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2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29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2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4-37)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美國海軍推動AI科技融入作戰與訓練系統,目前尚屬驗證階段,將持續關注美軍AI運用成效與發展,並研議與評估是否符合未來國軍訓練需求。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歐盟(EU)在106年12月6日公布「稅務不合作國家」黑名單,台灣雖然並未列入黑名單,但仍被列入「觀察」的灰名單,若財政部阻擋不住利益團體壓力,對藏在租稅天堂的海外資金回流給予特赦與優惠,等同歧視留在國內的資金,對誠實守法的國人無法交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2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4-38)

許委員就歐盟(EU)在106年12月6日公布「稅務不合作國家」黑名單,台灣雖然並未列入黑名單,但仍被列入「觀察」的灰名單,若財政部阻擋不住利益團體壓力,對藏在租稅天堂的海外資金回流給予特赦與優惠,等同歧視留在國內的資金,對誠實守法的國人無法交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歐盟(EU)建立「稅務不合作國家或地區」名單(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案,我國將積極落實承諾,善盡維護國際租稅公平職責

(一)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為推動歐盟與第三國反稅務詐欺、逃稅及洗錢等行為之合作,自106年初起陸續對我國等92個區域稅務體制就「租稅透明化」、「公平稅制」及「執行反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措施」3項議題進行檢視,歐方檢視後請我國就「按國際標準與歐盟會員國進行資訊交換」、「修正或廢止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所得稅優惠」及「落實BEPS 4項最低標準」等方向承諾持續努力,以善盡國際稅務合作義務。我國維護全球租稅公平向來不遺餘力,並持續關注國際反避稅趨勢,歐盟要求承諾事項與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我國稅制規劃方向一致,爰由本部許前部長虞哲於106年11月15日代表我國承諾執行上述事項,獲歐盟肯認而未被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

(二)有關上述承諾事項落實情形,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業於107年12月28日完成三讀,符合歐盟檢視標準。另本部目前持續積極拓展資訊交換網絡,促進稅務資訊透明,並逐步落實BEPS行動計畫4項最低標準,俾與歐盟會員國共同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租稅公平。

二、有關近期臺商及部分立法委員關切海外資金回臺課稅問題:

(一)鑑於海外匯回資金未必涉課稅情形,為避免臺商誤以為匯回海外資金將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針對近期臺商及部分立法委員關切海外資金回臺課稅問題,本部配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並發布解釋,明確規範資金性質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有效釐清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二)因應臺商建議就境外回國資金提供特別租稅措施,立法委員亦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本部刻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從洗錢與資恐防制、資金有效管理、租稅公平、經濟穩定與發展等面向共同研議擬訂專法草案,期在合於國際規範前提下,審慎訂定資金匯回課稅事宜。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控、銀行、保險公司之大股東股權管理,及同步修正證券交易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2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4-33)

許委員就金控、銀行、保險公司之大股東股權管理,及同步修正證券交易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銀行法及保險法,對金控、銀行、保險公司之股權管理部分已定有相關規範:

(一)關於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

1.按金控法第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對金控公司、銀行股權管理之相關規範,包括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控公司、銀行一定比率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應向金管會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對於未申報或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金管會命其於期限內處分。

2.上開法規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對金控公司及銀行有控制權人審核之管理機制。基於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有關大股東適格性審核,係以持股10%為門檻,且係以實際持有股份之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計算基礎;而對於第三人如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亦已要求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二)關於保險法部分:

1.查保險法第139條之1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之相關規範,包括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一定比率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應向金管會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後續持股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亦應向該會申報),同條第6項並規定未向金管會申報或未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股份者,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金管會命其於期限內處分。

2.另同法第146條之3、「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及「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已針對保險業放款予大股東、與大股東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訂有相關管控機制及限額規定,以避免保險業與大股東等利害關係人間之交易有異常情事。

二、有關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對於大股東股權交易之管理機制:

(一)現行證交法對於內部人及大股東之股權管理已涵括利用他人名義之持股:

1.按證交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即內部人)於轉讓持股前,應辦理事前申報,及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持股變動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15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2.復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3.又前開內部人及取得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1)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2)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3)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二)股東雖不具備利用他人名義要件,惟若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10%,仍應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辦理申報:

1.前開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所稱與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係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情形,即取得人間基於目的上之結合(如共同控制、投資某一公司等),有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意思聯絡,且不以書面為要件。

2.據此,取得人即使單獨(含利用他人名義)持股未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10%,惟與其他取得人有共同取得股份之合意,且合計持股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10%,渠等取得人亦有申報義務。另所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1%時,亦應於事實發生2日內辦理公告及申報。

(三)證交法係規範一般公開發行公司,與金融機構特許事業對大股東之管理目的與規範內容有所不同,另金管會就證交法所訂大股東之規範,已有下列相關管理措施:

1.加強股權查核,違反者將處以罰鍰:

(1)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證交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內部人持股資料定期進行查核勾稽,如發現有不符之情形,產出異常交易表,並檢具相關事證資料每月彙整通報金管會,該會根據前揭通報資料進行查處。

(2)目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配合金管會辦理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有關大股東申報查核作業,若經該結算所所檢核發現大股東股權有異動達應申報標準之情事,即會將股權異動資料通報金管會,該會除針對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外,亦會就個案審酌,俾掌握大股東有無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或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之情形。

(3)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違反同法第22條之2、第25條及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之罰鍰。

2.強化監視機制:為證券交易市場長遠健全發展暨保障投資大眾權益,金管會已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執行有價證券之監視作業,監控範圍不因10%大股東或持股比例多寡而有不同,並與檢調密切合作共同打擊不法。

三、為推動將金融機構之股權管理,納入實質受益人之觀念,金管會刻正徵詢相關意見中:

(一)目前部分金控公司或銀行之大股東,或以分散持股方式,或以多層次持股結構,致使實質關係人可能未納入法定之同一關係人,且法定同一關係人之持股合計數低於10%,而無須辦理大股東適格性之審核。

(二)鑒於金管會對金融機構進行之防制洗錢作業,已將金融機構應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納入相關監理規範,爰對於金融機構之股權管理,亦宜納入實質受益人之觀念,使非實際持有股份而握有操控實權者能受一致性之監理。

(三)為推動金融機構之股東股權結構更趨清晰,金管會規劃將股權管理納入實質受益人觀念,並刻正徵詢相關業者、大股東之意見,俾作為會後續政策執行之參考。

四、金管會金融檢查之執行:

(一)金管會業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作業控管機制及法規遵循情形等相關公司治理事項列為對金融機構之年度檢查重點。如發現金融機構建置利害關係人(含實質利害關係人)資料庫之機制或個別交易案件內容核欠妥適時,將提列檢查意見,作為核處之參考。

(二)未來該會將配合相關金融法令要求,賡續查核金融機構是否落實遵循利害關係人(含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控管機制,俾維持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及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4)

許委員就兩岸經貿發展及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支持兩岸經貿及產業健康有序交流及合作,包括相關人員、貿易及投資往來;政府強化資通安全係以「國家安全」為考量,不涉及「貿易保護」,亦不影響兩岸經貿正常往來。由於我國國際政治情勢險峻,且以建設數位國家自許,對於數位時代之資安風險格外重視,爰透過適當之風險管控機制,以維護國家整體資通安全。有關限制公務機關使用高風險資通產品之政策,行政院刻正研議中,並將秉持不干涉民間企業與個人使用之原則,降低對產業之衝擊並兼顧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保護之要求。

二、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對於適用GPA之採購,除涉及國家安全,機關得依GPA第3條規定排除GPA之適用外,不得歧視GPA會員參與政府採購標案。

惟目前中國大陸尚未加入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因此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有關採購,對於陸資廠商參與而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等疑慮者,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並未有違反WTO規範之疑慮。另現階段政府以國家安全、資通訊安全等考量,對中國大陸產品使用規範如下:

(一)通傳會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9項規定,主管機關就系統建設計畫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其中該會以核心網路及基地臺設備領域部分涉及國家安全為由,已禁止電信業採用中國大陸製設備。

(二)經濟部依據「貿易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執行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入管理,並無針對中國大陸特定廠商實施特殊管理作業,將持續注意其他國家作法,俾利進行整體性評估。至對於一般消費市場之電子、資通訊等產品,目前並無管制中國大陸產品使用,且未禁止我國廠商銷售零組件等產品予中國大陸業者,仍維持自由貿易往來。

三、為維繫國內資安環境需求及資通訊產業國際競爭力,經濟部積極透過鼓勵創新研發、稅賦優惠等政策,輔導協助產業升級,相關作為如下:

(一)推動產品資安標準、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自主檢測制度,並提供產業資訊安全檢測診斷服務,協助民間使用者及企業避免使用具資安風險之設備。

(二)透過「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研發投資抵減」等相關稅務減免或補助措施,鼓勵產業布局5G,同時透過修法將5G設備投資納入投資抵減,以協助5G產業發展。未來亦將結合產業界與公協會能量,透過國際合作、場域試煉、產業服務團、人才培育、扶植新創團隊等機制推動,加速我國5G產業與應用服務之發展。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公視基金會成立之公視台語台臉書(FB)粉絲專頁替特定政黨宣傳,違反公視基金會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之立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0)

林委員就公視基金會成立之公視台語台臉書(FB)粉絲專頁替特定政黨宣傳,違反公視基金會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之立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自105年起,即積極研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該法已於108年1月9日公布施行,其中第12條第2項規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已有足夠之法制基礎設立台語頻道。

二、公視基金會因公視台語台預計於108年中開播,近期已成立公視台語台FB粉絲專頁進行相關宣傳,日前公視台語台小編與網友於FB互動之部分言論,引發網友及媒體關注,本部身為公共電視法之主管機關,已洽請公視基金會說明,該會表示公視台語台FB粉絲專頁編輯之發言及活動,仍屬於電視台之延伸,須遵守公視節目製播準則,保持公平、公正、尊重、多元等基本價值;本部亦將督導公視基金會持續精進相關作為,以達到有效運用新媒體推廣公視台語台之目的。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穩定蛋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5)

林委員就穩定蛋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近期雞蛋產量供應不足,主因為民國107年8月23日水災造成蛋雞損失130萬隻、蛋農為避免芬普尼事件重演謹慎用藥造成產蛋率下降、同年底氣候變化及日夜溫差大致雞蛋產能降低,以及液蛋食安事件後,加工業者大量增加帶殼鮮蛋之需求等。

二、另本(108)年2月10日(農曆正月初六)開市後,雞蛋產地價格持續上漲至每台斤36.5元,行政院農委會為穩定蛋價,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輔導養雞產業團體加速新母雞投入生產,本年1月新增約175萬隻、2月新增約150萬隻,預估氣候穩定之情形下,3月中旬起產銷及價格將趨於穩定,3月底產地蛋價將逐漸回穩至每台斤30至34元。

(二)春節後已協調國內大型食品加工業者釋出部分加工用原料蛋約1萬箱,優先供應傳統通路及家庭消費,並協調貿易商分別自日本及美國各進口雞蛋9貨櫃,該批進口雞蛋將優先補足加工業者提供該會釋出之原料蛋,不致影響加工業者之生產計畫,亦不影響鮮蛋市場之產銷秩序。

三、又,為掌握國內民生物價變動情形及善盡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職責,政府已建立相關機制如下:

(一)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之「穩定物價小組」,密切監視國內外商品價格變化及整合各部會所執行之穩定物價因應措施,並視物價情勢需要召開會議,公平會亦將配合上開小組運作機制關注雞蛋市況,另倘查獲業者涉有違法行為,將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加以嚴懲,以宣示政府執法及穩定物價之立場。

(二)針對壟斷及操縱農產品價格案件,依公平會與行政院農委會業務協調會議結論,農產品因供需失衡產生價格波動,經行政院農委會進行產銷調節後仍有異常情形,該會將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進行查處,如發現多家業者涉及聯合操縱價格之跡象,得檢具相關事業資料及違法事證移請公平會查處,另發現涉有刑法第251條意圖哄抬囤積情事者,則移請檢察機關調查。

(三)由行政院消保處定期(每月上下旬2次)派員前往臺北市5大賣場訪查17項民生物價(雞蛋亦為項目之一),據本年2月18日訪查結果,雞蛋價格與107年同期比較,漲幅約13.27%,惟與上月同期比較,漲幅僅1.22%,顯見漲勢已逐漸收斂。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國立故宮博物院振興觀光、新故宮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3)

林委員就國立故宮博物院振興觀光、新故宮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查復如下:

一、有關參觀人數下降一節,謹說明及分析如下;

(一)故宮北部院區近三年總參觀人數,105年為466萬5千餘人次、106年為443萬6千餘人次、107年度為386萬餘人次。經查北部院區過去以團體訪客佔多數,每年佔約6成以上,其中又以大陸團客佔最大多數,日、韓團客居次。而自105年下半年起大陸來台旅遊團體大量減少,為近三年來故宮參觀人數減少之主因。

(二)106、107年個人訪客人數約佔5成7,已高於團體參觀人數。而105、106年故宮日、韓訪客人數較過去幾年明顯增加,107年又減少,推論是受到亞洲旅遊景氣循環影響所致。

此外,故宮於106年度曾辦理「印象.左岸 奧塞美術館30週年大展」、「大英博物館藏埃及木乃伊-探索古代生活」等大型特展,參觀人數眾多,而相較107年特展展期稍短、人數相對較少,亦反應在107年總參觀人數數量內。

(三)故宮南部院區自104年12月28日開館迄今,每逢農曆春節期間,皆辦理新春年度展覽及教推活動,吸引大批人潮湧入,造成南院及其周邊停車場供不應求,周邊交通壅塞。108年南院農曆春節推出「赤壁與三國群英形象特展」及「穿上亞洲-織物的交流與想像展」雙展,並配合展覽辦理相關教推活動如新春新年市集等,春節(初一-初六)參訪人數共計61,060人次,湧入大量人潮,所指「更被觀光局列為春節走春避開塞車的觀光替代景點之一」,諒有誤會。

(四)為打造長期觀光量能,故宮所提「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7-112年)」(以下簡稱新故宮計畫),以提升故宮公共性為核心,從景觀、展覽、活動、交通、行銷五大面向全面強化南北兩院區之軟硬體設施,並串連台灣博物館群共同發展台灣博物館事業,建立台灣以博物館為核心的觀光產業鏈,帶動台灣觀光產業發展。

(五)故宮亦積極推動各項友善化措施及跨界行銷,以吸引並開發多元客群。107年加入博物館聯盟,與國內共計9館所合作推出各式票價優惠,期待藉由更多的串連及行銷,以達文化及知識共享。另規劃各項票務合作案,推出南北聯券優惠措施,並與美麗華、順益原住民博物館、台北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01)合作發行聯券,及與台灣高鐵公司合作南、北院套裝行程,並與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合作推行「北北基好玩卡」及與全球最大旅遊網站TripAdvisor合作等,107年9月起更推動外國遊客線上預約售票服務。

二、有關新故宮計畫相關爭議,說明如下:

(一)新故宮計畫自107年積極啟動,包括「故宮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及「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三大分項計畫,具體規劃共19項子計畫內容。各項計畫均已依序執行,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及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皆已進入規劃階段,針對外界諸多聲音與爭議,說明如下:

1.行政院於107年11月13日發布新聞聲明,行政院核定新故宮計畫,內容並未包括核定正館封館,是以故宮整修期間不閉館已經定案。

2.新故宮計畫於106年12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同意,總經費計投入101億經費(含公共建設91.3億元及基本需求9.7億元),107年法定預算4.2億元,108年法定預算8.3億元。

(二)綜上,新故宮計畫為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自106年核定起故宮全體同仁即積極參與推動,期許創新故宮價值,達成國際觀光亮點,提升台灣觀光產值之目標。107年啟動執行階段面臨多項業務事涉跨部會或跨機關權責,如內政部、交通部、文化部、教育部與各地方政府等,經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推動小組會議,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與整合介面,已漸獲圓滿解決,計畫整體執行將可步入常軌。未來將由故宮器物處、書畫處、圖書文獻處及典藏安全管理等單位加入共同討論,朝更專業化方向努力,讓新故宮計畫得以繼續順利推動。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蛋品農藥殘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17)

林委員就蛋品農藥殘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自民國103年10月22日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即督導、協調跨部會於食品安全會報下成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會議,在蛋品管理方面,透過衛生及農業機關建立之合作模式,相關查核成果及精進方案提至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等會議報告,並由相關部會將蛋品(含液蛋)稽查列為年度例行專案計畫,執行規劃則另提至衛福部、行政院農委會及行政院環保署三方共同召開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等會議列管討論。

二、另針對本(108)年彰化縣蛋雞場檢出農產品雞蛋芬普尼殘留案件,農業機關係透過前開稽查工作取得成果,即時實施源頭雞蛋之移動管制及調查芬普尼取得來源,同時通報衛生及環保機關分別追查下游流向、啟動預防性下架回收及前往查核環境用藥情形,有關該案件凸顯生鮮雞蛋採樣、送樣及檢驗通報時間落差致不及回收殘留芬普尼雞蛋等情,行政院業請農業機關檢討精進。

三、又,有關源頭管制部分,行政院除請農業機關於106年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禁止該農藥之加工、輸入、分裝、販賣、使用,同時廢止農藥許可證及命業者限期回收市面產品,並於源頭採樣雞肉雞蛋加強檢驗,查107年1月至本年2月檢驗件數達1,114件,其中芬普尼殘留不合格件數僅有前開案件。107年底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研商現行雞蛋與液蛋衛生處理規範之作法,開始針對產業鏈管理研提相關精進措施及具體方案,並要求相關機關優先訂定可取代芬普尼之動物用藥品及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以解決雞蛋、液蛋之食安及蛋雞產業用藥問題。

四、此外,為維護民眾食用安全衛生,衛福部食藥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針對市售雞蛋加強抽驗,並自107年起將芬普尼列為常態檢測項目,抽樣地點包含食品製造商、盤商及早餐店等,本年將賡續規劃抽驗;行政院農委會為強化雞蛋芬普尼之源頭管理,亦採取具體措施如下:

(一)強化農民自主管理責任,辦理教育訓練:

1.編印教材及飼養管理手冊,協助蛋雞飼養業者建立全方位飼養管理知識。

2.會同行政院環保署化學局辦理畜牧場化學物質管理教育訓練及宣導。

3.委託各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對養禽業者辦理安全用藥宣導會,並至養禽場進行用藥宣導。

(二)強化飼料管理:

1.該會年度抽驗計畫每年約抽驗50至60件配合飼料中農藥含量,分配由地方政府自轄內畜牧場及飼料廠採樣送驗,倘有檢出不符規定者,依「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裁處,未來將持續辦理例行抽驗計畫。

2.為研修飼料中農藥殘留標準,106年起成立相關計畫進行各國法規資料蒐集及採樣飼料樣品進行背景值調查,計畫成果將納入我國標準研修方向參考,另芬普尼亦為優先檢討之農藥品項。

(三)持續監測畜牧場雞蛋芬普尼殘留:自107年1月1日至本年3月5日止,已監測雞蛋芬普尼檢驗533件,1件不合格,合格率為99.8%。未來將持續加強用藥查緝與宣導。

五、食品安全涉及層面廣,需由跨部會之食安經費、人力及設備等共同挹注串連合作,相關部會應依各職掌法規授權從生產源頭、製造、流通到銷售,進行全程管理,政府為落實食安五環政策,已透過源頭管理、生產管理、市場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等五大面向,以及產業自律、政府管理、查驗及民間參與等方式,結合政府、廠商及民眾力量,建立從農場到餐桌之安全體系,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0823水災造成南部縣市道路受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9)

林委員就0823水災造成南部縣市道路受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0823水災強降雨集中影響臺南、高雄、彰化區域,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已於災後2日內完成特別巡查計2,214公里,針對強降雨路段檢視路面及排水等現況,並追蹤及進行緊急改善作業,全臺共完成路面坑洞修補3,338處;另有關公路總局轄管公路坑洞產生原因,係因降雨加速原承載不均(移動式車輛)或劣化、老化之鋪面粒料分離破壞。公路總局後續已提出改進養護工法對策,即對於瀝青混凝土之瀝青膠泥等級應選擇AC-20(含)以上適當等級瀝青,重載交通區後續如條件許可,標稱最大粒徑則採用25mm,並可依建議添加含碳酸鈣(如水泥或石灰等)之材質做為提升瀝青混凝土抗剝脫能力。台86線路段後續發包之路面改善工程即依建議添加水泥,以強化工程道路品質,提升瀝青混凝土之抗剝脫能力。此外,針對0823水災造成臺南及高雄地區道路坑洞之成因,行政院工程會已研析一般瀝青混凝土通案狀況及相關地區降雨資料,並於本(108)年3月14日就工程技術問題及未來因應對策,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含地方政府)開會研商,俾作為各機關防範之參考。

二、另依「市區道路條例」第5條、第30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規定,有關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自治事項,市區道路改善及養護,係屬道路管理範疇,各地方政府已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自治條例。針對臺南市及高雄市市區道路路面發生坑洞之原因,內政部營建署已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函請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調查,係因道路積水,在原本輕微龜裂堪用道路瀝青路面,經長時間之積水及車輛輾壓,致雨水侵入路面基底層而產生破損及坑洞,屬道路工程常見情形,且已於豪雨過後迅速完成道路修補,回復道路通行及行車安全。至所提應針對高雄市豪雨期間路面坑洞是否涉及人為疏失展開調查一節,此次高雄市路面坑洞及塌陷之成因,經高雄市政府查復說明,認係劇烈天候、超路面載重重車碾壓及部分路面逾使用年限等為主因,復經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廉政署)辦理107年廉政革新實施計畫-「路平專案」清查結果及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均未發現有施作或驗收不實情事,爰現階段尚無公務員貪瀆不法之具體事證。廉政署未來將與相關機關(單位)研擬將管線挖掘修復品質納入考評機制,促使管線機構落實三級品管制度,自主提升道路回填品質,保障用路人安全。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產品產銷規劃及蛋品食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2)

許委員就農產品產銷規劃及蛋品食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近年偶有農產品產銷失衡問題,影響農民收益,係因農業生產大量仰賴自然資源,受到氣候影響明顯,且農業生產需一定生長期,當期農民生產決策(種植面積)明顯受前期市場價格影響,卻不若工商業生產線可隨時依市場需求彈性調整,故易發生供需量價周期性變動,加上進口商品競爭或疫病蟲害等情況,導致市場供需、價格變化掌握不易及農民所得波動現象。

二、另為提升農民所得及提供消費者安全之農產品,行政院農委會自民國106年積極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致力於農產品供應之質、量穩定及建立合理產銷秩序,並採取改善基礎建設、產業輔導及農民福利等諸多政策,具體措施如研發抗逆境育種技術、推動設施栽培輔導及設置補助,以降低農業受氣候影響情形;持續開發農產品多元利用及國內外銷售通路創造市場需求,以穩定供、銷量能與市場價格;強化量、價資訊揭露與建立預警機制,適時啟動產銷調節機制,避免供銷失衡情形發生等。期望透過多元政策措施發揮綜效,改善我國農業體質,提升農民福祉。

三、又,近期雞蛋產量供應不足,主因為107年8月23日水災造成蛋雞損失130萬隻,蛋農為避免芬普尼事件重演謹慎用藥造成產蛋率下降、同年底氣候變化及日夜溫差大致雞蛋產能降低,以及液蛋食安事件後,加工業者大量增加帶殼鮮蛋之需求等。本(108)年2月10日(農曆正月初六)開市後,雞蛋產地價格持續上漲至每台斤36.5元,行政院農委會為穩定蛋價,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輔導養雞產業團體加速新母雞投入生產,本年1月新增約175萬隻、2月新增約150萬隻,預估氣候穩定之情形下,3月中旬起產銷及價格將趨於穩定,3月底產地蛋價將逐漸回穩至每台斤30至34元。

(二)春節後已協調國內大型食品加工業者釋出部分加工用原料蛋約1萬箱,優先供應傳統通路及家庭消費,並協調貿易商分別自日本及美國各進口雞蛋9貨櫃,該批進口雞蛋將優先補足加工業者提供該會釋出之原料蛋,不致影響加工業者之生產計畫,亦不影響鮮蛋市場之產銷秩序。

四、此外,為掌握國內民生物價變動情形及善盡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職責,政府已建立相關機制如下:

(一)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之「穩定物價小組」密切監視國內外商品價格變化及整合各部會所執行之穩定物價因應措施,並視物價情勢需要召開會議,公平會亦將配合該小組運作機制關注雞蛋市況,另倘查獲業者涉有違法行為,將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加以嚴懲,以宣示政府執法及穩定物價之立場。

(二)針對壟斷及操縱農產品價格案件,依公平會與行政院農委會業務協調會議結論,農產品因供需失衡產生價格波動,經行政院農委會進行產銷調節後仍有異常情形,該會將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進行查處,如發現多家業者涉及聯合操縱價格之跡象,得檢具相關事業資料及違法事證移請公平會查處,另發現涉有刑法第251條意圖哄抬囤積情事者,則移請檢察機關調查。

(三)由行政院消保處定期(每月上下旬2次)派員前往臺北市5大賣場訪查17項民生物價(雞蛋亦為項目之一),據本年2月18日訪查結果,雞蛋價格與107年同期比較,漲幅約13.27%,惟與上月同期比較,漲幅僅1.22%,顯見漲勢已逐漸收斂。

五、至許委員所詢蛋雞場雞蛋檢出芬普尼殘留超標問題,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食品安全管理範疇廣泛,為強化跨部會通報及合作處理機制,衛福部與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環保署共同訂有「衛福部農委會環保署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各機關發現食品、農產品及環境污染時,將於第一時間處理及同步通知聯絡窗口及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以維護民眾健康及消弭疑慮。

(二)衛福部食藥署於本年2月13日接獲行政院農委會通知,農政單位於本年1月25日於彰化縣順弘牧場抽樣之3件雞蛋檢體檢出芬普尼殘留超標,檢出量分別為0.03、0.04及0.06ppm(殘留標準為0.01ppm),經現場清點庫存雞蛋2,730台斤,已由彰化縣衛生局責付保管並限於本年2月20日前回收完成。另查順弘牧場該批違規蛋品全數售予臺北市貿信輝蛋行,業者計進貨該批蛋品7,480台斤,除自售外,亦售予新北市2家蛋商(上千商行及俊翎農產有限公司),現場已無庫存。為維護消費安全,貿信輝蛋行本年1月29日至2月13日向順弘牧場進貨之1,995箱蛋品(現場尚餘66箱),該署已命業者將案內蛋品預防性下架回收,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於本年2月15日對外發布新聞稿,公布查核結果。

(三)為確保市售蛋品安全衛生,衛福部食藥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將持續針對市售雞蛋加強抽驗,自107年起芬普尼已列為常態檢測項目,抽樣地點包含食品製造商、盤商及早餐店等,計抽驗502件,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本年將賡續規劃抽驗至少達550件。

(四)行政院業請農業機關檢討精進,刻正研擬縮短採樣、寄件日期與實驗室檢驗時程,以減少檢驗出不合格蛋品流入市面之機率,維護國人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保障農產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增加日本旅客來臺,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應與旅遊業者掌握機會設計出有魅力、多元的短旅行商品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2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4-36)

許委員就如何增加日本旅客來臺,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應與旅遊業者掌握機會設計出有魅力、多元的短旅行商品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根據日本政府觀光局公布日本出國統計資訊,2018年日本出國總人數為1,895.4萬人,較2017年整體成長約6%。日本旅客來臺196萬9,151人次、成長3.7%;國人赴日482萬5,948人次,成長6.22%。

二、交通部觀光局推展國際觀光向以「多元行銷、全球布局」核心思維將臺灣觀光推向全球,採「日韓主攻、歐美深化、南向布局、大陸為守」為方針分眾、進行創意行銷,以提升來客規模、消費力度及深化品牌印象。今(108)年設定來臺旅客1,150萬人次目標,針對日本市場策略擬定為「首重遊並重.1、2線分眾.強化地方交流.縮短臺日逆差」,並扣合2019小鎮漫遊年度主題,持續以「美食、浪漫、樂活、購物、生態、文化」等面向,運用公關宣傳計畫、辦理推廣活動、開拓修學旅行、爭取獎勵旅遊暨擴大運動觀光、歷史文化及地方等各領域的交流,並整合航空公司、旅行社、媒體等資源,積極宣傳推廣行銷臺灣觀光。

三、為提高日本市場對臺灣觀光旅遊的需求,發掘日本人尚不知道或不熟悉的臺灣新觀光區域,且包裝成旅遊新商品暨能有效引客至臺灣各區域觀光旅遊。觀光局特與日本旅行業協會(JATA)合作,成立「世界遺產級台灣30選實行委員會」,委員會甄選出30處臺灣觀光景點。

四、經考量日本市場客源特性,日本當地旅行社除推出旅客經典行程外,為鼓勵日本重遊旅客探訪臺灣各地,再合作設計更多元與多樣短旅行商品如后:

(一)女性客層:運用Meet Colors! 20Taiwan+台灣30選,包裝自由行行程

1.藍色(美景)─如景色多變的台中高美濕地、神秘的日月潭、類似月球表面的高雄月世界、花東地貌、澎湖雙心石滬及周邊等。

2.黃色(在地生活)─如台北貓空茶園、台南正興街咖啡廳及周邊等。

3.紅色(心靈療癒)─如台南天壇、台中寶覺禪寺祈福之旅及周邊等。

4.綠色(美食與美麗)─如烏來溫泉、高雄藥膳鍋及周邊等。

(二)銀髮族客層:鐵道周遊、故宮北院+南院、高級美食旅遊及金門、馬祖離島遊等。

(三)小鎮漫遊主題:結合台灣觀光巴士推出30個經典小鎮與10個客庄旅遊路線。

(四)其他:配合春季─台灣燈會、夏季─寶島仲夏節、秋季─自行車節、冬季─溫泉美食等四季主題活動包裝行程。

五、為鼓勵旅行業者進行臺灣各地產品包裝,達成旅客分流、區域平衡之效,觀光局除運用公關活動、說明會、媒體及業者邀訪等方式鼓勵業者進行多元產品宣傳推廣外,為導客前往各地區觀光旅遊,亦以下列作為強化行銷:

(一)旅行社產品廣告經費分攤:按其產品分類提供不同額度之廣告經費分攤,鼓勵旅行社整合包裝各地觀光資源,俾逐步鼓勵旅客前往北部以外地區觀光旅遊,提高臺灣各地觀光知名度,以累積客源。

(二)修訂「推動境外包機旅客來臺獎助要點」,按航程距離調整獎助額度,俾獎助制度具因時、因地制宜性。

(三)與高鐵公司合作推出「國際旅客搭高鐵遊臺灣兩人同行一人免費優惠活動」,鼓勵國際旅客前往臺灣中南部新興國際觀光亮點,如臺中花博等活動,提升國際旅客來臺跨城際旅遊誘因,擴大中南部觀光產值。

六、衡量日本市場結構本以國內旅遊為主,對於市場開拓本具挑戰。目前我國係以東京都與大阪府市為東日本及西日本駐點拓展;一方面爭取航線直航(例如:名古屋、青森、愛媛等縣市),另一方面與旅行相關產業擴大合作及爭取自由行旅客來臺。未來,東日本市場會加強深化東北及名古屋圈,而西日本市場會以關西(京阪神)、九州(福岡)、四國(高松、松山)繼續形成大三角進行行銷。

七、對日本旅客而言,臺灣相較其他國家有著「親近感、安心安全、距離短、交通便利、美食與美景」的優勢,交通部觀光局將持續依客源特性,結合航空公司與觀光相關產業設計更多讓日本旅客看得到、去得了、忘不了的深度遊程,以吸引更多日本旅客來臺觀光。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與日本、美國經貿關係及推動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30)

黃委員就我國與日本、美國經貿關係及推動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日本歐盟經濟夥伴協定」(EPA)於2019年2月1日正式生效,日本及歐盟將各自撤除94%及99%之進口關稅項目,形成6億4,000萬人,囊括世界生產總值27.8%及世界貿易總額36.9%之巨型自由經貿區,協定重點包括:

(一)歐盟撤除汽車零組件92%品項關稅、電子類產品91%品項關稅、逐步撤除自小客車關稅等。

(二)日本撤除葡萄酒、逐步撤除義大利麵及巧克力關稅,並對軟性起司設置低關稅進口配額等。

二、我國輸歐盟及日本之主力產品為資通訊產品,該類產品在「資訊科技協定」(ITA)及ITA擴大協定生效後,多已降至零關稅,爰對我國輸歐盟及日本資通訊產品衝擊有限。另我國輸歐汽車零組件約15億美元,與日本輸歐前十大汽車零組件品項不同,其中我國輸歐汽車零組件主要用於售後服務市場為主,主力產品為照明設備及輪胎等;日本輸歐汽車零組件則以專業委託代工為主,主要出口產品為齒輪箱及其零件等,爰協定生效後對我國輸歐汽車零組件主力產品尚不致產生太大影響。

三、對於巨型自由經貿區之形成,政府相關單位已掌握相關進展,並將擬定因應對策。鑑於日本及歐盟均為我國相當重要之貿易夥伴,我國將持續加強與其等之經貿關係,其中日本為2018年12月30日生效之「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領頭羊,其態度對於我國加入該協定具舉足輕重之影響,我國將透過各種管道與方式與日方持續接洽,除取得CPTPP接受新會員申請之具體方式及進展外,亦將共商在日本食品公投之後,雙方得予進行合作之其他具體方式,包括在東南亞等地區進行第三國合作等,以確保兩國關係不致因單一事件而停滯不前,在全球及區域經濟與安全戰略考量下,共同構築堅固穩定之夥伴關係。

四、有關我國爭取參與第2輪加入CPTPP談判之具體作為如下:

(一)更新影響評估:持續檢視影響評估報告,並做必要之修正。

(二)國內體制調整:已完成8項修法,尚餘「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修正案及「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送請貴院優先審議。

(三)談判模擬:已與各相關部會就成員國可能提問及我國準備情形進行模擬演練。

(四)國內溝通:我雖尚未進入正式談判,惟各相關部會皆已透過非正式方式,與產業及工協會進行多場溝通活動。

(五)爭取國際支持:臺灣經濟及產業鏈與亞太區域密切整合,臺灣加入CPTPP將有助於區域之共同經貿利益,我方將持續以臺灣加入有助於區域經貿互惠發展之角度,透過區域及雙邊平臺爭取加入CPTPP。

五、另我國與美國於1994年9月簽署「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根據該協定,雙方同意成立委員會或專案工作小組,針對雙方關切之特定貿易投資事項舉行諮商,並在適當情形下協商協定。TIFA架構下之諮商乃目前臺美間重要之經貿高層諮商管道,對臺美經貿關係之發展,具重要指標意義。TIFA會議於2004年第4屆會議時提升至次長層級,並自2007年起開始討論「堆積木議題」,以為「臺美自由貿易協定」(FTA)之準備作業。2008年至2012年,我國因美國爆發狂牛病禁止美牛進口,TIFA會議因而停開,直至我國解除美國牛肉進口禁令後,2013年始恢復會談。

六、目前推動臺美簽署FTA為政府對美經貿工作首要目標,美國為我國極重要之出口市場及外資投資與技術來源,臺美間更開放、自由之貿易及投資環境將有利臺灣經濟發展,政府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向美方表達我具有簽署雙邊FTA之意願。在臺美未能就雙邊FTA展開談判前,仍持續利用各種機會及場合就共同關切之經貿議題交換意見,溝通管道密切順暢,同時我方亦持續推動TIFA架構下之會談。

七、至美方關切之牛豬議題,我國訂定牛肉萊克多巴胺(簡稱「萊劑」,瘦體素之一種)殘留容許量(MRL)後,美國仍持續要求我國依「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準訂定豬肉含萊劑之MRL。美方認為美國豬肉產品並無安全疑慮,我方應先參採國際組織訂定之標準及提出科學評估依據,解決含萊劑豬肉不准進口之問題,並履行「臺美牛肉議定書」開放全牛齡、全品項之美國牛肉進口等議題,展現我遵守國際規範及協定之能力。基於牛豬議題涉及技術性風險評估,政府將依國際標準持續努力推動,並向大眾進行風險溝通,以兼顧國際接軌與國內溝通。

八、臺灣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亞太經濟合作」(APEC)成員,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乃我國權利,相信各國將予尊重。我國對準備工作之投入及經濟實力亦為CPTPP成員有目共睹,且我國加入對區域及CPTPP各成員國之發展皆有正面幫助,政府將依循CPTPP第1次執委會發布之新成員加入程序,與CPTPP成員加強非正式互動,積極表達加入意願。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雄地區農業用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8)

黃委員就高雄地區農業用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民國107年11月起降雨量低於平均值,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各區水資源局自同年8月起迄今已召開38次水情檢討會議,且配合專人日日監看、水庫總量管制、區域支援調度、產業節水及農業節水等措施,節水量合計4.5億噸,順利完成臺灣各區107年二期稻作供灌,本(108)年一期作亦開始供灌,並維持民生產業正常供水。同時,行政院農委會為因應本年旱情,依據各區域之空間特性,針對不同缺水程度研擬相關救旱應變措施,督導農田水利會針對所轄灌區不同缺水程度,採取相關因應措施,如延長輪流灌溉期距、動用備用抽水機,抽取地面水或地下水作為補充水源等,並積極督導農田水利會加強灌溉管理以進行節水灌溉,以高雄地區為例,因應本年水情吃緊,即輔導當地農田水利會採取輪流灌溉之節水措施,在供灌期間透過加強落實田間用水管理,提升每一塊田坵之供灌效率,全力確保農民用水權益。高雄灌區本年一期作整田插秧期已於本年2月上旬順利完成供灌。

二、行政院於106年11月7召開穩定產業用水記者會,楬櫫開源、節流、調度、備援等四大穩定供水策略,經濟部水利署刻積極落實前開政策,在南部地區諸如伏流水及再生水開發、自來水減漏及農業節水、高雄臺南聯通管、曾文南化聯通管及山上淨水廠供水系統改善等措施均陸續推動中,以提升南部地區供水穩定性,繼而降低高雄地區用水受乾旱影響風險。至穩定農業用水方面,行政院農委會已研擬下列措施:

(一)改善河川取水設施增加取水能力:農業用水大部分取自於河川,於豐水期增加河川取水量,再於灌溉系統間適當位置,利用國有土地、水利會會有地或台糖土地增闢蓄水埤塘,增加調配能力。

(二)加速降低圳路輸水損失:各農田水利會透過4.4萬公里之灌溉圳路系統、16萬座農田水利構造物,每年自河川引取約88億噸水資源灌溉灌區內農田,有效利用天然水資源。另行政院農委會每年持續編列經費,透過通盤考量國家整體水環境情勢及重大農業政策之布局,進行圳路更新改善區位規劃,並補助農田水利會辦理圳路更新改善,以確保灌溉圳路系統得發揮穩定供水之能力,降低乾旱缺水風險。

(三)推動缺水地區水稻轉作旱作,鼓勵使用省水管路灌溉:針對容易缺水之地區推動一期作水稻轉旱作,找出適合耐旱之作物,供農民種植,解決一期作缺水問題。另在非水稻田(水果、鳳梨、蔬菜等作物),鼓勵農民多利用省水管路灌溉,適時適量供應農業灌溉用水,以更有效利用有限之水資源。

(四)其他輔導措施:為因應未來全球貿易自由化之趨勢及降低水資源不穩定之衝擊,行政院農委會持續滾動檢討相關輔導措施,積極輔導轉作低耗水性進口替代作物,加強推動地產地消,並輔導規模化經營,朝向產業加值,建立高品質、品牌化之企業生產,以提高國產糧食供應,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積極促進農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中央補助高雄地區治水經費迄已編列135.81億元,其中「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編列101.39億元、「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編列31.97億元、「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編列2.47億元。以99年凡那比颱風期間為例,古亭坑站24小時最大降雨量496毫米,淹水面積6,988公頃;經過治理,107年823豪雨期間,古亭坑站24小時最大降雨量520毫米,淹水面積減少為667公頃,淹水時間、深度均減少。至實際工程設施方面,典寶溪A區滯洪池在823豪雨期間提供滯洪量40.85萬噸、典寶溪B區滯洪量99.75萬噸,滯洪率均達95%,另石螺潭地區已無淹水情形,均顯見高雄地區治水成效良好,已改善易淹水面積達38.54平方公里。

四、另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項下之「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已核定編列經費約17.7億元,規劃於高雄地區辦理土庫排水系統、美濃地區排水系統、湖內排水系統、北溝排水系統、典寶溪排水系統等治理工作,計畫期程自106年至113年。此外,行政院農委會於107年補助高雄農田水利會辦理「柚子林線制水閘門改善工程計畫」,所需經費4,800萬元,針對影響美濃區竹子門排水系統安全之取水設施(制水門)進行改善,目前刻正施工中,施工過程亦不影響原有灌溉引水功能與取用水量。

(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衛生福利部考量吸菸者熟悉菸品容器健康警示標示後,其警示效果會逐漸降低,今年二月十五日預告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為使健康警告標示更為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提供多款新型警示圖文。其中八款圖示之一特別強調「吸菸導致喉癌成為啞巴」,該圖示明顯歧視針對某些部分機能有缺陷無法正常運作之民眾,造成心理上的損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2)

沈委員就衛生福利部考量吸菸者熟悉菸品容器健康警示標示後,其警示效果會逐漸降低,今年二月十五日預告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為使健康警告標示更為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提供多款新型警示圖文。其中八款圖示之一特別強調「吸菸導致喉癌成為啞巴」,該圖示明顯歧視針對某些部分機能有缺陷無法正常運作之民眾,造成心理上的損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WHO)之警示圖文指導原則指出,吸菸者熟悉菸品容器健康警示標示後,其警示效果會逐漸降低,警圖若要達到效果,須多款輪替並適時更換。又吸菸有害健康之資訊藉由圖片展現,不僅增加對吸菸者之警示,亦可讓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之兒童及少年清楚瞭解菸品對健康之危害,降低兒童及少年吸菸之可能性。

二、菸品容器健康警示,自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4年,吸菸者已對現行警示圖文敏感度逐漸降低。為使警示標示更為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本部參考世界衛生組織頒布之警示圖文設計原則”Showing the truth, saving lives”,以吸菸之危害為訴求重點,直接呈現菸品對身體健康傷害之事實,研提修正健康警示圖文。目前預告之8則新版健康警示圖文,分別為:「吸菸導致口腔癌」、「吸菸導致肢端壞死截肢」、「吸菸導致肺氣腫及肺癌」、「吸菸導致喉癌成為啞巴」、「吸菸導致眼睛病變及失明」、「吸菸導致牙周炎及口臭」、「吸菸會造成男性不舉」等7則菸品對健康之直接危害,及「二手菸毒害全家人」1則,傳達二手菸對家人的傷害等同是另一種形式家暴,以達警示菸品危害與降低菸品吸引力之目的。

三、其中「吸菸導致喉癌成為啞巴」及「吸菸導致眼睛病變及失明」係參考加拿大、巴西、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香港、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地區)所採行吸菸導致喉癌及失明之警示圖文,如加拿大之喉癌警示圖文係以真實喉癌患者照片搭配自述文字呈現;而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亦拍攝短片,由喉癌患者現身說法,講述口腔及喉嚨手術後無法正常發聲對生活的影響,真實描述吸菸所付出的代價。另台灣癌友友善協會、台灣癌友單車運動協會及頭頸愛關懷協會之喉癌患者,亦以自身經驗挺身對吸菸者發出沉痛呼籲,盡己所能四處宣導,期以自身經歷傳遞菸品實質的危害資訊。故該則警示圖文,係本部援引菸品受害者的呼籲,以第一人稱方式,直接傳達菸品對健康之危害,並無歧視之意。

四、目前「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修正草案尚在預告程序並蒐集外界意見,將參採各界意見研議後進行必要之調整及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

(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針對醫護人員排班不當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53)

沈委員就針對醫護人員排班不當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檢討護理之家因應緊急狀況之人力配置

(一)護理機構設置法源、收治對象屬性及照護介入程度與醫院不同:護理之家照護對象屬慢性病長期需護理的住民,而醫院住院病人屬急重症病人,兩類機構設置法源不同,故不論在人力配置或相關設施設備要求均不同。有關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之人力配置,本部前於102年8月9日公告修正照護人力配置,除原有「人床比」規定,考量三班輪值及實際住民照護需求之「照護比」,另新增「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之總數與住民人數比例,不得低於1:15,且須視各班別之工作內容增加適當人力」之規定(任何時段即非以全天平均數計),以維護機構照護品質與減輕護理人員照護工作負荷,本部均持續滾動式檢討護理機構照護人力配置。

(二)鑒於大火事件,本部亦於107年9月28日召開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就人力檢討部分,依專家意見:「照護人力不等於搬運或救災人力,且初期滅火及關門才是關鍵。建議除強化機構之消防安全設備外,應策重自身之減災應變能力,並依風險特性落實於平日之應變演練。」。本部刻研擬補助護理之家設置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包含「自動撒水設備」、「119火災通報裝置」、「老舊電線汰換」及「寢室隔間與樓板密接工程」等4項。目前本部已就消防安全設備提升、自主演練強化及日常管理面落實等檢討修法並規範於未來地方督考及評鑑,至於照護人力合理性將持續收集相關資料及意見,作為未來修正參考依據。

(三)另有鑑於其他體系消防演練是在人力充足的白天演練,而夜班人力較少,倘發生災害,其需要之資源與支援與白天是不同的,故本部自106年起一般護理之家評鑑演練採實地演練,以夜間發生火災之情境模擬,規定機構參與演練人員及人數僅能是平日值夜班之護理人員與照服員,且規定相關支援人力必須於火災5分鐘才能加入參與救災。演練重點包括消防隊未抵達前啟動RACE應變作為及演練後委員會和防火管理人及參與演練人員溝通,立即風險註記與輔導,註記建議事項,喚醒並輔導機構辨識常規之演練作業方式與內容,存在的負面因子,讓機構據以推動自主規劃、自主查核、自主修正之災變管理與應變作業的正確性,落實至日後機構的教育訓練與內化為日常管理。

二、有關改善護理職場環境

(一)本部於107年2月建置「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作為基層護理人員通報不合理排班等職場爭議案件之管道,截至108年2月28日止,共接獲通報167件,其中涉勞動基準法者計124件(74%),其他爭議案件(如爭取休息室空間、無照人員檢舉等)計43件(26%),皆依案與地方衛生及勞動機關進行瞭解並查察相關爭議案件,目前已結案133件(80%),其中裁罰27件(裁罰率20%)。針對違法案件裁處並每月定期公開案件資訊,期透過資訊透明、掌握護理職場現況,提升護理正向執業環境,目前各界反應正面並予支持。

(二)護病比連動住院保險診療報酬:104年正式推動,106年擴大護病比連動加成級距,由原本3級(9-11%)變為5級(3-14%),107年起再次擴大加成級距為2-20%,鼓勵醫院改善護病比;另偏鄉地區醫院加成由原3.5%調升為15%。業經健保署分析加成費用運用情形,105-106年醫院全日平均護病比,各層級醫院106年全日平均護病比數值較高之月份占率較105年下降,顯示此二年度間,全日平均每位護理人員照護之病人數下降。

三、有關護病比入法作業

(一)為維護護理人員職場權益,本部於107年推動護病比入法,將全日平均護病比條文增訂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範,業於107年2月9日及10月19日召開研商會議,並獲醫、護團體共識,且已於108年2月1日公告,5月1日施行(3個月準備期),該條文為護理人員與照顧病人比例之最低要求,且為強制性規定,醫院如未符規定並依限改善,將予以裁罰,屆期如仍未改善最重可停業處分。

(二)此外,上開條文要求醫院應每月定期公告其前一月份之護病比;民眾也可透過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VPN)檢視定期公開醫院全日護病比資訊,為病家一同監督。

(三)另亦規劃108年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議題:「台灣護理人力發展之前瞻策略規劃」納入我國發展醫院護病比監測與照護結果監測系統設計,未來將以實證本土之大數據作為護病比滾動式修正依據,朝向我國合理三班護病比目標邁進。

(十六)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80008531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07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號)

段委員宜康就此次公民投票產生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選會查復如下:

一、民國107年本會辦理公民投票案連署過程中,發現許多死亡或抄寫個資偽造連署情事,為確保真實性,對於連署有偽造情事者,訂有相關之判定標準,以供戶政機關作為判斷大量抄寫偽造連署之程序,爾後將請戶政機關加強落實執行。另本會業已建置完成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採行電子連署系統進行公投連署,將能避免偽造連署之情事,惟該系統目前尚在進行資安檢測,俟檢測確保安全無慮後,預計本(108)年6月1日上線。

二、有關公民投票案政府機關意見書之提出,本會將確實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規定期限內向本會提出,且一經公投公告後,若逾法律所規定之最後公告期限,將不再辦理政府機關意見書之修正重行公告。

三、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本會因事前規劃未盡周詳,致投票所出現大量排隊人潮,造成國人不便引發民怨。因應未來選舉合併公投舉辦成為常態,本會經召開選務工作檢討會及座談會進行選務檢討,聽取各界意見,有關選舉與公投合併舉行投票之投開票作業,將朝簡化及改進投開票作業流程、調降每一投票所選舉人數、落實投開票所設置地點清查及評估、建立有效分流及緊急應變處理機制、強化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及訓練、合理調整公投辦理時程等方向改進,以期選務規劃更臻審慎周延。

四、107年11月24日舉行各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辦理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導致投票及開票作業延宕,復自受理公民投票提案至舉行投票之過程,於法律適用及行政作業流程,衍生不少爭議,致有多件公民投票訴訟。為免相關爭議再次發生,本會業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並經本會本年1月31日召開之第525次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於2月14日將「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院審查。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特種行業門口再有鬥毆事件,地方警察局長就要下台負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8)

許委員就特種行業門口再有鬥毆事件,地方警察局長就要下台負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警政署署長陳家欽已於日前親自召集各縣(市)政府警察局長舉行視訊會議,針對街頭鬥毆事前的情資蒐報,事發時的立即處置,以及事後的依法究辦,更要求必需「追查源頭、斬斷後患」,釐清發生原因、動機,對於幕後教唆者、滋事分子聚合場所、寄生行業等全面建檔,並對於易發生鬥毆滋事場所,採取重點式、密集式之臨檢與稽查,嚇阻滋事發生,以展現政府打擊不法決心。

二、警察是一個專業且緊密的團隊,絕對有信心貫澈院長對街頭鬥毆所指示的決心,以保護善良民眾,更絕不容許警方到場後,仍挑釁公權力的行為;對於蘇院長在治安會報中指示,將儘速召集相關部會研修法,加重聚眾鬥毆刑責。

三、地方警察局局長首重領導統御,經由長期職務歷練,循序晉陞,並以全國一致性之觀點與標準,羅致人才,提升警察管理與素質,發揮維護治安功能,爰地方警察局局長之遴任,應以整體治安任務為導向,以貫澈院長要求各轄區主(官)管及同仁,確實做好治安維護及打擊不法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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