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之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現作以下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7、1、3、3、6、6、7、7會期第15、4、15、1、1、3、8、3、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8230070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2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039號、108年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627號、105年6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440號、106年3月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275號、106年3月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303號、107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647號、107年11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287號、108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426號、108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95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5次、第9屆第3會期第1次、第9屆第6會期第3次、第8次及第15次、第9屆第7會期第3次、第4次、第6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8年3月21日召開第9屆第7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會議由召集委員蔡培慧擔任主席;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亦列席報告意見並備質詢。嗣於同年4月3日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揭8案及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9案,會議均由召集委員蔡培慧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行政院提案說明:

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考量社會時空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現行規定應隨之調適及擴大家庭教育之服務。為符合實務推動,爰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李麗芬等20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家庭教育法行之有年,隨社會經濟、家庭結構變遷,國民需求已明顯改變,為妥善運用現有資源及推展家庭教育中心作為,使各中心加強輔導服務之職能,爰提出「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家庭教育與輔導法」。

三、委員柯志恩等20人提案說明:

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決議使父母無論已婚、未婚、成年或未成年,均應負擔相同照顧子女之責任,避免少女過早生育對其造成不利影響等精神,建議提供更積極面向研擬修法;其次,面對多元族群社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多元文化之課程,俾使民眾瞭解多元文化價值;另建議家庭教育之推展,得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採演講、座談、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此外,家庭教育之工作涉及極為廣泛,僅靠政府的努力,效果極為有限,如結合民間之非營利機構、組織及團體之力量及資源共同辦理,必能擴大服務的範圍,讓所有的民眾都能受到妥善的照顧。茲為符合CEDAW意旨,並鼓勵更多民眾參與家庭教育課程,爰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何欣純等21人提案說明:

針對社會變遷迅速,「家庭議題」自私領域轉化為公領域問題,面對層出不窮的社會事件,除社會安全網的建構與公共托老托幼設施之普及外,更應強化「家庭教育」之培育功能;爰提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本法要旨、家庭教育定義、辦理相關課程之機構、提供民眾家庭教育課程之機構,均予以修正。

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臺灣社會變遷快速,臺灣家庭型態及功能隨之改變,進而產生諸多社會問題,因此突顯家庭教育專業及推廣之重要性。為提升家庭教育中心進用人員之家庭教育專業知能、增進家庭教育推展之管道及普及性、提高各機關、學校、團體、私人辦理家庭教育推展之誘因,爰提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鍾佳濱等21人提案說明:

因應少子女化現象、地方政府家庭教育實際推動單位及家庭教育受眾生活習性,爰提出「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家庭是國家發展之基礎、孕育下一代的搖籃,是以,家庭問題與需求,常反映於社會、國家層面,讓整體教育共同增進國民因應社會變遷之動能,尊重及強化文化之價值觀,亦應為家庭教育之根基。爰提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林靜儀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家庭內或家庭間成員之身心虐待或不當管教事件頻傳,為提供前開事件之家庭成員妥適之家庭教育資源,使其具備相當之知能以預防相關事件再次發生,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蔡培慧等24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社會快速變遷,家庭教育之意義與功能也應當適時調整。面對層出不窮的家庭教育爭議事件,家庭教育應增加並強化情緒教育的落實,同時,為健全適性發展,培養多元興趣,家庭教育應透過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及家庭教育中心之服務,增加並強調生活輔導的陪伴功能,以達完善社會安全網之目標,爰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背景說明

我國系統性推動家庭教育工作肇始於75年,訂頒「加強家庭教育,促進社會和諧」5年實施計畫實施方案暨修正計畫,於部分直轄市、縣(市)成立「親職教育諮詢中心」。為因應社會發展需求,達到強化家庭教育之目的,83年起著手研擬「家庭教育法」草案,將焦點放在提升國人家庭教育知能之相關教育作為,於92年完成立法,成為推動家庭教育工作的法源依據,責成中央及地方推動相關工作。

()現況及問題

1.現況

目前各縣市政府皆已設置家庭教育中心,結合相關單位辦理家庭推廣活動、志工人力資源、諮詢輔導及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長期以普及與提升國人家庭教育知能為要,預防家庭問題發生;並陸續依法進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截至107年年底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占比為38.41%。

2.問題

(1)家庭教育工作需要加強跨部會、跨局處整合

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依法設置家庭教育中心,於直轄市屬教育局轄下3級機關、縣(市)屬2級機關,家庭教育服務範圍涉及不同部門之業務重點,亟需透過整合民政、衛政、社政等部門資源,攜手共同推展。而地方首長於部門資源整合扮演重要的角色,目前多數直轄市、縣(市)已成功整合各部門能量,但仍有部分直轄市、縣(市)因人力結構因素,尚未能有效整合,致家庭教育中心不易發揮推展家庭教育功能,綜言之,跨部會、跨局處的整合與協力,為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關鍵。

(2)家庭教育中心人普遍人力不足及家庭教育專業仍有努力空間

目前各地家庭教育中心工作人員採行政人員、聘任人員及聘用人員3種方式進用,其中以行政人員進用為最多,影響現職人員取得家庭教育專業資格之意願,亦有地方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尚需兼辦其他非家庭教育之業務,或被要求執行其他非家庭教育之政令宣導,進而影響家庭教育整體推展成效。

(3)相關家庭教育推展人員專業成長應再強化

大眾傳播媒體、學校、終身學習機構等最易觸及學生與家長的管道與場域,如促使媒體從業人員、教育人員及社教人員接受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妥適了解家庭教育現況趨勢,且能有效運用資源協同推動,將能減少因家庭失能或關係衝突等衍生之社會問題。

(4)過往家庭教育推廣方式與管道宜更多元

因應資訊傳播科技的進步,民眾接受知識與資訊的管道與途徑,從紙本轉為網際網路,並透過各種隨身載具(如手機、平板等)獲得,家庭教育的推廣也有必要從被動等待求助,轉為主動提供,如建置數位學習平臺及網路社群等主動發送給民眾,透過提供民眾易學可及的策略,提供民眾解決家庭相關問題的學習資源,增進民眾對於家庭關係經營的知能。

綜上,家庭教育工作推展尚需解決整合公私部門資源、增加家庭教育中心人力、提升家庭教育人員專業成長,運用多元管道策略強化推動,因此提出本次修法。

()教育部相關作為

為倡導家庭價值,推動家庭教育理念,整合資源推動各項家庭教育工作,除透過「家庭教育法」修法工作,本部107年賡續推動「第二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07年-110年)」,以強化跨部會協調合作、提升家庭教育專業、回應社會家庭發展趨勢與議題為關鍵考量,以下摘要說明如次:

1.補助進用家庭教育專業人力

現代化家庭所需面臨的挑戰與問題,比以往更為複雜,因此各地家庭教育中心所需協助與服務範圍擴增,考量家庭教育推展經驗之累積與傳承,家庭教育中心工作人員具有相關專業知能,規劃與辦理符合轄內家庭需求之知能與諮詢輔導課程或學習活動,有其必要性。透過本次修法,擬具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家庭教育專業占比過半,以及自107年起補助縣市進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經費,促請各地方政府於逐年充實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力同時,應發揮資源協調聯繫之角色,強化與社區、學校之聯繫與合作,發展與推動各類有家庭教育服務需求對象之方案及模式,落實發揮家庭教育預防功能。

2.結合資源推動家庭教育

針對有家庭教育服務需求之目標對象,係透過「4128185家庭教育諮詢專線」電話陪伴和諮詢輔導、「家庭展能教育支持計畫」成長團體及「個別化親職教育專案」親職教育送到家、學校等方式。為共同協助強化社會安全網,以「主動服務與就近參與、運用」為推動目標,委託辦理「串聯社區、深入村(里)鄰家庭教育服務試辦計畫」,並已著手規劃與建立縣市家庭親職教育陪伴志工運作模式,將民眾所需相關資源,一併打包送到學校、社區或家戶。

3.普及親職及婚姻教育等各類家庭教育之實施

本部於年度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內,親職及婚姻教育計畫經費應占全年度家庭教育專案計畫經費之50%以上,未來將強化政策引導各地方政府合理規劃廣宣活動與個案輔導之辦理比率,落實提供各類家庭之教育支持及資源;另鼓勵大學校院師生與家庭教育中心合作發展家庭教育方案,其中包括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方案及性別平等融入家庭教育方案;提供即時可及的自主學習資源,除持續研發線上數位學習課程,並建置「iLove戀愛時光地圖」、「iCoparenting和樂共親職」及「iMyfamily愛我的家」等3個家庭教育數位學習平臺,採響應式網頁設計,讓民眾使用任何行動載具都能暢行無礙,以「線上測驗/檢測」、「線上調查/投票」、「主題討論」、「達人說」及「互動遊戲」等方式學習情感交往、婚姻經營及親職教養等資訊,透過前述提供多種學習管道與資源,普及與強化民眾學習經營家人關係與家庭生活,引導朝向健康家庭發展。

()行政院版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家庭教育法」於92年公布後迄今已逾15年,期間歷經4次部分條文修正,考量社會時空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為強化結合相關部會局處、學校及民間團體資源、家庭教育中心組織任務與專業及提供民眾相關家庭教育知能,爰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落實推動家庭教育。

()教育部對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1.家庭教育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委員所擬新增民政機關,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同意,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2)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委員建議新增民政、農政、消防、警政等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家庭教育中心進用人員取得家庭教育專業資格等,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同意;惟所擬置專任主任之建議,參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或措施涉及地方機關員額配置事宜處理原則」等規定之意旨,地方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專兼任涉地方政府員額及組織架構,為尊重地方自治並提供地方用人彈性,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3)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委員所擬新增民政、警政、原住民等機關並建議新增共同辦理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同意,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2.家庭教育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委員所擬新增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每年家庭教育相關進修與訓練時數之規定,與行政院版本第8條方向大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3.家庭教育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委員所擬因應民眾學習需求,新增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媒介之建議,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同意,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2)張廖萬堅委員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委員所擬為提升民眾獲得家庭教育相關知識之便利性,新增結合各項傳播及通訊媒體之建議,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同意,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3)鍾佳濱委員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委員所擬因應資訊科技進步,民眾取得資訊管道多元,新增結合大眾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之建議,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同意,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4)陳亭妃委員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委員所擬為提升民眾獲得家庭教育相關知識之便利性,新增結合電子、平面或各項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之建議,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同意,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4.家庭教育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有關委員提案增列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部分,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敬表同意,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2)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有關委員提案增列大專校院部分,與行政院提案方向大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5.家庭教育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增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獎助辦法及自治法規,鼓勵公、私協力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與行政院提案方向大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2)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增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獎助辦法,鼓勵公、私協力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敬表同意,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3)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增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獎助辦法,鼓勵公、私協力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敬表同意,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審查。

6.家庭教育法第1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一條修正草案」,考量因應家庭變因及走向,故提案修正序文。本部於擬定家庭教育政策或措施時,亦已關注與強化因應社會變遷與多元尊重之議題,委員所擬草案內容,敬表贊同,建請併案研議。

(2)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一條修正草案」,考量因應家庭變因及走向,故提案修正序文。本部於擬定家庭教育政策或措施時,實已關注與強化因應社會變遷之議題,委員所擬草案內容,敬表贊同,建請併案研議。

(3)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一條修正草案」,考量家庭教育並重輔導服務,增進家庭成員關係,故提案修正序文。委員所擬草案內容,敬表贊同,建請併案研議。

7.家庭教育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因應職能分類,故提案「親職教育與失親教育」合併以及「子職與倫理教育」合併、調整婚姻教育為「婚前、婚姻與離婚教育」,另新增「情緒教育」及「家庭與社會關係教育」。考量現行條文各款家庭教育範圍之實施對象與意涵,建請併案研議。

(2)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為提升生育率,鼓勵生養2胎以上子女,故提案新增「人口教育」範圍,立意良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本部規劃與辦理支持養育之政策作為,提供托育服務與親職教育,又婚姻教育之重要概念與範圍,涵括為人父母之準備(生育計畫、育兒方式等)以及鼓勵婚育之對策計畫,建請併案研議。

8.家庭教育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為利家庭教育推展,故提案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與地方政府推動現況及本法現行條文第10條已定有相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一致,敬表贊同,建請併案研議。

9.家庭教育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建議明定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專家、團體代表達二分之一與性別比例規定,與本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已定有專家學者及弱勢族群代表占總數二分之一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規定一致,敬表贊同,建請併案研議。

(2)委員林靜儀委員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委員所擬兼顧各性別代表之意見表達權利,增列委員人數性別比例之規定,敬表贊同,建請併案研議。

10.家庭教育法第13條條文修正

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考量家庭教育應提供輔導服務,增進家庭成員關係,與本部現行所提供之家庭教育諮詢與輔導政策措施大致一致,敬表贊同,建請併案研議。

11.家庭教育法第14條條文修正

(1)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為推展婚前教育及給予推展機構團體辦理彈性,委員將「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修正「提供為組成家庭之國民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敬表贊同,建請併案研議。

(2)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有關委員增列家庭教育中心及社教機構每月提供民眾4小時家庭教育課程部分,有助於普及與提升國人家庭教育知能,敬表贊同,建請併案研議。

(3)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委員擬將「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修正增列為「培養正確之文化及婚姻觀念」,建請併案研議。

12.家庭教育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林靜儀委員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委員所提新增家庭身心虐待或不當管教之情事通知與提供家庭諮商或輔導規定,其預警及提供支持資源之法定事項,立意良善。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定有相關人員通報規定,且依前揭法規所定通報窗口和相關協助、處理辦法以及現行「社會安全網」處理原則,各網絡單位於執行職務時,己訂定相關網絡合作及提供協助之機制。考量宜以法規所定通報之單一窗口、案件分級分流及整合性服務通盤考量原則,進行個案轉介至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建請併案研議。

13.委員李麗芬等20人提案「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

委員所擬整合家庭3級輔導服務之家庭教育與輔導法,主要係修正家庭教育服務範圍與服務方式,由初級預防的「諮詢輔導」修正為二級之「諮商輔導」甚為宏觀。惟考量家庭教育是以事先預防之教育作為,以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促進為目標,俾與已發生兒童保護、家庭暴力事件等之事後矯治予以區隔。基於下列考量,建請併案研議:

(1)跨部會、局處協力分工

家庭教育中心倘增列諮商輔導之組織任務,除衍生與社政管轄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範疇重疊與分工不清等問題,且恐使家庭教育中心服務範圍繁雜而未能專精。目前行政院已由林政務委員萬億定期主持召開社會安全網中央跨部會平臺會議,檢討既有機制的缺漏,透過提升或改善既有體系效能,擴大「網絡」所涵蓋服務的對象;藉由網絡聯結機制的強化,縮小網與網之間的漏洞,結合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協力推動與執行,從教育預防與福利服務攜手,根本解決影響社會安全的各項風險因子。

(2)人力與經費困難

委員提案係修正本法並重推動輔導服務之定位與功能,目前各地方政府囿於員額編制及財力,進用家庭教育專業人力尚且困難,需中央挹注經費聘用,倘再要求進用具有社會工作、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之相關專業人員,其人事費用龐大,無論地方政府或本部皆尚無相關經費足以因應。

綜上,委員提案因增列推動輔導服務之定位與功能,爰隨之修正法案名稱及相關條文,因涉及組織定位變革與財政經費等問題,建請併案研議家庭教育法所定之服務範圍與服務方式。未來本部與各地家庭教育中心將積極發揮協防平臺之角色功能,需與相關部會共同努力。強化家庭教育的功能,以落實提供民眾所需之家庭教育支持及服務。

()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於家庭教育事務推展的關心,本次修法預期效應將反映在結合相關部會局處、學校及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家庭教育中心組織任務與專業及加強提供民眾相關家庭教育知能等3個面向,提升家庭教育推展成效。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法案名稱及第三條,維持現行名稱及條文,均不予修正。

二、第一條,照委員李麗芬等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五、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六、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諮詢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在中央為教育部部長,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首長。

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七、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八、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一通過。

九、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十、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十一、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提供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

前項課程或訓練計畫,於每年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之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十二、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執行推展工作。

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之相關資料提供予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並由其依權責提供予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之人。」

十三、第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十四、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

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五、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照委員李麗芬等提案刪除。

十六、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

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予配合。

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業務上而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十七、第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十八、第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及服務方案之研發。」

十九、第十八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七條遞移。

二十、委員李麗芬等提案第十六條,不予採納。

二十一、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八條通過。

二十二、第二十條,照委員李麗芬等提案第十八條通過。

二十三、第二十一條,照委員李麗芬等提案第十九條通過。

二十四、通過附帶決議5項:

()為因應家庭教育中心編制不足、人員疲於行政工作,流動頻繁等現象,教育部應訂定直轄市或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人員之配置基準,並納入第2期家庭教育中程計畫項目執行。

提案人:吳思瑤  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鍾佳濱  蔣乃辛  李麗芬  蔡培慧  林靜儀  

()我國新住民已達52萬人,新住民成為家庭成員,不但為多元文化之基礎,亦可將豐富的母國涵養與本土文化連結,牽起認同與傳承橋梁,促進彼此認識與理解。

爰要求家庭教育法第7條之修正,家庭教育中心應於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加強辦理與新住民相關之活動與事項,亦需重視新住民家庭之特性與需求,以利社會多元發展,增進新住民家庭關係與其功能。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為使家庭教育內涵符合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聯合國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有關本法第6條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第7條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及第8條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機構及學校或團體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上相關辦法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之內容皆應符合前揭各項公約之要求與聯合國公約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之建議,以及是否涵蓋本法第2條各款所列之家庭教育範圍的各項專業領域人才與內容。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利用各級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會議平臺,研議結合出生登記相關補助津貼發給時機或其他可行且有效之獎勵措施,並提供親職教育學習資源或機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  蔣乃辛  林靜儀  

()為確保落實家庭教育,教育部自109年度起,該年度家庭教育預算應較前一年度預算增列二分之一,並逐年成長。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蔡培慧  林靜儀  

肆、9案併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蔡召集委員培慧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