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國民黨黨團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經本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又委員蕭美琴等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經本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臺鐵普悠瑪六四三二號車次於宜蘭發生正線脫軌重大行車事故,造成十八人死亡,二百餘人輕重傷,引起社會關注。維查我國現行交通事故調查機制,侷限「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掌理之飛航事故調查,其他有關軌道、水路及公路等運輸安全重大事故之調查,仍付之闕如,未能滿足臺灣社會民眾之期待。目前水路、軌道及公路運輸等重大事故之調查監理與調查隸屬同一機關,球員兼裁判公正性屢遭質疑。為確保國家運輸安全,特參照美國NTSB、澳洲ATSB及日本JTSB等先進國家運輸安全之事故調查範圍,設置航空運輸、軌道運輸、水路運輸及公路運輸等完整運輸調查機制之獨立機關,專責掌理有關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原因鑑定及分析,參照前揭國家運輸安全之立法模式,以現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為基礎,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交通建設適用範圍擴大公共建設範圍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立法例,爰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之適用範圍擴充。民國一零五年火燒車事故及民國一零六年國道五號遊覽車事故及為水路運輸等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未雨綢繆,擬增列軌道運輸、水路運輸及公路運輸為適用範圍,設置獨立於監理機關與運輸主管機關外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俾資我國運輸安全之建置及調查系統更趨完備,爰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飛安會)組織法於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飛安會成立之目的,係將調查事故機制獨立於交通監理機關之外,避免於事故調查之過程中,受調查機關與調查機關間產生專業立場見解歧異,莫衷一是,真相無法公正。惟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臺鐵普悠瑪六四三二號車次於宜蘭發生正線脫軌重大行車事故,造成十八人死亡,二百餘人輕重傷,引起社會關注,質疑除航空事故外其他運輸重大事故,監理與調查隸屬同一機關,球員兼裁判,致運輸安全事故與調查之公正性無法受社會大眾之期待。為建構完整公正運輸安全事故與調查系統,整合重大運輸事故調查鑑定等事項事權統一規劃辦理,不致引起球員兼裁判之非議,並與世界運輸安全事故調查之立法接軌,參考世界各先進國家之立法例,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現有之組織規劃與調查經驗為基礎,設置行政院三級專責機關,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本會),辦理重大運輸事故公正調查鑑定,爰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其立法要旨如下: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調查範圍、隸屬關係及行政層級。(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之權限執掌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免職等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得兼任職務之範圍,並應嚴守利益迴避之原則及罰則。(草案第四條、草案第五條、草案第六條)

五、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草案第七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議決事項。(草案第八條)

七、增訂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之代理方式,及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列席委員會議。(草案第九條)

八、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十條)

九、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草案第十一條)

十、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任期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運輸、軌道運輸、水路運輸及公路運輸之重大運輸事故,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一、明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設立目的、調查範圍、隸屬關係及行政層級。

二、參照美國NTSB、澳洲ATSB及日本JTSB先進國家運輸安全組織調查範圍與國際接軌,另參照我國國內法之規定,調查範圍包含航空運輸、軌道運輸、水路運輸及公路運輸之重大運輸事故,其定義另以法律定之。

三、軌道運輸包括一般鐵路(交通部主管之鐵路、農委會主管之森林鐵路、地方政府主管之遊客運輸鐵路等)、大眾捷運系統、高速鐵路。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調查、肇因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二、國內、外航空運輸、軌道運輸、水路運輸及公路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運輸載具系統分析。

五、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相關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事項之改善。

一、明定本會之權限職掌事項。

二、明定本會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調查、肇因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與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趨勢分析、運輸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運輸載具系統分析、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其他相關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及改善事項由本會以處務規程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四人至六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軌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本會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免職等規定。

第四條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

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為維護委員執行職務超越黨派,並執行職務之公正性,爰增列任職前之利益迴避條款。

第五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運輸安全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為維護委員執行職務超越黨派,並執行職務之公正性,爰增列任職後之利益迴避條款。

第六條 本會委員在任期中、離職後有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情事者,本會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明定本會委員在任期中、離職後有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情事者罰則。

第七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

第八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一、本會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二、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由本會以處務規程訂定之。

第九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增訂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之代理方式,及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列席委員會議。

第十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十一條 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三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聘兼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任期規定。

 

第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

 

(三)、

委員蕭美琴等17人提案:

本院委員蕭美琴、鄭寶清、李昆澤、賴瑞隆、黃國書、劉櫂豪等17人,鑑於目前我國大眾運輸安全事故之調查機制,僅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飛安會)為獨立調查機關,惟,其他諸如軌道、公路、海上運輸等安全事故之調查仍係由交通部所管轄。然世界各國對於運輸安全之事故,為達事故調查之客觀性、中立性及完整性,多有設置獨立於該國主管機關及其他單位外之獨立機關,專責航空、鐵道、公路及海運等重大事件之調查,獨立行使職權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並提出改善建議,以防憾事再發生,如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加拿大運輸安全委員會(TSB)、澳洲運輸安全局(ATSB)、韓國航空鐵道事故調查委員會(KARAIB)、日本運輸安全委員會(JTSB)、新加坡運輸安全調查局(TSIB)、印尼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C)等。揆諸前揭國家,多係以飛航事故調查機關為基礎,進而納入海事、軌道等運輸,建制成為完整交通運輸的調查組織。爰此,為保障運輸安全事件調查之客觀性、中立性及完整性,我國可參照前述國家之立法模式,以飛安會為基礎,擴大整合國內現有其他運輸事故之調查資源,建立完整之調查系統,以利我國運輸安全之建置及使調查系統更趨完備,爰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賴瑞隆  黃國書  劉櫂豪  

連署人:陳素月  洪宗熠  林靜儀  葉宜津  呂孫綾  陳曼麗  鍾孔炤  林俊憲  段宜康  尤美女  周春米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飛安會)成立之目的,係將調查事故機制獨立於交通監理機關之外,避免於事故調查之過程中,受調查機關與調查機關間產生利益衝突。惟目前我國運輸安全調查機制中,僅飛安會係獨立調查機關,其餘軌道、海事、公路運輸事故之調查均係由交通部主管。為使軌道、高速鐵路、海事、公路等運輸途中所發生之事故,得以受到公正、公平及公開之完整調查,並有效改善我國運輸安全,建立專業並具公信力之運輸調查機制,故以飛安會現有之組織規劃與調查經驗為基礎,擴大整合國內現有運輸事故調查之資源,並維持原監理機關之平行調查權責,建立完整之調查系統,以利我國運輸安全之建置及使調查系統更趨完備,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本會),爰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隸屬關係、行政層級及權限執掌。(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本會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同一黨籍比例及免職方式之規定。(草案第三條、第四條)

三、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草案第五條)

四、應經本會委員會議議決事項。(草案第六條)

五、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草案第七條)

六、本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得兼任職務之範圍,並應嚴守利益迴避之原則,設置旋轉門條款。(草案第八條)

七、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以上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草案第九條)

八、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條)

九、本法施行前以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任期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大眾運輸安全事故之調查,釐清事故之真相,促進運輸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大眾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大眾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大眾運輸事故趨勢之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及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之解析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大眾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大眾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本會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專任,其餘委員為兼任。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設置。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本會委員之免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或其他大眾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或實務經驗。

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大眾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大眾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大眾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本會委員會議應議決事項。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週內登載於電子公布欄。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及相關資訊公開。

第八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運輸事業團體之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一、運輸係具有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其涉及民眾生命、身體安全之保障,為使本會之職權能獨立行使,有效發揮事故調查之功能,提升國家整體運輸事業之安全,爰於第一項賦予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不得兼任之職務,除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並包括公營及民營運輸事業團體之職務。

三、第三及第四項本會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之原則,應設置旋轉門條款。

第九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六個處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處、鐵道運輸調查處、水道運輸調查處、公路運輸調查處、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處、工程技術支援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以上處室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相關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本會職司之任務具高度專業性,運輸調查人員須具備豐富之學識或實務經驗,以培養調查技能之基礎,為網羅上述人員,以超然之立場執行其工作,使運輸事故之調查,得到全民之信任,爰以約聘方式延攬專業人才,遂行本會業務。

第十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主委、副主委及委員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規範原任飛安會委員之屆期。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管碧玲(代)  鄭運鵬    吳志揚  陳宜民(代)  江啟臣 

黃國昌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果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法案名稱。

名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主席: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二、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

三、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工程分析。

四、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五、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六、其他有關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三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四人至六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聘用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第三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第三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另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專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定本會掌理且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本會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重大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一、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第七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第八條、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第八條、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九條、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第五條、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第七條、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第五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主席: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聘兼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

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先處理到此,後續議案正在議場三樓協商中,等協商有結論之後,我們再行處理。現在休息。

休息(15時49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童委員惠珍說明提案旨趣。

童委員惠珍:(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童惠珍等14人,鑒於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於2014年3月1日已實施酒駕紀錄加費制度,然保費增加及行政罰罰鍰之目的係為遏止酒駕而非挹注國庫收入。政府相關罰鍰收入應考量酒駕受害人及家屬,並作為酒駕防制、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心理輔導、諮商或生活重建相關經費。爰此,建請行政院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於二個月內研擬以酒駕之行政罰鍰、易科罰金及強制責任險增加之保費成立酒駕被害者重建基金之可能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童惠珍等14人,鑒於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於2014年3月1日已實施酒駕紀錄加費制度,然保費增加及行政罰罰鍰之目的係為遏止酒駕而非挹注國庫收入。政府相關罰鍰收入應考量酒駕受害人及家屬,並作為酒駕防制、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心理輔導、諮商或生活重建相關經費。爰此,建請行政院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於二個月內研擬以酒駕之行政罰鍰、易科罰金及強制責任險增加之保費成立酒駕被害者重建基金之可能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長期以來酒駕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

二、又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於2014年3月1日已實施酒駕紀錄加費制度,然保費增加及行政罰罰鍰之目的係為遏止酒駕而非挹注國庫收入。政府相關罰鍰收入應考量酒駕受害人及家屬,並作為酒駕防制、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心理輔導、諮商或生活重建相關經費。

三、爰此,建請行政院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於二個月內研擬以酒駕之行政罰鍰、易科罰金及強制責任險增加之保費成立酒駕被害者重建基金之可能性,以周全酒駕被害者之應有權益並協助回復其原本生活。

提案人:童惠珍

連署人:江啟臣  呂玉玲  陳學聖  廖國棟  林為洲  許淑華  林奕華  林麗蟬  蔣萬安  羅明才  王育敏  尤美女  陳怡潔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奕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陳學聖等18人,有鑑於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中與未成年父母有關者占了20%以上,然而依現行要點,學校應視情況將懷孕學生轉介社福單位,並且整合社會資源,然而第一線的老師根本難以負荷,加上社工人員反映,目前各種輔導資源不足,且兒虐高風險的家長常強硬拒絕輔導,社工自身都面臨暴力威脅,如何保護孩子?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充足社會輔導資源,將未成年懷孕學生納入社會安全網絡,持續追蹤,衛福部、內政部等部會提出維護社工安全之方案,並研擬修法,賦予社工必要之權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陳學聖等18人,有鑑於最近社會上發生多起未成年父母兒虐致死的案件,依據統計,103、104年重大兒虐致死案件,父母任一方未滿20歲的比例,竟然占20%以上,這是由於未成年施虐者,育兒知能較為不足,因此,跟一般兒虐案相比,重傷、致死案件較多。近年來,未成年父母被評估需要衛福部服務或持續關懷的個案數正逐年增加,然而,當中教育單位所轉介的個案,卻從103年的15%,下降到107年的7%,所占比例愈來愈低。教育部現行之學生懷孕輔導協助要點,雖然載明學校應視情況,將懷孕學生轉介社福或相關單位,並且整合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等服務,然而,在第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老師,如何肩負起整合社會資源之責任?況且,第一線社工人員反映,各種輔導資源,如:經濟扶助、機構安置、托育服務、出養服務等皆不足夠,加上許多兒虐高風險的家庭,家長強硬拒絕一切的輔導和資源,而且當社工持續關懷時,還經常面臨暴力威脅,社工自己都面臨人身威脅,如何保護受虐的孩子?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立即充足社會輔導資源,並統整相關部會,建立「安心就學體系」,以防治兒虐為目標,針對未成年懷孕之學生,無論在學或中輟,都應納入社會安全網絡,持續進行追蹤,並且整合政府資源,主動提供未成年父母必要之協助;衛福部、內政部與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應針對如何維護社工之人身安全,提出具體方案,並研擬修法,賦予社工必要之權力。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連署人:廖國棟  黃昭順  柯志恩  孔文吉  童惠珍  許毓仁  馬文君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賴士葆  呂玉玲  林德福  陳雪生  沈智慧  吳志揚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現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無法有效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參與、分享利益」之精神,亦嚴重違反原住民族之主體性,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建請行政院命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修正前揭參與辦法,召開公聽會、並廣納族人意見重行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3人,鑒於現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無法有效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參與、分享利益」之精神,亦嚴重違反原住民族之主體性,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建請行政院命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修正前揭參與辦法,召開公聽會、並廣納族人意見重行檢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政府於2005年制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目的即在承認並恢復原族民族固有權利,尤其原住民族占人口較少,於經濟、文化、語言、政治等等各面向,亟須政府積極依原基法加以維護與保存。依據該法第二十一條,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從事土地開發等行為,應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並與原住民族得分享相關利益。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016年1月4日公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惟查該辦法頒布後,於實施時並未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參與、分享利益」之精神。如台東知本光電開發案,於諮商同意程序中並未使當地原住民族得以參與規劃與調查;該辦法中亦無規範開發商重複申請部落同意程序之行為,導致開發商可一再申請部落會議決定同意與否。分享利益亦無法實質回饋於部落。地方政府扭曲解釋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諮商同意參與辦法,亦造成原住民族權利嚴重傷害。

三、是以,既然原住民族基本法係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權利而定,其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豈能違背並曲解母法之立法原意,使諮商、參與及分享利益機制形同具文?

四、基於上述理由,爰提案如上,請行政院命原住民族委員會重行檢討前揭辦法,盡速召開公聽會,並廣納族人意見重新檢討之。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周陳秀霞 黃秀芳  陳怡潔  葉宜津  蘇震清  許毓仁  黃國昌  徐志榮  徐永明  林昶佐  趙正宇  陳學聖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周委員春米說明提案旨趣。

周委員春米:(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2人提案,針對臺鐵局為進行夜間養護,自107年12月20日起截短及停駛部分班次。其中,原本從花蓮出發到潮州之181車次自強號列車調整為只到高雄。181車次的調整不但在鄰近時段沒有繼續南下屏東、潮州的替代班次,進而使搭乘最末3班高鐵的旅客到達新左營後,無法利用181車次繼續南下屏東、潮州,造成極大不便。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鐵局、公路總局將181車次恢復行駛至屏東、潮州。是否有當?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2人,針對臺鐵局為進行夜間養護,自107年12月20日起截短及停駛部分班次。其中,原本從花蓮出發到潮州之181車次自強號列車調整為只到高雄。181車次的調整不但在鄰近時段沒有繼續南下屏東、潮州的替代班次,進而使搭乘最末3班高鐵的旅客到達新左營後,無法利用181車次繼續南下屏東、潮州,造成極大不便。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鐵局、公路總局將181車次恢復行駛至屏東、潮州。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茲按,臺鐵局為能進行夜間養護,自107年12月20日起截短及停駛181車次等6班次對號列車與3785等7班次區間車。

二、其中,181車次自強號列車原於下午16時48分從花蓮出發,在午夜0時04分經新左營後繼續南下屏東、潮州,因此如果旅客搭乘最末3班南下高鐵到新左營時(到達新左營時間分別為23時40分、23時55時、23時59分),還是可以轉乘臺鐵181車次列車南下到屏東、潮州。但是這次臺鐵局的改點,將181車次予以截短,改成由花蓮出發後終站只到高雄,臨近時段又沒有其他班次可供替代,致旅客無法繼續南下屏東、潮州,造成極大的不便。

三、爰此,爰求交通部責任所屬臺鐵局、公路總局等單位,將臺鐵局181車次恢復行駛至屏東、潮州。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鄭運鵬  何志偉  鄭寶清  鍾孔炤  段宜康  陳靜敏  吳玉琴  陳歐珀  李俊俋  蔣絜安  劉世芳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復議案。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十五案、第三十六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35案及第3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議:另定期繼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