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蔡召集委員培慧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法案名稱

名稱  家庭教育法

主席:法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諮詢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在中央為教育部部長,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首長。

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至學校、社區執行課程、教材之設計及活動之推展。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提供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

前項課程或訓練計畫,於每年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之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執行推展工作。

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之相關資料提供予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並由其依權責提供予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之人。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

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十四條刪除。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

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予配合。

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業務上而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及服務方案之研發。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家庭教育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家庭教育法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為因應家庭教育中心編制不足、人員疲於行政工作,流動頻繁等現象,教育部應訂定直轄市或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人員之配置基準,並納入第2期家庭教育中程計畫項目執行。

2.我國新住民已達52萬人,新住民成為家庭成員,不但為多元文化之基礎,亦可將豐富的母國涵養與本土文化連結,牽起認同與傳承橋梁,促進彼此認識與理解。

爰要求家庭教育法第7條之修正,家庭教育中心應於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加強辦理與新住民相關之活動與事項,亦需重視新住民家庭之特性與需求,以利社會多元發展,增進新住民家庭關係與其功能。

3.為使家庭教育內涵符合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聯合國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有關本法第6條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第7條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及第8條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機構及學校或團體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上相關辦法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之內容皆應符合前揭各項公約之要求與聯合國公約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之建議,以及是否涵蓋本法第2條各款所列之家庭教育範圍的各項專業領域人才與內容。

4.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利用各級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會議平臺,研議結合出生登記相關補助津貼發給時機或其他可行且有效之獎勵措施,並提供親職教育學習資源或機會。

5.為確保落實家庭教育,教育部自109年度起,該年度家庭教育預算應較前一年度預算增列二分之一,並逐年成長。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9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兒虐的預防,家庭教育法絕對是第一道防線,這部法規同時也是本席心中最優先的法案,希望透過制度改革讓家庭教育中心發揮更多的功能。過去在推動這部法規時,主要面臨幾個問題,例如推動家庭教育的經費和專業人力都不足,還有縣市首長不夠重視家庭教育業務或教育服務業務流於活動形式,無法發揮功能等等。

這次修法都做了處理及突破,包括有四個重點,第一點,增編家庭教育服務經費,透過經費的增加讓家庭教育中心有資源、有人力,可以推動相關課程和服務;第二點,縣市首長擔任家庭諮詢委員會召集人,針對轄內重大問題以市政高度盤點資源並解決問題;第三點,中心配置專任主任或讓地方教育局局長兼任,彙整教育資源與協調各單位完善教育服務與網絡;第四點,進用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除了連結各項社會福利資源,也針對民眾的需求來規劃服務方案,提供在地服務。

最後要感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有委員的支持,讓家庭教育法順利完成審查,期待經過這次修法,能夠提供在地社區服務,協助民眾避免家庭與社會問題的發生,落實、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讓家人關係更良好,家庭功能更健全,兒少生活環境更友善。謝謝。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8230075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304號、106年11月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701號、106年12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6070493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第5次、第12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8年4月10日召開第9屆第7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會議由召集委員高金素梅擔任主席;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亦列席報告意見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行政院提案說明:

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三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公布施行,其後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參酌大學法第五條有關評鑑之規定及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劃刪除進修學校相關規定,回歸各級學校法規範之政策方向,爰擬具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

二、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說明:

為配合大學法第五條有關評鑑之規定,修正專科學校評鑑制度及評鑑結果之效果,並增訂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之法源依據。同時大學法已無夜間部之規定,且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四條亦已將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為求一致,將現行條文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許智傑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高等教育因過度重視評鑑,而造成本末倒置,形成高等教育商品化之趨勢。且評鑑作為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亦有損學術單位之學術自主。「大學法」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修正後,大學之評鑑結果與經費已經脫鉤,惟「專科學校法」仍未修正相關規定,鑑此,本法亦應從善如流,參照「大學法」之相關規定,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教育部就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查委員版所提各條文字與教育部推動政策立場一致,爰建議併同院版審查,逐條理由如下:

1.第11條:第1項委員版與行政院版相同;第2項及第3項委員版相較於行政院版,僅文字修正,將「轉型」修正為「變更」,查學校之「變更」一詞之定義,已分別明定於「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第三章第一節至第三節各條中;又本次所定之「轉型」,係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4條第1項敘寫方式,故為求法規體例一致,爰建議併同院版審查。

2.第12條:第1項委員版與行政院版相同;第2項所提修正意見如下:行政院版係參酌大學法第5條有關評鑑之規定,並審度專科學校評鑑制度目前仍有施行之必要性,本部對學校之評鑑制度應朝簡化之方向調整,避免對學校過度干擾,爰整併現行第2項及第3項規定為修正條文第2項,將「應」組成評鑑小組修正為「得」組成評鑑會,並將現行評鑑結果作為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之參考,修正為作為學校發展校務之參考,另規範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以改善現行評鑑制度引發之爭議及缺失,爰建議併同院版審查。

3.第32條之1:委員版相較於行政院版,僅文字修正,將「證書」修正為「學力鑑定通過證書」,為求文字簡潔,建議併同院版審查。

()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條條文修正草案除維持「應」組成評鑑小組外,與行政院版推動方向一致,為利法案整體考量及未來執行順利,建議併同院版審查。

()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教育事務的關心,本次專科學校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3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不僅賦予專科學校辦理進修教育之行政彈性,同時提升專科教育品質、建立評鑑機制,期待透過本次修法,能健全專科學校教育。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肆、3案併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高金召集委員素梅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專科進修學校與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第十一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專科進修學校與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第十一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變更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專科進修學校與夜間部變更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第十一條 專科學校得設夜間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鑑於原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之招生對象、上課方式、學分數等事項,與專科學校之夜間部範圍多有重疊,既有夜間部即可涵蓋在內,無須增列專責單位辦理;復考量大學法已無夜間部之規定,且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四條亦已將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為求一致,爰修正現行條文並列為第一項,將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並得辦理繼續進修教育,以達行政、系科合一及人員精簡、資源共享之效益。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並定明原有教職員工生權益之有關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定明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一、大學法已無夜間部之規定,且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四條亦已將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為求一致,爰修正現行條文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並得辦理繼續進修教育,以達行政、系科合一及人員精簡、資源共享之效益。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變更為進修部,並定明原有教職員工生權益之有關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變更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應委託經教育部認證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評鑑類別、項目、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

前項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並得作為教育部審酌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之參考。

前項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酌大學法第五條有關評鑑之規定,並審度專科學校評鑑制度目前仍有施行之必要性,教育部對學校之評鑑制度應朝簡化之方向調整,避免對學校過度干擾,爰整併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修正條文第二項,將應組成評鑑小組修正為得組成評鑑會,並將現行評鑑結果作為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之參考,修正為作為學校發展校務之參考,另規範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以改善現行評鑑制度引發之爭議及缺失。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酌大學法第五條有關評鑑之規定,專科學校評鑑制度仍有施行之必要,為使學校評鑑制度朝簡化方向調整,爰整併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修正條文第二項,將評鑑結果修正為作為學校發展校務之參考。另規範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以改善現行評鑑制度之缺失。同時參考日本及美國之做法,將專科學校評鑑委由獨立專責機構辦理。惟為避免學校自行尋找不具公信力大學、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進行評鑑,專科學校評鑑應由經教育部認證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俾使評鑑更具適法性。

三、由於評鑑內容較為籠統,若無規定項目,恐掛一漏萬,建議將「內容」修正為「項目」。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以評鑑作為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或調整學雜費之核算指標,將導致其僅專注於評鑑之內容,忽略教育之本質。

三、另評鑑結果作為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將影響學術之自主。

四、參照大學法第五條之修正內容,爰刪除此規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二條之一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及其授權訂定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辦理。為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劃刪除原規範辦理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法源,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之意旨,爰增訂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理之法源。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之意旨,爰增訂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理之法源。

三、依「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依此,通過學力鑑定考試者,係領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其與具有正式學籍者領取之畢業證書有所不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高金召集委員素梅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專科進修學校與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三十二條之一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主席: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科學校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專科學校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先處理到此,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3時至議場三樓進行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9時39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沈委員智慧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沈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志揚:(17時)主席、各位同仁。為了積極推展臺灣海洋客家文化,桃園縣政府於2010年在桃園縣新屋鄉辦理「發展新屋鄉客家雙星─型塑永安客家漁港加值產業發展計畫」,以及於2014年辦理「永安客家漁村生活環境規劃設計工程案」;後續客委會也相繼補助辦理「新屋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規劃設計及工程」。

本席在此提案主張,一旦新屋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開始營運後,客委會應要求桃園市政府制訂惠鄰條款,讓當地民眾得憑設籍桃園市之身分證明,享有免費入園之優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有鑑於桃園市新屋區正辦理「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工程計畫」興建,並已於107年12月完成工程發包。未來,該園區將藉地景建築、假日廣場、海螺文化體驗館、環境教育體驗區、特色展覽區及文創服務區等設施,把新屋區獨特全臺的海洋客家文化予以結合,以彰顯客家族群牽罟捕魚、吹海螺(客語為『歕嘟』)呼喚同庄的鄉親收網的互助團結精神等文化。爰此,特別提案要求,一旦新屋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開始營運後,客委會應要求桃園市政府在門票及收費辦法等規章中,制訂惠鄰條款,讓當地民眾得憑設籍桃園市之身分證明,享有免費入園之優待,以利活絡地方、延續及發揚客家文化之目標實現。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為了積極推展臺灣海洋客家文化,桃園縣政府率先於99年在桃園縣新屋鄉辦理「發展新屋鄉客家雙星─型塑永安客家漁港加值產業發展計畫」、103年辦理「永安客家漁村生活環境規劃設計工程案」;後續客委會106年補助辦理「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規劃設計辦」,待完成北岸園區整體規劃後,並再於107年補助新台幣2億9,250萬元經費,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工程計畫」之進行。

二、政府補助設置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的目的,是讓臺灣成為尊重、熟稔多元族群文化的社會,並延續及發揚客家文化;因此,讓桃園市民憑設籍之身分證明免費入園,更有利該目的之達成。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江啟臣  童惠珍  蔣乃辛  王育敏  陳玉珍  許淑華  林奕華  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奕華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奕華:(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奕華、吳志揚、林為洲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羽球運動人口高達300萬人,臺灣羽球好手更屢屢在國際賽事上創下佳績,尤其2018年亞運羽球項目,男子單打周天成摘下銀牌,女子單打戴資穎更摘下金牌,戴資穎更創下連續72周排名世界女子羽球第一名,也創下世界羽球聯盟單打項目史上最高分紀錄。然環顧臺灣各地卻無一座符合國際級比賽規格之專用室內羽毛球場,仍由一般綜合體育場館改裝,實不符我國羽球運動普及興盛時與國際賽事成績斐然之水準,更不利舉辦國際賽事及選手訓練,建請行政院儘速規劃打造國際級水準之專用羽毛球場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林奕華、吳志揚、林為洲等12人,有鑑於我國羽球運動人口高達300萬人,臺灣羽球好手更屢屢在國際賽事上創下佳績,尤其2018年亞運羽球項目,男子單打周天成摘下銀牌,女子單打戴資穎更摘下金牌,戴資穎更創下連續72周排名世界女子羽球第一名,也創下世界羽球聯盟積分101,667分,單打項目史上最高分紀錄,然環顧臺灣各地卻無一座符合國際級比賽規格之專用室內羽毛球場,仍由一般綜合體育場館改裝,實不符我國羽球運動普及興盛時與國際賽事成績斐然之水準,更不利舉辦國際賽事及選手訓練,建請行政院儘速規劃打造國際級水準之專用羽毛球場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體育署統計,全臺從事羽毛球運動人口高達3百萬人,為最多人接觸之運動,臺灣羽球好手更屢屢在國際賽事上創下佳績,尤其2018年亞運羽球項目,男子單打周天成摘下銀牌,女子單打戴資穎也摘下金牌,亦是全國知名的羽球世界球后,且2017年臺北市世界大學運動會中華羽球隊更奪下5金3銅佳績。

二、惟臺灣各地卻無一座符合國際級比賽規格之專用室內羽毛球場,仍由一般綜合體育場館改裝。根據羽球場地規定,高度至少12公尺以上,室內氣溫需維持攝氏18~22度,但一般體育場館通常將空調設置在座位高層,為了空氣循環,卻也造成上方氣流不穩定而影響羽球比賽,而中國大陸亦於2008北京奧運特別打造羽球專用場館,有效控制場地受室內風向與氣流影響。

三、羽毛球專用場館所需用地不大,亦不需要高額興建成本,建請行政院儘速規劃打造國際級水準之專用羽毛球場館,以利我國舉辦國際賽事及選手訓練,提升我國羽球水準與成績。

提案人:林奕華  吳志揚  林為洲

連署人:童惠珍  陳玉珍  鄭運鵬  陳怡潔  柯志恩  李彥秀  徐志榮  林德福  柯呈枋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