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6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60期 院會紀錄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應分類為可回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56)
馬委員就「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應分類為可回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署108年5月8日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108年7月1日起,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大對象,內食餐飲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但取得「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及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不在管制範圍。
二、第四屆聯合國環境大會170個與會國誓言在西元2030年前大幅削減免洗塑膠製品,歐盟已規劃將於西元2021年禁用包含吸管在內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考量減塑是國際趨勢,也可減少塑膠對水中生物的影響,落實環保該作的事,另因民眾養成不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亦需要時間,本署為引導民眾改變習慣,優先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吸管」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逐步引導民眾及業者適應。
三、本署107年6月預告草案後,107年11月之電話及網路民調顯示,近7成的受訪者知道且有7成以上民眾支持,108年4月再度針對吸管政策進行網路民調,同樣有近7成受訪者知道,支持度則已提高至82%,顯示民眾支持限制一次用塑膠吸管政策,且自草案預告後,一次用塑膠吸管已有替代方案,可用直接飲用之「就口杯」、紙吸管替代,限制使用對象大多已開始因應,部分業者已率先改成免用吸管的就口杯或提供替代材質的吸管。
四、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目前不在限制範圍,係參考受管制業者意見,因紙類替代材質吸管目前在含有固型物或需攪拌的飲料飲用上,尚無法完全替代塑膠吸管,因此目前仍有使用需求,以及考量其相較傳統塑膠吸管對生態環境仍較友善,現階段依照原預告的方案保留可以使用,未來將依實際使用情形進行評估併入下一階段實施參考。
五、生物可分解塑膠依國外在工業堆肥試驗結果,必須在密閉系統中,具備充足水氣(相對濕度90%)、氧氣及溫度(58-70℃),並含充足的微生物,約40天左右才能分解,因我國目前尚無該類型的堆肥環境,且目前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使用量仍少,以致後端回收處理業者因未達市場經濟規模投入意願低,故本署現階段將輔導業者針對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染色辨識,避免混入傳統塑膠回收處理體系,並以能源回收為主要之處理方向。
(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電子螢幕衛教指南之證據資料,請本部儘速因應與宣導國內兒童重度使用電子產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57)
馬委員就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電子螢幕衛教指南之證據資料,請本部儘速因應與宣導國內兒童重度使用電子產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4月19日公布「5歲以下兒童身體活動坐久行為和睡眠時間的指南」所提2歲以下幼兒不應接觸任何電子螢幕、2歲至5歲孩童也須限制在1小時內與本部倡議之「護眼123」內容一致,為促進學童視力健康,持續針對孩童近視防治分別從衛教宣導、篩檢及跨部會結合,採有實證基礎之方法推動學童視力保健工作。
二、針對兒童使用3C產品之視力保健積極作為,本部國民健康署業於104年5月訂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3C產品加註警語行政指導原則」,呼籲業者及提醒家長共同關心下一代使用3C產品時注意視力保健。
三、為使學童遠離3C產品,透過多元媒體管道進行健康傳播包括:電視、電台及電影院託播宣導短片、海報單張、兒童健康手冊、報章雜誌刊登、車體廣告及車廂廣告、網路平台、觀看視力保健影片下載LINE貼圖等,宣導「近視是疾病」、「高度近視易產生相關併發症嚴重可能導致失明」、「避免長時間近距離用眼,每用眼30分鐘應休息10分鐘」、「每天戶外活動2至3小時有益眼睛健康、減少3C產品使用」及「未滿2歲幼兒避免觀看螢幕,2歲以上兒童每日不要超過1小時」等視力保健資訊;並運用親子共讀繪本「小熊艾艾的大眼睛」、辦理「3C保母吃掉孩童視力!恐引起眼睛病變?」網路直播活動宣導正確用眼、增加戶外活動與減少3C產品使用等護眼知識;另刻正規劃辦理「正確使用3C產品之兒童視力保健衛教素材」,並進行後續行銷宣導規劃。
四、本部亦加強跨部會合作推動視力保健,包括:
(一)與眼科醫學會合作,邀請眼科專家至兒科醫師繼續教育研習課程,說明7歲以下7次兒童預防保健有關眼科項目之相關評估與檢查重點,並特別針對幼兒使用3C螢幕產品衛教指導重點提醒家長未滿2歲幼兒不看螢幕、2歲以上兒童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小時。
(二)有鑑於學齡前是兒童生長發育的重要階段,於幼兒園及早介入健康促進活動,可促進兒童健康,本部國民健康署與教育部合作,於107年辦理「幼兒園健康促進試辦計畫」,透過健康促進模式建立,選定視力保健(含正確3C使用宣導)、事故傷害防制、營養及健康體位等四大健康促進議題,於全國6所幼托園所進行試辦,將於108年6月完成,後續將持續與教育部合作研議擴大辦理之可行性,以提升學齡前兒童健康。
(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員警反映布料太厚太悶熱、顏色太深夜間不易辨識等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0)
馬委員就員警反映布料太厚太悶熱、顏色太深夜間不易辨識等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警察制服式樣及材質,必以員警的需求為導向,除須講求提升功能外,也要讓員警服勤穿著覺得舒適;現行新式制服,係採行北、中、南、東分區調查訪談基層的意見,材質具有多口袋掛點、彈性、吸濕排汗、透氣及耐磨等功能;對於部分員警的不同需求,研提精進制服措施如下:
(一)更具機動彈性穿著規定:除集會、重要勤務統一律定外,授權分駐(派出)所、隊、分隊主管得視氣候溫度情形,機動、彈性穿著長、短袖制服。但因個人身體健康因素,經主管同意者,得穿著適當之制服。
(二)增購夏季制服足供換洗:
1.中央警察機關:針對外勤員警增購長、短袖各2件、長褲2條供執勤及換洗使用。
2.地方警察機關:因制服預算屬地方政府範疇,經統計各地方警察機關均至少增購長、短袖上衣各1件、長褲1條供執勤及換洗使用。
二、本案原換裝配發數及後續增購數加總,每位外勤員警至少配發數為長、短袖上衣各3件、長褲5條、外套2件以上;本案目前為履約期,已要求各級警察機關掌握履約及驗收進度,儘速提供員警執勤及換洗使用;另各級警察機關每年度均依制服最低著用年限規定及損耗情形,辦理汰補作業,以維勤務著用之需。
三、員警反映高透氣布料,內政部警政署刻正邀請專家學者研究長、短袖不同材質,設計符合員警需求之新式警便服,另警察制服選用藏青色是經全國警察票選得出,再將研議運用反光材質,以提升夜間辨識度及增加執勤安全。
(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引起風潮,3C電子產品重度使用造成國人視力惡化,請本部重視網路遊戲成癮症的嚴重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1)
馬委員就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引起風潮,3C電子產品重度使用造成國人視力惡化,請本部重視網路遊戲成癮症的嚴重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本部網路成癮防治辦理情形如下:
一、推廣網路使用習慣量表:104年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網路使用沉迷傾向篩檢量表之編製與調查計畫」,前項篩檢量表已提供各縣市衛生局妥善運用,以增進家長及青少年自我評估及覺察。
二、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為規劃未來網路成癮防治政策方向,於108年1月特邀請相關專家共同研商提供建言。
三、盤點全國網路成癮服務資源:108年度盤點各縣市衛生局自製網路成癮衛教資源及治療服務資源,並置於本部官網供各單位及民眾使用。
四、108年度補助亞洲大學辦理「戒網癮親子營之試辦、評估及推廣」計畫:透過無網路環境之多元介入模式,重塑青少年之壓力因應、情緒調控、同儕互動等能力。
(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明年春節實施連假至少七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2)
馬委員就明年春節實施連假至少七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首先感謝貴委員支持本案,另就上班日調整之方式補充如下:
一、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及補假事宜,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再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彈性調整其前一日或後一日(星期一或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擇期補班;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為使各界瞭解來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時間,以利預為規劃生活作息,每年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均依上開規定,於6月30日前(有特殊情形時,得延後於8月31日前)簽陳本院核定後公告次一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下簡稱辦公日曆表)。
二、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日期,原則上以「一日換一日」之方式,且於不變更總放假日數之前提下,以形成連假,上開調整做法雖僅規範政府部門,但實施以來,民眾或工商企業之工作時間多已參照辦公日曆表排定,調整後,未來農曆除夕及春節最少有7日連續假期。
(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商回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32)
馬委員就臺商回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政府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自本(108)年1月1日起接受申請,為期3年,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客製化服務,加速廠商落地生產。該方案各項優惠措施適用對象須具備(一)受美中貿易戰衝擊;(二)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2年以上;(三)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等3項共同資格,以及特定資格其中之1項,例如屬5+2產業創新領域、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及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者等。截至本年5月9日止,已有52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2,795億元,預估增加超過2萬7,000個本國就業機會。
二、為回應企業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前開方案以優先促進本國勞工就業、外籍勞工採補充性為原則,運用雇主僱用獎助、勞工就業獎勵、跨域就業津貼等就業獎勵工具,協助企業補實生產營運所需人力,促成臺商回臺投資,進而增加國內優質就業機會。同時,為提升國內人才薪資水準,經濟部針對產業升級轉型所需各類人才,推動產業人才培訓措施,說明如下:
(一)為培育數位經濟所需人才,規劃「AI智慧應用人才培育計畫」,研擬「產業出題x人才解題」AI人才培訓機制並掌握產業實務需求;協同「臺灣人工智慧學校」辦理人才專班,為臺灣培育產業所需人才。
(二)推動智慧機械產業人才培育,透過鏈結多所大學組織智慧機械聯盟,培養在校學生成為未來產業人才;與產業公協會合作辦理在職員工培訓課程,培訓專業人才。
(三)推動產學合作培育,針對產業技術人才需求,媒合產業與大學校院建立產學合作案,共同培育學士級實務技術人才,以契合產業所需;另結合產業共同訂定人才能力規格需求(職能基準)並據以辦理鑑定考試,同時推動企業認同優先聘用或加薪,藉以培養符合產業及企業推動升級轉型所需人才。
三、此外,為滿足臺商回臺之用地需求,政府透過提供進駐經濟部所轄工業區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推動「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協助有擴廠需求之合法業者依現有法規擴廠、推動開發科學園區及產業園區、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產業園區與盤點土地供給等多元措施,釋出產業用地,以均衡國內區域發展。目前臺商回流投資地點除中北部外,亦有落腳雲林、嘉義、臺南及高雄等南部地區,期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達到產業升級轉型目標,進而提升國人薪資水準,並帶動整體經濟成長。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發揮創意擴大內需,自主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2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74)
許委員就政府應發揮創意擴大內需,自主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今(2019)年我國受全球經濟成長趨緩、中美貿易爭端持續協商、智慧型手機需求萎縮等影響,外需成長動能趨緩,內需將成為支持經濟成長的主要動能。根據主計總處2月預測,內需對今年經濟成長率貢獻將達1.83個百分點,國外淨需求僅貢獻0.44個百分點。
二、面對全球經濟成長不穩定之風險,政府以創新思維積極推動各項提振內需政策,以維持經濟穩定成長,重點措施說明如下:
(一)吸引智慧化廠商回台投資:因應美中貿易爭端之變局,政府加速執行「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針對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高附加價值產品、關鍵零組件、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等相關產業,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積極爭取優質台商回台投資,加速產業轉型升級。作法則由過去的被動改採主動拜訪廠商洽詢意願,提供一條龍服務,申請遞件10天內完成審查。截至5月9日止,已有52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合計投資金額逾2,795億元,創造本國勞工超過27,000個就業機會,效益可望逐漸顯現。
(二)協助中小企業數位行銷:推動「中小企業數位創新國際行銷計畫」,協助中小企業應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海外市場合作網絡及國內外商機媒合,加速拓展海外市場商機;提出APEC中小企業O2O(網實整合)新商業模式應用倡議,連結新南向政策重點國家,鼓勵亞太新創及中小企業運用O2O新商業模式參與數位經濟及數位轉型。
(三)串聯地方創生,活絡國內旅遊:與地方政府共同辦理春遊專案,活絡國內旅遊;配合地方創生元年,行銷2019小鎮漫遊年,串聯地方創生小旅行;協助青創業者推動在地旅遊,並研擬旅宿業診斷輔導計畫,協助業者提升服務品質。
(四)鼓勵住商節能措施:擴大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結合地方政府協助更新用電設備,建置智慧能源管理系統,並配合節電獎勵活動,結合「電力即點」App,推出節電預測比賽,以提升節電成效;持續辦理「商業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示範輔導」,簡化申請流程,協助零售及餐飲連鎖加盟業者進行節能改善。
(五)推動智慧政府:將優先完成「全面發行數位身分識別證」及「建立具安全且可信賴的資料交換骨幹網路」等基礎架構,並積極開放資料,以資料為骨幹,應用物聯網與區塊鏈串聯政府服務與民眾需求,結合人工智慧雲端運算,優化決策品質,建構下一世代智慧政府公私協力治理模式。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總投資金額計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5)
許委員就「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總投資金額計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確實「回臺」投資:臺商回臺方案通過者皆為將原先在中國大陸之產能移回臺灣之廠商。
二、新的投資案:所有方案通過的廠商,皆是因應美中貿易戰影響,所衍生之新投資案,而非既有投資案。
三、臺商回臺投資設算方式:包含購置土地、新(擴)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營運資金(研發、購料等)4項;主計總處國民所得GDP統計「民間固定投資」計算項目包含營建工程、運輸工具、機器及設備、智慧財產(研發),不含土地、併購資產,與臺商回臺投資計算方式不同。截至108年5月9日止,廠商購置土地投資金額為157.1億元,僅占總投資金額之5.62%,非報導所提投資總額有極大比例在購地之情事。
四、落實投資:有關通過方案廠商,皆擬具投資計畫分年落實時程,投資臺灣事務所亦定期追蹤,適時協助以加速廠商落實投資計畫。
五、與本部僑外投資統計之差異: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計算僑外投資方式,係指僑外投資人對我國獨資、合夥事業及公司之核准投資金額、外國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之營運資金、僑外投資人對國內被投資事業提供1年以上貸款等之金額統計;與招商中心統計107年新台幣5億元以上重大投資服務案件之僑外投資為新臺幣5,365億元之定義不同,除僑外投資人匯入資金提供予在臺投資事業外,尚包含在臺投資事業向國內銀行融資或以在台營運之盈餘再投資。上述各項投資統計數據,均有其設計背景、統計對象、範圍之差異,以及對政府政策推動之不同參考價值。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項水環境建設計畫除應配合當前政府施政重點,檢討其急迫性與優先順序,亦應有長期財務規劃配合,以利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及財政健全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9)
許委員就各項水環境建設計畫除應配合當前政府施政重點,檢討其急迫性與優先順序,亦應有長期財務規劃配合,以利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及財政健全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治水工作是長期性的,除要有全面的整體規劃,也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本部水利署自95年推動「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103年接續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及106年進行前瞻計畫等水利建設,接續執行治水工作來持續努力改善,以因應氣候變遷的威脅。
二、95年推動「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考量地方政府執行治水人力及專業不足,故依貴院通過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排除地方制度法,由中央積極協助迅速大幅減少淹水面積,中央與地方依7:3比例執行。
(一)103年推動「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鑒於地方政府均已成立水利專責機關,人力及專業已大幅提升,故中央與地方執行比由6:4變成4:6。
(二)106年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因「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未排除地方制度法,需回歸地方制度法規定由地方政府執行。
(三)縣管河川、排水系統之治理與管理原即屬地方政府權責,現階段由中央協助地方規劃並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由地方政府辦理相關用地取得與工程執行工作,惟鑒於地方政府管轄河川、區域排水等,待執行治理工程案件數增加,為加速完成前揭治理工程,必要時可由地方政府委託本部水利署各河川局代辦執行治理工程。
三、本部水利署於提報各項水環境建設計畫時,皆進行財務計畫與經濟效益分析,財務策略可行後才進行推動,且地方政府需自籌經費部分,係參照最新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財力分級基準,依地方政府財力,訂定不同補助比例,期能協助地方政府儘速減輕淹水範圍、深度,提高淹水保護標準,考量工程手段治理有其極限,為降低極端降雨淹水災情,水利法已增訂出流管制與逕流分擔專章,未來將持續透過各部門協調合作的方式,使公共設施兼具滯洪功能,增加土地耐淹能力。
四、近年來已核定但施工受阻或已完成規劃及環評,無法立即提報工程計畫之水資源建設,主要遭遇用地取得不易、地方反對、環差未通過或極端氣候造成環境重大改變等不可抗力因素。為提高計畫推動成效,使水資源發揮最大效益,本部水利署已加強可行性規劃階段溝通、資訊公開、擴大公民參與、生態檢核及績效評估等方式,降低外部阻力及不確定風險,並將持續與地方溝通對話,化解疑慮及爭取更多支持。
五、就各項水環境建設計畫應配合當前政府施政重點,檢討其急迫性與優先順序部分,本部水利署及相關單位就五缺中「缺水」問題,已依行政院106年11月為排除產業投資障礙之五缺「缺水」問題記者會所宣示,朝「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四大穩定供水策略,擬定近期應推動之各項水資源建設或管理工作,並由各相關部會積極執行,包括興辦水利基礎建設、降低漏水率、提升農業用水效率,以及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等作法,預計107年至108年底前可增加每日100萬噸水源,相當於增加全臺8%用水量,後續亦將持續策進努力,推動桃園支援新竹幹管、曾文南化聯通管、翡翠原水管及離島地區供水改善第二期等,並強化區域水源調度備援能力,俾確保全臺各地用水及強化供水韌性。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會後如何跨域整合、結合民間力量及落實推動共識結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2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72)
許委員就「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會後如何跨域整合、結合民間力量及落實推動共識結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使「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能貼近民眾的需求,本部水利署自去(107)年開始籌劃本次治水會議各項工作,9至11月與淹水地區民眾共進行37場次訪查,11月辦理「前瞻水利發展國際研討會」,本(108)年初辦理6場次全國治水分區座談會,並於3月29日召開預備會議,共計有上千人次、上百個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充分溝通後於4月30日舉辦正式大會。
二、「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辦理方式為由外到內,以「國土計畫梳理水土空間秩序」、「綜效治理在地行動」、「承洪韌性共建典範轉移」及「面對氣候變遷需要有高度整合有效的機制」等四大論點作為討論議題,凝聚12項共識結論:
(一)國土計畫梳理水土空間秩序:
1.基於永續發展、加強國土、水資源保育及用水安全管理,在全國國土計畫整體架構下,各直轄市、縣市應優先訂定水利部門計畫納入縣市國土計畫,將相關治水需求具體納入綜合規劃。
2.國土計畫框架下之土地開發、使用與管理,應有完整配套及銜接,各級水利機關應針對流域上中下游進行整體規劃,並協助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將風險管理、環境敏感地區、水資源管理、國土復育等綜合規劃理念,納入縣市國土計畫中落實。
3.跨縣市的流域治理,應從中央及縣市間的合作角度來構思,由本部水利署透過流域特定區域計畫,建構具效率的經營管理機制,整合縣市間水利部門計畫及國土計畫。
(二)綜效治理在地行動:
1.治水方案自規劃、設計、維護與管理,應有系統性專業考量與完整配套,同時需要地方參與,透過流域學習,整合地方知識,提高治水方案可行性,並透過中介團體強化政策溝通機制,將在地經驗轉為知識,建立長期防災意識與行為,強化社區防洪韌性。
2.易淹水地區防洪應配合土地使用推動在地滯洪,以增加蓄水空間及入滲面積,自主防災依「在地經驗、專業輔導、政策規劃」原則,由下而上討論、設計、行動,中央協助整合、地方執行,以有具體防災計畫的示範社區或模範社區表揚之方式,擴大影響層面。
(三)承洪韌性共建典範移轉:
1.承洪韌性是一項「社會工程」,因此社會必須培養對淹水之容受力,包括環境與心理上的容受力,改造建築、開放空間與基礎設施,打造不怕水淹的城鄉環境,與洪水共生。
2.都市地區應積極推動綜合治水、海綿城市之理念,非都市地區推動流域治理及上游源頭管制,兩區域皆應落實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政策,透過開發基地、公共設施、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滯洪等設施,提高都市與國土防洪韌性,更應依照韌性的觀念,因地制宜漸進檢討調整防洪保護標準。
3.重視氣象預報的重要性,強化相關軟硬體的投資,提供更早更精準的雨量預報,並運用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科技,強化災中通訊能力,確保訊息傳遞暢通,並導入創新工具與技術,以建立周全的防災處置應變對策與撤離措施,建構有效的預警機制。
(四)面對氣候變遷需要有高度整合有效的機制:
1.流域綜合治理或是韌性城市規劃,均涉及多機關的整合,無論中央或是地方,皆需要有高度整合有效機制與組織,將水土林的流域業務統一事權整合,做更有效的溝通協調。
2.配合河川流域綜合治理,從地方到中央,建立整合性組織,以充分掌握及反應流域內自然與社經環境條件、民間聲量,讓計畫能因地制宜,並有效推動落實,以達成建構韌性國土、安居永續的重大目標與社會期待。
3.中央支援地方並強化綜合治理相關科研應用及人才培育工作,加強業務職能與權責整合,建立開放式流域治理資訊平台,讓社區民眾、學校與民間社團組織參與「與水共生」學習。
三、本部為落實會議12項共識結論後續之推動執行,已於108年5月8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開會研商共識結論之推動重點,後續將再邀集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擬定具體行動方案,各方案工作項目區分為今年預計辦理完成、一年內預計辦理完成、三年內預計辦理完成,並預定於108年6月底前報行政院,俟核定後由各單位落實辦理,以符合民眾期待。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衝突影響臺灣經濟,未來政府應提出有效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2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75)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衝突影響臺灣經濟,未來政府應提出有效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衝突對臺灣影響:
(一)我對中國大陸出口呈現衰退:從2018年7月美國開始對中國大陸產品加徵關稅以來,我對中國大陸出口呈現衰退,2019年1月至4月衰退幅度達10.9%。我對美國出口的成長幅度持續擴大,2019年1月至4月,我對美國出口成長19.9%。
(二)在中國大陸布局的臺商,其產品銷美受影響較大:主要包括網通設備、中低階自行車及零組件等。
(三)我業者返臺投資漸增:返臺投資廠商以電子資訊產業最多,包括網路通訊設備、伺服器、電腦周邊產品;其次為金屬機電產業,包含機械設備、自行車、汽車零件。
二、我國因應作法:為因應新情勢發展,本部將持續積極引導臺商回臺投資、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分散出口市場、強化進出口管理,持續掌握美中貿易衝突進展,與產業界密切溝通,研擬調整因應措施。
(一)積極吸引臺商回臺投資:持續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目前已有52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2,795億元,預估可創造我國就業人數超過2萬7,000人。
(二)策略性引導臺商布局全球:評估業者意願及產業聚落,並與新南向國家合作,有次序引導中國大陸臺商移往新南向國家布局。
(三)分散出口市場:本部將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協助輔導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及非洲市場。
(四)加強貿易監測及出口管理,以防止違規轉運:加強貨品查驗及追蹤流向、建立進口監測及提醒機制,強化進出口管理以避免違規轉運等。
(五)持續推動產業升級: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以達成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等目標與願景,驅動臺灣下一世代產業成長,推動企業導入智慧機械,達到產業智機化,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海外資金回流之租稅優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7)
許委員就海外資金回流之租稅優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臺商順利返臺投資,政府積極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提供土地、水電、人力、稅務及資金等措施,儘可能排除各種可能不利因素,以吸引優質臺商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同時,針對臺商關切海外資金回臺課稅問題,財政部配合前開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並發布解釋明確規範資金性質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有效處理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又為引導臺商境外資金於符合國際規範下回國投資,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財政部、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在洗錢防制、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公平三項原則下,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並於本(108)年4月18日函送貴院審議。
二、至針對本條例草案租稅優惠內容所提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現行個人各類海外所得推計課稅之平均所得率約51%,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適用稅率20%計算,爰訂定本條例適用稅率為10%;另為鼓勵個人加速將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爰對第1年即匯回者予以酌減按8%稅率課徵。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與個人基本稅額稅率同為20%,爰定明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之稅率與個人適用稅率相同。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課稅之境外資金或轉投資收益,其已依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不得扣抵本條例之應納稅額,且資金應於專戶內依規定年限及方式管理運用,爰本條例擬訂10%及8%適用稅率,尚屬合宜。
(三)本條例草案規定匯回之資金經經濟部核准且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者,得退還50%稅款,即享有4%或5%優惠稅率,係為引導境外資金匯回從事實質投資,促進我國相關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基於本條例係屬2年短期租稅措施,且輔以完善管理運用監管機制,有助引導資金用於國內投資,對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具正面影響,對租稅公平之衝擊較小。
三、此外,為順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制度,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課稅制度、實際管理處所制度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課稅制度業分別於民國105年7月及106年5月完成立法程序,考量前開反避稅制度之施行容對臺商布局造成影響,相關制度之施行時間由行政院訂定,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
四、另為積極排除各項投資障礙,針對近年產業界關切之五缺問題,政府亦提出下列因應對策:
(一)滿足用地需求: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策略,同時藉由強化園區土地媒合、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及設置在地型園區、推動「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等措施,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699公頃產業用地。
(二)充裕產業人才:提出「留才、攬才、育才」整合方案,並推動制定「新經濟移民法」、實施「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有關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規定、改善職場環境、協助廠商與學校深度交流等對策,以解決產業缺才、缺工問題。
(三)穩定供應水電:透過「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及相關計畫,如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及提升農業用水效率等,增加供水彈性及韌性;另在現行能源政策下,執行「積極節能、綠電達標、火電如期、積極溝通不新增環保限制」等策略措施,達成穩定供電目標。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8)
許委員就兩岸經貿發展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兩岸經貿是臺灣對外經貿之一環,並非全部。因應業者需求、分散出口及兼顧拓展新興市場,政府秉持「對等、尊嚴」之原則,持續拓展中國大陸市場,穩健推動兩岸經貿交流。本(108)年已規劃23項對陸拓銷活動,涵蓋環保、中草藥、健康產業、食品、文創、品牌授權、公共安全、先進技術等領域;另持續執行已簽署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早期收穫計畫等經貿協議,截至民國107年底止,估計我國及中國大陸早收產品已分別獲減免關稅約63.22億美元及5.55億美元。政府將視整體經濟發展需要,檢討調整兩岸經貿政策,完備兩岸經貿往來等相關安全管理機制,並持續壯大臺灣經濟,確保臺灣經濟主體性及國家永續發展。
二、為展現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決心,並加快入會腳步,政府已盤點出須配合修正之法令,並加速完成修法。另在對內溝通方面,經濟部持續針對加入CPTPP與產業及公眾進行溝通交流,同時透過數位平臺方式與各界進行交流,以凝聚社會共識;對外遊說方面,CPTPP已於107年12月30日生效,並執行兩階段降稅。經濟部自本年1月起已與CPTPP會員進行非正式溝通,俾利正式提出申請後,能加快談判速度。至於「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目前尚在進行談判,談判完成後才會公布新成員加入程序,最快需俟RCEP生效之後,才會開放入會申請。RCEP成員大多為我國重要貿易夥伴,亦為新南向重點合作國家,政府將從經貿、產業、科技、人才合作等方面,強化與RCEP之經貿夥伴關係,並另透過雙邊各項對話機制,推動實質議題之合作,擴大與RCEP之連結,積極爭取加入RCEP。
三、中國大陸為我國農產品出口第一大市場,107年我農產品出口中國大陸金額12.7億美元,較106年成長23.2%,本年1至3月出口值3.2億美元,較107年同期成長11.6%,顯示政府透過辦理各項農產品行銷措施,協助業者鞏固及持續拓展中國大陸市場已有成效。為強化優質農產品國際行銷,提升農民收益,行政院農委會積極推動「臺灣農產品外銷平臺」,結合各地方政府、外貿協會、我駐外單位,以及農民團體、產業團體與貿易業者,整合各項輔導措施與資源,並提供完整產銷資訊、外銷輔導及獎勵與媒合措施,以深耕既有市場並拓展新興市場,以有效提升農產品出口量值。此外,經濟部本年已規劃超過20項參展拓銷團,在新南向臺灣形象展設置農產食品區,洽邀買主來臺採購及運用電商拓展等多元拓銷作法,協助農產業者拓展海外市場。
(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國內道路標線防滑係數落後日本太多,交通部應全面將道路標線防滑係數提升至65BPN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59)
馬委員就國內道路標線防滑係數落後日本太多,交通部應全面將道路標線防滑係數提升至65BPN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108年4月18日召開「研商『提高道路標線抗滑係數性』會議」,決議後續請所屬公路總局及內政部營建署透過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要求受補助單位據以試辦,高速公路部分亦參照辦理,試辦標準如下:
(一)地方道路系統:市區道路需達65BPN;非市區道路則介於50~65BPN,視條件因地制宜設計。
(二)中央道路系統:高快速公路需達50BPN以上;位於都會區道路部分則同於地方市區道路需達65BPN;非都會區道路則介於50~65BPN,視條件因地制宜設計。
二、於試辦期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將進行標線性能調查資料之蒐集與建置,調查資料包括各縣市、各類型道路系統之交通事故資料(車種或行人)、標線材料配比,蒐集各種標線性能與安全之關聯資訊,以利逐年追蹤並瞭解國內道路標線品質之軌跡。
三、有關標線防滑係數提升,後續期望藉由中央及地方攜手合作,透過試辦作為提高道路標線抗滑性能,並同時進行國內現況標線性能與交通安全調查資料建置,作為後續相關技術規範修訂參考。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妥適因應本(108)年3月製造業生產指數減幅超出預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6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25)
馬委員就妥適因應本(108)年3月製造業生產指數減幅超出預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年3月製造業生產指數104.48,較民國107年同月減少10.52%,主因為全球經濟走緩,終端產品需求降溫,美中貿易摩擦未休,加上工作天數減少、107年3月比較基數明顯偏高(107年3月指數116.77為歷年單月次高)與台積電原料瑕疵事件等。展望未來,工作天數與比較基期等負面影響皆可排除,台積電亦已成立品管檢測單位進行改善因應。本部將持續關注製造業生產指數,並傾聽業者心聲,積極協助廠商因應國際政經情勢波動,維持業者國際市場地位。
二、為協助製造業發展,本部持續從總體面與產業面推動下列工作:
(一)總體面:以「產業創新研發」、「新南向政策」與「出口轉型策略」等策略協助業者:
1.產業創新研發: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以連結未來、連結國際及連結在地作為創新驅動力量,透過軟硬整合、跨國技術鏈結、建立地方產業聚落與創新生態系等措施,帶動更多上下游供應鏈在臺灣深耕發展。
2.新南向政策:透過與新南向國家建立官方對話機制,強化雙方經貿夥伴關係。
在產業合作方面,盤點優先推動國家,積極與南向國家建立產業合作夥伴關係,促成雙邊產官研直接深度對話,扮演全球產業鏈結之關鍵地位。
3.出口轉型策略:針對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進行研析,並擬訂相關策略,透過推動整體解決方案輸出、複製海外生產新聚落等,帶來產業新發展模式。
(二)產業面:透過推動業者投入產品研發、輔導業者技術升級等相關政策,加速企業轉型,因應國內外市場需求:
1.投入產品研發:為提高產品競爭力,確保市場競爭優勢,持續推動業者進行產品研發,如研發符合未來趨勢之綠色永續新材料、開發高附加價值產品與利基產品等。
2.輔導業者產業技術升級:透過智慧製造輔導團、智慧機上盒(SMB)及公版聯網服務平臺(NIP)等資源,協助業者發展智慧機械與智慧製造,進行技術升級,加速企業轉型。
3.運用新技術提升產品競爭力: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科技,達到製程最適化,以提高生產力、安全性及產品良率,降低生產成本,以增強產業競爭力及強化出口優勢。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擴大農產品假日配送實施地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58)
馬委員就擴大農產品假日配送實施地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滿足偏鄉及少數農民農產品假日配送之需要,行政院於本(108)年2月18日邀集交通部及行政院農委會等召開「農產品透過中華郵政系統直送作法規劃」會議,選定屏東縣及臺東縣先行試辦,自本年4月15日起提供農民假日收寄農產品快捷郵件。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及中華郵政公司於本年4月20日舉辦「農委會與中華郵政攜手啟動擴大假日收寄農產品」記者會,宣布中華郵政快捷郵件假日收寄地點原有44點,增加屏東縣麟洛、潮州兩處郵局試行假日收寄農產品,並推出特惠活動,未來視執行成效及需求情形擴大辦理。
三、又,由於目前尚有交寄受運費優惠幅度不大、未到府收貨、超出規格者無法收寄及送達地點無快捷者將延遲到貨等情形,農民收寄並不踴躍,行政院農委會已請中華郵政公司就試辦期間執行問題研擬解決或替代方案,以提高交寄意願。
四、此外,經統計自試辦日至本年5月14日,近4週農民交寄件數為12、8、9及13件,因交寄需求未如預期,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將持續推廣及訪查農民實際需求,以有效解決配送問題;至建議納入南投縣等農業縣辦理該項服務部分,將請中華郵政公司評估參考。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檢討調整生師比值計算方式或增加公開相關輔助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05)
許委員就應檢討調整生師比值計算方式或增加公開相關輔助資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校務資訊公開平台對外公告之生師比值,為使外界易於解讀,計算公式為日間學制學生數/日間學制專任教師數,此計算方式簡單直覺,為國際各國慣用公式,本部業建有65學年度迄今之時間數列資料,有利於長期比較與學術研究之需,並便於與國際接軌。
二、總量標準之生師比值,用於審核學校招生名額及規範學校應聘足師資之參考指標,計算公式為經加權之全校學生數/全校專任教師數+1/4兼任教師數折算數(折算數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數的1/3),計算方式需因應政策需求即時調整,本部向來未對外公告。
三、本部104年7月6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業將全校生師比?由32調降為27、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由25調降為23、研究生生師比?由12調降為10;本部並於108年1月28日再次修正總量標準,修正總量標準生師比值之計算公式,核實反映使用教學資源人數,以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修正重點及配套作為說明如次:
(一)本部自107學年度起將境外生全數納入註冊率計算,爰亦同步納入計算生師比值,以真實反映各校招生現況及實際使用學校教學資源之學生數。惟考量境外生招生之不確定,境外生保留3%不納入生師比。
(二)為降低對學校之衝擊,本項修正案給予學校兩年的緩衝期,將於109學年度適用,據以審核各校111學年度之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總量。
(三)本部已透過各項計畫及機制合理分配高教資源,協助學校增聘師資,為協助各校改善生師比值,獲高教深耕計畫經費補助之學校,得運用該筆補助款20%經費新聘師資,以強化教學創新與師資質量。同時檢視及合理增補國立大學基本需求補助款,以及針對辦理績效良善私立大學提供獎補助經費,分別協助公私立大專校院增聘師資、提升教學質量。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私立大專校院財務監督及資訊公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01)
許委員就私立大專校院財務監督及資訊公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對私校之財務監督:
(一)學年度預決算報部備查:依私立學校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完成決算,自行委請符合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部備查。
(二)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抽查: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監督學校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等。
(三)指派公益監察人:針對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款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百分之25以上或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本部亦得依私立學校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指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公益監察人,進行外部監督。
二、資訊公開:
(一)私立學校法第53條第4項明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予公告,前開公告資訊已包括學校財務重大訊息、本期餘絀及累積餘絀。
(二)為依大學法第39條規定促進學校主動公開校務資訊,除要求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外,本部並建立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網站,以學生類、教師類、研究類、校務類、財務類等面向進行資訊公布,由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學校辦學績效。
(三)委員所詢私立大學之「本期餘絀」及「累積餘絀」相關資訊,已公開於各校網站,並得透過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網站點選「財2-10.私立學校收支餘絀情形表-以「校」統計」查詢,未來將依委員指導,持續精進。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專校院招收境外生及增聘外籍教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02)
許委員就大專校院招收境外生及增聘外籍教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本部持續推動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我國大專校院境外學生人數成長快速,顯示我國招收境外學生政策已具成果。107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學位生及非學位生,含外國學生、僑生及陸生等)在臺留學或研習人數總計12萬6,997人,較106年增加5,536人。
學位生61,970人,較106年增加6,054人。相關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措施說明如下:
(一)招生策略及行銷
1.來臺留學十大理由:補助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擔任「留學臺灣」宣傳行銷窗口,並針對在臺國際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綜整出包括臺灣優質獎學金制度、華語教育、前瞻科技、產學兼顧、學費合理、多元文化與多采多姿生活、友善及自由環境、對境外學生之支持與輔導、社會安全、長程職涯發展等來臺留學十大理由,以強化吸引國際學生來臺留學。
2.舉辦突顯臺灣高等教育特色之教育展:補助臺灣教育中心及海外聯招會等於越南、印尼、日本、緬甸、馬來西亞、韓國、澳門、蒙古、印度、菲律賓、泰國及香港等主要境外學生來源國家或地區舉辦臺灣高等教育展及招生宣導說明會,招收境外學生來臺留學或研習華語。海外臺灣高等教育展依據臺灣校系不同特色及當地國學生「所需」及「所想」,設置特色展區,以突顯臺灣校系之優勢與特色。
3.辦理「全球留臺傑出校友獎」選拔,以及在每年舉辦之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歡送會公開表揚獲選的優異學生,使其成為「留學臺灣」最佳代言人。
4.整合留學臺灣行銷:本部補助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擔任單一窗口整合各校海外招生工作,每年辦理「留學臺灣」各項行銷計畫,設置及維護Study in Taiwan網站,提供國內各大學校院科系介紹及搜尋、簡介申請來臺就學流程、各項提供予外籍生獎學金及常見問題集等,便利境外生科系查找及瞭解申請來臺求學相關資源。另辦理網站Copyright版本更新、增加Google自動翻譯功能,裨益非英語系國家學生閱讀等優化措施;同時推廣SIT臉書粉絲團、善用Youtube、進行國際學生專訪及趣味文章徵文等。
5.參加國際教育者年會:補助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FICHET)籌組大學校院參加亞太教育者年會(APAIE)、美洲教育者年會(NAFSA)、歐洲教育者年會(EAIE)、及全美外語教學學會年會(ACTFL華語展),促進國內大學校院國際教育交流,提升高等教育國際能見度。
(二)多元來臺短期實習及研習方案
1.推動外國青年來臺短期蹲點試辦計畫:鼓勵國內辦學績優大學參與「外國青年來臺短期蹲點試辦計畫(Taiwan Experience Education Program,簡稱TEEP),爭取更多先進國家或新興市場國家優秀青年學子來臺「短期蹲點」,瞭解臺灣高等及技職教育優勢,並增進與國內師生互動,促進國內高等教育國際化多元發展。
2.吸引外國學生來臺實習:已訂定「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協助外國大學學生於求學階段至我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實習。
(三)僑外生獎助及輔導措施
1.提供外國學生獎學金:提供臺灣獎學金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同時拓展對外關係。
2.核發僑生獎助學金:提供優秀(菁英)僑生獎學金、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核發清寒僑生助學金,吸引僑生來臺就學。
3.強化僑生輔導照顧:補助大專校院僑生輔導工作計畫、補助學校僑生課業輔導及僑生春節聯歡(祭祖)活動;辦理中央機關聯合訪視僑生活動,以關懷來臺就學僑生。
4.推動「友善臺灣-境外學生接待家庭計畫」:辦理接待家庭培訓課程及多場境外學生社區生活體驗活動。
5.辦理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課程:舉辦基礎、進階、高階研習會,以強化境外學生輔導人員相關專業知能。
(四)鼓勵僑外生在臺實習及工作
1.設置「全球專業實習聯盟平臺(Global Internship Facilitation of Taiwan, GIFT)」,媒合實習學生及所需廠商,有效提升僑外生實習效益。訂定「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建立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制,為海內外產企業培育優秀人才。
2.辦理「SIT(Study in Taiwan)人才資料庫計畫」,舉辦外籍學生就業座談會及定時提供各式徵才資訊,期優秀僑外生為我企業所用,成為我國產業國際連結及全球佈局的重要人才庫。
3.補助辦理馬來西亞及越南僑臺商攬才博覽會。
(五)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及新南向計畫提升大專校院國際競爭力,並鼓勵學校招收新南向國家學生
1.本部於107年起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學生為主體、教學為核心,以「落實教學創新及提升教學品質」、「發展學校特色」、「提升高教公共性」及「善盡社會責任」為目標,協助大專校院強化學生核心能力及就業競爭力,並發展優勢領域特色,其中有關提升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目標一「厚植學生基礎能力」,重點在推動多元語文、增進國際視野,以增進學生之英語能力。另配合高教深耕計畫目標之二「協助大學發展學校特色」,各校依據所選定之指標如國際化(國際交流)發展學校特色,以及以全校型計畫方式,衡酌學校定位及整體發展方向提出「國際競爭」之目標,由各校訂定符合學生特質之基本能力項目(如語言溝通、國際視野等)及檢核方式,制定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習成效為導向之大學英語教育,為學生奠定進入國際市場的良好基礎。
(2)為協助我國大學在優勢項目建立全球領先地位,提升整體國際競爭力,分為兩大項目推動:
甲、擇優補助國內大學追求國際一流:以過去累積的研究能量為基礎,持續提供資源協助學校發展學術研究、接軌國際,重點在協助具多面向國際競爭力之綜合性大學,提升整體競爭力。
乙、建立長期穩定研究中心發展機制:重點在使大學於優勢領域建立全球領先地位,鼓勵學校提出以國家發展為目標之研究規劃,並大學得依優勢領域成立跨校型研究中心。此外,本部與科技部首次攜手合作加碼擴大研究中心補助經費,結合科技部相關計畫,共同支持大學發展研究中心,擴散學術及研發能量。
2.為吸引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本部「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補助大學校院辦理各項短期課程(如假日學校)、短期專題研習人才專班、長期研發菁英學位專班等,補助學校以跨領域別或議題導向、專題研習之短期研習方式進行,提供東協南亞等南向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或針對我國或新南向國家重點產業所需之人才開設碩士或博士學位班,或採與當地國頂尖產學研機構共同培育方式開設雙聯學位班,結合我國學術與產業優勢領域吸引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學習。
二、大專校院聘任外國人擔任教師之人數及專任教師比率近3年均維持約2%,外國專任教師人數雖未有顯著變化,惟本部為延攬國際優秀人才,推動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為延攬國際優秀教研人才,讓國際人才之學術能量能在臺灣學術環境扎根,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影響力,本部自107學年度起推動「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並於108年1月修正發布補助要點,提供具國際競爭力之薪資及其他行政措施協助各校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並與國內教師組成研究團隊,提升國內教研環境,說明如下:
1.本計畫延攬對象分為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及配套資源:除法定薪資外,玉山學者每年最多核給額度500萬元、一次核可3年,青年玉山學者每年最多核給額度150萬元、一次核可5年。本部及大學將共同提供延攬人才所需配合措施(如行政費、教學研究費、住宿搬遷、子女教育協助及設備費等),其中延攬對象若為玉山學者,須與我國年輕學者共組研究團隊,讓學術在地扎根。
2.玉山青年學者均為編制內專任教師;65歲以下之玉山學者,除短期交流者外,亦為編制內專任教師。107年共有30校提出141件申請計畫,46件通過審議,其中21件為玉山學者、25件為玉山青年學者。
(二)另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本部訂定「各級學校外國教師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由學校向本部提出外國教師聘僱許可申請,申請程序已儘量簡化申請表件及審核機制,尊重學校用人需求並掌握時效,以鼓勵學校擴大延攬外國教師。另針對少數優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將賦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面向之優惠措施,以增加吸引外國優秀人才之誘因。本部自107年2月起辦理外國教師之工作許可,截自107年12月31日止共製發2,693張工作許可,相較於勞動部106年間共製發2,364件,已有顯著提升,顯見外國教師於我國活躍度加強,並帶動我國教育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納入新住民語文課程如何妥適規劃師資、教材及學習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06)
許委員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納入新住民語文課程如何妥適規劃師資、教材及學習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完善新住民語文課程師資培訓及教學輔導規劃
(一)為培訓合格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本部自105年度起,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培訓實施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開辦新住民語文課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培訓課程(班),全程參與並經教學演示評定合格者取得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資格。截至108年4月底全國已培訓7國合格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計2,328位,其中越南語1,529人、印尼語398人、柬埔寨語26人、泰國語104人、菲律賓語113人、緬甸語109人、馬來西亞語49人。108學年度正式實施新住民語文課程後,地方政府將依實際需求及逐年實施年級所需師資,持續培訓合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充裕合格師資。
(二)為增進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策略、教案設計、教材教法及班級經營等教學專業知能,已持續針對合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辦理教學支援人員培訓36小時「進階班」及8小時「回流教育班」。另為即時協助初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問題,安排校內具有教學熱忱之正式教師擔任教學指導教師,透過課程共備、觀課及議課以協助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精進教學專業知能,並辦理初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職前教育研習。
二、完備編撰7國新住民語文126冊學習教材
(一)已編撰完成7國(越、印、泰、柬、緬、馬、菲)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教科書)(含習作及教師手冊)。每一國之教材均分為四個學習階段,四階段合計18冊,七國共計126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因應教學需求,或依不同階段(國小、國中)及不同語言能力學生選用教材。
(二)為輔助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亦將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製成數位學習互動電子教科書,已完成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七國語言越南、印尼、菲律賓、柬埔寨、泰國、緬甸、馬來西亞第一階段,各完成4冊數位學習互動電子教科書公告於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以提供學生自主線上學習。
三、營造多元豐富的學習環境
(一)為提升新住民語文學習成效,除每週1節正式新住民語文課程外,學校得依資源狀況,利用彈性時間、晨光活動或課後活動時間,另行酌增授課節數。又授課教師可善用各項教學資源,包括相關輔助教材、善用網路科技如數位網站、影音圖書等多元資源,以豐富教學內容。
(二)為協助學生樂於體驗學習新住民語文,秉持課程即生活之理念,學校得依據所在區域族群特色及各種資源,於學期中社團活動、課外時間辦理新住民語文課程,或於寒、暑期辦理新住民語文樂學營隊,一學年可達八十節,以落實學以致用之體驗。
四、完整規劃偏遠地區學校開設遠距直播課程
(一)為落實十二年國教「成就每一個孩子」的願景,本部秉持有學生選習需要即開課之原則。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或少數語種可能師資聘任不易之問題,已於106年起試辦新住民語文課程遠距教學計畫,透過網路直播教學方式,實施新住民語文教學。
(二)107學年度已推動至22縣市全面參與,計63校開設7國新住民語文課程,108學年度持續擴大辦理,以確保偏遠學校有意願修習之學生均能順利修讀。
五、綜上,為落實108學年度新住民語文課程實施,本部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積極培訓充足之師資,並精進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專業知能,另提供教學所需7國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及數位學習資源,並透過社團活動、課外時間或寒、暑期辦理新住民語文樂學營隊,營造多元豐富的學習環境,以提升新住民語文學習成效。又完整規劃遠距直播教學課程配套措施,以協助偏遠學校開課,保障修課學生權益,讓新住民語文課程政策推動更加順利。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景氣趨緩下,如何解決台灣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7)
許委員就全球景氣趨緩下,如何解決台灣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受到全球經貿成長動能減弱影響,國內機構多預估台灣今年經濟成長動能將較去年略為放緩,惟仍屬穩健成長。為穩定經濟成長力道,近3年在政府與民間同心協力下,國內經濟穩定成長,商品出口活絡,勞動市場保持穩定,競爭力備受國際機構肯定。近3年我國經濟表現及重要的中長期經濟政策措施說明如下:
一、近3年來我國經濟表現
(一)經濟穩定成長:近3年(2016年至2018年)經濟成長率分別為1.51%、3.08%、2.63%,保持穩定成長。行政院主計總處2月預測,受全球經濟減緩影響,今年經濟成長率將略降至2.27%。
(二)國內投資轉呈活絡:2018年我國投資率達20.95%,終止連7年下滑跌勢,攀至近4年高點。其中,民間投資實質成長率提升至1.46%,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今年將再進一步擴增為3.62%。
(三)商品出口維持擴張:近3年商品出口總額分別為2,803億美元、3,172億美元、3,359億美元,逐年成長。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今年商品出口總額為3,367億美元,仍將較去年微幅成長0.19%。
(四)勞動市場保持穩定:近3年失業率分別為3.92%、3.76%、3.71%,維持逐年下降趨勢,且2018年更創18年來新低。
(五)國際競爭力備受肯定:政府持續改善經商環境,備受國際肯定,世界經濟論壇(WEF)競爭力報告指出,在140個國家中,我國競爭力排名第13。同時,台灣的創新能力為亞洲最強、全球第4大,與德國、美國、瑞士列為全球4個「超級創新者」,顯示當前我國持續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落實推動5+2產業創新等政策方向,符合全球趨勢。
二、重要的中長期經濟政策措施
(一)落實公共建設投資:加強推動公共建設投資執行率,短期有助於降低外在風險,穩定國內經濟成長動能,長期則有助於改善投資環境,厚植經濟成長潛能。
(二)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今年1月1日實施起至5月16日,已有55家通過審查。合計總投資金額逾新台幣2,884億元,將可創造本國就業人數逾28,500人,後續仍有多家廠商表達返台投資之意願,顯示台商回台投資分散風險已成趨勢。
(三)優化新創投資環境:為掌握數位經濟趨勢,台灣需要更多新創事業,帶動產業創新轉型。為此,政府持續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5大策略、40項措施,與12個部會及國發基金共同打造有利新創事業發展的環境。2018年新創募資金額達新台幣218億元,創歷史新高,顯見台灣整體新創環境蓬勃發展。
(四)持續法規鬆綁排除投資經營障礙:面對數位經濟時代的挑戰,調整不合時宜的法規障礙、賦予法規適用的彈性,是改善企業投資及經營環境的首要工作。因此,政府從興利便民角度,檢討鬆綁管制性的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規定,截至今年3月底,已完成463項鬆綁成果;另為使各國在台投資商會及工商團體會員充分瞭解政府各項施政進展,政府刻正積極加強溝通,協助解決面臨的問題,以建構友善的投資與經營環境。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各類學習扶助措施實施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2)
許委員就強化各類學習扶助措施實施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
(一)本部自97年起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提供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及矯正學校鐘點費之補助,各校得針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辦理學習扶助課程,學校可參照各類型學校相關課程綱要之科目,開設學習扶助課程。
(二)為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基礎學科能力,本部針對各校1年級新生之國中會考成績「國文、英文、數學」任1科列為「待加強」者,及無國中會考成績,但經學校審核「國文、英文、數學」任1科列為「需加強」者,提供免付費之學習扶助,各校得於當年度暑假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新生夏日動能提升計畫,並視學生實際需要延長至9月開始之第1學期辦理完畢,以提升學生學習動能與基礎學科能力。
(三)另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規劃學習扶助課程,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補強課程模組研發與應用推廣計畫」,研發「國文、英文、數學」等基本學科補強課程模組範例,為基層教師提供教學參考資源;並持續辦理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補救教學教師增能研習,培訓教師提升補救教學專業知能,針對國文、英文與數學待加強學生建立適性的學習輔導支持系統,以提升待加強學生基礎學力素養。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原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
(一)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合作:
1.補助各地方政府學習扶助經費: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整體規劃學習扶助政策推動、行政督導、資源中心、研發推廣、教師成長、教材印製、輔導諮詢等事項,每年最高可以新臺幣600萬元為申請上限。
(2)學校開班經費(含課中及課後開班):補助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開班所需人事費、行政費等相關費用,於每年6月前參採前一學年度之額度以預核方式辦理,並依實際開課情形進行調整。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增置代理教師辦理課中學習扶助,每年每人人事費用最高以65萬元為計算基準核算補助經費。
2.與民間團體合作:
(1)財團法人永齡教育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配合本部學習扶助現職8小時及非現職18小時師資研習課程架構內涵與時數,調整其師資培訓課程,本部同意採計其研習時數。
(2)匯集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發展之教材資源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習扶助資源平臺提供教學現場使用。
(3)財團法人均一平臺教育基金會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原則下,就各自之資源及權責,協助各地方政府依學生測驗結果,規劃及提供個別化學習資源。
(4)本部自104年起酌予補助大學承辦財團法人永齡教育基金會之弱勢家庭學生學習扶助計畫教學人員授課鐘點費。
(二)精進師資培訓:
1.本部業訂定學習扶助非現職教師18小時及現職教師8小時研習課程架構,提供授課教師學習扶助基礎概念、各基礎學科教材教法與教學策略之專門課程與實務操作知能。另本部刻正進行上揭研習課程架構之調整,以符應教學現場之實務需求。
2.自104年起協助各地方政府培訓學習扶助到校諮詢與入班輔導人員,提供學校學習扶助相關教學輔導與行政諮詢。
3.持續辦理「課程與教學領導系統思維方法工作坊」、「專業社群運作系統思維方法工作坊」、「入班輔導運作方式與推動策略回流研習」、「學生學習狀況診斷觀察與問題解決工作坊」及「差異化教學設計工作坊」等研習課程,為學習扶助到校諮詢及入班輔導人員持續增能。
(三)研發與擴充教材內容:
1.本部持續依據學習扶助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正式版基本學習內容研發教材示例,並將研發完成之教材示例放置於國民中小學學習扶助資源平臺,提供國中及國小學習扶助教師、一般課程教師及相關專家學者規劃課程與選用教材參考使用。
2.本部另於106年完成國民中小學學習扶助跨領域閱讀教材研發,補充國語文基本學習內容的識讀能力與閱讀策略練習,教材電子檔已放置於國民中小學學習扶助資源平臺提供學習扶助相關教師及專家學者參考使用。
(四)善用數位學習平臺資源:
1.為提升教師適性教學能力,本部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建置因材網,目前可將學習扶助科技化評量系統測驗(數學科與國語科)結果匯入,以協助教師使用因材網依各知識節點所研發的教材進行補救教學。另本部規劃辦理三年教師培育增能計畫,委請專業團隊維運因材網、提供諮詢輔導及規劃教師增能課程等,以培育教師使用因材網實施學習扶助之能力,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2.除上揭因材網外,本部亦持續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利用Cool English、PaGamO及均一教育平臺等多元數位學習系統,適時依據學生學力現況,掌握學生學習需求,規劃適性合宜的課程設計與教學策略進行學習扶助,以增進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習成效。
(五)加強開班宣導:
1.因學習扶助篩選測驗未通過之學生必須經由家長同意,學校才能安排學生入班受輔,無法強制要求所有學生入班受輔;且有部分學校透過與社福機構或民間團體合作,或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編列學習低成就學生扶助經費挹注,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爰部分學校未申請學習扶助開班經費,惟本部仍持續宣導學校應為學生提供所需學習扶助資源,以確保學生具備基本學力。
2.為及早提供學生學習資源,避免學力差距擴大,本部另持續加強宣導教師在一般課程中即應針對個別學生學習現況,以分組、差異化等教學策略,即時協助學生完成基本學力奠基,減少需要學習扶助的學生,鞏固學力品質。
(六)推動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精進計畫:為落實以學生為學習主體,鼓舞教師翻轉教學,並達到引燃學習熱情,提升課堂成效,減少學習扶助之目標,本部推動「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精進計畫」,透過及早奠基以減少補救、給予學習支持以穩固學力、教師教學改變以提升學生學習自信與興趣等策略,逐步引領教學現場的改變,提供多元學習支持以維持學生基本學力。
1.「工具學科奠基方案」:培養學生閱讀習慣、奠定數學基礎概念、建置英語線上學習平臺、國語文識字能力評估系統等,以奠定基礎學力,達成有效學習。
2.「學生學習支持方案」:推動多元學習模式(如夏日樂學計畫、自造教育與科技中心)、學伴計畫(如大學伴、國際學伴),提供各種機會及管道支持學生學習。
3.「教師專業增能方案」:強化教師職前教育及在職成長,推動教師精進教學計畫及自主活化教學計畫,以提升教學專業能力。
(七)實施成效:
1.學習扶助進步率:
(1)105學年度國語文、數學及英語進步率分別為79.64%、72.96%、72.86%;106學年度分別為86.56%、66.99%、77.15%;107學年度分別為83.13%、79.61%、76.97%。
(2)由105至107學年度學習扶助受輔學生的進步率來看,學生學力呈現進步之趨勢,顯示學習扶助資源對未達基礎學力學生的協助是必要的且確具成效。
2.國中教育會考待加強比率:
(1)105年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待加強比率分別為16.67%、31.54%、31.98%、13.21%、22.24%;106年分別為16.53%、30.62%、30.15%、14.72%、22.13%;107年分別為15.91%、30.77%、28.72%、14.35%、20.25%。
(2)由105至107年國中教育會考數據來看,各科待加強比率呈現下降之趨勢,顯示本部推動之相關精進措施已逐漸發揮效用。
三、教育優先區:
(一)本部自85年辦理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至今,每年補助教育文化不利地區之學校提升教學環境品質,保障弱勢學生之學習權益,並依據學校反映之實際執行需求,逐年調修計畫內容或補助額度。
(二)有關補助學校課業輔導一事,查本計畫自102年起,原「補助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一項業併入本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賡續辦理,補助項目調整為「推展親職教育活動」、「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整修學校社區化活動場所」及「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等7項,以期更為有效分配與運用教育資源。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教育部針對2至5歲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推動策略「建置準公共機制」之事前規劃未盡周妥,且「擴大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管考機制尚欠完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3)
許委員就教育部針對2至5歲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推動策略「建置準公共機制」之事前規劃未盡周妥,且「擴大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管考機制尚欠完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年輕父母兼顧職場與家庭,使國人樂婚、願生、能養,以扭轉少子女化危機。本部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針對2-5歲幼兒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2大重點雙軌並行,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及「擴大發放2-4歲育兒津貼」等策略,讓0-5歲的協助措施圓滿且無縫銜接,達到全面照顧。
二、在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方面,本部除持續透由前瞻基礎建設「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及「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06年至109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計1,247班外;為符膺社會各界與年輕家長對政府積極增設公共化幼兒園之期待,加碼提出規劃於8年內(106-113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計3,000班,提供8萬6,000個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以提升整體公共化供應量。
三、在建置準公共機制方面,政府雖已加速辦理教保公共化政策,尚無法快速滿足家長期待,因此,提出與符合要件之私立幼兒園合作,以補充公共資源之不足,提升平價教保服務的量能。準公共機制自107年起於6都以外之15縣(市)先行推動,108年8月起於全國全面推行,本部業依各界關注「收費數額」、「教師及教保員薪資」及「品質管理」等議題,積極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各教保團體召開諮詢會議,持續蒐集各界建言後,並於108學年度起酌調執行內容,說明如下:
(一)合作要件:
1.收費數額:幼兒園的人數規模與成本具直接相關,且考量政府財政可控制之範圍,選擇與一定收費額度內之私立幼兒園合作,並依其規模分別設定合作上限。108學年度的合作費用,酌調每級的人數及合作費用,並縮短各級間之費用差距。各規模幼兒園合作費用如下:
(1)3-5歲班:
A.核定招收人數90人以下之幼兒園,每月平均收費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
B.核定招收人數91人至180人以下之幼兒園,每月平均收費不超過9,500元。
C.核定招收人數181人以上之幼兒園,每月平均收費不超過9,000元。
(2)2歲班:每月平均收費不超過1萬1,200元。
2.教師及教保員薪資:為留任優秀人才,穩定教保服務品質,108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之合作要件仍規定園內教師及教保員每月固定薪資至少2萬9,000元(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考核獎金、本部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費與教保費),且幼兒園應訂定調薪機制;另為確保教師、教保員的勞動權益,本部將會採跨部會比對的方式,了解薪資支領情形。
3.基礎評鑑:幼兒園最近一期評鑑結果(包括追蹤評鑑),全數指標均應「通過」。
4.建物公安檢查: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結果「合格」或「准予備查」。
5.教保生師比:教保人力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且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至少應有1名幼兒園教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6.教保服務品質:透過班級經營、課程規劃與實施、學習環境規劃等3大面向指標完成自評。
(二)提升品質及管理措施:
1.為精進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達到公部門長期合作、私部門永續經營之目標,準公共幼兒園於履約期間,得依其規模每年申請20至40萬元之設施設備補助;並專案補助親職教育及教學輔導之補助經費。
2.除定期接受基礎評鑑外,各地方政府也訂有定期稽查機制,幼兒園應配合相關資訊的揭露,民眾及家長可透由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了解幼兒園相關資訊。
3.另準公共幼兒園若有可歸責幼兒園負責人或園長之兒少保護事件,並經地方政府處罰後,自次學年起退場2年;若是違反一般行政法令或合作要件規定者,亦訂有限期改善機制。
(三)政策溝通:
1.為廣納各界意見,與各教保團體充分溝通,聽取其對於準公共機制合作要件之建議,本部業於108年1-3月間,召開3場次諮詢會議;另準公共機制於108年8月起納入六都全面推行,為使所轄有意願參加準公共機制之私立幼兒園,充分瞭解準公共幼兒園之合作要件,亦於108年4-5月間與各直轄市政府共同辦理說明會計6場次。
2.另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審理私立幼兒園之申請案件,業於108年5月13日邀集各地方政府業務承辦人員,辦理縣市培力營,俾於5月20日至6月20日期間受理私立幼兒園諮詢及申請案件。
3.為協助準公共幼兒園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本部業依108學年度調整內容,於108年5月15日修正公布「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增列準公共幼兒園每學年得申請設施設備、親職教育、課程教學輔導等補助經費之規定。
四、在擴大發放2-4歲育兒津貼方面,為達成0-5歲幼兒補助無縫銜接之政策目標,自108年8月起,本部將銜接衛生福利部0-未滿2歲育兒津貼,對於未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的2-4歲幼兒,家庭綜所稅率未達20%,且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每月發放育兒津貼2,500元,第3胎以上幼兒每月加發1,000元。
五、自108年度8月起在上述措施支持下,一般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每月約繳交2,500元,就讀非營利幼兒園每月約繳交3,500元,就讀準公共幼兒園每月繳交約4,500元,其餘差額則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且第三名以上子女也會加碼協助,低收、中低收入戶幼兒可免費就讀公共及準公共幼兒園;至於沒有就讀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之幼兒,符合資格者也會發放每月2,500元的育兒津貼,具體減輕年輕父母照顧孩子的負擔。
六、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鼓勵生育所提因應策略,因地方財力不一,既有補助差異大,相互競逐產生福利遷徙,無助於總人口之成長,且本次政策目標係為達0-5歲全面照顧,不因幼兒所在縣市財政而有差異,另基於上開措施提供全國齊一之措施後,所需總經費成長達300多億元,若依中央對地方補助規定,按地方財力分級核予補助比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自籌經費,地方財政尚難承受;又中央齊一政策已大幅減輕縣市既有補助籌編預算壓力,應有合理之分攤機制,共同促成穩定全國出生率之目標。
是以,本部業逐一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溝通,輔導其以循序漸進以為緩衝,訂定既有補助之落日期程,達全國一致。並持續列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既有補助,108年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含鄉、鎮、市、區),倘有再新增或加碼補助或津貼者,將扣減中央相關教育經費補助比率。
七、至有關「擴大教保公共化計畫」所列108年度累計增設增班數之目標值為700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審慎評估轄內教保服務需求及園舍改善工程進度,擬定公共化教保服務中程計畫及分年度目標值,並經本部核定、公告在案。本部將持續透由定期召開列管會議,協助其解決困難提供各項輔導與支持,並將辦理成效納入考核指標,另針對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著有績效之縣市核予設施設備改善經費等措施,以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班),進而提升整體2至5歲入園率。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鼓勵技術密集產業回臺設廠及對市售家電產品進行不定期檢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9)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鼓勵技術密集產業回臺設廠及對市售家電產品進行不定期檢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鼓勵技術密集產業回臺設廠:
(一)為因應美中貿易戰,促成臺商回臺投資,國發會業已研擬「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實施期程自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主要推動措施包括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穩定供應水電、協助快速融資、稅務專屬服務等。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提供客製化服務,加速廠商落地生產。
(二)另為吸引具競爭力與優質的臺商回臺投資,本方案中已明定廠商新建(擴增)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以及規範臺商須符合「5+2產業創新領域」、「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等條件之一,鼓勵技術密集產業回臺投資,提高產業附加價值,使臺灣成為全球產業鏈關鍵樞紐。
(三)投資臺灣事務所透過每週聯合審查機制,就廠商申請資格及要件進行審查,並於申請書送審後2週內完成審查並核發核定函,以利廠商適用後續相關優惠措施,加速投資,並促進國內產產業升級轉型。截至108年5月16日止,已有55家廠商通過審查,總投資金額約2,884億元,其中又以高附加價值之電子資訊產業及金屬機電產業為主。
二、關於對市售家電產品進行不定期檢驗:
(一)為確保商品安全性及維護消費者權益,本部標準檢驗局依據商品檢驗法已陸續公告將危害風險性高之商品列為應施檢驗品目,進口及國內生產之應施檢驗商品皆須經檢驗符合檢驗規定,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能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對於涉及健康、安全之高風險性商品,除採取逐批檢(查)驗方式於進口或出廠前執行檢驗外,並訂有年度市場購樣檢測計畫,與行政院消保處及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亦有合作辦理購樣檢測,對於網路流行、高風險等商品列為市場購樣檢驗之優先對象,以雙重把關機制確保民眾使用該商品之安全。
(二)對於尚未列入應施檢驗之商品,本部標準檢驗局隨時蒐集國內外消費事故及相關單位管理資訊,適時辦理市場購樣檢驗,藉以瞭解該類商品風險性,倘經檢驗發現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處置,並優先評估納入應施檢驗商品管理;並會隨時公布檢測結果,作為消費者選購之參考及提醒產品使用注意事項。
(三)隨科技進步及產品日新月異,現代產品逐漸朝向體積小、功能多、結構越精密方向發展。另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檢驗項目為電氣安全規範、電磁相容性檢測及限用物質含有標示,依循之檢驗標準均係調和或引用IEC(國際電機工程委員會)國際標準,並依產品之特性,於檢驗標準訂有耐久性相關測試,如家電類產品電氣安全性規定CNS 60335-1第23節「內部配線」即有電線導體之撓曲試驗,除此之外,LED燈泡及省電燈泡之壽命試驗、家電類產品使用電源線之耐老化試驗、插頭之插拔試驗等,均係測試產品之耐久性,確保產品使用安全。
(四)目前本部標準檢驗局業開放我國之行政機關或機構、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公益法人等單位,均可申請該局之認可指定試驗室,查目前工業技術研究院、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正修科技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學術研究單位均已成為該局之認可指定試驗室,依規定辦理產品檢驗業務;此外,標準檢驗局每個月皆邀請學術單位等認可指定試驗室進行研商商品檢驗相關疑義,以加強產業與學術合作交流。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中央政府委辦費逐年成長,委辦業務之檢討待精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70)
許委員針對中央政府委辦費逐年成長,委辦業務之檢討待精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籌編,係由本院訂定施政方針及籌編原則,並核定各主管機關概(預)算額度。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並應依本院訂定之施政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擬訂年度施政計畫及擬編概(預)算,其中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
二、依據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委辦費為二級用途別科目,其下可再區分為研究費、委託研究及委託辦理等3項三級用途別科目。其科目定義分述如次:
(一)委辦費:係公務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並依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二)研究費:指為從事相關工作之規劃,聘請專業人士進行個案研究、服務所支給之研究費屬之。
(三)委託研究:指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等進行學術研究之費用屬之。
(四)委託辦理:指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等代辦本機關職掌業務之費用屬之。
三、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委辦費共編列385.1億元,較107年度360億元,增加25.1億元,約增7%,主要係:
(一)經濟部及所屬為蓄積國內產業創新研發能量,並考量法人具備技術創新之專業能力,增列智慧機械產業創新AI應用加值計畫等經費8.9億元。
(二)財政部及所屬依營業稅法規定,按全國營業稅預算數之3%核實增列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等經費8.6億元。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為辦理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新增委託鄉鎮市區選務作業經費1.8億元。
四、綜上,各用途別費用科目數額係各機關施政計畫依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彙編而成,108年度委辦費增加主要係委託專業法人協助產業升級、依營業稅法核實編列統一發票獎金及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所致,未來本院將持續要求各機關核實編列委辦費。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社會保險行政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2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71)
許委員就社會保險行政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以衛福部健保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辦理健保之行政管理經費,目前係以該署年度公務預算方式編列。另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之行政經費,係依「國民年金法」第45條規定略以,國保基金主要來源有保險費收入、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等6項;另該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二、又勞動部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農民保險所需行政經費部分,自改制為行政機關後,由行政院核定預算額度,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編列公務預算。其中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保業務之行政事務費部分,因工、漁會與會員間無僱傭關係,為加強其辦理勞保加、退保及催、收繳保費等業務以提高保費收繳率,以已繳勞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12.5元,酌予補助作業成本,非全額補助,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據為執行。
三、由於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農業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及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國家社會安全制度,與商業保險性質不同,故現行政府辦理保險所需之行政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應屬適當。至於上述行政經費之編列是否需要檢討,將再另行通盤考量。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訂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之排富規定以減少中央政府總預算之保險支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9)
許委員就增訂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之排富規定以減少中央政府總預算之保險支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社會保險支出編列3,455.84億元,較民國97年度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實施前之1,357.3億元,增加2,098.54億元,於總預算規模之占比由8.1%成長至17.1%,主要係中央政府依「國民年金法」、「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等法令規定負擔之各類社會保險補助,因保險費率與薪資調整、人口結構改變及保險基金財務惡化等因素,致預算隨之成長。鑑於社會保險支出係依法律義務負擔,須經修法始得調整,政府將持續針對社會保險支出研擬改善方案並推動修法,俾合理分配資源並促進政府財政健全、永續。
二、至建議社會保險相關法律增訂排富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一)考量國保一般身分之被保險人,相較於其他職域性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多屬無工作或收入不穩定者,故由中央政府補助40%之保險費,以保障弱勢民眾之保險給付權益;另針對經濟更弱勢者及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提高保險費補助比例,按其所得狀況與身心障礙程度分別補助55%、70%或100%不同比例之保險費,爰衛福部已依「量能付費」原則辦理國保保險費補助措施。
(二)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所需經費應由政府、雇主、被保險人三方分攤,健保法第27條明列政府應負擔保險費之比率,高所得之民眾仍需負擔較高保險費,符合「量能負擔」之精神;為改善健保財務及提升負擔公平性,二代健保制度並已針對民眾高額獎金等6項所得收入及雇主支付薪資未計入投保金額之部分,新增2%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另,基於照顧人民及提升政府對健保財務責任,健保法明定政府每年度至少應負擔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若為減少政府支出增訂排富規定,依健保法之規定,仍需於結算後撥補差額,未能實質減輕政府負擔。
(三)勞工保險制度之保險費負擔及比例,視被保險人身分類別,而有勞、資、政府三方不同比例之負擔。各界對於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尚未有共識,就增訂排富規定以減少政府保險補助支出一節,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全球科技發展與中國大陸尋求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7)
許委員就因應全球科技發展與中國大陸尋求合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與陸方之科技交流,係秉持對等、尊嚴、互惠之立場,並為避免尖端科技外流,交流議題設定以民生福祉為優先、不涉及敏感科技為前提,補助辦理「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及「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透過各種長短期之交流模式,延攬大陸優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研究及互訪,促進兩岸學術及科技交流合作;民國107年計補助來臺短期訪問67人次,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52場。另因應全球科技發展趨勢,經濟部針對未來發展之重要領域,持續進行前瞻新興科技趨勢分析,如人工智慧、物聯網、無人載具、智慧製造、精準醫療、新世代通訊等,並提供產業界關鍵技術發展動態,以利掌握競爭利基及市場商機,而中國大陸、新南向等區域均涵蓋在內。此外,經濟部亦連結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或國際學研機構,並無設限於特定國家或地區,且持續與美國、歐洲、日本、俄羅斯、以色列及新南向國家深耕產業技術研發合作與交流網絡。
二、臺灣資通訊產業不僅供應鏈完整、網通產品銷售全球,亦為國際大廠重要合作夥伴,考量經濟風險與臺灣產業長期發展之健全,我國產業應秉持國際性視野,放眼全球市場,運籌全球資源,例如透過籌組「物聯網產業大聯盟」鼓勵跨域合作,自105年12月啟動以來,目前已有宏碁、聯發科等廠商及中小企業等約380家成員加入。另政府持續鼓勵產業創新投資,因應廠商需求進行檢討與調整,例如新增個人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公司之租稅優惠、降低尚未獲利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之門檻,以及大幅修正「公司法」相關規定等。至於強化員工獎酬工具方面,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持股且繼續於公司服務2年以上,得於實際轉讓時以股票「取得時價」或「轉讓價格」孰低價格課稅;將員工獎勵工具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所屬公司員工,並可雙向發放,以協助產業留才攬才;以「全球競才方案Contact Taiwan」作為國家單一攬才入口網,強化就業媒合與諮詢功能,並修法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限制;完成「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已列為優先審議法案。
三、臺灣經濟高度依賴對外貿易,尤其與美、中兩大經濟體均有數量龐大之貿易往來與緊密之經濟連結,因而隨著美中及全球貿易情勢變化,國內經濟無可避免將受到影響。本(108)年5月10日蔡總統針對美中貿易衝突最新發展及近期國家安全形勢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會中通過「因應美中及全球貿易新情勢行動綱領」,作為國安及行政部門推動相關工作之依據。該行動綱領明確揭示未來臺灣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必須站在鞏固臺灣本身之經濟及主體性,照顧廣大企業及人民利益之基礎上,以「臺灣第一」、「臺灣優先」為最高原則,從「加速掌握國際局勢」、「加強穩定金融經濟」、「加速協助臺商回流」、「加速產業升級轉型」、「加速改善經濟結構」、「加速全球合作布局」、「加強防杜中國磁吸」及「加強維繫貿易秩序」等八大面向,全力推動各項因應及調適工作。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陳水扁先生病情是否仍符合保外就醫,以及助選站台、論述時事、趴趴走等情節,是否違反保外就醫規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20)
黃委員就陳水扁先生病情是否仍符合保外就醫,以及助選站台、論述時事、趴趴走等情節,是否違反保外就醫規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陳水扁先生(以下簡稱陳員)保外醫治期間之言行係由本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下簡稱臺中監獄)依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3條第6項規定,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等規定辦理。另參酌「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醫療團隊之醫囑建議:增加出遊、訪友與餐敘等職能治療活動有助病情之改善,以及為避免右手肌張力不全症造成手指關節傷害,建議以演講取代過度之書寫,爰臺中監獄尊重醫療團隊建議及法規規範等審酌辦理,合先敘明。
二、另陳員目前病況再參照「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8年4月17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因其身心多重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及身心仍在高度風險,在監難獲適當照護治療,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核與108年4月12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之醫囑相符,顯見其病況仍未穩定。又審酌其在外從事之活動例如演講、訪友等,均屬其醫療計畫中之職能治療活動範疇,亦難謂與治療顯然無關;再者,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文,係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難遽認違反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等規定。
三、為使陳員確實遵守前揭規則並參酌醫囑建議等規定,臺中監獄業已發函督促改善及於107年12月14日函請醫院重行評估病況,並於本(108)年3月18日、29日電話提示及同年4月3日加強保外察看等作為,督飭其不要做出可能引發社會爭議之言行及落實保外醫治管理事宜,俾使陳員專心接受診療及遵守前揭法令等相關規定,尚非縱容無作為。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年來臺灣外籍新娘人數大增,國人與外國人締結連理者也不在少數,而不同文化薰陶下,異國婚姻產生之問題相對愈易增多,在臺灣新住民家庭只增不減的事實下,如何減低因不同文化、習慣所產生之家庭問題,政府尤應擬妥因應政策,增進族群融通創造祥和社會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9)
有關黃委員就近年來臺灣外籍新娘人數大增,國人與外國人締結連理者也不在少數,而不同文化薰陶下,異國婚姻產生之問題相對愈易增多,在臺灣新住民家庭只增不減的事實下,如何減低因不同文化、習慣所產生之家庭問題,政府尤應擬妥因應政策,增進族群融通創造祥和社會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新住民適應我國生活,善用其多元文化優勢,本部訂定「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包括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8大重點工作,透過跨部會協力合作,以增進在臺之生活適應,並厚植我國人力資本。
二、本部移民署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如下:
(一)實施「初入境關懷訪談服務」及「結合資源辦理家庭教育課程」:針對移民署北、中、南區事務大隊所屬服務站(下稱服務站)轄內有學習需求之新住民家庭,或初入境之新住民至服務站領取居留證時,由其與國人家屬一同參與宣導課程,以強化婚姻移民生活適應輔導工作。
(二)設置「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提供中、英、日、越、印、泰、柬等7種語言之免費諮詢服務,諮詢服務內容包括:簽證、停留、居留、定居、工作、職訓及就業、教育及子女教養、稅務、健保、交通、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育、社會福利及法令服務等。
(三)辦理「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生活適應輔導班、種子研習班、推廣多元文化活動及生活適應宣導等,以提升新住民在臺生活適應能力,共創多元文化社會
(四)倡導「尊重多元、欣賞差異」的觀念與態度:除了訂定每年12月18日為「移民節」外,並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結合地方政府,邀請新住民家庭、民眾、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各項活動,並製播多元文化宣導短片、新移民資訊宣導電視節目、設置新移民全球新聞網,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宣導尊重多元、欣賞差異的觀念,強化族群文化交流,開拓大眾國際視野。
(五)建置「新住民關懷服務網絡」:於全國22直轄市、縣(市)建置「新住民關懷服務網絡」,每半年定期邀集中央部會及轄內民政、社政、教育、勞工、衛政機關與民間團體、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及社區服務據點召開網絡會議,連結中央與地方移民輔導網絡,探討新住民關注議題,並透過專題報告與個案討論等,發揮資源運用功能。
(六)建置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整合各部會資源以提供更完善權益保障,建置7國語言版(中文、英文、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之「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網址:http://ifi.immigration.gov.tw),並設立Line的官方帳號(ID為@ifitw),提供新住民家庭及國人知悉瀏覽及下載政府各部會、各直轄縣(市)政府相關新住民福利及權益資訊。
(七)推動便民行動服務列車:移民署服務站透過行動服務列車,赴偏遠地區提供外展服務措施,宣導政府有關新住民服務、提供辦理居留延期、法令諮詢、及提供輔導資訊等,並適時轉介需協助之個案至當地社會福利機構,使服務據點靈活化、服務彈性化,縮短城鄉差距及平衡區域發展。
三、持續結合公私部門倡導尊重多元文化,而政府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鼓勵新住民積極投入各項公共事務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並建構尊重多元、欣賞差異的友善移民環境,打造和諧共榮的多元社會。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能否解決「2025非核家園」缺電困境,或是將造成其他的問題,應予即早妥擬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22)
黃委員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能否解決「2025非核家園」缺電困境,或是將造成其他的問題,應予即早妥擬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順應國內法規及實務進行修正
(一)總統2019年5月1日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案,係從2009年公布施行至今首次進行整體檢視修正,考量再生能源發展實務、電業法修正後電力市場現況、綠能多元市場發展以及擴大全民參與等面向進行修正。
(二)本次修法除既有的躉購制度外,更納入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擴大獎勵對象、推動企業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因應「電業法」強化輸配電業併網彈性、獎勵公民電廠、偏遠社區與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之發展。
二、本條例修正後於躉購制度下配合整體能源政策進行運作
(一)本條例之修正仍以鼓勵民間投資再生能源設備,以長期固定保障收購誘因之電能躉購制度為核心,與「電業法」所採行直供或轉供制度,兩者間為併行之機制;並配合能源政策明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彰顯政策決心;另給予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多元選擇電能銷售之方式,並保障其所適用之躉購費率。
(二)本條例修正主軸於「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面向,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力審查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以達簡政便民;擴大小水力發電獎勵對象;參考實務面簡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達2,700萬瓩以上。
(三)本條例修正主軸於「因應電業法修正」面向,包括配合「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轉供等經營型態,保障其電能轉為躉購時所適用之費率;強化併網及作業彈性,業者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及引接線路;適用簡化程序容量由未達500瓩放寬至2,000瓩。
(四)本條例修正主軸於「擴大全民參與」面向,除規定政府帶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增訂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就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提供示範獎勵。
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給予合理報酬之躉購費率
(一)本條例之修正仍採行電能躉購費率,並依照第9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本部)逐年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即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依法舉辦聽證會廣納意見後做成決議公告之。
(二)審定會亦逐年檢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以給予合理報酬之躉購費率作為誘因措施,並無給予特定團體超額利潤之情事。
(三)為符合發展實務,本條例修正案於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中增訂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等因素,以符合再生能源設置實務現況;惟合理成本仍需經審定會多次討論,並經法規預告及聽證程序,以訂定合理報酬之躉購費率。
四、給予市場多元競爭及合理誘因
(一)在創造多元市場誘因下,本條例修正案配合電業法開放綠電直供轉供之市場需求,針對再生能源發電業採行直供、轉供銷售電力者,保留其所適用之躉購費率,讓市場能夠靈活操作,也給予再生能源發電業與電力消費者自由選擇之空間,其用意並非讓利與業者,而是在多元且競爭之市場機制下,由消費者選擇其所使用電力之來源及價格,並創造業者間之良性競爭,加速精進其發電技術及效率。
(二)本條例修正案並納入中央與地方分級分流審核作業、簡化申設程序、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義務等,彰顯政府推動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並非僅在保護或補貼再生能源業者,而是由中央到地方,由業者到全民共同參與再生能源之發展,在合理誘因下達到再生能源推廣目標。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八德區、大溪區、以及復興區地區人口成長迅速、各年齡層人口均明顯增加,為求提升該生活圈區域內國民健康與醫療照顧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79)
陳委員就桃園市八德區、大溪區、以及復興區地區人口成長迅速、各年齡層人口均明顯增加,為求提升該生活圈區域內國民健康與醫療照顧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醫療法」第14條規定,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另依據「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3條之規定,醫院申請設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般病床及國際醫療病床合計規模在99床以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100床以上病床規模、醫療法人或其他法人附設之醫院及專辦國際醫療之醫院,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二、為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布,本部自民國74年起推動醫療網計畫,將全國劃分為17個醫療區域及63個次醫療區域,復於民國100年檢討修訂「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依民眾生活圈、交通就醫動線等,重新劃分為50個次醫療區域。
三、查桃園市八德區、大溪區及復興區屬桃園二級醫療區之桃園次醫療區域,該次醫療區域急性一般病床許可數為5,250床,每萬人口病床數為44.78床,已達醫療網每萬人口35床之規劃目標。
四、復查該次醫療區計有14家醫院,其中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為醫學中心層級醫院,本部桃園醫院、臺北榮總桃園分院、聖保祿醫院、敏盛綜合醫院及桃園療養院等5家醫院為區域醫院,及8家地區醫院;又本部桃園醫院位於桃園區,距八德區車程約15分鐘,該院經評定為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當地居民24小時緊急醫療服務。
五、本案如擬興設「桃園市立醫院」,因涉桃園市政府對當地醫院病床資源整體規劃,以及醫院辦理方式(自籌興建或委託民間興建營運),除需依據「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如涉補助經費,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又查本部未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興建醫院之相關預算。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大溪區及復興區係屬高齡人口眾多且就醫資源不足區域,實可作為巷弄長照站重點辦理區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4)
陳委員就桃園市大溪區及復興區係屬高齡人口眾多且就醫資源不足區域,實可作為巷弄長照站重點辦理區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在地安老的政策目標,長照十年計畫2.0鼓勵各縣市政府廣結長照、醫療、護理及社福單位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規劃4年(至109年)至少布建3,827處ABC服務據點(469處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簡稱A)、829處複合型服務中心(簡稱B)及2,529處巷弄長照站(簡稱C)),截至108年3月底共布建5,483處(518A-3,189B-1,776C),其中桃園市共布建184C,先予敘明。
二、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規劃之初,係以3村里至少布建1處巷弄長照站為基本原則,查桃園市大溪區28村里業布建12C、復興區共10村里業布建8C,提供在地民眾健康促進、社會參與、共餐服務及預防與延緩失能服務,具有量能者可加值提供喘息服務,惟依據長照服務法第5條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長照服務資源規劃布建、核定及服務品質督導,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需求人口分布、區域特性及現有據點地理區位等面向布建服務資源,以回應在地需求。
三、另為鼓勵服務單位投入辦理巷弄長照站,本部定有長照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經費申請、審查及財務處理暨獎助項目及基準規定,依C據點每週開辦時段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費、充實設施設備費、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據點人力加值費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等項目,可獎助新臺幣47萬8,000元整至151萬4,500元整不等;另針對每週開辦5天者,得獎助一名專職人員(照顧服務員或社工人員),以強化據點服務量能,併此敘明。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監視器系統整合與妥善率長期以來難維持良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4)
陳委員就監視器系統整合與妥善率長期以來難維持良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錄監系統就其建置目的、用途及實務執行狀況,屬地方警政或警衛事務,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規定,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其建置、維修及汰換錄影監視系統等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編列預算支應。本部警政署前於97年起至100年止執行「推動社區安全e化聯防機制-錄影監視系統整合計畫」補助專案經費,101年起回歸常態,由各縣市政府逐年循「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經費」方式,向中央申請經費補助。
二、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評估,舊有村里型監視器為閉路型監視設備,整合效益不大且成本甚鉅,其未達報廢年限者仍由各區公所(里)維護管理至報廢為止,報廢後由該局作為天羅地網建置規劃之參考依據,且於105至107年期間業已加速建置1萬929支攝影機取代村里型監視器,(今)108年預計將再建置4,200支攝影機。
三、有關本部警政署近年協助該局申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部分,統計近3年,每年均有編列補助,106年為新臺幣1億1,863萬8,000元;107年為新臺幣1億5,663萬2,000元;108年為新臺幣1億7,365萬2,000元。
四、本部警政署將持續協助該局申請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補助款汰換老舊封閉型監視器系統,以爭取錄監系統之建置、汰換、保養、維護等經費,並緊密結合偵防犯罪作為,達到「視訊零障礙、安全無死角」之境界,滿足國人對居住環境安全的期待,提升民眾對治安的滿意度。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陳水扁先生利用社群媒體發表政治相關談話,評論時局,頭腦清晰,卻能一再拿到醫院診斷證明,展延保外就醫,實質上是逃避服刑。法務部、臺中監獄對此束手無策,坐視國家司法遭到權貴踐踏,至為不當,應檢討改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7)
沈委員就陳水扁先生利用社群媒體發表政治相關談話,評論時局,頭腦清晰,卻能一再拿到醫院診斷證明,展延保外就醫,實質上是逃避服刑。法務部、臺中監獄對此束手無策,坐視國家司法遭到權貴踐踏,至為不當,應檢討改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陳水扁先生(以下簡稱陳員)保外醫治期間之言行係由本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下簡稱臺中監獄)依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3條第6項規定,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等規定辦理。
二、次參酌「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醫療團隊之醫囑建議:增加出遊、訪友與餐敘等職能治療活動有助病情之改善,以及為避免右手肌張力不全症造成手指關節傷害,建議以演講取代過度之書寫,爰臺中監獄尊重醫療團隊建議及法規規範等綜合審酌辦理。
三、另陳員目前病況再參照「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8年4月17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因其身心多重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及身心仍在高度風險,在監難獲適當照護治療,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核與108年4月12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之醫囑相符,顯見其病況仍未穩定。又審酌其在外從事之活動例如演講、訪友等,均屬其醫療計畫中之職能治療活動範疇,亦難謂與治療顯然無關。
四、再者,陳員於社群媒體(臉書)發表之談話內容因非屬公開活動,且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文,係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難遽認違反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等規定。
五、然,為使陳員確實遵守前揭規則並參酌醫囑建議等規定,臺中監獄業已發函督促改善及於107年12月14日函請醫院重行評估病況,並於本(108)年3月18日、29日電話提示及同年4月3日加強保外察看等作為,督飭其不要做出可能引發社會爭議之言行及落實保外醫治管理事宜,俾使陳員專心接受診療及遵守前揭法令等相關規定。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守望相助隊改裝置感應式的「電子巡邏箱」,取代傳統紙本簽名的巡邏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6)
沈委員就守望相助隊改裝置感應式的「電子巡邏箱」,取代傳統紙本簽名的巡邏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守望相助隊電子巡邏箱係為「智能巡檢系統」,主要配備為感應棒及磁扣,感應棒為每隊1支,非個人使用,無法辨識為何人所簽,相關簽到資料存記於磁扣中,如有需要,再行下載。該「智能巡檢系統」每組約1萬4,000元,該市守望相助隊計227隊,其中使用該系統計有101隊。107年由民政局編列預算補助購買,差額及後續故障維修經費於民政局補助守望相助隊經費項下勻支;另108年起無另編列相關預算補助。
二、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觀察臺中市政府守望相助隊辦理「電子巡邏箱」之成效,並推廣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求循程序編列相關預算因應,以減輕員警及守望相助隊員巡邏負擔,改善執勤工作環境,有效提升警政工作整體效率。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假小額信貸,真包裝高額車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5)
沈委員就假小額信貸,真包裝高額車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板○公司」負責人登記為吳○融,該公司及其業務人員係趁陳情人需錢孔急之際,佯稱要先替陳情人包裝信用,而以種種話術牽引陳情人辦理汽車貸款購買中古車,致陳情人原於主觀上無購買車輛之意思,而經該公司基於矇騙陳情人之犯意,以話術欺瞞使陳情人陷於錯誤,實為從事仲介買賣中古汽車、辦理汽車貸款,逕而從中賺取酬庸,且板○公司亦違背陳情人委託辦理信用貸款業務之原意,未協助陳情人達到債務之減輕或資金需求之目的,使陳情人非但對原先債務未如預期之處理,更因該公司於經手陳情人之汽車貸款中抽收鉅額傭金,致使陳情人再額外擔負龐大車貸,顯對陳情人有背信之嫌。全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陽股指揮偵辦,並查扣電腦、帳冊等證物,依涉嫌詐欺、背信等罪嫌移送偵辦。
二、因應對策
(一)偵查面:針對是類假借銀行貸款詐騙案件手法,常以不同名目包裝誘騙民眾行使詐騙,本部警政署均將相關案類之詐欺話術、詐騙方式納入詐欺案件資料庫,並即時整合民眾提供之情資進行分析,俾第一時間掌握疑似犯罪癥侯,即行查緝掃蕩。
(二)預防面:
1.透過具體案例(故事)發布新聞,提醒民眾千萬別因為公司不合常理的優渥條件,或因亟需用錢,採取非法借貸等行為,其中可能暗藏收取人頭帳戶或人頭電話的危機,情形嚴重還可能成為詐欺幫助犯,誤觸法網。
2.善用第三方警政能量,借助民間業者美工專業人才,共同繪製淺顯易懂之宣導漫畫,透過本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各管道進行宣導。
3.自106年12月1日起逐週彙整假網拍、假借貸等手法詐騙LINE ID,並公布於本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各宣導管道。
4.為擴大宣導成效,自107年4月1日起,將上揭資料同步於「內政資料開放平臺」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並可透過「防詐達人LINE @」好友,查詢上揭詐騙LINE ID,簡化查詢流程。
5.透過本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各管道宣導「假借貸、真車貸」宣導圖文1則,呼籲有資金需求的民眾,務必小心查證貸款公司的貸款方式。詐騙集團經常透過臉書、LINE等網路平臺,散布融資放款、代辦銀行貸款廣告,以協助美化信用紀錄名義,最後可能騙繳納高額手續費、利息,得不償失。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美國對中國大陸2,000億美元產品加徵關稅,衝擊全球經濟成長,請相關政府部門儘速因應,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6)
馬委員就美國對中國大陸2,000億美元產品加徵關稅,衝擊全球經濟成長,請相關政府部門儘速因應,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摩擦目前正加溫中,因美國認為中國大陸撤回前幾輪商定之具體承諾,致談判缺乏進展,已於本(108)年5月10日對2,000億美元產品加徵關稅至25%;中國大陸亦於5月12日公布將在6月1日起對貿易值約600億美元之美國產品加徵關稅最高至25%。美國貿易代表署續於5月13日公告徵求公眾意見,規劃進一步對中國大陸3,805項產品(約3,000億美元)加徵25%關稅,預計於6月17日舉行公聽會,將視徵詢公眾意見結果確定最終課稅清單。
二、由於美中貿易摩擦帶來不確定性,造成全球經貿成長趨緩,IHS Markit、IMF、OECD、WTO等主要經貿預測機構紛紛下修全球經濟預測。其中IHS Markit於本年5月15日預測本年全球經濟成長率降至2.8%,為近3年來最低,但臺灣經濟成長率達2%,高於香港1.8%、韓國1.7%、及新加坡1.4%,將重回亞洲四小龍之首。政府當持續與民間通力合作,加強推動產業發展及經濟成長。
三、美中貿易摩擦升溫,全球經濟及貿易萎縮風險提高,本部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及可能之影響,並積極協助臺商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分散出口市場、加強進出口管理以避免違規轉運等,解決產業遭遇困難,作法如下:
(一)鼓勵臺商回臺投資:以「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縮短行政流程,並提供融資、外勞、土地、水電、稅務等五大協助,引導臺商回臺。
(二)協助廠商移轉生產基地:依據業者意願及產業聚落特性,提供介接服務(投資諮詢、主動洽詢、群聚布局、實地考察),積極協助引導仰賴較低製造成本及海外市場之臺商,移轉至東南亞或其他新興國家布局。
(三)分散出口市場:本部將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協助輔導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及非洲市場。
(四)加強貿易監測及出口管理,防止違規轉運:已建立進口監測及提醒機制,瞭解自中國大陸進口301清單產品大量增加原因,並加強貨品查驗、追蹤流向及產證管理,以防止違規轉運。
(五)推動產業升級: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推動智慧機械及智慧製造,協助產業以智慧化來提升附加價值。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公共出借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85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7)
馬委員就「公共出借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文化部為扶植本土作家及出版產業,提出「公共出借權」制度,期落實於公共圖書館館藏借閱模式,透過合理之補償機制,建立權利照護關係與制度。
二、108年4月25日本院接見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及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代表,決議「為了給予著作及出版者更合理的權利保障,並鼓勵創新,包括影音及圖書,對於公播及公閱行為,如何計算合理的利潤,作為回饋著作及出版者的計價機制,需通盤再考量。
另衡量全國各級圖書館難以一時全面推動,因此請以國立圖書館先行試行」。
三、為配合「公共出借權」之推動並彙整實證數據以作為後續政策方向之參據,由本部規劃朝向由國立公共圖書館及國立臺灣圖書館於108年12月底前先行試辦「公共出借權」,並於試辦前成立跨部會試辦專案小組,共議試辦階段前置作業及各階段執行方式(含試辦期間的前置作業、專責單位、書籍類別、借閱統計標準、計價方式、申請登記方式等執行細節與配套等),凝聚共識並實際執行後加以檢討,再予制定完善政策。
(四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2020年東京奧運舉辦在即,政府是否能參考國外作法,負責協調並協助電視台業者取得轉播權,使我國民眾皆能夠透過電視收看國際重大賽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1)
趙委員就「2020年東京奧運舉辦在即,政府是否能參考國外作法,負責協調並協助電視台業者取得轉播權,使我國民眾皆能夠透過電視收看國際重大賽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綜觀世界各國對於重大賽事轉播均採由各轉播頻道商依商業機制洽各賽事主辦單位,並以繳付轉播權利金取得該地區轉播及廣告銷售權利之商業模式辦理,而我國選手參與之重大國際賽事相關宣導,也依循前開模式由各轉播頻道商向賽事主辦方提出申請後遵循商業機制取得賽事轉播權,並規劃結合國內電視頻道及網路平台共同聯合播出。
二、另為鼓勵及協助國內轉播頻道商轉播國際重大賽事,並於各個收視管道進行露出,使我國民眾皆能透過電視或收視平台觀賞重大國際賽事,本部訂有「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針對已取得轉播權之頻道商進行相關審查及補助事宜。本部於2018年依上開作業要點辦理雅加達亞運轉播及宣導事宜,因結合國內電視頻道及網路平台聯合播出方式,包含無線頻道、有線頻道、MOD頻道及網路平台,播出總時數超過1,000個小時,總計最高收視人次達305萬4,261人次,總收視人次最高達2,513萬7,838人次。
三、考量2020東京奧運為繼2008北京奧運後,再次於亞洲地區舉辦之體壇最高等級之體育賽事,加上日本東京在地理位置上與我國相近,時區相差1個小時,屆時勢必吸引我國民眾共同關注東京奧運實況轉播。有關國際奧亞運賽事之電視轉播權取得因涉及市場商業機制,據悉已有轉播頻道商積極接洽中,擬延續2018雅加達亞運聯合轉播方式,依補助重大國際賽事轉播及宣導作業規定,積極辦理相關事宜,達到真正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對彰化看守所即將遷移到彰化監獄旁,未來監獄和看守所預估有5,000名受刑人,由於機關每日熱水使用量大,卻仍然使用燃煤鍋爐易有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2)
陳委員就對彰化看守所即將遷移到彰化監獄旁,未來監獄和看守所預估有5,000名受刑人,由於機關每日熱水使用量大,卻仍然使用燃煤鍋爐易有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國人對空氣品質的要求日益提升,環保法令規範亦日漸趨嚴,爰法務部矯正署刻正推動使用環保加熱設備計畫,要求各矯正機關汰換老舊鍋爐設備,以符合環保規範之標準,合先敘明。
二、然,彰化監獄因地處偏遠,考量原有管路限制及建置效益等因素,而未使用天然氣鍋爐設備,有關彰化監獄炊場鍋爐設置及使用情形,經查該監現行係使用燃油鍋爐,而非易造成污染之燃煤鍋爐,且該監業於105年購置袋濾式集塵等空污防制設備(如附件一、二),俾利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後驗收及使用,以符合彰化縣環保局規範之標準。
三、有關委員建議彰化監獄及彰化看守所改為使用天然氣,經查該監前經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建置天然氣管線工程所需費用,高達新臺幣(以下同)7,825萬餘元(如附件三),經費負擔至鉅,而彰化監獄將原有鍋爐設備加裝集塵設備之措施,所需經費為380萬元,亦能達到防制空氣污染之效果,並符合環保規範之標準。
四、基此,由於現行公務預算緊縮且經費爭取不易,衡酌經費限制及設備使用效益等因素,未來辦理彰化看守所辦理遷建計畫時,將審慎評估及規劃,以提高預算使用之效益,並兼顧空氣污染防制之成效。敬請委員全力支持法務部矯正署推動之汰換使用環保加熱設備計畫,以符合環保法規標準,並提升矯正機關環保意識及形象。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陳素月委員)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洗錢防制成效應善用臺灣資通訊技術強項以破解洗錢手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897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2-245)
許委員就洗錢防制成效應善用臺灣資通訊技術強項以破解洗錢手法所為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洗錢防制新法於106年6月28日及107年11月7日施行後,大幅提升洗錢防制面向義務以及內控要求,其中在洗錢防制面向部分,新法特別在金融機構以外,再納入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辦理融資租賃業務之事業,同時也納入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本院於107年10月29日協商指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法務部已於107年12月26日及108年4月24日陸續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等研商指定適用範圍,刻正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授權子法規範,以期對於虛擬通貨發展能符合洗錢防制要求,而與國際標準一致。至有關數位貨幣交易鍊之追蹤,確有利於追蹤金流流向,本院敬表贊同。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級中學免學費方案實施多年,且投入經費龐大,惟部分預期效益仍難呈現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2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77)
許委員就高級中學免學費方案實施多年,且投入經費龐大,惟部分預期效益仍難呈現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下稱本方案)實施現況
(一)本方案之補助規定:基於「一定條件免學費」、「逐年實施」及「已有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擇優適用,不再重複補助」之原則,自105學年度起全面實施就讀高職者免學費,就讀高中且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以下同)148萬元以下學生,亦免學費(補助條件係參考行政院公布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中全國最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36條第1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二)本方案期能達成之目標包括:1、鼓勵適性就學,培育符合產業需求之基層技術人才。2、保障就學安全,營造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教育環境。3、提高國民素質,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全面推動。
(三)104年度補助102萬3,775人次,補助金額131億5,002萬6千元;105年度補助109萬9,830人次,補助金額135億9,611萬2千元;106年補助111萬793人次,補助金額136億2,665萬3千元。
二、本方案之成效
(一)本方案係屬代償之教育補助,著眼點仍在於學生免於經濟壓力而影響就學;依據本部107年7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57150A號公告之107學年學費收費數額表,一般公立學校學費為6,240元、一般私立學校學費為22,800元,2者學費差距比約1:3,爰本方案之經費支出,相對多數係投入私立學校學生就學補助,係因公、私立學校經費來源及結構之差異所致。
(二)本方案係以引導學生適性就學及保障就學安全,進而發揮提高國民素質為主要政策目標,其補助係為減輕學生及家長之經濟負擔,降低學校收取學費之壓力,並非直接對學校品質之經費挹注,爰本方案係穩定學生就學為主要實施目標。
(三)本方案三大目標有「鼓勵適性就學」、「保障就學安全」及「提高國民素質」,透過補助條件,優先推動高職全面免學費,高中依一定條件免學費,作為鼓勵適性就學之政策引導;另因本方案針對各學年度依不同學制分別實施「免納學費」、「定額補助」,已縮小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並營造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教育環境,藉此保障就學安全,鼓勵學子接受高級中等教育,提高國民素質。
三、本部強化職業學校學生就業能力之相關作為
(一)本方案可減輕家長經濟負擔,有利於學生更專注於技術學習,培育及深化技職人力素質,提高學生選讀專業群科之意願。輔以國中畢業生升讀專業群科之人數比率占整體近57%,及推動技職2期再造、學生職場體驗、教師赴公民研習等措施觀察,已收部分政策效果,宜持續推動本方案。
(二)為強化職業學校學生就業能力,本部於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據以持續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推動辦理高二以上學生至事業機構進行1至6週之「校外實習」(107學年度已有4,594受補助人次)及安排高一與高二學生半日至1日至相關產業之「校外職場參觀」(107學年度已有12萬1,300受補助人次),以縮短學用落差。
(三)本部自107學年度起實施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免雜費措施,並積極研修「實用技能學程課程實施規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課程實施規範」及持續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就業導向課程專班」等,以就業準備及實務課程為學習基礎,輔以職場體驗及實習實作,積極提升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率,其中就業導向課程專班104學年度至106學度之畢業生平均就業率已高達約75.01%,已收初步成效。
四、本部提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品質之相關作為
(一)為使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部)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護學生權益為出發點,並協助學校改善校務經營問題,本部國教署教學正常化諮詢輔導計畫每學期抽訪部分學校,到校諮詢輔導,諮詢輔項目為:課程規劃與教學、教師專長排課、教學管理、課業輔導、學習評量及併班授課情形,針對校務運作情形不佳之學校,持續督導學校依規改善,以維護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學品質。
(二)為提升私立高中職教學品質,將配合新課綱之實施持續推動學校課程之發展,精進高中教師教學品質,落實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已設有22所學科中心、4所資源中心、13所群科中心學校及5所領域推動中心學校,作為學群科教師專業社群的溝通平台。前開各中心分別由「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進行課務行政運作與學群科專業之橫向整合,而各中心執行任務包含蒐集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建置學群科諮詢輔導機制、研發並彙整學群科教學資源、規劃辦理教師專業成長研習、精進教師教學效能。
(三)107年度起藉由「補助地方政府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落實推動新課綱跨教育階段之縱向連結,建置課程及教學輔導支持體系,提升教師教學效能及課程品質,亦積極建立學群科中心與地方政府課程推動組織之合作機制,結合種子教師,主動提供各學群科教師專業協助,積極扮演教師專業成長及教學資源推廣之角色,形塑分區教師專業社群聯絡網,協助建構教師專業發展輔導整合體系;又特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針對部定必修課程、校訂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彈性學習時間、置課程諮詢教師(含召集人)、教師基本教學節數調降及協辦行政教師減授所衍生出新增鐘點費給予補助,實質提高學校人力運用之效益。
(四)本部國教署已推動多年之高中職優質化方案配合新課綱,提供私立學校教育資源之挹注,並多面向協助私立學校,增進學校的學習動能,在培力增能層面,高中優質化計畫團隊將結合前導學校區域規劃,持續開發課務推動工具與培育素養課程種子教師,未來回到區域加入到校協助團隊深耕素養導向課程開發,並藉此逐步完善在地學校領導與教師專業發展的支持系統;而高職優質化計畫團隊,則以引導學校推動創新多元教學及深化教師教學專業二大面向,透過鼓勵學校辦理提升教師教學成效相關子計畫及發展教師專業社群、建立區域校際經驗交流觀摩機制及深化區域聯盟及到校培力之教師專業支持系統等3項配套措施協助新課綱之推展。又配合「前瞻基礎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內之「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改善實習教學環境與設施」、「發展多元選修、跨領域、同群跨科等務實致用課程所需設備」及「引進產業捐贈教學資源」等項目進行補助,以兼顧軟硬體教學品質升級。
(五)未來透過工作圈及學群科中心整體運作將持續依專業、組織、整合、共享、激勵之原則,結合教學實務需求,提供進修規劃、合作學習、問題解決、資源共享等教師社群互動平臺,並給予減授鐘點費補助,鼓勵教師參與,以強化在職教師教學支援體系,結合「高中職優質化方案」及「前瞻基礎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協助建構優質的教師專業成長環境,穩健提升私立高中職教學品質。
五、結語:本方案係為入學前端,作為引導學生適性就學及保障就學安全,進而發揮提高國民素質之政策工具,自103學年度起推行,已有初步成效,本部並將配合新課綱推動,強化職業學校學生就業能力及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之配套措施,故懇請委員能夠繼續支持本方案之推行,以作為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重要基礎。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關危險性犬隻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23)
黃委員就有關危險性犬隻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本會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104年9月23日以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明列6種危險性犬隻、其混種及應採行之防護措施,違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裁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強化危險性犬隻飼主責任,本會前於108年3月14日農牧字第1080042500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針對轄內飼養危險性犬隻飼主相關飼主責任。
三、鑒於近日仍發生危險性犬隻攻擊事件,本會108年5月15日以農牧字第1080042901號函再函各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應於108年5月31日前通知所轄飼養危險性犬隻飼主,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妥善管理犬隻負起責任,避免對民眾造成公安危險,並請各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同步盤點清查與落實執法。
四、針對強化國內危險性犬隻管理制度,本會將參酌國際處置方式,另行盤點並規劃提高管制強度,包括繁殖、販售、輸入等限制之可行措施。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資訊系統建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1)
有關許委員就資訊系統建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推動「數位國家」之政策,我國正持續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具體績效包括:
(一)數位政府執行成果獲國際肯定數位政府評比調查全球第9名:2018年日本早稻田大學公布數位政府評比調查,臺灣排行全球第9名。
(二)健全電子化政府雲端基礎建設推動以部會為中心設置資料中心,並逐步整合所屬機關資訊機房,截至107年文化部及法務部已完成資訊資源向上集中,逐步推動行政院所屬272個機房整併至45個雲端資料中心。
(三)推動數位政府服務整合強化政府服務品質完成輔導3項政府數位服務,包括「出生登記併辦勞保生育給付」、「一人公司快速申辦」及「身障福利需求」服務,讓民眾可以獲得良好的服務體驗。
(四)精進資料開放與民間協作績效卓越本會輔導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六都於107年簽署資料開放憲章(Open Data Charter, ODC),顯示地方政府推動政府資料開放成效卓越。
(五)推動個人化資料應用試辦精準服務完成介接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地政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機關共計7項個人資料集。試辦MyData民生消費領域創新服務,民眾可透過身分驗證與自主授權,得到每月消費趨勢分析與夢想記帳功能。
(六)積極參與國際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區域會議參加韓國首爾亞太地區開放政府夥伴聯盟(OGP)大會,於「運用審議機制建構人民信任」場次,分享「臺灣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以及分享行政院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制度。
(七)參與國際活動分享我國數位治理成果參與國際資訊科技理事會(ICA)國際數位政府會議,分享我國數位治理及數位政府成果,並成功爭取IAC 2019在臺辦理,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另受邀至韓國首爾市政府舉辦「2018未來創新論壇」,就我國推動公共政策網路參與經驗發表專題報告,探討政府如何善用公民科技,營造民眾參與的環境。
二、本會已研訂「政府數位服務準則」,引導各機關以使用者為核心,完整評估資訊系統生命週期各階段注意事項,以民眾最方便、快速、簡單方式得到政府服務。同時,本會亦建立中央、地方合作跨機關資料介接或電子查驗機制,民眾申辦政府業務必須檢附的證明文件。
三、本會將協同各部會依據「政府數位服務準則」,以民眾生活需求為中心,重新設計政府業務流程,透過徵集民間智慧之公私協力方式,落實電子治理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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