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主席: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第五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1、3會期第8、6、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824012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259號、105年4月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099號及106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96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一、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交通委員會於108年5月13日舉行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由李召集委員昆澤擔任主席,併案審查前揭3案,會中委員李昆澤及蕭美琴說明提案要旨,經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會議經報告、說明及詢答後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復於5月20日舉行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仍由李召集委員昆澤擔任主席,繼續併案審查前揭3案,經進行逐條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亦均派員列席說明。
參、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李昆澤等18人提案
鑑於我國偏鄉人口多以老人及幼童組成,常因公共運輸供給不足,造成就醫、就學及日常生活不便,為改善偏鄉公共運輸問題,以及延伸既有公共運輸路網之最後一哩路(Last Mile),彌補大眾運輸系統不足之處,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故修法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emand Responsive Transportation System,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爰此,參酌國外案例,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
(一)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emand Responsive Transportation System)」簡稱(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
(二)本條例現行條文第二條規定大眾運輸之定義,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之方式提供大眾運輸服務。
(三)為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延伸公共運輸路網,發展大眾運輸,在公共運輸發展較低之偏遠鄉鎮,或是連接大眾運輸網之最後一哩路(Last Mile),可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提供運輸服務,例如偏遠地區之撥召巴士、以及小黃公車等,雖非固定路線,但以不同形態之運具負擔大眾運輸責任,應予納入發展大眾運輸之範圍。
(四)爰修正條文第二條,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
二、委員趙正宇等19人提案
針對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大眾運輸票價優惠,賦予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以補貼差額之義務。增訂第九條之一,大眾運輸事業為對號座位且未禁止站立者,其對號座位應保留一定比例予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爰此,提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第九條條文,以賦予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差額之義務,避免各相關機關互以業務權管非所屬或主管機關為藉口,導致政策無法落實。
(二)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雖明定:「本條例第九條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指依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予以半價優待;其金額依主管機關核定全票費率計算全價之二分之一計算。」但並未規定提供座位予高齡長者及身心障礙人士,故增訂第九條之一以保障弱勢族群。
三、委員蕭美琴等20人提案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以求落實其對外交通之永續經營,增進居民福祉,爰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花蓮、台東兩縣雖位於本島範圍,然其對外交通之不便程度,並不亞於離島地區。
(二)現行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針對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虧損補助,皆僅限於臺灣與離島間,或離島之間之航線而已,實質忽略花蓮、台東對外交通之侷限。
(三)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應進行路(航)線營運虧損補貼。
肆、交通部報告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李委員昆澤等所提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趙委員正宇等所提第9條及第9條之1及蕭委員美琴等所提第10條等修正草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后。
二、相關委員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修正提案建議處理意見
(一)李委員昆澤等18位委員之「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
1.提案修正重點: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例如偏遠地區之撥召巴士、小黃公車等,雖非固定路線,但以不同形態之運具負擔大眾運輸責任,應予納入發展大眾運輸之範圍。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本部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二)趙委員正宇等19位委員之「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9條及第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1.提案修正重點:現行第9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大眾運輸法定優待票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為避免各相關機關互以業務權管非所屬或主管機關為藉口,修正為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另新增第9條之1規定大眾運輸事業為對號座位且未禁止站立者,其對號座位應保留一定比例予年滿70歲以上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法定優待票係依「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之社會福利優惠,每年所需經費高達約81餘億元,非交通部或衛生福利部單一主管機關所能吸納;現行大多採交叉補貼方式辦理,並未損及老人、身障者及業者權益,亦無窒礙難行,爰建請維持現行第9條規定。
(2)有關委員提案新增第9條之1規定,經查捷運系統、市區公車、臺鐵電聯車等係不對號,且已提供博愛座位;航空運輸、長途國道客運係對號禁止站立;高鐵對號車廂係對號禁止站立、自由席車廂則提供有博愛座,故僅有臺鐵局對號列車有其適用,合先說明。
(3)臺鐵局為滿足身心障礙者乘車需求,自強號、太魯閣及普悠瑪等高級列車已設置輪椅座位區,身障礙者可於乘車前預定;至於年邁長者搭乘臺鐵列車如無座位,於車站可洽服務臺或值班站長協助購買有座車票,於車上則可請求列車長協助安排座位。鑑於現行機制已可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年邁長者相關服務,且考量如於行政法中硬性規定保留一定比例座位提供予特定對象,恐影響其他人購票乘車之權利,爰建議無須於本條例再行訂定。
(三)蕭委員美琴等20位委員之「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
1.提案修正重點:增列往來花東地區之路(航)線業者為得予以補貼之對象。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本部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三、結語
以上簡要報告本部對相關委員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提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本部亦尊重相關委員提案,並建請參採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伍、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條文:依委員李昆澤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三、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四、第十條條文:依委員蕭美琴等20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為:「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陸、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提案條文 |
現行法條文 |
說明 |
(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
委員李昆澤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定義如下: 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以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
委員李昆澤等18人提案: 一、明定大眾運輸定義,將固定路線及其他特殊服務之大眾運輸樣態,納入大眾運輸定義之中,以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延伸公共運輸路網。 二、修正第一項,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例如偏遠地區之撥召巴士、小黃公車等,雖非固定路線,但以不同形態之運具負擔大眾運輸責任,應予納入發展大眾運輸之範圍。 審查會: 除修正第一項為:「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外,餘均維持現行法條文。 |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委員趙正宇等19人提案: 第九條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第九條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委員趙正宇等19人提案: 修正條文賦予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之義務,以避免各相關機關互以業務權管非所屬或主管機關為藉口,導致政策無法落實。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不予增訂) |
委員趙正宇等19人提案: 第九條之一 大眾運輸事業為對號座位且未禁止站立者,其對號座位應保留一定比例予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
委員趙正宇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便利及安全,增訂對號座位且未禁止站立者,其對號座位應保留一定比例予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審查會: 不予增訂。 |
(修正通過)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蕭美琴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花東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蕭美琴等20人提案: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 服務,滿足花東地區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應進行路(航)線營運虧損補貼。 審查會: 除修正第一項為:「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外,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趙正宇等提案第九條之一不予增訂。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修正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8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5份,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89號、第1070703492號、第1070703493號、第1070703494號及第1070703495號5函。
二、附審查報告5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8年5月1日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林召集委員為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楊振隆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8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8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8年度預算收入總額7,348萬6千元,支出總額7,348萬6千元,收支相抵無餘絀,較107年度預計賸餘5千元,減少賸餘5千元,主要係存款利息收入減少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7,348萬6千元,照列
(2)總支出:7,348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3.通過決議3項:
(1)108年度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稱紀念基金會)編列人事費用1,707萬8千元(給付賠償金計畫─用人費用、協助照顧受難者及其家屬計畫─用人費用、經營及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計畫─用人費用、行政管理支出─用人費用)。紀念基金會業務以辦理內政部委託計畫為主,尚無重大新增業務,且近年來用人費用均有結餘。
再查,紀念基金會104至106年度均編列員工人數21人之用人費用,惟實際執行後各有結餘293萬9千元、212萬7千元、215萬2千元,並仍有7人、5人及6人未足額進用。另截至107年8月實際員工人數為15人,而107及108年度仍以員工人數21人編列1,707萬8千元之用人費用。
綜上所述,紀念基金會近年來主要業務係接受政府委託經營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及續辦二二八事件賠償金發放等業務,尚無重大新增業務,惟近年來用人費用均有寬列,且人員亦未足額任用,爰內政部應就前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2)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2條規定,依該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自107年7月底,計有12件(共25人)賠償金申請案,因自通知領取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紀念基金;另有已逾領取期限,然因通知程序未完備,因而尚未將賠償金歸入基金會之案件32件(41人)。
再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稱紀念基金會)106年度底已申請通過賠償案件,然尚未領取之款項,經陸續領取後,截至107年7月底為2,191萬7,579元。據紀念基金會表示,因部分受難者之繼承人年久失聯、行蹤不明、死亡、遷往國外等原因,以致無法認定應繼承人或無法送達領款通知書,故暫時保留其應受分配之賠償金尚未領取該賠償金,為此,擬請駐外單位、戶政機關及已領取賠償金之其他權利人,協助查詢權利人下落,並寄發領款通知書與權利人,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因此,為避免造成賠償案件後續通知困難,致延宕賠償金之領取作業,於受理賠償案件時允宜周妥完備相關資料,以利後續通知作業。
綜上所述,賠償金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歸屬紀念基金會,惟通知程序未完備者,無法據以辦理;另若賠償案件後續通知困難,將導致賠償金之領取作業延宕,紀念基金會前於受理賠償案件時,即因通知困難,而造成後續作業相關問題。故本次修法後,賠償金申請期限延長至111年1月18日,該段期間受理賠償案件時,允宜周妥完備相關資料,以利後續通知作業,並維護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權益。爰紀念基金會應提出具體改善設計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3)108年度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稱紀念基金會)預算編列利息收入1,317萬元,係預估創立基金4,000萬元與內政部捐贈「二二八和平基金」15億元存放銀行之利息收入,換算平均年利率僅約為0.86%,鑑於紀念基金會業務收入幾乎全來自內政部委託且近年營運已出現短絀。
再查,該紀念基金會收入來源除定存利息收入外,主要為內政部委託其經營及管理國家紀念館暨續辦二二八事件賠償金發放業務等計畫之委辦收入,而支出部分,除委辦支出外,主要為行政及管理支出,亦即紀念基金會主要業務收入多來自內政部,而勞務成本與管理費用卻居高不下,為有效管理運用二二八和平基金,紀念基金會訂有二二八和平基金執行要點,執行要點第2點規定,該基金會除將基金存放金融機構外,尚可選擇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並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決議,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並依該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擬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投資管理規定,建立投資評估、管理及停損等相關機制,其中對於投資標的種類、投資限額等均有明確規範,另經營及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也為收入的一大部分,應妥善經營,將可略為提升基金運用收益。
綜上所述,紀念基金會運作財源除賴政府捐補助外,亦可透過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捐贈,及基金孳息與運用收益挹注和經營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計畫,允宜審酌將尚未支用之餘裕資金,彈性運用之,爰紀念基金會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為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7,348萬6千元,照列
(2)總支出:7,348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3.通過決議3項:
(1)108年度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稱紀念基金會)編列人事費用1,707萬8千元(給付賠償金計畫─用人費用、協助照顧受難者及其家屬計畫─用人費用、經營及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計畫─用人費用、行政管理支出─用人費用)。紀念基金會業務以辦理內政部委託計畫為主,尚無重大新增業務,且近年來用人費用均有結餘。
再查,紀念基金會104至106年度均編列員工人數21人之用人費用,惟實際執行後各有結餘293萬9千元、212萬7千元、215萬2千元,並仍有7人、5人及6人未足額進用。另截至107年8月實際員工人數為15人,而107及108年度仍以員工人數21人編列1,707萬8千元之用人費用。
綜上所述,紀念基金會近年來主要業務係接受政府委託經營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及續辦二二八事件賠償金發放等業務,尚無重大新增業務,惟近年來用人費用均有寬列,且人員亦未足額任用,爰內政部應就前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2)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2條規定,依該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自107年7月底,計有12件(共25人)賠償金申請案,因自通知領取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紀念基金;另有已逾領取期限,然因通知程序未完備,因而尚未將賠償金歸入基金會之案件32件(41人)。
再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稱紀念基金會)106年度底已申請通過賠償案件,然尚未領取之款項,經陸續領取後,截至107年7月底為2,191萬7,579元。據紀念基金會表示,因部分受難者之繼承人年久失聯、行蹤不明、死亡、遷往國外等原因,以致無法認定應繼承人或無法送達領款通知書,故暫時保留其應受分配之賠償金尚未領取該賠償金,為此,擬請駐外單位、戶政機關及已領取賠償金之其他權利人,協助查詢權利人下落,並寄發領款通知書與權利人,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因此,為避免造成賠償案件後續通知困難,致延宕賠償金之領取作業,於受理賠償案件時允宜周妥完備相關資料,以利後續通知作業。
綜上所述,賠償金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歸屬紀念基金會,惟通知程序未完備者,無法據以辦理;另若賠償案件後續通知困難,將導致賠償金之領取作業延宕,紀念基金會前於受理賠償案件時,即因通知困難,而造成後續作業相關問題。故本次修法後,賠償金申請期限延長至111年1月18日,該段期間受理賠償案件時,允宜周妥完備相關資料,以利後續通知作業,並維護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權益。爰紀念基金會應提出具體改善設計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3)108年度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稱紀念基金會)預算編列利息收入1,317萬元,係預估創立基金4,000萬元與內政部捐贈「二二八和平基金」15億元存放銀行之利息收入,換算平均年利率僅約為0.86%,鑑於紀念基金會業務收入幾乎全來自內政部委託且近年營運已出現短絀。
再查,該紀念基金會收入來源除定存利息收入外,主要為內政部委託其經營及管理國家紀念館暨續辦二二八事件賠償金發放業務等計畫之委辦收入,而支出部分,除委辦支出外,主要為行政及管理支出,亦即紀念基金會主要業務收入多來自內政部,而勞務成本與管理費用卻居高不下,為有效管理運用二二八和平基金,紀念基金會訂有二二八和平基金執行要點,執行要點第2點規定,該基金會除將基金存放金融機構外,尚可選擇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並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決議,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並依該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擬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投資管理規定,建立投資評估、管理及停損等相關機制,其中對於投資標的種類、投資限額等均有明確規範,另經營及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也為收入的一大部分,應妥善經營,將可略為提升基金運用收益。
綜上所述,紀念基金會運作財源除賴政府捐補助外,亦可透過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捐贈,及基金孳息與運用收益挹注和經營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計畫,允宜審酌將尚未支用之餘裕資金,彈性運用之,爰紀念基金會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主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8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5份,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89號、第1070703492號、第1070703493號、第1070703494號及第1070703495號5函。
二、附審查報告5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8年5月1日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林召集委員為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楊欽富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8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8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8年度預算收入總額2億260萬6千元,支出總額2億70萬5千元,收支相抵賸餘190萬1千元,較107年度預計賸餘160萬4千元,增加賸餘29萬7千元,主要係勞務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2億0,260萬6千元,照列
(2)總支出:2億0,070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90萬1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業務支出」之「勞務成本」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3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支出明細表中「勞務成本」編列1億8,277萬6千元,主要業務為「捐助專案計畫」、「服務業務計畫」及「委辦業務計畫」等三項,較107年增列2,586萬4千元。查其中「服務業務計畫」之業務費編列7,581萬4千元,較107年增列1,410萬7千元,惟預算書中僅以「房租、旅運費、專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說明,且106年度決算數僅為6,914萬2千元,該中心實有詳加說明增列預算之必要。
再查,「委辦業務計畫」之業務費編列3,758萬6千元,較107年增列660萬元,惟預算書中僅以「專業服務費、其他費用」說明之,然該中心員工人數,108年度除調升職級11人,另增聘17人(其中14人為工程師),人力資源較107年充足,應無理由增加委辦業務之業務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蔣絜安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預算編列「服務業務計畫─業務費」7,581萬4千元,較107年大幅增列1,410萬7千元,為免浮編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詳實說明遽增之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預算編列「委辦業務計畫─業務費」3,758萬6千元,較107年大幅增列660萬元,然說明欄目當中僅以專業服務費、其他費用等說詞草率帶過,為免浮編之虞,該中心應詳實說明編列之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詳實說明遽增之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2)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應就下列2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勞務收入」編列2億0,155萬6千元,其中「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編列137萬6千元,是為推廣坡地社區自主防治輔導,辦理相關研討講習會及社區說明會,以提升坡地社區防災概念,減少政府救災負擔。但經查從實施坡地社區自主巡檢輔導與防災推廣計畫以來,該中心協助實施現地勘查、診斷及輔導社區情形甚為零星,而且主要集中於北部地區(如107年度截至8月底僅完成23案,包含新北市17案、新竹縣及宜蘭縣各3案;苗栗、臺中、彰化、高雄等地均為0),允應就以前年度辦理情形檢討改善,以兼顧防災效益及區域均衡。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應就「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預算案編列137萬6千元。經查:自實施坡地社區自主巡檢輔導與防災推廣計畫以來,該中心協助實施現地勘查、診斷及輔導社區情形甚為零星,例如107年截至8月底止僅23案,且主要集中於北部地區,恐有區域失衡之虞,該中心賡續辦理「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應就以前年度辦理情形檢討改善,兼顧防災效益及區域均衡,以維護坡地社區居民家園之安全。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應就「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為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2億0,260萬6千元,照列
(2)總支出:2億0,070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90萬1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業務支出」之「勞務成本」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3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支出明細表中「勞務成本」編列1億8,277萬6千元,主要業務為「捐助專案計畫」、「服務業務計畫」及「委辦業務計畫」等三項,較107年增列2,586萬4千元。查其中「服務業務計畫」之業務費編列7,581萬4千元,較107年增列1,410萬7千元,惟預算書中僅以「房租、旅運費、專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說明,且106年度決算數僅為6,914萬2千元,該中心實有詳加說明增列預算之必要。
再查,「委辦業務計畫」之業務費編列3,758萬6千元,較107年增列660萬元,惟預算書中僅以「專業服務費、其他費用」說明之,然該中心員工人數,108年度除調升職級11人,另增聘17人(其中14人為工程師),人力資源較107年充足,應無理由增加委辦業務之業務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蔣絜安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預算編列「服務業務計畫─業務費」7,581萬4千元,較107年大幅增列1,410萬7千元,為免浮編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詳實說明遽增之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預算編列「委辦業務計畫─業務費」3,758萬6千元,較107年大幅增列660萬元,然說明欄目當中僅以專業服務費、其他費用等說詞草率帶過,為免浮編之虞,該中心應詳實說明編列之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詳實說明遽增之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2)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應就下列2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勞務收入」編列2億0,155萬6千元,其中「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編列137萬6千元,是為推廣坡地社區自主防治輔導,辦理相關研討講習會及社區說明會,以提升坡地社區防災概念,減少政府救災負擔。但經查從實施坡地社區自主巡檢輔導與防災推廣計畫以來,該中心協助實施現地勘查、診斷及輔導社區情形甚為零星,而且主要集中於北部地區(如107年度截至8月底僅完成23案,包含新北市17案、新竹縣及宜蘭縣各3案;苗栗、臺中、彰化、高雄等地均為0),允應就以前年度辦理情形檢討改善,以兼顧防災效益及區域均衡。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應就「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預算案編列137萬6千元。經查:自實施坡地社區自主巡檢輔導與防災推廣計畫以來,該中心協助實施現地勘查、診斷及輔導社區情形甚為零星,例如107年截至8月底止僅23案,且主要集中於北部地區,恐有區域失衡之虞,該中心賡續辦理「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應就以前年度辦理情形檢討改善,兼顧防災效益及區域均衡,以維護坡地社區居民家園之安全。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應就「山坡地社區安全自主關懷與推廣教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二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8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5份,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89號、第1070703492號、第1070703493號、第1070703494號及第1070703495號5函。
二、附審查報告5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8年5月1日舉行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林召集委員為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院長呂良正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8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8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8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億4,066萬元,支出總額1億4,057萬元,收支相抵賸餘9萬元,較107年度預計賸餘5萬元,增加賸餘4萬元,主要係管理費用減少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1億4,066萬元,照列。
(2)總支出:1億4,057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9萬元,照列。
3.通過決議3項:
(1)108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業務支出」之「勞務成本」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2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為保障身障人士之工作權並促進其就業機會,我國於79年起施行「定額進用制度」,規範一定規模之私人團體進用身障人士,其比率應達1%。然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為政府100%捐助之財團法人,卻於104至106年度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士,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就上述情事檢討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針對進用身障人士制度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作為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以下稱營建研究院)於「勞務成本」編列1億1,273萬7千元,復查營建研究院近年來有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士,須繳交差額補助費之情事,允宜依規定足額進用,俾節省支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另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是以,未足額進用之私人機構,應依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
綜上所述,營建研究院為政府捐助100%設立之財團法人,近年來約有3成至4成比率之收入來自政府補助或委辦,惟均有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士,須繳交差額補助費之情事,允宜依法足額進用身障人士,俾節省支出,並符政府保障弱勢族群之政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針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2)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5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機關應指派若干董事;其所占全體董事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1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董事名額1/2。」、「前項財團法人應置監察人,並由捐助機關指派若干監察人;其所占全體監察人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1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監察人名額1/2。」
查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第6條及第8條規定:「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3至19人,第1屆董事人選由第4條所列舉之捐助人及贊助人各指派代表3人擔任之。第2屆以後之董事由董事會遴聘之。」、「本院置監察人1至3人,監察本院院務、業務及財務等一切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
臺灣營建研究院係70年間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新臺幣100萬元為基金而創立,並由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前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各以其工學院實驗室設備之使用共同贊助,允屬政府100%捐助之財團法人;惟依捐助章程甫於107年8月1日上任,任期至110年7月31日之15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卻全無政府派任代表,未能參與董監事會運作與決策,顯然缺乏政府適度監督,更與現行規範不符,顯有改正捐助章程之必要。
爰要求內政部應督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改正其捐助章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余 天 蔣絜安
(3)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為我國政府100%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然其捐助章程選任董監事規範及現任董監事(15名董事與3名監察人),卻全無政府派任之代表,不僅與主管機關規範為何,且未能參與董監事會運作與決策,缺乏政府監督。爰此,內政部應儘速督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改善,並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為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1億4,066萬元,照列。
(2)總支出:1億4,057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9萬元,照列。
3.通過決議3項:
(1)108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業務支出」之「勞務成本」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2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為保障身障人士之工作權並促進其就業機會,我國於79年起施行「定額進用制度」,規範一定規模之私人團體進用身障人士,其比率應達1%。然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為政府100%捐助之財團法人,卻於104至106年度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士,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就上述情事檢討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針對進用身障人士制度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作為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108年度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以下稱營建研究院)於「勞務成本」編列1億1,273萬7千元,復查營建研究院近年來有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士,須繳交差額補助費之情事,允宜依規定足額進用,俾節省支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另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是以,未足額進用之私人機構,應依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
綜上所述,營建研究院為政府捐助100%設立之財團法人,近年來約有3成至4成比率之收入來自政府補助或委辦,惟均有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士,須繳交差額補助費之情事,允宜依法足額進用身障人士,俾節省支出,並符政府保障弱勢族群之政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針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2)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5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機關應指派若干董事;其所占全體董事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1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董事名額1/2。」、「前項財團法人應置監察人,並由捐助機關指派若干監察人;其所占全體監察人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1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監察人名額1/2。」
查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第6條及第8條規定:「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3至19人,第1屆董事人選由第4條所列舉之捐助人及贊助人各指派代表3人擔任之。第2屆以後之董事由董事會遴聘之。」、「本院置監察人1至3人,監察本院院務、業務及財務等一切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
臺灣營建研究院係70年間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新臺幣100萬元為基金而創立,並由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前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各以其工學院實驗室設備之使用共同贊助,允屬政府100%捐助之財團法人;惟依捐助章程甫於107年8月1日上任,任期至110年7月31日之15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卻全無政府派任代表,未能參與董監事會運作與決策,顯然缺乏政府適度監督,更與現行規範不符,顯有改正捐助章程之必要。
爰要求內政部應督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改正其捐助章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余 天 蔣絜安
(3)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為我國政府100%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然其捐助章程選任董監事規範及現任董監事(15名董事與3名監察人),卻全無政府派任之代表,不僅與主管機關規範為何,且未能參與董監事會運作與決策,缺乏政府監督。爰此,內政部應儘速督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改善,並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8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5份,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89號、第1070703492號、第1070703493號、第1070703494號及第1070703495號5函。
二、附審查報告5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8年5月1日舉行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林召集委員為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董事長董建宏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8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8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8年度預算收入總額5,843萬元,支出總額5,646萬3千元,收支相抵賸餘196萬7千元,較107年度預計賸餘121萬元,增加賸餘75萬7千元,主要係勞務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5,843萬元,照列
(2)總支出:5,64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96萬7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勞務成本」凍結200萬元,俟就下列4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支出明細表中「勞務成本」編列4,779萬4千元,主要業務為「國土規劃及區域發展相關計畫」、「住宅及不動產相關計畫」及「資訊服務相關計畫」等三項,較107年增列245萬4千元。
查其中「資訊服務相關計畫」之業務費編列352萬3千元,較107年增列199萬8千元,惟預算書中以「採購軟、硬體設備(所有權屬業主)、計畫及協同主持人等費用」說明,然此業務費之106年度決算數僅為41萬9千元,預決算差距過大,該中心實有詳加說明增列預算及預算使用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呂孫綾 蔣絜安 洪宗熠
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以下稱國土規劃中心)預算員額35人,用人費用編列2,958萬8千元。近年度該中心員額、用人費用與餘絀情形,104至106年度決算分別短絀372萬1千元、152萬6千元及42萬8千元,107及108年度預算分別估算賸餘為121萬元及196萬7千元。另以其員額及用人費用觀之,104至108年度員額均逾30人,108年度編列用人費用2,958萬8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減少84萬元,較104至106年度決算平均數3,060萬4千元亦減少101萬6千餘元。
再查國土規劃中心提供之近年度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資料,104至106年度用人費用決算數分別為3,031萬8千元、3,262萬8千元及2,886萬6千元,其中獎金決算數分別為78萬2千元、86萬9千元及68萬1千元(預算分別編列206萬元、302萬4千元及311萬5千元),獎金占用人費用比率分別為2.58%、2.66%及2.36%,又107及108年度獎金編列273萬元及185萬9千元,分占用人費用之8.97%及6.28%,均較104至106年度決算數增加,顯示獎金編列容有偏高。
綜上,國土規劃中心近年度用人費用占業務收入比率逾5成且連續3年決算均呈短絀,僅發放0.5個月考核獎金,而108年度依往年以預計營運賸餘編列1.5個月,達成目標難度不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檢討並衡酌營運績效著實編列,俾為財務及業務運作之依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預算編列「資訊服務相關計畫─業務費」352萬3千元,較107年大幅增列經費近一倍之多,但卻未明列採購項目,為免浮編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詳實說明遽增之由,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預算案業務總收入編列5,843萬元,包括政府單位之委辦收入5,150萬元、民營企業或團體委託之服務收入650萬元及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43萬元,並未編列捐贈收入預算數,顯見該中心之主要收入來源為政府單位委辦案件(占88%),其對政府經費依存度偏高,自籌能力容待提升。
經查104年度捐贈收入決算數為109萬1千元外,105及106年度均無捐贈收入,且107及108年度亦未編列捐贈收入預算,按前揭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負有經費籌措之責,宜加強對外募款,以符捐助章程之意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2)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預算案於「勞務收入─資訊服務相關計畫」編列預算500萬元,該計畫主要工作內容為住宅及不動產訊系統建置和維護、雲端平台規劃及建置、與其他資訊相關服務,惟該中心近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之收入達成率皆偏低,例如:105年度46.45%;106年度下滑至28.3%;107年度截至8月份僅15.8%,106年107年度於雲端平台規劃及建置收入及其他資訊相關服務等項目之收入情形,呈現停滯狀態,甚至無收入金額,執行成效不盡理想。而108年度預算數500萬元較107年度預算數440萬元增加60萬元,增幅13.64%,收入達成恐難度頗高。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資訊相關服務業務逐年萎縮恐影響營運收入,該中心應妥善思考因應對策、研謀改進,並拓展該項業務財源收入,以增加收入財源。爰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應就具體改善方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為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5,843萬元,照列
(2)總支出:5,64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96萬7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勞務成本」凍結200萬元,俟就下列4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支出明細表中「勞務成本」編列4,779萬4千元,主要業務為「國土規劃及區域發展相關計畫」、「住宅及不動產相關計畫」及「資訊服務相關計畫」等三項,較107年增列245萬4千元。
查其中「資訊服務相關計畫」之業務費編列352萬3千元,較107年增列199萬8千元,惟預算書中以「採購軟、硬體設備(所有權屬業主)、計畫及協同主持人等費用」說明,然此業務費之106年度決算數僅為41萬9千元,預決算差距過大,該中心實有詳加說明增列預算及預算使用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呂孫綾 蔣絜安 洪宗熠
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以下稱國土規劃中心)預算員額35人,用人費用編列2,958萬8千元。近年度該中心員額、用人費用與餘絀情形,104至106年度決算分別短絀372萬1千元、152萬6千元及42萬8千元,107及108年度預算分別估算賸餘為121萬元及196萬7千元。另以其員額及用人費用觀之,104至108年度員額均逾30人,108年度編列用人費用2,958萬8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減少84萬元,較104至106年度決算平均數3,060萬4千元亦減少101萬6千餘元。
再查國土規劃中心提供之近年度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資料,104至106年度用人費用決算數分別為3,031萬8千元、3,262萬8千元及2,886萬6千元,其中獎金決算數分別為78萬2千元、86萬9千元及68萬1千元(預算分別編列206萬元、302萬4千元及311萬5千元),獎金占用人費用比率分別為2.58%、2.66%及2.36%,又107及108年度獎金編列273萬元及185萬9千元,分占用人費用之8.97%及6.28%,均較104至106年度決算數增加,顯示獎金編列容有偏高。
綜上,國土規劃中心近年度用人費用占業務收入比率逾5成且連續3年決算均呈短絀,僅發放0.5個月考核獎金,而108年度依往年以預計營運賸餘編列1.5個月,達成目標難度不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檢討並衡酌營運績效著實編列,俾為財務及業務運作之依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預算編列「資訊服務相關計畫─業務費」352萬3千元,較107年大幅增列經費近一倍之多,但卻未明列採購項目,為免浮編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詳實說明遽增之由,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預算案業務總收入編列5,843萬元,包括政府單位之委辦收入5,150萬元、民營企業或團體委託之服務收入650萬元及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43萬元,並未編列捐贈收入預算數,顯見該中心之主要收入來源為政府單位委辦案件(占88%),其對政府經費依存度偏高,自籌能力容待提升。
經查104年度捐贈收入決算數為109萬1千元外,105及106年度均無捐贈收入,且107及108年度亦未編列捐贈收入預算,按前揭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負有經費籌措之責,宜加強對外募款,以符捐助章程之意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2)108年度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預算案於「勞務收入─資訊服務相關計畫」編列預算500萬元,該計畫主要工作內容為住宅及不動產訊系統建置和維護、雲端平台規劃及建置、與其他資訊相關服務,惟該中心近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之收入達成率皆偏低,例如:105年度46.45%;106年度下滑至28.3%;107年度截至8月份僅15.8%,106年107年度於雲端平台規劃及建置收入及其他資訊相關服務等項目之收入情形,呈現停滯狀態,甚至無收入金額,執行成效不盡理想。而108年度預算數500萬元較107年度預算數440萬元增加60萬元,增幅13.64%,收入達成恐難度頗高。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資訊相關服務業務逐年萎縮恐影響營運收入,該中心應妥善思考因應對策、研謀改進,並拓展該項業務財源收入,以增加收入財源。爰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應就具體改善方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主席: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
二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8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5份,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89號、第1070703492號、第1070703493號、第1070703494號及第1070703495號5函。
二、附審查報告5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8年5月1日舉行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林召集委員為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黃宏順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8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8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8年度預算收入總額812萬7千元,支出總額704萬5千元,收支相抵賸餘108萬2千元,較107年度預計賸餘207萬2千元,減少賸餘99萬元,主要係投資收益減少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812萬7千元,照列
(2)總支出:704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08萬2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為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林委員為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812萬7千元,照列
(2)總支出:704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08萬2千元,照列。
主席: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預算書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及108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8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及108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9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及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8年5月1日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林召集委員為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花敬群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8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8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一)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7年度預算收入總額2,328萬7千元,支出總額2億4,316萬6千元,收支相抵預計短絀2億1,987萬9千元,主要係107年8月1日甫成立,且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於107年11月1日始開放居民入住,致租金收入較少及須編列維持中心運作之相關業務成本與費用所致。
(二)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8年度預算收入總額7億5,151萬3千元,支出總額7億9,630萬3千元,收支相抵短絀4,479萬元,較107年度預計短絀2億1,987萬9千元,減少短絀1億7,508萬9千元,主要係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租金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2,328萬7千元,照列
(2)總支出:2億4,316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1,987萬9千元,照列。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6,255萬8千元,照列。
(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7億5,151萬3千元,照列
(2)總支出:7億9,630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479萬元,照列。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258萬4千元,照列。
4.通過決議4項:
(1)108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成本與費用」凍結1,000萬元,俟就下列8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查國家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稱住都中心)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規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準此,住都中心已於107年8月1日成立,依規定相關規章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後,法制作業始稱完備,俾做為住都中心財務業務運作之依據。
再查,該中心業將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採購作業及業務所需(如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規章、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章、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條件、受託管理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個案規章、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租賃管理規章)等相關規章,相關規章之法制作業仍未完備,部分作業規章則尚處研議階段,需經董事會討論並做成修正後通過之決議。
綜上所述,住都中心甫成立,相關規章之法制作業仍未完備,允宜儘速完成,俾為財務及業務運作之依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設計計畫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07年度並無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支出,然該單位於預算書之說明欄目當中,並無細部說明該項支出之必要性及其預期成效,僅以專案計畫使用數字草草帶過,為達廉能之效,故業務單位應有詳實說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詳實說明該業務之預期成效及其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都市更新等國家重大政策,編列有各專案計畫使用之印刷裝訂及廣告費,然相關經費使用內容說明未臻明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相關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蔣絜安
支出明細表中「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2,373萬元,其中委託專業廠商管理維護中心之軟硬體設備、資訊系統、資訊安全及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編列9,363萬元,同一計畫較去年增列5,461萬7千元,成長率近140%,然預算書卻未說明增列之事由。
另專業服務費中108年度新增「委外辦理研討會、招商活動、研究、教育訓練、社會住宅宣傳、臺北市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臺北市捷運圓山站西側地區都市更新案、臺北市台電嘉興街學生宿舍都市更新案專業技術服務費」編列2,060萬元,預算書中未說明其中之預算使用分配,且若干業務恐與地方政府有重疊或重複之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說明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蔣絜安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都市更新等國家重大政策,均有委託外部專家及相關廠商進行專案規劃管理等事項。然過去計畫效益及未來使用規劃說明未臻明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相關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蔣絜安
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07及108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各編列「房屋及建築」項目3,400萬元及4,186萬4千元,分別用於辦公廳舍第一階段(含修繕工程及變更設計費)及第二階段裝修工程。
據查,該中心於107年組織法通過後便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公室,而新辦公廳舍裝修主要分為兩個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先行修繕1、3樓室內空間、入口廣場及景觀,相關設計及修繕工程皆由內政部營建署自辦設計及監造,已於107年7月下旬完竣,其中修繕工程決標價2,690萬元,扣除減作242萬元,已付款2,448萬元;另於施工過程中因釐清現況後調整,或配合建築法及消防法規規定等因素,導致產生變更設計費初估943萬餘元,仍待與廠商議約議價。
再查,第二階段裝修工程項目包含室內裝修、屋頂防水隔熱、景觀、耐震補強及新設電梯等工程,預計108年10月底前竣工。
綜上所述,該中心甫成立,於進行第一階段辦公廳舍裝修工程即因變更設計致增加裝修經費,顯示規劃作業容有改進空間,允宜審慎規劃第二階段裝修工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設計計畫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更新政策,編列有「公私都市更新案件加速推動」計畫地價稅7,096萬8千元;然相關項目內容說明未臻明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相關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蔣絜安
查「管理及總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經費編列36萬元,較107年大幅增列26萬7千元,為免浮編之虞,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有詳實說明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詳實說明遽增之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2)108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私都市更新案件加速推動」計畫編列5億0,791萬7千元,協助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辦理公私都市更新案件加速推動計畫。經查該中心擬辦理都更案件中,「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臺北市嘉興街案」、「臺北市捷運圓山站西側地區案」及「臺北市中山女中南側地區案」,係承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之案件,後續涉及與簽約廠商權利義務之承接,及都市更新策略之續行,例如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案件,105年10月21日起契約暫停實施,目前契約尚未重新啟動,顯見案件交接辦理情形不佳。爰此,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就如何確實交接都市更新案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就下列2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8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不動產活化利用」計畫編列2億6,020萬元,辦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代管事項,然於選屋期間有媒體報導屋況不佳(鋼筋、管線外露、磁磚不平、環境不佳)等情事,使大眾對於社會住宅之品質及安全性產生疑慮,嚴重損及社會住宅形象。爰此,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就如何改善林口社會住宅品質,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年度「不動產活化利用」計畫編列5億0,396萬3千元,辦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以下稱林口社宅)家電及家具購置4億0,090萬8千元、委外物業管理3,901萬3千元及住宅維護費6,404萬2千元;108年度編列2億6,020萬元,辦理委外物業管理9,363萬元、住宅維護費1億5,370萬元、宣傳700萬元及營業稅支出587萬元。
經查林口社宅分為A、B、C、D等基地,目前A、B區委由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C、D區委由京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物業管理,自107年9月起陸續執行出租之抽籤、看屋、選屋、簽約公證及入住程序,然於選屋期間媒體報導有屋況不佳等情事,雖經內政部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澄清林口社宅首重安全,並採高規格消防標準,惟林口社宅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受託代管社會住宅首例,為免民眾對出租社會住宅居住品質產生疑慮,允宜確實維護住宅品質,並監督物業公司妥善管理。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就前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立宗旨係協助中央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之包租代管相關事務,然行政院核定8年8萬戶的包租代管,目前僅達成近3,000戶,與目標相距甚遠,政令宣導不足加上業者素質不一致等外在因素影響下,以致難以達成期望值,鑑於此,建請內政部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個月內研擬相關替代方案以符預定目標。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劉世芳 余 天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為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林委員為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及108年度預算案(二讀)
主席:宣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年度預算。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總收入:2,328萬7千元,照列
總支出:2億4,316萬6千元,照列。
本期短絀:2億1,987萬9千元,照列。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6,255萬8千元,照列。
主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8年度預算。
(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7億5,151萬3千元,照列
(2)總支出:7億9,630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479萬元,照列。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258萬4千元,照列。
4.通過決議4項:
(1)108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成本與費用」凍結1,000萬元,俟就下列8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查國家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稱住都中心)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規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準此,住都中心已於107年8月1日成立,依規定相關規章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後,法制作業始稱完備,俾做為住都中心財務業務運作之依據。
再查,該中心業將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採購作業及業務所需(如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規章、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章、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條件、受託管理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個案規章、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租賃管理規章)等相關規章,相關規章之法制作業仍未完備,部分作業規章則尚處研議階段,需經董事會討論並做成修正後通過之決議。
綜上所述,住都中心甫成立,相關規章之法制作業仍未完備,允宜儘速完成,俾為財務及業務運作之依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設計計畫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07年度並無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支出,然該單位於預算書之說明欄目當中,並無細部說明該項支出之必要性及其預期成效,僅以專案計畫使用數字草草帶過,為達廉能之效,故業務單位應有詳實說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詳實說明該業務之預期成效及其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都市更新等國家重大政策,編列有各專案計畫使用之印刷裝訂及廣告費,然相關經費使用內容說明未臻明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相關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蔣絜安
支出明細表中「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2,373萬元,其中委託專業廠商管理維護中心之軟硬體設備、資訊系統、資訊安全及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編列9,363萬元,同一計畫較去年增列5,461萬7千元,成長率近140%,然預算書卻未說明增列之事由。
另專業服務費中108年度新增「委外辦理研討會、招商活動、研究、教育訓練、社會住宅宣傳、臺北市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臺北市捷運圓山站西側地區都市更新案、臺北市台電嘉興街學生宿舍都市更新案專業技術服務費」編列2,060萬元,預算書中未說明其中之預算使用分配,且若干業務恐與地方政府有重疊或重複之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說明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蔣絜安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都市更新等國家重大政策,均有委託外部專家及相關廠商進行專案規劃管理等事項。然過去計畫效益及未來使用規劃說明未臻明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相關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蔣絜安
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07及108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各編列「房屋及建築」項目3,400萬元及4,186萬4千元,分別用於辦公廳舍第一階段(含修繕工程及變更設計費)及第二階段裝修工程。
據查,該中心於107年組織法通過後便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公室,而新辦公廳舍裝修主要分為兩個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先行修繕1、3樓室內空間、入口廣場及景觀,相關設計及修繕工程皆由內政部營建署自辦設計及監造,已於107年7月下旬完竣,其中修繕工程決標價2,690萬元,扣除減作242萬元,已付款2,448萬元;另於施工過程中因釐清現況後調整,或配合建築法及消防法規規定等因素,導致產生變更設計費初估943萬餘元,仍待與廠商議約議價。
再查,第二階段裝修工程項目包含室內裝修、屋頂防水隔熱、景觀、耐震補強及新設電梯等工程,預計108年10月底前竣工。
綜上所述,該中心甫成立,於進行第一階段辦公廳舍裝修工程即因變更設計致增加裝修經費,顯示規劃作業容有改進空間,允宜審慎規劃第二階段裝修工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設計計畫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更新政策,編列有「公私都市更新案件加速推動」計畫地價稅7,096萬8千元;然相關項目內容說明未臻明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相關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蔣絜安
查「管理及總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經費編列36萬元,較107年大幅增列26萬7千元,為免浮編之虞,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有詳實說明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詳實說明遽增之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2)108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私都市更新案件加速推動」計畫編列5億0,791萬7千元,協助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辦理公私都市更新案件加速推動計畫。經查該中心擬辦理都更案件中,「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臺北市嘉興街案」、「臺北市捷運圓山站西側地區案」及「臺北市中山女中南側地區案」,係承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之案件,後續涉及與簽約廠商權利義務之承接,及都市更新策略之續行,例如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案件,105年10月21日起契約暫停實施,目前契約尚未重新啟動,顯見案件交接辦理情形不佳。爰此,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就如何確實交接都市更新案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就下列2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8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不動產活化利用」計畫編列2億6,020萬元,辦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代管事項,然於選屋期間有媒體報導屋況不佳(鋼筋、管線外露、磁磚不平、環境不佳)等情事,使大眾對於社會住宅之品質及安全性產生疑慮,嚴重損及社會住宅形象。爰此,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就如何改善林口社會住宅品質,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年度「不動產活化利用」計畫編列5億0,396萬3千元,辦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以下稱林口社宅)家電及家具購置4億0,090萬8千元、委外物業管理3,901萬3千元及住宅維護費6,404萬2千元;108年度編列2億6,020萬元,辦理委外物業管理9,363萬元、住宅維護費1億5,370萬元、宣傳700萬元及營業稅支出587萬元。
經查林口社宅分為A、B、C、D等基地,目前A、B區委由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C、D區委由京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物業管理,自107年9月起陸續執行出租之抽籤、看屋、選屋、簽約公證及入住程序,然於選屋期間媒體報導有屋況不佳等情事,雖經內政部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澄清林口社宅首重安全,並採高規格消防標準,惟林口社宅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受託代管社會住宅首例,為免民眾對出租社會住宅居住品質產生疑慮,允宜確實維護住宅品質,並監督物業公司妥善管理。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就前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立宗旨係協助中央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之包租代管相關事務,然行政院核定8年8萬戶的包租代管,目前僅達成近3,000戶,與目標相距甚遠,政令宣導不足加上業者素質不一致等外在因素影響下,以致難以達成期望值,鑑於此,建請內政部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個月內研擬相關替代方案以符預定目標。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劉世芳 余 天
主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年度及108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7年度及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7人、委員林德福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4、7、5會期第3、15、8、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9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琪銘等17人、委員林德福等22人與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2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514號、107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472號、107年5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680號及108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128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琪銘等17人、委員林德福等22人與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吳琪銘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委員林德福等22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委員陳怡潔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08年5月29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7會期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林召集委員為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亦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派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為落實村(里)長執行職務時之人身安全有一定程度保障之立法意旨,並考量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保險經濟原則,以及避免村(里)長自行投保之各項人身保險保障不足,未能達到立法目的,應賦予村(里)長保障自身安全之責任。另基於地方民意代表健康管理之自主性及便利性,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之預算及村(里)長應投保足額傷害保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為符法制體例並利於適用,將現行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與本次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施行日期整併規範。(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地方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費應檢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單據核銷。(修正第五條附表)
四、委員吳琪銘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村(里)長面臨各項重大災害時,冒著高風險第一時間到現場疏導民眾、整合資訊、通報災情、協助救災。奈因村(里)長是「無給職」,長期以來身分定位不明,若因公眾事務發生意外,政府迄無分文補助或撫卹。僅賴各縣市所定「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之類似互助金或任由社會善款捐助。不但嚴重影響村(里)長工作士氣,更有悖政府就其處理公眾事務所應給予之相對尊重。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村(里)長因處理公眾相關事務所致殘障或死亡,應給與撫卹。說明如下:
(一)村(里)長是透過民選產生的「民意代表」,肩負政策宣導、里民活動、社區環保等最基層工作,而且是24小時、一年365天隨時待命。一旦災害發生,更是第一線疏導民眾、整合災情、通報上級以便即刻防災應變。身負最貼近民眾的公務職責,卻不具法定公務員身份的「無給職」!毫無任何法律保障!
(二)尤其是台灣多颱風、地震,不管乾旱缺水、豪雨淹水,村里長都是站在現場第一線協助民眾,狂風驟雨時,冒著生命危險也要當救災先鋒!其工作風險性並不比警消人員小。但目前針對村(里)長因執行公眾事務而導致死亡案件,卻只能靠保險金及各界善款捐助、里長互助會給予協助,實在不符其為公眾服務的公允對待原則。更嚴重影響村(里)長們工作士氣。爰增訂第七條第四項使村里長因處理公眾事務所致殘障或死亡,得受到公允撫卹。
五、委員林德福等22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目前全國超過1800個村里無設置活動中心,有部分原因在於村里活動中心興建用地取得不易。為了回應民眾對里民活動中心之需求,已有地方政府傾向未來只租不建。本席等爰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地方政府補助里辦公處租用里民活動中心,提供村里居民集會、交誼與學習,並可設置里辦公處,以利里長就近服務民眾,宣導各項政府政策。說明如下:
(一)過去村里民眾集會場所常在當地重要信仰中心的廟埕前,而隨著社會發展,漸漸形成都市化,現在則需要村里活動中心,以提供居民集會、交誼、娛樂、學習等公眾事務參與活動場所。
(二)相較於直接興建里民活動場所,若採取「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方案」,被認為是政府提供里民活動場所的輔助性及替代性方案。
(三)每月4萬5,000元之里長事務補助費,係指用於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若再用於活動中心與里辦公室相關租金,里長事務補助費恐入不敷出,影響優秀人才投身里長工作。
六、委員陳怡潔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村(里)長每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往往身先士卒於第一線協助指揮救災,且平時又扮演政策宣導重要橋樑,惟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自民國89年施行至今,村(里)長執行職務時之人身安全保障仍顯不足,尤其撫卹部分長期無一致性標準,影響村(里)長工作士氣甚鉅。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地方民意代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民國89年施行至今,歷經四次修正,惟針對村(長)撫卹部分尚無一致性標準,未給予村(里)長人身安全完整之保障,無疑使村(里)長執行職務時曝露於危險之中。
(二)為保障村(里)長之權益,且提升工作士氣,爰參照災害防救法之規定,規範相關撫卹規定。
七、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行政院所提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計有4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對於村(里)長相關權益問題,本部於105年11月間辦理公聽會,並於106年1月5日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地方政府召開「村(里)長費用支給項目檢討會議」,依據多數地方政府意見決議從優先以編列足額保險費方式辦理來推動,至增列其他相關費用部分,因地方財政困難,未來再於適當時機檢討。
嗣106年12月21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貴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於審查本條例鄭委員寶清、陳委員瑩、陳委員超明、黃委員昭順、顏委員寬恒、曾委員銘宗及鄭委員天財等8個版本修正草案時,討論增列村(里)長年終工作獎金(春節慰勞金)、出國考察費、為民服務費、撫卹金、團體保險等項目,以及修正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等規定,僅審查通過鄉(鎮、市、區)公所應比照地方民意代表標準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村(里)長並應投保保險金額500萬元以上之傷害保險(107年4月25日已修正公布本條例第7條及第10條),其餘增列相關費用之提案均未通過。
(一)吳委員琪銘等17人提案修正第7條條文:增列村(里)長撫卹金
1.按現行本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其標準比照地方民意代表。其立法目的,係考量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為無給職,非一般公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爰為保障村(里)長於任期內受傷或死亡得有一定額度之給付,應由(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
2.為強化村(里)長執行職務之保障,並解決村(里)長投保遭遇問題,本部於107年統籌辦理全國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採購案,保額350萬元。另為因應107年4月25日修法後強制村(里)長投保保險金額500萬元以上之傷害保險規定,本部再辦理108年度及109年度全國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案,保險期間自107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12月24日止,無投保年齡限制、免體檢、無須對保,保險內容包括身故保險金500萬元、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費用、傷害住院保險金等,村(里)長已可獲得適切保障,目前全國7,760位村(里)長已有7,568位投保(佔97.53%)。此外,村(里)長可將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每人每年最高1萬5,000元之未用罄保險費,用於投保其他人身保險,提高其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保障,如增訂村(里)長撫卹金規定,恐有政府資源重複投入及重複保障之虞。
(二)林委員德福等22人提案修正第7條條文:鄉(鎮、市、區)公所得編列預算補助里辦公處租用固定里民活動場所
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及第83條之3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之財務收支及管理事項為其自治事項;同法第7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有關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租用村(里)民活動場所,應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自行編列預算辦理,建議無需於本條例規定。
(三)行政院提案修正第7條、第10條及第5條附表條文: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村(里)長保險費預算及放寬地方民意代表健康檢查規定
1.第7條及第10條規定強制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以及村(里)長應投保保險金額500萬元以上之傷害保險,與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規定意旨相同。
2.第5條附表註一修正條文部分,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已放寬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地方議會迭有放寬規定之建議,基於地方民意代表健康自主性管理及其便利性,且修正該規定尚無爭議,爰擬予修正之,村(里)長亦可比照辦理。
(四)陳委員怡潔等17人提案修正第7條條文: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傷病身心障礙給付及死亡撫卹金
1.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村(里)為鄉(鎮、市、區)之編組,村(里)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爰村(里)事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另依本條例第9條規定,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70條第2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爰有關本修正草案規定所需之經費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有關增列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程度給與不同額度(由低至高為54萬、81萬、108萬)之給付及死亡撫卹金162萬元1節,本部意見與對吳委員琪銘等17人提案之意見相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八、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鑑於地方民意代表健康管理之自主性及便利性,宜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放寬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方向;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一)第七條及第十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五條附表,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為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服務里民、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投入防災工作,為政府基層工作重要推手。為落實其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保障,內政部應研議提高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投保金額至一千萬元,以保障村(里)長權益,並於三個月內將研議情形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有關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額度部分,請內政部研議,將投保保險金額,由現行的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以增加村里長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保障,並於三個月內將研議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一、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 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委員吳琪銘等17人 提案 |
委員林德福等22人 提案 |
委員陳怡潔等17人 提案 |
現行法 |
說明 |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前項保險金額之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核銷保險費時,相關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村(里)長因處理公眾事務所致之身心障礙障者應給予相當一年事務補助費之撫卹;死亡者二年。連任一屆,加發一個月,並按屆數累計給予撫卹。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鄉(鎮、市、區)公所得編列預算補助里辦公處租用固定里民活動場所,並得設置里辦公處,但應保持完整之集會研習空間供民眾使用。里民活動場所得由二個以上里辦公處聯合共同租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以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依下列規定給與各項給付,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二十四個月事務補助費。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月事務補助費。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十二個月事務補助費。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三十六個月事務補助費。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查現行實務上,有部分鄉(鎮、市、區)公所並未編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之預算,為落實村(里)長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有一定程度保障之立法意旨,爰修正第三項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標準比照地方民意代表,如其鄉(鎮、市、區)內無代表會代表可比照,則比照該市議員。 三、增列第四項,規定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四、另現行實務上,村(里)長得檢據請領保險費補助之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考量如村(里)長未投保足額之傷害保險,恐致使其執行職務時之人身安全保障不足。為避免村(里)長自行投保之各項人身保險保障不足未能達到上開立法目的,並賦予村(里)長保障自身安全之責任,爰增列第五項規定,村(里)長除有特定情形,當年度檢據核銷保險費之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未包含者則不予核銷。 五、為符法制體例並利於適用,現行第四項規定移列第十條以除書規定,爰予刪除。 委員吳琪銘等17人提案: 一、勵村(里)長工作並保障其合法權,新增第四項,因其處理里長事務所致傷障或死亡者,應給撫卹金。 二、為兼顧政府及地方財源,殘障者給付相當一年事務補助費、死亡者二年之撫卹金。 委員林德福等22人提案: 目前全國超過1800個村里無設置活動中心,有部分原因在於村里活動中心興建用地取得不易。為了回應民眾對里民活動中心之需求,已有地方政府傾向未來只租不建,以提供居民集會、交誼、與學習等公眾事務參與活動場所。 委員陳怡潔等17人提案: 為鼓勵村(里)長工作士氣及保障其權益,爰參照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新增第六項,因其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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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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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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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配合現行第七條第四項之刪除,增列除書定明現行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施行日期,並配合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開始,併定明本次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審 查 會 通 過 附 表
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
現 行 附 表
審查會通過附表(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對象 金額 項目 |
直轄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鄉(鎮、市)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及代表 |
健康檢查費 (每人每年) |
一六、○○○ |
一六、○○○ |
一六、○○○ |
保險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五、○○○ |
一五、○○○ |
為民服務費 (每人每月) |
二○、○○○ |
九、○○○ |
三、○○○ |
春節慰勞金 (每人每年)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出國考察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 |
五○、○○○ |
特別費 (每人每月) |
議長二○○、○○○ 副議長一四○、○○○ |
議長八八、○○○ 副議長四四、○○○ |
1.人口數未滿五萬者 主席二三、七○○ 副主席一一、八五○ 2.人口數在五萬以上未滿十萬者 主席二五、○○○ 副主席一二、五○○ 3.人口數在十萬以上未滿二十萬者 主席二六、三○○ 副主席一三、一五○ 4.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者 主席二七、六○○ 副主席一三、八○○ |
註一:健康檢查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單據核銷。 註二: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按月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三:保險費、出國考察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
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
修正第五條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對象 金額 項目 |
直轄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鄉(鎮、市)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及代表 |
健康檢查費 (每人每年) |
一六、○○○ |
一六、○○○ |
一六、○○○ |
保險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五、○○○ |
一五、○○○ |
為民服務費 (每人每月) |
二○、○○○ |
九、○○○ |
三、○○○ |
春節慰勞金 (每人每年)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出國考察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 |
五○、○○○ |
特別費 (每人每月) |
議長二○○、○○○ 副議長一四○、○○○ |
議長八八、○○○ 副議長四四、○○○ |
1.人口數未滿五萬者 主席二三、七○○ 副主席一一、八五○ 2.人口數在五萬以上未滿十萬者 主席二五、○○○ 副主席一二、五○○ 3.人口數在十萬以上未滿二十萬者 主席二六、三○○ 副主席一三、一五○ 4.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者 主席二七、六○○ 副主席一三、八○○ |
註一:健康檢查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單據核銷。 註二: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按月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三:保險費、出國考察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
現行第五條附表 | |||
對象 金額 項目 |
直轄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鄉(鎮、市)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及代表 |
健康檢查費 (每人每年) |
一六、○○○ |
一六、○○○ |
一六、○○○ |
保險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五、○○○ |
一五、○○○ |
為民服務費 (每人每月) |
二○、○○○ |
九、○○○ |
三、○○○ |
春節慰勞金 (每人每年)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出國考察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 |
五○、○○○ |
特別費 (每人每月) |
議長二○○、○○○ 副議長一四○、○○○ |
議長八八、○○○ 副議長四四、○○○ |
1.人口數未滿五萬者 主席二三、七○○ 副主席一一、八五○ 2.人口數在五萬以上未滿十萬者 主席二五、○○○ 副主席一二、五○○ 3.人口數在十萬以上未滿二十萬者 主席二六、三○○ 副主席一三、一五○ 4.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者 主席二七、六○○ 副主席一三、八○○ |
註一:健康檢查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憑地區以上醫院收據核銷。 註二: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按月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三:保險費、出國考察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五條附表。
第五條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對象 金額 項目 |
直轄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 |
鄉(鎮、市)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及代表 |
健康檢查費 (每人每年) |
一六、○○○ |
一六、○○○ |
一六、○○○ |
保險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五、○○○ |
一五、○○○ |
為民服務費 (每人每月) |
二○、○○○ |
九、○○○ |
三、○○○ |
春節慰勞金 (每人每年)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一個半月之研究費 |
出國考察費 (每人每年) |
一五○、○○○ |
一○○、○○○ |
五○、○○○ |
特別費 (每人每月) |
議長二○○、○○○ 副議長一四○、○○○ |
議長八八、○○○ 副議長四四、○○○ |
1.人口數未滿五萬者 主席二三、七○○ 副主席一一、八五○ 2.人口數在五萬以上未滿十萬者 主席二五、○○○ 副主席一二、五○○ 3.人口數在十萬以上未滿二十萬者 主席二六、三○○ 副主席一三、一五○ 4.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者 主席二七、六○○ 副主席一三、八○○ |
註一:健康檢查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單據核銷。 註二: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按月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註三:保險費、出國考察費按年編列,地方民意代表應檢據核銷。 |
主席:第五條附表照審查會附表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第五條附表(三讀)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列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
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服務里民、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投入防災工作,為政府基層工作重要推手。為落實其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保障,內政部應研議提高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投保金額至一千萬元,以保障村(里)長權益,並於三個月內將研議情形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
有關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額度部分,請內政部研議,將投保保險金額,由現行的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以增加村里長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保障,並於三個月內將研議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地第二十九案。
二十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8210093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630號函。
二、本會於108年5月9日舉行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旨揭法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108.3.8)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8年5月9日舉行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由羅召集委員明才擔任主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及法律事務處徐處長萃文、經濟部商業司胡專門委員美蓁、法務部劉參事成焜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費委員鴻泰之書面提案要旨:
針對現行大部分公司均由實質主管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等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另因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表冊內容的查核。有鑑於此,為回歸專業現實及嚴謹查核程序,爰修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明定由公司實質經營財務團隊編造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以臻完善。
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就委員提案提出回應及說明:
一、現行規範財務報告編製之責任並未限於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
(一)公司法第228條明訂編造財務報表之責任為董事會。
(二)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第62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明定公司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之編製及允當表達負責,而管理階層係指對企業之經營管理負有執行責任之人,並非僅限於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
(三)參酌國外規範,英國、德國及香港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均明確提及財務報告之編製為董事或管理階層之責任。
二、建議修正條文並不影響董事之責任: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規定,財務報告若涉有虛偽隱匿致他人受有損害,公司、其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及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者(包括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均應負賠償責任。此外,財務報告須經董事會通過,是前開修正並不影響董事之責任。
三、本會業於108年5月6日邀集學者、經濟部、會計師公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證交所、櫃買中心及投保中心討論,均認為現行條文就財務報告編製及責任之規範尚屬完備,有關財務報告之編製係屬公司內部運作,且大多數上市櫃公司並未設置常務董事,若明定僅由部分人員編製,恐造成實務上之困擾。另公司財務報告由董事會負最終編製責任,倘修正本條文,將產生董事權責疑義,並與證券交易法其他條文產生扞格。
四、綜上,考量現行法規就財務報告編製責任之規範已屬完備,建議修正條文並不影響董事之責任,惟因與現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規、審計準則公報及國際規範不一致,可能造成外界限縮公司管理階層財務報告編製責任之疑慮。建議現階段先維持現行條文,未來俟廣泛徵詢外界意見後再行通盤檢討。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第十四條之五條文:
將第一項第十款條文修正為「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後,通過。
二、第三十六條條文:
(一)將第一項第一款條文修正為「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將第一項第二款條文修正為「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後,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費鴻泰等16人提案條文 |
現行法條文 |
說明 |
(修正通過) 第十四條之五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之規定。 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第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十四條之五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編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之規定。 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第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十四條之五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之規定。 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第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委員費鴻泰等16人提案: 針對現行大部分公司均由實質主管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等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另因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表冊內容的查核。有鑑於此,為回歸專業現實及嚴謹查核程序,爰修訂本法,明定由公司實質經營財務團隊編造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以臻完善。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將第一項第十款條文修正為「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後,通過。 三、立法說明:修正為「鑑於上市(櫃)公司已逐步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表冊內容的查核,而現行條文並未規範提審計委員會同意之財務報告,其應簽名或蓋章之人員。為落實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程序,爰依據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十款,明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
(修正通過) 第三十六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
第三十六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編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編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
第三十六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
委員費鴻泰等16人提案: 針對現行大部分公司均由實質主管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等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另因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表冊內容的查核。有鑑於此,為回歸專業現實及嚴謹查核程序,爰修訂本法,明定由公司實質經營財務團隊編造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以臻完善。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將第一項第一款條文修正為「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及同項第二款條文修正為「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後,通過。 三、立法說明:修正為「(一)考量現行條文並未規範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其應簽名或蓋章之人員。為落實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程序,爰依據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公司公告並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二)至第一項第二款應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則比照第一款年度財務報告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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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羅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十四條之五。
第十四條之五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之規定。
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第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主席:第十四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復議案。
第一案: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吳玉琴 黃秀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蘇震清 林淑芬 蕭美琴 陳 瑩 陳靜敏 吳琪銘 楊 曜 尤美女 邱泰源 施義芳 王榮璋 陳明文 陳賴素美 邱議瑩 周春米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吳秉叡 吳思瑤 鄭運鵬 管碧玲 洪宗熠 李麗芬 江永昌 陳歐珀 林岱樺 李昆澤 鄭寶清 李俊俋 林靜儀 余宛如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書 郭正亮 陳素月 蘇巧慧 趙天麟 陳曼麗 段宜康 蔣絜安 劉世芳 邱志偉 蔡適應 許智傑 吳焜裕 鍾孔炤 劉櫂豪 劉建國 蔡培慧 張宏陸 陳亭妃 余 天 葉宜津 林俊憲 賴瑞隆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第二案: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民進黨黨團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3案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財務永續特別條例草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今天是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第7會期自108年2月15日開議至今,共計通過109件議案,包括:法律案88案,預、決算案14案,行使同意權案1案,條約案1案,廢止案3案,以及其他議案2案。
感謝全體委員及本院同仁之努力,祝福大家身體健康,順心如意!
現在散會!
散會(22時49分)
附錄:
一、中華民國刑法部分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
三、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