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38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38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如何增強我國際實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71)

黃委員就如何增強我國際實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數十年來我國推動各項對外工作始終面臨嚴峻挑戰,主要來自於中國在國際社會對我持續之打壓及不斷文攻武嚇,惟許多與我理念相近國家近年來亦警覺中國之對外大肆擴張,破壞區域和平穩定,因而更加支持臺灣。我們會化挑戰為機遇,在「踏實外交」原則下積極推動各項外交工作,扼述如下:

(一)鞏固邦交:我現階段以維繫與現有17個邦交國關係為優先。我們會秉持「互惠互助」的原則,持續推動高層互訪,例如,蔡總統甫完成「海洋民主之旅」專案,出訪我太平洋友邦,成果豐碩。我們也針對友邦民生需求進行援助規劃,並增加對友邦的投資和採購,如透過「政府開發協助」(ODA)等方式,協助發展友邦的政經建設、社會發展,以及提供人道援助,同時尋求參與美國等理念相近國家在我邦交國的擴大基建或援助計畫,特別是在拉美地區及太平洋島國。

(二)深化與理念相近國家等非邦交國的關係:深化與美國、日本、歐洲國家、加拿大、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理念相近國家之合作關係,開啟更多對話。其中有關臺美關係及臺日關係扼述如下:

1.臺美關係:臺美關係持續穩健提升。本年適逢美國《臺灣關係法》(TRA)立法40週年,雙方除增進互信,也持續透過相關管道強化夥伴關係,並擴大合作領域,如臺美業透過「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辦理多場研習活動,以擴大臺灣國際參與。此外,臺海及區域和平穩定攸關臺美共同利益,我政府會持續以務實穩健的態度審慎處理兩岸關係,並聯合美國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捍衛民主自由價值,為臺灣爭取更寬廣的國際空間。

2.臺日關係:臺日關係持續穩定增進,雙方秉持高度善意,共同面對問題。日本政府重視日美安保體制及臺日關係,多次表示臺日兩國共享基本價值觀且互為重要夥伴,並高度關切中國企圖透過軍事等壓力改變兩岸及印太區域現狀之威脅,此立場與我國國安政策一致,爰臺日兩國實有必要進行安全合作,以共同因應中國威脅。再者,除傳統領域的國防安全合作外,新時代的「安全」定義尚包含食品、能源、醫衛、防災及網路安全等新領域,未來臺日安全合作或亦可從「人道救援及災害防救」(HA/DR)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等領域先行展開合作。

(三)擴大國際參與:爭取國際參與一直是國人的共同期待,也是我國應有權益。政府將秉持「專業、務實、有貢獻」的原則推動國際參與,結合各種可能資源力量,持續積極爭取參與更多國際組織;同時也會全力維護我國在已加入國際組織內的權益,並擴大及深化參與。另就委員所提及我未參與本年初「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全球流感疫苗選株會議乙節,政府一向就我爭取參與WHO會議、機制及活動與衛生福利部密切協調聯繫、積極推動,惟WHO依據其於2005年與中國簽署的秘密備忘錄,將我申請轉知中方,並過晚核發邀請函,我方經評估後決定不派員與會。我未來將持續向WHO抗議並要求取消上述秘密備忘錄,且將持續爭取國際支持。

(四)爭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機制及強化區域合作:我政府持續積極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機制,目前以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優先目標。

1.CPTPP協定已於上(2018)年12月30日生效,推動參與CPTPP係政府現階段施政重點任務之一,本部已成立任務小組,由部長親自定期主持小組會議,與相關單位主管及駐外館處館長共商推案進度與策略。由於CPTPP係採共識決,我們會持續積極爭取日本等11個會員國之支持,善用雙邊管道及機制,並以簽署投資保障協定及租稅互免協定等堆積木策略,持續促進與CPTPP成員國之雙邊合作。同時也會持續透過推進「新南向政策」與透過「亞太經濟合作」(APEC)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多邊平台,爭取更多國際支持。

2.關於委員所詢「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乙節,RCEP計有16個成員國,各成員國經濟發展相異,部分成員國彼此間亦未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另泰國、印尼及澳大利亞等多個成員國本年適逢舉行大選,致RCEP諮商進度延緩,尚需相當時日完成談判。惟我政府仍將持續爭取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自由貿易談判。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收容人如負有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時,酌留生活需求費用,僅以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規定,一律以3,000元為準,無疑增加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未規定之限制,且未審酌收容人個別經濟狀況,概強制執行,牽涉收容人財產權之剝奪,應屬法律保留事項,卻僅以行政函釋予以補充,規範密度嚴重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73)

黃委員就收容人如負有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時,酌留生活需求費用,僅以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規定,一律以3,000元為準,無疑增加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未規定之限制,且未審酌收容人個別經濟狀況,概強制執行,牽涉收容人財產權之剝奪,應屬法律保留事項,卻僅以行政函釋予以補充,規範密度嚴重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法院、檢察署或行政執行機關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辦理強制執行、沒收或追徵時,法務部矯正署前於102年1月21日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建議,針對收容人醫療及生活所需費用額度,酌留男性收容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女性收容人酌留1,200元。其後,臺灣高等法院針對收容人提起抗告案,作成107年度抗字第107號刑事裁定,裁定書理由略以:「每月容留1,000元作為生活所必需之花費…顯然過低且過苛…。」考量近年物價指數上漲及基於收容人別、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因素差異,綜整上開裁定意見及調查各矯正機關意見後,修正酌留收容人每月生活需用金額為3,000元,不區分男女,並請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合先敘明。

二、監獄行刑法第69條:「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之財物,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

受刑人之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羈押法第30條:「新入所者之財物,應檢查之,並記載其品名、數目,為之保管。(第1項)」;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2條「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由於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執行,有關收容人之日常生活及醫療照護相關費用收支處理均由機關協助辦理,且受刑人於監獄之保管金係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及監外他人送予受刑人後,由監所為受刑人所保管之金錢,為受刑人對監獄之債權,即屬受刑人所有之財產,依法並無不得執行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7號刑事裁定參照)。基此,法院、檢察署或行政執行機關自得就收容人名下持有之保管金及勞作金,辦理強制(行政)執行、沒收或追徵。

三、由於上開酌留標準研定前,不同地區之法院、檢察署或行政執行機關對於辦理強制(行政)執行、沒收或追徵時,未有具體一致之標準以致各地區執行之情形顯有落差,迭生爭議。爰此,法務部矯正署評估收容人於矯正機關生活實需後,研議合理之參考標準,以供法院、檢察署或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強制(行政)執行、沒收或追徵時得以參酌,此一參考標準並無實質之強制性,若債務人有其他原因或醫療看診等特殊需求,仍由法院、檢察署或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審酌個案情形後本於權責辦理。

四、由於收容人之伙食給養及生活處遇等相關費用,主要由矯正機關編列預算供給,與自由社會民眾生活型態之需求,著實有別。考量強制執行法係屬司法院業管,有關委員所提之建議,法務部將移請司法院做為未來修法之參考,以茲完備。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16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099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號)

黃委員就兩岸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兩岸關係問題:

(一)中共當局提出「習五條」推動統一進程,目的在併吞臺灣、消滅中華民國。蔡總統已提出「四個必須」、「三道防護網」,並於本(108)年3月11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就因應及反制中共「一國兩制臺灣方案」提出兩岸、民主法制、經濟、外交、安全、國防與社會等7項指導綱領。政府相關部會將依據指導綱領,強化國安作為,具體反制中共圖謀,團結國人共同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及臺灣民主自由。

(二)本年3月中共「全國人大」通過「外商投資法」,中共官方並對外宣稱港澳臺資可參照或比照適用。有關陸方「外商投資法」對臺商在陸投資權益之影響,以及所謂「國家安全」審查是否造成臺商實質投資障礙,政府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並提醒臺商注意可能風險。

(三)中共當局利用民主國家言論自由空間,藉由各種方式製造或傳遞錯假訊息,甚至介入民主國家選舉,已是國際社會普遍認知與公認事實。政府將持續透過即時新聞澄清,強化釐清不實訊息,並結合理念相近國家,在尊重新聞自由與民主法治前提下,共同防範境外勢力散播假新聞及破壞民主體制運作。

(四)根據陸委會民調結果顯示,多數民意支持政府堅持捍衛國家主權尊嚴及人民福祉,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現狀之作法。兩岸關係發展是相互影響之過程,兩岸情勢變化及中國大陸對臺作為,均是影響民調結果之可能因素。政府將會持續關注國內各界民調所反映之民意趨向,並依循臺灣主流民意推動兩岸政策。

(五)推動兩岸良性互動交流及保障民眾福祉是政府一貫之政策立場。政府向來支持對等尊嚴、符合規範及不涉政治前提之兩岸交流,亦願意與地方政府攜手拚經濟、增進民眾福祉。至高雄市韓市長於本年2月出訪星馬招商一節,查高雄市政府與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當地通路業者簽署農產品採購意向書,確為我國外銷業者長期經營有成之知名通路。行政院農委會對於外銷業者與地方政府積極拓展農產品外銷市場,皆持樂觀其成之立場,期盼各界合作為臺灣農產外銷開創新局。行政院農委會除持續經營主要出口國家(中國大陸、日本、美國)市場,亦將透過全方位行銷整合方案,於各目標市場辦理臺灣蔬果節,舉辦農產品國外通路宣傳促銷活動外,同時組團參加國際性綜合食品展、專業展等,以深耕既有市場並拓展中東國家及俄羅斯等新興市場,共同擘劃整合臺灣農產品優質品牌,提升農產品出口量值。另對於高雄市韓市長本年3月下旬赴港澳陸一節,政府已提供必要協助,陸委會駐香港、澳門辦事處亦進行妥適之接待安排。

二、關於不在籍投票問題:

(一)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涉及適用對象、選舉種類、實施方式及選務作業等問題,依內政部民國107年5月25日召開公聽會情形,與會代表多數認為以全國選舉人為實施對象、採行移轉投票方式,並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較為可行,惟如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中選會認將造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法與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投票,尚待凝聚各界共識,再行規劃。至立法委員選舉,除73個單一選舉區外,尚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原住民選舉區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外國國民選舉區,計有76種不同選舉票,復涉及選舉人名冊編造及選舉票轉移等作業,選務恐難負荷,尚不宜採行。

(二)查「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已賦予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之法源依據,並研議公民投票如與選舉合併舉行投票,為達有效分流,係朝採行「提前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是對「事」之決定,較不具爭議性,且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合併舉行投票,增加選務執行困難,將視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制度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之參考。

三、關於公投結果之後續處理問題:

(一)有關「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方面:依「公民投票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又同法第30條就公民投票案經通過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或立法原則創制案,抑或重大政策之創制案或複決案後續效力,以及相關主管機關應作為及不作為之處理方式,已有明文規定。是以,公民投票案經通過後,權責機關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查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業於107年11月24日辦理投票完竣,且於同年月30日發布投票結果公告,其中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2案、第16案投票結果均為通過,中選會並於同日函知立法院及行政院。

(二)有關是否依公投結果調整能源政策方面:

1.關於能源政策評估檢討部分:

(1)第7案要求年減1%火力發電,在法定期限2年內可落實:

A、前2年(2019、2020)火力發電年減1%可達標(2019年可減23億度火力發電;2020年可減46億度火力發電),仍可穩定供電。

B、第3年起無法繼續執行,原因是火力發電占比高,2017年達86%、2018年達84%,在用電逐年成長,又要繼續執行年減火力發電1%,再生能源無法補足缺口,將會有缺電情形(火力機組本可滿足,但是被要求年減1%,而限制其發電能力);即使核二、核三延役亦無法解決供電缺口。

(2)第8案要求停止新擴建燃煤機組:2025年之前沒有新擴建燃煤機組規劃。

(3)第16案要求刪除「電業法」第95條2025年非核期程:經濟部已完成法制作業。

2.關於核能使用部分:對於核能使用,歸零思考,無預設立場,務實評估核能延役或核四重啟可行性,惟客觀事實不可行,地方亦不支持,延役或重啟困難重重。

3.關於電力部門空污改善措施部分:

(1)2025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

(2)既有燃煤機組相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A、除役改建:燃煤機組除役後,改建為燃氣機組。

B、加強空污防制:台電公司將投入約622.29億元進行設置或更新污染防制設備,以及室外煤倉改室內煤倉等。

C、空污減量高達45%:透過燃煤機組改燃氣機組及各電廠空污改善結果,整體電力系統之空污排放總量將可由2017年約14.5萬噸降至2025年之8萬噸,約減少45%。

D、於空品不良時期配合降載:2018年台電公司共執行995次降載,整體降載減排空污量約6,000噸,減排比率約7%。

(3)我國空污來源有34%來自境外,17.8%至20.5%為工業源(含工廠及電廠),19.8%至24.4%為移動源(車輛),21.1%至28.4%為其他污染源。電廠屬於工業源一部分,在整體空污占比僅有3%至6.5%。針對空污問題,環保署已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全面進行空污防制工作。

(三)有關「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方面:

1.按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

2.106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規範不足之違憲,有關機關應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至於修制相關法律之形式,則認屬立法形成範圍,但無論採取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皆須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前提,方能填補「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解釋理由書第17段參照)。據此,政府必須依照司法院解釋推動相關法制,保障相同性別二人「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方能填補「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

3.107年11月24日通過之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則係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下,決定以何種法律修制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俾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107年3月9日「你是否同意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領銜人曾獻瑩先生發言紀錄、107年4月6日全國性公民投票補正理由書參照)。法務部乃依上開公民投票案之結果,於民法之外,另以專法規範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不生牴觸公民投票結果之問題。

4.鑒於公民投票後社會各界對於專法之名稱各有堅持,多所爭議,為避免社會資源之耗費,且既係遵守司法院解釋之意旨,故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作為法律名稱。關於專法內容,則係遵照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意旨,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目的,並考量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生理上之差異,以及共同生活事實之實際需求,對於同性婚姻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規範。至於部分條文採用「準用」民法或其他法規之方式,則係為避免重複規定之繁,屬於常見之立法技術。

(四)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及公民投票案第11案通過後之處置方面:

1.關於「國民中小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部分:

(1)依據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係將性別平等教育列為重大議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其基本理念係性別平等教育在學校教育之推動上,乃協助學生認知社會文化之多樣性,破除性別偏見、歧視與刻板化印象,期透過課程實踐,使性別平等教育之理念得以往下扎根,將性別平等教育理念真正落實於日常課程實踐之中。

(2)性別平等教育整體課程綱要係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3項核心能力,並以此建構各階段之能力指標,融入於各領域課程之中實施。其基本意涵如下:

A、「性別的自我瞭解」:瞭解性別在自我發展中之角色,以培養健康之自我概念。

B、「性別的人我關係」:探討性別發展與社會文化互動之關係,以建立平等之人我互動關係。

C、「性別的自我突破」:發展積極之行動策略,以建立和諧、尊重、平等之性別關係。

(3)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將於108學年度實施,依據上開綱要「總綱」之實施要點規定,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等等議題,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冀能讓學生瞭解性別認同之意涵與多樣性,落實尊重與包容多元差異,並消除性別歧視及刻板印象。

(4)性別平等議題課程綱要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培養孩子認識並尊重差異,瞭解多元之性別特質、性傾向與性別認同,進而尊重不同個體之差異,避免因不理解而產生歧視或霸凌。後續教育部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輔導群及中央輔導團將持續透過中央─地方─學校三級輔導體系,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提供在課程、教材、教學、評量、行動研究等面向之專業諮詢服務,俾協助現場教師依據課綱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以提升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專業知能,落實國中小階段之性別平等教育,進而建立性別友善之校園及社會。

2.關於「性別平等教育須符合民情」部分:「性別平等教育法」係本於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之意旨訂定,教育部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強化「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等面向之工作,積極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因此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符合國人需求,亦符合我國之風土民情。

3.關於「是否能依公投結果調整政策方向」部分:依據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1案理由書:「本公投案通過後,教育部應為實現本公投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亦即教育部應廢止其所主管之性平法施行細則所定的同志教育。」故教育部為實現公民投票結果所為必要處置,現階段作業重點在於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該部已於本年3月12日及14日召開2場諮詢會議,邀集公民投票第11案之提案團體、社會各界團體代表參與,於本年3月25日至4月1日完成預告程序,並於本年4月2日修正發布。

(五)有關進口日本食品方面: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是政府首要考量,政府會嚴格把關,相關部會亦將持續執行日本食品之輸入查驗措施。

四、有關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總統府年改會)、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等13個任務編組之組成目的及依據問題: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各主管機關本得依業務需要依法制作業程序設置任務編組。

(二)至總統府年改會等任務編組,除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係依專屬法律設置之相當三級獨立機關外,其餘均屬總統府、行政院依基準法第28條規定設置之任務編組,均係因應政策及業務需要依法定程序設置,並非所稱「黑機關」。

五、有關成立黨產會、促轉會及總統府年改會等新機關或任務編組人員進用問題:

(一)查黨產會及促轉會係基於政策及重大業務推動需要,分別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設立之機關,並明定委員之組成及派任。至總統府年改會等任務編組,如前述係由各機關依基準法第28條規定視業務需要依法定程序設置,其人員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是以,上開機關(單位)之設置及人員派任均依相關法規辦理,無所稱酬庸之虞。

(二)復依現行基準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略以,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是以,三級機關首長目前即可由機關衡酌業務性質及實務運作需要於機關組織法明定任用政務人員,並經貴院三讀通過其組織法方得任用。

(三)另有關農田水利會會長得以官派政務職方式進用一節,據規劃中之農田水利會業務,未來將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納入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各分署,又各分署署長係屬常任職務,應由具備公務人員資格者擔任,其任用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非所稱得以政務職務進用。

(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建議政府應堅定禮義廉恥為各校共通校訓及課綱內加入四維八德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54)

沈委員就建議政府應堅定禮義廉恥為各校共通校訓及課綱內加入四維八德教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推動品德教育,本部前於民國93年訂頒「品德教育促進方案(第一期)」,復於95年、98年(第二期)及103年(第三期)修正函頒方案內容。為使方案內容具備前瞻與國際視野,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並體現學校的社會責任,復於本(108)年2月14日召開「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第四期)修正諮詢會議,以我國既有共同校訓與德目為基礎,並轉化當代新價值與思潮,鼓勵各級學校選定其品德核心價值,並訂定具體行為準則,進而融入學校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活動內涵中,發展具有特色且永續之品德教育校園文化。本方案自本年起,將因應社會發展,逐年滾動修正,以深化推動之效能。

二、本部定自本學年度起,分別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逐年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納入品德教育相關內容;此外,亦透過「中華文化基本教材」課程,培養學生道德倫理意識及淑世愛人精神,汲取古人之生命智慧,明辨是非,並落實於日常生活。

(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防制校園霸凌及輔導諮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41)

沈委員智慧就防制校園霸凌及輔導諮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民國101年7月26日依「教育基本法」授權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範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同時為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並修頒「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透過教育宣導、發現處置及輔導介入等三級預防措施,積極預防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學校輔導諮商單位亦針對事件之屬性,擬訂適性輔導措施,提供當事學生心理諮商服務、加強學生情緒管理技巧訓練、建立輔導機制及諮商支援網絡等作為。

二、為檢討、精進防制校園霸凌執行作為,健全防制校園霸凌機制,本部前於106年5月1日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暨研議防制校園霸凌專法」計畫,研擬「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並於本(108)年1月14日完成預告程序,刻正進行後續法制作業。本次準則修正重點除將霸凌定義以條列式明確規範、網路霸凌獨立於一款,明確霸凌之要件,以提升學校處理效能,另將修復式正義概念納入學生輔導機制,藉由當事雙方和解會談,來達到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等目的,營造友善校園風氣。另自101年度起委請國立臺北大學辦理專案計畫,建置「橄欖枝中心」,導入「和解圈」修復式正義之概念,以有效建立校園霸凌個案輔導之支持系統,未來計畫主軸將致力擴大霸凌個案處遇與輔導功能,除擴大受理校園霸凌個案輔導案件協處,協助學校個案輔導效能,並舉辦家長論壇,深化家長對霸凌問題認知,使其成為校園中運用之新助力,以減少校園霸凌事件發生。

三、為持續提供輔導諮商協助,依「學生輔導法」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且學校各行政單位亦應共同推動及執行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學校可針對全校學生研擬發展性輔導工作,如發展性輔導無法有效滿足學生之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若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者,可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提供處遇性輔導。

四、為落實執行各項防制作為,將由本部國教署持續督考直轄市、縣(市)教育局執行各項防制作為,要求各級學校每年4月及10月確實完成校園生活問卷施測與追蹤事宜,並在每學期開學第一週擴大辦理「友善校園週」宣教活動,以提升師生防制校園之意識。又,為確保申訴管道暢通,杜絕校園霸凌事件遭隱匿,本部除設置24小時免付費申訴專線電話(0800-200885),由專人負責接聽與紀錄,而各地方政府亦設置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電話,可受理相關事件。同時民眾可透過本部部長、署長信箱或地方政府民意信箱與本部校園霸凌防制專區留言板接受民眾反映與諮詢,以利提供適時適切之協助。

五、有關貴委員所提本案有關臺中市國小校園霸凌一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後續作法如下:

(一)持續辦理各項一級宣導預防、二級個案處遇及三級輔導追蹤等工作外,本年度規劃加強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專業人才培訓,以提升學校人員校園霸凌事件處遇知能。

(二)將校園霸凌防制列入該局重點視導項目,督請學校持續落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

(三)為利各校校長掌握防制校園霸凌相關法令,未來將校園霸凌防制相關議題,納入校長知能研習課程。

(四)於每年辦理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務主任暨生教組長傳承會議中,增加有關親師溝通議題之專題演講,以提醒行政人員處理家長陳情、申訴事件時,能以同理心與關懷方式處理,俾圓滿解決問題。

(五)辦理教師工作坊,透過個案研討,強化第一線教育人員親師溝通知能,以善意溝通語言同理家長,並適時向學校行政處室求援,以暢通校內橫向溝通聯繫管道,避免「關起門來做事」,亦提供教師相互分享處理個案經驗,以達傳承之效。

(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4號)

羅委員就研商三環三線延伸路網規劃支線或由五股─泰山線輕軌進行延伸至浮洲地區之可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研商三環三線延伸路網規劃支線或由五股─泰山線輕軌進行延伸至浮洲地區之可行性問題:

(一)目前各項大眾捷運系統計畫(包含輕軌)均係由地方政府從都市發展角度,考量地方發展藍圖進行規劃,並就都市規劃、經濟、運輸、環境、財務與技術等層面評估後,提出擬辦理大眾捷運系統之範圍與系統型式,故本部為衡量國家整體效益及各地方政府提出之大眾捷運系統需求,爰訂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以審查地方政府提出之捷運建設計畫規劃作業。

(二)新北市政府業依前揭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辦理「泰山板橋輕軌路廊可行性研究」,初步規劃路廊以五泰輕軌F14站為起點布設輕軌,通行新莊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及板橋都市計畫區,與中和新蘆線、板南線銜接,範圍涵蓋新北市泰山區、新莊區、板橋區、中和區及土城區等行政區,本部將俟該府完成並提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即辦理審查作業。

二、關於台65線增設浮洲地區北上南下匝道工程問題:台65線增設浮洲匝道原為預留未來銜接中和支線之匝道出口,新北市政府規劃於此增設浮洲地區北上南下匝道,並依據「省道快速公路增設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辦理可行性評估,民國107年12月3日經本部原則同意辦理,本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已著手辦理該案規劃設計及環境差異分析等先期作業,如一切順利最快於111年完工。

三、關於新北市公園興建地下停車場問題:本計畫整體規劃及可行性評估所需經費(不包含設計費用),由本部公路總局全額補助,目前新北市政府已核定整體規劃案計950萬元,由該府執行中。謹說明如下:

(一)工程建設階段所需經費,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頒訂之各地方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補助比率為基準,針對非自償部分予以補助。目前新北市政府已核定7件工程(音樂公園、光榮國小、忠孝國中、新埔國小、金山立體、佳和公園及三重商工),總工程經費合計為40億3,064萬6千元、中央補助經費合計為15億1,244萬2千元。

(二)新北市另提報15件工程案,合計總工程經費為55億2,368萬4千元,本部公路總局已於本(108)年1月23日完成審議,除重陽公園、公37、信義公園、綠湖公園及永康公園等5件未符合優先補助條件不通過外,其餘10件(新莊運動場、Y18捷運幸福站、民安國小、興華公園、溪北公園、五權公園、忠孝公園、新北高工、錦和運動公園及長壽公園)合計工程總經費為38億6,529萬5千元、中央補助經費為16億3,991萬9千元,本部公路總局將俟修正計畫核定確有財源後,再據以辦理後續工程案件核定補助事宜。

(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2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3號)

羅委員就新北表演中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茲因文化設施普遍具有自償性偏低問題,由民間出資興建與營運確有其難度,案內相關規劃自民國93年起即陸續面對促參財務可行性考驗,期間文化部均積極委託專業顧問廠商進行規劃,致力透過與地方政府協商都市計畫變更、爭取容積獎勵、放寬住宅比例限制及採行政法人營運劇院等方式,以多方評估各種財務可行方案,希促使相關規劃得以順利推動。

二、嗣經行政院103年6月13日核定「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並同意照國發會綜提意見辦理,本案招商及興建期履約管理所需經費,由新北市政府先行墊付,再由權利金收入予以歸墊。惟新北市政府說明因無相關預算科目,致無法墊付,故行政院104年12月29日召開「研商文化部委託新北市政府代辦新北表演中心暨特專三停車場委外招商及履約管理經費來源事宜」會議,同意改由文化部編列經費委託新北市政府辦理。嗣因文化部重新檢討相關規劃可行性,爰未與新北市政府簽訂代辦契約,計畫所在基地迄今仍委由新北市政府代管停車場收費事宜。

三、本案因推動過程適逢公告地價大幅調漲,其中105年公告地價調漲幅度較103年達39%,原財務規劃之計畫自償率由113%下降至91%,致原開發方式已不具完全自償性。又,原規劃之文化核心設施比率偏低,商業與住宅設施高達九成,導致有偏離文化設施目的與核心價值等疑慮,文化部爰予暫緩後續招商作業,並於106年底重新委託辦理設置文化設施之規劃評估作業。上開委託規劃作業現屬期末階段,仍由相關廠商檢討及評估中。

四、另文化部於本(108)年1月及2月與新北市政府業就本案協商,並將徵詢民間專業團體,相關意見均將併新北市長候選人所提主張,於後續規劃方案評估納入;文化部亦將視需要修正計畫,另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14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099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8號)

羅委員就北北基合併,以解決新店及大文山區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北北基合併以解決新店及大文山區用水問題:

(一)大臺北地區以歷史及地理因素緣故,其自來水供應係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與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分別經營,至行政區劃尚涉區域及國家整體發展,除考量財政因素外,更須就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資源合理分配、地理條件、選舉區劃分及地方治理等面向通盤評估,並需民意具有高度共識,始宜據以推動。

(二)有關新店及大文山區早期山坡地建築開發案用水部分,因案內自來水管壓力無法直接送達用戶,爰當時開發案廠商係採自設自來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並以總表供水,再二次加壓方式分送各用戶,用戶自行分攤其設備維護及營運費用。茲因上開管線歷經多年使用且設備老舊,目前漏水問題嚴重,已衍生高昂改善費用。該等案件屬北水處供水轄區內有58處,多集中於新北市新店區、汐止區及中和區,所需改善經費約30億元,經濟部已建請新北市政府提報「高地(老舊)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該府刻正依該部審議結論修正計畫書中,後續將專案提報行政院,以爭取改善設備所需經費。

(三)至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及公務預算運用部分,經濟部向依回饋與保育並重原則,協助地方政府妥善規劃,並積極提升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效益,以保障民眾權益。經洽據新北市政府說明,該府所屬區公所年度公務預算係由各公所本零基預算及量入為出精神切實檢討,提報該府審查核定據以編列,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則由保護區內各公所於年度公務預算外,另行提報計畫經相關權責機關審查通過予以納編(採增列概念),並無將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獲配數抵扣年度公務預算情形。

二、關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相關問題:

(一)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直轄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係依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數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10%計算,上開指標中,業納入對新北市較有利之人口因素,分配數係各指標權重計算之綜合結果。另中央對地方政府財源挹注,除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外,行政院主計總處尚搭配一般性及專案補助等財源,故相關比較方面仍應併同考量。

(二)依本(108)年度預算數,臺北市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獲配數為438億元,較新北市331億元多107億元,惟若加計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土地增值稅分成影響數及勞健保改中央負擔數,則分別為589億元及550億元,整體獲配財源差距實已縮小。另與民國99年度改制前相較,新北市本年度整體獲配財源增加117億元,增幅達27%,整體獲配財源增加金額及幅度均高於臺北市(僅增加63億餘元,增幅12%),且兩者差距業由99年度之92億元縮減至本年度之39億元,爰尚符合調劑盈虛精神。

(三)為落實均衡臺灣政策,加速改善地方財政及充裕地方自治財源,財政部已參酌以往修法經驗及地方政府與各界意見,持續就財劃法修正案進行檢討,現階段將朝「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原則規劃,以增加地方實質財源,並按同一公式分配,優先彌補基準財政收支差短,以發揮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功能,兼顧區域均衡發展。

三、關於內閣定位問題:

(一)本次組閣核心理念為建立一個立刻上手、能接地氣、強化溝通,拔擢中生代,藉幾位具民意代表或政務實際經驗之中生代閣員協助,組成「會做事,接地氣」之內閣。行政院並指示各部會須加強與人民溝通,希經由以社群媒體與民眾互動方式,使政策更貼近民心,並以實際行動及各項改變作為,積極爭取人民之信賴及支持。

(二)有關處理深澳電廠之立場部分,查深澳電廠更新計畫於107年10月18日已由行政院同意停止推動,行政院環保署同年10月24日業廢止該計畫之環評及環差審查結論,另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及經濟部能源局,已積極盤點涵蓋既有電廠在內,具設置發電機組潛力之廠址,俾評估較適方案替代深澳電廠之供電。後續相關部會將持續藉由供給面與需求面之措施精進,朝建立高自給率及低污染排放之穩定電力供應系統規劃,俾達永續家園願景。

(三)有關離岸風電之後續推動部分,為建構臺灣良好生活環境、轉型綠色經濟、提升能源自主,政府推動再生能源之決心不變。另因應極端氣候,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示範獎勵,均責成示範業者須積極採符合國際最高標準之離岸機組,俾適應特殊環境。我國苗栗外海2架離岸示範機組自106年4月商轉後,已歷經尼莎颱風、海棠颱風及多次地震均未受影響,足確立我國發展離岸風電之可行性。離岸風電第2階段潛力場址業於107年6月22日完成容量分配作業,共分配5.5GW於114年前陸續完成設置,經濟部能源局將定期召開管考會議,以確保如期如質完成風場建設工程,達成

5.5GW推動目標。

(四)有關解決五缺問題部分,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1.產業用地: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3大策略及12項具體作法,加速解決產業缺地,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699公頃產業用地。

2.人才(力)資源:透過「留才、攬才、育才」(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產業創新條例」員工獎酬股票規定)、改善職場環境、協助廠商與學校深度交流等對策,解決產業缺人才(工)問題。

3.水電供應:透過「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及相關計畫,積極辦理各項建設,確保產業供水;能源政策以「非核、減煤、增氣、增綠」為永續願景之目標,經濟部已責成台電公司本年起達成備用容量率達15%、備轉容量率達10%,政府將確保穩定供電,國人及工商企業可放心投資,臺灣沒有缺電問題。

(九)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4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001號)

顏委員就非洲豬瘟造成缺蛋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8)年3月8日貴院本會期第4次會議,顏委員對本院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院長及行政院農委會陳主委吉仲即席答復外,有關台中電廠1至4號燃煤機組除役並進行拆除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業依臺中市政府第二次加嚴標準進行台中電廠空污改善,已完成1號及2號機,3號機目前正進行中,4號機預計本(108)年下半年進行停機改善,完成改善後可望符合臺中市政府第二次加嚴標準。

二、台中電廠1號至4號燃煤機組對系統備用容量率貢獻約5.3%,倘民國114年於台中電廠新增2部燃氣機組均運轉時,同步將1號至4號燃煤機組除役並拆除,將造成同年備用容量率無法達成15%目標,增加全國供電風險。

三、台電公司已規劃於台中電廠2部新燃氣機組陸續完工商轉後,既有4部燃煤機組將轉為備用機組,並於每年空氣品質不良日數較高之季節(第一、四季:1至3月、10至12月)停機不發電;用電需求高之季節(第二、三季:4至9月)在備轉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方啟動發電運轉。

四、台電公司除規劃台中電廠4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之外,亦將同時搭配包括減少生煤年許可量及既有機組污染防制設備改善等措施,經評估未來全廠運轉期間之空污排放量仍低於105年排放基準年,對區域空氣品質無加重影響之虞。

五、在系統供電安全無虞,並考量空氣品質、機組運轉、環評總量管制等限制下,台電公司將盡最大努力進行機組降載運轉,以兼顧環保與穩定供電。

(十)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3號)

何委員就台74線快速道路增設太平區及東區南向之下匝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省道快速公路增設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增設交流道之評估模式依其特性可分為(一)先決條件及(二)充分條件。先決條件為評估欲申請增設交流道地點是否有機會符合增設條件之第一道手續,該條件共分四項,分別為:1、非屬於禁止設置交流道地點;2、交流道之間距至少應大於1.5公里;3、連絡道設施須有足夠容量;4、申請機關可無償提供交流道所需用地且登記權屬國有者(含收費設施所需用地)。四項條件必須全部符合,始有機會符合增設交流道條件。申請機關應先審查該申請案是否符合,如符合規定始續辦理可行性研究。俟上開可行性研究完成後,併「申請增設交流道資料表」提送本部指定機關檢核後轉交委員會審查。

二、依臺中市政府提報「臺74線路廊(26k~30k)增設匝道可行性評估」之報告書,就增設南出匝道評估結果說明如下:

(一)經分析顯示,新增南出匝道,勢必將利用在太平路(振興路)以南至六順橋以北之環中東路上配置,該路段線僅有四車道,若設置匝道,東邊為堤防,因此需向西拓寬道路作為匝道使用,而該拓寬區域雖在都市計畫分區為公園用地,惟現為既成建築物,向民眾徵收土地將有一定困難度。

(二)於太平與大里一交流道間增設南出匝道,雖可服務臺中車站後站地區東門里等里,惟因僅能利用環中東路紓解,造成環中東路、六順橋、旱溪東路路口較大負擔,同時依據報告書內容之行駛動線,太平交流道現利用中山路南出匝道服務太平地區與臺中車站地區,現有動線繞行現象並不明顯,同時車流可利用中山路以南之各橫交道路紓解下匝道車流,因此相對需求性亦較低,故現階段不建議增設南出匝道。

三、另臺中市政府申請增設「臺74線路廊(26k~30k)增設匝道可行性評估」之「南入」匝道案,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於民國106年4月28日初核會議通過,並於107年4月17日召開第1次審議委員會,第2次審議委員會已訂於本(108)年4月2日召開。

四、綜上所述,經臺中市政府整體考量評估後認為現階段不建議增設南出匝道,對於貴院何委員所提增設南出匝道之需求,建議可請臺中市政府重新規劃後再向公路總局提出申請。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培育人工智慧及強化數位科技人才與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57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5-51)

許委員就培育人工智慧及強化數位科技人才與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培育人工智慧(AI)及數位科技人才,讓數位科技在臺灣真正扎根,行政院已於民國105年提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以下簡稱DIGI+),主軸之一為「培育跨域數位人才」,引進國外軟體技術加速培育軟硬體智慧科技整合人才,以支援「五加二」產業創新發展。另於107年提出「臺灣AI行動計畫(2018-2021年)」,透過推動「AI人才衝刺」主軸行動計畫,由經濟部與教育部共同推動「人工智慧技術拔尖與產業領航計畫」,建置AIdea共創平臺,讓產業與學界透過平臺快速找到合作夥伴及培育學生具實務產業經驗;執行「AI智慧應用人才培育計畫」,透過「人才解題」與「人才培訓」雙軌獎補助機制,培訓與匯集AI專才或跨領域專家,成立AI人才庫,並鏈結「產業出題」推動產創學研協力場域實證,帶動產業AI化轉型升級。此外,為加速AI導入臺灣,科技部已推動AI五大科研戰略如下:

(一)建構雲端服務及大數據運算平臺:107年11月完成臺灣杉2號(以下簡稱臺杉2號)AI主機建置,於全球超級電腦締造新紀錄,計算能量排行世界第20名,能源效率排行世界第10名;臺杉2號本(108)年第1季進行系統測試,預計於本年第4季提供商業營運,以加速形成我國AI創新生態體系。

(二)設立「AI創新研究中心」:107年起推動AI創新研究中心專案,補助學研機構成立AI創新研究中心及相關研究計畫。在跨國合作與人才培育方面,已促成臺灣大學與美國史丹佛大學醫學院簽署MOU,並與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愛荷華州立大學,英國劍橋大學、新加坡南洋理工學院、德國Aachen等合作研究與人才交流,亦選派學生至NVIDIA、IBM、Intel Research 等國際企業實習與交流;在產業鏈結方面,積極建立數據集、相關工具及應用程式介面,協助產業降低跨入AI之門檻,並啟動漢翔及航太A+聯盟產業鏈合作,建立跨研究團隊合作與垂直整合平臺。

(三)打造「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自107年起已在中部及南部科學園區分別打造機器人自造基地,中科開設軟硬體體驗式學習課程,成功帶動機器人研習風潮,累計培育智慧機器人與自動化產業人才1萬1,858人次;南部科學園區辦理「FRC種子團隊及教師培訓營」,引領STEAM教育風潮並培育智慧機器人與自動化產業人才2萬4,083人次。

(四)推動「智慧終端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計畫」:本計畫將以我國既有領先之全球半導體產業優勢為切入點,推動前瞻感測元件、電路與系統等六大智慧終端關鍵技術領域,提供產業供應鏈關鍵技術並培育所需研發人才,107年培育半導體製程、晶片及系統架構設計之博(碩)士生約800人。

(五)科技大擂臺:透過擂臺賽方式設定重大挑戰議題,翻轉過去計畫補助形式,以帶動更多民眾親近與認識AI各種應用領域,並同時建立可供國內產學研學習訓練之數據庫。

二、因應數位經濟引發之貿易結構轉變,政府致力延攬高科技人才,並運用AI等新興科技推動智慧政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自107年2月施行,透過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誘因;「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已於107年12月5日送請貴院審議,重點包括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海外國人來臺工作與定居規定、明列投資移民等,以營造更友善之移民環境,充裕我國高科技人力資源。另將以「開放資料透明,極大化加值應用」、「鏈結治理網絡,優化決策品質」與「整合服務功能,創新智慧服務」三大目標,由各機關共同推動智慧政府,以實現透明、開放、課責、有效之公共治理模式。此外,為培養國民具備生活所需科技素養與能力,並為產業未來需求人才奠基,教育部已積極推動數位及科技教育,相關措施如下:

(一)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科技領域已將「資訊科技」列為國、高中之授課時數及必修科目,自108學年度起實施;小學階段則採課程融入方式進行。

(二)於全國成立10個新興科技認知區域推廣中心及23個促進學校,提供高中職師生動手實作、設計與創造科技工具及資訊系統之場域空間,普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對新興科技之認知,以期培養更多科技領域未來人才。

(三)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科技教育推動總體計畫」、「科技前導學校實施計畫」及補助國中、小暑期辦理編碼(coding)課程,協助培養學生科技能力及降低城鄉學習落差。

(四)加強AI人才培養,培訓中小學種子教師,並合作發展中小學AI教材及教案示範例,提供未來扎根AI教育與學校實施參考使用;培育大學AI與跨域數位人才,透過專題、競賽、問題導向教學、產學連結、產學合作等多元創新教學模式,養成學生具備多元科技整合能力,培育具專業技術與數位應用能力之跨領域人才。

三、為發展多元經貿關係及營造有利業者發展之國際經貿環境,我國與立場相近之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持續推動各項談判與倡議。另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部分,已於102年分別與紐西蘭及新加坡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雙方相互大幅開放服務業市場,同意僅將少數業別之限制措施列入保留清單(即所稱「負面表列」),其餘均予開放;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方面,積極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重要區域經貿協定,協助業者打開海外市場。本年1月25日我國等76個WTO會員國於瑞士達沃斯發表聲明,承諾將展開電子商務與貿易相關議題之WTO談判;其中美國、日本、澳洲等主張須確保允許資料跨境傳輸,避免藉由要求資料存放境內而形成貿易障礙,而我國亦主張納入對網路封鎖措施之比例限制規範,以營造公平貿易環境,本項複邊談判預計於本年5月起展開文字草案談判。此外,我與美國於102年簽署之「臺美資通訊技術服務(ICT)貿易原則共同聲明」,支持資料跨境傳輸及禁止在地化要求等規範,又CPTPP電子商務章規範成員應允許跨境資料自由傳輸及禁止在地化要求等規範,經盤點我國法規已符合相關規範。

(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酒駕納入鞭刑或其他加重刑罰方式嚇阻酒駕行為一再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90)

沈委員就酒駕納入鞭刑或其他加重刑罰方式嚇阻酒駕行為一再發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相關國際保護公約說明

(一)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5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皆不受酷刑或類此的待遇及處罰,此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禁止酷刑在國際法中的濫觴。

(二)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為深受世人所重視之區域人權條約,第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歐洲人權法院於Tyrer v. the United案件表示鞭刑構成侮辱性懲罰。

(三)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在越來越多的國際條約與宣言中得到體現,開創人權保障新的篇章。公政公約並具有國內法效力。其中第7條前段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四)最重要之禁止酷刑條約為1984年《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處罰公約》,本公約對禁止酷刑從實體到程序均作具體完整之規定,並在聯合國內成立專門的「反酷刑委員會」,國際社會在人權領域中的禁止酷刑保護至此已基本完成。「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案,業經內政部報請行政院審查,本院於107年12月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現交付審查中。

二、鑑於前開公約不宜引進鞭刑

(一)鞭刑制度源自於英國。新加坡繼承英國法律體制,而於獨立後沿用英國鞭刑制度,惟英國於1948年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正式廢止鞭刑制度後,現今世界上僅有少數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制度,其中東南亞國家,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其餘多為回教國家(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等)。而回教國家之所以存在鞭刑制度,應與回教「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教義有關。

(二)就刑法學而言,以矯正刑取代應報刑,為現代刑罰趨勢,鞭刑為專制時期刑罰報復主義下的產物,不符現代刑罰思潮。又參酌世界立法例,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國家並未採取鞭刑,況且我國已簽署兩公約,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仁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是如引進鞭刑,與上開公約之精神及國際刑罰趨勢相扞挌。

(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本院派遣歸零之勞工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76)

沈委員就本院派遣歸零之勞工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總統勞動政策,強化勞工權益保障,本院107年7月18日核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勞動派遣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零派遣計畫),目的是透過勞動關係單一化,使僱用及指揮監督均回歸同一雇主,更直接及妥適照顧勞工權益。該計畫之核心係回歸檢討原有派遣勞工所辦理之業務,依其是否具指揮監督性質,擇定適當之用人類型,主要改由政府自僱臨時人員,僅少數不需要指揮監督且適合委外的業務,始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而政府自僱臨時人員之勞動契約性質,應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按其所辦理工作是否有繼續性,區分以定期或不定期契約進用,並非不分工作性質一律以「臨時工」進用,且其權益事項均應依勞基法規定合理保障。

二、鑑於政府提供服務項目漸趨多元,為提高機關整體行政效能,使正式職員專注於重大政策規劃或涉及高度行使公權力業務之執行,適度引進民間資源協助機關業務推動確有必要,至於機關內部具高度事務性、機械性及技術性等業務,屬未涉及行使公權力或單純提供勞務服務之性質,毋須由機關直接指揮監督且適合由民間辦理,爰藉由委外承攬方式推動,俾透過公私協力活化政府運作效能。

三、有關公部門勞務承攬人員之權益保障一節,勞動部已於105年2月4日訂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各機關依零派遣計畫檢討如有改運用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者,均應遵循該參考原則之規定,合理運用及保障承攬派駐勞工之權益。另為督促政府採購之勞務承攬廠商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明定保障勞動權益相關內容,供各機關運用遵循。

四、依零派遣計畫規範,原由派遣人員辦理且屬不需要機關指揮監督之業務,如事務性、操作性之單純工作項目,始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因承攬派駐勞工之雇主為承攬廠商,其員工相關權益自應適用勞基法。勞動部為勞基法法制主管機關,已規劃勞動法制與勞工權益保障之措施;工程會為政府採購法之法制主管機關,負責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與採購契約範本之研修;至於政府採購的外包廠商員工如屬承攬派駐於機關之勞工,則由人事總處督促各主管機關落實勞務承攬相關規範。未來人事總處將賡續循上開分工模式,協同勞動部及工程會加強宣導多元人力運用管理、勞基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協助各機關妥適運用多元人力,落實執行零派遣計畫及維護勞工權益。至於機關如有不當運用勞務承攬情形,則由勞動部配合勞動檢查結果,請各機關辦理後續檢討改善,並依規定妥處。

(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應拆除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煤機組,改善臺中空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74)

沈委員就「政府應拆除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煤機組,改善臺中空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已積極辦理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污改善措施:台電公司正持續精進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污改善,除規劃投資1181億元增建2部燃氣機組,並於空品不良期間執行降載,亦逐步進行設備改善,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執行燃煤機組降載:台電公司自104年起,於空品不良期間且電力供應無虞時執行燃煤機組降載減排,至108年2月底止已執行529次。

(二)逐步進行台中火力發電廠既有機組空污改善及興建室內煤倉,計投資413億元:

1.台中火力發電廠第1至4號機防制設備改善計畫執行中,台電公司將投資93億元,預定於108年完成。

2.台中火力發電廠第5至10號機防治設備改善計畫,本部已於108年1月25日陳報行政院審核中,預計投資146億元;另投資34億元利用機組大修期間進行部分設備改善。

3.另興建2座室內煤倉計畫執行,台電公司將投資140億元,預計於110年及113年完成。

二、台中火力發電廠燃氣機組商轉後,4部燃煤機組將轉為備用:台中火力發電廠既有燃煤機組如提前除役,系統備用容量率將降至15%以下,影響整體供電安全,為兼顧空污及確保電力供應穩定,台電公司已規劃自112年起台中火力發電廠2部新燃氣機組陸續完工商轉後,現有4部燃煤機組即轉作備用,經配合相關空污減量措施,台電公司評估未來台中火力發電廠運轉期間之空污排放量仍低於105年排放基準年,對區域空氣品質無加重影響之虞。

三、台電公司配合台中火力發電廠運轉壽齡,以及整體供電無虞前提下,推動台中火力發電廠汰舊更新作業:

(一)台中火力發電廠第1部機於民國80年商轉,整廠運轉迄今尚未達40年使用年限,且基於供電能力及系統安全之考量,目前台中火力發電廠需維持正常運轉。

(二)台中火力發電廠未來燃煤機組汰換,台電公司將依政府能源政策目標進行規劃,以確保能源供應安全及電力供應穩定。

(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後,舊的燃煤機組非退役而是轉為備用繼續製造空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79)

沈委員就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後,舊的燃煤機組非退役而是轉為備用繼續製造空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中電廠已根據臺中市第二次加嚴標準進行空污改善,1號、2號機已完成,3號機目前進行中,4號機預計108年下半年進行停機改善,完成改善後可望符合最新的加嚴標準。

二、台中電廠1號至4號燃煤機組對系統備用容量率貢獻約5.3%,倘114年台中電廠新增2部燃氣機組開始運轉時,同步將1號至4號燃煤機組除役並拆除,將造成114年備用容量率無法達成15%之目標,增加全國缺限電風險。

三、台電公司業規劃於2部新增燃氣機組完工商轉後,既有4部燃煤機組將轉為備用,並於每年空氣品質不良較高之季節(第1季、第4季:1月至3月、10月至12月)停機不發電;用電需求高之季節(第2季、第3季:4月至9月)在備轉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始啟動發電運轉,以滿足供電穩定及降低對環境衝擊。

四、台電公司除規劃4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之外,亦將同時配合臺中市政府減燒生煤政策及辦理既有機組污染防制設備改善等措施,經評估未來全廠運轉期間之空污排放量仍低於105年排放基準年,對區域空氣品質無加重影響之虞。

五、台電公司為兼顧空污排放減量及確保系統電力供應穩定,俟114年以後更多新機組商轉,當備用容量率達一定水準時,台電公司將在確保供電無虞情形下,進行台中電廠汰舊更新之可行性評估。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會承諾,三個月內會訂出保險業淨值占資產比(淨值比率)的預警式指標,當指標低於一定程度時,會請保險公司增資與提出其他改善方式,是改善現有監理措施不足的適宜指標,建請主管機關應強化壽險業資本品質與強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85)

許委員就「本會承諾,三個月內會訂出保險業淨值占資產比(淨值比率)的預警式指標,當指標低於一定程度時,會請保險公司增資與提出其他改善方式,是改善現有監理措施不足的適宜指標,建請主管機關應強化壽險業資本品質與強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截至106年底,我國壽險業淨值比為6.01%;至107年12月底,因第4季國際股、債市受中美貿易戰等因素之影響,壽險業之業主權益為新臺幣(以下同)10,901億元,較106年同期13,638億元減少2,737億元,爰壽險業淨值比下降至4.46%,較106年底減少1.55%。惟至108年1月底,已略微回升為5.06%,較107年底增加0.6%,合先敘明。

二、現行保險業衡量資本適足性係採用風險資本額制度(RBC),其係針對保險業經營所承擔之主要風險予以量化評估,且金管會規定業者應定期揭露半年度及年度RBC情形。

三、至外界建議將淨值比納入監理指標部分,因淨值比尚非以風險為基礎作計算,未能全然反映保險公司風險狀況,但可顯示其股東長期經營決心及承擔市場風險波動之能力,金管會將研議採差異化管理,將淨值比納入定期監理之輔助指標。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壽險業的國外投資金額龐大,目前主管機關能做的是強化壽險公司的風險管理,並且要求審慎從事匯率避險,不要一直想靠沒有真正避險效果的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來調整,另可要求壽險公司以普通股增資,藉以強化吸納非系統風險的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87)

許委員就「壽險業的國外投資金額龐大,目前主管機關能做的是強化壽險公司的風險管理,並且要求審慎從事匯率避險,不要一直想靠沒有真正避險效果的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來調整,另可要求壽險公司以普通股增資,藉以強化吸納非系統風險的能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宣告利率及儲蓄型保單持續大幅增加一節:

(一)為瞭解壽險業宣告利率訂之妥適性,金管會已約談相關壽險公司說明宣告利率訂定之依據,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宣告利率之變化,並適時要求改善。

(二)為降低高儲蓄性質保險商品帶來之資金去化壓力,本會鼓勵保險業多銷售期繳保障型(不含生存及滿期金者)、年金保險及長期照顧保險,並積極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及「人身保險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等商品監理措施,透過對辦理績效優良者增加核准制人身保險商品送審件數及提供保險安定基金提撥之優惠,引導保險業者調整其保險商品結構,健全經營體質。

二、有關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強化避險及普通股增資一節:

(一)按壽險業避險策略、避險比率高低及採用之避險工具,係依自身保險商品結構、資產配置、資產負債管理等不同而有別,爰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僅係使壽險業得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之工具之一,惟該機制之設立並未實質改變壽險業面對之匯率風險,金管會已要求業者從事相關國外投資時,均應審慎管理其匯率風險,持續健全財務體質。

(二)金管會將研議採差異化管理,將淨值比納入定期監理之輔助指標。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0)

許委員就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102年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於同年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送請大院審議後,雖經大院自102年底迄104年召開10次審查會議,惟僅審查至第4條並均保留協商。105年第8屆立法院屆期,該特別條例草案不續審,行政院已於同年終止推動,並轉由相關部會積極推動各項有助國家發展之前瞻應用與法規鬆綁政策。

二、承上,近年來政府已推動多項強化經濟自由的措施,如推動463項法規鬆綁,排除投資障礙,並已獲得國際肯定,最近美國傳統基金會經濟自由度國際排名,臺灣即高居世界第十名。鑒於我國係經貿導向國家,需積極參與國際各類經貿合作,故「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於107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後,我國政府已持續關注相關進展,並指示駐CPTPP成員國外館處向區域夥伴說明我國爭取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意願,亦將持續透過「亞太經濟合作」(APEC)及既有雙邊管道,與CPTPP國家進行協商對話,爭取支持我國加入。

三、有關推動經濟特區提供租稅措施部分,財政部已表示,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徵免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係屬行政簡化措施。而近年國際組織已對各國租稅優惠制度進行檢視,各國運用租稅工具態度漸趨保守,我國亦應符合國際檢視標準,以避免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有關推動農業加值部分,農委會則表示,如在特區內自由進口國外原料,不僅免稅還開放830項管制中國大陸進口農產品,則恐壓縮國產農產品原料出路。

四、另因應美中貿易戰,為協助優質臺商順利返臺投資,本會已完成「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該方案自今(108)年1月1日實施迄今,業已有24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約新臺幣910億元,並可望帶來超過9,000個本國就業機會,有效吸引投資與創造就業。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7號)

林委員就促進長期照顧相關知能之提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促進長期照顧相關知能之提升問題:

(一)教育部提供國中階段學生長期照護課程之職業試探與修習相關課程機會,作法如下:

1.鼓勵學校規劃辦理相關試探活動:為加強學生對職業內涵之認識和興趣試探,於國一、國二階段即有課程融入及相關活動設計,辦理相關活動,並透過以下試探及體驗方式進行:

(1)產業參訪:學校可規劃至社區老人照顧服務中心或醫療保健等相關產業進行參訪與見習,讓學生有實際經驗之學習機會,透過瞭解長期照護工作及醫療保健之基本概念、技能與職業倫理,以引發學生學習興趣,達到職業試探功能,將有助於學生瞭解相關工作現況。

(2)體驗營:學校可於週末或寒暑假期間辦理有關長期照護相關活動之營隊,藉由多樣化之體驗課程,使學生能從活動中瞭解長期照顧概念。

(3)服務學習:學生可以透過服務學習至護理相關產業進行體驗、試探、觀摩,使其瞭解相關從業人員之工作內容。

(4)其他活動:學校可設計長期照護相關知識之闖關活動或是辦理家長職業分享或社會人士說明會等活動,以引發學生對長期照護興趣,未來可能從事相關之行業。

2.自民國107學年度起於國中技藝教育課程試辦醫護職群3個主題課程: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目前計有14職群供學生選習,另自107學年度於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中試辦醫護職群,並由各地方政府考量學生需求、課程規劃、師資結構與合作單位之適當性等,自行審查學校之開班規劃。此外,專案推動團隊預計於107學年度結束後,視試辦狀況與成效,評估建置該職群課程大綱與相關教學主題之合宜性。目前國中技藝教育試辦醫護職群教學活動設計部分,先就「職群概論」、「護理基本工作」及「高齡照護」三項核心主題之11個基本單元、5個延伸單元進行規劃。經查,於107學年度起開始進行試辦醫護群之教學活動設計者,共計11校,其中基隆市5校、臺中市1校、屏東縣4校、花蓮縣1校;另臺南市計有16校自本(108)學年度(上、下學期)開始試辦。

(二)為提升民眾對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認知度,衛福部已製作相關宣傳素材(如宣傳影片、電視廣告片、廣播帶、摺頁、海報及懶人包等文宣品),並運用全媒體通路(如電視媒體、網路及新媒體、廣播媒體、戶外媒體等),另辦理公關活動(如記者會、線上學習活動等),積極對外宣導長照服務內容及申請流程等相關長照資訊。

二、關於推動轉型正義與人權教育問題:

(一)對於各級學校校園內之威權統治者象徵,包含銅像、遺像、命名空間等紀念物進行數量之清查,教育部依促轉會107年7月19日來函請附屬機關、轄管公私立學校,填復含有兩蔣塑像、遺像等紀念物與數量,威權象徵紀念物及命名統計情形如下:

1.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屬機關(構)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部分:公共場域數量計35項,其中33項為建築物,2項為校名;塑像及遺像共44項。

2.高級中等學校及縣市立國中、國小部分:

(1)高級中等學校公共場域數量計23項,皆為建築物;塑像及遺像共47項。

(2)縣市立國中、國小部分係由促轉會函請地方政府統計回復。

(二)現存於各級學校校園內任何意象及圖騰,教育部均尊重學校自主。校園銅像是否移出校園議題,學校各項行政決策,均可依學校本位管理精神,以民主程序多元參與之方式,透過學校老師、學生及家長等,共同討論研商,以理性思辨、良性溝通,增進人權與民主法治觀念,消弭衝突。

(三)各校之校歌、校訓係反映各校、各地及各區域之自主特色,應屬校園文化形成與學校自治之一環,故宜提倡各校依循審議式民主精神,由親師生三方共同討論;另教育部將持續透過相關研習提升學校學務人員、導師及教師之民主法治知能,在形塑校園文化之過程中能「以學生為主體」,並輔導與鼓勵青少年積極參與校園公共事務,俾利友善校園環境締造。

(二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4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033號)

李委員就基隆捷運輕軌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8)年3月12日貴院本會期第4次會議,李委員對本院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院長及交通部林部長佳龍即席答復外,有關南港車站增加停靠班次及酒駕等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南港車站增加停靠班次問題:

(一)查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為因應南港站成為國內第4個3鐵共構車站,於民國105年5月12日將南港站由二等站升等為一等站,南港站升等後,臺鐵局因應業務量逐漸提升,先於106年時刻調整時,為便利東西線旅客搭乘高鐵轉乘,增加南港站東線班次數,總班次數由平均單日約180列次停靠,增加至約204列次停靠,後又於歷次時刻調整時,逐步增加該站停靠班次數,目前南港站每日平均停靠班次數約215列次。

(二)另分析南港站107年旅運資料,約95.63%之旅次為70公里以下旅次,顯示南港站旅客以短途通勤旅次居多。臺鐵局為因應南港站旅客人數及營收提升,已逐步增加南港站停靠班次數,未來臺鐵局亦將持續觀察南港站之旅運需求變化情形,於年度時刻改點時進行通盤研議。

二、關於酒駕修法問題:近日來各地方迭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情事,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社會不安,行政院對於酒駕行為係採零容忍態度,為遏止酒後駕車之惡習,由法務部擬具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本年3月28日院會通過該修正草案,將會銜司法院後,送請貴院審議。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就再犯酒駕致人死亡者,提高刑度至「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再犯酒駕致人重傷之刑度提高至「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明定行為人依其情狀,認定有刑法13條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情形者,即得依殺人罪或重傷罪論處。

三、關於賣酒場所裝設酒測器問題:

(一)賣酒場所裝設酒測器可能面臨之實務問題包括:賣酒場所提供酒測器仍意謂喝酒後只要在容許值下仍可開車,與目前推動「酒後不開車」之意旨恐有矛盾。另酒測器與員警執法檢測差異恐衍生爭議,故改以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警示圖文。

(二)為防制酒駕,交通部已推動配套措施,包括:1、於道安講習課程宣導酒精代謝與身體之關係;2、鼓勵企業團體訂定自律公約;3、推廣隔夜醉觀念及推廣民眾自購酒精檢測器自主檢測宿醉;4、深耕不酒駕觀念,與民間企業合作,對全國國小學童及家長宣導;5、運用各種媒體通路持續宣導「酒駕零容忍」。另內政部警政署將持續加強取締酒駕違規行為,並積極運用各項宣傳資源,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以維護交通秩序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2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2號)

蘇委員就饋線不足影響太陽光電推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饋線不足影響太陽光電推動問題:

(一)為促進能源轉型,打造綠能低碳環境,我國規劃太陽光電於民國114年達成20GW設置量,分屋頂型及地面型推動,屋頂型已規劃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及產業園區設置太陽光電推動方案,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將以兼顧生態、景觀及環境為原則,於非生態敏感地區採複合式利用推動,創造土地多元利用價值。

(二)農委會配合經濟部推動國家再生能源政策發展,並在確保糧食安全,優良農地仍應以提供糧食生產為優先之前提下,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因乾旱、淹水、土壤鹽化或非人為原因造成農業經營困難之土地,依由下而上劃設作業機制檢討後,分別於104年8月14日及106年9月21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共38區,面積2,383公頃。

(三)經濟部能源局為鼓勵業者加速投入設置大型太陽光電案場,就太陽光電業者投入自建線路情形,針對併聯特高壓部分,特增訂費率以鼓勵業者投入設置。另為強化電網擴大可併網容量,台電公司配合114年太陽光電設置目標,已規劃再生能源10年輸配電線路作法,評估太陽光電設置熱區之電力網強度,整體規劃電力網工程。

(四)為加速太陽光電併聯速度及排除併聯位置之限制,台電公司已開放多種併接方式如下:

1.可T接台電公司特高壓架空線。

2.可p接台電公司特高壓架空線。

3.可自建升壓站並共用。

4.可共用變電所拱位。

(五)台電公司已建立「再生能源併網容量開放平臺」,提供饋線可併網容量、饋線距離等資訊協助業者評估。

(六)依據台電公司已建置完成之電網,盤點在既有電網附近土地、優先開發,確保案場併聯之可行性,加速大規模地面型採用地變更設置。

(七)太陽光電係屬分散式能源,可形成區域電力供應體系,具有自發自用及優先支援就近電力之效力,若有產生多餘電力,可將餘電以躉購費率售予台電公司供用電負載使用,可補足集中式電力系統弱點,提供尖峰用電增加備用容量率,緩解尖峰負載。

二、關於雲林離島工業區開發瓶頸問題:

(一)有關麥寮區(含麥寮港)方面:麥寮區(含麥寮港)已提供六輕及六輕擴大計畫進駐,每年產值達1兆6千億元及就業人數達1萬人,引導石化等基礎產業進駐、與內陸地區有適度隔離緩衝、提供高效能生產環境、提升工業原料自給率、管制空氣污染與工業用水總量、建置縝密環境監測作業、建立基礎工業環境永續基地等規劃目標。

(二)有關台西區方面:

1.近年雲林縣政府配合中央能源政策,將台西區核列為「綠能首都旗艦計畫─台西綠能專區」,另行政院於105年11月11日「崙尾及台西工業區之再生能源設置案會議」及106年3月24日「再生能源六大專案執行進度檢討會議」裁示台西區原則採不解編方式繼續推動綠能專區,爰台西區未來將轉型朝綠能專區發展,期提升產業用地利用效率,並活化閒置產業用地。

2.雲林縣政府為推動台西綠能專區,已委外辦理「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台西綠能專區先期調查評估暨變更開發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工作,現階段台西區規劃除引進綠能發電(太陽光電專區)外,配合雲林縣具水產精品發展潛能,將規劃增加水產加工產業,以發揮地方優勢產業。台西區採全區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方式推動,第1期開發區預計本(108)年4月取得開發許可,區內公共工程預計109年底完成。

3.農委會漁業署將配合經濟部之政策,輔導漁業結合綠能應群聚集中發展並保障原有養殖漁民權益為優先,與地方政府合作,穩建推動產業與綠能共榮發展。

(三)有關新興區方面:

1.經濟部工業局前研擬「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延長開發期程及策進計畫」,並報經行政院及經濟部於105年7月同意,經濟部並採「出租優先於出售」方式釋出。後因行政院於106年3月24日「再生能源六大專案執行進度檢討會議」決議略以「雲林離島工業區新興區已完成造地工程之區域,現階段宜評估保留,視製造業土地之需求,再予研議」,本區原則以製造業需求為優先,暫不提供太陽能光電使用。

2.經濟部工業局於本年1月31日函請該部國營會評估經濟部所屬相關國營事業對本區土地是否有投資意願,依國營會本年2月13日函復台電、中油、台糖、台水、中鋼、唐榮及台鹽等公司均表示無投資意願。為儘速尋獲潛在需求者,經濟部工業局後續將持續探訪投資需求,視投資需求辦理開發作業,並完善相關公共設施之建設。

(四)有關四湖區方面:鑒於四湖區及四湖工業專用港因現階段產業需求不確定,經濟部工業局爰配合檢討四湖區開發期程調整與後續辦理作業方式評估,並於94年1月6日經行政院原則同意停止開發。本區後續開發將俟新興區開發達一定規模,再視產業發展需求滾動動態彈性開發或檢討編定,並俟機進行相關規劃、招商、土地取得及開發等作業。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2號)

趙委員就交通運輸業工時認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交通運輸業工時認定問題:

(一)空運之機師及空服員:

1.「勞動基準法」與「民用航空法」立法意旨及目的不盡相同:

(1)「勞動基準法」係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為規定一般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2)「民用航空法」係為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促進民用航空之發展而制定之法律,其中為提升組員狀況警覺與疲勞管理之效能,依據「國際民航公約」第6號附約(ICAO ANNEX 6)規範及參考先進國家作法,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中訂定組員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執勤期間及休息期間等具體規範,以確保飛航安全。

2.航空公司空勤組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1)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87年7月3日公告核定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稱工作者,依該法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2)惟現行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係「工作時間」,而非「民用航空法」所規範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執勤期間及休息期間等相對較為複雜且配套務實嚴謹之規定。

3.實務執行易生勞資爭議:

(1)「勞動基準法」將空勤組員納入適用第84條之1對象,現行航空公司對於空勤組員之飛航任務派遣除須符合AOR相關規定外,並應遵照「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由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訂定之審查基準。

(2)惟各地方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訂定之審查內容,與AOR飛航時間及休息期間規範認定基礎不同,故時有業者雖符合民航法規,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致生相關勞資爭議。

(3)世界主要國家對於空勤組員之飛航執勤限制,均由各國民航主管機關以類似我國AOR加以規範,非僅以「勞動基準法」對於一般勞動條件之規範限制,除確保飛航作業之遂行及安全外,並可減少勞資爭議問題。

4.基於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際性及特殊性,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空勤組員之飛航執勤限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勞動部已建請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審查基準參考AOR規範訂定,俾符合第84條之1規定之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避免產生法規競合爭議。

(二)海運之船員部分:考量船員工作條件與環境特殊,係依據「船員法」暨相關子法等規定(含國際勞工組織所訂「海事勞工公約」規範船員工資、工時與休假等事項,我國已將該公約國內法化),以保障其工作權益與勞動條件。

(三)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1.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工作時間」與其他行業相同,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另營業大客車駕駛人除上開規定外,其「駕車時間」尚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即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訂定當時已將美加、歐盟、紐澳及日本等先進國家規範納入比較參考,並邀集相關業者召開會議研商,程序嚴謹,與其他國家相比未較寬鬆。

2.關於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工作時間」之認定,勞動部訂頒「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駕駛、驗票、等班、洗車、加油、保養、待命、上下貨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至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方屬休息時間;此部分之認定,由勞政機關查核,並未將大客車駕駛之工作時間限縮至駕駛「手握方向盤」時間。

(四)交通部臺鐵局所屬動力車乘務員:

1.交通部臺鐵局所屬動力車乘務員除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動力車乘務員勤務時間排班須知」,以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平均每日工時6小時40分」方式排班外,亦嚴格遵守「7日內排一例假日」、「連續工作不逾6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以避免疲勞駕駛,影響行車安全。上述工時認定及檢討,交通部臺鐵局均於定期召開之「機班工時會議」,以勞資協商方式為之。以最高每月25工作班為例,司機員最高工時含整備、乘務及加班約在每月165小時以下。

2.至乘務員工作班之輪班間隔,雖經勞動部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得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之休息時間至最低8小時,惟交通部臺鐵局仍盡量以間隔11小時為排班原則。

3.另動力車乘務員「整備時間」及「待班工時」,均依勞資協商之合乎規定工作班方式排班。除勤前整備時間已依規定給予津貼外,另著眼工時集中,利於通勤時間之待班工時認定之改變,交通部臺鐵局將考量現有司機員人力,並與勞方討論後專案研議。

二、有關桃園八德第二交流道審議進度問題:桃園市政府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並依交通部高公局所提書面審查意見於107年12月7日提送修正報告書,案經交通部高公局依「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於本(108)年1月25日召開初核會議,結論請桃園市政府依委員及各單位意見回應並修正報告,後續將俟該府提送修正報告後辦理審議作業。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1號)

吳委員就國道3號增設北土城交流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道3號增設北土城交流道問題:

本案經貴院吳委員於民國106年12月7日邀集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及新北市政府召開協調會議,結論略以:請新北市政府依106年2月20日審議結論辦理,並請該府針對審議委員要求補強部分儘速辦理。新北市政府已於本(108)年2月27日檢送修正報告(重新研擬左轉立體匝道方案)至高公局,刻正由該局審查中。交通部後續將與新北市政府保持密切聯繫,並適時提供協助,俾利本案之推動。

二、關於三鶯大橋完工期程問題:

(一)三鶯大橋位於市道110線上,連接三峽區與鶯歌區,全長900公尺,橋寬現況為19公尺,其主管機關屬新北市政府。經查該橋梁改建工程係分4期辦理,新北市政府106年已向內政部申請補助,該部業於106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2次新增審議核定補助23.57億元。

(二)本案現階段新北市政府已先行辦理第1期增設機車專用道及人行自行車道工程,於106年11月完成發包,107年1月3日已開工,目前工程進度約58.2%,預計109年5月可完工。至案內後續第2、3、4期工程部分,新北市政府預計109年初可發包,內政部將持續督導該府掌握案內工程進度,以確保工程儘速完工。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2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1號)

蕭委員就地方創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針對各產業別返鄉青年研議薪資補助方案,以及研議企業家投資故鄉之薪資補助方案等問題:考量各地方政府所推動之地方創生個案屬性不同,允由國發會透過「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平臺,針對地方政府所提地方創生計畫具有返鄉青年或企業家投資故鄉等薪資補助需求者,協助整合勞動部等相關部會資源、媒合企業資源及調適相關法規加以因應,以適當提高地方薪資,吸引企業及青年返鄉,達成地方創生政策目標。

二、有關擴大臺商回臺投資標的問題:

(一)為因應美中貿易爭端促發之臺商回臺投資契機,政府已提出「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資金等政策措施,以廠商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服務,縮減行政流程,加速臺商落地生產。

(二)前開方案主要係為導引優質臺商回臺,加速如「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政策發展以促進結構轉型,若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及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者,亦可適用。

(三)另針對花東產業轉型升級之需求,經濟部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Small Business for Township Revitalization,SBTR),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生產流程及創新營運模式,民國107年針對花東地區企業已核定26案計畫,挹注輔導資源約7,138萬元;另為解決數位落差問題,提升花東中小企業數位行銷應用能力,自105年至107年止,已於東部地區共舉辦36場實體講座,投入經費190萬元,推動數位群聚22案,總投入經費1,282萬元,以協助東部企業運用數位行銷拓展商機。

(四)東部地區為地方產業發展之重要區域,經濟部將持續提供資源與各部會合作,透過地方政府之配合,有效整合彼此資源,針對花東地區之產業特性與需求,共同提升花東地區之產業競爭力,期望有效帶動東部區域觀光人潮,進而帶動地方經濟之成長與繁榮。

三、有關加速辦理海洋資源生活博物館先期評估、調查及規劃之期程,以及積極輔導及協助花蓮相關產業之需求等問題:國發會業將「花蓮地區深層海水海洋產業廊道」規劃報告陳報行政院,並請相關主管部會依循本規劃報告權責分工,加速積極推動與控管,定期將辦理情形提報國發會,俾利如期如質完成。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4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002號)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就「五加二」產業創新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8)年3月8日貴院本會期第4次會議,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對本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經濟部沈部長榮津及國發會陳主委美伶即席答復外,有關「礦業法」修法進度等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查「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貴院業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完成初審,目前交付協商中,經濟部將積極配合貴院相關審議,期能儘速通過法案,以回應社會期待。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農地價格高漲問題,宜檢討現行政策工具、修法抑制投機性土地交易等,期能保護優良農地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70)

黃委員就臺灣農地價格高漲問題,宜檢討現行政策工具、修法抑制投機性土地交易等,期能保護優良農地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針對臺灣部分地區農地價格因受到與重要建設距離、得否興建農舍、違規使用等非農業使用因素影響,致有高漲情形,進而影響欲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取得農地困難等,不利農業發展之問題,本會審慎面對,並基於確保糧食安全,保障國人食的安心,堅持農地農用及維持農業經營環境之永續利用原則,對於現行外界關注之各項農地議題,並透過相關部會共同檢討處理。

二、有關農地上之違規工廠處理,因涉及汙染風險、公共安全及農業生產環境等問題,不僅是農業部門要面對,更有賴跨部會共同解決。如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法內容及配套措施,業經跨部會多次召開會議研商,並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等原則進行修法,期以遏止新增違規工廠,改善既有低污染之違規工廠相關環保設施,並讓中高污染之違規工廠遷廠或關廠,確保農地資源不再受污染或破壞。

三、有關農地上設置綠能設施問題,為避免「假農業、真種電」情形發生,本會已於106年6月28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規定,採二階段容許,明定農業設施應先申請容許使用,且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後,再申請於該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以確保二者結合確有農業經營使用之事實;又對於過去未實際作農業使用之案件,已要求地方政府加強落實管理與輔導措施,並由經濟部(能源局)對其核發同意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案件造冊列管,督導地方政府對是類案件落實查核。倘有未依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經原核定機關依法廢止其容許使用者,除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外,亦通知經濟部依法停止躉購其電能。

四、在農舍興建問題上,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且須為農民有實際耕作經營之需要,符合一定條件下,始允許其於自有農業用地上興建自用農舍。為導正農舍興建亂象,內政部會銜本會於102年、104年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從源頭管理加嚴申請興建農舍之條件規定,故農地之交易量已有明顯的下降。至農舍興建須「臨側臨路」規定,亦係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即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以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即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並就農作生產及交通問題已予合理考量;同時,本會亦回應地方實務執行及管理需求,適時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督導地方政府妥善審理農舍興建及其管理等事宜。

五、另,為維護整體農業生產環境,本會透過農地資源盤查掌握農地利用現況,同時,配合國土計畫引導農地合理利用,對於農業發展地區研議擴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措施及相關農業施政資源投入機制,以強化農業經營誘因,保障農民之農業所得,激發其保護農地,不輕易轉為非農業使用,達到維護農地資源之目的。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針對行政院計畫在109年換發新版「數位國民身分識別證」,取消國徽國旗等與中華民國有關符號,甚為不當,建議新式身分識別證要有國旗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75)

沈委員針對行政院計畫在109年換發新版「數位國民身分識別證」,取消國徽國旗等與中華民國有關符號,甚為不當,建議新式身分識別證要有國旗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社會發展迅速,科技資訊進步,個資保護意識抬頭,復為推動「智慧政府發展藍圖」,本部基於國民身分證主責機關立場,積極研議規劃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以結合國民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作為通往跨機關服務入口的鑰匙,亦達到結合健保卡及駕照之功能,期使民眾生活更便利。

二、國民身分證是國民於國內使用於辨識身分的證明文件,表徵國家元素眾多,如國旗、地圖、特殊地理、動、植物均是,本部持開放態度傾聽民意,進行規劃。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葉委員宜津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9號)

葉委員就臺南市鐵路高架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南市鐵路高架化問題:

(一)查臺南市政府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辦理「臺南市新營至柳營地區鐵路立體化可行性研究」,107年1月25日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結論略以:修正後通過,請依會中相關意見進行分析與修正,於同年3月7日前送該府再行檢視。目前因該報告書尚未陳報交通部,後續俟臺南市政府提報,該部將依「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進行審議。至有關中央補助經費部分,將檢視本案所提財務計畫,並依臺南市政府財力級次(第三級),對照上開作業要點之「鐵路立體化計畫自償率與中央對各級政府非自償經費補助比率表」,倘計畫自償率可達10%至14%以上,則非自償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將可依次由72%最高提升至84%。

(二)另為改善臺南地區易淹水區水患問題,針對新營地區排水部分,包含後鎮排水、鹽水排水、田寮排水、太子宮中排等,現階段已於「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95年至102年)、「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年至106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與安全─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3項計畫核定經費6.07億元,業積極辦理相關排水設施改善,後續有需再辦理整治部分,將請臺南市政府依程序提報納入「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勘評,經濟部水利署將致力予以協助。

二、關於台37線(高鐵橋下側車道)延伸至新營問題:

(一)有關台37線延伸工程(高鐵橋下側車道)嘉義太保至新營部分,依106年3月15日貴院交通委員會考察臺南地區交通及觀光建設紀錄結論(七)略以:本案高鐵嘉義站至臺南新營相關道路(國1、台1線及台82線等)服務水準良好,其建設需求性與必要性須再審慎評估確認,請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先行辦理可行性評估確認。

(二)經查前開規劃路線(高鐵橋下道路)北起鹿草縣道167線(台37線終點),南迄新營台1線,全長12.45公里,採單向2車道,一為快車道3.5公尺,另一為混合車道3.5公尺,內側路肩採0.5公尺,外路肩採1.5公尺,含兩側護欄寬度,合計單側基本寬度10公尺,總建設經費約85.81億元。

(三)目前公路總局已於107年12月20日召開期末暨報部前審查會議,本案可行性評估報告業完成修正,該局本(108)年2月11日已函報交通部審核中,俟審核通過後,將接續辦理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並待環評審查通過,即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採個案計畫報院審議方式辦理。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提升屏東縣交通、醫療及教育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58)

鍾委員就提升屏東縣交通、醫療及教育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高鐵前進雙東(屏東及臺東)議題,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已辦理「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相關評估已保留高鐵再往臺東延伸之彈性及機制。上開研究成果顯示,高鐵延伸屏東之可量化經濟及財務效益不足,惟考量本計畫可將屏東納入高鐵一日生活圈廊帶,有助提升屏東地區之土地價值,對於活絡當地經濟及觀光等產業發展有正面助益,交通部已從國土整體發展角度續予評估推動。

二、為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布,衛福部自民國74年起推動醫療網計畫,將全國劃分為6個一級醫療區域、17個二級醫療區域,再依鄉鎮市區分為50個次醫療區域。屏東縣屬屏東醫療區域,該區域急性一般病床許可數為3,784床,每萬人口為45.67床,已高於醫療網每萬人口35床之目標值。另衛福部已原則同意義大醫療財團法人設立屏東義大醫院,設置急性一般病床495床及許可高雄榮民總醫院設立屏東大武分院,設置急性一般病床450床,預計設立完成後可提供當地醫學中心級之醫療服務。至所提提供必要員額、預算,以確保該院如期啟用一節,說明如下:

(一)預計新增公職編制員額379員(所需預算員額361員),經各級榮院檢討支應預算員額90員,不足預算員額271員及公職編制員額修編案,輔導會已報院爭取支持。

(二)總工程經費為94億6,310萬元,包括門急診醫療大樓及員工宿舍工程經費52億8,302萬元,醫療設備費19億2,758萬元,土地購置費22億5,250萬元。非自償部分(77.51%)約73億3,480萬元,由國發會公共建設公務預算補助;自償部分(22.49%)約21億2,830萬元,由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支應。因屏東醫療資源長期缺乏,醫事人力羅致困難,需提早投入人員培訓;營運前3年所需支應籌備人員薪資等必要支出及營運後5年現金流收入尚不足以支應支出,輔導會已積極爭取公務預算補助開辦費及營運補助費,以提高營運自足能力。

(三)目前工程均依預訂期程進行,預計111年興建完成。

三、為提升屏東縣技職教育競爭力,屏東縣107年度獲得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優化實作環境計畫補助經費者共計10校,金額4,629萬1,000元。有關與勞動部合作,以運用其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相關設備供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一節,教育部已與勞動部及經濟部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及平臺,每年均定期召開3次次長及跨部會會議,以充分交流相關合作機制。另勞動部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於高雄市設有職業訓練場,現行之職業訓練機具設備主要用途為配合區域產業特色及發展需要,辦理失業者及在職勞工之職業訓練,培養在職勞工之技術專長,以及提供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專案檢定、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等檢定或訓練,各項機具設備使用頻率高,尚無閒置之情形。至所提仿照桃園農工與臺北科技大學合併模式,媒合優質工科大學於屏東縣設立專科部一節,原桃園農工係依「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改隸為臺北科技大學之附屬學校,與屏東縣擬設立工科大學之專科部有別。有關媒合優質工科大學於屏東設專科部,建議以「產學攜手計畫」方式辦理(高職3年加四技4年),由高職與科技大學共同招收屏東地區在地學生,並協助在地學生畢業後留任屏東地區就業,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教育部亦將針對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生提供適切協助。

(三十)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6號)

蘇委員就我國學生在數學及科學科目落後人數比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我國學生數學及科學能力問題,教育部自民國103年起委請大學辦理提升教師專業及提升學生態度之計畫,我國學生在國中教育會考上之表現,數學及自然領域近年來已逐步提升基礎等級以上之比例,相關計畫內容說明如下:

(一)提升教師專業能力:

1.數學方面,辦理「數學新世界種子生根計畫」,培力各地方政府數學巡迴輔導教師;另辦理「數學奠基模組」系列計畫,開發「數學奠基活動模組」,提升學習興趣與自信。

2.科學方面,辦理「全國國中小科學教師探究教學專業成長計畫」,培訓具有探究與實作能力之種子教師,並研發探究與實作教案;另辦理「落實中小學基礎實驗教育計畫」強化自然科教師實驗能力,並研擬國小教師加註自然專長之72小時研習課程架構表,自104學年起鼓勵教師加註自然專長,以提升國小自然科授課品質。

(二)強化學生學習態度:

1.數學方面,於假期辦理「數學活動研習營」;另於22地方政府之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研習營活動。

2.科學方面,利用寒暑假期間,辦理科學實驗操作營隊,提升國中小實驗操作能力。

二、有關教育、勞動力及居住區域落差問題:

(一)教育方面,為積極改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環境,積極扶助偏鄉學校發展,促進教育機會均等。教育部相關策略如下:

1.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於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透過法制面向,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從寬編列經費、訂定合理教師員額、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方式,穩定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師資,以保障偏遠地區學生教育機會均等。

2.辦理「國中1000專案」:優先補助偏遠及離島地區學校或全校36班以下之公立國中各領域缺乏專長師資,以提高國中教師專長授課比率,並規劃合聘制度,以補足偏鄉小校所需師資。

3.辦理偏鄉教師專業自主研習並鼓勵學校成立教師專業社群,以及各項偏鄉教育專案計畫。

(二)勞動力方面:

1.推動多元職業訓練:勞動部依據國家產業發展重點、區域產業特性、勞動市場人力需求,採自辦、委辦、補助等方式,提供多元訓練職類課程;另考量部分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幅員遼闊,勞動部亦有提供各項職訓資源,例如對於原住民地區提供訓練單位加成補助,或編列地域加給,以提升其訓練能量。

2.增進就業服務效能:勞動部運用全國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並透過臺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之客服專線(0800-777888)及4大超商約1萬多家門市,提供求職者無區域差別之就業資訊。另為增進勞動力供需之區域平衡,勞動部於102年10月18日起推動「跨域就業津貼」措施,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勞工,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願意跨域就業者,可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每月最高3,000元、租屋補助每月最高5,000元,最長12個月,以及搬遷補助最高3萬元。

3.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勞動部透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鼓勵民間團體研提具社會公益、創新性及促進地方發展之用人計畫,協助失業者在地就業,降低勞動力區域落差問題。

(三)居住方面:

1.依據「住宅法」及行政院104年9月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內政部將從「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3大面向,擘劃未來住宅政策發展方向,以達國人「住者適其屋」之住宅政策目標。讓財務基礎未固之國民,依其不同之需求與財務條件,選擇以購屋或租屋方式取得適宜之住宅。對於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提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協助購屋;對於收入較低之無自有住宅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及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

2.內政部將依「住宅法」之規範,持續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住宅資訊,持續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視實際需要,就嚴重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

三、有關課綱審議問題:

(一)新課綱除總綱外,應審議之領綱共60份,其中須編審教科用書共45份,已於107年12月25日前全數發布;無須編審教科用書共15份,已於本(108)年3月20日發布2份,其餘13份,目前審議進度及規劃如下:

1.辦理發布作業中:計3份,包括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活動領域、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課程實施規範。

2.審議大會審議中:計3份,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課程綱要、體育班實施規範、體育班專業領域課程綱要。

3.已排入審議大會審議期程:計6份,包括實用技能學程課程實施規範(含一般科目及專業科目)、特殊類型教育(特殊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服務群課程綱要、資賦優異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藝術才能班相關之特殊需求-專長領域課程綱要。

4.分組審議中:科學班課程實施規範1份。

(二)教育部已審慎規劃後續審議大會召開期程,以每週末2天共召開4場次會議為原則,持續依法召開會議審議課綱;目前整體審議進度,尚在規劃期程內。

四、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員額問題:

(一)教育部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4條之規定,已訂定發布「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明定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員額編制,係依學校所開設之學制、群科(學程)或全校總班級數等標準核算,每班核予教師員額2人至3人不等,且每達一定之班級數,尚可再增置教師1人;例如普通科每班置教師2人,每達4班再增置教師1人。

(二)學校規劃開設新課綱選修課程,除由校內師資授課外,尚可透過「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跨校共聘師資」、「遴聘業師協同教學」或「遴聘校外兼課教師」等多元管道,引進校外多元、適任師資,以豐富選修課程之內涵。

(三)鑑於我國人口少子女化趨勢嚴峻,目前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部分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均實施教師員額總量管控,爰有部分學校並未達前揭標準之規定。未來教育部國教署將持續向行政院人事總處爭取減少教師員額管控,以充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員額,降低正式教師超時授課節數。

(四)另經瞭解各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亦有部分考量財政狀況或員額管控等因素,未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訂員額聘用足額教師之情形,教育部國教署將持續向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協調,以逐步提升各校教師員額。

五、有關精進教師資格考試試題問題:

(一)素養導向試題研發計畫:為因應107年2月施行之「師資培育法」及107年6月發布之「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並落實12年課綱之素養導向,教育部自106年起已開始規劃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評量架構與考試內容,並於107年3月正式籌組研究團隊,依課程基準,研擬、建置教師資格考試各師資類科之重要評量內容及評量架構(包含素養評量指標),後續並據以進行素養試題之研發,預計於110年正式實施。於110年正式實施前之過渡期間,亦持續酌增情境試題之比例,力求朝向素養導向命題。

(二)考教合一核心知識題庫計畫:教師資格考試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效之檢核機制,其目的在確認師資生之學習成效,是否已具有膺任教師之基本核心知識,教育部將儘快推動課程核心內容題庫建置計畫,規劃改進教師資格考試命題技術,並依107年6月發布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明定之師資培育課程核心內容,建置考教結合之課程核心內容試題,建立多元型態之題庫,逐年豐富質量兼具之試題。

(三)另有關考畢試題之公布,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教育部因參酌考選部「典試法」第23條及「典試法施行細則」第14條條文精神,於107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未公布試題及參考答案。考量民眾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恢復公布試題,教育部將自本年起恢復考畢試題與參考答案之公布。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8號)

張廖委員就幼兒園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民國107年7月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分軌推動,俾紓解家長托育子女困境,讓年輕父母兼顧家庭與職場需求,並達到「0歲至5歲全面照顧」,規劃方向如下:

(一)擴展平價教保服務:透由下列策略相輔相成,增加家長就近選擇平價教保服務之機會:

1.主軸「擴大公共化供應量」:以擴大公共化為政府首選且不變之政策主軸,原規劃6年內(106年至111年)增加公共化幼兒園2,247班,再加碼提出,調整為8年內(106年至113年)增加3,000班。

2.次軸「建置準公共機制」:考量政府雖已積極擴大公共化,但期程及供應量尚難符應家長對於托育需求之迫切性,爰透由與私立幼兒園建立夥伴關係之準公共機制,補充公共資源不足。

(二)輔助「減輕家長負擔」:對於未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之2歲至4歲幼兒,且家庭綜所稅率未達20%,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每月發給育兒津貼,減輕家庭負擔。

二、有關幼兒園費收費標準及教師教保員薪資問題:

(一)依幼兒園核定招收總人數訂定3級合作費用:基於幼兒園之人數規模與成本具直接相關,考量政府財政可負擔之範圍,準公共機制選擇與一定收費額度以內之私立幼兒園合作,並依其規模分別設定合作之上限。本(108)學年之合作費用,酌調每級之人數及合作費用,3歲至5歲仍維持3級分類,2歲則不分級。3歲至5歲班每月合作費用分為9,000元(招收181人以上)、9500元(招收91人至180人)及1萬元(招收90人以下),2歲班每月1萬1,200元。

(二)教師教保員薪資:考量教師及教保員是幼兒教育與照顧之主要執行者,準公共幼兒園規定園內教師及教保員每月薪資至少2萬9,000元,且應訂定合理之調薪制度。此外,為確保教師、教保員之勞動權益,教育部將會採跨部會比對之方式,瞭解薪資支領情形。

(三)針對前述2項各界關注議題,相關調整方案業於本年4月2日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並自本學年度(本年8月1日)起適用。

三、審酌本次少子女化對策之政策主軸為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又學前教育階段幼兒就學場域常隨父母工作地點異動,為期家長繳交費用不因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而有差異,爰準公共幼兒園家長每月繳交費用不超過4,500元,又為確保幼兒就學機會之均等,對於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再減1,000元,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就學免費。

四、為全面關照2歲至5歲幼兒,教育部鼓勵各地方政府增設2歲專班,另考量學齡前幼兒之托育方式多元,年齡較小者其依附性愈高,為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對於選擇由親友及居家方式提供照顧服務之2歲以上幼兒,自本年度8月起擴大發放育兒津貼,以實質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營造友善之育兒環境。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中華航空公司經營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6)

顏委員就中華航空公司經營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為公開上市之民營公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航發會)為華航最大股東,目前持股比例為34.45%,另國發基金持股比例為9.59%、中華電信持股比例為4.86%、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持股比例為1.51%,合計泛公股事業持股比例為50.41%,惟中華電信非交通部100%持股(交通部持股比例為35.29%),爰未逾國營事業政府持股超過50%之限制。為提升董事會之運作機制,落實對相關聯事業及法人代表之各項規範事項,持續推動事業單位公司治理,航發會已強化董事會組織及聘任專業經理人等,發揮經營團隊功能及提升經營績效。

二、有關所提修法重新定義國營事業(擴大國營事業適用範圍)一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發展事業,力求有盈無虧。意即國營事業除營利外,尚有其他政策任務,相較於民營企業以股東獲取最大盈餘為主要目標,二者截然不同,且國營事業須適用「政府採購法」、「預算法」、「決算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審計法」等相關規範,事業經營自主性較低,經營彈性及因應產業情勢策略變動能力不及民營事業。如因修法致使民營事業改制為國營事業,將影響該事業之營運管理、獲利能力及民股股東權益,與我國長期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之政策方向相違;且擴大國營事業之適用範圍,將可能增加近百家民營事業成為國營事業,其涉及公民營事業組織改制、員工移轉、人事會計及相關法令規章之修訂,除增加改制移轉成本外,員工身分轉換之權益問題亦影響甚鉅,爰經審慎評估尚無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有關國營事業定義規定之必要。此外,為確實監督政府投資之事業營運收益狀況,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已將政府資本未超過50%,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貴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貴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另依金管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所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均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各該公司等網站公開揭露財務報告,以供貴院、公司股東及社會大眾監督。

三、為降低航空公司罷工事件發生後對旅客及社會之衝擊,交通部已訂定應變機制,分別由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成立應變小組及交通部成立應變中心二階段,其中民航局應變小組係於工會完成罷工投票並取得罷工權時,由交通部指示民航局成立;交通部應變中心則於工會宣布開始罷工日期後,視情況將民航局應變小組提升為交通部應變中心。交通部應變中心其下由民航局、桃園機場公司、交通部觀光局、勞動部及航空公司等相關成員組成「航班調度及旅客服務」、「場站服務」、「旅行業務」及「勞資協調」等四大任務分組,並視需要協調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或另成立應變小組協助應變。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統整家庭政策及強化家庭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84)

沈委員就統整家庭政策及強化家庭教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家庭政策之推展非單一部會即可完成,有賴跨部會依各自權責及專業訂定具體措施共同推動,始能回應當前社會變遷下多元家庭所需之服務。行政院為因應社會與經濟變遷對於我國家庭之衝擊,於民國93年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通過「家庭政策」,主要目標在支持家庭、穩定家庭、協助家庭解決問題及滿足家庭需求,由政府提供適當措施,相關部會依政策內涵分工據以推動。惟因應近十年社會環境變遷及執行情形檢討,復於104年修正通過家庭政策,以回應高齡化與少子女化社會變遷,並建立協助家庭健全發展之平臺機制,橋接各主(協)辦機關相關政策內涵,具體範定各部會依據家庭政策內容需擬訂具體行動措施,依權責分工由各部會辦理推動。

二、現行家庭政策包含以下5大目標:(一)發展全人照顧與支持體系,促進家庭功能發揮。(二)建構經濟保障與友善職場,促進家庭工作平衡。(三)落實暴力防治與居住正義,促進家庭和諧安居。(四)強化家庭教育與性別平權,促進家庭正向關係。(五)宣導家庭價值與多元包容,促進家庭凝聚融合。共計33項政策內容及98項行動措施,並分由17個部會共同推動,並由衛福部定期就各權責機關執行成效會商檢討。

三、教育部對家庭教育推動至為重視,除積極通盤檢討修正「家庭教育法」,並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17日將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外,亦參與由行政院召集之「強化社會安全網中央跨部會平臺會議」、「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家庭政策」等相關平臺會議,研訂相關精進策略與作為,期連結社區及家戶提供民眾親職教育服務,並倡導人人皆可為兒少守護天使,以協助父母營造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之家庭環境。另於107年8月9日發布「第二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07-110年)」,整合各級政府推動家庭教育體系相關資源,包括:

(一)提升各級政府聯繫與工作協同,強化家庭教育體系之整合運作。

(二)鼓勵專業研發,提升家庭教育推展效能。

(三)提升學校體系家庭教育課程及輔導效能。

(四)整合資源,普及家庭教育學習活動及宣導等4大主軸目標、11項策略重點,以達成協助國人經營健康家庭生活,強化家庭功能,支持其家庭成員面對現代社會各種挑戰,同時促進社會永續發展;並定期召開工作圈聯繫會報,以協調及追蹤各執行策略之辦理情形。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自由經濟示範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86)

許委員就「自由經濟示範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先行先試農業加值、國際健康、智慧物流、金融服務及教育創新等產業活動一節,經評估說明如下:

(一)農業加值部分:有關區內免稅自由進口國外原料,並開放830項管制中國大陸進口農產品之論述,因成本條件可能排擠或取代國產農產品原料,致對我國農業造成影響,亦會對區內外食品加工業者有不平等競爭疑慮。

(二)國際健康部分:有關區內醫療機構之董事會及社員組成均排除「醫療法」之限制,可為外籍人士,且其追求利潤之方式與本質,與公司化相去不遠,以往外界曾就此提出將造成醫療機構營利化之疑義。透過鬆綁現行醫療簽證、開放醫院得申請特許設置國際醫療病床、醫療廣告等法規制度,已能順利推動國際醫療服務,尚無於特區內設立國際醫療機構之迫切性。

(三)智慧物流部分:為推動國際物流,可透過現行自由貿易港區法規進行通盤調整達到相同目的。

(四)金融服務部分:金融發展係配合市場需求,且不限於實體場域,尚無成立特區之需要。另金管會自民國106年12月底至107年12月底止,已鬆綁修訂79項金融法規,未來亦將積極配合政府政策及產業需求,持續檢討相關金融法規,鼓勵金融機構提供創新金融服務。

(五)教育創新部分:以往外界曾認為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涉及土地開發,恐引來學店來臺辦學,有假辦學真炒地之疑慮;另放任大學自由收取學雜費,將造成高學費之階層化教育。教育部已逐步鬆綁相關高等教育法令限制,同時亦辦理相關計畫鼓勵我國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學,以拓展學生視野。

二、為強化推動我國經濟自由化,政府自106年10月起迄今已推動463項法規鬆綁,以排除投資障礙,同時透過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提供租稅誘因,吸引外國專才。此外,在產業創新方面,政府將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提出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之措施,以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吸引投資,創造高薪就業機會,提升國內薪資水平。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88)

許委員就推動「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行政院於民國91年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政策,貴院並於92年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境內關外」方式,讓廠商享有免關稅、貨物稅、推廣貿易費等稅費優惠,目前國內已有高雄港、臺中港、桃園空港、臺北港、安平港、基隆港及蘇澳港等7處自貿港區且仍在運作。行政院於102年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於同年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函請貴院審議,迄104年貴院已召開10次審查會議,惟僅審查至第4條並均保留協商。截至105年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不續審後,行政院已於同年終止推動該政策,轉由相關部會積極推動各項有助國家發展之前瞻應用、法規鬆綁政策。

二、推動經濟自由化有助我國長遠發展,對內我國將持續推動全國性之法規鬆綁,以排除投資障礙,自106年10月起推動迄今已提出463項鬆綁成果;對外將積極參與國際各類經貿合作。「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於107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後,政府已持續關注相關進展,並指示駐CPTPP成員國外館處向區域夥伴說明我國爭取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意願,亦將持續透過「亞太經濟合作」(APEC)及既有雙邊管道,與CPTPP國家進行協商對話,爭取支持我國加入。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5號)

鍾委員就規劃臺灣高速鐵路東部幹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規劃臺灣高速鐵路東部幹線問題:

(一)交通部鐵道局業已辦理「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相關評估已保留高鐵再往臺東延伸之彈性及機制。

(二)前開研究成果顯示,高鐵延伸屏東之可量化經濟及財務效益不足,惟考量可將屏東納入高鐵一日生活圈廊帶,有助提升屏東縣土地價值、活絡經濟,對觀光等產業發展有正面助益,爰從國土整體發展角度續予評估推動。

二、關於確保輔導會高雄榮總大武分院(以下簡稱大武分院)如期啟用問題:

(一)行政院業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核定大武分院新建計畫,為使大武分院如期啟用,目前工作進度均依預訂期程進行,另輔導會每2個月邀集國防部及屏東縣政府等機關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管制執行進度。上開計畫總經費為94億6,310萬元,其中非自償經費約73億3,480萬元由國發會公共建設公務預算補助,自償經費約21億2,830萬元則由輔導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支應。

(二)經由各方努力,規劃大武分院能如期於本(108)年10月開工,111年底完工開幕。另未來在醫護比例、醫療人力培訓員額各方面將持續努力,以造福更多鄉親,有效解決屏東醫療資源不足之問題。

三、關於提升屏東縣技職教育競爭力問題:

(一)優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部分:

1.教育部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對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規劃並執行「前瞻基礎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以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所需之基礎教學、校訂課程之實習教學設備及優化實習教學場域環境,增進學生之實作能力,強化產學連結,建立職業尊榮感,提升社會大眾對技術及職業教育之重視及肯定。

2.屏東縣107年度獲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優化實作環境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經費者共計10校,總核定金額共計4,629萬1,000元。其中國立學校共補助4,079萬1,000元、私立學校550萬元。分項項目如下:

(1)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項目,共計補助6校2,052萬7,000元。

(2)改善實習教學環境及設施項目中,共計補助4校861萬2,000元。

(3)學校發展校訂課程設備項目中,共計補助1校150萬元。

(4)群科中心及技術教學中心設備項目中,共計補助1校800萬元。

3.本年度屏東縣境內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改善實習教學環境及設施共8校、學校發展校訂課程設備4校共16件、業界捐贈教學設備1校、群科中心設備1校。

4.有關與勞動部合作,以運用其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相關設備供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一節,將於本年度第1次跨部會會議中提出如何與勞動部合作,以提升屏東學子就業競爭力。

(二)設立工業類科技大學分部(五專學制)部分:

1.屏東縣108學年度已有國立屏東高工等8校之高職學校,招生名額共1,516名,鍾委員建議仿照桃園農工與北科大合併模式一節,查原桃園農工係依據「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改隸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之附屬學校,與屏東縣擬設立工科大學之專科部有別。至媒合優質工科大學於屏東設專科部部分,案涉適用「大學法」、「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規定。

2.本案建議以「產學攜手計畫」方式辦理(高職3年加四技4年),由高職與科技大學共同招收屏東縣在地學生,促進地方產業發展,亦促成在地學生畢業後留任屏東縣就業。此外,教育部國教署將持續提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生適切協助。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兩岸經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4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6-67)

顏委員就兩岸經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有關「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談判進展及因應作為說明如下:

(一)RCEP談判進展:RCEP自2013年展開談判迄今,已舉行25回合,談判範圍除工業產品關稅外,尚包括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等18個領域,惟因各成員經濟發展狀況差異巨大,導致談判進展有限,各方迄今僅在經濟技術合作、中小企業等7個領域達成協議,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等核心議題仍待突破。RCEP於本(2019)年3月第7屆期中部長會議發布聲明盼於同年11月達成協議。

(二)RCEP尚未公布新成員加入程序:RCEP完成談判後,須送請各成員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我國需俟RCEP生效後,始能提出參加第2輪談判申請,屆時我國將積極爭取加入。

(三)RCEP市場開放之影響:RCEP雖涵蓋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印度等國,惟依歷次談判後所公布資訊觀之,各國展現之市場開放、關稅減讓程度低於目前已經生效之「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實際影響仍須視最終談判結果以利評估。

(四)面對RCEP衝擊之因應作為:

1.強化與RCEP成員之雙邊關係:鑑於RCEP成員多為我國重要之貿易夥伴,亦為新南向政策之重點合作國家,經濟部持續密切關注談判進展,與RCEP成員建立溝通管道,強化互信關係,營造有利環境。

2.持續關注RCEP談判可能影響:政府除積極加入CPTPP,爭取日本、澳洲及東協國家區域經濟整合商機外,對外亦持續密切關注談判可能影響,協助業者轉型升級、提升競爭力或轉移出口市場因應。

3.推動「5+2」產業創新:政府將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完善國內投資環境,吸引海外臺、外商來臺投資。

二、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與中國內部經濟情勢變化,政府除持續關注美中貿易談判對兩岸經貿之影響,並加強對在陸臺商聯繫輔導及對有意願回臺投資之臺商提供協助,說明如下:

(一)鼓勵臺商回臺投資:

1.設立「投資臺灣事務所」:行政院已核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自本年1月1日起實施3年,協助臺商解決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問題,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窗口,提供臺商客製化服務,積極協助優質臺商回臺投資,截至3月29日已核准24家企業適用該方案。

2.持續解決五缺問題:秉持「誠實面對、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問題」原則,針對投資五缺問題逐項提出因應對策,落實穩定水電供應、土地取得及充裕人才與人力,持續排除投資障礙,改善投資環境。

(二)協助業者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依據業者意願及產業聚落特性,提供介接服務,積極協助引導仰賴較低製造成本及海外市場之臺商,移轉至東南亞或其他新興國家布局,以拓展海外市場及提升國際競爭力。經濟部已於6個新南向夥伴國設置「臺灣投資窗口」,提供當地法規及投資環境諮詢。

(三)持續分散出口市場:持續強化與貿易夥伴合作,排除貿易障礙,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以強化出口動能及有效分散出口集中度。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及非洲市場。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限制中國大陸資通訊產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83)

沈委員就限制中國大陸資通訊產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我國正值發展數位國家之際,對於任何可能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風險,政府責無旁貸應予預防及因應。政府限制使用中國大陸資通訊產品及連線中國大陸網站之政策,係以政府機關為範圍,並未干涉民間企業與個人使用;且係針對有國家安全疑慮之產品始予限制,並無針對特定國家。目前政府機關對中國大陸之連網政策,基於資訊安全考量,係採「原則限制,視業務需要開放」之處理原則,並授權各機關得考量自身資安風險及需求進行網路連線管理。

二、為完善資通訊產品之資安品質,增加國人使用信心,經濟部致力推動資安規範,將資安產業標準導入國際標準,逐步建立分級資安檢測與認證機制,包括App檢測及物聯網影像監控設備資安標準,並連結白帽駭客社群提升檢測專業度,擴大宣導及鼓勵國內外品牌產品積極參與;另設置資安服務團,協助提升國內外各資通訊及物聯網產品之資安防護能力,強化我國資安技術及產品安全品質。

三、有關所提審慎評估限制中國大陸資通訊產品後續相關作業一節,政府對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將綜合考量風險及衝擊分析,以及參考國際發布之相關報告,據以研訂相關使用規定,並秉持不干涉民間企業與個人使用之原則,降低對產業之衝擊並兼顧國安(含資安)及機敏資訊保護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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