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4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4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博士班招生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5)
許委員就博士班招生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健全我國博士培育制度,本部自招生端、培育階段及畢業出路等三階段階規畫有相對應的策略。
二、本部近年針對博士班名額調控作法如下:
(一)嚴格控管博士班招生名額:自101學年度起,招生名額原則應由學校既有博士班招生名額調整而來,不再擴增,並依整體博士班培育現況於105至107學年度統一調整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並鼓勵學校主動調減(寄存)名額。
(二)授權學校配合國家政策及學校發展統籌分配:自108學年度取消博士班統一調控政策,並保留博士班招生名額之30%授權由學校(校長)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如5+2產業、AI及物聯網產業、半導體、資訊安全、食品安全、東南亞等)及學校發展方向統籌分配。
(三)審慎審查博士班之增設:各校博士班之增設調整屬特殊審查項目,各班之增設除各項教學資源、課程設計及學術與師資條件應達相關標準外,就業輔導規劃、畢業生流向追蹤、回應社會人才需求與國家高階人才培育亦為審查重點。
三、有關108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核定情形說明:
(一)108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計4,250名(60校),相較於107學年度4,242名(60校),略增8名。
(二)其中108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為0之系組數,計有37個系組,其原因說明如次:
1.該系組僅招收境外學生:為鼓勵學校招收境外學生,以3年為期,在符合總量標準所訂師資質量之前提下,學校可就特定博士班申請僅招收外國學生,不分配量內招生名額,學校於第二階段招生名額分配表填0,並註明只招收境外學生。
2.該系組系與中研院合作推動國際研究生學程(TIGP),該學程招生名額係採外加名額(另案核定)。
3.暫時不分配招生名額:配合本部105至107學年度博士班名額統一調控政策,在符合總量標準所訂師資質量之前提下,以3年為期,該期間內學校可就特定博士班申請暫時不分配招生名額,俟招生能量提昇或屆期後,倘該系所最近一學年度師資質量符合總量標準,則可恢復分配招生名額;或可依總量作業程序申請停招,惟倘停招後需申請復招,則需依總量標準提出申請。
四、針對博士培育階段,本部主要透過學校課責機制及提高博士生國際競爭力二方面著手:
(一)學校課責機制:學校對於博士教學除具基本的品質保證外,同時請大學建立短期及長期的培育檢核機制,若不符檢核成效者,除透過資訊公開外,將反映於經費資源分配。
(二)提高國際競爭力:因應國際交流與科技快速發展,本部積極選送優秀博士生出國研究,挹注經費協助學生出國進行學術交流、出國選課與共同研究等。如推動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補助優秀博士生每人每年約150萬元,由我國大學與國際知名學研機構共同訂定甄選方式、共同設定研究方向與共同指導,以2年在國內、2年在國外、一年完成論文之方式,培育我國高階人才。
五、在擴大博士畢業生就業出路方面,為強化我國博士與產業之連結,本部業陸續推動相關人才培育策略:
(一)推動「教育部補助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由教授帶領博士生與產業針對行政院5+2產業創新方案(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循環經濟)、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產業、以及其他創新應用等領域,共同合作研發及進行高階人才培育。
(二)辦理「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建立務實型博士培育模式,以論文研究由大學與產業共同指導,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經費方式,培育博士務實致用研發能力。
學校依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擇定優勢或重點產業研發領域,以碩博士五年一貫、博士四年及跨部會合作培育博士生實務研發模式培育研發人才,在經費挹注上,學生獎助學金由本部補助學生每人每年20萬元獎學金。計畫自103年度起推動,執行迄今(107學年度),共核定24校62案,案件領域分別涵蓋人文社會管理、電機資訊、理工、生物醫療等。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呈負成長」及「因受美中貿易戰影響臺商回臺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8)
許委員就「近年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呈負成長」及「因受美中貿易戰影響臺商回臺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近年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呈負成長」之說明:
(一)去(2018)年在電子相關產品需求仍旺,原油及原物料價格回穩下,我國對全球出口3,359.1億美元,創歷年同期新高,成長5.9%;下半年後受到全球景氣成長趨緩,海外機械投資需求轉弱、國際油價與原物料價格下跌和美中貿易摩擦不確定等影響,我出口增幅如同鄰近日本、韓國呈現下滑趨勢。
(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於今(2019)年3月6日發布經濟展望,預估全球經濟成長率由2018年的3.6%下降至2019年的3.3%;OECD認為中國大陸與歐洲經濟放緩、全球貿易增長或減弱為影響世界經濟之主要因素,並強調貿易限制與政策不確定性可能對全球經濟成長帶來不利影響;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月預測顯示,今年我國出口將擴增0.19%,主要考量全球景氣擴張步調放緩,加上智慧手機買氣鈍化及半導體處於庫存調整,均約制出口增勢。
(三)本部仍持續掌握及衡量國際經貿情勢變化,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與業界需要,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各項專案計畫,協助廠商布局全球市場,除加強拓展新南向市場外,亦兼顧歐美日先進國家、新興市場及中國大陸市場之布局,並針對5+2產業、具出口競爭力之優勢產業與其他具發展潛力產業,依各產業之需求與特性訂定適地化、多元化拓銷作法,並將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
(四)在產業方面,針對受美中貿易衝突影響之資通訊、電子產品、光學器材、機械等產業之出口產品,規劃籌組商機開發團、參展團、於國際專業展中展示具代表性產品、洽邀買主等拓銷作法如下:
1.資通訊產品:規劃約49項海外推廣活動,如於巴塞隆納世界通訊大會設置台灣精品館,展出我國5G、AI及物聯網等技術及應用,於菲律賓物聯網商機論壇辦理台灣精品座談會。
2.電子產品:規劃約9項海外推廣活動,如籌組通訊建設及物聯網應用商機開發團、歐洲自駕車創新開發團等活動,另亦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洽談。
3.光學器材:規劃約3項海外推廣活動,開發利基市場(車用、醫療、工業用),如參加日本顯示器製造展,搭配自駕車、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通訊垂直整合應用拓銷等。
4.機械:規劃約24項海外推廣活動,如赴東協參加綜合製造展、赴歐洲參加工業展、機械展、金屬加工展等活動,另亦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
5.基本金屬:規劃約7項海外推廣活動,如籌組歐洲自駕車創新開發團、東協商機開發團、參加北美五金展等活動,另亦洽邀買主來臺參加產業聚落活動。
6.塑橡膠產品:規劃辦理約3項推廣活動,如參加德國杜塞道夫橡塑膠展、印尼國際塑料橡膠展等活動,另亦洽邀買主來臺參加產業聚落採購活動。
(五)在市場方面,本部除持續深化新南向市場拓展外,亦積極協助廠商加強拓銷中東、非洲及中南美洲等新興市場,其中新南向與新興市場拓銷作法如下:
1.新南向市場:辦理至少116項國內外推廣活動,包括擴大洽邀新南向買主來臺採購、臺灣形象展深入二線城市舉辦、增進與各國清真產業合作、推廣智慧機械、生技醫藥、綠能、農業等5+2產業赴印尼、泰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等市場拓銷。
2.中東市場:辦理至少14項國內外推廣活動,包括辦理中東商機日邀請買主來臺採購外,亦籌組拓銷團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土耳其及伊拉克等國開拓清真、水產品、醫療保建、汽車零配件、資通訊產業商機;另於土耳其舉辦臺灣週,展示綠能科技、智慧城市(資通訊)及智慧機械產業。
3.非洲及中南美洲市場:辦理至少15項國內外推廣活動,包括邀請買主來臺參加採購洽談活動外,積極運用我與中南美洲及史瓦帝尼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利基,並結合該等國家與鄰近國家之區域整合優勢,籌組拓銷團赴當地拓展我國資通訊、汽車配件、機械、扣件等產業。
二、有關「因受美中貿易戰影響臺商回臺投資」之說明:
(一)為因應美中貿易爭端促發之臺商回臺投資契機,已研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稱本方案),本方案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資金等政策措施,以廠商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服務,縮減行政流程,加速臺商落地生產。
(二)本方案主要為導引優質臺商回臺投資,加速如5+2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政策發展,以促進結構轉型,並未針對企業營運規模設限,各項優惠措施適用對象,需同時具備共同資格及特定資格其中之一項即可適用,除了屬5+2產業創新領域之外,若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及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者等亦可適用。
(三)本方案自今(2019)年1月起實施至3月29日,已有24家廠商通過審查,總投資金額約新臺幣910億元,可望帶來超過9,000個本國就業機會,臺商回臺投資趨勢持續增溫。透過本方案之推動,將有助於加速臺商在臺灣落地發展,優化整體產業供應鏈,進而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行政院政治介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干預新聞自由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78)
沈委員就行政院政治介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干預新聞自由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維護言論自由與多元價值為本會成立宗旨:言論自由作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新聞自由則為憲法第22條人民其他權利之保障,均為民主轉型關鍵,我國政府極力維護之。依據本會組織法第1條「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爰為避免人民言論及媒體專業自主受到干預,本會係為獨立機關,透過委員合議制,以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掌理專業管制性業務,期落實保障言論自由。
二、新聞媒體是民眾建構對社會現實認知的重要管道,應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並為播送內容負責: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者製播新聞時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報導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新聞,尤應深慮其影響層面及顧及媒體之公信力,並應就新聞內容審慎查證,善盡媒體社會責任。言論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為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此於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已有明釋,電視頻道事業製播新聞時當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並為播送內容負責,避免損及視聽權益或有違法逾越情事發生。
三、本會監理重點為廣電媒體是否落實事實查證程序,並於廣播電視法增訂相關條文:本會為廣電媒體監理機關,為維護言論自由,對於廣電媒體新聞製播監理的重點在於是否落實事實查證工作,而非審查製播內容;事實查證為製播新聞必要程序,為避免因未查證或查證不確實,導致新聞製播發生片段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衡情事,並損害公共利益,105年修訂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廣電媒體製播新聞應落實「事實查證原則」及自律規範的相關條款;另為填補現行法制規範不足,本會同時在廣播電視法增訂相關條文,並於107年12月12日函送行政院,同時列為行政院亟需立法院在第9屆第7會期優先審議通過之重大法案。
四、本會持續督促廣電媒體新聞報導落實事實查證原則:本會為積極督促業者製播新聞時落實事實查證原則,自106年起多次邀集廣電新聞媒體、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出席座談會,就電視業者製作新聞時相關自律規範內容與執行方式進行討論,同時本會已訂定「建立我國事實查證參考原則」作為處理相關個案依據,該參考原則已於107年12月5日函知相關公學會及各電視事業,經衛星公會及電視學會參照,分別於108年1月16日及30日召開新聞自律委員會修訂納入各該會之自律綱要,進一步完善其事實查證規範。未來本會除將就機制面強化、違法個案持續依法處置外,亦參採學者專家建議,將以「新聞頻道播送情形觀測統計」資訊揭露方式定期供公眾及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檢視,共同提振廣電媒體公信力。
(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參考並遵循聯合國最新關於國際人權標準的觀念,將防制空污視為人權之一,並且有義務實踐此項人權,降低空污、保障全民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81)
沈委員就「參考並遵循聯合國最新關於國際人權標準的觀念,將防制空污視為人權之一,並且有義務實踐此項人權,降低空污、保障全民健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空氣污染防制係為政府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本署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持續推動相關防制措施外,為回應民眾對於空氣品質日益重視,公民團體、專家學者與社會輿論對空污改善有諸多建言與期待,經行政院密集邀集本署與相關部會開會研議後,對空污防制進一步訂定更積極的作為及改善目標,於106年12月21日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規劃執行期間至108年底,以加速及確實解決國內空氣污染的問題。
「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推動策略著重於細懸浮微粒(PM2.5)貢獻度較大者之管理措施,包括推動國營事業及大型企業空污減量、工商業鍋爐改善、加強餐飲業油煙排放管制、營建工程管理、改善民俗活動衍生污染、農家稻草及果樹枝去化處理、推動河川揚塵防制、補助推廣空氣牆、推動1~3期大型柴油車改善、二行程機車改善及淘汰、港區管制及交通管制相關新作為等。依本署104~107年空氣品質監測站數據顯示,107年PM2.5平均濃度17.5μg/m3(相較於103年改善約26%)、紅色警戒站日數降至310次,顯示近年空污管制工作推動,已獲得相當改善成效為了維護民眾健康,行政院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強化空氣污染相關管制措施,惟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僅依靠單一管制作為不易有成效,且因氣候變遷、氣象變化的不確定性以及臺灣先天地理條件特徵,使得空氣品質改善的工作更加艱鉅。除政府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外,並透過持續宣導使民眾改變習慣,循序漸進,才能達到提高生活品質目的。本署將持續與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並呼籲民眾一起參與,以達成改善空氣品質目標。
(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鑒於市面上電子煙沒有列在菸害防制法管制範圍內,但未成年兒童及青少年卻很容易獲得,危害青少年甚鉅。電子煙亦含尼古丁,也具成癮性,更含致癌物甲醛、乙醛及其他有害物質,並具爆炸危險性,是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應從嚴管制。政府相關單位對此迄今沒有任何有效作為,誠屬不當。行政院應督導相關部會,研擬有效防治對策,以免電子煙戕害青少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93)
沈委員就鑒於市面上電子煙沒有列在菸害防制法管制範圍內,但未成年兒童及青少年卻很容易獲得,危害青少年甚鉅。電子煙亦含尼古丁,也具成癮性,更含致癌物甲醛、乙醛及其他有害物質,並具爆炸危險性,是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應從嚴管制。政府相關單位對此迄今沒有任何有效作為,誠屬不當。行政院應督導相關部會,研擬有效防治對策,以免電子煙戕害青少年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電子煙是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在網購便利的時代,各國管制上均面臨挑戰,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針對電子煙應從嚴管制。
二、根據2016年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世代追蹤調查發現,青少年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品機會為未吸過電子煙青少年之6倍。電子煙是吸菸之入門磚,2017年台大陳為堅教授研究指出使用電子煙的青少年,相較於不使用菸品的青少年,有更高的比例會有藥物濫用的情形。另2019年美國JAMA最新研究報告指出,若青少年使用電子煙,日後使用菸品的可能性是未使用的4倍以上;依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護兒少健康權之立場,加強管制電子煙具有必要性及正當性。
三、經查近8成電子煙含尼古丁易致成癮,另含有甲醛、乙醛等致癌物,更有爆炸、致癌等風險。電子煙添加花香、果香等,且造型酷炫,美國、南韓青少年使用率大增。WHO亦指出沒有證據證明電子煙是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
四、電子煙防制作為:
(一)跨部會防制:政府已跨部會動員,強化各部會之分工,從邊境攔檢、溯源追查、流通稽查、監控管理、宣導傳播及戒治輔導等各方面著手,全面防制電子煙之危害。若查獲電子煙含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若含尼古丁,則屬偽劣假藥,依藥事法,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倘電子煙產品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使不含尼古丁,亦違反藥事法有關廣告之規定,可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若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即使未具有上述情形,仍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第30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二)辦理電子煙教育宣導:
1.透過跨部會之合作辦理電子煙教育宣導,包括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及本部等相關部會,均在內部網站或教育訓練中,將電子煙防制知能之相關資訊,向所屬機關同仁宣導電子煙危害;教育部各級學校全面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並將菸害防制(含電子煙)定為必選議題,由學校制定策略推動,透過衛教宣導、轉介戒菸及營造無菸環境等,建立反菸共識,並辦理學校人員教育訓練或研習課程。
2.刊登《空中英語教室-電子煙傷身又傷心》英文廣編稿1則、D card網路論壇、執行高校誌校園活動15場宣導,至少觸及11,815人運用廣播媒體分眾宣導「電子煙無助戒菸,違法又傷身」,共託播逾2,300檔次,並接受國立教育廣播電臺2次採訪。
3.為加強電子煙危害認識,企劃動新聞專題影片「無菸特攻隊」影片實際觀看數逾18萬次。校園宣導部分,結合校園話劇發送《你應該知道的電子煙加熱菸30問》及三手菸宣導單張5萬份。
4.新興菸品危害防制宣導,建立「你應該知道的電子煙.加熱菸30問」主題專區,第一階段解答民眾最常問的電子煙加熱菸疑問,第二階段則辦理網路活動募集民眾提問並回覆,溝通新興菸品現況與國內外趨勢。
5.運用懶人包、網路論壇口碑行銷及7位網路部落客圖文創作合作,剖析尼古丁成癮、化學有毒物質、造型多變等隱藏危害,提醒注意菸品危害。
五、依據我國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國中、高中職學生電子煙吸食率雖從103年2.0%及2.1%,上升至105年3.7%及4.8%;然透過跨部會合作,以及將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危害納入菸害或其他相關課程授課宣導等多管齊下策略,107年國高中生吸食電子煙之情況已下降至1.9%與3.4%,顯示青少年吸食電子煙之情況已稍獲控制。
六、本部除持續透過跨部會合作防制電子煙危害外,未來也將透過多元媒體傳播,應用廣播、電視、報章雜誌、網路、官方網站及Facebook等社群網站及多元媒體,加強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之危害宣導。另本部已研擬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並經立法院於106年12月29日完成一讀程序,本部積極與各界溝通說明,以爭取支持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加強電子煙管制等,以保護國人免於菸害,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軍公教年金改革之影響及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1)
沈委員就軍公教年金改革之影響及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政府積極推動年金改革工作,自105年6月8日起於總統府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作為各公共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年金改革意見之民主參與平台,透過充分資訊公開及溝通討論,凝聚改革共識並提出改革備選方案,相關權責部會並參考前揭委員會議及國是會議之意見,研擬年金改革修法草案,經大院審議通過後,據以實施。改革採分階段進行,現階段係針對基金預估將於未來15年內用盡之制度,包括軍公教退撫制度及勞保制度,以及部分特殊對象退休所得之不合理設計併同進行改革;中長期改革規劃,將繼續研議提升保障相對不足的人口群之年金給付,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的可行性及其方向,並致力提升各年金基金管理績效。截至目前,軍、公、教、政務人員退撫(職)制度已完成修法,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新制,公保及勞保修正草案刻正由大院審議中,將於完成修法後據以實施。
二、本次軍公教退撫制度之改革,係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及變革迫切性,不得不在充分衡酌現職及退休軍公教人員的信賴利益下,進行制度調整。其中,公教人員退撫改革法案實施多項重要措施,包括逐步調降優惠存款利息及退休所得替代率、取消年資補償金、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調整月退休金計算基準為最後在職15年均俸等,讓制度回歸公平合理,所節省經費將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可使公務及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用盡年度分別延後至139年、138年以後,以保障各世代制度參與者之年金權益。各項改革措施均規劃合理過渡期間或採漸進逐步調整方式,並設定最低保障金額,將現職及退休人員因信賴而減損的利益降到最低,以兼顧公益及信賴利益之衡平。另已規劃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的公教人員,將重行建立全新的退撫制度,以確保其退休保障,刻正由主管機關銓敘部研議中。
三、有關軍公教退撫制度改革對組織人力新陳代謝及民間消費動能之影響與因應,說明如下:
(一)有關影響組織人力新陳代謝一節,為保障各世代制度參與者之年金權益,公教人員退撫改革法案實施多項重要措施,其中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係為因應人口老化、預期壽命延長的趨勢,除危險勞動或特殊職務者之外,標準請領年金年齡均漸進調整,逐年延後至65歲。另為了促成年金改革溫和緩進,顧及職場新陳代謝,公教人員除得提前退休領取減額年金外,並新增制度轉銜機制,即訂有「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規定,讓公教人員可以在未達請領年金年齡前,離職轉任不同職域工作後,於法定起支年齡再開始請領年金,保障其年金權益,同時以因應未來個人職涯規劃的多元性及各職域間的流動需求增加。
(二)有關影響民間消費動能一節,雖已退休軍公教人員可支配所得減少,可能影響其消費支出,但由於退休人數佔比小,且邊際消費傾向比較低,因此對民間消費之影響有限。政府為降低今(108)年全球經濟下滑風險對國內經濟的衝擊,刻正由消費及投資兩大面向積極推動各項措施,驅動內需經濟成長。在消費部分,透過提升民眾消費能力與提供多元消費選擇,以活絡國內消費,包括:減輕租稅負擔、促進國內旅遊、舉辦大型活動、鼓勵節能低碳消費及增加消費誘因等;在投資部分,分別從促進民間投資、落實公共建設投資二大面向著手,包括:落實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及危老屋重建、優化投資環境、激勵產業創新、吸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強化公共建設執行等。
(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臺中地區空污嚴重,台中電廠降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5)
沈委員就臺中地區空污嚴重,台中電廠降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空污成因複雜,除了因季節氣候造成境外移入外,尚有境內工廠(含電力設施)、交通車輛、民生排煙(如餐飲油煙、紙錢燃燒、農廢露天燃燒等)、營建工程等多項來源,依據環保署委辦研究顯示,電力業僅占境內污染源4.5%至9.9%。
二、台中電廠1至4號機分別於80~81年商轉,迄今運轉約僅28年,而台中電廠4號機自101年起陸續完成主汽機部分設備更新及發電機轉子線圈重繞、105年執行鍋爐大量換管(3,100支)等工程,在上述主設備維護保養後,機組運轉將持續保持在最佳效能。
三、台中電廠4號機裝置容量為55萬瓩,對備用容量率貢獻約1.4%,若除役停轉,當發電廠機組有異常需停機檢修時,因備轉容量不足,電力系統在無足夠備援情況下,用戶端需相對減量,方能維持系統供需平衡。另考慮臺中市未來擴大招商,用電持續成長,且台中電廠將逐年降低用煤量及發電量,台電公司預估109年臺中市用電將有供不應求之虞。
四、台電公司為減少台中電廠空污排放,已採取以下措施:
(一)1至4號機已依據臺中市政府101年公布之第二次加嚴標準進行空污改善,目前1、2號機改善完成,3號機預定於108年5月改善完成,4號機已排定於108年9月停機改善。
(二)5至10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台電公司已提報本部陳轉行政院審查中,並先利用機組大修期間進行部分設備改善。
(三)興建2座室內煤倉。
五、台電公司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已安排台中電廠多部機組停機歲修;若再遇空氣品質不良時,另配合環保署實施自主或友善降載。而無論歲修、檢修或執行降載皆能透過減少發電的方式達到減少排放效果,台中電廠108年度截至4月7日止已降載達165次,合計減少發電量更超過16.66億度電,在全臺火力電廠減少發電量32.11億度占比逾半,達51.88%。
(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3月19日臺灣從北到南全部紫爆、紅爆,空氣污染非常嚴重,政府有義務向人民提出正確可行的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6)
沈委員就3月19日臺灣從北到南全部紫爆、紅爆,空氣污染非常嚴重,政府有義務向人民提出正確可行的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公投後政府已務實檢討每一種能源供應之可行性,我國能源結構將朝低碳能源結構轉型,逐步降低燃煤發電:
(一)公投後,本部經歸零思考,沒有預設立場,務實檢視每一種能源供應之可行性,在核電使用客觀條件不可行、地方民意不支持,困難重重,以及燃煤發電受限制的前提下,再生能源及燃氣發電將成為未來供電主力。
(二)我國能源轉型政策以展綠、增氣、減煤為推動方向,規劃提高潔淨再生能源發電占比於114年達20%、擴大低碳天然氣發電占比達50%,同時將燃煤發電占比由107年46%大幅降低至114年27%,與國際減煤方向一致。
二、空污來源眾多,火力電廠並非主因,採取全面防治作為才有效果:
(一)我國空污來源有34%來自境外,17.8%至20.5%為工業源(含工廠及電廠),19.8%至24.4%為移動源(車輛),21.1%至28.4%為其他污染源。
(二)火力電廠對於境內PM2.5來源之貢獻僅4.5%至9.9%,並非造成空污的主因,且運轉均遵守環評及相關環保法規規定,並隨時受地方政府環保局即時監控。
(三)環保署已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推動方案」,全面進行空污防制工作。
三、為積極改善空氣品質,投入約622.29億元經費,持續精進火力電廠空汙改善措施,分短、中、長期推動:
(一)短期─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執行環保調度,執行燃煤機組降載,優先調度燃氣機組:
1.台電公司於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在電力系統供應無虞之前提下執行燃煤機組降載與相關減排作業,並優先以燃氣機組發電替代。
2.自106年11月3日起開始配合環保署發布修正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在環保署發布隔日空氣品質預報有空品區出現紅色警戒(AQI【空氣品質指標】>150)時,於供電安全無虞之下,提前於清晨執行友善降載,並於空品不良當日,一旦有空品區三分之一以上測站空品達預警一級,即評估啟動自主降載與減排措施,自104年至108年3月底,協和、林口、臺中及興達等電廠共累積執行1,613次降載。
(二)中、長期─透過源頭管理及管末削減來減少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
1.源頭管理─透過發電結構調整(如從過去的煤主氣從到未來的氣主煤從)、提升發電設備效率(如次臨界機組改為超超臨界機組)、採購優質煤炭(如訂定含汞量排除條款等)來減少空氣污染物的產生,另亦擴大燃氣機組之使用,規劃新建最新式燃氣複循環機組,如大潭電廠第7至10號機組、臺中電廠第11至12號機組、協和、興達等電廠新增燃氣機組,及擴大發展再生能源(太陽能、陸岸及離岸風力)。
2.管末削減─進行既有防制設備全面盤點,並利用大修期間進行防制設備局部功能改善,且透過運轉操作盡可能提升防制設備去除效能,另亦透過引進更先進、效率更高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安裝在新建電廠或既有發電廠之設備更新,以有效削減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臺中地區PM2.5與致癌物雖未超標,惟恐影響民眾健康,應停止台中電廠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7)
沈委員就「臺中地區PM2.5與致癌物雖未超標,惟恐影響民眾健康,應停止台中電廠運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委託研究之「空污PM2.5環境調查及健康風險評估」第一、二階段調查研究結果(以下稱該研究),該研究使用空氣品質模式之CMAQ(Community Multi-scale Air Quality Mode);模擬結果顯示,臺中市的排放源對臺中市PM2.5的貢獻來源占比,點源(如煙囪等排放之固定污染源)為0.8%~3.6%、線源(如汽機車排放之移動污染源)為14.9%~25.0%、面源(如學校、住宅及商業區因人活動釋出之固定污染源)為17.0%~22.7%,其中以點源貢獻量最小。點源來自后里區、西屯區、大雅區及港區(大肚、清水、沙鹿、梧棲、龍井)等地之重大排放。
二、該研究調查採樣結果顯示,臺中市9區PM2.5中所含一級致癌性重金屬占PM2.5質量濃度極低,且以空氣品質模式之AERMOD(American Meteorological Society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Regulatory Dispersion Model)模擬結果發現,固定污染源PM2.5中金屬鎘、砷、鉻、六價鉻、鎳、鉛影響臺中市大氣中PM2.5中金屬濃度小於30%;建議政府應立即投入更多資源調查目前空氣中之致癌物質種類與濃度,對明顯有人為污染的致癌物所在地應定期主動追蹤濃度變化,並找出污染源,才能有效降低致癌污染源濃度,保障民眾健康。
三、該研究指出,影響健康與疾病必須要考慮暴露的精準量測及疾病發生的潛伏期,也要考慮其他因素(年齡、性別、抽菸、喝酒、BMI、HBV/HCV病毒感染、運動、飲食習慣及其他特定疾病特別的干擾因子)之影響,該計畫因資料的限制,無法對居民暴露進行精準測量,因此初步成果無法合理解讀暴露是否影響健康與疾病。
四、台電公司為協助改善臺灣空氣品質,台中電廠透過於秋冬季節安排機組歲修、檢修或進行環保設備改善工作,並針對既有防制設備進行更新改善,投資金額達新臺幣412.79億元,預期每年可削減粒狀物約398噸、硫氧化物約7,118公噸及氮氧化物約10,319噸;另台中電廠已規劃設置2部燃氣複循環機組,未來2部燃氣機組商轉後,既有4部燃煤機組將轉為備用機組,並在既有燃煤機組空污改善工程均完工之情形下,預估台中電廠於115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將由約3.8萬噸,降低至1.6萬噸,共減少約2.2萬噸,減幅達58%。
(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108年3月14日臺中地區PM2.5濃度偏高,台中電廠應該再降載減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8)
沈委員就108年3月14日臺中地區PM2.5濃度偏高,台中電廠應該再降載減排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發電機組配合地區空氣品質狀況進行環保降載,係考慮天然氣用量、機組運轉、環評總量管制等限制條件,在系統供電安全無虞下,進行降載運轉。
二、查電力業的PM2.5排放量,僅占4.5%至9.9%,惟台電公司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除於季節性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發電機組降載,並持續推動環保改善工程,包括台中電廠第1至第4號機空污防制設備改善計畫(1、2號機已完成,3號機預計於108年5月完成,4號機預計於109年1月完成),並已提報第5至第10號機空污防制設備改善計畫,現正由行政院審查中。
三、108年3月14日台電公司依據行政院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資訊及空污通報,在系統供電安全無虞下,台中電廠於當日執行自主降載減排措施。
四、截至108年4月7日止,台中電廠業降載達165次,合計減少發電量超過16.66億度電,約占全國火力電廠減少發電量32.11億度的51.88%。
(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交通部用人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9)
沈委員就交通部用人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交通部政務次長係屬政務人員,需與部長同進退,屬政治任命,為輔助部長推動該部政務,爰借重前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黃玉霖之經歷與專長,任命為該部政務次長。
二、至交通部公務人員之人事陞遷向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配合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茲以該部係全國交通主管機關,有監督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交通業務責任,為激發創新,爰任用學有專精並具地方政府職務歷練之前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局長周廷彰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馮輝昇,分別擔任該部觀光局副局長及該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局長,2員均具備各該職務所需資格條件,並能有效襄助各該局局務運作。
三、另有關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業經交通部簽奉行政院同意,由現任總經理謝世謙先生出任董事長並兼任總經理,且經該公司董事會選舉確定。謝董事長在該公司服務40年,資歷完備具豐富管理經驗,執行力為各界肯定。
(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盡快拆除台中電廠老舊機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21)
沈委員就盡快拆除台中電廠老舊機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穩定電力供應」係推動能源轉型之重要原則與先決條件,政府已規劃建立一套務實且安全可行的路徑,達成自108年起備用容量率達15%、備轉容量率達10%之目標。台中電廠每部燃煤機組對備用容量率貢獻約1.4%,若任一部燃煤機組自108年起除役,則備用容量率將低於政府核定之備用容量率目標值15%,增加缺限電風險。爰此,現階段台中電廠之既有燃煤機組無法提前除役。
二、台電公司已規劃台中電廠於2部新增燃氣機組陸續完工商轉後,既有4部燃煤機組將轉為備用,並於每年空氣品質不良較高之季節(第1、4季:1~3月、10月~12月)停機不發電;用電需求高之季節(第2、3季:4~9月)在備轉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才啟動發電運轉,以滿足供電穩定及降低對環境衝擊。
三、台電公司為兼顧空污排放減量及確保系統電力供應穩定,俟114年以後更多新機組商轉,當備用容量率達一定水準時,將在確保供電無虞情形下,進行台中電廠汰舊更新之可行性評估。
(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交通部研擬邀請六都討論將斑馬線退縮4.5公尺至6公尺,用以降低路口交通事故比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94)
沈委員就交通部研擬邀請六都討論將斑馬線退縮4.5公尺至6公尺,用以降低路口交通事故比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行人穿越道線退縮4.5公尺至6公尺事宜,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責成所屬各區養護工程處就轄管省道經6直轄市都會區路段,針對行人交通量大或較多行人事故之路口,會同直轄市政府檢視路口相關設施並提出改善方式。
二、公路總局轄管省道公路繪設之行人穿越道線係依據交通部及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經查3D行穿線及彩色行穿線尚未納入設置規則,又臺北市政府試辦3D立體行穿線成效有限,暫不持續推動,故公路總局仍依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改善。
三、另有關增設行人庇護空間部分,公路總局將視路口行人量及現地狀況設置,以供行人兩段式穿越路口。
(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酒駕或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造成死傷之行為者付出應有代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97)
沈委員就酒駕或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造成死傷之行為者付出應有代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相關國際保護框架說明
(一)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5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皆不受酷刑或類此的待遇及處罰,此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禁止酷刑在國際法中的濫觴。
(二)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為深受世人所重視之區域人權條約,第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歐洲人權法院於Tyrer v. the United案件表示鞭刑構成侮辱性懲罰。
(三)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繼制定,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在越來越多的國際條約與宣言中得到體現,開創人權保障新的篇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二公約並具有國內法效力。其中施行法第7條前段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施行法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4、35段:針對在批准本公約之前,或在其之後已存在的不牽涉死刑的犯罪,締約國不得將其刑度提高至死刑。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限於直接且故意發生死亡結果的極端罪行。
(四)最重要之禁止酷刑條約為1984年《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處罰公約》,本公約對禁止酷刑從實體到程序均作具體完整之規定,並在聯合國內成立專門的「反酷刑委員會」,國際社會在人權領域中的禁止酷刑保護至此已基本完成。「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案,業經內政部報請行政院審查,本院於107年12月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現交付審查中。
二、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酒駕、毒駕罰責均有適用。
108年3月2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刑法第185條之3草案,增修本條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本條第1項第3款,就服用毒品致不能安駕駛行為定有處罰規範,是就曾犯酒駕或毒駕者曾經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犯毒駕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亦有草案第3項之適用。另新增之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對於致重傷之事實有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毒駕之犯罪行為亦涵攝在內。
(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陳水扁先生病情是否仍符合保外就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0)
沈委員就陳水扁先生病情是否仍符合保外就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陳水扁先生(以下簡稱陳員)保外醫治期間之言行係由本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下簡稱臺中監獄)依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3條第6項規定,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等規定辦理。另參酌「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醫療團隊之醫囑建議:增加出遊、訪友與餐敘等職能治療活動有助病情之改善,爰臺中監獄尊重醫療團隊建議及法規規範等審酌辦理,合先敘明。
二、次依前開規則所示,私下拜訪朋友與朋友聚會等應屬維持日常生活之一部分,尚不需事先向監獄申請;然為避免各界疑義,臺中監獄業於107年12月14日函請「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等再行評估陳員是否仍具保外醫治時之病情,兩院均認陳員「身心多重障礙等病情仍存」,另臺中監獄按月保外醫治訪察時,陳員提供108年3月20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情評估表,仍載「身心多重障礙等病情仍存;建議增加出遊、訪友與餐敘等職能治療活動;為避免右手肌張力不全症造成手指關節傷害,建議以演講取代過度之書寫」,爰此,由臺中監獄參酌前揭醫囑建議及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妥予處置。
三、另,為使陳員確實遵守前揭規則並參酌醫囑建議等規定,臺中監獄業已發函督促改善及於107年12月14日函請醫院重行評估病況,並於本(108)年3月18日、29日電話提示及同年4月3日加強保外察看等作為,督飭其不要做出可能引發社會爭議之言行及落實保外醫治管理事宜,俾使陳員專心接受診療及遵守前揭法令等相關規定,尚非縱容無作為。
(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部分地方政府執行菸品健康福利捐查緝經費未符專款專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92)
沈委員就部分地方政府執行菸品健康福利捐查緝經費未符專款專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財政部於民國107年6月22日召開研商「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查緝經費(以下簡稱菸捐查緝經費)檢討改善事宜」會議,決議採取下列5項改善作法:
(一)無關私劣菸品查緝業務,不得以菸捐查緝經費支應;支用項目非屬專用於私劣菸品查緝業務者,應以查緝經費及地方自籌款項按比率分攤。
(二)地方政府執行菸捐查緝經費賸餘款應全數留供以後年度私劣菸品查緝業務賡續使用;以前年度賸餘款繳庫數,應視財政狀況逐年回編供私劣菸品查緝業務使用,以確實落實專款專用。
(三)調降地方政府菸捐查緝經費獲配比率,並將經費執行率納入分配指標。
(四)查有未符專款專用情事,每案扣減查緝經費總獲配數額5%,並扣減年度督導考核分數,遲未改善或多次違反者並將加重扣分。
(五)加強辦理實地抽查。
二、為落實菸捐查緝經費之支用符合專款專用規定,財政部已於107年7月至8月間實地訪查部分地方政府及追蹤改善情形,另於本(108)年3月29日召開「提升私劣菸酒查緝效能」會議,再次宣導請地方政府應確依規定支用。此外,本年3月至4月該部將再派員赴部分地方政府實地訪查經費運用管理情形,查核結果將納入中央私劣菸酒查緝督導考核評分扣減項目及減列109年度分配菸捐查緝經費數額之參據,避免再有不當支用菸捐查緝經費之情事發生。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將函請各地方政府主計處,加強宣導請支用機關落實專款專用。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密切觀察全球經濟前景,釐定周全應對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3)
許委員就政府應密切觀察全球經濟前景,釐定周全應對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國際貨幣基金(IMF)總裁Lagarde於今(2019)年4月初表示,貿易關係持續緊張導致全球經濟同步趨緩,世界貿易組識(WTO)4月初預估,今年全球貿易成長2.6%,將較去年增幅3.0%放緩;加上英國脫歐等事件紛擾,各主要機構均預估今年全球經濟成長力道較去年減弱。
全球需求走弱,將影響以出口為導向國家的外貿動能。行政院主計總處2月預測,今年我國經濟成長率為2.27%,略低於去年2.63%,惟整體經濟情勢仍屬穩定,且民間消費及投資成長力道可望優於去年。政府將持續關注全球經濟走向,同時落實擴大內需相關措施,以穩定國內經濟成長,具體推動方向包括:
一、促進國內投資動能:面對全球經貿情勢變化,政府積極優化國內投資環境,並把握台商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回台之契機,加速執行「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今年3月29日,已有24家通過審查。合計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910億元,將可創造本國就業人數逾9,000人。同時,政府今年將加速都市更新、危老屋重建及社會住宅興建計畫,並加強執行公共建設投資,藉以活絡民間投資動能,將有助於帶動國內整體投資增長,並穩定經濟成長動能。
二、活絡國內旅遊:除擴大國旅暖冬遊補助方案外,政府已持續推出第二季「春遊專案」,結合各縣市政府辦理,展現在地資源、特色、產業發展或觀光發展需求之旅遊方案,並積極行銷2019小鎮漫遊年,整備40個小鎮旅遊環境,積極鼓勵國人在地旅遊,串聯地方創生小旅行,以活絡觀光產業,可望延續擴大國旅動能。
三、鼓勵節能低碳消費:政府已擴大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結合地方政府補助住宅及服務業用戶汰換低效能設備,並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鼓勵企業及醫療機構汰換老舊電力設備,且持續補助民眾購買符合經濟部TES認可的電動機車,可望擴增國內節能低碳消費動能。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應跳脫思維上的限制,重新檢視電價的功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4)
許委員就建請行政院應跳脫思維上的限制,重新檢視電價的功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的主因係基於電價審議會對燃料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於燃料成本係影響電價的主要因素,依據美國能源部能源資訊署(EIA)於108年2月發布之108年Brent價格預測油價61美元/桶,以及麥格理銀行於108年1月21日發布108年價格預測煤價77美元/噸,以上預測油價及煤炭價格均較台電公司預估低(油價65美元/桶、煤價85美元/噸),因此108年3月18日電價費率審議會議決108年上半年電價不調整,下次於108年9月依實際燃料成本進行檢討。
二、電價依電價公式及審議機制定期檢討,資訊透明公開:
(一)經濟部於106年11月6日依電業法第49條公告「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每度平均電價=(購電支出(含利潤)+輸配電支出(含利潤)+售電服務費用)+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售電度數。
(二)依電價公式,影響電價包含燃料成本、用人費用、維護費用、稅捐及規費、利息與折舊、其他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收入及合理利潤等,合理反映電價成本。
(三)經濟部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負責電價審定事宜,電價調整需由審議委員依公式檢視各項成本因子、提供專業意見,審定電價調整結果。
(四)有關審議會所有討論資料及會議紀錄、台電公司各項成本資料全部公開於網路,使外界了解各次電價費率審議相關資訊及台電公司成本資訊。
三、針對供電系統未來之規劃及運用,說明如下:
(一)在能源轉型過程中,各類能源發電尚有不確定性須持續務實檢討,未來將朝向穩定供電、改善空污、發展綠能的方向前進,完備各項因應措施。
(二)在現行能源政策減煤、增氣、展綠、非核之潔淨能源發展下,政府將積極透過各部會協助,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協調機制,如期如質完成火力電廠(燃煤、燃氣)、天然氣接收站等供給面開發計畫,並請行政院環保署協助,不新增生煤與環保限制,確保電力供應穩定,同時兼顧降低空污及減碳。
(三)北部地區近年來已新增林口電廠3部機組及大潭電廠7號單循環機組,裝置容量合計300萬瓩,已接近核一、核二廠裝置容量324.2萬瓩,未來因應老舊機組除役及新增用電需求,將繼續推動北部燃氣機組設置,且搭配北、中、南各區電網相互調度,積極達成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達15%穩定供電目標,亦可確保北部地區電力供應無虞。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2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0號)
黃委員就是否重啟自由經濟示範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是否重啟自由經濟示範區問題:
(一)為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加速我國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以提升國家競爭力與促進經濟發展,我國自民國92年起陸續推動建置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包括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高雄港等六海港,以及桃園航空一空港,旨在透過「境內關外」之觀念設計,提供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租稅優惠及簡化通關流程之便捷措施,上開機制實施迄今,相關法令規範已甚完備,運作順暢,並無窒礙。
(二)政府持續推動多項經濟自由化與產業創新措施,如國發會及財政部透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提供優惠措施,經濟部亦提出「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各部會均積極進行整體法規鬆綁,俾協助企業引進國外高階優秀人才,致力優化我國投資環境,期有效招商引資,帶動國內產業鏈發展。另因應臺商海外資金回臺投資需求,行政院已通過財政部所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提供海外回國資金特別租稅措施,符合規定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均可適用,不限特定區域,俾於遵循洗錢防制國際規範及符合國際檢視標準下,提供妥適之租稅優惠。
(三)有關重啟自由經濟示範區或其他經濟特區等構想部分,經查行政院前於102年雖規劃相關政策,並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送請貴院審議,惟因各界質疑該等規劃將致示範區內與區外存在不平等競爭待遇,且運用國外原料於示範區加工,除原產國可能藉臺灣品牌銷售外,恐流入國內衝擊市場,故推動過程遭遇諸多爭議,迄無共識,草案終至105年因貴院屆期不續審而退回,行政院爰予停止推動。考量上開爭議與疑慮至今仍未解除,各界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無法取得共識,故不宜貿然重啟,建議各貿易港區可於現行基礎下賡續推動發展多元營運模式,將有助創造高附加價值產業及吸引投資,亦能促進整體臺灣經貿發展。
二、關於改善高雄空氣污染問題:
(一)有鑑於國人對空氣品質已高度重視,為回應民眾需求並增進正確認知,衛福部業請相關部會、醫療院所、地方政府及醫事團體協助推動空氣污染自我保護措施,並進行衛教方面宣導,以維國人健康。有關中小學校園因應空氣污染部分,教育部按行政院環保署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業於106年7月3日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係參照空氣品質指標(AQI),引導受空品不良影響區域各校及幼兒園執行相關分級防護作為或緊急應變,以積極守護學生健康。
(二)為期加速改善國內空氣污染情形,行政院經綜整社會各界諸多建言與期待,並密集邀集行政院環保署與相關部會研商,業於106年12月21日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推動策略著重就細懸浮微粒(PM2.5)貢獻度較大者之管理措施,包括推動國營事業達到超低排放、工商業鍋爐改善、加強餐飲業油煙排放管理、營建工程管理、改善民俗活動衍生污染、農家稻草及果樹枝去化處理、推動河川揚塵防制、補助推廣空氣牆、推動1期至3期大型柴油車改善、港區管制,以及交通管制新作為等,據以對空氣污染進行有效防制。
(三)經濟部配合前開行動方案,已積極推動國營事業改善、工業鍋爐燃料替代、河川揚塵防制等工作,持續展現國(公)營事業逐步減排及改善空污之決心。另鑑於有相當多國(公)營事業生產基地位於高雄,經濟部已要求該等事業訂定改善計畫,將在高雄地區投入最佳技術,並盡最大可能降低空污排放,相關內容如下:
1.台電公司:預計投入72億元,升級興達電廠、大林電廠、南部電廠防制設備,降低氮氧化物排放。興達電廠每年10月至隔年3月空品較差時段減少三成生煤量(約45萬噸)使用,3、4號機組減少五成生煤量(約101萬噸)使用。
2.中油公司:規劃106年至111年於高雄地區投入71.4億元,包括大林煉油廠及林園石化廠進行鍋爐汰舊換新等改善作業。
3.中鋼公司:106年至110年投入41.29億元,辦理第2號、第6號鍋爐脫硫、堆置場南區防塵網、煉焦爐濕式焠火增設粒狀物捕集設備等7項改善作業。
4.工業鍋爐改善:補助高雄市政府鼓勵工業鍋爐改用清潔燃料,每座最高補助50萬元,管線費用20萬元方式合作推動。107年完成41座鍋爐補助,108年預計補助110座。
5.在AQI不良期間,相關事業須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應變中心執行降載減污等措施。
(四)依行政院環保署統計全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各項策略執行情形,截至本(108)年2月底止,共計輔導工、商業鍋爐1,615座、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備6,531家、紙錢集中焚燒3萬2,257公噸、完成河川汛期後清理共24萬5,758公里、完成1期至2期柴油車汰舊2萬2,591輛及3期柴油車污染改善1,117輛、二行程機車改善74萬9,253輛。目前在高雄地區部分,104年至107年PM2.5年平均濃度分別為27.3μg/m3、24.0μg/m3、24.6μg/m3、21.7μg/m3,紅色警戒站日數各為288次、279次、214次及137次,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空污改善已漸具成效,行政院環保署後續將積極協助高雄地區,持續增進其空氣品質。
三、關於農業產銷及台農發公司相關問題:
(一)107年因氣候穩定,促使各項蔬果產量豐富,為穩定產銷及保障農民收益,行政院農委會爰擬定外銷10%、加工10%及行銷10%等3項穩定產銷措施,並推動建置完善蔬果產銷資訊整合查詢平臺、輔導轉作、關稅配額制度調整、多元加工研發利用、建立旗艦物流及區域冷鏈系統、運用民間資源以建立農糧產品產銷穩定機制、提升外銷競爭力、調整市場結構及通路等8大行動方案,已視產品特性適時採取各項產銷調節措施,持續穩定農產品價格,積極保障農民收益。
(二)另近期因雞蛋產量供應不足,雞蛋產地價格於本年2月10日(農曆初六)開市後上漲至36.5元/台斤,經查相關原因如下:107年8月23日水災,造成蛋雞損失130萬隻;蛋農謹慎用藥,以避免芬普尼事件重演,造成產蛋率下降;107年底氣候變化日夜溫差大,雞蛋產能降低;液蛋食安事件後,加工業者大量增加帶殼鮮蛋需求。嗣於本年春節後,行政院農委會即協調國內大型食品加工業者,釋出部分加工用原料蛋約1萬箱,優先供應傳統通路及家庭消費,並請貿易商分別自日本及美國進口雞蛋,優先補足加工業者所需,亦不致影響鮮蛋市場產銷秩序。行政院農委會已輔導養雞產業團體加速新母雞投入生產,本年1月及2月分別新增175萬隻及150萬隻,爰自3月中旬起產銷秩序已逐漸回穩。
(三)為有效深化與國內生產端之合作,以確保外銷目標市場所需品質,並改善從生產端、集貨端、物流端至銷售端之外銷供應鏈體系,行政院農委會輔導成立台農發公司,該公司營運以農民利益大於公司獲利為宗旨,主要業務在創造海外新興市場與通路,並扮演提升農民收益及合作農民團體知名度之積極角色。台農發公司募資對象為農產外銷相關之企業及單位等策略股東,行政院農委會並未編列相關預算投資,該公司並非政府組織或國營事業,與其他民營公司無異,需自主營運且自負盈虧。
(四)此外,台農發公司未承租台糖公司土地,亦無自營農場,故無所謂與現有貿易商外銷通路爭利或搶單問題,其品項均由國內農民團體供貨,成立迄今已陸續協助臺東農民拓展鳳梨釋迦至馬來西亞新興市場,並成功推動雲林縣烏龍種香蕉、萵苣、胡蘿蔔進入日本超市通路。有關高雄市政府與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當地通路業者簽署農產品採購意向書部分,經查其確屬我國外銷業者長期經營有成之知名通路,行政院農委會對我國外銷業者與地方政府積極拓展臺灣農產品外銷,向樂觀其成。
四、關於國防武器採購問題:
(一)我國須經由軍購籌獲無法自製之先進武器,如MK-48重型魚雷、人攜式刺針飛彈、HARM高速反輻射飛彈等,均為美軍現役裝備。另新式戰機之籌獲,屬我國既定兵力整建目標,國防部自92年起即依防衛需求展開新式戰機評估,期間已歷經兩次政黨輪替,該部均持續透過臺美軍事交流管道,積極向美方爭取供售。國防部堅持以合理價格向美方軍購,不會有較其他國家昂貴之情事發生。
(二)有關本次新式戰機採購案部分,係屬國防部前瞻敵情威脅,審慎評估未來作戰需求,並經周延完備建案程序後,視當前美方國會及行政部門友我氛圍,始循正式管道提出,過程中從未將總統訪美及國內選舉納入考量。本案將俟美方評估及回復發價書草案,空軍再依實際需求,確認採購項目,精算籌獲成本,屆時視政府整體財政狀況,檢討納編年度預算或另行編列特別預算執行。
(二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長期照顧制度之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77)
沈委員就長期照顧制度之財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及同年6月12日修正施行之「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以調增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以下簡稱菸稅)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自106年6月12日至108年2月28日止,調增之菸稅已挹注長照財源395億元。
二、衛福部定期監控各項財源挹注情形,107年長照基金收入為363.5億元(含菸捐9.2億元、遺贈稅34.2億元、菸稅281.8億元、房地合一稅31.4億元及其他收入6.9億元),同年基金累計賸餘約305億元。考量長照服務使用人數及長照資源建置逐年增加,預估110年度支出將超過400億元。
三、倘本(108)年起菸稅調減20元,剩餘之長照基金收入財源(菸捐、房地合一稅及遺贈稅)1年收入僅約80億元,不足以推動當年度長照業務所需,勢必需另尋財源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每年編列公務預算撥充長照基金,以穩健長照政策之推展。衛福部將持續滾動檢討長照基金來源、額度及用途並進行財務控管,以利基金永續運作。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汽車駕駛人應置備用「高可見度反光背心」,以提高保護程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82)
沈委員就汽車駕駛人應置備用「高可見度反光背心」,以提高保護程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降低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發生「二次追撞」之傷亡事故發生率,加強提醒後方臨近之車輛駕駛人注意,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前蒐集歐盟部分國家對於汽車置放及駕駛人穿戴反光背心之相關規定,其目的係避免汽車乘員因車輛故障或發生事故離開車輛,道路環境可見度低導致後方車輛發生二次碰撞之傷亡事故。
二、交通部經邀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研商後,已研擬「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修正草案,並參考各界建議,未來汽車或大型重型機車於高、快速公路因機件故障或緊急狀況無法繼續行駛,其駕駛人或其指定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人員應穿著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909(高可見度服裝-試驗法及其要求)第二級以上或其他等同標準之高可見度服裝(背心),以提高人員辨識度;且未來汽車辦理申請牌照檢驗時,檢驗項目新增應隨車配備有符合前開國家標準之反光服裝(背心),作為實施配套。
三、鑑於前揭修正草案適用對象範圍較廣,涉及對車輛業者及車輛所有人之要求,交通部已先洽相關車輛業者公會向其所屬會員業者及經銷商宣導於銷售車輛時,提供車主符合規定之反光服裝(背心),並宣導其依規定正確穿戴及使用,保護自身安全。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解決產業投資五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80)
沈委員就解決產業投資五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自民國106年9月起召開多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針對產業投資之五缺問題逐項提出因應對策,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以建構優質、友善之投資環境,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臺灣,重點包括:
(一)提供土地:落實「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策略,強化園區土地媒合,並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設置在地型園區及推動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699公頃產業用地,以滿足企業用地需求。
(二)穩定供水:採取「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四大策略及相關計畫,增加供水彈性及韌性,確保產業用水穩定供應。
(三)穩定供電:落實「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及「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執行策略,穩定提供電力;預估本(108)年起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以上之目標。
(四)解決人力缺乏:以「開發勞動力」、「創造友善職場」及「縮短學用落差」等三大策略,多面向協助產業升級、改善工作環境與提升薪資,鼓勵產學合作、建教合作、調整科系招生等縮短學用落差作為,運用多元管道解決缺工問題。
(五)吸引人才:透過「留才、攬才、育才」等面向,解決人才不足問題,例如透過稅制優化及新增企業獎酬管道,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鬆綁「五加二」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相關限制、強化產學連結及企業協力培育,滿足產業人才需求;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完成立法,友善移民環境。另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自107年2月8日施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提高來臺誘因。
二、為確保前開解決五缺問題之各項策略順利推動,國發會已持續管考推動進度,並配合產業界需求適時滾動檢討;另亦加速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等多項振興經濟措施,推升經濟成長。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有關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95)
沈委員就有關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動物用藥不足情況下,獸醫師使用人藥治療動物是國際間共同的需求和現況。民國104年2月4日「動物保護法」增訂動物用藥不足時,獸醫師可以使用人藥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保障動物醫療權益,符合國際潮流及動物保護之精神。
二、行政院農委會依據「動物保護法」訂定「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以規範人用藥轉供動物使用之販賣、使用、記錄、稽查等相關事項,本辦法草案研訂期間,多次與衛福部、獸醫師、藥師團體、藥商等相關利害關係者溝通。目前由於藥師團體希望藥局可以收受獸醫師處方供藥給飼主,此項主張於藥事法之適法性及獸醫專業性仍有相當疑慮,尤其獸醫師團體認為藥師養成教育並無動物用藥相關專業,由藥局調劑供藥給飼主之專業性不足,恐影響動物醫療品質。該會將持續與獸醫師、藥師團體就可行方案持續研商溝通,以期在維護動物醫療權益前提下,完成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之訂定。
三、在前述辦法草案研訂之過渡期,獸醫師仍可依據農委會防檢局公布之人用藥品品項購買人用藥,計597項,供治療動物之用,以保障動物醫療權益。至於是否採美國負面表列方式,農委會與衛福部將積極研商。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加強防杜兒虐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98)
沈委員就加強防杜兒虐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近年兒童受虐案件各界高度期待透過法規,強力防杜不正當對待兒童案件再度發生,爰本(108)年3月14日行政院第3643次會議決議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月29日經貴院三讀審議通過,該法修正重點包括:
(一)建立兒童死因調查機制,降低兒童死亡率。
(二)強化相關機關對6歲以下不利處境兒童照顧所需資訊之提供義務。
(三)司法及早介入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調查程序,保障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
(四)強化不適任人員資訊系統建置及介接,避免該等人員在不同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體系任職。
(五)規範托嬰中心設置監視器,提高任何人對兒童少年不當行為之相關罰鍰額度,遏阻兒少受虐事件。
二、衛福部除將積極落實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外,並持續積極與教育部合作,共同落實「家庭教育法」,使家庭教育中心發揮積極功能,擴大普及式親職教育服務,另針對受虐及目睹家暴兒少,將透過三級輔導機制協助兒少身心復原另有關兒虐通報之議題。依據各地方政府近5年受理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通報件數統計,通報件數逐年增加,民國102年至106年成長73%,顯示通報件數已逐年增加,責任通報制度已逐步落實;另本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修正,特別針對責任通報人員未依法通報,提高罰鍰至10倍,由6千元至3萬元提高為6千元至6萬元,以強化責任通報人員落實通報之規定。
三、另教育部為精進防制兒虐事件,相關措施包括:
(一)兒虐通報滴水不漏:業於本年1月22日再次函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知悉兒少遭受傷害情事,應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
(二)訂定兒少就學安全計畫:學校接獲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應即邀請學校班級導師等相關人員,共同研商擬具「就學安全計畫」,保護學生免於受到二次傷害。
(三)協助高風險家庭輔導高關懷學生:針對「疑似兒虐個案」高風險家庭學生,提供就學、救助,持續追蹤未入學學生及輔導中輟、中離學生穩定就學,並提供國中畢業後未升學未就業之青少年關懷輔導及特殊、弱勢身分學生補助。
(四)親職教育資源到府服務:督導學校落實「親職教育及諮詢、資源連結等服務送到家」,並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辦理「個別化親職教育」;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地區資源特色規劃提供具有吸引力之家庭教育學習活動,以強化親職教育。
(五)關懷小爸媽:已訂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提供學校落實機制及教育宣導具體作法,以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函文重申相關規定。
(六)連結社區及家戶,人人皆為守護天使:請學校積極連結警政、社政、民政、戶政、衛政單位等社會關懷網絡,強化社區、鄰里、家戶互相預警機制,並推動「串聯社區、深入村(里)鄰家庭教育服務試辦計畫」及「世代協力,守護家庭」家庭親職陪伴志工服務。
(七)關懷無假期:寒、暑及連續假期期間,請各地方政府透過相關會議或群組,宣導「關懷無假期」持續覺察、關懷學生,並進行保護措施。
(八)研訂獎勵計畫:積極研商訂定獎勵計畫,鼓勵落實相關責任通報,預計本年4月底前完成並發函各地方政府。
(九)法規檢視與研修:將持續盤點現行相關法規,並函釋有關幼兒園學童倘為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個案,請各地方政府協助公立幼兒園超額入學及相關注意事項。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院臺施字第108008663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0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0號)
羅委員就嚇阻酒駕行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嚇阻酒駕行為問題:
(一)鑑於酒後駕車行為係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違規,現階段除各交通相關部門循教育、宣導、執法等方式,俾有效予以嚇阻及遏止外,有關近期各界關切之酒駕加重處罰額度、沒入汽車、處罰同車乘客、納入酒精鎖等部分,交通部亦將持續納入評估考量。目前交通部配合貴院本(108)年3月26日三讀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刻正積極辦理後續配套事宜中。另法務部已擬具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本年3月28日院會通過,將於會銜司法院後,送請貴院審議,其修法重點如下:
1.提高再犯酒駕致人死亡之刑度至「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再犯酒駕致人重傷之刑度提高至「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明定行為人依其犯罪情狀,經認定有第13條規定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情形,即得就肇事行為以殺人罪或傷害罪論處。
3.增訂沒收條款。
(二)至有關酒駕處罰是否宜納入鞭刑部分,因涉刑事處罰政策,說明如下:
1.依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以及1984年「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處罰公約」對人權所建構之國際保護框架,鞭刑已構成侮辱性懲罰,屬施以酷刑,或予殘忍、不人道、侮辱之處遇及懲罰範疇。
2.現今世上僅少數國家實施類似鞭刑之制度,東南亞國家部分為馬來西亞與新加坡,餘則多屬回教國家(如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葉門等)。另參酌當前世界各國立法例,90%以上國家目前未有鞭刑,且我國已簽署兩公約,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仁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爰鞭刑未符合國際刑罰趨勢及兩公約精神,我國不宜引進。
二、關於5G推動問題:
(一)為迎接5G時代到來,行政院於民國107年10月已舉辦「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SRB)會議」,積極完備我國5G政策整體規劃,並研擬「臺灣5G行動計畫(2019-2022)」,規劃「鼓勵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建構5G新創應用發展環境」、「完備5G技術能量及資安防禦能力」、「規劃釋出符合整體利益之5G頻譜」及「調整法規以創造5G發展有利環境」等5大主軸措施,致力打造臺灣成為適合5G創新應用環境,俾有效推動我國邁向5G產業發展。
(二)有關5G頻譜規劃及釋出部分,107年起相關部會已加速展開5G頻譜量測實驗、頻譜釋出規劃及各界意見諮詢,初步規劃釋出1775-1785/1870-1880MHz、3300-3570MHz及27000-29500MHz,首波將訂於109年釋出。另交通部刻正辦理「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修正相關事宜,俟上開一覽表公告後,通傳會即辦理後續5G釋照相關程序,屆時採公平、公正、公開競價機制,並鼓勵新興產業參與經營,將全力達成109年5G釋照目標,使我國與國際同步,如期進入5G世代。
(三)有關我國電信業者因應5G發展部分,5G除傳統電信服務外,將與物聯網及垂直產業結合,各大業者多已提早投入特定場域之5G應用實驗,政府亦持續提供實驗頻譜、鬆綁實驗管制、鼓勵廣設實驗場域與及時釋出商用頻譜,積極鼓勵各項5G應用之技術實證(PoC)與商業實證(PoB),以加速探索應用瓶頸、商業模式與法令限制。中華電信本年已結合40餘家企業機構成立「台灣5G產業發展聯盟─中華電信領航隊」,將透過跨業應用合作平臺發展緊密結合之產業生態系,擴大5G量能及商機。另考量5G基礎設施建設與光纖固網建設屬相輔相成,近來政府已加強推動光纖網路建設,我國107年底1 Gbps光纖之家戶涵蓋率(不含偏鄉)達54.3%,其中臺北市家戶涵蓋率約98.3%,已獲初步成效,並為5G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三、關於捷運延伸深坑及石碇問題:
(一)有關新北市政府107年10月23日函報「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可行性研究」修正報告書至交通部一案,該部本年1月16日已函復該府請確實填具「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檢核評估表」,並就計畫路線功能定位、運量預測、轉乘規劃、系統型式、土地取得困難度、機廠規劃、工程建設機構成立及執行能量分析、績效指標等補充說明。本案俟新北市政府重新函報修正報告書至交通部後,該部將續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作業。
(二)有關建議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部分,茲因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本年至109年)特別預算法定數業於本年1月16日經總統公告,為已編列並執行中,未納入前瞻基礎建設之計畫,可循現行審議機制,俟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納入特別預算滾動檢討,或於年度公務預算考量。
四、關於捷運環狀線問題:
查捷運環狀線第1階段第3次修正計畫係107年2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由107年底延至109年底,臺北市政府刻正辦理機電系統整合測試及穩定度測試前置準備作業。有關北環段及南環段計畫部分,前經臺北市政府提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暨周邊土地開發」綜合規劃報告至交通部,該部嗣於本年1月7日召開審查會已原則同意,同年3月22日業陳報行政院在案。至環狀線通車後是否需安排免費試乘,屆時宜由營運機構(臺北捷運公司)考量。
五、關於捷運安坑線問題:
茲因「大眾捷運法」第4條已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經查「安坑輕軌運輸系統計畫」係104年6月8日經行政院核定,刻正由新北市政府施工中。後續新北市政府倘評估上開計畫確有路線檢討需求(如延伸至新店三城、錦繡、五城地區),宜由該府先行研擬相關規劃,並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循序辦理可行性研究後,再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儘速成立個資保護獨立機構,以保障個資、隱私等數位人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7)
許委員就政府應儘速成立個資保護獨立機構,以保障個資、隱私等數位人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為普通法性質,倘其他法律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訂有特別規定者,例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央健康保險法或電信管理法(草案)等,該等特別法應優先個資法為適用。又關於政府資料開放,法務部亦訂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嚴格規範政府資訊提供之法定要件,可作為政府機關資料釋出之法源依據。
二、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除強化數位時代之當事人權利外,亦因應資料科技之發展做了部分放寬,例如對基於科學研究目的之個人資料運用,允許當事人為廣泛的同意;或對基於公益之檔案建立、學術或歷史研究,以及統計目的之個人資料運用,排除目的拘束原則之適用,以調和資料二次利用之需求,非僅側重個人資料之保護。
而我國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6條第5款、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明定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目的(若涉及特種個人資料,更限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始得經去識別化處理後,蒐集、處理或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故我國現行個資法關於個人資料加值應用之規範,相較於GDPR實更為嚴格。
三、國發會奉本院去(107)年5月24日第3601次院會院長指示,於同年7月4日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下稱個資保護辦公室),我國個資法之法律主政機關並自同年7月25日起由法務部移交國發會辦理,由該會負責協調整合因應GDPR相關事宜,統籌各部會向歐盟申請適足性認定之工作,並配合適時檢討我國個資法,加強各部會落實執行個資法之一致性。該辦公室業於去年12月將我國適足性自我評估報告送交歐盟,後續將俟歐盟進程,進行技術性諮商。
四、個資保護辦公室雖非獨立的個資保護機構,惟目前已具備協助政府機關、企業或民眾釐清關於個資法適用疑義,並適時協調整合跨部會之個資法問題之功能,以強化對於民眾之個人資料保護。至於未來我國是否設置個資保護之獨立監督機關,將視我國與歐盟關於適足性認定之技術性諮商進程,再為研議規劃。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中藥房定位不明、相關人員培訓制度建立機制,以及藥事法規範的漏洞,傳統醫藥(中藥)沒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99)
沈委員就「中藥房定位不明、相關人員培訓制度建立機制,以及藥事法規範的漏洞,傳統醫藥(中藥)沒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中藥產業發展與因應產業人才需求,本部於100年規劃透過修正藥事法,新生中藥販賣從業人員,以建立符合法制的中藥販賣業者管理制度,積極與相關團體進行修法內容溝通,該法修正草案於102年10月16日函送行政院審查,於103年5月15日審查通過,同年5月19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審議期間,本部積極向委員說明,惟因中醫師、藥師相關公會多次表達,對於依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傳統丸、散、膏、丹之零售業務,有涉中藥調劑業務疑慮及民眾用藥安全,立法院第8屆委員會期未獲多數委員支持,以致無法完成三讀。考量中藥產業人才需求,本部仍賡續與中醫藥團體召開多次溝通會議,期減少中醫藥團體歧見,105年重行修正草案內容,新增傳統丸、散、膏、丹調配業務之配套管理措施。該修正草案於106年2月10日預告。預告期間,中醫師、藥師團體對於該類新生人員得調配經中央衛生主管公告方劑之傳統丸、散、膏、丹零售業務,仍有涉中藥調劑業務疑慮及民眾用藥安全,主張限縮該項業務,嗣經本部多次邀集中藥商與中醫師及藥師公會溝通協商及考量中醫藥執業人員之專業分工,研商新生人員業務範圍為:中藥材之輸入、輸出、批發、零售及其磨粉。惟該業務範圍未獲中藥商團體支持,致無法賡續立法程序。
二、由於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係過渡性質,為緩和中藥販賣業凋零現象與考量中藥產業人才需求,在符合民眾藥膳需求、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及不影響藥事人員專業調劑權前提下,本部將優先處理中藥販賣業凋零問題,已於今(108)年多次與中藥商團體召開研商會議,期儘速取得共識,妥適處理藥事法第103條爭議。
三、為中藥產業長遠發展,對於中藥產業人才之規劃,本部將以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販賣業管理制度,健全中藥藥事服務團隊的專業分工,訂定長久可行之中藥發展政策為目標,研議建立中藥販賣專技人員制度,加強藥學系之中藥學教育及強化藥師中藥知能,導入中藥專技人員執行中藥販賣及調劑業務,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及促進產業發展。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保全業法第10條之2規定,必須安排保全人員至保全公會接受四十小時職前訓練課程,但對總幹事跟管委會主委、委員的訓練付之闕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4)
沈委員就保全業法第10條之2規定,必須安排保全人員至保全公會接受四十小時職前訓練課程,但對總幹事跟管委會主委、委員的訓練付之闕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本部已制定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用以規範公寓大廈之使用行為,透過相關規定發揮「社區自治」精神,以提高公寓大廈住戶之共同利益。
至委員建議事項涉本部業務部分,其辦理情形如下:
一、按「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本條例第3條第9款及第29條所明定,其與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有別,如要求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比照保全業法第10條之2要求每月應實施4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恐降低住戶擔任管理委員之意願,嚴重影響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與相關管理事務之執行,影響甚大,合先敘明。
二、查本條例並無公寓大廈總幹事一詞之相關職務規定,依本條例第3條第11款及第46條規定:「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第41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已依本條例第46條訂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分別於第3條、第4條明定管理服務人員(事務管理人員、技術服務人員)申領認可證之規定,另於第5條已訂有管理服務人員申請換發認可證時,應檢附最近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訓練20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本部刻正進行本條例與相關子法之檢視與研(修)正作業,有關委員建議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比照保全業法第10條之2規定,每月應實施4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1節,因涉關實務執行,本部將納入本辦法修法計畫,邀集相關部會機關併同研議。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0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4號)
邱委員就推動分級醫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推動分級醫療問題:
(一)本部持續辦理分級醫療6大策略及配套措施,執行策略及成效如下:
1.推動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減量政策:自民國107年7月起推行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減量2%及相關轉診獎勵措施,藉由持續精進之轉診資訊交換平臺,提供誘因鼓勵雙向轉診。
2.精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107年上傳醫療影像院所家數394家,總計1,529萬件。
3.鼓勵各層級轉診:107年較106年同期,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就醫占率減少,地區醫院及基層院所就醫占率增加;各層級醫院之轉診案件占就醫件數比率則持續上升。
4.成立垂直整合策略聯盟:截至本(108)年2月底止,全國共有78個垂直整合策略聯盟。
(二)強化急重症醫療給付,鼓勵地區醫院假日開診:為避免區域以上醫院因為門診量縮減而影響醫院營運,本部健保署已先於106年以60億元調高部分急重症醫療之給付金額,107年投入9.86億元調整護病比加成與加護病房(ICU)護理費。另鼓勵地區醫院假日開診,於107年12月投入近7億元用於門診診察費用,週六調升100點,週日例假日150點,另排除診療費、藥費、特材以外之醫療費用加成30%,讓民眾快速就近就醫。
(三)合理之部分負擔執行方式:
1.現行門診及急診部分負擔採定額方式執行,考量若採定率制,民眾就醫前無法估算所需部分負擔費用。且醫療費用愈貴,部分負擔愈高,將使重症者負擔更為沉重;又輕症者定率金額低於現行金額,易逕至醫學中心就醫,不利於推動分級醫療。
2.考量部分負擔調整需取得社會共識,且部分負擔之調整,僅是引導民眾改變就醫習慣之配套措施之一。本部健保署將持續以推動分級醫療策略為必要之改革方案,讓就醫體系符合民眾需要。
(四)注重社區照護能力:本部健保署自92年起辦理「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以下簡稱家醫計畫),鼓勵同一地區5家以上基層診所與合作醫院共同組成「社區醫療群」,以群體力量提供服務。
1.107年家醫計畫專款28.8億元,其中4.5億元挹注106年不足款,107年執行經費為24.3億元,計有567個醫療群、收案會員數達473萬人,占總納保人口數19.8%;參加診所數達4,558家,占基層診所43.6%;參加醫師數達5,924人,占基層醫師人數37.8%。
2.本年家醫計畫專款28.8億元,計畫修訂方向包含:
(1)為減少重複就醫及重複用藥,由收案診所提供多重慢性病人門診用藥整合,新增「多重慢性病人門診整合費」。
(2)調整收案會員及名單交付原則,期使較需照護之個案分派於最常就醫之主要照護診所。
(3)檢討評核指標,反映整體照護成效及落實分級醫療之雙向轉診及共同照護。
(五)建置完善轉診體系,推廣安寧醫療:
1.本部健保署推動雙向轉診,106年3月起建置「電子轉診平臺」,截至本年1月底止,累計1萬25家院所使用轉診平臺,其中6,094家以批次方式轉診,計轉94萬人次,已安排就醫占7成,66萬1,000人次。
2.推動家醫計畫,內容包含社區醫療群主動電訪(Call out)服務,以加強個案健康管理,提升照護品質,建立與一般診所差異化之服務模式;107年計畫評核指標亦新增雙向轉診指標,包含電子轉診使用、住院門診及雙向轉診率,以落實分級醫療。
3.持續推廣安寧醫療,完善全人醫療。107年安寧療護服務人數為5萬1,000人(成長7.1%),其中住院安寧為1萬5,000人(成長3.4%)、安寧共照4萬2,000人(成長6.8%)、居家安寧為1萬2,000人(成長12.2%),以居家安寧人數成長最高。未來將持續積極推廣安寧療護,透過各項媒體管道向民眾推廣安寧,並將安寧醫療列入相關管理措施之指標,鼓勵院所執行或管理。
二、有關健保總額及C肝防治等問題: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0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於年度開始6個月前擬訂全民健康保險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諮詢全民健康保險會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其中成長率下限係考量投保人口結構、醫療成本、投保人口成長率等因素,經既定公式計算而得,其公式已於107年經通盤檢討並作修正。另配合政策目標及民眾醫療需求,並考量健保整體財務狀況、醫療費用給付合理成長與國人負擔能力等因素,擬訂成長率上限範圍;最終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成長率乃由全民健康保險會於上開成長率範圍內協商後訂定之。
(二)為降低發生慢性肝炎、肝硬化及肝癌之機率,節省後續醫療費用及健保支出,目前C型肝炎新藥已納入健保給付,可創造健保與民眾健康雙贏。因健保屬強制性社會保險,整體保險財務負擔應合理分攤於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考量二代健保施行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新增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且C型肝炎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合乎法令規定,關於未來是否以公務預算支應C型肝炎新藥一節,仍應審慎評估。
三、有關長期照顧與居家醫療等問題:
(一)有關長期照顧服務與全民健保之銜接,本部長照司、社保司與健保署將持續溝通及檢討修正法令與照護措施。
(二)居家醫療服務是社區醫療之核心,目前健保給付內容已包含一般居家照護、精神居家照護、居家安寧療護、呼吸器居家照護、牙醫到宅等服務項目。
(三)考量居家療護除呼吸器居家照護外,平均每人給付點數已呈現明顯成長情形,未來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作為支付點數調整之參考依據。自本年5月起,將新增院外醫師配合出院準備服務到院評估居家醫療需求、居家牙醫、中醫及藥師服務、夜間及例假日緊急訪視加成等醫療服務,提供民眾完整照護。
(三十)行政院函送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0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006號)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臺東縣成功鎮寶盛開發案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8)年3月15日貴院本會期第5次會議,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本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及行政院環保署張署長子敬即席答復外,有關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處理機制之修法時程及費用重複收費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使除役之太陽光電模組能被妥善處理,經濟部能源局與行政院環保署協力推動太陽光電模組回收作法,現階段規劃由經濟部能源局代徵清理費用,並先行保管,待「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後,再由行政院環保署向太陽能光電板製造及輸入業者徵收費用,並進行基金管理,無重複收取費用情事之疑慮。
二、經濟部已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預告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增訂第5條之1做為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費用收取依據;本(108)年3月4日預告期滿,經濟部就業者回饋意見,調整法規內容,並待相關細節定案後重新辦理預告,爰修法時程應無延宕。
三、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處理作法係以發電系統使用之太陽光電模組為主體,經濟部將以裝置容量(瓩)為單位,規劃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分期收取回收費用;另考量回收費用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成本之一部分,本年度太陽光電躉購費率業將該費用納入參數計算。
四、有關回收清除處理模式之規劃,謹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環保署初期以專案委託方式辦理,輔導太陽能光電板產業工(協)會或業者,以「統一時段」、「集中地點」方式回收清除處理廢太陽能光電板,亦即設置專線服務電話登記待清理廢棄物形式及數量,數量達一定額度,則通知排出者於限定時間內,自行或委託清運業者運送至指定暫存點或處理(模廠)業者,予以妥善處理,整體運作機制預計於本年下半年開始示範辦理。另有關基金支付,將另由行政院環保署成立費率審議專家諮詢會議訂定相關清理費率,予以補貼費用。
(二)目前我國研究單位針對廢太陽能光電板處理再利用技術研發工作已有突破,已成功採用熱裂解法及剝除法等2種方式,將廢太陽能光電板玻璃上之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黏著劑去除,有助於玻璃回收再利用,未來透過基金運用,可技術轉移或輔導業者設立處理(模)廠。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靜敏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0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8號)
陳委員就活化不在職護理師人力經營社區保健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活化不在職護理師人力經營社區保健站問題:
(一)為強化護理專業發展,提升護理人力之有效應用,衛福部刻正通盤檢視護理人員相關法規,將針對人力制度、執業範疇與機構設置等面向,規劃精簡整合與制度鬆綁,以因應未來護理角色功能延伸與人口快速老化衍生之社會需求。
(二)另為延伸現行居家護理機構功能,以設立社區護理機構模式,由機構提供個案健康問題、衛生保健、長期照護相關護理專業諮詢指導等業務(非僅限於居家照護),並拓展護理多元執業與提升社區照護量能,衛福部刻正研擬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期鼓勵護理人員可依法設立社區式照護機構,或推動公私協力合作方式,共同打造社區安全照護網。
二、關於長照財源相關問題: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法)第2條及第15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衛福部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長照基金)推動長照業務,基金來源應於該法施行2年後檢討,以確保財源穩定。為利擴大長照財源,民國106年1月11日長照法修正業納入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菸酒稅菸品應徵稅(以下簡稱菸稅),財政部預估每年約可挹注296億元,107年遺贈稅及菸稅撥入長照基金實徵淨額,分別為35.56億元及282.52億元,合計達318.08億元,財政部將持續配合衛福部進行長照財源之相關研議。
(二)另為使長照基金有效運作,衛福部均定期監控各項財源挹注情形,107年長照基金來源收入為363.5億元(含菸品健康福利捐9.2億元、遺贈稅34.2億元、菸稅281.8億元、房地合一稅31.4億元、其他收入6.9億元),各項稅收挹注於長照基金之數額尚在可預期範圍內,並未出現財源不足狀況。在長照支出面部分,107年長照基金執行數初步統計為163.15億元,預估5年內長照財源尚可提供長照服務與資源布建之用。
(三)綜上,長照基金財源目前業包括遺贈稅、菸稅、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之房地合一稅等分配,政府已致力充實長照資源發展及相關服務人力所需經費。惟為因應未來長照支出可能逐年增加或年度稅收不如預期等情形,相關機關將積極循稅收財源、其他可能之財務方案,或每年編列公務預算撥充長照基金等妥適做法,以穩健我國長照資源布建及政策之推展。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人工智慧(AI)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1)
許委員就推動人工智慧(AI)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掌握人工智慧(AI)發展契機,加速產業創新及企業數位轉型,行政院已宣示民國106年為AI元年,並於107年6月核定「臺灣AI行動計畫(2018-2021)」,該計畫五大主軸已有重點成果如下:
(一)AI人才衝刺:推動AI創新研究中心專案,迄今已成立4個AI創新研究中心及相關研究計畫,以跨領域、跨單位、跨國際之合作方式,加速學研機構雙邊合作、產業鏈結,以及協助產業降低跨入AI之門檻,迄今已招募及培育超過千名智慧科技菁英,培訓超過萬名智慧應用先鋒。
(二)AI領航推動:提出鏈結產、學、研之「智慧終端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計畫」,鼓勵學界團隊與業界合作,朝向研發智慧終端(AI Edge)關鍵自主技術為目標,以我國既有半導體產業優勢做為切入點,聚焦於前瞻感測元件、電路與系統等六大智慧終端關鍵技術領域,提供產業供應鏈之關鍵技術並培育所需人才,提升我國AI國際競爭優勢。目前20群研究團隊已與62家企業簽署合作意向書,共同參與計畫執行,確保關鍵技術研發符合業界需要。
(三)建構國際AI創新樞紐:已促成國際級AI旗艦公司如Google擴大臺灣研發基地規模,以及Microsoft在臺設立AI研發中心等。
(四)場域與法規開放:臺灣第一座封閉式自駕車測試場域「臺灣智駕測試實驗室」已開幕營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已於107年12月19日制定公布,預計本(108)年6月施行及受理申請案。
(五)產業AI化:建置AI創新媒合平臺,匯集六大產業共32家業者提出53題AI轉型需求議題及43個解題團隊解題,共完成解題20題;107年11月完成首座國造超級電腦「臺灣杉二號」AI主機建置,其計算能量排行世界第20名,能源效率排行世界第10名,讓臺灣有機會進攻全球AI雲端計畫平臺市場,預計本年第4季商業營運,提供醫療影像判讀等AI運算服務,推動產業AI化。
二、另在推動政府部門應用AI方面,行政院已於本年1月10日核定「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後續將由國發會擬定整體行動方案,要求各機關成立智慧政府推動小組,並統籌協調各機關執行。目前規劃方向為:運用AI科技,串連政府服務與民眾需求,優化決策品質,並協調各機關優先擇定攸關民生之領域,辦理AI創新應用服務,如醫療影像AI判讀、農地災損勘查、輔助健保與專利申請等業務審查、智慧型運輸系統及輔助犯罪偵查等,讓政府施政及民眾生活均能享受科技創新之便利。至有關建置AI系統開發之標準或指南一節,其有助於建構可信任、強固且安全之AI系統,係未來AI普及應用之重要議題,先進國家已開始研議及著手發展。行政院及相關機關將密切關注此議題之國際動向與發展,適時研議適合我國之規劃與作法,持續深化AI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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