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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通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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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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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親民黨黨團提案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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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
委員周春米等21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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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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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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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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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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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親民黨黨團提案:
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名稱:大眾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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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名稱: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名稱: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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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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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為符合社會大眾對運輸事故之「獨立」及「公正」調查期待,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改制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包括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爰修正名稱。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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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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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行政院為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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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提供專業建議,改善交通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本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設大眾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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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改善飛航、軌道、船舶及公路等運輸模組之運輸安全,辦理事故調查,特設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設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委員周春米等21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飛航事故調查,改善飛航安全,特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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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飛航事故調查,改善飛航安全,特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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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因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調查範圍包含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爰予修正。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親民黨黨團提案: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設立之目的、隸屬關係,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地位超然、獨立運作,以利運輸安全促進及運輸事故調查之工作。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運輸安全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周春米等21人提案:
一、本條第一項未做修正。
二、本條第二項新增。為符法制體例,爰刪除現行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三條,移列至本法增訂。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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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二、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
三、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工程分析。
四、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五、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六、其他有關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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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調查、肇因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二、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
三、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工程分析。
四、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五、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六、其他有關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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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之安全組織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以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之安全組織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以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大眾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大眾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以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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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運安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及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性能分析。
五、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事項。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重大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之安全組織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以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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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與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飛航事故趨勢分析、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及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四、飛航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飛航紀錄器解讀及航機性能分析。
五、飛航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飛航事故之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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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為因應本會調查範疇由飛航事故擴大為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爰修正各款相關職掌事項,並作款次調整。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運安會之權限職掌。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款修正為「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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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三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四人至六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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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三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四人至六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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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專任,其餘委員為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四人之任期為二年。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並須具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航空暨維修工程師、其他國內或國際飛航相關檢定證照、或其他國內、國際航空相關學位或工作經驗。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會置專任委員五人,兼任委員四至六人,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四人之任期為二年。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資訊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公路、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公路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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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運安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二人為專任,其餘為兼任。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四人之任期為二年。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刑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軌道、船舶、公路、機械、電子、工程、法律、氣象、管理、醫學、心理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三位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四至六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軌道、船舶、公路、機械、電子、工程、法律、氣象、管理、醫學、心理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交通、工程或其他飛航事故調查相關學織及經驗,並須具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航空暨維修工程師、其他國內或國際飛航相關檢定證照、或其他國內、國際航空相關學位或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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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院長任命適當人員兼任,任期三年,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中二人任期為二年,均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第四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交通、工程或其他飛航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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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第三條及第四條整併為本條。
二、新增第一項,明定本會須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現行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本會委員人數、任命方式及任期等事項,分別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考量本會擴增鐵道、水路及公路事故之調查業務,爰修正第二項委員人數,由現行五人至七人增加為九人至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專任外,並置專任委員三人,明定首長、副首長及專任委員之比照官職等及兼任委員人數。另第三項將原訂三年任期修正為四年,任滿得連任。
四、現行第三條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新增委員任期屆滿及出缺之重新任命期限,並配合第一屆委員人數及任期修正其中五人任期不受第三項限制。
五、本會調查範疇由飛航事故擴大為鐵道、水路及公路等重大運輸事故,爰配合修正委員之專業領域,將現行第四條移列為第五項,新增運輸、水路、鐵道、公路、醫學、機械及電子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六、現行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六項及第七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委員之設置。
第四條:
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程序、同一黨籍比例、免職之規定及程序。
二、考量新舊委員間經驗之傳承,於第二項規定採委員任期交錯制。
第五條:
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
為使我國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飛航安全調查更趨完備,符合實務執行面需求,查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4名委員均具備飛行經驗或航空背景,惟我國飛安會目前7位委員中,僅有1人具有飛行經驗,其他皆為工程、氣象、心理等背景,不具飛航相關經驗恐難負荷專業飛安問題。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一、本會委員之設置。
二、考量重大事故稀少時,組織存在的效益運作效能
第四條:
本會委員之免職。
第六條:
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委員之設置。
第四條:
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委員之設置。
第四條:
本會委員之免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爰於第一項明定運安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命方式。
二、運安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依第二項規定補提人選,並明定其繼任人之任期,以填補原任期為原則。
三、為確保運安會委員行使職權之獨立性,並使新舊委員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所產生之空窗期,爰於第三項明定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委員之任期採取交錯制。
四、第四項明定委員之政黨、性別比例等問題。
五、第五項明定運安會委員免職之事由。
第四條:
獨立機關委員之選任,應著重其專業性,爰規定運安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背景及經驗。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委員之設置。
第四條:
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為使我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更趨完備,符合實務執行面需求,查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4名委員均具備飛行經驗或航空背景,惟我國飛安會目前7位委員中,僅有1人具有飛行經驗,其他皆為工程、氣象、心理等背景,不具飛航相關經驗恐難負荷專業飛安問題。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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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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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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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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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實務運作需要,新增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職務代理,或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之規定。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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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重大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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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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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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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重大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重大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重大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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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飛航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飛航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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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配合本會業務範疇增加,將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應議決事項。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應議決事項。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應議決事項。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應議決事項。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應議決事項。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委員會議為運安會之決策機構,爰明訂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委員會議為本會之決策機構,爰明訂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句首均增列「重大」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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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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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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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並於二週內刊載於網際網路平台。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並於二週內刊載於網際網路平台。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並於二週內刊載於網際網路平台。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並於一週內刊載於電子公布欄。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週內登載於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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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另得召開各運輸模組委員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另得召開各運輸模組委員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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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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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後段新增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以符實務需求。
三、新增第四項,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四、現行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運安會委員會議之運作方式。
二、第四項規定委員會議紀錄相關資訊應予主動公開。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方式。
二、第四項規定委員會議紀錄相關資訊應予主動公開。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三項修正為「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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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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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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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置資深運輸事故調查員、副資深運輸事故調查員、運輸事故調查員、副運輸事故調查員、工程師、副工程師及助理工程師等職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本會聘用人員經主任委員指派得兼任主管,但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前項聘用人員離職後五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及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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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審酌本會成立後,其調查事故範圍擴大,爰置主任秘書,以協助本會首長綜理會務。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一、置執行長一人,協助本會綜籌事務。
二、運輸事故調查為高度專業及技術之業務,調查人員須具備豐富之運輸實務經驗。為網羅上述人員,以超然執行調查工作,確實發掘事故可能肇因,獲致社會大眾信任,爰於第一項規定以約聘方式延攬專業人才,以遂行運安會業務。
三、第二項規定聘用人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原則,並訂定運安會聘用人員之旋轉門條款。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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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一、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第七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第八條、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第八條、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九條、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第五條、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第七條、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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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運輸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九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擔任運輸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運輸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三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三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運輸事業團體之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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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會委員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運輸事業團體之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會委員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運輸事業團體之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五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五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
第九條之一 曾任職於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資深飛安調查官、副資深飛安調查官、飛安調查官及副飛安調查官,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原職務直接相關之下列職務:
一、與飛航安全調查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二、民用航空公司所成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給職職務。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擔任第一項應受限制之職務者,得任職至該職務任期屆滿或離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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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會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之原則,應設置旋轉門條款。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運輸事業係利用政府資金建造及投資,涉及民眾權益保障問題,具有濃厚之公益色彩。本會之職權如受外界影響,未能獨立行使,將有礙事故調查功能之發揮,妨礙整體運輸事業安全之提升,各國事故調查體系無不力求職權獨立,因此爰於第一項賦予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行政權適法性監督,但不受行政權適當性監督;第二項規定委員成員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之原則,應設置旋轉門條款。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本會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之原則,應設置旋轉門條款。調整旋轉門條款年限為因應未來銓敘部修改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本會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之原則,應設置旋轉門條款。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原則,並訂定運安會委員之旋轉門條款。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原則,並訂定本會委員之旋轉門條款。
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惟資深飛安調查官、副資深飛安調查官、飛安調查官、副飛安調查官、工程師及副工程師等職務,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不受本法限制,故新增本條次。
三、鑒於近年來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約聘人員離職後轉任私人航空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特助等職務,藉由自身在飛安調查體系有其相當影響力及人脈,影響公部門運作之傳聞不斷,惟該會相關人員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限制,為避免大眾疑慮,提升社會信任感,確實有訂定相關旋轉門條款之必要性。
審查會: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一、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第七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第八條、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第八條、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九條、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第五條、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第七條、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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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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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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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
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五個處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處、軌道運輸調查處、海事運輸調查處、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處、工程技術支援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以上處室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離職後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三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
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五個組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組、軌道運輸調查組、水路運輸調查組、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組、工程技術支援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以上分組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
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六個處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處、軌道運輸調查處、海事運輸調查處、道路及危險物質運輸調查處、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處、工程技術支援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以上處室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五個處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處、軌道運輸調查處、海事運輸調查處、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處、工程技術支援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以上處室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離職後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三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九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
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六個處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處、軌道運輸調查處、海事運輸調查處、公路運輸調查處、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處、工程技術支援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以上處室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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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本會置資深運輸事故調查官、副資深運輸事故調查官、運輸事故調查官、副運輸事故調查官、工程師、副工程師及助理工程師等職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本會聘用人員經主任委員指派得兼任主管。
前項聘用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及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置資深運輸事故調查員、副資深運輸事故調查員、運輸事故調查員、副運輸事故調查員、工程師、副工程師及助理工程師等職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本會聘用人員經主任委員指派得兼任主管,但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前項聘用人員離職後五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及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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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置資深飛安調查官、副資深飛安調查官、飛安調查官、副飛安調查官、工程師及副工程師等職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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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相關聘用人員之職稱,以使本會用人更具彈性。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以上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於飛安會時期,調查人員即須具備豐富之航空實務經驗,以培養調查技能之基礎,其他運輸調查人員亦需實務經驗以勝任調查工作。為網羅上述人員,以超然立場執行上述工作,確實發掘事故可能肇因,獲得大眾信任,爰以約聘方式延攬專業人才,遂行本會業務。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相關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以上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相關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一、運輸事故調查為高度專業及技術之業務,調查人員須具備豐富之運輸實務經驗。為網羅上述人員,以超然執行調查工作,確實發掘事故可能肇因,獲致社會大眾信任,爰於第一項規定以約聘方式延攬專業人才,以遂行運安會業務。
二、第二項規定聘用人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原則,並訂定運安會聘用人員之旋轉門條款。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一、置執行長一人,協助本會綜籌事務。
二、運輸事故調查為高度專業及技術之業務,調查人員須具備豐富之運輸實務經驗。為網羅上述人員,以超然執行調查工作,確實發掘事故可能肇因,獲致社會大眾信任,爰於第一項規定以約聘方式延攬專業人才,以遂行運安會業務。
三、第二項規定聘用人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原則,並訂定運安會聘用人員之旋轉門條款。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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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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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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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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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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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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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主委、副主委及委員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主委、副主委及委員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主委、副主委及委員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主委、副主委及委員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主委、副主委及委員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條文中規定主委、副主委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條文中規定主委、副主委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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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聘兼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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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聘兼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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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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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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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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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規範原任飛安會委員之屆期。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規範原任飛安會委員之屆期。
親民黨黨團提案:
規範原任飛安會委員之屆期。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規範原任飛安會委員之屆期。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規範原任飛安會委員之屆期。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對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現任委員任期之過渡予以明定。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對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現任委員任期之過渡予以明定。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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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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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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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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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
案: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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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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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由於本法涉及組織變更、人員移撥等問題,為考量平順整合,宜有緩衝期間進行機關整併,爰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由於本法涉及組織變更、人員移撥等問題,為考量平順整合,宜有緩衝期間進行機關整併,爰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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