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3時1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羅委員明才聲明對第四條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第五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與下列親屬,不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四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親屬之間,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於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登記。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發言)許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21分34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5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除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外,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六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24分30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6條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繼續進行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有同性家屬或配偶者,不得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成立配偶及同性家屬關係。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登記。

請沈委員智慧發言。(不發言)沈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28分08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7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1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許毓仁

主席:繼續進行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八條。請宣讀條文。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但不得以其關係不成立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不予通過)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不予採納)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不予增訂)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相同,所以一併處理。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八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30分41秒

表決議題: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8條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八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同性家屬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五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第二條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八條條文相同,所以我們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34分57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8條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九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刪除)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39分44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9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刪除)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為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43分26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0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同性家屬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

同性家屬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推定以雙方共同戶籍地為其住所,但法院得因一方之聲請,以裁定定之或變更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不能同居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46分14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1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推定以雙方共同戶籍地為其住所,但法院得因一方之聲請,以裁定定之或變更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相同,所以我們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49分11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2條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同性家屬於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互為代理人。

同性家屬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就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52分36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3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委員賴士葆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同性家屬間之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家事勞動、經濟能力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56分10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4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委員賴士葆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同性家屬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但雙方當事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屬於雙方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財產,由同性家屬共同管理;其管理費用,由該財產負擔。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同性家屬之一方,對於公同共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該同意之欠缺,不得以對抗善意且非因過失不知其事實之第三人。

同性家屬之一方死亡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公同共有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遺產。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者之他方。

同性家屬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各取回其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如有剩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得其半數。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但雙方當事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屬於雙方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財產,由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管理;其管理費用,由該財產負擔。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公同共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該同意之欠缺,不得以對抗善意且非因過失不知其事實之第三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公同共有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遺產。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者之他方。

第二條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各取回其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如有剩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得其半數。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做以下宣告: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00分40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5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陳委員歐珀聲明對剛才第十四條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委員賴士葆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同性家屬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但因此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之登記。

戶政機關於前項同性家屬之一方為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之登記時,應以書面通知同性家屬之他方。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之合意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第二條關係。但因此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戶政機關於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為終止登記時,應以書面通知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他方。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04分54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6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一方對於他方之權利或請求權,於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12分20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7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就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刪除)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14分59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8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草案條文: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無過失之一方如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有過失之他方應給與相當之金額。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與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18分20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9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委員賴士葆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一方對其未成年之子女,除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外,亦得因就學、醫療、生活照顧等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方行使共同監護之職務。

前項受委託之他方當事人,除另有規定外,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同性家屬之一方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於第二條關係存續期間內,一方當事人得就受其監護之未成年子女,與他方當事人約定共同行使及負擔其對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之權利、義務。

他方當事人於前項約定之權限範圍內,視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本條第一項所為之約定,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本條第一項所為之約定及其終止,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本條第一項所為之約定於第二條關係終止時,當然終止之。當事人應於向戶政機關辦理第二條關係終止之登記時,同時為該約定終止之登記,或由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女子者,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成立時,一方對其未成年之子女,除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外,亦得因就學、醫療、生活照顧等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方行使共同監護之職務。

前項受委託之他方當事人,除另有規定外,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於第二條關係存續期間內,一方當事人對其監護之未成年子女,除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外,亦得與他方當事人約定共同行使及負擔其對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之權利、義務。

他方當事人於前項約定之權限範圍內,視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本條第一項所為之約定及其終止,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本條第一項所為之約定,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於第二條關係終止時,當然終止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4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無論在場內或場外,無論何種價值、信仰與立場,我們所能遵循的即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的釋憲意旨,以及公投第十二案所通過之決定來主張婚姻平權,制訂專法。表面上,婚姻平權專法是規範兩個大人婚姻間的關係,但事實上,卻與傳統婚姻相同,會無可避免地涉及到第三人,即未成年子女。不管是成立婚姻關係之前的未成年子女,或成立婚姻關係後的未成年子女,都應該從孩童立場來思考新的婚姻關係將對其產生何種變化。在傳統民法中,第二章規定婚姻,第三章規定父母子女,而本法第二十條則進入了父母、女子的範疇。在傳統婚姻中,太太生下孩子後,孩子即自動推定為婚生子女,丈夫就是爸爸。也因為孩子在婚姻關係中誕生,自然享有配偶雙方對其撫養、照顧、保護的權利,因此婚姻對孩子的成長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我們來看第二十條,各版本多半把此一關係視為大人取得親權的主張,換言之,第二十條的關係比較接近傳統民法婚姻中的近親收養,即在兩個大人所成立的新婚姻關係中,婚姻之前的子女必須在配偶的另一方同意下來認養,並透過認養讓另一方配偶取得對該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主張。感覺起來似乎是大人的權利,事實上卻忽略了孩子在婚姻關係中,本來需要受到兩方的照顧和保護!由此觀之,特別是從小孩的角度出發,未來專法通過後,第二十條將有不足之處,也就是本法的近親收養與現有民法所規定婚姻與父母子女關係中的近親收養關係相符,孩子是被動等著新成立婚姻的另一方配偶來收養,而孩子自己是無法主動取得配偶他方對他的照顧與保護。所以未來依第二條關係所成立的配偶另一方如果不主動收養此關係下所誕生的孩子,那麼該名孩子所得到的照顧就會不足。從這個角度來看,行政院版對第二十條可以說非常用心、用力,卻顯有不足。所以我要提醒大家,今天的立法不是在挺同、反同當中取得真意,而是在保障婚姻平權的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如何保障在這段婚姻關係下孩童的權益。未來的路還很長,我們繼續努力。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4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二十條,最主要是在處理對於同性別的兩人是否開放繼親收養的問題,這是這一部專法當中最大的爭議點之一。

首先我們必須要提到的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主要是針對婚姻章的規定來做成解釋,並未及於其他,而繼親收養問題是涉及到第三人身分關係的變動,並非單純同性兩人之間的結合關係,因此自然必須要非常、非常的謹慎。如同我們在先前的發言所提到的,法案的推動、演進從來沒有一步到位的,但是當然也不能無動於衷。因此,對於同性者在建立結合關係以後,其原本的親生子女可以有共同監護權利,有這個權利之後,就可以在就學、醫療或生活照顧等方面,同樣受到另一方的照顧,也符合共同生活的實際需要,卻不會使得原來異性婚下的子女、親子身分關係發生變動。雖然沒有辦法一步到位,但是卻也能夠解決現實的問題,等待社會接受度逐漸提高了以後,再來進行後續的修法。

親民黨黨團還是要再次強調,我國對於這方面的立法已經領先東方社會許多了,應該以循序漸進的方式來處理子女的問題,等到一段時間之後,再配合未來社會發展的情況來進行修法,這才是一個務實的方案。親民黨黨團同時也認為,法案通過的目的是希望各方都能夠彼此尊重,透過理性的對話溝通,讓臺灣能夠朝向更友善的多元社會來前進,而不是再一次製造更多的問題,讓社會繼續衝突、對立下去,希望各位委員能夠對親民黨黨團的再修正動議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發言)許委員不發言。

請沈委員智慧發言。(不發言)沈委員不發言。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4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條是關於父母子女的關係,我們也知道,雖然同婚還沒有合法化,但是目前已經有兩百多、三百多對的同志們是生活在一起,同時他們擁有小孩,固然你可以不贊同同志結婚,但是這些孩子何辜?這些已經存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的這些孩子,亟需要法律給他們一個親子關係的保護,所以行政院的版本特別規定,同性者結婚後,其中一方能夠收養他方現有的小孩,用收養的方式讓他們成立親子關係。但非常遺憾的是,這樣的條文規定必須親生,事實上,民法親屬編早就規定單身可以收養,目前與同志生活在一起的這些孩子,有些是經過單身收養而來。非常遺憾的是,這次法律修改沒有保障到他們,我們期待未來能夠就這一塊補足,因為孩子是無辜的!

雖然賴士葆委員或是親民黨所提的都是希望採用共同監護的方式,監護委託行使與親子關係是不一樣的。因為二十歲之後就沒有監護權,同時監護權沒有成立親子關係,只要雙方之間如果有一方是親生母親卻過世,另一方就變成是法律上的陌生人,他的孩子可能就會被帶走。如果是經濟強勢的一方走了,這個孩子不能夠繼承他的遺產,所以對子女都是不利的。何況我國已經簽署兒童人權公約,對於兒童的事務都要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來保障,所以本席在這裡請求各位支持行政院的版本。最主要希望的是,保障目前已經有小孩的部分同志,讓這些孩子能夠得到他們應有的權利,也讓他們能夠跟他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受到最佳利益的保護。此外,收養依據民法規定要經過社工訪視,同時要經過6個月的試養,並且還要經過法院裁定,因此都是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所以絕對不會侵害孩子的權利。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14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現行民法關於收養,確實就如剛才尤美女委員所講的,是從養子女的利益出發,所以每個收養案件都要經過縣市政府社會局專案訪視,並對子女的利益做出調查報告向法院陳述,再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許收養。因此,在討論收養問題時,我們本身必須看到民法的設計,就被收養的角度來講,是以養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如果要收養的人事實上不適合收養,不論是社會局的調查報告、將來訪視調查的結論,或是法院的裁定,就不一定會准許。然而,民進黨黨團提的再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條規定「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這個還有另外一層目的,就是要求家庭的完整。因為民法的基礎單位是以家為單位,家庭裡面如果父母親與子女的關係,除了婚生推定、認領及收養之外,本來就是要讓他們建立關係。如果同婚的一方對他方子女可為收養,這一個家庭可以完整,而且它的親屬關係建立之後,不會因為有一方是親生父親或母親過世,使得他跟另外一方變成住在同一個家的兩個陌生人,沒有法律上的關係。無論從養子女的角度來出發,或從家庭完整、圓滿的角度來出發,本席希望大家支持民進黨版本的再修正動議第二十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4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如同剛才尤委員及吳委員所說,其實這一條最主要都是從孩子們的權益來看,所以是不是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權益的差異是很大的。大家都知道,包括繼承、報稅、撫養及各種社會福利等,所以他到底是不是婚生子女的身分,對小孩子的保障是很重要的,如果不是的話,等於就是對小孩有傷害,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大家可以支持繼親收養。但是時代力量也有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可以進一步保障接續收養與共同收養。目前現有同性婚姻家庭的孩子也需要被保障,必須採用接續收養的方式。

如同剛才吳秉叡委員所說,啟動收養程序很複雜,要先接受很多課程、經過社工審查、與小朋友互動的評估、客觀的經濟狀況、家庭的內部狀況,最後還要由法院裁定。如果經過這些專業的評估以後,認為孩子與家庭的互動關係真的非常好,非常適合在這個家庭裡面成長,可是就只因為家長的性傾向,而阻止了這個孩子幸福,我覺得這個其實就是另外一種歧視,也是我們今天在這邊討論婚姻自由的時候,除了講婚姻自由、婚姻保障以外,其實我們要保障的是人民的平等權。我知道以現在的議事流程,我們的修正動議看起來可能不一定有機會被表決,但是我希望所有在座同仁、官員,可以一起來思考這個問題,應該儘快且能夠進一步來解決。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37分56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0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1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許毓仁

主席:進行第二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刪除)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中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40分30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1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二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前項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方法和扶養費之給付,由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二條  (刪除)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44分30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2條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二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雙方當事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協議互為遺產分配。

未為前項協議者,推定雙方互為遺產分配之數額,為其各自遺產之半數。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成立時,雙方當事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協議互為遺產分配。

未為前項協議者,推定雙方互為遺產分配之數額,為其各自遺產之半數。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亦準用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47分59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3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二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同性家屬之一方受他方扶養者,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認列為所得稅法之綜合所得稅扶養家屬。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或其規定與生殖、妊娠或其他與第二條關係本質上有不合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民法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親屬編關於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家屬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家屬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52分30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4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二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五條  (刪除)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54分52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5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二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本法旨在規範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任何人或團體受憲法保障和依法享有之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良心、信仰、宗教、言論、表現意見、教育及受教、藝術自由及工作、營業並研究自由等,均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或限制,仍得依法享有行使之,並不違反對差別待遇之禁止。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本法旨在規範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任何人或團體受憲法保障和依法享有之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良心、信仰、宗教、言論、表現意見、教育及受教、藝術自由及工作、營業並研究自由等,均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或限制,仍得依法享有行使之,並不違反對差別待遇之禁止。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58分17秒

表決議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6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1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許毓仁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4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