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48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48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24)
郭委員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我國農村人口老化及從業人力減少問題,行政院農委會於民國107年成立91團農業人力團,招募1,935名人力,並建置農業人力媒合管理平臺及APP作為勞動力供需資料庫,提供資訊化及行動化服務,以及導入農業機械設備,辦理農機代耕工班計畫,引導產業調整耕作模式,營造人力減省之勞動環境,降低勞動力需求。
二、另於農業人力團之運作基礎下,行政院農委會本(108)年於各地方基層農業單位設立121處勞動力輔導窗口,透過確實掌握全年預估人力短缺之數量、期間,建構農業勞動力因應機制及調度體系,有效運用招募之本國人力,迅速媒合缺工農場;如為因應農忙時期之勞動力需求,即啟動區域農業人力調度機制,或透過專案調度、彈性派工、鼓勵學生農業打工及辦理假日農夫團等,補充產業部分勞動力。勞動部自104年2月起,亦依該會提供之茶、果樹、菇蕈、蘭花、屠宰及乳牛飼育業等6項產業缺工名冊,透過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辦理專案就業媒合,截至本年3月31日止,求才數3,308人,已補實3,243人。
三、又,針對尚存之基礎勞動力缺口,行政院農委會以補充性原則推動外國人力運用方案,包括「新南向國家青年來臺農業度假打工」及「印尼青農在臺實習計畫」等,該會並於本年1月30日至勞資政學代表組成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提案討論,經決議辦理「乳牛飼育業外勞試辦方案」及「農業外勞外展服務試辦方案」,勞動部已配合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並自本年4月5日施行,試辦方案內容如下:
(一)乳牛飼育業:以飼養頭數80頭(含)以上,持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經營者始可提出申請;業者須至少聘僱4名本國員工,且得聘僱外勞以1名為限。
(二)外展農務工作:考量季節性缺工及小農較缺乏管理能力,故由農漁會或從事農林漁牧相關之生產合作社擔任雇主聘僱外勞,再外展至農家工作;外勞受外展農務雇主聘僱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
四、此外,行政院農委會自106年度起即委外辦理「我國農業人力結構及勞動力調查」計畫,由主力農家母體27.6萬戶中抽選8,006戶進行實地訪查(有效樣本7,248戶);初步調查結果,總計2萬8,000缺工家戶,常僱工缺1.5萬人次,臨時工缺20.1萬人次。各項人力提供措施推估可改善農業季節性缺工47%,該會將持續蒐整相關數據,進行改善措施之效益評估,以作為農業人力政策規劃參考。
五、未來,行政院農委會將加速推動農業機械化、自動化,協同各產業單位及試驗改良場所,盤點亟需開發之省工農業機械設備及強化新型農機之研發、引進,以協助調整產銷作業人力配置;針對人力需求區域,則透過基層輔導窗口掌握缺工訊息,增加農業人力團之數量及範圍,促進農業人力運用效率,規劃逐年提升季節性缺工改善比率至80%;至外國人力運用相關方案,將於試辦1年後提出評估報告,滾動檢討各項執行措施。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3)
許委員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回應少子女化與低生育率議題,行政院「生生不息」施政主軸,以民國119年總生育率達1.4人為目標,結合教育部、衛福部及內政部等相關部會資源,於107年7月25日核定並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行政院蘇院長也於本(108)年4月3日以該計畫為基礎,提出「四多多」幼兒政策,說明如下:
(一)抵稅多:自107年起將育有5歲以下兒童家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每年2.5萬元,調高為12萬元,於本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二)津貼多:0歲至4歲由家長自行照顧、且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兒童,每月領取2,500元育兒津貼。
(三)公幼多:預計至113年,增設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3,000班(8.6萬個名額);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家長每月繳交費用不超過2,500元。
(四)補助多:就讀準公共化幼兒園兒童,由政府協助分擔托育費用,家長每月繳交費用不超過4,500元。
二、除前述措施外,「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尚包括:
(一)提升公共化托育服務量能,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計至111年建置0歲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家園440家(5,280個名額),以提供優質平價托育服務。
(二)建置準公共化機制,送托準公共化保母、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且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兒童,每月可領取補助,以減輕家長托育經濟負擔。
(三)支持生養之住宅策略:現行住宅補貼採評點制度,自107年起,將2年內新婚家庭、胎兒均納入住宅補貼計分對象,提高這類家庭獲得補助機會。
三、另基於薪資低落原因複雜,推動薪資向上成長之關鍵在於經濟結構轉型,行政院整合各部會資源,透過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及「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等策略,加速經濟及產業升級轉型、改善投資環境,並配合加強人才培育,以期提升薪資水平。
(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2)
沈委員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考量我國出生嬰兒數逐漸減少,對下一代人口結構,以及國家未來經濟發展、勞動力將有重大影響。為回應低生育率議題,行政院「生生不息」施政主軸,以民國119年總生育率達1.4人為目標,整合教育部、衛福部及內政部等相關部會資源,於107年7月25日核定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行政院蘇院長也於本(108)年4月3日以該計畫為基礎,提出「四多多」幼兒政策,說明如下:
(一)抵稅多:自107年起將育有5歲以下兒童家庭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每年2.5萬元,調高為12萬元。
(二)津貼多:0歲至4歲由家長自行照顧、且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兒童,每月領取2,500元之育兒津貼。
(三)公幼多:預計至113年,增設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3,000班(8.6萬個名額);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家長每月繳交費用不超過2,500元。
(四)補助多:就讀準公共化幼兒園兒童,由政府協助分擔托育費用,家長每月繳交費用不超過4,500元。
二、除前述措施外,「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尚包括:
(一)0歲至2歲兒童照顧方案,包括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計至111年建置0歲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家園440家(5,280個名額);以及建置準公共化機制,讓送托準公共化保母、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且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兒童,每月可領取3,000元至6,000元不等補助,以減輕托育經濟負擔。
(二)鼓勵婚育與家庭教育,包括擴大辦理單身聯誼活動、研製人口教育教材,並強化國人家庭教育知能,以促使年輕世代「樂在婚姻、願生能養」。
三、為使國內經濟持續成長,政府從國家整體角度,提出改善投資環境與創新成長模式等策略,包括透過「五加二」產業創新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政府投資帶動民間投資,並協助排除企業投資障礙;推動「歡迎臺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整合土地、人力、水電等政策措施,積極協助台商回臺投資,以帶動本土產業共同發展。
(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協助震災災民組織自救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74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8-103)
沈委員就政府協助震災災民組織自救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當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行政院及地方政府均於第一時間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以人命搶救為主要工作,並於搶救工作告一段落後,隨即規劃後續復原重建及社會救助等工作。地方政府於復原重建階段,依經驗均會成立對應聯絡窗口,提供民眾諮詢及協助,並成立聯合服務中心,提供民眾包含法律諮詢在內等各項服務。以民國105年2月6日臺南震災及107年2月6日花蓮震災為例,臺南市政府及花蓮縣政府均於最短時間內成立聯合服務中心,提供民眾各項服務,減少民眾奔波之苦,並於第一時間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保障災民權益。
二、為協助震災災民組織自救會,維護法律賦予民眾之權利,內政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於災時儘速成立聯合服務中心,第一時間提供民眾正確及完整之資訊,以及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另民眾房屋如因地震倒塌,無法經由申訴調解程序獲得妥適處理,而有必要提出團體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時,行政院消保處將協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住戶向建商提出團體訴訟,並由內政部補助訴訟費用。
(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27)
沈委員就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動物用藥不足情況下,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治療動物為國際間共同之需求及現況,「動物保護法」民國104年2月4日增訂第4條第2項「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以保障動物醫療權益,符合國際潮流及動物保護之精神。
二、另為規範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之販賣、使用、記錄及稽查等事項,行政院農委會依據「動物保護法」訂定「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經該會多次與衛福部、獸醫師、藥師團體及藥商等利害關係者溝通,目前針對藥師團體提出藥局可收受獸醫師處方供藥予飼主之意見,除「藥事法」之適用上尚有疑慮,獸醫師團體亦認藥師養成教育無動物用藥相關專業,恐影響醫療品質,該會將持續研商溝通,儘速完成上開管理辦法之訂定。
三、又,前開草案研訂之過渡期間,獸醫師仍可依據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公告之「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購買人用藥,計597項,實際可使用之人用藥品有效藥品許可證(即扣除外銷專用、切結不製造或輸入)約5,700張,占全有效製劑藥品許可證(約1萬5,800張)之36%。
四、此外,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及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之有效管理,衛福部食藥署建議如下:
(一)基於尊重動物用藥權益,治療動物藥物不足時,獸醫師(佐)得使用人用藥品,惟不得影響民眾使用藥品品質、安全及正常供應。
(二)轉供動物使用之藥品應與人用藥品之流通及使用予以區隔,建議採「(人、動物)源頭分流管理」(包括使用該署核發之專用標識及登錄貼標作業),僅限由人用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於藥品外包裝加貼「本品項專供治療動物使用」標識後轉供動物使用,且不得回流復供人用。
(三)加強對轉供動物使用人用藥品之流通及使用,進行後續管理、稽查與查處。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媒體監理及提振國內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41)
許委員就媒體監理及提振國內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媒體監理部分:
(一)通傳會為合議制之獨立機關,嚴守客觀、中立、專業立場,掌理專業管制性業務,期落實保障言論自由。尊重言論自由為民主國家得以健全發展之基石,亦為人民展現自由意識之表現;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具有傳遞訊息、揭弊時政、維護公眾利益及守望環境之功能,對輿論及民意具有高度影響力,社會大眾對新聞媒體之表現往往有較高之期許與要求;又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二)我國對於傳播媒體之管理,係按媒體類型由不同機關管理。廣電媒體部分,由通傳會依「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進行內容管理;至平面媒體部分,則屬文化部權責;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與實體社會之管理方式相同,係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經查「衛星廣播電視法」於民國105年朝野高度共識修法增訂,廣電媒體製播新聞應落實「事實查證原則」之相關條款,通傳會為廣電媒體監理機關,對於廣電媒體製播新聞監理重點即在於有否落實事實查證程序,避免因未查證或查證不確實,導致新聞製播發生片段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衡情事,損害公共利益,爰該會並非審查製播內容。
(三)廣電媒體製播新聞時,如涉及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通傳會基於法律授權,要求業者自律規範機制對個案進行查證調查程序,並將相關報告及說明交主管機關審議,該會收到調查報告後將提送由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及實務工作者組成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廣納多元觀點討論,再提請該會委員會議做最終審議;該會委員會議審理相關違法事件,皆按其事實行為是否構成相關法規審慎審理,並視個案狀況分別予當事人書面或到會陳述之機會,恪遵程序正義,認事用法皆有一致標準,絕無政治、政黨之考量,期避免未經查證或偏頗失衡之新聞報導及評論,影響民主社會安定及閱聽眾權益,並以回歸專業、提振公信力為己念,共同建立優良之媒體環境。
二、有關提振國內經濟部分,受到全球經貿成長動能減弱影響,國內機構多預估臺灣本(108)年經濟成長動能將較107年略為放緩,惟仍屬穩健成長。為穩定經濟成長力道,政府將從投資及消費兩大面向驅動經濟成長,重點說明如下:
(一)提振國內投資:
1.吸引臺商回臺投資:把握臺商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回臺之契機,加速執行「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本年4月19日,已有35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約1,370億元,可望帶來超過1萬1,800個本國就業機會;後續已排定27家廠商進行審查,另掌握21家廠商尚在評估,且廠商家數持續增加中。各投資案均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專人專案專責客製化服務,包括投資諮詢及申請各項優惠措施,以及協助排除投資障礙、縮短行政流程;針對重大投資個案,不定期召開投資障礙排除會議,並運用跨部會及三級協處機制(投資臺灣事務所、經濟部部長、政務委員),盡力縮短投資設廠時間。
2.提振內需投資:本年將加速都市更新、危老屋重建及社會住宅興建計畫,並加強執行公共建設投資,藉以活絡民間投資動能,將有助於帶動國內整體投資增長,並穩定經濟成長動能。
3.優化國內投資環境:加速法規鬆綁,並落實解決投資五缺對策,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以建構優質之投資環境。
(二)提振國內消費:
1.活絡國內旅遊:除擴大國旅暖冬遊補助方案外,交通部觀光局已推出第2季「春遊專案」,結合各地方政府辦理,展現在地資源、特色、產業發展或觀光發展需求之旅遊方案,並積極行銷2019小鎮漫遊年,整備40個小鎮旅遊環境,積極鼓勵國人在地旅遊,串聯地方創生小旅行,以活絡觀光產業,可望延續擴大國旅動能。
2.鼓勵節能低碳消費:政府已擴大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結合地方政府補助住宅及服務業用戶汰換低效能設備,並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鼓勵企業及醫療機構汰換老舊電力設備,且持續補助民眾購買符合經濟部Taiwan E-scooter標章認可之電動機車,可望擴增國內節能低碳消費動能。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WTO爭議解決機構二審判決大逆轉,韓國可以繼續維持其管制措施,台灣應及早檢討並調整不合理的進口管制,以獲取日本的支持默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5)
許委員就WTO爭議解決機構二審判決大逆轉,韓國可以繼續維持其管制措施,台灣應及早檢討並調整不合理的進口管制,以獲取日本的支持默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起,我國政府始終嚴格檢驗日本輸臺食品輻射值及查驗日本食品之證明文件,以確保從日本輸入的食品安全無虞。自100年3月15日至108年4月16止,已於邊境查驗日本輸入之產品共計13萬餘批,輻射值均符合我國及日本之標準。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自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起迄今,持續蒐集彙整日本監控數據、國際組織標準、規定及各國管理情形,進行實地考察、數據分析、風險評估及實地取樣檢驗與調查研究,並配合跨部會規劃與進行風險溝通以及於適當期間檢討相關管制措施合宜性,以上我國係依據WTO之SPS協定第5.7條規定,對於暫時性預防管制措施下,持續進行資訊蒐集與風險評估,並持續檢討該措施;惟目前依據各項資料,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迄今污染源尚未完全排除,仍有環境污染進而造成食品污染風險,而且日本國內消費者及我國國人對於日本食品之輻射安全仍高度疑慮。
三、107年11月24日「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結果為通過,因此本部依公投結果及食安法相關規定執行日本食品之輸入查驗措施,並持續配合行政院進行相關風險溝通工作。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借鏡瑞士經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9)
許委員就臺灣借鏡瑞士經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依據國際洛桑管理學院(IMD)國家競爭力評比,過去五年瑞士排名世界第2名至第5名間,台灣則在第11至第17名間。政府各項包容性成長的作為,可能無法完全滿足企業主的期待,以致影響我國IMD國際排名評比,但政府施政係以增進全民福祉為最大的公約數,舉如:107年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有效保障勞工權益賦予企業經營彈性;積極改善、解決企業關切的「五缺」問題,營造友善投資環境。同時,政府在全力推動經濟結構轉型的同時,亦力求兼顧區域平衡發展、優化企業投資環境,帶動國家發展的全方位改變,營造一個公平、公正且包容的國家。相關政策重點如下:
一、提升中長期經濟成長動能方面
(一)推動地方創生:為發展地方產業,讓人口回流、青年返鄉,並舒緩首都圈集中化,達成「均衡台灣」目標,行政院將108年定為台灣地方創生元年,並於108年1月核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規劃推動包括:企業投資故鄉、科技導入、整合部會創生資源、社會參與創生及品牌建立等五大策略。
(二)優化新創發展:為掌握數位經濟趨勢,積極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從資金、法規、人才、市場等面向著手,打造有利新創發展的環境。107年新創募資金額達218億元,創歷史新高,108年持續從新創需求出發,精進創新作法,如:促成新創與政府、大企業合作;擴大連結國際投資人,帶動新創投資力道;深化與國際企業、創投、加速器的鏈結,協助新創拓展國際市場。
二、改善企業效能及升級轉型方面
(一)法規鬆綁:自106年10月至108年3月底,各部會已完成提高行政效率159項、賦予企業經營彈性111項、完備租稅法制環境69項等共計463項鬆綁成果。
(二)5+2產業創新計畫:為推動國內產業朝向以創新為動能、具備國內市場需求的型態,政府刻正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包括「亞洲.矽谷」、「生醫產業」、「智慧機械」、「綠能科技」、「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
三、攬才、留才方面:為建置友善環境讓人才走進臺灣,國發會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正式施行,截至108年4月17日已核准292張就業金卡;並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工作,進一步強化延攬數位經濟時代所需人才,草案已送請大院審議。
四、強化基礎建設方面:政府積極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8年共編列1,047億元,各部會將切實掌握進度有效執行,以帶動整體經濟動能,並儘速透過擴大基礎建設推動成果讓全民共享,共同打造新台灣的未來。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性別預算制度及下一階段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7)
許委員就性別預算制度及下一階段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自本(108)年起正式實施修正性別預算:
(一)性別預算為行政院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主要工具之一,係將性別觀點融入預算編列過程中,使政府預算編列能關照不同性別需求。行政院自民國98年起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實施性別影響評估計畫預算,為改善範圍有限及額度不夠準確等問題,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以下簡稱性平處)於102年起協同主計總處規劃研擬修正性別預算作業,歷經5年完成分年分階段試辦作業,於107年10月通函各部會自本年度籌編109年度概算階段起,正式實施修正性別預算作業,取代原性別影響評估計畫預算。
(二)為利推動修正性別預算作業正式實施,行政院加強辦理分區教育訓練,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網站建置性別預算專區,統整相關資訊;並透過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評核各部會實施情形,鼓勵地方政府發展符合在地需求之制度;另協同主計總處修訂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引導各部會將性別觀點導入預算作業。
(三)各部會性別預算需提報各該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由民間委員進行外部審視,性平處除參與會議提供意見外,未來亦將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研議公開之方式及範圍,以促進各界參與政府施政。
二、行政院自95年起推動性別主流化至106年底已完成3期4年計畫,為確立下期性別主流化推動方向,性平處審視過去性別主流化推動成效與我國社會現況,於107年推動以性別議題為導向、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為藍本,運用主流化工具規劃及執行之推動計畫,過程摘要如下:
(一)研訂性別平等重要議題:為聚焦推動性別平等,性平處召開10餘場會議,邀請性平會民間委員及各部會共同研議,並訂定「推動三合一政策之托育公共化」、「提升女性經濟力」、「去除性別刻板印象及偏見」、「強化高齡社會之公共支持」及「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性別平等」為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以下簡稱院層級議題),作為未來4年(108年至111年)性別平等推動重點。又為確立院層級議題內涵及各項具體工作內容,性平處續行邀集各部會召開研商會議,確認院層級議題之目標、關鍵績效指標、策略、具體做法、期程、目標值等內容。
(二)引導各部會訂定各部會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性平處召開推動計畫之編審及推動作業說明會,請各部會研訂各部會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08年至111年),並將院層級議題納入執行。各部會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已完成訂定並公開於各部會及性平會網站,並自本年起展開各項工作。為確保各部會之推動計畫落實執行,已請各部會運用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性平會之會議機制,追蹤各項工作辦理情形並提升辦理成效。
(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前針對中天新聞台兩則爭議報導祭出處分,就單一媒體進行假新聞的裁罰,並未全面體檢所有媒體恐失去公平性,NCC要求更換媒體主管顯然對媒體進行實質指導干涉,這已非民主社會的常態,對其他媒體也引發寒蟬效應,顯然NCC重傷新聞自由和閱聽自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7)
馬委員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前針對中天新聞台兩則爭議報導祭出處分,就單一媒體進行假新聞的裁罰,並未全面體檢所有媒體恐失去公平性,NCC要求更換媒體主管顯然對媒體進行實質指導干涉,這已非民主社會的常態,對其他媒體也引發寒蟬效應,顯然NCC重傷新聞自由和閱聽自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監理廣電事業之獨立機關,對於電視節目之管理,係依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電視節目製播屬業者自主營運範疇,基於媒體編輯自主及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其播出內容若未違反前揭法規,對於節目編排、內容規畫等予以尊重。
二、新聞媒體雖負有監督政府及維護公眾利益之第四權,也是視聽大眾建構對現實世界認知之重要訊息來源,但隨著網路科技日新月異,數位訊息傳遞數量及速度與日俱增,值此同時,民眾對大眾媒體報導資訊之正確性更為殷切期待,電視頻道倘引用未經查證之不實爭議訊息,亦將損及媒體之公正與公信力,亦會因此損及閱聽眾收視權益,並影響公共利益。
三、本會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於本會組織法第一條已明訂組成目的,係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爰本會監理電視媒體內容,謹守新聞自由為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指標及價值,同時亦一併審酌言論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為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故本會依法監理電視節目內容,提醒電視頻道業者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並為播送內容負責,避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逾越情事發生。
四、本會第848次委員會議就中天新聞台製播情形及採訪行為不利民眾常態資訊獲取,妨害其知的權益,顯與中天電視公司所定自律規範未合,並涉損害民眾視聽權益、而有營運不當之虞,因此決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要求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之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會委員會議做成之決議,係起因接獲大量申訴、行政調查之後也發現的確在內容呈現上有相當之疑慮,為瞭解該公司之營運行為,因此函請中天電視公司到該會陳述意見。據中天至本會第848次委員會議所為陳述,該公司新聞部總監長期懸缺、副總監又於上月留職停薪,同時迄未落實103年換照要求應設置獨立審查人,採訪與編審之製播程序不清,權責不明,顯見新聞部之營運有人事及營運問題。
(二)本會委員會議並參考該會108年第3次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提出之建議意見,認同諮詢委員提出「民眾出現對此現象的申訴,也由於大量播出特定單一人物的報導,排擠其他國際國內新聞,影響公共議題討論與觀眾知的權利」、「不適當的過高比例報導某特定政治人物、候選人或政黨,建請本會要求涉案電視台提出改善計畫與具體改善措施,經本會審查後,確認相關措施之施行」等意見,本會委員會議一致認為損及視聽權益。
(三)本會委員會議因此決議:「一、請於文到1個月內補實具適格性之新聞部各階層人力(包括新聞部總監等)、並落實103年換照附款有關「獨立審查人」之聘用時程、專業條件及工作職掌,落實獨立審查人制度等要求。同時就相關部門之組織層級、職責關係、決策模式及責任歸屬提出說明。二、請於文到1個月內針對中天新聞台節目(含新聞報導、新聞評論)之新聞採訪、編審、製播等自律規範與內控機制,及應如何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報告及教育訓練計畫。三、請於文到1個月內檢討倫理委員會組成之新聞專業背景委員是否足夠,並檢討落實倫理委員會決議之具體做法。四、屆期如未改正或履行前述義務,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1條第6款規定處以罰鍰,必要時並命其撤換新聞部主管」。本會委員會議要求強化中天自律規範以及進行相關教育訓練計畫,並要求該公司檢討及限期提出如何落實該公司倫理委員會決議的具體作法等,洵屬合宜之監理要求;至本會決議必要時命其撤換新聞部主管,係視中天改正情形後再行另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審酌,本會第848次委員會議並無決議命其立即撤換新聞部主管之情事。
五、有關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28日播出「百美超商簽約險破局靠李佳芬『一句話』神助攻」新聞,於次新聞標題出現「協助?盯場?直擊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核處新台幣60萬元:本會委員會議就108年第2次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提出之建議意見,認同諮詢委員提及「新聞次標題出現 協助?盯場?使用問號,表示不確定、是懷疑的,但該則新聞在未求證(包含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單位)的情況下,即發布新聞,顯然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顯見該公司新聞編審流程未落實」、「該則新聞未經查證,以致未能呈現完整事實,影響民眾「知」的權利,也誤導民眾理解事實,實有危害公共利益」、「縣市長出訪時,駐外大使與外交部官員到場應屬正常業務範圍,從新聞裡看到的畫面外交部官員在現場交談也是很平常的行為,而中天這則新聞描述外交部官員是盯場,雖然在盯場的字幕後有加問號,但新聞裡的記者旁白,是有影射意涵的」、「手機Line的內容與盯場的連結,看圖說故事非媒體所提出的合理懷疑的依據,相當不妥」等意見,本會委員會議認為報導內容所述出於個人推測,非以事實為依據,顯欠缺新聞專業之事實查證程序,且新聞內容就政府機關公務處理之正當性以含沙射影方式為不實指控,決議已損及視聽權益而致損害公共利益,因此以未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及公共利益核處。
六、有關中天新聞108年2月18日播送「異象?!市長合體 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民俗專家:大吉現天 侯盧韓齊聚天顯『鳳凰雲』?!」新聞核處新台幣40萬元:本會審酌中天召開之專業倫理委員會議中有委員提到「引述訊息時如果把新聞來源加入,才能避免被指稱是穿鑿附會」、「這則新聞中雖然在畫面的製作上是為了幫觀眾呈現鳳凰影像,幫受訪者所說的捲雲圖像化,但是,這個部分就會有失畫面的原味」、「畫面上拍到的捲雲,如果沒有很具像的鳳凰圖樣,沒有真實性的鳳凰樣,就不要加上去」等意見,本會委員會議認為中天新聞台以民俗說法及加工後製圖像,穿鑿附會,刻意於立委補選前神話政治人物,意圖藉應謹守客觀公正原則之新聞報導操弄輿情、影響觀眾認知判斷至為明顯,因此以妨害公序良俗及違反新聞製播應注意事實查證之規定核處。
七、綜上所述:
(一)認事用法皆依法有據:本會作為廣電媒體獨立監理機關,為維護言論自由,對於廣電媒體新聞製播監理重點係在法律授權基礎上,檢視是否落實事實查證,而非審查製播內容。新聞頻道為媒體公器,電視新聞業者應製播並提供視聽眾正確、公平、公正之新聞內容,倘其播送內容涉有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事,本會均恪遵程序正義,並加速相關案件處理時效。依法裁處並命業者改善皆為依法有據。
(二)事實查證公平原則與內部多元為立法及新聞倫理之要求:衛星廣播電視法105年為強化三律共管及提升媒體公信力朝野幾為共識下修法,新增22條:「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規定,並於27條第1及2項增修:「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以及第3項第4款「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等規定。為避免新聞頻道失去媒體公器之應有公平中立之立場而漸失公信力,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啟動內部多元的法制環境,主管機關必須依法要求電視新聞頻道積極回應民眾申訴,成立倫理委員會,做好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三)違反自律規範與製播規範視為營運不當:若因電視台違反其自律規範長時間悖離常軌之偏離報導,明顯違反上揭規定之行為,按同法43條第2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業者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命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四)回歸專業、提振公信力係媒體應自我要求之標準:本會委員會議審理多個頻道相關違法事件,皆按其事實行為是否構成相關法規審慎審理,並視個案狀況分予當事人書面或到會陳述之機會,認事用法皆有一致標準,並無選擇性辦案之情事;因105年修法所為之典範轉移必將會有不同之案件形態,新聞頻道必須要審慎重視,避免未經查證或偏頗失衡之新聞報導及評論影響民主社會安定與閱聽眾權益,並以回歸專業、提振公信力為己念,共同建立優良的媒體環境。
八、本會針對案件是否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檢視業者調查報告並已擬具涉違法案件判定參考準據,以供本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以及本會委員會議據以處理相關案件參考;涉違法案件判定參考準據如下:
(一)媒體所播新聞內容是否與事實不符。
(二)此不實內容是否有損害公共利益:按衛廣法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是否「損害公共利益」為違法判定之重要因素;而「公共利益」是一個有秩序的社會所必須的(Held:共同利益理論),其核心概念係指媒體為了當代社會的整體利益,妥善履行一些重要的、根本性的任務(Denis McQuail),其構成面向參考如下:
1.是否引發社會問題(社會恐慌)
2.是否破壞社會秩序。
3.是否引發重大犯罪。
4.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損害情事:如果媒體沒有引發以上情事,應可不視為損害公共利益。
(三)判定媒體是否善盡事實查證:
1.就業者事實行為、陳述意見、其自律委員會調查報告,及本會前揭參考指標檢視業者是否構成違反事實查證。
2.尤其就所報導與公共事務相關之新聞內容,是否在政府已公開資訊的情形下(例如即時新聞澄清專區),仍繼續引用訊息而為錯誤報導。
3.就業者未盡事實查證部分,亦應同時檢視有無阻卻責任之理由。
(四)其他通案判斷準則參考-是否有真實惡意:除前揭兩項一般性原則外,參酌過去案例(如「周政保亮槍」新聞事件),建議將是否有真實惡意列入裁量基準考量。
1.依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按所謂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應考量行為人是否故意、過失或重大過失,是否初犯或屢次違規等。
2.是否有真實惡意:
(1)是否明知為虛假而仍為報導?
(2)是否蓄意捏造假新聞?
(3)是否未採訪到當事人卻在報導中假裝或製造已採訪到當事人之假象?
九、廣電媒體因播出內容傳遞迅速,再加上新聞具有揭弊時政,守望環境之功能,對輿論及民意形成具有高度影響力,本會將在兼顧言論自由與社會大眾視聽權益之前題,同時考量相關案件之處理尚涉及媒體內部自律委員會以及本會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之召開,均需聯繫外部專家學者等,將虛心檢討相關處理流程,期使相關案件之處理能在符合法令規範之前提下精進流程。
(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廣電媒體播出政府部會認為的爭議訊息後,部會可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函要求媒體更正,並下架網路連結,否則將開罰」、「打假新聞等八項法令修法」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罰中天電視臺並請其撤換新聞主管」等戕害言論自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6)
馬委員就「廣電媒體播出政府部會認為的爭議訊息後,部會可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函要求媒體更正,並下架網路連結,否則將開罰」、「打假新聞等八項法令修法」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罰中天電視臺並請其撤換新聞主管」等戕害言論自由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責成羅秉成政委跨部會主持「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小組,防杜假訊息造成危害,保障台灣民主自由:爭議訊息引發之紛擾不僅危害社會秩序,更影響社會安定,世界各國,特別是言論自由國家,同樣嚴肅面對此議題。行政院為防杜假訊息散布所造成之危害,由羅秉成政務委員邀集各部會協助盤點檢討現行相關法律規範,並於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第3630次院會進行報告,針對「明知為假訊息仍故意散播,因而造成個人或公眾損害」之情況,從法制面進行加以補強,規劃分為兩波時程進行修法,以遏止「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之假訊息,降低其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所產生負面影響,保障台灣民主自由,並回應外界期待。
二、廣電媒體播出涉公共事務之報導,若權責部會認為內容有誤,係由其發函廣電媒體要求回覆或更正,並副知本會,倘廣電媒體逾期未更正或未答覆,本會始依法處理: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及廣播電視法第23條,利害關係人如認廣電媒體播出之內容有誤,得於一定期間(衛廣法20日;廣電法15日)內要求更正,廣電媒體應於接獲要求後一定期間(衛廣法20日;廣電法7日)內,於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廣電媒體認為節目或廣告內容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廣電媒體倘逾期未更正或未答覆,本會將依法處理。爰廣電媒體播出涉公共事務之報導,若權責部會認為內容有誤,係由其發函廣電媒體要求更正或回覆,並副知本會,廣電媒體倘逾期未更正或未答覆,本會始依法處理,並非「相關部會可以請本會發函要求媒體更正,並下架網路連結,否則開罰。」
三、本會尊重言論自由及專業自主,並未介入內容審查,監理重點為廣電媒體是否落實事實查證程序:本會為廣電媒體獨立監理機關,為維護言論自由,監理重點係在法律授權基礎上,檢視是否落實事實查證,而非審查製播內容。為避免因未查證或查證不確實,導致新聞製播發生片段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衡情事,並損害公共利益,針對個案均依廣電相關法規處理,本會尊重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得以健全發展的基石,也是台灣人民展現自由意識的表現,因此針對外界表示批評政府之新聞須予以下架乃屬不實。
四、本會以委員合議制,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針對違法個案依法核處,以維護視聽眾權益:本會為獨立機關,透過委員合議制,以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掌理專業監理業務,期落實保障言論自由。有關中天新聞台相關核處乃經本會委員會議討論並做成決議,認定節目內容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規定,且該台未落實新聞內控及自律機制有損害觀眾權益致有營運不當之情事,爰依法核處。事實查證為製播新聞必要程序,105年修訂衛星廣播電視法,其中增訂廣電媒體製播新聞應落實「事實查證原則」及自律規範的相關條款所為之典範轉移,必將會有不同之案件形態,新聞頻道必須要審慎重視,避免未經查證或偏頗失衡之新聞報導及評論影響民主社會安定與閱聽眾權益,並以回歸專業、提振公信力為己念,共同建立優良的媒體環境。
五、政府應建立可信穩固之訊息源頭與傳遞通路,各部會共同防制假訊息之危害:爭議訊息對國家及社會秩序之影響,是數位時代不可避免的重要議題,各國均予以高度關注,為避免爭議訊息對社會民心造成影響,行政院特別表示,政府有責任要將正確之施政內容,即時、精準地提供給民眾,並應建立可信穩固之訊息源頭與傳遞通路,行政院及各部會除於官網設置澄清專區外,應就權責範圍依照發現、澄清、關注、存證、更正、查處六大原則防制爭議訊息散布,本會亦會積極監督廣電媒體落實事實查證原則,共同防制爭議訊息之危害。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鑒於中共對臺統戰愈趨嚴密,甚至滲透扎根至各級學校機關,假交流名義行統戰之實。建請政府就相關統戰活動,應禁絕校園宣傳,更不應擴大至臺灣內部舉辦,違反者亦應有明確罰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0)
邱委員就「鑒於中共對臺統戰愈趨嚴密,甚至滲透扎根至各級學校機關,假交流名義行統戰之實。建請政府就相關統戰活動,應禁絕校園宣傳,更不應擴大至臺灣內部舉辦,違反者亦應有明確罰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規定需提交聯合審查會審查:大陸地區學生、教師等教育專業人士來臺,依據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須由我方邀請單位向移民署申請,倘移民署對大陸人士身分認定有疑義時,方轉請本部協助審查。兩岸學校及青年學生應以「對等互惠」原則進行「正常有序」的交流,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均不得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內相關法規。倘來臺之大陸教育交流團體團員具有中共黨、政、軍身分者,本部均建議移民署提報相關機關組成之聯合審查會審查,嚴防有涉及政治目的之行程或交流活動,並配合審查結果辦理訪視或考核活動成果。
二、本部將與陸委會、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持續推動「對等互惠」及「正常有序」的兩岸教育交流:長期以來,本部均主張兩岸學校及青年學生應以「對等互惠」原則進行「正常有序」的交流,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均不得違反兩岸條例及國內相關法規。本部亦於107年6月期間函文提醒各級學校: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逐趨頻繁,學校宜適時提醒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學校及人員辦理與參加相關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應注意其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三、來臺從事不符申請目的活動者,轉請移民署依法規懲處邀請單位或當事者:依兩岸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請移民署就其違反之情節懲處邀請單位一定期間不予受理申請案,或是撤銷該大陸人士之入臺許可或一定期間不得再進入臺灣地區等。
(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現行管控藥品原料來源與製程的安全性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72)
沈委員就現行管控藥品原料來源與製程的安全性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對藥品採全生命週期管理,以確保其品質、安全及療效,藥品上市前,要求申請查驗登記依ICH標準檢送技術文件資料,包含製劑原料藥來源、藥品規格及配方製程等資訊,且其製造廠亦須符合國際優良藥品製造PIC/S GMP標準。而藥品上市後,藥廠針對每一批藥品,均應依據檢驗規格逐項檢驗合格,始能放行販賣,且本部依據國際標準亦持續透過多元監控機制,包括定期與不定期實地查廠、上市後變更查核、原料藥邊境查驗、市售藥品抽驗及品質安全監測機制,持續監測藥品品質及療效情形。
二、依據PIC/S GMP標準,藥廠對於廠內使用之原物料與其供應商負有認可與監督之職責,且進廠時應逐批檢驗符合規格,始可用於製造;為強化原料藥之品質管理,本部在執行藥廠查核時,除確認廠內上述作業是否符合GMP規範外,亦會抽樣確認實際使用之原料藥來源是否與登錄內容一致。
三、為確保藥品上市後之安全、療效及品質,本部除建有不良品通報系統供醫療人員、民眾及藥商通報藥品品質瑕疵,亦主動監視國內、外藥品安全或品質訊息、進行市售品抽驗及製造廠稽查等,倘接獲或發現藥品重大品質異常,則啟動相關評估或調查。必要時,採取風險管控措施,例如發布警訊、要求市售品回收,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四、另為快速掌握藥品之來源及流向,本部亦建立藥品追蹤追溯機制,挑選特定藥品,要求其許可證持有藥商及販賣業藥商,需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藥品來源及流向資訊,目前並已將三大類(疫苗、血液製劑、肉毒桿菌毒素)與易被仿冒之高關注類別(50品項)納入追蹤追溯,以加速申報藥品異常事件之處理效能,並避免不法藥品進入合法供應鏈。
五、由本次發生sartans類藥品原料藥被發現製程中產生具基因毒性不純物事件來看,原料藥品質已屬全球性問題,針對本次sartan類事件,本部除以主動積極態度針對sartan類展開全面調查外,並採取一系列風險管控措施,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包含「主動開發檢驗方法,全面清查受影響的產品」、「強化業者自我管理責任,全面掌握原料藥品質」、「藥品全生命週期管理,輔導業者主動評估改良製程」、「即時公布調查資訊,確保民眾「知」的權益」及「持續強化藥品安全及品質主動監控機制」。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隨著再生能源發展日益成熟以及國際潮流趨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如何克服障礙,順利達到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7)
許委員就隨著再生能源發展日益成熟以及國際潮流趨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如何克服障礙,順利達到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順應國內法規及實務進行修正:
(一)108年4月12日貴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係政府從98年公布施行至今首次進行整體檢視修正,考量再生能源發展實務、電業法修正後電力市場現況、綠能多元市場發展以及擴大全民參與等面向進行修正。
(二)本次修法除既有的躉購制度外,並納入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擴大獎勵對象、推動企業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因應「電業法」強化輸配電業併網彈性、獎勵公民電廠、偏遠社區與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之發展。
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後於躉購制度下配合整體能源政策進行運作: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正,係以鼓勵民間投資再生能源設備,以長期固定保障收購誘因之電能躉購制度為核心,與電業法所採行直供或轉供制度,兩者間為併行之機制;並配合能源政策明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彰顯政策決心;另給予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多元選擇電能銷售之方式,並保障其所適用之躉購費率。
(二)本次修正於「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面向之內容: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力審查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以達簡政便民;擴大小水力發電獎勵對象;參考實務面簡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達2,700萬瓩以上。
(三)本次修正於「因應電業法修正」面向之內容:包括配合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轉供等經營型態,保障其電能轉為躉購時所適用之費率;強化併網及作業彈性,業者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及引接線路;適用簡化程序容量由未達500瓩放寬至2,000瓩。
(四)本次修正於「擴大全民參與」面向之內容:除規定政府帶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增訂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就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提供示範獎勵。
三、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後將有助推動再生能源發展
(一)擴大再生能源獎勵範疇及明定推動目標,結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能量,協力合作共同參與發展再生能源推廣,並彰顯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決心,同步簡化申設程序及基金運作模式,達簡政便民,有利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
(二)強化「電業法」修正後之綠能多元市場發展及提高供電可靠性,考量再生能源設置實務申設需求,強化併網作業彈性,兼顧綠能自由市場發展及維持躉購義務下之設置誘因。
(三)賦予一定規模用電大戶有義務設置再生能源、儲能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有助國內未來擴大再生能源使用外,並納入現行多元開發經營態樣(如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等),提供發展初期的獎勵補助,對潛力經營態樣或區域給予示範獎勵誘因。
四、穩定電價:
(一)政府已務實評估能源轉型對電價之影響:原2025年電價漲幅係以電力成長率1.26%進行估算,公投後考量中美貿易戰臺商回臺用電量增加,成長率調整為1.86%,同時民眾要求減煤、離岸風力目標增加等因素重新推估,2025年電價較106年的2.5488元/度,漲幅約在0.53元至0.84元/度間。
(二)我國電價相較於其他國家仍屬偏低:我國工業電價為亞鄰國家最低,住宅電價為亞鄰國家次低(僅高於馬來西亞)(目前最新為2017年度資料)。
(三)本部對電價影響已建立機制照顧民生與穩定物價,秉持「電價穩定,民生優先」的原則辦理:
1.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用電大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2.電價漲跌幅限制: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及物價具有僵固性,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減少其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
3.電價穩定準備: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
五、穩定電力供應:
(一)備用容量率達到15%之法定要求,代表當年已準備好足夠的機組:
1.2019年至2025年,備用容量率均可達15%,代表已準備好足夠的機組,能應付當年最高用電需求。
2.15%備用容量約600萬瓩,相當於6部大型燃氣機組,可用來因應機組故障、排檢修需求及用電需求突然增加等供電變數,維持供電穩定。
(二)備轉容量率達到10%之標準,代表當日實際可升載運轉的發電機組夠多:2019年至2025年,備轉容量率均可達10%,代表每天都有約400萬瓩的發電容量(相當於4部大型燃氣機組)處於「熱機待發」的狀態,可隨時升載發電,維持供電穩定。
(三)在執行現行能源政策下,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的穩定供電目標:
1.全方位深化及擴大節電措施,抑低用電需求成長:考量未來GDP成長、新增大型用電投資生產計畫及臺商回流等影響,在過去節電措施推動的基礎下,全方位深化及擴大節電措施,抑低年均用電成長率。
2.各部會克服挑戰,達成再生能源設置目標:再生能源推動,尤其太陽光電設置涉及諸多挑戰,需要各部會全心全力合作予以克服。
3.本部已提出的各項電廠開發及天然氣接收站工程計畫,將做好地方溝通,爭取地方政府支持。臺中及興達增建燃氣機組、大林#5延役及中油臺中與永安天然氣接收站擴建等環評作業,仍需行政院環保署及地方政府予以協助。
4.積極溝通,不新增新環保限制: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協調機制,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並請行政院環保署協助,不新增生煤與環保限制。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打造友善托育環境,有效檢討保母養成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2)
許委員就「打造友善托育環境,有效檢討保母養成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托育服務人員之適任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26條之1及第81條分別定有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之消極資格,並由地方政府在其任職前審核把關。
二、有關保母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屬勞動部權責,惟本部已於兒少法第26條之1及第90條明定不適任保母之退場機制,藉此有效維護托育服務品質。另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1條規定,托嬰中心每收托5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1人,已將托育人員負荷量納入考量。鑑於政府甫自107年8月1日起推動托育準公共化政策,為維持政策穩健發展並建立制度,將併同該政策執行一段時日後再檢討照顧比,期能更為妥善周延。
三、關於托育人員退場機制部分,現行規定托育人員違反兒少法第49條有對兒童身心虐待之情事者,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即依同法第97條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且終身不得再任職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或居家托育人員。立法院108年3月29日已三讀通過兒少法修正案,加重對兒少不當行為處罰之罰鍰額度,上限由現行5倍提高為10倍,以遏阻之。
四、為共同防範及處理托育人員發生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情事,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除落實消極資格審核及對兒童有身心虐待情事者之執法(退場機制)外,其他相關機制如下:
(一)落實不適任托育人員列管與資訊公開:
1.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已建置全國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子系統,透過網路平台協助地方政府有效督導托嬰中心並進行管理,針對經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裁處之托育人員加以註記,以阻卻其再任職托育相關工作,確實保障兒童權益。並配合立法院108年3月29日三讀通過修正兒少法第81條,將建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防堵不適任人員在不同兒少福利機構內流竄。
2.依據兒少法第97條及第107條規定,任何人及機構(含托嬰中心)違反同法第49條或第83條規定情事,主管機關除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外,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已請各地方政府設置專區公告違法托嬰中心及不適任托育人員名單,以利家長查閱。
(二)強化輔導強度:地方政府依兒少法第26條及第84條規定進行輔導、監督、檢查等事項,包括定期及不定期訪視輔導(得視實際情況增加之),另針對訪視輔導結果欠佳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配合外聘督導加強密集訪視以協助改善。爰地方政府訪視輔導過程中倘發現照顧疑有不當情事,應加強訪視輔導頻率。
五、防杜兒童人身安全受侵害並維持穩定托育服務品質,應從建立友善職場環境著手,本部現行已要求參與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聘僱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8,000元,以提高托育人員待遇、穩定人力;透過每年在職訓練有關「身心社會健康」課程,提供居家及機構托育人員相關情緒支持,以舒緩其身心壓力;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導,瞭解托育人員平日照顧狀況,給予明確指導以帶領托育人員學習成長,達到促進專業成長、提升照顧品質之效果。
六、本部未來除持續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落實對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之查核輔導外,並將提醒各地方政府平時即應重視訪視輔導及查核要求改善事項,即時瞭解托育人員日常照顧品質,確切落實收托環境的安全維護工作與照顧服務。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影響我國最近半年出口成長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70)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戰影響我國最近半年出口成長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對美、中出口概況:107年我國對美國出口396.9億美元,成長7.4%。108年第1季我對美國出口107.1億美元,成長20.4%,其中3月出口創歷年單月新高。另受到美中貿易衝突加劇,全球貿易動能疲弱影響,107年我國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1,383.5億美元,成長6.2%,已有減緩趨勢。108年第1季我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292.1億美元,減少11.2%,主要衰退品項為電子零組件、化學品、機械設備及其零件等原材料,研判可能受到美中貿易摩擦,預期中國市場內需及出口轉弱,減少採購之市場觀望氣氛影響,亦可能因業者轉移生產基地,致中國大陸對我原物料需求減少,惟仍需持續觀察。今年以來我國呈現對美國出口成長,對中國大陸出口減少之趨勢。
二、美中貿易戰對臺灣的廠商在生產基地及供應鏈影響:
(一)有利於我出口競爭力提升:包括手工具、螺絲螺帽、滑軌、馬達、鋼鐵、汽車零件、變壓器、蓄電池等產業,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關稅,將有利於我出口競爭力之提升。
(二)在陸臺商可能受影響:在中國大陸布局且最終產品出口至美國之業者,易受影響,如網通設備、中低階自行車及零組件等。
(三)未納入清單項目不受影響:由於手機、筆電等最終產品未納入課稅清單,對我中間財輸入中國大陸影響短期內有限,另智慧手錶與藍芽設備等通訊設備亦不在清單內,相關供應鏈目前不受影響。
三、我國因應措施如下:
(一)持續關注美中貿易談判後續進展:美國與中國大陸近期頻就經貿議題進行協商,討論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保護、非關稅措施、服務業、農業、貿易平衡及協議之執行機制等協定文本,惟未公布具體成果。本部持續關注美中經貿協商進展,加強掌握美中貿易衝突情勢變化、持續與業者密切溝通、評估及盤點對我產業及在中國大陸臺商之衝擊影響,以動態調整因應措施,降低對經濟衝擊。
(二)持續深化臺美貿易關係:107年美國為我第2大貿易夥伴,我為美國第11大貿易夥伴,由於美國為我主要技術來源及出口品最終市場,為持續強化臺美供應鏈合作並掌握技術來源,以及協助企業貼近當地市場及尋求臺美共同開發第三地市場,我將積極推動洽簽雙邊貿易協定,透過貿易、投資、產業合作、能源採購等方式,深化雙邊經貿關係,以促請美國早日與我方展開雙邊貿易協定協商。
(三)協助業者回臺投資:本部已成立「美中貿易衝突因應專案小組」,協助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分散出口市場等,排除業者遭遇困難;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縮短行政流程,引導臺商回臺。
(四)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依據業者意願及產業聚落特性,提供介接服務(投資諮詢、主動洽詢、群聚布局、實地考察),引導在中國大陸臺商移往新南向國家布局。
(五)持續推動產業升級: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以創新創業深化我國與國際間連結,吸引國際大廠與我國軟硬體能量整合、來臺創立研發創新據點,進一步推升產業升級轉型。
(六)協助廠商貿易拓銷:持續透過密集籌組展團、廣邀買主來臺採購、擴大海外行銷網絡、建構廠商出口能量、提供國際行銷諮詢輔導及提升臺灣產業形象等協助廠商拓銷。108年規劃辦理逾280項推廣活動,並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
(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復甦南投客家文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4)
馬委員就復甦南投客家文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客家委員會查復如下:為傳承及推廣客家語言文化,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積極從學校、家庭、社區及各地方政府等層面推動客語,以營造全方位學習客語之環境,並落實客語向下扎根,因應不同客家聚落之地域特性,推動客語復甦相關政策,除了透過獎補助方式與各地方政府推動客語復甦外,並借重學校執行客語教育相關計畫,各項客語政策重點如下:
一、落實客家基本法,營造客語使用環境:
跨域合作推動客語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通行語言,保障民眾參與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當地通行之客語。另輔導鼓勵該地區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又業編撰戶政、地政、衛生、醫療及市民服務臺等基層服務單位6腔常用客語與觀光實用客語,並拍攝情境影片,俾供基層公教人員及普羅大眾學習。此外,培訓客華、客閩、客英、客日口譯人才,強化提供客語服務量能。
二、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
依各國經驗及相關研究顯示,母語沉浸式教學已經被公認為是復興母語最有效的教學方法,故透過學生於學校學習客語,回饋於家庭中,以帶動家庭學習客語。在幼兒園及國民中小學階段,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營造自然使用客語對話情境,透過客語融入課程之學習模式,增加師生以客語互動的頻率及興趣,讓學童在校園自然講客。客委會將與南投縣政府持續鼓勵客家人口聚集之國姓鄉、水里鄉……等地區之學校辦理「客語沉浸式教學試辦專案計畫」,讓客語成為校園師生及同儕生活語言。
三、辦理客語生活學校計畫:
為強化學校師生對客語之認同及提升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使客語在校園生活中廣受接納及使用,辦理客語生活學校計畫,除結合語文課、藝術與人文、社團及綜合活動等正式課程外,尚包括客語課後學藝活動如加強客語學習、藍染、客家童玩及客家美食等、推辦客語日(客家週或客家月)系列活動,於每日晨間、打掃時間播放客家歌曲等、製作客語學習護照闖關活動及系列藝文競賽活動等,以營造生活化客語學習環境,創造師生以客語互動的機會,建立聽、講客語的自信心,讓師生在校園自然講客。近3年南投縣至少計23所學校申辦客語生活學校計畫。另,客委會與南投縣魚池鄉五城國民小學於102年及105年合辦「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總決賽,並於108年合辦「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中區初賽,提供表演舞台,讓學生有機會互相觀摩學習客語歌唱、口說藝術及藝術表演,並進而瞭解客家語文之美。
四、辦理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計畫:
107學年首度推辦「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計畫,藉由客語結合校訂課程方式,增進學生學習客語的質與量。課程設計除以客語為教學媒介外,各校以學校利基資源作為基礎,傳遞學校及在地客家文化的價值精髓,透過課程的整體規劃,將在地客家特色課程融入學生學習活動,展現客家特色課程卓越獨特,深耕客家語言文化。其中南投縣國姓鄉長流國民小學107學年度以「長流,留?不留?HAKKA愛鄉之旅」為主題,辦理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計畫,並榮獲課程教學教案佳作殊榮。
五、推動客語薪傳措施,辦理客語深根服務計畫:
為落實多元傳承客語,強化家庭傳承客語能力,並鼓勵開設師資培育課程,以擴大客語薪傳推廣面,全面提升客語傳承之效果,自104年起藉由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大專校院,以家庭為主要服務對象,辦理多元化客語相關研習或活動、客家語言、客家文學、客家歌謠及客家戲劇,及提升客語師資專業知能相關課程等。近3年與南投縣政府共同開辦逾60班客語薪傳班及親子共學班,增加民眾及親子接觸客語機會。
六、推動客家藝文展演,傳承客家文化價值:
為推動地方藝文發展,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藉由補助地方政府及依法立案之國內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客家藝文展演、傳統藝文研習等有助推展客家學術文化之計畫或活動,鼓勵在地客家藝文發展,如107年補助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辦理2018中台灣客藝打擂台等,以生活化方式,促進各族群認識客家文化,共享客家文化價值。
七、強化客庄人文記憶,凝聚客家文化認同:
為強化客庄人文記憶,提高民眾對客家文化認同,持續積極鼓勵由地方辦理客家節慶活動,扎根客家文化,如推辦「客庄十二大節慶」、「客家桐花祭」、「傳統戲曲收冬戲」等計畫,提高客家之能見度,凝聚族群意識及向心力,提振族群之自信心與榮譽感;並增進非客家族群瞭解及認識客家文化,進而喜愛客家文化,以豐富臺灣的多元文化,提升客家創新價值。
為找回客家人使用客語的光榮感,將從公部門著手,帶領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從政策、行銷及活動推廣等面向,共同協力落實客語為通行語,讓客語在公共場所、學校及家庭均能聽得到,也讓民眾能自在「講客」,逐漸找回「ㄏ講客」的光榮感。同時藉由鼓勵公、私立機關(團體)提供客語之服務,加速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教學語言,以全面營造客語友善環境,讓客語從生活、從學校、從家庭逐漸擴散。
此外,就協助南投縣創造客庄有力生活條件、活化產業部分,說明如下: 客委會客庄產業推動政策,均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特色產業之文化性、獨特性及發展性為主軸,以分年分階段協助地方政府盤點及整合在地人文特色,並透過「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及「推動特色產業人才培育及創新加值計畫」等相關補助計畫,給予經費的支持。自107年起迄今已核定補助南投縣「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計畫地方輔導團」、「國姓鄉客情鄉夢鹿同遊環境整合設計可行性評估計畫」及「埔里鎮小埔社客庄環境營造規劃設計暨工程」等客庄文化資產建設,並補助「國姓鄉春萌鹿茸 蘆橘新嚐鹿神祭暨枇杷評鑑產業文化活動」、「客家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活動」、「飄香客家鄉來尞國姓庄」客家創意料理比賽等客庄文化推廣等軟體活動在案。
為持續活化客庄產業發展,除賡續提供上開補助計畫申請,另為協助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所在事業提升服務能量或擴充營運規模,並取得所需資金,客委會自108年起推辦「客庄地方創生優惠貸款措施」,透過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分別提撥信用保證專款,提供客庄事業總融資2億元(週轉性支出及資本性支出之貸款額度分別為最高5百萬元及1千萬元,合計最高不得逾1千萬元),並給予前3年利息補貼,以帶動客庄地方創生及永續深耕。
(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農委會為迎戰不實報導,不惜耗資一千四百多萬元成立打假部隊……(略以)不思檢討如何提升農民收入,讓農民有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3)
馬委員就「農委會為迎戰不實報導,不惜耗資一千四百多萬元成立打假部隊……(略以)不思檢討如何提升農民收入,讓農民有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貴委員書面專案質詢辦理。
二、隨著經濟發展、產業的重心轉移,我國農業也隨之轉型,不僅型態多元,也和民眾生活產生更多的連結性,是每位民眾都必定會接觸到的產業。愈來愈多公共議題在網路領域中互動與討論,農業涉及範疇廣,又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相關討論常見於網路社群中,包含電子媒體報導討論區、FACEBOOK粉絲專頁、Line等高互動性之社群及網路平台。此外,傳統媒體的報導、政論節目的話題也多擴及到網路社群上。本會做為臺灣農業最高主管機關,除了主管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外,對於足以影響農業發展或農民權益的錯假訊息自應儘速澄清。
三、貴委員關心去(107)年8月鳳梨價格之輿情發展,回顧去年受6月中旬連續降雨影響,造成鳳梨肉聲果比例高、部分裂果、致品質降低,不耐貯運,價格偏低。為穩定鳳梨產銷,本會農糧署自6月30日起,即啟動加工處理措施,媒合加工業者收購加工級果品,產製鳳梨乾、鳳梨餡、鳳梨汁、果醬及鳳梨醋等產品,提升鳳梨附加價值。並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落實分級加強共同運銷,同時啟動行銷及促銷措施,包括企業訂購、地區性展售促銷、促請國軍副食及監所團膳擴大訂購等。經啟動上開穩定價格措施,107年臺北果菜市場金鑽鳳梨平均價格已由6月下旬12.1元/公斤,上漲至24.1元/公斤(8月下旬)。農產品非屬工業產品,無法如同工業產線以制式化生產,受天候冷熱、降雨、地理環境、栽培管理技術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均會造成提前、延後甚至集中採收狀況。為減少產銷失衡發生頻度,爰針對部分敏感性品項推動產銷穩定措施,包括:完善產銷資訊平臺及預警、研擬新政策及調整相關政策措施、調整關稅配額制度、多元加工研發利用措施、建立旗艦物流中心及區域冷鏈系統、運用民間資源建立農糧產品產銷穩定機制、提升外銷競爭力、啟動國內行(促)銷措施、調整市場結構及通路。
四、近年來有關農業錯假爭議訊息事件有擴大蔓延之趨勢,其中以青花菜崩盤假訊息為例,107年12月2日平面媒體報導青花菜崩盤1斤10元,但事實上農糧署同時期調查市場價格每斤至少超過30元;以12月上旬青花菜交易量約106多萬公斤,若本會未即時澄清,短短10天,因錯誤訊息可能導致批發價大幅滑落至20元或更低,整個青花菜農產損失將超過千萬元。許多不實農業消息經過傳統媒體或社群媒體不當傳播,造成農民及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失。因此本會規劃「108年度加強農業資訊對策因應計畫」,即是希望快速發現惡意誤導的假訊息,並且快速反應,讓政府各種政策、事件議題的正確資訊可以有效的被傳遞,避免因為錯假訊息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也以此強化民眾對於政府施政的信任度與信賴感。
五、上揭標案均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本會採購案簽辦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辦理過程亦有採購、會計、政風人員監督,結案後亦將依相關法令,接受審計部查核監督。本會未來會將回應錯假訊息的澄清圖文影音資訊,以農委會名義公開在相關社群平台提出澄清,與外界質疑匿名網軍完全不同,至盼委員能支持行政部門為弱勢農民提供正確資訊,勿讓錯假訊息影響農民及消費者權益,以利臺灣農業永續發展。
(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73)
沈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武器裝備從滿足作戰需求、最佳成本效益、促進經濟發展等面向,評估最佳籌獲方式。依《國防法》第22條規定,武器籌獲以國防自主為優先,無法自製的武器,或研製期程過長之項目,始以軍購方式獲得。
二、經查以軍購方式籌獲之武器裝備,如AH-64E攻擊直升機、愛國者飛彈系統、MK-48重型魚雷、人攜式刺針飛彈、HARM高速反輻射飛彈,以及準備採購的新式戰車等,都是美軍現役裝備;P-3C反潛機、紀德艦及派里級艦非現役裝備,係考量獲得期程短、所需預算少,且在接收前,均已完成機(艦)體翻修及軟(硬)體性能提升,可即時加入戰備服勤,快速提升戰力。
三、此外,空軍長程預警雷達,除可精確推算戰術彈道飛彈發射點、追蹤軌跡及預測彈著點,爭取5分鐘以上預警反應時間外,並可提供愛國者飛彈系統雷達指引功能,延伸偵蒐距離。另提供飛彈來襲警訊予軍、民防單位,使全國民眾採取疏散、掩蔽等防護措施,減少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故採購長程預警雷達,是必要的國防投資。
四、國軍武器採購,需符合軍事戰略指導及防衛需求,且軍售案需由採購國提出,並由美政府進行嚴謹專案管理,不會有美方強迫推銷或大敲竹槓情事。
五、空軍自民國92年起,依防衛需求展開新式戰機評估,本次新式戰機採購案,係本部審慎評估未來作戰需求,周延完備建案程序,循正式管道向美方提出,從未將國內選舉因素納入考量。
(二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軍公教人員年資補償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1)
沈委員就軍公教人員年資補償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年資補償金係民國84年至86年軍公教人員退撫舊制轉換為新制之補償機制,惟退撫新制實施迄今已逾23年,政經環境、人口結構及公教人員待遇均已大不相同,該規定不僅不合時宜,且衍生退休所得偏高、退撫給與制度間不衡平及公教人員內部年資給與失衡等問題,爰於本次年金改革中取消年資補償金制度,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規定1年緩衝期。
二、另鑑於軍人服役存在「役期短、退除早、離退率高」之特性,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6次會議業做成軍人退撫制度單獨設計之決議。因軍人與公教人員之升遷、任期及薪資結構不同,不宜以相同思維設計退撫制度,基於國家安全及國防需求與「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之目的,本次年金改革重新設計我國軍人退撫新制,以鼓勵優秀青年加入軍旅,並維護軍隊士氣。
三、有關年資補償金制度,本次改革業已就軍公教人員職務特性、公教人員權益衡平及改革意旨審慎評估。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加重處罰政務人員赴陸行程與申請內容不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1)
邱委員就加重處罰政務人員赴陸行程與申請內容不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密人員(含前3類退離職未滿3年之人員)及縣(市)長等對象,前往大陸地區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赴陸。另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公務員赴陸時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同辦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赴陸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應填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在1個月內提送從事兩岸交流活動之報告。上開審查會之審查內容,除針對當事人之身分、法定事由、行程(包含天數及行程內容)、從事之交流活動進行審查外,亦審查當事人赴陸是否有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虞(例如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或未經許可與陸方為政治性內容之合作等行為),如當事人預定赴陸之期間、活動內容、接觸對象等行程,與原申請並經許可之行程不符時,應另為變更行程之申請,始符合經審查會許可之意旨。
二、對於政務人員等赴陸行程,政府依前開規定已有事前申請、審查許可、行程變更應事先申請許可及事後反映報告等管理機制,政府相關機關如對申請人行程認有疑義,可循既有機制進行瞭解,如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可依同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政務人員職司國家重要職務,陸委會已訂定「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須知」,提醒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應提高警覺,並確遵有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而相關審查機關亦將持續落實並強化公務員赴陸許可與安全管理機制,以維護國家安全、尊嚴與利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3)
許委員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大陸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積極維繫與友邦的良好互動,秉持務實、專業原則參與國際組織,是我們的權利,也是臺灣人民一致的期待。美國長期以來是臺灣在國際上重要的盟友,政府期盼美方繼續依據「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落實對臺承諾,未來也將持續推動臺美及兩岸關係均衡穩定發展。
二、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致力維持兩岸和平穩定,獲得國內外各界支持,並符合臺灣及區域的最大利益。面對中共提出「習五條」推動統一進程,倡議探索「一國兩制臺灣方案」,並持續對臺進行打壓威嚇、統戰分化兩手策略,政府將依據蔡總統提出的「四個必須」、「三道防護網」、因應及反制「一國兩制臺灣方案」指導綱領,強化國安作為;並呼籲中共當局應正視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透過不設定政治前提的對話溝通,化解分歧,方有利於兩岸關係正向發展。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臺美經貿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5)
許委員就強化臺美經貿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2018年下半年美中貿易戰開打以來,儘管我對全球出口趨緩,然對美出口貿易仍穩定成長。根據美國商務部本(2019)年3月公布之統計數據,2018年臺美雙邊貨品及服務貿易總額達952億美元,較2017年之868億美元成長9.72%,我國為美國第11大貿易夥伴;若僅計算貨品貿易,雙邊2018年之貿易總額達767億美元,較2017年之688億美元成長11.5%,我國為美國第11大貿易夥伴,美國則為我國第2大貿易夥伴。
二、經濟部整體招商策略,主要係盤點臺灣產業鏈缺口及重點產業發展商機,作為招商誘因。為吸引關鍵技術廠商來臺,創造臺灣經濟成長新動能,政府刻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及前瞻基礎建設等計畫,全球知名美商近期即陸續加碼投資臺灣,並以臺灣作為海外創新研發基地,加強與我方之合作關係,說明如下:
(一)Microsoft於2018年1月宣布將在臺投資3,400萬美金成立「人工智慧研發中心」,Amazon亦來臺投資成立「聯合創新中心」,臺美產業將加速進行交互布局。Google在同年3月21日啟動「智慧台灣」計畫,以人工智慧(AI)研發為重心,為Google在臺灣耕耘12年來最重大計畫,將結合Google全球AI優先之理念,與臺灣共同提升競爭力、邁向數位化未來。
(二)Qualcomm於2018年9月宣布在臺灣設立「多媒體研發中心」及「行動人工智慧創新中心」,兩大中心將匯集高通之經驗與頂尖研發資源,結合臺灣多年來之軟硬體設計及技術,以及完整供應鏈支援,共同研發技術及商用方案,預計於本年開始營運。
(三)Micron與台塑集團合作建構臺灣成為Micron全球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製造中心,美光在臺投資已逾120億美元,未來3年至5年將每年再投資20億美元,以提升製程技術及興建封測廠。
三、為因應全球經濟情勢及推動臺美產業合作,並協助將創新研發成果快速產業化,經濟部特成立「臺美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透過智慧機械、綠能科技、亞洲.矽谷(IoT、創新創業)、生技醫藥、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等聚焦產業,連結美國產、學、研之創新能量,運用我國產業快速商品化優勢,共同發展新興產業。希望透過具策略性、方向性之努力,深化兩國合作關係,創造臺美產業雙贏之合作效益。另為強化臺美供應鏈合作,協助企業貼近當地市場,並尋求結合美商與我共同開發第三地市場,我國將續組團參加本年6月在美國華府舉行之SelectUSA投資高峰會。
四、推動臺美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向為政府對美經貿工作首要目標。美國乃我國極重要之出口市場及外資投資及技術來源,臺美間更開放、自由之貿易及投資環境有利於我國經濟發展,政府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向美方表達我具有簽署雙邊FTA之意願。在臺美未能就雙邊FTA展開談判前,政府仍持續利用各種機會及場合就共同關切之經貿議題交換意見,溝通管道密切順暢,同時亦持續推動「貿易及投資架構協定」(TIFA)之會談,例如2018年11月「亞太經濟合作」(APEC)年會期間,我領袖代表張忠謀先生與美國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即曾討論臺美簽署FTA事宜。
五、此外,美國國務院負責貿易政策及談判之副助理國務卿米德偉(David Meale)近日訪臺公開致詞及拜會我相關單位時,表示當前美國與各國交往中最重要之議題係科技與創新,美政府極為重視科技及創新之價值,臺灣在創新及科技方面向有良好表現,美方亦有感於臺灣之努力,希望擴大與臺灣之合作,並提出「創新」作為雙邊未來合作努力方向之一。我方根據美方建議,並考量臺、美在高科技供應鏈及扶植新創事業上已有良好合作經驗及成果,將透過在個別領域之合作關係,為簽署雙邊FTA奠定良好基礎,未來逐步推向全面性FTA。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高民間投資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1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9-136)
許委員就提高民間投資意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本(108)年2月公布資料,民國107年我國超額儲蓄率占國民收入(GNI)比率為11.96%,為近3年首次低於14%;同年投資率亦達20.95%,終止連7年下滑趨勢,攀升至近4年高點。107年民間投資首度突破3兆元,實質成長率提升至1.46%,本年可望再擴大為3.62%,顯示民間投資回升,超額儲蓄問題已逐漸紓緩。另依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統計資料,我國5億元以上投資案件,105年計1兆2,052.39億元、106年計1兆7,955.51億元、107年計2兆3,008.61億元,有逐年上升趨勢。
二、為吸引各界投資臺灣,政府落實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持續推動產業五缺解決對策、落實法規鬆綁、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以活絡投資動能,加速產業結構升級。重點措施如下:
(一)落實公共建設投資:政府持續擴大推動公共建設投資,本年度公共建設計畫整體規模達3,852億元(包含前瞻基礎建設866億元),較107年增加8.6%,有助於帶動民間投資,強化經濟成長動能。
(二)推動產業五缺解決對策:逐項解決企業投資所面臨之五缺問題,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建構優質投資環境,排除各種投資障礙,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此外,經濟部指定「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為單一窗口,並結合該部投資業務處及投資審議委員會,設置「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投資全程服務。
(三)持續執行法規鬆綁:透過「由下而上」、「由外而內」及「時間管控」原則,鬆綁過度管制之法規。自107年10月推動至本年3月底止,已完成463件鬆綁成果,政府將持續傾聽各界需求,調適現行法規與國際接軌,打造友善投資之經商法制環境。
(四)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及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五大政策方向,帶動國內創新創業蓬勃發展。107年新創募資金額達218億元,創歷史新高。
(五)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因應美中貿易衝突,為掌握臺商普遍有返臺投資規劃之契機,以企業需求為導向,並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縮短行政流程,同時從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協助快速融資、穩定供應水電、稅務專屬服務等五大策略,吸引優質臺商回臺。本方案自本年1月1日起實施,截至4月26日,已有40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約2,057億元,預計創造本國就業人數逾2萬1,200人。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及行銷多元智慧應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1)
許委員就推動及行銷多元智慧應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臺灣資通訊產業於全球產業鏈之上中下游,均扮演關鍵戰略合作夥伴地位,包括網通設備及各式智慧行動終端裝置整體產值,預計本(108)年將超過3.5兆元,然而隨著雲端運算、物聯網應用與人工智慧興起,全球市場將逐漸由硬體市場主導,轉變為軟體系統整合之全新商業模式。為持續促進創新應用服務發展,行政院已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DIGI+)方案」,強化智慧城鄉物聯網應用發展,於全臺打造網路智慧生活應用示範場域,促進智慧生活應用普及,並結合地方需求,由中央、地方政府及產業合作,共同推動「普及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計畫」及「亞洲.矽谷計畫」,期集結國內物聯網產業創新實力,鼓勵區域合作帶動創新應用,由各地方政府提出特色需求,以地方為場域,試煉創新應用解決方案,提供民眾便利之生活服務,並協助業者爭取參與國際智慧城市服務供應鏈之機會。此外,政府亦致力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透過招攬外國專業人才、完備金融及無人載具等創新法規,建構智慧城市發展之基礎環境,同時引入國際企業研發資源,如微軟設立創新中心、Google啟動智慧台灣計畫,以及思科將於桃園設立創新中心等,強化產業競爭優勢及帶動地方發展。
二、配合本年3月舉辦之2019智慧城市展,經濟部與地方政府及業者合作打造「智慧城鄉主題館」,結合地方特色展出解決方案,以對外廣宣智慧服務實證成果;另搭配2019智慧城市展同步舉辦全球系統整合商大會及全球電信商智慧城市大會,邀請逾20個國家、150位海外業者高階主管來臺實際體驗10個國內業者智慧服務實證場域(Demo Site)智慧城市服務情境,以促成國際業者與我方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帶動相關應用解決方案之海外輸出,拓展國際商機。而國發會亦邀請6家亞洲.矽谷物聯網產業大聯盟廠商及4家新創團隊,共同展示物聯網產業發展及創新創業生態系之推動成果,以及6個地方政府參與展出智慧醫療、智慧交通、智慧農業、資訊安全、智慧金融及雲端平臺等智慧城市建設成效,展現業界及地方政府推動智慧化服務之創新研發成果。
三、我國智慧城市獲國際組織肯定,目前已有14個地方政府曾入圍國際智慧城市論壇(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 ICF)舉辦之智慧城市評比,具體推升我國於全球智慧城市領域之領先形象。民國107年我國桃園市、嘉義市、臺南市等3個城市入圍ICF全球七大智慧城市,獲選數量為各國之冠。本年桃園市以「無限學習(Infinite Learning)」為主題,再度獲選為全球七大智慧城市,並將於6月爭取全球首獎之殊榮。為行銷我國智慧城市推動成果、促進國際交流,經濟部已積極辦理下列工作:
(一)智慧城市商機開發:例如自106年起與我國網通設備、平臺服務及軟體解決方案等廠商,共同於西班牙巴塞隆納之世界行動通訊大會(MWC)設置「臺灣主題館」,展出如5G、邊緣運算、人工智慧物聯網及智慧城鄉等領域之解決方案;運用巴塞隆納智慧城市展、日本智慧能源週等辦理B2B展示、洽談會、形象推廣等多元活動,達到拓銷效果。
(二)新增主題性產業活動:持續協助優勢及潛力產業加強拓銷,本年已選定於土耳其辦理臺灣週活動,推廣綠色能源、智慧城市、電動車及智慧製造等優勢產業,促進臺土合作商機;另推動「泰國4.0」政策,規劃辦理臺灣產業日活動,以智慧城市、智慧醫療及電競等科技產業高階技術為主軸,拓展泰國市場。
(三)智慧能源及循環經濟創新科技商機開發:規劃於國際重要展覽設置我國綠能、水資源處理產業形象區,辦理循環經濟生態圈商機開發團、新南向能源管理商機開發團及成立「PVB循環經濟團隊」,以聯盟性、系統性之群聚拓銷模式開發商機,並提供客製化海外行銷協助。
(四)推廣智慧機械整體解決方案:結合整廠整線之智慧機械廠商,在工具機展、橡塑膠展及紡織展設置臺灣產業形象館呈現機械設備整體解決方案,形塑臺灣智慧機械差異化競爭實力及高科技形象。
(五)加強國際專業媒體行銷:持續針對智慧城市相關優勢產業洽邀國際專業媒體記者來臺採訪,本年規劃擴大邀請歐美、中東、新南向等地區30餘家國際重量級專業媒體來臺,客製化安排採訪行程,設定我國優勢產業宣傳主題,進行專題報導。
(六)深入產業聚落辦理買主採購活動:透過深入地方產業聚落提供在地服務,提高產業聚落廠商參與率,同時安排參訪及產業交流活動,達到精準媒合效益。本年規劃包括北部之綠能產業、通訊產業、智慧城市採購大會,以及電商、醫療器材及時尚生活產品為主之全球零售通路採購大會;中部聚焦機械、自行車、零組件及手工具等產業聚落;南部鎖定扣件、塑橡膠機械及汽車零配件等產業辦理採購大會。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關係及兩岸經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71)
許委員就兩岸關係及兩岸經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兩岸關係涉及公權力事項應循雙方協商程序,方能落實推動及有效保障雙方民眾權益,目前兩岸協商無法推動之原因,係因中國大陸設置政治前提之障礙,政府已就可操之在我部分,持續努力推動,並持續籲請陸方應與我政府務實溝通協商,在對等互惠基礎上,提升兩岸人民福祉。本(108)年1月2日「習五條」提出後,陸方更積極推出經社融臺措施,中國大陸利用臺灣開放自由之民主體制,企圖繞過政府公權力,不斷透過「對臺31項措施」及經濟利誘等手段,對我進行統戰分化,企圖利用經濟利益影響臺灣之政治及社會。經濟發展係臺灣命脈,政府將持續壯大臺灣經濟,確保臺灣經濟主體性及國家永續發展。
二、兩岸經貿為臺灣對外經貿之一環,並非全部。民國107年兩岸貿易總額為1,505.44億美元,較106年成長8.29%,高於臺灣整體對外貿易成長率7.9%,顯示兩岸經貿呈穩定發展;本年1月至3月兩岸貿易總額為335.48億美元,較107年同期減少6.42%,主要係受到美中貿易摩擦及全球景氣趨緩影響。因應業者需求、分散出口及兼顧拓展新興市場,政府秉持「對等、尊嚴」之原則,持續拓展中國大陸市場,推動兩岸經貿交流,並持續執行已簽署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早期收穫計畫等經貿協議。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梅農農損救、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2)
馬委員就梅農農損救、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大學及其實驗林管理處係依「國有財產法」、「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代管國有林地,目前已進行3次墾地清理,並以訂立契約之方式,讓墾民得繼續使用墾地;契約林地分為「保管竹林」、「保育竹林」及「合作造林」等3種,依「臺大實驗林被墾地合作造林辦法」相關規定,雙方約定墾地為合作造林後,墾民應配合政府林業政策及契約內容造林,並可以局部面積(十分之三)營造果樹等森林特產物以獲取收益。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為協助因天然災害受損之農民迅速恢復生產,業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救助辦法)辦理救助事宜,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使用土地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森林法」第6條第2項亦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故林業用地依法應予造林。林業用地種植之果樹,如屬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所訂造林樹種範圍並符合林業經營方式,得依救助辦法規定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其救助金額以林業所定項目發給。
三、又,梅農雖承租林地,惟因培植青梅係屬果樹經營之農作行為,未符救助辦法規定,故目前尚無法給予不符土地使用規定之農民請領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爭取設置「綠能永續中心」及林內垃圾焚化爐盡速啟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5)
馬委員就爭取設置「綠能永續中心」及林內垃圾焚化爐盡速啟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本署協調外縣市焚化處理南投縣垃圾情形:苗栗縣每日60公噸、嘉義縣每日25公噸、高雄市每日25公噸、臺中市每年1萬公噸,因受限於焚化廠歲修等因素,致使南投縣部分垃圾外運受阻,須暫置於垃圾衛生掩埋場。爰此,目前南投縣政府環保局自籌經費於草屯鎮辦理垃圾打包工作(處理垃圾數量7,000公噸),本署並於108年3月21日核定補助南投縣政府5,600萬元辦理「南投縣家戶垃圾打包開口合約計畫」(處理垃圾數量4萬公噸),該府目前盡速辦理發包作業中。
二、有關林內垃圾焚化爐能否啟用問題,興建廠商於108年2月14日就林內廠維護管理費及營業稅提出仲裁,另本廠尚未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產權過戶、設備檢修及試運轉等工作,該廠是否啟用本署尊重雲林縣政府之決定。
三、對於南投縣政府申請補助「南投縣綠能永續中心計畫」,該府目前已完成整體評估規劃報告,針對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採用前處理、熱處理(焚化系統)、有機廢棄物處理(濕式厭氧系統)三單元,為建置綠能中心之前置作業及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等事宜,該府所提該計畫促參前置作業委託專案管理計畫經費需求3,000萬元,本署刻加緊審理,期未來本署於106年至111年執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協助南投縣政府設置在地自主性多元化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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