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長 林志嘉

秘書長: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7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7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0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0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2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戶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教育部函,為「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教育部函送「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教育部函送「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教育部函送「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7年補(捐)助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文化部函送該部107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月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文化部函送107年1至12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文化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類)-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107年度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文化部函送該部辦理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7年12月底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科技部函送「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油脂檢測方法-索氏萃取重量法(NIEA W505.53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油脂檢測方法-索氏萃取重量法(NIEA W505.5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鹵化氫及鹵素檢測方法-等速吸引法(NIEA A450.74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鹵化氫及鹵素檢測方法-等速吸引法(NIEA A450.73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油脂檢測方法-液相萃取重量法(NIEA W506.2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油脂檢測方法-萃取重量法(NIEA W506.2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測定方法-電極法(NIEA W424.53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測定方法-電極法(NIEA W424.52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六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6年12月29日公告之「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4年6月9日公告之「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7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勞動部函送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第4季「對國內團體捐助(含公益支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營業、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107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依據財團法人法第9條及第19條第3項第6款授權發布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財政部函,為修正「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財政部函送「10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07年度第4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僑務委員會函送「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僑務委員會函送「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僑務委員會函送「僑務文教財團法人應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財產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外交部函,為修正「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第八點及第十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密)外交部函送本(108)年我國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秘書處簽署捐贈「數位創新子基金(Digital Innovation Sub-Fund)」20萬美元之瞭解備忘錄(MOU),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107年第4季刊登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國防部函送「107年度第4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內政部函送107年度研發替代役役男人數及108年核配員額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內政部函送「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內政部函送「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內政部函送「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內政部函送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派遣安全警衛107年下半年辦理情形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7年第4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7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107年度第4季「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7年第4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及「強化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置計畫」107年度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4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交通部函送「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交通部函送「政府捐助之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107年度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07年第4季考試院暨所屬部會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考試院函,為修正「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考試院函,為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司法院函送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阿里山森林鐵路42號隧道計畫」107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限制2.5%陶斯松粉劑等十五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東港鹽埔漁港區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7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7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302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附帶決議第2項辦理事項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一○七案至第二三七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八案、第一一二案、第一一八案、第一二六案、第一三五案、第一四二案、第一四六案、第一五○案、第一五三案、第一五五案、第一五八案、第一五九案、第一七○案至第一七二案、第一七四案至第一七六案、第一七八案、第一八八案、第一九○案、第一九四案、第一九五案、第二○二案、第二二九案至第二三一案、第二三五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28項社福機構人力進用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老人福利機構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27項社福機構人力進用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藥害救濟基金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長照資源及服務量能提升計畫項下相關專業服務費用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平均繳費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7項HPV疫苗施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46項HPV疫苗施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北區老人之家整建工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醫療廢水相關處理技術研究及檢討改進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購置無形資產預算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合理環境稽查執法及策略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專業服務費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規劃企業托育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輔導企業設置幼兒園或托兒措施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四、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955申訴人數及事由相關統計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五、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少子化相關政策改進辦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7項「勞務承攬」人力運用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6項志願服務人力使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4項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1項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0項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00項台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及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部分子計畫績效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2項觀光產業數位服務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項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2項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9項檢討觀光大國行動方案多項子計畫執行率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8項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1項台灣永續觀光年計畫辦理活動目的與內容應更加清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3項觀光發展基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7項檢討廣設郵政員工招待所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4項輔導遠航改善缺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3項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02項國內外廣告及業務宣傳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1項旅遊市場結構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74項審核收費員補貼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75項檢討國道電子收費ETC契約及改善與防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01項未合法旅宿業轉型或輔導合法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9項台灣好玩卡規劃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5項主要客源市場媒體廣告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9項辦理好客民宿遴選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8項旅宿業非法家數及房間數不斷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0項辦理觀光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2項營運整體支出下降3%為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4項宣傳媒體採購策略、執行情形與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3項淨利及每股盈餘逐年遞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5項郵保付境內服務使用狀況欠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78項「國道服務區駕駛人休息室使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7項旅宿業經理人及基層從業人員教育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7項輔導非法旅宿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3項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1項營運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4項設置郵館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6項加強出國目的與實務運用結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0項臺灣好行預算執行率低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4項升息趨勢因應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2項「管理費用」項下「租金與利息」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72項加速清理通行費逾期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2項旅行業品牌化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3項電子收費相關郵寄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加強出國目的與實務運用結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8項新增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7項「通訊傳播事業投資整併對產業相關影響及監理機制之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源頭強化災損及生產整合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撙節農業作業基金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檢討招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公糧倉庫環境及管理缺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公糧倉庫管理缺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業基金─檢討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投資計畫審查與追蹤機制─提升土地廠房合理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園區投資計畫管控機制─提升土地利用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優化中小企業發展與經營環境促進計畫」輔導資源過度集中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綠色小巨人輔導計畫」協助中小企業商品規模化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原住民族產品拓銷海外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餘裕資金之配置重新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管理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管理機構服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研擬成立再生能源事業處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壓智慧型電表布建與目標相距甚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核四廠負債解決方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新興計畫補辦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畜殖事業部廢(污)水再利用檢討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針對新興計畫補辦預算事項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安管理機制落實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轉投資事業公股比率接近國營事業門檻監督管理」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降低資金籌措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管理機構服務效能提升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增設付費式手機充電站之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閒置停閉廠區及被占用土地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文化性資產與古蹟保存及多元應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業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各主要水庫清淤工作與設施建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基金補助計畫輔導與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升投資預算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升投資預算執行率及相關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提高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低落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具體落實「基金永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運作方式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運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證交所等研擬自動調降手續費用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二、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公共藝術品維修經費之相關額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三、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技政策研究智庫之建置及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四、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執行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五、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發展」月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五、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數位博物館體育文物典藏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六、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作業基金旅運費預算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避免影響國人就業與薪資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我國人才外流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結合勞政部門和經建部門建立新景氣預測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以發展產業並吸引投資」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資料開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視財經政策妥適性確實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強化國家發展計畫規劃效能及強化對外經貿在數位經濟發展領域之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輕軌運量預估及預算可行性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兼顧資訊安全之無固定辦公場所者公文電子交換可行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擬定跨域整合發展計畫重點區域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三八案至第三七八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二四○案、第二四一案、第二四七案、第二四八案、第二五一案至第二五三案、第二七○案、第二七二案、第二七九案、第二八三案、第二八七案、第三四一案及第三六九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三六案、第三四九案、第三六九案至第三七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二三八、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第一次股東董事選舉提名詳細情形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九、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業務收支比例偏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水庫清淤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一、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創生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二、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小型企業創新研發(SBIR)創業概念海選計畫精進廣宣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三、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台塑六輕園區總體檢項目加入因應沉陷之檢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四、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重新簽署或更新投資保護協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之原住民合作專章對於原住民族經濟助益:量化分析及未來展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免除訴願程序條款」檢討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通案處理期間會議紀錄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通和解案之委員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宣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觀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加強辦理研析動物用藥國際管理趨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派遣人力檢討運用方式規劃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綠能設施申設審查機制建立及漁電共生推動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違法攜帶肉製品入境之多元宣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簡化產銷履歷檢討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七)近年內部預算結構重新檢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應研謀增加海外銀行服務據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七)榮家勞務外包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二)榮家現有照護人力不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契約雇用護理人員薪資支給差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八)長照需求快速成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八)管線鋪設及天然氣費率費用優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六、國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部管制預算運用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七、國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妥適規劃國防預算比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八、國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人才培育及進(留)用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九、國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業務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跨部會補助機制及107年度計畫重新審視即時性必要性」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一、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事項(十八)通盤檢討派員出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3年文創商品開發及授權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藏品圖像管理機制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孳息減少因應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品牌授權條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相關營運措施之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配合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教育研究院人力資源運用及管控」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私立學校法』相關配套子法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四、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廣新住民多元文化政策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五、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技轉過程應訂定嚴謹內部管理規範與監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加強國家生技園區技術移轉及育成中心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加強南部院區計畫進度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加強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監督及考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檢討基金設置目的達成情形及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宜依據預算編製相關規定辦理科技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各該領域學門院士人數不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組織改造進度與相關會議階段性結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是否移交科技部竹科管理局經營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便捷智慧化服務散播數位文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將「台灣農村社會文化調查」各項地方大數據進行可視化彙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六)加強跨部會鏈結達到全球學術外交戰略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八)針對各系所資料庫建構統一收費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檢討基金設置目的達成情形及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避免學術倫理案件發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列管經費加強催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增列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危險加成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察節與消防節放假研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四、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自駕車用高精度地圖之整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五、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檢討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六、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男等待入營時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七、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替代役業務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八、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推動綠建築標章普及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警察人員過勞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推動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意願容有提升空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一、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測技術服務收入停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二、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含石綿建築物基礎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三、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老人福利機構火災頻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四、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應積極改善老人福利相關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五、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土地利用」分支計畫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六、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政治檔案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七、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殯葬管理」之「獎補助」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八、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聘任新住民擔任委員比例過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九、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及移民署通譯制度不甚完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聽證制度精進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一、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二、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加強宣導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三、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通盤檢討警察人力補齊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語流失嚴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教育推展」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客家語言少數腔調保存傳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出國計畫變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出國計畫變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九、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外客家事務推展之具體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電視收視族群年輕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講客電臺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館舍使用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延伸至新北市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分客家文化館舍參訪人次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庄暫定古蹟近來頻遭拆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六、大陸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我國人在陸相關司法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七、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業服務」之「獎補助費」經費流向未盡詳實呈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原民藥用植物研究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之預防保健與追蹤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家數設置及資源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護理之家火災安全管理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居留未滿6個月新住民孕婦之限制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三、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四、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五、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六、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七、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八、國史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出版品銷售情況不盡理想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九、銓敘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預算決議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所提決議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個人資料保護現行政策法律是否符合最新國際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修正小客車進口關稅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各部會篩選合適國有不動產作為辦公廳舍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五、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租稅協定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勞動部尋覓自有辦公廳舍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七、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禁止處分威權統治時期沒收取得之國有財產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八、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二)東部區域研究中心主動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九、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四)自籌款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五)重新檢討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中各項計畫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一、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配合護理改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二、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一)建立完整車重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三、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三十九)「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多元運作方式納入財務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四、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十四)派遣政策歸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五、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四十九)活化花蓮機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十五)補助狀況資料公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七、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職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後端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凍結1億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七○、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大社工業區降編期程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七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電子投票、不在籍投票可行性分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二、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七三、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94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七四、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對國際之關懷救助及重建」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七五、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6目第1節項下「購建駐外機構館官舍」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七六、國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軍醫官受次專科醫師訓練致服役年限延長」專案報告辦理情形,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七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2項決議()公布薪資中位數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2項決議()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三七九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三七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第4款第1項第1目新增決議()預算凍結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等12案,其中第1案及第2案,決定:「均准予備查」;第3案至第12案,決議:「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海洋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擬定海洋政策上位綱領專案報告」等6案,業經處理完竣,如處理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三八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廖記章君為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決議事項,建請修法加註限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周澤民君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中所指雜物之定義及妨礙逃生避難之認定未明確,建請研議修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沈智慧等14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八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沈智慧等11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八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八六、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參加本(第9屆第7)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

案由: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參加本(第9屆第7)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

各黨團參加本(第9屆第7)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民主進步黨黨團:

施義芳委員、陳曼麗委員、尤美女委員、吳焜裕委員。

中國國民黨黨團:

林麗蟬委員、曾銘宗委員、陳宜民委員。

時代力量黨團:

徐永明委員。

親民黨黨團:

周陳秀霞委員。

主席:現在宣讀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8年度離岸風電躉購費率之合理性」及「遵守以核養綠公投結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國科技會議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業海外風險控管、協助銀行瞭解海外國家經濟情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華航罷工事件,要求應結合工會「研議及改善管理制度,同時加強溝通與協商」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2025年電價漲幅、核電延役、核四啟封、核四資產減損認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必須尊重已通過「以核養綠」公投民意,並正視企業界對於「不缺電」及全體國人對「乾淨能源」的期盼,以及核廢料處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竹工業區內道路進行整體體檢,並規劃出整體路平專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電價議題及核廢料處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農委會以【加強農業訊息因應】為名,編列1,450萬元預算招募小編引發爭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郭委員國文,鑒於南化當地芒果農表示,芒果銷售數據好看但農民感受不到,擔心收購價格太低,本席就芒果收購價格一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郭委員國文,鑒於台紐經濟合作協議(ANZTEC)於2013年簽訂後,台灣以12年作為期程,逐步以調升進口數量、調降關稅的規劃,將紐西蘭鹿茸進口達至零關稅,此舉無疑將對我國既有的鹿茸產業,帶來嚴峻的考驗。本席就後續如何因應鹿茸進口衝擊一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郭委員國文,鑒於農民於農忙採收時期頻頻遭遇到人力匱乏的問題,儘管農委會於108年2月推出「推動改善農業缺工措施」,盤點國內外可茲投入農業生產人力,但各該措施是否已足以補全農事人力缺口,需有更為周詳的精算。本席就農業人力盤點一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林委員奕華,有鑑於現行我國公益彩券中獎免稅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然公益彩券中獎之免稅額規定係沿用40年前愛國獎券時代迄今,歷經多次通貨膨脹,參酌現今物價指數水準,二千元之免稅額實已不符合時宜,因2,001元以上扣稅,若中小獎扣掉20%,再扣掉千分之4印花稅,扣完稅後幾乎所剩無幾,然公益彩券又具有公益性質,一部分已做公益,中獎超過2千元又扣相關稅金,形同一隻牛剝兩層皮。建請財政部儘速於三個月內研議修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提高至新臺幣五千元以下免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沈委員智慧,台中市忠明高中108年3月28日驚傳腹瀉群聚感染,波及112位學生。此次學生集體食物中毒的校園危機,包括稽查、採集檢體與後續追蹤,台中市衛生局皆能有效即時處理,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殊屬不易。反觀107年4月嘉義民雄早餐店「毒蛋」引發的集體沙門氏菌中毒案件,造成一名國立大學碩士生死亡。該案衛生署疾管局在半個月後才開始調查,歷時二個半月完成的調查報告竟然稱「許多跡證均已消滅」,進而導致受害者或家屬求償無門。中央政府行政效率怠惰造成疏失,損害人民權益,由此可見一斑,相關機關應予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沈委員智慧,有鑑於衛福部管理藥物新做法,現行正面表列動物可使用的600多項人用藥品,明(109)年恐不能再用。而台灣目前審議通過600多項可用於寵物的人用藥,是依動保法下的管理辦法草案進行,採正面表列,獸醫師只能使用這些藥,以藥瓶貼上限動物用的標籤,分辨是寵物用藥。但貼標籤的方式,不夠嚴謹,也有被撕下濫用疑慮,形同人與寵物用藥不分。未來為使動物用藥更符合現實狀況所需,相關機關應參考美國等國家採負面表列方式,研擬動物用藥更為多元便利的方式,以更有利於飼主更為妥善照顧毛小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沈委員智慧,有鑑於警察業務繁雜,除了打擊犯罪、維持治安、指揮交通外,還有數不完的行政協助事項。過於繁重的行政協辦業務,不僅造成警察過勞,也排擠到警察專責的「維護治安」與「整理交通」等兩項任務。為提升警察勞動條件及值勤環境,行政院及內政部警政署應協調各機關,積極簡化警察協辦業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衛生福利部採用台灣市場相同類型的藥平均價格,強行對原廠藥大幅減價,過程並不考慮原廠藥與學名藥在藥性、副作用等可能的差異。如此低價政策將造成原廠藥逐漸退出台灣。有些民眾想自費購買,也苦於市場上根本沒藥而買不到。此舉也可能造成國內藥廠惡性競爭,進而侵害台灣人民的醫療基本人權。衛生福利部不應一味削砍藥價,而是要從公益角度出發,針對健保藥價給付、藥品管制等相關政策應進行檢討,訂立一個完善的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明(2020)年將舉行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行政院日前要求內政部修正選舉罷免法,增訂「候選人或被罷免人認為媒體刊播廣告有不實,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媒體違反法院裁定,最高則可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乙事。但是該修正草案關於「廣告」二字定義不甚明確,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及言論自由。行政院應就相關修法慎重考慮,切勿草率行事而致影響選舉人、候選人、罷免人、被罷免人之權益。政府亦不可將媒體當作執政者的選戰工具,損害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蔡政府的年金改革,將公教警消年資補償金設定限期請領,不但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也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相較於軍人年改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出現了公教警消與軍人、現職與退休人員出現不同標準。為彌補不當年改的缺失,同時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性,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銓敘部協商修法,將公教警消補償金之核發,與軍人及已退休人員一致,維持原規定發給,俾利體制完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灣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嚴重,近年來人口持續老化,生育率逐年降低,人口進入實質負成長,也因此出現國家安全問題。行政院應率同所屬各機關,積極研擬對策,除大幅獎勵生育政策、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觀念及減低家庭養育成本,更應強化國家經濟成長動能,具體達成生育率回升之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桃園市內壢火車站後站啟用後始終未建設廁所與電梯,對一般旅客、年長者、身障人士與攜幼父母等產生嚴重不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去年引發疑慮的第三世界國家貨幣貶值危機,雖然沒有擴大為連鎖性的反應,至今卻無法走出加護病房,美國等龍頭國家股市持續榮景,土耳其里拉、阿根廷披索、巴西里爾、以及南非幣卻同步走貶,讓人對於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穩定抱持高度疑慮。隨著美國聯準會暫停升息,設定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縮表操作的期限,四處尋找標的的國際熱錢沒有後顧之憂,將如蒼蠅一般緊盯第三世界國家的腐肉。而定期大選潛藏的政治衝突,正是第三世界國家金融危機最佳的引信。土耳其、阿根廷、南非今年的動向值得投資人密切關注,而總統選舉熱潮不斷升溫的台灣,在藍綠兩黨鎖定統獨議題無情廝殺的同時,同樣存在遭到國際炒手狙擊的風險,建請執政者必須及早做足預防工作,千萬不可輕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1979年美國與中國大陸建交,而與台灣斷交;並以台灣關係法做為維持美台關係的基柱。台灣關係法不但是美國確保台海和平的依據,也是維繫40年來台美經貿關係的主要基礎。美國一直是台灣主要盟友,即使雙方外交關係終止後,無論官方或是民間,台灣仍然將美國視為最重要的合作夥伴。政府也一再宣稱目前台美關係良好,經貿互動密切。特別是在美國積極防堵中國大陸勢力擴張,美中貿易戰迄今尚未停火下,更加突顯台灣經濟地位的重要性。然政府絕對不能自滿目前台美經貿關係,建請行政院未來必須跳脫固有的框架,以新的思維強化台美經貿關係。並應擴大視野,積極吸引美國企業來台,才能進一步鞏固台美經貿關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70年代中後期,貿易順差擴大,外匯存底續增,加上對新台幣升值之預期心理,導致熱錢大量流入,國內超額儲蓄亦遽增,民間資金氾濫卻欠缺適當投資管道,乃流向股市與房地產市場,泡沫經濟由是而生。然而在歷經泡沫破滅後,整體社會與經濟體系均付出極大代價,誠可謂殷鑒不遠,值得政府警惕。目前超額儲蓄率較諸當年雖尚未創新高(我國75年超額儲蓄率達20.12%),然對於相同之總體經濟失衡問題,實不容等閒輕忽,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部門重新檢討影響投資意願等之相關政策措施,以提高民間投資意願,導正總體經濟失衡現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規劃我國性別預算制度多年,目前仍處試辦階段,尚未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或相關施政資料中定期對外提出我國性別預算之編列說明,建請應及早確立實施方式並對外宣導說明,以利促進民眾了解政府推動性別平權之方向及國家財政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另行政院亦應積極檢討性別預算試辦多年仍未能正式實施之原因,並配合近年我國人口及社會變遷之需要,及早確立我國性別預算之實施方式及各部會下一階段性別平等推動計畫之具體做法及目標,確切落實我國性別主流化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推動增訂契約容量800kW以上之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旨在促使業者積極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以推廣再生能源,然現有配套措施容有不足,建請應積極審慎規劃並增加執行彈性,以避免影響目標達成及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美貿易衝突持續、英國無序脫歐機率增加,以及美國財政政策充滿不確定性,亞洲開發銀行(ADB)3日警告,亞太開發中經濟體今、明年的經濟成長,恐將進一步放緩。整體經濟成長率,預測將從2018年的5.9%放緩至5.7%,2020年更將降至5.6%。而考量到台灣的重點產業半導體業,恐將承受最大的衝擊,因而亞銀也將台灣今、明兩年的成長率,分別下修至2.2%與2%,遠不如2018年的2.6%。建請行政院應研擬相關措施以因應相關產業的衝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世貿組織(WTO)上周大幅調降2019年全球貿易成長預測,從去年底的3.7%下修到2.6%,並指出2020年一樣不看好。貿易對台灣成長至關緊要,面對如此繁雜眾多的挑戰與變數,重要性絕對不低於兩岸關係。尤其是當台灣經濟成長趨緩,國力持續衰退,當然是影響兩岸關係的國安問題。建請行政院應正視全球貿易成長失速警訊,並在降低貿易障礙與變數上有具體作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日前將今年全球貿易成長率由3.7%大幅下修至2.6%,台灣今年以來出口下滑、工業生產衰退,景氣更月月徘徊於藍燈邊緣,經濟疲困如斯,亟待內閣提振之際,行政團隊竟然只會成天圍剿高雄市長韓國瑜,誣指他人賣台,甚至還以打假新聞為名把手伸進媒體恣意戕害新聞自由。如今全球都為提振經濟而努力,台灣經濟疲困更甚於亞鄰諸國,但內閣仍把多數時間浪費在政治鬥爭、箝制新聞自由,渾然不知眼前世界經濟已風雲變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最近台美啟動「印太民主治理諮商機制」,台灣正式被納入美國制衡中國崛起的印太戰略一部分。而蔡英文總統在出訪南太平洋友邦時,也宣稱「台灣是印太地區的台灣」,益加彰顯她促成台灣在印太戰略扮演積極角色企圖。但是,當前印太已呈現多極化格局,除了日本因顧慮中國感受,已刪除原有印太戰略的敏感字眼「戰略」一詞之外,東協為力求與美中兩國保持戰略平衡,也推出自主印太構想,而印度則始終以區域經濟成長為目標,不排除與中國合作,更明確指稱印太戰略不是為了對抗哪個國家。台灣既定位為「印太地區的台灣」,卻無視於印太區域與中國政經利益緊密交織之現實,反倒積極投入美國的印太戰略,那麼未來可能面臨的風險相對難測。針對印太多極化的這一大趨勢,建請行政院應有自己的平衡戰略,以期在印太區域創造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機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少子化益趨嚴重,蔡總統已將之稱為「國安問題」。儘管蔡政府針對減緩少子化問題提出若干政策,但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出生人數創下歷年新低。年輕人不生小孩,其實牽涉許多因素,政府有必要釐定整合性的政策,讓年輕人樂於生兒育女。日本面對少子化危機,二○○七年起在內閣設立「少子化對策擔當大臣」跨部會整合各方面政策。台灣少子化的成因複雜,或可參考日本的此一經驗,以整合性政策發揮一加一大於二、二加二大於四的綜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大陸軍機殲11型戰機日前踰越中線,接近我國空域;特再提醒蔡政府勿玩火自焚,將台灣帶入戰爭邊緣。大陸軍機近20年來首度刻意飛過海峽中線,我軍方因應得宜,殊值嘉許!據國防部稱;大陸軍機刻意飛越中線並滯留這麼長的時間,是挑釁動作,用意是掌握我戰機應變處置,若是如此,本席要再請問;為何台海20年來互有默契的「海峽中線」,會在蔡政府執政後,從遠海訓練繞航頻仍到終於穿越中線?即使是當年扁政府提一邊一國主張,兩岸軍事對峙緊張,大陸軍機也未飛越中線,縱使偶爾不小心飛過中線也會即刻改正飛回,從未如此般的刻意停留這麼久。本席預料,大陸軍機以後越過海峽中線的次數會更頻繁。「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是我現行守勢作戰應有的準備,然『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為什麼馬政府八年人民安居樂業,國家欣欣向榮;蔡英文總統的「維持不變」,卻攪和的兩岸幾近劍拔弩張兵臨城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有訊息傳出美國川普政府已暫時擱置出售我方F-16V戰鬥機一案,特再警告蔡政府「親美媚日」政策的不可靠。蔡政府履任以來,不計成效的力推「新南向政策」,其所持之冠冕堂皇理由就是,西進政策不是不可以,但從國家整體安全的角度來看,不應該將雞蛋都裝在一個籃子內,此話言之成理,本席也舉雙手贊成,但問題在,蔡政府在面對國家經濟發展及大陸的政策,真的是「允執其中」嗎?再從近來美國擬軍售我F-16V戰鬥機乙案來看,充分顯示蔡政府一面倒的親美抗陸兩岸與國安路線有多麼不切實際。事實上;從美國國家利益來看,相對陸美貿易戰來說,對台軍售確實是小巫見大巫,從利害權重比較被暫擱置本來就屬正常,在商言商,並不值得大驚小怪!本席只是要再提醒蔡總統,不要因岌岌可危的政權喪失,而拿台灣人民的福祉當祭品。川普政府拿台灣當誘餌,想逼迫大陸在貿易談判上就範,蔡政府難道不知道嗎?我們樂於為美國作嫁,於旁敲鑼打鼓,請問台灣得到應有的尊敬及想要的利益了嗎?美國利用兩岸關係的見縫插針,愈來愈頻繁,蔡總統不是說自己是棋手嗎?那麼;這盤棋究竟是妳自己下成一盤爛局?還是被擺佈成如此困窘?如果一個國家的命運及發展,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任何所謂盟友為自身利益布局而改變態度,我們難道還是只能說:「都是別人的不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蔡英文總統表示,她已下令國軍對於蓄意越過中線的挑釁,未來「必須在第一時間強勢驅離」,本席對總統維護「國土主權,寸土不讓」的決心甚表稱許,但也提醒;身為國家領導人,應謹言慎行,切勿利用民眾盲從的愛國心去操弄民粹!首先;是否應先讓台灣2,300萬人民瞭解;究竟甚麼是「台海中線」?是哪條國際航空法規所律定?或是兩岸間相互簽署的哪項約定?如果根本沒有相關的約束,請問「必須在第一時間強勢驅離」的話語,是自我喊爽?還是蔡總統另有選戰權謀上的政治算計?事實上,台灣海峽大部分屬於國際空域與水域,領土12浬以外根本就不是我們的領空,再明確的說;所謂的「穿越台灣海峽」中線,事實上仍在國際空域之內,並未進入我領空,請問蔡政府要怎麼個「必須在第一時間強勢驅離」呢?「強勢」的標準是什麼?如果共機堅稱;比照美國維護航權在國際航(海)空域有「自由航行」權的說法,那我又將如何適處?是不斷加碼驅離?還是不離就攻擊?若然如此對何方反更有利?蔡總統的指令,不但不符合國家安全利益,更將造成國軍執行任務的錯亂與損耗。真是擦槍走火,非但自陷國家安全於危虞中,若訴諸國際法庭,台灣則更理虧而站不住腳,「捍衛國家主權」應該,但豈能以「愚民」甚或『唬弄』方式任言放話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106年4月底,時任教育部長潘文忠宣布紛擾許久的107課綱延後一年實施。然兩年後的現在,這一部關係著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108課綱,卻在去年(107年)11月底才剛完成課綱審議,一綱多本的教科書也還正在編撰,但教育部卻信誓旦旦表示;5月底能完成教科書公告審定,鐵了心要讓「108課綱」上路,本席質疑,在各項工作都未完全底定時,主管機關就急就章趕著上路,究竟是政治考量還是真的準備就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長胡忠一日前在出席「台灣夏季水果手搖飲料爭霸賽開跑」記者會時表示,根據監控價格,台北一公斤芭樂12.6元,產地一公斤僅9.8元,價格偏低,過去芭樂產銷失衡時,高雄就可自行解決,但中央今年首度投入420萬元經費,媒合加工廠及協助促銷、國軍供餐等,希望維持價格,芭樂品質雖比去年差,但口感、營養等沒變,產量與去年差不多,呼籲民眾多多購買,高雄市長韓國瑜應該大力推銷芭樂等語,然而農委會掌管國內農業大政方針,積極介入農產品滯銷問題協助拓展通路本即是職責所在,農糧署署長針對彰化芭樂滯銷卻要高雄市長負責,若不是思考邏輯有問題,就是為了政治考量刻意給韓國瑜市長穿小鞋,從中央機關的角度言,極為不妥!本席認為既然農委會認為農產品外銷需要韓國瑜市長協處,那是否請農委會透過正式管道向韓市長請求協助,而不應該如此揶揄式的放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鑒於吸食強力膠造成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不只有街友吸食強力膠攻擊路人、亦有人吸食強力膠後縱火引發火災,甚至曾發生年僅10歲兒童吸食強力膠的誇張案例,強力膠價格便宜,取得管道容易,影響卻不亞於其他毒品,蔡政府應有強力有效的反制作為,以杜絕強力膠對社會治安造成的威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2案。先進行第一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一: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變更議程,僅限列案順序如下表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9-7-9 討

 

議案名稱

1

(1)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4案。

 

(2)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3)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12)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1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等案。

7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院會剛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為本次會議僅列討論事項共10案。

現在繼續處理黨團變更議程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進行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二: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擬請院會由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8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進行第一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一: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9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人沒有拿到表決卡?好,現在處理本案。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4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1時01分0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4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二: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9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4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1時03分1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4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三: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9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3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蕭委員美琴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1時05分1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3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四: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9次院會,擬請將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7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7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1時07分3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7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73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沈智慧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曾銘宗  柯呈枋  蔣萬安  馬文君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五: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9次院會,擬請將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78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7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1時09分3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74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沈智慧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六: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9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54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1時11分5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4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七: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9次院會,擬請將徐永明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76人,贊成者26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1時13分5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26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林為洲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顏寬恒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八: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9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黃委員昭順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立場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77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1時15分5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7  贊成人數:27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林為洲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鄭運鵬  柯建銘(代)  管碧玲(代)

賴瑞隆  蘇震清  柯志恩  吳志揚(代)

江啟臣(代)  陳宜民(代)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依序非保留條文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條文均暫保留,現在先處理非保留條文,宣讀第一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二讀)

第 一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三條保留。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為推廣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考量我國氣候環境、用電需求特性與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其他因素。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網、躉購之規定。

前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能源類別、裝置容量、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得依前項辦法設置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且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孔文吉等提案第四條之一保留。

委員孔文吉等提案第四條之二保留。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七十一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規定之限制。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相關規定。

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陳曼麗等19人提案第五條之一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訂定未來二年及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二千七百萬瓩以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前項計畫與目標,協助評估區域內相關再生能源之開發潛力。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檢討第一項再生能源類別。

再生能源熱利用推廣目標及期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其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六條之一併入第六條條文,本條不予採納。

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六條之一併入第十五條條文,本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收取方式、流程、期限、一定費率、一定裝置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二、再生能源之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立認證機構。

三、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

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辦理。

公用售電業依第二項第一款繳交基金之費用,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費率之計算公式。

主席: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七條之一不予採納。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電力網互聯時,輸配電業應依電業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其併網技術規範,由輸配電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依前項規定互聯時,在既有線路外,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得由輸配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分攤;其分攤方式,由輸配電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團體組成審議會,審定成本分攤方式。

再生能源發電業與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未達二千瓩者,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互聯;其共同設置之相關權利義務,應由設置者協議之,如有爭議,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電力網連接之線路,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自行興建及維護;必要時,與其發電設備併網之輸配電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負擔。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孔文吉等所提修正動議第八條之一不予採納。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綜合考量加權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

公用售電業依前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應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與公用售電業簽訂契約者,其設備生產之電能,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躉購費率躉售。

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者,其設備生產再生能源電能之費率,仍依原訂費率躉購。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迴避成本或第一項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一、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運轉且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二、運轉超過二十年。

三、於全國再生能源發電總裝置容量達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推廣目標總量後設置。

前項迴避成本,由公用售電業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主席: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輸配電業依第八條第二項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及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六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十條刪除。

宣讀第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十一條  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

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

前二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

主席:第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孔文吉等修正動議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一、太陽能熱能利用。

二、生質能燃料。

三、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

前項熱利用,其替代石油能源部分所需補助經費,得由石油管理法中所定石油基金支應。

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之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之獎勵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支應;其獎勵資格、條件及補助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承租所需公有土地之期間及程序,不得低於電業執照之有效期間,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森林法、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有關承租期間及程序之限制。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協商條文。

第十五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之土地使用或取得,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收益,得提撥一定比率回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範圍、一定比率、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於海岸地區範圍者,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準用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用地所必要,租用國有或公有林地時,準用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用地,設置於漁港區域者,準用漁港法第十四條有關漁港一般設施之規定。

燃燒型生質能電廠之設置,應限制於工業區內。但沼氣發電,不在此限。

主席:第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其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

公司法人進口前項規定之器材,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其用途屬實,其進口關稅得提供適當擔保於完工之日起,一年後分期繳納。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其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

前三項免徵關稅或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由財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有關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自然人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品項範圍及遵行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協商條文。

第十七條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前項關於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設備容量、高度或面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運轉資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售電業及輸配電業依第七條第六項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者,應將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躉購再生能源電量、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及加強電力網之成本之相關資料,依前項規定方式編具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售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三項查核方式及報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間因本條例所生之爭議,於任一方提起訴訟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他方不得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為前項之調解。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之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不成立者,循仲裁或訴訟程序處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調解之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孔文吉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交基金。

二、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設備所產生之電能。

主席:第二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七條及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刪除,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非保留條文均已處理完畢,現在繼續處理保留條文。每一保留條文處理前,由各黨團各推派代表1至2人發言,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進行,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第三條,宣讀審查會保留甲、乙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甲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五、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六、小水力發電:指利用圳路或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發電系統。

七、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

八、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之裝置。

九、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

十、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除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外,申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

十一、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

十二、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

前項第五款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乙案:(委員孔文吉所提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發電:指直接利用地熱田產出之熱蒸汽推動汽輪機發電,或利用地熱田產生之熱水加溫工作流體使其蒸發為氣體後,以之推動氣渦輪機之發電方式。

四、太陽光電發電: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圳路或其他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發電方式。

八、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做為能源用途者。

九、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之裝置。

十、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

十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申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

十二、迴避成本:指公用售電業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

十三、競標:指以第九條公告之躉購費率為基準,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不歧視之競價程序,取得適用本條例併聯及躉購資格。

十四、遴選:指以第九條公告之躉購費率為基準,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不歧視之評選程序,取得適用本條例併聯及躉購資格之非競價程序。

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發電:指直接利用地熱區產出之熱蒸汽推動汽輪機發電,或利用地熱田產生之熱水加溫工作流體使其蒸發為氣體後,以之推動氣渦輪機之發電方式。

四、太陽光電發電: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五、風力發電:指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圳路或其他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發電方式。

八、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做為能源用途者。

九、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之裝置。

十、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

十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申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

十二、迴避成本:指公用售電業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

十三、競標:指以第九條公告之躉購費率為基準,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不歧視之競價程序,取得適用本條例併聯及躉購資格。

十四、遴選:指以第九條公告之躉購費率為基準,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不歧視之評選程序,取得適用本條例併聯及躉購資格之非競價程序。

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圳路或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發電系統。

八、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

九、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之裝置。

十、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

十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除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外,申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

十二、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

十三、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

十四、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

前項第六款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1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本席提出修正動議,增訂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有關競標跟遴選的定義。本席在審查這個條例時主張應該將競標跟遴選制度入法,以確保再生能源躉購制度和躉購費率能夠達到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做好為人民看緊荷包的目的。但是以目前能源局的作法,在推動離岸風力發電方面過於倉促草率,荒腔走版漏洞百出,連制度都還沒有訂好,遊戲規則也還沒有訂好,就已經倉促推動離岸風電,真的可以說是毫無章法,有圖利廠商之嫌。

以目前能源局的作法,產生離岸風電的遴選每一度電是5.8元,但是競標機制每一度電2.3元,這個都是能源局決定的,國會無從監督,以致造成躉購費率不公開、不公平,電價也大幅上漲,債留子孫9,100億元,政府強辯費率較高,主要是為了推動國產化及國內基礎設施欠缺之故,真是如此嗎?蔡政府因為急於廢核,以天價招商,在2025年裝設5.5GW離岸風電,造成全民9,100億元的損失。台灣傻傻的以兩倍的國際市場的價格購電,成為國際笑柄,9,100億元不是一筆小錢的,這些都是人民的血汗錢,因此經濟部在離岸風電上是否有嚴重圖利浪費公帑之嫌?

國民黨黨團則在去年7月的時候,要求監察院調查彈劾。監察院公布的調查結果是經濟部的併網容量分配法制作業不夠周延,且躉購費率過高,裝置容量又在短期內暴增,潛藏國產化及金融風險,要求經濟部必須要檢討,經濟部為了實踐蔡總統綠色的能源政策全力推動離岸風電發展,今年公布躉購費率每度5.8498元、固定20年,雖具有引資的效果,但是多數採遴選、少數採競價,競價價格每度只有2.5元,低於前述躉購費率3.3元,大幅增加長達20年躉購期間的購電支出。

所以,本席為了確保再生能源發展,維護公平、公正、公開、不歧視的競標和遴選程序,幫人民看緊荷包,請大家支持將競標和遴選入法,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1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這是一個能源政策上的最重要法案,能源政策牽涉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尤其是解決空污問題。這個法主要是讓能源分散,這是一個國安問題,另外就是推動非核家園,2025年能源占比中再生能源為20%,以此為總目標。

我們回顧再生能源條例在立法院審議的情形,在2009年7月8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立法院通過,那是一個跨時代的開始。2009年7月8日是馬英九執政的時候,所以朝野都有一個共同目標─如何發展再生能源條例。接下來,2017年時電業自由化,電業法的修正是整部翻新,讓電業能夠自由化。在去(2018)年時,民進黨政府再度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總共修正了23條,歷經3次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再經過朝野協商。蘇院長很認真主持朝野協商,每次會議都長達3小時以上,朝野協商總共有2次。

今天面對表決時刻,此時此刻,本席要告訴各位,再生能源發展是大家要共同發展的,再生能源政策應該是朝野皆無意見,為什麼呢?因為這23條條文,第一,如何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我們理當要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政府一定要設立目標、期程、追蹤、管考,整個政府大力投入而且壓得很緊,把時間全部拉出來,這是第一個重點。

其次,費率下限取消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會,其中很重要的將是二萬瓩小水力發電納入再生能源,這是過去所沒有的。另外,把二千瓩的公民電廠、私人企業電廠、合作社都納入,二千瓩是分流分級管理,由地方政府就可以處理,所以能使再生能源多樣化發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當然,其中也有配合電業法的修正,可以直供、轉供,再生能源可以直接賣,另外也可以設立變電站。此外,最重要的就是加強企業責任,要求企業購買再生能源,不然就是購買憑證或是繳交代金。以上就是本條例的立法目的。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1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大家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我們都知道再生能源是老天爺給我們的能源,包括陽光、風力、水力,還有現在我們特別注意到的海洋能、地熱及生質能。大家很擔心廚餘如何處理,其實廚餘就可以用做生質能,所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一個非常好的條例。

在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再生能源有很多優點,它可以讓我們的國家擁有自己的能源。臺灣過去的能源進口比率是97%,如果現在再生能源發展能達到20%,我們的進口能源比率就只剩下80%,所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例,可以帶動國內廠商,讓我們的技術和能力皆能升級。在這個部分,我們過去的努力可能還不夠,現在有了法源基礎以後,我相信未來的發展就能更加順利。

這個法案裡設立了發展基金,不是做再生能源的售電業者必須繳交一定費率的基金,未來很多單位在這個部分就會有更多外來基金,幫助再生能源的發展。另外,對於政府單位、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如果建築物要興建、改建或修建,我們要求按照他的空間,希望他能優先裝置再生能源。所以,我們看到的所有事,都是大家希望讓我們的國家發展越來越好。

另外,本席在此也要特別強調,再生能源費率審議的躉購費率,我們對於原住民的部分做了加權,在這個法案裡考量了都市地區及原住民地區的不同,都市地區的躉購費率沒有加權,但是原住民地區的有加權,因此對於偏鄉而言就有很多機會能發展再生能源,讓大家都能在這件事裡受益。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保留甲、乙案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1時58分50秒

表決議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2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下午12時00分20秒

表決議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保留條文,委員孔文吉第四條之一,請宣讀委員孔文吉第四條之一條文及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委員孔文吉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條之一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推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類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施行遴選制度:

一、申請設置量將致電力系統難以負荷。

二、輸配電預期可供併網容量低於申請設置量所需容量或無法如期擴充時。

三、本土在地產業發展之需求。

中央主管機關實施特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遴選機制前,應舉行聽證,並提供具體事證與理由與說明評估替代方案之可行性。

第一項遴選制度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申請資格、遴選程序、遴選委員會之組成、雙務行政契約之格式與內容及相關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遴選所需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契約及行政契約,應考量下列項目,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辦理聽證會後,會商金融監理主管機關定之:

一、相關契約條款,應參考世界主要國家之經驗,並評估對融資與投資安定性之影響。

二、保證金應以裝置容量每瓩新臺幣五千元。

三、政府應致力行使公權力排除不合理抗爭及阻礙合法開發之行為,及未盡義務時之補償。

四、若契約中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如期完工之要求,則應一併納入提供足夠併網容量,如期併網之保障及未如期併網之損害賠償等有助於確保締約雙方權益平衡之措施。業者若如期完工,並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順利併聯躉售時,躉售義務者應補償原預定發電量之金額,直到併聯為止。

五、不可抗力事由之訂定,應平衡考量各方之風險。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條之一:不予通過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首先,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2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誠如剛才柯總召提到的,再生能源非常重要,我想這無庸置疑,就因為它非常重要,所以我們在每個條文、每個字詞上都希望給予更精準的定義及法源依據。

關於第四條之一係配合第三條之修正而明定再生能源發展遇到什麼情況時可採用遴選,及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子法。我們之所以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有關競標的條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因應經濟部提出離岸風電的遴選制度及競標制度,給予其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當然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剛開始因為開出離岸風電過高的躉購費率,引發很多外國廠商來臺搶灘,導致容量超過原先預期。蔡政府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完全推翻原本的躉購制度,而端出遴選制度,希望藉此疏通超額的申請開發商,結果出現每度5.8元躉購費率這樣的目標。其次,又改採國際行之有年的競標制度,平均售價低於2.5元,這種先遴選、後競標的方式造成很大的紛亂。為了解決這樣的紛亂,現在針對經濟部端出的遴選制度及競標制度,我們提案增訂給予其法制化,賦予法源依據。請問這樣有錯嗎?而且目前許多國家,如荷蘭、德國及日本等國皆訂定離岸風電專法處理離岸風電相關問題。今天經濟部自創先遴選、後競標的做法,若能在再生能源條例中明定,既有法源依據,又能為經濟部的做法予以解套,這樣到底有什麼不可以?

我們都很清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參考德國的EEG,而德國EEG競標的規定就用了11條法規;日本於2016年也提出再生能源特別修正條文,當中也導入競標制度等等,這些都非常清楚納入法律中,所以我們認為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就是將遴選及競標制度明定於法律條文中,這是我們堅持的主張。而且另一個將遴選制度法制化的原因是,因為在之前的過程並沒有讓民眾充分表達意見,相關程序亦未遵守民主法治要求,所以我們對於離岸風電種種法條存有疑慮。

我們再次強調,涉及全民未來可能有更多的離岸風電遴選及競標制度,無論在程序及實質上都應該有法律依據,此為本黨強力要求的部分,而且這才是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最公平、最負責任的做法。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2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條之一是新增的規定,係為了配合第三條之修正,也就是明定再生能源發展遇到什麼樣的情況時可以採用遴選。

民國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遵循德國再生能源法之饋網電價制度設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均適用本條例併聯與躉購之規定。本席衡酌我國發展再生能源上諸多考量,尤其擔心電價上漲對產業之衝擊、整體的能源政策、電網之建置、儲能設施容量、發展在地供應鏈等總總因素,而增訂本條第一項之遴選制度,期許未來在各地能因地制宜。當然遴選制度的啟動將對既有業者之投資安定性造成重大疑慮或衝擊,因此,此機制之建立目的是讓我國再生能源產業確實符合各地之實際需要。

同時也增訂聽證程序,並提供具體事證、理由與說明評估替代方案之可行性。其實遴選是最後手段,本席提案增訂條文中也法定要求主管機關應審慎為之,透過修法之法律具體授權,針對遴選制度涉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申請資格、遴選程序、遴選委員會組成等相關事項應確實做到信賴保護、法律明確性之立法原則,保障再生能源業者投入之安定性,並遵守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行政法之規範。

同時,為了兼顧業者及政府負責躉購電業間之相關企業權益,參酌德國離岸風電專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保證金規定,政府應規範行政契約或相關契約應注意事項,辦理聽證會後,應會商金融管理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契約條款,應參考世界主要國家之經驗,並評估對融資與投資安定性之影響。所以政府應該致力行使公權力排除不合理抗爭及阻礙合法開發之行為,及未盡義務時之補償。這個裡面都有規定,敬請各位支持。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修正動議、委員孔文吉所提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四條之一:不予採納。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做以下宣告:第四條之一,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下午12時11分42秒

表決議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四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保留條文,委員孔文吉第四條之二,請宣讀委員孔文吉第四條之二及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委員孔文吉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條之二  因科技發展與期初設置成本因素且原公告費率高於市場價格,致申請設置量超過原設定之推廣目標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類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實施競標制度。

前項競標制度,準用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條之二:不予通過。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2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條之二是有關購電競標價格的條件與制度,希望納入法規讓國會能夠進一步監督,請各位委員支持。

目前離岸遴選的價格發現有幾個重大的問題,第一、遴選價格太高,107年度價格每度高達5.8元,108年也高達5.5元,比較國際高達一倍以上,顯示5.8元的價格高得非常離譜。第二、政府以較高價格躉購的重要理由,是希望達到帶動本土產業的發展,但是依照經濟部的評估,到2025年每年當年度本土產業的產值只有1,218億元,與政府多付出9,100億元的比較,不符合比例原則,成本效益太低。第三、離岸風電的開發為何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委託外國廠商來主導開發?離岸風電是我國天然資源,就像我國的天然礦產一樣,其他國家如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均由國產廠商來主導,蔡政府卻將離岸風電開發的主導權交由國外的廠商,上兆元的利益交由外國廠商宰制。最後一點,這些外國的開發廠商在國內幾乎以無追索權的專案融資方式,在台融資金額高達8,000億元以上,期間是7年到15年之間,借款合約沒有完工的保證,開發廠商還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到時候這些風險全部由銀行來負擔,因此本席要求未來離岸風電的融資不能單純採專案融資,應要求部分擔保以降低銀行風險。基於以上理由,我們要求不管是遴選或競標,必須全部入法,落實國會監督,讓不管是遴選也好,或者是競標也好,相關制度都能更為公開透明,降低購買離岸風電的相關價格,確保國人用電的基本權益。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12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感謝蘇嘉全院長這次辛苦協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正,如果等一下三讀通過,臺灣在2025年之前就可以讓政府跟經濟部好好地發展再生能源,不僅能夠於法有據,而且有一套統一的標準制度,可以在2025年之前達到20%再生能源總發電量。

我相信一套標準而且完整的制度才可以讓我們從中央到地方、從大型到小型、從夏季到冬季、從尖峰到離峰,所有再生能源都可以完善地在臺灣裡面慢慢做到。

在這一點上面我必須要講,蔡英文總統、民進黨執政之後,從2016年開始致力發展太陽能和再生能源以及離岸風電,尤其是離岸風電,剛才很多在野黨委員有提到,一開始要發展離岸風電的時候,在野黨的委員和外界提出很多謬論,說臺灣沒有風;等到我們的競標和遴選制度有很多國際跟國內廠商加入之後,他們就開始說價格太高;等到經濟部每一年公布調降躉售價格之後,他們又說價格太低,沒有廠商願意加入。所以大家可以看得出來,過去對於再生能源,尤其是離岸風電,有很多謬論在阻止我們發展,這些都必須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裡面一併處理。

如果大家去看蘇院長召集協商之前的發言紀錄或者是被協商過的條文,就知道並不是如剛才部分委員所發言的樣子,裡面有把躉售價格保證提高的機制,也有保證核電加入、延長10年的機制,對於各種版本在裡面造成很多誤解,我相信是我們立法院不願意見到的。所以這次協商的結論有了統一的標準、有了統一的目標─2025年前可以達成20%的再生能源發展,我相信這才是國內業者、國際業者,以及國人希望看到的。

我們希望剛剛陳曼麗委員所說的,地球給我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沒有污染的再生能源,可以在有一套標準的制度裡面,以合理的價格讓臺灣的產業能夠發展起來,讓我們的尖、離峰可以得到分配,讓我們的冬季跟夏季在空氣污染上面可以處理,我相信這才是這次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要達到的目標。因此,很感謝我們在野黨的委員們也可以理解這套制度的重要性,也希望未來臺灣再生能源發展跟離岸風電的發展不要再有謬論出現,可以用最低的價格,達到臺灣再生能源的配比,而且也不會有廠商的困擾。感謝大家。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2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也是配合第三條的修正,就是依照什麼情況可以採用競標。

針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所定的期初設置成本,雖然有考量到相關成本將隨科技日漸發展與成熟而逐步調降,但是因為費率的檢討訂定與實際開發設置時程存有時間上的落差,所以,為了兼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的投資報酬率和電價穩定,避免有國外業者或開發商進行套利等投機之情事發生,本席的版本在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可以採行競標制度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能源局應該訂定相關的競標配套辦法,敬請大家支持。

另外,本席也要再次強調,在這個條例裡面,原住民地區不能自外於再生能源的發展,除了請經濟部能源局繼續於今年推動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發展計畫,給予全國55個原住民鄉鎮公所兩個階段的補助之外,本條例第九條也規定,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須考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及偏遠地區等因素;其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該綜合考量加權躉購費率,這個部分已經在黨團協商的時候通過了。其次,關於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的發展,第十一條也規定,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的公營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示範的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應該給予相關的獎勵。最重要的是,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者,應該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這個也已經納入了。

以上都是這個條例有納入原住民族地區特色、條件及自主精神的規定,這些條文關係到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的發展,本席在此要感謝朝野黨團各位委員的支持。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修正動議、委員孔文吉所提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四條之二:不予採納。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作以下宣告:第四條之二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下午12時23分28秒

表決議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四條之二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一)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技術已臻成熟,成本越來越低,以每月用電500度以上之用電戶為例,其電價級距,裝設再生能源自用所節省之用電量與電費,已超過裝設再生能源之成本。未來應大力推動家戶裝設自用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減少國家尖峰電力負載。鑑於台灣目前大多數家庭仍裝設老舊電表,若裝設綠能自用,會發生電表逆轉問題,讓許多綠能自用失去裝置意願,經濟部應責成台灣電力公司,針對自用型再生能源裝置戶,主動協助更換老舊電表,解決電表逆轉問題,促進民間社會參與能源轉型工作。

(二)為解決能源貧窮及盱衡原住民族地區地理差異性,並鼓勵再生能源之多元發展面向,爰應列入明確規範「再生能源基金之用途,如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設立基金之專門管理小組或委員會」,俾利符合我國整體之再生能源發展,消弭台灣原住民族地區之能源資源投入及分配落差並祈維護能源正義。

(三)為充分發揮備查之效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在逐年檢討及訂定未來二年再生能源推廣總裝置容量目標及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時,應按「獎勵措施」、「具體規劃」、「協調相關部會」等三大事項,就前期之推動成效、面臨之障礙、解決之對策與建議提出報告。

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第七條附帶決議: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再生能源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再生能源發展。另為明確再生能源繳交基金之費用,台電公司應於電力帳單標示再生能源附加費用。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陳委員曼麗發言,發言時間為2分鐘。

陳委員曼麗:(12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謝謝院長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過程中盡了很大的心力,我們都知道再生能源是世界的趨勢,全世界投資再生能源的資金,和化學能源相比起來,其實再生能源投資的資金大概是它們的兩倍,所以我們發展再生能源不僅可以帶來台灣乾淨的電力,也可以創造新的經濟發展機會。

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部分,我們看到有三大重點,第一個,增進能源多元化目標,改善台灣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帶動台灣相關產業發展,這些都是大家非常期待的。

第二個,強化推動偏遠地區原住民部落的公民電廠,讓我們人民同時是能源生產者也是消費者,再生能源的利益會回饋到人民身上,這樣人民就會支持再生能源轉型政策。這次修法特別將再生能源的部分,把在偏遠地區和公民部落發展的補助都放進來,這是非常有意義的。

第三個,用電大戶使用一定比例再生能源,像世界上Apple、Sony、Google這些大廠正在響應再生能源百分百的行動,台灣廠商未來會參與到這些大廠的供應鏈,勢必我們也要使用再生能源。這次修法要求用電大戶使用一定比例再生能源,不僅可以增加台灣廠商的國際競爭力,也可以活絡再生能源市場,這都是創造多贏。

這幾年我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一起合作,協助偏遠地區發展再生能源,我們大家非常高興能夠通過這個法案,非常感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2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次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時代力量黨團於委員會審議、黨團協商各階段時,針對各版本不足之處,均提出各條修正動議,每一條修正包含了偏鄉、原鄉地區再生能源獎勵機制的建立,在原住民族躉購費率的加權、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落實以及儲能設備的納入,每一條的修正都是時代力量黨團及本席積極爭取而來。

長期以來,能源資源分配不均,造成台灣能源不正義,更是不可忽視的現象,很難想像,在二十一世紀、號稱已開發國家的台灣,許多原鄉、偏鄉地區仍面臨沒電可用、電力不穩的狀況,政府與台電不給部落穩定的電力,還把高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水力發電廠的山林破壞,統統鎖定在原住民族地區,能源正義在台灣只是空談、只是口號!我們不能忘記在我們使用方便、穩定的電力同時,其實都是在壓迫、犧牲原住民族而來。

本席率先在國會提出能源正義的主張,是為了匡正長久以來能源分配不均、偏鄉、原鄉地區能源貧窮的問題,並實現台灣成為非核家園、無空污家園的願景,再生能源需要、也必須全國各地遍地開花,特別是在偏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必須要先行,除了自然資源豐富,政策上也適合發展綠能產業,協助偏遠地區經濟轉型,最重要的是真正實現能源正義,今年部落及原鄉已經有40個案子,綠能發電計畫正在推動,但這只是開端,本席期待能源轉型在本條例通過後可以成為全民運動,並取藉於國際成功經驗、鼓勵民間發展,參與建立風力電廠,由下而上促進偏遠地區能源正義以及電業自由化的目標。

安全、永續、可負擔的再生能源才是台灣未來能源發展之道,天祐台灣、天祐綠能、天祐原鄉!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志偉發言。

何委員志偉:(12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這邊表達對國民黨、民進黨及各個黨派共同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但是我也必須對行政部門再一次呼籲,對於綠電、再生能源政策務必要能夠有一個長期並且穩定的發展趨勢以及持續的執行方針。

以離岸風力為例,總共分為三階段,2018到2025是第二階段、2026到2030是第三階段。從現在開始,2018到2025我們的離岸風力預計會發電5.5GW。2026到2030是第三階段,也會發電發到5.5 GW。在未來的時間我們會面臨到非常多挑戰,這些挑戰包含民眾認知綠能投資是不 是一種浪費。

本席在這邊必須跟所有成員報告,以離岸風力為例,這些風場的興建,還有興建當中所產生各式各樣的風險,完全是由外商、外資及開發商來承擔,台灣人民及政府只需要去享受使用我們躉購的電力。

另外,我們討論離岸風力,如果說第二階段到第三階段可以成功的話,將會有10 GW,將近3到4個核四電廠的發電量。最後,也要懇請經濟部對於綠電自由交易發展條例務必要謹慎、務實。本席再一次表達感謝,也期待我們綠能的決心,為台灣的未來好好地做下去,謝謝。

主席:謝謝何委員。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4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另外,請各黨團幹部於4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議場三樓,進行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