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3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3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47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3-20)

許委員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國內薪資水準,政府推出多項短中長期措施,在短期措施方面,積極推動擴大內需,以提升經濟發展動能,進而提高企業獲利,創造薪資成長良性循環,並在影響所及範圍內,由政府帶頭加薪,逐步解決低薪問題;中長期政策則包括:

(一)增加投資:持續優化國內投資環境,掌握臺商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回臺發展之契機,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並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擴大本(108)年公共建設規模至3,852億元,同時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排除投資障礙,打造有利廠商投資環境,創造就業機會,進而帶動薪資提高。

(二)加速產業升級:加強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持續以創新創業深化我與國際間連結,吸引國際大廠來臺創立研發創新據點,並研擬提供智慧化機械及5G投資稅賦優惠等,以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另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協助中小企業創新升級,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

(三)降低受薪階級負擔:透過興辦社會住宅、建構長照服務體系及擴大公共托育等公共服務,減輕經濟弱勢者生活負擔;完成所得稅制優化方案,透過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負擔。

(四)強化人才培育:持續推動符合產業發展需求之人力資源政策,培育數位經濟、智慧機械產業等專業人才,並擴大辦理產學訓合作相關措施,縮短學用落差,以提升勞工職場競爭力,並維持就業市場穩定。

二、另有關所提企業海外拓展經貿(含新南向政策)、科技發展與農業產銷,以及投入技職教育協助產業創新發展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國際經貿情勢變化,透過產業對接、貿易拓銷、產業人才培訓合作等措施協助廠商拓展多元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及排除貿易與投資障礙,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迄今相關措施成果已逐漸顯現,包括:

1.民國107年我與新南向國家貿易總額成長5.7%、出口成長1.5%,另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3.92億美元、成長43.3%。

2.與新南向國家簽署投資協定(BIA),保障我商權益,例如我與菲律賓新版BIA已於107年3月生效、臺印度新版BIA已於本年2月14日生效,將持續爭取與泰國、越南等國進行諮商。

3.與新南向國家合作舉辦產業高峰論壇,針對關鍵領域進行技術對接或管理合作,已吸引印度MoMAGIC公司來臺設立人工智慧及大數據研發中心,創造在臺就業機會。

4.持續於新南向國家深耕臺灣整體形象,例如本年將前往印度新德里、馬來西亞檳城、越南河內、印尼泗水及菲律賓達沃辦理臺灣形象展,增進新南向國家對臺灣之瞭解,推升與新南向國家之文化經貿合作交流,進而帶動我國產品出口成長。另將薦送我國青年前往新南向國家企業實習、營建多元發展契機並培育企業所需人力,提升臺灣人才赴海外工作之技能。

(二)為協助中小企業海外行銷布建通路,經濟部每年規劃海內外拓銷活動,並辦理「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以專案補助方式,鼓勵廠商提出多元、創新或整合性之行銷作法,協助廠商赴海外設立直營通路據點、洽覓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另為提升商業服務業國際競爭力,並提振內需服務業,經濟部已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1.拓展國內外市場:透過政府補助或輔導方式,協助跨境電商業者解決跨境金流、物流及技術串接等問題;輔導連鎖加盟企業海外拓展,強健企業營運機制,加速連鎖加盟業海外市場拓展布局;推動智慧物流及樣品行銷、展示體驗、檔期活動等商流模式,支援新南向跨境電商業務發展;輔導餐飲業參與新南向國家會展及辦理國際交流媒合活動,加速餐飲業國際拓展。

2.提升競爭力與產業升級轉型:協助臺灣餐飲業、連鎖餐飲業者及老店導入科技化服務、清真認證及環境優化等輔導,提升經營效率;以港區物流、冷鏈物流及跨境電商物流,持續發展物流創新與加值服務,帶動物流業者升級與轉型;整合本土系統業者,透過以租代購方式將智慧科技導入零售業,協助零售業者掌握消費者族群、購物偏好,提供吸引消費者之購物服務需求及消費者有感之服務應用。

3.擴大內需服務業:持續藉由網路與實體,行銷臺灣美食;推動跨境電商及整合線上線下服務零售等方式,拓展多元零售通路,擴大店家銷售成果;與交通部觀光局、地方政府等機關(單位)合作,將優質店家納入旅遊行程,增加觀光消費,活絡經濟。

(三)為改善農業產銷問題,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已透過研發機構協助精進農產品生產預測及預警資訊平臺、旗艦物流中心及區域冷鏈系統,並自106年起推動「智慧農業4.0」計畫,運用人工智慧(AI)、大數據、雲端、無人機等技術,針對稻作、農業設施、種苗、外銷主力作物、菇類、蝴蝶蘭等六大重點產業,鼓勵業界主動投入經費於智慧農業技術、產品、服務應用及研發。另為掌握最佳農產品貯藏條件及研發採後保鮮技術,以及瞭解國內產地端及市場端冷鏈及物流需求,農委會自本年起進行臺灣農產品冷鏈物流產地端及市場端之供應需求調查,預計年底前完成臺灣農產品冷鏈物流盤點及國內外冷鏈案例研析報告。未來將結合所屬試驗研究機構及產學研能量,進行保鮮處理、冷鏈管理、市場分析及資訊整合等核心技術優化與開發,以減少糧食耗損及穩定供應,以有效調節產銷壓力。此外,科技部自107年度起推動「智慧科技於農業生產應用」專案計畫,鼓勵學研機構與農委會合作,該專案計畫應用物聯網、雲端數據分析等人工智慧跨域加值,以及生物製劑、保鮮技術等新興農業技術之研發,將學研科技實際應用於場域,以協助農民進行風險控管及省工省力栽種作業,並加速農民團體打造品牌與行銷服務,創造農業多元角色與在地化產業升級;計畫執行迄今已初步展現成果,例如研發智慧光電之無人地面載具,應用於棗園病蟲害防治與品質監控,以及針對具外銷潛力果品,開發創新保鮮與儲運技術,以減少外銷之運輸耗損等。

(四)為維護技專校院教學品質與學生受教權益,教育部已訂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從學校校務經營各面向篩選輔導學校名單,預先就面臨校務經營危機之學校進行協助及輔導;另已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學生轉學安置所需相關費用,並以融資方式支應學校轉型及退場所需,解決學校無法立即籌措資金之困境,以利安置教職員工。至技職教育發展方面,已推動下列措施:

1.「技專校院辦理職能專業課程方案」:引導技專校院依該部「大專校院就業職能平臺」(UCAN)、勞動部「職能發展與應用平臺」(iCAP)及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暨培訓產業推動網」(iPAS)基準,鼓勵發展職能專業課程,協助學生考取與就業直接相關證照。

2.「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配合政府「五加二」產業創新發展及未來新興產業所需人才培育,在各校建置實作場域,與產業共構實務導向課程及資源共享機制,培養具跨領域、符應國際產業發展脈絡之技職人才。

3.產業與學校協力培育人才:針對有就業意願之技術型高中學生,透過產業、學校、職訓,共同規劃實務技能課程,提升學生專業實務及就業能力;結合學校及產業界,實施彈性學制與課程,促進產學連結,兼顧學生就學就業需求;由企業與學校共同規劃實作課程及現場實務實習,以學程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就業實務訓練;推動「五年制專科畢業生投入職場展翅計畫」,引導學校建立完善就業輔導與媒合機制,縮短學用落差。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頻譜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2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4-34)

許委員就5G頻譜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把握5G新世代契機,政府積極推動5G產業發展,於民國107年10月舉辦「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會議」,聚焦5G帶動之各項垂直領域應用,完備政策整體規劃,打造臺灣為適合5G創新應用發展之環境,藉以實現產業創新、驅動區域發展,並打造智慧生活。107年起由交通部、通傳會、經濟部等部會主導,積極展開5G頻譜量測實驗、頻譜釋出規劃、各界意見諮詢等作業,並完成第1階段5G頻譜釋出草案,釋出頻段初步規劃為:1775-1785/1870-1880MHz、3300-3570MHz、及27000-29500MHz,將在中頻段及高頻段同時釋出適當頻寬,供發展5G各項創新應用服務;另行政院訂於109年完成5G釋照,交通部將儘速辦理「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內有關5G行動寬頻業務頻譜釋出規劃之內容修訂、公開審閱、報行政院核定等程序,俟上開一覽表修訂版核定生效後,即由通傳會展開釋照整備作業,期能於2020年與國際同步釋出5G頻譜,如期帶領我國進入5G世代。

二、為加速5G商轉時程,行政院已積極推動應用場域實證,期能在釋照前廣泛建立應用服務之驗證實績,未來在5G網路開臺營運後即可快速推廣普及;在此方面,交通部已於107年修訂「頻率供應計畫」,提供充分且無干擾之虞之實驗頻段供5G場域實驗使用,並提出「創新實驗頻譜」機制,允許在全國共32個特定地區及特定條件下,簡化5G實驗頻譜之申請流程,並放寬實驗申請對象,以鼓勵進行垂直應用實證、帶動國內產業生態系成形;通傳會亦於同年修訂「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放寬現行實驗限制,引入商業驗證(Proof of Business, PoB)機制,營造有利進行5G應用商業模式驗證之法規環境,允許申請架設商業實驗網路,並可對被實驗者進行收費,有助於具體評估5G應用服務之商業價值。目前我國已有各電信業者或研發機構申請進行5G實驗共12件,實驗地點遍布全國,有助於未來應用服務之普及發展。

三、垂直場域企業應用網路為國際5G應用發展趨勢之一,亦為主要商機之一,我國已有許多企業或組織表達建構5G企業應用網路之需求,係由電信業者或系統整合業者以客製化設備布建5G專用網路,以提供獨特性、高可靠度、高覆蓋率、高客製化、自主營運之服務功能,並由垂直場域業者委託特定團隊進行網路營運管理。在此方面,政府鼓勵電信業者與垂直場域業者之間互利合作,未來在「電信管理法」草案立法通過後,垂直場域業者即可透過虛擬行動網路服務(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MVNO)、網路切片(Network Slicing)、專案合作等方式,向擁有5G頻譜執照之電信業者租用頻率,組建應用網路,帶動我國5G產業供應鏈迅速發展。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80008531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073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號)

林委員就新內閣能否有新氣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內閣能否有新氣象問題:行政院對於政務人員之進用,均秉持「用人唯才」、「適才適所」原則,廣從學術界、產業界及行政機關等各方面,延攬能力優秀之人才出任,為國家社會福祉打拼為職志。在新行政團隊上路後,即以「簡政便民」為施政理念,並嚴格要求必須是「接地氣」、「會做事」之團隊,以執行力加速利民便民,以行動力解決民眾關心問題。本次政務人員之人事異動,均本於上述用人原則進行通盤考量。

二、關於警消人員年金改革後之待遇及福利問題:

(一)軍公教年金改革係為健全年金財務,促進制度永續,以維持老年生活經濟安全無虞,並兼顧職業衡平,實現世代互助。其中警消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已考量警消危勞職務性質,對於擔任危勞職務者,訂有酌予降低退休年齡及較寬鬆之月退休金起支條件,自願退休年齡得調降為50歲、55歲,屆齡退休年齡得調降為59歲、60歲,任職滿15年且年滿55歲即可支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逐步調高至65歲)。另依民國107年6月6日修正之警察人員俸表,基層警消人員(警正四階以下)退休時俸額最高已可至相當公務人員630俸點,公務人員則多數集中於590俸點退休。因此,基層警消人員每月退休所得已較多數退休公務人員為高。此外,警消人員尚有加發退休(撫卹)金之規定。爰年金改革對於擔任危勞職務之警消人員,已較一般公務人員採寬鬆之規定。

(二)另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人員受到完整醫療照護維持健康身心狀態,具備足夠能量踐行勤務,並照顧退休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人員及其因公死亡人員遺眷,以彰顯政府對為國犧牲奉獻人員之肯定與慰藉。內政部已擬具「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草案報院,規劃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人員於國防部、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就醫時,免收門(急)診掛號費,自費健康檢查及安置就養則比照國軍及榮民享優惠折扣;另於國防部、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及所有縣市衛福部部立醫院與指定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就醫,健保部分負擔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本方案草案俟行政院核定後,即分行有關機關,並自本(108)年5月1日實施。

三、關於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問題:

(一)有關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涉及法規修正部分:為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所需,修正「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賦予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雙語教育之法源依據。此修正草案方向,已涵蓋原規劃修正「私立學校法」之考量,爰暫不修正「私立學校法」。教育部業於本年2月23日將「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報院審查。

(二)有關推動英語資料庫平臺建置部分:國發會依行政院函頒「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統籌建置英語資料庫平臺,規劃網羅政府及民間既有英語學習、英譯資源等,供各級政府與民眾運用。該會刻正進行網站功能建置,並充實網站內容,匯入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及民間既有英語資源,預計於本年3月底前對外開放使用。

(三)有關雙語國家政策之經費預算部分:依「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係著重軟體環境打造,並善用民間力量,運用既有網路資源,結合企業與學校,積極推動相關工作,爰不特別匡列預算。各機關業管之各項短期措施,係於現有預算額度內自行勻支,至長期若確有需另編預算處理者,可就各項執行策略於未來年度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經費,以達成2030雙語國家目標願景。

四、關於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問題:

(一)為強化中小學課程之連貫及統整、落實適性揚才之教育理念及培養擁有終身學習、社會關懷並兼具國際視野之現代優質國民,教育部於103年11月28日訂定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並陸續完成審議及發布相關領域課程綱要(總綱、領綱,以下合稱108課綱)。

(二)108課綱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課程特色主要為「降必修、增選修」,學校規劃及開設選修課程,應植基於學生依照自己興趣、性向、能力及需求提供適性選讀機會,亦要滿足學生銜接未來不同升學、職涯進路之需要。選修課程從108學年度起自高一開始實施,因此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視學校相關師資設備、環境空間、社區需求等條件,依108課綱規範於學生應選修學分數之1.2至1.5倍區間內,於滿足學生學習需求及兼顧學校資源條件下開設校本多元選修課程供學生選讀。相關問題謹說明如下:

1.108課綱教科用書之審定及選用採購:

(1)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審定教科用書期程:

A、108課綱各領域課程綱要草案研發完成即公布於國教院網站,俾供出版業者編輯教科用書之重要參考,且課綱草案於經課審會審議大會審議通過後,教育部即立刻將課綱研修小組依審議大會決議修正後之草案版本,提供予國教院轉各相關出版社參酌修正前先依課程綱要草案編輯之教材用書內容。國教院除加速審查作業外,並積極進行課綱、編審三方座談、研討,以提升審查效能,縮短編審作業時間。

B、國教院為順利提供各教育階段起始年級第1學年第1學期教科用書,配合課程綱要審議發布時程,已自107年6月起至本年1月15日止,分階段受理審定教科書計461冊。上開用書已預訂於本年5月30日前完成審查,如期提供學校選用。部分領域科目,如提前於本年4月底完成審查,將隨時辦理公告。

(2)加深加廣選修科目之教科用書:

A、屬108課綱部定加深加廣選修科目,同時又屬大學入學考試指定科目考試之考科者,已納入審定範圍。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6日函備查之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分科測驗考試科目包括數學甲、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及公民與社會等7科目。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上開分科測驗考試共7科目之教科用書,均已公告為國教院受理出版業者申請審定之範圍。

B、108課綱部定加深加廣選修科目,非同屬大學入學考試指定科目考試之考科者:在「數學乙」部分,考量目前修習「數學乙」之學生人數占一定比重(例如有意選讀財經、管理學群之學生),為顧及修習數學乙學生之權益及學習連貫統整性,爰教育部亦併同前開分科測驗考試7等科目之教科用書,公告為國教院受理出版業者申請審定之範圍。在「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體領域」部分,此領域非屬大學入學考試指定科目考試之考科,且學生之修課狀況,亦以納入學習歷程檔案之「課程紀錄」及「課程學習成果」為主;上開領域課程綱要之學習重點,均已明定各科目學習內容及學習表現,教育部國教署已請相關學科中心協助發展教學示例或教材,供學校、教師參酌;學校、教師亦得自編、自選教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使用;因應國教院於本年5月底審定108學年度高一學生適用教科用書(第一冊),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規劃選用及採購教科用書之合適期程,教育部國教署已邀集教學現場校長、教務主任及總務主任共同商議。

2.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計畫審查作業:

(1)國立、私立、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中計318校上網填報課程計畫時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自本年1月1日起,已辦理4次審查。

(2)截至本年2月26日,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審查已通過260校(通過率已達81%)。

3.銜接教育:

(1)為規劃新舊課綱銜接教育相關事宜,國教院於106年已完成108課綱草案與現行課綱之比對分析,並提出所需實施銜接教育科目之建議。

(2)因應108課綱各領域課程綱要自107年1月起陸續發布,教育部國教署在國教院所提出之銜接教育建議案之基礎上,再審慎比對新舊課綱之差異,完成108學年度入學高一新生(目前為國三生)須實施銜接教育之科目及節數之盤點。

(3)經盤點,確認學校須實施銜接課程者包括資訊科技科、化學科、生物科3科,學校可依師資、設備情形,妥善規劃實施上開課程,授課時段亦可依學校個別情形,安排於108學年度暑假、寒假或學期中之彈性學習時間、第8節課等時段實施,各校授課教師得彈性調整教學內容,先上完銜接課程,再接續教授新課綱之課程。

(4)教育部國教署已委請資訊科技科、化學科、生物科3個學科中心完成3科目銜接教材之研發,亦已規劃建置線上學習網站,可供後續教學與學習使用。另預計於本年5月開始辦理北、中、南3區教師增能研習,俾協助教師後續銜接教育之實施。

4.選修課程所需師資人力、空間、設備及新增鐘點費:

(1)選修課程所需師資人力:教育部刻正依據新課綱實施情形及少子女化趨勢,研議未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員額編制等,目前各校得採行以下措施運用相關師資人力,俾開設選修課程:

A、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規定,學校得協調大專校院到校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供學生選修,或核准學生赴大專校院選修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B、跨校共聘師資: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規定,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得合聘教師。

C、遴聘業師協同教學:依據「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規定,學校依其群、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原任課教師進行教學;其教授之課程,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及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D、放寬教師兼課節數至9節: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18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兼任及代課併計以不超過9節為原則。

(2)選修課程所需空間:教育部國教署自107年度起,已推動、執行高級中等學校空間活化及優化補助計畫,107年度補助高級中等學校 287校活化校園空間共2億7,450萬元,並補助 77 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設備共7,736萬元,後續仍將逐年補充相關空間所需經費。

(3)選修課程所需設備:為補充各高級中等學校實施108課綱設備之基準所需設備,教育部國教署已補助學校購置一般科目及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所需之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說明如下:

A、一般科目:依據108課綱設備基準草案盤點及補充各學科新增設備,107年度計補助235校共1億5,800萬元。

B、實習科目:逐年補足學校部定必修專業實習科目及技能領域之基礎教學實習設備,107年度計核定補助239校基礎教學實習設備、58校發展校訂課程所需設備,共10億7,800萬元。

C、一般教室、科技領域教室資訊設備:教育部國教署執行前瞻基礎建設-數位建設計畫,逐年補充高級中等學校一般教室、科技領域教室資訊設備,107年度補助145校,完成補充一般教室5,658間、資訊教室198間所需之資訊設備,俾供學校師生數位教學與學習或線上教學使用。

(4)選修課程所需新增鐘點費:為補助學校規劃及開設108課綱課程新增鐘點費,教育部國教署於107年7月10日訂定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依據上開要點,選修課程之補助項目包括「開設1.2至1.5倍之選修課程」、「協同教學」或「分組教學」等。教育部已完成108學年度至111學年度新增鐘點費之估算,並已於本年度編入預算。本年度為1.4億元、109年度為4.1億元、110年度為7.2億元、111年度為8.4億元。

(三)綜上,教育部已完成規劃、執行落實108課綱之相關配套措施,如各校個殊性、地域性因素所致之需求,亦可由教育部國教署持續推動之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予以協助,並有專家團隊之長期專案陪伴,以期落實108課綱培育「自發、互動、共好」國民之目標。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限制中國大陸資通設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7)

許委員就限制中國大陸資通設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強化資通安全係以「國家安全」為考量,不涉及「貿易保護」,亦不影響兩岸經貿正常往來。由於我國國際政治情勢險峻,且以建設數位國家自許,對於數位時代之資安風險格外重視,爰透過適當之風險管控機制,以維護國家整體資通安全。有關通傳會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9項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20條第8項,明定主管機關就系統建設計畫、網路建設計畫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係依據貴院民國102年10月17日交通委員會、同年月28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以及同年11月14日交通委員會有關不得使用大陸廠牌4G電信設備之決議辦理;未來5G釋照之安全考量,亦將比照4G辦理。

二、為維護我國通訊傳播網路之資訊安全,使傳播事業使用之通訊傳播設備具備更周延之國家安全考量,通傳會刻正檢視有關電信及廣播電視業務之相關規範,研議增訂設置電信及廣播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准駁依據,並將與各界充分溝通。此外,有關限制公務機關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政策,行政院已依資通安全處意見修正刻正研議中,並將秉持不干涉民間企業與個人使用之原則,降低對產業之衝擊並兼顧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保護之要求。

三、因應5G世代即將到來,行政院刻正研擬「臺灣5G行動計畫(2019-2022)」,規劃以「鼓勵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建構5G新創應用發展環境」、「完備5G技術能量及資安防禦能力」、「規劃釋出符合整體利益之5G頻譜」及「調整法規以創造5G發展有利環境」等五大主軸措施,推動5G產業發展,期能營造在地5G多元應用實證環境,提升廠商之核心技術與資安防禦能量,協助我國廠商打入各國際大廠之5G可信賴供應鏈,掌握全球5G市場龐大商機。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注意當前景氣變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9)

許委員就政府應注意當前景氣變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台灣為小型開放經濟體,且在全球價值鏈參與度極高,易受全球景氣波動影響,鑑於未來全球經濟下行風險仍高,政府除將持續關注、適時因應,並將積極落實以下政策措施,確保台灣經濟穩健成長。

一、強化內需成長動能: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都市更新,透過政府投資,帶動民間投資,並協助企業排除各項投資障礙;透過稅制優化,減輕民眾負擔,再經由鼓勵國內旅遊、補助國人購置節能設備與車輛汰舊換新等措施,活絡國內消費,減輕全球經濟風險對國內經濟之影響。

二、吸引台商回流完備國內產業鏈: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措施,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截至3月14日止,共有14家通過審查,合計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399億元,將可創造本國就業人數逾4,400人,有助帶動本土產業共同發展。

三、促進產業升級: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並研擬針對智慧機械與5G投資提供租稅抵減,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

四、強化多元經貿策略:落實推動新南向政策及拓展新興市場,以擴大及分散出口市場,同時,透過經貿法規的改革與調和,促使我國產業與國際接軌,提升出口競爭力。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任意擴大租稅優惠措施及其有效性、非法滯外資金給予「一次性」租稅大赦及為員工加薪得否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52)

許委員就任意擴大租稅優惠措施及其有效性、非法滯外資金給予「一次性」租稅大赦及為員工加薪得否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任意擴大租稅優惠措施及其有效性問題:

(一)本部甫完成所得稅制優化措施等稅制改革,又於追求財政健全目標達成之同時,亦關注國內整體經濟動能之提升,適時提供合宜之租稅獎勵措施,以兼顧經濟發展與財政健全之政策目標。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各項租稅優惠條文將於108年底施行屆滿,本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揭示租稅優惠不得過度原則,配合經濟部持續優化產業創新環境,促進產業發展之政策,共同研議提出產創條例修正草案。

(二)前開修正草案除延續現有產創條例租稅措施外,將新增企業以盈餘實質投資(如擴建廠房、設備)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措施,該措施係參考美國、韓國之做法,鼓勵企業再投資,提升經濟動能。

二、關於引導台商資金回流,給予非法滯外資金「一次性」租稅大赦,除補稅加息之外,免除其一切行政與刑事處罰問題:

因應臺商海外資金回國投資需求,本部刻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從遵循洗錢防制國際規範,在不影響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3輪相互評鑑結果;海外資金應導向實質投資,有效促進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及避免引發國內廠商課稅公平性爭議等3大原則下,共同研議擬訂海外回國資金特別租稅措施專法草案,該草案業列為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優先審議之重大法案,本部預定於3月底將草案報行政院審查。

三、關於營利事業將保留盈餘為員工加薪之金額,得否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問題:

(一)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係以當年度依財務會計處理之稅後盈餘為基礎,減除已分配股利及依法限制分配項目後之餘額為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為員工加薪,於支出時已帳列薪資費用,自財務會計盈餘中減除,爰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已將加薪支出減除,尚不宜再重複減除,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租稅優惠不得過度之規定。

(二)近期研議修正產創條例,係考量營利事業在辦理盈餘分配之前,有將盈餘再投資運用之需求,以提升經營效益及促進轉型升級,爰擬增訂其以當年度盈餘用於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期藉由免除其租稅負擔來提升企業再投資之意願,推升國內經濟動能。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社會重大刑案,建議政府應重新檢修法律相關規定,並加強防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2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4-35)

許委員就社會重大刑案,建議政府應重新檢修法律相關規定,並加強防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為規範國家刑罰權之根本大法,為符合國家社會現況與現代刑法理論,實踐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妨害司法公正之結論與刑罰平等,以及符合罪刑法定及罪責相當之原則,具體實現司法正義,行政院已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會銜司法院將「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議。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應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修正條文第80條);又慮及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增訂最低刑度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86條第1項),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規定,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與身體法益。另法務部亦已邀集學者、審、檢、辯、警政等組成研修小組,定期開會檢討,以期法案規範與時俱進。

二、針對新加坡情侶棄嬰屍及港女來臺旅遊遭殺害棄屍等犯罪案件,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新加坡情侶棄嬰屍案,按我國目前與新加坡雖無司法互助協議,惟臺星雙方在個案刑事司法互助上,向積極相互協助(至102年起迄今,我國請求星方協助16件,星方請求我方2件)。查該案發生後,除內政部已於第一時間透過該部警政署駐新加坡聯絡組先行將相關情資提供新加坡警方,另若星國警方認有需我方提供司法協助之處,法務部亦將於接獲星國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後,依照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共同釐清真相,將罪犯繩之以法。

(二)有關港女來臺旅遊遭殺害棄屍案:查本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已分別於107年3月19日、5月3日、8月13日及11月12日透過法務部經由陸委會向香港政府司法互助事務權責機關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及催辦;惟港方迄今未曾正式回應我方所提司法互助請求,該部復於同年12月3日應士林地檢署函請,再向港方提出遣送被告來臺接受偵審之請求,並於同年月4日送請陸委會轉交香港政府收受。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2025年電價漲幅、穩定供電、離岸風電躉購費率合理性、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6)

許委員就2025年電價漲幅、穩定供電、離岸風電躉購費率合理性、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2025年電價說明:

(一)有關2025年電價漲幅之估計:原2025年電價漲幅係以電力成長率1.26%進行估算,公投後考量中美貿易戰臺商回臺用電量增加,成長率調整為1.86%,同時民眾要求減煤、離岸風力目標增加等因素重新估算,2025年電價較106年每度2.5488元,漲幅約在每度0.53元至0.84元間。

(二)電價公式已設有調幅限制及電價穩定機制,可減少對企業及物價之衝擊:

1.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用電大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2.電價漲跌幅限制: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及物價具有僵固性,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減少其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

3.電價穩定準備: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目前有約780億元額度。

(三)考量目前燃料成本較去年為低,電價費率審議會議決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燃料成本係影響電價的主要因素,依據美國能源部能源資訊署(EIA)於108年2月發布之108年Brent價格預測為61美元/桶,以及麥格理銀行於108年1月21日發布108年煤價預測為77美元/噸,原油及煤炭價格預測均低於台電公司預測(油價65美元/桶、煤價85美元/噸),長期亦預估呈下跌趨勢,因此108年3月18日審議會議決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

二、確保供電穩定之相關措施:

(一)需求面:

1.已重新務實檢討電力供需,並考量未來大型半導體投資案、中美貿易戰帶來臺商回流、氣候因素、車輛電動化等新增用電需求,同時以積極節能抑低需求,預估2018年至2025年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為1.86%。

2.每年滾動檢討與經濟發展、氣候之各項影響因素,以務實掌握用電需求情勢變化,及機組興建期程之可能變動。

(二)供給面:確保火力、再生能源發電如期建置

1.管考各項工程如期完成:建立各項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天然氣接收站及電廠興建等管考時程,並透過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定期處理各項問題,以求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2.備用容量率可達到15%之法定要求:2019年至2025年,備用容量率均可達15%,亦即約有600萬瓩的備用容量可因應機組故障、排檢修需求及用電需求突然增加等供電變數。

3.備轉容量率可達到10%之標準:2019年至2025年,備轉容量率均可達10%,亦即每天約有400萬瓩的發電容量處於「熱機待發」的狀態,可隨時升載發電來應付上述供電變數。

三、有關離岸風電躉購費率,本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組成審定會,充分考量國內外制度差異,計算適用於我國開發環境之合理躉購費率水準:

(一)本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每年組成審定會,以公平、公正、透明及嚴謹程序,並基於具公信力、可佐證之成本費用資訊,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審定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二)108年度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經依行政程序法進行草案預告及舉辦聽證會,已充分蒐集各界意見及可佐證資料納入審定會討論,並通盤考量國內外制度差異及我國開發環境下之合理成本後,依各項參數計算為每度5.5160元。

(三)有關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相關配套機制,108年度審定會為確保專案加速還款,提高國內金融機構授信意願,決議維持104年起之階梯式躉購費率(前高後低)方案,但為降低外界質疑開發商怠於營運之疑慮,縮小前高後低價差,由過去7:3縮小為6:4。

(四)另為鼓勵風資源潛能最大化運用及技術進步,除年售電量參數由每瓩3,600度提高至每瓩3,750度外,並設定二階段財務支出控管機制,於年售電量達4,200度/瓩及4,500度/瓩以上時,躉購費率分別打75折及5折,使躉購費率兼具合理誘因及財務支出控管。

(五)108年度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相較107年度已調降5.71%,降幅為歷年之最。至每度5.1060元僅為預告草案,非正式公告價格,爰無推翻原政策之情形。

四、預估至2025年發電配比,燃煤將降至27%。未來透過發電結構調整及空污改善成果,空污排放量將與發電量成長脫鉤,空氣污染將逐年降低。台電公司高效率燃煤機組透過「燃料控制」、「燃燒控制」、「空污防制」之三項方針作為控制策略,以達成低污染、高效能之成效,說明如下:

(一)燃料控制:台電公司所採購之燃煤以煙煤及亞煙煤為主,主要來源為印尼與澳洲,少部分來自俄羅斯、哥倫比亞、南非及美國,各地所產之煤質特性不同,經採適當比例細磨混拌後,可滿足電廠運轉與環保排放之要求。

(二)燃燒控制:台電公司目前燃煤機組以超超臨界及亞臨界型式為主,相較舊式機組有更高之發電效率,轉換效率提升不僅提升單位燃料發電量,更有效減低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另台電公司除更新機組型式之外,亦可透過前端燃燒控制,包含設置低氮氧化物燃燒器達到降低NOx生成,或是利用監測系統瞭解鍋爐內之動態燃燒狀況,機動調整現場設備,讓鍋爐能保持最佳運轉狀況,並利用大修期間進行局部功能改善,以有效削減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三)空污防制:台電公司各火力發電廠為求更進一步降低空氣污染,引進高效率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安裝於新建電廠或對既有發電廠之設備更新,煙氣排放前均針對各種空氣汙染因子妥善處理,使排放值均在環保標準之內,符合規定。並裝設煙氣排放連續自動監測儀器,監測資料即時傳輸至各縣市環保局接受監督。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實施電價凍漲,除了讓承擔政策責任的台電公司負債累累,也讓民眾對於真實的電價無感,要求政府面對現實,擘劃新能源路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50)

許委員就「政府實施電價凍漲,除了讓承擔政策責任的台電公司負債累累,也讓民眾對於真實的電價無感,要求政府面對現實,擘劃新能源路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對2025年發電成本預估說明如下:

(一)本部於106年11月6日依電業法第49條公告「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每度平均電價=(購電支出(含利潤)+輸配電支出(含利潤)+售電服務費用)+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售電度數。

(二)上述公式已包含所有成本項,亦即本部推估能源轉型到2025年的電價,是以總成本估列。有關再生能源輔助服務成本係屬輸配電業相關成本項,自然已包含在電價公式中納入計算。

二、本部電價調整已建立機制,並秉持「電價穩定,民生優先」以及穩定物價原則辦理:

(一)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另用電大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二)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 3%),減少其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

(三)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目前約有780億元額度,以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

三、在執行現行能源政策下,透過以下途徑將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的穩定供電目標。

(一)積極節能:需求面在過去節電措施推動基礎下,全方位深化及擴大節電措施,抑低用電需求成長。

(二)綠能達標:各部會克服挑戰,達成再生能源設置目標。

(三)火電如期:在本部主導及各部會協助下,將如期如質完成火力電廠、接收站等開發及改善計畫。

(四)積極溝通,不新增新環保限制: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協調機制,不新增地方政府生煤與環保限制。

(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應尊重去(107)年11月24日公投結果,並督促政府監管台中火力發電廠逐年降低燃煤發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0)

沈委員就政府應尊重去(107)年11月24日公投結果,並督促政府監管台中火力發電廠逐年降低燃煤發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國家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冊最新版本(TEDS9.0),台中電廠全年空污排放量為硫氧化物14,886噸/年、氮氧化物23,188噸/年、粒狀物1,985噸/年。台中電廠PM2.5排放量為1,244噸,約占臺中市整體排放量8,498噸的14.6%,在政府各個面向(包括固定源、移動源及逸散源)均努力減排下,臺中市空氣品質PM2.5濃度已由104年23.5μg/Nm3降至106年20.2μg/Nm3。

二、台中電廠4號機係於81年商轉,目前僅運轉27年,距設計年限40年(除役年限為121年)仍有一段時間,若自108年即停止運轉,其裝置容量為55萬瓩,影響備轉容量率約1.4%~1.8%,將對108、109年系統供電造成影響。

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底核定台中電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案,要求生煤使用量由原核准量2,100萬噸,自107年起下修至1,600萬噸(減少24%),台電公司已逐年降低台中電廠生煤用量。

四、台電公司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全力推動空污減量工作,相關措施如下:

(一)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執行燃煤機組降載:台電公司在供電穩定前提下,自106年11月起配合環保署中央空氣品質防制指揮中心於空品不良期間執行自主或友善降載。台中電廠自106年11月起至108年3月10日已降載516次,減少發電量約46.8億度(含歲修41.1億度、非歲修5.7億度)。

(二)逐步進行台中電廠既有機組空污改善及興建室內煤倉:

1.第1至4號機防制設備改善計畫執行中,將投資93億元,預定於108年完成。

2.第5至10號機防制設備改善計畫已由本部陳報貴院審查中,預定投資新臺幣146億元,另先投資新臺幣34億元利用機組大修期間進行部分設備改善。

3.興建2座室內煤倉計畫執行中,將投資新臺幣140億元,預計分別於110年及113年完成。

(三)台中電廠新設燃氣機組商轉後,台中電廠4部燃煤機組將轉為「備用」,台電公司為兼顧空污及確保電力供應穩定,已規劃在113年起台中電廠2部新燃氣機組陸續完工商轉後,台中電廠現有4部燃煤機組即會轉作備用。

(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行政院應該尊重民意,落實公投結果,重啟核電,以減少燃煤發電及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39)

沈委員就行政院應該尊重民意,落實公投結果,重啟核電,以減少燃煤發電及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公投結果充分尊重,已完成公投第16案以核養綠要求,刪除電業法第95條2025年非核期程之法制作業。

二、對於核能使用,政府歸零思考,並無預設立場,務實評估核能延役或核四重啟可行性,但客觀事實不可行,地方也不支持,重啟困難重重;說明如下:

(一)核四廠

1.現況

(1)2014年4月28日行政院宣布「核四1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四2號機全部停工」,核四廠1號機自2015年7月1日開始進入封存狀態。

(2)2016年7月29日貴院臨時會議決議:「核四封存計畫……不可再編列封存預算,105年度啟動研擬廢止核四計畫,106年度起僅以最少經費與人力保管廠區及相關設備,直至核四廢止」,台電提報「核四廠資產維護管理計畫」,核四廠自2017年1月進入資產維護管理階段。

2.核四重啟瓶頸與困難

(1)重啟瓶頸需突破(期程未知,需時N年)

A.原廠團隊已解散,談判期程不可控制:目前原廠GEH核四團隊已解散,且2015年封存後,台電公司與GEH進行商務仲裁,修約談判困難度很高。

B.設備老舊難更新:反應爐數位安全控制系統為電廠安全神經中樞,為20年前的設計,與其他核能機組不相容,且出廠已近20年,部分零件供應商已經停產、甚至破產,設備難更新,將影響反應爐控制之安全性。

C.原廠承接意願及工期經費接受度均待商榷:核四封存迄今已近4年,若需重啟,須請原廠評估是否願意承擔續建、測試、驗證跟後續的保固責任。即使原廠有意願承接,其所需工期及經費是否為國人及國會所接受,亦有待商榷。

(2)克服瓶頸(N年)後至少還要6至7年

A.預算編列與申請重啟計畫:以上三項工作無法估算完成時間,若能克服,後續才能進行預算編列及向原能會申請重啟計畫之工作(需要2年)。

B.工程施作:機組重啟前,需辦理福島安全強化工程、拆卸設備回裝並完成測試、機組熱測試等工作(需要4至5年)。

(3)需確認電廠地質條件安全無虞:本部於2013年12月提報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首度出現汽機廠區存有S斷層構造及附近海域線型構造特性。由於電廠進入封存階段,地質調查費用未獲貴院同意通過,因此該項作業暫緩辦理。未來機組若要重啟,必須先完成地質調查,確認電廠安全無虞。

(二)除核四重啟困難重重,仍需面臨核廢料無處可去的問題:

1.低階核廢料

(1)電廠低階核廢料來源,包括維護或運轉過程中被放射性物質污染的廢樹脂、濃縮廢液、防護衣物、手套、工具及廢棄的零組件、設備,或是反應爐淨化水系統所產生的殘渣等。

(2)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應於場址所在地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低放公投選務需要地方政府配合,因地方政府婉拒接受委辦,致低放選址面臨困境。

2.高階核廢料(用過燃料棒)高階核廢料處理流程:用過燃料棒從反應爐取出,送至燃料池暫存,冷卻一段時間後,一般流程是移出至乾貯設施暫存,最後再送到最終處置場存放。

3.乾貯設施未獲地方政府支持,致無法興建或啟用:

(1)核一廠乾貯設施已完工,目前尚未取得地方政府核發水保完工證明,致迄今無法啟用,故核一廠無法順利將用過燃料棒移出至乾貯設施。

(2)核二廠乾貯設施正申請興建,因地方政府未核准「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致迄今無法興建,故核二廠無法順利將用過燃料棒移出至乾貯設施。

4.最終處置場址不易選定,且面臨地方政府反對:

(1)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的選擇,要求相當嚴格,不得位於水資源保護區、火山、斷層、抬升、透水性高與人口密度高等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致使場址難尋。

(2)2018年台電公司已完成最終處置場之地質調查,潛在適合的地點均在東部及離島縣市,惟目前已有新北、宜蘭、花蓮、臺東、屏東、澎湖、金門等七縣市表態反對,使得地質鑽探工作無法執行,難以選定最終處置場址。

5.高階核廢料其他處理方式:

(1)用過燃料棒再處理法國、日本等國曾將用過燃料棒運至再處理廠萃取鈽、鈾元素後,製成MOX(Mixed Oxide Fuel)燃料供發電使用,惟再處理後仍會產生高放射性廢棄物,須經玻璃固化後乾式貯存於再處理場(約占原體積20%至25%),等待最終處置。我國如將用過燃料棒運至國外再處理,還是有核廢料須運回,仍然須面對最終處置場的問題。

(2)少數處理方式尚進行研發中國外正進行第四代核反應器(如比爾蓋茲主導的行波反應器)、加速器驅動系統(ADS)等先進核料處理技術之研發,但目前還沒有實際應用案例,現階段並不可行。

三、針對電力部門空污改善措施部分,說明如下:

(一)2025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

(二)既有燃煤機組:

1.燃煤機組除役後,改建為燃氣機組。

2.加強空污防制作為:台電公司將投入約622.29億元進行設置或更新污染防制設備,以及室外煤倉改室內煤倉等。

3.空污減量高達45%:透過燃煤機組改燃氣機組及各電廠空污改善結果,整體電力系統的空污排放總量將可由2017年約14.5萬噸降至2025年的8萬噸,約減少45%。

4.於空品不良時期配合降載:2018年台電公司共執行995次降載,整體降載減排空污量約6,000噸,減排比率約7%。

(三)空污來源眾多,採取全面防治作為才有效果:

1.我國空污來源有34%來自境外,17.8%至20.5%為工業源(含工廠及電廠),19.8%至24.4%為移動源(車輛),21.1%至28.4%為其他污染源。

2.行政院環保署已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推動方案」,全面進行空污防制工作。

3.電廠屬於工業源的一部分,在整體空污占比只有3%至6.5%,但要由電廠承擔減少空污的完全責任,不合理也不公平。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經濟部3月4日在立法院進行能源專案報告,『預估2025年平均電價漲幅將達32.9%』,籲請政府拋棄『意識形態能源政策』,重新審慎建置永續國家經濟發展,及確保民生福祉的能源結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55)

黃委員就「經濟部3月4日在立法院進行能源專案報告,『預估2025年平均電價漲幅將達32.9%』,籲請政府拋棄『意識形態能源政策』,重新審慎建置永續國家經濟發展,及確保民生福祉的能源結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公投結果充分尊重,已完成公投第16案以核養綠要求,刪除電業法第95條2025年非核期程之法制作業。

二、本部不曾表示未來電價不漲,僅提過未來電價不會大漲,經公投後重新估算未來電價,考量美中貿易戰臺商回臺用電量增加(成長率為1.86%)、減煤要求、離岸風力目標增加(由3GW增加到5.7GW)等因素,預估2025年電價漲幅每度約在0.53至0.84元間。

三、考量目前燃料成本較去年為低,電價費率審議會議決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由於燃料成本是影響電價的主要因素,依據美國能源部能源資訊署(EIA)於108年2月發布之108年Brent價格預測每桶61美元,以及麥格理銀行於108年1月21日發布108年煤價預測為每噸77美元,原油及煤炭價格預測均較台電公司提案為低(油價每桶65美元、煤價每噸85美元),長期亦為下跌趨勢,因此108年3月18日審議會議決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下次會議於9月召開,將依實際燃料成本進行檢討。

四、電價公式已設有調幅限制及電價穩定機制,可減少對企業及物價之衝擊:

(一)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民生用電330度以下不調漲。用電大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二)電價漲跌幅限制: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及物價具有僵固性,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減少其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

(三)電價穩定準備: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目前有約780億元額度,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

五、有關確保供電穩定部分,政府以備用容量率15%作為規劃,透過需求面及供給面措施確保供電穩定:

(一)需求面:

1.已重新務實檢討電力供需,並考量未來大型半導體投資案、美中貿易戰帶來臺商回流、氣候因素、車輛電動化等新增用電需求,同時以積極節能抑低需求,預估未來(2018至2025年)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為1.86%。

2.每年滾動檢討與經濟發展、氣溫變化等各項影響因素,務實掌握用電需求情勢變化,及機組興建期程之可能變動。

(二)供給面:確保火力、再生能源發電如期建置。

1.管考各項工程如期完成:建立各項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天然氣接收站及電廠興建工作的細部管考查核時程,並透過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定期處理各項遭遇問題,以求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2.備用容量率可達到15%之法定要求:2019至2025年,備用容量率均可達15%,代表將以600萬瓩的備用容量(相當於6部大型燃氣機組)來因應機組故障、排檢修需求及用電需求突然增加等供電變數。

3.備轉容量率可達到10%之標準:2019至2025年,備轉容量率均可達10%,代表每天都有約400萬瓩的發電容量(相當於4部大型燃氣機組)處於「熱機待發」的狀態,可隨時升載發電來應付上述供電變數。

六、815事件係因人為疏失造成,並非電力系統供電能力不足,若因瞬間供氣中斷使電力系統頻率驟降,仍無法避免造成之停限電問題,政府已加強檢討提出改善措施。

七、針對電力部門空污改善部分,已採取有效防治措施,說明如下:

(一)2025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

(二)既有燃煤機組:

1.燃煤機組除役後,改建為燃氣機組。

2.加強空污防制作為:台電公司將投入約622.29億元進行設置或更新污染防制設備,以及將室外煤倉改室內煤倉等。

3.空污減量高達45%:透過燃煤機組改燃氣機組及各電廠空污改善結果,整體電力系統的空污排放總量將可由2017年約14.5萬噸降至2025年的8萬噸,約減少45%。

4.於空品不良時期配合降載:2018年台電公司共執行995次降載,整體降載減排空污量約6,000噸,減排比率約7%。

(三)空污來源眾多,採取全面防治作為才有效果:

1.我國空污來源有34%來自境外,17.8%至20.5%為工業源(含工廠及電廠),19.8%至24.4%為移動源(車輛),21.1%至28.4%為其他污染源。

2.行政院環保署已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推動方案」,全面進行空污防制工作。

3.電廠屬於工業源的一部分,在整體空污占比只有3%至6.5%,但要由電廠承擔減少空污的完全責任,不合理也不公平。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56)

黃委員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臺日兩國地理位置鄰近,禍福與共,且同樣面對來自中國的安全威脅。近年中國軍機與軍艦多次繞行臺灣並進出宮古海峽,企圖突破第一島鏈防線,並持續在南海擴建島礁,佈署反艦及防空飛彈等,均已引起包括日本、美國等國家高度警戒。

二、日本政府重視日美安保體制及臺日關係,多次表示臺日兩國共享基本價值觀且互為重要夥伴及珍貴友人,並高度關切中國企圖透過軍事等壓力改變兩岸及印太區域現狀之威脅,此一立場與我國國家安保政策一致。鑒此,臺日兩國實有必要進行安全合作,以共同因應中國威脅。

三、臺日安全合作有助維護臺海及印太區域和平穩定,且符合美日及我國的共同利益。當前我國與日本雖無外交關係,惟我國每年仍透過重要智庫與日本進行1.5軌及2軌安全對話,例如「印太安全對話」(原稱「臺美日三邊安全對話研討會」)及「臺日論壇」等。

四、除傳統領域的國防、軍事、安全合作外,新時代的「安全」定義尚包含食品、能源、醫衛、環保、防災、新聞、網路安全等新領域。考量我國與日本關係之特殊性,臺日安全合作或可從「人道救援及災害防救」(HADR)、「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打擊假新聞及網路安全等領域先行展開合作,待累積合作成效後再研議逐步擴大合作範圍。

(十四)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16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099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號)

趙委員就公務人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力問題,查各機關現有員額會隨人員退離及遴補時程不斷變動,因此缺額數將隨統計時間不同而異。又各機關預算員額與現有員額存有差距空間,除因提列考試分發列管等暫時性出缺情形外,其餘主要係因應業務需要保留之彈性運用空間,避免於突發業務需要,欲調整所屬人力時,產生無人可用或為調整人力而預算員額調整頻繁情形。民國107年12月中央政府機關預算缺額4,701人,其中屬提列考試分發列管、留職停薪、已辦理遴補商調中等用人常態所致暫時性空缺計3,416人,均已配合考試期程及遴補作業等儘速補足人力,且其中經提列考試分發之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至其餘缺額1,285人,缺額率約2%,係各機關彈性用人所需保留空間,尚無大量缺額未予遴補之情事。本總處將持續控管各機關員額運用狀況,促使各機關依實際業務需要遴補人力,以確保各機關用人合理精實。

二、關於加班費問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是以,各機關就同仁加班之補償,得審酌業務需要或財務負擔能力依上開保障法規定辦理。另行政院為控管所屬各機關之加班費支出,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本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每月可支領加班費通案標準為20小時,但機關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等需求,報經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得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每人每月20小時之限制;又本支給要點前於107年4月10日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放寬加班經費限額規定及簡任以上主管人員不得支領加班費之限制,已兼顧財政負擔並賦予各機關彈性處理之空間。是以,各機關得依保障法及本支給要點規定,考量機關實需及財政狀況等因素,本於權責決定各機關之加班補償措施、加班費支給規範等事宜。

三、關於公務機關聘僱人員比例問題,查現今政府機關業務多元繁雜,諸多業務未必能由常務人員擔任,各機關按其專門性、技術性或支援性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進用聘僱人員,其工作性質與常任人員不同,係依法進用,且編列預算員額及人事費,非屬非典型人力。又部分機關因其業務特殊性或高度專業性,以現行國家考試方式較不易取才(例如飛安會辦理飛航事故調查業務,須與國外飛航安全組織協調及聯繫),或機關具有階段性任務性質等特殊考量,依機關組織法律等相關規定,得聘僱人員辦理業務(例如促轉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得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等),爰少數機關聘僱比例較高,係反映其業務特性。本(108)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編列聘用8,488人及約僱6,723人,分別占職員總數(17萬1,278人)之5%及3.9%,整體聘僱比例尚屬妥適,本總處亦將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控管各機關聘僱人員進用情形。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海南將搶先成為中國大陸第一個自貿港,政府應研提一套發展戰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5)

許委員就海南將搶先成為中國大陸第一個自貿港,政府應研提一套發展戰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目前已建置6海1空之自由貿易港區,包括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高雄港等6海港,以及桃園航空1空港之自由貿易港區,積極發展全球運籌管理模式,促進貿易自由化、國際化,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另政府近年已推動許多強化經濟自由之措施,如鬆綁427項法規,有助排除投資障礙、制定延攬外國人才專法等;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與華爾街日報共同發布「2019經濟自由度指數」(2019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我國在18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10,顯見臺灣在高度經濟自由化方面之努力已獲國際肯定。此外,政府持續優化國內投資環境,並把握臺商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回臺之契機,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本(108)年3月8日止,已有包括智邦科技、慶豐富實業、廣達電腦、南六企業、臺燿科技、巨大機械等公司通過聯合審查,合計投資374億元(包含土地購置、廠房建置及後續營運投資等),預計可創造本國就業人數約4,200人。

二、為協助企業排除投資障礙,政府已於民國106年11月提出解決企業五缺對策,並持續滾動檢討,且以企業需求為導向,設置「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

相關策略如下:

(一)產業用地: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策略,強化園區土地媒合,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以及設置在地型園區,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等措施,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699公頃產業用地。

(二)人才(工)資源:積極推動「留才、攬才、育才」相關政策措施,加速「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完成立法,以及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與「產業創新條例」有關員工獎酬股票等規定,以改善職場環境,協助廠商與學校深度交流,解決產業缺人才(工)問題。

(三)水電供應:透過「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及相關計畫,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及提升農業用水效率,增加供水彈性及韌性;另於現行能源政策下,執行「積極節能、綠電達標、火電如期、積極溝通不新增環保限制」等策略及措施,有效達成穩定供電。

三、政府致力維持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支持對等尊嚴、符合相關法規及不涉政治前提之兩岸交流,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尊嚴及臺灣民主制度,並維護民眾權益福祉。過去兩岸簽署生效21項協議,其中16項經貿協議持續有效,陸委會將協同相關機關在既有基礎上,兼顧國家總體經濟利益與市場法則,持續落實上開協議,並檢視調整兩岸經貿政策,讓兩岸產業良性競爭,互利共生。

(十六)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14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099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號)

鍾委員就國境巡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為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及人民安全福祉,針對臺海周邊動態部分,國防部均已密切有效掌握,國軍並戮力強化戰備整備工作,積極守衛臺海和平及國家安全。茲因「國防法」規定,全國武裝團體,戰時或緊急狀況均納國防部指揮管制,爰有關由海委會建置巡航隊協防臺灣海峽及周邊海域等建議,尚涉國安及國防範疇,後續海委會將與相關部會就制度面及執行面通盤評估,俾利整體政策之擬定。至海委會海巡署與內政部空勤總隊於海域治安維護方面,目前均運作順暢,並無窒礙,另該署於民國107年至116年將陸續籌建新型艦艇141艘,巡護能量可獲大幅提升。

(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14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099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7號)

吳委員就未來能源政策修改後,目前達成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未來能源政策修改後,目前達成率問題:我國能源政策以「非核、減煤、增氣、增綠」之永續願景為目標,並以務實之態度確保穩定供電,預估2025年能源配比將為燃氣50%;燃煤27%;再生能源20%;核能、水力及燃油等合計3%。目前刻正努力開發低碳燃氣發電及再生能源作為未來供電主力,希冀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燃氣機組及天然氣接收站之各項開發計畫能如期如質完成,本部亦將結合各界力量,積極落實能源配比之目標。

二、關於再生能源計算合理之躉購費率問題:

(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本部每年組成審定會,以公平、公正、透明及嚴謹程序,並基於具公信力、可佐證之成本費用資訊,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審定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二)本(108)年度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經依「行政程序法」進行草案預告及舉辦聽證會,充分蒐集各界意見及可佐證資料納入審定會討論,通盤考量國內外制度差異及我國開發環境下之合理成本後,依各項參數計算為5.5160元/度,相較107年度調降5.71%。

(三)有關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相關配套機制,本年度審定會為確保專案加速還款,提高國內金融機構授信意願,決議維持104年起之階梯式躉購費率(前高後低)方案,但為降低外界質疑開發商怠於營運之疑慮,縮小前高後低價差,由過去7:3縮小為6:4。

(四)另為鼓勵風力資源潛能最大化運用及技術進步,除年售電量參數由3,600度/瓩提高至3,750度/瓩外,並設定二階段財務支出控管機制,於年售電量達4,200度/瓩及4,500度/瓩以上時,躉購費率分別打七五折及五折,使躉購費率兼具合理誘因及財務支出控管。

(五)離岸風電躉購費率之審定作業,歷年皆經公開程序徵詢各界意見納入審定會討論,通盤考量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開發經驗差異等,以審定適用我國開發環境之合理躉購費率水準。

三、關於未來用電需求納入臺商回流與外資投資問題:

(一)我國電力需求歷史趨勢自2001年至2017年,年均成長率為2.34%,近9年(2009年至2017年)年均成長1.45%,顯示近期隨我國經濟體系發展日趨成熟及國際區域生產分工逐步成形,加上我國節能與能源效率提升之效果,整體用電量成長幅度已逐漸趨緩。

(二)考量未來大型半導體投資案、中美貿易戰帶來臺商回流及車輛電動化等新增用電需求之影響,推估自2018年至2025年電力需求年均成長1.86%。

(三)在能源轉型過程中,政府將以務實態度確保穩定供電,讓臺商與外資可以放心對臺投資。

四、關於深澳電廠用地未來建設方向與是否可改為產業區供產業設廠發展問題:

(一)深澳電廠現有廠址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用地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所有。

(二)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申請開發面積山坡地不得少於10公頃,該基地面積13.4公頃,初步評估符合「產業創新條例」報編園區規定,然尚需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核定設置。

(三)目前台電公司刻就深澳廠址研擬各種可能之利用規劃,將從供電力建設使用或其他電力事業相關用地規劃方向思考,俾使土地作最有效利用。

(十八)行政院函送陳賴委員素美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14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099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9號)

陳賴委員就中油油價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中油油價問題:

(一)中油公司之汽、柴油每週調價幅度係按指標油價,即杜拜(Dubai)和布蘭特(Brent)以70比30之比例加權平均(簡稱7D3B),以及匯率週均價變動率之80%計算,現行機制係每週反映近2週國際油價及匯率週均價之變化,然原油從採購、運輸、煉製至銷售約需2個月至3個月之時間,若當此期間國際油價大幅下跌或新臺幣快速升值,中油公司可能因買高賣低,造成虧損;反之,則有盈利。

(二)為修正前述問題,中油公司刻正研議設置油價穩定準備金(pool),擬自年度超額盈餘部分提撥一定比例作為特別盈餘公積,用以支應未來因國際油價下跌而產生之虧損,或執行油價平穩措施所需之資金來源。另為避免國際油價劇烈起伏對國內物價造成衝擊,經濟部於民國107年5月11日公布油價平穩措施,訂定95無鉛汽油每公升零售價30元、32.5元及35元等3個緩漲門檻,當95汽油零售價上漲超過各門檻之部分,由中油公司與政府分別吸收25%、50%及75%。

(三)亞鄰競爭國最低價限制:

1.現有汽、柴油浮動油價調整機制,係經濟部於96年參考專家學者之意見,訂定汽、柴油稅前批售價須為亞鄰競爭國(日、韓、星、港)最低價之管制機制,以維持國內產業競爭力及穩定國內物價。

2.前開機制實施迄今,僅有10餘週之汽、柴油調價觸抵亞鄰最低價限制,發生頻率低。近來國內汽、柴油稅前批售價雖有觸抵亞鄰最低價(韓國)限制之情事,推測主要係因亞鄰韓國國內汽、柴油市場出現異常削價競爭,爭搶其國內油品市場份額,並非常態現象,因此中油公司正密切觀察其趨勢並研判其對國內油價之影響,不會輕易刪除亞鄰競爭國最低價限制。

(四)經濟部業責成中油公司思考如何精進油價公式,惟考量修訂機制涉及消費者權益,未來需與消費者團體充分溝通後,再擇適當時機修訂實施。

二、有關自來水普及率問題:

(一)目前全國尚有約50萬住戶未接飲自來水,為加速提升自來水普及率,經濟部水利署自91年起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每年編列經費從約3億元逐年提高至約17億元,期能加速改善偏遠地區民眾之飲水品質及用水安全,惟囿於政府財政及國內水管廠施做能量,難全數改善,爰訂定審核機制加速辦理,並以延管工程成本每戶60萬元以內為改善對象,使有限經費發揮較大效益。

(二)為提高弱勢地區獲核機率,本計畫依地區性質分配經費比例並各自評比,其中普及率較低(偏遠離島地區)占35%、水庫周邊(集水區、水質水量保護區)占25%、公共利益(受污染受災區域、學校)占15%、補助地方政府(簡水改善、用戶外線)占15%及原住民族(原住民族部落)占10%。

(三)經調查許多民眾有意願但未接用自來水,主要原因係無法負擔用戶外線費。為協助解決一般住戶接水問題,將採普及率低於70%地區用戶外線20公尺以內全額補助(以往申請戶需負擔1/3),餘由申請戶負擔1/3用戶外線費,並可採最高3年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另針對中、低收入戶,用戶外線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提高民眾接管意願,以提升自來水普及率。

三、有關埤塘違法養殖輔導退場機制問題:

(一)桃園埤塘養殖案件自106年吳郭魚事件引起監察院調查糾正,認為埤塘養魚之既存事實,與「水利法」第63條之3灌溉設施範圍內禁止養殖水產物之規定不盡相符,要求農委會及相關單位需有積極作為。據此,農委會已研訂「農田水利法」草案,期在不影響灌溉功能及水質之前提下,將既存之埤塘養殖行為納入考量。

(二)針對現行桃園地區埤塘管理,農委會前與相關機關協商討論,要求農田水利會依「水利法」規定辦理,並獲以下共識:「桃園埤塘可作為天然魚介採捕,尚不能從事專業養殖,是以不得設置飼料桶及水車」。目前相關農田水利會刻依此共識原則處理,桃園農田水利會爰要求所轄埤塘承租人須於本(108)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

(三)由於「水利法」之水利用地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農委會另於本年3年15日召開「108年度農田水利會所轄埤塘管理研商會議」,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決議如下,並函請桃園市政府與陳情者加強溝通說明:

1.依水利會水質監測,目前農田水利會所轄埤塘水質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2.請埤塘承租人朝向天然魚介方式養殖。

3.儘速完成「農田水利法」草案之研議並送貴院審議。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酒駕累犯道安講習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57)

黃委員就酒駕累犯道安講習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後駕車違規行為之處罰,說明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mg/L),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如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並終身不得考領。若為駕駛營業大客車之駕駛人有上開應受吊扣駕照之情形者,則係直接處罰吊銷其駕駛執照,且4年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二)又自102年3月1日起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有2次以上酒駕累犯違規及不依告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測試者,除以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外,並即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嚴格對累犯者予以加重處罰。

(三)為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之共識與期待,配合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交通部已會同內政部配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更嚴格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限制各駕駛人,期藉由前開作為遏阻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之行為。

二、針對酒後駕車行為,應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現行公路總局所屬各監理機關係分別開設有6小時「酒駕專班」及12小時「酒駕再犯班」等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課程內容除著重酒駕生命教育、法律責任及酒精對人體健康影響之教育、酒癮預防與治療外,對於1年內2次以上酒駕違規者開設之「酒駕再犯專班」,亦另增加戒酒案例及通知至指定處所實地教育課程,包括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看守所、監獄等各區監理所(站)指定講習處所實地教育,藉由親眼見證因酒後駕車導致傷殘之當事人或家屬或受刑人之案例及現身說法,以強化講習矯正酒駕違規行為之講習效果。

三、自106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6小時之「酒駕違規班」及12小時「酒駕再犯專班」後,追蹤各年度參加「酒駕再犯班」再酒駕違規比例,106年約21.71%、107年約10.14%,對於曾經參加酒駕再犯講習者再犯情形略有減少,顯示酒駕講習係有必要且對於酒駕再犯者係有嚇阻再次僥倖違規之效果。

四、為讓酒駕違規者重新體認生命價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曾於106年開辦至臺北市政府殯儀館進行實地館內訪視;另板橋監理站於今(108)年3月7日特地將授課教室安排在告別式的禮儀廳,並佈置如告別式般的情境,由殯儀館黃館長親自導覽解說遺體入館之流程,認識待殮室、感受冰冷的移屍推車等(並未直接觀看遺體冰櫃,而有侵犯往生者隱私之情事),讓學員體認生命的可貴,期以後不再有酒駕的行為,是次酒駕再犯專班共通知到訓135人,實際到訓76人,對課程滿意者占88%,認為可減少酒駕再發生者占92%,當日館內其他喪家對於上課進行方式大致贊同,未有不良觀感。公路總局亦將併同檢討規劃讓酒駕違規者更能體會及尊重生命教育重要性之課程與實地教育處所,期望達到杜絕酒駕違規者再犯之目的。

五、公路總局將持續會同衛福部共同防制酒駕,各監理所站協助於酒駕違規及再犯專班課堂內發放「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AUDIT)」讓參加講習者填寫,配合醫療專業人士向參訓者解說酒癮戒治及轉介之具體流程,105年度成功轉介酒癮戒治者計229人、106年度211人、107年度675人。

六、近年來酒駕肇事屢屢發生憾事,且酒駕違規案件居高不下,顯見現行法令仍有須努力精進之處,交通部對於酒駕行為係採零容忍態度,任何有助於嚇阻酒駕行為之修法,當屬全力支持,針對目前大院委員提案提高酒駕罰鍰、拒絕酒測罰鍰、增訂沒入車輛、同車乘客連坐處罰、酒駕2次以上需駕駛特殊車牌及配置酒精鎖的車輛、被害人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及酒駕遭吊銷駕照重新考領時需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等相關措施,交通部將配合大院綜合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假訊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4)

許委員就假訊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言論自由,此乃民主社會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但為兼顧個人名譽、公共利益,法律尚非不得對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我國司法實務上將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

二、防制假訊息法制作為之最高指導原則,便是要降低對言論自由之負面影響,因此須在有法律問責必要性之前提下,使各法律規範之要件明確化、責任合理化。各法律主管機關有專責權限及專業能力,從事初步判斷是否為假訊息,亦有責任積極維護各法律之秩序。至假訊息是否構成違法言論、其應負之法律責任,獨立審判之法院為最後之仲裁者。

三、經盤點現行法制,共計有刑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保險法」、「銀行法」、「陸海空軍刑法」、「民用航空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傳染病防治法」、「公平交易法」等13部法律就散布不實訊息有刑事責任之規範;另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氣象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公平交易法」等6部法律就散布不實訊息有行政責任之規範。除現行法對刑事及行政責任均分別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適用外,行政院會議另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通過包括「災害防救法」等7個修正草案,納入禁止散布不實訊息之規範及罰則。

四、又,假訊息對國家及社會秩序之影響,是數位時代不可避免之重要議題,各國均予以高度關注,為避免假訊息對社會民心造成影響,政府有責任將正確之施政內容,即時、精準地提供給民眾,並應建立可信穩固之訊息源頭及傳遞通路,行政院及各部會除於官網設置澄清專區外,應就權責範圍依照發現、澄清、關注、存證、更正、查處六大原則防制假訊息散布,行政院已責請羅政務委員秉成督導、協助各部會共同研商對策。通傳會亦將積極監督廣電媒體落實事實查證原則,同時持續針對世界各國對於假訊息之作為進行觀測,並提供相關部會參考,共同防制假訊息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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