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4時4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管碧玲(代) 鄭運鵬
吳志揚 陳宜民(代) 江啟臣
李鴻鈞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8年4月2日(星期二)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本(第7)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4月11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8人分別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3、4、4、6、6、6、6會期第10、14、1、15、8、8、12、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重大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一)、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724022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等8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提報院會公決,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2月5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773號、106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1671號、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196號、107年2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468號、107年11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256號、台立議字第1070704270號、107年12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70705037號及台立議字第107070507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等8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交通委員會於107年12月24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陳召集委員明文(鄭委員寶清代理)擔任主席,併案審查前揭8案,會中委員李昆澤、委員李鴻鈞代表親民黨黨團、委員黃國書、葉宜津及鄭寶清說明提案要旨,並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紀佳芬提出報告及答復委員質詢。經宣讀條文後,即進行逐條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外,交通部、國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亦均派員列席。
參、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鑑於我國各類運輸事故調查之法律,散見於各類交通法規,例如鐵路事故依據「鐵路法」辦理調查,海事事故則依據「船員法」、「海商法」及「海事報告規則」,飛航事故由現行「飛航事故調查法」作為其法源依據。揆諸國際,諸多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瑞典、芬蘭、荷蘭、挪威及瑞士等主要歐美國家,均已成立多模組之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以獨立一套法律作為其調查法源,對於執行別需要之專業化及去政治化之獨立機關,其業務職掌及組織由法律來規範,更可於實際運作上達成獨立超然之效果。爰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二、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針對目前各類交通運輸事故調查之規定,分散於各類交通法規,如鐵路事故依據「鐵路法」,海事事故則依據「船員法」、「海商法」及「海事報告規則」等,而飛航事故以「飛航事故調查法」作為其法源依據。目前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均已成立多模組之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且以獨立的法律作為調查法源。為建置完整大眾運輸事故的調查體系,爰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以完善我國大眾運輸事故調查系統。
三、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為建立完整之運輸事故調查制度,達成平行調查及妥善權責劃分之功能,確保安全調查機制以找出事故根本原因及潛在風險,目前之國際趨勢係建立多功能性及符合國際化之運輸事故調查機制,爰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四、親民黨黨團提案
揆諸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等,均已成立具有獨立職權調查運輸事故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有獨立法源依據。為確保國人搭乘運輸工具時生命財產之安全,提升運輸安全調查事故之公正性與準確性,避免重大運輸事故之發生,並達成妥善權責劃分之功能,爰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五、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鑑於目前我國運輸事故調查單位分散,法源依據亦散見於各部法律,並無統一、標準化之運輸事故調查程序。且雖運輸工具不同,但運輸安全問題往往是多種運輸工具相互影響,調查單位與權限依運輸工具類型切分,恐導致調查資源無法整合。為使運輸事故調查與預防能有全盤性考量與規劃,提升運輸安全與政府績效,並符合世界潮流。爰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六、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有關事故傷害各種死因,包括運輸重大事故、跌倒、意外中毒、意外溺死、火災等五項之死亡人數,運輸重大事故死亡3,242人,就占了死亡原因的46.5%。而鑒於台鐵普悠瑪事件後,台灣民眾對於交通運輸安全以及相關重大事故的獨立調查重視聲浪益增。目前台灣交通運輸調查機制中,唯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飛安會)為獨立調查機關,其餘公路、軌道、海事運輸重大事故調查仍由交通部等監理機關主管。為建構完整的交通安全體系,並讓重大運輸重大事故之調查鑑定等相關事權能統一規劃與辦理,不致引起球員兼裁判之非議,並符合世界潮流,參考世界各先進國家,如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NTSB)、日本運輸安全委員會(Japan Transport Safety Board,JTSB)等由專責機關辦理運輸重大事故調查鑑定。我國雖然於行政院設置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但僅限於航空事故的調查。為整合陸上、海上及航空交通事故調查鑑定機關國家資源,不致浪費,運輸安全委員會(Taiwan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TTSB)之設置,並以獨立一套法律作為其調查法源,實有其必要。爰此,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
七、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有鑑於台鐵普悠瑪在宜蘭發生重大行車事故,導致多人傷亡,社會震驚。這次事故顯示出台鐵軌道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目前我國交通運輸事故調查,除了飛航有飛安會獨立調查,其餘海事、軌道與公路等重大事故皆由監理機關成立調查單位調查,監理權與調查權未能分立切割,無法建立安全調查機制,找到事故主因與潛在風險,後續提出改善來避免類似事故的再發生。本席參考世界各國運輸事故採用多模組調查機制,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為主體,執行飛航、海事、軌道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調查運輸事故以獨立法律作為法源依據,建置完整運輸事故調查體系,爰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肆、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就行政院提案報告
今天非常榮幸前來參加貴委員會主持之「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案審查會議,也在此感謝各位委員撥冗蒞臨指導。以下謹就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調查法)及修法內容為委員做一扼要說明。
一、修法簡介
調查法係於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為本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之依據,並於103年6月18日修正。鑑於107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6432號車次於宜蘭發生正線脫軌重大行車事故,造成18人死亡,267人輕重傷,而任何一起運輸事故之肇因,除了管理機制出現問題,監理缺失亦可能直接或間接造成影響。為將監理權與調查權做適當之切割,建立安全調查機制,發掘事故根本原因與潛在風險,提出改善建議,以避免類似運輸事故再發生,爰參考世界各國運輸事故多模組調查機制,及我國飛航事故調查運作之經驗,以飛航事故調查為基礎,設置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執行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調查,以改善運輸安全、保障民眾權益並提升國家形象,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立法目的為重大運輸事故之獨立調查。(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重大運輸事故及紀錄器等用詞定義,並授權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各類運輸事故於境內外調查權之分配。(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各類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時,運安會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具有通報義務之人員及機關、團體。(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修正相關機關(構)及人員須提供運安會調查所須資料之種類。(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八)修正不得記載於對外發布調查報告中之資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九)為加速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之調查,修正各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回復調查報告草案意見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修正各類運輸事故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及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一)增訂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相關條文之文字,以資明確。
二、修法過程
為使草案內容周全,本會於10月30日提出調查法草案內容,並與交通部幕僚會議,同日由張政務委員景森主持討論會議;11月5日本會楊主委宏智與交通部吳前部長宏謀完成草案內容商議;11月6日陳報行政院,同日楊主委向行政院賴院長清德簡報;11月9日張政務委員景森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並邀請相關部會提供修正意見;11月15日行政院第3626次會議決議通過,於107年11月16日函送 大院審查。
三、結語
本會在大院委員之敦促與支持下,於101年5月20日成為法制化之獨立機關,即兢兢業業為我國飛航安全盡心盡力。另於97年起參照國際運輸安全協會要求,各會員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須具備獨立性及多功能模組,積極推動納入鐵道、水路及公路之調查模組迄今。時值調查法草案修正,楊主委不斷督促同仁一定要繼續秉持獨立、公正及專業的態度,為提升我國運輸安全盡最大力量,以不負國家所託,人民所寄。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詳細說明及詢答後,對有關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爰完成審查。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三條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第十一條條文、第十四條條文、第十五條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各委員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五章章名、第四條條文、第六條條文、第十條條文、第十二條條文、第十六條條文、第十八條條文、第二十條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第三十七條條文、第三十八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四、第十三條條文:依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十三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五、第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五、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於該事故或過去之醫療紀錄,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條次調整為第二十九條之一,並經修正條文及引用條次:
「第二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七、現行法第三十三條:照案刪除。
八、第三十六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三十六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九、第三十九條條文:依各委員提案通過,條文如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陸、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陳明文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