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蔡委員培慧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文化基本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法案名稱。
法案名稱 文化基本法
主席:法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所有族群、世代與社群之自我認同,建立平等及自由參與之多元文化環境。
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
國家應保障與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務,鼓勵不同文化間之對話、交流、開放及國際合作。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人民為文化與文化權利之主體,享有創作、表意、參與之自由及自主性。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三條、委員張廖萬堅等、委員陳亭妃等分別提案第十九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
國家應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落實人民參與文化生活權利。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
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促進其保存、復振及永續發展。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人民享有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之權利及利益。
國家應保護創作者之權利,調和創作者權益、產業發展及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文化發展。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人民享有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訂)定之權利。
國家應確保文化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人民參與之常設機制;涉及各族群文化及語言政策之訂定,應有各該族群之代表參與。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國家於政策決定、資源分配及法規制(訂)定時,應優先考量文化之保存、活化、傳承、維護及宣揚,並訂定文化保存政策;文化之保存,應有公民參與機制。
國家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及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文化資產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屬私有者,國家得依法規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地方政府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應依法律介入或代行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國家為尊重、保存、維護文化多樣性,應健全博物館事業之營運、發展,提升博物館專業性及公共性,並應藉由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之文化近用,以落實文化保存、智慧及知識傳承。
各級政府應建立博物館典藏制度,對博物館之典藏管理、修復及踐行公共化等事項採取適當措施。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國家應促進圖書館之設立,健全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提升圖書館人員專業性,並應藉由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之圖書館近用,以落實圖書館功能及知識傳播。
各級政府應建立圖書館典藏與營運制度,對圖書館之典藏管理、館藏資源開放使用、館際合作及閱讀推廣等事項採取適當措施。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國家應致力於各類文化活動機構、設施、展演、映演場所之設置,並善用公共空間,提供或協助人民獲得合適之文化創作、展演、映演及保存空間。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國家應鼓勵人民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開拓社區公共空間,整合資源,支持在地智慧與知識傳承及推廣,以促進人民共享社區文化生活及在地文化發展。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機會。
國家應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立,並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
國家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之振興,致力以文化厚實經濟發展之基礎,並應訂定相關獎勵、補助、投資、租稅優惠與其他振興政策及法規。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我國文化數位內容之發展。
為提供多元文化之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
為保障公共媒體之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科技發展政策,促進文化與科技之合作及創新發展,並積極培育跨域相關人才、充實基礎建設及健全創新環境之發展。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觀光發展政策,善用臺灣豐富文化內涵,促進文化觀光發展,並積極培育跨域相關人才,營造文化觀光永續之環境。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國家應致力參與文化相關之國際組織,積極促進文化國際交流,並鼓勵民間參與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國家為維護文化自主性與多樣性,應考量本國文化活動、產品及服務所承載之文化意義、價值及內涵,訂定文化經貿指導策略,作為國際文化交流、經貿合作之指導方針,並於合理之情形下,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
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之協助及支持。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國家應健全文化行政機關之組織,配置充足之人事與經費,並結合學校、法人、網絡、社群、非政府組織及文化藝術團體,共同推展文化事務。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文化行政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文化事務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國家以文化預算對人民、團體或法人進行獎勵、補助、委託或其他捐助措施時,得優先考量透過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為之,並應落實臂距原則,尊重文化表現之自主。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其應協力辦理事項得締結契約,合力推動。
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地方政府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並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
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者,應就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國家為落實多元文化政策,應積極延攬國內、外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
為推動文化治理、傳承文化與藝術經驗,中央政府應制定人事專業法律,適度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之進用。
為充分運用文化專業人力,對於公務人員、大專校院教師、研究機構、企業之文化及藝術專業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
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國家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者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對人民文化權利現況與其他文化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文化資訊,建立文化資料庫,提供文化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文化部為辦理文化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十七條、委員張廖萬堅等、委員陳亭妃等分別提案第二十七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人民文化權利遭受侵害,得依法律尋求救濟。
主席: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文化相關法規。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文化基本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文化基本法草案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
為調和著作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國家社會文化發展,請行政院於1年內盡力完成著作權主管機關之移轉。
二、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保障,並配合文化基本法第20條之訂定,爰請文化部應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並與相關部會進行協商,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三、
為彰顯對文化政策之重視,請行政院修正文化會報設置要點,將文化部部長列為文化會報副召集人之一。
四、
各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資源。
主席:請問院會,對於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吳委員思瑤發言,發言時間為2分鐘。
吳委員思瑤:(14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文化是國家的靈魂,文化力就是國力。對於文化基本法的立法,民間倡議了20年,本席在擔任立委的第1會期就召開文化基本法的立法公聽會,也提出完整的法案版本。感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專業審查、文化部的積極推動,更要感謝民間文化界夥伴的長期投入,今天文化基本法始得以完成立法。
文化基本法就是文化的憲法,以根本性、原則性的上位法位階,來翻轉、改變過去由政府主導、由上而下的治理文化舊思維,微翻轉成為以公民為主體、由下而上的文化治理新模式。從今天開始,文化民主化的時代已經到來,每個臺灣人都擁有不可剝奪的文化公民權。
這次修法,我們確立了人民享有文化平等權、語言權、創作表意自由、文化參與權及文化救濟的權利,而創作者擁有充分的智慧財產權,文化藝術工作者則能擁有更具保障的生存權及工作權。
從今天開始,文化不再邊陲、不再弱勢。我們入法明定了文化預算應當寬列並合理分配、設置國家文化發展基金,並完備文化中介組織,引入民力來充足不足的文化資源,而本席長期推動的文化藝術採購排除適用一般採購,感謝能順利入法。
人人都是文化人,部部都是文化部。未來每4年召開一次全國文化會議,我們的跨部會文化會報也成立了,還有大家關心的文化影響評估也有完整可行的機制,我們邁入一個新時代,謝謝大家。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14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臺灣文化治理的新頁,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除了落實蔡總統的文化政見,也代表政府宣示重視文化、以文化立國的決心。
文化基本法不是藝文界專用的法律,也不只是文化部的職權行使法。相對地,文化基本法是為了保障我國所有人民的文化權,並規範整體國家政策文化思維,讓臺灣成為部部都是文化部的文化主流化國家。
本法最重要的部分乃是具體確立人民的文化權利,包括文化創作表意的自由權、文化的近用權、語言權、創作成果與著作權保障、參與文化政策制定的權利,並揭示文化權利的平等不歧視原則,最後也賦予人民在文化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律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在第四條平等權條文,我主張除了平等不歧視原則之外,也應該對一些文化弱勢,例如原住民、新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經濟弱勢者,應該要有積極權利的保障條文。可惜這一部分未能入法,但我仍會持續地督促政府積極保障弱勢的文化權利。
在政策面,本法除了將政府既有的文化任務做得完整的梳理、盤整之外,也額外宣誓了國際經貿合約訂定的文化優先原則,並應進行文化影響評估,也將觀光列入文化政策的一環,且制訂文化基金,讓文化經費的使用更為靈活。
最後,要感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一起努力,才得以讓本法三讀通過。期盼文化基本法的立法,讓臺灣文化深耕,成為一個真正的文化大國。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14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能夠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讓臺灣的文化有了發展的根本大法,我想這是非常值得慶賀的一件事情,尤其是過去我們在保存臺灣的文化或者各種歷史的記憶方面,一直以來政府在訂定各種政策的時候往往都忽略了政策對文化層次的影響,這次在文化基本法裡面,主要是它首度納入文化影響評估制度的精神,未來政府在簽訂國際條約、法律制度或政策擬定的時候,必須考慮到對這塊土地上的國民生活文化有什麼影響。另外,我非常關心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問題,這次立法在第二十條裡面也明定了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生存權、工作權的保障,以及藝文採購法可以不受到政府採購法的拘束。最後也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儘速修正相關法規的規定,確實改善了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勞動環境。
特別要感謝所有文化界的人士,能夠異中求同,放棄原來非常理想、完美的主張,為了讓文化基本法這一次能夠三讀通過,大家一起努力。雖然在文化預算保障、文化影響評估制度的強度上大家有所爭執,但最後為了落實、讓文化基本法能夠在這會期通過,所以我們得到共識,讓文化基本法完成三讀。我想這是振興臺灣文化環境的第一步,文化基本法通過之後,未來我們可以透過四年一次的文化會議,任何關鍵性的文化政策都能夠透過討論,有結論之後,我們可以進一步地再把這些精神入法,我相信這是臺灣文化的一大步,謝謝大家的努力!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4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過去3年半來立法院已經制定或修訂了多項重要的文化法案,像是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語言發展法、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等等,希望從文化保存、語言使用與傳承、振興內容產業生態系等面向,提供完善的工具與法律保障,讓臺灣人民享有更健全的文化環境。今天通過的文化基本法自然更加意義非凡,因為它是一部具有上位指導概念的文化憲法,未來政府的法律、政策、預算編列、人事進用以及其他的應辦理事項,都必須納入文化基本法的各項精神,保障人民文化權利、落實文化治理、實現文化臺灣,我們將會有更具體的工具。
為了實踐、體現多元的文化環境,文化基本法具體從幾個面向來保障:一、明定民眾的各項基本文化權利,並賦予政府應積極保障的義務。二、政府的文化施政必須納入民眾參與,落實文化治理的精神,並且定期召開文化會議。三、落實文化施政的優先性與各部會的橫向連結,未來政府的重要政策必須提出具體的文化影響分析報告。再來,強化各項文化例外的措施,讓藝文採購、文化人士都能夠走向專業公共化。
文化基本法從1997年開始倡議,到此刻完成立法已經超過20年的時間,相信這一刻大家都和我一樣感動。不過,今天的立法只是一個開始,未來我們除了要全面盤點,並且修正不符合的法令外,一定要凝聚國內外、政府部門與民間社會更多的共識,大家才能一起向前走。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14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文化基本法三讀通過,展現臺灣文化的力與美,許多的朋友、許多的基層人士引頸期盼20年的文化基本法,在培慧擔任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以及不分黨派的所有委員共同討論、謹慎評估之下完成初審,並且在今天三讀通過,我們確立了國家的文化綱領、我們建立了行政院的文化會報、我們要求國家寬列預算。
在這樣的基礎下,文化基本法有七大亮點,第一點,奠定文化的基本價值、表意與創作的自由、平等權、近用權、語言權,我們尊重文化的多元展現。第二點,我們的國家語言納入手語,正是展現多元呈現以及性質差異的文化性、都會在這裡頭連結。另外最重要的,就是培慧特別強調的地域平權,我們要縮減城鄉差距、我們要展現城鄉共好,以及我們要擴展不同族群、不同地域、不同職業的文化。第四點,我們也注意到文化工作者的勞動權,所以透過立法及附帶決議要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待遇。第五點,我們在文化的過程設下防火牆,文化會報應該建立文化影響分析報告,也就是文化影響評估的基礎。第六點,在進用人事上不完全是行政人員,所以我們也鬆綁了文化跟藝術人才的進用規定。第七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我們展現了臺灣的文化力度、我們展現了臺灣的文化之美,所以我們拓展文化觀光,連結國際資源。文化基本法通過、2009年是真正的臺灣文化元年,展現臺灣的力與美。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