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56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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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推動「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2)
馬委員就推動「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我國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行政院於民國91年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政策,貴院並於92年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境內關外」方式,讓廠商享有免關稅、貨物稅、推廣貿易費等稅費優惠,目前業有高雄港、臺中港、桃園空港、臺北港、安平港、基隆港及蘇澳港等7處自由貿易港區。
二、行政院於102年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經貴院自102年底至104年召開10次審查會議,僅審查至第4條並均保留協商。至105年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不續審後,行政院已於同年終止推動該政策,轉由相關部會積極推動各項有助國家發展之前瞻應用、法規鬆綁政策。
三、近年來政府已推動多項強化經濟自由化與產業創新措施,如自106年10月迄今,已有463項法規鬆綁成果,以排除投資障礙;同年亦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提供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所得稅優惠,吸引全球人才。此外,政府於本(108)年1月1日起啟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5月3日止,已有47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2,398億元,創造超過2萬3,000個本國就業機會。另在產業創新方面,政府除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外,亦提出許多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之措施,並已獲得國際肯定,如107年我國即獲「世界經濟論壇」(WEF)評比為全球四大超級創新國之一,未來政府亦將持續朝產業創新、經貿自由化方向努力。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數據政策及其預算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6)
許委員就大數據政策及其預算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尋求臺灣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臺灣產業創新轉型,行政院於民國106年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方案)」,其中發展大數據相關之創新應用及技術為DIGI+方案發展重點之一。另鑑於大數據為發展人工智慧之基礎,行政院推動之「臺灣AI行動計畫」已將「友善之資料開放與流通環境」及「建置智慧應用實證專區」列為重點,前者透過相關計畫以推動建構Open API數據基礎環境,後者配合實證場域主題以推動建置實證資料集,皆有助於促進大數據創新應用之發展。
二、配合DIGI+方案,科技部積極投入大數據智慧應用研究,除以醫療影像為應用研究之主軸外,亦建立資料集平臺,匯集大數據並提供資料服務。在醫療影像大數據建立及應用方面,補助醫療學術研究機構結合人工智慧及巨量資料學者,組成3組跨領域研究團隊,建構可共用之高品質醫療影像AI訓練用資料集,並扣合重大疾病需求,開發醫療影像AI自動判讀技術及實際醫療場域之應用;在建立資料集平臺方面,資料集平臺已匯集環境、交通、生活、醫療、語音、資訊安全、政府治理及科研等八大主題共4萬2,000項資料集,提供使用者進行相關領域研究,自107年4月上線起至本(108)年4月止,已累計逾8萬人次使用。
三、有關大數據政策之預算執行情形,經濟部於104年至107年補助研發法人執行「巨量資料創新技術與智慧應用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率為99.93%以上(104年:99.95%、105年:99.99%、106年:99.93%、107年:99.99%),均依歲出預算分配表執行,符合預定目標。該計畫已獲致研發智慧商務、智慧製造、巨資平臺等巨量資料關鍵技術,促成前進智能、雲研物聯等2家新創事業,以及吸引更多中小企業投入與轉型等重要成果。鑑於現階段大數據相關技術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自本年起已無編列大數據之研發計畫預算,後續係輔導業者進行產業擴散,經濟部已推動「數據創新服務生態系推動計畫」,提升我國產業之數據服務整備度,以「數據應用擴散」及「解決方案輸出」兩大主軸,帶動相關產業產值及就業或創業機會之增加,以107年為例,共計促成投資10億2,950萬元,推動相關產業產值增加81億元,帶動就(創)業機會達264人次。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吸引臺商回臺投資及推動產業創新轉型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1)
許委員就吸引臺商回臺投資及推動產業創新轉型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來美中貿易衝突下,全球經貿秩序重整,為即時掌握活絡國內投資之契機,政府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吸引優質臺商回臺投資,以形塑完整上、中、下游產業供應鏈,並帶動國內產業創新,加速臺灣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讓國人都能安居樂業,相關政策重點如下:
(一)引導優質臺商回臺投資:為加速「5+2」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政策發展,促進經濟結構升級轉型,「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各項優惠措施之臺商,需具備有助提升我國產業創新或高附加價值等資格,包括:
1.共同資格(需全部符合):美中貿易戰受衝擊業者、赴中國大陸投資達2年以上、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之企業。
2.特定資格(至少符合1項):屬「5+2」產業創新領域、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
(二)透過多元措施滿足用地需求:提供進駐經濟部開發工業區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推動「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並將擴大適用至非政府編定開發之都市計畫一般工業區(或產專區),以及非都市計畫工業區,以扶植獎勵更多具潛力企業投資創新研發與更新設備;協助有擴廠需求之合法業者依現有法規擴廠;推動開發科學園區及產業園區;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地方設置產業園區;建置「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盤點土地供給等,以多元措施滿足臺商用地需求,同時均衡國內區域發展。
二、政府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之重點如下:
(一)智慧機械
1.透過「智慧機上盒(Smart Machine Box,SMB)輔導計畫」及建立公版聯網平臺(NIP)等系統解決方案,協助中小企業導入生產數位化,落實智慧製造。
2.推動精密機械產業導入智慧化技術,建立智慧機械生態體系。
3.藉由臺中精密園區智慧製造試營運場域,引進歐美日工業4.0先進大廠(達梭、西門子、三菱、洛克威爾等),加速臺灣智慧製造升級轉型。
(二)亞洲.矽谷
1.修正「產業創新條例」與「公司法」,健全創新創業生態系。
2.於林口選手村打造國際創業聚落,聚焦物聯網等創新,營造法規友善環境,提供新創實證場域,引導新創連結國際。
3.組成「亞洲.矽谷物聯網產業大聯盟」,鼓勵跨域合作,目前已有宏碁、聯發科等逾380位成員加入,串聯物聯網價值鏈。
(三)生技醫藥
1.修正「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適用範圍,放寬高風險醫材認定範圍及新增新興生技藥產品,以獎勵產業創新,發展創新醫療器材及新興藥品。
2.串聯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新竹生醫園區、中部微創、南部醫材等聚落,促使臺灣成為國際級生醫創新研發樞紐。
3.輔導製藥產業技術升級,協助國內多家傳統藥廠發展抗憂鬱症藥物、抗黃斑部病變、外用製劑產品等利基藥品。
4.針對微創手術、高階影像、牙科、骨科、輔具等多種領域,開發創新醫材。
三、另有關臺商回臺之課稅問題,財政部已推動下列措施:
(一)配合「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以有效處理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二)為協助臺商釐清資金性質,以正確適用稅法相關規定,於本(108)年1月31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資金不涉及課稅態樣、資金性質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使臺商得自行提出有利之主張並舉證,且使稽徵機關有一致認定原則。
(三)為協助引導臺商匯回境外資金,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已於本年4月18日將「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函送貴院審議,未來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獲配境外轉投資收益且匯回資金者,得選擇依該條例規定管理運用而適用特別稅率課稅,以促進我國相關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受訪時,對我國司法改革提出見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9)
許委員就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受訪時,對我國司法改革提出見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推動進度部分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束後,本部已陸續完成多項司改決議,配合完成之法律修正或立法有13類、行政命令有14類、行政措施有61類,其中如起訴書公開、被害人保護、資訊告知(訴訟、受刑人動態的告知)方案等,均與民眾接觸司法直接有關。多次與勞工、工商、醫界團體及下鄉到地方舉辦座談會,綜合觀察,與本部有關、民眾最在意的司法問題多為司法官的監督淘汰、偵查效能以及如何防止罪犯外逃,對此本部已著手積極從以下各方面積極進行司法改革,以增加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一)修正法官法,強化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
(二)積極催生防逃法案與妨害司法公正罪。
(三)嚴格遵行偵查不公開與增進偵查效能,強化社會安全網。
(四)強化被害人之資訊獲知權。
(五)無罪檢討分析與有罪確定判決檢討(完善定罪計畫)之冤錯案檢討機制。
二、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部分
(一)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法官法訂有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相關條文,並明定法務部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檢評會),掌理檢察官之評鑑,檢評會自101年1月6日開始運作起至108年1月15日止,受理案件數計61件,已審結59件。
(二)為使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更臻完善,本部匡列專責人力2名,自107年1月1日起負責處理評鑑委員會事務,並於107年2月9日擬具法官法修法建議送司法院參考。建議修法方向包括:評鑑委員會增加多元的外部委員,將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現行4人增加為6人;增訂評鑑委員消極資格限制及迴避規定;強化評鑑委員會調查權限及發動機制,使評鑑委員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3名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會過半數之同意立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將評鑑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評鑑審議的程序訴訟化,例如讓受移送人可聘請律師、到場表示意見及請求調查證據等。
(三)司法院於107年8月1日研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送行政院、考試院完成會銜程序,修正重點為:調整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組織結構,增加外部評鑑委員人數;評鑑委員迴避事項規範;擴大評鑑委員來源;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中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取代評鑑團體,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個案評鑑之相關程序等事項,目前該修正草案已送請大院審議。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將職業大貨車駕駛年齡限制延至68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1)
陳委員就將職業大貨車駕駛年齡限制延至68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規定,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年滿60歲符合特定條件得執業至年滿65歲止,與一般勞工退休年齡相同。另逾65歲之職業駕駛人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換發1年效期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70歲止。
二、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初步分析國內近年道路交通事故傷亡情形,以事故發生率來看,大貨車事故發生率為小型車的1.4~1.6倍,以事故嚴重度來看,與大貨車有關事故導致死亡的機率,高達小型車的5.4~6.2倍,顯示大貨車事故致死率相當高。鑑於大貨車輛總重量及馬力較大,發生事故所造成生命財產損失亦遠較小型車嚴重,尤其職業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上的時間遠高於普通駕駛人,必需具備高度的注意力以隨時因應道路突發狀況,爰大型車之駕照持照資格規定較小型車為嚴謹。
三、據相關研究顯示,與駕駛能力息息相關的感覺機能(如視力、聽力)、認知機能(如注意力、記憶力與學習力)、肢體協調反應能力(如反應時間)等,均會隨著老化的過程逐漸退化,而罹患高事故風險疾病(如失智症)的機率亦隨年齡增加而增加,因此駕駛人老化可能引起的安全問題須更審慎評估。統計105年至107年,60歲以上大貨車駕駛人相對於55至未滿60歲之每萬人事故件數,平均增幅約24.9%,聯結車駕駛人之每萬人事故件數,則平均增幅約26.7%,故基於整體用路人交通安全之考量,有關建議延長大貨車職業駕駛人執業年齡至68歲一案,實宜慎酌。
四、另經統計目前領有大貨車以上駕照人數計30萬2,229人,遠多於大貨車(含聯結車)16萬5,225輛之車輛數,顯見目前營業大貨車駕駛員不足之現象,應尚非供給面之不足,多因屬駕駛人從業環境及如何吸引從業意願之課題。
五、為利貨運業者招募司機人力,交通部公路總局除已於監理服務網設置汽車運輸業駕駛員缺員訊息專區,提供貨運業者刊登徵才資訊,協助職缺媒合外,該局並持續辦理大貨車及聯結車駕駛訓練課程,持續增加貨運駕駛員之供給。此外,近期中連貨運退出貨運市場營運,該局亦積極協商該公司安排駕駛員轉職至其他貨運公司,提供貨運市場可能所需之駕駛人力。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參與重要經貿協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3)
許委員就我國參與重要經貿協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美中貿易摩擦對我國影響,在貿易方面,本(2019)年1月至3月我銷陸之電子電機及光學產品等已呈現衰退,恐因預期中國大陸內需及出口轉弱,採觀望態度,因此減少採購。電子零組件業衰退之關鍵原因,係受大環境景氣不佳及供應鏈庫存水位過高等因素影響,調整預估至本年年中將回歸季節性之正常水準;在產業方面,以工具機為例,在陸臺商以當地內銷為主,影響較小;在臺製造輸陸之機械設備,因中國大陸業者採觀望態度,影響我國接單;在投資方面,目前美中貿易摩擦雖暫緩,因業者預期心理先行進行調適,廠商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策略不變。至政府推動相關因應作為如下:
(一)維持國內生產動能:持續透過相關政策措施協助廠商,並藉由經濟部相關市場拓銷計畫,協助業者拓銷新興市場,利用擴大出貨出海口之方式,擴增我國工業製品出口需求。
(二)加強吸引臺商回臺投資:本年起推動為期3年之「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
(三)策略性引導臺商布局全球:評估業者意願及產業聚落,並與新南向國家合作,引導中國大陸臺商移往新南向國家布局。
(四)分散出口市場: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協助輔導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及非洲市場。
(五)加強貿易監測及出口管理:加強貨品查驗及追蹤流向,建立進口監測及提醒機制,強化進出口管理,以避免違規轉運。
(六)持續推動產業升級: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以達成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等願景,驅動臺灣下一世代產業成長;同時推動企業導入智慧機械,達到產業智機化,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
二、我國係以出口為導向之自由經濟體,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勢必需要融入全球區域整合。
政府將基於臺日雙方迄今累積之互信與經貿交流基礎,持續向日方行政、立法、媒體、智庫及企業各界,透過拜會、遊說、邀訪及共同研究等方式,促請日本政府助我儘早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並與日方共同對日本食品之安全性與貿易持續積極溝通,努力尋求不違反公投結果之雙贏作法。此外,為爭取參與第二輪加入CPTPP之談判,政府已完成或持續進行之具體作為如下:
(一)更新影響評估:滾動檢視影響評估,並做必要修正。
(二)國內體制調整:經相關單位檢視CPTPP內容,藉由修法調整國內法規與協定規範具落差之處,顯示我加入之決心。目前向貴院提出12項修法草案中,已完成「郵政法」、「漁業法」、「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及制定「遠洋漁業條例」等8項。
(三)模擬談判:與各部會依據協定內容及成員國對我貿易關切事項進行演練與模擬談判。
(四)國內溝通:各部會皆已透過非正式方式,與產業及工協會進行多場溝通活動。例如2018年經濟部已與紡織、石化、食品、運輸工具、鋼鐵、機械、電子等相關產業及公眾舉辦約20場次溝通活動,同時持續透過數位平臺方式與各界進行交流,凝聚社會共識。
(五)爭取國際支持:藉由我駐處之努力,CPTPP成員皆已理解我加入CPTPP之決心。政府將持續依循CPTPP第1次執委會發布之新成員加入程序,與CPTPP成員加強非正式互動。同時政府將賡續以我加入有助於區域經貿互惠發展之角度,透過區域及雙邊平臺與目標國進行協商對話,達到支持我參與之目標。
三、另我亦積極推動加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本年3月2日在柬埔寨舉行之RCEP部長會議,發表聯合聲明稱「將盡最大努力」實現年內談妥之目標,最快於本年11月領袖峰會上達成協議。惟因RCEP談判涉及16國,各國經濟發展差異較大,以致難以快速達成一高水準RCEP談判。又本年4月12日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第15輪談判會議在日本舉行,三方舉行首席談判代表會議、司局級協商及13個具體議題之分組會議,就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規則等重要議題談判推進方法、路徑達成共識,明確下一步工作安排。我國尚需俟RCEP第1輪談判完成,協定生效之後,始能提出參加第2輪談判之申請。目前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鼓勵國內出口企業儘速連結新南向夥伴國之臺商與華商,對RCEP挑戰作出最佳策略布局,並儘量減少RCEP生效後對我國產生不利影響。
四、臺灣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亞太經濟合作」(APEC)成員,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乃我之權利,相關單位將持續注意中國大陸對我加入區域經濟組織之權利及意願所為舉動。同時,政府將持續與重要貿易夥伴對話,並反映國內各界意見,掌握國際經濟情勢,採取符合國家利益之適切作法。此外,我國為推動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透過「堆積木」方式推動洽簽個別議題之經貿協議,目前已與相關國家簽署包括投資、電子商務、避免雙重課稅、金融、漁業合作、產業搭橋、觀光事業等多項協定、協議或備忘錄,期盼雙方於此基礎上合作,深化雙邊經貿關係。我國亦將持續透過雙邊年度諮商會議、官員互訪、WTO及APEC等對話平臺爭取各國(包括日本及美國)支持與我展開FTA談判。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5)
許委員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持我國合理人口結構及一定人口數,以穩固國家發展基礎,行政院提出「生生不息」為施政主軸之一,期透過落實「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民國107年至111年)」、「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立法等相關策略,以增加人口來源,改善人口結構,期望至119年提高總生育率至1.4人,臺灣未來總人口不低於2,000萬人。
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係由行政院邀集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整合部會資源,共同推動,以提升生育率、平衡就業與家庭、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為目標,多管齊下以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三、行政院蘇院長以上述計畫為基礎,提出「四多多」幼兒政策,包括抵稅多(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至12萬)、津貼多(0歲至4歲由家長自行照顧兒童可領取育兒津貼每月2,500元)、公幼多(至113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3,000班),以及補助多(就讀準公共化幼兒園之兒童,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4,500元)。
四、另除前述措施外,「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尚包括:
(一)推動0至2歲嬰幼兒照顧措施,包括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440處;推動托育準公共化,由政府協助分攤托育費用,以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
(二)提供友善生養健康措施,諸如推動高風險孕婦產婦健康管理、強化父母親育兒指導與哺育關懷,以建構安心懷孕與生育支持環境;鼓勵不孕夫婦進行醫療諮詢與檢查,持續補助弱勢民眾人工生殖等。
(三)鼓勵婚育與家庭教育,包括擴大辦理單身聯誼活動、研製人口教育教材,並強化國人家庭教育知能,以促使年輕世代「樂在婚姻、願生能養」。
五、有關我國人口政策,係以「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為上位指導方針,各部會均依綱領所揭示之理念與政策內涵,規劃推動相對應之政策計畫。未來將持續適時檢討修正綱領,將各部會推動之相關政策成效納入滾動檢討,並每2年定期辦理中長期人口推估,期使各部會得以掌握最新人口發展趨勢,預為規劃或調整各項因應對策。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壽險資金投資長照服務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20)
許委員就壽險資金投資長照服務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民國106年6月3日施行之「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規定,長照服務提供方式包括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為維護住宿式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照護品質,與維持機構穩定經營機制,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依長服法第22條規定,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即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
二、又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之良窳,對於整體長照體系及社會環境影響甚鉅,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法人條例)業經107年1月31日總統令公布,期使長照機構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至於居家式、社區式服務機構,可由一般法人(如壽險業者)設立。
三、金管會日前邀保險業研商投資長照事業或銀髮產業問題,保險業者反映金管會業管法規已無投資障礙,惟保險業資金主要源自於保戶,基於保戶權益保障及保險業投資風險控管之考量,保險業資金運用首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並評估成本效益選擇適合保險業投資之投資標的。
四、至建議修改法人條例以符所需一節,衛福部將視長照資源布建及供需情形,再行檢討。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國內投資環境與積極參與國際經貿整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21)
許委員就提升國內投資環境與積極參與國際經貿整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提振臺灣經濟係政府當前重要任務,為促進國內投資,提升國內消費,政府已從投資與消費兩大面向,積極驅動經濟成長,重點包括:
(一)提振國內投資
1.吸引臺商回臺投資:把握臺商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回臺契機,加速執行「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本(108)年5月9日,已有52家通過審查,合計總投資金額逾2,795億元,預估創造本國就業人數逾2萬7,000人。
2.加速都市更新:預估本年可推動都市更新100件,帶動產值1,055.4億元;推動危老屋重建320件,帶動產值106億元;另持續推動社會住宅興建計畫,有助帶動國內整體投資增長。
3.落實公共建設投資:本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規模達3,852億元,較去(107)年增加8.6%;前瞻基礎建設編列1,047億元,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預算2,216億元,較去年增加17.9%,政府將加強執行公共建設投資,以活絡民間投資,穩定經濟成長動能。
4.優化國內投資環境:加速法規鬆綁,並落實解決投資「五缺」對策,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以建構優質投資環境,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臺灣。
(二)提振國內消費
1.活絡國內旅遊:除擴大國旅暖冬遊補助方案外,已持續推出第2季「春遊專案」,結合各地方政府辦理,展現在地資源、特色、產業發展或觀光發展需求之旅遊方案,並積極行銷「2019小鎮漫遊年」,整備40個小鎮旅遊環境,鼓勵國人在地旅遊,串聯地方創生小旅行,以活絡觀光產業,擴大國旅動能。
2.鼓勵節能低碳消費:擴大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結合地方政府補助住宅及服務業用戶汰換低效能設備,並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鼓勵企業及醫療機構汰換老舊電力設備,並持續補助民眾購買符合經濟部TES認可之電動機車,期擴增國內節能低碳消費動能。
3.優化所得稅制措施: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減稅利益達443億元,有助提升民眾消費能力。
二、為強化多元對外經貿策略,參與多邊及區域經貿整合,政府已積極辦理下列工作:
(一)持續與對岸良性溝通,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並推動「新南向政策」,多面向開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產業或制度性合作及議題別協定,逐步建構未來簽署雙邊貿易協定之基礎。
(二)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自本年1月起已與CPTTP會員進行非正式接觸,除申請加入第2輪談判,亦持續推動法規調適與國際接軌,爭取成員國支持及凝聚國內共識。
(三)配合「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各優先領域提出倡議,擴大與各國實質合作,以增進我對外經貿關係,向國際社會傳遞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意願。
(四)善用「世界貿易組織」(WTO)場域,參與美日歐等國推動之WTO改革,並持續參與漁業補貼談判,以及推動電子商務、服務業國內規章、微中小企業等多項議題。
(五)強化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成員之雙邊關係,並建立溝通管道,強化互信關係,營造有利環境。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家經濟發展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16)
許委員就國家經濟發展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提振臺灣經濟係政府當前重要任務,因應全球經貿秩序重整及數位經濟快速發展,政府持續進行法規鬆綁、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優化新創投資環境、完善數位經濟發展環境,積極驅動經濟成長,重點包括:
(一)進行法規鬆綁:自民國106年10月起,由國發會會同相關部會啟動法規鬆綁,以興利便民角度,積極檢討鬆綁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管制性函釋等規定,以建構友善經商法制環境,截至本(108)年3月底止,相關部會已完成463項鬆綁成果。
(二)推動產業創新轉型: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創造投資商機;國發基金並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創造就業機會。
(三)優化新創投資環境:為吸引國際新創資金及資源來臺,協助臺灣新創事業發展,加強執行「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五大政策,預計2年內孕育至少1家獨角獸新創事業,並帶動未來5年相關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成長50億元之目標。
(四)完善數位經濟發展環境:因應AI(人工智慧)、Blockchain(區塊鏈)、Cloud(雲端)、Data(數據)及Ecosystem(產業生態系)為未來發展趨勢,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以數位建設、法規、人才及技術研發等措施,完善數位經濟發展環境。
二、根據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與華爾街日報共同發布之「2019經濟自由度指數」,我國在18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10名,較上一年提升3名,表現亦優於日韓,顯見政府致力於各項改革措施已獲國際肯定,並有助提升我國經濟自由度。至有關所提「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與課稅條例」草案及「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特別條例」草案一節,「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已於本年4月18日函送貴院審議,該條例草案係為協助引導臺商匯回境外資金,於符合國際規範下回國投資產業,部分資金亦可投資金融市場,以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及增加民眾就業機會;另查「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特別條例」草案之適用主體限於特定事業或與其相關人員,且規範於區內從事指定活動,始得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將造成區內及區外租稅待遇不同,恐引發課稅不公之爭議,宜審慎評估。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文創產業產值、外銷表現呈現下降趨勢,文化部應積極協助業者增進市場競爭力與拓展海外行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6)
許委員就我國文創產業產值、外銷表現呈現下降趨勢,文化部應積極協助業者增進市場競爭力與拓展海外行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為積極推動文創產業之發展,本部以完善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的建立為主要政策及方向,兩年來已從資金、產製、環境及通路等4大面向著手,透過推動建構文化金融體系、強化原生內容IP開發、加速文化科技應用、法規革新、內容產製基礎設施、國際品牌形塑輸出、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等工作,全面性推動完善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各面向具體措施分述如下:
(一)在資金面,107年4月開辦「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投入國發基金投資100億元,完整獎補助和投融資雙軌資金。以廣發英雄帖方式,擴大鼓勵金控、一般創投、平臺商、通路商、發行商等內容產業投資者,與本部共同投資;逐步建構無形資產評等和融資信用保證機制,以擴大帶動民間投融資;媒合國內製作端和國外平台,吸引HBO、Netflix、FOX等大型國際平台合資合製。
(二)在產製面,與科技部建立文化科技平臺;建立國家文化記憶庫、台灣數位模型庫,提供影視、動漫、遊戲及AR、VR等方面應用;鼓勵內容業者進行內容創作的系統性產出、有效工作模式之建立、創新跨界應用、市場輔助工具開發等;辦理「新媒體平臺內容產製計畫」及「推動超高畫質電視內容升級前瞻計畫」等推動IP進入大眾數位生活並強化公廣集團國際平臺角色。
(三)在環境面,與通傳會成立監輔平台機制,協調整備相關產業發展法規制度等,如電視自製節目比例、OTT國際規範治理機制等,並制定文化傳播政策等;就強化國際影視產製服務建立影視協拍單一窗口、評估國際影視硬體設施環境及推動地方影視音體驗及聚落發展計畫等。
(四)在通路面,包括修訂要點強化國片院線;修訂公共媒體法並設立公共媒體國際傳播頻道;整合民間資源成立國家級OTT影視傳輸平臺;就海外市場及文化交流進行策略布局,並國際參展促進版權交易等。
兩年來在陸續啟動多項重要計畫下,文創產業已逐漸成長,依據2018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統計,2017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表現回溫,廠商家數持續穩定成長,整體營業額8,362億較2016年成長1.17%,外銷收入亦成長1.29%。其中「文化創意展業國際拓展計畫」以「Fresh Taiwan」國家館形象,徵選優秀文創業者參與國際重要展會,2017至2018年累計訂單金額達9.1億元。另影視部分,據《2017影視廣播產業趨勢研究調查報告》指出,2017年電影整體產值為新臺幣221.3億元,較2016年成長6.70%,2017年電影出口值推估為新臺幣3.19億元,較2016年成長20.5%;而據全國票房統計,2018年國片票房市占率已從2016年5.9%成長至7.5%,影片發行量為64部,占全年度發行市場量市占率為7.22%,電影產值及出口值均已呈現成長趨勢。
本部所推動設立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將更協力完備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有系統性地鏈結民間、政府資源合作,從「內容開發」為核心,運用國家文化記憶庫提取在地文化素材,設立故事實驗室或跨域合作實驗室,並結合本部華山2.0、空總等場域,進行內容製作之前置開發、題材孵育、應用測試等。下一步媒合創作端與資金端,運用國發基金以帶動民間共同投資、旗艦型直接投資等方式促進「多元資金挹注」,產製具臺灣特色、足以引發共鳴感的內容作品,開創文化內容新經濟,讓臺灣文化邁向全世界。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2)
許委員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為協助受中美貿易戰等國際因素影響臺商順利返臺投資,積極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提供土地、水電、人力、稅務及資金等措施,儘可能排除各種可能不利因素,以吸引優質臺商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二、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之唯一因素,但對考慮回臺投資的臺商而言,仍有釐清投資相關稅務問題之需要,為臺商及部分立法委員關切海外資金回臺課稅問題,本部配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並發布解釋,明確規範資金性質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有效處理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三、因應臺商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境外資金之需求,為引導臺商境外資金於符合國際規範下回國投資,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本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在符合洗錢防制規範、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公平三原則下,研擬本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18日核轉大院審議。
四、本條例草案明定匯回之資金除經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境外資金匯回得從事金融投資並有25%比率之限制,資金於控管5年期滿,須分3年提取,尚不致滋生大量資金一次解除管制而造成不動產、股票及匯率市場波動情形,應可避免「大筆資金流入炒房、炒股行列,房價高漲」及「海外資金匯回可能衍生的總體經濟」等問題。本部將積極與大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並加強對外宣導說明凝聚共識,俾早日完成立法。
(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長照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5)
馬委員就長照人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充實照顧服務員人力,衛福部於民國107年度積極推動人力投入與留用誘因,包括推動給付及支付制度,將過往補助「以時」計價模式改以照顧組合即服務項目計算支付金額,除提供民眾多元服務,並去除「鐘點工」負面刻板印象,提升照顧服務之專業形象,並透過給(支)付基準,給予長照服務單位充足成本為照服員調薪,明定居家式照服員月薪至少3萬2,000元或時薪至少200元。
二、為鼓勵國人投入照顧工作,除提高薪資待遇,以增加誘因外,並修訂相關子法,明定一定年資之照服員可擔任居服督導員、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促進晉升、鼓勵創業為照老闆。同時透過臉書、微電影等多元宣導管道,增進社會大眾對照服員之正確認知,提升照服員專業形象。透過推動上開措施,107年底投入長照領域之照服員人數較106年底增加近四分之一。
三、又為加強長照人才培育,提升長照服務相關系(所)、科正面形象,教育部推動下列措施: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1.國教署為配合整體照顧服務人力需求及產業發展,自107年度起委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辦理「輔導高級中等學校開辦照顧服務科計畫」,由學者及實務專家共同參與訂定照顧服務科課程範例,現已完成日間部校訂必選修課程範例26門72學分,進修部校訂必選修課程範例18門40學分;建立從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至大專校院人力培育一貫管道,鼓勵學生畢業後即可投入長照相關產業,並可隨年資經驗及專業訓練、考試,累積專業知能及獲得向上晉升機會。
2.本(108)年國教署賡續辦理「全國照顧服務科核心課程範例宣導座談說明會」、「提升教師教學實務能力工作坊」及透過「高級中等學校照顧服務科課程推動小組」,結合專科以上34個長照科系學校,輔導區域內試辦照顧服務科學校精進課程實施、強化師資進修及支援教學設備;另於本年4月23日函送照顧服務科宣傳DM,予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地方政府,向社會大眾及學生宣傳照顧服務科之特色,以建立照服員正面形象,提升學生就讀之意願。
3.國教署已研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優化實作環境要點」,各試辦照顧服務科學校得依據該科之設備清單向國教署申請經費補助;另配合「新經濟移民法」規劃「留用具技術能力僑外生-擴大辦理產學合作專班」之政策,自本學年度開始試辦農、漁、長照領域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生專班,並邀集僑委會、衛福部與協助提供實習崗位之南投署立醫院及中山工商、五育高中,共同研商招生方式,強化招生宣導策略,並討論建教合作機構可否再提高生活津貼,以增加僑生就讀意願,協助學校解決招生困境。
(二)大專校院階段:
1.103至108學年度共核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等22校增設25個長照相關系(所)、科。未來教育部亦將配合衛福部對於長照人力之需求,持續鼓勵具相關專業師資且有意願之學校,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技專校院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及調整審核要點」等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2.配合長照人才需求迫切,衛福部與教育部已取得共識,推動學生以修課方式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目前初步規劃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相關理論課程4學分,並至長照機構實習,即取得照服員資格。未來長照系科在學學生於專一至專三或大一、大二期間以修課方式取得照服員資格後,於其專四、專五或大三、大四期間以「實習」方式至各長照機構擔任合格照服員,除可補充照服員人力需求外,學生可增加對長照職場認識,並累計其長照工作年資與畢業後之薪資,以增加學生投入長照產業意願。
(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請政府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家庭就學所需,使其平等享有安心就學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26)
馬委員就請政府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家庭就學所需,使其平等享有安心就學權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調整學雜費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該辦法係以「教學品質、辦學績效、弱勢照顧」為核心,確保學雜費之調整不影響學生受教權。
二、有關學雜費基本調幅係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與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此係為例年固定公式。
三、學校倘有學雜費調整之規劃,則會優先審酌校內財務狀況、學生家長負擔、弱勢助學機制等因素,方決定當學年度是否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倘學校擬調整學雜費,則應符合「資訊公開程序」(公告學雜費使用狀況、調整理由及研議過程各項會議紀錄等事項)及「研議公開程序」(公開研議決策過程及與學生溝通過程)後報部審議。
四、又本部受理學校申請案後,將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等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經嚴謹標準審查後,始依決議核定學校學雜費基本調幅。因此,學校申請基本調幅並不等於最後本部實際核定調幅。
五、另考量我國高等教育並非定位為義務教育,而學生所繳之學雜費僅支付部分學習成本,其餘成本均由政府補助與學校自籌。因此,學雜費政策不僅在「合理反映學校教育成本」以提供優質高等教育環境,並確保學生基本受教品質之提升外,更應「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以完善助學計畫強化對清寒弱勢學生之照顧,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尋求兼顧學校辦學需求與學生經濟負擔之平衡點,以維護社會正義。
六、現行本部業提供多元之學生助學措施,期望藉多元面向,協助弱勢學生接受高等教育,使其依潛能充分發展:
(一)本部自107年起推動高教深耕弱勢協助機制,鼓勵國立大學增加招收弱勢學生以善盡社會責任,並透過「以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機制;引導學校結合企業建立長期性助學專款提撥或基金募款機制,以學習取代工讀的方式,直接補助弱勢學生學習助學金,讓經濟弱勢學生得以同時兼顧課業與生活所需。
(二)現有弱勢學生入學機會之保障:本部業推動「繁星推薦」有助區域平衡、社會流動、透過「個人申請」招收弱勢學生、鼓勵大學透過多元背景資料之審查,招收不同教育資歷學生、積極招收弱勢學生。
(三)弱勢助學經濟扶助面辦理情形:依弱勢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條件訂定相關協助措施,包括學雜費減免、各類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補助。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補助經費逐年成長,98學年度從89.46億元最高成長至101學年度105.65億元,成長約14.2%;102學年度起因少子化,每學年度約減少3億餘元,105學年度為93.44億元。此外,本部亦持續提高各項補助項目,包含:就學貸款針對低收、中低收入戶、前一年度每月月收入未達3.5萬元者可申請緩繳本金、延長還款年限(低收、中低收);105年8月1日調降學生就學貸款負擔利率;106學年度第2學期提高就讀私立大學原住民學生之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標準(預估私校1萬5,000名原住民學生,再減輕約0.7至1.4萬元之就學費用負擔);另自107年9月1日起,推動「就學貸款輕鬆還」措施,包含只繳息不還本及放寬緩繳期所得門檻由3萬元調整為3.5萬元等措施。
七、學雜費調漲議題,包括如何反映教學成本、兼顧弱勢學生就學機會、財務資訊公開等,向來各界意見紛歧,本部除擔任溝通橋梁外,將秉持資訊及程序公開原則,進行監督,並優先兼顧「教育機會均等」及「弱勢學生就學機會」,持續加強各項弱勢扶助措施,並賦予學校照顧弱勢學生之責任,由學生、校方與政府三方共同提升高等教育環境,以保障所有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機會與權利。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27)
馬委員就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改善作業目前辦理情形
(一)為改善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本部以系統化方式篩選出耐震力不足之校舍,並依評估結果及急迫性進行排序,逐步協助地方政府改善所轄學校校舍能力,並優先進行耐震能力初步評估Is值小於80校舍之耐震能力改善作業。其中高震損校舍(耐震係數CDR<0.5)已於105年底前全面完成補強工程。
(二)補強及拆建(含整地)工程進度:
1.補強工程部分:公立國中小校舍補強工程未竣工之總棟數為1,063棟,辦理進度分述如下:
(1)刻正辦理補強工程或已陸續完工者計619棟。
(2)刻正辦理補強工程發包作業者計337棟。
(3)刻正辦理評估或補強設計者計55棟。
(4)無需辦理補強者計28棟:前開校舍係因遷(併)校、停用或低度利用,已無補強之需。
(5)改拆除辦理者計24棟:前開校舍考量使用年限及結構問題,已改辦理拆除重建(或整地)。
2.拆建(含整地)工程部分:拆除重建(或整地)工程未竣工校舍總棟數為304棟,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1)已完成工程發包或進行施工作業者計119棟。
(2)刻正辦理拆建(含整地)工程招標者67棟。
(3)辦理或完成規劃設計者計40棟。
(4)其餘78棟已停用或變更為低度使用暫不拆除。
(三)前開刻正進行工程施工之補強工程619棟及拆建(含整地)工程119棟校舍,皆已無師生使用。餘補強工程444棟及拆建(含整地)工程185棟校舍刻正辦理詳評、補強設計、拆建規劃設計及發包作業。
二、因應策略及策進作為
(一)為加速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改善之執行進度,並利學校妥為規劃校舍工程辦理期程及師生安置,本部於106年1月即採一次核定補助學校名單、分三年編列經費之方式辦理,各校於獲核定後即可及早規劃校內補強、拆除重建工程,並妥予安置師生。
(二)為加強施工安全,本部業訂定「工程營造中的校園安全維護措施」及「補強工程施工作業規範」等相關規範,提醒學校應注意施工現場之安全措施,規劃施工動線並做好工地安全圍籬,進行安全教學課程,並於施工期間妥善處理施工噪音問題。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及地方政府均不定期辦理補強或拆除重建之施工查核,上開施工安全應遵行事項屬施工查核項目之一,俾確保學校師生安全。
(三)為維護師生安全,本部業督請各縣市應盤整校內空間,將師生安置於無耐震疑慮之教室,並應督導所轄學校將待補強或待拆除校舍調整為低密度使用、進行臨時性補強、或以組合教室安置學生等相關措施,以降低致災風險。
(四)預計至108年底,全國國中小Is值小於80之教學使用校舍可符合應有之耐震能力標準(CDR達1以上),以保障師生生命安全,營造優質校園環境。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本院派遣歸零及人力運用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0)
馬委員就本院派遣歸零及人力運用情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政府人力規模之合理精實及有效運用,人事總處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為基本架構,在該法匡定之員額總量上限內,進行員額管理,並視政府政策主軸及業務發展方向妥適規劃各機關人力配置。上開員額管理做法係以重分配觀念,透過協助機關進行業務盤點及推動業務去任務化、工作流程簡化、資訊化等方式,檢討精簡機關長期未運用之缺額及業務萎縮之節餘人力,並本「當增則增、應減則減」及「移緩濟急」原則,針對攸關民生及政府重大政策,包含教育、移民、矯正、食安、勞檢、長照、反毒等業務,核增機關所需必要人力,以確保有限人力配置於核心業務,並契合實際業務消長,尚非採齊頭式員額精簡,亦不會因員額控管影響政府重大施政推動。
二、在前開員額管理原則下,考量政府業務日趨多元且專業,各機關所需人力未必能全數透過考試用人方式取才,另為使職員專注於重大政策規劃或涉及高度行使公權力業務之執行,適度引進民間資源協助機關業務推動確有必要。因此,立基於多元彈性用人原則,由各機關對於所主管業務,依業務屬性、內容及優先順序等,衡酌預算額度,審慎檢討評估所需人力性質後決定進用之人力類型,就機關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非直接執行公權力部分業務項目,運用多元人力協助業務推動,俾透過公私協力活化政府運作效能。又以是類人力屬行政助手之協助角色,與職員之工作內容實屬有別,並無法取代職員之角色與功能。
三、本院107年7月18日核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勞動派遣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零派遣計畫),目的是透過勞動關係單一化,使僱用及指揮監督均回歸同一雇主,更直接及妥適照顧勞工,強化勞工權益保障。該計畫之核心係回歸檢討原有派遣勞工所辦理之業務,依其是否具指揮監督性質,擇定適當之用人類型,主要改由政府自僱人力,僅少數不需要指揮監督且適合委外的業務,始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四、有關公部門勞務承攬人員之權益保障一節,勞動部已於105年2月4日訂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各機關依零派遣計畫檢討如有改運用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者,均應遵循該參考原則之規定,合理運用及保障承攬派駐勞工之權益。另為督促政府採購之勞務承攬廠商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明定保障勞動權益相關內容,供各機關運用遵循。未來人事總處將協同勞動部及工程會持續加強宣導多元人力運用管理、勞基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協助各機關妥適運用,落實執行零派遣計畫及維護勞工權益。
(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古蹟歷史建物防災防治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4)
馬委員就古蹟歷史建物防災防治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法國巴黎聖母院遭祝融事件,凸顯文化資產防災工作之重要性,文化部自105年11月起已針對各式人為與自然災害防治,推動「有形文化資產防災守護方案」,積極從「建置防災整備機制」、「推動防災科技整合」與「深化文資守護網絡」三面向著手,提升文資防災能力。結合部會跨域資源與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及地方政府合作積極推動文資防災(火)業務。防災重點工作辦理情形與回復委員質詢說明如下:
一、本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已於106年2月通令各地方警局,應依警察機關設置及巡簽巡邏箱實施要點,於古蹟歷史建築文資點設置巡邏箱,適當規劃巡邏線,強化夜間守護能力。另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106年度起由文化與消防主管機關,每年進行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訪視查核,輔導文資防災(火)。本部每年與消防單位合作舉辦10場防災演習,同時亦補助消防署另於縣市辦理文資防災演練與教育訓練,提升消防人員文資防火與救災之專業職能。
二、本部透過系列古蹟歷史建築防災防火研究,基於每棟古蹟獨特且唯一的特性,規範以文資法第23條與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為核心,於每棟古蹟管理維護計畫量身訂定防災計畫,以災害風險評估、災害預防、災害搶救及災害演練,達成防災(火)目的。另委託文資專業大專院校成分區專業服務中心定期訪視國定古蹟,落實古蹟管理維護之防災計畫,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縣市文資專業服務中心,協助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人,輔導文資防火等防災工作。
三、本部每半年邀集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各地方政府消防局、文化局(處)與各層級文資專業服務中心召開防災聯繫會報,已列管7大項防災整備工作,包括要求各文化局處提供文資清冊給各地消防局(16縣市已提供完畢,6縣市辦理中),預定108年5月辦理第108年度聯繫會報,將再檢視各項防災業務整備情形,並持續推動各項防災工作。又105年已修正文資法第103條規定,文資災害如屬人為因素造成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提高刑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並由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二千萬元以下,以嚴懲縱火等蓄意破壞古蹟之行為。另同法第109條規定公務員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為因應有形文化資產修復工地因施工不慎引發之火災風險,本部105年12月函要求全國各主管機關為防範有形文化資產工地火災風險,督導所轄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時,將防災(火)風險管理納為監造計畫與施工計畫之必要事項,並強化工地管理之防災(火)機制,以減少修復工地火災案件發生。巴黎聖母院火災再次凸顯古蹟工地防火的重要性,本部乃於108年4月26日召開文資防災應變專家諮詢會議檢討該次災例,與會專家學者建議需重新檢視臺灣重要指標古蹟防災(火)整備情形,提高文資修復工地防火管理層級與導入智慧防災科技,並透過工程查核與督導機制,要求各修復工地落實防災(火)機制。為防範未然,依馬委員建議本部將透過防災會報等機制持續進行各項有關古蹟歷史建築防災因應探討,以逐步提升文資消防防災意識與能力。
(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長照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88)
陳委員就長照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現行提供住宿式服務之機構係依據各該類機構設立標準規定聘僱照顧人力,其中針對聘僱外籍看護工係依據勞動部所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規定進行申審。衛福部業與勞動部就住宿式機構開放增加聘僱外籍看護工議題進行討論,並彙整權管各類住宿式機構之相關資料,以評估政策面之影響後再循行政程序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規定略以,長期照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或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據此,長期照顧之服務對象為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身心失能者,與安養機構照顧對象之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有所不同。是以,安養機構之服務對象非屬長期照顧經費得補助之範疇。
三、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12萬元,並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排富條件,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3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利用,該修正草案業於本(108)年4月19日函請貴院審議。
(十九)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之機能型義消編組進用與現行法令、實務疑義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8)
江委員就「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之機能型義消編組進用與現行法令、實務疑義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執行「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各消防機關成立之山搜、水域、救護、資通及營建等機能型義消,係為因應災害種類複雜及大規模化之趨勢轉型需要而召募,使傳統救災義消之救災能力朝向專業分工並提升義消整體救災之量能。該計畫實施前係經過專業團隊問卷及實地調查訪問,並與各消防機關多次開會討論而訂定實施,目前已執行3年並成立機能型義消34隊807人,尚未發現規劃欠周詳等情事,各消防機關多亦按計畫逐步執行已漸有成效,未來仍將虛心檢討不斷精進,與各消防機關密切合作共同落實及達成計畫目標。
二、義消組織與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其成立法源、組織成員、專業能力、協勤方式等方面多有不同,因其各有所長,各消防機關係依災害種類、災害規模、災害時間地點及救災技術能力等各種因素,來統一指揮調度義消組織或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2種組織相輔相成並行不悖,分工合作於災害現場將可發揮最大協助救災量能,未有相互取代之規劃與需要。
三、有關「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與「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2法,針對同時兼有義消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雙重身分適法之疑義,本部將於法規適用疑義釐清,在人力管理統計作業困擾能予克服及不影響救災指揮調度等方面整體研析後,朝放寬認定雙重身分方向努力,並發函各消防機關作一明確之解釋說明。
四、未來對於同時加入義消與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員,仍應遵照各組織或團體之相關規定,接受訓練、演習、協勤與考核。
(二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雲端發票索取比率偏低應提出改善措施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5)
沈委員就雲端發票索取比率偏低應提出改善措施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透過獎勵措施之訂定及施行,督促並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同時順應消費者支付習慣及提供多元載具,積極推動電子發票,雲端發票已漸為民眾接受,雲端發票開立張數逐年成長,107年雲端發票開立張數12億6,752萬張,較106年10億8,001萬張提升17.4%;108年截至4月底止,雲端發票開立張數4億9,261萬張,較107年同期3億8,076萬張提升29.4%,雲端發票使用率已達21.14%。
二、為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本部自108年1月1日起新增統一發票兌獎APP,協助民眾匯集以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icash 及信用卡等載具儲存之雲端發票,進行發票管理及掌握消費資訊,並提供24小時兌領獎服務,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之限制,確保民眾權益。
三、為加強推廣使用雲端發票,配合國人消費及支付發展趨勢,多面向積極推動,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配合支付趨勢,規劃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
1.積極與多樣化行動支付工具整合,提供「雲端發票行動支付應用API」,以利行動支付業者整合雲端發票功能,提升消費者儲存雲端發票便利性。
2.推動雲端發票結合「台灣Pay QR Code共通支付」(以下簡稱台灣Pay),且台灣Pay已於四大超商全數上線,隨台灣Pay逐漸普及,將有助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
(二)推動以信用卡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1.推動信用卡載具,民眾只需一張卡片即可同時完成購物、付款及儲存發票程序,提升索取雲端發票意願。
2.截至108年4月底止,共24家銀行信用卡(占國內銀行發行卡數96%)可於全臺1萬3千餘家店家消費時使用信用卡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三)增加專屬獎金誘因,鼓勵民眾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自107年7-8月期統一發票提高雲端發票專屬獎金,每期總獎金增加為新臺幣(以下同)4,500萬元(百萬元獎15組及二千元獎15,000組)。
(四)推動本部「統一發票兌獎APP」
本部自108年起新增「統一發票兌獎APP」網路服務,提供24小時兌獎服務,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可全程於線上服務,提升雲端發票使用及兌獎之便利性。
(五)透過多元管道擴大宣導雲端發票
1.為利結合營業人共同推動雲端發票,規劃建議話術及標語文宣,本部財政資訊中心偕同各地區國稅局拜會營業人,請其交易當下推廣民眾儲存雲端發票。
2.為深入校園推廣雲端發票,首次於107年度舉辦「校園雲端發票e起來」競賽活動,即超過半數學校參賽,108年度將賡續辦理,以擴大推廣成效。
3.製作推廣手機條碼宣導圖檔數款,協請地方稅稽徵機關印製於定期開徵之稅單及公文書,擴大宣導效果。另持續透過臉書粉絲團、網路推廣活動及社群媒體等多元管道,與民眾互動並蒐集改進建言,作為日後推廣參據。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尊重公投結果,重新評估能源政策」、「核能延役及核四重啟之可行性」、「核廢料處理及選址問題」、「執行火力電廠各項空污改善方案」及「能源轉型未來推動方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9)
許委員就「尊重公投結果,重新評估能源政策」、「核能延役及核四重啟之可行性」、「核廢料處理及選址問題」、「執行火力電廠各項空污改善方案」及「能源轉型未來推動方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尊重公投結果,經能源政策評估檢討,可確實執行:
(一)公投第7案要求年減火力發電1%,經本部務實檢討,前2年可達成,符合公投法第30條對政府機關規範,惟因火力發電占比高(106年達86%),在火力發電被年減1%及用電持續成長下,第3年起無法繼續執行:
1.前2年(108、109年):火力發電年減1%可達標(108年可減23億度火電;109年可減46億度火電),亦即可穩定供電。
2.第3年起無法達標:因火力發電占比高(106年達86%),在火力發電被年減1%及用電持續成長下,即使核電延役,第3年起也無法達成。
(二)公投第8案反深澳要求停止新擴建燃煤機組:本部114年前沒有規劃新擴建的燃煤機組。
(三)公投第16案以核養綠要求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之114年非核期程:已於108年5月7日三讀通過。
二、核能延役及核四重啟之可行性,相關說明如下:
(一)核一廠:目前兩部機均已超過延役申請期限,反應爐無法更換新燃料棒再發電,且核一廠燃料池已滿,延役有困難。
(二)核二廠:兩部機均已超過延役申請期限,反應爐無法更換新燃料棒再發電,且1、2號機燃料池即將滿池,延役有困難。
1.1號機預計可運轉至執照到期前9個月(110年3月)。
2.2號機可運轉至執照到期(112年3月)。
(三)核三廠:由於屏東縣政府已表態反對延役,故前述延役所需之相關許可難以取得而無法延役。
(四)核四廠:1號機重啟仍需6至7年,且須確認地質安全無虞,重啟有困難。
1.重啟瓶頸需突破(期程未知,需時數年)
(1)目前原廠GEH核四團隊已解散,且104年封存後,台電公司與GEH正進行商務仲裁中,修約談判困難度高。
(2)反應爐數位安全控制系統為電廠安全神經中樞,為20年前的設計,與其他核能機組不相容,且出廠已近20年,部分供應商已停產,設備難更新,將影響反應爐控制之安全性。
(3)核四封存迄今已近4年,若需重啟,須請原廠評估是否願意承擔續建、測試、驗證及後續的保固責任。
2.克服瓶頸(數年)後至少還要6至7年:
(1)預算編列與申請重啟計畫:以上3項工作無法估算完成時間,若能克服,後續才能進行預算編列及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重啟計畫之工作(需要2年)。
(2)工程施作:機組重啟前,需辦理福島安全強化工程、拆卸設備回裝並完成測試、機組熱測試等工作(需要4至5年)。
3.本部已於102年12月提報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出現汽機廠區存有S斷層構造及附近海域線型構造特性。未來機組若要重啟,必須先完成地質調查,確認電廠安全無虞。
三、核廢料最終處置選址辦理情形:
(一)低階核廢料:本部已公告台東達仁、金門烏坵2處最終處置建議候選場址。受限地方政府婉拒公投,兩處建議候選場址均無法續行,台電公司已成立選址公投之督導及溝通組織,持續辦理公眾溝通與宣導工作,並加強金門及台東縣政府與縣議會之溝通。
(二)高階核廢料:
1.最終處置規劃:台電公司係依據原子能委員會95年核備「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執行準備工作,目前並無預定場址,因此最終處置期程無法確定。
2.中期乾式貯存:目前僅芬蘭、瑞典開始規劃外,其餘各國均屬發展階段,國際間主流策略已修正採取中期乾貯,待後續技術成熟再決定最終處置。目前核一廠一期(室外)乾貯已完成,將全力爭取新北市政府核准水保完工證明,另依新北市政府建議及當地居民意見,提報二期(室內)乾貯可行性評估報告送本部審查中;核二廠室外乾貯計畫尚待取得新北市政府逕流廢水許可即可開工;核三廠目前其用過燃料池容量足供運轉所需,並無建置需求。
(三)為積極處理核廢料,台電公司在最終處置場址未選定前,平行規劃推動「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自106年3月起台電公司將「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變方案(集中式貯存)推行初步規劃書」陳報本部核轉「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已於108年3月15日第4次會議決議請台電公司積極優先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存設施」。俟上開設施完成選址與興建,目前暫存於各核電廠的核廢料即可進行遷移。
四、積極執行火力電廠各項空污改善方案:
(一)114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
(二)燃煤機組除役後,改建為燃氣機組。
(三)台電公司將投入約新臺幣622.29億元進行設置或更新污染防制設備,以及室外煤倉改室內煤倉等。
(四)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燃煤發電降載措施,以降低污染排放。
(五)透過燃煤機組改燃氣機組及各電廠空污改善結果,114年整體電力系統的空污排放總量將可較106年約減少45%。
五、能源轉型將以「減煤」、「增氣」、「展綠」為推動方向:
(一)在核電使用有困難、燃煤發電受限制的前提下,再生能源及燃氣發電將成為未來供電主力,政府將全力推動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燃氣機組及天然氣接收站的各項開發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二)依目前能源轉型政策規劃,推估114年潔淨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為20%、低碳天然氣發電占比為50%,同時將燃煤發電占比由107年46%大幅降低至114年27%。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航港改制、港埠管理與高雄港、市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0)
許委員就航港改制、港埠管理與高雄港、市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受到全球經濟發展趨緩、航運產業景氣低迷及亞洲鄰近港口競爭,臺灣港埠面臨嚴峻挑戰,有鑑於前基隆、臺中、高雄、花蓮四個港務局時期係以公務機關角色辦理港埠經營與航(港)政業務,除港埠營運或財務運作皆無法如企業具備彈性外,決策作業亦常因行政流程繁冗無法及時因應市場變遷。為提高臺灣整體港埠競爭能力,交通部於101年3月1日將前四個港務局改制成立「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在政企分離原則下由航港局專責辦理航(港)政公權力事項,並由港務公司以「港群」觀念統籌臺灣各國際商港之經營,以企業化經營精神推動港埠各項事業發展。
二、在航港體制改革後,港務公司已依各國際商港資源及發展優勢,同時衡酌港口所在地週邊發展特性、鄰近產業現況及地方政府政策,賦予各港發展定位,並研訂相關發展策略與推動建設,納入「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據以執行;其中高雄港定位為洲際貨櫃樞紐港、智慧物流運籌港、客運及觀光遊憩港,並配合高雄市都市發展趨勢,擬具國際觀光及旅運服務功能,推動高雄舊港區轉型開發及客運專區建設等計畫;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業奉行政院105年11月21日核定在案,刻由港務公司據以積極推動高雄港重大港埠建設,以及港區周邊資產活化與開發等工作。
三、為推動港口與城市共榮發展,港務公司已與各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溝通平台機制,以港市資源共享與整合運用為出發點,結合商港所在地觀光資源、都市計畫併行發展。其中在高雄市部分,港務公司已於104年與高雄市政府(下稱高市府)建立「高雄港市合作發展平台」,適時視港市發展議題需求不定期召開平台會議,藉由合作平台跨域整合港市資源,並以國際運籌結合地方產業、活化運用資產及資訊共享等方式,解決港市發展相關議題。
四、為推動高雄舊港區轉型開發,港務公司與高市府於106年3月29日成立「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開公司),由港務公司出資51%、高市府出資49%,因屬國營事業,依國營事業董事長及總經理遴派之通案性規定,土開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人選須報經行政院核定,再循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董事長則依「公司法」第108條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總經理依同法第29條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委任之;另依「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規定,負責人職責指可決定事業機構經營政策之最高首長,對外並代表事業機構,其職稱包括董事長或其他相當職務,經理人職責指實際負責執行事業機構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之執行首長,其職稱包括總經理或其他相當職務,目前土開公司皆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賦予董事長及總經理公司治理權責。
五、另港務公司與高市府透過「高雄港市合作發展平台」機制,自104年起已召開13次會議,針對舊港區3-10號碼頭開發案、旗津與棧貳庫渡輪新航線案、第三船渠大港橋暨愛河灣遊艇碼頭專區擋浪設施新建工程案、愛河灣遊艇碼頭後線土地招商規劃案、海洋音樂中心鯨魚建物招商案及60期重劃區廣停用地變更案等進行討論,目前合作管道暢通,未來將持續於既有合作基礎下共商港、市發展計畫,以達整合高雄港區與高市府資源,促進港市共榮。
六、有關港區大小型商船與漁船進出,作業船隻和遊憩觀光船隻須進行分流管理一事,目前港務公司已訂有「高雄港水域交通服務作業指南」及「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針對港區內各類型船舶航行進行管理;大型船舶須依高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VTC)塔台指示進出,未具備特高頻無線電話及500總噸以下、20總噸以上之船舶,則應依VTC信號板指示進出港,進出港時應保持至少4個船長以上間距;觀光客船於港內應依核定路線航行,並沿碼頭側邊緩慢行駛,避免駛入主航道;漁船及其他各類小船、船筏進出港或港內行駛時,亦應沿航道邊線航行,避免進入主航道影響商船航行,且嚴禁於進出港船舶前橫越;前開各類船舶如有違反港區航行安全情事,則依「商港法」第33、67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裁處。
七、有關港區散貨及雜貨碼頭凌亂一事,目前港區散雜貨裝卸提領作業分為「船邊提貨」及「車輛裝貨」,應不會將散雜貨放置於碼頭面,惟有時應海關船邊驗放需求,散雜貨會有暫置於碼頭情形,港務公司已訂有相關作業手冊,規範裝卸業者作業前現場管理人員應巡視碼頭周邊環境,並要求裝卸作業完成後一定時間內將碼頭清空,如發現有前船作業遺留事業廢棄物,即通知前船裝卸申請人進行清除;另航港局亦不定期偕同港務公司、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海洋局等單位進行聯合稽查,如發現有違反「商港法」第37條污染港區行為即依法裁處。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受美中貿易戰影響包括如臺商回臺投資、協助解決產業五缺、對出口影響之因應及今年經濟成長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3)
許委員就受美中貿易戰影響包括如臺商回臺投資、協助解決產業五缺、對出口影響之因應及今年經濟成長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政府訂定「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內容包括滿足用地、充裕人力、穩定水電供應、協助快速融資等面向措施,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客製化服務,加速廠商落地生產。本方案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至5月3日止,已有47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2,398億元,預估將帶來超過2.3萬個本國就業機會。
二、關於產業五缺問題,推動策略及情形說明如下:
(一)產業用地: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策略,強化園區土地媒合、配合前瞻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及設置在地型園區、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等措施,最新統計至108年3月的資料顯示,可供設廠面積約為495公頃,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699公頃產業用地。
(二)人才(工)資源:提出「留才、攬才、育才」(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實施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產創條例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規定)、改善職場環境、協助廠商與學校深度交流等對策,解決產業缺人才(工)問題。
(三)水電供應:
1.供水穩定安全:透過「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及相關計畫,如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及提升農業用水效率等,強化供水能力。
2.電力供應穩定:在現行能源政策下,執行「積極節能、綠電達標、火電如期、積極溝通不新增環保限制」等策略措施,達成穩定供電目標。
三、美中貿易摩擦對臺灣出口影響之因應:
(一)政府密切注意美中貿易摩擦進展,並積極協助因應可能影響:自2018年美國301調查結果後美、中互課關稅起,政府即密切注意相關進展,並協助受影響業者回臺投資,協助解決五缺問題,或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美中貿易衝突確已加速臺灣及全球產業供應鏈進行移轉或重組。
(二)為因應近來情勢變化,政府積極協助業者拓展全球市場。
1.我國經濟向以出口為導向,政府重視出口,亦相當關注美中貿易摩擦對我出口之影響,並致力協助廠商拓展新市場。
2.為協助廠商拓展全球市場,本部每年針對國際經濟情勢及市場變化,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與業界需要,透過拓銷專案計畫及補助業者參展等方式,協助廠商布局全球市場,並訂定適地化拓銷作法。108年已規劃辦理超過280項國內外推廣活動,並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拓展海外市場。108年1至3月我出口美日市場均有成長。本部將持續依據當地市場特性及產業利基,加強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四、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
(一)國際預測機構IHS Markit 108年4月預測,108年全球經濟成長2.8%,為近3年來最低。面對全球經濟成長不確定性升高,國際貨幣基金(IMF)於4月下修全球經濟成長,卻已兩度上調臺灣108年經濟成長預測值,先由2.0%上調為2.4%,再上調至2.5%。
(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2月預測,108年我國經濟成長率預估為2.27%,未來仍需關注美中貿易爭端後續發展、匯率與國際油價及其他原物料價格波動,以及地緣政治風險等相關不確定性因素。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鑒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依法律義務支出必須編列之支出比重達70.05%,歲出預算結構持續僵化,建請行政院應積極研謀改善之道,充裕財政收入,期能提高政府歲出預算編列之靈活度,並增加可彈性規劃運用預算之額度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50)
許委員鑒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依法律義務支出必須編列之支出比重達70.05%,歲出預算結構持續僵化,建請行政院應積極研謀改善之道,充裕財政收入,期能提高政府歲出預算編列之靈活度,並增加可彈性規劃運用預算之額度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由97年度1兆7,117億元,逐年成長至108年度1兆9,980億元,增加2,863億元,成長16.7%,其中依法律義務支出逐年攀升,由97年度1兆935萬元,增至108年度1兆4,101萬元,增加3,166億元,約增28.9%;其占歲出比重則由97年度63.9%,增加至108年度70.6%,約增7個百分點,惟同期間攸關國家長期經濟發展之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約增21.3%,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約增5.1%,仍維持一定成長幅度,並未受到排擠。
二、依法律義務支出係「依相關法令明確規定必須編列之經費」,行政部門無法因財政困難而逕予緊縮或刪減,行政院每年籌編概算時,均要求各機關應予逐項檢討匡列,如有未合時宜或未具效益之支出,應儘速研議修正相關法令。又配合108年度總預算案籌編,主計總處已強化價量審核機制,覈實精算各該項目之單價數量遞增或遞減比率等,108年度依法律義務支出編列1兆4,101億元,數額雖較107年度預算數1兆4,082億元,增列19億元或0.1%,惟占歲出總額比率由107年度71.6%,降為108年度70.6%。
三、行政院近年持續推動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及精進零基預算檢討,106及107年度總決算連續產生歲入歲出賸餘,財政狀況已有改善,未來仍將持續秉持零基預算精神,配合政府施政重點,依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及實施效益,妥適配置預算資源,並請各機關於增修訂法令時,落實預算法及財政紀律法中收支應同步考量之規定,以管控依法律義務支出成長。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臺中新站月台與自強號太魯閣號車廂高低落差與月台間隙應盡速進行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4)
沈委員就臺中新站月台與自強號太魯閣號車廂高低落差與月台間隙應盡速進行改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105年10月臺鐵局臺中鐵路高架化啟用後,因部分莒光號、DMU柴聯自強號及太魯閣自強號尚未實施無階化改造,為維護旅客安全,故無法進入臺中高架化路段,且因乘務人力嚴重不足及同時減少晨、夜間離峰時段區間車班次等因素,造成班次數減少。惟為服務通勤旅客,臺鐵局於尖峰時段臺中地區班次並未較高架化通車前為少,列車之間的班距亦較高架化前縮短。
二、另臺鐵局已於104-109年辦理車廂無階化1,192輛改造案,目前已完成785輛,預計109年10月可全部完成,屆時車廂與臺中站月台等高,即可消除高低落差及改善月台間隙。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農委會列預算執行『108年度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對策計畫』預算達1,450萬元,該標案規劃成立輿情小組……(略以),讓人懷疑是否花大錢買網軍、測方向,另外農委會以『國防、外交機敏規格』阻擋立委調閱106年『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成果報告。爰此,建請政府應依法行政、公開資料供全民檢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6)
沈委員就「農委會列預算執行『108年度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對策計畫』預算達1,450萬元,該標案規劃成立輿情小組……(略以),讓人懷疑是否花大錢買網軍、測方向,另外農委會以『國防、外交機敏規格』阻擋立委調閱106年『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成果報告。爰此,建請政府應依法行政、公開資料供全民檢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貴委員書面專案質詢辦理。
二、農業為國家發展之根本,臺灣農林漁畜物產豐饒,本會致力於活化農業資源,結合科技打造農業成為年輕化、高競爭力且所得穩定的產業,發揚農業多功能價值,讓農民受到永續照顧,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三、現今農業訊息傳遞管道多元,但各種錯假訊息也應運而生,涵蓋範圍從食安、產銷到政策層面。近年來有關農業錯假爭議訊息事件有擴大蔓延之趨勢,其中以青花菜崩盤假訊息為例,107年12月2日平面媒體報導青花菜崩盤1斤10元,但事實上農糧署同時期調查市場價格每斤至少超過30元;以12月上旬青花菜交易量約106多萬公斤,若本會未即時澄清,短短10天,因錯誤訊息可能導致批發價大幅滑落至20元或更低,整個青花菜農產損失將超過千萬元。
四、民眾隨著資訊快速傳遞,接收到錯假訊息卻無法判斷真偽,容易產生錯誤認知,不僅容易誤導消費者,更嚴重影響農產品價格,進而傷害農民與消費者權益。今(108)年本會特別規劃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對策計畫,期對出現在網路社群平台之錯假訊息即時澄清處理,以建構正確資訊傳遞機制。由於公務員過去所接受之養成教育,並無包含網路媒體溝通技巧,亦甚少具有美編專業人才之素養,因此亟需透過採購案聘用專業人員協助。爰此,本案採購專業廠商,編列4名專業人力進駐,協助文稿撰擬、圖卡及影音素材製作、廣告文案撰寫與刊登接洽等工作,期能迅即回應假新聞與錯誤資訊,傳遞正確知識與訊息,避免爭議及誤解持續擴大。回應錯假訊息的澄清圖文影音資訊,將以農委會名義公開在相關社群平台提出澄清,與外界質疑匿名網軍完全不同。
五、另沈委員關心本會「106年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採購文件與完整結案報告,本會已先後於3月13日提供該案採購資訊、3月19日提供該案等七案辦理情形摘要報告、3月26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提供黑客松與四章一Q產品宣導效益報告、4月1日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完整專案報告、4月10日再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於秘密會議中提供全部資料供委員審閱,並無迴避立法院監督。
六、上揭標案均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案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簽辦,辦理過程亦有採購、會計、政風人員監督,結案後亦將依相關法令,接受審計部查核監督。至盼委員能支持行政部門為弱勢農民提供正確資訊,勿讓錯假訊息影響農民及消費者權益,以利臺灣農業永續發展。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子女就讀高中職之部分農漁民無法領取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3)
馬委員就子女就讀高中職之部分農漁民無法領取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下稱本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及其就學子女須未領取政府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十二年國教推動後,子女就讀高中職,倘已獲免繳學費,則農漁民不得領取本獎助學金,但部分私立高中未參加十二年國教,學生須繳交學費;若學生放棄免學費,則農漁民家長仍可依規定申領本獎助學金。據統計,107年本獎助學金計180人次高中職學生受益,預估108年受益高中職學生有200人次。
二、本獎助學金係為減少農漁民子女之就學負擔,倘已獲得政府學雜費減免,基於資源不重複領取原則,教育部均有明定應擇優申領,除本獎助學金以外,其他政府獎助學金亦有相同規範。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國道客運業者於今年農曆過年後陸續漲價,建請交通部研議以採票價「補貼」代替「漲價」方式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28)
馬委員就國道客運業者於今年農曆過年後陸續漲價,建請交通部研議以採票價「補貼」代替「漲價」方式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路汽車客運運價調整案,交通部為避免增加基本民行之負擔,已於108年4月15日函請公路總局研議增加補貼方式因應,不調漲運價,並輔導客運業者增加載客量,提高營運績效。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近年已透過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以補助車輛汰舊換新、虧損補貼及使用電子票證之票差補貼等方式,鼓勵業者提供更高品質之公共運輸服務,並同時確保票價之穩定,該局將持續研議妥適之補助措施,在避免物價大幅波動前提下,使業者能夠永續經營。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都更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1)
馬委員就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都更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108年4月18日地震,致臺北市2棟大樓傾斜,查該等建物前無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紀錄,本部已函建議臺北市政府針對因地震傾斜建物,納入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二、由於都市更新目標包含提升經濟、住宅改善、防災機能及環境品質提升等效益。都更防災推動構想分為「重建」及「整建維護」二大面向,本部營建署已透過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基礎資料調查及複合型地質災害潛勢分析,進行老舊建物安全評估及改善機制探討,建構都市更新防災運作機制及模式,提出優先推動地區,以強化提升都市防災機能及宣導作業。
三、另本部已研訂「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工程」,針對建築物辦理快篩、初評、詳評與階段性補強等事宜,提供建物耐震能力評估與提高耐震能力工程等補助項目及額度,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相關子法,據以推動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
(三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已近25年未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統案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7)
陳委員就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已近25年未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統案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警察工作隨時面對突發攻擊,且長期日夜作息紊亂,執勤立即機動反應,取締干涉作為引發民眾敵意而有失落感等,致有形、無形壓力大。而由於科技發展、資訊流通快速、個人意志擴充,進而犯罪型態日益複雜,為民服務作為質量均備受考驗。因此,未來將視政府財政負擔情形,持續研議警勤加給支給數額之合理修正。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人才外流議題,要求行政院須採行有效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8)
許委員就人才外流議題,要求行政院須採行有效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全球化趨勢使得人才在國際間流動更加快速,人才赴海外發展亦有人才循環帶來的助益,藉由累積國際經驗以及海外人脈,將有助我國鏈結國外市場,開創發展機會。另外,許多在臺企業為開拓市場,於海外設廠,並將員工派駐海外,故赴海外工作國人亦包含在臺企業派駐海外人員。
二、為改善經濟及產業情勢,打造友善人才發展環境,政府刻正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等;並為因應人才外流現況,同時協助產業解決人才短缺問題,提出相關策略包括:
(一)在留用產業優秀人才方面
1.修正法律,完善留才法制環境,增加員工所得:包括修正「所得稅法」,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員工獎酬股票」租稅優惠;修正「公司法」,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
2.打造新創友善投資環境,鼓勵新創人才留臺:本會彙整相關部會之措施,刻正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目前已有進展,包括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截至本(108)年3月已審議通過投資12家新創事業;Taiwan Tech Arena及林口新創園業已開幕,可吸引新創來臺進駐。
(二)在留用及延攬優秀學研人才方面
1.提高學研人才薪資待遇:教育部自107年起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並透過「高教深耕計畫」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各大學最多可用20%補助經費留用優秀人才;科技部亦自107年全面調增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費50%。
2.強化培植科研人才:科技部推動「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及「哥倫布計畫」,分別提供每人每年最高500萬元及1,000萬元之研究補助。此外,本年起推動「領袖學者助攻方案-沙克爾頓計畫」,提供傑出學者最高1,500萬元之研究補助。
3.協助各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教育部自107年起推動「玉山(青年)學者計畫」,獲選「玉山學者」,每年外加薪資最高500萬元,一次核給3年;獲選「玉山青年學者」,每年外加薪資最高150萬元,一次核給5年。
(三)在延攬海外優秀人才方面
1.建置友善環境及鬆綁法規,讓人才走進來:本會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施行,截至本年4月24日已核發301張就業金卡;並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工作,已於107年12月5日送請大院審議;內政部業已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間之規定,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
2.翻轉招商攬才策略,主動積極出擊:經濟部將「Contact Taiwan」提升至國家級單一攬才入口,並推動「投資臺灣事務所」運作,擴大招商中心功能,強化攬才諮詢及就業媒合服務,連結42個駐外單位,積極延攬優秀人才。
3.建置國際化環境:教育部及科技部推動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及海外攬才子女專班。
(四)在培育產業關鍵人才方面
1.促進產學通力合作,培育產業關鍵人才:教育部針對機械、綠能、數位經濟等領域,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106學年度共培育10,333人;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企業承諾優先聘用或加薪獲證者。
2.連結產官學資源,協助產業預訓人才:經濟部、教育部及勞動部搭建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企業主動提出人才培育需求,107年已協助媒合學校培育595人。教育部辦理開放式大學,提供隨進隨出終身學習機會。
3.推動千人智慧科技菁英及萬人數位應用先鋒,培育AI人才:科技部107年於臺大、清大、交大、成大成立4家AI創新研究中心;勞動部透過「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等補助計畫,協助培訓企業員工具備科技應用技能。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以發展國內產業並吸引外商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9)
許委員就政府應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以發展國內產業並吸引外商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107年民間投資首度突破新台幣3兆元,實質成長率1.46%,108年可望再擴大為3.62%。107年我國公共投資占GDP比重為3.97%,高於106年之3.76%,108年可望續增為4.30%,均呈現上升趨勢。合計108年固定投資實質成長率可望增至5%,為近6年高點,其中第1季投資概估成長6.8%,高於預期。
二、為吸引各界投資臺灣,政府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持續排除投資障礙、落實法規鬆綁、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修訂產業創新條例、推動台商回台投資、精進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以改善國內投資環境。重點措施如下:
(一)排除投資障礙:針對企業投資所面臨的「五缺」問題逐一解決,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建構優質的投資環境,排除各種投資障礙,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
(二)持續執行法規鬆綁:透過「由下而上」、「由外而內」及「時間管控」原則,鬆綁過度管制之法規。自去年10月推動至今年3月底止,已經完成463件鬆綁成果,政府將持續傾聽各界需求,調適現行法規與國際接軌,打造友善投資的經商法制環境。
(三)優化新創投資環境:積極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與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5大政策方向,帶動國內創新創業蓬勃發展。2018年新創募資金額達新台幣218億元,創歷史新高。
(四)修訂「產業創新條例」:增訂本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提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設備技術,得就購置支出依規定抵減率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加速廠商智慧轉型升級及建構5G應用能量,並以提升投資動能與強化租稅優惠誘因、延長10年租稅優惠措施等為三大修法方向,以優化整體創新環境;其中,為鼓勵業者以自有獲利投資,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協助優質台商順利返台投資,以企業需求為導向,並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縮短行政流程,且從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協助快速融資、穩定供應水電及稅務專屬服務等五大策略,吸引優質台商回台。本方案自今年1月1日實施迄4月26日,已有40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超過2,057億元,預計創造本國就業人數逾21,200人。
(六)精進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為提升審查效率及公信力,建構明確、有效率的環評制度,政府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並依據社會關注議題、各機關提供建議、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執行問題等予以調整。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亞洲.矽谷計畫預算執行進度管控及推動物聯網導入公共服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2)
許委員就加強亞洲.矽谷計畫預算執行進度管控及推動物聯網導入公共服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106年度「亞洲.矽谷」部分計畫預算執行率未達80%,應加強進度管控,說明如次: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亞洲.矽谷相關計畫計51項,其中預算執行率逾90%計44項,執行率80%至89%者計6項。有關預算執行,係由各部會依既有管控機制辦理。
(二)為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及與地方政府之合作,本會每月召開亞洲.矽谷工作會議,以掌握執行現況、協助解決問題與瞭解推動成果,並自107年起召開「亞洲.矽谷指導委員會」,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與部會首長研商政策方向、經費需求等需跨部會協調事宜,迄今業已召開6次會議。
二、為打造物聯網示範場域,透過推動智慧城鄉應用服務,鼓勵業者發展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等解決方案,以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相關說明如次:
(一)自106年4月至108年4月止,已辦理5次智慧城鄉應用服務徵案,計100項企業提案獲審查通過,透過政府協助已帶動整體投入金額達新臺幣47.2億元。
(二)在智慧交通方面,已有業者提出智慧交通解決方案,以物聯網感測裝置結合AI分析技術,就行車動態預測並協助用路人進行分流導航,以避開壅塞路段,節省旅運時間。
(三)在智慧醫療方面,亦有業者提出智慧醫療計畫,慢性病患者可透過穿戴式裝置等,供醫師或護理人員藉遠距照護平台,瞭解患者即時生理數據,並提供會診諮詢服務。
三、政府將持續掌握業界趨勢及其他國家(如韓國)推動作法,同時結合民間資源推動智慧城鄉相關示範應用,將物聯網導入公共服務及基礎建設,期打造讓民眾有感的物聯網服務,並帶動我國物聯網產業生態系發展。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國內產業投資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0)
許委員就提升國內產業投資動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為協助國內產業多元發展,政府積極優化國內投資環境,持續促進產業轉型,以創造投資新動能,進而帶動國內就業與經濟成長。提振投資重要措施如下:
一、排除投資障礙:針對企業投資所面臨的問題逐一解決,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建構優質投資環境,排除各種投資障礙,促進民間投資動能。
二、持續執行法規鬆綁:透過「由下而上」、「由外而內」及「時間管控」原則,鬆綁過度管制之法規。自106年10月推動至今年3月底止,已經完成463件鬆綁成果,政府將持續傾聽各界需求,調適現行法規與國際接軌,打造友善投資的經商法制環境。
三、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積極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作為驅動台灣下世代產業成長核心,其中多數產業均奠基在國內現有且堅實的半導體產業、ICT產業及基礎工業,與其他產業亦具有相輔相成之效,推動產業創新非僅侷限五加二產業,亦不會忽略其他產業之同步發展。
四、協助新創產業發展:積極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5大政策,帶動國內創新創業蓬勃發展。2018年新創募資金額達新台幣218億元,創歷史新高。
五、提升服務業競爭力:經濟部持續推動跨境電商、智慧零售批發、物流、餐飲等商業服務業發展,並提供業者海外交流媒合、科技能力提升、節能、平台建置等實際補助或協助措施;另與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共同行銷輔導餐飲、老店及零售業者,達到跨部會資源整合,提振內需型服務業,以促進就業並活絡經濟動能。
六、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提出「留才、攬才、育才」三大政策方向,因應產業投資及經濟持續發展所面臨的人才短缺問題,107年2月正式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台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充裕國內人力資本。
七、協助台商回台投資:為協助台商因應美中貿易衝突,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主動針對台商返台之需求,提出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協助快速融資、穩定供應水電、稅務專屬服務等五大策略,以客製化服務引導優質台商回台,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打造台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本方案自今年1月1日實施迄4月26日,已有40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台幣2,057億元,預計創造本國就業人數逾21,200人。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度政府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距頗大,建請行政院責成各機關應覈實編列預算,主管機關並應加強審核,縮小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距,以利國家整體財政資源之配置及有效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53)
許委員就近年度政府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距頗大,建請行政院責成各機關應覈實編列預算,主管機關並應加強審核,縮小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距,以利國家整體財政資源之配置及有效運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採購預算與決標金額差額情形
(一)機關辦理採購,其預算編列係各採購機關依施政計畫,並考量採購案特性、一般市場行情等予以編列;惟廠商之報價,係以其既有設備、專業能力、成本控管與風險控制能力為考量,故不同廠商間各有其優勢條件,因此有成本之差異,爰機關發包預算與最後決標予得標廠商之標價,自會產生差距,先予敘明。
(二)經統計105年至107年(下稱近三年)政府採購預算與決標金額資料;105年採購預算約1兆1,267億元,決標金額約為9,817億元,差額百分比為12.87%;106年採購預算約1兆1,139億元,決標金額約為1兆163億元,差額百分比為8.76%;107年採購預算約1兆6,574億元,決標金額約為1兆5,430億元,差額百分比為6.90%(註:統計範圍不含以下案件:(1)預算金額或決標金額為零案件,例如具收入性質者。(2)複數決標及分批決標案件)。近三年採購預算與決標金額差額百分比有逐年遞減之趨勢,107年度差額百分比已降為6.90%,較106年度之8.76%下降1.86%,較105年度之12.87%下降5.97%,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百分比,已明顯縮小。
二、工程會責成各機關覈實編列預算
(一)工程會函請機關合理編列採購預算,列舉數例如下:
1.107年7月3日工程技字第10700203050號函,依立法院107年5月10日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政府採購法之附帶決議,請機關於匡列工程計畫概算及編列採購案預算時,充分考量廠商利潤及風險,合理編列相關費用。
2.107年6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176040號函,請各機關於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工程底價時,多予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機關實際編列預算時,仍應視使用目的之不同,並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施工品質要求、施工地點差異、工期長短、物價變動等情形,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彈性調整。(上開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有關本案關係文書說明三所述「以金管會、經濟部及司法院等機關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比率最高,分別為25.50%、25.38%及22.30%;財物採購方面,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退輔會及考試院等機關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異比率最高,分別為47.68%、35.16%及23.52%……」乙節,據洽該等機關檢討說明回復如下: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該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06年度工程採購案計有2件,其一為「壁紙改善工程」(案號:106-d1-024)採購案,預算金額200,000元,底價金額154,600元,決標金額152,000元;另案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1樓3號門區廁所整修工程」(案號:106-d1-051),預算金額90萬元,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最低標決標,計有4家廠商投標,最低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以下,因未發現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事證,爰辦理決標。廠商已於履約期限內依需求規格完成履約。
2.經濟部:106年工程採購案,其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額比率逾25.38%者計二案,說明如下:
(1)「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103巷10號及10-1號建物拆除工程」(案號10502901740),採最低標決標,公告招標後共計5家廠商投標,經審標結果5家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最低標廠商標價448,866元。查其標價金額雖低於底價之80%,惟經檢討底價後(底價係參照建築師建議金額於合理利潤下所訂),預算與底價尚無偏高情形。
(2)「經濟部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10巷14及16號建物拆除工程」(案號10602902130),採最低標決標,於公告招標後共計5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最低標廠商標價27萬元。查其標價金額雖低於底價之80%,惟經檢討底價(底價係參照建築師建議金額於合理利潤所訂),並請廠商提供詳細價格分析,經檢討後係為廠商之業務強項(擁有履約所需工班及機具設備)致成本相對較低結果,且本案之設計監造單位亦表示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故預算與底價尚無偏高之情形。
3.司法院:
(1)本院暨所屬機關辦理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工程類採購因個案訂製不確定因素較多,致各廠商履約評估風險、利潤方式各異,而106年辦理之工程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經市場機制決標而有部分標案撙節較多公帑,爰差異比率有較高情形。
(2)若偶有個案廠商標價偏低時(低於底價80%或預算金額70%等情形),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差額保證金)檢討辦理,本院就未來預算編列及採購執行仍將請委託規劃設計建築師注意估算差異、加強審核,以利縮小金額差距、促進資源運用。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關「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設備建置採購案」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額比率偏高乙事,說明如下:
(1)本案預算金額為7億1,000萬元,案經委託專業設計監造廠商針對市場行情、設備廠商報價等有關建置採購案之各項經費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建置採購案之預估金額為6億9,057萬6,432元,與預算金額無明顯差異。
(2)本案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廠商標價3億4,900萬元低於底價70%,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並經設計監造單位共同審核確認,認為其說明合理,予以決標。
(3)廠商針對標價偏低部分表示,本案為亞洲區指標專案,在考量廠商及產品高曝光度與市場無形價值等因素下,願以專案特別價格承攬,廠商標價係以其在亞洲其他專案之價格為參考依據,價格合理。
(4)本案於106年11月6日如期完成履約,並於107年6月5日驗收合格,已完成多件電波監測、飛安干擾處理、各類考試電波偵測行政協助等任務,確實有效提升電波監測能量,維護我國空中電波秩序。
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本會歷屆藥品衛材集中採購案為採購平台,任一家榮院採購需求項目,即納入標單,招標品項眾多,預算金額高。惟因廠商分區授權代理及經營考量而未投標、不合格標、廠商投標價無法進入底價,致決標率及決標金額存有落差。
(2)歷屆藥品、衛材集中採購案皆辦理2次招標作業,以提升決標率,並授權各榮民總醫院針對未決標品項,辦理各區採購。
(3)為降低預算金額並提升決標率,以達降低預算及決標金額差額,本會已檢討「109-110藥品集中採購案」列標原則,改採15家榮院共同需求品項始納入標單。另檢討「110-111衛材集中採購案」列標原則,如屬各榮院個別需求,將以不納入集中採購為原則。
6.考試院:有關106年度財物採購案,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額比率偏高原因,為傳賢樓高低壓變壓器汰換案,說明如下:
(1)本案預算金額246萬5,045元,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計10家廠商投標,得標廠商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差異比率為30.02%,廠商投標標價與預算金額差異比率分別為5.03%至30.02%不等。
(2)經分析廠商報價差異原因包括:廠商進貨量大,影響進貨成本高低;基於市場競爭機制,廠商願壓低利潤以爭取承攬標案之機會;廠商經常承攬此類工程,工作人員均富經驗,可縮短工時,節省成本。
(3)為免日後類此情形發生,除賡續洽請專業技師評估外,並將多方洽商報價,供作編列採購預算之參據,俾期縮小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額。
三、預算控管審核機制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編列,係屬各採購機關之權限,由各機關依施政計畫編列,並依預算法規辦理,為避免機關編列預算過於寬列,預算之控管已有下列相關審核機制:
(一)機關傳輸工程及資訊服務採購案之價格資料,無償供全國各機關編列採購預算參考:
1.工程會100年7月11日訂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資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嗣於104年11月3日修正規定,機關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及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2.另工程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完成「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機關辦理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資訊服務採購案件,於傳輸決標公告時,應傳輸得標廠商之資訊服務人員月薪價格資料。
(二)工程會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審議一定規模以上公共工程,於辦理基本設計審議作業時,係確認基本設計內容是否逾越行政院原核定計畫之範圍,並參考工程會建置之價格資料庫資料,嚴格審查相關公共工程計畫之經費合理性,以減少工程經費與市價之差異,必要時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工程會完成基本設計審議後,供工程主辦機關據以辦理後續細部設計及採購發包作業。工程會辦理計畫之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均考量個案需求及特性,覈實核列經費,統計於102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間,共審議415件,提報經費約5,847億元,核列經費約5,709億元,減列約138億元。
四、機關預算編列,係由各機關依施政計畫編列,並依預算法辦理,工程會將於各機關提送計畫先期規劃評估匡列經費時,協助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審議機關,審議預算,並持續強化機關對廠商標價偏低之檢討。另工程會已數次通函責成各機關核實編列預算,以減少採購預算經費與決標金額之差異,期使政府有限之經費,做更合理之運用。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6年10月17日送貴院審議,該修正草案將刪除採最有利標須為「異質採購」及「不宜採最低標辦理」之條件(第52條)。惟監察院近年有關採購違失之彈劾案中,不乏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為避免採購弊端,建請行政院應督導各機關加強最有利標之核准作業,並執行相關項目之評選,以確實提升採購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51)
許委員就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6年10月17日送貴院審議,該修正草案將刪除採最有利標須為「異質採購」及「不宜採最低標辦理」之條件(第52條)。惟監察院近年有關採購違失之彈劾案中,不乏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為避免採購弊端,建請行政院應督導各機關加強最有利標之核准作業,並執行相關項目之評選,以確實提升採購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108年4月30日貴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條文」,刪除現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其修正理由為各機關辦理採購之目的及需求各異,欲達成之採購功能及品質之要求亦非一致,就決標原則之擇定,應由各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擇適當方式辦理。如機關考量不同廠商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存有差異,不宜以價格高低作為決定得標廠商之唯一指標,即得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綜合評選方式,以最有利標決定得標廠商。反之,倘機關認為不同廠商供應之採購標的,只要符合一定需求條件者即可,即得採最低標決標。一般實務執行,因「異質」之評估,難以訂定客觀量化標準可供依循,且機關尚需就個案簽報為何不宜採最低標決標之理由,易造成機關捨繁就簡之保守心態,仍採最低標決標,恐無法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影響採購品質及進度。為避免實務執行困擾,並鼓勵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以提升採購之效率、功能及品質,爰刪除現行條文第52條第2項規定。
二、加強最有利標之核准作業規定如下:
(一)108年4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條文」,增訂第11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第1項)。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第2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前開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策略、招標方式、決標原則等與採購有關之事項,包括是否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以加強機關內部審慎運用最有利標。
(二)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上級機關對於機關報請核准採最有利標之採購,得審酌其必要性,並得要求機關說明是否曾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對決標方式予以討論,作為核准最有利標參考。
三、最有利標執行相關項目之評選規定如下:
(一)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二)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
(三)組織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一、採購案名稱。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五)審議規則第3條之1規定:「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第1項)。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第2項)。」
(六)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第1項)。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第2項)。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第3項):一、維持原評選結果。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八)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四、依前揭評選規定,機關辦理評選作業,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並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送該委員會供評選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辦理評選。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應辦理複評,其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
五、有關本件關係文書說明七所述監察院提出採購違失之彈劾案及糾正案,有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情形,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監察院就國防部辦理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採購案提出糾正案,提出該採購恐未依審議規則第3條之1及第6條規定辦理及未於事前掌握評選委員出席人數,並及時因應更改評選委員會議時間,以獲得更多委員出席參與評選乙節,機關辦理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並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應選擇較多委員可出席時間,並於評選委員會議召開前,再次洽詢評選委員可出席情形,必要時更改評選委員會開會時間或於例假日或夜間辦理,尚非符合法令規定最低門檻人數即可召開會議,仍應考量採購效益為適當之採購決定。至評選委員間評分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部分,工程會已於107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038號通函各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明顯差異,並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監察院就國家科學委員會(已改制為科技部)人員提出彈劾案,其彈劾案文案由略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同時身兼……減振工程採購案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與○○公司負責人許某原為舊識,未能主動迴避,亦未自我約束及嚴守分際,卻於採購期間往來密切,確有可議……」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或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另工程會107年修正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已可使各界先行知悉委員名單,廠商如認委員有爭議,得依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向機關提出,供機關依該規定檢討委員妥適性。
六、為利各機關正確辦理最有利標之採購案,本會業已針對最有利標所涉及之法令、作業規定、案例、錯誤行為態樣,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彙整於「最有利標作業手冊」;針對「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訂定「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作業項目範例;訂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提供各機關參考使用(公開於本會網站),避免發生採購弊端,並適法執行相關項目之評選,以確實提升最有利標採購品質。
七、綜上,前揭最有利標評選規定及工程會訂定相關範例、錯誤態樣、手冊及案例等措施,應可達到最有利標興利防弊的效果,避免廠商惡性低價競爭,並可就廠商投標標的的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擇定最佳的履標廠商,提升採購功能及品質。惟如行為人不依法令辦理採購,而觸犯刑事法令者(例如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具國營事業背景的傳統銀行,如何迎接金融科技新世代之營運契機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4)
許委員就具國營事業背景的傳統銀行,如何迎接金融科技新世代之營運契機等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在股權管理面,有關委員建議具國營事業背景的傳統銀行是否透過釋股等不同方式,全面朝民營化轉型一節,其股權管理係由財政部規劃。至於金管會推動促進銀行業競爭力、金融科技創新及支援實體產業發展之融資方案,公民營事業均可參與。
二、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是金管會的職責。面臨金融科技浪潮,為使銀行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金管會已陸續放寬銀行轉投資創投公司、金融科技業與資訊服務業,提供銀行以投資、參股、策略聯盟等方式與金融科技業者合作,發展創新與效率之商業模式,協助銀行因應數位化發展,鼓勵金融創新及深化金融普及。
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107年1月31日奉總統公布,提供具彈性的監理環境,鼓勵金融科技創新業者能突破金融業現有框架,發展金融科技創新業務發展。隨金融科技發展,年輕世代應用行動裝置取得服務已成趨勢,金管會參考國際間已有純網路銀行之例,擬具開放純網路銀行之規劃,提供客戶更完善之金融服務。此外,國際趨勢之開放銀行(Open Banking),金管會尊重市場機制與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基於營運策略與業務需求以自願自律方式推動開放銀行服務,並已函請銀行公會研議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的自律規範內容,及請財金資訊公司研擬制定共通適用之「開放應用程式介面」(Open API)之技術標準及資安標準,作為發展「開放銀行」之重要基礎設施,將本於「負責任的創新」作為開放銀行等金融科技發展之核心,透過建構有利金融創新之法制環境,鼓勵金融科技發展與金融創新,並兼顧消費者權益及健全金融市場秩序、維護金融穩定。
四、為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本(108)年度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四期)」,訂定本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新臺幣(下同)2,700億元之預期目標。另為鼓勵本國銀行協助更多中小企業取得資金,及加強對小型及新創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本年度新增「貸款戶數成長」為優等銀行及甲等銀行之考核指標,並新增「小型及新創企業融資特別獎銀行」,鼓勵銀行於兼顧風險控管下,針對設立未滿5年、或僱用員工人數20人以下、或資本額500萬元以下、或年營收1,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加強放款。107年底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達6兆4,380億元,較106年底增加3,355億元,超過原訂2,700億元之目標,執行績效良好。另外,為鼓勵本國銀行與七大(5+2)新創重點產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新創重點產業取得營運資金,本(108)年度持續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第三期)」,並訂定第三期之預期目標值為2,000億元。金管會業會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對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營運資金,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五、金管會將持續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促進跨境金融監理合作,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全面發展數位金融環境,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督促金融產業健全發展,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儘速改善勞動派遣朝修法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29)
馬委員就「儘速改善勞動派遣朝修法處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因勞雇團體對派遣勞工保護專法還存有重大歧見,短期內難以消弭。惟派遣勞工權益之保障,刻不容緩,本部將分階段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強化保障派遣勞工相關重要權益,目前除已陸續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派遣勞工的性別平等與職業安全外,也協助大院於《勞動基準法》增訂派遣勞工之工作安全及工資安全等重要權益之保護規定。
二、本部未來仍會持續推動法制化,並優先將各界有共識之立法規範儘速納入《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以使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更為完善。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今年景氣趨緩及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24)
馬委員就今年景氣趨緩及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等外在不確定性,使國際機構調降今年全球經濟成長展望,影響我國出口動能,因而國內主要智庫機構預測今年我國經濟成長率將略低於去年。
二、國內經濟情勢方面,主計總處概估第1季經濟成長率1.72%,與各主要機構預測平均值1.70%相近;勞動市場亦仍屬穩定,3月失業率降至3.68%,創近19年來同月次低;加以廠商及民眾經濟信心回升,製造業及非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均呈擴張,消費者信心指數亦回升,顯示未來景氣走緩現象或將改善。
三、面對外在等非操之在我的風險,提振投資及消費等內需是政府積極努力的方向,並持續推動下列重點措施,以維持經濟穩定成長:
(一)提振國內投資
1.吸引台商回台投資:政府把握台商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回台之契機,加速執行「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5月3日止,已有47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合計投資金額逾2,398億元,創造本國勞工超過23,000個就業機會。
2.加速都市更新:預估今年將推動都市更新100件,預估帶動產值1,055.4億元;推動危險老屋重建320件,預估帶動產值106億元;另亦將積極推動社會住宅興建計畫,有助於帶動國內整體投資增加。
3.落實公共建設投資:今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規模達3,852億元,較去年增加8.6%;前瞻基礎建設編列1,047億元,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預算2,216億元,較去年增加17.9%,政府將會加強執行公共建設投資,藉以活絡民間投資動能,並穩定經濟成長動能。
4.優化國內投資環境:加速法規鬆綁,並落實解決投資五缺對策,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以建構優質的投資環境,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臺灣。
(二)提振國內消費
1.活絡國內旅遊:政府持續推出第二季「春遊專案」,結合各縣市政府辦理,展現在地資源、特色、產業發展或觀光發展需求之旅遊方案,並積極行銷2019小鎮漫遊年,整備40個小鎮旅遊環境,積極鼓勵國人在地旅遊,串聯地方創生小旅行,以活絡觀光產業,可望延續擴大國旅動能。
2.鼓勵節能低碳消費:政府已擴大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結合地方政府補助住宅及服務業用戶汰換低效能設備,並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鼓勵企業及醫療機構汰換老舊電力設備,且持續補助民眾購買符合經濟部TES認可的電動機車,可望擴增國內節能低碳消費動能。
3.優化所得稅制措施: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減稅利益達443億元,有助於提升民眾消費能力。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蔬果農藥殘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1)
許委員就改善蔬果農藥殘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食品安全首重源頭把關,於市面抽驗蔬果農產品屬於終端監測,唯有落實源頭田間監測,以及產地加強輔導農民於栽種時正確施用農藥,才能有效減少蔬果殘留農藥問題。為確保上市食品安全,衛福部食藥署每年執行「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計畫」,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已進入消費市場端之蔬果農產品抽樣檢驗農藥殘留,有關上述監測計畫之擬訂,係依據歷年監測統計分析結果,針對違規率偏高之高風險農產品列為加強抽驗指定品項及件數,另就地方特色及季節性蔬果由各衛生局視其地方屬性自行規劃抽驗。此外,抽驗地點亦含括果菜市場、傳統市場、量販店、超市及團膳等,以確保不同場域皆能被監測。
二、對於農藥殘留檢出不符規定者,除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辦,執行下架回收,亦追查來源農戶移請農政機關進行源頭管理,加強輔導農民正確安全用藥及上市前用藥管理,以避免違規農產品流入市面。針對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衛福部食藥署就其執行時效性與落實性等納入地方衛生機關考評指標項目,並結合「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對於執行成效良好之地方政府予以鼓勵。透過中央與地方衛生機關共同努力,為市售農產品安全把關。
三、為鼓勵農民從事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行政院農委會除提供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對地補貼,補助驗證與檢驗費、溫網室設施、農機具設備及有機質肥料資材等相關輔導補助措施外,同時積極規劃拓展有機多元行銷通路及加強消費者教育宣導,以消費需求帶動產業成長,執行措施及成果如下:
(一)鼓勵校園使用有機食材,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學校午餐有機食材供應體系,整合農場生產及通路供貨,以契作方式穩定消費,由校園帶動學童家庭有機蔬菜消費。至民國107年計有18個地方政府、2,243所中小學校之148萬名學生每週至少食用一餐有機蔬菜或有機米,每週有機食材供應量163公噸,較105年成長40%。
(二)推動農民團體供應國軍副食有機蔬菜,自106年9月21日起開始推動農民團體供應國軍副食產銷履歷、吉園圃及有機等可溯源蔬菜,並提供每公斤25元至30元之獎勵金,以減少使用有機蔬菜成本價差及提高採購意願。至107年國軍副食採購有機蔬菜497公噸,占總蔬菜採購量3.3%。
(三)拓展有機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於臺北市等11個地方政府輔導設置18處有機農夫市集,協助小農銷售,鼓勵地產地消。並輔導超市、賣場設置專櫃(區)130處,於臺北希望廣場設置有機農產品區,建立有機農場電子商店112家,方便消費者識別與採購。
(四)推動有機食農教育,強化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宣導,結合民間組織、有機志工及學校老師共同推動校園有機食農教育,讓學童瞭解正確飲食及有機理念,從校園帶入家庭,培養有機消費新興族群,並拓展至社區社團、樂齡中心及教師學習社團等,擴大食農教育場域及對象,帶動有機消費族群成長。
四、另「有機農業促進法」將於108年5月30日施行,依據該法第9條規定,學校、軍隊等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應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行政院農委會未來將與國防部、教育部等加強跨部會合作,於有機農業促進方案架構下,持續推動並擴大學校及國軍採購有機食材比例。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6)
許委員就長照財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少子女化及國民平均壽命延長,家庭照顧負擔沉重且失能、失智人口增加,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需求隨之快速衍生,長照相關人力及資源亟待充實與布建。目前我國規劃以指定稅收,穩定長照財源,普及照顧服務體系,以確保民眾可獲得所需之長照服務。
二、我國於民國104年6月3日經總統公布「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並於106年實施「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以下稱長照2.0),透過長照2.0,建立長照服務模式與擴展服務量能,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及長照資源之布建,加強長照服務機構與人員之管理與整合,並提升長照服務品質及效率。
三、依長服法第15條規定,於106年6月3日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以下稱長照基金)。長照基金來源包括遺贈稅、菸稅、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照服務支出之分配。金管會亦配合政府長照政策,建立溝通平臺,積極規劃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長照產業,鼓勵民眾購買商業長照保險,以滿足國人長照保障需求。
四、依財政部及衛福部健康署推估長照財務規模一年預計將達339億元。為掌握長照財源之收入,衛福部定期監控各項財源挹注情形,107年長照基金來源收入為363.5億元,各項稅收挹注於長照基金之數額尚在可預期範圍內,目前並未出現財源不足之狀況。
五、為因應近年來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日趨嚴重,考量減輕家庭養育子女及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同等重要,財政部爰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度及排富條件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為使政府有限財政資源運用於刀口上,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訂定排富條件,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3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該修正草案並已送請貴院審議。至於所提放寬適用門檻及扣除額額度之意見,宜從政策目的、租稅公平及財政健全等面向審慎考量。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中央政府採購工程標案追加金額逾10%以上件數占追加金額件數之比率超逾5成,致造成採購經費增加,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持續督導落實前置作業,以提升工程執行效率與品質,減少規劃設計欠周妥情事發生,加強管理,以避免工期展延,進一步導致計畫期程延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52)
許委員淑華書面質詢,有關「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中央政府採購工程標案追加金額逾10%以上件數占追加金額件數之比率超逾5成,致造成採購經費增加,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持續督導落實前置作業,以提升工程執行效率與品質,減少規劃設計欠周妥情事發生,加強管理,以避免工期展延,進一步導致計畫期程延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壹、變更設計「追加金額」及「工期展延」之原因。
為瞭解變更設計追加金額與影響工期展延之原因,工程會自「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分析全國公共工程標案資料,歸納主要原因如下:一、業主需求變更。二、現場局部調整(圖說一致性調整)。三、增減項目或數量。四、數量計算錯誤。五、設計圖說不一致。六、前置作業調查有異(管線、路權、地質)。七、改用替代工法。八、人民陳情或抗爭。九、異常工地狀況。十、異常天候狀況。十一、法令或政策變更。十二、因應週休二日新制。十三、依實作數量結算增減帳。十四、工期展延調整工期。
貳、減少變更設計「追加金額」及「工期展延」之改善措施。
歸納變更設計追加金額與工期展延之原因,若為人民陳情或抗爭、異常天候狀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無法依原本設計內容進行,勢必需更改原本設計內容,工程相關契約已有規定,各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均需依契約相關變更設計規定程序辦理。但變更設計若是人為疏忽而造成,應予避免,工程會針對規劃設計階段、工程招標階段及施工階段,檢討問題及改善措施,臚列如下:
一、規劃設計階段
問題一:技服廠商在規劃設計階段,未確實調查業主需求或當地民眾意見,致施工階段變更設計。
改善措施:
1.規劃設計技服廠商應與業主確認功能需求,進行技術分析、研訂預期效益、資源與環境調查分析、環境影響評估,並就用地、地形、地質及管線等進行調查,在可支用預算範圍內建立可執行之細部設計準則。
2.調查期間應讓當地民眾瞭解,並進行溝通、聽取意見,避免施工階段才因民眾陳情而變更設計。
問題二:計畫審議階段未通盤考量工期合理性、經費需求或前置作業是否能如期完成等因素,造成整體計畫一再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展延工期)。
改善措施:
1.妥適辦理可行性評估。
2.可行性評估階段對於經費及成本效益詳加評估,並查察土地取得、都計、環評辦理情形。
3.落實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
辦理設計審議過程,邀集專家參與,實際瞭解其可行性及現地狀況,以提升審議品質。
4.加強運用「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機關覈實編列經費。
工程會持續蒐集最新營建物價資料,強化「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功能,在審議過程中針對經費之編列,供各機關查詢以利完整性評估,並核列最適當之經費。若原匡列經費不足者,檢討工項與經費之合理性,避免因經費不足一再辦理經費追加。
問題三:規劃設計服務招標階段產生下列問題:(1)技服廠商不良,致規劃設計常發生錯誤。(2)設計規範之不當限制,致違法綁標情事發生。(3)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無法遴選優良規劃設計廠商。
改善措施:
1.防杜規劃設計錯誤或違法綁標情事。
(1)機關需求力求明確,除納為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之服務項目外,並提供足夠之資訊(如提供必要之土地、地上物等相關資料)。
(2)以合理之價格決標予設計內容在技術及經費均可行之技術服務廠商,避免設計結果不可行或低價得標後草率規劃設計。
(3)為強化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件之審查機制與期程控管,避免採購作業延宕,並能明確權責,工程會業以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10號函檢送「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時落實辦理審查。
(4)機關得建構工程設計委外審查機制,借重外部專業機構專家協助辦理設計審查,藉以發現並修正設計上之錯誤或綁標情事,或提出更好的構想,以提升工程效益。
(5)落實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藉由廠商或民眾之事先檢視及監督,使工程主辦機關在工程正式招標前,有機會預先修正規劃設計錯誤。
(6)透過說明會或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持續宣導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設計時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辦理,且不得有同法第88條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情事。
2.主辦機關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得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或洽工程專業機關代辦。
(1)機關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得考量委託專案管理廠商(PCM)協助推動標案。
(2)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工程專業機關代辦。
3.追究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等技術服務廠商如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追究責任)、第101條(停權)規定及契約約定,追究廠商之責任;如其屬承辦技師或工程顧問公司之責任者,應檢視是否足以依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予以懲戒、處罰。
二、工程招標階段
問題一:廠商低價搶標。
改善措施:
1.投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而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及「依政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不決標予該低價搶標之廠商,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
2.因案制宜,善用最有利標決標。
問題二:無能力廠商得標。
改善措施:
1.機關採最低標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妥適訂定廠商資格,避免無能力之廠商得標。特殊或巨額採購,除訂定基本資格外,可依規定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例如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決標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廠商。
2.加強工程履歷資料之應用。
目前公共工程履約計分已累積逾10萬筆工程標案資料(逾1.3萬家廠商資料),可供決標及評選作業參考。
3.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致無履約能力廠商得標而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機關人員,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問題三: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
改善措施:
1.機關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得考量委託專案管理廠商(PCM)協助推動工程標案。
2.非專責工程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其他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工程採購(如內政部營建署)。
問題四:較大型或複雜工程施工期間之變數較多,如未於契約明訂得採替代方案之彈性作法,則常需於施工期間辦理變更。不同性質工程,應選用適當之契約價金給付方式(如採總額結算,或採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等),以免因選擇不當,導致變更設計頻繁。
改善措施:
1.針對大型或複雜等工程變數較多之工程,如考量原設計內容(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執行恐有困難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5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於契約預為訂定替代方案之使用,不失為可行之彈性方法。
2.若工程數量不易於施工前精算確定者,可採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如施工數量可以精算明確時,可採總額結算,或訂定一定比率範圍內之增減變動不必辦理契約變更。
三、施工階段
問題一:業主因首長或主管異動,致需求變更。
改善措施:施工階段改變需求須有正當理由,變更設計太頻繁者,將列為優先查核或稽核之對象。
問題二:施工前之前置作業(包括用地取得、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河川使用許可、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請領建照、管線拆遷、交通維持計畫審查等)未確實辦理、管制致造成延宕。
改善措施:
1.透過工程會定期召開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加強要求各公共建設計畫主辦機關,依工程會訂定之「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提報當年度各項前置作業之管控里程碑或查核點(含預定開始或完成日期),掌握執行的動態,並定期追蹤檢討,俾在所屬工程標案尚未進入施工階段前,如期完成前置作業。
2.如前置作業遭遇困難,主辦機關可採下列方式處理:
(1)有關用地取得及管線拆遷問題,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下設有專責協助處理小組(內政部用地小組及經濟部管線小組),各計畫主辦機關應主動洽請相關專案小組協助處理。
(2)有關請領建照、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河川使用許可、交通維持計畫審查等,均涉及地方政府審查作業程序,加強各主辦機關定期或不定期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排除執行上之障礙。
(3)機關於規劃設計階段應詳實調查受施工影響之管線,事先妥善規劃管線遷移位置,並檢核與工程內容及施工時程之衝突性。
問題三:因噪音或施工損鄰等環保事件,致人民陳情或抗爭行動,而辦理變更設計。
改善措施:
1.機關於工程施工前辦理鄰房調查及鑑定,並在施工時辦理敦親睦鄰及採取保護措施,降低人民陳情或抗爭。
2.遵循民法第79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及建築法第69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
四、異常變更設計之輔導
(一)督促主管機關管控異常變更設計案件
公共工程決標後如有變更設計追加金額之情形,為免機關與不肖廠商,利用變更設計追加金額之手法,從事不法之勾當,工程會每半年定期自「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篩選「變更設計追加金額」及「變更設計展延工期」前十大之案件,主動函請該工程之主管機關,將相關案件納入其推動會報或相關會議檢討管控,若有具體違失情形者,視情節輕重依規定處理。
(二)公開異常變更設計案件資訊
基於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並期盼透過公開資訊嚇阻不法,已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每半年定期主動公布「重大公共工程追加金額與展延工期前十大案件清單」,網址https://www.pcc.gov.tw,「工程管理/重大公共工程變更設計、追加金額與展延工期情形」項下,供各界參考。
(三)加強異常變更設計案件之督導、稽核
針對異常之變更設計案件,除函請主管機關加強管控並上網公布前十大案件外,工程會亦針對變更設計異常之案件,適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稽核或工程施工查核,或納入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檢討,確保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
綜上,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如:人民陳情或抗爭、異常天候狀況等),則需依契約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以符合實際狀況,若因人為疏忽而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金額或展延工期,則需檢討發生之原因,工程會將就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持續督導法務部、退輔會、財政部等各機關落實執行,以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問題就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194)
許委員就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問題,經濟部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策略及12項具體措施,預估自民國106年至111年可提供用地約1,699公頃。另為導引優質台商回台,加速5+2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政策發展以促進結構轉型,政府積極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透過經濟部及相關部會盤點土地供給,預估本(108)年至110年可釋出1,308公頃,其中北部267公頃、中部511公頃、南部445公頃、東部85公頃,以滿足廠商投資需求。
二、為協調地方政府推動閒置土地查核公告,經濟部工業局於107年4月23日召開「研商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46之1條及其子法規定辦理相關行政管制措施事宜會議」,並持續督促地方政府積極活化閒置土地。另為促使產業園區土地活化,該局於同年5月10日公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並於同年9月26日公告經濟部所轄園區閒置土地214.5公頃。同時,為能即時掌握產業園區開發總量,經濟部建立「產業園區跨縣市編定協處平臺」,作為與地方政府交流產業園區開發相關資訊之途徑,提供地方政府技術諮詢與行政協助。
三、「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起施行,內政部業依該法規定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該計畫為全國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未來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具有指導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利用功能,屆時「區域計畫法」將配合廢止。又該計畫涉及產業用地相關政策方向如下:
(一)新增產業用地方面:
1.於「101年以前開發之產業用地為完全利用」之前提下,經濟部推估至125年新增產業用地需求為3,311公頃;另科技部推估科學工業園區新增用地需求為1,000公頃。
2.為因應未來發展需求,地方政府應核實評估產業之發展情形,訂定未來發展總量,納入「未來發展地區」,該類地區之劃設總量係由地方政府依據實際發展需求劃設,並未有面積總量上限。
(二)開發機制方面:
1.新增產業用地如屬5年內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具有財務可行性者,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2-3類(以下簡稱城2-3)」,該等土地後續於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後,即可由開發業者申請使用。
2.至於前開「未來發展地區」,於第1版國土功能分區公告時,先行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等適當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並得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所定一定期限內,在符合各該成長管理計畫、城2-3之劃設條件及其既有城鄉發展地區之發展率達80%等條件下,得啟動調整程序,調整為城2-3,以適時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用地。
四、至「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前,仍依現行「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規範土地開發利用,其中涉及非都市土地產業園區部分相關具體作法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申請開發工業區面積規模達5公頃以上者,申請人所提開發計畫應說明無法於都市計畫地區或非都市已預定規劃使用之區位開發,並徵得所在地方政府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開發(總編第3之1點);申請開發計畫應調查說明基地所在直轄市、縣(市)範圍內工業區開發案件土地之分布、使用及閒置情形,並從供需面分析開發需求與無法優先使用閒置土地之理由,同時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意見文件(總編第3之2點)。故以現行非都市土地變更審查機制而言,即已透過前述方式適度引導產業發展需求至已開闢之工業區,避免都會型產業園區閒置而無法有效利用。
(二)為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藉由容積獎勵方式,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經濟部推動「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其適用範圍包含都市計畫及非都市計畫工業區,內政部並同步配合修正土地使用相關法規,促成既有工業區之立體化發展,提升經濟發展,並減少新闢工業區造成不必要之土地資源流失。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半導體設備國產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2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1-203)
許委員就半導體設備國產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工業局透過推動「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針對產業工業物聯網與智慧製造導入應用,已整合產業公協會與業者之需求,於民國106年至107年就印刷電路板(以下簡稱PCB)與頻率元件產業,協助建立PCB與頻率元件智慧製造示範團隊,扶植國內系統整合業者,以產業標準工業物聯網通訊協定為基礎,協助示範團隊成員產線,導入工業物聯網、數據平臺與大數據分析等應用,提升產業設備稼動率、生產效率與良率。同時,在PCB產業中,於107年進一步串聯4家國產設備商,協助我國PCB高占有率之生產設備,導入「台灣電路版協會」(TPCA)推動之標準聯網通訊協定(PCBECI),升級為智慧化設備。自107年至109年持續投入輔導團隊,協助20家中小型PCB廠商,升級100台智慧化生產設備,實現基礎產線可視化功能,提升中小企業產線生產管理效率。
二、依據「台灣電子設備協會」(TEEIA)統計,106年我國半導體設備產值為849億元,估計107年產值超過900億元。由於半導體前段晶圓製程所需設備技術門檻極高,目前大多依賴國外廠商,如美商應材(AMAT)、美商科林研發(Lam Research)、荷商艾司摩爾(ASML)等,國內設備發展以後段封裝製程設備為主。為利半導體產業鏈之設備在地化,經濟部推動策略說明如下:
(一)前段晶圓製程設備:積極推動設備外商來臺設立研發與製造中心,如艾司摩爾在臺設立曝光設備維修中心、科林研發在臺設立蝕刻設備維修中心等,同時協助國內腔體零件、金屬管路、晶圓運送盒、金屬腔體、晶圓傳動模組及信號線等廠商切入國外設備大廠之供應鏈,未來3年將帶動外商在地採購金額增加10億元,並擴大在臺零組件供應量。
(二)後段封裝製程設備:透過5+2智慧機械產業政策,協助國內廠商推動先進封裝設備國產化,針對晶片取放、雷射刻印、濕式蝕刻、線路檢測及底部填膠等設備投入整機開發,已於106年推動國產先進封裝設備上線比例達10%,預估109年將達到30%以上,帶動國內設備產業之發展。此外,科技部透過補助研究計畫方式,培養國內大專院校跨領域團隊,共同研究業界所需之共通關鍵前瞻技術及設備。例如國立成功大學團隊執行「先進製造物聯雲」研究計畫,運用巨量資料存取、物聯網、虛實整合系統等資通技術及全自動虛擬量測(AVM)、機臺加工時間推估、廠區派工最佳化等預測與最佳化技術,研究AVM系統導入於國內先進封測大廠。同時,因目前國內半導體曝光機設備皆依賴進口且價格昂貴,國家實驗研究院針對半導體先進封裝製程用步進式曝光機進行開發,致力研發先進封裝製程設備,以加速國內半導體設備發展進程,強化國內半導體業未來技術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