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10時6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管碧玲等20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3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1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八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吳委員思瑤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吳委員思瑤:(10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政府採購法從1998年立法至今,為什麼一再被專業界認為是一部惡法呢?為什麼產業界都說,一旦投入政府工程就有如進入人間煉獄?為什麼臺灣的政府採購一再地讓真正的專業者望之卻步,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身為立法工作者,我們必須兼顧防弊與興利,我們必須回到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以及政策目標,我們必須建構完善的政府採購秩序,維持一個良好衡平的經濟產業發展動能。這次政府採購法在交通委員會多次嚴謹地討論,其後又進入委員會的協商,最後又進入由大會蘇院長召集的朝野協商,至今已經一年多的時間。這是一個不折不扣、攸關臺灣進步的民生法案,不幸卻被在野黨以政治議案的因素,今天必須在院會進入逐條表決。我在這裡快速地跟大家報告這一次進步前瞻的修法內容,包括我們導入以最有利標來取代過去最低標的弊病,能夠讓臺灣成為一個讓專業說話、讓品質來領導的進步國家;由於藝文採購的特殊性,我們也讓它跟政府採購脫;也在採購招標案的前期建立一個導入專業的工作小組,讓各級政府的政府採購在產出階段就能夠符合適當性、合理性以及專業性;當然,我們也建構更為完善的評審制度,希望讓好評審來評好案子。這些都是攸關臺灣的產業進步、硬體的公共工程品質提升,以及軟體的公共服務也能夠跟國際接軌的一個進步的民生法案大翻修。

今天我們要表決的三個法條是時代力量提出的,由於在協商過程當中難以匯聚共識,稍後再逐條的部分,有機會再跟大會做報告。但是本席在這裡籲請大家,支持一個進步性的修法、支持民生性的法案,政府的採購必須改革,我們不能再走回便宜是王道、劣幣驅逐良幣的落後國家狀態,請大家支持民進黨團的各個條文,以及委員會的審查版本,謝謝大家。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0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政府採購法經過多次的協商,這是各界都非常矚目的一個法案,其實大部分的條文我們都贊同,而且希望透過今天採購法的二、三讀可以把我們國家的採購品質、公共工程監督品質以及整個社會新型態的採購樣態,包括藝文採購等等,推向下一個更進步的階段。

目前國民黨團認為有4條條文還有爭議,我們是希望再爭取一點時間跟內部的委員溝通,希望在本週五可以不用經過表決,直接進行三讀。但很可惜,我們沒有辦法跟執政黨達成這樣的共識,我們也希望表達我們對這4條條文堅持的立場,分別是是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有關懲罰性賠償金,還有第一百零一條有關不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對情節重大者相對應的一些處理措施,還有關於第一百零三條相關的停權處分,這4條是國民黨黨團相當在乎,而且希望可以再跟我們內部委員進行溝通,希望不用走到表決這樣一個最後的結果。

很遺憾的,我們今天要進行表決,我相信我們兩黨在捍衛國家採購權益、採購品質都是站在一致的立場,希望今天在這樣的表述之後,採購法可以進行三讀,並且將國家的國家採購品質推向下一頁,謝謝。

主席:其實針對採購法我們已經協商了兩個禮拜,有爭議的部分大概有3條,這3條如同許委員所言,都保留到院會處理,其他大概都沒有意見,因為各黨團對這3、4條的歧見非常大,所以並不是再多一點時間,這3條、4條就沒有意見了。

如果院會有共識,我們除了這4條保留之外,其他的條文是不是就儘量不要發言,因為大家的共識都一致,讓條文儘速通過,有爭議的部分,各黨團就上台表示意見,我們再進行處理,我們這樣來處理好不好?沒有意見的,我們就唸過,大家就不必發言,這樣採購法今天就能夠順利完成三讀,我們等一下就依照這樣的程序來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 二 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第三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 三 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 四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 六 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第十一條,請宣讀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工程價格之訂定,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主計總處,依市場變動之情形檢討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十一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增訂第十一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主管機關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工期參考準則,協助各機關評估合理之工期。

前項工期參考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審查及履約諮詢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審查及履約諮詢小組之必要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審查及履約諮詢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審查及諮詢費用支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十二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二條之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增訂。

現在進行第十五條,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五條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七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一條,宣讀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第二十二條,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前項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每年應依市場變動費用定期檢討。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五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五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五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六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二十六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一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十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王定宇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十一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一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情節重大者,並得另處以押標金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由廠商之負責人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委員王定宇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廠商有前項第一至第三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得另追繳押標金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由廠商之負責人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第三項追繳押標金、賠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廠商有前項第一至第三款或第六款情形者,得依情節另處以押標金五倍以下之罰鍰。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有幾位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吳委員思瑤發言,時間3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吳委員思瑤:(10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採購法第三十一條歷經委員會及朝野協商,納入時代力量黨團要求增訂第二項第六款,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將不發還並追繳押標金,有效地增加防弊功能。但是,時代力量黨團另外要求增訂第三項加罰押標金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民進黨團主張不宜通過,故於今日送請大會議決。

防弊之外,也要興利。打擊不法、增加防弊功能的同時,也要兼顧目的性、適當性以及符合比例原則,避免扼殺產業的發展。為了凸顯打擊不法的強度,時代力量黨團創設將公法及私法請求權併行處理的懲罰性賠償,這樣的制度設計實在是超越古今、前所未見,而這樣的天馬行空跟創意立法,非常有可能會貽笑大方。懲罰性賠償與押標金的性質完全不同、難以併用。追討廠商的押標金屬於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而時代力量黨團主張的懲罰性賠償金則屬於私法求償的範疇,熟讀法律的人應當都知道,這是基本的A-B-C。不只民進黨團基於立法專業期期以為不可之外,列席參與協商的行政部門也認為窒礙難行,而參與協商的司法院、法務部代表也一再說明,這樣拼裝車的立法將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亂,即使是民間的優質廠商及專業團隊也認為這樣的過當裁罰實在是無限上綱。我們再看看國際上的案例,在政府採購制度的設計上未有任何國家出現類似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我們來看看這次的修法是否無法有效防弊?如果時代力量黨團全程參與修法過程、了解整個配套措施,應當知道已經層層防堵、加強防弊,譬如第五十條規定如有違法得以不予開標、決標或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刑罰部分,第八十七條列有廠商的圍標刑責、第九十二條處以罰金;行政罰部分,第一百零一條有停權處分及契約罰的部分、第五十九條亦加重罰則。所以,嫉惡如仇也不能天馬行空,我們希望大家能夠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果,讓所有裁罰符合比例原則。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0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最主要是針對押標金返還與不返還規定的要件,押標金設計的目的在於:一、保障廠商依投標文件投標,並依決標完成簽約;二、督促投標廠商於得標後履行契約,並有防範投標廠商圍標或者是妨害標案進行的機制。基於以上理由,在協商提出修正版本於第二項第六款已經採用時代力量提議增訂,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為不返還的情形之一,加強防弊的機制。

至於時代力量另外建議增訂第三項,將廠商違反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不發還及追繳押標金外,並處以押標金五倍以下懲罰性違約金,這樣的立法已經違反國際上標案的慣例,也違反押標金設置的目的性、適當性以及比例原則,更扼殺產業發展的空間。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發還及追繳廠商押標金乃屬於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明確訂立追繳押標金處分為行政處分,屬於公法行為,而懲罰性賠償金實務上乃是民事損害賠償之規定,針對契約上行為或侵權行為作為請求,屬於私法爭議的範圍,必須由法院判決之。

押標金的繳納在於招標金階段屬於公法關係,本條加入人民賠償性質的懲罰性賠償金,並由機關以行政處分做單方面判斷,無疑是擴大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更形成在採購天平上機關與廠商不對等地位,無助於採購品質的提升,更演變成無廠商投標之窘境。我們不應該混淆現有制度,甚至加強廠商的責任已超越合理性、公平性或者是嚇阻非法行為,爰建議不增訂時代力量所提第三項,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1時)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一條乃是有關押標金發還的規定,由於第一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第二款「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第三款「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等行為本身就已經有規則性,針對這樣的規則性,國民黨黨團希望直接用罰鍰的方式一併來處理,而不是主張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所以國民黨黨團提出「廠商有前項第一至第三款或第六款情形者,得依情節另處以押標金五倍以下之罰鍰」的修正動議,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次政府採購法的修正當中,對於許多希望鼓勵優良廠商參與政府投標的修正意見,時代力量黨團都敬表同意。不過,當我們說要鼓勵優良廠商參與政府投標時,其中絕對不包括用虛偽文件來參與投標,甚至用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的方式來參與投標,這些廠商絕對稱不上所謂的優良廠商,我們的政府採購體制也不能縱容這些廠商繼續侵害社會,造成納稅人的損失。剛剛已經有委員提及,包括時代力量黨團也認為在面對這些犯罪行為及犯罪廠商時,必須要求這些廠商處以押標金五倍以下之損害賠償。就這樣的制度以及我們所要解決的現行問題而言,現在本席就以前消防署署長黃季敏的案子來加以說明:黃季敏貪污了數千萬元,有非常多的標案最後都出現問題,而政府在沒收了少少的押標金之後,大家知道現在的政府做了什麼事嗎?政府用納稅人所繳納的錢,浪費了一堆勞力、時間及費用,要向這些貪污、受賄的廠商求償,我們有必要保護這些廠商到這樣子的程度嗎?

我必須說在公法及私法二元區分的劃分當中,以當代法治國家而言,其實不僅是英美法系國家,包括大陸法系國家在內,這種理論上的區分已經越來越沒有辦法滿足現實上的需求。我們要面對的問題只有一個,當這些廠商透過犯罪行為取得標案,在履行之後造成政府實際損害時,我們該期待國家的制度如何面對這些違法犯罪的廠商?是應該透過立法授權,創設一個簡便的程序,讓政府機關能夠直接向這些廠商課以懲罰性賠償?還是要行政機關繼續編列預算,用納稅人的納稅錢,耗費一堆勞力、時間及費用,結果要保護的竟然是這些進行犯罪行為的廠商!我知道針對這條條文的設計,其他的委員有不一樣的看法,但我們還是必須從臺灣現實所面臨的狀況來說明我們提出這種制度設計的理由。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7分鐘)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處理。首先我們要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上午11時13分25秒

表決議題: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1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陳玉珍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廖國棟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1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上午11時15分00秒

表決議題: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1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許毓仁  柯呈枋  陳玉珍  陳雪生  王育敏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十七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四十七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以不訂底價為原則。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七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宣讀第四十八條。

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外,有廠商依規定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或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四、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五、因應突發事故者。

六、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七、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開標後,除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不予決標外,應依本法及招標文件規定決標。

開標後,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瑕疵或不完備情形,依招標文件規定決標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不予決標。

委員施義芳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廠商依規定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補充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宣讀第四十九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四十九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委員施義芳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宣讀第五十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五十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五十二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林委員麗蟬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五十九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五十九條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九條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十三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六十三條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十五條,請宣讀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委員鄭寶清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主要部分之訂定,應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並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避免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定廠商符合資格,致生不公平限制競爭情形。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委員陳歐珀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主要項目之訂定,應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並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避免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定廠商符合資格,致生不公平限制競爭情形。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五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第七十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七十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增訂第七十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七十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委員陳歐珀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前項廠商依法令或契約應辦理之事項,機關應於工程規劃、設計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提供安全衛生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專章量化編列安全衛生經費,據以執行。

委員鄭寶清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前項廠商依法令或契約應辦理之事項,機關應於工程規劃、設計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提供安全衛生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專章量化編列安全衛生經費,據以執行。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劃及提供下列資料,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一、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安全衛生圖說。

三、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四、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

五、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衛生規劃、設計資料。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十三條之一。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七十三條之一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二。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七十三條之二  (不予增訂)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二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增訂。

現在進行第七十六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七十六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六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八十五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八十五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進行第八十五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八十五條之一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進行第八十五條之三,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八十五條之三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五條之三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進行增訂第八十六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八十六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增訂。

進行第八十七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八十七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七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進行第八十八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八十八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八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進行第八十九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八十九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九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進行第九十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九十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進行第九十一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九十一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一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第九十三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主席:現在進行第九十四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機關之人員或為對機關具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機關之人員。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民進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第九十四條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九十五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九十五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九十六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九十六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六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MIT微笑標章使用許可或其效能相同或品質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

第九十九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九條之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增訂。

報告院會,因為後面大概有四、五個條文要發言及表決,現在已經快12時,上午的會議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本案後續條文之逐條討論,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1分)

繼續開會(14時4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六、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的補救或賠償措施及通知之必要性。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六、發生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規,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廠商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推定為該廠商之故意或過失。但廠商選任該等人員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委員王定宇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推定為該廠商之故意或過失。但廠商選任該等人員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故意持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六、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第六款為緩起訴期滿未經法院撤銷者,機關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為第一項之處分。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的補救或賠償措施及通知必要性。

委員鄭寶清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六、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的補救或賠償措施及通知之必要性。

委員陳歐珀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經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而無法驗收結案,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情節重大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六、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經法院判決確定,釐清責任歸屬,確有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的補救或賠償措施及通知之必要性。

委員鍾孔炤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最近二年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勞資爭議或有違反勞動法令紀錄,情節重大尚未改善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或為緩起訴處分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六、因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危害公共安全或勞工權益且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故意而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推定為該廠商之故意行為。但廠商選任該等人員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所謂之情節重大,由機關自行訂定之,並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的補救或賠償措施及通知之必要性。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六、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補救或賠償措施及通知之必要性。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六、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的補救或賠償措施及通知之必要性。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5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一百零一條處理的是違規廠商登載政府公報停權處罰的適用範圍,在進入實質條文說明之前我要先說一個簡單的故事。臺灣公共工程的「人格者」、宗邁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也是臺灣國家文藝獎得主的陳邁先生在不久之前離開了我們,他一生為臺灣的公共工程付出甚鉅,但他最終以90歲的高齡受到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扭曲而且無限上綱的法規所害,幾乎要被迫停權,整個國際級的事務所被迫停擺。經過兩年多的努力,工程會最終判定宗邁建築師事務所不應受第一百零一條的停權處分。而非常諷刺的是,在收到工程會的公文確定平反陳邁先生的冤屈,正義終於到來的那一天,就是陳邁先生不幸離開人間的同一天。連這樣一個優質的國際級團隊都會受到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的戕害與凌遲,因此,臺灣的建築界、工程界發起前所未有的千人連署,籲請立法院修正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主張處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防弊與興利一樣重要,立法者不可偏廢。國會議員不應該蒙著眼睛坐在冷氣房裡立法而無視產業的需要與社會的現實。立法者更不可以無限上綱,寧可錯殺一百而不可放過一人、強迫入人於罪。很遺憾地,時代力量黨團在第一項第六款增訂緩起訴處分者為停權適用的範圍,不僅民間譁然,政府機關認為窒礙難行,專業界也非常的反對。緩起訴的本質,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1號的解釋,緩起訴處分屬於附條件的便宜不起訴處分。如果將緩起訴處分與一審有罪判決並列為停權的適用範圍,明顯是輕重失衡。

時代力量另外增列違反勞基法、違反職安法、違反性平法,也都要成為停權的適用對象,本席更是期期以為不可。各個立法目的都有不同,相關的違法事實都要由相關的立法進行裁罰的作為,如果再由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來加重處罰,那就是一罪多罰、無限上綱。所以我們主張,如果過當裁罰,臺灣就沒有一個優質的事務所能夠投入國家工程的興建,這是時代力量要的嗎?臺灣社會承受得起嗎?請支持民進黨團跟委員會審查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5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工的職業安全跟勞動環境的保障是需要相當被國家重視的一環,所以針對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國民黨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是認為,維護勞工職業安全是企業的天責,但是若依現行法規定,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的廠商仍可以承包政府的採購案件,致使勞工權益嚴重受損,這是相當不適當的立法,如此之惡法應該被改進,所以在這個第一百零一條裡面,國民黨黨團提出增列第十六款,即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之部分可以去做規範。因為如果這些相關的項目沒有進行規範的話,等於是開一個後門給這些不良廠商,即使它過去有不良紀錄,還可以繼續再參加國家大型公共工程採購的這些標案。

本席再次呼籲執政黨可以採納國民黨黨團所提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修正案的意見,重視政府採購案承包廠商對於勞權保障的落實及合規,讓我國的勞權保障能夠更加完備與完善。

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5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政府採購法立法施行迄今即將屆滿20年,其中最被產業界詬病的就是第一百零一條,主要原因有二:一、部分條款的罰則未能依違反情節輕重程度訂有比例原則,致施行時結果不一;二、投標廠商倘不慎違反,將遭到不符比例裁罰,損及企業經營及員工生計,致民怨不斷產生。

此次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於第一項第六款增列「緩起訴處分」做為停權之事由,我們建議不予採納;本條最主要之修正理由係因「裁罰不符比例原則」,而緩起訴之本質是法律授權檢察官為終結偵查所為之處分,是一種附條件的便宜不起訴處分,與現行條文中「一審有罪判決確定」性質不同、處罰不同,輕重差異更大,如果將兩者並列,將重蹈不符比例原則、輕重失衡的覆轍!

另外,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增列第十六款,將違反勞安、職安、兩性工作平等之情形加重廠商的停權裁罰,不僅有違個別法律的立法目的,況且相關法律已有刑罰、行政罰的機制,更有民事求償的補救措施,舉例來說:發生職災的工地,該廠商要面對民事賠償、刑事責任、停工處分,如果再加上停權,等於是一罪四罰!而這在本次的修法中都已考量周延,確實不宜再加重廠商的負擔。試想,一家公司、一間營造廠受停權處分,將影響到上百、上千員工及家庭的生計,建議通過審查會協商版本,讓政府、廠商及人民三贏,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範目的,在於對出現法條所列舉情況的廠商,基於維持整個政府採購制度本身的目的,予以一定期間的停權處分。它跟犯罪行為人在做其他犯罪行為所應科以的刑事罰、行政罰,甚至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是完全不一樣的一套制度。對於第一百零一條各款產業界認為窒礙難行的條文,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已經予以適度的調整、放寬,我們現在所討論的關鍵、核心的問題是,就第六款的部分,犯有第八十七條到第九十二條這些犯罪行為得到緩起訴處分的時候,應不應該予以停權的規定。大家只要看一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到第九十二條在實務上所實際發生的狀況,透過強暴、脅迫的方式來進行圍標,甚至接受委託的廠商洩漏有關採購的機密,它實際上所造成的效果是什麼?我就以去年所發生在屏東麟洛鄉所出現的前後兩任鄉長,一個蔡志和,一個李新煌為例,他們倆人當然要受到貪污治罪條例的處罰,但是參與整個採購弊案,連國小跑道都要貪的這些廠商,他們在偵查階段當中認罪了,供出整個犯罪的事實,沒有人冤枉他們,從整個刑事政策的角度來講,他們透過自己認罪,咬出貪污的公務員來換取自己不受到正式的起訴處分,這是在刑事訴訟上所產生的效果。

但是在政府採購的制度裡,我們要非常嚴肅的問一個問題,這些貪污、舞弊,甚至透過強暴、脅迫的方式來圍標、綁標的廠商,難道不應該給予停權處分嗎?而正如我剛剛舉的麟洛鄉公所的例子,裡面有好幾家廠商因為在偵查階段時認罪了,所以檢察官換給他們緩起訴處分。這些不肖廠商去年才認罪、去年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他們絕對不是所謂的優質廠商,結果到2019年,沒錯,就是現在!這些廠商還繼續取得屏東縣政府的標案,這個是我們政府採購法裡面所要放出的漏洞嗎?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很清楚,針對這些犯罪行為的廠商,就應該刊於政府公報,給予一定的停權處分,不能再這樣縱容下去!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按鈴7分鐘,請議事人員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表決,首先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22分25秒

表決議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23分48秒

表決議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反對:

孔文吉  許毓仁  柯呈枋  王育敏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增訂。

現在進行第一百零二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第一百零二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百零二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蔣委員絜安、洪委員宗熠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一百零三條,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經緩起訴處分或第十六款情形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有罪判決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十年。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四、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情形,自刊登之次日起二十年。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前三款之規定。

廠商有依前條第三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達三次者,不得參與任何採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委員王定宇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委員鄭寶清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委員陳歐珀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委員鍾孔炤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或第十六款情形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緩刑或緩起訴處分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廠商有依前條第三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達三次,不得參與任何採購。

廠商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情形,並依前條第三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者,不得參與任何採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之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主席:林委員奕華聲明對今日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發言)許委員不發言。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5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對應第一百零一條的裁罰處分,現行實務上,廠商一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就被處以一年或三年的停權處分,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但此停權機制並未就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具體損害或情節重大,依比例做出裁處。

對廠商而言,停權處分將損及商譽與營收,更可能累及員工生計。對政府而言,將足資信賴及具一定資金規模的廠商予以排除政府採購資格之外,亦是對於國家社會資源的虛耗。

因此,本次修法將「情節重大」列為構成裁罰的要件,並依比例原則授權行政機關考量廠商於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刊登公報之裁罰案件,可以給予減免停權期間半年或九個月不等,落實比例原則之立法意旨。

另外,並增訂第三項,為兼顧「法的安定性」及廠商權益,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現行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至於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明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達三次或行賄機關有關人員的廠商均予以永久停權,不僅全世界各國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於我國更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內涵。

廠商營業自由權應屬憲法保障範圍,非以法律不得限制,且其限制或處分,當以比例原則為法理。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停權情形不同,個案違反行為的輕重有別,如果只因為刊登公報三次就永久停權,無異是宣判廠商「三振出局」,永久剝奪財產權、工作權,就是置廠商、員工及家庭生計、權益於不顧,絕非民主國家保障基本人權的立國精神。請各位委員共同支持審查會協商通過之版本。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一百零三條是連接第一百零一條針對各款不同情況,在刊登政府公報後到底要給予多少停權處分之相連結的規定。在整個第一百零一條各條款的適用上,我剛才已經報告過,針對過去在實務上為廠商所詬病的一些不合時宜的條款加上情節重大的要件,時代力量黨團是贊同的。但對於犯罪行為的廠商,如果我們還在討論基於憲法上基本人權的保障,必須要讓這些犯罪廠商可以繼續參與政府採購,而不分情況認為必須要予以寬典的話,對於這樣的政策立場,時代力量黨團沒有辦法同意。當我們討論到廠商應該依照不同情節給予合乎比例的處罰,對於這樣子的原則,時代力量黨團是贊成的。正是因為贊成,所以大家可以看得出來,在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如同我剛才所說的,透過詐欺、脅迫等方式進行圍標、綁標,或者是違法洩漏政府採購秘密時,這裡從來沒有處罰過失犯,從頭到尾處罰的都是故意犯。那我們在整個連結上,如果判有期徒刑的話,刊登政府公報三年;如果判緩起訴處分的話,刊登政府公報一年,這已完全將比例原則的精神放在這裡面了!

我必須要再強調一次,除了我剛才所講屏東縣麟洛鄉緩起訴處分的例子以外,其他的例子還會少嗎?包括最近2018年臺北市動物園,連續、長期被圍標、綁標,到高雄市的動物園,到臺灣菸酒公賣局,在整個採購過程中,都因為這些廠商圍標、綁標的犯罪行為,結果最後因為他們認罪,所以檢察官認為沒有必要處以自由刑的處罰。但我們還是要處理一件事情,這些圍標、綁標的犯罪行為是確實存在的,給予一年停權處分,這樣很重嗎?這樣很過分嗎?還是我們要繼續縱容連國小的跑道都在貪的廠商可以不用經過任何停權處分,讓他繼續掏空我們納稅人的納稅錢?

第三個部分,針對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的廠商,我必須要承認,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只有一個,就是零容忍!就是零容忍!全體納稅人因為這些貪污行賄的廠商造成的傷害還不夠大嗎?讓他們永久停權,到底有什麼錯的?這就是時代力量黨團在這件事情上面所採取的政策立場。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5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對於時代力量所說的拒絕犯罪廠商、強化採購監督,民進黨完全支持。對於黃國昌委員所說的不法廠商不容縱放,立法必須有效防堵,也不會有人反對,但問題是防衛過了頭,配套亂了套,會是國家的災難,葬送產業的進步以及臺灣的發展。我必須再說,剛剛黃委員一再地表示對這些不法廠商圍標、綁標的行為就一定要馬上列入終生不得再採購,也就是你犯一次法,你最好就在這個地球上消失,對於這樣的思維,我要不厭其煩地再做說明。

今天上午我們在討論第三十一條的時候,已經加列時代力量黨團希望的,針對以行求或以不法的方式來獲得招標的部分,我在處理第三十一條時說明過,這次修法有五個配套條文,如果您聽不懂,我再說一次。首先,關於第五十條,若有違反得不予開標、決標,或是撤銷決標、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得追償損失。關於刑罰的部分,第八十七條也設有廠商的圍標刑責,第九十二條也有處以罰金的規定。在行政罰的部分,第一百零一條也納入了時代力量黨團要求的停權處分之適用範圍,這是有放進來的,法條請讀清楚!在契約罰部分,這次修正第五十九條也增訂了行賄者除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外,另加罰二倍之不正利益,這都是過去沒有的。所以我要說,時代力量在第一百零三條提出三次刊登公報就永久停權;廠商行賄一次,終生不得參與採購,這些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事實上大有問題。時代力量黨團不是一再地捍衛憲法保障人民的各項權利嗎?那為什麼對於人民的財產權、工作權,你們卻以無限上綱的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完全蔑視人民的基本權利呢?所以防弊過了頭,會是國家的災難,不是每個廠商都要惡意的違規,工程進行中有太多不可抗力的技術因素,如果時代力量的法案通過,臺灣的重要工程將沒有一家合格的廠商可以來投標,這是時代力量要的嗎?這是臺灣社會能夠承受的嗎?

主席:報告院會,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四時至議場三樓進行協商。

委員皆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逕付二讀提案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47分50秒

表決議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3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49分17秒

表決議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3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反對:

孔文吉  林奕華  許毓仁  柯呈枋  蔣乃辛  王育敏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逕付二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不予增訂)

委員許毓仁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機關辦理具國安(含資安)疑慮業務之資訊服務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不予採納)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不予增訂。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政府採購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政府採購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鑑於政府採購法原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政府公共工程採購之程序、效率、功能及品質,但卻忽略了各產業的不同屬性,因此在一部採購法中,將不同的採購內容一體適用,造成部分產業適用的格格不入,反而傷害其發展。以社福為例,由於社會福利服務具有非營利、準市場之特性,不宜以低價格競爭;再以藝文、資訊產業特性為例,其產業特性主要著重工程人員的創造力與想像力,但現行採購法是採取傳統工程管理思維,其價格是以投入的「工作時間與原料成本」計算,幾乎是按工時所訂定,並多採價格標,並未隨著目前以「創新」與「智慧價值」的經濟環境做修訂,也造成以價格搶標所帶來的品質無法提升。而目前政府採購法亦未對公設財團法人之採購有明確之監督管理機制,因此要求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在政府採購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會同相關主管單位,針對社福、藝文、資訊產業與公設財團法人之採購監理特性,研議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並提出立法時程表。

二、為促進社會企業於我國推行與發展,政府部門在辦理相關採購業務時,應鼓勵並優先考量具有社會責任精神之廠商。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修訂「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建請將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編列、標單製作,分別依各計畫案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毛利率、管銷費用及淨利率等分項列出。毛利率係管銷費用與淨利率合計;管銷費用及淨利率以前一年度財政部公布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為依據。

四、為避免政府機關辦理具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採購案,因採購端與投資審議委員會橫向溝通不足造成「假外資、真中資」成漏網之魚,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配合本次修法,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訂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且必須針對「尚無在臺投資設點紀錄即參與投標之外國廠商」之審查辦法擬定規範,以防範外國廠商(假外資)未在臺灣投資設點即投標我國具國安疑慮之業務採購案。

五、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針對「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有關評選委員之公開原則及建立檢討制度,於3個月內予以檢討修正。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6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採購法終於修法完成,我要說,這不只是一次修法,更是攸關政府思維的大翻轉。雖然這不是100分的修法,但是我們終於踏上改革之路。

1998年上路的採購法,20年來被各界視為惡法,甚至被看待是影響臺灣國家進步的阻礙。身為立法工作者,我們必須回應時代的需求,必須做出能夠更促成優質、進步、前瞻的政府採購文化。從今天開始,我們終於能夠告別防弊大於興利、便宜是王道的落後採購思維,臺灣終於能夠走向真正追求品質、崇尚專業與國際時代接軌的新階段。

我要感謝建築改革社,以及各個建築、設計、工程與藝文團體的一同努力,也感謝交通委員會委員的專業審查。各界期待的改革雖然來得遲,但我們做到了。

這一次的修法,我們讓防弊與興利一樣重要,確立以最有利標取代最低標,追求品質,讓專業說話;我們導入外部的力量,成立一定金額以上招標案的採購前期小組;我們也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公開、公平與專業,建立必要的利益迴避及退場機制;我們更將藝文採購排除適用採購法;也回應了打擊不法廠商,提高周延的防弊作為,但是也讓各項裁罰符合比例原則的改革。

我要將今天採購法的修法成果獻給在天堂的陳邁先生─臺灣公共工程界的人格者。這個改革來得很遲,但是陳邁先生,我知道您在天堂看著我們,我們做到了!謝謝大家!

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6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代表工程界向立委同仁致謝。經過漫長的修法協商過程,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的修法,我也要感謝公共工程委員會吳主委及相關同仁努力一起完成更符合各界期待的政府採購法新版本。

政府採購法是國家施政的具體執行,透過機關及民間協力的共同完成,這是一種夥伴的關係,地位對等,相互合作。自民國88年迄今,政府採購法規模逐年提高,到民國107年已達到1兆7,644億元,不僅達成推動公共工程的目的,更促進了產業的經濟成長及發展。

在立法過程中,難免有疏漏,所以在施行過程與實務上也會發生扞格的情況。本次修法就是因應社會各界提出的建議,包括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的實務運作,認為有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這次的修法針對業界關心的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的停權制度加以檢討。其次,違反採購法的犯罪行為如圍標、綁標、借牌、容許借牌、行賄等等行為,藉由本次的修法加強防弊的功能,透過公平、透明、效率及品質優良的要求等等,讓產業的競爭環境提高。此外,在過程中有委員提到職業安全及勞工權益的保障部分停權的意見,本席來自工程界,我要說,每一位業者及從業人員都不希望工地發生工安事故,因為我們是共同打拚的夥伴。本次的修法另外一個重點就是預防勝於處罰的概念,從源頭及廠商的職業安全措施防範未然,也增訂了第七十條之一。

在這段修法的過程裡面,就如同貝殼承受無數的沙礫淬鍊,終於慢慢轉化成珍珠一樣。此次難得的成就,我要感謝民進黨黨團不斷的溝通協調、工程會的同仁及各機關專業的協助,相信未來政府的採購環境將會更加透明,採購的品質效能更加提升,政府採購的市場也會更加健全。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6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要代表社福界謝謝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我國的社會福利法規的立法真的愈來愈密集,引進了非常多的民間資源協助政府提供弱勢民眾的福利服務,但也看到我們欠缺對於整個社會福利採購的特別規定,所以都是用政府採購法來採購我們社會福利服務,但是基於採購對象是非營利組織,而且採購內容有其特性,所以導致執行面常常面臨契約不對等、擴充條款不明確、撥款延宕及檢具核銷的問題,而且從法制面也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是否收取,以及到底要用公開採購、選擇性採購,還是限制性招標等等問題。

臺灣社會福利總盟跟政府溝通多年之後,工程會也很善意地回應,在106年修訂了「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在其中增列社會福利的項目,而且也修訂了相關的作業手冊。衛福部也在補助要點裡面調整了採購的相關規定,列舉了社福採購的錯誤樣態供各級機關參考。但是這些努力還不夠,所以這次的修法特別在第二十二條裡面,把社會福利單獨列入了得採限制性招標的其中一種,跟專業、技術及資訊服務並列。我想社會福利的服務特性有其特殊性,所以在相關廠商的評選及服務費用的計算方式,我們要求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一起制訂,因此特別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增列身心障礙機構及團體、庇護性工廠等文字,並採限制性招標,希望透過修正政府採購法,讓機關採購更公平、合理,讓政府與民間能經由這次修法成為真正的夥伴關係,讓我們攜手一起為弱勢民眾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先處理至此,後續議案正在議場三樓協商中。

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6時20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沈委員智慧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沈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奕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