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2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昆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38分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童惠珍  陳歐珀  蕭美琴  陳明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淑華  李鴻鈞  陳雪生  顏寬恒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沈智慧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江啟臣  吳志揚  林奕華  吳焜裕  何欣純  呂玉玲  賴瑞隆  吳思瑤  鍾孔炤  施義芳  孔文吉  羅明才  周陳秀霞 陳亭妃  何志偉  高金素梅 邱志偉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怡潔  劉世芳  林麗蟬  曾銘宗  蔣絜安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呂孫綾  林德福  蔡易餘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官員:

3月4日(星期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澤成

 

 

副主任委員

顏久榮

 

 

主任秘書

蘇明通

 

企劃處

處長

陳尤佳

 

技術處

處長

林 傑

 

工程管理處

處長

何育興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執行秘書

陳韻石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代理執行秘書

蔡承平

 

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

執行秘書

連振賢

 

法規會

執行秘書

張明珠

 

秘書處

代理處長

張文富

 

人事室

主任

李靜宜

 

主計室

主任

林佳欣

 

3月6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長

林佳龍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觀光局

局長

周永暉

 

鐵道局

副局長

楊正君

 

臺灣鐵路管理局

副局長

杜 微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鄭光遠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副處長

胡貝蒂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長 江建逸 專員 楊蕙如

3月4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林俊憲、葉宜津、李昆澤、顏寬恒、陳歐珀、蕭美琴、陳明文、陳素月、劉櫂豪、許淑華、李鴻鈞、沈智慧、吳思瑤、陳雪生、鄭天財及施義芳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童惠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3月6日(星期三)

邀請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就「交通部觀光局暖冬旅遊方案執行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林佳龍、觀光局局長周永暉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陳歐珀、林俊憲、葉宜津、李昆澤、許淑華、陳明文、蕭美琴、陳素月、童惠珍、陳雪生、李鴻鈞、曾銘宗、鄭天財、呂孫綾及邱志偉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顏寬恒、林麗蟬及林奕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查交通部觀光局「暖冬方案」及「擴大暖冬方案」民眾及業者均反應熱烈,惟觀光局人力有限,屢有旅宿業者反映需先墊付款項及遲未收受補助款項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核撥作業,簡化申請程序,或使用線上作業勾稽,促使更加便民,並在確保觀光局同仁勞動條件下,提出有效之改善方案。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二、交通部觀光局所推動之「春遊專案」中入住星級旅館者每團加碼上限為5萬元。星級旅館在台灣占不到二成,恐有獨厚特定業者及有缺公允之虞。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於往後方案避免有差異補助或加碼之情事,並須充分與業者溝通,共創多贏局面。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三、臺鐵第四代票務系統已於108年2月21日上線,並先開放團體訂票服務,個人訂票方面將於108年4月9日開放。新系統最大亮點為開放指定座位以及主動媒合分段空位等功能,惟民眾對臺鐵訂位系統最大期待就是希望能訂到座位,新系統雖然能增加座位效率,但就功能性而言,倘能增加候補媒合功能,對民眾而言方能更具便利性。爰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研議將原本會員的媒合系統,整合至新訂位系統的網路介面內,以提昇系統的訂位效率,民眾不必一再上系統重複訂位,也能避免系統塞車問題。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四、交通部觀光局近年來為振興觀光產業,推出了各種振興方案,例如:花蓮地震後推出花蓮「3355」振興觀光方案、以及延伸推出振興南部旅遊市場計畫、107年11月推出的暖冬遊、擴大暖冬等,然則上述方案多是以補助交通、住宿等費用為主,由於方案推出後限制多、且需旅宿業者配合,消費者選擇受限等因素,造成實際受惠情形無法反映到具體的觀光產業景氣,甚至因為申請數量的暴增,許多配合的旅宿業者代墊大筆流動資金,一再抱怨申請數個月了,補助尚未核發下來,使得政府振興觀光的美意,原本應讓政府形象加分的措施,被大打折扣。交通部觀光局即將擬訂春節旅遊的振興方案,應朝向簡化流程、選擇多元、方案措施彈性的各方案擬訂,以期達到真正促進觀光目的。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二、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三、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四、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五、委員周陳秀霞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六、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七、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八、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九、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十、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主席:本案本會於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107年4月12日)詢答完畢,第6會期第6次會議(10月31日)及第10次會議(11月26日)進行逐條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經院會第9屆第6會期第10、第14次會議交本會審查,列入本次會議併案逐條討論,不另行進行詢答。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人蕭委員美琴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蕭委員不說明。

請提案人陳委員素月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陳委員不說明。

現在進行協商,107年11月26日逐條處理至第十三條,其中第九條保留。

(進行協商)

主席:請各黨團助理連絡委員儘速前來開會,電信管理法攸關國家數位產業、偏鄉地區通訊救災的通訊品質、數位人權,還關係到5G未來的發展。電信管理法草案是要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的健全發展,形塑通訊傳播的環境,以落實數位國家的理念,創新經濟政策的推動,所以電信管理法草案非常重要,本席再次提醒各黨團助理連絡委員前來開會。

現在處理第三節節名,委員提案跟院版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不太一樣。請問本委員會委員,電信管理法相關草案不管是院版或委員的版本,有很多條是內容一致的。我們是不是逐條處理,如果有條文內容不一致的就留待下一輪討論,將各委員版本及院版內容相同一致的先行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好,第十五條先保留。

處理第十六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院版及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保留。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林俊憲委員提案增加第四款「電信事業於專案合約中提供贈與或試用……」這部分我們可以接受,那就與所有版本一致。

主席:這先按下,沒關係,我們還是針對整體的內容進行一次處理。第十七條先保留。

處理第十八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九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第二十條先保留。

處理第二十一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二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及處理。

處理第二十三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四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五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五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六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章章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一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七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二十八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二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九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三十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三十一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三十二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三十四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十五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四章章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一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十六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三十七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三十八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十九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十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四十一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陳素月委員提案第四十一條也先行保留。

處理第四十二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十三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四十四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十五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十六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四十七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陳素月委員提案第四十九條也先行保留。

處理第四十八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十九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四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十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十一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章章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一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十二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五十三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五十四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五十五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五十六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十七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十八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五十九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六十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十一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六十二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十三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十四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二節節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十五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十六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十七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章章名,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十八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十九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七十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七十一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七章章名,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七十二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七十三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許毓仁委員提的第七十三條保留。

處理第七十四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七十五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七十六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七十七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七十八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七十九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八十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八十一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八十二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八章章名,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八十三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八十四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八十五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八十六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八十七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八十八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八十九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九十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九十一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九十二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九十三條,院版和各委員版本內容不一致,先行保留。

處理第九十四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處理第九十五條,院版和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院版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向委員會報告,電信管理法在上次已經進行過詢答,針對電信管理法相關內容皆已具體討論及詢答,之前處理至第十三條,也針對相關內容進行討論。這段期間我們針對相關條文要求NCC做具體說明,皆已初步進行完畢。針對沒有爭議之版本,即經過詳細討論的版本,現在先予通過,接下來針對大家意見不一致之處,進行下一步討論。現在休息10分鐘,進行相關條文之整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向委員會報告及說明,因為我們需將相關內容鉅細靡遺整理出來並列印,我們繼續休息到12時再繼續開會。

陳委員明文:主席,程序問題,我們要在這邊等到12點?其實也可以一邊進行,不要枉費我們早上9點就趕到這裡,好不好?你們繼續進行幕僚作業,我們一條一條來處理。

主席:他們還是要整理和列印資料。

陳委員明文:他們在列印資料,我們還是可以進行啊!我從來沒有在開會進行中大家要停下來讓幕僚單位整理及列印資料,我們就慢慢進行,逐條處理,有在進行就好了。

主席:他們還是要進行整理。

陳委員明文:就給他們整理嘛!你們幾點可以整理好,要告訴我們,不要讓我們一直在這裡等。主秘你要跟主席說你們10點半可以整理好,我們就10點半開始啊!怎麼會等到12點才開始?

不然我們動議休會,今天就休息了,好不好?主席,我們動議休會,今天就讓他們去整理,我們擇日再開,星期四再開,可以嗎?

蕭委員美琴:今天大家都已經來了,大家早上都排開所有行程在這邊準備要來審法案,現在因為幕僚的整理作業準備不足,而消耗那麼多委員的時間,現在要等到下午,這樣對嗎?你們既然覺得這是重要的法案,資料就應該提早整理好,怎麼在這邊浪費我們的時間呢?

主席:這個資料的整理是先把通過的先整理好。

蕭委員美琴:他們剛才說10點半就可以整理好了啊!如果10點半可以整理好給我們,那我們為什麼要到中午以後才能開會?我們這麼多人都把時間排開,就是早上要在這邊審這個法案嘛!

主席:向各位委員報告,今天的法案不會今天早上就結束……

蕭委員美琴:至少我們提早開始嘛!我們如果需要充分的討論,那我們早一點開始。

陳委員明文:反正我們現在是協商過程,所以就不是用正式會議的方式來進行,所以這個無所謂,現在重點是告訴我們10點半可不可以進行?現在沒有什麼爭議,重點是我們已經把行程排開,如果現在等到12點才開,會打亂我們的行程,所以只是拜託你們可不可以先開會,不需要一定要等到12點。

主秘你要跟主席說明一下,你們幕僚到底在10點半可不可以完成作業?

主席:向在座的媒體記者及委員抱歉,因為交通委員會是一個民主的委員會,有各種不同的意見,我們在整理相關的議案,最主要的用意就是能夠進行更有效率的討論,因為條文高達95條,如果沒有整理清楚,按照以往的慣例,在過程中容易產生混亂。在列印的期間,請NCC的委員向交通委員會委員做報告及說明,在稍後討論時會更有效率。

在此也向交通委員會委員報告,我們相關的條文高達95條,經過整理之後,早上進行有效率的處理,已經剩下38條,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及說明,這38條在早上不會處理完畢,電信管理法是一個很專業的法令,非常繁瑣,牽涉的也非常多,我們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要達到普及共享的一個方向,所以必須要整理清楚。各位委員希望能夠通過的條文就先通過,剩下條文按照原本列印的版本再繼續討論即可,但是我們擔心因為資料非常多,無法進行更清楚地處理,在立法品質與各位追求的效率,我們來取得一個平衡。

再次向媒體記者與委員抱歉,如果大家認為可以更快一點,等議事人員將資料處理完畢後,我們就繼續進行開會。

陳委員明文:主秘,請你說明一下我們什麼時候可以開會?因為我們早上就是來開會,現在卻要等你們幕僚作業結束後才可以開會,這樣讓我覺得很錯愕!幕僚應該要提早整理資料,整個議程要怎麼進行,這都是你們應該要處理的,從來沒有要我們停下來等你們幕僚把所有的資料整理好,我們再開會!在開會之前,你們就要把所有事情都做好,哪有這樣處理的!

主席:我要向委員報告及說明,這不是幕僚的問題,議事人員都非常辛苦,我們今天會議進行的程序,就是將院版和委員意見一致的先行通過,95條已經進行到剩下38條,這38條就是再重新整理,進行下一波的處理,這是最有效率的方式,向各位說明,還是必須要有相關的整理,謝謝議事人員的辛苦,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在此向委員及各位媒體記者致歉,我必須說明相關的程序,之前交通委員會開會處理電信管理法已經處理了12條條文,但是今天早上我們就處理、通過了43條條文。我要感謝交通委員會的議事人員做好事前的準備及相關議事的協助,讓電信管理法在今天早上就處理了43條條文,與各個委員會處理重要的法案相較,是非常有效率的,謝謝議事人員。現在還有38條條文要進行處理,今天早上處理時有一定的程序及方式,也就是將院版與各委員版本持相同意見的條文先行整理,如果事前沒有整理,現在通過的條文恐怕只有5、6條,這就是處理的效率及方式,今天早上已經處理了43條條文。

現在處理第九條。請主委說明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不好意思,我是不是可以麻煩副主委一下?

主席:好,請翁副主委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第九條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的問題,刑事警察局是不是還有什麼意見?我們已經跟該局協商過有關於通訊保障及監察的問題,有關刑事警察局的意見,是不是可以請刑事警察局再說明一下?

主席:請刑事警察局副局長說明。

廖副局長宗山:有關電信管理法第九條第四項的問題,因為通保法有關調取通訊紀錄的部分並沒有明確規定急難救助的相關案件,比如自殺、協尋失蹤人口、山難及海難的搜救、天然災害救助、家暴防治、兒少行蹤不明或消費者保護等等關係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問題,以致警察機關、海巡或消防署碰到急難救助的時候就沒有一個法源依據,所以我們希望在電信管理法第九條第四項加列以下規定:依法執行與公眾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急難救助之目的,有調取使用者資料及通信紀錄之必要者,得向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請求提供。如能補充以上第四項的規定,未來在急難時可以比較完備一點。以上報告。

主席:請把相關的內容提供到主席台,看看是否要列印給各個委員。

黃代理處長文哲:主席,我是不是先說明一下?

主席:好,先說明一下。

黃代理處長文哲:目前在急難救助時,他們確實沒有調取通聯紀錄直接的法源依據,雖然實務上都有提供,但是這一次的修法其實就是要讓這項做法法制化。其實現行諸如精神衛生法裡面都已經有規定了,就是對於精神衛生的事件必須依照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才能夠調取當事人的個資。特別是我們不曉得所謂的急難救助如果列在法律裡面到底有多大的範圍,電信管理法第九條所規範的是電信事業的義務,假設在此明確規範調取的依據的話,恐怕那個範圍會非常廣,所以當時在行政院協調的時候,我們希望能夠比照精神衛生法,就是回到由各部會主管的法令加以規範,比如警察職權行使法或消防法,這樣的話,對人民的隱私保護會比較有保障,否則漫無邊際的擴大其實不是很適當。

主席:請刑事警察局副局長補充說明。

廖副局長宗山:我想這個議題之前在行政院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了,這個部分如果由警政署、海巡署或消防署等等各相關的單位另外再訂定相關的法令規定,實在緩不濟急,所以我們希望在此增加第四項的規定,如果能夠馬上通過的話,未來急難救助的案件發生時,很快就可以解決民眾相關的問題。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這一條涉及急難救助,也事關個資的保障,其他的法令是否已有規定?這是非常重要而嚴肅的事情,我們希望急難救助的案件發生時,在第一時間可以對當事人給予緊急的協助,但是這必須要有具體、嚴肅的討論及法令。第九條先保留。

繼續處理第十五條。請翁副主委說明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召委好。關於第十五條,我們剛才有跟提案的委員說明,請羅處長先說明清楚一下。

羅處長金賢:針對第十五條,4位委員的提案跟院版提案的主要差異如下:首先,院版提案的主要精神是,我們要求公眾電信事業的業者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須依照計畫實施,這個計畫如果沒有落實的話,我們會在第一時間依照後面的第七十九條第十三款加以裁罰。4位委員的版本跟院版會有一個效果的差異,就是第一時間沒有落實的部分一定會造成傷害,而通訊又是基礎設施,影響的範圍、用戶數都滿多的。4位委員所提的版本會發生一個效果,就是未來必須要業者改善之後才能進行裁罰。本條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沿用資通安全管理法裡面的要求、稽核及改善,基於本會的特殊性,我們立的法比資安管理法更嚴,所以希望維持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蕭美琴委員,你有提案。

蕭委員美琴:我簡單講一下。本席原來提案的本意也是希望能夠更積極地有一個管理的法源,但是剛剛行政部門說明現行的法案是更嚴格的,其他幾位委員提出的內容是得先要求改善之後再進行裁罰,跟行政部門不同的是,行政部門是直接逕予裁罰。我們主要是關切過去NCC在執行各種社會所期待的公權力的過程當中,很多民眾覺得有所不足,希望能夠強化。如果主管機關認為他們的版本在執法的強度上是更強的、沒有缺失的話,我可以接受。

主席:好。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十五條照院版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請翁副主委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針對第十七條,林俊憲委員有提到增加贈與及試用性質的服務時,須在合約上分列的規定。我請本會法務處黃代理處長說明一下,我們同意委員這樣的修正。

黃代理處長文哲:我們同意委員這樣的修正,但是文字稍微修正一下,因為他的第三項與第二項第四款事實上是同樣的內容,所以我們建議第三項就不增列,並把第四款的文字改成「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主席:請你們把修正的文字拿過來。

陳委員明文:修正哪裡?說明一下。

黃代理處長文哲:第15頁紅色的部分。

葉委員宜津:可以稍微說明一下贈與是什麼狀況嗎?

黃代理處長文哲:贈與就是贈送加值服務,比如試聽影音這一種的。試用大概是指試用電信服務。上次林俊憲委員提到業者在贈送服務的時候,時間到期了,結果又繼續提供服務,並且開始計算資費。

蕭委員美琴:這很重要,因為有的業者會以這種噱頭吸引消費者,譬如免費試聽1個月,之後如果消費者沒有要求停止,業者就開始直接收錢,所以我們應該強化業者與消費者權益之間資訊的揭露。

葉委員宜津:我了解了。

黃代理處長文哲:我們要求業者一定要訂在定型化契約裡面,必須要有這個條款。

主席:好,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我先宣讀一下剛才NCC所提的修正文字,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你剛才唸的文字好像跟你給我的文字內容是不一樣的。

黃代理處長文哲:我們建議增列第八款。

葉委員宜津:第八款是「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嗎?第八款是這個嗎?

主席:好,再重新整理文字給我,因為你們剛才所唸的條文文字、款項跟你們給我的資料不一樣,請再重新整理。

黃代理處長文哲:就是增列第八款,原來的第八款移列為第九款。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院版增列第八款。

主席:整理清楚之後送交召委。相關的條文內容必須說明清楚,你們現在自己都有點亂掉了,這是正式的條文耶。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等一下會這樣處理,就是在條文的架構上,是將委員關心的內容增列在第八款,同時將目前的第八款移列為第九款。至於增列的第八款文字,我們馬上處理。大概程序上是這樣子。

主席:現在電信管理法第十七條按照行政院的版本,並參酌林俊憲委員的提案,將原本行政院版本的第八款移至第九款,增列第八款的文字為:「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有沒有問題?好,那就按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這一條原來的條文是把所有的消費紛爭交給業者與消費者之間自己去處理,我想這會讓消費者變成非常弱勢,況且NCC有一個消費紛爭調解委員會。如果按照原條文通過的話,我不知道NCC的消費紛爭調解委員會還可以掌握什麼職權。當然,對於重大的紛爭或有特別的需要,NCC應該介入,而不是撒手不管,交給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不停的爭議。剛剛NCC特別提到修正原來的條文,是不是把修正的條文提出來,好不好?

黃代理處長文哲:我們在原來修正條文的第二十條第四項最後面,增列一個主管……

主席:我請NCC將跟委員討論過後,或是你們針對內容有任何的修正,都趕快用書面提過來。

黃代理處長文哲:是。我們在第四項增列主管機關於重大爭議事項可以逕行介入。

主席:不只是給召委,也要列印給委員。

詹主任委員婷怡:等一下我們馬上就提供修正的文字,在條列上及體例上,是將委員的意見增列在目前院版的第二十條第四項後段,文字馬上就提供。第二十條第四項後段增列的文字為: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文字馬上就提供給主席,謝謝。

主席:好,等一下就請他們趕快列印,針對修正過的文字,必須說明清楚。

葉委員宜津:既然現在在印第二十條,我們可以回頭先處理第十七條,他們已經把第十七條的文字提供給我們了。

陳委員素月:第十七條已經通過了。

主席:第二十條第四項增訂後段文字「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第二十條依照院版及鄭寶清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四條,請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剛才通傳會已經有向提案委員陳明文委員報告,這一條是有關於電信普及服務的規定,但是陳明文委員的提案還包括了偏鄉網路的共構、共網、共頻,有關網路共構、共頻,我們在後面也會有相關機制,所以我剛才有跟陳明文委員溝通,建議這個部分是否可以刪除?

陳委員明文:這個提案條文的意旨是因為5G設備的穿透力比較低,所以布建密度會比較高,以基地台的數量來說,5G將會是4G的好幾倍,如果5間公司都重複布建的話,數量就會很龐大,本席的提案最主要是在講這個,所以才提案規定希望大家可以把設備、頻率、網路都共享。

對於剛剛副主委的說明,如果說這個法律通過後,不需要本席所提的相關規定就可以這樣做,那我就沒有意見。

詹主任委員婷怡:向主席及委員報告,因為這一條是在規範普及服務的基金及其服務的提供,至於委員關心的部分,現在電信管理法的精神就在這邊,未來頻譜設備跟網路,甚至頻率的共享跟租用,是整部電信管理法的精神,不是只有偏鄉,在其他地方也都有,這在後面都有相當嚴謹的規範。這一條是有關普及服務的規定,未來那個精神在整部法律通過且參採之後,普及服務基金在針對偏鄉再繼續……

陳委員明文:也就是說,我們不需要在這一條特別去規範,這一條是針對基金……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就會有這樣的……

陳委員明文:未來法律通過以後,這個精神就有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本來就有落實了。

陳委員明文:也就是未來不管是設備、頻率還是網路,都可以共用,是這樣嗎?不只是偏鄉……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不只是偏鄉,這一條是規定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的問題,未來電信管理法通過之後,設備、網路、頻率都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共用,只要不妨害公平競爭都可以共用。

主席:請問陳明文委員,對院版還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明文:沒有意見。

主席: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第二十四條就照院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七條,請說明。

王處長德威: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有關第二十七條,顏寬恒委員版本第一項的「衰退及新興市場」以及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這些考量都已經包含在院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中,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能夠維持院版,第二項第四款還是存在。至於顏委員提案最後一項規定每三年進行檢討的部分,我們可以接受。也就是說,顏委員版本的最後一項,我們可以接受成為院版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以上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

黃代理處長文哲:院版第二項第四款其實就已經包含了顏委員版本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了,而且顏委員版本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並沒有把所有情況都寫清楚,所以仍然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文字呢?

黃代理處長文哲:沒有修正。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前二項依照院版,但後面加上第三項:主管機關每三年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主席:好,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另增訂第三項,文字是顏寬恒委員版本第三項「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意見。」,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第二十七條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八條,請說明。

王處長德威:有關二十八條,顏委員版本第一項的「綜合考量市場競爭態勢」在剛剛第二十七條就已經有考慮了,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不需要加在第二十八條中。

至於第一項第四款,顏寬恒委員版本及陳素月委員版本是要將其刪除,因為我們考量到擁有接取或傳輸到用戶的終端連線設備,在建置以後不見得市場立刻有用,如果真的有使用、有影響到市場,我們可以回到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來認定,所以我們同意第一項第四款可以刪除。

再來是第七項,顏寬恒委員版本及陳素月委員版本都規定要做樞紐設施的認定修正。我們認為院版最後一項的兩款其實比委員版本更為仔細、嚴格,換句話說,比較不會被認定成樞紐設施,因此我們建議這個部分可以維持院版的文字。如果怕條文解釋上認為第一款或第二款只要符合一款就可以提供的話,我們同意可以將陳素月委員版本最後一項「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同時」二字可以加到院版的最後一項。以上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

蕭委員美琴:我覺得這一條滿重要,雖然我個人沒有修正條文,但是陳素月委員有提案。因為這一條涉及到具市場顯著地位者的定義,以及是要強制提供一些設施給其他業者,我們在做這樣強制性要求的時候,會不會影響到業者去投資一些比較不具經濟效益地區的設施的意願?很多偏鄉地區各種電信平台建置的成本非常高,甚至是提供服務的窗口,光是交易服務窗口的成本也高,但是因為企業責任跟公共利益,我們還是會做一些要求,要求他們要建置與提供,如果就因為他有特定的身分需要去負擔這些成本,而且還要求他要把這些設施又再分享給其他業者,等於其他業者不需要去承擔這些經營成本,完全不需要,他們就當free rider就好,這樣是不是變相鼓勵已經大的更大,然後其他小的就去當free rider,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資源來投資,尤其是對於一些比較偏鄉不經濟地區,這樣將會更影響到這些偏鄉不經濟地區整個產業競爭的生活樣態。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覺得我們還是要很小心的來處理,請NCC再做說明。

主席:其他委員還有沒有意見?好,請翁副主委先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剛才蕭美琴委員提得很對,我們認為這是一個方向,如果這樣的話,就是變相的不鼓勵電信業者去建置基礎設施,所以蕭美琴委員剛才提到精神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陳素月委員提案有規定要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這個我們同意增列,因為這對於業者有誘因,我們在認定樞紐設施時或是他要供別人使用時,我們也要鼓勵電信業者去建設,不能讓他建設之後都是變成別人在使用,我們有把這個重點納入考量,並規定於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這是參考陳素月委員的提案。

蕭委員美琴:看起來陳素月委員的這個條文是一個配套,這個配套短短這樣一句「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其實是不足以涵蓋或回應我們所擔心的問題。也就是說,以後大家都不願意去投資不經濟地區,不願意去建置,因為所有的投資變成是公共的,而非專屬於某一家電信業者。雖然你們鼓勵他們去建置基礎設施,但是這個鼓勵方案是什麼?能不能夠彌補他擔心他所投入的這些賠錢資源變成是其他業者可以做free rider、可以共享的資源?純粹就市場競爭與商業利益的角度來看,我覺得這個還是不足以構成誘因,我們還是要以考量整個偏鄉地區設施普及性的問題來看這個條文。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委員,這個問題我請綜規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德威:剛剛委員所提到的觀念,我們都認為是正確的,我們也接受。我們認為要把一個東西宣告成樞紐設施必須要非常的嚴格,不能隨便將其宣告為樞紐設施,因為宣告為樞紐設施後,後面就可以命令他拿出去用,所以剛剛有說明過,院版要宣告為樞紐設施必須要符合最後一項的第一款及第二款,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宣告為樞紐設施,他的條件是比兩位委員提出來的版本還要更嚴格,也更能夠保護業者的建置心力。以上報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另外,我再補充一下,我們的誘因還包括在前瞻基礎建設裡有補助業者可以去偏鄉基礎建設,另外,我們也用頻率使用費的誘因來普及偏鄉的行動寬頻。所以說除了誘因之外,就像剛才王處長所講的,我們的認定是更嚴格,必須那兩個條件都同時符合,才會認定為樞紐設施。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好。

行政院版的修正是將第一項第四款刪除,第七項修正為「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關係,各位委員可以思考一下。

蕭委員美琴:在文字方面,院版條文規定「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我比較擔心的是,有一些設施如果真的在技術上其他業者做不到或空間有限,只有一家業者存在的條件或空間,我們可以允許其他業者不要去做這個投資,因為他也做不到。可是如果只是因為成本高,其他人就不需要去做這件事情,我覺得對於去做的這家業者是不公平的,因為你們強制他要提供給別人使用,只因為成本過高,別人都不想投資,就強制有投資的人要給別人使用,我覺得不能以成本過高為由。

王處長德威:我報告一下,這個條文的解讀剛好是顛倒過來的。現在是我們要不要把一個東西宣告成樞紐設施,如果宣告為樞紐設施,後面才有要提供出去的問題。要宣告為樞紐設施,第一個是這個東西有沒有辦法自己去建置,如果可以自己去建置,但是去建置的時間很長,而且要花很多錢的話,這個就是,如果花的錢不多,那就不能被宣告為樞紐設施。也就是說,其他業者想要自己去建置,必須說明他自己去建置的時間過長或是要花很多錢,必須要提出這樣的證明,如果沒有花很多錢,就不能被宣告成樞紐設施,解讀是這樣的。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二十八條照院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九條,請說明。

王處長德威:向委員報告,有關第二十九條,委員版本及政院版本的差別在於,第一項變成主管機關應命特定顯著市場者做下面的動作,我們在整個條文的設計上,其實我們在電信管理法的規定是比較放鬆的,就算被認定成市場顯著地位者,也不一定要加給它各式各樣的負擔,我們要看這個市場主導者引起市場關心的問題是什麼,然後用不同的措施來對這個引起的問題加以糾正,所以第二十九條還是用「得」,因為主管機關可以選擇方式,而不是一定要用某一種方式來處理。以上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跟委員報告,我們的版本是「得」,因為主管機關的措施很多,有資訊透明化、會計分離或是價格管制等,有很多措施,所以不是「應」,應該是「得」,讓主管機關選擇一種方式來處理。

主席: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院版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條。

王處長德威:第三十條跟第二十九條的意思是一樣的,我們還是建議維持院版,就是用「得」,換句話說就是主管機關可以視市場的狀況選擇適當的改正措施,請委員支持。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照院版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一條。請NCC說明。

王處長德威:關於委員提案的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他們把相關的元件只限縮在固網的部分,我們建議這部分還是維持院版,保留這個市場可以判斷的空間。而後面的部分,我們的「利用」其實比「共用」的概念更大,所以希望還是維持院版,建議第一項維持院版。至於顏委員和陳委員所提的第二項要增加第三款的部分,我們可以接受。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有無補充說明?

陳委員明文:何謂共用和利用?請再明確作一說明。

黃代理處長文哲:共用是所有權的狀態是兩個人共用,而利用還可以包含租,不一定要把所有權移轉給人家。

陳委員明文:你說什麼?

黃代理處長文哲:利用的範圍可以包含共用和租用、使用,這些都可以包含在利用這個概念裡面,但是共用只有其中一種狀態而已,我們對於這些設施其實不需要是共用。

陳委員明文:利用和共用是法律名詞嗎?

黃代理處長文哲:共用是法律名詞,利用不是。

陳委員明文:所以這個利用就比較含糊囉!

黃代理處長文哲:但是共用的型態只有一種,就是一定要兩個人有所有權的狀態才叫做共用,但是利用還包含租、借貸等,所以當這些設施要給人家用的時候,不需要一定要共用。

陳委員明文:但共用是比較清楚哦!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共用的概念是兩個人都要提供,兩個人一起,但是利用是一個人直接用他的,比如說買這個東西,每人出50元才能稱為共用,而在電信網路的解釋是這個網路要建設,一個人要出50元才是……

陳委員明文:我知道啦!現在我們在制定法律,你這樣的解釋我聽得懂,但是未來在法律的執行上,共用是法律名詞,利用不是哦!所以以後這部分在執行上會不會有模糊空間?我只是要提醒這個部分。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此做補充說明。我們要先回來看這一項規範的目的是什麼,這個目的是要規範市場顯著地位者,所以要要求它多一些可能的義務,而可能的義務裡面,利用的範圍會大於共用,如果你對它課予義務,只規範共用的情況,未來在這裡就只能在共用的情形去處理,但是對於以後被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的主導者,假設能夠給主管機關多一些彈性,可能可以要求它多一些義務,在此情況下,利用的範圍會比共用的範圍還要大,所以這就是看我們立法要追求的是什麼,這裡在談的就是立法的目的。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補充意見?

詹主任委員婷怡:當然利用的範圍必須在電信管理法裡面所規範的,比方說如果是租用的話,頻譜不能互相影響,要和諧共用,也就是說,它所能利用的態樣是在稀有資源或是基礎網路建設可以使用的狀態,它不可能超越電信的遊戲規則以外任何一種利用的狀況,但是利用的範圍可以大於共用。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補充意見?如果沒有的話,電信管理法草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就按照行政院院版的修正內容通過,就是增列第二項第三款「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現在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先請NCC說明。

王處長德威:關於第三十三條,委員所提版本跟院版第三項最主要的差異是把「互連」2字拿掉,可是事實上電信最重要的就是網網相連,如果沒有能夠互連的話,這個通訊是不會通的,如果相連的費用定得太高,對市場的競爭會有相當重大的影響,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還是照院版,把「互連」納入資費管制的範圍內,請委員參考。

另外,顏委員所提第四項有提及市場競爭程度,關於市場競爭程度,其實在第二十七條,在開始劃特定服務市場的時候就會考慮到市場競爭的狀況了,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可以不用加這些文字,維持院版。以上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院版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關於第三十五條,因為未來5G建設成本負擔會比較沈重,再加上前面所講的,基地台的數量會倍增,未來尋覓地點不容易,會產生住戶的抗爭等等問題,所以要不要每一家都重複建設,做5套5G的基地台?這部分請大家一起討論。即有關漫遊的部分。

主席:這是很重要的,因為5G的基地台是4G的2至3倍以上,請你們說明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剛才有跟陳委員說明了,漫遊也是網路共用的一種,假使電信事業之間商業協商要漫遊,只要它不違反它獲得頻譜的義務,還有它事業計畫書的承諾,我們會同意,是不是建請在1個月內將協商協議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查?因為如果是備查的話,就是不用經過審查,我們認為要改成送請主管機關核准,因為這個部分重點是在它拿到頻譜有一定的義務,也要符合公平競爭,假使他們有商業協商之後經過我們核准的話,我們同意這樣做,陳委員能不能接受這樣的修正?

陳委員明文:我們現在立這個法的精神是什麼?如果說這樣是可以的話,就沒有所謂核准、不核准的問題,不是嗎?如果我們覺得不用重複建置這麼多基地台,用經濟的手法去把它處理掉,那就沒有所謂核准、不核准的問題,是不是這樣?你們准或不准,備查不是一樣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報告,能不能夠容許共用或是漫遊這個狀態是一件事,可是它有沒有符合它自己原來營業計畫書跟它的建設義務,它來標的時候它的建設義務有沒有符合而可以達到去做這一件事情,這又是另外一件事,所以剛剛NCC的建議是,雖然政策上,假設整個電信管理法通過之後是可以允許共用或是漫遊一定程度的狀況,可是它還是要完備它的建設義務之後,有一個核准的程序才能夠去看它有沒有符合它的建設義務,剛剛的目的是在這裡。

陳委員明文:主席,為了不耽誤大家時間,本席建議保留送院會。

主席:好,這一條先行保留,下一階段再繼續討論。

現在處理第三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NCC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這一條只是條次的修正而已。

葉委員宜津:照行政院版。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六條就按照院版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明文:沒有。

主席:請NCC說明。

葉委員宜津:沒有意見就不用再說明了吧!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通過,不用說明了。

主席:好,本條就照院版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本席等人所提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是增加「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規範」等字,這裡有提及「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我們覺得這樣的文字比較籠統,希望能有具體的規範,後面增加的文字也是一樣的想法,謝謝。

主席:請NCC說明第四十條。

羅處長金賢:關於第四十條,委員的提案在第一項第二款有增加一些文字,事實上,維持品質的話,後面的文字是比較明確的規範,就是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的標準為規範,不過,我們也怕如果是以國際標準訂定的話會比較general,但是有些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因為電信的多樣化,所以未必是國際標準裡面有的,如果有這種情形的話,反而就沒有彈性,基本上,我們在後面相關標準的訂定,前提是以國際標準為原則。

另外,委員的最後一項有增訂「電信事業於用戶處所裝設之電信設備,用戶不得自行宅外移機、任意變更用途或性能」,我們認為這部分在電信業者跟用戶的服務契約裡面就可以去規範,我們不建議在法律位階上做這樣條文的增訂。在服務契約裡面,電信業者就可以要求它的申租用戶對於未來要裝設的話,同不同意他自行宅外移機的部分。在此作以上的建議。

葉委員宜津:我也有一點憂慮,法律上如果講「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規範」,這有點籠統,如果是國際的話,有時候歐洲跟美國就不一樣,歐洲因為有歐盟,所以它可能還可以有相當程度的統一,如果說國際,亞洲也一樣是國際,到底你是要以哪一個為標準,有時候就會比較難了,但是陳委員素月講得有道理,因為台灣在科技上,各級c類的產品都算是比較先進的,所以我們也不能夠落後太多,剛剛NCC的報告還說,我們甚至還超越國際的標準,讓電信業者比較有彈性,這一點聽起來很好聽,但是我們其實也有點憂慮,陳委員素月的意思是,你完全都沒有稍微有一點範圍的話,有時候它用到的地方不是好的方向,NCC就有責任加以監管、監理,如何用文字讓你們在電信法上面能夠好好監理,這才是我們修法的目的,我相信這也是陳委員的用意,就是希望用比較高一點的標準,意思就是這樣。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就是「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不要用「規範」,因為台灣是盛行吃到飽,外國是以量計價,但還是有一些基本的原則,是不是可以用「為原則」?

陳委員素月:我同意「規範」改為「原則」,因為剛剛你們有報告到你們原則上還是以國際規範為依據,既然如此,這樣的文字修正我是可以接受的。

葉委員宜津:我只是有一點憂慮,我們用法律來說「以國際標準」,無論你是用「為原則」還是「為規範」,在法律上這樣寫有沒有效力?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稍微補充說明一下,綜合剛剛葉委員跟陳委員的意見,其實我們都可以理解這是對電信服務品質的要求,剛剛NCC的意見應該是這樣講,我們在處理電信有關的服務品質跟技術標準,無論如何一定會follow幾個大的國際組織的原則,特別是整體的,比如說ITU的,或是個別區域的,但是到入法的層次寫成這個樣子,到時候可能就是會有一點疑慮,到底是哪一個組織或是哪一個範疇?會有一些這樣的疑慮,但是無論如何,NCC在訂相關子法的規範,不管是技術、審驗或是品質服務的要求,一定都是follow比較重要的國際組織的規範,所以我想這個部分,確實在入法的那個層次會有點失去彈性,到時候界定反而不是那麼明確,造成法律位階放一個這樣的文字是否妥當?但是我們可以理解委員的想法啦!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跟委員報告,未來在訂定相關子法的時候,我們可不可以再把3GPP國際標準組織或是ITU標準組織規範寫進去?也就是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這樣是不是可以?

陳委員素月:我想應該沒有影響吧!因為我們的用意就是希望保障用戶的電信品質,也就是維持電信服務的適當品質,所以,本席同意將剛才建議增訂的文字修正為:「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至於葉委員提到國際標準可能會因為不同國家或不同地區而有不同的內容,但我們一定是以最優的來作為依循的標準。

葉委員宜津:現在NCC的用意是,他們把這部分訂在子法裡面,而且在子法中會明確地規範3GPP或是ITU到底是什麼標準,這樣處理的方式可能會比較好吧!要不然隨便哪個國家的法律都可以,到時候電信業者甲就會指責電信業者乙為什麼沒有照哪個國家的法令,而電信業者乙也可以指責電信業者甲為什麼沒有照哪個國家的法令,最後主管機關一定很難去做處理,所以,這部分還是在子法中規範清楚、明確一點比較好。

主席:陳素月委員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提出這樣的意見,本席認為她的用意非常好,所以,我也建議訂在子法裡面,請問陳素月委員還有沒有其他補充說明?(無)無其他補充說明。

如果各位也沒有其他意見,第四十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四十一條,針對本來,陳素月委員也有提出修正條文,請陳委員說明。

陳委員素月:本席有提出增訂第四十一條條文,內容為:「電信事業於用戶處所裝設之電信設備,除宅內移動外,用戶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準此,一方面可以保障用戶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涉及資通安全的保障,基本上,NCC過去也接受到業者在這方面的反映,所以,建議做以上明確的規範,不僅更加保障用戶的權益,以及資訊與通信的安全。

羅處長金賢:對陳委員等所提增訂條文,我舉一個實際的案來說明,針對一般家庭申請電話機,平常都是由固網業者到家裡裝設,一般來說都是裝設在客廳,但很多情況是用戶後來都會自行移動,比如從客廳移到房間內,將來若照增訂條文民眾就不能擅自移動,必須徵得電信業者的同意,而電信業者可以利用集中的中幹設備跟用戶的服務契約就可以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在法律的位階上似不需要增訂這個條文。

陳委員素月:本席提議增訂的條文內寫明是「除宅內移動外」,所以,宅內的移動應該可以被允許;但對於用戶擅自變更相關的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當然就在禁止之列。

葉委員宜津:已經通過的第四十條也有兩位委員提議在最後一項增訂這樣的規範,目的是為保障電信業者,因為若要在用戶私人財產的宅內移來移去,相信業者也拿他沒辦法,甚至因為移來移去而把設備破壞時,電信業者還是要負責改善,這些都可以在契約中作一處理,但若是用戶在戶外以半故意的方式加以破壞時,我們也真的要考慮給業者一些保障,至於需不需在法的位階上來加以明文規定,我倒是沒有意見,現在NCC的看法是不需要到法的位階,認為這是業者跟用戶於服務契約內就可以作一約定,惟若委員們認為應該到法的位階,我認為這應該還不到單獨設立一條,而是用「之一」的方式,至於內容則爰引陳素月委員或其他委員的版本稍作修正後,擺在第四十條最後一項,當然,是不是需要擺這一項,我並沒有特別的意見,但如果把它單獨列為第四十一條,我倒是覺得有點怪怪的;總而言之,這部分是否入法,我並不堅持。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關於這部分,是不是請委員考慮把它擺在電信業者跟用戶所簽訂的服務契約內作一約定就好?

主席:過去我曾在電器行工作三年,其實,三十幾年前的電器行,他們的工作包括修理水電、修理電器,以及安裝各種電器,民眾向電信局申請裝設電話,電信局也只拉線到家門口,並安裝一個線盒,至於內部裝設則是由用戶自行處理,如果家裡電話壞掉,電信局也只查到線盒的部分,若查明線盒沒有問題,那麼,若家裡電話還有其他問題,就只能找電器行或通信行來修理,因此,我們認為這部分攸關消費者的權益,以及日後工程上一些相關的爭議,所以,這個條文我們現在就先保留,稍後再回頭繼續討論。

接下來處理行政院版第四十一條。

葉委員宜津:剛才陳素月委員同意我的看法,就是如果要保留就保留第四十條,因為她同意可以把她提的條文放在第四十條最後一項,這樣她就不需要再單獨增列一個條文,甚至把後面整個條次都亂掉了。另外,其他還有兩位委員,他們也都希望把提案擺在第四十條最後一項,這跟陳素月委員的意見都是一樣的,基於上述,我建議保留第四十條,這樣條次的處理也比較單純一點,接下來我們就可以進行第四十一條的討論。

詹主任委員婷怡:照葉委員的說法,目前在架構上就是陳素月委員版本的第四十一條保留,至於保留的條次則是變更為第四十條的第四項,也就是說,如果陳素月委員版本的第四十一條還有下一論的協商,到時候我們就是要協商第四十條的第四項。

主席:好,我們就按照這樣的共識通過,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第四十一條。首先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本席等所提第四十一條修正,主要是考量公眾電信網路的布建,或其設置品質的良莠及公共安全,如119、110報案系統等等;在消費者權益的部分,像ATM自動提款機或信用卡交易、股票交易或是銀行跨行匯款等等也都息息相關。另外我們也參酌電信法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是為了保障這些行業的專業化水準,要求從事這個行業的業者加入同業公會,藉公會規約齊一他們的從業水準,並藉由同業公會的規範,約束業者外顯行為的表現,以提升業界的技術水準;再者,也能落實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所定業必歸會的意旨。所以參考了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營造業法第四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五條及電信法第五十九條,明文規定電信工程業者都應該加入公會,發揮團體自制、自律的精神。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業必歸會是一個很嚴肅的議題,因為它牽涉到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等相關法令,請通傳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先補充說明一下,如果一定要限制電信工程業加入單一的特定公會,而不允許電信工程業依它的職能去自由選擇加入公會,可能會侷限電信工程業的多元發展;再者,根據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的立法精神,我們認為要合乎憲法保障工作權的精神,才有利於產業、工業公平的競爭。另外,如果再把室內跟室外分成電器承裝業跟電信工程業的話,可能以後會衍生一些紛爭。我們建議可否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還請委員指導。

主席:請問周陳委員對於這個部分還有沒有要補充?

周陳委員秀霞:沒有。

主席:因為業必歸會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是否需要加入一個團體、一個公會,會牽涉到人民的工作自由;周陳委員認為工程必須要有一定的管理,加入團體之後,就能自律並獲得相關的規範。針對這個問題,請NCC再跟提案委員溝通,這個部分先保留。

我們先處理第四十三條。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第四十三條事關國安問題,一定要慎重處理,請NCC說明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謝謝,我想我們在核准電信網路基礎建設的時候,會有國安考量,甚至在提供服務的時候也會有國安考量。請基礎處羅處長來跟委員報告。

主席:先等一下,第四十三條有關國安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事項,這部分非常重要,請問葉委員可否先保留?

葉委員宜津:好;但是保留並不是不做,你們一定要說明你們的作法讓委員知道。

主席:我們的處理程序,就是針對大家都有共識的,例如早上第一階段是針對院版跟各位委員提案都相同的部分,我們已經通過43案,第二階段就是目前在處理的,大家意見交換之後,沒有問題的部分就讓它順利通過;如果還有重要意見,或涉及相關的重要議題、內容時,我們在下一個階段繼續討論。希望這個法案能夠有詳細、充分的討論與共識。

繼續處理第四十六條,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本席等有增訂一些文字,因為我們看到行政院的版本,對於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的規定不同,日後恐怕會衍生一些不必要的爭議。所以本席建議第四項,對於使用私有土地或是建築物的部分,應該比照第一項的規定,以其實際受有損失為補償。所以本席在第四項增列「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並於第七項增加「且非經遷移,土地、建築物無法正常使用時」等字,希望能真正保障民眾的權益。如果文字敘述,修訂不明確的話,日後若發生紛爭,民眾的無限上綱的話,恐怕會引發業者跟消費者或民眾之間的興訟與糾紛。我們希望文字修訂方面,能夠更為具體。謝謝。

主席:請通傳會說明。

黃代理處長文哲:因為有幾位委員提到使用河川、堤防、道路這些,希望把它寫得更清楚;另外陳委員在第二十四頁的地方提到,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害,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原本的規定是擇其損害最少的地方,你的建設要選擇最少,而且還要給予補償;假設再加上必須要有實際損失的話,則原來的土地、建物所有人還要去證明他有實際損失,才能夠請求補償,對土地所有人來說,並不是很適當。所以我們建議本條文還是維持院版的版本,對人民的保障會比較有利。

另外,那最後一項也提到「且非經遷移,土地、建築物無法正常使用」,其實結果是一樣的。原則上,我們保障所有人的使用權利,如果還要再去證明該土地一定要遷移,無法正常使用,這樣的前提,事實上對人民的保障並不好。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維持院版原來的條文。

主席:好,這一條攸關人民權益,先暫時保留;我們一切都以保障人民權益為最高原則,所以這一條必須再和委員溝通。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院版第四十六條有「應給予相當之補償」的規定,照行政院的說法,受損的人對此不用提出證明,你們的想法確實如此嗎?這樣的話,這個補償如何訂一個標準?

黃代理處長文哲:本來我們利用人民的財產……

劉委員櫂豪:我懂你的意思……

黃代理處長文哲:雙方面要經過協調,假設按照……

劉委員櫂豪:你們有如此想法,我認為很好,我是正面看待這件事情,但是你們要如何訂……

黃代理處長文哲:後面有一個配套,一方面他們可以去調解,二方面對於遷移、設置的請求,我們有訂定一個參考標準。

劉委員櫂豪:主席,如果其他委員沒有意見,其實院方的版本是保護比較好耶!

主席:因為……

劉委員櫂豪:還有其他委員有意見?

主席:這一條攸關人民權益,我們必須以維護人民的最高權益為原則,相關的施行狀況、根據及原則必須有更具體的討論,所以這一條先行保留。

處理第四十七條。各位委員對本條有沒有意見?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謝謝主席,本席的版本有增列第二項,就是「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這也是考量到業者設置基礎設施的權益保障,要求地方政府做這些處置前是不是可以先通過一個協商機制?謝謝。

主席:請NCC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同意素月委員的建議,因為機房建置以後,它的地下管線很多,遷建也不易,而且為維持通訊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避免影響民眾的通訊權益,我覺得這樣是適當的,以上報告。

主席:關於第四十七條增列第二項,你們已和陳委員討論過,有共識。

我宣讀一下,電信管理法草案第四十七條條文增列「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等文字,各位有沒有問題?既然各位沒有問題,這一條照以上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九條。各位委員對本條有沒有意見?陳素月委員的版本也有第四十九條,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謝謝主席,本席的版本有第四十九條,就是「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損壞電信設備者之責任與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損壞賠償負擔辦法所定之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主席:這個第四十九條是陳素月委員所提,如果這一條成案,條次還要另行調整。請NCC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條次可能要再調整,沒有錯!

主席:沒有啦!對於陳素月委員版本的第四十九條,你們有沒有意見?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這一條併在第四十六條處理,好不好?

主席:第四十六條是保留的。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對,就是併在那一條。

主席:你們打算如何處理?

葉委員宜津:等一下,我有一點點意見。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我提供一點實務,給大家參考,我不知道素月委員的實務和我的一不一樣;我希望素月委員不要堅持這一條,為什麼?因為我認為行政院版本的第四十六條應該比較有彈性。

素月委員,現況是進行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時,他們和地方政府、地主等等都已經有一套作業辦法,如果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這些統統要NCC訂定標準,NCC會管太多,我認為NCC可能很難訂定那個標準,它必須協調全台灣的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等等,其實這些是兩方歡喜甘願就好,要NCC訂定這個標準可能讓業者很高興喔!因為現在這些全部都是業者在處理啦!

我舉一個自己處理過的實例說明,現在我都以這個實例當典範,我希望我接觸到的案件都這麼好處理,這個案件的最後基地台是共構且蓋在廟宇,費用由廟宇收取,大家都沒話講,這樣就不會只有地主收取費用,而大家都覺得自己受害,因為每個人都覺得基地台如何如何,豈能只有地主一個人有「好康」,對於那種心態,我們了解,現在蓋在廟宇,整個村莊都有分享到,大家都開心,廟宇更開心,因為它有收入;當時這個電信業者連續遷三次也願意,第一次他們和地主談好蓋在這塊土地,但是有其他人抗爭、陳情等等,第二次他們遷遠一點,人家還是有話、還是抗拒,還是修理地主,之後地主受不了,將全部租金都給廟宇,他貢獻一塊土地,讓所有費用都由廟宇收取,人家還是說,他一定另外偷藏,業者有另外給他,他真的被搞得很不安寧。

我覺得目前的處理方式是OK的,因為這個地方可能是他們和地主協調好了,另外一個地方可能地主無法施作設備設施,要由業者自己處理,又以另一種方式處理,其實現在這些都是業者為了生意及經營品質全部自己處理,而業者的處理模式是非常有彈性的,如果現在我們將這個部分入法,讓NCC訂定標準,這個部分也絕對不可能要求全部由業者出,就算現在這些全部由業者出,業者看到這個法律還是會擔心、反抗、排斥啦!我的看法是如此。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我再補充一下,我想葉委員講的只有其中的基地台部分,我講的則包括重大公共工程部分,我們知道,地下管線非常多,進行重大公共工程時,不管是自來水工程或天然瓦斯工程等等,都有可能損害到電信設備,這時他們就應該負賠償責任,不然,使用人的服務品質也會受到影響,這涉及用戶權益的問題。我的想法是如此,不曉得過去業者在這個部分有沒有什麼保障?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我剛剛又細看第四十六條,發現這是一體兩面啊!剛剛我們討論它是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一個補償,其實它也賦予公眾電信業者一個權利耶!這樣有點類似徵收,所以這個權利很大耶!坦白講,這真的要審慎,因為這是一體兩面啊!

主席:對,劉委員講得非常對。

劉委員櫂豪:我們剛剛一直討論這要補償,但是那個前提等於徵收啊!如果調不好,這個規定等於他們有一個權利,他們還是可以通過,只是給予補償而已,所以這是一體兩面,我們真的要謹慎,好不好?

主席:好,謝謝。

劉委員櫂豪:所以你們要說明現在這個法律規定沒有通過,你們如何做?如果這個法律規定修正通過,你們的基本想法又是什麼?這要講清楚啦!

主席:請NCC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召委,我們是不是可以建議這一條併到第四十六條先保留?

主席:好,請問各位委員,陳素月委員所提第四十九條併入第四十六條,目前第四十六條是保留,之後我們再更詳細討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處理第四十九條,各位委員對本條有沒有意見?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本席提案的第四十九條新增「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監造及簽證,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最主要這是將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而「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簽證及監造,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謝謝。

主席:好,關於第四十九條,因為周陳委員所提關係到建築物相關議題,也涉及其他行業相關定義的問題,牽涉非常多,也很重要,所以這一條先保留。

處理第五十二條。各位委員對本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二條按照院版通過。

處理第五十三條。各位委員對本條有沒有意見?本條有委員提案喔!大家有沒有意見?

葉委員宜津: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三條照院版通過。

處理第五十四條。各位委員對本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四條按照院版通過。

繼續處理第五十五條。

葉委員宜津:針對第五十五條,請行政院說明到底有什麼需要收回的,為什麼又要作價收購?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委員,有關拍賣這個誘因是要由業者主動提出,所以,院版裡面並沒有作價收購的規定,因為這是基於業者的申請,畢竟作價收購也違反預算法規定,所以,我們跟業者之間沒有作價收購的情況。

葉委員宜津:我也認為不能隨便讓業者去做作價收購這個動作,所以,我支持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這部分說明清楚就好了,第五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五十八條。

陳委員明文:本席認為,行政院版本比較不符合國際上多家電信業者共用網路的趨勢,所以,要處理5G頻率共用的問題,照目前院版的規定只有一部,我覺得還不夠,應該改為全部都要,未來5G頻率共享方能達到一致性。

主席:陳委員對這個條文有提出修正動議,不知道有沒有把書面文字發給各位委員?如果各位都有拿到,現在請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有關這部分整個技術,以及5G的技術與發展我們會再跟各位報告清楚,所以,這一條可否先保留,讓我們再跟委員說明清楚。

主席:請問陳委員的意見如何?

陳委員明文:因為剛剛你們有做說明,如果各位委員還有其他疑慮,要不然就直接送朝野協商。

主席:要不要送朝野協商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現在我們就先保留下一輪的討論。

繼續處理第五十九條。

請問各位,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六十一條。

請問各位,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

葉委員宜津:沒有意見。

主席:好,第六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六十四條。

請問各位,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

陳委員明文:是不是請NCC對本條作一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有關頻率使用費的部分,請資源處處長跟委員作一說明。

陳處長崇樹:第六十四條有關頻率使用費的規定,根據院版原始的定義,我們會參酌各種情境來訂定,委員的提案是以成本計收,這跟現行使用的情況會有點不同,基本上,現行頻率使用費是帶有一些政策的功能,像現在偏鄉的普及,都是靠頻率使用費來處理。

其實,現行頻率的價值是分在兩塊,一塊是標金,一塊是就是逐年頻率使用費,如果頻率使用費完全回歸以成本計收,那麼,當初針對釋照所做的一些規劃,跟釋照要有一些新的保護也會有一些不同;基本上,這些遊戲規則在拍賣的時候我們就己經跟業者講好,後續還是會收頻率使用費,而且,在拍賣價金的比價中,我們都已經將頻率使用費給排除在外,所以,這其實只是在政策上的一個選擇,我們建議應儘量維持院版會比較有彈性,同時,也會讓日後在政策的施行上,不管是對縮短數位落差等等,都會有比較多的政策工具選擇。

至於委員所關切的方向,希望能與時俱進調整相關頻率使用費,我們都有在做,像今年、明年我們都做一些最新版的修正。

陳委員明文:建議把我們提案條文內容中「但基於國家安全」等文字刪除;另外,「經公共招標後拍賣核備之」等文字……

葉委員宜津:陳委員等人提議增列的部分,只能算管理成本為限,現行法律主要是考慮到偏鄉的關係,所以在釋出的時候就已經跟業者說好,因為政策因素的考量,以後還是要收頻率使用費,至於收來的錢究竟是供偏鄉使用或是做其他使用,也都一定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基於上述理由,我還是支持行政院版本,否則,只算管理成本,那麼,偏鄉的部分恐怕永遠沒有人要去做!

陳委員明文:沒有錯,偏鄉的部分不僅要有人去做,同時,我們也要考慮到業者的管理成本。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是利用頻率使用費這項政策工具,用以補助業者前往偏鄉建設,所以,它只是政府一個政策工具,如果要用行政成本,以後我們也不見得有經費可以為偏鄉來做行動寬頻的建設。

陳委員明文:這跟頻率使用不是兩回事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絕對不是兩回事,其實,就業者本身來說,他們當然不願意前往偏鄉去做行動寬頻的建設,所以,我們才提出頻率使用費這個政策工具,提供補助的誘因,他們才肯為偏鄉來做這項建設。如果把這項政策工具給拿掉,只用行政成本或管理成本,事實上,我們根本沒有這筆經費,如果要我們拿出6、7億元來補助業者做這件事,事實上是不太可能。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再做一點補充說明,為什麼我們會建議還是要向頻率使用者收取頻率使用費,首先是我們認為它在法律上的定位是屬於使用的規費,委員可能認為我們都已經透過拍賣拿到錢,何來再收取頻率使用費?對這一點請委員絕對不要擔心,因為在歷次行動寬頻業務釋照中,我們拍賣的底價都已經扣除頻率使用費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我們提出的標金是有它相當的合理性;另外,針對使用稀有資源,當然需要繳納相關費用;事實上,我們提出頻率使用費還可以做其他許多政策工具的運用,所以,在法律的屬性上它不會有重複計算的情況,至於頻率使用費要如何再做彈性調整,事實上,這一兩年來我們在條文規定上也都做了適當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行政院版第六十四條還有無其他意見?是不是先保留?

葉委員宜津:這個條文就照行政院版通過,不用再保留了。其實,收取這項頻率使用費,最後還是回歸到業者,正因為會回到業者身上,NCC才能在處理上有一些工具,明白來說就是「錢」,政府從業者那裡收到錢,有業者若願意前往偏鄉做行動寬頻建設時,政府就可以把這些錢拿去補助他們,所以,最後這些錢還是會回到業者身上,並不是NCC收來當自己的小金庫。如果NCC沒有這個政策 工具可資運用,坦白說,根本沒有業者願意到偏鄉去做這件事。

陳委員明文:請問NCC,你們能確認就是照葉委員所說的方式來運用嗎?

葉委員宜津:我們就是在監督這部分,他們真的就是這樣做。

主席:請NCC說明清楚。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基本上,電信業者都不願意到偏鄉去建設基地台,所以,我們運用跟業者收的這筆費用,如果業者投入偏鄉行動寬頻建設,其涵蓋率達到多少,我們就對他們要繳的頻率使用費打折,所以,這個政策工具對偏鄉的電信建設非常重要。

主席:這個政策真的非常重要,因為4G在偏鄉地區幾乎有三成以上都有通訊品質的問題。

陳委員明文:對於院版提案條文中「但基於國家安全或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等文字,建議可不可以刪除?

陳處長崇樹:對於院版條文中「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得免收頻率使用費。」等文字,所指涉的可能是國軍使用或是其他公務部門基於國家安全而使用,這跟商用的情況是不太一樣。

陳委員明文:這部分是不是一定要在條文中明定出來?

主席:對,這部分還是要有法源,也就是要有法律的基礎。

陳委員明文:免收的規定是否需要在法律上明定?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不在法條上明定,NCC就不能免收。

陳委員明文:這部分是否一定要免收?

詹主任委員婷怡:免除權利人的義務,最好還是要有法律的基礎。

葉委員宜津:這部分就跟剛才的問題一樣,我們如果沒有在條文上加以明定,國防部就要付費給NCC,NCC收到錢後又要還給國防部,這就像左手拿給右手一樣,最後都是拿給政府,所以,如果我們在這裡明定,就不會有這些麻煩。

陳委員明文:我了解這部分必須在法上明定出來,不過,我們也可以把這部分文字刪除,最後再加上一個但書規定:「但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是否可行?

葉委員宜津:這樣修改又回到我剛才所講的情況,讓NCC徒然多增加一道程序,他們不僅要先報行政院核定,跟國防部收的費用還要還給他們,這不是徒然增加一道程序嗎?所以,建議我們就在這個條文內對於誰該免收做個清楚的規定,免得又發生左手拿給右手,最後都是要拿給政府的情況。

蕭委員美琴:事實上,現在法條裡面就有經行政院核定的程序,但有限定它的內容,即基於國家安全或是依法定之公共義務,只有這個類別才可以免收。

陳委員明文:我知道,現在院版就只是規定這個類別,我們現在若將其刪除,就是沒有規定這個類別而已,

蕭委員美琴:陳委員的意思是刪除這個類別之後,所有類別都可以……

陳委員明文:刪除這個類別之後,在後面再增加但書規定,我的意思是這樣,請問這樣規定可以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這樣一來,全部的類別都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定,如果最後都核定免收時,加強偏鄉行動寬頻建設的經費又從何而來?

蕭委員美琴:行政院當不致於這樣做吧!

陳委員明文:最後是否會變成樣,我也不知道,不過,對NCC收取這筆費用主要目的是要加強偏鄉行動寬頻建設,我們也都非常清楚,惟照院版的條文,有一部分即「基於國家安全或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者可以免收,所以,我們建議這項免收的規定刪除,在條文後面增加一但書規定,其實用意是一樣的,請問這樣是否可行?

葉委員宜津:當然也是可以,但我覺得這樣會增加很多困擾,比如衛福部就可以跟行政院申請其轄下某個頻道免收使用費,或是教育部等其他部會也提出類似的申請時,又如何處理?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還是希望法條能明確化規定。

陳委員明文:我們可以在立法精神上從寬……

主席:有關免收的部分,不僅要有法源的基礎,同時,還要考慮哪些單位有這樣的問題。

陳委員明文:本席提議做這樣的修正,大家可以討論。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有好幾位委員對陳委員這樣的修正有意見,所以,建議這個條文先保留。

主席:好,第六十四條就先保留,接下來處理第七十二條。

請問各位,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三條。

針對本條有許毓仁委員、徐榛蔚委員、陳素月委員等幾位提出修正條文,其中陳素月委員所提條次為第八十三條。

陳委員素月:首先是本席所提條文的條次,等全部條文都處理完後,再請NCC作一調整。我提案的主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或拷貝電信用戶身份識別模組通信,或擅自變更標準之用戶端與電信網路端之接取技術或規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為:「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或拷貝電信用戶身份識別模組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或私自拷貝電信用戶身份識別模組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第三項為:「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席提出以上條文,主要目的不外是防止犯罪,對於盜用的狀況一定要有懲處的機制,以保障我們通信的安全。

主席:請NCC說明。

黃代理處長文哲:跟委員報告,這個條文其實最早產生在那個電話很難申裝且語音非常昂貴的那個年代,所以,對於盜用人家或是道接人家電話的人,就給予他比較高的刑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已經是相當於最近這幾年,國內整個通訊的型態已經有大幅改變,近十年來法院依據這條文處罰的大概都在十幾件左右,換言之,這種行為的可責性其實已經降低很多了。事實上,目前法院大概都是根據詐欺得利,或是爰引電腦犯罪專章來處理這方面盜接盜用電話的問題,為避免到處都科以刑罰的情況,我們建議沿用刑法謙抑原則就暫時不用這個條文,而是依照現行刑法相關規定來處理就可以了。

陳委員素月:今天我們既然是針對電信管理法的修法,在管理上還是要有所規範,對民眾的通訊才比較有保障,如果在這當中有違反的行為,還要適用其他的法令,那我們要這個電信管理法她幹嘛?

黃代理處長文哲:其實,早些年在刑法上究竟是要用詐欺得利,還是用竊盜罪或是偽造文書罪,法院都會做衡平處理。

主席:本條先保留,接下來處理第七十三條。

葉委員宜津:建議第七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六條。

葉委員宜津:建議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七十七條。

葉委員宜津:建議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九條。

葉委員宜津:建議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八十二條。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這一條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有關業必歸會的規定,所以,建議第八十二條保留。

葉委員宜津:這個條文相關的規定太多了,前面若有需要調整的部分就一定會做調整,所以,這一條一定要保留。

主席:好,第八十二條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八十三條。

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八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五條。

葉委員宜津:建議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各位委員若沒有其他意見,第八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八十七條。

葉委員宜津:因為前面相關的條文已經保留,所以,這個條文一定要保留。

主席:好,第八十七條保留。

繼續處理第九十三條。這個條文很重要,首先請蕭美琴委員發言。

蕭委員美琴:針對本條我有一個提案,主要的精神在於我們顧慮到大家都很關切偏遠地區公眾電信網路建設的需求,所以,我們希望在法律條文當中能予以明定,就主管機關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的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所得之收入,一定要往我們所關心的偏遠地區,或是不經濟地區電信建設的方向來做提撥。

主席: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偏鄉相關電信數位的落差而提出的,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也是很嚴重的情況,我剛才已提醒過NCC有關4G的使用,目前在台灣偏鄉地區高達三成以上有嚴重品質落差的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我也贊成蕭委員的提案,應該將院版的「得」字改為「應」字,現在就請NCC針對這部分作一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就普及偏鄉寬頻,以及維護寬頻數位人權的觀點,我們支持這項修正,惟此牽涉到預算法拍賣標金的部分,這是主計總處職掌的範圍,所以,是否請主計總處就這部分現場給我們一個說明。

主席:請主計總處說明。

廖專門委員玉琳:本人有兩點說明:第一點,由於政府預算現在原則上採統收統支方式,這樣可以有利於政府資源有效的運用及施政上的彈性。此外,現在的總預算歲出結構已然僵化,整個法定義務支出高達7成,其實已經嚴重排擠到我們的公共建設及其他的一些政策支出。以現在通傳基金的財務狀況而言,到107年底的基金累積餘額還有12.6億元,其財務是有空間的,未來如果整體財務評估有需要的話,其實是可以來調整現在NCC由規費提撥到基金的比例,或者是由公務預算來撥補,因此其實不宜另外在個別主管法規裡面,針對特定的業務來匡定一定比例的預算來源。第二點,有關偏鄉地區的公眾電信網路建設所需經費,可由通傳會統整各部會的資源,優先在現有的計畫預算來辦理,如果不足,就誠如我方才提及的,可以調整基金的比例或公務預算來撥補,因此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好,有關這個部分,委員會的委員認為應該要重視偏鄉的數位落差議題,主計總處針對相關條文,已基於其單位立場做出說明,這一條條文先行保留。

繼續處理以下的部分,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我來建議一下,看看這樣蕭委員是不是可以接受?第九十三條還是採用「得」字,就是在「政府得採必要措施或編列預算,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之後,結合蕭委員的版本,並將原本的「應編列」改為「並編列」,也就是加上「並編列預算或自每年度辦理……」這一整段蕭委員的版本內容,讓它有點彈性,我相信這樣主計總處就不會反對,因為就他們權限範圍內去做偏鄉調整的話,預算編列也就有所本,請問主計總處可以接受嗎?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不用保留,就這樣處理就好。NCC接受啦!

主席:對於偏鄉的數位落差,我們必須要等NCC提出更明確的說明及應有的作為,這一條條文還是先行保留。

(協商結束)

主席:向交通委員會所有委員做一個簡單而清楚地說明,處理電信管理法,這是國家重要的法案,我們必須有效率,而且詳細地經過討論及處理,所以召委處理的程序如下:第一個、我們在之前就已經通過第十二條的條文。今天早上我們就院版及各委員提案相同的部分,在第一階段先行處理,通過了第四十三條;在第二階段,我們請辛苦的議事人員將有共識通過的部分先行處理之外,再另行整理相關其他的條文來做處理。時間稍有延誤,向各位委員及媒體朋友致上歉意。但我認為必須要有效率,能夠進行處理必須要做這樣的處理,所以在整理之後,我們也進行了二十六條條文的相關處理,並都順利通過。我們現在還剩餘13條條文未處理,這些條文必須等NCC的委員提出更明確的意見及作法,並跟委員進行意見的交換。希望這對電信產業能有正面的提升,過去是機械分類的狀況,現在必須提升到電信產業行為管理及層級管理的階段,數位落差的問題也都必須要嚴肅予以討論。

現作以下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陳委員明文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我特別安排星期一及星期四,就是希望你們在這個時間能夠撥出空檔,針對不同的意見進行討論及形成共識。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本日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等11案,本週四繼續進行逐條審查。現在休息,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謝謝大家。

休息(12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