,至9月上旬田區乾燥後,農民集中復耕。依據本會供苗量預警系統推估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甘藍採收期將有產銷壓力,本會9月中旬立即以簡訊、LINE群組、新聞、聯播網、各地跑馬燈及FACEBOOK等媒體管道通知農民、農民團體、育苗業者及批發市場,請農民分散種植或轉作輔導作物,惟農民種植意願仍高,至去年10月中旬已連續發布4次警訊。
(二)臺灣屬自由民主社會,農民自有或租用之農地,尚無法律可強制要求種植品項或可種植面積,爰政府除以預警措施、農情預測或航測判釋等提供農民種植資料評估,農民參考後評斷是否繼續種植該項作物,本會亦以政策誘導方式,調整產業結構,引導農民種植具有外銷潛力或可加工冰儲延長產期之品項,例如原本種植甘藍田區,輔導轉契作加工用青花菜、矮性菜豆等,並給予適度獎勵。
(三)為強化農民利用公開資訊,除供苗預警外,針對甘藍訂定甘藍種植登記制度,讓農民瞭解目前實際種植狀況,並使政府掌握須進行產銷調節之數量。後續再輔導農民配合加工廠、外銷農民團體等辦理加工、外銷及行銷,以穩定產銷。
三、有關近期雞蛋產銷情形一節,說明如下:
(一)近期雞蛋產量供應不足,主要原因為去年八二三水災及時令入冬氣候變化,造成整體雞蛋產能下降而減產。為穩定雞蛋產銷秩序,本會除積極輔導產地雞農加速新母雞投入生產、強化禽場生物安全自主防疫與禽舍保溫外,並自中南部主要雞蛋產區調度供北部節前需求。節後因開學及各行業開市,營養午餐及團膳需求增加,整體供應量仍有不足,故採取階段性減緩供應製造液蛋等加工用途,優先供應家庭鮮蛋消費需求,避免一般消費者買不到雞蛋情事發生。
(二)進口業者自日本及美國進口雞蛋係為緊急調度,將優先提供給參與協助調度之加工業者補足原料備貨,供應市場短期缺口,至於近期蛋價波動,係反映市場供需,該批進口但不致影響整體鮮蛋市場秩序。
(三)目前產地新母雞已陸續投入生產,預計本(108)年3月中旬以後產銷可逐步回穩,至3月底以後整體產銷將可維持穩定,蛋價亦趨穩定。本會將持續密切監控雞蛋產銷與市場供需。
四、有關產銷輔導措施一節,說明如下:
(一)為減少產銷失衡發生頻度,本會訂定加工、外銷及行銷等3箭產銷調節措施及8大行動方案,包括建置資訊整合查詢平台、多元加工研發利用、建立旗艦物流及區域冷鏈系統、運用民間資源,建立農糧產品產銷穩定機制、提升外銷競爭力、調整市場結構及通路等,期能調整產銷結構。
(二)去年鳳梨、香蕉、紅龍果、番石榴、文旦等果品略有增產,本會於產期前即辦理多場產銷調節說明會,輔導疏花、疏果提升品質,並推動行銷、促銷、冷藏及加工調節及拓展外銷等措施,使各項果品產銷趨於穩定;未來針對進入產期的果品,亦將提早規劃內、外銷及加工通路。
(三)其中外銷部分,針對容易產銷失衡作物,訂定外銷輔導措施,實質協助農民降低成本,拓展外銷市場,自去年11月10日啟動甘藍外銷輔導措施迄本年3月5日,已外銷2,089公噸。
(四)另為結合民間力量穩定產銷,已籌組文旦、香蕉、番荔枝、柑橘、鳳梨及洋蔥產業策略聯盟,發揮垂直整合、橫向聯繫功能,結合農民、農民團體、業者及銷售通路等,進行產業垂直及水平整合,結合產、製、銷經營者力量,改變以往各單位單打獨鬥的經營方式,以團隊戰方式突破農業經營瓶頸,落實產業自主。
(五)臺灣農業科技進步,農民勤勞且學習力強,在各項農作物品質與產量均具優勢,惟臺灣因地理環境因素,以小農經營模式居多,爰本會推動蔬菜、果樹、雜糧等集團產區,目的即將原本零散的農地與農民,藉由營運主體整合,以共同防治、教育訓練講習及共同運銷或外銷等,將品質規格化,並可依據市場需求辦理計畫性生產,調控採收期。去年結球萵苣、胡蘿蔔、毛豆、牛蒡等蔬菜集團產區已達30處,計9,151公頃,並設置芒果、鳳梨、番石榴等20項水果優質集團產區56處計1,768公頃。
本年起集團產區加入產銷履歷、有機或國際驗證(G.GAP、HALAL)通過之補助及共同防治費用補助,期能藉由政府協助,提升整體安全用藥、品質及符合外銷規格。
五、為減少對進口雜糧依賴,本會推動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自105年起推動「大糧倉計畫」,以整合群聚式集團產區、契作契銷、導入農企業經營及鏈接加工產業等策略,輔導休耕地活化及水稻田轉作雜糧,期生產質優、安全、多樣化與替代進口之國產雜糧,促進產業發展。國產雜糧推動策略及輔導措施如下:
1.建構代耕體系、擴大規模:整合現有水稻大專業農或青年農民轉作雜糧作物,輔導購置相關生產機具,建立雜糧代耕體系,以擴大面積。
2.建立集團產區及採後處理中心:以契作契銷方式引導農地集團化經營,輔導計畫生產、共同採購資材防治及統一分級制度,建構雜糧集團產區及區域型採後處理(乾燥)中心,導入農企業經營與行銷模式,以鏈結後端行銷通路。
3.導入追溯及驗證制度,建立市場區隔:導入國產雜糧產銷履歷、CAS、有機等驗證輔導及QR-code生產追溯等安全溯源生產制度,建立國產與進口品市場分流機制,區隔市場。
4.發展多元加工品及行銷,落實地產地消:輔導業者開發國產雜糧加工品,擴大市場需求,以帶動拓展生產規模。透過直銷、市集、國內外展售活動或特展,辦理行銷活動,並透過連鎖超市、量販店、農漁會行銷系統及網路宅配等通路行銷,推廣地產地消。
(二)國內每年進口硬質玉米(即飼料玉米)約400至500萬公噸,本會自102年至106年推動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特將硬質玉米列為重要推廣項目之一,透過種植補貼金每公頃4.5萬元增加農民種植硬質玉米誘因,並以契作輔導計畫編列作業管理費及推廣獎勵金等,鼓勵農會基層人員積極參與政策,以擴大推廣面積成效。去年起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為加強推廣硬質玉米,降低對進口雜糧依賴,將補貼金由每公頃4.5萬元增加至6萬元。經過近年積極推動硬質玉米,生產面積由101年4,968公頃,提升至去年的12,262公頃;全國產量101年3.22萬公噸,至106年6.10萬公噸;產量占進口比率由101年0.74%上升至106年1.42%,107年預估可望達1.50%。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維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正常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2)
林委員就維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正常運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自民國98年6月25日生效至本(108)年1月底止,雙方相互提出協緝遣返、交換犯罪情資、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調查取證、司法文書送達等,總件數已達11萬2,089件,相互完成9萬4,294件。另兩岸檢警機關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共計破獲各類重大刑案222件,逮捕嫌疑犯9,344人,陸方也協助遣返我方通緝犯487人。104年起至107年止,每年分別協助緝捕遣返各63人、17人、13人、11人,有逐年趨緩情形,惟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簽署迄今,包括取得證言、提供書證、物證、確定關係人所在、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等,計已經完成2,406件之相互協助,而有助於訴訟案(事)件之偵查、審判及民眾權益保障,因此,目前除海外合作協查與受刑人移交受影響外,其餘包括文書送達、調查取證、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及犯罪情報交換等仍正常運作,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並未中斷。
二、據統計,自105年4月15日起至本年2月17日止,因涉兩岸跨第三地詐欺案已獲遣返回臺之國人共計637人,遭遣送至中國大陸之國人計436人。為有效打擊此類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法務部已與外交部、陸委會、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等機關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強化共同打擊跨境詐騙犯罪之效能,更積極推動境外通報機制、「打擊跨境詐欺犯罪任務型聯絡官」等計畫,並建制全國反電信詐騙犯罪資料庫,以使相關法制及偵查犯罪機制更加完備。另為偵辦跨境電信詐騙、跨境運輸毒品案件,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之檢察官亦多次率員赴中國大陸進行跨境電信詐騙與毒品案件之合作偵辦,並派員參加兩岸檢察官協會共同舉辦之檢察研討會等,以維繫與中國大陸之聯繫管道,持續推促陸方深化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業務之執行。此外,針對我涉嫌電信詐騙犯罪之國人,被第三國遣送至中國大陸,我方除持續爭取將我涉案國人遣返回臺接受司法偵審外,並針對臺灣涉案民眾遭遣往中國大陸之個案,向陸方表達嚴正立場,更多方透過協議管道,確認相關案件偵辦進度,要求陸方應保障相關人員司法訴訟權利,且便利家屬探視,並委請海基會為家屬提供必要協助。未來我方仍將與中國大陸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各項執行事項保持密切聯繫與溝通,持續推動兩岸司法互助各項合作,以維護兩岸之社會秩序並保障民眾權益。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31)
黃委員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陸委會查復如下:
一、蔡總統上任以來,政府維持兩岸和平現狀之政策一貫而堅定,並獲得國內民意支持及國際社會肯定。中國大陸持續對臺進行外交打壓、軍事恫嚇、社會滲透及分化,並提出「習五條」推進兩岸統一進程,嚴重影響臺海及區域和平,政府將致力維護臺海和平穩定,捍衛國家主權及人民福祉。
二、根據本會民調結果,有7成以上民眾不贊成中國大陸「一國兩制」主張(75.4%),以及不接受中國大陸「一個中國原則」之「九二共識」(74.3%),顯示臺灣民眾堅持捍衛國家主權與臺灣民主。政府推動兩岸良性正常互動交流之政策主張從未改變,面對中國大陸持續在國際社會及兩岸間操作其片面設定之「一中原則」、「一國兩制」框架,企圖讓我們國家沒有生存空間,朝野政黨及全國民眾應團結一致對外,要求對岸應務實面對中華民國,尊重臺灣民意,如此方有助於兩岸關係正向發展。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港司法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32)
黃委員就臺港司法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香港擬修正「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將產生何種影響,目前相關修法內容及文字尚未明確,惟已引發香港各界極大爭議,包括其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公會、商界(本土及外商)及外國駐港總領事館都提出質疑,批評修法別具政治意圖。
政府將持續關注香港修法方向,適時採取必要作為,確保國人權益。
二、對於民國107年2月在臺灣發生之港女命案,我方基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義之普世價值,積極偵辦,已向香港提出3次司法請求,包括同年12月3日提出遣送嫌犯來臺,以及對嫌犯發布通緝,期間我方亦曾應港方請求,提供相關案件情資,期能對於案件釐清有所助益,惟迄今均未獲港方回應。港女命案凸顯出臺港因不能進行司法合作,致無法將罪犯繩之以法之困境,政府期盼港方能運用臺港既有機制,就本個案儘快與我方展開合作,並籲請港方能以務實態度,積極考慮簽署臺港司法互助協議,以建立長期、制度性之合作機制。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華航機師罷工事件後續檢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6)
林委員就華航機師罷工事件後續檢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機師工會於民國107年8月間舉行罷工投票,交通部及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即多次邀集華航召開會議掌握動態,共同研商因應;嗣工會於本(108)年2月1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重啟罷工行動,並於同月8日凌晨宣布自上午6時起啟動華航機師罷工行動。民航局除於2月1日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召開第1次應變會議,交通部並成立跨部會應變中心,主動邀集勞資雙方於2月9、11、13及14日進行4次勞資座談會,且於2月14日在行政院、交通部、勞動部及桃園市政府之見證下,華航與機師工會達成協議並簽署團體協約,工會隨即宣布自當日22時30分起停止罷工,華航並同意未來將加強與工會協商溝通。
二、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為使罷工期間搭機旅客權益影響降至最低,民航局及華航已在航班調度及旅客服務、場站服務、旅行業務及勞資協調等方面積極應變。為維護交通運輸之安全與便利,保障旅客權益,並降低可能罷工事件對公共利益之衝擊,民航局已督請各國籍航空公司落實勞資溝通及擬訂應變計畫,並請勞動部門推動罷工預告制,相關作為如下:
(一)落實勞資溝通: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其勞資爭議所涉問題實屬公司管理之認知差異個案,後續仍宜由勞資雙方循勞資爭議相關規定解決處理。民航局已要求各國籍航空公司平時應主動瞭解各從業人員(含地勤、維修等人員)之意見,適時與相關工會妥為溝通,維持良好勞資關係,並就各項訴求展現誠意,積極化解爭議。
(二)航空公司應擬訂應變計畫:為避免航空公司因員工或工會發動罷工影響旅客權益,並保障勞工權益,民航局已要求國籍航空公司針對各類員工罷工事件擬訂務實可行之應變計畫,並應與他航協調或簽訂航班簽轉等事宜,適時、適情演練及滾動檢討應處,俾使旅客搭機權益受損情形降至最低。
(三)建議勞動部訂定「罷工預告制」:考量國際上先進國家之勞方透過罷工爭取權益已有多年經驗,且均訂有罷工預告制度。為衡平勞動權與公共利益,交通部已函請勞動部訂定罷工預告制度,勞動部亦已召開相關座談會議,後續將持續研議,以健全勞動者權益並有效降低對旅客之衝擊。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解決臺鐵長期以來人力不足與缺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1)
林委員就解決臺鐵長期以來人力不足與缺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為改善人力缺額與待遇問題具體方案及辦理情形:
(一)查臺鐵局為改善人力不足之問題,於106年向本院請增2,818人,並經本院於107年同意核增並分三年三階段進用,107年核增1,907人已完成考試,刻正陸續報到中,108年核增352人將以108年度鐵路特考及臺鐵局營運人員甄試進用,109年559人將視人力運用及容訓量等情形滾動式檢討。
(二)次查臺鐵局截至108年1月底現有員額,總預算員額16,803人,現員為14,472人,另107年鐵路特考未占缺訓練1,840人(預計108年3月底完成報到),缺額為491人,其中資位人員445人業已併108年預估離退人員,提列108年鐵路特考(暫定566人),營運人員46人將於108年辦理營運人員甄試進用。
(三)臺鐵局為延攬、留用及激勵人才,刻正檢討現行待遇制度、思考未來營運體制、組織及業務調整規劃,亦併同檢討各項職務獎勵金給與之依據、目的、屬性及各職務屬性、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研擬同質性獎金項目整併方案,審慎研析可與未來整體待遇制度接軌之薪給制度評估報告,預計於108年6月前完成評估報告。
二、臺鐵局為改善缺料問題研議縮短購料期程具體改善方案:
(一)未來採購策略將整併相同廠牌之零組件,以3至5年之長期(開口)合約方式辦理採購,提前下訂單要求廠商供貨,避免備料不足與呆料產生,以貼近修車所需。
(二)配合縮短維修時程,臺鐵局近來購置之新車皆以模組化設計,材料購供依維修需求覈實辦理採購,換下之組件送廠維修檢測後再使用,以減少備料成本及供料無虞。
(三)爾後購車案以全生命周期方式辦理,即購車案立約商將在各級檢修前負責供料,備齊預防保養材料送達維修廠,由原廠負責檢修及備料。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純網路銀行審查及存、放款業務價格競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5)
許委員就純網路銀行審查及存、放款業務價格競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審查時應注意純網路銀行是否擁有明確之營運場景,及若申請人客觀分數相同時,始將國家因素列入考慮等建議:
(一)金管會於107年11月14日公告純網路銀行設立許可案件審核項目,包括財務能力、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發起人及預定重要負責人適格性、營運模式可行性及管理機制妥適性等4項。其中營運模式可行性,已將業務範圍與營運模式、業務經營模式之創新性與穩定性、客戶服務之便利性與安全性等列入審核細項。
(二)為公平、公正辦理審查作業,金管會於108年2月12日訂定發布純網路銀行審查會設置要點。審查會審查委員除本會代表外,尚包括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外部專家、學者,爰就各純網路銀行申請人所規劃之營運模式、風險管理架構等,審查委員應足以發揮其專業,透過審查相關細節,檢視各申請人是否具備適足之經營能力及成功之營運模式。
(三)審查會將決定審查細項之子項項目及比重、評審標準及審查機制,俾利辦理審查作業。
二、有關對純網路銀行辦理存、放款業務價格競爭問題預作準備之建議:
商業銀行(包含純網路銀行)辦理存款業務,存款利率均應依規定牌告;辦理放款業務,應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與授信準則等相關規範,放款利率則由各銀行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等因素訂定。金管會除依銀行申報資料定期分析銀行之財業務及營運狀況外,並會依定期的金融檢查或不定期的日常監理所遇個案情形暨外界所關切事項等掌握銀行重要財務業務資訊之方式進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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