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星期一)9時1分至10時1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雪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25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林俊憲  蕭美琴  童惠珍  陳明文  陳雪生  陳素月  劉櫂豪  柯呈枋  許淑華  顏寬恒  陳歐珀

   委員出席14人

請假委員:李鴻鈞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蔣絜安  王榮璋  曾銘宗  黃昭順  黃國昌  沈智慧  吳志揚  鍾佳濱  孔文吉  吳玉琴  鄭天財Sra Kacaw   許毓仁  邱志偉  江啟臣  林麗蟬  鍾孔炤  鄭運鵬  林德福  蔣萬安  羅明才  吳焜裕  陳怡潔  何志偉  周春米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航政司

代理司長

葉協隆

 

  科技顧問室

主任

王穆衡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謝銘鴻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許宏達

 

  公路總局

局長

陳彥伯

 

  航港局

局長

謝謂君

 

  民用航空局

副局長

方志文

 

  臺灣鐵路管理局

副局長

杜 微

 

  鐵道局

副局長

楊正君

 

  觀光局

副局長

張錫聰

 

  運輸研究所

副組長

葉祖宏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鄭光遠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蘇麗瓊

 

  長期照顧司

專門委員

楊雅嵐

 

  社會及家庭署

組長

尤詒君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調辦事法官

許辰舟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內政部營建署

副組長

蔡亦強

 

      警政署

副組長

曾慶章

 

 

警監督察

劉振安

 

臺南市政府

參議

黃耀國

 

臺北市政府

技正

廖苑伶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就「無障礙運輸、通行之辦理情形」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內政部營建署列席。

討 論 事 項

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王榮璋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及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蘇麗瓊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計有委員林俊憲、李昆澤、王榮璋、陳素月、蕭美琴、許淑華、陳明文、劉世芳、吳玉琴、劉櫂豪、鄭寶清、吳志揚、顏寬恒、黃國昌及柯呈枋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童惠珍、林德福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五、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第四十四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第四十八條條文:依委員王榮璋等18人提案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其餘均照委員王榮璋等18人提案條文通過。

三、第七十四條條文:照案通過。

四、第八十二條條文:依委員王榮璋等18人提案修正:

(一)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二)其餘均照委員王榮璋等18人提案條文通過。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次修正係參照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援引美國、荷蘭、日本與韓國立法例,新增汽車與慢車駕駛人對於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障礙者的讓路義務,以強化保障其行動安全。為增進社會大眾對白色手杖識別、讓路義務及相關罰則等法規內涵之理解,並降低執法上可能之疑義,爰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宣導有關「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之相關規定。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蕭美琴  王榮璋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彰化的永靖車站每天運量實際上已經將近一千人,但卻是無人值班的車站,成為全臺灣運量最高的無人車站。因此就算該車站樓梯太陡峭,也因無人管理,無法增設電梯,同時無障礙設施坡道也因缺乏管理,僅有標語禁止停車,常面臨坡道出口被機車占用,造成進出困難,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通盤檢討,並考慮增設值班人員,以確保永靖車站無障礙設施能夠正常使用,以及地方鄉親能夠更便利的進出永靖車站。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李昆澤  王榮璋

二、台8線中橫公路及台9線蘇花公路常因地震、大雨而誘發落石,危及民眾性命及財產安全。然而許多路段均屬陡峭岩壁,人員不易勘查。爰為預防落石造成損害,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固定頻率以無人機進行巡檢,及早得知潛在災害發生地,並能及時處理。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三、道路拓寬工程進行之時,往往需移動既有路燈。台9線260至268公里路段,2016年4月21日起進行拓寬工程,2015年車禍事故20件,2016年攀升到36件,2017年及2018年分別有43件、44件,2019年統計至4月19日止共有16件,可見拓寬工程的進行造成車禍事故攀高。爰為確保用路安全,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需再施工路線加強照明與明確設置道路指引及於工區前五百公尺處設置明顯之提醒,減少事故發生。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許淑華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余宛如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的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附帶決議、臨時提案,請一併宣讀。另外,委員對修正動議、附帶決議、臨時提案補簽,請列入紀錄。

  1. 一、提案條文部分: 

委員許淑華等19人提案:

第三章 自行車及其他慢車

委員許淑華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它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它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其他慢車違反前項管理辦法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所有人新臺幣六百元罰緩,並禁止其通行。但本章有較重之處罰規定,適用該規定。

委員許淑華等19人提案:

第七十條  其他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委員許淑華等19人提案:

第七十二條  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委員徐永明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前項慢車為電動自行車者,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改正及覆驗。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二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致速率上限超過現行規定,影響行車安全者,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

委員許淑華等19人提案:

第七十三條  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緩。

委員徐永明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委員許淑華等19人提案:

第七十四條  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委員許淑華等19人提案:

第七十五條  自行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委員許淑華等19人提案:

第七十六條  自行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委員徐永明等16人提案: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但腳踏自行車駕駛年滿十八歲以上,其以經檢驗合格之安全座椅,附載七歲以下且體重二十五公斤以下兒童者,不在此限。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前項第一款之附載座椅,其應符合之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余宛如等23人提案: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年滿十八歲之腳踏自行車駕駛人,使用經檢驗之兒童座椅附載七歲以下或體重在二十公斤以下幼童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有關附載幼童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宣導、得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二、修正動議部分:

1、

2、

3、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討論第三章章名。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第三章章名原來是「慢車」,而許淑華委員的提案是把慢車改成「自行車及其他慢車」,因為這會產生幾個問題,現在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即本條例裡面,包括第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三,以及公路法援引的第二條,都有提到慢車的名稱,如果讓慢車的名稱全部不見,只剩下自行車及其他慢車,而本條例的其他條文也沒修,那麼在援引上面會比較有爭議。許淑華委員的提案希望把慢車變成包含自行車及其他慢車等兩類,其實我們在第六十九條就是這樣區分的,所以我們建議第三章章名不用修正。以上報告。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建議維持現行章名。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我也同意。因為從字面來看,修正以後反而會產生誤解,變成只有其他慢車受本條文的限制,反而自行車好像被排除,不受本條的限制,所以我們考量法律的完整性,建議應該把自行車及其他慢車都納入,這樣會比較完整,所以我同意不要修正。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

其實第六十九條已經把慢車全部都容納在裡面,我們就依照交通部的建議,維持現行章名。

處理第六十九條。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有關第六十九條,許淑華委員等提案最主要的精神是在第一項第二款,現行條文是寫「三輪以上慢車」,內容主要談到的都是三輪的慢車,委員提案是把三輪以上慢車都改叫做「其他慢車」,最主要的理由其實委員在提案說明欄裡面也寫得很清楚,是因為現行地方政府包括彰化縣鹿港現在有一種叫做「二輪人力手拉車」,另外南投有一種叫做「四輪慢車」,如果現行條文都是在講三輪以上慢車的話,會變成像二輪手拉車就沒有在這裡規範,最後是條文裡面提到最大行駛速率,即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特別又指明是三輪慢車,對於現在地方已經存在的四輪慢車又規範不到,所以委員就提案把它改成「其他慢車」,這個部分我們覺得沒有問題,就把它改成「其他慢車」。也就是說,在輪數的部分,我們沒有再特別規範,二輪、三輪或四輪的都沒有問題,最主要就是把相關的三輪以上慢車都改成「其他慢車」。

委員提案在最後一項有提到其他慢車一些處罰的規定,而且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規範適用本章相關規定的話,又適用其他規定,這樣會有一點重複的作用,因為基本上這個慢車章後面所有的條文其實包括其他慢車及自行車都適用,所以不用再去特別點出。各位委員可以看到許淑華委員的版本在每個條文都要特別去分類,載明這個條文可能是要規範自行車的,或這個條文是要規範其他慢車的,可是會掛一漏萬,因為幾乎所有的條文都是慢車當中的自行車及其他慢車都適用,所以應該不用規範。而且地方政府規範慢車的相關辦法及處罰的自治條例基本上也不可以牴觸中央的法令規定,如果地方政府想要自行訂定,只要不再有新增規定的話,根據他們的自治條例也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參採許淑華委員修正的主要精神,把輪數的部分拿掉,至於最後一項,倒是現行的相關條文應該都可以處理得到。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沒有意見的話,第六十九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十條。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第七十條就是剛才敘明的,許淑華委員的提案本來是想在一些條文區分其他慢車及自行車,其實都不需要,因為原來的條文在慢車裡面就包含了自行車及其他慢車,所以維持現行條文,應該都可以處理得到。以上報告。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為有一個前後對照的關係。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沒有意見。

主席:第七十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七十二條。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許淑華委員版本的第七十二條本來只有規範自行車,原則上地方政府對於慢車的燈光、鈴號也有一些要求,所以我們就維持還是屬於慢車。至於徐永明委員提到對於電動自行車改裝的處罰,我們會併入第七十二條之一一併來處理。以上報告。

主席:針對第七十二條,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第七十二條我沒有意見。

主席:第七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七十二條之一。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有關第七十二條之一,林俊憲委員的提案是針對擅自改裝、速率超過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確實現在市面上看到很多電動自行車改裝以後超速。

跟委員會報告,因為電動自行車超速的現象已經存在一段時間了,警察機關也跟交通部反映過,所以交通部曾經在100年7月8日有特別函釋。因為當初沒有專屬的條文,所以用特別函釋,如果改裝後速率超過25公里的話,它就等於像機車一樣,因為它的外型又像機車,當初是說25公里本來就應該要斷電,就不能超速,如果改裝以後,其實它就等於是機車了。等於機車的話,你沒有領牌,沒有經過一些正式的安全型式認證,所以我們在100年其實就已經解釋過,此類行為是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未掛號牌行駛的機車來處罰,處3,600元到1萬0,800元,雖然比較重,不過當初在100年函釋的時候,就請各警察機關對於這類車輛用這個方式來處理。對於電動自行車的改裝,我們的建議條文有特別提到,改裝而且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25公里者,就把這個處罰的罰鍰比照現行函釋的規定。如果這一次修法通過後有明確的條文,我們就不必再用函釋來處理這類的違規行為。以上報告。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第七十二條之一本席的提案條文有明確地寫電動自行車「擅自增、減……」,也就是有改裝,我才罰你,現在交通部把改裝這個部分拿掉,直接用速度來判定,只要超過25公里,你就給他重罰。也就是說,只要超過25公里,你就認定他是改裝,是不是這個意思?

陳司長文瑞:我們有跟警政署討論過,因為警政署說他們在現場攔慢車的時候,如果第一個要件是先判斷是不是改裝的話,他們基層的警員判斷不出來,一般來說,我們型式審驗合格的車輛本來就是不會超過25公里。

林委員俊憲:我就是想確認這一點:會不會他沒有改裝,但是時速超過25公里的情形,比如說下坡之類的?因為我不確定改裝是怎麼樣,警察機關現場攔下來的時候,你們看不出來、測不出來,沒有辦法來處理、判定嗎?請警政署代表說明。

王組長鳳輝:員警如果抓超速,這個超速不會超過太多,通常就是路邊臨時架設的測速器材測得到。測下來以後,從外觀上看不出來有沒有改裝,因為那可能很專業,而且每一台車子的結構都不一樣,員警可能沒辦法去判別改在哪裡,但一旦超過25公里,我們就認為你有改裝。由於比較不具體,所以現在就直接用速度來處罰,這是另外一個規定。改裝還是改裝,超速還是超速啊!

林委員俊憲:但是他現在把改裝這整個文字拿掉喔!交通部的修法是把擅自改裝等文字全部拿掉,只要超速就重罰,而重罰的意義是我就認為你改裝,所以你才可以騎這麼快,是不是這個意思?

王組長鳳輝:這是兩回事,超速……

林委員俊憲:照理講,他只要改裝,就算沒有超速,也是要處罰他啊!

王組長鳳輝:對,改裝就要看第十二條之一的部分。

林委員俊憲:我的意思是,假設我改裝,但我沒有超速,這樣也不行嘛!

王組長鳳輝:那也要罰啊!改裝的話,就是依第十二條之一。

鄭委員寶清:改裝但沒有超速的話,你罰不到啦!要怎麼罰?因為你看不出來啊!

林委員俊憲:我現在就是要確定這一點,因為這樣法律……

王組長鳳輝:他有沒有改裝,看不出來啦!

林委員俊憲:那你怎麼判定25公里?現在有這種測速槍專門在測25公里?

王組長鳳輝:移動測速的那種。

主席:王組長,我納悶的是測速怎麼測?

王組長鳳輝:我們會編排測速勤務在路邊。

主席:沒幾台啦!你要買多少啊?

王組長鳳輝:必須規劃一個適當的路段……

主席:你沒辦法……

林委員俊憲:照理講,如果明文寫不能改裝,一般改裝的店家也不敢幫他改裝啊!就算把車牽去,店家也不敢幫忙改裝!現在如果把這個部分拿掉,店家就敢改裝了,因為抓到是你的事情!

王組長鳳輝: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請交通部再考慮看看?

林委員俊憲:但是法令沒有禁止的話,他要改車,我沒有罪啊!我幫你改裝,你不要騎超過25公里,不要被抓到啊!

鄭委員寶清:俊憲委員說得有理,一方面超速要抓,第二個,改裝的人也要罰,我想如果兩者都罰……

主席:寶清委員,測超速就有問題了,你要買多少儀器?現在說要去抓慢車,抓快車的測速機都很少了,只有高速公路上有測,公路警察已經沒有測了,都是高速公路上在測。

林委員俊憲:我先確定一下,這樣的話,改裝車就不罰了?應該源頭也要禁止才對,連改車都不能改啊!這樣就會變成到時候就改車,反正沒抓到就沒事,讓改裝變成合法的行為。

主席: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是不是再修正一下?原來林俊憲委員提案中的「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我們保留,只是說把那個文字──因為本來跟警政署討論時,他們說如果速率超過是因為這個部分才去抓的話,他們看不出來,所以我們是兩類都處罰,即「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或速率超過上限,也就是兩件事情我們都處罰,這樣警政署也沒有問題,反正你看不出增、減、變更也沒關係,你就看速率的部分。

林委員俊憲:好,這樣我同意。

李警務正宗霈:現在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已經有明文規定慢車改裝的部分,我們是不是要在第七十二條之一再重複就電動自行車改裝的部分……

林委員俊憲:第七十二條是罰多少?

李警務正宗霈:第七十二條是罰180元。

林委員俊憲:改裝罰180元,有罰跟沒罰一樣!你執行一條法律,光寄信催繳的成本是多少?你們反而還虧錢吧!

李警務正宗霈:是,我沒有意見。

主席:這罰得很重,比汽車的超速還厲害啊!汽車超速罰3,600……

林委員俊憲:這樣法律有沒有衝突啊?第七十二條罰180元,這裡卻要罰3,600元?有衝突吧!

陳司長文瑞:其實不是罰他超速啦!主要是因為他改裝,如果沒有改裝,他不會超速,所以我們在條文裡面特別寫到是超過審驗合格的最大行駛速率。

鄭委員寶清:你說的這些都是外行話啦!路上每一台都是改裝的,但是你有抓到哪一台?一個開關稍微轉一下,速率就變成五十、六十公里了!

李警務正宗霈:現在對於慢車改裝的部分,統一規範在第七十二條,如果這個額度太低,是不是考慮把這個罰鍰的額度做一個區間的修正?比方說類似改成處6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讓它可以針對不同類型改裝的輕重程度去裁罰,統一規範在第七十二條可能會稍微好一點。

委員提案的第七十二條之一主要是針對電動自行車,因為電動自行車依照處罰條例的規定,經過型式審驗合格,一定不能超過時速25公里,時速超過25公里一定是改裝。我們當時會建議把原本委員提案的經過改裝致超速等文字刪除,是因為超速可能有很多原因,包括原本型式審驗合格的控制器故障,或是因為他自己把它改裝,這樣在構成要件的認定上,警察機關會不容易查證,所以我們建議只要超速,依照法令的規定,一定是改裝,我們就是針對超速的要件去處罰。如果要針對改裝的部分做處理,是不是建議委員會在第七十二條的部分給它一個彈性區間的罰則,現在是罰180元,這當然有點不合時宜,因為它是很早之前訂的。所以是不是把它酌予提高,然後有一個區間,如果是針對電動自行車的改裝,我們就罰比較重,一般自行車的改裝,就罰輕一點?

鄭委員寶清:現在如果超速是要罰兩條嗎?因為它會超速就是改裝,第二個是超速的部分再罰,兩者都要罰,對不對?

李警務正宗霈:對。

鄭委員寶清:假如它沒有改裝,就不可能超速,所以每台都有改裝,沒有一台不改裝!我現在要說的是,應該是改裝要罰很重,超速也要罰很重,這樣大家才不會去改裝。現在的條文是放在那裡,但不一定要用,你不要改裝就好了。所以條文並不是要去處罰,而是嚇阻的作用。因此,我認為改裝跟超速兩者的裁罰應該一樣,你們看看可不可行?

林委員俊憲:這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改裝只罰180元,確實太低了,罰180元簡直是鼓勵改裝!剛才鄭寶清委員說的是,假設我現在騎25公里以上被你們抓到,是不是會受到兩個處分,一個是超速,一個是改裝?

李警務正宗霈:對,如果分開來講……

林委員俊憲:這樣一共罰多少錢?兩條最低都是罰3,600元?3,600元乘以2,總共罰7,200元?

鄭委員寶清:交通部是建議罰3,600元至1萬0,800元。

主席:1萬0,800元是什麼?

林委員俊憲:至少罰3,600元。改車也罰3,600元,超速又罰3,600元,這樣要罰7,200元。一台電動自行車要多少錢?

李警務正宗霈:1萬元到3萬元。

林委員俊憲:那就快要可以買一台的錢了!

主席:這個超速罰得比汽車還嚴重喔!汽車超速也是罰3,600元。

李警務正宗霈:汽車在一般道路是罰1,200元到2,400元。

林委員俊憲:比汽車還貴!

李警務正宗霈:一般道路的超速……

林委員俊憲:比汽車還貴!

李警務正宗霈:這主要是針對他改裝以後……

林委員俊憲:所以我才說要有比例原則。

李委員昆澤:電動自行車源頭的管理是最重要的,他擅自更改相關的電子裝置設施或是更改其他的設置,讓它的速限超過25公里以上,這是最主要要去處理的。

我建議各位委員,我們今天的修正方向並不是以處罰為目的,而是要提醒民眾注意自己的安全,所以我認為交通部不要把這個工作的重點只放在處罰,而是應該要加強宣導。交通部如何跟包括販賣及租用的業者合作,在購買跟租用時都必須提供相關的法規文字、宣導文宣,而且是要多語言的,讓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者明確了解相關的法令規範。

另外,自行車是否要掛牌納管、納保的部分,交通部也該積極地加以處理,這樣才有辦法去掌握不當駕駛的使用者。警政署的警察同仁都非常辛苦,所以每當交通委員會要增加警察同仁的工作時,我們內心也很掙扎,警政署也都積極回應這些工作能夠避免就避免,這種心情我們也能理解。不過相關的處罰,我剛才提醒過大家,是要以宣導為主,而且要讓民眾知道相關的法令,不管是販賣或是租用的業者。其實我們在制定處罰條例的時候,也必須掌握相關的比例原則,例如戴安全帽這部分,交通部現在建議罰500元,但是騎機車未戴安全帽也是罰500元,騎機車跟騎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都要罰500元,社會接受嗎?在法理上,這樣的比例合適嗎?這個大家都要去檢討。

林委員俊憲:我還是請交通部要想一下比例原則,以後電動自行車超速被攔下來要罰兩條,一個超速,一個改裝,就要罰7,200元了;另外,改裝者變成不罰,我們的條文裡面並沒有罰改裝者。

主席:不罰嗎?

林委員俊憲:條文裡面並未罰改裝者,我們現在只罰車主,如果目的是要嚇阻,我是認同剛剛李昆澤委員講的,我們的主要目的在嚇阻,如果要嚇阻必須從源頭管理做起,改車的人也就是改裝者也應該要罰,不能只罰車主,這個地方有沒有辦法再修正一下?

主席:有啊!交通部現在把新的建議文字拿來了。

鄭委員寶清:他現在拿來的是……

林委員俊憲:你只罰車主,我是說如果要嚇阻的話,改裝的人也要罰,你抓到車主改裝,就要求車主帶路去改裝的車行。

主席:新的建議文字是「……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

林委員俊憲:那都罰車主而已,沒有罰改裝廠啦!

鄭委員寶清:罰車主,沒有罰改裝的。

主席:喔!要罰車行?這還有車行嗎?他賣的是不是?賣車的人?

鄭委員寶清:幫他改裝的人,它出廠沒有問題。

主席:喔!幫他改裝的人,改裝的人也要吧?

王組長,我們現在牛車、馬車都有登記嗎?我沒看到誰登記啊!

王組長鳳輝:那是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內的規定,那是早期,很早以前的規定。

主席:現在沒有了嗎?

王組長鳳輝:現在沒有了。

剛剛林俊憲委員、鄭寶清委員及李昆澤委員提到業者要不要處罰,之前我們有稍微了解一下,目前民怨比較多的是改裝的汽、機車,就是聲音很大、速度很快的那種,但是那部分沒有處罰到業者,所以這部分也要考慮平衡性的問題。

主席:俊憲委員,我去買零件,我自己改裝呢?

林委員俊憲:那就罰你啊!

主席:他一定不承認啦!我覺得他不會承認,改裝業者不會承認。

林委員俊憲:好,這個我不堅持,但是不是請交通部想一下比例原則,這樣會不會罰太重了?

陳司長文瑞:是,跟委員報告,我們也再斟酌統合一下,第七十二條原本是針對慢車一些比較小的改裝行為,例如燈光、鈴號,所以罰得很輕,現在電動自行車改裝的部分罰3,600元到1萬0,800元這部分,是不是我們把它改寫在第七十二條的第二項?因為現在改裝的處罰就是這樣,超速的部分就依照委員的……

李委員昆澤:請問陳司長,你們現在罰這麼重是依照道交處罰條例的第十二條,對不對?

陳司長文瑞:是。

李委員昆澤: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同條第四項又規定「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第十二條最主要是在規範汽車,以汽車為基準,現在針對電動自行車的部分,也要以汽車為基準嗎?

我要提醒交通部,處罰並不是我們立法的主要目的,我們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要有效的管理電動自行車,要透過宣導讓不管是販賣、租用或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者能夠正確了解相關的法令,不要有擅自調速的狀況發生。今天我們要罰這麼重,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是根據道交條例第十二條,以汽車為主的處罰標準,你們把電動自行車比照汽車,我覺得這個罰款額度的主要來源,它的處罰重心是在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這部分請交通部說明一下。

陳司長文瑞:道交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雖然是「汽車」,可是現在處罰條例裡面的「汽車」是包含「機車」的,所以所有汽、機車未領用牌照去行駛都適用第十二條的規範。跟委員報告,最主要是因為當初警政署詢問交通部,改裝電動自行車超過法定速限到底要怎麼處罰,所以交通部在民國100年特別做了函釋。因為電動自行車改裝以後就不再是電動自行車,它已經成為機車了,機車沒有領號牌就行駛的話,本來就依照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處罰,因此交通部在100年7月8日的時候就有相關的函釋,這個函釋已經實施了7、8年,所以電動自行車改裝的部分是不是就維持部裡面曾有的解釋?至於超速的部分,因為林俊憲委員版本的900元到1,800元本來就是衡平的,比照汽、機車是衡平的。也就是說,因為改裝電動自行車是非常嚴重的行為,常常造成它的速率很高,所以我們把它分兩類,罰鍰也不一樣。

李委員昆澤:剛才我提的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罰500元,現在電動自行車也要罰500元嗎?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的處罰在第七十三條會討論,這部分有4個委員的版本,其中2個是罰300元,另外2個是罰500元。我們跟警政署討論過,因為這類案件若是移送行政執行署,目前行政執行署執行一件案子的成本就要500元,行政執行署認為如果只處罰300元,是否不用移送行政執行?

林委員俊憲:這部分等到第七十三條再來討論。

陳司長文瑞:對,等一下討論第七十三條。

主席:既然要弄就乾脆弄清楚,改裝電動自行車要罰錢是因為超速,對不對?他改了,馬力加大了所以超速,像在我們馬祖的山坡地,電動自行車爬不上去耶!那我們改裝把馬力加大一點,讓它爬上去,這個也要罰錢嗎?請王組長說明一下。

鄭委員寶清:改裝就要罰錢啦!

林委員俊憲:沒有抓到怎麼罰錢?

主席:一定抓得到,怎麼會抓不到?

王組長鳳輝:跟委員報告,改裝不一定會超速,但是……

主席:但是改裝要不要罰錢?改裝就不罰了嘛!改裝抓不到啦!

王組長鳳輝:但是超速一定有改裝,所以這是兩回事。

主席:對啦!你這裡面不要去扯改裝就好了啦!

王組長鳳輝:是,所以改裝的部分要不要處罰,我們看交通部這邊怎麼規定啦!其實有無改裝我們員警很不容易辨別出來。

李委員昆澤:報告主席,剛才交通部提到每件交通處罰相關案件的行政執行成本至少要500元,那第七十二條規定「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又是怎麼樣?你剛才說行政執行成本至少都要500元,不是嗎?請警政署說明一下。

李警務正宗霈:這個條文可能是從道交處罰條例民國57年剛開始施行時就有,當時這一條針對的對象並不是像現在一樣有這麼多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當時主要規範的對象應該是牛車,所以我們在網路上搜尋一下也會看到地方政府對於這些人力車、獸力車的一些規範。

這個條文處罰的180元確實有點不合時宜了,但是因為現在這個條文並不是警察機關執行管理的重點,所以我們也沒有特別建議把罰鍰加大。只是剛剛交通部提到,如果電動自行車的改裝要處罰的話,可以在這個條文上增訂第二項,讓所有改裝的相關規定,大家在這個條文上都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一般慢車的部分,因為範疇非常大,是不是適度提高罰鍰,當然也是我們可以斟酌的部分。

主席:180元的規定是在第七十二條,你又回頭了是不是?

林委員俊憲:那個是三輪車、人力車和獸力車啦!你要想收180元也不容易。

鄭委員寶清:這一條你們是不是要研擬一下,比如說改裝的要不要罰?要罰的話是罰多少?第二個,那個車主要罰多少錢?再來才是講超速要罰多少錢?處罰的金額要合理一點,加起來不要太多,要再想一下。改裝的要罰,你讓我抓到你幫人家改裝,我就罰你錢;第二個是你將車子拿去給人改裝,我要罰你錢;你超速我也要罰你錢,這等於是三個層次,這三個層次你們到底要罰多少錢?當然,對使用者來講,他超速就是兩條都觸犯,就是兩張罰單,兩張罰單加起來多少錢比較合理?就像剛才昆澤委員講的,比例原則要清楚。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針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現行條文規定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等等,處180元罰鍰,本席認為改裝的部分我們還是要加以處罰,一方面是保障合法業者的權益,另外一方面也是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改裝之後會不會因為整個機械構造的改變而造成危險,我想這也是應該考慮的。至於之前180元的罰鍰,確實有點偏低,所以在罰鍰的部分是不是訂一個區間,明定最低多少、最高多少的罰則?就像李昆澤委員說的,源頭管理非常重要。

另外,有委員提案新增第七十二條之一有關超速罰鍰的部分,剛才業管單位說明超速一定有改裝,但是改裝不一定會超速,可是如果針對超速就處罰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這樣又似乎不合比例原則。所以針對這兩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適當的考量,分別訂定一個最低跟最高的罰款金額?

主席: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七十二條之一因為牽扯到第七十二條,而第七十二條我們剛才已經決議修正通過,那現在就要回頭嘍!因為第七十二條跟第七十二條之一有連動關係。

陳委員素月:那就一起討論嘛!

主席:那第七十二條再回頭,等於要重新討論、修正,是不是這樣?這樣可以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鄭委員寶清:可以。

李委員昆澤:可以。

主席:交通部有沒有意見?第七十二條剛才過了,現在因為第七十二條之一跟第七十二條有連動關係,這裡面要重新做修正。

請王次長說明。

王次長國材:針對第七十二條之一,我比較贊成林俊憲委員所講的,這裡就是針對超速。超速這部分,因為汽車、機車超速是處罰1,200元,這裡如果處罰3,600元到1萬0,800元太重了,剛才我跟司長討論過,我建議第七十二條之一罰款的部分就是900元到1,800元,這是針對速度的部分,事實上剛才也有談到下坡等課題,有時候超速是因為自然重力所導致的。

有關改裝的部分,我們建議在第七十二條做改裝的修正,比如第七十二條前面是有關慢車的規定,是不是針對電動自行車的改裝再做一個處罰?交通部以前的函釋的確是3,600元到1萬0,800元,如果大家覺得這個金額不符比例原則,剛才司長建議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1,800元到5,400元,就是在第七十二條增列第二項,特別針對電動自行車的部分加重處罰。

陳委員素月:這樣是多少?

王次長國材:如果覺得原來的處罰太重,司長剛才的建議是改裝的部分處罰1,800元到5,400元。

主席:剛才交通部已經把他們研擬的修正資料送過來,針對第七十二條跟第七十二條之一,請各位看一看手邊的資料行不行?

林委員俊憲:針對交通部剛剛送來的修正資料,次長,第七十二條之一其實根本不會單獨發生,因為你的意思是沒有改裝,時速就不會超過25公里。

王次長國材:我覺得有時在重力的情況下……

林委員俊憲:你是說下坡的時候?

王次長國材:也有可能,所以我建議第七十二條之一純粹就超速的部分處罰900元到1,800元,改裝的部分就增訂在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改裝的部分,過去的函釋是罰3,600元到1萬0,800元,如果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可以做一些調整,就處以1,800元到5,400元。

林委員俊憲:如果慢型機車超速是罰1,200元,那這裡為什麼要罰1,800元?

陳司長文瑞:沒有,超速是罰900元到1,800元。

主席:各位委員,那我們就請議事人員宣讀一下第七十二條跟第七十二條之一改過的條文,好不好?讀一下,大家來確認,好不好?

林委員俊憲:等一下,我再問一下警政署,現在汽、機車的改裝,車主罰多少錢?

王組長鳳輝:3,600元到1萬0,800元。

林委員俊憲:這裡變成罰1,800元?好。

主席:休息5分鐘,讓議事人員去處理,好不好?

林委員俊憲:這很清楚,還需要休息嗎?

主席:不清楚!他們還在改。

林委員俊憲:好啦!

主席:休息一下,為了各位的健康,好不好?OK。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交通部建議條文。

交通部建議條文:

第七十二條

第二項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之一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七十二條增訂第二項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

第七十二條之一照林俊憲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謝謝大家。

處理第七十三條。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第七十三條許淑華委員提案版本及林俊憲委員提案版本是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罰鍰;另外,徐永明委員版本跟林為洲委員版本是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針對這部分交通部之前會商內政部警政署,是比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處罰500元,因為確實是從行政執行成本來考量。以上報告。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這裡應該還是有比例原則,因為電動自行車的安全帽所要求的規格跟機車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戴自行車的安全帽也可以騎電動自行車,所以安全帽規格不一樣,也就是我們對於它的安全性所要求的強度不一樣,如果沒戴安全帽都罰一樣重,就罰500元,這樣合理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組長說明。

王組長鳳輝:警政署報告,其實這是執行成本的問題,因為慢車的處罰是在警察機關,若是警察機關通知以後,他就來繳錢,那就沒事了,若是他不繳,累積很多以後,我們會移給行政執行處來處理。至於移送的成本,包括郵資43元及行政執行處收取的執行費用462元,所以成本就要505元,這樣的行政成本與實際收益,對國家來講是不敷成本。我可否冒昧做個建議?這是宣示性的,所以可以處罰300元到500元,就列一個區間,而且現在這裡面有一個重要的規定,就是這一條還不能列為勸導,像現在騎機車不戴安全帽還不能勸導,抓到就一定要罰500元,過去也有很多人反映,不曉得這部分要不要再做檢討……

主席:300元就300元,什麼300元到500元,你要怎麼執行?

王組長鳳輝:另外,其實現在自行車的安全帽是比較貴的。

主席:自行車的安全帽比摩托車的安全帽還貴?

王組長鳳輝:貴啊!那是保麗龍環形製作,我買一頂自行車的安全帽就要一千多元。

林委員俊憲:那機車的安全帽要價多少?

王組長鳳輝:機車安全帽一頂是500元到一千元、二千元或二千元、三千元都有啊!我們是考慮到執行成本的問題,而不是安全帽價格的問題。

林委員俊憲:照王組長剛剛這種講法,現在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就算罰500元也是賠錢,因為你們的成本是505元,所以如果民眾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被開罰單,他沒有去繳的話,國家到最後處理完是每一件賠5元。

王組長鳳輝:也還是賠錢,所以這是執行成本的問題啦!

林委員俊憲:一樣是不敷成本,那還不是一樣?這也是不敷成本!

主席:那要怎麼樣?罰300元還是500元?

林委員俊憲:300元好啦!

主席:300元可以嗎?

王組長鳳輝: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主席:我們尊重林俊憲委員的意見。

第七十三條照林俊憲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十四條。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關於第七十四條的部分,因為委員會已於4月22日通過王榮璋委員提案版本,所以我們將當初4月22日通過的版本寫在「建議條文」,避免有不一致的現象。以上報告。

主席:王榮璋委員特別拜託我,他很重視第七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的話,第七十四條照108年4月22日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本次不再予以修正。

處理第七十五條。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第七十五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用再去區分自行車或其他慢車。以上報告。

主席:針對第七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俊憲:沒有意見。

主席:好,第七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七十六條。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第七十六條主要是余宛如委員提案有提到腳踏車附載兒童的相關規定及其他授權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我們參酌委員版本建議修正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的規定,未依下列情形將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包括駕駛人的年齡要超過18歲以及附載幼童的年齡及體重,基本上腳踏車的安全座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皆訂有相關標準,所以這部分將依照國家標準來訂定。另外,其置放兒童的相關規範也在此一併敘述,比如說未來經濟部如有其他國家標準,也會依照此規範來訂定,因此最後一項還包括授權訂定辦法。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原則上沒有意見,但請問附載幼童的年齡及體重現在規定是多少?是7歲和20公斤嗎?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目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座椅分為放在前面跟放在後面,放在前面就是架在那個杆子上面,它的標準是1~4歲,只能坐到15公斤以下;放在後座的話是1~6歲,可以坐到22公斤。所以,如果將來安全座椅的強度、規格不一樣的話,我們就會跟著修,但目前國家標準就是如此。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沒有意見的話,依委員許淑華、委員徐永明、委員余宛如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好,今日協商完成,作以下宣告:一、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做為決議,列入紀錄;二、交通部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列入公報紀錄。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本日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7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三、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謝謝大家

休息(10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