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星期二)17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江啟臣、吳志揚等13人,有鑑於我國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工作,除警消人員外,義勇消防組織亦扮演重要角色,消防救災工作得以遂行,均仰賴民力配合。惟現行義消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編組、訓練及運用分別規定於消防法與災害防救法,雖屬不同法令規範,惟其設置目的與職責均為運用民力以協助警消人員執行各項救災任務,且受各管法令規範與管制。查現以法令限制具有多項專業能力者僅得參加單一組織,除有剝奪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虞,亦使協勤民力無法相互整合,無助國家消防及災害防救能量之提升。爰此,要求行政院儘速整合相關法令,整合各民力組織,期於救災時發揮最大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吳志揚等13人,有鑑於我國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工作,除警消人員外,義勇消防組織亦扮演重要角色,消防救災工作得以遂行,均仰賴民力配合。我國為充實基層義消裝備,使其於執行任務時能降低風險,確保人身安全,特制定「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整合消防、救災人力,並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充基層裝備,強化救災協勤能力,惟現行義消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編組、訓練及運用分別規定於消防法與災害防救法,雖屬不同法令規範,惟其設置目的與職責均為運用民力以協助警消人員執行各項救災任務,且受各管法令規範與管制。查現以法令限制具有多項專業能力者僅得參加單一組織,除有剝奪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虞,亦使協勤民力無法相互整合,無助國家消防及災害防救能量之提升。爰此,要求行政院儘速整合相關法令,整合各民力組織,期於救災時發揮最大效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我國消防與災害防救工作,除編制之警消人員外,尚須仰賴義消投入,始能有效遂行各項消防救災與緊急救難任務。民間組織向為我國消防與災防體系之重要支柱,為提升並強化各地災害防救能量,政府特制定相關法令,進行民力編組,提供專業訓練並定期考核,協助災害搶救、緊急救護及各項災防工作,共同建構全民防災安全網。近來受到氣候變遷與經濟型態改變之影響,現今災害類型複雜且多變,政府為提升國家防災能量,特制定「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藉由補強專業訓練、編列預算,優化民力組織裝備,強化義消災害應變能力,使其於面對不同災害能及時搶救並確保自身安全。

二、為提升義消之「質」與「量」,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鼓勵民間籌組各類義消組織,其中為強化義消各項救災協勤能力,特規畫山搜、水域、救護、資通訊及營建義消等五種機能型義消,培養多元災害防救之應變能力,以擴大消防救災能量。然依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僅得參加其中一種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

三、由於現行義消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編組、訓練及運用分別規定於消防法與災害防救法,雖屬不同法令規範,惟其設置目的與職責均為運用民力以協助警消人員執行各項救災任務,且受各管法令規範與管制。以法令限制具有多項專業能力者僅得參加單一組織,除有剝奪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虞,亦使協勤民力無法相互整合,無助國家消防及災害防救能量之提升。內政部消防署擬定「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之機能型義消編組進用與現行法令、實務似有衝突,規劃有欠周詳,應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始能有效落實計畫目標,強化並提升國家災防效能。

提案人:江啟臣  吳志揚

連署人:呂玉玲  蔣萬安  許毓仁  陳玉珍  簡東明  蔣乃辛  林麗蟬  黃昭順  柯呈枋  童惠珍  曾銘宗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蔣委員絜安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絜安:(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鑑於客家基本法第十一條訂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然而,檢視目前現行師資培育體系並無提供國家語言專業人才的進修及轉任正式教師之機會。爰此,提請教育部、客委會等相關單位針對本席等提案之「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與增訂第八條之一」、「教育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儘速回應及將客語等其他母語,納入「正式師資培育體系」與「公費生制度」之中,以提升我國國家母語傳承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1人,有鑑於客家基本法第十一條訂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然而,檢視目前現行師資培育體系並無提供國家語言專長者進修及轉任正式教師之機會。為避免未來國家語言師資人才產生斷層,並提高國家語言人才傳承母語之意願。爰此,提請教育部、客委會等相關單位針對本席等提案之「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與增訂第八條之一」、「教育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儘速回應及將客語等其他母語,納入「正式師資培育體系」與「公費生制度」之中,以提升我國國家母語傳承之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李俊俋  洪宗熠  黃秀芳  吳玉琴  陳曼麗  張宏陸  何欣純  蕭美琴  李昆澤  邱志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陳委員學聖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學聖:(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蔣乃辛等12人,鑑於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79年訂定之「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依勤務類別分三級金額給予警察人員勤務加給,然自民國84年度以後,已近25年未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統案調整。25年來除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社會各類陳抗運動亦大量發生,致使原初設定之加給金額實有不符警察人員當前沉重工作負荷。而且警察人員工作壓力很大,平均壽命僅有62.5歲,遠低於國民平均壽命80歲餘命,足可見其生活、家庭及工作所承受之險峻是超過一般人。所以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應隨警察人員勤務繁重與風險之續增,予以調整「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提高警察人員之勤務加給,不要再等下一個25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陳學聖、蔣乃辛等12人,鑑於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79年訂定之「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依勤務類別分三級金額給予警察人員勤務加給,然自民國84年度以後,已近25年未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統案調整。25年來除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社會各類陳抗運動亦大量發生,致使原初設定之加給金額實有不符警察人員當前沉重工作負荷、亦恐不足照顧自身及家庭之所需。且警察人員一職由於作為社會除暴安良的第一線,因此職業風險、傷亡比例遠高於其他行業工作;其工作危險性高、承受壓力巨大、並隨社會變遷而大幅增加業務樣態及業務量,致使平均壽命僅有62.5歲,遠低於國民平均壽命80歲餘命,足可見其生活、家庭及工作所承受之險峻。對於警察人員,我國政府理應給予更好的生活工作保障和待遇。警察人員所付出之血汗犧牲遠重於行政調處之難。請內政部警政署應隨警察人員勤務繁重與風險之續增,予以調整「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提高警察人員之勤務加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學聖  蔣乃辛

連署人:林奕華  許智傑  羅明才  陳雪生  呂玉玲  曾銘宗  陳玉珍  林德福  林為洲  簡東明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