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6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60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去年7月軍公教年金改制實施後,公務人員改採「消費保守」行為,已明顯對國內消費造成下行影響。近日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亦面臨存廢爭議。有公務人員反映,政府若廢除國民旅遊卡,除剝奪公務人權權益之外,亦恐將對國內消費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關於「國民旅遊卡」存廢問題,政府需採取兼顧國內經濟發展及人民權益的合理方式,不可一意孤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簡稱國旅卡)人數約48萬人,消費金額加上政府補助和其他相關花費,估計每年可以帶動近100億元周邊效益。從2003年推出以來,即以鼓勵公務人員消費,振興國內經濟、刺激消費,做為政策方向。

二、國旅卡制度曾經衍生一些亂象,例如「假消費真刷卡」、「刷卡換現金」等等,但這些少數個案,並不影響其對於國內經濟發展的助力,亦能兼顧公務員的權益。行政院人事總處已針對國旅卡,提出改制三案,包括(一)廢除國旅卡、回歸不休假加班費、(二)國旅卡調整為8,000元現金發放,另8,000元維持觀光消費,以及(三)維持現狀不予調整。

三、有公務人員反映,政府若廢除國民旅遊卡,除剝奪公務人權權益之外,亦恐將對國內消費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關於「國民旅遊卡」存廢問題,政府需採取兼顧國內經濟發展及人民權益的合理方式,不可一意孤行。

(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目前全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截至一○五年底,尚有二萬五千七百六十二公頃,已實質造成政府財政潛在負擔,或影響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另由於人口預估落差太大,按公共設施用地係以都市計畫地區之計畫人口為依據,依一百年底全國各縣市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數」與「現況人口數」的差距,已超過六百三十八萬人,顯示現有公共設施用地之顯有高估情形。此外,政府亦應定期檢視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需求,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地於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全國未取得公保地之徵購費估計高達七兆一千七百億元,六個直轄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徵購費合計為五兆八千六百億元,占全國總徵購費之八一.七四%。起因仍是政府便宜行事。迄民國八十一年行政院函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採用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後,公保地之增加始被控制住,但顯然為時已晚。

二、除了區段徵收外,八十八年開始實施的都市計畫公保地「容積移轉」,根據營建署之統計,在九十三年到一○五年間,以容積移轉取得之公保地面積僅四百零一公頃,平均每年取得卅.八公頃。二萬五千七百六十二公頃的公保地,若單靠容積移轉取得公保地,共需八百卅六年才能取得所有公保地,顯然政策方向已出現重大謬誤。

三、迭有學者專家建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私有公保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尤其劃設逾廿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政府應主動以公有非公用土地與公保地作等值交換,或公保地地主亦可主動自願換地方式是為妥善。此外,政府亦應定期檢視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需求,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地於民。

(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建請政府針對「國土休養情況及續辦公地放領」之時機予以評估,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鑑於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臺灣地區過去施行公地放領政策,大體分為三階段,分別為民國65年之前的早期放領、民國78年辦理之專案放領及民國83年以後續辦之放領。嗣因九二一震災、桃芝風災及七二水災等造成土石流危害,行政院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考量,先後於91年7月10日指示停辦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放領,94年1月19日核示停辦公有山坡地放領,96年9月6日核示公有平地耕地不再繼續辦理放領。惟自91年至今已17年,請行政院針對「國土休養情況及續辦公地放領」之時機予以評估,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

(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部分大專院校以系所招生不佳為由,擬將部分系所停招,影響教育權益重大,政府務必需要調查。建請政府妥適了解停招原因,並應考量部分學術研究並非迎合就業人口,但對於社會卓有貢獻,應當多方保留確保學術活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鑑於近來部分大專院校,面臨少子化危機,在過去高等教育過度擴張之陰影下,打算以停止招生系所的方式,緩解學校壓力。

二、然部分學科如藝術文史哲學或社會科學等學科,固然學生專業未必可全然迎合就業環境,但作為高等學術研究單位,不應貿然僅以招生作為評估考量,還須思考每年所培養之畢業生,專業是否能造福社會,更對學術前瞻研究是否卓有貢獻。切勿僅將學術視為就業工具,否則台灣的高教發展未來必然被國際孤立,並造成社會不解。

三、建請政府告知,目前有多少系所面臨招生困難,甚至停招。這些需要停招之系所,是否已有派員充分溝通了解,而非僅是任由學校關閉系所造成教育學術界之損失。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際預測機構IHS MARKIT最新預測強調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2.0%,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年初的預測,今年我國經濟成長為2.27%,此次下修必然面臨能否保二的判斷,事實上,連總統宣稱台灣為四小龍之首的這份IHS MARKIT都已經把台灣調降至2.0%了,加以近日川普變本加厲,全球經濟載浮載沉,今年要保二,難度不小。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美國、大陸是我國經濟關聯度最大的兩地區,依主計總處的估計,大陸經濟成長若降1個百分點,台灣會掉0.29個百分點,美國若降1個百分點,台灣也會掉0.07個百分點,隨著近日雙方報復力道加劇,台灣面臨的風險更甚於韓、港、星,主計總處必須審慎評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總統蔡英文上周五在台南「農業政策宣導座談會」上宣布今年經濟成長將居四小龍之首,兩天後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援引國際預測機構IHS MARKIT最新預測強調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2.0%,超越韓、星、港重返四小龍之首。

二、事實上,IHS MARKIT每月都會更新預測,今年元月他們預測台、韓、星、港依序是2.1%、2.3%、2.4%、2.4%,台灣是四小龍之末,然而國際風雲詭譎,日前台灣雖遭下修,但亞鄰各國調降幅度更大,從而出現台灣居四小龍之首的局面,然而台灣也被調降0.1個百分點,這怎會是好消息?怎值得院長、總統四處宣揚?歡欣雀躍如斯?實在匪夷所思。

三、況且,這只是預測數並非最後結果,各家看法也有不同,以國際貨幣基金(IMF)4月的預測而言,台灣在四小龍裡仍居第三,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各機構對全球經濟成長的展望都比去年底悲觀,IMF由去年底的3.2%調降至目前2.7%,IHS MARKIT也由3.1%下修至2.8%。

四、這說明受中美貿易戰波及,全球如今正籠罩在高度風險中,迭宕難測,我們此刻該未雨綢繆,而非擾擾攘攘,要做最壞的打算,最好的準備,以防止可能到來的風暴,而非拿出月月都會更新的數字自我陶醉。如此浮誇非但於施政無益,還會引來部會效尤,所謂「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日後各部會恐怕只敢報好消息、漂亮的數字,而讓真相沉入公文堆裡。

五、近期看到各部會發布的都是好消息,國發會說去年我們的投資率攀至近四年高點,總體經濟穩定(WEF)排名全球第一,失業率更創下近18年來新低,股市活絡持續站上萬點。經濟部「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更是周周報捷報,迄今通過的投資案扶搖直上,直逼三千億,然而這些數據真能代表台灣的現況?首先,去年投資率僅20.9%,雖是四年高點,但這是因為近四年皆處歷史低點,這個四年高點非僅不及1990年代平均的26.7%,甚至也低於近十年平均21.2%,以四年高點稱之,可謂以詞害義。

六、此外,所謂失業率創近18年新低,外界一定以為政府創造了不少就業機會,事實上,去年就業人數只增加8萬多人,非但比不上1990年代每年增加12萬人、也不如近十年平均每年增加10萬人。由此可知,讓近年失業率降低的原因不是工作機會的增加,而是勞動力成長的下滑,而勞動力成長的下滑又是源於少子化,此一趨勢,年甚一年,這是警訊,而非喜訊。

七、再看2018年WEF競爭力排名,我國在「總體經濟穩定」方面確實是取得第一,雖然有數十個國家並列第一(例如通膨率有74國並列第一、政府債務占GDP比率變動也有36國並列第一),我們還是要給予政府肯定。然而,WEF近百個細項評比中可改善者甚多,例如在「政府對未來議題的因應程度」、「解決爭端的法律效率」、「開辦新事業需要的天數」等十多項,台灣皆在60名之外,與其為名列前茅者而雀躍,還不如致力於落後項目來得有意義。

八、至於「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雖聯審會通過的案子逐月增加,但這些案子日後如何落實才是重點,過去每年全球招商論壇的招商成果經常都在千億元之上,然而這些招商成果卻始終提振不了民間投資,何以如此?殊值關心,於此可知,比起周周報佳音,如何循名覈實,恐怕才是當務之急。

九、總統、院長天天高調的喊四小龍之首、投資展望一片大好,將影響各部會文官們的判斷,尤其本周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召開「第二季國民所得評審會議」,修正今年經濟預測,在政府高層一片樂觀下,這將讓文官們為難。依概估,首季經濟成長低於預期,加以近日全球經濟風雲變色,今年經濟成長率下修已屬必然,只是下修多少?仍有主觀的判斷,而這判斷須以專業為考量,萬不可受總統、院長近期談話所牽制。

十、經建會年代,常有官員說:「政府官員沒有悲觀的權力。」這話不錯,政府是該帶給大家希望,但應該是在政策上用力,而不是在數字上用力,主計總處所司統計與預測,尤應嚴守專業,切不可隨政治風向而起舞,否則日後所公布的數字,其誰能信?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在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的人口超過20%)之際,政府透過會考題目「青銀共居」讓年輕人提早認識我們所將面對的社會議題,值得肯定。尤其未來可能形成的少子缺孫社會型態,勢必直接影響民眾價值觀與產業經濟的發展,值得國人進一步關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國中會考日前登場,今年寫作測驗題目是「青銀共居」。考題中以案例說明政府近期結合民間資源嘗試推動青年與銀髮共居,安排沒有血緣關係、不同年齡層、不同世代的人共享居住空間;要求考生思考高齡化社會的議題,並就年輕人和銀髮族的互動與相處模式有甚麼期待,或與年長者的相處經驗,提出看法。

二、在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的人口超過20%)之際,政府透過會考題目讓年輕人提早認識我們所將面對的社會議題,值得肯定。尤其未來可能形成的少子缺孫社會型態,勢必直接影響民眾價值觀與產業經濟的發展,值得國人進一步關注。

三、面對高齡少子現象,首要注意的是世代衝突。在「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下,身為家長的四、五年級,仍會期盼孩子日後可以在精神及物質方面,讓自己晚年生活享有保障。但觀察目前多與父母同住的八年級後之世代,正出現更多接受父母金援,甚至在父母寵溺下變成啃老族;或因晚婚或不婚的態度,成為雖有固定工作,卻因收入不多而選擇與父母同住,且收入大都花在自己身上,很少貼補家用的「單身寄生蟲」。

四、尤其與過往不同的,八年級後的年輕人,部分是家中獨生子女,人際間情感經驗較缺乏,其所接觸到的網路環境,讓人可以在繭居的形態下,沉浸於無遠弗屆的虛擬世界,導致其對不婚不生所延伸的問題,顯得毫不在意。

五、台灣的新世代因為家庭價值觀改變,未來極可能在沒有子孫繼承的情況下,諸多消費行為將改變,例如規劃高額的保險年金、拋售父母親給予的珠寶、骨董等傳家之寶,降低耐久財,如住宅的購買,及時行樂的觀念可能更為普及;也可能因無手足共同分攤對父母的孝養支出,造成經濟負擔沉重,導致窮困者會有棄老、虐老等社會事件發生,這都需要未雨綢繆。

六、基於長遠整體國力的考量,鄰近國家由家庭價值觀所導入的做法頗值得借鏡。例如日本在小學生的教科書中,教導兒童積極面對未來的高齡化社會,內容包括瞭解老人的生活需求,理解老人的行為,並強調要從小開始重視健康,注意保健養生,鍛鍊健康的體魄以因應未來挑戰的重要性;而韓國也在教科書中,教導改變「男主外、女主內」的刻板印象,以利男女共同參與社會;改變「高齡者是沒有存在價值的」錯誤想法,讓高齡者持續參與社會;以及強調家裡面有兄弟姊妹是很幸福的事情,以建立下世代族群正確的生命與家庭價值觀。

七、回到國內,面對即將來襲的超高齡及少子社會,產官學研應攜手思考未來因應之道:首先,還是應該從教育著手,透過教科書、相關教學活動,強化年輕人「生命價值與家庭價值」的觀念,豐富其對家庭的感受,提升生育意願。

八、其次,政府相關單位應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國人對於高齡少子化問題的意識,扭轉對老年人的錯誤認知,增加青銀共處的機會,提供高齡者多元適能的青銀共創方案,形塑跨代互助風氣,降低世代衝突的發生。再者,應加速研發遠距照護系統,整備相關法規配套措施,讓老年人可以安心的在熟悉環境中在地老化,並可因照護設備的使用,提高自我健康管理能力,正面積極的面對老年生活,達到成功老化的目標。

九、最後,可思考推動一站式社會住宅與智慧集合服務,鼓勵跨齡社會連結,普及「隔代互助」公共化機制,建構親老適齡的生活與居住環境,方便高齡者在機能便利的都市中獨立生活,年輕勞動力可以無後顧之憂的投入較高附加價值工作。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總統大選持續加溫,相對美中貿易戰對台的後續影響,現在似乎只成了嘴邊殘餘的話題,政壇提得少,商界卻提著膽審慎因應。由於政府提供給業界的具體應變作為不足,產業除了回台或轉移陣地,面對後續的不確定性,仍有賴政府提出更具前瞻性的策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灣總統大選持續加溫,套句「選舉萬歲」似不為過,相對美中貿易戰對台的後續影響,現在似乎只成了嘴邊殘餘的話題,政壇提得少,商界卻提著膽審慎因應。由於政府提供給業界的具體應變作為不足,產業除了回台或轉移陣地,面對後續的不確定性,仍有賴政府提出更具前瞻性的策略。

二、貿易戰擴大到華為風暴後,表面上看是對大陸實施的一種報復手段,但若深究其實已不能視為單一事件,因為其所涉的多家台廠也可能遭受波及。外資最近更已提出警示,未來提供華為零組件的供應鏈,獲利恐將相對緊縮,其中當然也包括部分的台廠。

三、除了中美貿易戰,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持續升息,也將影響亞洲經濟,二○一九年亞洲國家經濟成長預期雖已下調,但仍不排除有可能進一步降低,其中台灣、泰國、韓國及馬來西亞等仰賴貿易的國家及地區,將更顯相對脆弱。

四、儘管中美貿易戰一度出現緩解,但持續升高的不確定性,對於亞洲新興市場來說,仍是一波波止不住的痛苦。現在美國已將華為列入貿易黑名單,美國科技企業也決定終止與其合作,同時還要求台灣增購美國軍事設備,打破了原認美中貿易談判會有轉圜餘地的預期,國際金融圈更不得不開始研擬華為暫停出貨後的影響範圍。

五、一個美中貿易衝突,已打亂全球外貿模式,堪稱已升級為全球貿易戰,若衝突未解,仍將會是構成亞太區域經濟必須面臨的一大風險,相對台灣是否能挺得住風暴,產業需策略,政府更需應變。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貿易戰日趨激烈,川普政府才將2,000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的懲罰性關稅,從10%提升到25%;不到一周,美國商務部宣布,限制美國企業與中國最大科技集團華為交易,同時川普簽署總統令,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禁止美國企業從處於「外國敵對勢力」管轄下的企業採購通信設備。在美中貿易激戰中,日本產官界攻守並進,企圖創造最大利益。建請行政院應該試著思考,如何在不違背美國政策的前提下,依舊能獲得中國內需市場的商機。一味鼓吹撤離中國,恐怕並非上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美中貿易戰日趨激烈,川普政府才將2,000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的懲罰性關稅,從10%提升到25%;不到一周,美國商務部宣布,限制美國企業與中國最大科技集團華為交易,同時川普簽署總統令,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禁止美國企業從處於「外國敵對勢力」管轄下的企業採購通信設備。雖然總統令沒有點名企業,但針對的就是華為。

二、Google率先響應,將暫停與華為的部分業務合作,影響所及,華為新一代的安卓智慧手機將無法使用Google Play Store、Gmail和YouTube等熱門應用程式,也將無法更新安卓作業系統。此外,美國商務部的出口審查,等於實質禁止美國企業販售零件與技術予華為,而全球有高達98%的伺服器處理器使用美商Intel與AMD產品,將會嚴重打擊華為的營運,華為也可能要退出伺服器市場。

三、在美中貿易戰的亂局中,與中國經濟緊密連結的台商們要如何自處?日商與台商面對著類似處境。華為2018年底公布的全球主要供應商共有92家,其中美商33家最多,其次是25家陸商,11家日商與10家台商(如鴻海、台積電)。如果華為因為美國出口禁令而導致某些部門業績惡化,供應商中的台商與日商都將波及。

四、日商在這場貿易激戰中,一如目前的台商回流熱潮一般,採取了產地迴避策略,例如理光(Ricoh)計劃把多功能印表機生產從中國遷往泰國。較不為人知的是,在這場貿易戰中,日本政府與企業採取了小心處更加小心、大膽處更加大膽的防禦與進攻並進策略,戰略廣度遠遠超過台灣對美中貿易戰影響的評估。

五、日本的防禦策略,可以從日本政府中負責監督金融機構的金融廳小動作看出端倪。從今年起在與「全國銀行協會」等業界團體舉辦意見交換會時,金融廳開始大談「東芝CoCom事件」,暗示銀行界要從金融面監控企業,莫再犯下當年東芝機械為了貪圖小利,最後惹惱美國、搞到東芝集團成為美國公敵的悲劇。

六、東芝CoCom事件,起因於1982年到1984年間,東芝集團底下的東芝機械,以偽造文書的方式出口高性能工具機到共產蘇聯。事情曝光後,美國震怒,指稱東芝出口的工具機可幫助蘇聯潛水艇改善噪音,增加隱匿性。美國以東芝機械違反當時反共產17國參加的非公開經濟組織CoCom為由,全面禁止東芝產品進口,美國國會議員還在白宮前用榔頭砸爛東芝電視與音響,東芝成為全美公敵。

七、儘管後來東芝集團會長與社長皆下台,東芝機械負責銷售的幹部在日本被逮捕判刑,東芝花大錢在美國遊說國會議員,希望取消制裁,美國的怒氣依舊沒消,直到90年代蘇聯垮台後,東芝才在美國市場走出陰影。

八、有外資分析師指出,華為若是無法從美國取得關鍵零組件,可能會轉向日商調貨,例如原本就在華為供應鏈中的村田製作所。但美國已經用總統緊急命令直指華為是「外國敵對勢力」管轄下的企業,日本政府為了避免CoCom事件的慘痛經驗重演,勢必會多方提醒產業界,使其繃緊神經以對。日本產業界在美中貿易戰中,並非只求不惹美國老大哥生氣。中國龐大的內需市場,以及美中貿易戰之後,中國國民感情上對美國產品需求發生變化所產生的新商機,日商並沒有放過。

九、2018年美中貿易衝突不斷,中日之間的外交關係卻隨著領袖互訪逐漸回到軌道。2018年1到11月的日本對中投資比前一年同期暴增24%,多半集中於中國內需市場的汽車產業。日商大舉投資加上美中摩擦不斷,結果就是2018年1到11月之間,中國整體車市銷售減少2.8%,日系車卻成長5.3%,美系車則是悲慘地縮水15.9%。

十、在美中貿易激戰中,日本產官界攻守並進,企圖創造最大利益。台灣產官界也應該試著思考,如何在不違背美國政策的前提下,依舊能獲得中國內需市場的商機。一味鼓吹撤離中國,恐怕並非上策。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面對人口老化、少子女化社會之趨勢,中央直屬老福機構較一般社福機構擁有空間寬敞、環境優雅等優勢,建請應善用優勢,提升占床率,另針對目前部分機構之閒置空間,要求相關主管部會應共同商討,思考轉型為養生村、日照中心,另配合近年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之老幼共托概念,亦可研議設置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青年與銀髮族共居模式之社會住宅等設施之可能性,以積極扮演政府社福政策之推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因應人口結構快速老化,為滿足民眾對長期照顧服務之需求,政府近年積極推動長照政策,中央直轄老人福利機構(下稱中央老福機構)包括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所屬6家老福機構,以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轄下16所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榮家) ,以政府財務資源為後盾,在協助推動長照政策上扮演關鍵角色。該等機構就推動安養護及收容等業務直接相關支出108年度合計編列85億5,400萬2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91億9,454萬2千元減列6億4,054萬元(減幅6.97%)。

二、有關中央直屬22家老福機構分布情形,座落於六都轄區內者有10家,除臺北市及臺中市以外,其他四大都會區轄區內均有兩家以上機構;六都以外,轄區內人口數及老年人口數均獨占鰲頭之彰化縣則有4家機構,居各縣市之首。部分中央老福機構位處同一縣市之同一行政區,包括桃園榮家與八德榮家(桃園市八德區)、中區老人之家與彰化榮家(彰化縣田中鎮)、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與中彰榮家(彰化縣彰化市)、東區老人之家與花蓮榮家(花蓮縣花蓮市),反映該等行政區之中央老福資源有集中現象。

三、在老福機構資源運用情形方面,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全國老福機構平均收容率77.8%,其中雲林縣、新竹市及花蓮縣轄區內老福機構收容率分別為80.78%、76.27%及69.42%,其轄區內中央老福機構收容率卻僅分別為75.81%、73%及66.54%,不僅未及座落縣市整體機構平均收容率,且較中央老福機構整體收容率80.56%為低,顯示該等老福機構之床位資源運用效能尚待強化。

四、近年來中央老福機構配合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政策,包括資源共享計畫、自費入住試行計畫等,以期提升安老資源之運用效能,使更多經濟弱勢長者、一般民眾亦能達成老有所善終之目標。

五、據衛福部100年至102年委託研究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之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及內政部106年12月人口統計資料推估,我國截至106年底失智人口已逾27萬人,另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計數據估算,我國失智人口至125年將高達55萬人,成長1倍以上,失智長者之照護除需要家庭、社區之關懷外,機構式照顧服務亦是不可或缺之關鍵環節,中央老福機構目前在失智及長照床僅提供900餘床,相較於未來快速成長之失智人口,相對有限,恐難以因應未來失智者對機構式服務之需求。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當前中央直轄老人福利機構之組織屬性仍為行政機關,受人事及預算等相關法令之約束,在人力資源及經費之運用上頗受限制。面對我國人口加速老化之情勢,為求靈活因應,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衛福部及輔導會應積極思考該等機構改制之可行性,透過法規適度鬆綁,使人力及經費之運用更為靈活,以提升該等機構之經營效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年來隨著家庭組成型態及人口結構之變遷,家庭、社區受照護資源及能力不足之限制,機構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可滿足專人全日照顧收容者之需求,與居家式、社區式相輔相成,在老人照顧服務上扮演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除民間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外,為彌補私立機構在老人社會安全網保障功能不足之處,政府部門亦設有公立老福機構,其中中央部會所屬老福機構可區分為兩大體系,分別為:衛生福利部所轄老福機構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屬之榮譽國民之家,前者主要針對經濟弱勢長者,後者之主要照顧對象則為具榮譽國民身分之長者提供照顧服務。

二、中央直轄老福機構辦理收容業務,108年度整體歲出預算編列103億2,815萬元,較107年度之109億5,515萬3千元減少6億2,700萬3千元(減幅5.72%)。由於行政機關之組織屬性,中央直轄老福機構近年在經費及人力之運用上以肆應實際需求,容待研謀改善對策。

三、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及輔導會提供所屬老福機構之各類支出統計資料,近年該等機構就整體支出規模而言,自103年度之130億3,365萬元逐年減少至106年度之111億814萬1千元,進一步探究支出結構可知,其中人事支出規模雖自15億33萬元減為13億5,753萬元(減幅9.47%),惟執行業務相關支出則自111億7,715萬元大幅下降至91億5,468萬5千元(減幅18.09%)。

四、如就經費比率而言,該期間人事支出占比係自11.51%增至12.22%,相對而言,執行業務相關支出占比卻自85.76%縮減至82.41%,顯示在行政機關屬於法定支出之人事支出,對中央所屬老福機構之經費運用已產生一定之牽制作用,人事支出比率之增加將壓縮與執行業務相關支出之成長空間,恐不利於相關業務之推展。

五、中央直轄老福機構在組織定位上均屬四級機關,均受其主管機關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職級、員額均以編制表規範。截至107年第2季,中央直轄老福機構所屬預算員額合計940人,委外人力卻高達2,280人,占整體人力數3,220人之70.81%,反映中央直轄老福機構高度仰賴外包人力,其中又以在第一線服務住民之照顧服務員為大宗,計1,692人,占整體外包人力數2,280人之74.21%。

六、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及輔導會提供之近年所屬老福機構外包人力數及其經費統計,在人力方面,自101年度之1,171人逐年增至106年度之1,984人(增幅69.43%),同期間照顧服務員自806人成長至1,467人(增幅82.01%),在所需經費方面,則自4億2,903萬7千元逐年揚升至7億2,614萬4千元(增幅69.25%),顯示該等機構因受組織法令限制,人力資源無法隨經營情況適時調整,為順遂推動業務考量,對外包人力需求殷切,致相關經費支用數及人力數皆呈增加趨勢。

七、老福機構之服務品質與機構內直接照顧住民人員之人力素質與相關工作經驗息息相關。目前中央直轄老福機構多配置一定數額之社工及輔導人員,其主要服務內容包括機構內住民之個案輔導、協同處遇及住民生活與照顧品質之促進事項。

八、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及輔導會提供之所屬人力年資統計,截至107年第2季,中央直轄老福機構直接照顧住民之人力合計2,454人,年資別以未滿1年者人數居首,達874人(占比35.62%),年資未達3年之較資淺者計1,480人,占比60.31%,已逾6成,顯示直接照顧住民之人力屬資淺者比率偏高,照顧經驗較為不足。另老福機構之人力素質要求,除需具備一定工作資歷外,具有專業證照對照顧品質之提升亦為關鍵因素。惟同一時點,中央直轄老福機構實際在職之社工及輔導員合計數177人,其中僅有82人具有相關專業證照,僅占全體社工及輔導人員之46.33%,未及半數。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民體育法之修正係回應各界對於健全體育環境之期待,建請主管機關應落實國民體育法之規定,賡續加強各單項協會營運輔導、監督與考核工作,並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且將年度訪評結果列為各單項運動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國民體育法第9條及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賽會、體育推廣及人才培訓等相關活動,得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108年度體育署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編列38.46億餘元,較107年度增加2.7億餘元。

二、101年度至106年度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民間體育團體參加競技比賽及舉辦體育活動經費共計92.13億餘元,包括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41.15億餘元及其他民間團體50.97億餘元,106年度獲得補助金額超過1千萬元以上之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共計23家,其中以棒球協會獲得補助款達9,079萬5千元最高、網球協會與足球協會逾7千萬元居次,其餘20家介於1千萬餘元至3千5百萬餘元之間。108年度賡續編列相關經費,預計補助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14.69億餘元、其他民間團體23.77億餘元,共計38.46億餘元。

三、依國民體育法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以瞭解運動團體組織運作、財務營運及業務推動績效,並將訪視結果列為經費補助之依據。106年度體育署已完成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針對43家單項運動團體之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及業務推展績效等4大面項進行訪查,考查結果業於107年6月12日於該署網站公布。

四、前揭訪評結果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個等級,其中4項皆通過者計有田徑協會等18家,以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如下:組織與會務運作4家、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22家、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2家及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8家,與105年度訪評結果相較,皆以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缺失最多。

五、體育署常態性補助民間體育團體參加競技比賽及舉辦體育活動所需經費,然各單項體育協會運作爭議不斷,顯示對於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與監督仍有不足,行政院於105年12月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經本院於106年8月31日完成三讀程序,業由總統府於同年9月20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法幅度甚廣,不僅納入運動平權、保障選手權益、贊助合約規範及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等規範,更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後續應研訂子法與配套措施共計42項。

六、另依國民體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各單項體育協會應完成組織章程修訂、人事改選等事宜。據此,各協會陸續展開改選作業,惟部分協會遭指控發生人頭會員泛濫、選務不透明及舞弊等情事,而主管機關體育署於設計特定體育團體預報名系統時,並未納入適當防堵機制,以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之發生,業經監察院於107年7月12日提案糾正,要求體育署確實檢討改善。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政府積極推動開放資料政策,挹注經費推展相關工作,自102年度起至107年度行政院各機關業已編列相關預算,然政府開放資料雖多,惟開放之政府資料恐未符民間應用需求故未能被廣泛使用,致公共服務應用實例仍不多見。建請行政院應積極掌握民間應用需求,強化資訊之實用性,帶動民間發展出亮點服務案例,鼓勵民眾挖掘有價資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年政府積極推動開放資料政策,挹注經費推展相關工作,自102年度起至107年度行政院各機關業已編列相關預算5億1,639萬3千元,108年度預算案數為1億5,248萬1千元,占總經費29.53%。

二、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上線後,在資料集數量上雖有成長,但因未從資料產生端進行系統性之統整,造成資料品質參差不齊,影響資料搜尋與使用便利性。就目前所開放之資料,除少部分提供有應用程式介面(API)及系統介接程式,方便開發應用外,大多為政府原始資料。而政府開放資料格式種類達數十種,皆是以CSV、JSON、XML、PDF及ZIP為主,若以國外用來判別開放資料連結之五星級評等標準,多數仍屬於三星級以下之非結構化或結構化開放資料。

三、國發會之政府開放資料平台,各機關所提供資料集分成公共資訊、生活安全及品質等18個服務類別,資料開放類型以便利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為優先,近年度積極推動擴大資料開放能量,截至107年8月全國資料集(包含五院及地方政府),累計開放項數已達3萬6,397筆,而全國開放資料累計瀏覽人次也逾3,234萬次,整體服務量能初具成效。

四、然依據該平台所公布之資料集活化應用案例資料顯示,截至107年8月統計民間回饋活用應用案例數計74件,其中應用類型以「公共資訊」17件居多;另以歷年案例數觀之,102年度至107年度8月,除104年度及105年度之25件、24件外,其餘年度均在10件以下,最低者為102年度之2件。若以全國開放資料集總數3萬6,397筆,近年民間回饋活化應用案例數74件,占比0.2%容待提升。

五、綜上,近年來政府開放資料雖多,惟開放之政府資料恐未符民間應用需求故未能被廣泛使用,致公共服務應用實例仍不多見。政府允宜掌握民間應用需求,強化資訊之實用性,帶動民間發展出亮點服務案例,鼓勵民眾挖掘有價資訊。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政府開放資料政策積極推動,資料集數量開放逐年增加,已有相關成果展現,惟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料開放程度不一,且存有城鄉落差。另最新全球開放資料指數(GODI)評比結果,我國續居領先地位,成效頗佳;然部分評比項目較先進國家仍有差距,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提出改善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政府為擴大資料開放範圍並建立資料品質提升機制,兼備資料開放質與量,國發會規劃「資料開放與民間協作推動計畫(106年-109年)」,總經費9,942萬元,配合行政院2017年至2025年「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以資料治理、開放協作為核心理念,發揮資料開放之輔助施政價值、建立友善互信之資料開放環境。

二、據國發會提供資料觀之,截至107年7月底國發會之政府資料開放平台(https://dada.gov .tw ),行政院所屬機關已累計資料集開放項數逾2萬1,117筆,包含多項高應用潛力資料,如氣象觀測資料、空氣品質即時污染指標、旅遊路線、環境輻射偵測等。至於地方政府方面,22個地方政府中已累計資料集開放項數逾1萬9,259筆,其中15個地方政府自行架設資料開放平台,其餘7個地方政府則將資料提供於國發會所架設之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上。

三、由各機關資料集開放數量觀之,中央機關最高為經濟部(2,602筆),其次為財政部(2,136筆),最低兩單位則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5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3筆),而地方政府最高為台北市(2,836筆),其次為新北市(2,669筆),最低兩名則為花蓮縣(59筆)、連江縣(12筆),總量而言中央政府(2萬1,117筆)資料開放情形較地方政府(1萬9,259筆)多,六都(1萬555筆)資料開放情形亦較其他縣市(8,704筆)多;而就資料集已開放項數觀之,直轄市與偏鄉或離島縣市差距大,凸顯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料開放程度不一,且存有城鄉落差。

四、歐美主要國家近年來均大力倡議及推動資料開放(Open Data),我國亦列為施政主軸之一,並作為政府治理及服務創新之重要策略。全球開放資料指數(Global Open Data Index, GODI)公布係由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International, OKI)所主持,始於2013年,每年對約100個國家進行評比(各年度參與國家數量不一)。

五、我國2013年為第36名、2014年第11名、2015年至2017年均為第1名較往年進步甚多。根據最新資料開放指標評比針對全球94個地區15類資料開放程度我國均獲得滿分,惟在國家法律(National Laws)、水質(Water Quality)及政府支出(Government Spending)等方面資料,較先進國家(如加拿大、芬蘭、英國)仍有差距。

六、綜上,近年來政府開放資料政策積極推動,資料集數量開放逐年增加,已有相關成果展現,惟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料開放程度不一,且存有城鄉落差。另最新全球開放資料指數(GODI)評比結果,我國續居領先地位成效頗佳,然部分評比項目較先進國家仍有差距,容有增進空間。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近年身障者勞動參與率雖逐年提高,惟105年12月失業率仍高於全體民眾之2.34倍,另身障者主要收入來源為政府補助,占3成以上,本人工作收入於105年度僅占14.73%,每月平均薪資常年低於各業受僱員工平均薪資,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偏高等諸多就業困境仍持續存在,而就業服務措施之宣導及利用度亦未盡理想。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協助其克服就業障礙,以擴大身障者勞動參與率,並加強輔導提升身障就業者所需專業知能,強化產學合作及就業輔導機制,以增進身障者就業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所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另聯合國於1994年出版之「身障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第7條,更揭櫫政府須認知身障者有能力行使人權,尤其是就業權利,無論在城市或鄉村必須擁有平等就業機會,亦即保障身障者有平等參與勞動市場之權利,係政府之基本政策。

二、而聯合國2006年公布之身障者權利公約及我國103年制定之身障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目的皆在維護身障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爰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實為協助身障者充分參與社會,並融入社會之重要基石。

三、為了解身障者之生活狀況與需求,以提供政府規劃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參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5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據勞動部及內政部歷次之調查,發現近年我國身障者勞動參與率雖逐年提高,惟失業率高、薪資低及多從事非典型工作等困境仍持續存在。

四、有關身障者及一般民眾之勞動狀況,依據勞動部及內政部歷次提出之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資料分析,105年12月身障者勞動參與率僅20.41%,失業率高達9.17%,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58.75%,失業率3.92%,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為身障者2.88倍,身障者失業率為全體民眾之2.34倍。由96年8月至105年12月共5次之調查資料分析,身障者失業率分別為16.15%、17.26%、12.35%、10.85%、9.17%,雖有逐年降低趨勢,惟均較同期全體民眾為高,分別高出5.25至12.24個百分點之間,顯示出身障者面對之就業挑戰高於全體民眾甚多。

五、據內政部95年身障者生活需求調查(、內政部100年身障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報告(以下簡稱100年調查)、勞動部103年身障者勞動狀況調查(以下簡稱103年調查)及衛福部105年身障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以下簡稱105年調查),分析發現:

六、依內政部95年調查顯示,身障者主要收入來自「政府補助或津貼」者達35.18%最多,其次是來自「本人工作收入」17.27%;又據內政部100年調查顯示,身障者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政府補助或津貼」,其次為「兒子(含媳婦)給予」;復依衛福部105年調查顯示,身障者主要收入來源以「政府補助或津貼」占31.81%為最高,其次為「兒子(含媳婦)給予」占16.26%及「本人工作收入」占14.73%。

七、又依內政部100年調查,國內15歲以上身障就業者平均每月薪資2萬3,640元,較同期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全體國民所作人力資源調查結果之全國各業受僱員工每月平均薪資4萬2,266元低1萬8,626元,且其中有33.7%係從事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勞動派遣等非典型勞動工作;復依勞動部103年調查顯示,身障就業者每月平均薪資為2萬4,653元,32.5%從事部分工時、臨時性或勞動派遣等非典型勞動工作,與整體就業者比較,比一般就業者平均月薪3萬7,433元低1萬2,780元;另依衛福部105年調查顯示,身障就業者平均薪資為2萬5,939元,一般就業者平均月薪4萬8,790元低2萬2,851元,又105年度身障受僱者有28.6%係從事非典型工作。

八、依身權法第33條第1項及第34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提供職業重建服務。針對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障者,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對於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障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勞動部依身權法規定,訂定「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另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使地方政府編列相關經費及執行相關事項有所依循,並於所屬各分署及縣市政府設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就業媒合服務。

九、復據衛福部105年調查顯示,身障就業者找到工作之途徑以「親朋介紹」之38.1%最高,其次為「自家經營」占22.6%,「自我推薦」占10.7%居第三,餘依序為「應徵報紙或各類廣告」占6.5%、「透過人力銀行」占4.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占4.3%及「參加政府考試分發」占3.7%等。而欲接受僱用之身障失業者中,有67%表示需要提供就業服務,希望政府提供之服務措施以「提供就業資訊」占39.3%最高,其次為「提供就業媒合(包括網路)」占34.7%,「提供職業訓練」占32.2%居第三,再次為「獎勵或補助雇主僱用身障者」占12.6%,此亦顯示就業服務措施之宣導度及利用度均顯有不足。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迄今已實施28年,惟至今約仍有一千餘個單位未足額進用,其中有40個係政府機關(單位),實不足取,另部分機關(單位)係長期未足額進用,依勞動部106年底統計,其中超過5年以上未足額進用者達225家,不足額431人,實待改進。是以,建請行政院責成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就身障者失業、機關(單位)未足額進用等各項因素詳加瞭解與分析,研謀改善策略並積極輔導,以增進身障者就業機會。此外,我國規定之義務進用比率較部分先進國家為低,且私立機關(構)目前實際進用比率已超過140%,或可研議調高義務進用比率之可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定額進用制度乃政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與促進其就業機會,期讓身障者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我國於79年開始實施,規範公、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者,須進用一定比率具工作能力之身障者,未足額進用單位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又為提升身障者就業機會,於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降低進用門檻,將公、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分別降至34人及67人以上(原50人及100人以上),並提高公立單位進用比率至3%(原2%),並自98年實施。

二、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迄今已實施28年,惟於107年3月底未足額進用義務單位仍有1,583個(占9.24%),當月繳納之差額補助費為2,290人、6,889萬1千元(公立145萬6千元、私立6,743萬5千元),近年(104-106年度)平均每年約繳納5.3億餘元(詳附表1)至各縣市政府身障者就業基金專戶,作為身障者就業促進之經費來源。

三、107年3月底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士之政府機關(單位)共計40個,包括中央政府13個、地方政府19個及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8個,當月計繳納136萬4千元之差額補助費;其中中央政府機關(含行政法人、國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部分,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用不足18人為最高,其次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進用不足2人。

四、為符合法律規定並配合政府政策,各級政府機關及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允應率先依法辦理,惟迄今仍有40個機關(單位)未足額進用,估計一年約需繳納1,636萬餘元之差額補助費,實待檢討改進。

五、我國機關(構)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迄今雖已實施28年,近年整體進用比率皆已超過140%,惟仍有部分義務單位長期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依勞動部106年底統計,3至5個月未足額進用有538家義務單位,缺額達642人;6至11個月未足額進用者達411家,缺額為501人;連續未足額進用12個月以上者有1,078家,不足人數為1,615人;超過5年以上未足額進用者225家,不足額431人。其中不乏上市或上櫃公司,勞動部雖責請地方政府加強輔導、訪視及勸導,惟成效不彰,建議可參採日本經驗,要求未足額義務單位限期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或法國方式,對長期未足額進用義務單位訂定更嚴苛之罰則,以落實定額進用制度。

六、另依身權法第38條之1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障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20%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障者應予獎勵與輔導。前項投資額、僱用身障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即政府為鼓勵企業發揮社會責任,創造更多身障者就業機會,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且該關係企業僱用身障者比率達法規規定20%以上,事業機構可與其關係企業合併計算身障者進用人數,藉以提供身障者更多工作機會。

七、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3年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私立定額進用義務機構進用身障者勞動狀況調查」所述,我國與法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定額進用比率及門檻規定比較,我國進用單位規模明顯較他國高,而進用比率卻較其他國家低。

八、若以我國近年實際進用身障者人數相對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比率觀之,103年底至107年3月底整體進用比率,除103年底為137.70%外,其餘年度均超過140%,而私立機關(構)自100年開始超過140%,皆反映公私立機關(構)進用身障者意願逐年提高,我國機關(構)實施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已具成效,且鑑於103年至106年我國身障者人數已從114萬餘人增至116萬餘人;身障人口總數占全國人口總數之比率則從94年之4.12%上升至106年之4.95%,惟規定之進用比率從98年修法迄今,近10年均維持不變,實有檢討研修之必要。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就業基金自79年開辦以來,各縣市不論在就業基金規模、可收取之差額補助費收入及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支出等均差異頗大,以106年度為例,全國差額補助費收入約有8成5集中於6都,全國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支出亦有逾8係供6都及北部地區縣市支用,可悉直轄市及北部地區縣市所分配之資源遠高於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等地區。各縣市政府每年雖已提撥30%差額補助費收入撥交中央統籌分配,惟仍未能有效平衡城鄉差距。而直轄市及都會型縣市無論在身障人口數、義務機關數、就業基金餘額及應提撥總額等,原就遠高於非都會型縣市,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第4條附表所定公式計算而得之分配款項,實難補足低資源縣市之所需。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研議更適切之就業基金提撥比率與統籌款分配計算公式,以改善城鄉資源分配不均之現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全國各縣市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業務之經費來源包括: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2.依身權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編列之公務預算。3.就業安定基金及公益彩券回饋金等。而依96年6月5日修正身權法第43條立法理由四:「定額進用人數之核算,係以機關(構)公勞保人數計算,而設立於非都會之分公司或工廠多於總公司投保,致有差額補助費集中於都會型之縣市政府收繳之現象,為平衡城鄉差距,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予中央統籌分配。」

二、惟查目前現況,雖經中央統籌分配後,各縣市仍存在頗大之差異。差額補助費有集中於都會型縣市收繳現象,如106年度6都收繳數之占比達85.40%,餘16縣市僅14.60%,其中北部地區占10.50%、其餘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等12縣市僅占4.10%。

三、各縣市辦理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之資金來源分為自籌款及中央撥補2部分,前者包含各縣市就業基金及地方政府自編公務預算支應,後者係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及公益彩券回饋金等。106年度身障者促進就業支出中各縣市自籌款計7億6,614萬5千元,占總額之59.01%,其中包含公務預算3,446萬5千元(占4.50%)及就業基金7億3,168萬元(占95.50%),可悉地方政府以自編公務預算支應者居少數且金額偏低,主要仍仰賴就業基金。

四、在各縣市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支出所占比重方面,106年度6都支用數占全國之71.20%,餘16縣市僅占28.80%,其中北部地區4縣市又占12.17%,其餘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等12縣市僅占16.63%,6都及北部地區4縣市合計之占比即逾8成(83.37%)。

五、如以各縣市平均每1身障勞動人口估計可分配之差額補助費收入及身障者促進就業支出來看,城鄉差異頗大,中南部及東部地區縣市平均每人可分配之資源遠低於6都及北部地區縣市。

六、全國約8至9成之差額補助費收入及身障者促進就業支出集中於6都及北部地區縣市,倘與其同期之身障人口比重(70.83%)相較,約高出1至2成,顯示城鄉資源分配不均;另平均每一勞動身障人口估計可分配之資源亦差異頗鉅。目前雖各地方政府每年已提撥30%之差額補助費收入撥交中央統籌分配,然其分配結果顯未能有效平衡城鄉差距,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縣市仍居資源弱勢,中央政府應研議更合理之差額補助費收入提撥率與計算分配方式,以維護每一身障勞動者之就業權益。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幾年國營事業編列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主要以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為大宗,惟部分國營事業投資計畫106年度設備(能量)利用率實際與預期有所差異,為使國營事業設備投資得以發揮最大效益,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應持續加強管理監督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108年度國營事業為辦理投資計畫及各項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共編列2,747億元(其中530億元係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租賃規範認列之使用權資產),包括行政院主管編列5億元(中央銀行)、經濟部主管編列2,178億元(台糖37億元、中油601億元、台電1,343億元及台水197億元)、財政部主管編列90億元(臺灣金控37億元、土銀27億元及菸酒公司26億元)及交通部主管編列474億元(中華郵政79億元、台鐵192億元、港務公司112億元及桃機91億元)。

二、按104年度至108年度國營事業編列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除108年度編列逾2,500億元外,其餘年度均未超過2,000億元,依照各國營事業編列情形,主要集中於經濟部所屬之台電及中油,其近5年平均占比分別為56.07%及14.83%,另經濟部所屬之台糖及交通部所屬之台鐵平均占比亦逾5%,至其餘國營事業之預算編列則相對少,主要係台電及中油須辦理電力擴充及石油煉製等投資計畫所需經費較為龐大,為確保相關投資計畫得以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實宜妥善監督管理該等投資計畫設備運用情形。

三、依據經濟部及交通部提供之資料,部分投資計畫或設施利用未達預期效益,其中有23件計畫或設施其106年度設備(能量)利用率或截至106年度累計設備(能量)利用率低於預計逾20%,其中除台電公司之大林發電廠第六部機火力發電工程計畫於106年度設備(能量)利用率已轉呈正值,其餘均為負值。

四、另有3件投資計畫106年度及累計至106年底實際設備(能量)利用率低於預計值低超過50%,分別為台電公司之社寮電廠更新工程、中油公司之U9501石化事業部第三芳香烴萃取工場及第一轉烷化工場擴產投資計畫、台糖公司之越南新建養豬場投資計畫及台水公司之平鎮淨水場第二原水抽水站工程計畫,應加強控管該等計畫並積極提升設備(能量)利用率,以免相關投資使用率過低而有閒置之疑慮。

五、綜上,近幾年國營事業編列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主要以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為大宗,惟部分國營事業投資計畫106年度設備(能量)利用率實際與預期有所差異,為使國營事業設備投資得以發揮最大效益,主管機關應持續加強管理監督機制。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為公共建設之一環,攸關事業績效及國家經濟發展;然歷年多項重大投資計畫之之實際報酬率與預期目標頗有差距,甚至無法收回投資成本之效能偏低情事屢經審計部提出改進意見。108年度賡續提出多項新興計畫,其中台電公司之變電所整所改建一期專案計畫、中油公司之天然氣事業部永安廠增建儲槽投資計畫及台糖公司之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投資規模龐巨,均逾百億元,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事業之主管機關應落實前期作業之風險及效益評估審核,並應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加強監督密度,以使國家有限資源作最妥適之運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108年度國營業事業計有23家,與107年度相同;共計編列固定資產投資預算2,216.4億元(不含使用權資產),較107年度之1,879.7億元增加336.7億元,增幅17.9%。

二、108年度國營事業編列固定資產投資預算2,216.4億元(不含使用權資產),由自有資金支應共計1,398.2億元(占資金來源總額之50.9%),向外舉借資金支應共計1,348.4億元(占資金來源總額之49.1%)。

三、108年度計有台灣糖業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臺灣菸酒公司及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等6家國營事業、合計提出25項新興計畫,投資總額達1,258億1,481萬2千元。由於規模龐巨,故多須分年編列預算辦理,於108年度先行編列28億876萬4千元,後續年度尚有待編預算1,230億604萬8千元,投資標的涵括石油煉製、電力擴充、供給用水及軌道、港埠、機場等供應民生需求大眾運輸之相關建設,期能達成提升各事業單位之生產及服務量能、進而增進公共投資及經濟發展目標。 

四、上開新興計畫之投資規模超過100億元以上者,計有台電公司之變電所整所改建一期專案計畫293億5,268萬4千元、中油公司之天然氣事業部永安廠增建儲槽投資計畫246億4,695萬7千元及台糖公司之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107億4,079萬元等3項計畫;並以台電公司108年度共計提出6項新興計畫、投資總規模584億3,204萬2千元,項次及投資總規模均居各國營業事業之冠。

五、國營事業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龐大,攸關事業營運績效及國家經濟發展。然依據審計部歷年來查核結果顯示,多項重大計畫之執行效益未如預期目標。

六、截至106年底止尚未回收投資金額之重大興建計畫計有87項、投資總額4,758.59億元;其中已達預期目標者13項,未達預期目標者55項計畫,原規劃無法於預計年限回收之政策性投資者19項。觀之未達預期目標55項計畫中,以台糖公司24項居冠(總投資金額134.97億元),台電公司13項居次(總投資金額1,556.5億元),顯示國營事業每年辦理重大投資計畫之事前評估作業仍待精進。

七、包括台糖公司之生物科技工廠投資(第一期)及加氣站事業投資等2項計畫、台電公司之興達發電廠複循環第1~5號機組發電工程及臺灣港務公司基隆分公司之新建150噸自航式起重船工程計畫,該4項重大投資計畫亦均已逾回收年限;另尚在回收年限者,則有台糖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等多項計畫,事前評估投資報酬率為正值,執行後卻轉為負值。凸顯該等事業單位於每年辦理重大投資計畫前,針對風險及效益評估作業容有過於樂觀之嫌,致多項計畫執行後之效益與預期目標差距甚遠。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立,雖難免兼具協助政府穩定金融及配合重大政策推動等使命,惟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激烈競爭,其國外分支機構仍應落實企業化經營。近幾年公股銀行部分國外(大陸地區)分行或子行有逾放比率偏高、獲利欠佳,甚或出現虧損情形,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強化國外分支機構放款之風險控管機制,持續督促逾期放款相對較高之公股銀行積極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並致力提升經營績效,以維護公股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另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0點第1項規定:「為貫徹民營化政策,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對已民營化事業剩餘公股股權,應秉持下列原則管理:(一)對各已民營化事業應加強公司治理,以維護公股權益,並落實企業化經營。……。」

二、目前政府主導之9家公股銀行,包括:國營之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以及已民營化之合作金庫商銀、第一商銀、華南商銀、彰化商銀、兆豐國際商銀及臺灣中小企銀,共設立國外分支機構約計152家(含轄下機構數)。公股銀行設立海外據點部分雖負政策性目標等考量,惟鑒於國外分支機構經營績效之良窳,攸關公股銀行之總行(母行)整體獲利及盈餘繳庫數,故應加強公司治理並致力提升經營績效。

三、經彙整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105年底至107年3月底放款及逾期放款等資料,扣除中國輸出入銀行僅設立曼谷代表人辦事處,並無實際承辦放款業務外,該期間僅臺灣土地銀行無逾期放款情形,其餘公股銀行部分國外(大陸地區)分行、子行或支行逾放比率偏高,除高於同期間各該銀行國外分行或大陸地區分行平均逾放比率外,亦較各該銀行國內總分行(含OBU)之逾放比率高出甚多。

四、公股銀行設立之國外分行、代表人辦事處,由於與總行歸屬同一法人格,一旦營運欠佳致產生鉅額債務,總行對於其債務並無法免責;另國外子銀行與母行雖分別具有獨立法人格,惟基於對地主國金融主管機關之責任承諾等因素,如國外子銀行產生債務,母行仍無法完全切割其責任;故為避免國外分支機構虧損過鉅致影響總行(母行)獲利,各國外分行及子行應致力提升經營績效。經查各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近年整體營運概況,其中除兆豐國際商銀國外分行(含港澳)105年度虧損7.16億元(新臺幣,下同);臺灣銀行、華南商銀、第一商銀及臺灣中小企銀105年度大陸地區分行分別虧損4.96億元、0.86億元、8.26億元及2.76億元外,其餘公股銀行國外(大陸地區)分行均有獲利。

五、如就公股銀行各別國外分支機構104至106年度營運概況觀之,於排除無實際對外營業之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以及甫成立當年度與次年度出現虧損之國外及大陸地區分行外,上開期間僅合作金庫商銀國外分行無虧損5千萬元之情形,其餘公股銀行該期間國外及大陸地區分行(支行)發生虧損逾5千萬元者,包括兆豐國際商銀紐約分行等共計11家。

六、綜上,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立,雖難免兼具協助政府穩定金融及配合重大政策推動等使命,惟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激烈競爭,其國外分支機構仍應落實企業化經營。近幾年公股銀行部分國外(大陸地區)分行或子行有逾放比率偏高、獲利欠佳,甚或出現虧損情形,應強化國外分支機構放款之風險控管機制,持續督促逾期放款相對較高之公股銀行積極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並致力提升經營績效,以維護公股權益。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幾年公股銀行為拓展海外市場,並協助臺商於東協、南亞等地投資或併購,紛至該地區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惟部分國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多年,仍未升格為分行對外營業致連年虧損,抑或於部分國外市場(如印尼)能見度相對偏低、部分國外分支機構則設置過於集中,如無獨特利基下恐因競爭激烈影響獲利等問題,除應檢視當地市場准入條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金融,並考量將部分商情蒐集、徵信調查等業務委由國外徵信機構辦理外,應加強評估公股銀行現有海外據點設立之規模、成本效益及經營績效,研酌整合區域據點以發揮綜效,結合網路與資訊科技以創造更具效率之經營模式,並強化金融創新、專業人才培訓及開拓海外市場能力,以利公股銀行擴展金融服務國際版圖暨提升營運績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銀行業因國內金融市場規模有限,近幾年銀行業面臨經營競爭激烈、存放款利差縮小與利潤趨低等困境;為提升經營績效及競爭力,本國銀行除尋求轉型與多角化經營外,亦紛紛赴海外設立分支機構以開拓國際新興市場。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07年4月底我國銀行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等)共計486家,其中設立於亞太地區分支機構達407家,比率83.74%為最高。

二、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經營績效之良窳,除攸關公股銀行之總行(母行)整體獲利,亦影響中央政府之投資收益;目前由政府主導之9家公股銀行(金控公司)105年度至108年度收益繳庫數合計介於48.67億元至64.65億元之間。

三、本國銀行籌設國外分支機構之地點,往往以追隨服務客戶、政策性目標及具未來發展潛力等為主要考量因素,故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置據點,經常為我國經貿往來密切或重要政策推動地區。近年政府為協助企業取得在新南向目標國家業務發展所需資金及金融服務,鼓勵本國銀行於各該國家增設據點。

四、截至107年4月底本國銀行於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中之越南、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柬埔寨、泰國、緬甸、寮國、印度及澳洲等11國共設有210家據點,並以越南55家、柬埔寨47家及菲律賓34家分支機構為最多。其中公股銀行於上開11個國家已設立海外據點共62家,占29.52%,另經核准尚未開業國外分支機構19家,顯示公股銀行近年亦配合政策積極於各該國家布局。

五、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目標顧客多以臺商為主,所提供業務同質性偏高;部分公股銀行集中於同一地區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如無法有效區隔並提供差異化金融服務,一旦市場飽和,可能造成本國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同業間競爭相同業務來源及目標客戶,致影響獲利空間。以柬埔寨金邊為例,目前合庫商銀、第一商銀及兆豐國際商銀分別設立5個、8個及4個分支機構,合計17家(其中9家於104年之後開設),占本國銀行於柬埔寨設海外據點總數47家之36.17%,另合庫商銀及彰化商銀於柬埔寨經金管會核准尚未開業國外分支機構計4家。由於柬埔寨政府以往對設立銀行之門檻相對寬鬆,2017年金融業分支機構家數高達7,049家,以該國1,500萬之人口而言,銀行家數明顯過多,恐導致競爭加劇,宜審酌各國外分支機構於當地之經營風險相對較高等問題。

六、本國銀行之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主要功能為當地商情蒐集、市場調查、業務聯絡及轉介客戶等非營業活動,相較於海外分行及其支行、子銀行及其分、支行等主要營業項目包括存款、放款、匯款、進出口融資、貨幣市場拆借及參與聯貸等業務,國外代表人辦事處所能承做業務範疇相對有限。

七、公股銀行截至107年4月底止已設立之國外分支機構中包括16家國外代表人辦事處,部分囿於各當地國政府相關規定無法對外營業,或因當地國(如印尼等)近年正推動銀行整併,緊縮外資銀行設立據點並暫停核發新銀行執照無法順利升格為分行,僅能從事業務聯絡與推廣、徵信調查、商情蒐集等,故無營業收入;惟由於各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仍需支付用人費、租金等費用,致成立以來幾乎年年虧損。

八、對於部分國外代表人辦事處已設立多年仍無法對外營業,容有必要重新評估其成本效益,如評估未來具發展潛力則宜爭取升格為分行以增裕營收,或研酌將當地商情蒐集分析、徵信調查等業務委由國外徵信機構辦理,以撙節相關經費。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部分國營事業近年來頻繁發生重大職災,由重大職災事故案件觀察,又以承攬商職災居多。顯示,就國營事業對工業安全衛生管理仍有盲點,或因循舊習、或仰仗過往經驗而疏於注意,或習於以往而忽略遵照SOP標準作業流程,致重大職災難以杜絕,亟待強化承攬商管理並加強查核,要求其提升工業安全衛生管理;應積極研酌將屢次造成重大工安事故之承攬商列管,作為國營事業新標案或續約之重要考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多年,職災傷害千人率及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由97年度之4.605及0.036,於106年度已分別降至2.773及0.025,降幅為39.8%及30.6%;另以重大職業災害發生件數及死亡人數而言,97年度分別為337件及319人,106年度為312件及314人,降幅僅7.4%及1.6%1,顯示工安管理績效,仍有努力空間。

二、又近年度台灣電力(股)公司、台灣中油(股)公司等國營事業賡續發生多起重大職災,造成多人死傷,其中傷亡人數以承攬商勞工居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指出,國營事業擁有國家諸多資源,同時也應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其推動安全衛生防災工作應為民間事業之表率。是以,國營事業於職業災害之預防上,允應強化承攬商管理,杜絕重大職業災害之發生。

三、據職安署及國營事業提供資料,9家國營事業104年度至107年5月底止,除桃機及中華郵政外中油等7家國營事業計發生重大職災41件,造成39人死亡、17人受傷,其中承攬商勞工死亡35人、受傷17人,顯示承攬商勞工重大職災發生頻率高,國營事業身為被承攬人,應致力落實承攬商管理,以減少重大職災之發生。

四、職安署鑒於國營事業近年來工安事故頻仍,乃規劃辦理「國營事業監督檢查計畫」,於107年4月1日起,由各勞動檢查機構依轄區國營事業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情形及發生職災紀錄等實施風險分級,據以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該檢查計畫截至107年5月底之檢查結果與處分情形,臺酒被課以罰鍰件數及金額為最高,達12件次與69萬元,其次為台電停工1件、罰鍰件數3件及金額9萬元,顯示國營事業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及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均尚待落實;且主管機關專案密集檢查,有其必要。

五、國營事業承攬商發生重大職災(工安事故)後,有仍續承包各該國營事業標案者,如中油104年度至107年5月發生重大職災之承攬商包括旭○機械工程(股)公司、昱○工程企業公司、巨○公司2及雨○公司;自各該公司發生重大工安事故起至107年5月31日止,旭○機械工程(股)公司續得標中油7件標案(金額1億946萬2千元),昱○工程企業公司續得標中油4件標案(金額860萬9千元),巨○公司續得標中油73件標案(金額2億5,813萬7千元),雨○公司續得標中油1件標案(金額180萬8千元)。

六、其中巨○公司標得73件標案財務類61件、工程類2件、勞務類10件,標案中只有巨○公司1家投標者63件,又導致815停電事故之105年度轄區供氣中心DeltaV監控系統維護保養工作,106年度及107年度之保養合約,仍由巨○公司得標,中油雖擬跨區域培養儀控人才,以俟巨○公司若列為不良廠商後,得承接後續維護工作,或逕行與國外原廠聯絡接洽相關業務事宜。中油宜研酌接洽其他替代廠商或更加嚴格要求該公司提升職安管理機制,以避免再度發生重大工安事故。

七、又台電之工程承包商春○營造公司、日商鹿○公司、中○工程公司,均曾於承攬台電工程期間發生重大工安事故。惟台電相關電廠及輸配電線工程,仍須仰賴相關公司。故以發生重大工安事故為由,將相關承攬人列為不良廠商,影響深遠,應由法制面及實務面,審慎思量。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多為執行公共任務或發揮社會功能,然時勢變遷,現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企業及NGO(非政府組織)林立,為避免資源浪費及相互排擠,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存續必要性。而規模過小及主要業務雷同等情形仍存,應研酌整併或退場之可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政策或補政府行政部門不足,由其執行公共任務或發揮社會機能而成立,倘規模過小或業務相近,營運成本及政府投入監督成本恐遠高於是類財團法人所發揮效益,為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本院多次決議請各主管機關檢討財團法人之整併或退場。

二、經檢視專職員工人數低於5人之財團法人收支及辦公處所專職員工人均坪數等資料,除臺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臺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與臺灣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業經主管機關決定退場,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規劃轉型外,部分財團法人專職員工人數極少,甚至無專職員工,如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臺灣美術基金會、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兼善醫學基金會、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及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等。

三、是類小型財團法人年度收支金額低,多數未及1,000萬元,甚至有少於100萬元者,如106年度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不及81萬元;臺灣美術基金會總支出不及17萬元;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不及25萬元;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不及44萬元;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不及29萬元。

四、復查部分小規模財團法人辦公處所專職員工人均坪數偏高,收入高度仰賴政府,資產運用效益偏低,如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專職員工僅1人,106年度政府補助及委辦收入占總收入93.08%,向陸委會承租國有財產45坪。

五、文化部所轄文化臺灣基金會、臺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及臺灣美術基金會106年度專職員工數均低於5人,臺灣美術基金會甚至無專職員工,且106年度收支規模均低於500萬元,而文化臺灣基金會甚至短絀168萬3千元。且該等財團法人業務為推廣文化藝術、美學美術、音樂藝術等,均屬文化類型藝術推廣,性質甚為相似。

六、農委會所轄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曹公農業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及水利研究發展中心106年度專職員工分別為7人、11人及9人,106年度收支規模低於2,900萬元,主要業務內容為農田灌溉、災害預防搶救及農業工程技術等之研發;水資源與土地開發保育;農田水利人才之培育及農業科技之研習交流等,性質極為雷同。

七、農委會所轄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及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106年度專職員工分別為13人及9人,年度總收支規模均低於2,700萬元,主要業務內容均與環境綠化之研究與推廣有關。

八、農委會所轄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106年度專職員工僅2人,106年度收支規模低於500萬元,主要業務內容為農機之研發、獎勵、講習訓練、合作交流、專利事項與現代化經營管理協助等;辦理農機性能測定、調查、研究及諮詢等,似得涵括於農業科技研究院業務內,具可整合性。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目的,係期藉由民間團體力量順利推動政事或負有特殊任務,應以企業化精神規劃人力需求,若薪資或獎金等給與偏高或不合理,除有浪費政府捐補助資源之嫌外,亦將排擠業務推動所需之經費。經查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或獎金偏高,超過勞動部調查之民間薪資水準,同時亦有人力結構未盡合理之情事;因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適當監督及審視薪資及獎金支給金額之合理性,發揮政府捐助基金及補助委辦資源之運用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目的,係期藉由民間團體力量順利推動政事或負有特殊任務,宜以企業化精神規劃人力需求,若薪資或獎金等給與偏高或不合理,除有浪費政府捐補助資源之嫌外,亦將排擠業務推動所需之經費,惟部分財團法人有薪資或獎金偏高或不合理情形。

二、薪資水準之考量,應衡酌民間薪資水準、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專業人才市場供需、專業性、產業別、責任輕重及羅致困難程度等因素予以訂定;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7點第1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定期依上開薪資衡酌因素檢討支給基準之合理性,提董事會報告。

三、查勞動部調查之工業及服務業之平均每月經常薪資,主管及監督人員為7萬3,162元,專業人員為5萬6,187元;揆106年度平均每人年薪決算數逾百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包括: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險安定基金、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中技社、臺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及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等,其中平均月薪超過9萬元者有保險安定基金(9.3萬元)、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0.6萬元)、中技社(10.1萬元)、臺灣機電工程服務社(10.7萬元)及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11.4萬元),平均月薪超過8萬元者有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8.5萬元),較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之主管及監督人員為高,主管機關及上開財團法人允依薪資水準衡酌因素,審慎考量並定期檢視員工薪資之合理性。

四、勞動部調查之工業及服務業之平均每月總薪資(含獎金等),各受雇員工平均為4萬8,333元,專業人員為6萬8,425元,主管及監督人員為9萬0,975元;查若干財團法人雖平均年薪未達百萬元,惟加計獎金後,年支酬勞仍達百萬元以上,相當於平均每月總酬勞(含獎金)8.3萬元以上。

五、例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年薪98.2萬元,年薪未達百萬元,惟加計獎金24.9萬元後,年支酬勞達123.1萬元,相當於平均每月總酬勞10.3萬元,與前述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比較結果,普遍高於民間平均薪資及專業人員薪資水準,若干甚至超過主管及監督人員。

六、查部分財團法人代行政府特定政策任務,平均每人年薪卻高於或相當於科技研發型之工研院,例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6年度平均每人年薪93.3萬元及92.8萬元,較工研院92萬元為高。

七、另金管會所轄若干財團法人之泰半收入係依法規向民眾或業者收取者,有特定收入來源,惟106年度平均每人年薪卻高於工研院,包括:保險安定基金106年度平均每人年薪111.6萬元、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6年度平均每人年薪101.9萬元,年薪均超過百萬元,其員工整體薪資費用明顯偏高。

八、部分財團法人主管人數占員工人數之比率超逾5成,人力組織結構未盡合理,主管人數比率過高,或組織規模小、員工人數少、業務單純之財團法人仍設置過多之主管,人力結構顯未適當。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外交部日前證實,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本月13日到21日曾密訪美國,會見了美方國家安全顧問波頓及其他政府官員。目前的台美關係正在蜜裡調油,應該要把握契機,打蛇隨棍上,可以要求美方簽訂台美雙邊經貿合作協議。川普不喜歡多邊結構,較支持雙邊結構,對台灣大有利益。台美關係再制度化台灣趁勢還可以與美國諮商,建立一個定期交流的對話機制,把這段期間的台美互動制度化起來。台美關係制度化不須太過急促,畢竟美中關係再怎麼差,還是會回到三個公報的基礎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外交部前天證實,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本月13日到21日曾密訪美國,會見了美方國家安全顧問波頓及其他政府官員。是台美斷交後,雙方首次高層官員的會晤,其意義不同凡響。

二、台美高階官員的見面是一項難得的突破,不但落實了美國國會訂定的《台灣旅行法》、《亞洲再保證倡議法》,並且根據事實把台灣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改名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給予原來那個沒有主詞的「北協會」加進代表主權的主詞台灣。

三、今年又是《台灣關係法》40周年、美國在台協會(AIT)搬新家、美中貿易大戰等多事之秋,樂觀者認為這些友台動作,不但能讓蔡總統過境美國時,可為之事增加了不少想像空間,還有人揣測,下一步是美國外交承認台灣,並互派大使。此外,美軍駐台等昔日無法想像的行動,此刻看起來都變得無限可能。

四、蔡謹小慎微獲信賴AIT是屬於國務院的機構,行政部門不能像國會那樣浪漫,他們必須謹守分際、得尺進寸。AIT是行政機關,必須按上級命令行事,所以比國會遲緩很多。AIT此刻的反共能量不夠大,是因為AIT沒能跟上國會的氣氛。AIT近日表示:美國基於「三公報」和《台灣關係法》為基礎的「一中政策」沒有改變。意思是在接獲國務院的改名命令前,AIT仍將率由舊章。

五、目前的台美關係正在蜜裡調油,應該要把握契機,打蛇隨棍上,可以要求美方簽訂台美雙邊經貿合作協議。川普不喜歡多邊結構,較支持雙邊結構,對台灣大有利益。

六、台美關係再制度化台灣趁勢還可以與美國諮商,建立一個定期交流的對話機制,把這段期間的台美互動制度化起來。不過,台美關係制度化不須太過急促,畢竟美中關係再怎麼差,還是會回到三個公報的基礎上。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國際信評機構穆迪(MOODY'S)日前發布報告指出,台灣壽險業出現保證型商品占準備金比重過高、平均保證利率偏高、負債存續年期高於資產面等三大問題,穆迪因此將台灣列為超高風險國家,甚至當IFRS17上路後,預期台灣壽險業者恐將面臨股東權益下降的風險。壽險業者在國內投資有利差損的問題、在海外投資有匯差損的風險,然而投保人似乎並不擔心。一旦壽險業者出事,保戶權益岌岌可危,因為負責維護保戶權益的保險安定基金,在處理國華人壽賠付880億元後,壽險部位提撥金額僅剩90億元,對保戶權益的維護是杯水車薪,建請行政院責成金管會應強制壽險業者改善財務結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國際信評機構穆迪(MOODY'S)日前發布報告指出,台灣壽險業出現保證型商品占準備金比重過高、平均保證利率偏高、負債存續年期高於資產面等三大問題,穆迪因此將台灣列為超高風險國家,甚至當IFRS17上路後,預期台灣壽險業者恐將面臨股東權益下降的風險。

二、其實穆迪早在2015年發布的報告中,就將台灣壽險業列為低利率環境中的虧損高風險群,理由是台灣壽險業者在本土低利環境下,招攬高保證獲利保單,比起外國同業,必須採取更積極、大膽的投資策略,除了有較大比率的資金投放在海外,也存在嚴重的「以短支長」問題,投資金融資產的合約存續期,比保單平均存續期,短了5年到8年。

三、由於台美利率差距,壽險業資產配置嚴重扭曲,海外投資金額快速增加,2018年底已破16.3兆元,引發龐大的匯率風險與避險成本。而且,壽險業近年像停不下來的火車,在市場競爭及公司增員壓力下,不斷吸收保費,從2009~2018年的十年間,共有新契約保費11.6兆元,若加上續期保費,十年收受保費27兆元,讓壽險業資產快速成長,導致壽險業者淨值占資產比率(淨值比)驟降。依據金管會資料,去年9月底壽險業淨值比平均還有5.3%,到12月底跌到4.46%,部分公司淨值比更只有約3%。

四、根據柏瑞投資(PINEBRIDGE INVESTMENTS)的統計,2015年美國保險業的海外投資,只占總資金的12%;至於近乎零利率、國內投資報酬不高,理論上應該最有動機投資海外的日本,比重也只有21.6%,但台灣在當年就以57%成為世界之冠!更令人憂心的是,這3年海外投資比重仍持續攀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數據顯示,2018年11月底本土壽險業者海外投資比重,達到68.7%的歷史新高。

五、本土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居全球之冠的影響是,當民眾把大量儲蓄放在保險,而壽險業者把這些資金大量用於海外投資,一旦匯率有顯著波動,容易導致業者大額虧損。甚至在台美兩地利差快速擴大時,匯率避險成本會快速提高,成為壽險業虧損的重要原因。以去年為例,去年新台幣兌美元貶值幅度為2.97%,全年壽險業者的外匯兌換利益仍有2,810億元,但壽險業者避險成本率提高至2.7%~2.8%,避險成本金額高達4,840億元,加上動用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279億元後,導致去年全年淨匯損金額高達2,309億元。

六、今年則情勢反轉,自從5月10日中美貿易戰重新開打,對2,000億美元中國輸美商品提高關稅至25%,接著又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華為集團近70個公司的產品在美銷售,也禁止美國公司及美國技術(及零組件)含量超過25%的外國公司將零組件及產品銷售給華為集團,導致外資在台灣股市大賣華為供應鏈相關公司股票,並且加速自台灣撤出資金,導致股匯市哀鴻遍野,新台幣兌美元匯率跌破31.5元,壽險業者則心中暗自慶幸,鉅額的匯差利益讓業者躺著不做任何事也賺錢。

七、國內壽險業的高利差損、高保費成長、高國外投資占率,及低淨值比的「三高一低」症狀,長期以來是學界一再提出的警告。金管會關切的項目大同小異,金管會關心壽險業的三大問題,一是大量銷售儲蓄險,保費快速累積,產生資金去化問題,以致國外投資比重偏高,匯率風險增高;二是資產大幅成長,但淨值成長有限,導致淨值比偏低,2018年底僅4.46%,吸收損失能力極為有限;三是接軌IFRS17,保險業須補足準備金缺口及軟硬體建構費用高,成本壓力極大。

八、金管會對三大問題開出五項解決藥方,一是強化保險商品送審及銷售後管理機制,引導保險業者多銷售保障型等利率敏感度低的保單,如單純死亡險、健康險、長照、實物給付保單等,業者新契約保費未來需達到60%,回歸保險本質。二是導正壽險業者追求業績的不當銷售行為,嚴禁勸誘保戶借錢買保單。三為強化保險業資本結構,將要求淨值比低於2%要強制增資,及增訂核心資本要求。四是強化保險業匯率風險及資產負債面的管理能力,並提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效率與彈性。五即協助業者接軌IFRS17,提升保險業財務資訊透明度。

九、壽險業者在國內投資有利差損的問題、在海外投資有匯差損的風險,然而投保人似乎並不擔心。一旦壽險業者出事,保戶權益岌岌可危,因為負責維護保戶權益的保險安定基金,在處理國華人壽賠付880億元後,壽險部位提撥金額僅剩90億元,對保戶權益的維護是杯水車薪,未來只能靠金管會強制壽險業者改善財務結構,否則不定時炸彈可能隨時引爆。金管會的五大藥方是否能夠讓保險業藥到病除?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卻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於是被謔稱為「蚊子館」,並由行政院工程會負責列管。為避免列管太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2日通過決議,要求工程會於兩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及要件,為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設立停損點。有鑑於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將停損要件將以「不堪使用、不合時宜」為原則,並配合政府大力推動長照2.0社福政策的方針下,將閒置設施的使用目的導向社福領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政府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卻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於是被謔稱為「蚊子館」,並由行政院工程會負責列管。為避免列管太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2日通過決議,要求工程會於兩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及要件,為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設立停損點。

二、談到「蚊子館現象」的出現,可以說已經歷有年所。大概來講,自上世紀八○年代末台灣解除戒嚴,推動「台灣版」的民主改革開放以來,「蚊子館現象」就已漸次浮現。為避免包括中央各部會或各地方政府競相花大錢蓋出蚊子館,工程會不得不於94年成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

三、而依工程會的資料,至今年首季,全台累計共有428件被列管的閒置設施,迄今已活化或結案的有363件。剩下65件被視為活化難度較高、或尚未活化者,統計其投資金額達226億元。從而遭立委質疑,很多閒置工程為了要活化,政府的經費只好一直投注,甚至超過原始建設經費。則這些「蚊子館」形同是送到加護病房的「植物人」,難道工程會還要繼續挹注經費?又如何設置停損點?

四、面對立委的質疑,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表示,停損要件將以「不堪使用、不合時宜」為原則,並配合政府大力推動長照2.0社福政策的方針下,將閒置設施的使用目的導向社福領域。

五、平情而論,工程會從94年「臨危受命」成立專案小組以來,迄今已繳出活化或結案了逾八成蚊子館的績效,對於尚待處理的蚊子館則規劃導入社福長照領域,其方向與後續效應值得肯定與期待。但是,更值得正視與深思的,尤在於「蚊子館現象」成因的探討,以及其推動執行過程所出現嚴重落差的檢討。概括來看,「蚊子館現象」其實只是廣泛存在於公部門領域的冰山一角而已。或者更準確的說,公共設施從美好的想像,淪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蚊子館」,最後甚至陷入「植物人」的悲慘境遇,其實恰是對政府公部門規劃管理失能失當的一面照妖鏡。

六、歸納過去十多年,蚊子館何以會在台灣如野火燎原般的遍地開花,其實與台灣全面朝民主開放轉型,存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在威權解體之後,台灣已經出現過三次的不同政黨間之政權移轉。經由民選產生的領導人,不論是為了兌現選舉政見,抑或是著眼於能夠獲得繼續執政的機會,客觀情勢需求與主觀意願支撐下,凡百施政與建設,不只要投民所好,並且寄望能收立竿見影之效。從而,未經嚴謹規劃的選舉政見,自然可能輕率的上路;又或者為凸顯與前朝的不同,乃刻意標新立異,甚至於好大喜功。

七、所謂上有好者,下必甚焉。既然當政者只在意當下,高唱「民之所好,常在我心」,則不只地方民選首長會變本加厲的推動一些缺乏必要性、可操作性的公共措施。甚至無視財政困窘,不惜債台高築,也要換得施政滿意度揚升的短線浮象。

八、這種上行下效的情況,不只從中央擴散到地方,甚至也會暈染到不同部會。部會首長們上任首務就是要奮力操作短線以搏得政聲、保住官位。但綜觀近20年來部會首長如走馬燈般的頻繁更替,新手上路在未進入狀況下,就必須力求表現,因此施政品質每況愈下,其實也就不足為奇了!

九、尤有甚者,既然整個公部門體系,從中央到地方,從民選首長到政務官員,在位時在意的只是追求立竿見影之效,凡百施政以投民所好為依歸,結果就是助長民粹的氛圍。台灣版的民主改革開放以來,不只是各種各樣的公共設施,往往淪為乏人問津的「蚊子館」。另一個鮮明案例,則是屏東恆春機場的興建。以台灣3.6萬平方公里的面積,其實並不需要每一縣市都有機場。但當年屏東在地人士倡言可帶動恆春、墾丁旅遊觀光的論述,讓交通部只能屈從興建。而今,隨著遠航停飛,恆春機場成為名實相符的蚊子機場,恰可做為民粹決策的又一實例。

十、除了實體的公共設施「蚊子館化」外,非實體的公共決策「民粹化」的案例,同樣也是所在多有。當年推動教育改革,出發點之一是要紓解大學窄門難進的問題。結果柙門一開,大學卻如雨後春筍般林立,進而出現大學學歷貶值、技職教育敗壞等諸多後遺。迄今諸多「蚊子大學」如何退場,已成為教育部不可承受之負擔了。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貿易戰酣戰未歇,全球雖然憂心貿易戰對經濟成長帶來衝擊,卻也認同美國對中國採取各種不公平貿易手段的指控,只能靜盼貿易戰及早落幕。地狹資源缺的台灣不能依賴需要大量土地勞工的代工製造業,也不能依賴違逆新型態全球化潮流的政府保護與優惠政策。台灣該有的是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少量高值化的高階製造業,建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即便困難度不低,但若沒有適當願景,就不會有方向正確的政策,也只會有舊思維下種種阻礙進步的作為。跳脫窠臼,才有機會一方面因應新型態的全球化局勢,二方面真正帶動產業轉型、薪資提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美中貿易戰酣戰未歇,全球雖然憂心貿易戰對經濟成長帶來衝擊,卻也認同美國對中國採取各種不公平貿易手段的指控,只能靜盼貿易戰及早落幕。然而如今看來,美國總統川普對於中國必須落實各項公平貿易具有強烈決心,因此,無論是關稅戰或是科技戰都只是表象,一場長期的體制戰爭才是重點。過去僅靠著貿易與資本流動的狹義全球化正開始進行修正,強調公平競爭、體制健康的經濟活動勢將成為未來全球化的標準模式。

二、過去全球化所創造出的榮景即使備受稱道,無可否認有很大一部分是建立在各國不健康的政策干預之上。干預愈多的國家所獲的利益愈大,也分潤給主要依附於這些國家的經濟體。一旦像美國這種自認在全球化受害的強國開始反撲,動手矯正全球化的遊戲規則,原本的既得利益者必然首當其衝,中國以至於台灣、南韓正直接面對這樣的衝擊。

三、過去台灣憑藉著高度的自由化及緊密鑲嵌於全球供應鏈中獲益,全球化下的貿易活動也成為驅動台灣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儘管全球化對台灣的利益巨大,但對台灣內部所得及財富分配的惡化衝擊也不遑多讓。甚至有人認為韓國瑜市長之所以在短短時間內即有如今驚天動地之勢,正是因為全球化下的底層「苦民」含怨集結成眾多韓粉之故。

四、對於全球化惡化台灣分配的論調,向來並不少見,也有一定共識。弔詭的是,當美國開始正視全球化衝擊而急欲調整之際,我們似乎不認為這有什麼問題,不但不重新思考改變中的全球化內涵與台灣在新型態全球化中的角色,反而按照舊思維地想依賴更多的政府保護、優惠。

五、貿易全球化的好處在於依照比較利益原則所進行的自由貿易,可以壯大經濟。這樣的原理並沒有錯,甚至只要全球化所創造出的大餅可以妥善分配,也可以克服全球化帶來的分配惡化問題與民怨。然而,會出問題的是當貿易國透過國家力量去改變或創造出所謂的比較利益時,就難免產生以鄰為壑的惡果。美國對中國的怨懟正由此而生。

六、台灣在全球化中的角色,我們可以說早年無論輕工業、重化工業到科技代工業的出口貿易,都還算是一種依賴台灣本身優勢,依據比較利益原則進行的健康全球化活動。然而,近年來台灣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依賴急速擴大,眾所周知這是三角貿易的一環,事實上某種程度是占了中國大陸藉由國家力量「創造」比較利益、「拚出口」的便宜,借力使力,創造台灣的出口榮景。雖不忍苛責,我們仍必須說,台灣近年來的貿易活動,很大一部分是這種不健康的比較利益原則下的全球化。

七、台灣面對最大的問題是,當美國欲「修理」這種不健康、不正當的比較利益原則時,我們仍未能反思檢討台灣真正比較利益之所在。無論產業界強調的移轉生產基地以避禍、執政黨重視的台商資本回流、在野黨倡議的透過自貿區招商引資,都跳脫不了這些年已習以為常的不健康比較利益原則牟利模式。我們必須強調,當美國重拳連下時,這種模式的牟利力道只可能更弱而不會更強。

八、在全球化逐漸邁向新型態之際,我們不能不重新檢視自身的劣勢與優勢。地狹資源缺的台灣不能依賴需要大量土地勞工的代工製造業,也不能依賴違逆新型態全球化潮流的政府保護與優惠政策。台灣該有的是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少量高值化的高階製造業,建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即便困難度不低,但若沒有適當願景,就不會有方向正確的政策,也只會有舊思維下種種阻礙進步的作為。跳脫窠臼,才有機會一方面因應新型態的全球化局勢,二方面真正帶動產業轉型、薪資提升。美中貿易戰可能正是台灣脫胎換骨的契機。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國內毒品犯罪問題層出不窮,不僅傷害個人身心健康,亦成為社會治安隱憂。「毒品零容忍」一向是國軍堅定立場,但儘管部隊反毒措施再嚴密,仍難免有極少數官兵因禁不起誘惑而沾染惡習,甚至將毒害帶至軍中,令人遺憾。國軍肩負保國衛民重任,絕不能受毒品戕害,因此,反毒工作既是國軍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無法迴避的挑戰。國軍肩負保國衛民神聖使命,絕對不容許毒品戕害身心健康,造成戰力耗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年國內毒品犯罪問題層出不窮,不僅傷害個人身心健康,亦成為社會治安隱憂。「毒品零容忍」一向是國軍堅定立場,但儘管部隊反毒措施再嚴密,仍難免有極少數官兵因禁不起誘惑而沾染惡習,甚至將毒害帶至軍中,令人遺憾。國軍肩負保國衛民重任,絕不能受毒品戕害,因此,反毒工作既是國軍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無法迴避的挑戰。

二、一直以來,毒品防治是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的目標。事實上,國軍對抗毒品危害,始終不遺餘力,為落實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國防部與警政署建立包括「國軍涉毒人員查詢及通報聯繫機制」,配合臺灣高等檢察署,執行「安居緝毒專案」,以及擴大國軍人員尿篩對象等,期能形成綿密防毒網絡,即時掌握軍人涉毒案件並抑制軍中毒品犯罪,朝向「軍中無毒害」目標邁進,打贏這場反毒戰爭。

三、然而,國軍官兵來自社會,面對環境多變、毒品種類不斷推陳出新,少數人在好奇心驅使下失去戒心,終致步上不歸路。根據官兵營外休假期間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析,官兵涉毒,多數是因為涉及不正當場所,或是損友誘惑,渠等對毒品造成個人、家庭、前途之傷害並非不知,只是仍因對毒品依賴、受毒害控制,終至沉淪而無法自拔。

四、此外,從警方近年查獲的新興毒品來看,赫見以「小熊軟糖」、「咖啡包」等日常食(飲)品的樣式出現;此類毒品最常出現於夜店、KTV等年輕官兵最易涉足之處。尤其,現代毒品包裝五花八門,各種偽裝技巧甚至連警察都難辨。從相關報導中,還可以發現毒品包裝成彩虹菸、水果口味溶劑、口含錠、王子麵、枇杷膏、果凍、郵票,甚至是巧克力、爆米花等;毒販以各種想像不到的包裝迷惑吸食者,若大眾一時疏忽不慎接觸,輕則產生幻覺,重者將刺激神經中樞,造成氣管擴張、急性肺水腫、呼吸抑制及永久性腦損害等嚴重後遺症。

五、從毒品犯罪案例中分析,多數吸毒成癮者,都是漸進式發展,這些人為了追求更強的感官刺激,進而走上吸毒不歸路。依據法務部研究報告統計分析,一般人施用毒品,以好奇心占最多,其次是朋友相互影響,來源亦以朋友供給為多,可見同儕友人的影響力。

六、因此,凡事慎始。考量國軍官兵均來自社會不同階層,要有效防毒,首先即要清楚認識毒品危害;其次,從防毒的社會安全網面向思考,各級亦應與眷屬合作,提供官兵足夠的社會支持,以減少使用毒品誘因。這意味著官兵個人、部隊、家庭間,須形成一個綿密的防毒社會安全網,部隊不但要強化離營教育,與家屬保持密切聯繫,避免官兵涉足易肇生吸毒的場所;同時也要針對吸毒前科人員,加強安全檢查,並用愛心與誠懇態度熱忱輔導,提供足夠支持,自然能降低毒品使用率。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已設定明年「電子化支付」占民間消費比重的目標,必須過半,這對台灣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的幫助究竟有多大?截至今年3月,使用電子支付人數達494萬人次,但使用的金額卻不高。其中,當月代理收付交易款項金額為32.6億元、當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為4.9億元、收受儲值款項12.6億元、支付款項餘額10.3億元。若再扣除代理收付交易款項,其主要是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交易,其餘有金融生活場景的交易並不多。相較於今年3月信用卡簽帳金額2,390億元(包括實體卡與手機支付),電子支付尚在起步之中。由於電子支付是金融科技發展的基礎,行政院上述目標的設定,仍然不夠明確、不夠深入,也有欠積極。即使明年達成非現金支付比率過半,如果還是靠信用卡與電子票證達標,則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助益不大。有鑑於金融科技是未來趨勢,可以帶給民眾生活更便利、交易成本更低,更可創造新型產業、塑造智慧城市與物聯網商機,促進經濟成長,因此強化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等行動支付的發展空間是首要任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已設定明年「電子化支付」占民間消費比重的目標,必須過半,這對台灣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的幫助究竟有多大?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先說明何謂電子化支付。其實電子化支付就是「非現金支付」,因此其包含信用卡支付、ATM轉帳、電子票證、手機支付與電子支付,特別信用卡支付占非現金支付的九成以上。

二、金融科技的發展,有賴建構豐富的金融生活場景環境。信用卡、電子票證(例如悠遊卡)只是替代現金支付的工具,而手機支付(例如Apple pay)則是將原由信用卡支付,換成手機而已,皆是支付載具的替換,比較難將民眾食衣住行娛樂的消費,自動儲存與進行大數據分析,進而提出滿足民眾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三、網路融入生活,而金融藉由網路滑入生活。未來金融服務的進行不會僅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而是蔓延在生活場景,此為金融生活場景的意義。要豐富化金融生活場景,並非僅是以手機做為支付工具而已,而是透過手機提供豐富食衣住行與娛樂的消費平台,讓民眾消費大部分在平台完成,並透過手機連結信用卡、金融卡帳號完成付款。這些活動可讓金融科技業者儲存上述具有人事時地物的資訊,不僅可做為信用調查,亦可瞭解消費習慣、生活型態與金融需求,並提供適時、適地、適性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四、目前台灣比較接近上述金融生活場景營造的是電子支付業者,例如街口支付、Line pay一卡通、歐付寶,以及兼營的銀行業者。電子支付業、電子票證業同受金管會的監理,惟電子支付業可以支援轉帳、儲值功能,讓交易更為方便。

五、台灣的電子支付稱得上普及嗎?截至今年3月,使用電子支付人數達494萬人次,但使用的金額卻不高。其中,當月代理收付交易款項金額為32.6億元、當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為4.9億元、收受儲值款項12.6億元、支付款項餘額10.3億元。若再扣除代理收付交易款項,其主要是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交易,其餘有金融生活場景的交易並不多。相較於今年3月信用卡簽帳金額2,390億元(包括實體卡與手機支付),電子支付尚在起步之中。

六、由於電子支付是金融科技發展的基礎,行政院上述目標的設定,仍然不夠明確、不夠深入,也有欠積極。即使明年達成非現金支付比率過半,如果還是靠信用卡與電子票證達標,則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助益不大。

七、近來金管會鬆綁電子支付業務,並預計明年修法開放電子支付帳戶之間可以互相轉帳,例如街口支付跟LinePay一卡通帳戶可以互相轉帳,並將電子支付跟電子票證合併成同一法規合併管理。

八、許多人認為台灣信用卡支付、便利商店與ATM普及,生活相當便利,因此電子支付自然發展較慢,而中國大陸剛好相反,自然有利於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然而,上述論點仍有值得反思之處,香港、新加坡跟台灣在生活便利性相似,但是它們在電子支付與金融科技產業也有相當的發展。

九、有鑑於金融科技是未來趨勢,可以帶給民眾生活更便利、交易成本更低,更可創造新型產業、塑造智慧城市與物聯網商機,促進經濟成長,因此強化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等行動支付的發展空間是首要任務。

十、香港政府將不同支付服務營運商的QR碼,整合成為一個共用標準,並提供相關應用程式;新加坡更有官方統整的QR碼與手機跨行轉帳系統,可將所有的支付介面、各銀行帳戶整合在一個平台。甚至,日本的Line、NTT DoCoMo與中國阿里巴巴的支付寶與騰訊的微信支付等五家企業,將在行動支付手機條碼的規格上做出統一。這些做法,都值得台灣目前分散、支離的行動支付與跨行轉帳學習。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上週起連續強降雨,北台灣、中部山區都傳出災情,滾滾山洪令人驚恐。這波梅雨鋒面起於立夏後的大氣環境,並無太大異常;唯因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變化幅度加劇,使得預測難度升高。尤其,隨之而來的颱風季節,挑戰勢必更大,中央的因應應該要繃緊神經。這次的梅雨成災,堪稱是為接踵而來的颱風季節預示演習。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除了一味消極地利用救濟來因應災情,更應該積極採取前端預防性配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上週起連續強降雨,北台灣、中部山區都傳出災情,滾滾山洪令人驚恐。這波梅雨鋒面起於立夏後的大氣環境,並無太大異常;唯因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變化幅度加劇,使得預測難度升高。尤其,隨之而來的颱風季節,挑戰勢必更大,中央到地方的因應能不能繃緊神經?

二、梅雨成災的主要特徵,是猝不及防。前年五月底梅雨轟炸東北角造成蘇花路斷,封路七天;二○一三年肆虐高雄;二○○七年從新北林口一路淹到淡水河出海口,成災都極快速。這幾天的強降雨,桃園新屋、新竹新豐日雨量都破五百毫米,阿里山時雨量竟然近百,是好幾倍「超大豪雨」規格。

三、今春的氣候監測數據,是七十二年來最暖的春天,雨量則創近年新低。前兩個月,南部許多地方降雨竟掛零,三月才有零星降雨。這些數據顯示氣候的不規律擴大,對農作物的衝擊加劇,許多蔬果都有歉收之虞。

四、對這波梅雨災情,氣象局宣稱,「這是中小尺度的對流天氣系統,往往要在發生前幾小時才預測得到」。這種說法不算推卸責任,但氣象局對追求精進預報的及時和準確,顯然少了一點企圖心。中小尺度氣象變化確難掌握,但若能善用科技工具,仍可有效突破預報難度。例如,民間氣象業者自行研發的「及時落雷監測」,有助於掌握瞬間氣象變化,若有效運用,可在短時間內讓民眾了解落雷與雷雨胞的關係,從而加強防範。中央氣象局官網最近增加了落雷資訊,可惜宣傳不足,少有人懂得使用。

五、如何把及時測得的中小尺度資訊,在最短時間送到需要者的手上,是另一個瓶頸。日本三一一震災後,開發出透過智慧型手機傳遞資訊的資通技術,值得借鏡。其概念是,搶下地震垂直、水平波的時間差,及時透過手機傳遞資訊,可以爭取數秒鐘的應變時間,並指示最近的避難地點。相形之下,梅雨中小尺度資訊致災性比不上地震防災,政府應開發這套技術,讓及時資訊發揮最大作用。

六、極端氣候變化加劇,往往是農業首當其衝。遺憾的是,政府除了農損救助,拿不出防災對策。今春高溫少雨,蔬果開花狀況普遍不佳,蜜蜂採不到蜜,果蔬授粉連帶受到影響,勢必影響收成。開年迄今,農委會的農損救助從荔枝、高接梨、青梅、枇杷、桃李、茶葉……,幾乎想得到的蔬果都啟動救助。這波梅雨之後,陳吉仲又得勘災,強降雨主要是讓瓜類爆果,毀損嚴重。農委會防農損成效有限,對農損救濟工具卻努力精進,最近導入無人機勘災,希望早點確定農損狀況,把救助的錢發給農民。

七、這次,每樣蔬果都高比率受災,顯示農業防災措施功能有限。儘管農委會一年半前宣稱完成「農業氣象系統」建置,提供的資訊出發點由對人轉為對作物,但這套系統迄今發揮的功能有限。一則因系統侷限於學術、公務,與農民耕作習慣並未連線,農民也不認為這樣的氣象資訊管用。第二,提供資訊的平台不實用,農民不會及時上網查資料。

八、農委會發放農損救助金絕不手軟,反正是納稅人承擔;但如此浪擲納稅人的錢,合理嗎?尤其,農損很大一部分是搶種,去年蕉價一斤破百,農民搶種香蕉;收成時供過於求,蕉價必然慘跌,這也要啟動農損救助嗎?其他極端氣候產生的農損,賺錢歸農民,賠錢由納稅人承擔,也不合理。「農業災害保險」政策研議多年,卻始終牛步,主要是農業保險法立法始終停在蒐集資料階段。三年前終於開始試辦,但至今只有一家產險公司承接,且僅承保高接梨一項,成績難以見人。

九、這次的梅雨成災,堪稱是為接踵而來的颱風季節預示演習。政府一味消極地利用救濟來因應災情,還不如聰明地採取前端預防性配套。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營事業中油與台電近年庚續發生重大工安事故,除造成重大財務損失,危及地下管線及公共安全外,並有礙全台供電之穩定。凸顯徒有制度不足以確保工業安全,唯有事業內部形塑優良安全文化,以落實工安管理及事故預防為優先選項,踐履相關程序並引進可靠之安全管理制度。是以,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要求中油及台電應從管理制度層面全面盤點,強化製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評鑑機制之運作,並宜引進外部監督機制,同時做到資訊透明公開,以全面督促國營事業工安管理之強化與落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年度台灣中油(股)公司、台灣電力(股)公司、賡續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故,除造成財務損失、危及地下管線及公共安全外,甚且影響全台供電之穩定,使國營事業聲譽受創,應從管理制度層面全面盤點,強化製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評鑑機制之運作,以達成工安零災害之目標。

二、中油為能源石化業者,執行探勘、煉油、石化產品產製及天然氣業務,其製程及輸運、儲存、販售等作業活動危險性較高,故每年均編列約20億元之工業安全衛生管理預算;其104年度至108年度之預算(案)數分別為24億5,181萬3千元、21億9,591萬7千元、21億1,608萬8千元、21億1,352萬8千元及19億4,929萬6千元,經費有減少趨勢。

三、台電負責國內之電力供給與輸送業務,其104年度至108年度工業安全衛生管理之之預算(案)數分別為3億2,090萬6千元、3億4,3121萬8千元、3億8,154萬6千元、3億8,463萬元及4億1,305萬3千元,經費逐年成長。

四、上開兩家國營事業於104年度至107年5月間,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故,如:104年度台電「大林~高港345kV電纜線路潛盾洞道工程」潛盾施工時造成高雄小港區中林路及大寮區鳳林二路道路塌陷,危及地下管線及公共安全;106年度之815停電事故造成全國分區輪流停電;107年1月29日中油「桃園第二柴油加氫脫硫工場」加熱爐出口端管線爆炸火警事件,造成附近住民恐慌,影響柴油煉製迄今仍停工待修復,並導致中油承諾重啟桃園煉油廠遷廠計畫。

五、106年度815停電事故,台電減收一日電費,中油須賠付台電約3億5,800萬元;台電「大林~高港345kV電纜線路潛盾洞道工程」潛盾施工時造成高雄小港區中林路及大寮區鳳林二路道路塌陷,無法如預期完工日期完工,影響大林電廠更新之輸配電計畫,損失尚難預估;中油「桃園第二柴油加氫脫硫工場」加熱爐出口端管線爆炸火警事件,初估修復金額約需6億元,約107年10月間可復工,惟復擔心反應爐能否耐受高壓,未來恐降壓減產因應,以免再次發生工安事故。

六、重啟桃園煉油廠遷廠計畫所需花費之代價,依中油107年5月之出具之「桃園煉油廠遷廠可行性評估摘要報告」所擬兩方案均需8.5年才能完成第一階段建廠,生產汽油、柴油、航空燃油及低硫燃油等成品油供應北部市場;後續再視需要啟動第二階段建廠,預估需再4年才能完成,兩方案建廠費用分別約為2,613億元及2,330億元,一場工安事故,嚴重影響中油公司煉製業務之中長期布局。

七、中油工安事故等造成之非計畫停爐,亦有高額損失:中油因工安事故等所造成之非計畫性停爐,若每月生產未超逾20日,則該公司參照停爐日數比例將折舊、各項攤提及人員薪資等認列為停工損失,不計入製造成本。

八、中油及台電雖均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訂有職業安全政策與目標,並每年於職業安全委員會議檢討;並導入源頭管理之風險管理機制,訂有相關風險評估程序,每年定期對所轄業務進行風險鑑別。以中油而言,其訂定危害鑑別與風險評鑑作業程序,全公司各單位每年皆需針對其所轄業務進行風險鑑別,由轄區主管與該項作業人員共同執行風險評鑑工作,首先進行職務及作業清查,建立「職務及作業清查表」,依清查出之作業及流程進一步進行風險評鑑,完成「危害鑑別與風險評鑑表」,屬高風險作業立即檢討現有保護措施之完整性且儘速進行工程、管理改善方案或作業管制,以降低作業風險。惟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仍有未落實執行情事。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能源局規劃108年底我國電源系統總裝置容量(含台電及民營購電部分)將達5,458萬瓩,其中火力發電機組裝置容量為3,265萬8千瓩(占59.84%),另據台電公司預估108年度火力發購電量1,881.88億度,占發購電總量79.11%、火力發電費用4,239.82億餘元。惟我國部分火力發電機組老舊,不利發電效率與排放抑減,且隨著科技進步,新型火力發電機組不僅發電效率較高,且排污設施效能亦大幅提升,建請台電公司除針對老舊火力發電機組積極研謀提升發電效率與降低排放之改善方案外,以評估加速汰換機組之可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經濟部能源局規劃108年底我國電源系統總裝置容量(含台電及民營購電部分)將達5,458萬瓩,其中火力發電機組裝置容量為3,265萬8千瓩(占59.84%),另據台電公司預估108年度火力發購電量1,881.88億度,占發購電總量79.11%、火力發電費用4,239.82億餘元。惟查我國部分火力發電機組老舊,恐不利發電效率與排放抑減。

二、按燃煤發電機組依鍋爐之主蒸汽壓力和溫度之數值,由低到高依序分為亞臨界、超臨界及超超臨界,超超臨界機組能使發電效率增進五分之一,並且減少污染排放,不僅可節省燃料投入,同時也降低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之排放量,故超超臨界機組是目前熱效率最高、空污排放最低之燃煤火力發電設備。

三、據台電公司提供資料顯示,106年度超超臨界燃煤機組之低值毛熱效率平均值為44.44%,排放濃度為粒狀物2~10mg/Nm3、硫氧化物5~10ppm以及氮氧化物16~23ppm,其發電效率與排放濃度係介於亞臨界燃煤機組與複循環燃氣機組之間,其中粒狀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甚至接近燃氣複循環機組。

四、另據台電公司網站公告,105年10月6日加入商轉之林口新1號機為新型之超超臨界燃煤機組之發電排放,與汰換前之舊型亞臨界機組比較結果為:硫氧化物由200ppm降為30ppm、氫氧化物由300ppm降為30ppm、粒狀物由44mg/Nm3降為20mg/Nm3,新機組毛效率為44.93%,較舊機組提升6.93%,CO2排放量減少約19%。

五、以上顯示新型超超臨界機組之發電效率及發電排放均遠優於舊型之亞臨界機組,雖然台電公司近年有關燃煤火力電廠之更新擴建計畫,已規劃採用新型之超超臨界機組,以逐步取代既有之舊型亞臨界機組,惟倘按機組預定耐用年限40年推算,預計最快須俟民國135年方能全部完成亞臨界機組汰除作業。

六、熱效率係指火力電廠每發一度電所消耗熱量與所需投入燃料熱量之比值,熱效率越低,代表相同燃料投入量,所產出之電度數越少,相對地將增加發電成本,爰熱效率乃國際電業評量火力發電廠營運效率之重要指標。

七、根據台電公司提供97年度至106年度火力發電機組淨熱效率統計資料顯示,燃氣複循環汽力機組之發電淨熱效率高於燃油及燃煤汽力機組,然而在同為燃氣複循環發電機組中,較晚建置者,其發電淨熱效率又優於早期建置者,例如通霄發電廠於106年11月1日除役之舊ST1~舊ST3三部燃氣複循環汽力機組係72年間開始商轉之老舊機組,該三部機組在97年度至106年10月(除役前)之淨熱效率約介於33.46%至37.19%之間,明顯低於該電廠另三部於81年、89年開始商轉之機組(ST4~ST6)之淨熱效率至少達42.49%。又如通霄電廠89年建置之ST6機組熱效率至少達44.38%,高於81年建置之ST4、ST5熱效率最高僅43.27%。且通霄舊ST1~舊ST3等3部機組97年度之淨熱效率分別為36.92%、37.19%及37.12%,105及106年度機組淨熱效率最高僅剩35.22%。顯示隨著機齡增加,機組熱效率將逐漸遞減。

八、另如大潭電廠之發電機組係95年度以後開始陸續商轉,屬較晚建置之燃氣火力機組,各機組淨熱效率除97年度1號機及6號機淨熱效率分別為43.81%及43.96%外,其餘均達45%以上,甚至3號機104年度淨熱效率達50.27%,整體電廠之熱效率明顯優於其他燃氣火力電廠,反映機齡較老舊者發電效率較遜。

九、綜上,隨著科技進步,新型火力發電機組不僅發電效率較高,且排污設施效能亦大幅提升,台電公司除針對老舊火力發電機組積極研謀提升發電效率與降低排放之改善方案外,應積極評估加速汰換機組之可行性。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桃園國際機場旅客量早已超逾航廈設計容量,雖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規劃,由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開發建設第三航站區,並賡續於108年度預算案編列50億元,然目前計畫實際進度落後於預定進度,為容納日益成長之運量,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對於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應積極嚴控工程進度,並結合工程專業單位確保施工品質,避免延宕時程或追加經費,以提升桃園機場服務水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桃園國際機場旅客量早已超逾航廈設計容量,雖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規劃,由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開發建設第三航站區,並賡續於108年度預算案編列50億元,惟目前計畫實際進度落後於預定進度。

二、桃園機場106年度旅客人數達4,487.87萬人次,自104年度至106年度各年度旅客人次增幅分別為7.45%、9.94%與6.11%;至起降架次,106年度為24萬6,104次,自104年度至106年度各年度增幅為5.90%、10.52%與0.67%;貨運量方面,106年度227萬噸,較105年度增幅8.25%。該機場於102年度旅客人數已突破3千萬人次,105年度旅客人數更超逾4千萬人次,旅客人數呈成長趨勢。

三、為容納持續成長之運量,機場公司提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預計於既有南北跑道間之中央廊帶興建相關設施,而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分為5大階段,建設分期為7個階段,前三階段建設期主要為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建設期之後四階段係第三航站區與多功能大樓等主要建設。該計畫預估總工期約42個月,第三航廈之主體航廈工期約39個月,原本預估於109年底開始辦理試營運,估計可增加容納4,500萬人次。

四、機場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投資總額746.89億元,計畫期程自101年1月至111年12月,108年度預算案編列50億元。該計畫總累計截至107年7月執行數26.40億元,占截至107年度已編預算數126.84億元之20.82%,占投資總額3.54%;而107年1月至7月累計執行數占當年度累計預算分配數0.95%。至計畫總累計實際工作進度21.91%,低於預定進度26.86%,且年累計實際進度52.37%亦低於預定之67.63%,該計畫實際進度顯未如預期。

五、據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規劃之期程,第三航廈主體航廈原預估於109年底辦理試營運作業,並於第三航廈啟用時,封閉第二航廈進行全面整修,汰換水電管線等基礎設施,以提高營運穩定性;惟機場公司近年來之重大建設計畫存有多次修正延後完工期程或增加經費之情形,如前所述,該計畫實際進度未及預定進度,該公司檢討後,將第三航廈主體航廈完工期程延至111年底,不僅將影響目前航廈提供旅客之服務,第二航廈之整修時程亦受耽擱。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非營業特種基金係配合政府政務推動而設置,業務範圍涵括交通建設、高等教育、經濟、農業及科技等項目,今年度預計舉借長期債務70億餘元、償還長期債務366億餘元,債務金額亦甚鉅;惟非營業特種基金多未訂有債務限額或建立債務預警機制,債務管控機制較公共債務相對寬鬆。然公債法遵循國際潮流修正公共債務債限規範及增列債務預警機制,實施後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尚屬穩健,是以,財務獨立且同屬政府財政管理重要環節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對其債務之管理,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要求應比照訂定債務限額規範及預警機制,尤其高負債之非營業基金(如:民營化基金、科工基金等)更應儘速制定,以即時採取校正措施進行債務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非營業特種基金係配合政府政務推動而設置,業務範圍涵括交通建設、高等教育、經濟、農業及科技等項目,108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102單位,業務總收入及總支出(含基金來源及用途)高達2兆8,310億元及2兆7,829億元,預算規模較總預算龐大,108年度預計舉借長期債務70億餘元、償還長期債務366億餘元,債務金額亦甚鉅;惟非營業特種基金多未訂有債務限額或建立債務預警機制,債務管控機制較公共債務相對寬鬆。

二、修正後之公共債務法(以下稱公債法)103年正式實施,其中債務限額為與國際接軌,改按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作為債限計算基礎,且為促使各級政府財政自我負責,即時採取校正措施進行債務改善,增列預警機制。

三、公債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50%;其分配如下:一、中央為40.6%。‥。」

四、同法第6條則規定:「中央、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規定債限之90%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監督機關審查。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提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未經立法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1年度舉債額度‥。」

五、近年中央政府公共債務因財政健全方案稅制調整效益陸續反映,債務比率逐年下降,106年底已降至32.14%,整體財政狀況尚屬穩健。至中央政府公共債務預警機制之執行,由於103年度及104年度總預算案債務比率超過規定債限比率90%,財政部分別於103年3月及12月函送「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及「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落實執行情形」送本院審查,本院亦於103年9月及104年5月經院會審議准予備查在案。以上,中央政府公共債務之債務限額管理及預警機制執行業依公債法規定辦理。

六、非營業基金債務類屬自償性債務,未列入公共債務債限項目,亦不受公共債務預警機制之規範。據106年底尚有借款餘額之6個作業基金及1個特別收入基金提供資料顯示,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訂有基金舉債上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則以財務計畫所列預估借款餘額進行控管,其餘基金則未訂定舉債限額;至基金財務預警機制,僅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訂有明確之執行未達自償率即予檢討改善之規範,其餘基金或僅著重現金流量,或僅建構財務模組,甚或僅控管債務餘額不超過舉債限額,基金債務之管控難謂完善。

七、茲以高負債且近年接受高額補助之民營化基金為例,該基金係以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之合計數為舉債限額,103年度至106年度實際債務餘額雖未超過舉債限額,惟均逾舉債限額之九成;然該基金103年度至105年度實際債務餘額仍繼續增加,亦未比照公共債務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是以,基金債務之管控較公債法規定之管控機制相對寬鬆。

八、綜上,公債法遵循國際潮流修正公共債務債限規範及增列債務預警機制,實施後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尚屬穩健,是以,財務獨立且同屬政府財政管理重要環節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對其債務之管理,應比照訂定債務限額規範及預警機制,尤其高負債之非營業基金(如:民營化基金、科工基金等)應儘速制定,以即時採取校正措施進行債務改善。

(三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陸美貿易戰在將近半年的協商後又告破局,雙方再次陷入互相課徵報復關稅的戰火,而且力道反而更強,特再籲請蔡政府正視台灣企(產)業及台商所遭受的衝擊,妥擬至當因應措施,以備有效協助。就雙方貿易金額及報復涵蓋率來看,陸美貿易戰可說是有史以來全球規模最大的貿易對抗。特別是此次美國將新增的報復產品,多是跨國供應鏈緊密的民生消費品及資訊電子產品,對台商影響不可小覷。相對全球經濟及貿易萎縮風險也勢必提高,對國際連結甚深的台灣當然不可能不受影響。換言之;政府短期提振經濟的措施必須再加強力道。另陸美貿易戰大幅減損大陸做為加工生產基地的功能,台商回台投資將更為積極,如何掌握此波供應鏈重組及資金移轉的機會,亦是未來經貿政策重要課題。本席以為就陸美貿易戰亟可能歹戲拖棚的景況,政府除了因應可能的衝擊外,更應制定未來陸美陷入長期對抗局勢下的貿易及產業政策。另針對未來可能發展,建議蔡政府應協助可能受影響的產業,並結合其它供應鏈企業,積極參與公聽會,以尋求豁免的機會。陸美貿易戰造成台商供應鏈返台投資固然可喜,但提醒政府切莫輕忽其對全球景氣所帶來的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陸美貿易戰局勢日前風雲突變,因而大陸台商出走潮有所擴大,選擇回台投資者亦相應增多。對此,民進黨政府似有「見獵心喜」心態,彷彿其「經貿去陸」政策已奏效。殊不知,台商與大陸的產業鏈接關係根深蒂固,非陸美貿易戰所能阻斷;即便是回台投資者,亦大都須持續依託在陸供應鏈及大陸市場。換言之;政府相關政策是否宜走極端仇陸路線,應更審慎。

二、陸美貿易戰下一步會如何演變,很少人敢作精準推測,只能說普世大都忐忑不安。惟在如此動盪局面下,民進黨政府卻彷如「撿到一把槍」,說話音量出人意料地升高,讓人感覺,陸美貿易戰激化,對其似乎「正中下懷」、已然為其經濟政績加分。但事實上;全球資通產業圈普感焦慮;至於傳統產業圈,更早已是陸美貿易戰最先的犧牲者,其亦擔心未來受創更重,自不在話下。主政者見獵心喜心態,恐非對企(產)業應有之人溺己溺心態。

三、陸美此次進行貿易談判之前,美國總統川普就率先以提高關稅的方式迎賓著實跌破許多專家的眼鏡,也使得今(2019)年以來雙方所營造出的融洽氛圍,一夕間發生轉折,引發全球金融市場動盪。外界多以為川普在談判前祭出調高關稅手段,目的在於拉高談判姿態,最終仍對雙方達成協議有所期待。惟從談判破局的事實觀察,陸美雙方目前皆不願作出讓步,顯然各均錯判形勢。

四、隨著大陸的態度堅決與美國的有恃無恐,國人難免擔憂若陸美貿易對疊局面持續增溫,將對我國經濟帶來嚴峻衝擊。事實上,若單純就美國現階段對大陸所祭出的關稅清單項目進行分析,由於我國許多電子零組件是出口至大陸進行組裝後再銷往美國,惟目前陸美貿易戰徵稅範圍尚未擴及大陸輸美的電子終端產品,因此現階段陸美貿易戰對我國出口的直接衝擊相對有限。

五、惟值得關注的是,不論美國最終是否對大陸製造的電子終端產品加徵關稅,陸美兩國的經濟若在貿易戰的干擾下後續出現景氣收縮,從而影響全球經濟成長動能,則對台灣經濟所帶來的衝擊,將可能數倍於陸美相互徵關稅所帶來的直接影響。事實上今(2019)年以來,我國資訊電子業受到全球智慧手機銷售趨緩影響,不論在生產或外銷情況,都已出現明顯的下滑。

六、陸美兩大經濟體的對抗已經成型,川普明(2020)年競選連任勢在必得,美國人民普遍滿意川普所帶來的經濟成果,使川普連任機會看漲。本席籲請政府除了因應目前陸美貿易戰的衝擊外,更應未雨綢繆即早制定,因應未來陸美極可能陷入的長期對抗局勢下之貿易及產業政策。

(三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韓市長提出的高雄「自由貿易經濟特區」,除引發各界熱烈討論並遭民進黨府院黨密集攔阻攻訐,嚴正提醒蔡政府,提振台灣經濟實力不應分藍綠,高雄市前陳菊市長爭取及支持時,為什麼不見民進黨嗆聲?昨是今非的意識形態治國,到底是「愛國」還是『賣國』?看看全球有「自貿區」國家的成果,即使不拿大陸而以韓國和馬來西亞來看看,「自貿區」究竟對吸引外資有無成效?先以韓國為例;自2003年起開始推動8個自貿區,預2020年全部完成。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重創韓國之前,台、韓吸引外資數量大致相等,但韓國人口約台灣兩倍,這表示台灣吸引外資能力是超越韓國的。但最近五年,若台灣不計華亞科和漢微科兩大特殊被併購案,韓國外資流入則高達台灣的四倍,顯示韓國以自貿區吸引外資的策略是頗具成效。再看馬來西亞;從2006年開始推動「伊斯甘達」計畫自貿區。在亞洲金融風暴後,馬來西亞外資流入大減,於1998~2007年間僅有泰國的0.6倍。但2008~2017年的10年間,外資卻已大幅超越泰國,為後者的1.5倍;為馬國創造了80萬個工作機會,經濟成長率提高5%!「自貿區」對國家整體經濟力提升的良窳,高下立判,蔡政府還要自欺欺人嗎?不願讓台灣經濟有新出路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高雄市長韓國瑜力推自貿區,國民黨也順勢推動自貿區修法,但蔡總統卻一再說自貿區會讓大陸貨「洗產地」,是變相的大陸製造,讓台灣倒退回幾十年前的加工出口特區,民進黨立委也跟著反對修法,讓自貿區成了藍綠兩黨的攻防戰。

二、自貿區的確也有過失敗的例子,多明尼加的自貿區曾經被世界銀行認為非常成功,但後來卻逐漸走向失敗。但失敗的原因是經濟理論中典型的「外人封閉區」問題,即區域內、外缺乏產業關連性,故當區內因某些因素沒落後,區外也沒有成長。但全世界絕大多數的自貿區都成效卓著,再者;台灣的經濟環境並沒有類如多明尼加的問題,更何況未來高雄設立的自貿區有什麼理由要和區外隔絕發展?

三、南韓在亞洲金融風暴後經濟成長率最低的2003年,開始推動仁川等8個自由貿易特區,近年來效果愈來愈顯現;馬來西亞2003年起也推自貿區,迄今已提升馬來西亞5%的經濟成長,自貿區究竟對國家經濟發展是正向還是負面,除了拿全球已有自貿區國家可據實比較,擇優汰劣為我國建立更完善的自貿區外,也可以廣開公聽會,讓學者專家、企產業及人民參與討論,讓真理愈辯愈明,這才是國家之幸人民之福。

四、從韓國、馬來西亞兩個積極推動自貿特區的例子來看,的確都吸引了顯著的外資,帶來新創企業,也提高了經濟成長。兩國分別吸引到10所外國著名大學分校,這些學校和一些國際醫院都設置於法規鬆綁的特區;馬國更吸引到樂高樂園、Hello Kitty樂園、松木影城、小人國等,讓國際醫療、旅遊、教育、宜居的綜合效果聚集。這些事實難道就可以故意忽視嗎?

五、高雄市要進行自貿區規劃,中央只管法規開放和提供必要基礎設施。至於農委會一再拿來攻擊「農業加值」的問題,其實並非自貿區重點,若農委會認為會傷害台灣農業,就不要允許它設立或引進加值,有需要動輒認定是要賣台或統一嗎?而若仍擔心為北京「洗產地」,那大可將增值要求從35%再提高到50%。總之一切都要對台灣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讓中央放心才行。但若蔡政府還推說不能做,那就是「政治100分,經濟0分」,不願讓台灣經濟向前(錢)行囉!

(三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英文總統近來頻頻藉媒體放話:「現在的民意對我們施政的滿意,是在上升,而且民調也在上升…,我希望大家能夠體會到,這是一個同舟共濟的時候」等。特提醒蔡政府,專心國政勿再意識形態治國,才是正道!蔡總統自許「三年有成」,並強調三年來努力扭轉錯誤,調整體質,不讓台灣停留在過去,而是要帶向未來,讓台灣升級。但本席要問的是「有成」什麼?是中央政府已經成為民進黨的中央黨部嗎?是假「轉型正義」之名,以多數暴力通過涉嫌違憲濫權的黨產條例與促轉條例嗎?還是以「東廠」自居,用粗暴惡質的手段不段清算鬥爭在野黨及人民嗎?或是日前在未取得社會共識下,強渡關山通過的同婚專法?為了自吹自擂的亞洲第一,而卻霸凌了台灣社會765萬公投者的民意,迫使朝野關係愈來愈僵硬,社會對立越來越嚴重?復加拒絕民進黨總統初選制度,只准朕意就是黨意才可的堅持,凡此種種在在顯示,蔡英文執政三年,政黨對立與兩岸對峙都不斷惡化,政風日趨敗壞,政局也更加混亂。這樣的成果,還值得吹噓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蔡英文近來不斷藉媒體置入性行銷她施政的「三年有成」,不管她是短線的為了民進黨總統初選,還是劍指2020中華民國總統大選,但從整體政局看來,卻出現諸多反違反民主與法治的現象。台灣非但沒有進步,而且倒退;局勢非但沒有和緩,而且更加危險。

二、蔡英文施政三年來的恣意妄為,洋洋自得的蔡式民主,對許多從黨外時代就從事民主運動的民進黨幹部而言,蔡英文忽然成了陌生人,有人甚至形容,「蔡英文從來沒有經過民主運動的洗禮」;以民進黨這次的總統黨內初選來說,這些從黨外運動就開始的民進黨幹部,無法想像初選的價值完全遭否定,更無法認同;蔡英文所宣稱的「民進黨勝利才是重要目標,因此必須改變黨內的初選制度」,而令人擔憂的是,如果這樣的立論得逞,到總統大選時,台灣的民主又要為民進黨的勝選付出什麼代價?

三、持平而言,民進黨也許錯看蔡英文,但蔡英文並非有心誤導,就蔡英文對初選的疑慮以及她對民進黨中央黨部角色的微詞而言,她其實相當一貫;正如她暗批卓榮泰領導的黨中央不該只是扮演中立的裁判角色,而應該是「站在執政黨高度發揮領導功能」,因為;蔡英文的領導風格並不信任由下而上的民主,她顯然較習於由上而下的微觀調控,就如許多政黨一樣、民進黨也有寡頭鐵律(Iron law of oligarchy)的傾向,黨內決策很難民主;當政黨不能討論路線或政策,留下的必然只有派系權力分配。

四、在民主國家中,執政黨的政策與作為有利於本身,舉世皆然,無可厚非,但至少有一定的「黨政分際」;執政黨不能公然違背法律基本精神,致力消滅在野黨。更諷刺的是,民進黨在野時,在立法院極盡杯葛抗拒之能事,屢屢不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規範;但在二度執政又在國會擁有過半優勢之後,民進黨又反其道而行,立法院非但成為行政院的立法局,一切都配合行政院的政策,完全罔顧「多數尊重少數」的民主規範,手段之粗暴,更是令人咋舌。尤其可悲的是,民進黨政府不但不尊重獨立機關,還公然干預獨立機關,不只行政部門,黑手也伸進司法、監察、考試部門。

五、蔡政府各部會、單位,不管陸委會、外交部、經濟部、財政部、金管會或是通傳會,幾乎所有政府機關的法令、政策、作為,都是以意識形態來主導,尤其置重點在兩岸關係上設限,以阻撓兩岸交流,對於國內主張統一的社團或個人,非但監控其行為,也箝制其言論,動輒將統派扣上通共的帽子。綜合上端種種,蔡英文總統的「三年有成」,也不能說是捕風捉影、子虛烏有,只不過與民意背道而馳罷了。但這樣的成果,對國家發展人民福祉有利嗎?

(三十八)本院沈智慧委員,針對全國工業區土地閒置面積還有724.4公頃,卻發生廠商不願意去的窘況,面對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失衡,難以因應產業發展需求,以及工業區土地價格飆漲等現象,都是阻礙資金回國投資的意願,行政院應積極籌謀解決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推估102年至109年臺灣產業用地需求約2,211公頃,然各縣市供給數推估為1,179.36公頃,僅能滿足一半而已。推估北部產業用地供給不足1,143公頃,中部供給剩餘76公頃,南部供給不足36公頃,東部供給剩餘71公頃,出現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失衡的情況。

二、然而經統計至106年5月止,全國工業區土地閒置空間尚有724.4公頃,這些土地卻不受青睞,發生回台資金不感興趣的窘況。這種區位失衡的原因,究係廠商設廠區位條件嚴苛,抑或是周遭技術與勞力供給不足、產業群聚效應欠缺、土地取得方式不易等等,因而造成產業用地無效供給。

三、目前工業區土地價格飆漲,台北五股工業區土地每坪要一百二十多萬元,土城四至五十萬元,桃園、新竹、台中、高雄等地,也出現二十幾萬元的行情。出現了工業區土地比住宅用地更貴的不正常飆漲。面對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失衡,難以因應產業發展需求,以及工業區土地價格飆漲等現象,都是阻礙資金回國投資的意願,行政院應積極籌謀解決之道。

(三十九)本院林委員淑芬,據查「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報部編號第10號,公展編號第11號,原計畫為農業區(4.7009)變更為道路用地乙案,內政部營建署都市委員會大會應無為變電所辦理道路變更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報部編號第10號,公展編號第11號,原計畫為農業區(4.7009)變更為道路用地乙案,其變更理由為配合變電所用地(變三)所需面前道路辦理劃設。

二、據查台電公司刻正建設之161KV東林一蘆洲擴線工程及大潭─林口四回線工程,其可有效抒解新北(三蘆)超高壓變電所取消興建之供電能量,且台電公司也正針對取消興建新北超高壓變電所進行研議。

三、綜上所述,本席及蘆洲在地居民皆認為新北超高壓變電所變更道路用地乙案需謹慎審議,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大會並無必要性為新北超高壓變電所進行道路變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公私立大學常以「招生人數」和「產學合作績效」作為教師評鑑重點評分項目,迫使大學教師需擔負沉重非關教學研究之眾多繁複行政與課外活動事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大學法》第1條明訂:「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及「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又為提升促進大學發展,於第5條訂:「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第21條進一步訂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及「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又為尊重「大學自治」,《大學法》令各大學可自訂評鑑辦法。然近年多有公私立大學循第21條充分授權之便,將「招生人數」和「產學合作績效」等作為教師評鑑重點項目,迫教師負擔沉重教學研究外眾多行政等校方事務,不從者動輒以低評鑑分數繩之(使其恐無法續聘)。此情況幾已為國內大學(私立大學殊為嚴重)長年沉痾;實有違《大學法》之宗旨、亦有背《大學法》尊重學術自由之本意。

二、教育部於「臺教師(三)字第1030027074號」函亦稱:「不宜將招生人數列入教師考績,及做為續不續聘之標準。」及「不宜將擔任計畫案件數或計畫金額列入教師考績,及做為續不續聘之標準。」建請教育部儘速研議修法,禁止大學將「招生人數」及「擔任計畫案件數或計畫金額」列入教師評鑑及是否續聘之標準。

三、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四十一)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108學年度即將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即『108新課綱』)對我國高中職以下基礎教育影響巨大深遠,應謹慎審訂,萬不可因選舉政治或業務績效考量而倉促施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108年3月19日在官方網站「訊息公告」的「即時新聞」所發布之新聞所示:截至「本(108)年3月18日止,總計受理470冊,已通過審查者68冊、審查修正中有357冊」又根據同新聞稿所附說明檔案:4月15日至4月30日,以教育部現有負責該項業務人力僅能審查完3個領域(語文、生活、全民國防教育)。然後續尚有8個領域及技術型高中15群科之教科書待逐一研審,若以前述審定速度評估,絕無可能於5月31日以前全部完且正式公告。本席亦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就此質詢教育部潘文忠部長,要求5月時應再針對課本教材與課綱本身之質量通盤檢討、謹嚴議究;若無法於既定期程內完審,便不應政治等任何因素倉促施行。

二、又據教育部108年5月26日在官方網站「訊息公告」的「即時新聞」所發布之新聞所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用技能學程課程實施規範(含一般科目─國語文、英語文……(中略)等共14群)草案已完成審議,將儘速依行政程序發布」換言之,該等科群僅課綱草案通過,恐尚未及於教科書等教材審定。再以第一點「15日最多僅能審畢3個領域或群科」效率估算,實無可能於3個月內完成後續課本審查,則108學年度開學後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必無合格教材可用。

三、建請教育部針對「108新課綱」課本與各類教材之審定進行全面盤點並提出進度報告;切勿為求部會績效而倉促施行。

四、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四十二)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就診、醫療、復健及護理服務等活動多集中在上午時間,但部分學校挪移日間護理人力,致常僅有單一護理人員自中午值勤至晚上8時,使日間學生照護比失衡、嚴重影響護理及急救人力運作,甚恐置全校師生安全於高風險之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0款:「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二、就讀特殊學校之學生,依身心障礙程度於校內進行就診、醫療、復健及護理服務等活動,多集中於上午;該時段亦是意外事件發生較為頻繁時間。然第一線學校護理人員多反映:常有學校挪移日間2位護理人力中之1人上班時間,形成日間僅有單一護理人員自中午值勤至晚上8時,導致日間學生照護比嚴重失衡。該護理人員除一般照護外,且只能單獨一人處理上開所列活動及臨時發生之意外事件(如:痰哽嗆、跌倒等)。前述情況不但造成急救人力的運作困難,更置全校師生安全於高風險之中。

三、校方多以第一點同法規之同一條項款內規定「……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而非「應」增置,故稱可將人力挪至夜間。但住宿生多是篩選後經認為身體健康相對穩定者,實不應將護理需求較大之日間護理人力挪移至晚間。

四、為維持合理護生照護比,建請教育部儘速研議修法,以維護特殊學生健康安全和受照顧之品質及權益。

五、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四十三)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國內食安事故頻傳,為確保和提升學生於校內食用午餐之食材安全及品質、健全校園午餐衛生管理並使學生能充分攝取成長所需營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高中職以下學校學子均正值成長發育期間,無論就身心成長或課業學習皆需衛生且營養均衡之飲食支持。因此,在校午餐於食材來源、清潔與烹調方式等各方面品質都極為重要,需審慎處理和管制。然多年來學校午餐弊案頻傳,又有因城鄉學校經費不均,致時有聽聞校內膳食低劣或毒害師生健康等情事。就此種種,立法院朝野共同要求教育部提出草案,以改善及健全規範全國高中職以下學校午餐辦理制度。

二、作為通過國家考試、合格專業的營養師,「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特別針對「學校午餐條例草案」作出積極性建議,期能以在校服務師生的第一線多年經驗和健康飲食管理之專業,為我國下一代的健康成長把關。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參採以下建議:

(一)100%學校自設廚房:學校午餐100%由學校自設之廚房供應;可採自辦、公辦民營、或委由他校供應模式。

(二)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學校午餐設備更新、維修經費,並專款專用: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每年依照各縣市學童人數編列預算,專款專用於補助設備修繕及更新,以改善學校廚房設備及維修費用。

(三)制度午餐合理化的定價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學校午餐合理化的訂價機制。

(四)依法設置學校午餐專業人力(營養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上者,應置營養師一人,必要時得增加營養師員額;班級數未達二十班之學校,應跨校聯合聘請營養師;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負責該縣市學校午餐業務輔導及營養師人力調度。

(五)設置或委託辦理具專業性的「廚工人力調派中心」:各縣市地方主管機關設置或委託辦理具專業性的「廚工人力調派中心」,提供充足的廚工人力。

(六)設置具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或食材供應平台:

1.各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具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提供衛生安全的食材供應平台。

2.調整「學校食材登陸平台」之登錄業務,由食材供應平台管理端處理食材溯源及監督,減少學校午餐秘書的業務壓力,以有效降低人員的流動率。

三、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四十四)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時有震災,且近年來極端氣候頻現、遭遇複合性災害機會遽增,災害防救科技建置和運用之重要性不言可喻。若災害發生在人口稠密或交通繁忙地區,如何及時「主動式引導」民眾安全自救、迅速抵達避難地點甚為緊要,故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加之氣候變遷所致,當今自然災害往往引發「複合性災害」;例如因地震導致管線氣爆火災、或因颱汛造成地基掏空以致樓屋傾圮等。此類災害雖常起於自然因素,但多隨「人文環境」(如:人口分布、政治經濟等)與「建成環境」(如:公共設施、交通建設等)遂有損害擴大情事。自921大地震以來,複合性災害發於或伸至人口繁多與都會區域之狀況頻傳,故災時能迅速且安全地疏散民眾至安全地處當是要務,相關科技之開發與應用亦需積極研究。

二、根據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最新調查出版之《通訊傳播市場報告》,我國行動電話用戶數已超過3千萬戶、普及率更已超過120%;可見手機類行動通訊載具已是全民皆有。隨應此一現象,中央研究院於2017年起在「中央研究院資料科學種子研究計畫」支持下,利用資料探勘技術分析電信公司所統計的行動裝置網路訊號,結合內政部的「國土利用調查資料」,能夠及時瞭解與圖形化顯示人群的流動與趨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亦在2016年於內部有類似研發計畫。

三、我國已建置各地避難收容處所且有疏散避難圖,並有「災防告警訊息」系統,但仍僅止於單純訊息通知。建請內政部儘速與中研院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共同研究善用手機通訊於災時「主動引導和分配人群疏散移動至安全避難處所」之技術與應用。

四、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四十五)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近年來我國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之重大食安事件,且多賴違法公司內部員工勇於檢舉方得偵破。然檢舉人為民眾健康作出重大貢獻後,卻無法獲得應有之國家獎敘獎金和保護,反落得安全和生計皆陷於走投無路之窘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自2010年以來,揭露可查之食品安全違反事件多達110件以上。食安問題除影響一般民眾身體之外,更戕害發育中的青年學子、懷孕期之婦女及胎兒。危害深遠,足堪視為「國安危機」。

二、單民國108年即有11起以上重大「黑心食品」案。主管機關稽查未果者,多賴違法廠商內部員工勇為檢舉,方得破獲。檢舉員工常迫於壓力而自行離職(故無法申請失業補助)、家庭生計無以為繼,且有違法廠商以惡力脅迫、致使四處躲藏。究其根本,實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據其第43條所訂《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惠而不實。獎金發放需待主管機關「實際收到」違法廠商所繳罰緩;若於行政訴訟等程序,檢舉人往往分毫難得。又前述《辦法》第5條雖規定可依「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若曾為員工「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然多年百餘件中實際發放者僅有台中市三案。桃園市「元山黑心蛋」舉發後9個月僅獲頒10萬元;「遠東油脂」案至今檢舉者更分毫未得。行政與法律訴訟往往漫漫經年,檢舉者的等待亦遙遙無期。若此,還有何人敢願為「吹哨者」自內部檢舉、以保護全國人民健康?

三、建請衛福部儘速修訂《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4條至第6條:使違法作為經主管查證屬實後,無須待行政救濟程序完畢或一般法院判決定瓛,立頒予檢舉者100萬以上400萬元以下之獎金,且除法院判決非屬事實者,不得追回獎金。

四、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四十六)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政府資料的開放,可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施政效能、滿足民眾需求,以強化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然查政府資料開放平台內所載資料與其所具功能,實難稱充實完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我國政府特別特制《政府資訊公開法》,且依該法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是以國家發展委員會遵行政院第3322次院會議決議意旨,建置「政府資料開放平台」,儲納並開放各類依法應公開供人民取用之政府資料。

二、然查前述資訊開放平台之功能及內容,不但資料格式紛殊,眾多應每年或每月持續上傳者,常於某年度後即未再更新(如:『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統計』僅更新至104年)、或資料內容與名目不符(如:『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退休準備金管理統計表』僅有帳戶數而無金額統計、亦無歷年資料)、或使用者欲下載卻出現「尚未做過品質檢測」而無法下載等諸多問題。

三、我國「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明顯仿效美國國家資訊開放平台「Data.gov」。自2013年發展至今卻始終未見進步與改善如美國「Data.gov」上諸多便民功能。除缺乏即時預覽、線上圖形化顯示,資料來源與用途說明更顯然有敷衍怠惰之嫌。相較於「Data.gov」上任一資料之說明多有3、4百字以上、使民眾取用前充分瞭解;我國平台內之資料說明多僅一行寥寥數語。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全面檢查資料完備性並儘速提出規畫平台功能持續精進之方案。

四、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四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目前各縣市所謂「無家可歸」或者「有家不歸」的「街友」人數日益增多,顯示台灣出現「流浪街頭」的社會問題日趨惡化。政府在全國性的衛生福利政策上恐有欠缺「積極性的福利服務政策」之虞。政府應積極思考和保障人民各種生活照顧需求的滿足,與其他社會福利制度協調合作應速謀改進,以使社會福利與人權保障更臻完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參考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報告,所稱「積極性的福利服務政策」,意指「以照顧服務為中心的政策思考為前提,政府應積極思考和保障人民各種生活照顧需求的滿足,與其他社會福利制度協調合作」。此「積極性的福利服務政策」不僅針對街友,也及於任何國民。

二、然就「街友」問題而言,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從2014至2017年「街友」人數由5,050件增至9,272件,人數已大幅增加。且衛福部針對「街友」所進行的「轉介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三年下來,次數從3,792件減少至3,287件,顯然「轉介就業」政策出現了「不受青睞」的窘況。

三、目前政府對於「街友」所推出的社福救助措施,皆以「處置現狀」為優先,「處置現狀」又以「轉介就業」為優先。當「轉介就業」政策已顯示失靈時,處理「街友」問題,就需要有「積極性的福利服務政策」,而非只是「轉介就業」一項而已。政府應積極思考和保障人民各種生活照顧需求的滿足,與其他社會福利制度協調合作應速謀改進,以使社會福利與人權保障更臻完善。

(四十八)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桃園市大溪區仁和里仁和路一段之「台電地下化線纜仁和段工程」雖屬必要,但歷經近三年、已延宕多時;且施工位置正處大溪交流道附近,封閉要道致使當地長期交通阻塞嚴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桃園市政府105年公告:桃園市政府與台灣電力公司共同辦理普仁路、三元一街、桃54、公園路及仁和路等5路段之電纜下地工程。台灣電力公司將高壓等各類電纜地下化後,除能清淨沿途景觀,更能增加路段周邊行車與居民生活安全。且近年極端氣候導致強風及強降雨情況頻增,電纜下地更可減少纜線斷落路面所生意外,實有必要。

二、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一段為駛往大溪交流道之主要道路之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交通量調查統計表─107年度》顯示:大溪交流道段尖峰時間車流龐大;平均每小時可達2,115輛以上、每日平均車流量更可高達25,473輛以上,實屬國道易湧現高乘載區段。然查仁和路一段之「台電地下化線纜仁和段工程」,自105年8月施工以來已近三年,常有封閉整段或部分仁和路一段情事,致使無論上班日或例假日,皆多造成交通嚴重回堵壅塞。種種不便,讓當地居民、每日通勤人員與來往旅客均苦不堪言。

三、據台灣電力公司稱:仁和路一段因自國道3號近大溪交流道段下穿越,為避開國道3號橋墩,故需採S型路徑施工。除工程難度高,還須克服地層卵礫石和滲水問題,致使工程一再延宕。雖因工程技術面尚有諸多困難有待克服,但民眾生活品質及交通安全亦當受高度重視、應盡可能減少施工期間對沿線居民及行車所造成之不便。建請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灣電力公司儘速完成仁和路一段工程,或研議採取最少影響人車與民眾生活之施工作為。

四、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四十九)本院廖委員國棟,為使原住民族重大政策能夠貼近民心,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族人間之反彈,爰請原民會就重大政策於花東地區各辦理兩場次原住民族重大政策說明會,並就消化目前原民土地申請案所需之人力與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因地方創生政策之政策規劃初期未能納入部落,地方反彈極大,爰本席草擬原住民族部落經濟發展條例草案,以彌平前開政策未能即時納入部落之缺憾。顯見涉及原民之重大政策未能接地氣與部落溝通,除嚴重影響原民權益外,並將會造成民眾對於中央政策之反彈,合先敘明。

二、又原住民族目前之重大法案中,如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正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同意權程序通盤檢討等重要政策,原民會未能即時向部落說明重大政策之用意,導致部落內部衝突及反彈,並有網路串連反對中央政策之聲量,為化解部落對於中央政策之誤解,原民會應當儘速創造溝通並聽取原住民族部落意見之管道。

三、綜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於三個月內至少於花東地區各辦理兩場次原住民族重大政策說明會,向原住民籍民意代表及族人說明原住民族身分法及同意權機制程序之修法意旨及未來可能產生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調查及彙整會場出席人員之意見,以作為原住民身分法修法影響評估與國家配套政策之參據。另因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後,原住民保留地案件量大增,惟目前原民土地行政作業人力嚴重不足,卻未能有詳細數據說明需補齊多少人力或經費足以因應,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就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一年內消化目前原民土地申請案所需之人力與經費。

(五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內政部公告「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惟該草案內容規範「不經國家考試者得直接換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大開方便之門。此案對於經考試銓定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等並不公允,顯已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況且若依該草案,亦將出現「消費者無從辨識其差異,致難以確保其權益,且對於經考試及格取得資格者,亦欠公允」之可能。「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尚有不符平等原則、罔顧消費權益與違反憲法之虞的前提下,行政院應予妥適修正並刪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公告消防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增列第三、四項:「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執業證書,……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監造人員證書,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監造業務」云云。以及「消防安全設備職類乙級技術士取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及檢修人員證書,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及檢修業務」云云。消防法擬增列前述特定人可免經國家考選銓定,即取得「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監造人員證書」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及檢修人員證書」,形同破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銓定制度,而大開方便之門。

二、以法律直接為某些專業人員換取專門技術人員證照,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者不乏前例,例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第655及453號稱:「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或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大法官認前項免經考試即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違憲理由係「未經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其專業知識未經依法考試認定,卻同以記帳士之資格、名義執行業務,不惟消費者無從辨識其差異,致難以確保其權益,且對於經考試及格取得記帳士資格者,亦欠公允」。

三、由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監造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及檢修人員」均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需專門職業及技術與建築師、乙級技術士並不等同,執業範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大樓社區建築物公共安全至鉅。若依該草案,必將出現「消費者無從辨識其差異,致難以確保其權益,且對於經考試及格取得資格者,亦欠公允」等情狀。在前項「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尚有不符平等原則、罔顧消費權益與違反憲法之虞的前提下,行政院應予妥適修正並刪除。

(五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受惠於全球經濟情勢與租稅法規的結構性變化,台灣正在迎來史上最大的兩股資金返鄉潮,領先的是製造業返鄉投資。行政院也提出《境外資金回流專法》草案以為因應,該草案提供的稅率相當優惠,回台進入專戶控管後,一般稅率第一年8%、第二年10%,符合投資標準的還可以減半,前提是不能夠炒房、而且必須進入專戶控管至少五年。然而,《境外資金回流專法》只做了一半的工作,光是稅率優惠並沒有辦法真正吸引海外財務性資金回流,財政部估算的每年1,300億元、或是8,900億元,都有高估的危險。因為,財務性資金的配置,除了對於租稅稅率相當敏感外,更重要的是回報率,外加風險因素評估,財政部費盡心力只解決了租稅的問題,「任督二脈」打通了稅率一脈,卻在資金投放(確保低風險、穩定的回報率)上未盡全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周將要審查《境外資金會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簡稱:境外資金回流專法),就行政院版、立委許毓仁、余宛如、蔡易餘等四個版本進行逐條討論,期望能夠在完成初審,排入本會期後的臨時會議程,趕在今年正式施行。

二、受惠於全球經濟情勢與租稅法規的結構性變化,台灣正在迎來史上最大的兩股資金返鄉潮,領先的是製造業返鄉投資,經濟部主導「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到5月23日通過審查的返鄉投資已達61家、金額3,100億元,預計創造超過3萬個就業機會。原定全年2,500億元的目標在5月提早達標,全年上看6,000億元,台灣正在迎接史上最大的製造業鮭魚返鄉潮。

三、另外一股台商資金返鄉潮則是財務性的資金,推動的力量則是來自全球政府聯合追稅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的施行,使得台灣富有家族長期在海外避稅的資金,逐漸失去避稅誘因,《境外資金回流專法》希望創造誘因,吸引台商在海外積累多年的財務投資資金,回來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為台灣的經濟轉型提供助力。

四、根據財政部的推估,在《境外資金回流專法》實施後,低推估數值每年平均可吸引台商回台投資逾1,300多億,增加稅收約30億元,高推估值,每年新增台商回流資金逾8,900億,挹注國庫稅收上看600億。

五、《境外資金回流專法》草案提供的稅率相當優惠,回台進入專戶控管後,一般稅率第一年8%、第二年10%,符合投資標準的還可以減半,前提是不能夠炒房、而且必須進入專戶控管至少五年。其他三位立法委員辦本的稅率更為優惠,最低的余宛如版本優惠稅率是第一年2%、第二年2.5%,主管收稅的財政部提供的稅率優惠,可以說是誠意十足。

六、然而,《境外資金回流專法》只做了一半的工作,光是稅率優惠並沒有辦法真正吸引海外財務性資金回流,財政部估算的每年1,300億元、或是8,900億元,都有高估的危險。因為,財務性資金的配置,除了對於租稅稅率相當敏感外,更重要的是回報率,外加風險因素評估,財政部費盡心力只解決了租稅的問題,「任督二脈」打通了稅率一脈,卻在資金投放(確保低風險、穩定的回報率)上未盡全功。

七、同樣的問題其實也存在製造業回台投資,用政策優惠吸引資金當然很重要,但是如果不解決廠房、土地、勞工等障礙,空有政策優惠也不會產生成效。吸引財務投資資金回台,同樣要了解這些資金在海外原本的用途,才能奏效。

八、台商滯留海外的財務資金,以兩種用途為主流:其一是以家族財富傳承為目的的繼承資產;其二是作為全球事業資金調度的控股資金。家族財富傳承大多委託在香港或新加坡的跨國資產管理機構,以每年5%至10%的回報率投放在信託類型的組合,除了稅率與回報率的考量,更重視資產安全保值。至於全球資金調度的控股公司,要扮演企業持續發展的增資供應來源,也要滿足資金水庫的收納功能,必須兼具全球調度的靈活度與安全性。

九、對於家族財富傳承的資金來說,《境外資金回流專法》的優惠稅率,回台後必須再加上20%的繼承稅率。更重要的是資金用途,草案規定5%營運、25%投資股市的部分,家族資金還可以投資在高股息的績優股票,風險雖然略高,還算符合投資組合的目的,但是有高達70%必須進行「實質投資」,標的限定是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在「經濟部核准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

十、這個70%的投資在經濟部核准的新創與私募股權基金的規定,與家族財富傳承追求穩定、低風險的目的根本南轅北轍,也不符合海外控股公司資金調度的需求,不只沒有吸引力,甚至是拒絕資金回流的紅燈。另外,台灣的新創投資規模,就算年年倍數增長,也不可能吸納一年幾千億元的資金,而政府推動五+二產業需要資金規模較大,實際上也未達每年幾千億元的規模,目前的規定,要不是引資規模雷聲大雨點小,就是回來的資金躺在專戶睡五年覺,無法達到協助產業發展的初衷。

十一、錢多,當然是好事,重點要懂得用錢,立法院本周審查《境外資金回流專法》,必須多花點心思討論資金投放標的,這點其實並不困難,因為這些錢現在都在海外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帳上,是「間接投資」的資金,由金融專業機構來管理,《境外資金回流專法》只要在要求資金擁有者「直接投資」之上,增加讓本土金融機構管理的間接投資機制,引進金融專業,既符合「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的初衷,又可以透過嚴格監管的金融機構來達到專戶控管、避免炒作、防制洗錢的立法本意。

(五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中美貿易紛爭加劇,行政院於去年底公布「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藉由放寬外勞、優惠融資等政策吸引大陸台商回台,此一方案於今年元旦正式啟動,開年以來獲通過的投資案逐月成長。值此中美紛爭升溫,全球風雲巨變之際,政府吸引台商回台的用心值得肯定,然而,這些政策應以嚴謹的定義,務實的態度加以推動,而非動輒以兩可之論、溫暾之談浮誇成效,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以準確的思維因應變局,莫要再陷入漂亮數字的迷思。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鑑於中美貿易紛爭加劇,行政院於去年底公布「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藉由放寬外勞、優惠融資等政策吸引大陸台商回台,此一方案於今年元旦正式啟動,開年以來獲通過的投資案逐月成長,這一發展的實際意義為何,值得一探。

二、依經濟部公布的資料,自年初以來召開18次聯審會已有61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累積投資金額逾新台幣3,100億元。值得注意的是,總統蔡英文三周前才將台商回台投資目標由2,500億調高至5,000億,經濟部長沈榮津日前又宣稱可達6,000億,經濟部何以有此雄心,頗令人好奇。

三、今天許多人都想了解,所謂台商回台,到底是大陸台商回台新增的投資,亦或只是在台母廠既有的擴廠計畫?事實上,不只我們有此一惑,近日學者也紛紛質疑這樣的機制所創造的投資只是「台企擴廠」而非「台商回流」。然而,這兩者有什麼差別呢?若屬台商回流,自然可喜,那意味著政策奏效,昔日出走的供應鏈又重返國內了,若屬台企擴廠,那只是廠商因應危機的本然行為,無甚訝異。把這些本然的投資,當做「歡迎台商回台方案」的成績,實有浮誇之嫌。

四、也許有人會說,管他是不是台商回流,反正都是投資,都是好事,這話有個迷思,須知,過去沒有歡迎台商回流,我國一年的民間投資不也有3兆嗎?而如今受此政策所鼓勵出來的3,100億元投資,究竟是原先沒有,被政策鼓勵出來的?亦或只是既有的民間投資變成了台商回流?

五、當政府在投資這件事上,給予台商更多的外勞配額、更優惠的低利融資、更好的設廠用地、更快的行政流程,利之所趨,有哪家企業不想以大陸台商名義進行投資?由是觀之,「歡迎台商回台方案」反應熱烈,也就不足為奇了。

六、以沈部長目標6,000億於三年到位估計,平均一年投資2,000億即可達標,依國民所得統計,我國一年民間投資3兆,在此政策鼓勵下,只要有一成民間投資轉成台商回流便有3,000億,輕易就超標了,一旦有兩成便達6,000億,更遠遠的超標。今天該擔心的恐怕不是無法達標,而是遠遠超標該怎麼辦?

七、如果民間投資半數皆成台商回流,政府在「歡迎台商回台方案」裡的外勞配額勢將大幅成長,而優惠融資的成本也得擴大數倍。政府必須思考,假設業者半數化身為台商回流,目前已引進的40萬製造業外勞會擴大至什麼水準?政府補貼要追加到什麼地步?又會引起什麼樣的社會觀感?這雖未必發生,但得未雨綢繆。

八、這些回台投資的廠商,到底是不是被「歡迎台商回台方案」鼓勵出來的?日前主計總處召開「國民所得評審會議」公布的一項數據恰好提供了解答,主計總處為瞭解「歡迎台商回台方案」所通過的台商投資近況,以5月中旬之前聯審通過的55家廠商為基礎,循海關統計估算他們進口了多少資本設備,結果發現自去年第三季起,這55家廠商的設備進口即已明顯成長,至今年第一季更大幅成長四成。

九、這55家廠商裡有24家是在第一季獲經濟部聯審通過,有31家是第二季才獲通過,依程序他們應該在通過之後才啟動投資,擴充生產線,採購資本設備,但主計總處告訴我們,他們自去年第三季起設備進口已漸次成長,至今年首季更已成長四成。從歷年經驗,多數投資案從規劃到落實需歷數年之久,據此研判,今年上半年甫通過資格審查的廠商,其資本設備自然不可能於去年下半年、今年首季便運抵台灣,這55家廠商近期的投資是因應變局使然,而非政策誘導之功。

十、事實上,主計總處官員也承認:「這55家廠商的投資是自去年下半年開始行動,而『歡迎台商回台方案』是今年初才開始,很難釐清投資動能有多少比例是受到政策誘發,又有多少比例是既有投資的延伸。」這意味如今台商回台投資有極大的比例是源自去年廠商本然的投資,政府「歡迎台商回台投資」只是創造一個渠道,以外勞、融資及土地因勢利導,讓既有的民間投資又以台商回台之姿呈現,從而回台投資案源源不絕,投資目標屢屢調高,理之必然也。不過,回歸總體經濟核心,重點仍在民間投資成長多少,而非台商回流多少,這有待未來兩、三年驗證。

(五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川普28日結束日本4天「國事訪問」行程前,在安倍首相陪同下,登上海上自衛隊「加賀號」護衛艦,成為首位登日本戰艦的美國總統,兩人共同對美、日官兵訓話,彰顯令和時代的美日同盟更為強固,也為安倍內閣改裝「加賀號」為「多用途運用護衛艦」(準航母)防衛政策背書。然台灣的對外關係雖無法與日本外交相提並論,但應可與「安倍外交」相向而行,以平衡、務實態度處理好兩岸與台美關係。此不僅可重啟兩岸關係,亦可挪移日本腳步,主動來敲台灣大門,一轉3年來台日關係停滯的空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美國總統川普28日結束日本4天「國事訪問」行程前,在安倍首相陪同下,登上海上自衛隊「加賀號」護衛艦,成為首位登日本戰艦的美國總統,兩人共同對美、日官兵訓話,彰顯令和時代的美日同盟更為強固,也為安倍內閣改裝「加賀號」為「多用途運用護衛艦」(準航母)防衛政策背書。川普也登上停泊橫須賀美軍基地的「黃蜂號」兩棲突擊艦上,對駐日美軍講話。

二、日本定位川普此行為「款待外交」,做足面子給美國,亦藉此表態令和年間日、美再續前緣,「美日同盟」依舊為日本外交、安保的磐石。川普、安倍並舉行首腦會談,但未發表《共同聲明》,可窺見雙方歧見仍不少,特別在川普最在意的貿易談判上,安倍仍難滿足川普的要價。行前,川普即不將貿易列為此行的預期收穫,成為新日皇德仁首位於皇居正式接見的外國元首始為唯一目的。

三、未發表《共同聲明》不足為奇,但難掩處於「黃金時代」的美日關係實非「夫唱婦隨」。在首腦會談後的共同記者會中,川普嚴詞拒絕安倍在貨貿(TAG)談判中堅守美、日TPP條件的立場,直言TPP是前朝舊事,不足以約束美、日新一輪的TAG談判。

四、惟川普同意TAG談判不急於一時,可靜待日本7月參院大選後再行定奪,以避免談判影響自民黨的選情。然而,此非如日本外務省所言,安倍的「款待外交」奏效,川普念及與安倍的好交情,因而在時間上寬限。川普來年須拚連任,TAG為其所欲之政績,有時間上的壓力。因而川普打開天窗說亮話,設下今年8月的時限,美、日貿易談判未休兵,美國貿易代表萊特海澤仍兵臨城下,日本談判主帥經濟再生擔當大臣茂木敏充能否力守城池不無疑問。

五、誠然,川普所欲解決的對美「不公平貿易」問題上,日本不若大陸嚴重,在輕重緩急上,日本排不上美國頭號對手,但此不意味在農產品及汽車貿易問題上,川普會輕放日本。此攸關川普的鐵票是否在明年大選時生鏽,在美日關係中,安倍須為此「體貼」川普,在後續TAG談判中讓利,否則難保川普不會對日本使出殺手鐧。

六、其實,在陸、美貿易談判陷入僵局之際,川普不願再升高美、日貿易摩擦,形成兩面作戰,此不僅令川普難以占到便宜,更可能促使陸、日更加接近,損及美國在東亞的戰略利益。因此,川普放緩對日貿易談判進程,恐非與安倍的私交、公誼所致,而是階段性的先處理與北京的更棘手談判,實可謂陸、美拮抗,為安倍在美、日TAG談判爭取到時間。

七、然而,陸、美貿易戰火升高,從關稅延燒到5G通訊科技,日本感到憂心,此不僅短期直接影響陸、美經濟表現,若貿易摩擦長期化更將波及日本在內的世界經濟成長,日本不能隔岸觀火,而須伺機介入。美國喬治城大學日本研究學者葛林認為,日本足以承擔世界與川普溝通橋樑及意見整合角色,因綜觀世界主要國家領袖,與川普關係最深厚者非安倍莫屬。

八、在美、日首腦共同記者會上,安倍不僅表達將扮演美國與伊朗「調停者」角色,更期盼陸、美能透過對話解決分歧。對此,川普皆正面回應。6月下旬即將到來的「G20峰會」為日本重要的「主場外交」,陸、美、日、俄及歐盟國家領導人將聚首大阪,東道主安倍首相應會藉此積極展現外交手腕,促成習近平與川普會談,而此亦為觀察陸、美貿易戰及科技戰能否峰迴路轉的重要關鍵。

九、在陸、美博弈中,日本雖保持與美國協調,但卻不選邊,以期從中尋求空間,創造陸、美皆須策略性爭取日本的態勢,提升日本在國際政治中的存在感。安倍將藉習近平出席大阪峰會,舉行陸、日首腦會談,討論啟動陸、日外交暨安保「2加2」會談,以強化雙邊的安全信賴關係。「安倍外交」在維持緊密的美日關係同時,日中關係仍持續升溫。

十、台灣的對外關係雖無法與日本外交相提並論,但應可與「安倍外交」相向而行,以平衡、務實態度處理好兩岸與台美關係。此不僅可重啟兩岸關係,亦可挪移日本腳步,主動來敲台灣大門,一轉3年來台日關係停滯的空氣。

(五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本院一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條文的修正,待條文最快在七月三讀通過後,小農將擺脫過去標準嚴格的食品加工法令限制,能夠自行成立小規模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在家裡從事無污染的農產加工,不受現行的工廠登記法令所束縛。這一個農產品初級加工的辦法將搭配農產溯源驗證,讓加工原料全都來自於台灣國產農作物。如此不但可保障國產農作物加工的品牌形象,不會摻雜到境外來路不明、有安全疑慮的原料,有助於農產品附加價值的提升。農產品初級加工的鬆綁,看似一個不起眼的農業政策,實質上卻是農村產銷主權取回的一大步,但未來即將開放的小型加工場,難免也會產生農地誤用的疑慮,以及可能的農地污染情事。建請農政單位從國家經濟部門取得了主導權之後,也能做好守門員的角色,別讓農地自由買賣政策執行之後產生的農地亂象重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一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條文的修正,待條文最快在七月三讀通過後,小農將擺脫過去標準嚴格的食品加工法令限制,能夠自行成立小規模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在家裡從事無污染的農產加工,不受現行的工廠登記法令所束縛。

二、這一個農產品初級加工的辦法將搭配農產溯源驗證,讓加工原料全都來自於台灣國產農作物。如此不但可保障國產農作物加工的品牌形象,不會摻雜到境外來路不明、有安全疑慮的原料,有助於農產品附加價值的提升。另外,台灣經常因為年度變化的環境條件,常常造成盛產而供過於求,或是因為總量管理的疏失而生產過剩,這些造成生鮮蔬果價格崩盤的問題,在未來的初級加工法令鬆綁之後,將可有效地得到解決。

三、初級農產品加工場適合做一些小規模家庭農場的產品加工,包括乾燥、粉碎、碾製、焙炒這四大類。過去小農的產品因為工廠登記不易,在農民的產銷與加工環節上造成很大的限制,而大型通路上架的加工品都需要有工廠登記的資格,必須委託合格且資本雄厚的業者代為處理,這樣的情況讓農民的產銷自主性降低,且其中一個重要的利潤必須拱手讓人賺取,降低了農民的合理收益。

四、「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修改,也是一項社會公平正義的創舉,農民們因此將打破過去國家以各種名義所架設的藩籬。修法後所採用的分級管理方式與食品製造業有所區隔,讓大型工業資本不再輕易壟斷弱勢小農的產銷供應鍊。為了確保加工權下放之後,有關食品加工的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問題,以及相關法令的熟悉,有意願與能力的農民必須參加四十個小時的培訓課程,通過考試後取得申請資格,在自家農地上成立二百平方公尺以下的小型加工廠。這些小規模的加工設施,配合原料採用必須國產溯源的規定,一種農村小型的分散式經濟體正準備誕生。

五、過去四、五十年以來,台灣農村一直處於國土發展中的邊陲地位,農村被視為提供工業部門廉價勞動力、廉價工業原料、廉價工業用地的來源,並且,也是城市部門在擴張過程中變更用途的不確定空間。農村在這些侍從角色扮演中沒有清楚的主體性,政府的休耕政策以及財團的加工需求,形成了侍從鄉村強而有力的兩個指揮體系:政府和財團。政府休耕政策因應國家出口貿易的調節,農村只得讓出發展權而領取休耕補助,財團建立的加工與銷售網,鋪設了數千家滴水不漏的便利超商系統,餵飽了台灣一大部分的人民,他們在進口農作的大量配額之外,也主導了僅存未休耕農村的發展方向。

六、當台灣某些政治人物們不斷拋出境外原料與境外勞動力參與國內加工出口的自由經濟特區政策的同時,農產品初級加工法令的修改,自有其特殊的意義存在。

七、價值共創的概念來自於這些農作物及加工品擺脫了過去加工壟斷的情事,拉近了農民和顧客之間的距離,有利於二者透過時下正夯的網路媒體與冷鍊直送制度的形成,讓物品輸送過程中所產生多餘的交換價值降到最低,彰顯出最高比例的使用價值;顧客和農民在這一個近乎面對面或實際面對面的交往過程中,形成一個透明、參與的產銷管道,各種決策不再由生產方或顧客方單方面決定,使得台灣的產地端與消費端有機會成為一個價值傳遞的互動平台。

八、價值共創的互動平台,是台灣分散式鄉村自由經濟區的概念,摒除外資,特別是中資侵入的疑慮,小型的農家在地資本,結合在地技術、在地勞動力,以及在地原料,架構在反壟斷的市場開放,法規鬆綁及制度改革的台灣家庭農場單元之下,即將催生出一個個地場(非市場)產業式小型的分散式經濟體。

九、農產品初級加工的鬆綁,看似一個不起眼的農業政策,實質上卻是農村產銷主權取回的一大步,但未來即將開放的小型加工場,難免也會產生農地誤用的疑慮,以及可能的農地污染情事。農政單位從國家經濟部門取得了主導權之後,是否也能做好守門員的角色,別讓農地自由買賣政策執行之後產生的農地亂象重演。

(五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世界衛生組織2017年公布的數據,全球約有1/3女性,一生中曾經遭受伴侶或非伴侶的性暴力。施暴者透過威脅及暴力手段,企圖強迫他人與自身發生任何形式的性接觸。2015年衛生福利部發現,臺灣婦女每4人中,就有1人曾遭受伴侶暴力傷害;過去1年內曾受暴力的盛行率為10.3%,其中精神暴力占7.7%、經濟暴力占3.4%、肢體暴力占1.1%。如何去除性別暴力,並幫助受害倖存者復元,實是當務之急。另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16年的薪資數據,2015年男性每人每月薪資平均52,653元,女性薪資43,709元,僅為男性的83.01%。有鑒於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未來應著重協助婦女二度就業或受暴婦女就業,讓她們有一份穩定的經濟收入,建立維持身心安全經濟自主的重要元素,就能提高受暴婦女離開暴力環境的可能,也能降低施暴者對她們的控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今年適逢法國輪值「全球七大工業國集團」(G7)主席國,本月10日,法國性別平權部長席亞帕和其他與會國部長簽署一份共同聲明,誓言將「性別平權」推廣成全球關注議題。席亞帕部長強調:「目前沒有一個國家,可以真正做到男女性別平等,任何人都無法獨自達成這個目標。」各成員國也表示,應增加女性參與和平進程、擔任談判協調者的機會,持續重視避免各種與性別有關的暴力行為,並加強對性暴力倖存者與受害者的心理照顧。

二、近年來「女力」崛起,從女英雄電影突破被動等待救援的女性柔弱形象可知一二。許多國家並已突破父權社會限制,由女性擔任重要主管、首長及發言者,女性開始超越職場天花板,「性別」及「權力」正在轉變。許多國家亦努力啟動兩性平權,例如一向重視「父權」的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向社會喊話,試圖給女性更安全舒適的發言及工作環境,以彌補嚴重的「性別鴻溝」,可謂一大進步;冰島更於2018年成為全球第一個「男女同工同酬」立法國家,振奮兩性平權的更大可能性;全球亦不時傳出控訴長期騷擾、性侵女性的公憤,自主發起譴責性暴力「#ME TOO」等運動,呼籲社會一起協助受害倖存者,勇敢求助走出創傷。

三、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17年公布的數據,全球約有1/3女性,一生中曾經遭受伴侶或非伴侶的性暴力。施暴者透過威脅及暴力手段,企圖強迫他人與自身發生任何形式的性接觸。而臺灣近8成性暴力,竟是熟人所為。雖然臺灣2014年的性別平等「GII值」位居全球155個國家第5名、亞洲第一,2015年衛生福利部卻發現,臺灣婦女每4人中,就有1人曾遭受伴侶暴力傷害;過去1年內曾受暴力的盛行率為10.3%,其中精神暴力占7.7%、經濟暴力占3.4%、肢體暴力占1.1%。如何去除性別暴力,並幫助受害倖存者復元,實是當務之急。

四、在2014年,全球廣泛轉載一篇令人震撼心痛的「Trigger Warning:Breakfast」漫畫,訴說被強暴的女主角,選擇隔天為強暴自己的男人做早餐,以一場浪漫約會的發生,來催眠自己並不是遭到強暴,卻演變成自己開始厭惡早餐。這透露許多遭受「性暴力」受害者,難以向他人求助,背負擔心被報復、面對輿論壓力,因而選擇抽離否認免於崩潰,卻傷重而不自知。

五、大眾常會質疑受害者,當下為什麼不勇敢反擊或逃離現場?為何不站出來指控檢舉施暴者?但其實巨大恐懼與傷痛,常讓性暴力受害者陷入自責、自我攻擊循環,責怪自己的錯誤或懦弱,也可能導致隔絕、棄絕自己的後果。其實,性暴力事件受害的倖存者,一方面需要放下自責、寬恕自己、疼惜自己,與自己和解;一方面也需要周遭親友,提供更安全的包容及同理心,允許其訴說與宣洩,以尋求心理創傷的復元。

六、推動性別平權運動的英國女星艾瑪華森曾倡議「他支持她」(#HeForShe)活動,鼓勵為不同性別者,爭取彼此平等權利,是兩性平權運動的關鍵。若能讓男性不再需要具侵略性,女性也就無需屈服;男性不再立於掌控位置,女性也無需被控制。同樣地,讓女性不再需要隱藏自己,男性就無需站在第一線;讓女性不再附屬、回歸家庭,男性也可以回家洗手作羹湯。兩性或許都能享有適性發展、不受限於性別刻板限制的共好幸福遠景。

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16年的薪資數據,2015年男性每人每月薪資平均52,653元,女性薪資43,709元,僅為男性的83.01%。等於女性1年需要多工作54天,才能達到與男性相當的薪資水準。除了同工不同酬的職場不平等待遇,職業婦女還要兼顧育兒,與職場騷擾、委屈,常見的包括生理假限制過多、懷孕遭職場歧視、請育嬰假遭刁難、覺得女性不夠專業、職場性騷擾、懷孕女性求職困難及升遷機會不平等。

八、因此,未來社會若能著重協助婦女二度就業或受暴婦女就業,讓她們有一份穩定的經濟收入,建立維持身心安全經濟自主的重要元素,就能提高受暴婦女離開暴力環境的可能,也能降低施暴者對她們的控制。這也是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衡量性別平等三指標(GII)的內涵。

九、綜言之,從指標中包括提升15至64歲婦女就業率的女力「勞動市場」,促進職場兩性平權;減少孕婦死亡率及未成年懷孕率的女性「生殖健康」;提高25歲以上女性具中等教育以上學歷比率,及女性參政比率來「賦權」等國際性別主流化面向來看,的確可作為國內性別平權努力方向。期望臺灣能真正朝向男女平權的方向,義無反顧地邁進。

(五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日前英國首相梅伊哽咽宣布辭職,證明保守黨脫歐政策徹底失敗。她上任時曾表示,將打造一個不侷限於歐洲的全球不列顛,現在成了天大的笑話。英國脫歐後,現有優勢頓時消失。本田已經宣布2021年關閉在英車廠;日產則決定不再於英國生產新車款;原位於倫敦的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已遷往巴黎,負責核准新藥上市的歐洲藥品管理局(EMA)則移至阿姆斯特丹,群聚於這些歐盟機構旁的金融業和大藥廠實驗室開始鬆動。台灣製造業和金融業對英國脫歐曝險的數額和比率並不高,足資因應。但是,英國脫歐所呈現的亂象卻值得深思:面對全球化和區域化的浪潮,國家領袖應謹慎因應、取利避害。一味地操作民族情緒,引領人民追求虛幻的獨立,刻意營造仇視鄰邦的言論,用以贏得黨內鬥爭和權力爭奪,國家不但無法獲得真正的自主,反而會喪失原有的優勢、挑起內部的衝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英國首相梅伊哽咽宣布辭職,證明保守黨脫歐政策徹底失敗。她上任時曾表示,將打造一個不侷限於歐洲的全球不列顛,現在成了天大的笑話。

二、2016年公投脫歐前,英國其實享盡了歐盟會員的巨大利益。由於歐盟自由流通機制和英國本身的特殊條件,倫敦聚集了上千家銀行、保險等機構的全球或歐洲總部,英國更吸收了全歐盟約30%的外資,彌補長年的貿易赤字。尤其,英國常以掣肘歐洲進一步統合為要脅,迫使其它會員國妥協,同意英國在歐盟內部享有特殊地位,並獲得特別的財政回饋。因此,英國可以拒絕歐元、不加入申根公約、否決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法律優先地位、拒簽歐盟財政公約。

三、英國脫歐後,現有優勢頓時消失。本田已經宣布2021年關閉在英車廠;日產則決定不再於英國生產新車款;原位於倫敦的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已遷往巴黎,負責核准新藥上市的歐洲藥品管理局(EMA)則移至阿姆斯特丹,群聚於這些歐盟機構旁的金融業和大藥廠實驗室開始鬆動。野村證券已在法蘭克福建立新歐盟總部,滙豐銀行決定擴大在巴黎的編制。英國年生產總值從脫歐前的2.9兆美元下滑至2018年的2.6兆美元,損失可觀。

四、脫歐後,英國不再能參與歐盟決策,卻又因市場和地緣關係,必須遵行歐盟的規定,等同挪威和瑞士的地位;英國同時脫離了歐盟與日本、加拿大等50個國家建立的自由貿易區,若要重建,必須逐一談判,不但曠日廢時,且不可能獲得更好的條件;沒有歐盟支撐的英國,也不再能與美國、中國大陸平起平坐。尤其,脫歐無端激起了蘇格蘭的獨立情緒和北愛爾蘭兩大民族的尖銳對立,挑起自身的分裂危機。

五、究其禍源,首推不切實際的獨立幻想。在全球化浪潮下,周邊國家對區域內最大經濟體的依賴,原本就是極自然的發展,各國則自憑本事趨吉避凶。但是,在英國獨立黨和保守黨內疑歐派的唱和下,融入歐盟成了對英國自主的剝奪,遂高唱「還我主權」、「把英國贏回來」等動人的口號,煽動仇外情緒,引領民眾追求虛幻的獨立大夢。

六、英國領袖,尤其是保守黨菁英,更長期以歐盟規範為藉口,推卸任何不討好民眾的政策責任。失業率上升,就責怪歐盟人員流通政策之下來英工作的歐洲公民;逮到非法移民,就成為歐盟庇護政策侵蝕英國社會的鐵證。不斷指責歐盟,營造了強大的疑歐言論和仇歐情緒,也減損了英國人自我反省、改革再出發的能力。

七、疑歐、反歐、仇歐、脫歐,遂成為英國政黨菁英操縱鬥爭的槓桿。前首相卡麥隆原本的算計是,在2015年大選前,以承諾選後舉行脫歐公投來換取黨內疑歐派的支持,並據此挾持歐盟給予英國更多的豁免。英國獨立黨領袖法拉奇和保守黨疑歐派領袖強生則將計就計,藉此營造反歐情緒,壯大自己的政治基礎。反對黨工黨則將公投操作成反對卡麥隆的路線。從頭到尾,沒有一個政黨領袖,將脫歐可能的代價和傷害說清楚。如今,英國因為脫歐而焦頭爛額時,當年推動公投的卡麥隆、高唱獨立的法拉奇、強烈仇歐的強生一個個神隱避世。一度雄踞歐洲和全球舞台的大不列顛,正迅速退縮成侷促北大西洋一隅的小英格蘭。

八、台灣製造業和金融業對英國脫歐曝險的數額和比率並不高,足資因應。但是,英國脫歐所呈現的亂象卻值得我們深思:面對全球化和區域化的浪潮,國家領袖應謹慎因應、取利避害。一味地操作民族情緒,引領人民追求虛幻的獨立,刻意營造仇視鄰邦的言論,用以贏得黨內鬥爭和權力爭奪,國家不但無法獲得真正的自主,反而會喪失原有的優勢、挑起內部的衝突,實在值得所有台灣競逐大位的政黨和人物反思警惕。

(五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車在銷售前會進行安全碰撞車測試,但國內不像國外有公開資訊、做分級,近日有立委提案,應參考國外NCAP(新車評價計畫)制度,就國內車種審驗的結果實施分級制度,要求交通部應該讓消費者知道使用性能的差異;對此交通部表示預計兩年後推出,將審驗結果公告於官網,但第一年先就銷量高的車子做檢測,也並非所有車型。若能更進一步將國產車、進口車,都有繳交的撞擊測試數據,簡化成分級公開制度,測試出來就能清楚了解等級在哪,讓消費者購車、用車時,更能安心選購,也讓國內車商更了解車子安全的不足之處,還能加速台灣自製汽車業的外銷發展,因此加速建立有公信力的國內NCAP。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新車在銷售前,會進行安全碰撞車測試,但國內不像國外有公開資訊、做分級,近日有立委提案,應參考國外NCAP(新車評價計畫)制度,就國內車種審驗的結果實施分級制度,要求交通部應該讓消費者知道使用性能的差異;對此交通部表示預計兩年後推出,將審驗結果公告於官網,但第一年先就銷量高的車子做檢測,也並非所有車型。

二、以歐盟NCAP為例,以匿名方式直接從市場購入,進行適用於多數消費者購車時,可參考的新車安全評分,也有嚴謹的公開評測標準,但目前我國汽車以車安中心測試,碰撞結果也為車廠所有,無單方面公開權利,加上僅有「前撞」、「側撞」兩項及「合格」、「不合格」,即便上市販售即代表符合法規,也不免讓消費者對近年安全意識提升下,已無法滿足。

三、而日後台灣若完全比照國際規範,可得知撞擊測試成績,但台灣國產車的安全就可以一掃前嫌贏得民心嗎?目前看來確實有點難,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再者,國內檢測費用為車廠負責支出,碰撞結果也為車廠所有,雖符合法規標準,但消費者無法得知所購買的車輛究竟是滿分或及格邊緣的不透明資訊。

四、若能更進一步將國產車、進口車,都有繳交的撞擊測試數據,簡化成分級公開制度,測試出來就能清楚了解等級在哪,讓消費者購車、用車時,更能安心選購,也讓國內車商更了解車子安全的不足之處,還能加速台灣自製汽車業的外銷發展,因此加速建立有公信力的國內NCAP,已刻不容緩!

(五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在全球化逐漸邁向新型態之際,我們不能不重新檢視自身的劣勢與優勢。地狹資源缺的台灣不能依賴需要大量土地勞工的代工製造業,也不能依賴違逆新型態全球化潮流的政府保護與優惠政策。台灣該有的是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少量高值化的高階製造業,建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即便困難度不低,但若沒有適當願景,就不會有方向正確的政策,也只會有舊思維下種種阻礙進步的作為。跳脫窠臼,才有機會一方面因應新型態的全球化局勢,二方面真正帶動產業轉型、薪資提升。美中貿易戰可能正是台灣脫胎換骨的契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美中貿易戰酣戰未歇,全球雖然憂心貿易戰對經濟成長帶來衝擊,卻也認同美國對中國採取各種不公平貿易手段的指控,只能靜盼貿易戰及早落幕。然而如今看來,美國總統川普對於中國必須落實各項公平貿易具有強烈決心,因此,無論是關稅戰或是科技戰都只是表象,一場長期的體制戰爭才是重點。過去僅靠著貿易與資本流動的狹義全球化正開始進行修正,強調公平競爭、體制健康的經濟活動勢將成為未來全球化的標準模式。

二、過去全球化所創造出的榮景即使備受稱道,無可否認有很大一部分是建立在各國不健康的政策干預之上。干預愈多的國家所獲的利益愈大,也分潤給主要依附於這些國家的經濟體。一旦像美國這種自認在全球化受害的強國開始反撲,動手矯正全球化的遊戲規則,原本的既得利益者必然首當其衝,中國以至於台灣、南韓正直接面對這樣的衝擊。

三、過去台灣憑藉著高度的自由化及緊密鑲嵌於全球供應鏈中獲益,全球化下的貿易活動也成為驅動台灣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儘管全球化對台灣的利益巨大,但對台灣內部所得及財富分配的惡化衝擊也不遑多讓。甚至有人認為韓國瑜市長之所以在短短時間內即有如今驚天動地之勢,正是因為全球化下的底層「苦民」含怨集結成眾多韓粉之故。

四、對於全球化惡化台灣分配的論調,向來並不少見,也有一定共識。弔詭的是,當美國開始正視全球化衝擊而急欲調整之際,我們似乎不認為這有什麼問題,不但不重新思考改變中的全球化內涵與台灣在新型態全球化中的角色,反而按照舊思維地想依賴更多的政府保護、優惠。

五、貿易全球化的好處在於依照比較利益原則所進行的自由貿易,可以壯大經濟。這樣的原理並沒有錯,甚至只要全球化所創造出的大餅可以妥善分配,也可以克服全球化帶來的分配惡化問題與民怨。然而,會出問題的是當貿易國透過國家力量去改變或創造出所謂的比較利益時,就難免產生以鄰為壑的惡果。美國對中國的怨懟正由此而生。

六、台灣在全球化中的角色,我們可以說早年無論輕工業、重化工業到科技代工業的出口貿易,都還算是一種依賴台灣本身優勢,依據比較利益原則進行的健康全球化活動。然而,近年來台灣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依賴急速擴大,眾所周知這是三角貿易的一環,事實上某種程度是占了中國大陸藉由國家力量「創造」比較利益、「拚出口」的便宜,借力使力,創造台灣的出口榮景。雖不忍苛責,我們仍必須說,台灣近年來的貿易活動,很大一部分是這種不健康的比較利益原則下的全球化。

七、台灣面對最大的問題是,當美國欲「修理」這種不健康、不正當的比較利益原則時,我們仍未能反思檢討台灣真正比較利益之所在。無論產業界強調的移轉生產基地以避禍、執政黨重視的台商資本回流、在野黨倡議的透過自貿區招商引資,都跳脫不了這些年已習以為常的不健康比較利益原則牟利模式。我們必須強調,當美國重拳連下時,這種模式的牟利力道只可能更弱而不會更強。

八、在全球化逐漸邁向新型態之際,我們不能不重新檢視自身的劣勢與優勢。地狹資源缺的台灣不能依賴需要大量土地勞工的代工製造業,也不能依賴違逆新型態全球化潮流的政府保護與優惠政策。台灣該有的是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少量高值化的高階製造業,建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即便困難度不低,但若沒有適當願景,就不會有方向正確的政策,也只會有舊思維下種種阻礙進步的作為。跳脫窠臼,才有機會一方面因應新型態的全球化局勢,二方面真正帶動產業轉型、薪資提升。美中貿易戰可能正是台灣脫胎換骨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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