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9分、10時至下午3時44分

521日(星期二)下午5時至55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鄭寶清  黃國書  陳曼麗  郭正亮  吳秉叡  葉宜津  柯建銘  吳思瑤  蔣絜安  陳靜敏  李昆澤  段宜康  劉世芳  莊瑞雄  蘇巧慧  呂孫綾  鍾孔炤  許智傑  吳志揚  林靜儀  何志偉  陳明文  周春米  管碧玲  邱泰源  羅致政  劉櫂豪  陳賴素美 劉建國  陳歐珀  尤美女  吳琪銘  洪宗熠  王定宇  何欣純  黃秀芳  陳亭妃  邱議瑩  曾銘宗  蘇治芬  李麗芬  郭國文  李俊俋  施義芳  沈智慧  蘇震清  陳 瑩  邱志偉  蔡培慧  陳素月  林德福  林麗蟬  賴士葆  童惠珍  廖國棟Sufin.Siluko 江啟臣  賴瑞隆  鄭天財Sra.Kacaw  鄭運鵬  吳玉琴  林淑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蔡易餘  孔文吉  許毓仁  柯志恩  王育敏  林昶佐  蔣乃辛  陳超明  呂玉玲  蔡適應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鍾佳濱  吳焜裕  王榮璋  黃昭順  李彥秀  蘇嘉全  蔡其昌  顏寬恒  蕭美琴  余宛如  黃國昌  張宏陸  余 天  林俊憲  李鴻鈞  陳雪生  徐永明  陳怡潔  徐志榮  林岱樺  趙天麟  周陳秀霞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費鴻泰  柯呈枋  羅明才  許淑華  林奕華  陳宜民  王金平  蔣萬安  陳學聖  馬文君  林為洲  陳玉珍  趙正宇  高金素梅 楊 曜  

委員出席 113人

  席

院長

蘇嘉全(5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9分、10時至下午1時15分、3時5分至3時44分)

 

副院長

蔡其昌(5月17日下午1時15分至3時5分、5月21日下午5時至5時5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5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9分、10時至下午1時15分、3時5分至3時44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5月17日下午1時15分至3時5分、5月21日下午5時至5時5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8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等16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陳靜敏等22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通過,另作如上決定。)

十六、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自殺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當舖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童惠珍等19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童惠珍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親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四十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六、(密)法務部函送捷克主張終止與我國所簽署之「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約本影本、主張終止信函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四十七、(密)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關於受刑人移交及刑罰執行合作協定」英文約本及中譯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四十八、法務部函,為廢止「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九、法務部函送該部107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司法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二、司法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三、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四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六、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十七、外交部函,為關於我與美方延續無償交換使用房地協議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業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完成換函確認程序並已生效,檢送雙方換函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十八、國防部函送「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7年水污染防治基金執行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告「空氣污染行為」,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四、勞動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吸收功能評估方法」名稱修正為「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可利用率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公告「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國籍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內政部函,為「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並修正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七十六、內政部函送「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七、內政部函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內政部函送「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及「土地利用監測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大陸委員會函送「大陸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八十二、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三、客家委員會函,為「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05年8月31日至108年3月10日業務執行現況暨調查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7年度及107年度第4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定自108年6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財政部函,為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一、經濟部、內政部函送「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名稱修正為「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8年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經濟部函送「107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屠宰作業準則」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8年第1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教育部函,為廢止「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教育部函,為「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一定金額以下獎助或捐贈」名稱修正為「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科技部函,為廢止「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二、科技部函送該部暨所屬機關107年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文化部函送108年1至2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文化部函送「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五、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六、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文化部函送「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8年3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公告「國際輻射核燃料貨物適載證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新南向政策方案執行成效及康寧大學招生違失查處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大專校院校長遴選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十一)矯正署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15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凍結『派員出國計畫』1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43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除處理或審查情形一覽表中第32案保留另擇期處理外,其餘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對國際之關懷救助及重建」中「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94萬元等21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等6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罰金額比照『拒絕酒測』罰鍰九萬元」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童惠珍等14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2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振實質薪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升薪資水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媒體監理及相關產業產值數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東北亞國際局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債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產製藥於國內市場占有率呈遞減趨勢,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結合國內健保制度,以帶動生醫產業之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財政赤字對我國國家競爭力評比產生負面影響,且近10年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持續短絀,爰要求行政院遵守財政健全原則,以有效縮小財政收支差短缺口,持續改善財政赤字,提升國家競爭力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財源困窘、支出增長,歲入長年不足以支應政事所需,應研謀稅制改革方案,俾有效改善稅課收入無法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之現狀,且全面檢討取消不合理及不合時代潮流之租稅減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整併及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臺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嚴守財政紀律問題及推動節能家電、老舊大型柴油車汰換減徵貨物稅、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及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似違反財政紀律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針對國有土地被占用原因進行分類,擬具不同處理方案,以提高每年收回被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比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WTO爭議解決機構二審判決大逆轉,韓國可以繼續維持其管制措施,請我國政府持續依照公投結果,暫停日本福島5縣產品輸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中電廠空污排放,造成南投民眾罹患呼吸道相關疾病之比率與死亡率較全國平均高及如何改善空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行政院提出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銀行行員或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所涉防範措施、金融檢查及罰鍰額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台塑麥寮六輕廠區台化芳香烴三廠氣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老年農民之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農產品盛產或者單一作物供過於求時,往往造成市場價格滑落,以致影響農民的收入與生計,建議農委會應加速建置大型冷凍倉儲物流中心,因應農產品產量過剩時,作為調節農產品市場供需機制,以確實保障農民收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港務公司於錨泊區收費過高,超出合理範圍,致生船舶管理困難,波及周邊漁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面對國家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及內需成長動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五加二產業創新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鏈結緊密度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經濟情勢與政府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新增連署須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的規定;並將原規定的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同日舉行,讓公投可與選舉投票脫鉤等修法方向,顯然大幅增加公投連署難度,違反民主潮流,剝奪民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中選會主委人事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規範陸資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眾運輸持續採交叉補貼方式,是否會造成全票票價負擔過高而影響一般民眾使用公共運輸之意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商回臺投資及兩岸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循環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國人消費及投資信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學校教官以現職軍人身分赴大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地方政府依據「地籍清理條例」辦理土地標售,因故暫緩標售而重新標售時,調高標售價金,甚至造成流標情形,失去「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建請要求地方政府在辦理土地標售時,若因故暫緩而再次標售時,應以原標售價金再次辦理標售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臨時登記工廠欲響應政策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卻礙於現行法規無法申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我國5G頻譜規劃及釋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桃園市八德區、大溪區、以及復興區地區人口成長迅速、各年齡層人口均明顯增加,為求提升該生活圈區域內國民健康與醫療照顧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江委員啟臣,鑒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4規定,「未滿14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依此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訂定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方式。查同法第21條規定,對於未滿18歲無照駕駛之行為人,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必須共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目的係在對行為人施以法治教育外,並督促家長負起管教之責,以避免未成年人無照駕駛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然卻未規定主管機關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行為人違規時應同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致使家長未能及時知悉違規情事,難以管教約束,與保障青少年權益之立法目的有違。現行規定僅要求主管機關針對未滿14歲以下之違規者需通知家長,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卻未訂定相關通知義務,其原因為何,又應如何檢討修正以確保青少年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趙委員正宇,有鑑於2020年東京奧運舉辦在即,為使全體國人皆能透過電視收看國際重大運動賽事,藉此提升體育風氣,並凝聚國人向心力,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素月,針對彰化看守所即將遷移到彰化監獄旁,未來監獄和看守所預估有5,000名受刑人,由於每日的熱水使用量很大,目前卻仍然使用鍋爐提供熱水,這樣的情況造成每天需要使用大量燃煤,其實相當不環保。請法務部研擬埋設天然瓦斯管線,由二林鎮市區經二溪路至二林監獄(全長約4公里),以瓦斯取代燃煤,這樣不僅可以降低空污,亦符合環保的要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素月,針對政府目前全力推動再生能源的政策,因此相關的綠能儲存電力系統也要盡快建置,以便將綠電電力,預先儲存以供備用,或提供給電動車充電用,以充分發揮綠能優勢。此外對於未來將大量產生的廢太陽能板與電動車廢電池的回收、處置的後續問題亦應預先進行規劃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監視器及其所屬電訊系統已成為協助警察機關等法治單位追蹤與查辦犯罪情事之重要工具,然監視器系統整合與妥善率長期以來難維持良好,時有雖設置卻因故障或無法調用資料而延誤辦案、甚造成案件無法查察之情事。桃園市人口成長迅速、居住族群日益複雜,卻仍有超過9千支以上老舊且封閉型監視器系統設於村里,恐成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闕漏失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南投縣政府與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醫療合作,促成魚池鄉「埔榮物理治療所」於本月7日正式啟用,嘉惠魚池鄉親物理治療服務,提升南投醫療院所品質,建置完善高齡社會健康照護體系立意甚佳,鑒於南投縣內各鄉鎮普遍高齡化,老年人常因老化有復健需求,建請退輔會研議除開設的埔榮物理治療所外,儘速在中寮鄉、國姓鄉,引進復健設施及專業人力,完成物理治療所建置,以增進復健服務之可近性及便利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美國總統川普近日突然推文宣布,本月10日對2,000億美元的中國大陸商品加徵懲罰性關稅,顯然美中貿易戰重燃,引發全球股市震盪,大陸經濟首當其衝,台灣共同受害,全年經濟成長率保二的壓力瞬間上升,主計總處恐怕得持續下修今年各季的經濟表現。爰此,政府部門應嚴防這波寒流帶來的後座力,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影響國家競爭力,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教育部擬年底前將在國立圖書館首度試辦「公共出借權」,民眾每從圖書館借一本書,政府要付補償金給作家和出版社,藉此尊重著作權並提振出版產業,檢視教育部試辦圖書「公共出借權」政策,其出發點意在為陷入不景氣的出版業注入一點活水,係值得肯定和期待,本席願以在不擠壓到圖書館購書經費,採補償本土原創書為優先前提下,予以支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國內出版產業慘況直線下滑,出版產值從民國101年352億一路下滑到103年243億,104年銷售額更只有190億新台幣,台灣閱讀人口亦逐年下滑,各類型書店皆面臨經營困境,建請文化部與相關部會研議圖書統一定價制、購買圖書抵稅、發放藝文體驗券,打造多元出版環境並提高出版勞動者薪資等方向,以振興台灣出版產業與國內閱讀人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各機關編製108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9點規定:「各機關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應依一致性規範及標準編列經費……()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至108年度所編預算以零成長為原則。……。」顯示政策宣導費與其他消費性支出類似,均應力求節約,以有效控管支出,然部分機關(基金)今年度政策宣導費預算較以前年度差異甚大,疑欠穩定性。建請行政院責成各機關政策宣導費必須依據「各機關編製108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覈實編列,並依預算切實嚴格執行,以避免執行率偏低或嚴重超支之缺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機關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各機關辦理政策宣導。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標示「廣告」字樣,且「廣告」二字之字級大小應符合比例原則,以免標示不清,並於機關網站按月揭露辦理資訊及由主管機關按季彙送本院,以符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此外,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行規定部分宣導態樣得免標示廣告,應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符法制,並視實際執行情形檢討調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中央政府資訊業務委外程度居高不下,又資訊系統建置多未考量民眾需求,致網路之公民參與情形欠佳,建請行政院責成各機關應積極檢討現有資訊系統之服務形式及內容,適時了解使用者需求,以提升民眾使用意願,落實電子治理之願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教育之良窳除直接影響個人生涯外,亦影響社會整體發展,長久以來中央政府積極推動各類學習扶助方案,協助學習弱勢學生,期能提升其基本學力,弭平學習落差。惟近年來學習成就較低之學生人數始終未有效縮減,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強化各類學習扶助措施實施成效,並檢討補救教學資源投入之廣度與深度適足與否;亦應結合政府、學校、家庭及社區資源,形成合作網絡,針對學生學習困境,擬定妥適之補救改善措施,以有效縮減學生學習落差,確保學生基本素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教育部針對2至5歲幼兒學前教育及照顧之推動策略,其中「建置準公共化機制」自107年8月1日於6都以外15縣市推動,惟相關作業要點及與地方政府就執行細節溝通皆未於政策推動前完成,事前規劃未盡周妥,而「擴大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管考機制尚欠完備,為利中央與地方少子女化政策銜接,建請應積極強化與地方政府及私立幼兒園業者溝通,並妥善訂定相關管考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行政院於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以「0至5歲全面關照」精神,及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為推動主軸,希冀達成「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化機制」及「擴大發放0至4歲育兒津貼」等3項目標。其中「0至2歲嬰幼兒照顧」包含「擴大0-2歲育兒津貼」、「擴大公共化托育量」及「建置準公共化托育機制」等3項工作項目,為減緩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擴大0至2歲嬰幼兒育兒津貼及推動公共化托育服務,以解決縣市間福利遷徙及托育服務過度市場化之問題,雖有其必要;惟迄今部分縣市原有托育補助並未因中央政府提供統一補助而取消,且「0至2歲嬰幼兒照顧」計畫有部分內容規劃情形欠佳,恐減損計畫效益,亟待研謀對策,以利達成計畫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達成非核家園與20%再生能源的政策目標,並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政府執政三年多來積極投入各類政府資源及進行法規制度改革。其中最為關鍵的,莫過於陸續完成了「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正,希望藉此為我國再生能源引入活水動能。但兩年已過去,原本電業法預想的「綠電先行」依舊難產,迄今尚未完成任何一張再生能源直供、轉供合約的簽訂。新成立的再生能源憑證交易亦僅為270萬度,遠遠低於修法前綠電自願型認購,每年超過上億度的綠電銷售量。然而主事者卻歸咎於「誘因不足」,並在新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上頭下足了猛藥,草率立法而罔顧其後續所召來的種種副作用。有鑑於此,建請行政院,無論是再生能源發展或是電力市場改革,當下最應做的是建立一個公平、可競爭的市場制度,如此才能吸引到正派企業與資本投入,並將各項資源進行最有效開發利用,以創造國家與民眾最大福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推動綠能電動機車產業,交通部、經濟部與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近日舉辦「智慧電動機車科技創新座談會」,交通部長林佳龍表示,該部已籌組「交通科技產業會報」。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除了政府的支持,國產電動汽機車要贏回市占,必須在品質與後勤支援上,端出更能吸引消費者目光的牛肉,例如在安全配備上必須讓全球消費者有更完善的選擇空間及國際安全測試的檢驗,相關資訊也應更公開透明,讓消費者能判別比較。透過自助加上人助,相信未來國產車仍大有可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今年第1季經濟成長率只有1.72%,不但低於原先預估的1.82%,還是2016年蔡政府上台以來單季最低的水準。雖然2019年全球景氣都趨緩,但是對於台灣而言,經濟下行來得太快。而且,由於第1季的數據不佳,主計總處進一步下修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為2.24%,台灣經濟今年將面臨保二的嚴峻考驗。過去在世界經濟一直屬於成長前段班的台灣,自2015年開始,經濟成長率已連續四年低於世界平均值。未來提振台灣經濟,政府不該只有治標不治本的短期措施,而應以宏觀角度,建構台灣永續成長經濟發展藍圖。各界對於解決台灣經濟問題的看法差異不大,真正的關鍵在於政府能否展現決心,擺脫長期以來政治凌駕經濟、非專業主導的情況,並且發揮執行力,落實政策,台灣才能不再空轉,進而在國際競爭中脫穎而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防自主常面臨國防預算限制、通用科技快速演進、關鍵技術開發、研發成本龐大與市場規模等問題,也會成為影響成功與否的重要指標。先進各國為達到自主目標,都會預先實施組織調整與策略規劃,以建立超然之平台,並將國家政策、國防科技研發、世界創新技術及市場需求結合,滿足軍備需求並活化產能。國防自主需要堅定的決心貫徹執行,輔以廉潔有效率的整合平台與機制,以汲取廣大資源,突破關鍵技術並完成技術轉移,以擴大軍民通用科技應用層面,達成國防與經濟發展相輔相成目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產業外移後遺症正慢慢浮現,值得政府重視。近年因低生產成本及人力資源優勢,全球勞動密集製造業除向中國大陸移動,也逐漸往越南、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聚集。臺灣產業外移已不是新鮮事,但商品能否經得起時間考驗,實為消費者選購商品的重要參考依據。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除應採取各項優惠措施,鼓勵技術密集產業回臺設廠外,更可與學研單位合作,對市售家電產品不定期進行產品檢驗,一方面既為消費者權益把關,另一方面檢測結果亦可作為消費者選購的重要參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目前我國辦理災害防救經費之相關資訊,端賴行政院每年依災害防救法編印並送交本院之災害防救白皮書揭露,然其現行中央政府預算配置資源之統計方式,除未能完整納入國防部辦理災害救援、災害準備金、動支預備金及移緩濟急等預算資源外,亦未揭露相關預算執行情形。鑑於我國災害防救預算執行彈性較高,為避免使用誤解,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改善資訊揭露方式,以利相關資訊使用者,能有效掌握國家災害防救資源配置之實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私立大專校院為財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倘長期短絀,將不利學校之發展,影響教學品質,部分學校存有連年短絀或由餘轉絀之情形,建請教育部應加強監督並研議建立由學校適度說明財務重大訊息之機制,以利外界瞭解,避免誤導及引起不當之揣測。另「本期餘絀」科目係各學年度營運成果之展現,為衡量學校當期運作成果之重要財務資訊;而「累積餘絀」科目則為各學年度餘絀之累積數額,用以觀察學校長期營運成果,未來應研議將相關資訊納入公開之範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隨著全球化之發展,高等教育國際化成為趨勢,我國大專校院面臨少子女化及各國積極對外招收國際學生之雙重威脅,而聘請外籍專任教師授課及招收境外學位生有助於大專校院建構國際化學習環境,增加國際交流,爰近年來政府積極協助大專校院發展國際化,推動延攬優良學者來台任教及加強海外招生行銷等措施,惟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專任外師1千餘人,境外學位生5萬餘人,人數容有成長空間,建請應持續研謀有效措施並加強推動,作為大專校院國際化之奠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網路時代資訊流通、取得便捷,不只傳統的紙媒包括報紙和雜誌紛紛陷入經營困境,即使相對較不具時效性的圖書出版業,同樣也因為買書看書的消費者人數減少,或者是轉為在網路上閱讀,因此不只整體出版業陷入不景氣的深淵,甚至作家要靠出書賺錢維生也更加不易。面對這種衝擊影響,教育部搶在文化部之前,最近公開表示,年底前將選定在台灣圖書館及台中公共資訊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一旦民眾向圖書館借一本書,政府就付補償金給出版社及作家,以提振國內出版業。不論是教育部或文化部,對廣義的教育推廣、文化創新,如果只知採取「補貼」政策,即便只是為了救急的權宜之策,但根據經驗法則,不夠嚴謹的政策補貼,不只將產生受補貼對象之間相互分食爭奪的副作用,更嚴重的是還將因而出現一味期盼補貼的「奶嘴效應」。除了讓公部門感慨善門難開,以及陷入「欲罷不能」的困境之外,從人性的角度來梳理,補貼政策還可能扼殺受補貼業者創意創生的動機,最後成為各個部會難以承受之重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連日來朝野針對台灣是否應該成立自由經濟區爭辯不已,不僅朝野立委,包括蔡總統在內的幾位有意角逐明年總統大選者,也都加入論戰,讓民眾看得眼花撩亂。持平而論,自由經濟區是一個國家對內發展經濟、對外拓展貿易的重要工具,倘若政府能訂定周全政策,並且善加管理,自經區即能帶來諸多實際效益。與其爭辯,不如務實理性的討論如何訂定政策,讓台灣可以務實地拚經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公開之日間生師比資訊,106學年度平均為22.56,已有改善,惟相對OECD國家2015年之平均16為高,除公立一般大學外,其餘大專校院之生師比仍偏高;復檢視日間生師比值較高之學校多為私校,專任教師人數少於兼任教師,建請教育部應積極規劃具體時程及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改善生師比偏高之情形,以提升教學品質。另教育部訂有總量標準規定生師比值基準,惟外界所能檢視之公開資訊內容僅日間生師比,較總量標準規定之3種類型少,且計算方式不一致,易生混淆,教育部亦應檢討調整計算方式或增加公開相關輔助資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培育國際多語人才,教育部業將新住民語文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並規劃自108學年度起列為國小必選、國高中選修之課程,惟師資、教材及語言學習環境等為政策推動成敗與否之重要關鍵,建請教育部應積極妥為規劃設計,以利政策得以永續推動,以達預期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近年來的實體投資普遍處於低迷狀態,成為經濟成長趨緩的元兇。儘管前兩年前行政院長賴清德將「加速投資台灣」、「解決五缺問題」列為最重要的施政項目,成效依然有限,無怪乎當台商因中國大陸經濟下行及美中貿易戰等因素大舉回台時,政府會為之雀躍並積極宣傳。的確,台商回台及若干外商近來青睞台灣所進行的投資,可望成為穩定台灣經濟成長的因素,值得慶幸,但也必須指出,只注重或過度強調實體投資對長期經濟發展並不足夠。台灣經濟問題的主因在於產業創新不足、品牌能力不足,以致產業轉型升級速度緩慢,也無能耐有效地帶動薪資成長。建請行政院於欣喜實體投資漸有改善之餘,能更重視攸關長期經濟發展的軟性投資。須知改革高等教育、打造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等社會投資,重要性絕對不小於實體投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持續發酵的中美貿易戰,再次打亂全球外貿布局,世界兩大經濟體也自此進入新一波的緊張局勢,這波貿易戰影響所及不只中國大陸,還包括經貿重度依存中美雙邊關係的台灣全球產業供應鏈。最近台灣產業全力聚焦貿易戰變化,對於政府除了自許為新南向帶來曙光及利多,業界關心的還包括是否能為產業引導出新的因應對策,這也是總統大選之外,目前產業關注的另一大重要議題。外貿經濟是台灣的實力,中美貿易戰下的台灣,更須步步為營,除了衝總統大選,是否還能關注全球經貿走向,提出新的因應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貿易市場並不平靜,備受關注的美中貿易大戰急遽升溫。原本各方預期將第十一輪貿易談判能獲致重大進展,如今已確定宣告破局。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即曾以「兩隻大象在打架」,貼切地形容美中貿易大戰,提醒國內企業及早做好因應準備,千萬不要被酣戰不已的兩隻大象踩到。由於台灣的全球價值鏈參與程度高達67.6%,美中貿易大戰將引發相互反制,拖累全球經濟,自必影響台灣出口及經濟成長。台灣除了產業經濟層面必須小心因應,避免被兩隻打架中的大象踩到,另一攸關台灣利益的衝擊則在於兩岸政治層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5月初在捷克布拉格召開為期兩天的「5G安全準則討論會」,雖然未明說,但明顯是一場美國施壓盟邦,一起在5G設備上圍堵大陸華為的會議。政府在圍堵華為上唯美國馬首是瞻,但考量台灣的整體利益,台灣在5G政策上,應「有所為及有所不為」。政府在外交上的利益是百分之百與美國綁在一起,但不必做得過頭、更不必大張旗鼓高調的進行,而影響到台灣實質的產業發展、經濟成長,以及國家利益。因為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計算,台灣的全球價值鏈參與程度高達67.6%,在現今國際產業供應鏈交錯複雜的環境下,是最容易受衝擊。而不能否認的是,台灣以科技為出口大宗,中國大陸又是全球半導體進口最大的國家,因此大陸正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而且大陸這個市場仍持續成長中。因此,建請行政院在面對未來5G商機的政策,政府在公家採購上可以對大陸產品有所限制,但對民間廠商,則不論採購對象或合作、出貨等,都應根據自由市場原則,由企業自行選擇決定,才能真正確保台灣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2018年8月23日,一場豪大雨重創了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的道路、產業,帶給民眾生活的不便和安全的顧慮,再次凸顯了台灣承受極地氣候的脆弱。除此之外,也帶來了朝野政客的互噴口水。在野黨抨擊政府近十年來投入數千億防洪、治水,卻禁不起洪災肆虐,到處陷入水鄉澤國。而執政黨則歸咎於極地氣候及經費的不足……。現成的新科技─區塊鏈,就是民眾可以用以監督利害關係人、上中下游預算的發包、預算流向,以及未來驗收、檢核的技術、平台。區塊鏈的本質是一種新型、去中心化的協議,具有可追溯性,能安全地儲存交易或其他數據;區塊鏈應界定參與者(中央、地方發包單位、大包、中包、小包、小小包廠商等)。其次,各公協會、民眾可以當礦工上網觀察、記載,扮演監督功能,了解工程參與單位及資金流向,並可因而取得公益的加密貨幣。最後,工程的驗收,使用情況均應列入紀錄。而政府方面必須克服的問題在於:第一,體系運作資源,包括中央、縣市級的資訊化管理和調度人力資源不足的解決,並使中央和縣市資料使用和管理關係的明確化。第二,缺乏基礎設施資源來強化中央、地方政府的本地數據中心;同時,已有資料來源的獲取,以及準確性待確認。還有,縣市政府管理人員和IT人員的協同機制。第三,建立管理營運資源,包括:政府管理系統以外的智慧應用是否具備營運可能、足夠的系統維運人員,以及之後的具體應用指標體系之完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日有關「自經區」或「自貿區」的議題引發多方論戰,尤其,政府部門對於「自經區」的內容做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指控,造成許多誤解。從整個國家戰略高度來看,自由化與國際化發展是台灣無法避開的路,因此有必要澄清這些爭議。依據「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特別條例」草案的內容,主要開放的部分,一個是相關法規的鬆綁,另一個是制度的創新。前者包括了關稅及一些相關租稅的減免,以及一些原本不能開放的項目,可在自貿區內開放;另外,還有一些關於服務產業的開放,包括智慧物流、國際醫療、金融服務、加值農業和教育創新等。而針對農委會認為農產原料進到自貿區會對台灣農業產生衝擊,其實在自貿區草案的規定中,哪些農產品可以開放加入出口、哪些允許再進口台灣,都需要經過農委會的同意。前農委會主委陳保基當年就是因為看到自貿區內可能的農產加值機會,才會大力支持此一法案。有擔當的政務官應該主動地去協助企業和產業尋找機會,而不是一味地推拖,否則國家要如何進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發布2017年國富統計,這項統計只告訴我們平均每戶有多少資產、負債,但卻沒有告訴我們資產分布的情況,我國自1991年辦理過一次國富調查公布過財富分配以來,二十多年來,在這個領域可說是一片空白。讓國人釋疑的最好方法,便是研編財富分配統計,以讓國人明白最富的10%家庭擁有的資產有多少,後10%擁有多少,中產家庭擁有多少,如此一來非僅可以釋民眾之疑,還可以讓政府了解財富集中度、貧富差距等問題。財富分配統計的編算有必要性、急迫性,在如今政府擁有如此多的大數據資料庫下,昔日難以調查的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應著手試編。因此建請行政院設專案小組協辦統計,並請主計總處邀專家審慎規劃,訂出時間表對外發布統計,能以遠見和決心儘速裁示展開編算作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長照2.0政策,自106年起推動「C級巷弄長照站」;桃園市除毗鄰衛福部所在且醫療資源最集中之台北市,其大溪區與復興區亦屬高齡人口眾多、就醫不便之地,實可作為「C級巷弄長照站」首先重點辦理區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中市出現疑似新興詐騙犯罪集團,設計全新詐騙劇本,使一般急需要用錢的民眾,誤信上當。這種犯罪手法,由黑心公司藉由知名的銀行類似名字魚目混珠,號稱可協商個人信用瑕疵,卻透過「假小額信貸、真包裝高額車貸」,導致民眾不僅沒有拿到應有的貸款、更無端揹上高於市價約二倍的二手車債。警政署應全力偵辦此類案件,打擊詐騙165專線更應即時遏止此類「遊走法律邊緣」的新興犯罪手法,以免更多民眾受騙上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各縣市鄰里守望相助隊治安巡邏,以「第三造警力」協助警方維持治安,貢獻有目共睹。在e化政府的趨勢下,關於守望相助隊以傳統紙本簽名的巡邏箱,應該由中央編列預算,改裝置感應式的「電子巡邏箱」,取代傳統紙本簽名的巡邏箱。此舉一方面表達對於守望相助隊的鼓勵與肯定,一方面也是讓「電子巡邏箱」更方便、更準確的保存巡簽資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前總統陳水扁被依貪污罪判刑確定,四年前申請保外就醫獲准,初期尚可遵守「不上台、不演講、不談論政治、不上台演講」的「四不約定」。但是現在的陳水扁利用社群媒體發表政治相關談話,評論時局,頭腦清晰,卻能一再拿到醫院診斷證明,展延保外就醫,實質上是逃避服刑。法務部、臺中監獄對此束手無策,坐視國家司法遭到權貴踐踏,實在辜負國人對司法正義的期待,至為不當。法務部應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行政院為因應我國少子化對策,打算推出跨部會專案,即所謂的「準公共化托育」政策。緣因公共化供應量與推動時程尚無法滿足家長期待,因此衛生福利部打算與居家式托育(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合作,這項預估預算約需300億元,行政院卻要求地方政府必須配合「保留原編預算二分之一作為辦理本計畫總體經費用」,形同「中央請客、地方買單」,至屬不當,準公共化托育政策預算應該由中央補助款全額支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一伊拉克籍男子因爭取兒子撫養權,與岳父爭吵失控將老夫妻殺害案,除要求警方應竭盡所能緝捕歸案外,另再次籲請政府應正視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文化的問題!近年來,由於少子化嚴重,台灣外籍新娘人數大增,在新住民文化的大量移入下,年輕一代的觀念、語言、行為都產生不同的面貌;而另一個普遍的現象則是,出國求學就業者日益增加,與外國人締結連理者也不在少數。而在不同文化薰陶下,異國婚姻所產生的問題相對愈益增多,政府尤當慎處。在我國傳統的觀念中,婚姻牽涉到的是整個家庭、家族的關係,若在不了解對方家庭、宗教、思想、飲食、禁忌等情況下的婚姻,其實是相當危險的。換言之;如果雙方不能藉由交流,了解彼此的文化、觀念及習俗等差異,貿然結合的結果,極易讓婚姻陷入災難或悲劇之中。誠所謂;文化的交流融合可以促進家庭的和諧溫馨,但文化的差異齟齬也可能造成婚姻的悲劇傷害,如何減低因不同文化、習慣所產生的家庭問題,在台灣新住民家庭只增不減的事實下,政府尤應妥擬因應策略,增進族群融通創造祥和社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前總統陳水扁近來的藐視司法,囂張狂妄行徑,除痛心蔡政府如此縱容姑息養奸外,更警告民進黨政府,不要踐踏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點信任。記得他的醫療小組召集人柯文哲就曾爆料,阿扁「一開始是裝的,後來就變成真的病了」,可見陳水扁早就有此打算。台中監獄依「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規定,限制陳水扁不能參與選舉活動、政治活動、接受媒體採訪,更不可以參與顯然與疾病無關活動。但從去(2018)年年初,他替兒子陳致中助選站台、接受日本產經新聞訪問、參與獨派喜樂島聯盟活動、錄影展示在各種政治場合發表言論、每天以FB發表「勇哥」政治觀點,請問上端那一項不違反受刑人保外就醫規定?若換了是別人,法院也一視同仁嗎?對於陳水扁的公然挑釁,民進黨政府一再通融讓步,本席要代台灣絕大多數還相信司法的人民問問;以事前錄好的音檔代陳致中向民眾拜票,及以「上階不上台」的方式為其披掛綵帶,難道不算選舉活動?也不算政治活動?蔡英文總統不敢特赦,民進黨政府也不敢依法處置,不只任憑陳水扁到處「趴趴走」,還展延他的保外就醫,不是等同默許及允准他可以毫無忌憚四處橫行,視法律為無物,請問蔡政府為什麼可以容忍?究竟在擔心、在害怕什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日前公布明(109)年「行政院機關辦公日曆表」,明年起,春節連假至少七天。政府的美意旨在紓解春節前夕交通,也讓民眾享有更多小確幸,惟本席從另一面向思考,從各種得與失相加減,全國民眾在同一時間集體放假,其實未必是全民之福。根據華盛頓郵報報導,不少人反而因為連假備感壓力、痛苦,簡言之;假放多了反而也產生不少新興的問題。例如;平常就缺工的服務業,從業人員將比平常更加忙碌;上班族雖然放假,卻要擔心收假後堆積如山的工作。另外,一些在長假期間還要上班的父母,也煩惱著托兒所、學校放假後,孩子無人可照顧等等的困擾。本席建議;政府在訂定放假政策時,應當有更多縝密、與時俱進的思維,讓國定假日可在合理的總放假日內自然分布;有連假需求的人,則可透過補休、特休來形成自己的連假,不需要透過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引導全國民眾統一放長假。其次是,政府除了思考全體國人的放假政策外,也應針對當前浮現的眾多個體需求,提供更友善與彈性的放假安排。例如,育嬰、長照需求者,讓他們更能兼顧家庭也不用退出勞動市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究竟能否解決「2025非核家園」,產(企)業憂心忡忡的缺電困境,或是將造成其他的問題,特籲請蔡政府應予正視,即早妥擬因應對策。本次修法其一理由,咸認為綠電自願型認購不足是誘因不夠所致,因此在新版條例中畫蛇添足,然真正原因其實係因缺乏相對應的可競爭市場交易機制設計,無法達到最大化效率分配與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才讓有意者駐足,可惜主管部會下猛藥,卻罔顧其後續可能來的種種副作用傷害。另若再從增加供給的角度觀之;將諸如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偏遠地區等非技術因素亦納入躉購電價計算公式中。等同把本原應由廠商、政府所承擔的開發風險與政策代價,一下子皆「合法」的轉嫁給了全國電力用戶。蔡總統曾數次提及,推動再生能源是為了發展產業,故新條例的修法,即藉諸多補貼、優惠或特許的方式,大幅讓利再生能源開發商,冀藉此刺激相關技術的國產化,惟卻忽視政府過度依賴行政干預的手法,反可能造成我國可用土地的稀缺與諸多利益團體創租、尋租的可能性。亦即愈多的保護與補貼,恐將造成利益團體有更多獲取超額利潤的機會,此絕非國家經濟發展之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在新竹市發生驚悚的比特犬咬人事件,籲請主管機關應亟謀有效的管制辦法,以免傷及無辜!其實比特犬性格兇悍,長期以來主要是培育成鬥犬,由於比特犬為具攻擊性寵物,國際間不時有咬傷,甚至是咬死人的情況發生,國內亦時而傳出生性兇猛的比特犬咬死其他犬隻的意外事件,前時美國也發生一位86歲老奶奶,在自家後院遭到2隻闖入的比特犬圍攻到重傷,這些都足以說明具攻擊性的寵物,所潛存在社會的危險因子。農委會雖已將其列為危險犬種,其出入公眾場所時,應繫上牽繩並佩戴嘴套,但由於並未有任何查核機制,亦形成令同虛設!在動保法中,規定飼主放任危險寵物攻擊其他動物致死時,才有刑事責任,若只是造成傷害,則只有罰鍰或沒入寵物的行政罰而已。換言之;這樣的管理方式對於公共安全是存有高風險的危害,尤其是反應能力較差的長輩或孩童在面對兇猛或大型寵物時,等同隨時暴露於高危險的公共環境。爰此;本席要求蔡政府對此問題應予正視,除應迅速訂定有效的管理及稽查規定,並應提高飼主看管義務,加強其法律責任,以還給民眾安全美好的生活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均逕付二讀,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決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名稱、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均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及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至(26)】;委員賴士葆等提案第三條及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八條均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7)及(28)】;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均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9)至(32)】;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及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條文,均不予採納【經記名表決結果,再修正動議及修正動議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3)及(34)】;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5)】。〕

二、本院委員江啟臣、吳志揚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工作,除警消人員外,義勇消防組織亦扮演重要角色,消防救災工作得以遂行,均仰賴民力配合。我國為充實基層義消裝備,使其於執行任務時能降低風險,確保人身安全,特制定「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整合消防、救災人力,並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充基層裝備,強化救災協勤能力,惟現行義消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編組、訓練及運用分別規定於消防法與災害防救法,雖屬不同法令規範,惟其設置目的與職責均為運用民力以協助警消人員執行各項救災任務,且受各管法令規範與管制。查現以法令限制具有多項專業能力者僅得參加單一組織,除有剝奪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虞,亦使協勤民力無法相互整合,無助國家消防及災害防救能量之提升。爰此,要求行政院儘速整合相關法令,整合各民力組織,期於救災時發揮最大效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依照交通部統計資料,平均每一小時,就有一名兒童於交通事故中傷亡,「交通事故」已連續三年蟬聯兒童死傷原因第一位。近五年,共有4萬多名未滿12歲之兒童,因交通事故而死傷,當中,竟有3千5百名兒童,是在行人穿越道上發生意外。而107年因交通事故傷亡之兒童人數,更為五年來最多,高達8千6百多名,顯示現行兒童道路安全教育,亟需檢討改進。另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7年,汽車於行人穿越道上未禮讓行人的取締案件數,僅1萬6千多件,平均下來,全國一天僅取締44件,顯然執法不夠確實。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之違規行為,並召集相關部會,參考其他鄰近國家之道路安全課程規劃,針對加強兒童道安教育、精進現有道安課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法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利用限制較一般水質水量保護區更為嚴格,惟現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課徵均採相同費率,實有失公允。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爰此,本席建請經濟部研商提高水源特定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附徵額度,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林為洲、顏寬恒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來警察勤務種類不斷增加,工作內容亦極其繁重,警察人員工作內容負擔及工作時數不斷上升,導致員警過勞猝死或自殺之事件頻傳,警政署應積極檢討勤務內容繁重、執勤時間及排班方式合理化,以避免員警身心壓力過大導致權益受到損害,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客家基本法第十一條訂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然而,檢視目前現行師資培育體系並無提供國家語言專長者進修及轉任正式教師之機會。為避免未來國家語言師資人才產生斷層,並提高國家語言人才傳承母語之意願。爰此,提請教育部、客委會等相關單位針對本席提案之「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與增訂第八條之一」、「教育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儘速回應及將客語等其他母語,納入「正式師資培育體系」與「公費生制度」之中,以提升我國國家母語傳承之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陳學聖、蔣乃辛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79年訂定之「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依勤務類別分三級金額給予警察人員勤務加給,然自民國84年度以後,已近25年未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統案調整。25年來除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社會各類陳抗運動亦大量發生,致使原初設定之加給金額實有不符警察人員當前沉重工作負荷、亦恐不足照顧自身及家庭之所需。且警察人員一職由於作為社會除暴安良的第一線,因此職業風險、傷亡比例遠高於其他行業工作;其工作危險性高、承受壓力巨大、並隨社會變遷而大幅增加業務樣態及業務量,致使平均壽命僅有62.5歲,遠低於國民平均壽命80歲餘命,足可見其生活、家庭及工作所承受之險峻。對於警察人員,我國政府理應給予更好的生活工作保障和待遇。警察人員所付出之血汗犧牲遠重於行政調處之難。請內政部警政署應隨警察人員勤務繁重與風險之續增,予以調整「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提高警察人員之勤務加給,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1案,為「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四十一案親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蔡易餘

(2)「討論事項第一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3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一案名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8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8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者:25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75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75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陳宜民  林為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李彥秀  蔣萬安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柯志恩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者:22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71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71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陳宜民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李彥秀  蔣萬安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柯志恩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陳宜民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許毓仁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李彥秀  蔣萬安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柯志恩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1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1人

許毓仁

(10)「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1)「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2)「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3)「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4)「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5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5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5)「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6)「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7)「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8)「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9)「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20)「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62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1人

許毓仁

(21)「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22)「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23)「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24)「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25)「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1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1人

許毓仁

(26)「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3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27)「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賴士葆等提案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不予採納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蔡其昌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1人

呂玉玲

(28)「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不予採納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29)「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30)「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31)「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32)「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33)「討論事項第一案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8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毓仁

反對者:84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沈智慧  童惠珍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34)「討論事項第一案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8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毓仁

反對者:84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呂玉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沈智慧  童惠珍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35)「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0人

反對者:66人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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