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4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4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5G競爭影響我5G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6)
許委員就中美5G競爭影響我5G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強化資通安全係以「國家安全」為考量,不涉及「貿易保護」,亦不影響兩岸經貿正常往來。由於我國國際政治情勢險峻,且以建設數位國家自許,對於數位時代之資安風險格外重視,爰透過適當之風險管控機制,以維護國家整體資通安全。有關通傳會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9項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20條第8項,明定主管機關就系統建設計畫、網路建設計畫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係依據貴院民國102年10月17日交通委員會、同年月28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以及同年11月14日交通委員會有關不得使用大陸廠牌4G電信設備之決議辦理;未來5G釋照之安全考量,亦將比照4G辦理。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僅針對電信業者採用陸製核心網路等設備予以限制,並未包括其他陸製一般網通設備(如手機等);目前已有多款陸製終端設備於臺灣銷售,而包括台積電、鴻海、聯發科等多家廠商,亦與大陸企業貿易往來密切,衍生龐大產值,未來亦不致因中美貿易戰而中斷兩岸企業於網通領域之合作。
二、因應5G世代即將到來,行政院刻正研擬「臺灣5G行動計畫(2019-2022)」,規劃以「鼓勵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建構5G新創應用發展環境」、「完備5G技術能量及資安防禦能力」、「規劃釋出符合整體利益之5G頻譜」及「調整法規以創造5G發展有利環境」等五大主軸措施,推動5G產業發展,期能營造在地5G多元應用實證環境,提升廠商之核心技術與資安防禦能量,協助我國廠商打入各國際大廠之5G可信賴供應鏈,掌握全球5G市場龐大商機。另為強化我國整體資安防護機制與能量,行政院刻正研議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將秉持不干涉民間企業與個人使用之原則,降低對產業之衝擊並兼顧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保護之要求。此外,加速落實「資通安全管理法」,期由國家政府、關鍵基礎設施主管機關及提供者三大層級,逐步建立國家資安聯防運作機制;並將資安防護需求納入下階段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10至113年),投入5G資安技術研發及推動5G資安產業發展,以確保5G關鍵基礎設施及網路營運之資通安全。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展循環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0)
許委員就推展循環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創造經濟及環保雙贏並接軌國際,政府業以「讓臺灣走向循環經濟的時代,把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為目標推展循環經濟,並列為五加二產業創新政策之一。行政院已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核定「循環經濟推動方案」,推動期程自106年至116年,預計投入1,313.6億元,內容涵蓋循環經濟發展各個面向,包括:
(一)綠色生產:導入「製程改善」、「重新設計」、「資源循環利用」等循環經濟概念,開發循環創新材料,並規劃於高雄大林蒲地區建構新循環示範園區。
(二)綠色消費:積極創造綠色消費模式,除評估限制1次用產品使用,更將推動產業循環經濟資訊平臺,建立重點產業關鍵副產品物料交易驗證機制,解決副產品去化問題。
(三)強化資源回收再利用:透過輔導設置循環利用中心,促進能資源整合與產業共生、協助建立廢棄物循環利用相關運作規範,以提升產業自主管理能力等。
二、另行政院環保署亦擬訂「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融入循環經濟概念,從物質生命週期觀點,將推動策略分為生產面、消費面、廢棄物管理、二次料市場等面向研訂措施,統籌跨部會能量,並選定以塑膠、金屬、營建廢棄物及廚餘四大類作為優先推動項目,以有效達成資源使用效益極大化及環境衝擊影響極小化之永續目標。
三、近年來先進國家均將循環經濟視為重要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國際間亦將循環經濟視為落實地球永續發展之槓桿及關鍵策略。落實循環經濟除政府政策引導外,亦有賴產、學、研及民間力量共同努力,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攜手19個合作夥伴,發起「臺灣綠色經濟倡議」,共同簽署「臺灣循環經濟宣言」,政府亦將扮演重要角色,在政策及法令上給予支持,提供發展循環經濟之友善環境,配套法令適時檢討修正,排除法規障礙,提供誘因創造循環經濟發展條件,期使臺灣成為亞洲循環經濟推動熱點。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惡意阻擋救護車之駕駛人應予重罰直接吊銷駕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12)
許委員就對惡意阻擋救護車之駕駛人應予重罰直接吊銷駕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故現行汽車駕駛人如有惡意不避讓救護車之情形者,當應依上開規定接受裁處,謹向貴委員說明。
二、有關提供高額檢舉不避讓救護車者獎金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已可以檢舉此類違規行為,救護車亦可提供影像證據供警察機關依法舉發。
三、次查目前汽車駕照筆試題庫已針對駕駛人不避讓救護車等情形,收錄多題筆試題目,另於機車情境式考題中亦有研編相關考題供民眾閱讀;未來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除於初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安全講習增加案例授課外,亦將持續會同中華民國汽車駕駛教育學會及各監理機關,強化督導駕訓機構落實駕訓班教學訓練品質,及培養駕駛人正確安全行車觀念與技能,使駕駛人熟悉交通規則及養成駕駛道德觀念,以培養出知法守法的駕駛人,進而促進交通安全。
四、為加強宣導駕駛人切勿惡意阻擋救護車,並提醒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態之駕駛習慣以提高風險意識,交通部已請公路總局及高公局等相關單位持續透過網路、電視、廣播、印製文宣、運用資訊可變標誌CMS及電子顯示板LED、LCD等大眾媒體對一般用路人加強宣導;另持續至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做全面性道安宣導,特別是駕駛態度與道德的養成、暨對交通規則的認識與守法意識的培養,以期從小扎根建構安全觀念,讓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從小有系統的教學,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
(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7-91)
沈委員就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國際競逐人才及國內產業需求,國發會已協調相關機關針對「留才、攬才、育才」三大面向,提出相關具體措施如下:
(一)促進產學通力合作,培育產業關鍵人才:教育部針對機械、綠能、數位經濟等領域,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106學年度共培育1萬333人;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已獲約1,600家企業認同,並承諾優先聘用或加薪。
(二)連結產官學資源,協助產業預訓人才:經濟部、教育部及勞動部搭建人力供需合作平臺,由企業主動提出人才培育需求,民國107年已協助媒合學校培育595人;教育部並辦理開放式大學,提供隨進隨出之終身學習機會。
(三)推動千人智慧科技菁英及萬人數位應用先鋒,培育AI人才:科技部107年於臺灣大學、清華大學、交通大學、成功大學成立AI創新研究中心;另勞動部透過「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等,協助培訓企業員工具備科技應用技能。
二、為加速產業創新轉型,政府透過活絡創新人才、充裕早期資金、完備法規環境及協助拓展國際等面向,打造良好產業創新環境,具體成果如下:
(一)活絡創新人才:為吸引外國高端人才來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並針對特定領域外籍人士核發就業金卡,截至本(108)年3月已核准244張;另為加速學研創新,科技部已將業師資源導入校園,107年協助6組學研團隊衍生新創公司,成功募資近8億元,並選送博士赴矽谷企業及知名學研機構交流,106年迄今已核定93位。
(二)充裕早期資金:國發基金已於107年5月啟動10億元之「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由過去補助之方式改為投資,引進具輔導經驗之專業天使投資人,並推動提高個案投資金額、放寬申請適用對象等精進措施,迄今已通過投資12家新創事業,帶動天使投資逾2億元。
(三)完備法規環境:「公司法」已於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提出可發行無面額股票、複數表決權等有助新創發展之措施;另制定金融科技、無人載具等創新實驗條例,讓業者於監理沙盒中嘗試創新。國發會並協調各機關推動法規鬆綁及「新創法規調適平臺」,排除投資障礙,截至本年第1季已完成463項鬆綁成果。
(四)協助拓展國際:帶領新創赴美國、西班牙、泰國、新加坡等地參展,如科技部107年及本年共率領76組新創參加美國消費電子展(CES),爭取85億元商機;另整合國內及駐外單位資源,協助新創拓展國際業務,如促成光禾感知公司與泰國最大鐵道集團BTS合作等。
三、至所提「玉山計畫」一節,為強化延攬及留任國內外頂尖人才,提升國內大專校院教研環境及高等教育教學品質,教育部自107年推動「玉山計畫」,相關重點如下:
(一)玉山(青年)學者:
1.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及配套資源:除法定薪資外,玉山學者每年最多核給500萬元、1次核可3年,玉山青年學者每年最多核給150萬元、1次核可5年。另教育部及大學將共同提供延攬人才所需配合相關措施(如行政費、教學研究費、住宿搬遷、子女教育協助及設備費等),其中延攬對象若為玉山學者,須與我國年輕學者共組研究團隊,俾利學術在地扎根。
2.107年計有30校提出141件申請案,46件通過審核,其中21件為玉山學者、25件為玉山青年學者。
(二)彈性薪資:
1.學校得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經費,執行各校自訂之彈性薪資方案。
2.各校校內彈性薪資規定中,副教授職級以下獲彈性薪資人數應占一定比例,以確保年輕教師能獲得彈性薪資之資源。
3.補助彈性薪資執行成效較佳之學校,凡符合規定之國內優秀教師,學校核給1年36萬元以上彈性薪資者,超過36萬元部分由教育部補助50%經費,以鼓勵學校拉大彈性薪資級距。107年計17校764位教師獲補助,補助經費共1.6億元。
(三)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將現行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月支數額調高10%,以擴大教授與其他職級教師間之學術研究加給差距,提高大專教師升等誘因,進而帶動教學與研究品質。107年度總計受益教授人數達8,308人。
(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0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1號)
張委員就如何協助中小企業長遠發展及產業升級轉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資金融通方面:
(一)經濟部持續重視中小企業融資業務,對於創新創業、升級扎根、研究發展、出口貸款等面向,推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及「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等政策性專案貸款;另因應國家發展政策各部會亦推出相關政策性專案貸款,包括國發基金「機器設備升級貸款」、「機器設備輸出貸款」等,提供優惠利率協助企業取得融資。
(二)為營造有利中小企業之融資環境,以具體行政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金管會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以差別化之獎勵措施與獎項,鼓勵銀行善加利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所提供之信用保證機制,以分散授信風險,並在兼顧風險控管下,積極提供中小企業營運所需資金,加強對中小企業辦理放款。截至107年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已達6兆4,380億元,已較實施上開方案前增加4兆713億元,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亦由38.27%增加至60.75%,銀行對全體企業放款中有將近六成放款係用於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顯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融資措施已具有相當成效。
二、有關融資服務方面:
(一)經濟部運用榮譽會計師、顧問等資源,並針對地震風災等重大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提供中小企業財務融通輔導諮詢服務,提升中小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健全度與銀行融資機會。另經濟部亦提供多項輔導資源,依企業各階段需求,提供各種輔導服務,包括在創業之前提供創業培訓課程、創業諮詢及顧問協助,在企業早期階段透過北、中、南、東區域育成網絡、育成中心資源提供創業後續關懷追蹤、顧問指導協助與相關進修課程,在企業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提供經營管理輔導資源。經濟部亦設有「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6-476,中小企業如有財務融通或經營輔導等問題,可逕洽該中心洽詢。
(二)另為鼓勵本國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協助更多中小企業取得資金,以及加強對小型及新創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金管會業規劃修正「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14期)」,實施期限為本(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將新增納入「貸款戶數成長」等為考核指標。
三、有關信保機制方面:經濟部運用信用保證機制強化融資協處,信保基金以直接保證、間接保證,以及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相對保證專案等方式,並提供優惠融資保證方案,提高銀行承貸意願,協助企業取得營運資金,例如經過經濟部核定之14項創新研發計畫(如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及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SBTR)等計畫)之中小企業,由信保基金透過直接保證機制,提供從速從優之直接保證,保證成數一律九成五,透過優惠融資保證條件,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創新研發所需資金。
(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0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7號)
楊委員曜就軍職及其聘雇人員應給予與公教相同之年資加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軍人地域加給應增加年資加成設計部分:
(一)因國軍軍事機關戰略考量,布署之離島及選址與公教機關學校不完全相同,艱困情形亦有差異(例:金門地區大膽、二膽並無派駐公教人員),故軍人地域加給制度之設計及考量因素與公教人員不盡相同。另因勤務特性、支給考量因素不同,針對軍人駐守之外離島及公教人員派駐之離島之分級與數額規劃亦未盡相同(例: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規定,軍人支給地域加給時,尚應考量當地募兵需求)。因此,整體而言,軍人與公教人員地域加給之制度設計,存在部分差異,尚不適合直接相互援引比照。
(二)惟為鼓勵軍職人員久任,行政院已針對勤務特性陸續核給不同之獎助金及獎金(如國軍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及國軍特種勤務隊官兵年資獎金等),其目的即在提高已服滿規定服役年限之官兵,留任原部隊或原單位之誘因,而非以久任某一特定地區為考量,此為軍職人員與公教人員勤務特性不同所為之差異化設計。另行政院前配合募兵制之推動,亦核定增支與調整多項志願役軍人待遇(含留營慰助金),實已投注相當之待遇誘因鼓勵官兵久任於部隊。
(三)考量國軍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增給,尚涉及整體國軍戰力調配、影響國軍職期輪調及國防預算經費之增加,須審慎處理,為期「國軍地域加給表」支給更趨合理,行政院自民國103年起已多次要求國防部依軍職人員勤務特性,儘速就「國軍地域加給表」所列各外、離島之地域加給衡酌因素,訂定細部評量指標,完成各服務處所現地評估後,依各地區服勤實況妥為規劃各地區(外、離島及高山)分級及支給數額,並擬具制度化定期評估方案報行政院核議,未來將責成人事總處賡續配合國防部進行研議。
二、關於國軍聘雇人員之地域加給及年資加成部分:
(一)依行政院79年12月24日函略以,約聘僱人員係適用單一酬金制,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為期依法支俸,不另發給「地域加給」;惟為兼顧服務山僻、離島地區之約聘僱人員之辛勞及羅致人才需要,應由主管機關在同一地區編制內公教員工「地域加給」之「基本標準」金額範圍內,衡酌實際狀況,提高其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不受行政院訂頒通案薪點折合率最高標準之限制。是以,公部門編制內約聘僱人員亦無地域加給及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設計。
(二)至國軍聘雇人員之地域加給支給基準係國防部基於是類人員與軍職人員勤務特性與整體衡平,爰規劃比照「國軍地域加給表」同一地區加給數額折半支給。
三、關於提高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之離島加給金額與金門縣及連江縣相同部分:
(一)為使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地域加給與金門縣及連江縣更趨衡平,行政院業依貴院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作第(四十五)項決議有關行政院人事總處與國防部應於4個月內落實改善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含軍聘雇人員)離島加給之具體方案,分別酌增離島地區地域加給基本數額如下,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1.公教人員:離島地區第一級數額由原5,840元調增為7,700元、第二級由原7,730元調增為8,730元。
2.軍職人員:離島地區第二級及第三級志願役官士兵按月增支數額由原2,060元及1,200元統一調增為3,060元;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離島地區地域加給按月增支數額由原420元調增為2,320元。
(二)至各級別適用對象之調整因涉及整體地域加給制度變革,將由人事總處併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及國軍地域加給通盤檢討後研議規劃。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0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6號)
林委員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委員係遴派(聘)相關部會代表、專家、學者及長期深耕兒少議題之民間團體代表等共同組成,定期召開會議,推展其法定任務,另得於必要時邀請其他專業人士、社會團體、少年代表列席,提供兒少權益與福利相關施政之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意見,已兼具邀請民間人士參與小組議事之彈性。
二、本推動小組旨在推動各權責機關落實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提升兒少網路安全、強化呈現原住民族兒少權益保障相關統計數據、兒少預算調查、兒少代表列席中央推動兒少權益跨部會協調機制模式等跨部會重大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相關事項,由小組召集人主持或責成特定部會主政研議跨部會專業分工與相關措施,並經小組委員參與研議,復還交定期會議管考成果與策進後續推動方向。
三、本部係綜理本推動小組之幕僚作業,自民國105年起即密切注意委員出席情形與代理出席人員層級,目前第2屆委員出席比率已有改善,本部將積極透過行政內部指揮監督體系及會前與委員加強聯繫策略,持續促請委員親自出席或指派具有決策能力之高階主管人員代理出席,並致力增進本推動小組之協調效益。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1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010號)
王委員就兩岸關係問題所提質詢,有關上開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陸委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堅定捍衛國家主權、民主自由制度及國人對臺灣未來前途之自由選擇權利,乃政府堅定且一貫之政策立場。
二、近年中共當局持續對臺政軍施壓及統戰分化,嚴重威脅臺灣生存安全與國家發展,破壞臺海及區域和平。「習五條」更升高對臺灣併吞威脅,曝露其消滅中華民國之野心,臺灣人民絕不會接受。依據本會民調,八成左右民眾拒絕中共「一國兩制」,主張維持現狀,此乃臺灣主流民意。面對兩岸情勢挑戰,政府依據總統「四個必須」、「三道防護網」因應及反制「一國兩制臺灣方案」指導綱領,具體反制中共圖謀,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與民眾權益福祉。
三、民主與民意係對抗中共武力霸權威脅之利器,國內各界應該共同團結一致對外,切勿附和中共立場,勇於維護臺灣民主價值。本會將強化與國內各界溝通說明兩岸政策立場,並持續與地方政府進行聯繫協同,強化兩岸交流以臺灣利益為先之共識,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及臺灣整體利益,並呼籲中共切勿再操作錯誤之對臺統戰分化與武力威嚇手段,方為真正有助於兩岸良性之互動。
(九)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0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號)
張廖委員就0至2歲托育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截至民國107年底全國公共及準公共托育供給量達6萬5,020個收托名額,未滿2歲兒童家外送托率為12.33%。隨著公共托育資源之布建及準公共化政策之推動,預期至111年整體未滿2歲兒童家外送托率約可達20.94%,本部將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適時因應實務推動狀況滾動檢討。
二、基於保障兒少安全考量,托嬰中心裝設錄影監視設備,具有保存證據、預防犯罪及嚇阻犯罪等功能,間接達到嚇阻或警惕不當對待嬰兒之效,有助透過外部監督力量防杜兒童人身安全受侵害,讓家長安心送托。為避免監視錄影資料之保存及使用過程中有違反個人隱私權或肖像權之疑慮,本部將針對錄影監視設置、管理、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等事項訂定相關規範,俾利托嬰中心據以辦理。
三、防杜兒童人身安全受侵害並維持穩定托育服務品質,應從建立友善職場環境著手,本部已要求參與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聘僱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不得低於2萬8,000元,以提高托育人員待遇、穩定人力;透過每年18小時在職訓練有關「身心社會健康」課程,提供托育人員相關情緒支持,以紓緩其身心壓力;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導,瞭解托育人員平日照顧狀況,給予明確指導以帶領托育人員學習成長,達到促進專業成長、提升照顧品質之效果。
(十)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0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9號)
蔣委員就長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長照問題:
(一)有關長照資源布建超前方面:
1.截至民國107年底止,專業服務單位及喘息服務提供單位分別達1,255家、1,673家,較106年度之716家、872家,成長75%、92%。另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部分,107年度共計布建2,076處整合型服務中心及巷弄長照站(472A-1,604C),較106年度(80A-441C)成長近4倍。
2.衛福部自107年推行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截至107年底止,使用長照服務人數為18萬660人,較106年同期增加7萬3,796人,服務人數成長達69%。其中,專業服務之服務人數為4萬9,234人,較106年度1萬3,367人,大幅成長268%;喘息服務之服務人數為4萬9,053人,較106年度1萬2,466人,大幅成長293%。
(二)有關107年度預算執行方面:
1.由於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自107年度起始推動,衛福部為求服務周延,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長照服務之經費係依各失能程度給付上限足額估算,以維護失能民眾權益,並滿足其長照服務需求。惟因民眾對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制度熟悉度不足、民眾需部分負擔相關費用等因素,致107年度經費執行結果尚有剩餘。
2.另查長照2.0整合型計畫項下之專業服務與喘息、整合照顧管理制度計畫,107年12月底依各地方政府辦理核銷情形(部分地方政府基於社衛政業務協調等因素尚在辦理中),執行率達90%以上。
(三)有關未來策進作為方面:
1.有關經費執行結果留有剩餘,衛福部將加強服務宣導,強化長照服務量能,期穩定賡續推動。並依各項服務經費實際執行情形,滾動檢討妥適編列以後年度預算,俾提升長照預算運用效益及長照2.0之執行成效。
2.為增進個案之社會參與及獨立性,且鑑於個案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於出院後有密集復能服務需求,衛福部於本(108)年1月23日公告復能多元服務試辦計畫,透過醫院出院準備服務,提早評估、介入復能服務,增加現有醫院提供長照服務之誘因,協助個案自立生活訓練,落實健康在地老化,並利醫療與長照無縫接軌。
3.107年12月1日起推動「擴大聘有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開放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其被照顧者經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等級為7級至8級者,且為獨居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個案,得申請喘息服務並提供補助,不受外籍看護工空窗期1個月之限制。
4.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之A單位及B單位已達年度目標,部分地方政府C單位布建情形未達目標;衛福部業已整合不同補助機制(C與社區關懷據點整合、文健站與C整合),以齊一窗口辦理為原則,提高社區基層組織辦理意願,鼓勵民間單位投入,綿密整體長照服務資源。
二、關於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機師工會罷工問題:
(一)罷工事件攸關公眾利益、飛航安全、公司永續經營及員工權益,自獲知華航機師工會醞釀發動罷工投票消息開始至罷工結束,交通部、勞動部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等均多方居中協調,竭盡全力積極應處,最後雖仍發生罷工之情事,然罷工期間尚能維持約九成之航班運能,使得本次事件衝擊降到最低。
(二)自華航機師工會本年2月8日發動罷工並提出5項主要訴求以來,交通部暨所屬民航局對於其中有關飛安議題疲勞航班管理訴求,除已多次協請雙方朝達成共識之方向考量調整外,並積極蒐集國內、外相關規範與作法供參。此外,交通部亦主動邀集雙方進行4次勞資座談會,戮力協調後,於本年2月14日第4次座談終達成協議,簽訂團體協約後結束本次罷工行動;勞資雙方復於2月21日進行調解會議,雙方並已就最後1項訴求飛安獎金部分,達成共識並簽署團體協約。行政院亦請交通部及勞動部,適時視勞資雙方實際需要,提供必要協助。
(三)為改善勞資關係,避免有爭議事件發生,交通部民航局已要求國籍航空公司應積極促進勞資雙方關係和諧,讓勞工於進入職場前瞭解工作性質與做好心理建設,以降低進入職場後之爭議,並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積極改善勞工工作環境,以及持續掌握公司各從業人員意見加強溝通,亦積極與相關工會妥為溝通,以避免有類似罷工事件發生。
(四)至有關「現行罷工法制是否增設預告期」一節,勞動部在確保工會合法正當行使罷工權及兼顧公共利益等原則下,持續邀集勞雇團體、消費者團體與政府部門,聽取各界對罷工預告制度之建議。惟因多數工會極力反對政府擴大限制爭議權,各界認知差距極大,未獲具體共識。勞動部將參考各國作法,並努力整合各界意見,審慎處理。
(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維護我國漁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2)
沈委員就維護我國漁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民國102年「臺日漁業協議」,臺日雙方每年召開臺日漁業委員會,定期諮商協議海域內之作業規則,迄已召開8屆會議,政府均持續爭取我國漁民於協議海域內之漁捕權益,並獲致相當進展,有關政府不積極護漁之說法與事實有悖。
二、另臺日雙方於本(108)年3月5日至7日召開之第8次臺日漁業委員會第1輪會議中,已就自動船舶辨識系統(AIS)、船主責任險(P&I)及特別合作海域作業規則達成共識,惟於八重山以北倒三角海域部分,因臺日漁船投繩方向不同,雙方代表均秉持為國內漁民爭取更大作業空間之立場。
三、又,為捍衛我國立場與漁民權益,第8次臺日漁業委員會歷經3輪會議激烈討論,業於本年4月10日完成協商,完成訂定本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規則(詳如附件);行政院農委會除於上開會議中,向日方提案雙方應就八重山以南之重疊經濟海域開啟新協商,未來亦將持續於相關會議中要求協商該海域之漁船作業安排。
四、此外,為維護國家利益及保障我國漁民作業安全,行政院農委會業協調海委會海巡署於我國暫定執法線內、釣魚臺周邊海域及中西太平洋海域進行護漁,並與外交部共同合作,與日方協調可行方案,俾爭取漁民最大權益。
(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山林盜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20)
沈委員就山林盜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山區盜伐林木情事日漸嚴重,盜伐者為躲避查緝,不斷變更住居所,且為保持體力應付山區活動,甚至以毒品提神,成為國土保安工作之隱憂,故為杜絕上開不法行為,政府已就相關犯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犯罪原因:市場大量需求及暴利之誘因下,盜伐者覬覦國有林班地之珍貴林木,以致盜伐情形猖獗。
(二)犯罪模式:透過相互引介及吸收不肖分子從事盜伐工作,以論件工作天數計酬或集團分工方式分別負責盜伐、載運及銷贓,再依銷贓所得分贓,取得高於一般工作之收入。
(三)樣態與犯案熱點:據統計,民國100年至107年間,國有森林發生盜伐與盜採案件中,竊取「樹頭殘材」為最大宗占65%、破壞森林最甚之砍伐「生立木」占12%、盜採高價森林副產物占11%、竊取貴重漂流木占9%、挖掘「園藝奇木」占3%。
二、另為因應「山老鼠」結夥、攜帶槍械至山區盜伐,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業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提升巡守能量,配置千餘名巡護員進行巡護,並積極與原民部落、登山團體及學校登山社等民間團體合作,若發現違法侵害森林之情況,立即主動通報該局。
(二)為彌補人力巡護缺口,近年利用微型攝影機遠端監測系統、無線電壓條式發報器、車牌辨識系統、無人載具及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等,協助森林巡護及防範、取締工作,並藉由上開科技即時傳送之影像及感應訊號,會同警方現場查緝。
(三)持續執行檢警林平臺,由該局各林區管理處定期召開聯繫會議,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地方檢察署交流可疑之人車情資,並規劃查緝搜捕計畫,以縝密之佈線破案。
(四)近3年失聯移工涉盜伐案件有增加趨勢,該局業邀法務部調查局各地區調查站及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參與檢警林聯繫平臺,並請法務部提供盜伐、「毒品管制條例」涉案人員名單及相片等資料(如違法盜伐遭判刑者何時出獄),以及請內政部移民署開放失聯逃逸移工資訊,藉情資互通,加強防範、查緝。
(五)「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草案業經貴院於104年4月21日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5月6日公布施行,針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明定刑度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新增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另將現行違犯同法第52條之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之刑度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竊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時為有效遏止再犯,供竊取之器材及設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三、又,為提升保護森林及珍貴林木之量能,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精進科技器材及軟體之開發、應用,透過物聯網(IoT)整合攝影、通報及辨識等功能建立盜伐監測系統,提升蒐證準確度。
(二)加強巡護頻度(如夜間埋伏),於重要盜伐熱區沿線佈點,進行帶狀蒐證,提升盜伐案件見警率。
(三)加強機關橫向連結,整合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該會林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之能量,針對盜伐問題不同面向查處。
(四)考量目前對違反「森林法」嫌疑人所持有疑似贓物、無法說明合法來源之森林主副產物,造成非法木材流通至市場,對森林生態及合法木材企業影響重大,應擴大沒收之,業擬具「森林法」第52條之1修正草案,並於107年5月24日公告預告修正,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
(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第9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08008760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131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5號)
沈委員就酒駕法案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酒駕法案進度問題:近年來酒駕肇事問題始終未能根絕,肇生事故害及無辜性命,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社會不安,行政院對於酒駕行為係採零容忍態度,為遏止酒後駕車之惡習,法務部擬具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本(108)年3月28日院會通過該修正草案,將會銜司法院後,送請貴院審議。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就再犯酒駕致人死亡者,提高刑度至「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再犯酒駕致人重傷之刑度提高至「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明定行為人依其情狀,認定有刑法第13條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情形者,即得依殺人罪或重傷罪論處。
二、關於建議曾有酒駕紀錄者,不適任政府官員問題:
(一)有關酒駕經判刑確定者,候選人之參選資格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限制規定;如其係現任地方公職人員,依「地方制度法」亦有解除職權(務)之規定。
(二)基於參政權係憲法明文之基本權利,其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對於酒駕之處罰,對於駕駛人所含酒精濃度、駕駛車種及是否肇事等情事分別處以不同程度之行政罰或刑罰,如為落實反酒駕政策並提升候選人參選素質,對於曾有酒駕紀錄者之參選限制,建議就違反者所受處罰、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程度,以及前開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之衡平性,審慎考量。
(三)另行政院前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並通函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針對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參考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予以嚴厲處分。依處理原則規定,酒駕肇事者,如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譽,得由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予停職,或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以維護公務人員良好形象。
(四)有關建議修正「行政院組織法」一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7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關名稱。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三、機關隸屬關係。四、機關權限及職掌。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故訂定曾有酒駕紀錄者,不適任政府官員之相關規定部分,非基準法規定之組織法規應規範事項,爰不納入「行政院組織法」相關條文中。
(五)至建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因涉及司法院及銓敘部主管權責,人事總處業於本年3月27日以總處培字第10800296382號書函轉請上開權責機關卓處。
三、關於酒駕連坐法及代駕制度問題:
(一)酒後駕車交通違規行為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各相關部門均持續利用教育、宣導、執法等方式遏止違規行為。有關處罰酒後駕車違規駕駛人同車乘客部分,貴院業於本年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案,交通部將配合辦理後續事宜。
(二)另代駕制度亦為減少酒後駕車違規行為之可行方案,交通部將於相關宣導中納入代駕制度,加強宣導。
四、關於隨機殺人應判處死刑之立法問題:
(一)依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已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規定,隨機殺人之行為,法官自得依個案情節,量處最嚴厲之刑。而殺人之動機、原因、手段及方式,態樣繁多,如僅以其中一種動機、原因或手段類型,作為加重其法定刑之特別規定,則發生其他相同或更殘暴、更令人髮指之殺人行為態樣時,反而適用第271條之普通殺人罪,將造成輕重失衡之現象。現行法既無缺漏,似無再增訂隨機殺人加重處罰規定。
(二)至於個案中,如認法官量刑過輕係因適用法律不當或認定事實有誤,依「刑事訴訟法」得由檢察官提起上訴救濟。目前德國及日本之刑法殺人罪章規定,亦與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相同,未就隨機殺人增列特別加重處罰規定。
五、關於虐童致死是否該判處死刑問題:
(一)於個案中,倘行為人就兒童死亡之結果有不確定故意,而仍施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不予餵食、就醫之不作為,可依刑法殺人罪起訴,依法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復加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倘行為人僅就虐待有故意,而對致死結果沒有故意,而為刑法所稱之加重結果犯,刑度即與故意殺人有所區隔。
(二)同為殺害少年或兒童之犯行,其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各有不同,實務上曾發生重度憂鬱症之母親於貧病交迫,身心受創情況下,殺害亦罹重病之稚齡子女之案例,若以死刑及無期徒刑之法定刑限縮法官依具體個案情節量刑之裁量權,亦有個案公平之疑慮。量刑是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成立之後,決定應給予被告何刑種與刑度之刑罰裁量過程及結果,為法官就刑罰種類與幅度選擇裁量,如認法官量刑過輕而有適用法律不當或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檢察官亦可提起上訴。
(三)復參酌德國及日本刑法殺人罪章之規定,與我國刑法殺人罪章規範內容相同,並未以被害客體為少年或兒童另訂較重之法定刑規定,究其原因在於殺人罪已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六、關於死刑犯執行情況問題:法務部就死刑之執行,一向秉持依法行政之原則,就死刑確定案件,均須依該部所函頒「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確實審核每一死刑案件有無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心神喪失或懷胎等「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之停止執行事由,若審核完畢無上開事由,並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獲得赦免,法務部將依法執行。
七、關於地方要求台中電廠於本年拆除5部機組問題:
(一)「穩定電力供應」係推動能源轉型之重要原則與先決條件,政府規劃建立一套務實且安全可行之路徑,達成自本年起備用容量率達15%、備轉容量率達10%之目標。
(二)台中電廠5部機組裝置容量約275萬瓩,對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貢獻約6%至7%,若台中電廠5部燃煤機組於本年即除役拆除,則自本年起系統備用容量率將無法達15%之目標值,恐增加缺限電風險。
(三)若在系統供電安全無虞,並考量空氣品質、機組運轉、環評總量管制等限制下,台電公司將盡最大努力進行機組降載運轉,以兼顧環保與穩定供電。
八、關於臺中市國道一號增設銜接74線工程問題:
(一)「國道1號增設銜接台74線系統交流道」建設計畫業經行政院於本年3月5日核定,交通部高公局即積極辦理工程設計及用地取得先期作業,為儘量縮短建設期程,已規劃分為兩個工區施作,預定本年底先就高速公路及環中路等公有土地範圍展開施工,其餘涉及私有土地部分,將於109年底取得用地後施作。
(二)有關採「分段工區」及「多派工班同時施工」以縮短工期一節,將於細部設計階段考量下列相關因素審慎評估:
1.本工程部分區段須辦理交通維持作業,將考量其「分段工區同時作業」之可行性。
2.本案於港尾路與西村路周遭有公有地可供本工程共同使用,將檢討私有地取得時程及交付承包商施工用地範圍之施工作業配合性。
3.「多派工班同時施工」須同時間有多組人力及機具一併施作,短時間內調集人員機具需增加(工區外)移動成本,將核算可否於原核定計畫經費容納。
九、關於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延伸大坑案問題:
(一)臺中市政府於103年9月30日提送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延伸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路線由烏日文心北屯線往兩端延伸,分為「北屯-大坑」段及「烏日-彰化」段,本計畫歷經交通部書面審查意見、現勘及初審會議等,後考量臺中市政府於107年底首長交替,爰交通部於107年12月4日函請臺中市政府通盤考量後再報,俟臺中市政府提報交通部後,交通部將加速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如「烏日-彰化」(已納入前瞻預算)及「北屯-大坑」兩路段均經行政院核定,則「北屯-大坑」段之中央補助經費後續將檢討納入前瞻特別預算或以一般公務預算支應。
(二)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於93年經行政院核定,路線自北屯區松竹路、北屯路、文心路、文心南路至烏日高鐵臺中站,中央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補助其建設經費(扣除用地費)非自償部分之78%。
(三)為鼓勵地方政府納入土地開發以提升計畫效益,並促使營運永續,交通部於101年修訂頒布「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其中中央補助經費依地方政府財政級次及各計畫自償率設計獎勵式補助原則,地方政府所提計畫需達該政府財力級次之自償率門檻,自償率越高補助比例越高,最高為「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所訂比例。該要點自頒布後,目前各地方政府所提計畫均依此規定辦理,包括各路線之延伸計畫(如臺北捷運信義線向東延伸、桃園捷運綠線延伸、高雄紅線延伸岡山路竹、新北三鶯線延伸八德等)。
(四)後續俟臺中市政府提報可行性研究報告,交通部將加速辦理相關審議作業,至補助比例部分將依規定給予補助。
十、關於臺中、高雄、新北開辦自由經貿區問題:
(一)為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促進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我國自92年開始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成為新一代經貿區域,現已於臺中市臺中港、新北市臺北港、高雄市高雄港等劃設自由貿易港區範圍,透過「境內關外」觀念設計,提供關稅、貨物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等相關稅費優惠。
(二)行政院於102年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於同年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送請貴院審議。該條例草案雖經貴院自102年底迄104年召開10次審查會議,惟僅審查至第4條並均保留協商。105年貴院第8屆立法委員屆期,該特別條例草案不續審,行政院已於同年終止推動,並轉由相關部會透過積極推動各項有助國家發展之前瞻應用、法規鬆綁,以促進我國經貿自由化之發展。
(三)近年政府已推動許多強化經濟自由化與產業創新之政策措施,如已推動463項法規鬆綁,以排除投資障礙;訂定延攬外國人才專法且提供租稅誘因,進一步吸引外國專才。此外,在產業創新方面,政府除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提出許多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之措施,將更有助於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吸引投資。由於目前自由貿易港區機制仍在運作,尚無重啟過去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之需要。有關沈委員已提案之「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特別條例」草案,國發會將進行研究評估可行性。
十一、關於臺中捷運綠線問題:臺中捷運綠(烏日文心北屯)線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局代辦施作,截至本年3月底止,工程進度為82.91%,現正進行車站室內裝修作業及機電子系統測試,後續將進行機電全系統整合測試、試營運驗證、模擬演練等,預計109年底全線通車。
(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嘉義民雄早餐店沙門氏菌中毒案件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26)
沈委員就嘉義民雄早餐店沙門氏菌中毒案件調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9月27日FDA食字第1060032229號函「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規定,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時當地衛生局需依該要點第三點:應即派員調查食品中毒發生經過,追查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貯藏、處理與烹調方法,並由食品(藥)科(處、課)負責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製造場所之調查處理,包括供應食品場所之稽查輔導、食品製程、製造環境等。
二、復查107年4月嘉義縣民雄早餐店引發集體沙門氏菌食品中毒案件,係因嘉義縣衛生局於4月23日接獲嘉義市政府衛生局通報計有5名民眾於4月21日在嘉義縣豆奶攤購買食物回家食用後發生腹瀉、腹痛、發燒等症狀,故於4月27日向疾病管制署申請啟動流行病學調查支援,該署於當日即回覆並立即派員協助啟動調查,並無質詢內容中"半個月後才開始調查"之情事。而嘉義縣衛生局亦於同日要求業者停業,後續監測未再發現新增群聚相關個案。
三、因應本次食品中毒事件,疾管署隨即啟動流行病學調查與實驗室調查,並於5月1日與嘉義縣衛生局召開調查會議並偕同衛生局至該豆奶攤進行環境調查、工作人員採檢及展開後續腹瀉個案問卷訪問及疫情資料分析。疾管署依初步疫情風險研判結果於5月8日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協調有關溯源調查事宜,並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雲林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及農業科技研究院動物科技研究所共同追溯蛋品來源與相關檢體採檢送驗。為釐清風險食品製程與受汙染來源,疾管署又於5月23日再次與嘉義縣衛生局藥物暨食品管理科、疾病管制科至該豆奶攤進行訪談,逐一比對各項餐點製作過程與食材並檢視業者監視錄影畫面以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與研判。
四、疾管署調查期間均與地方衛生局保持密切聯繫及提供最新調查發現,並依據最終流行病學調查結果與實驗室調查結果研判本起食品中毒案件原因食品為法式吐司,病因物質為沙門氏菌,該署業已協助調查並於107年7月3日函復嘉義縣衛生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本案相關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調查證據與正式調查報告。
(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付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29)
沈委員就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付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藥品之支付方式,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之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藥物支付標準)所規定之價格,向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申報藥費。健保署透過定期調查各醫事服務機構之藥品實際交易價格,取得全國之市場交易價格,並依據醫、藥買賣雙方交易之合意結果,反映在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二、為有效合理管控整體藥費支出,並不斷引進新藥,讓民眾能使用更多救命新藥的機會,目前世界各國常使用的方法,主要是透過調整已給付藥品之價格,將調降費用之效益,做為新藥給付之財源,此作法已是國際趨勢。
三、健保署為使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藥品有合理的支付價格,定期依據藥品市場交易之調查結果,針對交易價格已有下降的藥品進行調整,除參考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調整之外,也會考量藥品之合理成本,保留一定比例不予調整,並給予下限價格及整體調降幅度之保障,以確保民眾用藥品質安全及合理訂價。
四、為讓醫療資源有效運用,使更多的民眾得到照護,世界各國多年來一直在推廣使用學名藥,故鼓勵使用學名藥乃世界各國之趨勢。關於藥品療效部分,說明如下:
(一)現行健保收載藥品,均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查驗登記,證實其安全性及有效性,並通過嚴格驗證後才能核發許可證,因此,納入健保給付之藥品,均符合國家標準之安全、品質及療效為首要前提,且上市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也有抽驗及實地查廠等相關管理措施,確保上市藥品品質符合規範。
(二)此外,健保署也已建立藥品療效不相等通報系統,提供醫事人員可直接點選通報反映臨床上藥品療效疑義,倘民眾有藥品療效之問題,可透過醫事機構反映,健保署再定期把通報資料轉給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後續調查,一起為民眾健康把關。
五、有關民眾必需之特殊藥品,倘廠商有不敷成本而困難供應者,健保也有適當之藥價調升處理機制,廠商可提出調高健保價之建議,由保險人提藥物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討論,其核價方式依據藥物支付標準第35條規定,得依「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或「參考成本價」辦理,以避免臨床上無藥可用之情形。
六、有關藥價支付相關制度,後續健保署將蒐集各方意見,並積極檢討。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衝突持續,行政院應研擬措施以因應相關產業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9)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衝突持續,行政院應研擬措施以因應相關產業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目前政府透過推行「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協助企業進行升級轉型,並成立跨部會平臺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針對產業關切的投資五缺,逐項提出因應對策,亦運作中堅企業服務團協助企業成為隱形冠軍,各策略說明如下:
一、政府將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速產業結構升級轉型:
(一)政府所選定之產業創新計畫,一方面是符合臺灣下個世代的需要,聚焦在國家安全、能源自主、智慧城市、高齡化社會等等問題和需求,並在發展過程中力求北中南均衡發展,讓各產業在北中南都有發展機會,透過產業聚落方式推動,連結國外產業聚落,引進國際人才、連結國際市場。「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
(二)目前具體成果包含微軟來臺設立人工智慧研發中心與物聯網創新中心,與臺灣產業夥伴合作並協助提出物聯網的解決方案,五年內欲打造規模達200人研發團隊;我國亦成為Google亞太最大研發中心,不僅進行人才招聘,也將培養出大量的人工智慧和數位行銷的人才。
(三)未來將持續以創新創業深化我國與國際間連結,吸引國際大廠與我國軟硬能量整合、來臺創立研發創新據點,進一步推升產業升級轉型。
二、訂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並提出投資五缺相關因應對策以改善投資環境,提高廠商回臺誘因:
(一)為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政府訂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內容包括滿足用地、充裕人力、穩定水電供應等面向措施,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以臺商需求及簡化行政流程為主軸,提供專人專案客製化服務,加速廠商落地生產。
(二)針對產業界關切的投資五缺問題,政府秉持「誠實面對、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問題」原則,逐項提出因應策略,改善投資環境,各項策略說明如下:
1.產業用地: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策略,強化園區土地媒合、配合前瞻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及設置在地型園區、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等措施,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699公頃產業用地。
2.人才(工)資源:國發會及勞動部統籌彙整政府「留才、攬才、育才」(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實施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產創條例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規定)、改善職場環境、協助廠商與學校深度交流等對策,解決產業缺人才(工)問題。
3.水電供應:
(1)供水穩定安全:透過「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及相關計畫,如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及提升農業用水效率等,增加供水彈性及韌性。
(2)電力供應穩定:在現行能源政策下,執行「積極節能、綠電達標、火電如期、積極溝通不新增環保限制」等策略措施,達成每年備用容量15%及每日備轉容量10%之穩定供電目標。
4.針對前開產業五缺具體因應對策,後續將配合產業界需求進行滾動式修正,落實推動。
三、運作中堅企業服務團協助企業成為產業隱形冠軍:
(一)為讓中堅企業能不斷創造嶄新活力,透過「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培養在特定領域具有關鍵或獨特性之技術,持續專注於本業並具有國際競爭力之中堅企業,期望藉由政府的協助,帶動投資及就業機會,作為我國經濟穩定與永續發展之基礎。
(二)針對潛力中堅企業,現已成立中堅企業服務團,經整合各部會包含人才、技術、智財、品牌行銷及其他等五個面向約41項輔導資源,服務團透過諮詢、訪視及診斷等全方面客製化服務,依企業需求提供共242家企業解決對策,加速其成長速度、提升國際競爭力,協助向卓越中堅企業目標邁進。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上(2018)年引發各界疑慮的新興市場貨幣貶值危機,雖未擴大引起連鎖效應,惟本(2019)年適逢相關國家進行大選,其潛在的政治衝突再度成為國際熱錢炒作之焦點,導致近期土耳其、阿根廷、巴西及南非等貨幣呈現貶值。明年初台灣將舉行大選,恐亦面臨國際炒匯者之狙擊,建請政府須及早做好預防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4)
許委員就上(2018)年引發各界疑慮的新興市場貨幣貶值危機,雖未擴大引起連鎖效應,惟本(2019)年適逢相關國家進行大選,其潛在的政治衝突再度成為國際熱錢炒作之焦點,導致近期土耳其、阿根廷、巴西及南非等貨幣呈現貶值。明年初台灣將舉行大選,恐亦面臨國際炒匯者之狙擊,建請政府須及早做好預防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全球主要央行為振興經濟陸續實施非傳統貨幣政策,包括量化寬鬆(QE),導致全球充斥流動性。同期間,部分新興市場經濟體利用低利率大幅舉債,致其負債對GDP比率大幅上揚,埋下未來金融動盪的隱憂。
二、隨著美國經濟復甦,Fed自2015年底啟動貨幣政策正常化,加以2017年底及2018年初美國陸續通過減稅及擴大政府支出,帶動美國公債殖利率上揚及美元走升,導致上年部分體質不佳之新興市場經濟體,如阿根廷、土耳其、巴西及南非,陷入貨幣重貶之窘境:
(一)阿根廷經常帳逆差自全球金融危機以來不斷惡化,政府債務與外債亦增加 據IMF統計,上年底該國經常帳逆差對GDP之比率達5.4%,為1980年以來最高。此外,因阿根廷政府長期入不敷出,且當地資本市場發展不足,迫使政府須向國外尋求融資,上年該國外債餘額對GDP之比率高達49.2%。
(二)土耳其經常帳逆差未明顯改善,外債餘額則持續擴大 該國長期存在經常帳逆差(上年底其經常帳逆差對GDP之比率為3.6%)係反映民間部門儲蓄不足,高度依賴商品進口。該國長年經常帳逆差,使其須向外舉債,上年該國外債餘額對GDP之比率為58.5%。反觀該國外匯存底累積有限,以致其對全國外債餘額之比率僅16.1%,不利匯率穩定。
(三)巴西之低經濟成長率與高通膨抑制該國經濟發展,衍生政府債務與外債問題 該國經濟多依靠大宗商品出口,然商品價格波動度大,常影響其經濟穩定,加上國內重消費、輕投資之傾向,不利生產力提升。受此影響,巴西長期出現財政赤字,上年底其政府債務餘額對GDP之比率高達87.9%、外債餘額對GDP之比率為34.4%。
(四)南非經常帳逆差因國際礦產需求疲弱而擴大,加以財政紀律不佳,不利該國經濟穩定 該國經濟高度仰賴礦產出口,惟因全球經濟成長放緩,國際礦產需求明顯減少,使該國經常帳逆差惡化,上年底其經常帳逆差對GDP之比率為3.4%,外債餘額對GDP之比率則為45.7%。此外,由於該國長期出現財政赤字,政府債務餘額對GDP之比率持續攀升,截至上年底已達56.7%。
三、所幸上述受衝擊之新興市場經濟體,其經濟規模不大,且其經濟及金融市場對外聯結程度低,故近期金融動盪之傳染效果尚屬有限。
四、台灣為小型高度開放經濟體,維持匯率的動態穩定以確保經濟與金融穩定,非常重要。新台幣採管理浮動匯率制度,原則上匯率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惟若資金大量進出導致新台幣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動,而有不利於經濟與金融穩定之虞時,央行基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以維持新台幣匯率動態穩定。
五、此外,台灣國際收支健全、經常帳持續順差、外匯存底充沛,配合新台幣匯率維持動態穩定、我國政府幾無外債,承受國際資本流動的能力佳。央行亦將持續關注全球金融市場及資金移動對台灣外匯市場的影響,並妥適因應。
(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內壢火車站後站啟用後未建設廁所與電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3)
陳委員就桃園市內壢火車站後站啟用後未建設廁所與電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臺鐵局內壢火車站已納入「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內辦理改建,目前辦理綜合規劃作業中。有關該站後方簡易出入口建設廁所一節,因考量前揭計畫臨時軌位置未定,及該簡易出入口周邊空地下方有埋設管線或可能供地下化計畫臨時軌使用,為免將來廁所設置完成又需拆除,且該簡易出入口於清晨及夜間無站方人員駐守,恐衍生治安及旅客人身安全疑慮等因素,爰現階段不新建廁所,俟地下化計畫興建臨時站時再整體規劃辦理。
二、為方便該簡易出入口旅客使用站內既有廁所,臺鐵局將儘速完成該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該案目前辦理細部設計中,待細部設計核定後即辦理發包作業,預計發包後300工作天完工。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提高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金額免稅門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25)
林委員就提高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金額免稅門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包括公益彩券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及第3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上開獎券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二、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統計資料,107年公益彩券中獎金額在2,000元以下之中獎張數占總中獎張數達99.43%,多數中獎人獎金收入已毋需繳稅,僅0.57%中獎張數需按20%扣繳率分離課稅。
三、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金額免稅門檻(2,000元)是否提高至5,000元,本部賦稅署刻洽國庫署及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審慎研議其可行性。
(二十)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建議海委會建置航空器機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96)
鍾委員建議海委會建置航空器機隊所提質詢,經交據海委會查復如下:
一、公務航空器一元化為行政院民國93年所指導之政策,現行本會海巡署與內政部空勤總隊在維護海域治安工作上,運作順暢,並無窒礙。
二、本會海巡署107-108年執行「旋翼型無人載具試辦計畫」,目前北部分署及艦隊分署各有4架無人機執勤中,中、南、東部分署於本(108)年年中配合訓練狀況陸續驗收交機,未來將視運作情形擴充編制。
三、另本年3月28日本會於貴院進行業務報告時,洪宗熠等4位委員亦對本案提出臨時提案,並請本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本會刻正研擬中。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新課綱教科用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7)
黃委員就新課綱教科用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教科用書編寫及內容品質部分,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就108學年度新課綱教科用書從研發、編輯、嚴格審定,共歷時2年9個月,以確保教科用書品質。國教院研發及審定期程從105年9月開始,分為3階段進行,說明如下:
(一)教科用書開始研發(105年9月-107年5月,共1年9個月):積極辦理課程綱要草案、教科用書開發及素養教科用書設計相關之工作坊及研討會,協助出版公司研發教科用書。
(二)課綱分領域發布,教科用書編輯(107年1月-108年1月,共1年):課程綱要發布期間,陸續舉辦教科用書編審、課程綱要委員3方座談。
(三)教科用書受理、初審、續審、審定(107年6月-108年5月,共11個月):教科用書審查期間,也針對教科用書編審辦理座談,以編審協力方式,確保教科用書內容品質。
二、國教院配合107年課程綱要審議期程,考量教科用書編輯作業,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1月中旬,受理108學年度第1學年第1學期之教科用書,為因應新課綱之審議及推動,本次教科用書審定有別以往措施,係採取「分領域」、「分階段」、「分學期」彈性方式,確保如期如質完成教科用書審定,說明如下:
(一)分領域:每一領域課綱審議完成後立刻發布,並受理該領域教科用書送審。
(二)分階段:提前、密集與出版社、編者、教師和審定者合作。
(三)分學期:送審方式增加以學期為單位之彈性。
三、國教院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審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國教院已如期於4月15日公告第一階段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及生活。
(二)國民中學:國文及英語。
(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國文、英文及全民國防教育。
(四)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國文、英文及全民國防教育。
(五)自4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將視各領域科目審查進度,即時增列更新公告教科用書審查結果。
四、教科用書審查結果歡迎至「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審定資訊網」資訊公開項下之「學期公告用書」瀏覽查閱審查結果,網址為:http://censor.naer.edu.tw/openbook.aspx。
五、第二階段教科書公告時間為108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屆時審查修正中之各領域科目教科用書,將陸續完成並公告,均可提供學校選用。
六、本部重視各界對於教科用書審查進度及品質之關心與期待,絕不會因審查期程縮短,而犧牲品質,也會同步提升教科用書審查效能,如期完成教科用書審定工作,以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景氣對策信號(景氣燈號)及給予文官執行長期政策權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9)
許委員就景氣對策信號(景氣燈號)及給予文官執行長期政策權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金融海嘯過後,全球各國均面臨經濟產出潛能下滑之現象,我國經濟成長與國際景氣連動性高,近年國內經濟成長動能亦相對過去明顯下移,為使景氣燈號能精確反映景氣變動及經濟結構之變化,國發會爰修正景氣燈號檢查值,以提高景氣波動之掌握能力。本(108)年2月領先與同時指標已連續9個月及14個月下滑,顯示景氣擴張力道較緩,惟領先指標跌幅似有逐漸縮小跡象,加上目前有部分指標呈現好轉,例如第1季資本設備進口年增15.4%,其中3月進口資本設備創歷年單月新高;3月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連續3個月上升,廠商對未來6個月景氣看法已轉呈擴張;3月非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NMI)轉呈擴張,非製造業廠商信心亦持續回升等,未來景氣擴張期是否持續,政府將密切觀察並妥適因應。
二、有關所提景氣燈號遲未亮出紅燈,主要與國內投資疲弱,經濟成長多仰賴外部需求等結構性問題有關,為加速提振國內投資,促進經濟穩定發展,政府已積極辦理下列重點工作:
(一)加速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透過政府投資,帶動民間投資,並協助企業排除各項投資障礙;透過稅制優化,減輕民眾負擔,再經由鼓勵國內旅遊、補助國人購置節能設備與車輛汰舊換新等措施,活絡國內消費。
(二)吸引臺商回流: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措施,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截至本年3月29日止,計有24家通過審查,合計總投資金額逾910億元,將可創造超過9,000個就業機會。
(三)持續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及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五大政策方向,協助年輕人創新創業。
(四)落實「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等,帶動產業升級與技術創新,預計於109年完成第1階段5G頻譜釋出,與國際同步進入5G世代,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並增進5G相關投資。
(五)推動地方創生政策:藉由企業投資故鄉、科技導入、整合部會創生資源、社會參與創生及品牌建立等戰略,讓地方在政府協助下,善用資源形成在地產業,不僅讓在地人有工作,亦能促進青年返鄉,活絡地方經濟發展。
三、政府一向秉持「用人唯才」、「適才適所」之原則,廣從多元管道延攬優秀人才出任政務人員,並與專業文官充分合作,共同推動國家各項重要施政,為全民福祉打拼;政務人員負責國家政策及施政方針之釐訂,並對主管政策擔負政治責任,而專業文官為國家重要資產,「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公務人員之服務義務已訂有相關規定。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4)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有關大陸殲11戰機日前踰越海峽中線,接近我國空域情事,本部謹就委員關切國家及國防安全愈來愈不安全,全臺2,300萬人民在這樣的政府帶領下,能真正安心嗎?說明如次:
一、中共軍機逾越海峽中線行為,已破壞臺海和平現況,面對中共各種挑釁威脅,國軍有信心與能力,遵總統「國土主權、寸土不讓;民主自由,堅守不退」指導,全力維護國家主權及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針對監偵區內之共軍機、艦動態,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系統嚴密監控,可早期預警及應處。
三、中共軍機蓄意穿越臺海中線挑釁行為,國軍將秉持「不挑釁,不怯敵」原則,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及「愈接近本島,愈積極處置」原則應處。
四、捍衛中華民國的永續發展,維持臺海和平以及區域穩定,是全體國軍官兵的核心價值,國軍絕對有信心、能力確保國家安全與區域穩定和平。
五、國軍是維護臺海和平及國家安全強而有力的後盾,感謝委員對國防事務之關心與支持,國軍將持續強化戰備整備工作,以確保國家整體安全,尚祈委員大力支持。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6)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有關中共戰機蓄意踰越海峽中線的挑釁,接近我國空域情事,本部謹就委員關切甚麼是「海峽中線」,穿越「海峽中線」並未進我領空,如何「強制驅離」說明如次:
一、「海峽中線」為早年因應敵我雙方對峙態勢,美軍建議劃定大陸與臺灣間互不侵犯的一條假想中線,兩岸雙方軍機及艦艇,依此默契互不穿越,避免引發軍事衝突,已行之多年。
二、共機蓄意逾越海峽中線進行恫嚇與威脅,目的明顯不是「飛越自由」之概念,本部則依「國軍經常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實施應處。
三、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手段,第一時間掌握共機動態,以無線電廣播強制驅離,派遣戰機執行攔截、跟監及交付地面防空飛彈實施追蹤監視等處置作為,直至共機返回海峽中線以西為止。
四、國軍面對各種挑釁威脅,將秉持「不挑釁,不怯敵」原則,妥適應處,以維護國家主權及國民生命財產安全,請委員放心。
五、國軍是維護臺海和平及國家安全強而有力的後盾,感謝委員對國防事務之關心與支持,國軍將持續強化戰備整備工作,以確保國家整體安全,尚祈委員大力支持。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番石榴產銷失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8)
黃委員就番石榴產銷失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番石榴為全年性作物,農民利用整枝修剪調節全年生產或避開低價期,一年可採收3-4批次,以維持全年穩定收益。番石榴種植面積約7,300公頃,產量18萬公噸,主要產地為高雄市(37%)、臺南市(19%)及彰化縣(17%)。栽培品種以珍珠拔為主,占總種植面積約95%。
二、南部番石榴產區受去(107)年0823豪雨災害影響,於災後修剪後集中恢復產能,於本(108)年3月進入量產,又受3月中旬高溫影響,果實成熟快速,供應量增加,致近期番石榴產地價格偏低。
三、為穩定番石榴產銷,本會已啟動加工、行銷及外銷等措施,目標數量如下:
(一)加工處理,目標量3,000公噸:為擴大加工採購量,公告徵求加工廠商收購番石榴產製果乾、果汁、脆片、蜜餞、冰品等產品。截至4月14日已執行245公噸。
(二)國內行銷,目標900公噸:
1.多元行銷,目標量300公噸:函請國軍副食、監所團膳及農會生鮮超市加強採購,並輔導辦理地區型行銷展售會、定期定點農產品市集(希望廣場、花博圓山廣場)、新北市農會真情食品館網路商城訂購平台。
2.啟動企業團購,目標量100公噸:配合產地縣(市)政府或農民團體團動企業團購,鼓勵企業、機關團體及國營事業等大消費戶訂購,積極行銷番石榴。
3.媒合超市量販店擴大行銷,目標量500公噸:透過全聯超市、家樂福等量販通路業者辦理聯合促銷活動。
(三)拓展外銷,目標量3,500公噸:本會已媒合外銷業者赴產地採購番石榴拓展外銷,截至4月14日已外銷1,554公噸,較去年同期936公噸,增加66%。
四、經啟動上開措施,近期(4/8~4/14)臺北果菜市場珍珠拔價格平均每公斤14.2元,高於啟動前二週(3/25~3/31)12.3元/公斤,番石榴產銷已漸趨穩定。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強力膠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2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9)
黃委員就強力膠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之規定,係由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係由醫政、食品藥物(藥政)、警政、調查、海巡、教育、司法等機關代表以及精神醫學、公共衛生、法律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所組成,匯集毒品防制各相關領域之菁英,於會議中充分討論,凝聚共識,始作成毒品分級及品項之決議。又我國關於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非經毒品審議委員會之審議,不得調整、增減之。
二、黃委員昭順有關對於吸食成癮者予以強制勒戒治療之建議,其前提係強力膠需經毒品審議委員會列管為毒品,此部分將提報前開毒品審議委員會討論。而有關讓強力膠退場、評估禁售強力膠可行性等建議,本部亦將於前開會議徵詢意見。
三、另依衛生福利部台灣地區醫療院所通報藥物濫用者使之種類分布統計表,97年使用強力膠及有機溶劑之人次為102人,98年為79人,99年迄至106年止均為0人,足見國人施用強力膠之情況似有改善,惟本部仍將函請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強化宣導施用強力膠之危害,並強力查緝施用強力膠之不法行為。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增訂有關不實競選或罷免廣告緊急限制刊播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0)
沈委員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增訂有關不實競選或罷免廣告緊急限制刊播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部108年2月26日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媒體業者及相關單位座談會之與會業者意見,草案載明法院得命業者提出說明,如係要求業者證實消息真假,不符條文核心目的1節,查本部所提兩項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公職選罷法第51條之3、總統選罷法第47條之3)有關命業者提出說明部分,係基於刊播平台掌握刊播內容之動態,為利法院瞭解廣告刊播情形及散布範圍,以為後續裁定參考,爰予訂定,尚非要求業者證實內容真假,該廣告是否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之情事,致有移除內容、停止刊播之必要,仍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具體判斷之。本部108年3月8日函送行政院審查之兩項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並已參酌業者所提意見,一併將刊播者、出資者增列為法院得命提出說明之對象。
二、至於另有業者認為草案所稱廣告定義不明確部分,查公職選罷法第51條及總統選罷法第47條規定,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姓名。前開規定已行之有年,依其文義觀之,有關「競選或罷免廣告」之範圍,係指「因付費而發布、推薦或推廣之所有資訊,不包括個人所發布而未收取費用之內容」,本次草案係延續前開定義予以增訂,為使條文指涉範圍明確化,本部將於行政院審議時,於修正草案說明欄內增列前開定義說明,以杜爭議。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內政部警政署應協調各機關,積極簡化警察協辦業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28)
沈委員就內政部警政署應協調各機關,積極簡化警察協辦業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警察機關為政府行政機關之一,如其他行政機關有請求協助,自有協助之義務。經統計,目前仍有186種要求警察職務協助之事項,均為法律與法規命令所定,且為相關部會或五院層級所主管,修正、刪除有關警察職務協助法令(條文),是否影響各該院、部會機關推行政務,尚非本部所能評估。
二、本部警政署104年曾檢討減化項警察協辦業務及職務協助執行原則,讓各警察機關有所遵循,相關作法如下:
(一)法令上有規定者,各警察機關執行職務協助,應秉持「個案性」、「輔助性」與「臨時性」之原則,清楚界定主管與協助機關之立場,以免造成權責不分。
(二)法令上無明文規定者,為避免行政機關動輒請求警察協助,凡與治安、交通無關事項,各警察機關應本「權力分立原則」,並堅守「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所司」的立場,堅決反對不合警察職權及其行使方式,地方政府若有逾越現行法制現象,應適時說明,釐清權責。
三、持續秉持立場,避免新增警察職務協助事項入法:減化警察協辦業務為警政署當前重點工作之一,本部警政署秉持立場成功協調並獲得各部會認同刪除新增要求警察機關協助之條文規定,如107年計阻擋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及科技部「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2種法令入法。
四、尊重地方自治:各地方政府為推行地方自治事項,要求警察行政協助時,基於地方自治精神,本部予以尊重。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69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89)
沈委員就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年金改革係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及世代正義之考量,不得不在充分衡酌現職及退休軍公教人員之信賴利益下,基於公益比重與變革迫切性,進行制度調整。對現職人員而言,其尚未退休(伍)生效,自當適用新法規定;對已退休(伍)人員而言,新法並未追溯扣減法律生效前已領取之退休金,僅就新法生效後其未來將領取之退休金予以調整,此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有關優惠存款制度之意旨。又,考量對被改革者之衝擊及經濟弱勢者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新法已納入合理過渡規定及訂定「最低保障金額」,調整後每月退休所得金額將不低於該保障金額,如原退休所得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額度者,則維持原支領金額,不予調整。
二、倘軍公教年金改革法案未來經大法官釋憲結果諭示各年金改革法案權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權責機關)進行檢討調整,各權責機關將配合其解釋意旨修正相關法案。至檢討調整之適用範圍,因涉及全體軍公教人員權益,包括已退休(伍)及現職人員,屆時將由權責機關為整體性考量,不以提起復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為前提;此外,若釋憲結果涉及政府政策決定,將由各權責機關審慎研議後報請考試院及行政院決定,並函請貴院審議。至請司法院儘速受理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一節,法務部業於本(108)年4月19日以法制字第10802507390號函請該院卓處。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推動增訂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建請積極審慎規劃並增加執行彈性,以避免影響目標達成及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8)
許委員就行政院推動增訂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建請積極審慎規劃並增加執行彈性,以避免影響目標達成及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納入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之相關規定:
本次本條例修正草案業經108年4月2日及4月9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修正草案全文,於4月12日三讀通過,增訂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二、授權由本部訂定子法,規範行政執行細節:
(一)有關條文所規範之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授權本部以辦法規定之。
(二)於子法訂定期間亦得給予用電大戶過渡期間準備,本部將立於輔導之角度,協助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執行相關規定。
三、本部訂定子法時將考量地方因地制宜之規劃彈性,落實本條例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之義務:
(一)中央訂定子法以最低標準為原則:
考量地方自治條例執行現況及各地資源稟賦不同,本部於子法訂定期間得以參酌現行自治條例現況,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訂定合宜之最低標準。
(二)保留地方因地制宜之調整空間:
各地方政府得透過制(訂)定相關自治法規,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種類、建置時程及繳納代金標準等制(訂)定更加嚴格之規範。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
nization,WTO)大幅調降2019年全球貿易成長預測,建議政府應正視全球貿易成長失速警訊,並降低貿易障礙與變數」問
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0)
許委員就「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大幅調降2019年全球貿易成長預測,建議政府應正視全球貿易成長失速警訊,並降低貿易障礙與變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全球經濟預測概述:WTO於2019年4月2日發布全球貿易統計與展望報告,報告顯示全球貿易仍面臨貿易緊張上升及經濟不確定增加,預期2019年全球貿易量成長2.6%,較2018年增幅3.0%緩慢,WTO報告指出新關稅和報復性措施、經濟成長乏力、金融市場動盪與已開發國家貨幣緊縮,拖累全球貿易。惟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新發布之「世界經濟展望」,預測2019年初經濟成長疲軟,但預估2019年第3季、第4季成長速度將會回升;另IMF於2019年4月報告將2019年臺灣經濟成長率之估計值上修至2.5%。
二、持續關注美中貿易摩擦進展:
(一)美國長期面對中國大陸的鉅額貿易逆差,且認為中國大陸加入WTO後未隨經濟發展,走向市場經濟體制,並利用國營事業補貼、侵犯智慧財產權、強制技術移轉及網路入侵與竊盜等不公平措施損害美國利益,並利用其經濟實力,擴大在區域的政經影響力,爰對中國大陸採取加徵關稅、限制陸資投資及高科技管制等一連串之反制。
(二)雖美中雙方為處理前述貿易摩擦,已密集協商數月,討論採購協議、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之執行機制等議題,並宣稱已有相當進展,但因涉及中國大陸結構性改革,後續仍密切觀察,並持續關注相關發展,掌握美中貿易衝突情勢變化及區域貿易局勢發展,亦與產業密切溝通,協助業者因應。
三、面對全球貿易局勢變化,同時注重參與多邊及區域經濟整合,並加強協助廠商拓銷海外市場:
(一)參與WTO談判及改革:WTO為我國以正式會員參與之最重要的國際經貿組織,惟目前談判進展緩慢,且監督功能未能有效發揮,多數會員已開始提倡改善WTO功能,期因應WTO面臨之體制性挑戰。為支持以WTO為中心的多邊經貿體系,本部已將下列事項列為未來工作重點:
1.貿易談判:我國將與會員共同推動漁業補貼及電子商務等談判,逐步恢復WTO談判動能。
2.WTO改革:本部將積極參與美日歐等國推動之WTO改革,如:我國於2018年11月與美日歐共同連署透明化提案,我國未來將與相關會員持續共同合作推案,包括維護WTO上訴機構之正常運作。
(二)積極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行政院2020年施政方針包含爭取加入CPTPP等區域經貿整合機制,洽簽雙邊投資及經濟合作協定,全方位拓展貿易。CPTPP為目前亞太地區涵蓋國家最廣、自由化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定之一,已於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近年來本部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積極推動各項準備工作包含法規調整、對內溝通、對外遊說等,以期能爭取儘早加入。
(三)協助廠商貿易拓銷:
1.促進我出口市場與產品多元化:本部衡量國際經貿情勢變化,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與業界需要,協助廠商布局全球市場,並訂定適地化拓銷作法。
2.具體推動作法:持續透過密集籌組展團、廣邀買主來臺採購、擴大海外行銷網絡、建構廠商出口能量、提供國際行銷諮詢輔導及提升臺灣產業形象等協助廠商拓銷;108年規劃辦理逾280項推廣活動,並強化運用數位行銷與在地服務。
3.108年本部強化下列工作:
(1)產業面:針對受美中貿易衝突影響產業,如電子資通訊、機械等,規劃近百項推廣活動,包括籌組參加國際專業展、商機開發團等。
(2)市場面:持續拓展新南向市場,並積極協助廠商加強拓銷中東、非洲,以及中南美洲等新興市場,已規劃近150項國內外推廣活動。
四、有關臺商回臺投資情形:
(一)近年中國大陸投資環境變動,加上美中貿易戰影響,臺商普遍有回臺投資規劃,本部業已研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稱本方案),促成優質臺商回臺投資,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之樞紐,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客製化服務,縮短行政流程,加速廠商落地投資。
(二)自108年1月1日至4月12日止,投資臺灣事務所已召開12次「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聯審會議,已有30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1,200億元,預估可創造本國就業人數超過10,500人;後續已排定23家廠商進行審查,另有24家廠商尚在評估,且廠商家數持續增加中。
五、政府正視全球及我國貿易發展情勢,仍持續透過多邊及雙邊之經貿與產業合作,推動新南向政策,爭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營造更好的國際經商環境,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期能增添我國貿易成長力道。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如何因應鹿茸進口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23)
郭委員就如何因應鹿茸進口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產鹿茸87%為臺灣水鹿,以預購鮮採為主要通路;進口鹿茸以紅鹿或紅麋鹿為主,以冷凍銷售為主要通路,兩者行銷通路具市場區隔性;再者,本會103年起即啟動農業科研計畫,不僅比較兩者機能性成分之差異,為降低國產鹿茸價格之劣勢,進而研發鹿茸多重萃取技術,針對國產鹿茸優勢機能性成分開發高附加價值之醫美與保健產品,同時亦降低原料採購成本,使產品更具市場競爭性。
二、102年「紐西蘭與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合作協定」(簡稱ANZTEC)簽訂後,近6年鹿茸進口量分別為102年5公噸、103年8公噸、104年9公噸、105年7公噸、106年7公噸及107年6公噸,進口主要來源為紐西蘭;為因應未來進口衝擊,本會於102年起整合產官學研界組成「養鹿產業因應臺紐專案小組」,以多元加工、行銷策略與降低生產成本為方向,研擬短中長程計畫;107年為落實降低生產成本目標,成立「養鹿產業飼養提升小組」與「養鹿產業永續經營小組」,並將評鑑制度優化、種鹿登錄、動保議題、成本效益、基因篩選、自動化設備與多元芻料應用等納入規劃與執行。
三、本會養鹿產業政策輔導方向為:
(一)以多元化方面進行人才培訓,提升飼養管理、強化鹿茸品質,建立國產鹿茸品牌,深化加工技術,擴大國產鹿茸加值鏈,維持鹿茸自給率達80%。
(二)優化鹿場經營及評鑑,提升疾病檢驗效益,提高單位產茸成長率,達到國產鹿茸零庫存之目標。
(三)強化全國鹿籍資訊,導入數位化飼養管理系統,推動國產鹿茸標章,建立數位資訊推廣平台,強化網路行銷。
(四)加強鹿茸與其加工產品之平面及電視、廣播媒體行銷,強化網路通路,推廣最具臺灣本土特色之鹿產品,以增加鹿茸產值。
四、依據107年第3季畜禽統計調查,臺南市養鹿戶數67戶,飼養規模3,548頭,占全國飼養量19.38%;近年來,為強化國產鹿茸在地優勢及運用地方特色,本會於104年起委託中華民國養鹿協會辦理「養鹿產業結合地方特色升級調整徵選計畫」,經查臺南市養鹿協會於104、106、107、108年皆榮獲佳績,補助15-20萬元辦理相關活動,且103-108年皆徵選獲得地方性電視或電台託播行銷的機會,協助建立地方特色品牌。
五、為區隔進口鹿茸並建立國產鹿茸認證,保障國內養鹿業者權益及證明確為中華民國境內生產之鹿茸,本會於104年啟動臺灣國產鹿茸標章認證制度,導入產品追溯的精神,俾使消費者容易區隔辨識,得以安心選購臺灣生產之優質鹿茸。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本(108)年芒果產銷情形,請政府持續注意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22)
郭委員就本(108)年芒果產銷情形,請政府持續注意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產改良種芒果種植面積約1萬3千公頃,產量約13萬公噸,主要產區分布於臺南市(占50%)及屏東縣(占30%)等縣市,主產期5-8月,目前屏東產區進入中果期,臺南產區進入生理落果後期,致產量尚無法確定,另107年我國芒果出口量5,201公噸、出口值17,362千美元,較106年分別成長9.2%及17.1%,主要外銷市場為中國大陸(40%)、香港(28%)、韓國(14%)、日本(12%)等國。
二、為穩定本(108)年芒果產銷,本會規劃採行多項產銷調節措施如下:
(一)強化外銷:
1.輔導外銷供果園契作契銷:水果外銷具有價格指標作用,且具穩定國內產銷功能,本會輔導外銷供果園全程品質管理,媒合出口業者與農民契作,並簽訂合作意願書及登錄管理,以保障契作農民收益。本年芒果登錄面積588公頃,另為確保外銷芒果品質與安全,本會落實推動外銷果品三級品質管理制度,於採收前即進行田間自主採樣送檢,並於集貨場與邊境採樣抽驗,107年輸日芒果合格率99.3%,較106年97.7%,成長1.6%。
2.辦理臺南國際芒果節:補助臺南市政府辦理2019臺南國際芒果節活動,預定於6月22日、23日假走馬瀨農場,辦理開幕典禮及主場活動,內容包括芒果主題館、芒果植樹區及品種展示、芒果捲創意DIY等系列活動;並於臺北及臺南召開記者會、於臺北希望廣場農特產展售市集辦理芒果宣傳促銷活動,另於6月29日至7月14日期間假日,於玉井、南化、大內、楠西、官田、左鎮等產區分別辦理芒果產地嘉年華活動,體驗臺灣芒果文化,擴大促銷芒果。
3.辦理臺灣蔬果節:「2019臺灣蔬果節」選定日本、韓國、美國、加拿大、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中國大陸及法國等9個重要目標市場辦理,輔導國內貿易商與國外實體通路合作辦理行銷試吃宣傳活動,向國際消費者推介臺灣水果特色,積極開發出口市場,提高出口量值。
4.辦理貿易洽談會:108年持續輔導外貿協會與臺南市政府合辦「臺南熱帶水果及其加工品國際採購日」計畫,邀請國際買主來臺洽談採購芒果等熱帶果品,增進國外買主對臺灣熱帶水果之認識,持續開發我國鮮果及其加工品之外銷通路,增進外銷量值。
(二)媒合加工:愛文芒果加工以作芒果乾為大宗,其原料係來自鮮果分級外銷、直銷用途後之加工規格果品,本會將視產銷情形適時函請產地政府公告加工,媒合加工業者採購加工,產製多元加工品行銷販售,帶動產業發展。
(三)加強國內行銷:為協助國內芒果產銷,於產季時輔導辦理地區性農產品展售行銷活動,並至消費地臺北希望廣場、圓山花博廣場行銷,及建立農民直銷站、農夫市集、社區小舖等據點,提供農民辦理定期定點展售行銷活動,擴大行銷通路。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印太多極化的這一大趨勢,台灣是否也應有自己的平衡戰略,以期在印太區域創造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機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2)
許委員就「針對印太多極化的這一大趨勢,台灣是否也應有自己的平衡戰略,以期在印太區域創造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機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位處印太區域關鍵地理位置,且仰賴國際貿易而繁榮,爰暢通之海上航線、和平解決爭端之原則及以規則為基礎之國際秩序對我國十分重要。基此,我國戮力推動「以價值為基礎之外交」(value-based diplomacy),結合區域內同樣信奉民主、自由、開放、良治、及法治等價值之理念相近國家,群策群力,共同維護印太地區之和平及繁榮。
二、本(2019)年係「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立法40週年,象徵臺美於安全、經濟及民主等價值上密切合作之重要里程碑。兩國在既有穩固之基礎上仍持續深化合作,如在2019年3月合辦「印太地區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及共同成立「印太民主治理諮商」對話機制,凸顯兩國於人權及民主等價值上相契合,均為印太地區之良善力量。
三、本部除持續強化臺美關係外,亦不斷推動與其他國家之交流合作,包括透過「新南向政策」開拓並加強與相關國家往來,多元、活化我對外關係。鑒於東南亞及南亞等國家近年來成長快速且具人口紅利,未來發展潛力十足,且為分散我國貿易風險,健全我國經濟結構,更為開拓我國與區域其他國家之全方位合作,實現跨國產業鏈結(connectivity),我國本於以人為本、雙向互惠互利及多元發展等原則所擬定之策略性計畫,盼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充分發揮臺灣軟實力,並在區域農業發展、醫衛合作及基礎建設等面向上,尋求與夥伴國家之協作。具體成果包括臺印尼合作於印尼建立之農業示範區及兩國簽訂之「臺印尼全面性經濟合作瞭解備忘錄」;我與泰國、馬來西亞、印尼、印度、菲律賓及越南6國開展之「一國一中心」計畫,在醫衛人才培訓、醫衛產業搭橋及防疫體系建構等領域合作;臺印度兩國簽署之「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議」及更新「雙邊投資協定」等。
四、除上述雙邊合作外,我國亦積極尋求多邊合作契機,力求綜效,共創多贏。具體實例如我與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OPIC)等刻研議適當合作方式,盼結合公私部門之資源及力量,合力協助印太地區國家在基礎建設、能源、數位經濟、農業投資與技術、公共衛生等領域之發展。此外,我與美國透過臺美現有之「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lobal Cooperation and Training Framework, GCTF)平台,協助印太區域國家在能源、創業、公衛、婦女賦權、電子商務等各項議題上之能力建構,並積極邀請印太地區國家官員來臺參訓,不僅有助持續加強臺美合作夥伴關係,並拓展我與印太區域國家政府相關官員之聯繫網絡,發揮加乘效應。
五、綜上所述,我國秉持穩健步調,持續與印太區域內各國深化交往,在民主、經濟及安全等面向尋求合作機會,並透過臺灣的暖實力,突顯我國為區域和平及繁榮作出積極貢獻之意願及能力,彰顯臺灣作為印太不可或缺之一員。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國對臺軍售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5)
黃委員就美國對臺軍售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歷任政府均忠實履行「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對臺承諾,並持續提供我國防衛性武器。有關空軍新式戰機採購案,是美國川普總統上任後第三度對臺軍售,不僅顯示美方對我國防安全之高度重視,亦彰顯臺美在印太戰略下之堅實安全夥伴關係;國防部已向美方提出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美方正進行相關審查程序,並未有暫時擱置之情形。
二、中國大陸近來不斷加強對我打壓力道,並採軍事挑釁行徑破壞區域穩定,已引起鄰近國家高度憂慮。美國政府高層對此已多次公開關切區域緊張情勢升高,亦明確重申對包括臺灣等區域夥伴之安全承諾。美國國會2018年通過之「亞洲再保證倡議法案(Asia Reassurance Initiative Act of 2018, ARIA)」及「2019年國防授權法案(2019 NDAA)」已將臺灣納入美國印太戰略之一環,並進一步深化臺美安全合作與交流。臺灣具備重要地緣戰略地位,堅實之臺美關係更是臺海區域安全之重要基礎。身為印太區域之重要成員,我國將繼續與美國及理念相近國家攜手合作,捍衛臺灣自由民主之生活方式與國家最大利益,全力維持臺海和平及區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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