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3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3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8年度離岸風電躉購費率之合理性」及「遵守以核養綠公投結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1)

對許委員淑華書面專案質詢之答復許委員就「108年度離岸風電躉購費率之合理性」及「遵守以核養綠公投結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08年度離岸風電躉購費率之合理性:

(一)本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每年組成審定會,以公平、公正、透明及嚴謹程序,並基於具公信力、可佐證之成本費用資訊,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審定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二)108年度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經依「行政程序法」進行草案預告及舉辦聽證會,充分蒐集各界意見及可佐證資料納入審定會討論,通盤考量國內外制度差異及我國開發環境下之合理成本後,依各項參數計算為每度5.5160元,相較107年度已調降5.71%,降幅為歷年之最。至每度5.1060元僅為預告草案,非正式公告價格,爰並無所謂順應風電開發商要求之情事。

(三)有關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相關配套機制,108年度審定會為確保專案加速還款,提高國內金融機構授信意願,決議維持104年起之階梯式躉購費率(前高後低)方案,但為降低外界質疑開發商怠於營運之疑慮,縮小前高後低價差,由過去7:3縮小為6:4(前10年每度6.2795元;後10年每度4.1422元)。

(四)為鼓勵風資源潛能最大化運用及兼顧鼓勵技術進步,除年售電量參數由每度3,600瓩提高至每度3,750瓩外,並設定二階段財務支出控管機制,於年售電量達每度4,200瓩及每度4,500瓩以上時,躉購費率分別打75折及5折,使躉購費率兼具合理誘因及財務支出控管。

(五)針對「離岸風電鉅額利益輸送給開發商、遴選競價之價差造成支出增加」之說明:

1.離岸風電資本支出係由開發業者自行投資,政府不直接進行設備投資或是案場開發,因此並無「政府投入要全民買單」等情事。

2.我國離岸風電原採躉購制,107年改採躉購競價併行制,之間價差係本部主動作為替全民省下新臺幣4千億元購電支出,並非造成損失。

3.基於前期躉購制度之執行,完善我國開發環境、基礎建設及產業成熟等效果下,才有後期競標市場之價格降價空間。

二、政府已因應公投結果,並務實評估核一、二、三廠延役及核四重啟之可行性:

(一)核一1號機已進入除役階段、2號機於今(108)年7月執照就到期,延役申請不及;核二、核三機組延役面臨四大困難,包含核二延役申請已超過期限(法定應於執照終止前三年提出申請,1、2號機執照分別於110年12月、112年3月到期)、地方政府反對、核廢料無處去,用過核燃料無法移出以填換新燃料、若地方政府及民意有反對意見,則國會難以支持延役預算等。

(二)核四廠重啟困難盤點:

1.重啟瓶頸需突破(期程未知,需時多年):

(1)原廠團隊已解散,談判期程不可控:目前原廠GEH核四團隊已解散,且104年封存後,台電公司與GEH進行商務仲裁,修約談判困難度很高。

(2)設備老舊難更新:核四廠反應爐數位安全控制系統為電廠安全神經中樞,為20年前的設計,與其他核能機組不相容,且出廠已近20年,部分供應商已經停產、甚至破產,設備難更新,並將影響反應爐控制之安全性。

(3)原廠承接意願及工期經費接受度均待商榷:核四封存迄今已近4年,若需重啟,須請原廠評估是否願意承擔續建、測試、驗證跟後續的保固責任。即使原廠有意願承接,其所需工期及經費是否為國人及國會所接受,亦有待商榷。

2.克服瓶頸後至少還需6至7年:

(1)預算編列與申請重啟計畫:以上3項工作無法估算完成時間,若能克服,後續才能進行預算編列及向原能會申請重啟計畫之工作(需要2年)。

(2)工程施作:機組重啟前,需辦理福島安全強化工程、拆卸設備回裝並完成測試、機組熱測試等工作(需要4至5年)。

(3)需確認電廠地質條件安全無虞:本部於102年12月提報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首度出現汽機廠區存有S斷層構造及附近海域線型構造特性。由於電廠進入封存階段,地質調查費用未獲貴院同意通過,因此該項作業暫緩辦理。未來機組若要重啟,必須先完成地質調查,確認電廠安全無虞。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國科技會議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2)

許委員就全國科技會議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科技發展是創造經濟成長與提升社會生活之重要動能,政府透過中長程之整體科技發展策略,導引政策制定與資源投入,協助科研扎根,持續累積國家競爭力,俾助益我國在世界科技版圖維持創新領先。

二、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每2年針對國內外情勢變化與社會經濟需求,提出科技發展遠景、策略及現況說明,以布局未來科技發展方向;另每4年召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針對科技發展之目標,廣納各界建言,研擬具體策略與措施,形成「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依據。

三、科技部經衡諸國內外科技發展情勢及國內科研能量,於去(107)年底提出「科技發展策略藍圖(民國108年至111年)」(草案)函報行政院。本期「科技發展策略藍圖」秉持承先啟後精神,因應國內外環境變化及檢視現況,滾動修正前次「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遠景策略,以回應當前重要議題與未來挑戰,並作為銜接下次「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先期策略,為各部會推動科技施政及資源分配之依據。

四、本期科技發展策略藍圖以鞏固基礎研究、鼓勵科研突破、創業家精神及科技人文共融為原則,整合跨部會資源,以促進經濟成長、維持全球創新領先、追求智慧健康永續為整體目標,布局未來科技發展重點。從「以人為本」之核心價值出發,匯集工商團體建言、專家學者意見與社會輿情,並盤點政府對於重要議題之政策推動狀況,針對當前社會經濟需求,提出「健康與社會安全」、「產業經濟」、「能資源與環境」、「教育文化」與「基礎設施」五大面向因應策略。另依據國際發展趨勢與我國科研發展能量,擬定未來之科技研發布局,涵蓋智慧、健康、永續與科學探索等四個方向。

五、科技發展是提升人民生活福祉之關鍵要素,為使科技政策能切合我國社會經濟及科技發展所需,將以「科技發展策略藍圖」為基礎推展下列工作,並將相關成果轉譯為第11次全國科技會議討論議題,據以辦理分區說明會及正式大會:

(一)觀測全球動向:將持續就全球科技發展趨勢、重要國家科技政策動向、我國科研活動現況及社會經濟需求等資訊,進行資料蒐集、整理與研析,作為辦理專家會議及虛實論壇之討論基礎。

(二)徵集多元意見:為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議題之涵蓋層面能更為全面及完整,將邀請不同領域之產學研專家,透過焦點群體與座談會等形式,討論政府如何透過科技政策,導引各界協力合作,完備整體科研生態體系。

(三)辦理虛實論壇:為廣泛蒐集民眾意見與提高社會關注度,將透過線上直播、網路問卷或線上論壇等,鼓勵公眾提出意見,並擴散專家討論之結果。另外,亦規劃辦理國際研討會,邀請國外知名專家來台參與討論,為我國科技發展方向提出建言,強化國際鏈結。

(四)強化科研生態體系:為因應科技之快速發展及國際情勢變化,須定期檢視科技發展之基礎環境,例如法規、制度、人才及資金等,皆須納入滾動檢視及討論調整之範疇,以提高我國科技發展體系之彈性。

六、科技部將秉持「以終為始」之理念,整合跨領域能量及槓桿民間資源,促進不同創新階段之分工合作,運用科技回應社會需求與支持經濟發展,同時放眼未來,累積前瞻基礎科研能量,維持我國在世界科技版圖之創新領先地位。並持續從「以人為本」之核心價值出發,廣納各界建言,研擬具體策略及措施,協助產業創新升級、完善社會支持體系與打造永續發展環境,以迎接第四次工業革命之變動,邁向智慧未來。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業海外風險控管、協助銀行瞭解海外國家經濟情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5)

許委員就金融業海外風險控管、協助銀行瞭解海外國家經濟情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內16家金控集團107年第4季投資海外市場虧損,金管會將持續要求金控集團提升全球營運管理能力:

(一)16家金控集團107年第4季受全球主要股市下跌、權益相關工具評價損失增加,及臺美利差擴大致壽險業避險成本大增等因素之影響,海外暴險未實現損失擴大。

(二)金管會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股匯市波動變化快速及金融機構經營風險加劇,104年已定有金融機構重大風險偵測機制,以即時辨識重大風險,維持金融穩定。為督導金控公司重視集團風險控管,金管會並於108年將其對大陸地區風險承擔總額控管執行情形、督促子公司落實轉投資(含海外之風險管理)及集團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等管理機制,列入檢查重點。

(三)金管會將持續要求金控集團提升全球營運管理能力,瞭解海外金融市場發展狀況,以降低金控集團海外投資及營運風險。

二、為因應大陸市場之潛在風險,金管會已採取具體措施督導本國銀行強化對大陸地區分支機構之風險管理:

(一)促請總行加強督導分支機構之營運,控管大型企業客戶之集團暴險,強化營運之健全性。金管會並加強暴險表報監理及協調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協助監控風險,建立銀行業通報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之機制。

(二)加強金融檢查工作,將銀行對大陸地區授信風險及暴險集中度管理列入檢查重點。

(三)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修訂徵授信準則,強化事前審核及貸後管理,並重視個案之風險情形,加強債權保障。

(四)為提升銀行之風險承擔能力,已要求各銀行對大陸地區之第一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提列比率,應於104年底前達到1.5%以上,各銀行均已在金管會規定之期限提足。

三、關於本國銀行至海外國家拓展業務,金管會已督導其強化對海外分支機構之管理能力及加強監理措施:

(一)依「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本國銀行向金管會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時應檢附可行性報告,載明擬設立國家之選定因素,包括當地之政治、經貿、金融情勢;對國外分支機構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要求總行提升全球營運管理能力,督促海外分支機構之健全經營。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已加強本國銀行內部控制自行查核、風控及法令遵循與內部稽核三道防線功能,及建立海外分行重要缺失之即時通報機制,並要求海外分行法遵主管應為專任且需受在職教育訓練,總行應督導海外分行遵守所在地國家之法令等。

(三)有關各項強化措施已納為金融檢查重點項目,將督促金融機構採取以風險為導向之內部稽核制度,對查核頻率及查核標準採行差異化管理方式,並強化內部稽核有效性。

(四)持續推動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強化與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及跨國監理,並要求總行及海外分行均應加強與當地主管機關之溝通。

(五)因應國際金融情勢變化對我國金融機構海外暴險之影響,金管會已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就各銀行海外暴險總金額、授信集中度、授信品質等金融統計資料規劃風險監控指標,以發現潛在之信用風險問題,並定期就主要國家之金融情勢、本國銀行海外整體暴險概況、個別銀行異常或需注意情形等事項撰寫分析報告報送金管會作為監理參考,以強化海外暴險之監理。

四、金管會已採行措施協助本國銀行瞭解海外國家經濟情勢,俾利銀行拓展業務並降低營運風險:

(一)金管會為推動我國銀行積極布局海外市場,已請銀行公會整合海外布局之需求,蒐集海外目標市場設立據點所需之資訊,建置資料庫並定期更新,以協助本國銀行辦理拓展海外市場之先期規劃評估作業,降低營運風險。

(二)銀行公會除已補助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建置「大陸金融資料庫」,並由公會設立「海外布局資料區」,依會員需求已建有14國之資料,包括印尼、印度、柬埔寨、泰國、寮國、緬甸、馬來西亞、菲律賓、紐西蘭、越南、巴西、日本、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韓國等。資料庫內容包括准入條件、基本環境、總體經濟環境、貿易動態、法規動態與反洗錢反資恐概況等資料,並持續更新。

(三)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銀行公會依會員機構需求增加資料庫國別資料,協助本國銀行作為拓展海外市場之先期規劃評估作業,藉由瞭解各國相關現狀,作為風險評估、控管之用。

(四)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14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099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號)

劉委員就國防自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增列稅金抵減優惠以提高廠商投入國防產業之誘因方面:

(一)我國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為20%(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分3年調高1%),較鄰近中國大陸(25%)、韓國(25%)及日本(23.2%)為低,亦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平均稅率23.7%為低,且營所稅有效稅率僅微幅增加為13%至14%,相較其他國家,我國租稅環境仍具國際競爭力。同時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使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之稅負由25.3%降為24%,減輕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有助企業累積投資動能。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係一體適用於全體營利事業,形同於原10%稅率下,得將保留盈餘半數用於企業最有效率之用途(如投資於國防產業等)並准予免稅,兼顧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租稅公平。

(二)為鼓勵企業投資國防建設,現行租稅法令已提供相關獎勵措施,營利事業均可一體適用,有助於適度減輕國內企業成本負擔,提高企業投資誘因,說明如下:

1.「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協助國防建設及慰勞軍隊之捐贈費用,得不受金額限制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2.營利事業引進外國技術及外國專利權或取得外國融資,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及第22款規定要件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相關所得免納所得稅,有助國防產業引進技術、專利權及資金。

3.配合我國現行產業發展政策,「產業創新條例」等法令分別從「資金面」、「人才面」及「技術面」提供適宜租稅措施,營利事業投入國防產業相關活動,如符合要件,均可申請適用。

(三)針對營利事業投資國防產業提供額外租稅優惠,具有為特定產業(國防產業)提供租稅減免之效果,造成其他產業間租稅待遇不公平問題,恐引發其他產業要求援引比照適用,不利我國財政健全,且與國際潮流及趨勢多數僅提供功能性租稅獎勵措施不符,基於租稅中性原則及稅制完整性,有關對國防產業提供產業別租稅優惠措施,宜審慎考量。

二、有關非本地自產自製自研之相關零組件及原料應如何管制方面:「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第22條但書明定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來自陸、港、澳地區及陸資投資之第三地區廠商原則,係為避免影響國家安全、維護國防安全及有效管控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所需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來源,兼以考量列管軍品個案上有特殊需要時之彈性機制,並非所謂「後門」,本國廠商如欲參與國防產業供應鏈,自應經評鑑為合格廠商,且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有關建議本條例草案第6條應明定廠商負責人等經「起訴」即廢止資格認證,執行中之計畫建案,並應立即停止執行方面:考量起訴未必獲有罪判決,建議仍以行政院版採「判決確定」為判斷依據。

四、有關工業合作運用與國防產業發展方面:

(一)關於本條例與工業合作部分:

1.依「國防法」第22條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2.本條例與工業合作,其目的皆為提升國防自主及促進產業升級,惟前者係以協助國內廠商興利為主,後者則以規範國外工業合作義務承商履行工合義務為主,兩者本質有異,其執行與做法亦有不同。爰此,國防部未將工業合作納入本條例。

3.國防部對於工業合作作業已訂有「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明列工業合作額度來源為向外採購軍事投資計畫案及規範相關作業。又國防部及經濟部兩部共同合作推動工業合作並設有「經濟部國防部工業合作政策指導會」及「工業合作推動小組」分別審核政策面及執行面事宜。

4.有關工業合作資源運用,在國防工業合作需求部分,經濟部配合國防部政策需要,依據該部軍備局函送之國防工業合作需求項目,經「工業合作推動小組」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納入國防工業合作需求項目資料庫,據以媒合國外工業合作承商促成工業合作,協助國防部提升國防產業產製維修技術能量,以軍帶民爭取全球市場商機等。另產業工業合作需求部分,係由各產業推動辦公室、法人及公協會等單位提案申請,經專家學者會議審查及工業合作推動小組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納入產業工業合作需求項目資料庫,據以媒合國外工業合作承商促成工業合作,以促進產業升級轉型。

(二)關於國防產業發展部分:總統揭示「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已將國防航太及船艦產業列為「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一,促進國防安全與產業發展。目前我國國防軍備需求規劃,國防部新式高教機686億元,以及國防部與海委會之水面艦造艦案如「沱江艦後續量產」、「兩棲船塢登陸艦」、「新一代飛彈巡防艦」676億元。經濟部已協助業者投入開發,結合民間力量建構供應鏈體系。

五、有關提出法案影響評估報告方面:查國防部於 106年9月14日將本條例草案報院時,已併同檢附「法案影響評估表」。

(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華航罷工事件,要求應結合工會「研議及改善管理制度,同時加強溝通與協商」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3)

沈委員就華航罷工事件,要求應結合工會「研議及改善管理制度,同時加強溝通與協商」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之應處作為

(一)本次事件起因於106~107年間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工會)向中華航空公司(下稱華航)提出共28項訴求,在歷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多次協商及調解未果情況下,發動罷工投票,並於107年8月7日取得罷工權;案經交通部及民航局、勞動部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多方居中協調,勞資雙方於107年8月30日達成核心訴求共識,其餘訴求於1年內持續協商且暫緩爭議。惟因工會不滿協商進度緩慢,於108年2月8日發動此次罷工事件,嗣經交通部召開4次勞資座談會戮力協調後,於2月14日第4次座談,雙方終於達成共識及簽署團體協約,工會旋即宣布停止罷工,結束本次罷工事件。

(二)本次工會與華航之勞資爭議屬勞動機關主管事項,惟因罷工事件攸關公眾利益、飛航安全、公司永續經營及員工權益,故交通部基於交通主管機關權責,自去(107)年獲知機師工會醞釀發動罷工投票消息開始至罷工結束,實已竭盡全力積極應處,雖事件發展最後仍發生罷工之情事,然罷工期間尚能維持約9成之航班運能,使得本次事件衝擊降到最低。

(三)謹就相關應處情形摘要說明如下:

1.積極促使勞資雙方協商溝通:

(1)交通部自去(107)年6月獲知工會發動罷工投票訊息,即已多次邀集航空公司高層召開會議掌握動態;民航局亦於罷工投票首日成立專案小組,多次促請航空公司釋出最大的善意與工會進行溝通;且於該工會取得罷工權後,即依交通部研訂之應變機制成立應變小組,除密切掌握事件發展採取因應作為外,並積極促請勞資雙方進行協商溝通。

(2)後續由於機師工會不滿華航協商進度緩慢,爰決議自108年2月8日啟動華航機師罷工。民航局於事前獲知消息第一時間即立即恢復應變小組運作,並召開9次應變小組會議。罷工首日,交通部即迅速召集勞動部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民航局及觀光局等單位成立跨部會應變中心,就航班調度及旅客服務、場站服務、旅行業務,以及勞資協調四大分組要求相關單位依權責採取各項應變作為,並與勞資雙方保持密切聯繫,主動邀集雙方進行4次勞資座談會,於2月14日第4次座談終達成協議,簽訂團體協約後結束本次罷工行動。

2.要求航空公司及相關單位全力維護旅客權益:

(1)罷工事件發生前,交通部及民航局即要求華航依其擬訂之應變計畫立即採取因應措施,預估受影響航班及旅客數,並於第一時間通知受影響旅客及旅行社,設置客服專線及增加客服人力,24小時提供服務;同時配合旅客需求,協助簽轉友航、或透過放大機型及合併航班等方式延續行程。罷工結束後,交通部亦督請民航局及觀光局持續要求華航妥適處理因罷工行動受影響之旅客及旅行社權益保障及補償事宜,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2)民航局所屬相關航空站及桃園機場公司於罷工事件宣布前,除檢視相關處理作業程序外,並與華航駐站單位研議規劃處理現場旅客報到處理空間及動線安排;且於罷工事件宣布時,航站及機場即成立應變小組,並請航警局協助維護航廈公共秩序,使得相關航站及機場得以維持正常運作。

(四)有關本次罷工事件之專案檢討及責任歸屬部分,交通部刻正辦理中,預計於108年6月底提出。

二、與工會溝通協商之強化作為

(一)在空運部分,本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交通部及民航局已積極促請勞資溝通協調,並對爭議議題瞭解掌握,且主動與勞動部配合疏處勞資爭議,同時依應變機制要求華航並盡全力應處,將罷工之衝擊降至最低;另本次罷工事件凸顯華航在公司管理及勞資關係存有問題,華航高層對情勢發展亦有誤判,未來交通部除持續密切掌握航空公司與各工會之協商動態,亦已督請民航局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勞資對話平台與機制,釋出最大的善意與誠意,耐心與各工會積極協調溝通,以化解歧見。

(二)在海運部分,有關船舶運送業僱用之船員,倘勞資雙方就船員勞動條件等相關權利及調整事項發生爭議時,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相關爭議;在實務上,亦由交通部航港局與船員相關工會(中華海員總工會或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介入協調,運作尚屬順利,迄今無發生船員罷工影響消費者權益事件。

(三)在臺鐵部分:

1.為凝聚同仁向心力,落實勞動法規及維護員工身心健康與旅客行車安全,臺鐵局加強內部溝通協調機制,以改善勞資關係,檢討員工權益改善內涵,包括請增人力、改善班表及待遇提升等,並改善工作環境,以營造和諧工作環境,俾解決上揭問題,謀組織長期發展利基。臺鐵局與工會團體間協商會談均依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每月辦理勞資會議與團體協約協商會議,每年辦理勞資關係研討會。

2.臺鐵局重視員工勞動條件,有關相關改善措施說明如下:

(1)人力持續到位,減輕員工負擔,維護員工身心健康:臺鐵局為因應長期業務量能擴增與人力嚴重不足困境,請增人力計畫案獲得行政院同意核准於3年內增加2,818人,於107年核給1,907人,其中分配954人提報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以下簡稱鐵路特考),錄取人員已自107年11月5日起分4梯次陸續報到;另分配953人由臺鐵局自行辦理營運人員甄試,錄取人員業於107年10月底報到完畢。另行政院業於108年1月19日核增臺鐵局預算員額352人,至第三階段559人將另視人力運用情形滾動式檢討。臺鐵局配合行政院人力核增期程,將以分階段及多元進用方式儘速完成人力進用,錄取人員均將優先投入車長、路線養護、司機員、車輛檢修、電務設備維修等第一線核心業務,確保行車安全,並紓緩現場同仁工作負擔,維護員工身心健康。

(2)研議合理薪資待遇結構:為延攬、留用及激勵人才,持續改善員工薪資待遇結構,臺鐵局刻正依行政院相關單位審查意見,檢討現行待遇制度、思考未來營運體制、組織及業務調整規劃,併同檢討各項職務獎勵金之整併方案,審慎研析可與未來整體待遇制度接軌之薪給制度評估報告,並委託專業顧問公司研議合理化待遇結構,期從透過各項對策改善待遇內涵,以激勵員工。

(3)重新檢討排班方式,避免員工過勞:臺鐵局因應勞動基準法之修正,並兼顧員工需求,所有班表皆經過與臺灣鐵路工會協商後始公布實施。此次員額請增後將配合勞基法新制與工會進一步的協商,短期目標將以調整班表,完全滿足勞基法一例一休、排班間隔以及職安要求;長期則將與工會共同尋求更為彈性化的排班共識,對於三班制輪班人員,朝4輪3班終極目標努力,即每班工作8小時,休息16小時,採日班、小夜班、大夜班方式輪值,每週更換班別,均有2個完整曆日之休息日,符合員工訴求,全面落實週休2日,以滿足不同世代同仁對於工作與生活的期待,為機關的永續發展奠定基礎。

(4)改善備勤寄宿舍環境,維護員工健康:臺鐵局為提升乘務備勤宿舍衛生品質,針對乘務人員備勤室各項軟、硬體設施進行改善與更新,自105年度至107年度已執行約5,500萬元,並增加左營、內灣、南澳、頭城、光復、壽豐、南澳及頭城等區之備勤宿舍,以達宿舍品質與量能之提昇,在擴充宿舍數量同時,就清潔及維護方面,有關宿舍之寢具用品更換清洗由7日縮短為3日,並增加定期更換計畫,未來將逐年編列預算,持續改善。

3.臺鐵局為公共運輸事業,為提供全年無休運輸服務,長年來皆採取輪班輪勤方式以滿足全天候旅運之需求。臺鐵局充分理解部分員工對於輪班輪勤方式有不同看法,將持續傾聽,強化內部溝通協調,以化解歧異,凝聚向心力。另在近年業務不斷擴增,人力缺口益形嚴重情形下,業向行政院專案核准分3年核增2,818名,配合考、訓容量及人員類別分三階段進用,澈底解決人力、業務以及法制面等不同層次的問題。預計在人力獲得補充後,臺鐵局將能實施更具彈性的排班方式,滿足員工在身、心、工作與生活的需要。此外,臺鐵局也體認,在運能提升及服務愈趨多元的情形下,為求穩定成長及永續發展,將暢通與工會之協商機制,並研議改善薪給制度及工作環境,以強化正向之勞資關係,為追求穩定成長及不斷向上提升的服務品質而努力。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9)

黃委員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大陸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確保中華民國主權、民眾權益福祉及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的政策一貫,沒有改變。

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中共對臺一貫政策方針,今年1月中共領導人習近平更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以「習五條」推動統一進程,企圖消滅中華民國,臺灣應該官民齊心、朝野一心,正視中共對臺政策的改變與威脅。政府也將持續遵循蔡總統提出的「四個必須」、「三道防護網」及反制中共「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指導綱領,捍衛民主自由防線,確保臺灣主權與國人對臺灣未來前途的選擇權利。

三、臺灣是民主開放的社會,政府支持兩岸健康有序及合於規範的互動交流,但絕不接受「一國兩制」。我們也呼籲中共切勿再操作錯誤的對臺統戰分化與武力威嚇手段,才真正有助於兩岸良性互動。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2025年電價漲幅、核電延役、核四啟封、核四資產減損認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3)

許委員就2025年電價漲幅、核電延役、核四啟封、核四資產減損認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2025年電價說明:

(一)有關2025年電價漲幅之估計:原2025年電價漲幅係以電力成長率1.26%進行估算,公投後考量中美貿易戰臺商回臺用電量增加,成長率調整為1.86%,同時民眾要求減煤、離岸風力目標增加等因素重新估算,2025年電價較106年每度2.5488元,漲幅約在每度0.53元至0.84元間。

(二)電價公式已設有調幅限制及電價穩定機制,可減少對企業及物價之衝擊:

1.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用電大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2.電價漲跌幅限制: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及物價具有僵固性,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減少其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

3.電價穩定準備: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

(三)考量目前燃料成本較去年為低,電價費率審議會議決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燃料成本係影響電價的主要因素,依據美國能源部能源資訊署(EIA)於108年2月發布之108年Brent價格預測為61美元/桶,以及麥格理銀行於108年1月21日發布108年煤價預測為77美元/噸,原油及煤炭價格預測均低於台電公司預測(油價65美元/桶、煤價85美元/噸),長期亦預估呈下跌趨勢,因此108年3月18日審議會議決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

二、核一、二、三廠延役:核一1號機已進入除役階段,2號機108年7月執照就到期,延役申請不及;核二、核三機組延役面臨4大困難,包含核二延役申請已超過期限(法定應於執照終止前3年提出申請,1、2號機執照分別於110年12月、112年3月到期);地方政府反對;核廢料無處去,用過核燃料無法移出以填換新燃料;若地方政府及民意有反對意見,則國會難以支持延役預算等。

(一)核一廠兩部機用過燃料池現已滿池,室外乾貯設施雖已於102年興建完成,但因新北市政府迄今未核發該設施「水保完工證明」而無法啟用;核二廠乾貯設施之「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遭新北市政府駁回,迄今無法施工;核三廠乾貯設施之興建需地方政府核發相關許可,屏東縣政府已表態反對延役。

(二)本部已公告台東達仁、金門烏坵2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建議候選場址,因地方政府婉拒公投,兩處建議候選場址無法續行。台電公司刻正規劃最終處置設施應變方案。

三、核四廠啟封困難之說明:

(一)重啟瓶頸需突破:

1.原廠團隊已解散,談判期程不可控:目前原廠GEH核四團隊已解散,且104年封存後,台電公司與GEH進行商務仲裁,修約談判困難度很高。

2.設備老舊難更新:核四廠反應爐數位安全控制系統係20年前的設計,與其他核能機組不相容,且出廠已近20年,部分供應商已經停產,甚至破產,設備難更新,並將影響反應爐控制之安全性。

3.原廠承接意願及工期經費接受度均待商榷:核四封存迄今已近4年,若需重啟,須請原廠評估是否願意承擔續建、測試、驗證跟後續的保固責任。即使原廠有意願承接,其所需工期及經費是否為民眾及國會所接受,亦有待商榷。

(二)克服前述瓶頸後,至少還需要6年至7年:

1.預算編列與申請重啟計畫:即便克服前述瓶頸,後續需進行預算編列及向行政院原能會申請重啟計畫之工作(需要2年)。

2.工程施作:機組重啟前,需辦理福島安全強化工程、拆卸設備回裝並完成測試、機組熱測試等工作(需要4年至5年)。

3.需確認電廠地質條件安全無虞:前因電廠進入封存階段,地質調查費用未獲立法院同意通過,因此作業暫緩辦理。未來機組若要重啟,必須先完成地質調查,確認電廠安全無虞。

四、核四資產減損認列相關說明:

(一)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規定,評估核四資產之可回收金額,若該金額低於核四資產帳面價值時,應立即認列資產減損。

(二)台電公司截至107年12月底帳列權益2,851億元(內含累積虧損1,043億元),若一次認列核四資產減損,雖不致立即破產,仍將面臨累積虧損擴大、負債比率提高、財務結構惡化等情形。

(三)台電公司為避免因一次認列核四資產減損而發生營運困境,擬報請本部轉行政院做跨部會協調討論可否採分年認列。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必須尊重已通過「以核養綠」公投民意,並正視企業界對於「不缺電」及全體國人對「乾淨能源」的期盼,以及核廢料處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4)

許委員就行政院必須尊重已通過「以核養綠」公投民意,並正視企業界對於「不缺電」及全體國人對「乾淨能源」的期盼,以及核廢料處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公投結果充分尊重,已依據公投第16案以核養綠要求,完成刪除電業法第95條2025年非核期程之法制作業。

二、本部對於企業界所關心供電穩定,已多次由部長向企業界說明,政府以備用容量率15%作為規劃,透過需求面及供給面措施確保供電穩定:

(一)需求面:

1.已重新務實檢討電力供需,並考量未來大型半導體投資案、中美貿易戰帶來台商回流、氣候因素、車輛電動化等新增用電需求,同時以積極節能抑低需求,預估未來(2018年-2025年)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為1.86%。

2.每年滾動檢討與經濟發展、氣溫變化有關之各項影響因素,以務實掌握用電需求情勢變化,及機組興建期程之可能變動。

(二)供給面:確保火力、再生能源發電如期建置

1.管考各項工程如期完成:建立各項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天然氣接收站及電廠興建工作的細部管考查核時程,並透過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定期處理各項遭遇問題,以求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2.備用容量率可達到15%之法定要求:2019年至2025年,備用容量率均可達15%,代表約600萬瓩的備用容量(相當於6部大型燃氣機組)來因應機組故障、排檢修需求及用電需求突然增加等供電變數。

3.備轉容量率可達到10%之標準:2019年至2025年,備轉容量率均可達10%,代表每天都有約400萬瓩的發電容量(相當於4部大型燃氣機組)處於「熱機待發」的狀態,可隨時升載發電來應付上述供電變數。

三、以使用乾淨能源為目標與民眾期望相符,說明如下:

(一)積極推動再生能源:

1.已有完整規劃路徑:本部依「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電價影響可接受」等原則,訂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

2.發展主軸:以太陽光電(2025年20GW為目標,地面型17GW及屋頂型3GW)及風力發電(2025年6.9GW為目標,包括陸域1.2GW及離岸5.7GW)為主要發展項目。

3.太陽光電:

(1)2017、2018年已達標:2016年7月起推動「太陽光電2年計畫」,迄2018年實際設置量達1.77GW,已超越原規劃1.52GW設置目標,並建立永續推動制度及環境。

(2)2019年預期可順利達標:2019年太陽光電推動目標為1.5GW,目前已確實掌握1.9GW設置案源,預期可順利達成年度目標,藉由建立示範案場來擴大推動。

(3)目前已掌握3.1萬公頃土地,未來將持續盤點土地,確保達成各年度目標。

4.離岸風電:

(1)2025年離岸風電5.7GW已確認風場開發商。

(2)2019年離岸風電躉購費率已公告:依據具佐證之成本資訊,已訂定合理躉購費率為5.51元/度。

(3)已核發籌設許可:持續協助業者辦理簽訂購售電契約、施工許可、履行國產化承諾及後續施工作業。

(4)開發業者已積極辦理:各開發商已依完工併聯時程,積極辦理離岸風場設置及相關承諾,俾如期如質完成相關風場設置。

(二)致力於電力部門空污改善,採取有效防治措施:

1.2025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

2.既有燃煤機組:

(1)燃煤機組除役後,改建為燃氣機組。

(2)加強空污防制作為:台電公司將投入約622.29億元進行設置或更新污染防制設備,以及室外煤倉改室內煤倉等。

(3)空污減量高達45%:透過燃煤機組改燃氣機組及各電廠空污改善結果,整體電力系統的空污排放總量將可由2017年約14.5萬噸降至2025年的8萬噸,約減少45%。

(4)於空品不良時期配合降載:2018年台電公司共執行995次降載,整體降載減排空污量約6,000噸,減排比率約7%。

3.空污來源眾多,採取全面防治作為才有效果:

(1)我國空污來源有34%來自境外,17.8%至20.5%為工業源(含工廠及電廠),19.8%至24.4%為移動源(車輛),21.1%至28.4%為其他污染源。

(2)環保署已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推動方案」,全面進行空污防制工作。

(3)電廠屬於工業源的一部分,在整體空污占比只有3%至6.5%,但要由電廠承擔減少空污的完全責任,不合理也不公平。

四、有關核能使用產生之核廢料處理問題:

(一)針對核廢料之處理、貯存與處置,台電公司已有完善規劃方案,以高階核廢料(用過核燃料)為例,台電公司參照國際間的作法,採取水池冷卻、乾式貯存、最終處置3階段處理,不會永久放置在電廠。

(二)核廢料最終處置選址辦理情形:

1.低階核廢料:本部已公告台東達仁、金門烏坵2處最終處置建議候選場址。受限地方政府婉拒公投,兩處建議候選場址無法續行,台電公司已成立選址公投之督導及溝通組織,持續辦理公眾溝通與宣導工作,並加強金門及台東縣政府與縣議會之溝通。

2.高階核廢料:

(1)高階核廢料之最終處置規劃:目前台電公司係依據原能會95年核備「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執行準備工作,目前並無預定場址,且新北、宜蘭、花蓮、台東、屏東與金門、澎湖兩離島共七縣市均對存放核廢料持反對立場,因此最終處置期程無法確定。

(2)乾式貯存辦理情形:核一廠一期(室外)乾貯已完成,將全力爭取新北市政府核准水保完工證明,另依新北市政府建議及當地居民意見,提報二期(室內)乾貯可行性評估報告送本部審查,案經本部邀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進行審查並召開審查會議,刻由台電公司依委員意見修訂補強及澄清中;核二廠室外乾貯計畫尚待取得逕流廢水許可方可開工;核三廠目前其用過燃料池容量足供運轉所需,尚無建置需求。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竹工業區內道路進行整體體檢,並規劃出整體路平專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59)

林委員就針對新竹工業區內道路進行整體體檢,並規劃出整體路平專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道路改善作業,已於108年3月11日貴委員在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廠商座談會中說明,本部工業局108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已編列經費改善該工業區主要道路,包含中華路、光復路、光復北路(以上第1階段),及工業一路、工業二路、工業三路(以上第2階段)6條道路之整鋪作業,將改善新竹工業區整體道路品質、保障用路人安全,建構園區安全生產環境。

二、上述工程採二階段辦理,第1階段預計108年7月施作完成,第2階段預計108年下半年啟動相關作業。

(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電價議題及核廢料處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8)

顏委員就電價議題及核廢料處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電價議題說明如下:

(一)政府不曾表示未來電價不漲,僅提過未來電價不會大漲,經公投後重新估算未來電價,2025年電價漲幅約在每度0.53至0.84元之間,係考量美中貿易戰臺商回臺用電量增加(成長率為1.86%),同時民眾要求減煤、離岸風力目標增加(由3GW增加至5.7GW)等因素所致。

(二)影響電價的兩大重要因素為發電結構及燃料價格,能源政策轉型之電價影響旨在評估發電結構改變對電價影響,至於燃料價格,考量未來全球景氣、能源供給需求、地緣政治等眾多因素影響,不易評估未來趨勢,故假設固定不變。

(三)本部對電價影響已建立機制照顧民生與穩定物價,秉持「電價穩定,民生優先」的原則辦理:

1.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另用電大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2.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減少其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

3.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目前有約417億元額度。

(四)考量目前燃料成本較去年為低,電價費率審議會議決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由於燃料成本是影響電價的主要因素,依據美國能源部能源資訊署(EIA)於108年2月發布之108年Brent價格預測每桶61美元,以及麥格理銀行於108年1月21日發布108年煤價預測為每噸77美元,原油及煤炭價格預測均較台電公司提案為低(油價每桶65美元、煤價每噸85美元),長期亦為下跌趨勢,因此108年3月18日審議會議決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下次會議於9月召開,將依實際燃料成本進行檢討。

二、核廢料處理之說明

(一)核廢料須妥善規劃處理:針對核廢料之處理、貯存與處置,台電公司已有完善規劃方案,以高階核廢料(用過核燃料)為例,台電公司參照國際間的作法,採取水池冷卻、乾式貯存、最終處置三階段處理,不會永久放置在電廠。

(二)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面臨困境

1.最終處置因條件嚴格,目前國際上僅芬蘭、瑞典開始規劃外,而其餘各國仍屬發展階段,因此,國際間主流策略已修正採取中間乾貯,待後續技術成熟再決定最終處置。

2.目前我國係依據原能會95年核備「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由台電公司執行準備工作,並無預定場址,且新北、宜蘭、花蓮、臺東、屏東與金門、澎湖兩離島共七縣市均對存放核廢料持反對立場,因此最終處置期程無法確定。

(三)高階核廢料境外處置困境

1.依據行政院77年9月16日發布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八:「放射性廢料之最終處置,採境內、境外並重原則,積極推動;不論境外是否可行,仍應在境內覓妥處置場址備用」,我國對境外處理保持開放態度,惟需考量國際關係,並遵守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規約,以和平方式使用核能,謹慎評估境外處理合作國家之政治情勢,以避免將核能用於任何軍事目的。

2.台電公司前曾研擬「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奉行政院103年核定辦理,嗣因貴院不同意預算,台電公司乃於106年2月報奉行政院核定緩辦。

3.用過核子燃料的再處理係從用過核燃料中將鈽與鈾分離,回收資源再利用,惟剩餘的核分裂產物須以玻璃固化成高放射性廢棄物,並依國際慣例運回原委託國,因此仍不可避免會面臨最終處置的困境。

(四)針對專責辦理我國高低階核廢料之管理與營運,本部前已研訂完成「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行政院已於105年2月1日函請貴院審議,貴院並於105年2月19日交付委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中。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農委會以【加強農業訊息因應】為名,編列1,450萬元預算招募小編引發爭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72)

黃委員就「農委會以【加強農業訊息因應】為名,編列1,450萬元預算招募小編引發爭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貴委員書面專案質詢辦理。

二、農業為國家發展之根本,臺灣農林漁畜物產豐饒,本會致力於活化農業資源,結合科技打造農業成為年輕化、高競爭力且所得穩定的產業,發揚農業多功能價值,讓農民受到永續照顧,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三、在行動裝置普及且網路傳播快速時代,現今農業訊息傳遞管道多元,但各式之錯假訊息也因運而生,涵蓋範圍從食安、產銷到政策層面。民眾接受到錯假訊息無法判斷真偽,容易產生錯誤認知,不僅容易誤導消費者,更嚴重影響農產品價格,進而傷害農民與消費者權益。今(108)年本會特別規劃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對策計畫,期就出現在網路社群平台之錯假訊息即時澄清處理,建構正確資訊傳遞機制。

四、對於黃委員關心本會108年度之三項採購案,有關95.8萬元「民情反應管理系統」係屬每2年一期維護案,該系統主要為處理立法院及立法委員之選民服務與陳情案件之進度管制,由本會、農糧署、水保局、林務局、防檢局、漁業署及農金局等相關機關共同使用。至於98萬元「輿情蒐集服務」標案係因近年媒體轉型,網路輿情與自媒體變成農業重要新聞及訊息來源,新聞發生頻率與數量暴增,因此採購專業廠商,協助每日針對各大平面與電子、網路媒體農業相關新聞及輿論進行蒐集,並提供周報與重要議題分析服務。

五、另黃委員關心本會所編列1,450萬元「108年度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對策計畫」標案,係本會查覺農業錯假訊息自107年起數量暴增,範圍涵蓋食安、產銷與政策層面,影響農產品價格、誤導消費者,嚴重擾亂市場交易秩序,更直接傷害農民權益。由於公務員過去所接受之養成教育,並無包含網路媒體溝通技巧,甚少具有美編專業人才之養成,因此亟需透過採購案聘用專業人員協助。爰此,本案乃進一步採購專業廠商,指派4名專業人力進駐,協助文稿撰擬、圖卡及影音素材製作、廣告文案撰寫等工作,期能迅即回應假新聞與錯誤資訊,傳遞正確知識與訊息,避免爭議及誤解持續擴大。廣告刊登管道以廠商提供之開口合約資源項目為之,未執行部分不計費。

六、上揭標案均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本會採購案簽辦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辦理過程亦有採購、會計、政風人員監督,結案後亦依相關法令,接受審計部查核監督。回應錯假訊息的澄清圖文影音資訊,將以本院農委會名義在相關社群平台提出澄清,與外界質疑匿名網軍完全不同,至盼委員能支持行政部門為弱勢農民提供正確資訊,勿讓錯假訊息影響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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