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 會期第14 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8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議事錄已宣讀完畢,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8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等16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陳靜敏等22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自殺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當舖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童惠珍等19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童惠珍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親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針對親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19分08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41案

     親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7  棄權人數:1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蔡易餘

主席:請宣讀第四十二案。

四十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四十五案有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六、(密)法務部函送捷克主張終止與我國所簽署之「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約本影本、主張終止信函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密)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關於受刑人移交及刑罰執行合作協定」英文約本及中譯本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法務部函,為廢止「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法務部函送該部107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司法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司法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四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外交部函,為關於我與美方延續無償交換使用房地協議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業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完成換函確認程序並已生效,檢送雙方換函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國防部函送「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7年水污染防治基金執行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告「空氣污染行為」,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勞動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吸收功能評估方法」名稱修正為「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可利用率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公告「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國籍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內政部函,為「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並修正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內政部函送「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內政部函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內政部函送「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及「土地利用監測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大陸委員會函送「大陸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客家委員會函,為「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05年8月31日至108年3月10日業務執行現況暨調查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7年度及107年度第4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定自108年6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財政部函,為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經濟部、內政部函送「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名稱修正為「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8年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經濟部函送「107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屠宰作業準則」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8年第1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教育部函,為廢止「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教育部函,為「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一定金額以下獎助或捐贈」名稱修正為「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科技部函,為廢止「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科技部函送該部暨所屬機關107年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文化部函送108年1至2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文化部函送「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文化部函送「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三、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8年3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公告「國際輻射核燃料貨物適載證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一二九案至第一三二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三○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除第一三○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外,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二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新南向政策方案執行成效及康寧大學招生違失查處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大專校院校長遴選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十一)矯正署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第一三三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一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15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凍結『派員出國計畫』1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43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除處理或審查情形一覽表中第32案保留另擇期處理外,其餘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對國際之關懷救助及重建」中「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94萬元等21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等6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罰金額比照『拒絕酒測』罰鍰九萬元」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童惠珍等14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2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振實質薪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升薪資水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媒體監理及相關產業產值數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東北亞國際局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債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產製藥於國內市場占有率呈遞減趨勢,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結合國內健保制度,以帶動生醫產業之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財政赤字對我國國家競爭力評比產生負面影響,且近10年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持續短絀,爰要求行政院遵守財政健全原則,以有效縮小財政收支差短缺口,持續改善財政赤字,提升國家競爭力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財源困窘、支出增長,歲入長年不足以支應政事所需,應研謀稅制改革方案,俾有效改善稅課收入無法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之現狀,且全面檢討取消不合理及不合時代潮流之租稅減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整併及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臺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嚴守財政紀律問題及推動節能家電、老舊大型柴油車汰換減徵貨物稅、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及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似違反財政紀律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針對國有土地被占用原因進行分類,擬具不同處理方案,以提高每年收回被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比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WTO爭議解決機構二審判決大逆轉,韓國可以繼續維持其管制措施,請我國政府持續依照公投結果,暫停日本福島5縣產品輸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中電廠空污排放,造成南投民眾罹患呼吸道相關疾病之比率與死亡率較全國平均高及如何改善空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行政院提出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銀行行員或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所涉防範措施、金融檢查及罰鍰額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台塑麥寮六輕廠區台化芳香烴三廠氣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老年農民之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農產品盛產或者單一作物供過於求時,往往造成市場價格滑落,以致影響農民的收入與生計,建議農委會應加速建置大型冷凍倉儲物流中心,因應農產品產量過剩時,作為調節農產品市場供需機制,以確實保障農民收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港務公司於錨泊區收費過高,超出合理範圍,致生船舶管理困難,波及周邊漁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面對國家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及內需成長動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五加二產業創新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鏈結緊密度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經濟情勢與政府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新增連署須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的規定;並將原規定的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同日舉行,讓公投可與選舉投票脫鉤等修法方向,顯然大幅增加公投連署難度,違反民主潮流,剝奪民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中選會主委人事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規範陸資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眾運輸持續採交叉補貼方式,是否會造成全票票價負擔過高而影響一般民眾使用公共運輸之意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商回臺投資及兩岸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循環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國人消費及投資信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學校教官以現職軍人身分赴大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地方政府依據「地籍清理條例」辦理土地標售,因故暫緩標售而重新標售時,調高標售價金,甚至造成流標情形,失去「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建請要求地方政府在辦理土地標售時,若因故暫緩而再次標售時,應以原標售價金再次辦理標售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臨時登記工廠欲響應政策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卻礙於現行法規無法申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我國5G頻譜規劃及釋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桃園市八德區、大溪區、以及復興區地區人口成長迅速、各年齡層人口均明顯增加,為求提升該生活圈區域內國民健康與醫療照顧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江委員啟臣,鑒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4規定,「未滿14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依此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訂定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方式。查同法第21條規定,對於未滿18歲無照駕駛之行為人,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必須共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目的係在對行為人施以法治教育外,並督促家長負起管教之責,以避免未成年人無照駕駛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然卻未規定主管機關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行為人違規時應同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致使家長未能及時知悉違規情事,難以管教約束,與保障青少年權益之立法目的有違。現行規定僅要求主管機關針對未滿14歲以下之違規者需通知家長,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卻未訂定相關通知義務,其原因為何,又應如何檢討修正以確保青少年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趙委員正宇,有鑑於2020年東京奧運舉辦在即,為使全體國人皆能透過電視收看國際重大運動賽事,藉此提升體育風氣,並凝聚國人向心力,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素月,針對彰化看守所即將遷移到彰化監獄旁,未來監獄和看守所預估有5,000名受刑人,由於每日的熱水使用量很大,目前卻仍然使用鍋爐提供熱水,這樣的情況造成每天需要使用大量燃煤,其實相當不環保。請法務部研擬埋設天然瓦斯管線,由二林鎮市區經二溪路至二林監獄(全長約4公里),以瓦斯取代燃煤,這樣不僅可以降低空污,亦符合環保的要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素月,針對政府目前全力推動再生能源的政策,因此相關的綠能儲存電力系統也要盡快建置,以便將綠電電力,預先儲存以供備用,或提供給電動車充電用,以充分發揮綠能優勢。此外對於未來將大量產生的廢太陽能板與電動車廢電池的回收、處置的後續問題亦應預先進行規劃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監視器及其所屬電訊系統已成為協助警察機關等法治單位追蹤與查辦犯罪情事之重要工具,然監視器系統整合與妥善率長期以來難維持良好,時有雖設置卻因故障或無法調用資料而延誤辦案、甚造成案件無法查察之情事。桃園市人口成長迅速、居住族群日益複雜,卻仍有超過9千支以上老舊且封閉型監視器系統設於村里,恐成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闕漏失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南投縣政府與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醫療合作,促成魚池鄉「埔榮物理治療所」於本月7日正式啟用,嘉惠魚池鄉親物理治療服務,提升南投醫療院所品質,建置完善高齡社會健康照護體系立意甚佳,鑒於南投縣內各鄉鎮普遍高齡化,老年人常因老化有復健需求,建請退輔會研議除開設的埔榮物理治療所外,儘速在中寮鄉、國姓鄉,引進復健設施及專業人力,完成物理治療所建置,以增進復健服務之可近性及便利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美國總統川普近日突然推文宣布,本月10日對2,000億美元的中國大陸商品加徵懲罰性關稅,顯然美中貿易戰重燃,引發全球股市震盪,大陸經濟首當其衝,台灣共同受害,全年經濟成長率保二的壓力瞬間上升,主計總處恐怕得持續下修今年各季的經濟表現。爰此,政府部門應嚴防這波寒流帶來的後座力,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影響國家競爭力,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教育部擬年底前將在國立圖書館首度試辦「公共出借權」,民眾每從圖書館借一本書,政府要付補償金給作家和出版社,藉此尊重著作權並提振出版產業,檢視教育部試辦圖書「公共出借權」政策,其出發點意在為陷入不景氣的出版業注入一點活水,係值得肯定和期待,本席願以在不擠壓到圖書館購書經費,採補償本土原創書為優先前提下,予以支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國內出版產業慘況直線下滑,出版產值從民國101年352億一路下滑到103年243億,104年銷售額更只有190億新台幣,台灣閱讀人口亦逐年下滑,各類型書店皆面臨經營困境,建請文化部與相關部會研議圖書統一定價制、購買圖書抵稅、發放藝文體驗券,打造多元出版環境並提高出版勞動者薪資等方向,以振興台灣出版產業與國內閱讀人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各機關編製108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9點規定:「各機關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應依一致性規範及標準編列經費……()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至108年度所編預算以零成長為原則。……。」顯示政策宣導費與其他消費性支出類似,均應力求節約,以有效控管支出,然部分機關(基金)今年度政策宣導費預算較以前年度差異甚大,疑欠穩定性。建請行政院責成各機關政策宣導費必須依據「各機關編製108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覈實編列,並依預算切實嚴格執行,以避免執行率偏低或嚴重超支之缺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機關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各機關辦理政策宣導。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標示「廣告」字樣,且「廣告」二字之字級大小應符合比例原則,以免標示不清,並於機關網站按月揭露辦理資訊及由主管機關按季彙送本院,以符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此外,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行規定部分宣導態樣得免標示廣告,應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符法制,並視實際執行情形檢討調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中央政府資訊業務委外程度居高不下,又資訊系統建置多未考量民眾需求,致網路之公民參與情形欠佳,建請行政院責成各機關應積極檢討現有資訊系統之服務形式及內容,適時了解使用者需求,以提升民眾使用意願,落實電子治理之願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教育之良寙除直接影響個人生涯外,亦影響社會整體發展,長久以來中央政府積極推動各類學習扶助方案,協助學習弱勢學生,期能提升其基本學力,弭平學習落差。惟近年來學習成就較低之學生人數始終未有效縮減,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強化各類學習扶助措施實施成效,並檢討補救教學資源投入之廣度與深度適足與否;亦應結合政府、學校、家庭及社區資源,形成合作網絡,針對學生學習困境,擬定妥適之補救改善措施,以有效縮減學生學習落差,確保學生基本素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教育部針對2至5歲幼兒學前教育及照顧之推動策略,其中「建置準公共化機制」自107年8月1日於6都以外15縣市推動,惟相關作業要點及與地方政府就執行細節溝通皆未於政策推動前完成,事前規劃未盡周妥,而「擴大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管考機制尚欠完備,為利中央與地方少子女化政策銜接,建請應積極強化與地方政府及私立幼兒園業者溝通,並妥善訂定相關管考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行政院於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以「0至5歲全面關照」精神,及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為推動主軸,希冀達成「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化機制」及「擴大發放0至4歲育兒津貼」等3項目標。其中「0至2歲嬰幼兒照顧」包含「擴大0-2歲育兒津貼」、「擴大公共化托育量」及「建置準公共化托育機制」等3項工作項目,為減緩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擴大0至2歲嬰幼兒育兒津貼及推動公共化托育服務,以解決縣市間福利遷徙及托育服務過度市場化之問題,雖有其必要;惟迄今部分縣市原有托育補助並未因中央政府提供統一補助而取消,且「0至2歲嬰幼兒照顧」計畫有部分內容規劃情形欠佳,恐減損計畫效益,亟待研謀對策,以利達成計畫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達成非核家園與20%再生能源的政策目標,並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政府執政三年多來積極投入各類政府資源及進行法規制度改革。其中最為關鍵的,莫過於陸續完成了「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正,希望藉此為我國再生能源引入活水動能。但兩年已過去,原本電業法預想的「綠電先行」依舊難產,迄今尚未完成任何一張再生能源直供、轉供合約的簽訂。新成立的再生能源憑證交易亦僅為270萬度,遠遠低於修法前綠電自願型認購,每年超過上億度的綠電銷售量。然而主事者卻歸咎於「誘因不足」,並在新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上頭下足了猛藥,草率立法而罔顧其後續所召來的種種副作用。有鑑於此,建請行政院,無論是再生能源發展或是電力市場改革,當下最應做的是建立一個公平、可競爭的市場制度,如此才能吸引到正派企業與資本投入,並將各項資源進行最有效開發利用,以創造國家與民眾最大福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推動綠能電動機車產業,交通部、經濟部與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近日舉辦「智慧電動機車科技創新座談會」,交通部長林佳龍表示,該部已籌組「交通科技產業會報」。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除了政府的支持,國產電動汽機車要贏回市占,必須在品質與後勤支援上,端出更能吸引消費者目光的牛肉,例如在安全配備上必須讓全球消費者有更完善的選擇空間及國際安全測試的檢驗,相關資訊也應更公開透明,讓消費者能判別比較。透過自助加上人助,相信未來國產車仍大有可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今年第1季經濟成長率只有1.72%,不但低於原先預估的1.82%,還是2016年蔡政府上台以來單季最低的水準。雖然2019年全球景氣都趨緩,但是對於台灣而言,經濟下行來得太快。而且,由於第1季的數據不佳,主計總處進一步下修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為2.24%,台灣經濟今年將面臨保二的嚴峻考驗。過去在世界經濟一直屬於成長前段班的台灣,自2015年開始,經濟成長率已連續四年低於世界平均值。未來提振台灣經濟,政府不該只有治標不治本的短期措施,而應以宏觀角度,建構台灣永續成長經濟發展藍圖。各界對於解決台灣經濟問題的看法差異不大,真正的關鍵在於政府能否展現決心,擺脫長期以來政治凌駕經濟、非專業主導的情況,並且發揮執行力,落實政策,台灣才能不再空轉,進而在國際競爭中脫穎而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防自主常面臨國防預算限制、通用科技快速演進、關鍵技術開發、研發成本龐大與市場規模等問題,也會成為影響成功與否的重要指標。先進各國為達到自主目標,都會預先實施組織調整與策略規劃,以建立超然之平台,並將國家政策、國防科技研發、世界創新技術及市場需求結合,滿足軍備需求並活化產能。國防自主需要堅定的決心貫徹執行,輔以廉潔有效率的整合平台與機制,以汲取廣大資源,突破關鍵技術並完成技術轉移,以擴大軍民通用科技應用層面,達成國防與經濟發展相輔相成目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產業外移後遺症正慢慢浮現,值得政府重視。近年因低生產成本及人力資源優勢,全球勞動密集製造業除向中國大陸移動,也逐漸往越南、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聚集。臺灣產業外移已不是新鮮事,但商品能否經得起時間考驗,實為消費者選購商品的重要參考依據。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除應採取各項優惠措施,鼓勵技術密集產業回臺設廠外,更可與學研單位合作,對市售家電產品不定期進行產品檢驗,一方面既為消費者權益把關,另一方面檢測結果亦可作為消費者選購的重要參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目前我國辦理災害防救經費之相關資訊,端賴行政院每年依災害防救法編印並送交本院之災害防救白皮書揭露,然其現行中央政府預算配置資源之統計方式,除未能完整納入國防部辦理災害救援、災害準備金、動支預備金及移緩濟急等預算資源外,亦未揭露相關預算執行情形。鑑於我國災害防救預算執行彈性較高,為避免使用誤解,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改善資訊揭露方式,以利相關資訊使用者,能有效掌握國家災害防救資源配置之實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私立大專校院為財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倘長期短絀,將不利學校之發展,影響教學品質,部分學校存有連年短絀或由餘轉絀之情形,建請教育部應加強監督並研議建立由學校適度說明財務重大訊息之機制,以利外界瞭解,避免誤導及引起不當之揣測。另「本期餘絀」科目係各學年度營運成果之展現,為衡量學校當期運作成果之重要財務資訊;而「累積餘絀」科目則為各學年度餘絀之累積數額,用以觀察學校長期營運成果,未來應研議將相關資訊納入公開之範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隨著全球化之發展,高等教育國際化成為趨勢,我國大專校院面臨少子女化及各國積極對外招收國際學生之雙重威脅,而聘請外籍專任教師授課及招收境外學位生有助於大專校院建構國際化學習環境,增加國際交流,爰近年來政府積極協助大專校院發展國際化,推動延攬優良學者來台任教及加強海外招生行銷等措施,惟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專任外師1千餘人,境外學位生5萬餘人,人數容有成長空間,建請應持續研謀有效措施並加強推動,作為大專校院國際化之奠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網路時代資訊流通、取得便捷,不只傳統的紙媒包括報紙和雜誌紛紛陷入經營困境,即使相對較不具時效性的圖書出版業,同樣也因為買書看書的消費者人數減少,或者是轉為在網路上閱讀,因此不只整體出版業陷入不景氣的深淵,甚至作家要靠出書賺錢維生也更加不易。面對這種衝擊影響,教育部搶在文化部之前,最近公開表示,年底前將選定在台灣圖書館及台中公共資訊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一旦民眾向圖書館借一本書,政府就付補償金給出版社及作家,以提振國內出版業。不論是教育部或文化部,對廣義的教育推廣、文化創新,如果只知採取「補貼」政策,即便只是為了救急的權宜之策,但根據經驗法則,不夠嚴謹的政策補貼,不只將產生受補貼對象之間相互分食爭奪的副作用,更嚴重的是還將因而出現一味期盼補貼的「奶嘴效應」。除了讓公部門感慨善門難開,以及陷入「欲罷不能」的困境之外,從人性的角度來梳理,補貼政策還可能扼殺受補貼業者創意創生的動機,最後成為各個部會難以承受之重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連日來朝野針對台灣是否應該成立自由經濟區爭辯不已,不僅朝野立委,包括蔡總統在內的幾位有意角逐明年總統大選者,也都加入論戰,讓民眾看得眼花撩亂。持平而論,自由經濟區是一個國家對內發展經濟、對外拓展貿易的重要工具,倘若政府能訂定周全政策,並且善加管理,自經區即能帶來諸多實際效益。與其爭辯,不如務實理性的討論如何訂定政策,讓台灣可以務實地拚經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公開之日間生師比資訊,106學年度平均為22.56,已有改善,惟相對OECD國家2015年之平均16為高,除公立一般大學外,其餘大專校院之生師比仍偏高;復檢視日間生師比值較高之學校多為私校,專任教師人數少於兼任教師,建請教育部應積極規劃具體時程及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改善生師比偏高之情形,以提升教學品質。另教育部訂有總量標準規定生師比值基準,惟外界所能檢視之公開資訊內容僅日間生師比,較總量標準規定之3種類型少,且計算方式不一致,易生混淆,教育部亦應檢討調整計算方式或增加公開相關輔助資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培育國際多語人才,教育部業將新住民語文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並規劃自108學年度起列為國小必選、國高中選修之課程,惟師資、教材及語言學習環境等為政策推動成敗與否之重要關鍵,建請教育部應積極妥為規劃設計,以利政策得以永續推動,以達預期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近年來的實體投資普遍處於低迷狀態,成為經濟成長趨緩的元兇。儘管前兩年前行政院長賴清德將「加速投資台灣」、「解決五缺問題」列為最重要的施政項目,成效依然有限,無怪乎當台商因中國大陸經濟下行及美中貿易戰等因素大舉回台時,政府會為之雀躍並積極宣傳。的確,台商回台及若干外商近來青睞台灣所進行的投資,可望成為穩定台灣經濟成長的因素,值得慶幸,但也必須指出,只注重或過度強調實體投資對長期經濟發展並不足夠。台灣經濟問題的主因在於產業創新不足、品牌能力不足,以致產業轉型升級速度緩慢,也無能耐有效地帶動薪資成長。建請行政院於欣喜實體投資漸有改善之餘,能更重視攸關長期經濟發展的軟性投資。須知改革高等教育、打造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等社會投資,重要性絕對不小於實體投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持續發酵的中美貿易戰,再次打亂全球外貿布局,世界兩大經濟體也自此進入新一波的緊張局勢,這波貿易戰影響所及不只中國大陸,還包括經貿重度依存中美雙邊關係的台灣全球產業供應鏈。最近台灣產業全力聚焦貿易戰變化,對於政府除了自許為新南向帶來曙光及利多,業界關心的還包括是否能為產業引導出新的因應對策,這也是總統大選之外,目前產業關注的另一大重要議題。外貿經濟是台灣的實力,中美貿易戰下的台灣,更須步步為營,除了衝總統大選,是否還能關注全球經貿走向,提出新的因應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貿易市場並不平靜,備受關注的美中貿易大戰急遽升溫。原本各方預期將第十一輪貿易談判能獲致重大進展,如今已確定宣告破局。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即曾以「兩隻大象在打架」,貼切地形容美中貿易大戰,提醒國內企業及早做好因應準備,千萬不要被酣戰不已的兩隻大象踩到。由於台灣的全球價值鏈參與程度高達高達67.6%,美中貿易大戰將引發相互反制,拖累全球經濟,自必影響台灣出口及經濟成長。台灣除了產業經濟層面必須小心因應,避免被兩隻打架中的大象踩到,另一攸關台灣利益的衝擊則在於兩岸政治層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5月初在捷克布拉格召開為期兩天的「5G安全準則討論會」,雖然未明說,但明顯是一場美國施壓盟邦,一起在5G設備上圍堵大陸華為的會議。政府在圍堵華為上唯美國馬首是瞻,但考量台灣的整體利益,台灣在5G政策上,應「有所為及有所不為」。政府在外交上的利益是百分之百與美國綁在一起,但不必做得過頭、更不必大張旗鼓高調的進行,而影響到台灣實質的產業發展、經濟成長,以及國家利益。因為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計算,台灣的全球價值鏈參與程度高達67.6%,在現今國際產業供應鏈交錯複雜的環境下,是最容易受衝擊。而不能否認的是,台灣以科技為出口大宗,中國大陸又是全球半導體進口最大的國家,因此大陸正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而且大陸這個市場仍持續成長中。因此,建請行政院在面對未來5G商機的政策,政府在公家採購上可以對大陸產品有所限制,但對民間廠商,則不論採購對象或合作、出貨等,都應根據自由市場原則,由企業自行選擇決定,才能真正確保台灣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2018年8月23日,一場豪大雨重創了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的道路、產業,帶給民眾生活的不便和安全的顧慮,再次凸顯了台灣承受極地氣候的脆弱。除此之外,也帶來了朝野政客的互噴口水。在野黨抨擊政府近十年來投入數千億防洪、治水,卻禁不起洪災肆虐,到處陷入水鄉澤國。而執政黨則歸咎於極地氣候及經費的不足……。現成的新科技─區塊鏈,就是民眾可以用以監督利害關係人、上中下游預算的發包、預算流向,以及未來驗收、檢核的技術、平台。區塊鏈的本質是一種新型、去中心化的協議,具有可追溯性,能安全地儲存交易或其他數據;區塊鏈應界定參與者(中央、地方發包單位、大包、中包、小包、小小包廠商等)。其次,各公協會、民眾可以當礦工上網觀察、記載,扮演監督功能,了解工程參與單位及資金流向,並可因而取得公益的加密貨幣。最後,工程的驗收,使用情況均應列入紀錄。而政府方面必須克服的問題在於:第一,體系運作資源,包括中央、縣市級的資訊化管理和調度人力資源不足的解決,並使中央和縣市資料使用和管理關係的明確化。第二,缺乏基礎設施資源來強化中央、地方政府的本地數據中心;同時,已有資料來源的獲取,以及準確性待確認。還有,縣市政府管理人員和IT人員的協同機制。第三,建立管理營運資源,包括:政府管理系統以外的智慧應用是否具備營運可能、足夠的系統維運人員,以及之後的具體應用指標體系之完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日有關「自經區」或「自貿區」的議題引發多方論戰,尤其,政府部門對於「自經區」的內容做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指控,造成許多誤解。從整個國家戰略高度來看,自由化與國際化發展是台灣無法避開的路,因此有必要澄清這些爭議。依據「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特別條例」草案的內容,主要開放的部分,一個是相關法規的鬆綁,另一個是制度的創新。前者包括了關稅及一些相關租稅的減免,以及一些原本不能開放的項目,可在自貿區內開放;另外,還有一些關於服務產業的開放,包括智慧物流、國際醫療、金融服務、加值農業和教育創新等。而針對農委會認為農產原料進到自貿區會對台灣農業產生衝擊,其實在自貿區草案的規定中,哪些農產品可以開放加入出口、哪些允許再進口台灣,都需要經過農委會的同意。前農委會主委陳保基當年就是因為看到自貿區內可能的農產加值機會,才會大力支持此一法案。有擔當的政務官應該主動地去協助企業和產業尋找機會,而不是一味地推拖,否則國家要如何進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發布2017年國富統計,這項統計只告訴我們平均每戶有多少資產、負債,但卻沒有告訴我們資產分布的情況,我國自1991年辦理過一次國富調查公布過財富分配以來,二十多年來,在這個領域可說是一片空白。讓國人釋疑的最好方法,便是研編財富分配統計,以讓國人明白最富的10%家庭擁有的資產有多少,後10%擁有多少,中產家庭擁有多少,如此一來非僅可以釋民眾之疑,還可以讓政府了解財富集中度、貧富差距等問題。財富分配統計的編算有必要性、急迫性,在如今政府擁有如此多的大數據資料庫下,昔日難以調查的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應著手試編。因此建請行政院設專案小組協辦統計,並請主計總處邀專家審慎規劃,訂出時間表對外發布統計,能以遠見和決心儘速裁示展開編算作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長照2.0政策,自106年起推動「C級巷弄長照站」;桃園市除毗鄰衛福部所在且醫療資源最集中之台北市,其大溪區與復興區亦屬高齡人口眾多、就醫不便之地,實可作為「C級巷弄長照站」首先重點辦理區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中市出現疑似新興詐騙犯罪集團,設計全新詐騙劇本,使一般急需藥用錢的民眾,誤信上當。這種犯罪手法,由黑心公司藉由知名的銀行類似名字魚目混珠,號稱可協商個人信用瑕疵,卻透過「假小額信貸、真包裝高額車貸」,導致民眾不僅沒有拿到應有的貸款、更無端揹上高於市價約二倍的二手車債。警政署應全力偵辦此類案件,打擊詐騙165專線更應即時遏止此類「遊走法律邊緣」的新興犯罪手法,以免更多民眾受騙上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各縣市鄰里守望相助隊治安巡邏,以「第三造警力」協助警方維持治安,貢獻有目共睹。在e化政府的趨勢下,關於守望相助隊以傳統紙本簽名的巡邏箱,應該由中央編列預算,改裝置感應式的「電子巡邏箱」,取代傳統紙本簽名的巡邏箱。此舉一方面表達對於守望相助隊的鼓勵與肯定,一方面也是讓「電子巡邏箱」更方便、更準確的保存巡簽資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前總統陳水扁被依貪污罪判刑確定,四年前申請保外就醫獲准,初期尚可遵守「不上台、不演講、不談論政治、不上台演講」的「四不約定」。但是現在的陳水扁利用社群媒體發表政治相關談話,評論時局,頭腦清晰,卻能一再拿到醫院診斷證明,展延保外就醫,實質上是逃避服刑。法務部、臺中監獄對此束手無策,坐視國家司法遭到權貴踐踏,實在辜負國人對司法正義的期待,至為不當。法務部應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行政院為因應我國少子化對策,打算推出跨部會專案,即所謂的「準公共化托育」政策。緣因公共化供應量與推動時程尚無法滿足家長期待,因此衛生福利部打算與居家式托育(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合作,這項預估預算約需300億元,行政院卻要求地方政府必須配合「保留原編預算二分之一作為辦理本計畫總體經費用」,形同「中央請客、地方買單」,至屬不當,準公共化托育政策預算應該由中央補助款全額支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一伊拉克籍男子因爭取兒子撫養權,與岳父爭吵失控將老夫妻殺害案,除要求警方應竭盡所能緝捕歸案外,另再次籲請政府應正視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文化的問題!近年來,由於少子化嚴重,台灣外籍新娘人數大增,在新住民文化的大量移入下,年輕一代的觀念、語言、行為都產生不同的面貌;而另一個普遍的現象則是,出國求學就業者日益增加,與外國人締結連理者也不在少數。而在不同文化薰陶下,異國婚姻所產生的問題相對愈益增多,政府尤當慎處。在我國傳統的觀念中,婚姻牽涉到的是整個家庭、家族的關係,若在不了解對方家庭、宗教、思想、飲食、禁忌等情況下的婚姻,其實是相當危險的。換言之;如果雙方不能藉由交流,了解彼此的文化、觀念及習俗等差異,貿然結合的結果,極易讓婚姻陷入災難或悲劇之中。誠所謂;文化的交流融合可以促進家庭的和諧溫馨,但文化的差異齟齬也可能造成婚姻的悲劇傷害,如何減低因不同文化、習慣所產生的家庭問題,在台灣新住民家庭只增不減的事實下,政府尤應妥擬因應策略,增進族群融通創造祥和社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前總統陳水扁近來的藐視司法,囂張狂妄行逕,除痛心蔡政府如此縱容姑息養奸外,更警告民進黨政府,不要踐踏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點信任。記得他的醫療小組召集人柯文哲就曾爆料,阿扁「一開始是裝的,後來就變成真的病了」,可見陳水扁早就有此打算。台中監獄依「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條例」規定,限制陳水扁不能參與選舉活動、政治活動、接受媒體採訪,更不可以參與顯然與疾病無關活動。但從去(2018)年年初,他替兒子陳致中助選站台、接受日本產經新聞訪問、參與獨派喜樂島聯盟活動、錄影展示在各種政治場合發表言論、每天以FB發表「勇哥」政治觀點,請問上端那一項不違反受刑人保外就醫規定?若換了是別人,法院也一視同仁嗎?對於陳水扁的公然挑釁,民進黨政府一再通融讓步,本席要代台灣絕大多數還相信司法的人民問問;以事前錄好的音檔代陳致中向民眾拜票,及以「上階不上台」的方式為其披掛綵帶,難道不算選舉活動?也不算政治活動?蔡英文總統不敢特赦,民進黨政府也不敢依法處置,不只任憑陳水扁到處「趴趴走」,還展延他的保外就醫,不是等同默許及允准他可以毫無忌憚四處橫行,視法律為無物,請問蔡政府為什麼可以容忍?究竟在擔心、在害怕什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行政院人事總處日前公布明(109)年「行政院機關辦公日曆表」,明年起,春節連假至少七天。政府的美意旨在紓解春節前夕交通,也讓民眾享有更多小確幸,惟本席從另一面向思考,從各種得與失相加減,全國民眾在同一時間集體放假,其實未必是全民之福。根據華盛頓郵報報導,不少人反而因為連假備感壓力、痛苦,簡言之;假放多了反而也產生不少新興的問題。例如;平常就缺工的服務業,從業人員將比平常更加忙碌;上班族雖然放假,卻要擔心收假後堆積如山的工作。另外,一些在長假期間還要上班的父母,也煩惱著托兒所、學校放假後,孩子無人可照顧等等的困擾。本席建議;政府在訂定放假政策時,應當有更多縝密、與時俱進的思維,讓國定假日可在合理的總放假日內自然分布;有連假需求的人,則可透過補休、特休來形成自己的連假,不需要透過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引導全國民眾統一放長假。其次是,政府除了思考全體國人的放假政策外,也應針對當前浮現的眾多個體需求,提供更友善與彈性的放假安排。例如,育嬰、長照需求者,讓他們更能兼顧家庭也不用退出勞動市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究竟能否解決「2025非核家園」,產(企)業憂心忡忡的缺電困境,或是將造成其他的問題,特籲請蔡政府應予正視,即早妥擬因應對策。本次修法其一理由,咸認為綠電自願型認購不足是誘因不夠所致,因此在新版條例中畫蛇添足,然真正原因其實係因缺乏相對應的可競爭市場交易機制設計,無法達到最大化效率分配與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才讓有意者駐足,可惜主管部會下猛藥,卻罔顧其後續可能來的種種副作用傷害。另若再從增加供給的角度觀之;將諸如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偏遠地區等非技術因素亦納入躉購電價計算公式中。等同把本原應由廠商、政府所承擔的開發風險與政策代價,一下子皆「合法」的轉嫁給了全國電力用戶。蔡總統曾數次提及,推動再生能源是為了發展產業,故新條例的修法,即藉諸多補貼、優惠或特許的方式,大幅讓利再生能源開發商,冀藉此刺激相關技術的國產化,惟卻忽視政府過度依賴行政干預的手法,反可能造成我國可用土地的稀缺與諸多利益團體創租、尋租的可能性。亦即愈多的保護與補貼,恐將造成利益團體有更多獲取超額利潤的機會,此絕非國家經濟發展之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在新竹市發生驚悚的比特犬咬人事件,籲請主管機關應亟謀有效的管制辦法,以免傷及無辜!其實比特犬性格兇悍,長期以來主要是培育成鬥犬,由於比特犬為具攻擊性寵物,國際間不時有咬傷,甚至是咬死人的情況發生,國內亦時而傳出生性兇猛的比特犬咬死其他犬隻的意外事件,前時美國也發生一位86歲老奶奶,在自家後院遭到2隻闖入的比特犬圍攻到重傷,這些都足以說明具攻擊性的寵物,所潛存在社會的危險因子。農委會雖已將其列為危險犬種,其出入公眾場所時,應繫上牽繩並佩戴嘴套,但由於並未有任何查核機制,亦形成令同虛設!在動保法中,規定飼主放任危險寵物攻擊其他動物致死時,才有刑事責任,若只是造成傷害,則只有罰鍰或沒入寵物的行政罰而已。換言之;這樣的管理方式對於公共安全是存有高風險的危害,尤其是反應能力較差的長輩或孩童在面對兇猛或大型寵物時,等同隨時暴露於高危險的公共環境。爰此;本席要求蔡政府對此問題應予正視,除應迅速訂定有效的管理及稽查規定,並應提高飼主看管義務,加強其法律責任,以還給民眾安全美好的生活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林委員昶佐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變更議程僅限列一、(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乙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管碧玲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本案經本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另委員賴士葆等擬具「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委員林岱樺等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分別經本會期第5次及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行政院提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108016640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attch1

主旨:函送「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本(108)年2月21日本院第3641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含總說明)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法務部(含附件)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總說明

按司法院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成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並責成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次按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同性婚姻關係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最低年齡。(草案第三條)

四、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形式要件。(草案第四條)

五、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實質要件,一定親屬關係之禁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之禁止、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之禁止。(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六、第二條關係之無效與撤銷。(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七、第二條關係之普通效力,如同居義務之履行、住所之決定、日常家務之代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清償責任等。(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八、第二條關係之財產上效力。(草案第十五條)

九、第二條關係之終止及效力。(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十、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草案第二十條)

十一、民法親屬編監護相關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二、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扶養義務。(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三、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繼承權。(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四、民法總則編、債編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五、第二條關係所生爭議應適用之救濟處理程序。(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六、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而受影響。(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七、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名稱

說明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符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公民投票案第十二案「以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爰擬具本法,並定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使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獲致法律承認。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將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明定為同性婚姻關係。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條及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明定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最低年齡。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因成立第二條關係後,當事人間即產生身分上之效力,為確保當事人之真意,並有對外公示外觀,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明定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形式要件。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為顧及倫常,並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明定禁止近親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考量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因無法自然受孕,尚無優生學之顧慮,爰將第一項第二款禁止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三、又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本條所指之姻親,係指民法異性婚姻下之姻親關係,併此敘明。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為避免監護人濫用其地位,使受監護人與其成立第二條關係,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四條規定,明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以維受監護人權益。倘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可認為無礙於受監護人之利益,則例外允許之。

二、本條之受監護人,除第三條所定之未成年人外,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亦包括在內,併此敘明。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一、因第二條關係具有排他性,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禁止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已有民法婚姻關係或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成立另一第二條關係。第二項則明定禁止一人同時成立兩個以上第二條關係,或兩個以上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而第三項係明定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與他人成立民法婚姻關係。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一、依第四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須踐行一定之程序,屬要式行為,若未踐行此程序,應屬無效;另當事人如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一定親屬關係,或有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者,實有悖倫理,其第二條關係亦應解為無效,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基於第二條關係之排他性,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再與其他異性結婚者,該結婚應屬無效,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先後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原則上成立在後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應屬無效;惟成立在後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如係善意信賴前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為合法解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優先保護成立在後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爰於第三項明定準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第九百九十條及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分別明定違反最低年齡、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時,得予撤銷之規定。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一、當事人之一方成立第二條關係時,如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或有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情事,應許其回復常態、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請求法院撤銷之,爰於第一項明定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及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及民法第九百九十八條結婚撤銷後之效力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時之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允宜有明確規範,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一、第二條關係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間即負有同居之義務,為決定其共同住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之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之住所以共同協議為原則;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二、另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第二項雖規定,法院為共同住所之裁定前,以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考量當事人訴請法院裁定共同住所,多為戶籍地各異之情形,該項適用之機會甚少,爰未予參考明定,併予敘明。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有關日常家務,常有互為代理之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及代理權濫用之限制。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家庭生活費用為維持圓滿共同生活之基本需求之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對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其關係成立前各自財產及關係存續中財產,允有相關規範,爰明定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如已無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意願,應許其合意終止;惟當事人如為未成年者,則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求審慎,並昭公示,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合意終止之方式。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如具有不適於與他方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情事,他方應得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第二條關係,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判決終止之法定事由。

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他方得請求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之情形,係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配偶或第二條關係者,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其中有效婚姻之配偶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得請求法院判決終止而言,併此敘明。

三、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明定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九款請求法院終止第二條關係之限制。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民法之離婚事件應先試行調解,亦得為訴訟上之和解,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第二條關係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之效力。

二、另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終止時之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允有明確規範,爰明定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明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監護人之選定、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選定監護人應審酌之事項及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監護人資格限制,上開有關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既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其應互負扶養義務,乃理所當然,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扶養之義務。

二、有關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間受扶養之順序、要件、扶養義務之免除、扶養之程度及方法,於第二項明定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一、為使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配偶特留分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成立第二條關係與民法婚姻關係,同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且為達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爰明定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如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四百十六條及第五百七十三條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爰於第一項明定。

二、另為保障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其他法規中有與配偶、夫妻相同之權利並負擔相同之義務,明定其他法規有關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所定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所定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標準等),除有特別規定外,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爰於第二項明定。至於第二項但書所稱之其他法規,例如人工生殖法係為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得否適用或準用該法,核屬該法立法形成空間,允宜由該法主管機關另予研議。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明定因第二條關係所生爭議應適用之救濟處理程序。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明定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沈智慧等23人,鑑於司法院大法官發布第七四八號解釋,要求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應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關係。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範圍。考量同性二人共同生活與異性婚姻間,於自然面存在事物本質之重大差異,且異性婚姻法制於我國已行之有年,其依此建構所衍生之社會秩序不應輕率撼動。本法以民法親屬編之既有價值決定為基礎,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據以達成大法官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如此可避免造成社會兩極意見之對立及衝突之激化,並改善同性家屬在日常生活中遭逢之現實困境。特擬訂「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減少變更異性婚姻法制變革所產生之法制適用問題,並兼顧相同性別二人共同生活之法制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為保障相同性別之二人,因永久共同生活之家屬身分關係及相關權益之專法。

二、相同性別之二人因永久共同生活之家屬身分關係非屬婚姻,依本法規定,相同性別二人間基於家屬之地位,本法制定重點如下:

1.相同性別二人成立同性家屬,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第三條)

2.相同性別、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二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第四條)

3.同性家屬關係之形式要件,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家屬之登記。(第五條)

4.同性家屬之近親禁止(第六條)、排他性(第七條)及無效事由。(第八條)

5.同性家屬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和住所決定。(第九條)

6.同性家屬互為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之代理人。(第十條)

7.同性家屬間之生活費用負擔(第十一條)、以及財產制。(第十二條)

8.同性家屬關係之解消採任意終止。(第十三條)

9.同性家屬間之遺產分配請求權。(第十四條)

10.同性家屬之指定監護人與共同監護。(第十五條)

11.同性家屬之免稅額計算。(第十六條)

12.本法明定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給予戶政機關配合修正之準備期間。(第十六條)

提案人:賴士葆  沈智慧            

連署人:黃昭順  陳超明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廖國棟  林岱樺  孔文吉  徐志榮  蔣乃辛  陳雪生  呂玉玲  曾銘宗  費鴻泰  周陳秀霞 黃秀芳  黃國書  陳歐珀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適應  顏寬恒

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名稱

說明

公投第12案施行法

中華民國一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發布第七四八號解釋,要求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應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關係。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範圍。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次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衡諸民法親屬編之規範,立法者就相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於法制設計使其得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即家屬關係)獲得保障,此立法者既有之價值決定。

考量同性二人共同生活與異性婚姻間,於自然面存在事物本質之重大差異,且異性婚姻法制於我國已行之有年,其依此建構所衍生之社會秩序不應輕率撼動。本法以民法親屬編之既有價值決定為基礎,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據以達成大法官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如此可避免造成社會兩極意見之對立及衝突之激化,並改善同性家屬在日常生活中遭逢之現實困境,同時減少變更異性婚姻法制變革所產生之法制適用問題,兼顧同性二人共同生活之法制需求,爰擬具本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保障相同性別二人以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以落實其組織家庭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一、本法之制定,旨在使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所成立之同性家屬關係獲法律承認,落實相同性別二人組織家庭之權利,爰揭示立法目的。

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七四八號解釋,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之親密性及排他性關係應予保障,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本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據以達成大法官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

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第七四八號解釋之用語,並參考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之立法例。

第二條 (定義)

本法所稱同性家屬,指依本法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雙方當事人。

明定本法用詞定義。

第三條 (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依本法成立之同性家屬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為保障同性家屬享有民法家屬地位之身分保障,明定同性家屬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四條 (同性家屬關係之成立)

相同性別、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二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第十五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爰將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最低年齡定為二十歲,且以未受監護宣告而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為限。

第五條 (同性家屬關係之形式要件)

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家屬之登記。

一、同性家屬關係之形式要件,應滿足書面、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以及向戶政機關登記為同性家屬之要件。

二、鑑於同性家屬於戶政實務無法登記為「家屬」,僅能登記為「寄居」(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24號參照),故特立本法保障相同性別二人於戶政機關登記互為「同性家屬」之權益。

第六條 (同性家屬之近親禁止)

與下列親屬,不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雖然同性家屬關係無優生學之考慮,惟為維持我國固有倫常觀念,酌參民法第九八三條禁婚親之立法例。

第七條 (同性家屬之排他性)

有同性家屬或配偶者,不得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成立配偶及同性家屬關係。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具有排他性,特制定本條。於本法明定禁止重複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或配偶關係。

二、參考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立法例而規定。

第八條 (同性家屬之無效)

同性家屬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五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考量同性家屬關係成立要件之強制性,禁止近親成立同性家屬以維繫倫常,並兼顧成立同性家屬之排他性,特制定本條。

第九條 (同性家屬之生活照顧義務與住所決定)

同性家屬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

同性家屬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推定以雙方共同戶籍地為其住所,但法院得因一方之聲請,以裁定定之或變更之。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具有親密性,爰明定同性家屬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同性家屬之住所以共同協議為原則。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以雙方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但同性家屬之一方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定之或變更之。

第十條 (日常家務及醫療事務之代理)

同性家屬於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互為代理人。

同性家屬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相同性別二人經營共同生活之關係應予保障,特制定本條。

二、明定同性家屬於日常家務互為法定代理人,茲保障同性家屬間之共同生活權益,以便互相扶持照顧。又一方於日常生活中生病或遭逢意外事故,而有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之必要時,規定他方就日常醫療事務為代理人,符合相同性別二人共同生活之實際需要,以期周全。惟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維護交易安全,並兼顧第三人對於法定代理規定之信賴。

第十一條 (生活費用分擔)

同性家屬間之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相同性別二人經營共同生活之關係應予保障,特制定本條,明定同性家屬間之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二、所謂生活費用,指同性家屬共同生活所必需之事項,如食物、水電、就學、醫療保健等一般生活開銷,其範圍與前條之日常家務相同。

第十二條 (同性家屬間之財產制)

同性家屬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但雙方當事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屬於雙方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財產,由同性家屬共同管理;其管理費用,由該財產負擔。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同性家屬之一方,對於公同共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該同意之欠缺,不得以對抗善意且非因過失不知其事實之第三人。

同性家屬之一方死亡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公同共有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遺產。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者之他方。

同性家屬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各取回其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如有剩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得其半數。

一、為確保同性家屬雙方當事人彼此間權利義務之平等,第一項明定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惟雙方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者,得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酌參民法第六六七條合夥之規定,屬於雙方公同共有。

二、第二項酌參合夥之法理,明定公同共有之財產,由同性家屬共同管理,其管理費用,由該財產負擔。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以尊重當事人之意思,並求簡便。

三、為保障同性家屬雙方當事人之處分權能,第三項規定公同共有財產之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為兼顧交易安全,爰規定該同意之欠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且非因過失不知其事實之第三人。

四、第四項酌參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九條之規定,明定同性家屬之一方死亡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例如約定依雙方提供財物之價值比例或出資比例分劃等情形者外,公同共有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遺產。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者之他方,以示公平表彰雙方對於增益公同共有財產之貢獻。

五、第五項酌參民法一千零四十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明定當同性家屬關係消滅時,典型之例為同性家屬關係終止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本條第四項關於一方死亡之規定),雙方各取回其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如有剩餘,顯係同性家屬關係存續中因雙方共同協力所取得,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得公同共有財產之半數,以求公允,並肯定雙方對於增益公同共有財產之努力付出。

第十三條 (同性家屬關係之任意終止)

同性家屬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但因此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之登記。

戶政機關於前項同性家屬之一方為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之登記時,應以書面通知同性家屬之他方。

一、酌參民法第六章家之立法例,按民法一一二七條規定,成年家屬得請求由家分離。次按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家長對於成年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爰訂定同性家屬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但因此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

二、同性家屬關係之形式要件乃至戶政機關為同性家屬登記,其終止效力始於戶政機關為終止同性家屬之登記。

第十四條 (同性家屬間之遺產分配)

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雙方當事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協議互為遺產分配。

未為前項協議者,推定雙方互為遺產分配之數額,為其各自遺產之半數。

一、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雙方當事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自由約定遺產之處分,預先協議為遺產分配,例如協議一方死亡後,其遺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者之他方。斯項協議之定性,即為我國實務上所承認死因贈與之約定,乃贈與契約之一種,係於贈與人生前所訂立,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請參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等判決),同時具有預先協議遺產酌給額度之作用,併予敘明。

二、若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雙方當事人未協議互為遺產分配,此際為獎掖同性家屬雙方當事人恪盡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爰推定雙方互為遺產分配之數額,為其各自遺產之半數,以昭公允,並切合通常情形下當事人之意思,。

三、此一推定雙方互為分配遺產半數之規定,性質上係基於死後扶養之法理,具有補充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範圍規定之功能,在不變動現行民法繼承編規定底下,實質上將請求分配遺產之權利主體擴大及於非法定繼承人之同性家屬,使生存者得請求分配死亡者遺產之半數,寓有生前照顧與死後扶養具有相當對價性之互惠思想,符合規範相同性別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制度目的。

第十五條 (指定監護人與共同監護)

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一方對其未成年之子女,除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外,亦得因就學、醫療、生活照顧等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方行使共同監護之職務。

前項受委託之他方當事人,除另有規定外,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同性家屬之一方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一、衡諸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同性家屬之一方就其未成年子女,本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固不待言。益有進者,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一方之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就學、醫療、金融機構開戶、生活照顧等方面,常受他方之協助關照。為便利他方當事人照顧保護一方之未成年子女,本條第一項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委託監護之規定,爰明定同性家屬之一方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就學、醫療、生活照顧等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方行使共同監護之職務,俾符合共同生活之實際需要。

二、第二項酌參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第一項前段關於監護人職務之規定,明定受委託行使共同監護之同性家屬他方當事人,除另有規定外,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同性家屬之一方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以明確監護人之職務範圍。

三、第三項酌參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關於監護人代理權之規定,明定監護人於本條第一項所約定之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 (同性家屬之免稅額計算)

同性家屬之一方受他方扶養者,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認列為所得稅法之綜合所得稅扶養家屬。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相同性別二人經營共同生活之關係應予保障,酌參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明定同性家屬之一方受他方扶養者,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認列為所得稅法之綜合所得稅扶養家屬。

 

第十七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後半年施行。

因本法涉及戶政系統之變更,明定本法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給予戶政機關配合修正之準備期間。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鑑於司法院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成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並責成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次按,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及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所確立之立法原則為「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而就相同性別二人建立永久共同生活關係,則於民法之外,另制訂專法加以規範。爰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前開全國性公民投票所確立之立法原則,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同性結合關係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最低年齡。(草案第三條)

四、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形式要件。(草案第四條)

五、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實質要件,一定親屬關係之禁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之禁止、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六、第二條關係之不成立、無效與撤銷。(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七、第二條關係之普通效力,如同居義務之履行、住所之決定、日常家務之代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清償責任等。(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八、第二條關係之財產上效力。(草案第十五條)

九、第二條關係之終止及效力。(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十、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與他方當事人約定共同行使及負擔其對親生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之權利、義務。(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一、民法親屬編監護相關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二、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扶養義務。(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三、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繼承權。(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四、民法總則編、債編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五、第二條關係所生爭議應適用之救濟處理程序。(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六、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而受影響與限制。(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七、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八條)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黃國書  陳歐珀  徐志榮  蔡適應  邱志偉  蘇治芬  趙正宇  周陳秀霞 沈智慧  林德福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廖國棟  呂玉玲  簡東明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

 

名稱

說明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符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之公民投票案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第十二案「以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確立之立法原則,爰擬具本法,並定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並符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之公民投票案第十案及第十二案,使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獲致法律承認。

第二條 稱同性結合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將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明定為同性結合關係,既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用語,並與公民投票案第十案及第十二案通過確立之立法原則相符。

第三條 未滿二十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鑑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已於西元二零一二年內國法化,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通過之第二十一號一般性建議,以及西元一九九三年通過之《人權宣言暨行動綱領》第十六條第二項與《兒童權利公約》均規定防止締約國允許未成年者結婚或使該等婚姻生效。復以成立同性結合關係,承擔經營共同生活照顧責任,需有充分行為能力。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爰將成立同性結合關係之最低年齡定為二十歲。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結合登記。

一、因成立第二條關係後,當事人間即產生身分上之效力,為確保當事人之真意,並有對外公示外觀,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明定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形式要件。

二、鑑於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就民法異性婚姻稱為「結婚」,故成立本法第二條關係者,不應為結婚登記,而應為同性結合登記,始符體例。

三、再者,因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就異性婚姻之雙方當事人稱謂為「配偶」,故依本條規定辦理同性結合登記後,該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相關之稱謂欄,亦應以「伴侶」為註記,體例建制始為妥適。

四、至於各該相關戶籍登記與註記事項及辦法等,由戶政主管機關研議訂之。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四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固因無法自然受孕,尚無優生學之顧慮,惟為維持我國固有倫常觀念,爰參酌民法第九八三條禁婚親之立法例定之。

二、又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本條所指之姻親,係指民法異性婚姻下之姻親關係,併此敘明。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為避免監護人濫用其地位,使受監護人與其成立第二條關係,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四條規定,明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以維受監護人權益。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一、因第二條關係具有排他性,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禁止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已有民法姻關係或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成立另一第二條關係。第二項則明定禁止一人同時成立兩個以上第二條關係,或兩個以上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而第三項係明定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與他人成立民法婚姻關係。

第八條 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但不得以其關係不成立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

一、按異性婚姻同樣存在虛偽成立之可能,惟鑑於同性結婚無助於自然孕育下一代,為免性傾向不明顯或未確定之同性性傾向者、甚或異性戀者,徒因新制施行而率爾嘗試;或非出於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之關係者,爰特參酌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訂定之,申明本法旨在保障同性性傾向二人相互愛戀,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之權益。

二、就虛偽成立之第二條關係(如國人以協助外籍人士取得本國籍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允許近親、代表公益之檢察官及主管社會行政、衛生福利機關得以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至於有法律上利害之第三人(如勞工保險局或退撫基金給付遺屬年金)者,則宜促請檢察官或前述主管行政機關行使之,俾使國家資源免遭誤用。

第九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一、依第四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須踐行一定之程序序,屬要式行為,若未踐行此程序,應屬無效;另當事人如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一定親屬關係,或有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者,實有悖倫理,其第二條關係亦應解為無效,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基於第二條關係之排他性,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再與其他異性結婚者,該結婚應屬無效,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先後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原則上成立在後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應屬無效;惟成立在後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如係善意信賴前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為合法解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優先保護成立在後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爰於第三項明定準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第九百九十條及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分別明定違反最低年齡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時,得予撤銷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一、當事人之一方成立第二條關係時,如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或有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情事,應許其回復常態、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請求法院撤銷之,爰於第一項明定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及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及民法第九百九十八條結婚撤銷後之效力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時,其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允宜有明確規範,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一、第二條關係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間即負有同居之義務,為決定其共同住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之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之住所以共同協議為原則;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二、另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第二項雖規定,法院為共同住所之裁定前,以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考量當事人訴請法院裁定共同住所,多為戶籍地各異之情形,該項適用之機會甚少,爰未予參考明定,併予敘明。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有關日常家務,常有互為代理之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及代理權濫用之限制。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家庭生活費用為維持圓滿共同生活之基本需求之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對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其關係成立前各自財產及關係存續中財產,允有相關規範,爰明定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如已無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意願,應許其合意終止,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求審慎,並昭公示,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合意終止之方式。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 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如具有不適於與他方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情事,他方應得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第二條關係,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判決終止之法定事由。

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他方得請求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之情形,係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配偶或第二條關係者,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其中有效婚姻之配偶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得請求法院判決終止而言,併此敘明。

二、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明定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九款請求法院終止第二條關係之限制。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民法之離婚事件應先試行調解,亦得為訴訟上之和解,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第二條關係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之效力。

二、另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終止時之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允有明確規範,爰明定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於第二條關係存續期間內,一方當事人得就受其監護之未成年子女,與他方當事人約定共同行使及負擔其對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之權利、義務。

他方當事人於前項約定之權限範圍內,視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本條第一項所為之約定,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本條第一項所為之約定及其終止,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本條第一項所為之約定於第二條關係終止時,當然終止之。當事人應於向戶政機關辦理第二條關係終止之登記時,同時為該約定終止之登記,或由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之。

一、鑑於本法係本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而立,而該號解釋理由說明其僅就婚姻章規定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因此,本法即應僅就第二條之關係為規定,而不應逾越該號解釋,另為其他涉及第三人身分關係變動之規範,例如:親屬、親子等身分關係之變動,以免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與倫常。又公投第十二案所確立之立法原則,亦係限於僅就相同性別之「二人間」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為規範。而第二條關係下之共同收養或繼親收養不僅會使異性婚子女親子身分關係發生變動,與該號解釋及公投第第十二案所揭櫫之意旨及立法原則不相符合,亦將使未成年子女對原有異性婚姻下之父母觀念和認知發生混淆,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與倫常,對子女權益有無影響,仍值商榷,不宜貿然准許,爰先敘明。

二、惟第二條關係存續期間內,一方之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就學、醫療、生活照顧等方面,常受他方之關照,為便利他方協助照顧保護共同生活之一方之未成年子女,於不發生身分關係之異動情況下,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明定一方得與他方約定共同行使及負擔其對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之權利、義務(準共同監護),俾符合共同生活之實際需要。

三、參照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於約定之權限範圍內,他方當事人視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四、本條第一項之約定涉及未成年子女之照顧和父母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應許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爰於本條第三項明定。

五、因本條第一項之約定涉及未成年子女之照顧和父母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為確保當事人真意,其約定與終止,均應有書面記載,並有對外公示外觀,爰於本條第四項明訂其約定及終止,均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六、另因本條第一項所訂之約定乃植基於同性結合關係下共同生活照顧之便而來,因此於第二條關係終止時,該約定當然終止之,當事人並應於向戶政機關辦理第二條關係終止之登記時,同時辦理該約定終止之登記;又,如第二條關係經法院判決確定終止,或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終止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之,爰於本條第五項明定之。

第二十二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明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監護人之選定、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選定監護人應審酌之事項及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監護人資格限制,上開有關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前項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方法和扶養費之給付,由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既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其應互負扶養義務,乃理所當然,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扶養之義務。

二、因成立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間成立姻親關係,雙方當事人間就扶養之方法如不能協議時,若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之規定由親屬會議定之,顯有困難,爰於第二項明定如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三、有關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間受扶養之順序、要件、扶養義務之免除、扶養之程度及方法,於第三項明定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一、為使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配偶特留分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五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或其規定與生殖、妊娠或其他與第二條關係本質上有不合者,不在此限。

一、成立第二條關係與民法婚姻關係,同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且為達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爰明定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如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四百十六條及第五百七十三條等規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爰於第一項明定。

二、另為保障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其他法規中有與配偶、夫妻相同之權利並負擔相同之義務,明定其他法規有關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所定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所定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標準等),除有特別規定外,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爰於第二項明定。

三、惟於其他法規中,有與第二條關係於生殖、妊娠或其他本質上不合者之規定,例如:人工生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陪產假之規定等,因無準用可能,爰於條文中排除之,明定不在得準用之列,以資明確。

四、再者,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僅就婚姻章規定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因此,本法並不開放繼親收養、共同收養等,是於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即無得準用民法關於繼親收養之規定;同理,於其他法規中如有涉及繼親收養之相關規定者,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規定,自亦無準用之可能,亦併敘明。

五、此外,因本法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之結果,目前沒有允許同性結婚的國家,其國人與本國國人無法成立有效的同性結合。亦即須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之本國法,均允許同性結婚(同性結合),才得以在我國締結有效之同性結合,亦併此敘明。

六、惟因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並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治療費用定有補助辦法,則關於上開所述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當事人如原非本國籍者,是否同有該全民健康保險法及該補助辦法之準用,恐影響我國財政負擔甚鉅,允宜另於各該法規妥善加以規範。

第二十六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明定因第二條關係所生爭議應適用之救濟處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法旨在規範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任何人或團體受憲法保障和依法享有之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良心、信仰、宗教、言論、表現意見、教育及受教、藝術自由及工作、營業並研究自由等,均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或限制,仍得依法享有行使之,並不違反對差別待遇之禁止。

將本法規範之意旨訂明,並明定任何人或團體受憲法保障和依法享有之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任何之影響與限制,使依本法所締結之第二條關係,不得妨礙任何人或團體行使其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良心、信仰、宗教、言論、表現意見、教育及受教、藝術自由及工作、營業並研究自由等。又,凡對本法所定第二條關係有相異認知或反對意見之人民或團體,仍得本於其等之認知,行使其權利和自由,例如:表達及教導不贊同第二條關係之意見等,並不構成歧視。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訂定本法施行日。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各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登記,請尤委員美女發言,時間為3分鐘。

尤委員美女:(10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終於到了歷史性、關鍵的一刻,審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施行法」條文,很多的反同方一直認為,行政院所提版本並沒有遵照公投的意思,即違背公投的意思。那我們就回到現場,公投第十案及第十二案之內容為何?大家所投的公投第十案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其理由書為「本公投案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第七四八號所稱之『婚姻自由』,亦即『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因此本案符合第十案公投;大家所投的公投第十二案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其理由書寫得也很清楚,即「故本件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保障同性權益』的公投案,實屬督促有關機關僅採取民法婚姻以外之適當保護途徑來維護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例如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等適當途徑),俾保障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權益。」,因此七百多萬票所投的就是這兩個公投案的內容,這兩案都在尊重大法官第七四八號解釋,也就是保障同性別兩人的婚姻自由、平等權,所以行政院所提的版本「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不僅遵照大法官會議決議,保障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平等權,同時也遵照公投七百多萬人的意旨,透過訂定專法,而非修正民法,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俾保障同性別兩人之婚姻自由、平等權,這完全符合憲法,希望大家在歷史性、關鍵的一刻作出正確的選擇,讓臺灣能邁向憲政及婚姻自由、平等的國家。

主席:謝謝尤委員。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0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2015年蔡英文競選總統時,將婚姻平權做為政見之一,甚至發行所謂的彩虹卡來進行募款,也獲得很多的支持。但自2016年當選之後,從全面執政到現在三年多,其實這個政見行政院並沒有很認真的處理,甚至也從未提出相關的法律。有些委員提出相關版本,卻遭到法務部反對,我們還記得當時法務部長邱太三在備詢時,還說法務部是朝同性伴侶專法來修正,後來又改口說要修正民法,但是後來又改了,可以說是意見反覆、一變再變。

這三年多來,立法院委員會審竣的法案,被國會多數黨──民進黨擱置,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作出第748號解釋案,要求2年內必須完成立法。但事實上行政院的進度也是非常的緩慢,內部幾乎沒有共識,所以這個解釋案發表之後,不但沒有停止紛爭,也引起更多團體動員來發動公投,讓社會更加地分裂。直到期限將屆的2個月前,行政院終於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並於院會直接逕付二讀,在委員會時也沒有經過討論,逼著其他相關法案也必須以一併逕付二讀的方式來處理。換句話說,這個案子到了投票的今天,其實立法院在委員會並沒有經過充分討論,就算在朝野協商也是草草帶過。所以如果連在立法院內、甚至在執政黨內部都沒有一致的共識底下,你們要如何期待社會有共識?

面對大法官的解釋,立法院確實有配合修法的義務,但是2001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30號解釋,要求2年內將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直至今日尚未完成、也沒有處理,原因在於茲事體大、難有共識。同樣地,今天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案也是一樣,引起社會發動公投,造成所謂新的公投民意的出現。所以,在目前社會對這個議題仍然沒有共識、甚至沒有對話的狀況底下,身為民意代表的我們面對了極大差異、意見毫無交集的狀況,難道執政黨今天要逼我們在這裡按下表決器嗎?做為民意代表,我們希望我們的立法不是製造更多的分裂、更多的對立,我們希望這個立法是真正能夠符合社會共識和社會期待的,所以對於今天要通過這個法案,我們請執政黨三思,也請再繼續進行社會的溝通。在沒有經過社會的溝通底下倉促立法,是不是會製造更多無謂的紛爭呢?這不是社會想要看到的,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0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今天各黨各派的委員內心都相當的複雜和糾纏。我覺得民進黨的行政院要負最大的責任,釋字第748號解釋在2年前就公布,並且訂了今年5月24日的期限,民進黨為什麼一直到最近才突然提出行政院的版本?這個版本有經過大家充分的討論嗎?有嗎?大家回想,當行政院版本送進立法院的時候,我們就要求它一定要付委,至少要讓起草這個法案的主管機關向大家說明草案的內容、要接受詢答,結果民進黨動用多數,硬把它抽出逕付二讀。我們以為逕付二讀就很快了啊!可是逕付二讀以後到距離今天表決前很近的時候,才開始召開所謂的朝野協商;是不是想這樣就糊弄過去?這裡面關係到除了所謂同性伴侶的權益以外,更有去年幾個公投案、七百多萬人投下的全民直接意志!這個全民的直接意志難道可以去忽視它嗎?這個意志和釋字第748號解釋之間的關係是什麼?能不能找到一個適當的妥協方案?這需要很多社會的溝通。

當然,524馬上就到了,但是難道大法官要我們什麼時候定,我們就一定要定出來?我們沒有自己的討論空間嗎?我們立法院沒有化解社會各界爭議的義務嗎?大法官叫我們什麼時候定,我們就定出來,它的立法原則難道不是保留給全民公投出來的結果嗎?去年765萬張公投票所定出來的立法原則,依照公投法我們可以去變更它嗎?所以這有好多、好多的疑慮,應該要好好地釐清以後再來審查本案。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回顧歷史,2000年9月,祁家威第一次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准同志結婚是否違背憲法,但因程序不符被駁回;2015年臺北市政府也函請內政部報行政院,請司法院解釋;2015年祁家威訴訟到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因此第二度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遞交釋憲聲請;2017年2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兩案併案釋憲申請;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這就是我們立法院今天要處理本案立法的緣由,這個歷程已將近二十年,這真是一個歷史的時刻!

今天我在這裡代表發言,是因為身為民進黨黨團的幹事長,我承擔幹部責任,對行政院版提出再修正。對院版再修正是為了讓法案可以通過,雖然我們和江啟臣委員、吳志揚委員兩位一樣,知道這個議題的雙方都曾經說過「不如讓3個版本都不通過,讓它自動生效」;然而,做為執政黨,我們責無旁貸,我們不能把問題丟給人民、丟給地方政府、丟給公務員,我們不能把臺灣丟給混亂!承擔不只是執政黨的任務,同樣也是我們立法院所有同仁責無旁貸的歷史責任。

大法官會議釋憲是我們長期以來憲政秩序的最高指導原則,民主政治公民投票也不能違抗,就臺灣民主政治來講,今天我們面對的就是這兩種至高原則的對撞。當處理此種對撞的責任來到立法院,民進黨所有同仁承擔壓力,無不絞盡腦汁,都付出了心力。

政院版微調這個結果,我認為左右雙方可以都不滿意,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可以說是雙方的奮鬥都有一定的成果,大家辛苦了!

權力是永恆的奮鬥,在正反雙方追求真理的對壘中,臺灣民主憲政的根基更加精緻、厚實了!今天過後,讓我們共同接受一個更民主的臺灣!謝謝大家。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0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立這個同性婚姻的專法,其實可以看到的是一路走來社會的對立和社會的對抗。今天外面下著雨,包括贊成者、反對者,都在立法院外面訴求他們的想法跟理想,可是我們在議場裡面不分黨派所要理性討論的是:這個法要如何來立?而且立出來能不造成社會的對立、不會造成社會的抗爭,同時保障該有的權益?

同性婚姻一路走來其實非常坎坷,好不容易我們臺灣社會可以將其納入理性的討論;我們臺灣的社會,包括臺灣的百姓可以大家共同理性地來討論。可是在這個理性討論的情況下,我們就不能急就章,我們就不能用所謂的一步到位、儘速把它立法完成的這種概念來立一個法。

今天在我們臺灣社會所存在的非常具有爭議性的、還沒有達成社會共識的法案當中,同性婚姻法絕對是代表之一,例如我們的安樂死、例如我們的墮胎法、例如我們的代理孕母等等,甚至還包括廢死,這麼多沒有辦法撫平社會爭議、達成共識的法案都躺在立法院裡面。為什麼這些法案都沒有辦法拿出來修?道理很簡單,因為我們臺灣社會還沒有辦法成熟到這個程度。所以,同性婚姻其實等同於前面大家存有疑義的法案,對於這些法案,必須要好好地以理性來看待,用社會的包容立出一個真正能夠保障同性婚姻的永續法案,這才是真正好的法案。可是今天我們急就章地違背了去年11月24日的公投結果、新的創制權益,只用舊的大法官釋憲文就開始修一個專法,這會造成臺灣社會再一次的撕裂、再一次的對立。

今天我們站在這裡,不是在贊成同婚,也不是在反對同婚。今天我們站在這裡,各黨各派的立委必須要修一個真正永續的法,這才是能讓社會、國家安定的法,希望大家能夠三思而後行,謝謝各位!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1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針對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公投第十二案的結果制定專法,給予同志朋友們經營共同的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的權利。坦白地說,這一路走來,真的非常不容易,從一開始嚴重的衝突、對立,到彼此願意容忍、接納,願意透過一部正式的專法來保障同志朋友的權利,其實這正是臺灣社會進步的一大里程碑。

我們都必須承認一個現實,就是任何再先進的思維,沒有一個國家可以一步到位,但是也不會對於進步的價值無動於衷。假設我們對於任何法案都可以一步到位的話,包括廢死、安樂死、墮胎合法化、代理孕母等等都不存在爭議,都應該可以立即立法完成;可是事實上卻不是如此,原因是什麼呢?就是因為大多數的社會民眾有著傳統的價值觀,需要慢慢地、一步步地去轉化、接受,而不是為了追求什麼亞洲第一的虛名,使得傳統的社會規範價值完全分解。

我們在這裡再一次懇切地呼籲執政黨,對於這種涉及非政治的議題,不應該用黨紀或強奪立案先後順序的作法,讓多元社會的意見沒有辦法充分地展現,而只能對於執政黨所提出的修正動議表決。這是一種非民主的議事處理方式,不但激化朝野對立,更可能會讓社會的衝突更為嚴重。

所以我們還是要再一次地強調,親民黨黨團認為,給予同性兩人有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是釋憲案給予的平等權利,我們必須給予尊重;但是公投案所展現出的多數民眾意見,兼顧傳統家庭價值及社會倫理,我們也必須加以理解。只有雙方互相體諒、互相理解,才能夠使得先進思維及進步價值更加彰顯。以上跟大家共同期勉,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1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前年(106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闡明,相同性別的兩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是憲法所保護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也就是大法官會議認為,現行民法的婚姻規定沒有保障相同性別的婚姻自由權及平等權,而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在兩年內完成修法或另以法律制定,尊重立法形成的空間。但是美其名是如此,該第748號解釋又強逼行政機關自今年5月24日起,即使立法院沒有完成上述相關的修法或法律制定,讓同性伴侶仍可向戶政機關逕為辦理結婚登記。

但是去年11月24日的公投結果以壓倒性的民意形成765萬票的新民意,我們要尊重公投的決議。765萬新民意支持通過「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兩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很遺憾地,司法院對於以上的公投結果依然強調,行政院應該儘速提交法律案送立法院審議,不得牴觸具有憲法位階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堅持重申相關機關研擬及審議相關法律時,應注意不能牴觸大法官第748號的解釋意旨。

本席認為,這一次的公投結果是一個多數民意的呈現,意謂著多數的民眾肯認家庭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司法院的大法官應該以民意為依歸,有必須針對第748號解釋的釋憲內容進行更細緻的補充解釋。

今天行政院版的草案給人家「要五毛、給一塊」之感,這個草案準用了許多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的規定,讓多數人民認為「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這個被肯認、被彰顯的普世價值,將會因這個專法的制定而招致破壞,多數民眾認為這個還有待社會各界進行更多討論的空間。但是在立法院內,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院會通過變更議程,以多數委員的優勢強力推動行政院版,等同把行政院版逕付二讀,剝奪委員會逐條審查的權利,以及特別關心同婚議題委員的立法及質詢的看法。

今天文吉懇請蔡英文政府、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不要背逆了家庭組成的原則,不要讓收養的文字納入同婚的專法裡面。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1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面臨了非常重要的一刻,自我進到立法院第15個年頭以來,從來沒有類似這樣子的表決。對於剛才李鴻鈞委員講的,我非常同意。我們在立法院有很多很爭議的事情,大家為什麼不處理?就是因為我們希望社會要有共識。同樣地,對於今天要處理的案子,社會上的意見是很分歧的。臺灣只有一個,我們不希望有任何的案子分裂人民彼此之間的感情,甚至分裂一個家庭的感情、朋友之間的感情,所以我不知道為什麼民進黨今天一定要去處理這件事情。

事實上,去年11月24日的公投結果也很清楚,主要的民意──765萬票已經告訴了社會大眾,今天民進黨一定要撕裂我們人民的情感、破壞社會的和諧,乃至家庭的融合,我真的不知道民進黨為何要處理這個案子?因為有爭議的地方很多。我欽佩李鴻鈞委員所提,像廢死、安樂死等沒有社會共識的議題,有那麼急著通過嗎?最後,我要在此呼籲立法院蘇院長以及各位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們,值此歷史關鍵一刻,請好好想想,真的要這樣分裂這個社會嗎?請大家好好想一想。我不想講什麼道理,也不想引經據典,而是發自內心在此向民進黨各位委員報告,臺灣人民的感情你真的要分裂嗎?這句話很重要,我再講兩遍:臺灣人民的感情你真的要分裂嗎?臺灣人民的感情你真的要分裂嗎?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1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面臨到一個非常重要的抉擇時刻!其實這兩年多來,甚至三年多來,我一直在觀察也發現,民進黨在作任何決策時都是倉促上路。明明某些法案仍然有非常大的爭議,行政院卻強迫、甚至脅迫立法委員,要求不管是在野黨或自己執政黨的立法委員來支持。從一例一休到軍公教年改,乃至今天討論的同婚議題都是如此!這就是民進黨的決策過程!

兩年多前,我個人擔任國民黨黨團總召,是第一次面對同婚議題,當時兩邊朋友分據在青島東路與濟南路上,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民進黨召委竟然在沒有經過任何討論的情況下,想將案子逕送院會處理!若不是本席與孔文吉委員、鄭天財委員極力衝撞,說不定案子就被送到院會處理掉了!還好我們當時阻擋下來了,讓民眾可以相互討論。今天我們有765萬人透過公投表達堅定立場,認為這個議題還需要再討論,甚至就是反對,但民進黨政府一樣打算採取強硬手段,將臺灣社會拋向一個不可知的未來!我認為本案一旦通過,臺灣社會的未來發展不僅不可預期,所可能造成的衝擊更是難以想像的!雖然我們黨團對此也有不同意見,但仍然堅持本案必須三思而後行。

主席:請童委員惠珍發言。

童委員惠珍:(11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我進入立法院以來,第一次遇上如此具有爭議性的法案!過去我不明白何以臺灣會在民進黨執政的三年時間裡,會出現這麼多荒腔走板的情況,今天算是親自看到了!同性議題法案何等重大,居然能在社會沒有共識的前提下,以如此粗糙的手段,挾著政黨席次優勢,用政黨對決方式來強行通過!惠珍長年在海外,深知即使是美國,對於同性議題也存在很多歧見。如果我們今天通過這樣一部法案後,就能讓臺灣的同志朋友獲得社會大部分人的認同與尊重,那麼今天法案的通過理當毫無異議,大家舉雙手贊成!問題在於,今天外面有這麼多人來抗議,而執政的民進黨到現在仍然沒有就此與社會大眾溝通,遑論取得社會民意所能接受的共識,就想倉促通過,試問這樣對得起臺灣的同性同志與廣大人民嗎?別忘了去年的公投,已經獲得765萬人的支持!坦白說,每個法案的通過都必須考慮到人民是否真的認同,立法院的存在則在於制定能福國利民的法案,而非製造衝突對立,如果大家覺得今天這一票投下去,同性婚姻法案通過了,不但能讓臺灣更和諧,也讓同志朋友得到更多尊重與認同的話,那麼通過法案是毫無疑義的!但現在顯然並未達到這樣的效果!所以,民進黨何以在沒有達成共識,沒有產生認同,也沒有溝通教育,就放任臺灣社會產生對立?也放任意識型態問題在臺灣社會氾濫,這是讓我感到最痛心的!為此,我要再次呼籲,如果立法院想立出真正好的法案、讓全臺灣民眾認同的話,就應該重新審思如何先取得社會共識。

每一年6月,紐約都有同性戀榮譽週,在場的委員同仁中,可能只有我參加過。所以我們並沒有不認同同性戀,也認為同性戀朋友是值得尊重的一群,但在要求社會大多數人認同他們之前,我想我們要做的事還有很多,這是我的呼籲,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1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從第9屆第1會期開始,婚姻平權一直是我非常關注且重視的議題。同婚議題非黨派議題,更不應該被操作成政黨對決!政治不應該綁架人權,因為許多民調顯示,區分此議題支持方向的分水嶺並非政黨傾向。臺灣的同婚之路是條漫漫長路,從30年前祁家威先生奔走開始,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我們有了一年一度的同志大遊行,讓同志們走出陰暗角落,與社會大眾溝通、對話,甚至得到社會的支持。今天,我們就要把這些支持真正落實在法律上!身為推動同婚法制化的一分子,我為同志發聲,為同志提出最充分的保障。立法過程中,我們尊重社會不一樣的聲音,而今天終於要走到最後一哩路,履行對同志族群的承諾,終能看到同志們臉上洋溢著幸福的笑容,隧道的盡頭終究是陽光!同性婚姻不該落入政黨對決陷阱,而是決定臺灣未來以及多元價值的展現。我從2016年第9屆第1會期開始就支持同性婚姻並提案,本黨也有13位委員支持連署,同性婚姻注定要站在歷史的轉捩點,不應該成為政黨的工具,而是普遍價值的認同。

同志婚姻法制化的重點,我想便是共同組成家庭的意義及價值是什麼,如果說同志族群在社會上是少數,我們是不是應該不分差異的去保護他們,讓他們可以在社會上不受歧視的被保障,給予相愛的人可以組成家庭的權利?難道我們忍心剝奪他們相愛的權利嗎?試問各位,如果你的家庭、親戚、親人中有同志,你忍心看他一輩子在陰暗角落生活嗎?

最後,應該也是最後一次,我呼籲立法院每一位委員,能夠不分異同、不分黨派,一起守護臺灣人權燈塔的多元價值,尊重每一個人相愛成家的權利。或許今天過後,我們很久以後才會回頭看我們今天所作的決定,但是我們勇於為自己作的決定負責,希望下一代在10年後會認為我們今天為社會做了一件美好的事。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1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今天站在這裡,不是因為我是執政黨的總召,也不是因為我是國會多數黨領袖,我今天站在這裡是要告訴各位,我們要非常坦然的面對憲法,我們要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為什麼我昨天凌晨五點多就來排隊?因為這個法今天一定要通過,沒有通過的話絕對是臺灣的災難,5月24日以後就可以開始登記結婚了。各位,所有的亂象、糾葛馬上會來,法律義務關係全部模糊,這是臺灣不可承受之重,也是執政黨不可承受之重。

我們都很清楚,過去在這個場地裡面,沒有一個法案像這個法案這樣,可說是歷史上最複雜、最糾葛的法案,它牽動的不是只有政治,還牽涉到道德、價值、宗教、自由等等,還包括很實際的每位立委的選舉,所以大家都很煩惱這個問題,我們共同來面對。

事實上,這個問題並不是本屆才發生的,上一屆就已經有這個法案了,但是我一直拜託尤美女委員只處理到公聽會的程序就好。於是乎我是個非常鮮明反同的人,但是我一樣要面對憲法,於是乎我在選舉時,挺同的人到我的選區反輔選,包括時代力量也派了邱顯智跟我一起競選,所有人的共同希望就是讓柯建銘不要回到立法院來。2016年12月26日,我代表民進黨團在委員會發言時,我主張制定專法,馬上被攻擊,甚至要被罷免。這一路走來,我們做出這樣的轉變,我要告訴各位一個問題,今天不管公投第10案或第12案都是一樣的,民法婚姻以外就是專法。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經明白指出要保障他們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以及5月24日之後就可以登記結婚。試問,我們還有任何迴旋的空間嗎?還有任何妥協的空間嗎?今天即便我們制定專法是同性伴侶法,同樣也是違憲。各位,我們必須向憲法低頭,沒有一個人民、政府、政治人物,包括總統都一樣,可以站在憲法的對立面,這是我們必須面對的。

同時在此,我要對今天通過這個法案之後所有不滿的人表示道歉,請你們包容與瞭解,臺灣不應該再製造對立了。長夜將盡,我們共同迎向未來。

主席:請沈委員智慧發言。

沈委員智慧:(11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柯總召,你不用抱歉!今天本席要在這裡再次表達我們深切的遺憾,因為這麼重要的同婚法或同性伴侶法,很遺憾的在立法院沒有進入委員會討論,我們所看到的是民進黨用強勢的人數表決,讓這個法案逕付二讀。

我們要討論的是,兩年前大法官釋憲結論是要在今年5月24日實施,但是我們要說的是,它是一個形式的民主,它是一個過去的民主,為什麼我這樣說?因為在半年前,去(2018)年11月24日,人民用最新的創制權,用公投的方式,在公投第10案、第11案及第12案表達了人民最新的創制權。我們很清楚,沒有人民就沒有國家,有了人民、有了國家才有憲法。人民用自己的方式對憲政體制做出表達,在現在來說,就是現代民主,用我們的行為方式來說,就是公投。公投就是一個實質的民主、當下的民主,我們不應該再用兩年前的釋憲,因為我們很清楚當時要修憲工程耗大,所以才有大法官的釋憲,那是一個形式的民主,當有了實質民主的公投,人民用創制權來表達他的意願,也就是公投第10案、第11案及第12案,為什麼半年來,在法案的修法過程當中,我們沒有看到說sorry、說抱歉的民進黨黨團,對於人民非常關切且這麼具有爭議性的法案實質的在立法院委員會中好好討論,我們只看到蘇嘉全院長用了兩天的時間,用所謂政黨協商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法案,夠嗎?夠嗎?

本席對此深深的表達遺憾,深深的表達遺憾,今天就是民主憲政的恥辱,民主憲政的悲哀,不要說抱歉!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1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案子有這麼急嗎?我剛剛聽到柯建銘總召講了一句話,好奇怪的一句話,他說要向憲法低頭,有沒有錯?沒有錯,但是要不要向人民低頭?答案絕對是要。為什麼七百多萬票人民公民意識的展現,行政院這一部專法完全沒有看到?它的內容都是準用民法、準用民法、準用民法。這一次公投的3個案子,第10項、第12項講得清清楚楚,我要請問,大法官有這麼偉大嗎?大法官15個人,他們的意志可以壓過七百多萬人民的意志嗎?

我們來看看剛才江啟臣委員提的一件事情,大法官在2001年做了一個釋憲案,第530號釋憲案,他也要求司法機關審判的部分要做個調整,但到現在為止,從2001年到現在為止,快20年的時間了,都沒有動靜,為什麼?就是實質上有困難啊!各位偉大的政治家,當立法委員是要立法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難道各位樂見立法院外面挺同、反同兩方人士互相叫囂、漫罵嗎?這是我們要的嗎?老實講,現在的大法官已經成為蔡英文所用的工具而已啊!大家難道不知道蔡英文的政見就是主張同婚,很清楚就是要兌現他的政見,不管民意,如果民意是大家都支持,我們當然支持,但是有七百多萬的人不支持啊!各位,有七百多萬的人不支持,結果蔡英文透過15位大法官硬是要闖過去!

各位偉大的政治人物,偉大的政治家,我們是立法委員,我們獨立行使職權,如果這個案子這麼容易通過的話,早就過了啦!早就過了,何必等到現在?而且我們看這部行政院的法,我記得在協商時有人罵我,說這就是專法啊!說什麼不用民法,怎麼不用民法呢?多少條準用民法?如果這就叫做同性婚姻,大法官的釋憲是這樣的話,那為什麼不直接寫清楚?他沒有寫過同性婚姻,也沒有寫過同性結婚,所以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立法空間,需要很多的時間討論,而不是這樣子硬壓過去,請大家三思,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生長在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當中,讓這塊土地上每一個公民都能尋求自己的幸福、自己的愛、自己的家庭生活,我相信是每一個政府的責任。剛才有很多朋友說,我們需要這麼急嗎?我們要一步到位嗎?我想要說的是,長久以來被剝奪基本人權的同志們,他們走到這一步已經歷經幾十年了,我們好不容易走到了今天這一步!

做為一個立法委員,從2016年進入國會開始,我們就希望透過民法的修正,讓每個相愛的人都有結婚、成家的權利。我們知道社會上有很多不同的聲音,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修改民法的腳步停止下來了。兩年前,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清楚的說明了,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讓這些長久以來被剝奪基本人權的同志們看到了一線曙光。我們知道去年公民投票的結果,但是我要跟大家報告的是,去年的公民投票清清楚楚寫著,是反對用民法婚姻的方式來保障同志們的婚姻自由,白紙黑字寫著不排斥用其他立專法的形式來保障同志們的婚姻平等權利。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我們今天終於走到了這一步,用專法的方式給同志朋友們婚姻自由的保障。

我知道過去這段時間以來,非常多支持這個信念的朋友所承受的壓力,也正是這個樣子,當昨天管碧玲委員看到我的時候,她跟我說:國昌兄,我們必須要做一些修改。我聽完管委員講的以後,我跟管委員說:不要擔心,時代力量黨團5票全力支持民進黨提出來的修正動議。讓我們下個禮拜可以祝福這些同志朋友們,希望他們幸福,希望他們美滿,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1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為什麼會有社會對抗?為什麼會有社會的衝突?為什麼會撕裂社會?就是因為在座有許多像賴士葆委員、費鴻泰委員、沈智慧委員,你們明明知道不是這樣子,還跟著外面扭曲、惡毒、抹黑、錯誤的資訊而在這邊起舞!就是因為這樣,所以社會對立,我們今天為什麼會在這邊審婚姻平權法案?就是因為大法官會議已經解釋,說在臺灣我們必須要保障所有人結婚的權利,不分你的性傾向。

還記得兩年多前,我相信賴士葆、費鴻泰委員也在立法院,當時是包括民法的版本、專法的版本,都放在桌上討論。而到了今天,為什麼我們現在只剩下專法的版本而沒有任何一個民法的版本?就是因為遵守公投的結果!去年的公投結果清清楚楚,這個過程是什麼?一開始提案人所提出來的案子是寫:你是否同意婚姻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也就是說,你是不是同意要讓同性結婚?後來外界和中選會有疑慮,認為這樣寫得不清楚,不瞭解意思是不准他們結婚還是不准他們用民法結婚。後來提案人自己補充,他的意思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就在理由書裡面直接寫,本提案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的二人可以得到婚姻自由平等的保護。清清楚楚是這個過程,這是提案人自己寫的,即便提案人以及他們的團體在公投之後還講了很多矛盾的話,但是我們回來看一下提案人的提案內容以及提案書,各位立法委員明明就知道,事實就是我們在這邊審婚姻平權法案的專法,就是因為遵守公投,沒有人比我們還遵守公投!只有你們在違反公投、扭曲公投、曲解公投,而且因為這樣子,想要造成社會對立來得到你們的政治利益,這樣子去欺負這些權利已經被剝奪幾十年的人,打壓這些過去這兩、三年來受到傷害的人,然後來得到你們國民黨的政治利益,這公平嗎?

我要拜託你們,昨天我打了好幾位國民黨委員的電話,今天要把票投出來,把票投出來!

報告院會,所有登記廣泛討論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行政院提案條文:

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名稱  公投第12案施行法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名稱  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主席:現在我們依登記順序發言。現在截止登記。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1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題目我們都很清楚,行政院對於今天要通過的案子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這是道道地地的同婚法案,為何不敢開大門、走大路,直接訂定同性婚姻法或是同性結婚法?為何不敢這樣訂定呢?其實就是想閃避,這裡閃避一點、那裡閃避一點,就是基於政治考量,本席認為,這個題目大法官會議解釋在前,但最新的則是公投的結果,所以本席提出對應法案,即「公投第12案施行法」,我再強調一遍,這不是挺同、反同的戰爭,也不是挺同、反同之爭,我可以在此再說一次,我有三親等就是同志,他也結婚了,不僅穿婚紗,連婚禮都辦了,對此我們全家人都是祝福的,也都接納了。請各位尊重本席的發言,要發言的人請登記。

本席強調最新民意是公投第12案的結果,釋字第748號解釋是過去提出的,是針對過去的時空來做解釋,而且已經被後來的公投結果給取代了,況且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得很清楚,這是創制立法權,就是創制權的行使,所以為什麼可以不尊重呢?為什麼只看得到大法官笑、不見七百多萬人民會哭?為什麼呢?我就只問這點,而且我要告訴各位,我對同志有包容、有愛、沒有歧視,但是對於這樣的修法,我們看到的是行政院不敢直接面對,如果這樣的話,裡面這麼多條文就不要都是準用民法,所以這是道地的掛羊頭賣狗肉,表面上是專法,實際上則是民法,所以請各位支持本席所提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這呼應了大法官解釋,也呼應了公投的結果。謝謝。

主席:謝謝賴委員,各位都是非常有風度的委員,如果有委員在台上發言,台下儘量就不要給予任何的回應。

下一位請林委員昶佐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1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相信朝野兩黨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包括國民黨、民進黨,大家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每個人也都有自己的價值觀,本席也是非常同情同性戀的訴求跟主張,但是今天所討論的法案,應該有牽涉到我們社會的倫理價值要如何維繫的問題,也牽涉到大家是不是可以認同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還有臺灣是不是一個民主法治、尊重公投的國家,這也牽涉到我們每個人的宗教信仰,本席來自一個有宗教信仰的原住民選區,記得3年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討論同婚專法,外面集結了三萬多位民眾,其中很多來自我們的傳統家庭、牧師、長老,我看到許多原住民教會的牧師,他們說:拜託、拜託,不要讓這個法案通過。我記得那個時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硬是要強行通過,就是我們幾位包括廖委員國棟、鄭委員天財等等在那裡阻擋,我們希望這麼重要的議案能夠好好的討論。

關於名稱的部分,大家可以看到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是「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王金平院長也說過,三十多年下來,從來沒有見到像這樣的法案名稱。去年11月24日公投通過了,765萬票同意通過了,所以賴委員士葆提出的名稱是「公投第12案施行法」。本席要在此呼籲民進黨,不要忽視這765萬人的公投民意展現,本席在此期許民進黨立委同仁,不要忽視它!我們要重視每個家庭的宗教信仰,也不要陪葬了下一代對我們家庭、對婚姻的正確認知,所以我支持賴委員士葆所擬具的名稱「公投第12案施行法」。

主席:謝謝孔委員。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名稱,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名稱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名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上午11時49分2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名稱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保障相同性別二人以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以落實其組織家庭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並以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憲法賦予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及並符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之公民投票案第十案及第十二案結果,特制定本法。

主席:在發言之前,跟大會報告,我們今天中午不休息。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沈委員智慧發言。

沈委員智慧:(11時52分)主席、各位委員。剛才院長說過,只要一案表決通過後,下面不管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或其他委員如果有連署提案,都不再表決。

我們曉得民進黨黨團已經取得優勢,在每一條都做第一案的修正動議,今天民進黨黨團強力動員,以及蘇貞昌院長說今天民進黨提出的版本,投下去的人就是代表民進黨,所以我們也了解民進黨在人數的優勢之下,而且民進黨在登記個案逐條表決時都是登記為第一案,未來也不會審到國民黨的第二案。

我們知道民進黨祭出了黨紀處分,所以為了避免大家不知道國民黨也有支持讓同志的結合,因為我們尊重公投第10案、第11案、第12案,在公投裡面也有立專法讓同志可以結合,所以我們很負責,國民黨今天也有提出修正版本,但是很不幸的,未來我們的修正版本在民進黨強勢表決之下,不會輪到表決國民黨的版本,所以在這裡我要唸出國民黨第一條的版本: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並以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在這裡也表達我們的支持,雖然沒有辦法用我們的條文通過,但是今天如果有通過之後,我們還是給這些同志們祝福,也不希望立法院其他委員以本委員的名義再做不當攻擊、說明,大家相互彼此尊重在立法院問政的權利,這乃是民主基本素養。我在這裡表達國民黨的修正版本,也希望院長讓各黨都有機會表決,雖然你們的裁決可能不會聽我們的意見,但還是要表達我們的立場,謝謝。

主席:謝謝沈委員。

按照議事規則,所有沒有表決的案子都會列入公報紀錄,刊登公報,會在公報裡面呈現。

下一位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11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民進黨黨團針對行政院版第一條提出再修正動議條文,我們的條文內容很清楚,就是「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至於釋憲文的內容,我們再複習一下,就是「針對現行民法的婚姻規定,為使相同性別之兩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所以我們是依照憲法的精神在這裡討論,要如何讓過去婚姻自由、平等權被剝奪的國人能夠受法律上的保障。這個討論在立法院不是倉促進行,早在釋憲之前,這個議題在立法院已經討論十幾年的時間了,今天各界有不同的意見,但是行政院提出一個整合各界意見、取得最大公約數的版本。

而這部專法的形成,除憲政精神的維護之外,同時也遵守去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的結果,其中通過的第十二案明確要求,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所以行政院版本及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無論立法目的或立法精神都是在於維護憲法、在於維護去年公投民意所要求的結果。而我們在這裡共同面對的是,要對我們做為立法委員的憲政責任、要對去年的公投結果負起責任,也是要對那些長期因法律不完備而被歧視的國人負起責任,而行政院版本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今天民進黨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就是希望讓這個法律能夠順利通過,歷史證明有許多國家走在我們前面,這樣的婚姻平權法案是呈現愛與包容、是社會的成熟與進步,所以我在這邊要再一次呼籲,請大家放下黨派的對立及過去對特定性傾向者的偏見,以人道角度來處理這個修法,不要因為一時的錯誤決定而剝奪別人一生的幸福。請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以及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落實現代化民主國家對人權該有的保障。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1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認為今天我們在這個地方按表決器只是一個形式而已,民進黨現在是多數,行政院版本就這樣過了,可是在外面淋著雨抗議的人,包括贊成者都不會得到他們滿意的答案,贊成同婚者,對現在的行政院版本不滿意;反對同婚者對現在的行政院版本更不滿意,其實這就是臺灣社會的對立。今天在立法院用優勢表決通過一個法案,好像是一個交代,好像是說我們現在是亞洲第一個對性平權的國家,但衝到亞洲第一又如何?美國或國外任何先進國家要制定一個性平權法,是經過多少折衝、多少社會共識,才達成這樣一個法案。今天我們回顧立法院前面幾個單純用表決通過的法案,就以一例一休、年金改革為例,通過很容易,可是後面對國家社會所造成的影響、所付出的代價有多少!不是單純的今天我們要趕快讓它過、趕快脫離戰場、趕快迎接明年1月11日的選舉就好了,這是不負責任,完全不負責任!不管哪一個黨,今天我們要勇敢的面對,站在這裡就是要對歷史負責,站在這裡就是要對中華民國未來長久永遠的負責。這不是在贊成同婚,也不是在反對同婚,今天我們站在這裡是要立一個法,這個法是讓我們未來臺灣的社會、中華民國的社會不會造成撕裂,不會造成衝撞,不會造成對立,這才是我們要的法,而不是用這樣急速的、趕快脫離戰場的草率式立法,這絕對不是我們要的法。

我們前面已經有過教訓,一例一休造成的社會衝擊有多大?年金改革這樣草率的通過後,對社會的衝擊有多大?同樣的道理,今天我們在這個地方必須要很冷靜思考同性婚姻法,要給他們性平權,要好好善待他們,可是立法不是這樣立的,立法不是這樣處理的,如果是一個好的法案,為什麼贊成跟反對的都不認同這個法?表示問題還是很多,希望各位同仁好好三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2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一條條文主要是在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告訴社會大眾為什麼我們要制定這一部法律。按照民進黨黨團的修正動議,是表明這一部專法純粹是為了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而制定本法,但卻完全忽視了去年11月24日兩個公投的結果。這兩個案子分別是以756萬票及640萬票的高票通過,如果今天我們制定專法的同時,卻不提去年底這兩項公投案的緣由,請問人民的創制權何在?舉辦公投的意義又何在?即使民進黨黨團要避免爭議,將第一條立法目的的文字簡化,改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但這顯然不尊重公投案的民意展現,因此親民黨黨團也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第一條改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及並符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之公民投票案第十案及第十二案結果,特制定本法。」,讓這一部專法不僅落實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同時也能符合公投法的民意。本席要再次呼籲民進黨黨團,讓多元的民主聲音展現是執政者應該有的度量,不讓在野黨其他的修正動議有機會進行表決,這不是承擔責任的作法,而是走向獨裁政權的道路。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發言)孔委員不發言。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發言)廖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2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有委員提到這個專法是尊重公投結果,有嗎?有嗎?公投第十案寫得很清楚,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七百多萬票通過了!剛才也有委員提到他們的公投理由書也贊成同婚,這個每個人看的角度不一樣,也許是斷章取義,我唸一段給各位聽,他們的說明寫得很清楚:為達成該號解釋(第748號解釋)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稱為前提。請各位讀這一段,這在他們的說明欄裡,請大家要批評可以,要指教可以,但要好好讀一讀,把全貌都讀完,不要只抓一部分自己想要的,就說第十案公投案也有,他們只是反對民法的婚姻,要專法婚姻他們贊成!沒有啊!我剛剛講的,你們仔細去讀一讀!所有的第十案、第十二案都是民法婚姻以外,所以我是根據這個提出一個版本,我現在則是支持國民黨黨團提出的修正版本,那就是「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並以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特制定本法。」,這呼應了第748號解釋文,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寫得很清楚,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之親密性及排他性關係,應予保障,至於用何種形式來達成,最後是屬於立法範圍。所以,我支持國民黨黨團提出的修正案,他們的修正案也是針對我的修正案,我願意接受。請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2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在今天這個法律案的討論及審議過程中,我本來只想進行大體討論的說明,但做為一位負責任的立法委員,我沒有辦法接受透過一些錯誤或誤導的資訊,來影響公眾對這件事情的認知。剛剛有委員指教說在立法形式上,用施行法是一個奇怪的立法格式,為什麼不用同性婚姻法?我要說明的是,我本來也是真心希望能夠通過同性婚姻法,但我瞭解在這個社會上,有人有不一樣的看法,為了要化解衝突、為了要增進包容,我可以跟這些反對的委員們報告,同志朋友們真的讓步了,他們接受了一個實質能夠保障他們權利、在名稱上面他們願意退讓的法案名稱,而去批評這部法律這樣的名稱,事實上,我們現在看到各個黨團所有的版本,全部都是用施行法這樣的名稱。也有委員指教「十幾位大法官笑了,幾百萬公民投票的選民們哭了」,我也希望這些委員可以真正的了解,過去這幾十年真正受到歧視、被剝奪基本人權、在暗夜裡哭泣的是這一些同志朋友們。剛才賴士葆委員說有人斷章取義,我想我把公投第十案完整的內容再唸一次,裡面說得很清楚,本提案並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使性別相同的兩人可以成立親密性以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達成釋字第748號所稱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這個法條的第一條就是在揭示釋字第748號以及公投的結果。謝謝大家。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2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這一條,我們當然都是非常希望可以把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寫在裡面,但是如果為了能夠讓這個法案順利通過,而做比較濃縮的描述,其實我不會有太多的意見,不過我想藉由這個機會再來回應剛才幾位同事的一些看法。第一,是不是太趕的問題,除了剛才黃國昌委員說的,其實這已經是幾十年來的推進,過去兩年多來也已經在立法院討論,不管是從本來的民法跟這個專法的討論等等,即便到了現在,是因為公投過了以後,法律規定行政院在三個月內要送案,所以不是太趕,如果我們要遵守公投,行政院就必須在三個月內提案,這個是遵守公投,怎會變成說「幹嘛那麼趕」?所以大家一直講要遵守公投,公投法第三十條就規定三個月內要提案,而我們在修法的過程中,又有一個5月24日釋憲的時間限制。在協商時,如果大家真的希望好好討論,我不太知道為什麼有幾位提案人要不就是來了一下就離開,要不就是根本不來,現在卻又說都沒有好好討論,這不是一個很矛盾的事情嗎?

另外,剛才有委員提到裡面有很多部分都直接寫準用民法,我必須要請委員們思考,如果不寫準用民法,然後又要保障婚姻自由以及他們的平等權,那要怎麼寫?我非常樂於看到你們的版本,但是你們的版本,很清楚就是沒有保障婚姻自由嘛!沒有保障婚姻自由,不是用婚姻的這個方式來定義人權以及憲法上保障的婚姻自由,將會發生什麼事,我也已經一而再、再而三的說了,它可能會發生的是,我們今天坐在這裡,最後通過的不論是同性家屬或是同性結合的版本,即使上路了,還是有很多同性伴侶在5月24日依然拿著釋字第748號去說他們還是要辦結婚,不是要做結合登記,而是要辦結婚登記,因為這個是憲法保障的人權,那麼我們內政部戶政機關的第一線人員要怎麼辦?難道還要叫這些同志朋友再去打一次釋憲嗎?我們在這裡不好好的就婚姻來論婚姻,以提出一個婚姻制度來保障大家的權利,而是提出另外一個東西,比如讓他們登記結合,也讓他們登記為家屬,但是不要登記結婚。結果就是把問題丟給人民,讓戶政機關在現場一團亂,甚至有更多釋憲案要發生,這種發生更多爭議的狀況是我們希望的嗎?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委員,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就來處理第一條,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提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但所有的案都會納入公報紀錄。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2時17分03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同性家屬,指依本法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雙方當事人。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稱同性共同生活伴侶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者。

依本法成立同性共同生活伴侶關係,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稱同性結合共同生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主席:我們依登記順序發言。現在截止登記。

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沈委員智慧發言。(不發言)沈委員不發言。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2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經過針對法案名稱與第一條的表決,執政的民進黨黨團已經非常清楚地告訴全體國人,關於完全不涉及政治色彩的同婚議題,民進黨團也是悍然拒絕在野黨團的各項修正動議,想要以多數決的方式儘速來清理戰場。或許在立法院的戰場上,民進黨黨團贏得了勝利,但是請問這樣表決下去的結果,社會的衝突對立會減少嗎?

在場的每一位立法委員,不論是區域的或是不分區的,身為民意代表,最大的職責就是要能夠反映出民意,讓人民的聲音可以在立法院中被充分的討論。然而強行動用表決的結果,就是掩蓋了多數民意的聲音,使執政的民進黨與人民的距離是越來越遙遠。親民黨黨團之所以提出第二條的修正動議,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尊重公投的投票結果,讓最新的民意能夠展現在這一部專法之中。我們必須要強調,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意旨確實有提到要給同性者平等保護,但是要以何種形式來達成,則是立法者的工作。今天我們制定一部專法,不是只能聽到執政的民進黨黨團的意見,而是其他在野黨的聲音也應該要一併來納入考量。親民黨黨團針對第二條的修正動議,在定義部分,是「稱同性結合共同生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兩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如此既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用語,同時與公投第十案及第十二案所通過確立的立法原則是相符的,這個是正本清源之道,請朝野各黨團能夠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2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原本民進黨提案第一條應該是「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但是我們等一下要表決的是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已經沒有「以達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諸字,這個部分可能要請民進黨柯總召來說明一下,為什麼沒有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是不是已經做了什麼退讓還是如何,因此必須要跟大家來說明,因為聽說這個再修正動議的版本是昨天晚上才提出來的。

這一條可以說是這部專法裡面的重中之重,它揭櫫本專法的立法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提及,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內容中也提及要用何種形式來達成同性伴侶間的結合,並予以保障,這個是屬於立法形成的範圍,大法官是尊重我們稍後的表決。11月24日的公投所通過的內容,以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權益,這個是經過一個公投的程序,臺灣多數民眾所創制的立法意旨,此兼顧了我們釋字第748號釋憲的精神,也兼顧了臺灣社會大多數的民意。所以本席在此呼籲民進黨立法委員同仁,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另外立專法的目的及前提就是,我們不能混淆婚姻、混淆正確的價值組成及正確的人倫價值,我們應該盡一切所能來減少下一代對我們正確的兩性認知的影響。所以本席認為我們現在所討論、處理的法條,應該是要回應我們先前通過的公投提案,這樣才能夠平息760萬人對於蔡英文政府、對民進黨的期待。所以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同仁們,你們有祭出黨紀,國民黨沒有祭出黨紀,因為這樣的法案不是一個黨派的對決、不是一個政黨的對決,我們要維護自己的善良價值,以維護臺灣下一代的未來,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發言)廖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2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看到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把「同性婚姻」拿掉了,我就不了解他為什麼要拿掉?原來的修正動議是有「同性婚姻」,現在把它拿掉了,為什麼拿掉?我猜可能這四個字還是太刺激,所以換個角度來講,但是換湯不換藥,它在第四條又出現了,同性兩人可以去結婚登記,其實一樣的意思,民進黨只是想用這個讓大家誤以為它好像改了、回頭是岸、沒有這個東西了,事實上還是在的!

我的案子第二條其實就是為了落實已通過之公投第十二案所揭示「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之立法原則,且避免牴觸已經通過之公投第十案有關於婚姻規定限制在一男一女之立法原則,所以才創設了「非婚姻之同性伴侶家屬制度」。我原來的提案是談到「同性家屬」,後來國民黨黨團改成「兩個同性的共同生活伴侶者」,所以現在黨團的案子是強調「同性伴侶」的概念,而我的案子則是強調「同性家屬」,並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其實我的案子很少準用,就這條準用,其準用關於家屬的規定、家屬的定義及家屬的處理,因此本席創設了「非婚姻之同性伴侶家屬制度」來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權益,並因家屬之法律地位,一方不會與另一方之血親發生姻親關係。其實各位,如果你們今天通過這個法案,這以後會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同性之間按照今天通過的法律結婚了,很多所謂的姻親關係就會跑出來,請各位偉大的政治人物好好去思考,這裡面要如何處理這麼複雜的東西?到現在為止,我並沒有看到這個案子有太多的處理,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2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二條,事實上我們也知道本法最主要的就是要落實大法官會議第七四八號解釋以及公投第十案、第十二案來保障同志,亦即相同性別兩個人婚姻的自由平等,所以剛剛有人說,為什麼不要用同性婚姻法?這是我們最希望的,但是為了緩衝社會的衝突,所以同志團體及我們民進黨寧願讓步讓他用所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根據「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裡面所提的就是結婚的自由,你要不要結婚?你想跟誰結婚?那是每一個人基於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結婚自由,因此「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裡面的第二條,在講的就是結婚的自由,你要締結,當然我們最希望就是能夠締結結婚的關係、婚姻關係,所以原來行政院的版本「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賴士葆委員所提到的,他所謂的永久共同生活的關係呢?事實上永久結合關係,他裡面把所謂的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拿掉,什麼叫做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那就是婚姻,但是我們看到賴士葆委員或是國民黨再修正的版本,都把最重要的結婚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這句話拿掉,而形成一種無性的、同志的共同家庭生活的權利。雖然為了化解社會的衝突,所以民進黨再提出修正動議,把同性婚姻關係這樣的字眼拿掉,而直接用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所謂相同性別的兩個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永久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也就是婚姻關係,所以待會在第四條規定所做的登記,就是做結婚登記,所以文字修改並沒有改變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對於同性二人結婚自由的權利,所以在這裡,本席要呼籲我們所有的黨團及所有跨黨派的朋友,大家能夠共同來支持民進黨今天所提的修正動議,一方面也讓社會的衝突能夠減少,一方面符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2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我從政以來最煎熬的一天。我相信跟我有同樣煎熬的人非常多。如果今天民進黨沒有祭出黨紀,大家可以去想想看,為什麼會有林岱樺委員的版本?為什麼今天楊曜委員、黃國書委員缺席?為什麼許智傑委員、趙天麟委員要有掙扎?各位,這個事情跟黨派無關,跟你對這個社會現階段可以接受的態樣,我們準備好了沒有?大家談到的同志,最早的先行者祁家威,是我建中的同學。我很早就關心同志團體,也協助過同志團體,但是今天在這地方的發言,讓我覺得我必須要有一些取捨,如果在兩年前大法官會議釋憲出來之後,行政院真的很積極的來溝通、來協調、來化解彼此間的歧見,也許今天我們在立法院內部,不會有任何的掙扎,也不會有任何的矛盾,但是我們錯失了第一個時間之後,行政院推出了版本,接下來我們的蘇院長──您非常、非常的不負責任,當行政院版本出來,有不同的委員版本出來,你都讓它逕付二讀之後,你應該趕快召開商協商,你既然讓所有的委員在此像火車對撞,我需要院長幹嘛?一個AI擺在這裡就好了,你怎麼可以讓我們的同仁今天在此心裡面臨如此的痛苦?我坦白講,行政院修訂版第二條,我可以接受,這是我認為現在這個社會的最大公約數,但第四條,抱歉,我不能夠投贊成票,因為我覺得不能讓長久以來、幾千年來,信仰婚姻價值的人,瞬間變成受害者,這個社會、政府是迫害者,不可以一夕之間為了搶所謂的第一,就讓整個社會價值顛倒、對立及矛盾,所以在此再次懇請大家仔細思維,如果今天民進黨政府可以擔起責任,不要讓這個社會還沒準備好就走向斷崖,這對社會是一個永久的傷害,我相信這是今天很多同仁內心的感覺,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跟各位委員報告,以後要講蘇院長,要說是行政院的蘇院長還是立法院的蘇院長,我現在都搞混了!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第二條的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2時38分11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75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陳宜民  林為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李彥秀  蔣萬安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柯志恩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賴士葆等提案第三條。請宣讀條文。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依本法成立之同性家屬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不予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不予增訂)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不予採納)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不予採納)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沈委員智慧發言。現在截止登記。

沈委員智慧:(12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條的爭議性應該不太高,因為是年齡的限制,雖然有人說20歲,有人說18歲,但是我們知道在臺灣年滿18歲之人享有結婚自由,雖然在同志婚姻中,我們希望是兩人之結合,而非結婚關係,但我仍然贊成年滿18歲,因為18歲算是已經長大了,因此以年齡相關規範而言,我贊成規定為18歲,謝謝。

主席:謝謝沈委員。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委員賴士葆等提案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2時42分06秒

表決議題:委員賴士葆等提案第3條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1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呂玉玲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相同性別、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二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未滿二十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第二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未滿二十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之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之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主席:蘇委員震清聲明對剛才第三條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發言)孔委員不發言。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發言)廖委員不發言。

請沈委員智慧發言。(不發言)沈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12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國際不再恐同日,在今天的此時,我很榮幸跟民進黨各位前輩及立法院其他同事,有這個機會在此審查這個非常重要的法案。國際不再恐同日30年前國際精神科宣布同性戀不再是一種疾病,30年都過去了,我們要再次強調,同性戀是性傾向、是自然的,它不是一種疾病;這30年來我們都已經公認它不是一種疾病了!

我們今天在審的這個第三條,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提到的是「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也就是說簡單來講,18歲之後他們可以在自由意願之下成立永久結合並且具有親密性、排他性的關係。有一些其他的提案認為必須要放在20歲,我這邊要把幾個民法裡面相對的條文拿出來跟大家討論。

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的是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不得訂定婚約,也就是民法認為男孩子17歲、女孩子15歲就可以訂婚。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也就是根據民法的規定,異性戀之間,男性跟女性是男性18歲、女性16歲就可以結婚。如果依照其他版本的委員提案,同志是20歲才可以結婚,我覺得這裡面的第一件事情是,它還是違反了大法官的解釋──必須讓同性伴侶能夠享有跟異性結合一樣的權利。所以這個部分如果用20歲的話,之後可能還是會牽涉到釋憲的問題。第二件事情是,如果我們認為異性戀在男性18歲、女性16歲就可以結婚,為什麼同性必須是20歲?大家想想看,以現在的社會氛圍,甚至未來10年的社會氛圍,同志之間滿了18歲要去結婚比較容易,還是滿18歲的異性之間要結婚會比較容易?這個20歲的想法其實是假設同志必須再想一下,但如果他們在18歲就已經有這樣的認定,事實上他並沒有想得不清楚,而是他想得比誰都清楚!

我還是要再次提醒,上一屆的委員都公認必須給滿18歲的年輕人公民權,也就是我們認為,18歲以後就具有獨立行使權利的能力。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我們這邊雖然提到18歲可以結婚,但是未滿20歲的話必須要家人同意,這個部分是一個補充。

在此我們還是要再次請大家支持民進黨黨團針對行政院版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第三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的部分。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2時49分33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3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71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陳宜民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李彥秀  蔣萬安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柯志恩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家屬之登記。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結合登記。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伴侶家屬之登記。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登記。請議事人員互相做人力調整,趕快輪流用餐。

首先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2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聚集在這裡討論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外面也聚集了很多關注的朋友,大家都辛苦了!

在我們議決這個法案的時候,我想有兩個重要的法制基礎,第一就是兩年前相當於憲法位階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做出了解釋,相同性別二人也應該平等享有婚姻自由的基本權利;至於何種形式,屬立法形成的範圍。第二個重要的法制基礎就是在去年11月24日臺灣人民用公投決定了這樣的立法形式,也就是要用專法來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的婚姻關係。也就是有了這兩項的法制基礎,所以行政院遵循相關的規定,向立法院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我們立法院責無旁貸。

在立法院擔負這個立法責任的同時,我們也兼具了兩個任務:第一,我們要訂定出行政機關可以合法執行的法案;第二,我們要訂定一個符合憲法規範、將來經得起違憲審查的標準。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就是符合以上的兩個標準。

其次,戶籍法第四條規定,第一項的身分登記、結婚登記、離婚登記都要正面表列。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文的末段也寫到,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民進黨基於以上的規定及解釋文,我們就第四條提出合憲、合法的修正建議。我們有責任保障所有生活在臺灣這塊土地上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我們多麼希望在充滿荊棘的道路上面,能夠得到不支持朋友的理解,也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可以得到你們的祝福。

這是一個民主的過程,這是一個學習的過程,這是一個包容的過程,臺灣這塊土地值得我們做這樣的努力,懇請大家支持行政院提出來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及民進黨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謝謝大家。

主席:請沈委員智慧發言。

沈委員智慧:(12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條是反同、挺同者都很關心的關鍵條文。風雨中所有挺同、反同的朋友們,大家辛苦了!對於第四條,我支持相同性別之兩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至於戶政機關登記方面,我主張採用同性永久結合關係等文字,也就是「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伴侶之登記」,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與主張。在政黨表決中固然各有各的立場,卻也因為未經過充分討論,以致無法形成既尊重公投內容又為國內大多數人所贊同的看法,致使第四條殘缺不全,無法面面俱到,照顧到每個面向,讓人覺得非常遺憾!因此,我在這裡表達個人立場,我支持第四條,但不支持民進黨版本,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2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第四條修正條文,也是國民黨黨團修正案,因為目前同性伴侶家屬於戶政實務上無法登記為家屬,僅能登記為寄居,因此立本法以保障相同性別之二人,可以在戶政機關登記互為同性伴侶家屬。其次,我要再次回到公投結果來,其實公投結果所要強調的,即在於以民法婚姻以外的方式來保障同性二人,讓他們得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經營生活,這是重點所在,也希望能納入條文裡。另外,我們也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明訂成立同性伴侶家屬關係形成要件,應該滿足書面、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以及向戶政機關為同性伴侶家屬登記之要求。我的案子與民進黨團所提的再修正案最大區別在於,民進黨黨團在第二條把同性婚姻幾個字拿掉了,但又在第四條放上去,好做結婚登記。不過這樣一來大家就看得很清楚,其實民進黨也在掙扎,才會在文字上「」了半天,以為這樣可以糊弄社會,糊弄另外一群人,但大家都看得很清楚,結果也事與願違,無法達成目的。最後,我要再次強調,這個案子其實可以尋求更多對話與協商,這樣才能讓社會更圓滿,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2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若是不採行結婚登記,而採其他文字的話,將會造成憲政與第一線戶政機關人員發生各種問題,這點我已經說過很多次,於此不再贅述,希望大家可以回來就婚姻論婚姻。

我希望所有國民黨的委員再次思考,因為這個是重中之重,也是展現臺灣在一些進步的價值上面,有機會跨黨派達到有共識的可能性。我知道賴委員的版本應該也不是你辦公室寫的,而是特定的團體寫的,所以我覺得你講得也滿痛苦的,每一條都要替他們背書、替他們說話。針對這件事情,我知道外面有很多遊說團體到處去找人幫忙,但沒有人願意幫他們提案,最後扛下來提的。當然,我只是希望每一位國民黨委員,乃至於現在民進黨委員投不下去的,大家再重新思考一下,每個人上來唸的發言稿,其實你的助理到底支持什麼?他可能被迫一定得寫點東西給你唸,可是大家在立法院很清楚,支持婚姻平權這件事情幾乎是跨黨派的助理都支持。你現在把你的稿子放旁邊,別人給你的案子也放旁邊,然後平心靜氣想一想,傳個訊息給自己的助理群組問一下,尤其是年輕的助理,就像剛剛許毓仁委員所說的,這是一個世代對於臺灣美好未來的想像,你問問你的年輕助理,他們期待什麼樣的臺灣?是他被迫只能寫的稿子上的那一種臺灣,還是可以自由自在跟愛的人結婚的臺灣?你問問他,他希望你繼續唸他給你的稿子,還是告訴你第四條要不要支持讓相愛的人可以結婚?我相信大家的答案都很清楚。

所以我要再次呼籲所有跨黨派的委員們,我再說一次,請把人家交給你的法案放旁邊,把有人不得不寫的發言稿也放旁邊,好好想一下,對於這一條,可以投下怎麼樣的票?我相信會有很多溫暖圍繞著你們。最後,賴委員,你那位三等親的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之後的婚宴,立法院所有同事都會去向他祝福,所有同事都會給他們祝福,我相信他在大家的祝福之下,一定會非常幸福。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首先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04分00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4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陳宜民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許毓仁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李彥秀  蔣萬安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柯志恩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

休息(13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