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0時3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0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依據法務部106年12月4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增列『敵人』之文字於本罪章部分條文內,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或適用上容有疑義。」另外,司法院在107年3月14日所提報告當中也提及,第十條增訂「敵人」之定義性規定,恐無法作為本法其他規定之解釋適用準據,是否妥適須再斟酌。可見法務部及司法院對於此次修法均有相當疑義,未表贊成。
依據現行規定,審查會通過條文增訂「敵人」二字,係引用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之規定,其敵人所指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惟陸海空軍刑法僅軍人或於戰時適用,其與普通刑法不同,且兩岸關係特殊,若以敵人定之,如對岸具官方身分之人員前來進行兩岸交流活動,是否屬之?將產生實務認定與適用上之困難。因此我們將「敵人」修正為「境外敵對勢力」,以因應現況並補充現行規範之不足。事實上,通保法第八條訂有對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所謂境外敵對勢力為「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所以我們以這樣的定義來取代草案當中所使用的「敵人」二字,如此可補法制規範上之漏洞,並避免適用上之疑義。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陳委員玉珍、陳委員學聖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接下來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0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刑法在適用內亂外患罪方面,過去數十年來都沒有辦法有效處理共諜的問題,如今我們終於走到這一天,可以用刑法來保護2,300萬人的安全與自由。刑法內亂外患罪的修訂乃是要修補法律的不足,而不是用來作政治立場的表態,所以本席從提案推動到現在,一直都很希望大家能夠不分朝野、不分政黨一起來支持這項修法,防止臺灣內部被分化瓦解。修法的配套必須整體來看,第一百十五條之一將適用範圍明定清楚;第一百十三條對於政府未授權之行為處罰20萬元至200萬元,有人說這是無效的紙老虎,所以我們希望將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的部分提高刑期至無期徒刑。
有關刑法內亂外患罪的修正,國民黨的意見我們也尊重,如果大家認為「敵人」的用詞太突兀,那麼也可以改以範圍的方式來處理。我們衷心期待當國內對於公共政策的看法有所歧異可以分藍分綠,但是面對外來威脅影響國家安全時,攸關2,300萬人生存的存續我們希望用法律來保護。過去刑法長期無法處理共諜案,導致案情膠著,比方中共解放軍中校鎮小江用港商的身分來到臺灣,吸收了北竿退役少將許乃權等人,後來我們查獲史上最大的共諜網,結果他沒辦法適用刑法,只能用其他法律來處理,他被判處4年,許乃權則被判處2年10個月,可是羅賢哲是現役軍人,他在駐泰武官的時候,洩漏了我們的機密資料,所以被求處死刑,但因為自白、繳回不法所得數百萬元,後來被減輕到無期徒刑。我們從此就可以看得出來,同樣都是傷害國家安全,鎮小江案是解放軍派人來吸收,其刑期竟然低到4年以下,這個洞如果不補起來的話,我們在國內的論戰、這樣自由民主環境的空間將被侵害,所以今天是重要的一天,我希望立法院能夠不分黨派一起來支持刑法內亂外患罪章的修正,讓法律保護我們的國家、讓法律工具、讓執法者有符合比例原則的執法能力。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進行第一百零三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他國或敵人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43分19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棄權:
王定宇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四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他國或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45分41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王定宇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五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人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境外敵對勢力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48分04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王定宇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六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在與外國或敵人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該國或敵人,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在與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做以下宣告:第一百零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50分36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零六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王定宇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七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人,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人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人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人者。
五、為敵人之間諜,或幫助敵人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人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人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人者。
五、為敵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之間諜,或幫助敵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54分34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零七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王定宇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八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八條 在與外國或敵人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八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八條 在與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57分01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零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王定宇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九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於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九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0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前面第一百零三條是通謀開戰罪,第一百零四條是通謀喪失領域罪,第一百零五條是直接抗敵民國罪,第一百零六條是單純助敵罪,第一百零七條是加重助敵罪,第一百零八條是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這些條文其實很清楚,就是處理敵人的對象,所以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是支持審查會通過的條文,也就是王定宇委員所提的條文,將外國敵人很明確的界定在那裡。後來民進黨黨團修改整個立法體例,把它集中到第一百十五條之一。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時代力量黨團還是維持原來的立場,認為這些條文都是很清楚的在處理敵人,所以我們還是支持審查會的條文,但是很可惜沒有機會來表達。
第一百零九條是關於洩密罪,我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區分很清楚對象是誰,所以時代力量黨團延續對於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立場,洩漏或交付這些秘密給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必須予以加重其刑罰。這個條文前面可以維持原條文,可是關於洩密罪的規定,其對象應該要做區隔對待,延續我們之前的立場,洩密給中國的應該要加重其刑,在此懇請各黨團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02分21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王定宇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十一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十一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一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次針對有關刑法外患及洩漏國家機密相關條文的修正,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非常清楚,針對有關於外患罪部分,從一百零三條一直到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都清楚的反映出在事實上已經進入了所謂交戰的狀況,也就是我們這邊一般大家所理解,而且實際上就是將其限定為敵人。也正是因為這樣,在外患罪章當中並沒有必要去進一步區分對象到底是誰,因為對象就是敵人,這個從法條的犯罪構成要件就可以清楚的顯現出來。只不過我們在委員會裡面審查了半天,最後不予修正完全是立法體例的改變,時代力量黨團還是支持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因為既然都已經進入了外患罪的世界,它本來就是敵人,沒有必要明明看到大象在那邊,卻不敢提大象的名字。
至於洩漏或交付有關於刑法上所定義的秘密,我們就認為有必要去區分洩漏的對象到底是誰。洩漏的對象是跟我國一般交往的友國或一般國家,跟洩漏秘密給我們的敵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這是兩種完全不一樣的態樣,會造成兩種不一樣的實害結果。我想不管是從臺灣國家安全的保護、民主憲政的維持,還是回到刑法最基本的理論,所有的罪責都必須要反映到他所會造成的危險及實害,對於能夠清楚的反映罪責的條文,我們還是主張,如果今天洩漏機密的對象是我們的境外敵對勢力,不管你把它定位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政府,還是所謂的叛亂團體,對臺灣所造成的危害絕對沒有辦法跟洩漏或交付秘密給其他一般的國家相比。
我們知道,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每個條文的表決中,時代力量黨團從一開始的提議到最後並沒有獲得採納,不過我們還是認為有必要在刑法修正的時候,藉由修正動議的提出,清楚的表達時代力量黨團在這件事情上面的立場。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8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宣告: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08分09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十一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88 棄權人數:1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王定宇
主席: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09分43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王定宇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十三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敵人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1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刑法外患罪的修訂,目前採取的方式是在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把包含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都涵蓋在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的外患罪章內。至於第一百十三條特別提出來修正的原因是,現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應經政府授權,未獲授權,私與中國進行約定協議者,我們的罰則是20萬元到200萬元,這麼輕的處罰!未經政府授權就去談應受國家授權的議題,據第七十九條之三的規定,違反第五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此一陸委會主管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罰則常常被喻為「紙老虎」,國家都敢賣了,他還怕你罰這20萬元、50萬元或是200萬元,所以本席在第一百十三條增訂「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讓刑法有一個更高的罰則,能夠針對不同樣態的行為給予符合比例原則的處罰。
原來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之三的規範仍然存在,但是如果未經政府授權去跟中國相關地區簽訂的合約、約定損害國家者,我們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防止中共原子化分裂臺灣的計畫,這是防止中共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這是防止中共利用它的大撒幣跟資源從事去臺灣中央政府化,所以刑法第一百十三條增加量刑的刑度有一個前提是足以生損害於國家,那就應該適用這個規範。
我必須再說一次,保護2,300萬人所生存的家園,應該是我們不分黨派共同的想法,我認為在這裡沒有一個政黨會認為不需要保護,所以請你好好看這個條文,現行一般的交流沒有問題,未經政府授權的一般事項還是維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但是足以生損害於國家者,求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希望這個條文能夠得到大家支持予以通過。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宣告: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15分31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十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89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16分53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十四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十四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或敵人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四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四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四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或境外敵對勢力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19分33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十四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王定宇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本章各條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不予增訂)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亦同。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到了最後一條,這是一個很關鍵的時刻,刑法的內亂罪章及外患罪章長期以來不能適用在共諜身上,如果等一下能夠順利完成三讀,就可以把我們國家安全這個重大的漏洞補起來。我把剛才所舉的這個例子再更清楚的說一遍,中國解放軍中校鎮小江假退休並改以港人身分來台吸收了北竿少將許乃權等十餘人,經查獲後,這位解放軍中校僅判4年,許乃權少將只判2年10個月。中共國安部臺灣特別處理科的李佩琪少校在擔任處長的時候在泰國用美人計吸收了羅賢哲,還給予現金,羅賢哲在回到臺灣之後擔任國防部情報處的處長,把我們電戰情報的重要機敏資料交付給中共的國安部,因為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有規定敵人的定義,所以羅賢哲被處以無期徒刑,原來是求處死刑,因為他有自白並完全交代,所以就被求處較輕的無期徒刑。
這兩個案例讓我們發現我們的刑法破了一個大洞,不足以保護2,300萬人民的安全,本席在溝通的時候一直跟不同政黨的委員報告,我不會利用這個法的修法來做政治的表態,所以如果有委員認為敵人的定義有問題,我們就用別的方式來定義清楚。這不是統獨問題,這是2,300萬人民生存的問題,所以當刑法無法處理共諜而內亂、外患罪章失去效果的時候,我們今天就用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把外患罪章的樣態指名適用於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一旦這個條文通過了,鎮小江案所有的被告將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死刑,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在經過減刑以後,出賣國家竟然跟賣一個凶宅的刑期一樣重,這是何其荒謬!所以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等於是今天刑法修訂的重中之重,就是把所有外患罪章都涵蓋進來,讓侵擾2,300萬人民之利益、權益、安全、民主的敵對勢力可以適用我們的普通刑法。所以本席要懇請在場的各位委員不分黨派來一起守護我們的家園,讓這個條文能夠順利通過,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依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25人,反對者6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宣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25分28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25 反對人數:69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26分52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69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十三條條文
(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討論事項第9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柯建銘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以記名表決處理。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尤美女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吳玉琴 黃秀芳 蕭美琴 陳 瑩 余 天 吳琪銘 楊 曜 劉建國 邱泰源 施義芳 周春米 邱議瑩 陳明文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吳秉叡 吳思瑤 蘇震清 洪宗熠 李麗芬 江永昌 陳歐珀 林岱樺 段宜康 蘇巧慧 李俊俋 鍾孔炤 陳素月 許智傑 王榮璋 鄭寶清 蔡培慧 郭正亮 賴瑞隆 陳賴素美 林靜儀 邱志偉 蔡易餘 鄭運鵬 何欣純 余宛如 管碧玲 劉世芳 趙天麟 葉宜津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曼麗 陳亭妃 張宏陸 蔡適應 吳焜裕 趙正宇 蔣絜安 劉櫂豪 陳靜敏 郭國文 何志偉
主席:現在對本件復議案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25人,反對64者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29分38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柯建銘委員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25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協商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均無委員登記,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進行第十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 十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稱敵人者,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稱境外敵對勢力者,謂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亦同。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不予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第十條修正動議,均為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是否就依照兩黨團所提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1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將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三讀通過,其代表的意義是爾後共諜是適用外患罪章,破壞臺灣的安全終於有法律可以制裁,不像過去一個大的漏洞,只能從旁邊的特別法去找到比較輕的制裁方式。所以從今天開始,不管是我們的國安機關、我們的檢調系統,當面對共諜案的時候,終於有刑法的法條可以適用,我們用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明白指出大陸地區、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及其派遣之人適用外患罪章所有之罰,包含未遂犯亦罰之,所以僥倖想出賣臺灣利益獲取個人發展,我們的刑法將可以直接保護我們的國民。
經過兩年的時間各黨團的努力,我們今天把刑法的外患罪章開啟新的一頁,希望這是臺灣安全更加確保的一頁。包括我們過去修訂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把共諜判刑定讞的退休俸予以全數去除,加上組織犯罪條例把組織持續「並」有營利性質,改成「或」,這每一條、每一條建構起來的就是我們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期待檢調系統、司法系統對於日漸滲透臺灣,破壞我們民主,傷害我們2,300萬人民的未來這樣的事情能夠有新的法律工具讓他們運用,也希望他們好好把相關的破壞都處理好,謝謝。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宗熠等22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7、7會期第15、3、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4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宗熠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2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040號及108年3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427號、第108070046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宗熠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委員洪宗熠等22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08年3月13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7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亦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務部、司法院、國防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教育部、文化部、勞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考量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流竄,已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而現今資訊流通的速度極快,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亦隨傳播速度等比層升。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有予以處罰之必要。鑑於重大災害是否發生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若有針對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而為通報或以任何方式散播,皆會造成民眾大規模之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爰擬具本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增訂通報或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及其刑責,以資明確。
四、委員洪宗熠等22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伴隨資訊科技的成長隨之加劇,由於重大災害相關資訊,若因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將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為避免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有增訂刑罰之必要,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針對本法第二條所定災害,若為不實之通報,致行政機關啟動相關災害防救等處理措施,致使他處因發生災害,卻使行政機關防救不及之結果,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
(三)基於此,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其影響層面除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影響國土保全之虞,倘若前開散播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甚至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均需課以刑責以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流通,遂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五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謠言與不實訊息之散播,已嚴重影響我國社會秩序及擾亂國人生活安寧,而現今資訊流通速度極快,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亦隨傳播速度等比層升,故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本法規定亦需更加完備。是以,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有予以處罰之必要。針對重大災害是否發生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若有針對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而為通報或以任何方式散播,皆會造成國人大規模之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通報或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及其刑責,以資明確。
六、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各單位代表大家好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於第9屆第5會期就災害防救及全民防救災教育持續關注相關法案,也感謝委員於第9屆第6會期針對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提供津貼之補助,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
(一)本次會議委員有關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之修法提案或建議回應說明如下:
陳委員亭妃等16人、洪委員宗熠等22人提案第41條修正條文,有關增訂處罰通報或散播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敬表支持。惟同條文修正案行政院於107年12月13日第3630次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12月17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219984號函請大院審議,陳委員等16人及洪委員等22人提案版本與院會通過版本僅為刑度上之差異,建議仍維持院會通過版本。
(二)結語
再次感謝委員之提案建議,針對本部其他所研擬災防法修正草案,本部業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現行大部分修正條文均已獲得共識,惟少數條文尚需再協商,將儘速研商並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以期儘早提送大院。
七、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若有針對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而為通報或以任何方式散播,皆會造成民眾大規模之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有予以處罰之必要;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委員洪宗熠等22人提案 |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
現行法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委員洪宗熠等22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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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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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針對本法第二條所定災害,若為不實之通報,致行政機關啟動相關災害防救等處理措施,倘同時有他處確實發生災害時,恐將造成防救不及之結果,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故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其影響層面除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影響國土保全之虞,爰如上開散播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甚至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均有以刑責相繩並藉此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流通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委員洪宗熠等22人提案: 一、針對本法第二條所定災害,若為不實之通報,致行政機關啟動相關災害防救等處理措施,致使他處因發生災害,卻使行政機關防救不及之結果,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其影響層面除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影響國土保全之虞,倘若上開散播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甚至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均需課以刑責以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流通,遂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五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修正本條文。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故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其影響層面除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影響國土保全之虞,爰如上開散播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甚至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均有以刑責相繩並藉此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流通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張召集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8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11時47分至11時56分
地 點:202會議室
協商主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宗熠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協商主持人:張宏陸
協商代表:林為洲 劉世芳 鍾佳濱 徐永明 柯建銘 李鴻鈞(代) 鄭運鵬 管碧玲 陳怡潔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災害防救法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後續議案院長訂於5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召集大家協商。
徐委員永明:(在台下)今天不協商嗎?
主席:等一下休息時間跟院長討論一下好不好?你們黨團跟院長討論一下。
徐委員永明:(在台下)下午可以開會啊!
主席:沒問題,你們等一下跟院長討論一下,我都尊重,院長早上有過來,所以沒問題,等一下各黨團如果下午可以協商的話,是否跟院長討論一下,請院長來召集協商,協商後再進行處理?
我們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0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德福:(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德福、顏寬恒等25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內對於電影(金馬)、電視(金鐘)與音樂(金曲)皆有重要獎項鼓勵藝術創作者,唯獨舞台戲劇類缺少指標獎項鼓勵優質戲劇創作。為了推展我國文化軟實力,讓戲劇表演蓬勃發展,政府除了提供優質的表演場域外,更應該給予劇場工作者肯定支持。本席認為文化部儘速規劃等同「三金」等級專屬於舞台戲劇類獎項,藉此以藝術及文化將我國軟實力推向國際,讓國內劇場更加蓬勃發展,吸引更多人走入劇場,提升民眾欣賞劇場表演藝術的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林德福、顏寬恒等25人,有鑑於國內對於電影(金馬)、電視(金鐘)與音樂(金曲)皆有重要獎項鼓勵藝術創作者,唯獨舞台戲劇類缺少指標獎項鼓勵優質戲劇創作。為了推展我國文化軟實力,讓戲劇表演蓬勃發展,政府除了提供優質的表演場域外,更應該給予劇場工作者肯定支持。本席認為文化部儘速規劃等同「三金」等級專屬於舞台戲劇類獎項,藉此以藝術及文化將我國軟實力推向國際,讓國內劇場更加蓬勃發展,吸引更多人走入劇場,提升民眾欣賞劇場表演藝術的意願。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以美國為例,美國劇場界最高榮譽獎項為東尼獎,與電影奧斯卡金像獎、電視艾美獎、音樂葛萊美獎並稱為美國藝術四大獎。
二、以我國為例,電影最高榮譽獎項金馬獎、電視金鐘獎,以及音樂金曲獎,並列為三大娛樂獎項,稱為「三金」。
三、政府應與藝文界攜手合作,共同催生等同「三金」等級舞台戲劇類獎項,讓國內劇場更加蓬勃發展,吸引更多人走入劇場,提升民眾欣賞劇場表演藝術的意願。
提案人:林德福 顏寬恒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賴士葆 費鴻泰 蔣萬安 王育敏 江啟臣 林麗蟬 周陳秀霞 許毓仁 孔文吉 呂玉玲 陳玉珍 柯志恩 黃昭順 馬文君 柯呈枋 羅明才 簡東明 林奕華 蔣乃辛 曾銘宗 陳學聖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陳宜民等20人,有鑑於國民健康署106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統計,政府提供的免費健康檢查服務,使用情況不佳,以40至44歲男性使用率最低,僅有20.6%,即便是使用率最高的60至64歲族群,也未達四成。依據健保署最新統計,2017年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前二十大疾病,包含:急慢性腎臟疾病、糖尿病與高血壓,加總起來,一年健保支出高達1,036億元。成人免費健檢服務,目的是使民眾及早發現潛藏疾病、提高治療成效,並降低醫療成本。本席要求行政院,盡速研擬「預防醫療」政策,加強宣導免費健檢及其他預防保健服務,使疾病預防措施廣為周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陳宜民等20人,有鑑於國民健康署日前公布106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統計資料,顯示政府提供的免費健康檢查服務,使用情況不佳,其中,以40至44歲男性使用率最低,僅有20.6%,105年更跌破兩成,僅19.8%;而使用率最高的,則為60至64歲族群,但使用率也未達四成。政府目前雖然提供40歲至64歲民眾,每3年1次、65歲以上民眾,每年1次成人免費健檢服務,但是由於「預防醫療」概念未深入推廣、加上相關服務宣傳不力,多數民眾仍未養成定期健康檢查之習慣。依據健保署最新統計,2017年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前二十大疾病,包含:第一名急慢性腎臟疾病、第三名糖尿病與第五名高血壓,加總起來,一年健保支出高達1,036億元。我國成人免費健檢服務,雖然項目不多,但是包含血糖、血脂、腎肝功能與尿蛋白檢查等重要項目,目的是使民眾及早發現潛藏疾病、提高治療成效,並降低醫療成本。本席要求行政院,盡速研擬「預防醫療」政策,加強宣導免費健檢及其他預防保健服務,使疾病預防措施廣為周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陳宜民
連署人:林德福 林麗蟬 呂玉玲 顏寬恒 曾銘宗 簡東明 黃昭順 孔文吉 陳雪生 許毓仁 林為洲 許淑華 林奕華 蔣萬安 童惠珍 徐志榮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鑑於近來兒童受虐事件頻傳,如108年4月1日時於臺北市內湖區即有傳出兒虐致死案件,造成孩童家長莫大恐慌,亦見行政機關對於托嬰中心托育管理仍有相當缺失有待改進。例如甫經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固有明揭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然而攝錄影音資料之利用與查閱,是否得藉由線上及時系統,便利家長了解托嬰中心照顧品質,抑或主管機關可否透過隨機抽核及時觀看,確保嬰幼兒獲得安全照顧,皆有賴衛生福利部儘速依同條第二項訂定法規命令以資依循。除此之外,多起發生受虐事件之托嬰中心屬托嬰中心評鑑經評鑑為甲等之機構,是該評鑑結果可否適足反應托嬰中心實際營運管理狀況?
第四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鑑於邇來兒童受虐事件頻傳,如108年4月1日時於臺北市內湖區即有傳出兒虐致死案件,造成孩童家長莫大恐慌,亦見行政機關對於托嬰中心托育管理仍有相當缺失有待改進。例如甫經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條之1,固有明揭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然而攝錄影音資料之利用與查閱,是否得藉由線上及時系統,便利家長了解托嬰中心照顧品質,抑或主管機關可否透過隨機抽核及時觀看,確保嬰幼兒獲得安全照顧,皆有賴衛生福利部儘速依同條第2項訂定法規命令以資依循。除此之外,多起發生受虐事件之托嬰中心屬托嬰中心評鑑經評鑑為甲等之機構,是該評鑑結果可否適足反應托嬰中心實際運作和營運管理,進而發揮把關功能、提昇托嬰服務品質、提供兒童優良成長環境,均為家長所關注與質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預告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依上開意旨提出托嬰中心評鑑方式與項目之相關法規命令修正草案,以落實評鑑之本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於106年起,將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統計限縮於「家內」案件,看似近3年來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有所下降,惟統計所未及之家外案件數據為何,卻非為外界得以輕易窺見,如此粉飾太平之作法,實未能反應民眾之憂慮。例如邇來兒童受虐事件依然頻傳,近例如108年4月1日時於臺北市內湖區即有傳出兒虐致死案件,皆造成孩童家長莫大之恐慌,亦見行政機關於華麗數據後之陰暗面,仍暗藏諸多托嬰中心托育管理之缺失有待改進。
二、具體而言,揆諸甫經本院修正通過,並已於108年4月26日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條之1:「(第1項)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第2項)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理由明揭係為保障幼兒安全,降低與遏止虐童案件發生,家長對該規範之落實自存有諸多期待。諸如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是否要採取線上及時系統,或其他網路、雲端方式,間接預防虐嬰事件發生;抑或使主管機關得以隨機抽核及時觀看,確保嬰幼兒可獲得安全照顧;以及上開方式如何兼顧與調和幼童及相關教保服務人員之隱私期待,皆有賴衛生福利部儘速依前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條之1第2項訂定相關法規命令,並於擬定過程中,廣邀與徵詢有關團體、人員之意見,俾利規範之完備。
三、除此之外,因多起發生受虐事件之托嬰中心,均屬托嬰中心評鑑經評鑑為甲等之機構,是該評鑑結果可否適足反應托嬰中心實際運作和營運管理,進而發揮把關功能、提昇托嬰服務品質、提供兒童優良成長環境,均為家長所關注與質疑。蓋短暫之機構訪視,是否得以發見托嬰中心之照顧瑕疵,或僅係看見現場環境或當下氣氛?為何評鑑結果達甲等之機構,仍屢屢發生兒虐事件?皆可見托嬰中心評鑑之相關辦法,應有予以精進確實達到鑑別效果之餘地。
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預告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依上開意旨提出托嬰中心評鑑方式與項目之相關法規命令修正草案,以落實評鑑之本旨。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呂玉玲 蔣萬安 鄭天財Sra Kacaw 簡東明 許毓仁 林麗蟬 曾銘宗 柯呈枋 童惠珍 蔣乃辛 陳玉珍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陳委員學聖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學聖:(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本院委員等11人,有鑑於桃園農田水利會第1070008478號函文之要點,規定埤塘不得放置飼料桶及水車設施,將於108年度第42期魚介承購合約書增訂【承購人不得放置飼料桶、打水車等設施】。桃園埤塘養殖已有百年歷史文化,有「千塘之鄉」之美名,現今雖說南北魚貨運輸發達,但由於氣候因素活魚死亡率過高,因此桃園埤塘養殖仍然扮演市場供應鏈要角。請農委會「暫緩執行拆除埤塘飼料桶及水車設施」,並於農田水利法增列「農田水利用地」類別,以利埤塘養殖輔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1人,有鑑於桃園農田水利會第1070008478號函文之要點,規定埤塘不得放置飼料桶及水車設施,將於108年度第42期魚介承購合約書增訂【承購人不得放置飼料桶、打水車等設施】。桃園埤塘養殖已有百年歷史文化,有「千塘之鄉」之美名,現今雖說南北魚貨運輸發達,但由於氣候因素活魚死亡率過高,因此桃園埤塘養殖仍然扮演市場供應鏈要角。請農委會「暫緩執行拆除埤塘飼料桶及水車設施」,並於農田水利法增列「農田水利用地」類別,以利埤塘養殖輔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黃國書 蔣乃辛 李麗芬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林奕華 林麗蟬 曾銘宗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簡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陳委員靜敏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靜敏:(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護理師薪資,十年來漲幅僅12.6%,低於全國的15%,而護理工作負荷量大又繁雜,除講求速度以外,還要背負病患生命安全的壓力,可是護理人員遭受醫療暴力的比率甚至為醫療同業之冠,導致護理人員平均服務年資僅7.7年,而且缺工率高,有領照的護理人員僅有6成願意留在臨床。為了提升護理人員的留任意願,考量減輕負荷、改善待遇及營造正向工作環境等加強護理人員勞動權益之保障具體措施,本席與呂孫綾委員等12人,提出提供護理師合理薪資及提升勞動條件之三項方案,建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研議針對提升護理人員薪資、監測護病比入法後以及協助護理人員成立工會等,提出解決方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八案:
本院委員陳靜敏、呂孫綾等12人,為提供護理師合理的薪酬及提升勞動條件,建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就下列議題,於一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一、研擬「提升護理人員薪資」之具體可行方案。二、監測護病比入法後,改善實際勞動條件之辦理情形。三、協助護理人員成立工會之具體方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我國護理師薪資,十年來月薪漲幅僅12.6%,低於全國平均,且護理工作負荷量大又繁雜,還要背負病患生命壓力。為減少護理人員異動意念,應考量減輕負荷、改善待遇及營造正向工作環境。
提案人:陳靜敏 呂孫綾
連署人:陳亭妃 黃秀芳 余 天 鄭寶清 劉建國 陳明文 尤美女 許智傑 王定宇 施義芳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7分)
附錄
修正動議: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
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