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5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5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振實質薪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9)

馬委員就提振實質薪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民間企業加薪,政府持續透過改善公部門低薪員工待遇、提高基本工資、薪資透明化等多管齊下之短期措施,帶動民間部門加薪意願,促使勞資雙方共享經濟成長果實。相關措施如下:

(一)針對公部門薪資未達3萬元之約僱、臨時及派遣等人員,將其薪資逐步調高至3萬元,有助帶動民間企業為派遣員工加薪;另透過提升薪資水準較低之臨時、派遣勞工薪資待遇,有效改善其勞動條件及強化基本生活保障。

(二)自本(108)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50元,調幅7.14%;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萬3,100元,調幅5%,有助保障弱勢勞工基本生活。勞動部將定期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適時檢討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

二、另為持續提升國人薪資水準,政府亦從經濟基本面著手,持續推動增加投資、加速產業升級、提升人力素質、降低學用落差等措施,以加速產業轉型及創新,提高生產力,創造更多優質就業機會。相關措施如下:

(一)增加投資:加速落實解決「五缺」方案及鬆綁法規,並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公共建設執行率;此外,把握臺商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回臺之契機,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本年4月26日止,計有40家通過審查,合計總投資金額逾2,057億元,將可創造逾2萬1,200個本國就業機會。

(二)加速產業升級:加速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布局新興關鍵技術;優化國內新創事業投資環境,協助年輕人創新創業;落實「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等,帶動產業升級與技術創新。

(三)提升人力素質:落實「缺才」及「缺工」方案中促進員工就業技能相關計畫,包括:擴大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強化產業人才鑑定運作機制與品質規範;加速培訓企業員工具備科技應用技能,並提供社會人士第二專長訓練,每年至少培育智慧科技實務應用人才5,000人等。

(四)縮短學用落差:推動「缺工」方案中促進產學雙贏相關措施,包括依產業需求調整科系招生、積極推動「五專展翅計畫」,鼓勵學生畢業後先就業等;另強化青少年職涯規劃,整合「職涯輔導」、「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三大專業體系,以提升青年技能並順利接軌職場。

(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升薪資水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58)

馬委員就提升薪資水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國民薪資水準,政府持續透過各項短中長期策略促進國人薪資成長,短期措施包括公部門主動加薪、提高基本工資月薪與時薪、鼓勵企業加薪、提高薪資透明化等;中長期將持續增加投資、加速產業升級、提升人力素質、縮短學用落差、增強就業競爭力,營造促進薪資成長之良性制度與環境,帶動薪資水準提升,創造企業生產力提高與員工薪資成長之正向循環。

二、另為減輕國人生活壓力,政府亦密切關注重要民生物資價格變動,適時穩定物價,並致力減輕受薪階級稅負、興辦社會住宅等,以減輕民眾育兒、教育、住房等生活成本,相關具體措施如下:

(一)積極穩定物價:為關注民生物資調漲情勢,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已責成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國人日常生活較常購買之17項重要民生物資,加強揭露民生價格資訊,以貼近民眾消費感受;上開17項重要民生物資,本(108)年1月至3月較民國107年同期上漲2.35%,各類品項漲跌互見,尚無全面整體性上漲情形。又本年3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年漲0.58%,其中外食費年增率1.69%,相較107年中逾2%之漲幅已轉趨平穩,政府將持續掌握重要民生物價變動,適時採取各項穩定物價措施,確保民生物價穩定。

(二)減輕薪資所得稅負:財政部已調高四大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及調降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等,包括年薪40.8萬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以下、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以下者,於本年5月報稅時即可免納所得稅;另「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已於本年4月19日函送貴院審議,其中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長照家庭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嗣修法完成後,將自明(109)年申報所得稅時受惠,有助減輕受薪青年及育兒家庭稅負。

(三)興辦社會住宅:運用多元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截至107年止,已完工、興建及規劃中之社會住宅,合計約5萬1千戶,有助保障青年與弱勢族群基本居住權益。

三、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自本年1月1日起,勞工每月基本工資已調升為2萬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50元。勞動部將持續落實下列勞動政策,以提高勞工薪資:

(一)刻正研擬「最低工資法」草案,研議納入勞工最低生活所需之社經參考指標,落實將基本工資制度化。上開法案未完成立法前,基本工資之調整仍依現行基本工資審議機制定期檢討。

(二)協助勞工籌組工會,與雇主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以加強勞資自主協商能力及提高協商意願,促使勞資協商分享經濟成果。

(三)提升人力素質,結合學制、職業訓練及企業需求,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用合一之就業方案,透過教育與勞動部門之轉銜設計,促進青年提升就業職能,以具備薪資成長之就業能力。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媒體監理及相關產業產值數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4)

許委員就媒體監理及相關產業產值數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有關媒體監理部分:

(一)通傳會為合議制之獨立機關,嚴守客觀、中立、專業立場,掌理專業管制性業務,期落實保障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惟為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已有明釋。

(二)新聞媒體為民眾建構對社會現實認知之重要管道,電視頻道事業製播新聞時當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於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並為播送內容負責,避免損及視聽權益或有違法逾越情事發生。通傳會為廣電媒體監理機關,為維護言論自由,對於廣電媒體新聞製播監理之重點在於有否落實事實查證工作,而非審查製播內容。

(三)案內委員所指行政處分,係中天新聞臺於本(108)年3月8日播出之「大政治大爆卦」節目,實際播出內容具有直播、採訪及報導特性,未經事實查證,構成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該節目播出受訪者提及農民丟棄超過200萬噸文旦,以及圍觀者表示曾提出補助申請,卻無相關補助等內容,並於鏡面下標。

通傳會審議後認為,主持人採訪受訪者後,單憑受訪者個人陳述即成報導,並未檢視陳述內容是否合理可信,亦無任何衡平採訪據以求證;於未事實查證前,即於鏡面下標,可證該節目於播出前,編審制度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報導播出後,經相關農民及主管機關反映、申訴後,僅對補助發放部分更正報導,對柚子滯銷丟棄部分仍未見任何事實查證及更正報導,以致嚴重影響農產品交易秩序,爰以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規定,裁處100萬元。

(四)通傳會為積極督促業者製播新聞時落實事實查證原則,自民國106年起多次邀集廣電新聞媒體、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出席座談會,就電視業者製作新聞時相關自律規範內容及執行方式進行討論,同時已訂定「建立我國事實查證參考原則」作為處理相關個案依據,該參考原則已於107年12月5日函知相關公學會及各電視事業,經衛星公會及電視學會參照,分別於本年1月16日及30日召開新聞自律委員會修訂納入各該會之自律綱要,進一步完善其事實查證規範,避免未經查證或偏頗失衡之新聞報導,影響民主社會安定與閱聽眾權益,並以回歸專業、提振公信力為己念,共同建立優良之媒體環境。

二、有關生醫產業及生技產業產值部分:

(一)依經濟部工業局「2018年生技產業白皮書」所列,106年我國生技產業營業額為3,250億元,包含應用生技產業986億元、製藥產業801億元、醫療器材產業1,463億元。次查「2017年生技產業白皮書」,105年我國生技產業營業額為3,150億元,包含應用生技產業940億元、製藥產業795億元、醫療器材產業1,415億元。

(二)一般而言,生醫產業含括製藥產業、醫療器材產業、應用生技產業、健康福祉產業等,生技產業則以生物科技應用之領域來界定,故主要有生物藥品、基因治療、應用生技等產業;各界在產業定義與計算基準(如產值或營業額)不同下,就產生數據有所差異,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將提醒相關部會,於數據揭露時應明確估算範疇及定義。

三、有關物聯網產值部分:

(一)我國物聯網產值估算,係由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參考國際智庫如國際數據資訊公司(IDC)、顧能公司(Gartner)等定義之物聯網產業範疇,將臺灣物聯網相關產業區分為感測層、網路傳輸層、系統整合層、應用服務層等4類,並參照上市櫃公司財報、中小企業及新創公司之公開資訊,輔以廠商面訪所得資料,據以估算產值,均有嚴謹估算基礎。上開統計方式業經國發會於107年10月12日辦理「臺灣物聯網產業範疇與產值估算專家座談會」,邀集工研院、IDC、台灣經濟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等國內外智庫,以及中華電信、聯發科、華碩等物聯網領域具代表性業者進行交流討論。

(二)依工研院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統計,106年臺灣物聯網產值為328億美元(約新臺幣9,774億元),占全球產值比重達4.1%;107年產值為391億美元(約新臺幣1兆1,730億元),占全球比重4.2%,首度破新臺幣兆元。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東北亞國際局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6)

許委員就東北亞國際局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東北亞部分:

(一)北韓核武問題多年來持續威脅區域和平,曾透過六方會談多邊機制等相關國家努力,惟仍無法解決。在2017年間及其前不斷發展核武及長程導彈並挑釁美國。金正恩2018年發表元旦賀詞,決定停止核試,並以優先發展經濟為重點,向美國及區域國家遞出橄欖枝,韓半島和平似露曙光。韓國文在寅總統掌握此政策轉變,積極推動對話,盼形成促使北韓棄核之新動能。經歷穿梭外交多方溝通,文在寅與金正恩於2018年4月27日在板門店舉行兩人第一次峰會,亦為兩韓元首間第三次峰會,會後並發布「板門店宣言」,就共同致力推動完全棄核、實現韓半島非核化、全面停止敵對行為、致力推動將停戰協議轉換為和平協議等達成協議。北韓在宣言承諾之完全棄核似展現邁向正常國家之決心。

(二)文氏亦續積極向美、中、日等相關國家傳達金正恩之想法,促成美國川普總統與金正恩2018年6月12日在新加坡舉行美朝首次元首峰會,會後就韓半島完全非核化、建立兩國新關係等達成共識,並簽署聯合聲明。此次峰會開創和平解決韓半島問題之新契機,對印太區域和平具重大意義,我國予以肯定並支持美朝雙方透過理性對話降低韓半島及區域緊張情勢所做各項努力,以跨部會工作小組密注情勢發展,與相關國家加強對話溝通,表達我身為區域重要成員,樂願與國際社會合作,共促區域穩定繁榮。

(三)2019年2月28日在眾所矚目之下,川普與金正恩在越南河內再次會晤,惟雙方未達成任何協議,美國續行制裁,冀施壓北韓落實非核化,北韓則另尋求俄羅斯協助,2019年4月25日金正恩在海參崴首次會晤普丁總統,俄方拋出須保障北韓體制安全及重啟六方會談作為解決北韓核武問題之平臺,金正恩則將美朝河內會談無果而終歸咎美國。川普總統與日本安倍首相2019年4月27日會談後重申維持經濟制裁,直至北韓棄核之立場,美朝歧見仍大,談判陷入僵局。

(四)外交部將持續密注情勢發展,透過各種管道加強與印太國家交流,除傳達我對區域發展之貢獻,並願積極配合國際社會各項作為,建構區域永續穩定之和平。

二、有關日政部分:

(一)我政府已注及日中有意推動兩國關係「回歸正軌」之動向,包含日本自衛隊艦艇時隔八年訪中、日中重啟高層經濟對話等,惟雙方在東海、南海及歷史等問題上仍存根本歧異,關係改善恐尚需時日。

(二)臺日兩國地理位置鄰近,禍福與共,且同樣面對來自中國的安全威脅。近年中國軍機與軍艦多次繞行臺灣並進出宮古海峽,企圖突破第一島鏈防線,並持續在南海擴建島礁,部署反艦及防空飛彈等,均已引起包括日本、美國等國家高度警戒。

(三)日本政府重視日美安保體制及臺日關係,多次表示臺日兩國共享基本價值觀且互為重要夥伴及珍貴友人,並高度關切中國企圖透過軍事等壓力改變兩岸及印太區域現狀之威脅,此立場與我國國家安保政策一致。

(四)臺日安全合作有助維護臺海及印太區域和平穩定,且符合美日及我國的共同利益。當前我國與日本雖無外交關係,惟我國每年仍透過重要智庫與日本進行1.5軌及2軌安全對話,例如「印太安全對話」(原稱「臺美日三邊安全對話研討會」)及「臺日論壇」等。

(五)此外除傳統領域的國防、軍事、安全合作外,新時代的「安全」定義已擴及食品、能源、醫衛、環保、防災、新聞、網路安全等新領域。考量我國與日本關係之特殊性,臺日安全合作或可從「人道救援及災害防救」(HADR)、「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打擊假新聞及網路安全等領域先行展開合作,待累積合作成效後再研議逐步擴大合作範圍。

三、有關北美部分:

(一)近來區域情勢出現許多複雜的變化,我政府高度重視相關情勢發展可能帶來之影響,並將以「求穩、應變、進步」之原則因應,持續強化國家安全、經濟實力及社會安全網,厚植實力,以提升臺灣在國際上的不可替代性,捍衛中華民國的永續發展。

(二)當臺灣面對中國的蠻橫打壓,都可見美方挺身為我執言,例如中國國家領導人習近平1月2日發表強加「一個中國」於臺灣的談話後,美白宮國安會發言人強力反對北京以恫嚇或武力威迫臺灣人民。3月中國軍機穿越臺海中線刻意對我挑釁,白宮國家安全顧問博騰(John Bolton)也表達強烈反對立場,並重申《臺灣關係法》。川普政府並於4月15日宣布最新對臺軍售案,以具體作為履行對我安全承諾。臺美堅實夥伴關係是臺海及印太區域安全的重要基礎,我們會繼續與美國及所有理念相近國家攜手合作,捍衛臺灣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維持臺海和平及區域穩定。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債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9)

許委員就中央政府債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振經濟景氣及因應緊急重大災害,政府參採國際作法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透過適度舉債,擴大歲出規模,促進經濟成長,並支持政務推動,爰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緩步增加。中央政府現有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債務係數十年建設臺灣累積結果,惟均嚴守財政紀律,並計入公共債務未債餘額計算債務比率,受公共債務法債限管制。

二、近年政府積極推動健全財政措施,中央政府債務逐漸改善,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率,自101年度高峰36.2%逐年下降,107年度31.4%為97年國際金融危機後新低。108年度以預算數估計31.5%,距法定債限40.6%,尚有9.1個百分點,約有新臺幣(下同)1.5兆元舉債空間,可供支應施政財源。

三、與國際比較,106年度我國一般政府負債6兆6,723億元,占106年度GDP38.3%,與國際貨幣基金公布G20不含歐盟本體等19個國家比較,我國低於15個國家,僅高於土耳其等4個國家。

四、財政穩健為國家政務推動之基石,行政院將督導各部會持續推行開源節流措施,並配合整體政策規劃妥籌財源支應,期縮減中央政府年度歲入歲出差短,有效控制債務成長,維持財政永續。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產製藥於國內市場占有率呈遞減趨勢,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結合國內健保制度,以帶動生醫產業之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4)

許委員就國產製藥於國內市場占有率呈遞減趨勢,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結合國內健保制度,以帶動生醫產業之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在WTO之國民待遇原則下,對於國內製造藥品或輸入藥品之給付及使用,均應一視同仁,予以公平、合理的待遇。

二、為鼓勵藥品市場有多方選擇之機會,提升學名藥品之競爭力,我國全民健保藉由縮小學名藥與原廠藥之價格差距,鼓勵學名藥儘速納入給付,促進市場競爭,如學名藥以原廠藥價格之80%或90%核價,並針對健保給付已超過15年之原廠藥與學名藥,訂定同一價格,使學名藥有機會與原廠藥競爭,可讓各醫療院所在採購同成分之藥品,具有更多的選擇性,相對鼓勵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使用學名藥,而國內製造藥品多屬學名藥,目前該作法亦能增進國內生技產業之發展。另現行正研議修訂調高藥品劑型別基本價措施,108年4月藥物共同擬訂會議已通過提案,後續將進行藥物支付標準之法令修訂程序。

三、為鼓勵藥廠能針對我國特有疾病投入研究,讓國人可儘早使用適當的新藥治療,同時能提升國內醫療院所的臨床研究水準,衛生福利部已公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7條之1,對在我國研發且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之創新新藥,給予較優惠之核價措施,不限於新成分新藥,擴大其適用範圍至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新療效複方等新藥,同時明訂臨床價值之範圍,放寬為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也可參考市場交易價、成本計算法、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等方式核價,進而促進生技藥品產業發展。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對於我國藥品採全生命週期的管理方式,藉由上市前的查驗登記審查及上市後的安全稽查、監測,確保藥品的品質與療效,其製造廠均須符合國際優良藥品製造PIC/S GMP標準。此外,食藥署近幾年已與相關部會合作,協助及輔導國產藥廠升級轉型、型塑及宣傳國產製藥品質。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財政赤字對我國國家競爭力評比產生負面影響,且近10年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持續短絀,爰要求行政院遵守財政健全原則,以有效縮小財政收支差短缺口,持續改善財政赤字,提升國家競爭力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8)

許委員就政府財政赤字對我國國家競爭力評比產生負面影響,且近10年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持續短絀,爰要求行政院遵守財政健全原則,以有效縮小財政收支差短缺口,持續改善財政赤字,提升國家競爭力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中央政府整體財政狀況已有改善

(一)行政院近年持續推動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及精進零基預算檢討方案,中央政府財政狀況已有改善,106及107年度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25億元及1,080億元,已連續2年產生賸餘;連同特別預算整體歲入歲出差短決算數,已由98年度高峰4,391億元逐步下降,至107年度已有賸餘104億元,為自89年度以來首度達成整體收支平衡。

(二)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雖由98年度4.13兆元,逐年上升至108年度5.5兆元,惟近年在政府採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下,增幅已見趨緩,其占前三年度平均GDP比率由101年度36.2%,連續6年下降至107年度31.4%,108年度因推動前瞻計畫,略升至31.5%,距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公債法)上限40.6%,尚有

9.1個百分點。

二、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籌編均在兼顧經濟發展及財政穩健之原則下辦理

(一)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係本歲出成長幅度不超過歲入成長率、整體歲入歲出差短控制在2,000億元以內及嚴格控制債務成長之原則辦理。以108年度為例,總預算歲出擴增幅度

1.6%未超過歲入成長率3.8%,總預算歲入歲出差短較107年度減少27億元,總預算加特別預算整體差短1,103億元控制在2,000億元以內,債務還本較107年度增加43億元,另總預算加特別預算債務舉借占整體歲出總額9.2%及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三年度名目GDP平均數31.5%,均符合公債法15%及40.6%上限規定。

(二)又以往特別預算均於相關特別條例中規定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債法15%之流量限制,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樹立新典範,規定施行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強化債務管理機制。

三、依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107年10月公布之「2018年全球競爭力報告」,在140個國家中,我國排名第13名,各項評比指標中,我國在「政府債務占GDP比率及變動情形」排名第1,顯示政府在財政管理上具有相當成效。

四、財政紀律法甫於108年3月19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08年4月10日公布施行,其立法意旨係要求健全中央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妥為配置國家資源。行政院將持續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達成兼顧經濟發展與財政永續之目標。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財源困窘、支出增長,歲入長年不足以支應政事所需,應研謀稅制改革方案,俾有效改善稅課收入無法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之現狀,且全面檢討取消不合理及不合時代潮流之租稅減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7)

許委員就政府財源困窘、支出增長,歲入長年不足以支應政事所需,應研謀稅制改革方案,俾有效改善稅課收入無法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之現狀,且全面檢討取消不合理及不合時代潮流之租稅減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政府持續加強開源節流措施,中央政府財政狀況逐步改善,說明如下:

(一)稅課收入占歲入比率提高:稅課收入屬穩定財源,因稅制調整效益顯現及景氣回溫,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占歲入比率從98年度67.7%成長至108年度以預算數估計82.7%,為近年最高。

(二)歲入歲出差短逐漸縮減:103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差短分別較預算數縮減新臺幣(下同)820億元、1,479億元、1,093億元、1,350億元及1,555億元,尤其106年度及107年度總決算歲入歲出分別賸餘25億元及1,080億元(107年度為院編決算數);108年度總預算歲入歲出差短56億元,為89年度以來預算差短新低。

(三)債務控管成效逐年顯現: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由101年底高峰36.2%逐年下降至107年度31.4%,連續6年下降,108年底按預算數估計該比率為31.5%。

未來將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編製作業,多元籌措歲入財源,遵守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妥適規劃融資額度,並建請各機關落實開源節流措施,期縮小歲入歲出差短,減少債務累積,維持財政永續。

二、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與時俱進,並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本部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前提下,賡續推動稅制改革及檢討租稅減免之合宜性,說明如下:

(一)優化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就所得稅制作結構性調整,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

(二)建立境外電商營業稅及所得稅課稅制度:為掌握稅源,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下稱OECD)建議及國際作法,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建立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另為營造公平、合理及簡便之網路交易課徵所得稅環境,107年1月2日訂定「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三)持續推動反避稅措施:陸續參採OECD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計畫結論建議事項,檢視及修正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實際管理處所制度及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等反避稅制度。

(四)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為解決過去房屋、土地分開課稅產生之缺失,建立合理透明稅制及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課徵所得稅,落實居住正義。

(五)檢討租稅減免措施: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各項租稅優惠將於108年底落日,經濟部為持續優化產業創新環境,促進產業發展,爰研提修正草案,該草案3大重點為租稅優惠展延10年,增訂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強化現行租稅優惠措施,持續優化產業創新環境,以協助產業升級及轉型,促進經濟發展。前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108年4月24日及25日由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整併及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7)

許委員就金融整併及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鑑於國內金融機構眾多、規模小及同質性高,且相較國際性銀行競爭力較弱,須透過整併提升競爭力。為促進金融整併,擴大金融機構規模,布局國際,金管會提出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之政策方向,並修正發布相關管理規範,營造有利金融併購之法律環境。

二、至於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政策,係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發展趨勢及滿足消費者需求,並考量引進此種新型態銀行可促使市場引進新種業務經驗,提升國內金融機構競爭力,其政策目的與金融整併政策並無衝突。經考量維持適當市場合理競爭,參酌市場規模、人口數,以金融科技創造新營運模式之新設銀行家數不宜過多,爰開放設立2家純網路銀行。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4)

許委員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引導臺商境外資金於符合國際規範下回國投資,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整體經濟發展,本部在洗錢防制、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公平三原則下,研擬本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於今(108)年4月18日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本條例減半優惠稅率係為引導實質投資,有效促進我國相關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不致滋生過度優惠及公平性問題

(一)本條例草案規範匯回之資金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並經經濟部核准者,得退還原繳納之50%稅款(即享4%或5%優惠稅率),係為引導境外資金匯回用於實質投資,俾有效促進我國相關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針對實質投資產業範圍部分,考量臺商回臺直接投資者,多專注於本業,為鼓勵其從事直接實質投資,爰規劃不限其產業類別,均得適用優惠稅率;另針對部分臺商可能不熟諳我國產業狀況,爰增訂該等臺商亦得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實質投資,又考量其為間接投資性質,並為配合國家政策方向,乃規劃將間接投資產業範圍限縮於重要政策產業。

(二)基於本條例草案係屬2年短期租稅措施,且相關措施均係衡酌公平性原則下審慎擬訂,並輔以完善管理運用監管機制,有效引導資金用於國內投資,對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發展具正面影響,尚不致滋生過度優惠及公平性問題。

三、臺商得視具體個案情況適用本部今年1月31日發布之解釋令或本條例草案規定,解決臺商匯回境外資金所面臨課稅疑慮

(一)鑑於海外匯回資金未必涉課稅問題,為避免臺商誤解匯回海外資金將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且為確保前開稅務諮詢服務品質,爰本部於今年1月31日發布解釋,明確規範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性質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臺商以個人名義匯回海外資金者,得善用前開解釋令,自行辨認海外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或已逾核課期間者,均不涉及所得稅課徵問題。

(二)考量個人境外資金因累積多年,如仍有辨識及舉證所得金額與判定是否逾核課期間暨計算基本所得額之困難,為協助該等個人完納稅捐,爰本部擬具本條例草案,對個人無法判別所得金額之整筆匯回資金以特別稅率課稅。

四、至委員所提「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的實質投資減半優惠」、「針對境外資金匯回的處理措施」、以及「實質投資租稅優惠限於經濟部指定的政策推動項目或5+2產業」規定,實有必要再重新考量等節,將由經濟部持續蒐集各界意見,於本條例相關子法規中審慎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臺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8)

許委員就美中臺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關係法》是過去40年來臺美持續發展緊密夥伴關係的重要基石,為美國持續對臺軍售提供法律基礎,並對我國的自由、民主及經濟繁榮發展具有重要正面意義。

二、美國在台協會(AIT)於本(108)年4月15日舉行紀念《臺灣關係法》立法40週年暨慶祝AIT成立40週年活動,美方慶賀團團長、聯邦眾議院前議長萊恩代表美國政府來訪,聯邦眾院「科學、太空暨科技」委員會主席江笙(Eddie Bernice Johnson, D-TX)、聯邦眾議員強森(Hank Johnson, D-GA)、貝肯(Don Bacon, R-NE)及卡巴赫(SaludCarbajal, D-CA)等多位美國會議員也來臺參與盛會,展現美國行政及立法部門不分黨派對臺美關係的高度重視與強勁支持。

三、美方高層已多次公開強調,臺灣是重要夥伴、民主成功故事,以及世界上一股良善的力量。我國作為美國在自由開放印太區域的合作夥伴,我政府將在既有良好基礎上,持續致力強化與美國政府在民主、經濟及安全等全方位的堅實夥伴關係。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嚴守財政紀律問題及推動節能家電、老舊大型柴油車汰換減徵貨物稅、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及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似違反財政紀律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22)

許委員就政府嚴守財政紀律問題及推動節能家電、老舊大型柴油車汰換減徵貨物稅、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及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似違反財政紀律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財政永續,政府重視財政紀律,說明如下:

(一)持續推動開源節流措施,審慎管控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差短,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債務餘額預算數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由101年度最高峰之36.2%,逐年下降至107年度31.4%,連續6年下降,降低4.8個百分點;且107年度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新臺幣(下同)1,080億元,繼106年度連續2年產生賸餘。

(二)有關中央政府國債鐘揭露平均每人債務情形:

1.國債鐘係為讓民眾即時瞭解中央政府支應資本支出之長期債務,及支應國庫短期調度之債務情況,爰按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加計為調節庫款收支舉借未滿1年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之合計數,除以臺灣人口數計算;平均每人負擔債務易受國庫調度季節性因素及臺灣人口數增減影響。

2.以本部公布國債鐘相同時點統計資料比較,截至108年3月31日中央政府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3.8萬元,較104年3月31日23.9萬元減少1千元;另107年12月31日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7萬元,亦較104年12月31日23.2萬元減少5千元。

(三)財政紀律法經總統108年4月10日公布施行,該法第3條明定,由本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爰就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一節,各相關機關當共同遵循。

財政為庶政之母,唯有健全的財政,方能以穩定財源挹注施政。本部負責中央政府預算財源籌措,將視政策規劃,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作業,在兼顧歲出需求及落實債務管控原則下妥籌財源,維持財政永續;過去相關作業均符合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等規定,未來亦將恪遵財政紀律法規範,並賡續宣導各級政府機關共同落實財政紀律。

二、為刺激綠色消費,改善空氣品質,本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對於購買標示節能標章電器類貨物非供銷售者及報廢1至3期老舊大型車並換購新大型車且完成登記者提供減徵貨物稅優惠;其減徵稅額,每臺電器以2千元為限,每輛新大型車以40萬元為限。預期前開措施推動後,可促進綠色家電產品消費、帶動產業轉型升級及提振經濟,達成節能減碳、防制空氣污染之政策目標。

三、有關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本部配合經濟部提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有3大重點:租稅優惠展延10年,增訂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強化現行租稅優惠措施,目的係為持續優化產業創新環境,協助產業升級及轉型,促進經濟發展,經經濟部評估確有其必要性、有效性及可行性,並定明施行期間,符合財政紀律法第6條規定。

四、關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似有對境內資金差別待遇、圖利富人、洗錢疑慮、未提出詳細支出評估及依財政紀律法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來源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草案規定匯回之資金經經濟部核准且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者,得退還50%稅款,係為引導境外資金匯回從事實質投資,促進我國相關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基於本條例係屬2年短期租稅措施,且輔以完善管理運用監管機制,有助引導資金用於國內投資,對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具正面影響,對租稅公平之衝擊較小。

(二)本條例草案明定匯回資金須符合洗錢防制相關規定,無論在申請適用階段或後續管理運用階段,均受政府嚴格審查及監管,以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不致滋生洗錢疑慮。

(三)本條例草案有助徵起稅收,尚不致發生財政紀律問題

1.個人部分,本條例草案係針對個人無法判別所得金額之整筆資金以特別稅率課稅,又該特別稅率係以現行個人各類海外所得推計課稅之平均所得率,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適用稅率20%計算推得,且資金須依規定管理運用,其性質尚非屬稅式支出措施。

2.營利事業部分,有助於提前徵起稅收,營利事業對其境外轉投資事業如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對該等轉投資事業盈餘之分配具決策權,倘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該營利事業尚無須課稅,本條例草案提供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得適用優惠稅率,可促使渠等要求轉投資事業提早分配,有助於提前徵起稅收,並引導資金回國投資加速整體經濟發展,應非屬稅式支出措施。

五、有關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不符租稅公平及財政紀律問題,說明如下:

(一)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107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於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目標下,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3個百分點及提高外資股利所得稅負所增加之稅收,用於採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大幅調高4項扣除額額度、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5%及獨資合夥組織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等項目之財源,就不同納稅義務人及各類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整體改革方案之稅收合計減少198億元。

(二)前開稅改屬整體性改革,減稅利益主要用於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及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期透過合理調整所得稅制度,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增加可支配所得以直接刺激消費,間接誘發增加投資,帶動企業營收成長;未來並透過建立具競爭力之投資稅制環境,協助企業轉型升級及留攬優秀人才,直接增加投資臺灣意願,創造就業及提升薪資水準,促進經濟成長,對稅收將產生正面效益,於不影響財政健全下,使全民享有稅改利益,尚符合公平原則及財政紀律法規範。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針對國有土地被占用原因進行分類,擬具不同處理方案,以提高每年收回被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比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7)

許委員就建議針對國有土地被占用原因進行分類,擬具不同處理方案,以提高每年收回被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比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國有公用不動產

(一)截至106年底,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土地,尚未處理結案16,120筆,面積約5,768公頃。(107年數據彙整中)

(二)本部為利各機關處理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訂頒「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明定機關應審慎評估被占用不動產有無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後,依下列原則處理:

1.被政府機關占用:仍有公用需要者,協調占用機關騰空返還;倘無公用需要,通知占用機關依法撥用。

2.被私人占用:仍有公用需要者,瞭解占用成因,分類妥處,並對占用作居住使用者,調查並協助安置,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倘無公用需要,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騰空或按現狀移交本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接管。

(三)為強化國有財產管理並改善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機制,採取下列措施:

1.請主管機關督促所屬機關訂定清查處理計畫,辦理清查、造冊列管,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積極處理,並納入內部控制機制,執行內部稽核。

2.處理結案前,依上述處理原則規定向占用者追收使用補償金。

3.主管機關定期召開檢討會及每年彙整處理成果函送國產署。

4.加強宣導各機關善盡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責任,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發揮公地效能,維護國產權益。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一)為加強清理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自103年1月1日起執行行政院102年11月4日核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下稱占用計畫),就被占用土地辦理清查確認現況,並按占用者為「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占用」、「私人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占用」及「占用人不詳」等類型予以分類,區分不同處理方式,依本部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下稱占用要點)等規定處理及收回,納入正常管理。國產署各分署積極按計畫目標執行結果,列管被占用土地面積自2萬7,124公頃(101年12月)降至2萬2,053公頃(108年3月)。

(二)國產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遭私人占用之數量占全部遭占用土地比率之8成以上,國產署悉依占用要點第5點規定,透過輔導占用人取得合法使用權源,倘占用人無法或不願配合辦理,始展開占用排除作業,並依規定追收使用補償金。另國產署為避免被占用土地數量持續增加,已檢討修正土地巡管機制、檢討修正科技監測系統通報變異資訊查察作業之內部控制作業流程及落實情形,並推廣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認養等機制,以強化土地管理效能,減少國有非公用土地遭不當占用情形發生。

(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WTO爭議解決機構二審判決大逆轉,韓國可以繼續維持其管制措施,請我國政府持續依照公投結果,暫停日本福島5縣產品輸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76)

馬委員就WTO爭議解決機構二審判決大逆轉,韓國可以繼續維持其管制措施,請我國政府持續依照公投結果,暫停日本福島5縣產品輸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起,我國政府始終嚴格檢驗日本輸臺食品輻射值及查驗日本食品之證明文件,確保從日本輸入的食品安全無虞。自100年3月15日至108年4月16日止,已於邊境查驗日本輸入之產品共計13萬餘批,輻射值均符合我國及日本之標準。

二、本部依食安法相關規定執行日本食品之輸入查驗措施,持續蒐集彙整日本監控數據、國際組織標準、規定及各國管理情形,進行實地考察、數據分析、風險評估及實地取樣檢驗與調查研究,並配合跨部會規劃持續進行風險溝通。

三、依公投結果與公投法規定,本部維持自100年3月26日起「暫停受理福島、群馬、櫪木、茨城及千葉等5縣產製之所有食品輸入報驗」之管制措施。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中電廠空污排放,造成南投民眾罹患呼吸道相關疾病之比率與死亡率較全國平均高及如何改善空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77)

馬委員就臺中電廠空污排放,造成南投民眾罹患呼吸道相關疾病之比率與死亡率較全國平均高及如何改善空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中部地區PM2.5年平均值整體呈現改善趨勢,且依據台電公司委託研究調查結果,臺中電廠空污排放對南投縣整體PM2.5月平均貢獻度為0.97%至5.54%。

(一)近年中部地區PM2.5年平均值雖高於15μg/m3空氣品質標準,但103至107年整體仍呈現改善趨勢,以南投縣為例,空氣品質PM2.5濃度已由103年31.3μg/Nm3降至107年23.8μg/Nm3,降幅約24%。

(二)依據台電公司於104至105年間委託台灣綠碁公司之研究調查,採美國環保署公告適用PM2.5模擬之CMAQ擴散模式模擬,臺中電廠空污排放對南投PM2.5貢獻度1月份平均1.48%、2月份平均2.27%,5月份平均5.54%,12月份平均0.97%,貢獻大小隨著季節及天候因素變動。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罹患氣管、支氣管與肺癌死亡人數前5名縣市排名顯示,因呼吸道癌症死亡與是否鄰近火力電廠無關連。而南投縣95至104年呼吸道癌症發生率人數與縣市排名,無明顯變化。

(一)106年全國各縣市罹患氣管、支氣管和肺癌死亡人數排名,前5名縣市依序為臺東縣、屏東縣、雲林縣、嘉義縣與宜蘭縣;南投縣各區人數比較,前5名依序為埔里鎮、南投市、草屯鎮、竹山鎮與名間鄉。

(二)南投縣歷年氣管、支氣管和肺癌發生率趨勢與各縣市95年與104年罹患氣管、支氣管和肺癌發生率於全臺22縣市中,排名分別為第18名與第20名。據歷年統計資料顯示,南投縣於95至104年近10年間每10萬人罹患氣管、支氣管和肺癌發生率為27人,並無明顯變化趨勢,縣市排名亦無明顯變化。

三、台電公司為協助改善空氣品質,臺中電廠透過於秋冬季節安排機組歲修、檢修或進行環保設備改善工作,並針對既有防制設備進行更新改善,投資之金額約為412.79億元,預期可削減粒狀物每年約398公噸、硫氧化物每年約7,118公噸及氮氧化物每年約10,319公噸。另規劃新設置二部燃氣複循環機組,未來二部燃氣機組商轉後,四部燃煤機組將轉為備用機組,並在既有燃煤機組空污改善工程均完工之情形下,預估臺中電廠於115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將由約3.8萬噸降低至1.6萬噸,共減少約2.2萬噸,減幅達58%。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行政院提出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79)

馬文君委員就行政院提出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84年制定公布,歷經十三次修正,均僅針對急迫性或特定性議題進行部分條文修正,並未通盤檢視,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營造友善校園學習環境,爰就本法進行整體通盤檢討及全文修正,以完善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

二、針對近來相關教育團體之意見反映,本部已於108年4月24日及4月25日邀集校長、教師及家長團體溝通,將優先處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條文,其餘尚有疑義之條文,擬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

(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銀行行員或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所涉防範措施、金融檢查及罰鍰額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1)

馬委員就銀行行員或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所涉防範措施、金融檢查及罰鍰額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已要求銀行應落實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執行公司治理:

(一)現行法規已要求銀行應建立落實執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明定內部控制三道防線規範,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等三道防線。為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金融業公司治理強度,業明定董事會對於內部控制制度負最終責任,並強化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二)金管會已強化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制度,要求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或違法情事所提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同時通報本會。明定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檢舉制度,並由獨立單位負責受理與調查。

(三)針對舞弊個案,金管會均已視情節輕重依法核處,另要求銀行懲處失職人員與加強專業訓練、提出制度面改善措施並提報其董事會通過具報,並持續督促追蹤其改善情形,以強化金融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落實。

二、針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之案件,金管會近期採取下列措施,以強化銀行內部控制之防弊功能:

(一)金管會已於107年12月28日召開「研商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防範措施」會議,邀集銀行就防範理專挪用客戶款項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說明銀行實務作法並提出監理建議。

(二)金管會於108年1月21日函請銀行公會,參酌上開會議與會銀行所提實務作法,研議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之原則性規範。銀行應以本原則為最低標準,檢討、修正內部作業規範。上開規範應具備內容摘述如下:

1.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包括員工招募應採行之盡職調查程序;於員工行為準則明定員工應秉持誠信原則招攬及服務,嚴禁代客保管、擅自交易及不當招攬等行為;暨研議建置妥適有效之內部管理機制等。

2.在內部控制制度及牽制原則方面,研議如何透過事前宣導、事中控管及事後查核等機制,避免理專未經授權為客戶辦理存、提款、開戶、帳戶資料變更、保單轉換、部分贖回、解約等作業;暨研議避免理專不當取得客戶網銀密碼、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銷售非本行商品及自行製作對帳單等行為。

3.在內部稽核制度方面,研議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例如將作業風險較高事項納為專案查核項目;並研議相關查核重點事項,例如:交易真實性、客戶帳戶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員工行為規範遵循情形、自動化通路交易異常檢核等。

(三)金管會另請銀行公會研議建立銀行相關裁罰案例之經驗分享機制,以供各銀行自我檢視是否有類似情形,並對內部控管作業進行改善。

三、已修正銀行法提高罰鍰額度:

為嚇阻銀行違法,並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金管會已檢討現行對銀行之裁罰機制,所擬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總統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將罰則章相關條文之最高罰度由新臺幣1,000萬元提高5倍至5,000萬元,並增訂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行政處分措施,例如限制投資、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命令停止經理人或職員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等。

四、金管會將持續強化金融監理及要求銀行確實執行相關規範,除將請銀行持續強化內部稽核進行查核,金管會亦將列入未來金融檢查重點,以確保銀行合規經營,落實保障投資人權益。

(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台塑麥寮六輕廠區台化芳香烴三廠氣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87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0)

馬委員就台塑麥寮六輕廠區台化芳香烴三廠氣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已於本(108)年4月15日進行台化公司芳香烴三廠公共安全管理聯合督導,偕同貴院委員、消防、環保、製程安全、災防應變領域之專家學者、行政院環保署、內政部消防署、勞動部職安署等中央法令主管機關、雲林縣環保局、消防局、業界代表、地方民意團體代表等76人參加。

二、針對督導委員及各單位所提之相關建議,台塑企業總管理處已承諾同步全面檢討制度面與管理面問題,工業局亦將於3週內函送前述督導會議結果報告予出席督導委員及中央法令主管機關,並要求台塑集團依限提出緊急應變與內外通報流程管理之具體改善措施,同時依法令規範向雲林縣環保局提出相關檢測數據,以及完成管線總體檢並訂定管線汰換計畫與期程。工業局未來將持續追蹤督導台化公司芳香烴三廠,確保該廠改善落實。目前台塑企業總管理處之檢討與改善作為如下:

(一)加強人員訓練,於第一時間通報消防局。

(二)規劃由第三方驗證機構,檢驗台化公司其他廠處之評估設備及管線可靠度分析軟體(RBMI)品質。

(三)重新檢討管線洩漏異常之處理程序。

(四)規劃重新審訂RBMI檢測計畫,並採取相對應之非破壞檢測技術。

(五)為減緩腐蝕,預計在本年5月於去丁烷塔(3C250)進料前增設脫氯槽。

(六)於1個月內完成管線總體檢並訂定管線汰換計畫。

(七)加強難以檢測位置清查及改善,除設置巡檢走道、檢查平臺、爬梯,增設攝影機監視,必要時遷移管線。

(八)加強到位管制,針對高處及難以檢測位置檢討設置到位點,落實巡檢作業。

(九)管線總體檢自本年4月8日起推動執行,預計同年月30日前完成,俟台塑企業總管理處統一彙整檢查結果後,預計5月3日前提報。

(十)針對總體檢異常結果予以評估管線汰換,倘製程可配合排空者將立即修復,無法停則排定於大修(定檢)時辦理汰換。

三、至有關建議成立國家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節,「災害防救法」已明定相關災害之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如火災及爆炸為內政部主政),並由主管機關整合各相關機關推動災害預防、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事宜,又災害應變中心屬臨時性任務組織,任務完成後即解散,爰設置專責常設機關與該法立法精神不符。再者,防救災事宜尚有相關機制可強化處理,且六輕工業區內事業亦辦理相關資源盤點與強化,如設施設備改善(停工檢修及設施設備汰換)、消防能量提升(增加消防人力、捐贈消防車輛及器材及併同受訓與演訓)、制定「化學災害預防及緊急應變計畫」、依環保法令設置環境監控單位及強化營運管理作業(增加巡檢人力及派駐聞臭師至鄰近國小)等精進措施,以強化災害防救管理機制。

四、另有關空氣品質之監測、相關勞安衛事項查驗部分,各中央主管機關均業依職權辦理或責成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令規範及地方自治權限辦理。經濟部亦建置設立「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麥寮區環境監測中心」,透過監測資料之連線,即時監控環境影響及資料保全,並辦理「大型石化廠公共安全管理聯合督導計畫」,進行大型石化廠聯合查察,倘地方政府認為有所不足時,可本於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加強辦理及推動。

(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老年農民之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9)

陳委員就老年農民之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資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農保為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審辦法)第2條規定,農民應持有或承租一定面積之農業用地,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始得申請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

二、由於農保並無投保年齡上限之規定,被保險人平均年齡偏高,依108年2月底統計資料顯示,現行農保被保險人平均年齡為67歲,其中65歲以上人數占58%,100歲以上人數為763人。由於農保被保險人年齡結構偏高,死亡及身心障礙風險集中,造成農保財務虧損主因。107年虧損39億餘元,自開辦迄107年底累積虧損1,598億餘元,均由公務預算撥補。

三、為保障老年農民之權益,農審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自有農業用地0.1公頃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此對於資深農民之農保權益保障已予特別考量。

四、農保為社會保險之一種,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者應具有被保險人資格。對於未具農保資格者而發給農保各項給付,因涉及整體農保制度公平性及財務負擔,尚需凝聚更高的社會共識。另外,為保障農民晚年經濟生活安全,本會目前刻正規劃農民退休制度,以提高農民晚年經濟生活安全保障。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農產品盛產或者單一作物供過於求時,往往造成市場價格滑落,以致影響農民的收入與生計,建議農委會應加速建置大型冷凍倉儲物流中心,因應農產品產量過剩時,作為調節農產品市場供需機制,以確實保障農民收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0)

陳委員就農產品盛產或者單一作物供過於求時,往往造成市場價格滑落,以致影響農民的收入與生計,建議農委會應加速建置大型冷凍倉儲物流中心,因應農產品產量過剩時,作為調節農產品市場供需機制,以確實保障農民收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增加我國農產品內外銷多元通路,降低農產運銷過程的耗損與風險,期建構農業安全體系與農產品現代化物流營運模式,提升農產品運銷效率,提高對農民與消費者服務功能,穩定農產品品質與供需,並增進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之信賴,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規劃於桃園農業物流園區、中臺灣高科技農業產業園區及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設置3處旗艦型物流中心。其中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國際保鮮物流中心」之建置係採客製化方式辦理,本會刻正積極洽廠商進駐意願,俟依公開徵選程序擇定廠商,完成進駐程序後,積極加速依進駐廠商需求規劃,於工務程序完成整備作業後,續循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徵求統包廠商進行設計與建置,俾使大型物流中心適合廠商營運需求。並於農產品盛產時,亦可投入協助政府產銷調節功能,以延長農產品保存時間、降低市場衝擊、穩定及保障農民收益。

二、本會農糧署辦理高雄仁武國有糧倉及臺中大里國有糧倉部分擴充建置冷鏈物流設施(備),以擴增空間活用效益,未來如於農產品盛產時,亦可投入農產品產銷調節運用,以增加農產品保存時間,降低市場衝擊及提升農民收益。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港務公司於錨泊區收費過高,超出合理範圍,致生船舶管理困難,波及周邊漁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75)

邱委員就港務公司於錨泊區收費過高,超出合理範圍,致生船舶管理困難,波及周邊漁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通部交據港務公司查復如下:

一、高雄港位處國際海運航線主航道旁,錨地條件良好,除供船舶等候入港之用外,路過船舶亦常臨時錨泊,造成錨地經常船滿為患,港務公司爰於106年10月1日訂頒「高雄港錨泊使用管理規定」,惟缺乏收費機制,致多數船舶常長期滯留錨地,排擠入港船舶使用錨地,增加管理複雜度,另於107年8月23日受熱帶低氣壓過境致災影響,計有7艘錨泊船舶漂航擱淺,增加港口管理成本,為強化錨地管理機制,該公司研議向申請於高雄港錨地水域停泊之特定人船舶計收錨泊管理費,收費內容經多次與相關公會、業者溝通後已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二、高雄港錨泊管理費計費對象分為「入港船舶(進港下錨、移泊下錨)」及「其他船舶(出港下錨、到港下錨)」,港務公司依船舶總噸位訂定收費標準,同時針對入港船舶提供前36小時免費期,以及因應不同錨泊需求與樣態訂有免計收、優惠計費或協議條款等彈性收費方案,自108年1月1日起計費後,船舶占用錨地情形已獲顯著改善,並得因而挪出餘裕提供其他有錨泊需求之船舶使用,惟針對部分業者反映錨泊區收費過高一事,將儘速請港公司從法制面及收費合理性滾動檢討改善,以利更為契合業者訴求及錨地管理需要。

三、至有關高雄港錨泊管理費收取後衍生船舶管理困難,波及周邊漁港之問題,交通部航港局已於108年4月15日邀集相關單位就海域船舶錨泊管理及分工機制召會研商,後續將由該局偕同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持續監控管理船舶於非公告之錨泊區外錨泊情事,以維持沿岸海域秩序及漁船作業安全。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面對國家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0)

許委員就政府面對國家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讓國人安居樂業為政府當前首要任務,近3年在政府與民間同心協力下,國內經濟穩定成長,商品出口活絡,勞動市場保持穩定,競爭力備受國際機構肯定。近3年我國經濟表現及今(2019)年重要經濟政策措施說明如下:

一、近3年來我國經濟表現

(一)經濟穩定成長:近3年(2016年至2018年)經濟成長率分別為1.51%、3.08%、2.63%,保持穩定成長。行政院主計總處2月預測,受全球經濟減緩影響,今年經濟成長率將略降至2.27%。

(二)國內投資轉呈活絡:2018年我國投資率達20.95%,終止連7年下滑跌勢,攀至近4年高點。其中,民間投資實質成長率提升至1.46%,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今年將再進一步擴增為3.62%。

(三)商品出口維持擴張:近3年商品出口總額分別為2,803億美元、3,172億美元、3,359億美元,逐年成長。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今年商品出口總額為3,367億美元,仍將較去年微幅成長0.19%。

(四)勞動市場保持穩定:近3年失業率分別為3.92%、3.76%、3.71%,維持逐年下降趨勢,且2018年更創18年來新低。

(五)國際競爭力備受肯定:政府持續改善經商環境,備受國際肯定,世界經濟論壇(WEF)競爭力報告指出,在140個國家中,我國競爭力排名第13。同時,台灣的創新能力為亞洲最強、全球第4大,與德國、美國、瑞士列為全球4個「超級創新者」,顯示當前我國持續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落實推動5+2產業創新等政策方向,符合全球趨勢。

二、今年重要經濟政策措施

(一)落實公共建設投資:加強推動公共建設投資執行率,短期有助於降低外在風險,穩定國內經濟成長動能,長期則有助於改善投資環境,厚植經濟成長潛能。

(二)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今年1月1日實施起至4月26日,已有40家通過審查。合計總投資金額逾新台幣2,057億元,將可創造本國就業人數逾21,200人,後續仍有多家廠商表達返台投資之意願,顯示台商回台投資分散風險已成趨勢。

(三)優化新創投資環境:為掌握數位經濟趨勢,台灣需要更多新創事業,帶動產業創新轉型。為此,政府持續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5大策略、40項措施,與12個部會及國發基金共同打造有利新創事業發展的環境。2018年新創募資金額達新台幣218億元,創歷史新高,顯見台灣整體新創環境蓬勃發展。

(四)持續法規鬆綁排除投資經營障礙:面對數位經濟時代的挑戰,調整不合時宜的法規障礙、賦予法規適用的彈性,是改善企業投資及經營環境的首要工作。因此,政府從興利便民角度,檢討鬆綁管制性的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規定,截至今年3月底,已完成463項鬆綁成果;另為使各國在台投資商會及工商團體會員充分瞭解政府各項施政進展,政府刻正積極加強溝通,協助解決面臨的問題,以建構友善的投資與經營環境。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及內需成長動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2)

許委員就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及內需成長動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今年主要國家經濟成長表現不如去年,全球景氣趨緩、貿易動能減弱,使得近期國內主要智庫機構,對於今年我國經濟成長率的預測略較去年保守,惟均認為內需將是今年經濟成長率主要動能。反映在景氣燈號表現,雖然仍為黃藍燈,但分數已逐漸改善,加以領先指標轉呈連續3個月上揚,亦顯示國內景氣或將改善。

二、根據主計總處4月概估,第1季經濟成長率1.72%,雖略低於預期,但內需成長1.93%,符合預期,係經濟成長的主要來源。考量內需係支撐今年經濟成長的主要動能,為使投資與消費兩大面向有效驅動經濟成長,政府持續推動下列重點措施:

(一)提振國內投資

1.吸引台商回台投資:政府把握台商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回台之契機,加速執行「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4月26日止,已有40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

合計投資逾2,057億元,創造本國勞工超過21,200個就業機會,後續還有近50家廠商表達移轉部分產能回台,效益可望逐漸顯現。

2.加速都市更新:預估今年將推動都市更新100件,預估帶動產值1,055.4億元;推動危老屋重建320件,預估帶動產值106億元;另亦將積極推動社會住宅興建計畫,有助於帶動國內整體投資增加。

3.落實公共建設投資:今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規模達3,852億元,較去年增加8.6%;前瞻基礎建設編列1,047億元,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預算2,216億元,較去年增加17.9%,政府將會加強執行公共建設投資,藉以活絡民間投資動能,並穩定經濟成長動能。

4.優化國內投資環境:加速法規鬆綁,並落實解決投資五缺對策,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以建構優質的投資環境,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臺灣。

(二)提振國內消費

1.活絡國內旅遊:政府持續推出第二季「春遊專案」,結合各縣市政府辦理,展現在地資源、特色、產業發展或觀光發展需求之旅遊方案,並積極行銷2019小鎮漫遊年,整備40個小鎮旅遊環境,積極鼓勵國人在地旅遊,串聯地方創生小旅行,以活絡觀光產業,可望延續擴大國旅動能。

2.鼓勵節能低碳消費:政府已擴大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結合地方政府補助住宅及服務業用戶汰換低效能設備,並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鼓勵企業及醫療機構汰換老舊電力設備,且持續補助民眾購買符合經濟部TES認可的電動機車,可望擴增國內節能低碳消費動能。

3.優化所得稅制措施: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減稅利益達443億元,有助於提升民眾消費能力。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五加二產業創新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鏈結緊密度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1)

許委員就五加二產業創新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鏈結緊密度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五加二產業創新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鏈結緊密度不足」一案: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推動之軟硬體建設,可作為五加二產業創新發展基石,並協助其成長茁壯,鏈結關係如下:

1.軌道建設: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研發核心,基本上透過高鐵串聯而成,透過軌道建設將高鐵與在地路網完善連結,可將產業效益從高鐵站附近擴及更廣大之區域。

2.數位建設:推動網路安全及科研設施等軟性基礎建設,另以投資未來之觀點,規劃物聯網、AR/VR、AI及智慧機器人等所需之基礎建設項目,為亞洲.矽谷推動方案、智慧機械及生醫醫材之重要基礎,以及「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建構雲端服務及大數據運算平臺」及「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等數位建設計畫可提供五加二產業所需智慧技術,促使產業全面升級轉型。

3.綠能建設:為加速綠能產業發展,補足未來綠能發展所需之基礎建設、技術驗證等缺口,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與創新,打造臺灣成為亞洲綠能產業發展之重要據點,與推動「綠能科技」方向一致。

4.食品安全建設:為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把關量能,在「食安五環」整體食安政策外,額外強化食安把關機制,與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之確保農產品安全策略一致。

5.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以打造臺灣國際標竿創業聚落為核心,透過吸引國際人才來臺發展及國際產學研合作等,協助我國創新創業生態系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此亦為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創新創業國際鏈結之重要工作。

(二)前瞻基礎建設是支撐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以及達成臺灣產業發展願景之基礎。藉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可透過區域路網(人流)、電(能源)流、資訊流、物流之串聯,發展內需商業活動。政府推動產業創新政策,搭配法規鬆綁、留才攬才等措施,再加上前瞻基礎建設,健全區域規劃、寬頻、水電資源等面向,產業與建設均到位,持續朝向綠色永續、數位國家等國家發展願景邁進。

(三)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定期彙整執行進度及成效,並不定期於行政院會議就計畫推動進度與成果進行報告,如108年2月及3月相關部會已於行政院會議報告「亞洲.矽谷」、「智慧機械」及「生醫產業」相關推動進度與成果,以利院長掌握並檢討計畫推動成果。此外,各計畫主責部會亦透過召開跨部會溝通會議進行橫向聯繫,以亞洲.矽谷計畫為例,透過每月召開工作會議,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及與地方政府之合作,以掌握執行現況、協助解決問題與瞭解推動成果,邀請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計畫推動方向及執行重點,以發揮綜效。

二、有關「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應建置統籌管考機制一案:依據105年12月5日行政院政務會談院長指示,為落實總統政見,強化及加速政府「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執行績效,本項計畫係請政務委員督導,透過政務會談及政策列管會議等方式管控進度。為加速展現政策成果,本會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以下簡稱GPMnet)協助建置追蹤作業系統提供其進行管控作業。為積極展現總統重要施政理念,行政院網站亦適時公布「重要施政成果」供民眾檢視、瞭解,俾讓民眾感受政府之誠信與執行力。

三、有關「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未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完整揭露各方案或相關子計畫一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來監督」係公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列管計畫執行概況資訊,資料來源為各機關於GPMnet填報之計畫執行情形,包含計畫名稱、計畫摘要、計畫執行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等內容,以提供民眾簡單易懂之最新執行情形圖形化資訊。至政策或計畫之成果亮點,則另已於行政院(網站路徑:行政院網站/重要施政成果/產業創新/)或各機關網站公告相關資訊。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經濟情勢與政府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2)

許委員就我國經濟情勢與政府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主計總處2月預測,今(2019)年臺灣經濟成長率為2.27%,略低於去年,主因全球經濟成長減緩,影響我國出口表現;但民間消費及固定投資成長率分別為2.18%、5.00%優於去年,內需將是今年經濟成長主要動能來源。

二、鑑於外在情勢並非全然操之在我,政府除持續強化與各國雙邊經貿交流,降低對單一市場之依賴外,也掌握台商回台投資契機,協助台商落地發展、重塑本土產業供應鏈,同時推動各項結構性改革,厚植中長期經濟動能,以提升臺灣經濟自主性。相關措施重點說明如次:

(一)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企業需求為導向,從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協助快速融資、穩定供應水電、稅務專屬服務等五大策略著手,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截至108年4月26日,已有40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2,057億元,帶來超過21,200個本國就業機會。

(二)優化新創投資環境:為吸引國際新創資金及資源來台,政府提出「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等政策,打造有利新創事業發展環境。2018年新創募資金額達新台幣218億元,創歷史新高。

(三)推動產業創新轉型:政府刻正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創造投資商機。目前已成功引進微軟、Google、思科等國際企業來臺設立研發創新中心,達到連結全球創新能量,提升臺灣產業國際競爭力之成效。

(四)持續進行法規鬆綁:政府將持續透過「由下而上」、「由外而內」、「時間管控」3項原則,以興利便民角度,積極檢討鬆綁管制性的函釋,建構友善投資與環境,截至今年3月底,各部會共完成463項鬆綁成果。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新增連署須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的規定;並將原規定的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同日舉行,讓公投可與選舉投票脫鉤等修法方向,顯然大幅增加公投連署難度,違反民主潮流,剝奪民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3)

馬委員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新增連署須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的規定;並將原規定的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同日舉行,讓公投可與選舉投票脫鉤等修法方向,顯然大幅增加公投連署難度,違反民主潮流,剝奪民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公民投票法的制定,目的在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鼓勵人民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惟107年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戶政機關辦理公民投票連署人名冊查對過程中,發現許多死亡或大量抄寫個資偽造連署情事,倘容許透過不實、非法手段以謀求公投連署成案之目的,顯與公民投票法立法之精神相左,爰為確保公民投票案連署之真實性,避免爾後再度發生虛偽抄寫連署情事,破壞公民投票制度之正當性及公正性,是以增訂連署人應附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作為防範偽造之驗證措施。

二、查公民投票法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後,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案之提案、連署門檻,公民投票之成案數亦隨之增加,雖公民投票事務龐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為行政效率考量,宜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惟若公民投票案數過多,反而導致投、開票作業延宕,徒生爭議,中央選舉委員會報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12日函送大院審議之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3條爰建議將公民投票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修正為「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給予一定的彈性。

三、有關建議連署階段即可開放民眾持身分證正本至戶政事務所登錄戶政系統直接連署公投,事涉內政部及戶政機關權責,尚需跨機關協商妥慎研議。

四、為方便民眾連署公投案,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建置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於107年12月10日建置完成。目前正由第三方資安廠商進行高規格資安測試,於4月完成初測,系統修正後預計5月初完成複測,俟資安無虞後辦理後續上線準備事宜,預計108年6月1日上線。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中選會主委人事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0)

馬委員就中選會主委人事案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對於中選會主委之提名人選,本院秉持「用人唯才」及「適才適所」原則,從相關領域延攬具法政學識及經驗之優秀人才擔任。復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略以,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該會現任委員10人中,僅1人之黨籍為民主進步黨,其餘9人為無黨籍。本次該會主委被提名人李進勇先生之黨籍原為民主進步黨,經申請註銷黨籍,現為無黨籍,符合該會組織法有關黨籍之規定;如未註銷黨籍,亦仍符合該會組織法黨籍分布之規定。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規範陸資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3)

許委員就規範陸資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已於本(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此次修正係針對陸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及其他違規行為之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並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之彈性需求進行裁處;另給予投資人改正機會,俾減輕對投資人及其國內投資事業之影響。

二、政府歡迎陸資來臺投資之立場沒有改變,此次修法對合法陸資亦無影響,惟對於陸資違法投資影響我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經由適度提高罰鍰,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之投資環境。有關陸資來臺投資之規範及配套措施,經濟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對臺灣整體經濟、產業與社會之衝擊及影響,進行相關規範之檢討。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眾運輸持續採交叉補貼方式,是否會造成全票票價負擔過高而影響一般民眾使用公共運輸之意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5)

許委員就大眾運輸持續採交叉補貼方式,是否會造成全票票價負擔過高而影響一般民眾使用公共運輸之意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9條規定,依法規給予法定優待票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但中央主管機關未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前,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得由主管機關納入各票種費率計算之(即票價交叉補貼)。

二、按法定優待票措施係基於社會福利考量所訂之法令規定,衡酌其性質宜由社會福利相關預算支應為妥,前經交通部研擬「大眾運輸事業法定優待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方式之研究」陳報行政院,奉院交議國發會(當時經建會)審議,經該會98年8月17日第1368次委員會議審議結論:「考量財源及配套措施尚未妥善規劃確定,全面編列預算補貼大眾運輸事業法定優待票價差額,具財政及執行之困難,目前仍應維持現行作法,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得由主管機關納入各種票種費率計算之考量。」。

三、現行各大眾運輸事業對於法定優待票差額之分擔方式,部分地方政府已就其主管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編列預算補貼,至尚未能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之大眾運輸事業,原則上皆可將優待票差額納入各票種費率計算,以票價交叉補貼方式處理。

至臺鐵目前自行吸收法定優待票短收差額方面,鑑於票價調整與服務品質有正向關係,臺鐵現階段應優先強化經營體質及提升競爭力,並從推動企業化經營,提升整體服務滿意度著手,俟建構良好的營運環境後,再研議合理之票價方案。

四、長期而言,社會福利支出仍宜由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為此交通部已數次行文建請衛生福利部加速朝編列預算方式辦理,惟因衛生福利部預算已無調整空間,且倘支應票價差額補貼,勢必排擠其他重要施政計畫,影響對現有弱勢照顧之資源分配,爰目前仍暫維持現行作法,以利兼顧社會福利與政府財務之衡平發展。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商回臺投資及兩岸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23)

許委員就臺商回臺投資及兩岸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政府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自本(108)年1月1日起接受申請,為期3年,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客製化服務,以加速廠商落地生產。該方案實施至本年4月26日止,已有40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2,057億元,帶來超過2萬1,200個本國就業機會。另為提振國內投資動能,政府積極建構優質投資環境,以解決投資五缺障礙,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臺灣。推動情形如下:

(一)提供土地:落實「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策略,並強化媒合機制,以滿足企業用地需求。

(二)穩定供水:採取「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四大策略,以確保產業用水穩定供應。

(三)穩定供電:落實「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及「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三大執行策略,穩定提供電力。預計本年起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以上之目標。

(四)解決人力缺乏:以「開發勞動力」、「創造友善職場」及「縮短學用落差」三大策略,從多個面向協助產業升級、改善工作環境與提升薪資,鼓勵產學合作、建教合作、調整科系招生等縮短學用落差作為,多元管道解決缺工問題。

(五)吸引人才:從「留才、攬才、育才」等面向,解決人才不足問題,並透過稅制優化、新增企業獎酬管道,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鬆綁「五加二」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相關限制、強化產學連結及企業協力培育等方式,滿足產業人才需求。另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民國107年2月8日施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提高來臺誘因。

二、在政府積極改善投資環境下,近年國內投資率已逐漸回升,107年我國投資率達20.95%,其中民間投資107年首度突破3兆元,實質成長率提升至1.46%。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2月預測,本年投資率可望上升至21.18%,且民間投資實質成長率將再擴大成長3.62%;政府投資實質成長率預估達11.96%,可望創近十年新高。政府將致力維繫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持續推動兩岸經貿交流正常有序發展,以保障兩岸企業及人民福祉。另將持續推動法規鬆綁,全力協助臺商回臺投資及解決產業五缺障礙,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強化國際布局及分散市場風險,以壯大臺灣經濟,強化經濟主體性及確保臺灣經濟永續發展。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循環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5)

許委員就推動循環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推動循環經濟策略一節:

(一)推動循環經濟有賴產、官、學、研共同努力,除民間扮演關鍵角色,政府建置跨領域合作整合平臺,提供資訊及資源促進產業鏈結進行能資源整合部分,已由經濟部成立「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擔任循環經濟單一窗口,其亦整合相關部會資源推動「循環經濟推動方案」。該方案參考國際間循環經濟發展歷程,包括傳統環保領域中力行減廢(Reduce)、物盡其用(Reuse)、物料回收(Recycle)、能源回收(Recovery)、修復使用(Repair)之5R理念,以5R為基礎思考如何更進一步講求產品之重新設計(Redesign)、重新思考(Rethink)與重新定義(Redefine),期透過循環技術及材料創新研發專區、新循環示範園區、綠色消費與交易、能資源整合與產業共生等策略,型塑社會共識,提升國家生態面、資源面、社會面、經濟面總體價值,創造經濟成長、社會發展、環境永續之三贏局面。

(二)為整合國際與我國產學研資源,共同推動循環經濟技術研發及制度創新,前開推動方案規劃培育在地材料科學及循環技術專才,吸收高級研發人才組成國家級產學研聯盟平臺,創造產學合作與國際合作機會,並整合推動循環技術及材料創新研發專區硬體建設,結合企業資源共同投入研發選題與研究資源,積極鏈結教育部、科技部等部會政策資源,共同推動各項關鍵工作達成既定目標。此外,未來該方案將致力推動能資源之永續循環利用,運用資源盤點國內各項物質流資料,儘可能使物料在經濟體系內充分循環,一方面創造經濟產業效益,另一方面則是減少因為線性經濟而造成之社會面、生態面、環境面衝擊。同時規劃運用智慧化科技技術,例如人工智慧、區塊鏈等,建構中介平臺提供品質保證及環境安全監督,強化社會大眾有效溝通,以實現有效率之動靜脈產業循環經濟體系,做為我國發展資源永續循環利用之重要基礎。

(三)循環經濟涉及面向眾多,國外發展及過去經驗皆為未來推動循環經濟之重要參考,未來亦將進行跨部會政策協調及資源整合工作,並根據產業需求、市場趨勢變化、歐盟及日本等先進國家最新作為,適時滾動檢討各項具體工作項目。

二、有關我國民國119年「循環利用率」之目標設定一節,該目標值係參考日本2020年循環利用率之目標值17%訂定,茲因我國循環利用率能否穩定提升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利用有關,而剩餘土石方則多利用於建築與土木工程,考量近年我國空屋率高及房地合一稅等政策,營建業景氣在未來趨緩之狀況下,目前訂立之17%目標,實已具高度挑戰性。

三、有關「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之執行情形一節,行政院於91年核定該計畫,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該計畫之補助機關,執行期程自91年至100年止,選定4處既有工業區閒置土地設置環保科技園區,分別位於高雄市、臺南市、桃園市及花蓮縣。各園區主辦機關依該計畫之「實施策略」及「權責劃分」辦理各項工作,並已於100年底屆期結束,後續園區運作與招商,由地方政府主政辦理。目前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及高雄市南區環保科技園區綠環境館有設施閒置情形,環保署將持續督導花蓮縣及高雄市政府加速推動園區閒置設施活化作業。

四、有關「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中「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政策一節,環保署考量國際及國家經濟環境情勢日趨嚴峻,相關國家施政以撙節財政優先,由穩健中求優化及發展,爰於103年進行檢討,將垃圾焚化廠朝既有設備改善延役方式推動,暫緩新穎技術示範驗證。經檢討為落實「永續循環利用」,並延續焚化廠轉型政策之精神,該署後續相關計畫執行狀況及作為說明如下:

(一)為協助提升屆齡焚化廠處理效率及垃圾多元化處理,行政院於106年核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藉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投入153.42億元,優先協助並引導無焚化廠之地方政府建置在地多元化自主性垃圾處理設施,逐步脫離需其他地方政府協助垃圾處理之依賴度。

(二)為督促地方政府積極提出「自主垃圾處理整體方案」及完成「自主性設施」,已邀集地方政府及技術單位召開多次相關會議,107年9月4日「各縣市循環經濟架構及願景會議」、同年10月9日「垃圾掩埋場定位、管理及效能提升研商會議」、11月19日至20日「多元化垃圾處理能資源化技術研討會」、本(108)年2月14日「未設置或無營運中垃圾焚化廠縣建置自主垃圾處理設施研商會議」、本年2月20日「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及飛灰再利用精進措施會議」,並因應地方首長更迭,垃圾處理變更等因素,近期於5月7日召開「多元垃圾處理技術暨地方環保局科長策略營」,除邀請歐商商會及國內外廢棄物處理相關廠商,說明處理技術;並邀請相關地方政府環保局分享垃圾處理、灰渣處理、機械分選、倉儲廠及垃圾減量等技術與實務經驗,提供各地方政府推動垃圾處理規劃之參考。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國人消費及投資信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0-168)

許委員就提振國人消費及投資信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提振臺灣經濟係政府當前重要任務,為促進國內投資,提升國內消費,政府已從投資與消費兩大面向,積極驅動經濟成長,重點包括:

(一)提振國內投資

1.吸引臺商回臺投資:把握臺商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回臺契機,加速執行「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本(108)年4月26日,已有40家通過審查,合計總投資金額逾2,057億元,預估創造本國就業人數逾2萬1,200人。

2.加速都市更新:預估本年可推動都市更新100件,帶動產值1,055.4億元;推動危老屋重建320件,帶動產值106億元;另持續推動社會住宅興建計畫,有助帶動國內整體投資增長。

3.落實公共建設投資:本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規模達3,852億元,較去(107)年增加8.6%;前瞻基礎建設編列1,047億元,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預算2,216億元,較去年增加17.9%,政府將加強執行公共建設投資,以活絡民間投資,穩定經濟成長動能。

4.優化國內投資環境:加速法規鬆綁,並落實解決投資「五缺」對策,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以建構優質投資環境,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臺灣。

(二)提振國內消費

1.活絡國內旅遊:除擴大國旅暖冬遊補助方案外,已持續推出第2季「春遊專案」,結合各地方政府辦理,展現在地資源、特色、產業發展或觀光發展需求之旅遊方案,並積極行銷「2019小鎮漫遊年」,整備40個小鎮旅遊環境,鼓勵國人在地旅遊,串聯地方創生小旅行,以活絡觀光產業,擴大國旅動能。

2.鼓勵節能低碳消費:擴大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結合地方政府補助住宅及服務業用戶汰換低效能設備,並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鼓勵企業及醫療機構汰換老舊電力設備,並持續補助民眾購買符合經濟部TES認可之電動機車,期擴增國內節能低碳消費動能。

3.優化所得稅制措施: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減稅利益達443億元,有助提升民眾消費能力。

二、另有關所提農漁產品外銷、媒體管理、一例一休、兩岸關係及國家主權、政府用人問題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提升臺灣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及出口績效,行政院農委會戮力建構農產品產銷供應鏈,並推動「臺灣農產品外銷平臺」,整合各項輔導措施及資源,提供完整產銷資訊、外銷輔導及獎勵與媒合措施,同時解決外銷所遭遇問題,深耕既有市場及拓展穆斯林與中東國家等新興市場,未來並將持續辦理下列措施:

1.在生產供應方面,強化外銷農產品供應鏈,針對目標市場需要,採取計畫性外銷生產管理,輔以栽培與用藥教育講習,落實溯源管理與三級品管;運用外銷供果園與集團產區媒合外銷契作,並協助產銷集運設備及輸出檢疫處理,以健全採收處理與冷鏈運輸,確保供貨數量與到貨品質之穩定;持續輔導農產品加工升級、提高附加價值,以及取得國際認證,提升我國農產品外銷競爭力。

2.在行銷措施方面,積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透過參與國際重要展會、辦理市場通路拓銷活動及與貿易商洽談媒合商機、輔導外銷農產品建立品牌與改善包裝設計,以及發展電子商務等各項措施,開發海外多元市場通路及外銷新品項,拓展我國農產品外銷商機。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通傳會係委員合議制之獨立機關,負責廣電媒體監理事務,其係依「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監理廣電媒體製播新聞是否落實事實查證程序,並未介入內容審查;其監理重點在避免因未查證或查證不確實,導致新聞製播發生片段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衡情事,致損害公共利益。通傳會針對申訴個案所為之處分,均係經委員會議全盤考量、充分討論,同時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並視個案狀況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會陳述之機會,恪遵程序正義,以落實言論自由保障。

(三)「勞動基準法」新修正之規定已考量各行業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並兼顧勞工健康福祉,不僅落實週休2日、增加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在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前提下,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即「加班以3個月總量控管」、「例假彈性調整」、「特別休假運用彈性」、「輪班間隔彈性」,同時將實務上常見之「加班補休」制度法制化,有助改善勞僱關係。勞動部將持續輔導並蒐集各界意見,適時檢討勞動法令,以建構兼顧勞動安全及彈性之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及促進經濟發展。

(四)政府堅持兩岸互動交流不能犧牲國家主權及臺灣民主自由之立場一貫而堅定,政府樂見兩岸不涉政治前提、秉持對等尊嚴及符合法規之各項交流合作;惟在促進兩岸交流與經濟發展同時,亦將全力避免可能風險,確保國家安全、人民福祉及臺灣整體利益。

(五)政府一向秉持「用人唯才」、「適才適所」之原則,廣從多元管道延攬優秀人才出任政務人員,並與專業文官充分合作,共同推動國家各項重要施政,為全民福祉打拚。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學校教官以現職軍人身分赴大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74)

邱委員就學校教官以現職軍人身分赴大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現役軍人出國規定,依「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定」第5點第1款,國軍人員申請出國核准權責,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海巡署及教育部等單位之國軍人員由任職機關訂定規定配合辦理;同規定第10點,國軍人員申請赴大陸或港澳地區均比照「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辦理。教育部依其授權並參酌其標準,訂定「軍訓教官出國作業規定」。

二、又,依「軍訓教官出國作業規定」第2點,軍訓教官之出國作業,除法令及「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定」、「國軍人員出國查驗線傳作業規定」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同規定第4點及第6點略以,軍訓教官赴大陸或港澳地區特例案件係教育部核准權責,軍訓教官赴大陸地區以下列4類為原則:

(一)探親: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4親等內之親屬。

(二)奔喪: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4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未滿1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

(三)學術交流: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公務派遣: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三、另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安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再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4條,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3項第1款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第6條,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4親等內之親屬。

(二)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4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未滿1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四、依「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定」及「軍訓教官出國作業規定」,教育部所屬軍訓教官申請赴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應依許可辦法審查。且軍訓教官非涉密人員(即非出國管制人員),依規定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許可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教育部審查軍訓教官赴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均依兩岸條例、許可辦法及上開出國作業規定審查,且均依規定於返國後完成「進入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陳報教育部審閱備查。

五、此外,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之意義在於「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藏熟練於演訓」,使全國民眾建立「責任一體、安危一體、禍福一體」之共識,達到全民關注、全民支持、全民參與、全民國防之最高理想。教育部軍訓教官均依此指導原則為職志,全力推廣全民國防教育,更瞭解自身身分,即使身赴威脅地區,絕無不當或有損國譽及軍威之表現。即使教官離退校園之際,仍因軍人身分以「國家、責任、榮譽」之信念,深知為何而戰、為誰而戰之理念,堅守崗位。其堅持軍人武德之理念,係教育部軍訓教官即便離退校園最後一刻仍戮力堅持之原則。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地方政府依據「地籍清理條例」辦理土地標售,因故暫緩標售而重新標售時,調高標售價金,甚至造成流標情形,失去「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建請要求地方政府在辦理土地標售時,若因故暫緩而再次標售時,應以原標售價金再次辦理標售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2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6)

呂委員就地方政府依據「地籍清理條例」辦理土地標售,因故暫緩標售而重新標售時,調高標售價金,甚至造成流標情形,失去「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建請要求地方政府在辦理土地標售時,若因故暫緩而再次標售時,應以原標售價金再次辦理標售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土地標售時,有關標售土地之底價訂定,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係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

二、次按暫緩標售之土地於日後續行標售時,有關土地標售底價之訂定,依上開規定意旨,應參酌標售當時之市場行情訂定;另參考法院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倘債務人遇有停止執行期間不動產價值已有變動,而對於按原減價後之價格續行拍賣程序聲明異議時,執行法院亦得斟酌二次拍賣期日相距期間之久暫,物價有無大幅波動,決定是否另行估價(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審查意見),是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暫緩標售之土地暫緩標售期間久暫,土地價格波動情形等決定是否重新查估價格訂定底價。

三、另為求底價訂定客觀嚴謹,本部前於107年4月24日召開會議研商提出於標售土地底價查訂時,應將其土地個別影響價格因素(如占用、共用、土地利用價值等)予以納入考量;標售底價查估訂定作業應有地政機關地價人員參與等,並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執行。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臨時登記工廠欲響應政策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卻礙於現行法規無法申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7)

郭委員就「臨時登記工廠欲響應政策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卻礙於現行法規無法申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係以「合法建物」為前提:

(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應檢附文書包含設置場址使用說明。

(二)依「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檢附文書說明」第2點第2項有關設置場址使用說明之規定,設備設置於建物上時,除應檢附最近3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外,應另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三)有關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係須檢附「建物登記謄本」以證明該建物之合法性及所有權人。

二、臨時工廠係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廠房利用違章建築及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等之構造物: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99年6月2日起至109年6月2日止」,同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31條第1款、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規定」。

(二)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並鼓勵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且給予合法經營之緩衝空間,立法者授權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核發工廠補辦臨時登記之權限,並於輔導期間須依法取得土地與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該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非謂取得工廠臨時登記證即可補正其非合法使用之缺失。

(三)取得工廠臨時登記證之建築物,係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廠房利用違章建築及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於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物之合法使用前,本質上仍非屬合法之建築物;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原則以20年為期,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將輔導以正式合法工廠建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三、「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業經108年3月28日行政院第3645次院會通過,並於108年3月29日函送貴院審議,另於108年4月12日交付經濟委員會審議。為使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俟修法通過後於訂定相關執行方案,本部將會商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機關,協助臨時登記工廠施設屋頂型太陽能板共同推廣綠電。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我國5G頻譜規劃及釋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78)

馬委員就我國5G頻譜規劃及釋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際電信聯合會」(ITU)之5G技術標準將於2020年公布;而5G頻譜預估於本(2019)年10月舉行之「2019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9)大致底定。

二、行政院依國際5G發展趨勢,規劃於2020年完成5G釋照,交通部業於本年3月21日預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俟報經行政院公告後,將由通傳會辦理後續釋照事宜;該會刻正研議釋照機制,以使稀有頻譜資源做最有效、最彈性之運用,頻率拍賣方式將採公平、公正、公開之競價機制進行,由市場機制決定頻譜價值。

三、另為營造有利5G發展之數位創新基礎環境,通傳會已修訂相關法規供物聯網(IoT)電信號碼使用及導入評估新商業模式之商業驗證(PoB)機制,於已函請貴院審議之「電信管理法」草案亦已放寬電信市場參進門檻及跨業合作彈性,以鼓勵全國型5G服務業者與區域及垂直應用型服務業者並存之產業生態。

248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