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時5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李進勇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投票表決。)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6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李進勇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請同意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4月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125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李進勇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請同意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108年2月27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28104號函請同意案,係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提名李進勇擔任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職務,任期至110年11月3日止。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並經決議,復議案不通過,照原作決定通過。

二、本聯席會分別於108年4月11日(星期四)本院第9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及4月24日(星期三)本院第9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會議均由召集委員張宏陸擔任主席,除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說明,並請被提名人李進勇,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派員列席說明與答詢。

三、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報告如次:(108年4月11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舉行本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本院提名李進勇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之同意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次中選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法令依據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1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7人至9人。(第2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4年,任滿得連任1次。……。(第3項)……。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3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4項)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5項)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遞補遺缺及任期

中選會陳前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英鈐自107年12月3日辭職生效,本院依前開規定提名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李進勇,任期至110年11月3日止。

()本次中選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提名原則

本院對於新任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提名,係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辦理,茲說明如下:

1.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規定,該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本次中選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之提名,經本院就相關領域遴選具法政相關學識優秀人才,符合該會組織法之規定。

2.同一黨籍不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規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次提名人李進勇為無黨籍;任命後中選會委員計有民進黨籍1人、無黨籍10人,符合上開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規定。

3.另渠無雙重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

()本次中選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李進勇先生專長法律、行政;曾任臺灣花蓮、宜蘭、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空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審判官、個人執業律師、貴院第2屆及第3屆立法委員、基隆市第13屆市長、內政部政務次長、法務部政務次長、交通部政務次長及雲林縣第17屆縣長等職務。

()結論

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提名,經本院就相關專長領域遴選優秀人才,提名李進勇先生,渠具法政相關領域豐富之專業學識及實務經驗,學養俱優。敬請貴院支持同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四、與會委員於108年4月11日聽取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報告後,於4月24日繼續進行詢答、審查等程序。本案決議如下:「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嗣經復議,並經決議,復議案不通過,照原作決議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張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現在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有關同意權案之相關事務工作均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報告院會,在投票表決之前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民進黨黨團推派鄭委員運鵬擔任;國民黨黨團不推派;時代力量黨團推派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擔任;親民黨黨團不推派。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下午4時整,如全體委員於下午4時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請監察員清點票匭及票數。

(布置會場)

主席:(9時54分)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3號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兩側發言台各設1個票匭,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行使同意權是委員的權利,請不要干擾投票的進行,請委員不要影響其他委員的權利,全國人民都在看,依程序進行的投票絕對是合法的,請各位委員尊重其他委員投票權利,用這種暴力的方式,社會都在看,有些人坐在桌子上,這不太像國會議員,我們希望國會議員要懂得珍惜自己。謝謝。

陳委員玉珍:(在台下)院長要公正!議事要公正!委員會審查有爭議!

主席:報告院會,因原設置票匭無法行使投票,請院會增設票匭。

因原設置票匭無法行使投票,建請院會增設票匭。

鄭運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委員可以開始領票及投票。請分北區、南區領票。

請南區的委員能夠遵守領票的原則,不要破壞選票,這個算是毀損公物。

(台下:程序違法!投票無效!

(台下:院長下台!

主席:請各位委員不要羞辱議事人員,各位委員,議事人員是中立的,依照立法委員行為法,我們如果對議事人員有攻擊的行為,是違反我們立委的行為法。

江委員啟臣:(在台下)不要作弊哦!不要作弊哦!程序違法!投票無效!民進黨作弊!民進黨作弊!反正民進黨作弊作習慣了!

主席:我們請南區可以發票,南區可以發票,請南區發票。

江委員啟臣:(在台下)剛才主席宣布的是兩區領票,現在只有民進黨才可以領票,這樣子的選舉公平嗎?作弊!選舉無效!

(台下:國民黨毀損公物!

蔣委員乃辛:(在台下)南區不發票,北區不給國民黨投票,院長作弊!院長下台!院長不公!

李委員彥秀:(在台下)南區不發票,北區不給國民黨投票,你這個主席在幹什麼!南區不發票,北區不給國民黨投票,你這個主席還可以坐在這裡嗎?

主席:南區請發票,請各位委員不要騷擾、阻礙整個委員的投票。

蔣委員乃辛:(在台下)南區不發票,北區不給國民黨投票,院長不公!院長下台!

江委員啟臣:(在台下)民進黨打人!民進黨打人!民進黨打女生!散會啦!散會啦!院長放縱啦!

主席:好。請各位委員不要互相推擠,我們依秩序投票,請委員不要互相攻擊,不要互相攻擊,請依秩序好好投票,也不要破壞票匭,那都是公物,我們請國民黨黨團好好的約束黨員不要破壞票匭,因為那是公物,那是公物。我們請各位不要打架,請各位不要打架,我們依程序進行。

蔣委員乃辛:(在台下)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呂委員玉玲:(在台下)院長,你不能這樣,你都沒有阻止暴力。

主席:可是你們阻礙投票。

呂委員玉玲:(在台下)你們違法嘛!你們不能違法啊!

主席:請你們適可而止。

江委員啟臣:(在台下)散會啦!

李委員彥秀:(在台下)下流主席!

主席:請你尊重主席。

江委員啟臣:(在台下)散會啦!

主席:在投票期間沒有休息、散會,投票時間到下午4時。

江委員啟臣:(在台下)違法投票!散會啦!

主席:我們投票到下午4時,在這個過程沒有散會、也沒有休息,就繼續投票。

江委員啟臣:(在台下)違法投票啦!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兩位投票監察員請求,因為原設圈票處遭破壞,請院會增設一個圈票處。

請本院同仁增設一個圈票處。

因原設圈票處遭破壞,請院會增設圈票處。

鄭運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院長,我的票被……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我要投票!我要投票!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院長,你不能……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我要投票可不可以?我一定要……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我們要4號票匭……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我要……

這就是中華民國的立法院,我要投票還要民進黨指定……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民進黨……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國民黨……

陳委員玉珍:(在台下)我們可以投票嗎?

主席,他們不給我們投票,他們也不是監票人員為什麼可以圍在票口?主席,以後中華民國的選舉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圍在票口?

主席:那你可以回去嗎?

陳委員玉珍:(在台下)好,那我們請大家都坐好,我們一個、一個去投,好不好?

主席:那你先回去坐好。

陳委員玉珍:(在台下)好,我先坐好,請大家坐好。主席,你講一下,請大家都坐好。

主席:請大家都回座,監票員在這裡,你看你們都不回座。好不好?

吳委員秉叡:(在台下)主席,不可以拿麥克風進來議會,為什麼他們可以帶麥克風進來?

主席:拿麥克風進場是違反我們議事規則的,你看你們都率先破壞整個議場的秩序,你們把票匭搬走,你們把投票處掀倒,你們既然講是違法投票,為什麼你們還要投票?

好,繼續投票。

(台下:違法投票,投票無效!

(台下:四號票匭,一定有鬼!

(台下:指定票匭,一定有鬼!

(台下:違法投票,投票無效!

(台下:民主作弊黨!民主作弊黨!

(台下:票匭還回來!

台下:國民黨偷票匭!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還有3分鐘,請大家趕快投票。

(台下:票匭還回來!

(台下:國民黨偷票匭!

(台下:護航李進勇!可恥民進黨!作弊民進黨!作弊中選會!民進黨可恥!

主席:(16時)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81人

未領票委員32人

合計113人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鄭運鵬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國民黨的監票人是哪一個?

主席: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李委員彥秀:(在台下)什麼時候投票需要偷偷摸摸的開票?

邱委員議瑩:(在台下)國民黨不要把立法院當遊戲場!

柯委員志恩:(在台下)是誰完全無視於我們投票的規則?什麼時候投票要……

主席:現在進行主任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

柯委員志恩:(在台下)是誰先破壞立法院投票規則?是誰?

主席:現在請開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各位委員,這邊是立法院,請大家不要丟水球!不要再互相爭吵!這邊是國會,有實況轉播。請各位不要再丟水球,維持現場秩序。

廖國棟委員,不要丟水球!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民進黨作票!

吳委員志揚:(在台下)民進黨作票!投票無效!民主作票黨!民主作弊黨!

(台下:民進黨作票!投票無效!民主作票黨!民主作弊黨!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民進黨作票!護航李進勇!大選擺明要作票!民主進步黨擺明就是民主退步黨!民主作票黨!民主作弊黨!丟臉!都不敢把票數拿起來給大家看!連拿起來的動作都沒有!民進黨連這樣都敢作票!擺明大選要作票!

主席: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李進勇同意票65張,不同意票2張,無效票3張。

決議:李進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鄭運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投票無效!院長下台!

(台下:投票無效!院長下台!

主席:報告院會,下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謝謝大家。

休息(16時15分)

繼續開會(17時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簡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有鑑於依照交通部統計,平均每一小時,就有一名兒童於交通事故中傷亡,「交通事故」已連續三年蟬聯兒童死傷原因第一位。近五年,共有四萬多名兒童,因交通事故而死傷,當中,竟有3,500名兒童,是在行人穿越道上發生意外。然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7年汽車於行人穿越道上未禮讓行人的取締案件數,平均全國一天僅取締44件。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之違規行為,並召集相關部會,參考其他鄰近國家之道路安全課程規劃,針對加強兒童道安教育、精進現有道安課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有鑑於依照交通部統計資料,平均每一小時,就有一名兒童於交通事故中傷亡,「交通事故」已連續三年蟬聯兒童死傷原因第一位。近五年,共有四萬多名未滿12歲之兒童,因交通事故而死傷,當中,竟有3,500名兒童,是在行人穿越道上發生意外。而107年因交通事故傷亡之兒童人數,更為五年來最多,高達8,600多名,顯示現行兒童道路安全教育,亟需檢討改進。另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7年,汽車於行人穿越道上未禮讓行人的取締案件數,僅一萬六千多件,平均下來,全國一天僅取締44件,顯然執法不夠確實。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之違規行為,並召集相關部會,參考其他鄰近國家之道路安全課程規劃,針對加強兒童道安教育、精進現有道安課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廖國棟  蔣萬安  馬文君  許淑華  林麗蟬  簡東明  王育敏  賴士葆  柯志恩  童惠珍  孔文吉  呂玉玲  陳雪生  陳超明  柯呈枋  許毓仁  沈智慧  林德福  黃昭順  羅明才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淑芬:(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5人,據查台灣電力公司規劃於「變更蘆洲都市計畫(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之土地使用分區「變三」位置設置「新北超高壓變電所」。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已規劃建設161KV東林─蘆洲擴線工程及大潭─林口四回線工程,其可有效紓解新北超高壓變電所未興建之供電能量。且其變電所設置位置「變三」區距離「第三種住宅區(住三)」距離極近,電磁波易使居民長期曝於風險並影響健康。爰要求台電公司研議取消該變電所之設置規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5人,據查台灣電力公司規劃於「變更蘆洲都市計畫(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之土地使用分區「變三」位置設置「新北超高壓變電所」。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已規劃建設161KV東林─蘆洲擴線工程及大潭─林口四回線工程,其可有效抒解新北超高壓變電所未興建之供電能量。且其變電所設置位置「變三」區距離「第三種住宅區(住三)」距離極近,電磁波易使居民長期曝於風險並影響健康。爰要求台電公司研議取消該變電所之設置規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台灣電力公司預計建設之161KV東林一蘆洲擴線工程及大潭一林口四回線工程,應可有效紓解新北(三蘆)超高壓變電所取消興建之供電能量,因此新北超高壓變電所並無興建之必要。

二、根據媒體報導,國際癌症研究署多年前已將電磁波列為可能致癌因子,過去也有相關研究指出,住在高壓電輸配線附近的兒童,發生白血病或腦癌機率高於平均值。該變電所預計設置之場址,距離「變更蘆洲都市計畫(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所規劃之住宅區(住三)過近,其電磁波易使居民長期曝於風險並影響健康。

三、新北超高壓變電所既無興建之必要性,更易使鄰近住民承受健康風險,因此台電公司應重新評估替代方案並取消該變電所之設置規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徐志榮  劉建國  黃秀芳  李彥秀  楊 曜  林德福  蔣乃辛  蔣萬安  簡東明  張宏陸  呂孫綾  蔣絜安  吳琪銘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明才:(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鑒於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法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利用限制較一般水質水量保護區更為嚴格,惟現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課徵均採相同費率,實有失公允。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爰此,本席等建請經濟部研商提高水源特定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附徵額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但水源特定區裡面,長期以來所有的土地開發、禁建、限建,對地方的居民非常不公平,希望政府可以多多關心、照顧這個區域的民眾,謝謝。

第四案: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鑒於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法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利用限制較一般水質水量保護區更為嚴格,惟現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課徵均採相同費率,實有失公允。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爰此,本席等建請經濟部研商提高水源特定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附徵額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為提供大臺北地區民眾潔淨之飲用水,民國68年依行政院院會決議「集水區之經營至為重要,濫墾濫建及污染水源之行為均需嚴予防止;請內政部從速規劃編定該地區之特定區管理計畫,在該計畫未定案前,應先將青潭保護區予以管制,並請臺灣省政府迅即督促所屬主管單位辦理。」同年公告劃設「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管理報護區內之開發與資源利用。民國73年再依都市計畫法公告劃設「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

二、內政部於民國86年規定每度附徵0.2元,用於協助台北水源特定區之地方建設。此時其他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並無此項回饋協建經費。民國93年修正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並於95年起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全國107個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時隨水費每度附徵0.5元作為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而原台北水源特定區之回饋協建經費則停徵。

三、然水源特定區之土地利用,除受自來水法所設水質水量保護區相關限制外,另受更嚴格的都市計畫法及該特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之管制,是以齊一式的與其他水質水量保護區以同一標準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實不公允。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爰此,建請經濟部研商提高水源特定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附徵額度。如此,亦可增加誘因,鼓勵其他地方縣市政府為加強其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管制,透過都市計畫劃設水源特定區。

提案人:羅明才

連署人:顏寬恒  徐志榮  陳宜民  陳超明  童惠珍  林奕華  許毓仁  馬文君  李鴻鈞  林德福  廖國棟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彥秀、林為洲、顏寬恒等11人,鑒於近年來警察勤務種類不斷增加,工作內容亦極其繁重,警察人員工作內容負擔及工作時數不斷上升,導致員警過勞猝死或自殺之事件頻傳,警政署應積極檢討勤務內容繁重、執勤時間及排班方式合理化,以避免員警身心壓力過大導致權益受到損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林為洲、顏寬恒等11人,鑒於近年來警察勤務種類不斷增加,工作內容亦極其繁重,警察人員工作內容負擔及工作時數不斷上升,導致員警過勞猝死或自殺之事件頻傳,警政署應積極檢討勤務內容繁重、執勤時間及排班方式合理化,以避免員警身心壓力過大導致權益受到損害。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年來警察人員業務日漸繁重,工作內容除治安、交通維護本職外,仍需替行政機關或民眾處理各項事務,導致警力受到不當濫用,警察過勞或自殺事件頻傳。

二、警政署雖宣布未來執勤時間調整為十小時內,但造成員警身心疲憊之主要原因為排班方式,「拆班制」將員警執勤時間分個成二到三階段,每段值班間隔通常僅八小時,扣除通勤、用餐等時間後實際睡眠時間往往不足六小時,造成員警沒有充足休息時間,亦無空閒經營個人家庭生活,致使身心壓力過重。

三、綜上所述,警政署應即檢討排班方式,減少拆班制之運用,還給員警完整之充足休息時間,方能確保員警之權益。

提案人:李彥秀  林為洲  顏寬恒

連署人:羅明才  陳學聖  沈智慧  林奕華  童惠珍  曾銘宗  林德福  蔣乃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繼續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主 持 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管碧玲(代)  鄭運鵬(代)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李鴻鈞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8年5月27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9人、國民黨黨團推舉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名單提報第16次院會,並請於5月30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