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星期五)13時15分至13時5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昆澤

協商主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委員周陳秀霞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等11案。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現在進行協商,大家可以先進行討論及對話,本席非常謝謝周陳秀霞委員,交通委員會的委員都非常盡職討論,電信管理法草案總共96條,經過詢答、逐條嚴肅地討論,96條條文現在保留了4條,針對這4條等一下請相關官員做補充說明。

現在蕭委員也到了,首先請NCC針對第九條條文做說明。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第九條是通訊紀錄的部分,電信業者保有通訊紀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們建議依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有關緊急危難狀況的部分,個資法第二十條有相關例外規定,可以提供使用者的相關資料供緊急救援之用。這個狀況請警政署做補充說明。

林副局長炎田:相關的說明上次已經做過報告,警政署尊重黨團協商意見的結果,謝謝。

主席:個資法第二十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因為個資法已有相關條文,這個部分我們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請問周陳委員、蕭委員有無意見或補充說明?(無)無意見,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四十一條。

請NCC說明。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請我們的法務處處長說明。

主席:請處長說明。

黃代理處長文哲:第四十一條的部分,經過幾次的磋商,我們建議按照目前的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主席:建議條文念一下。

黃代理處長文哲:第二項建議修正為:「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電信管箱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另外,新增第四項:「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主席:好。相關的電信工程業採取業必歸會原則,這邊的「電信管箱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一般來說,電信設備是包含管、箱,線有沒有包含?現在文字是寫管箱,跟過去的實務作法是否相同?管箱是否包含線?

黃代理處長文哲:目前實務施作是管箱包含在線的概念裡面。

主席:請蕭委員發言。

蕭委員美琴:請問第二項是寫「電器承裝業」,但是第四項是「電信工程業」,這兩者有何不同?

主席:電信工程業是包含電器承裝業,但電器承裝業不算電信工程業,是不是這樣?請NCC說明。

羅處長金賢:現行條文的第二項是規定「電信工程業」、「連接公眾電信網路」,電信工程業在專業的資格上比較嚴格一點,業者之間的網路或基網線路都是電信工程業者承裝的,以往是這樣。而一般電器承裝業比較屬於屋內線路的裝設,由電器承裝業施作,這兩者是有區分的。

主席:請周陳委員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建議修正條文規定:「電信管箱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事實上只有管箱是不行的,如果線也包含在裡面的話,就要很清楚把它寫進去。如果只有管箱,沒有包含線的話,以後透天厝的問題就會很多。所以你們要寫清楚,如果只有管箱,線沒有寫進去,我不能同意

主席:這要說明清楚。

剛才我請教,電信工程業是否包含電器承裝業,或者電器承裝業是否屬於相關的電信工程業?這個有身分界定的問題,請說明一下。

羅處長金賢:一般電器承裝業在經濟部那邊有公告業別的資格條件,那個應該比較寬鬆。至於電信工程業,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有關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等等,我們另外有一個辦法訂定,現行的電器承裝業的資格條件比較嚴。

主席:電器承裝業的資格比較……

羅處長金賢:對。

主席:以我三十幾年前相關的實務工作經驗來講,電信局牽線牽到房子外面會有一個小盒子,小盒子有兩根棒子,外面的部分都是電信局處理,裡面就是……

三十幾年前的電器行,都包含修電器、修水電、裝電信等,那時候我們可以裝屋內的線路、電話分機等。現在電信工程人員可以做的是外面的相關電信工程的施作,但是電器承裝業沒有辦法做外面的這些。至於接到家裡的部分,剛才周陳委員說得非常清楚,現在家裡相關的管箱線是由電信工程業做,還是電器承裝業也可以做?

你們要很清楚跟周陳委員說明,就是家裡內部的線路是一回事,但是外面的部分,電器承裝業不能做,因為要專業、電信工程業相關的。現在的爭議是周陳委員說除了內部管箱之外,電器承裝業也可以做線的部分,是不是這樣?

周陳委員秀霞: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電信管箱設備並不包含線纜,這裡面有規定。你們統統沒有來磋商啊!

主席:這個很嚴重!法條通過的時候,周陳委員也提供很多重要的意見,現在全部96條條文只保留4條,你們竟然都沒有跟周陳委員做說明、報告嗎?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馬上再跟委員報告。

周陳委員秀霞:為什麼要人家說了,你們才來報告呢?你們這是什麼態度呢?

主席:NCC真的要檢討。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是。

主席:在討論時,大家都非常有效率、具體地討論相關條文,96條條文都已經通過了92條,只剩4條,相關的討論為什麼沒和周陳委員說明?請你們就周陳委員方才所提的相關意見進行說明,你們能採納他的意見嗎?

蕭主任秘書祈宏:周陳委員剛才建議要將機線設備包含在裡面,當然,箱子裡面有室外線和室內線,所以箱子裡面的設備和配線都會被包括在其中,因此條文就適當地依周陳委員的建議修正為「電信管箱及相關機線設備」,可以嗎?

主席:文字調整在哪邊?

蕭主任秘書祈宏:在「電信管箱」之後插入「及相關機線設備」。

周陳委員秀霞:你們要把定義弄清楚、寫進去。

主席:「電信管箱及相關機線設備」。請將文字的定義再向……

蕭委員美琴:我覺得NCC已將這邊的爭點講清楚了,室內的部分就開放給電器承裝業者,至於室外的部分,只要涉及公眾的就一定要是電信工程人員。現在是用室內、室外去切割,室內的部分如果是一般的家庭的話,相信大家都沒有意見,承裝的相關人員是可以放寬的。不過,有些公司有網路、有主機,會比較複雜,甚至有上百個,有時候涉及商業機密或是有個資方面的問題,因此室內可能就是營業場所,像是電信相關工程業者自己的公司,或是其他營業場所,會涉及更複雜的公共安全。也就是說,這有可能是私(私人公司)領域,但又涉及到公共利益,與一般家庭要接電線或網路等狀況不同,因此這個部分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做出分級、分類的區隔,或是更強化地要求須在電信工程具一定程度或證照的人?

條文後面之所以還有應加入公會的規定,就是因為現在要開發5G,甚至會有一些與國安有關的新技術要進入電信產業,為了要有可以管理的方式,因此要求大家務必加入所成立的公會,就是著眼於管理的便利性。如果有部分的業者沒被納入的話,我對私人家裡或是中小型的公司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但有些較為大型的私人公司確實會涉及到公共利益,不曉得這部分可以納入什麼機制中?

蕭主任秘書祈宏:委員方才關心的是在比較專業的方面,但這裡的條文對於比較專業的部分,以往大部分是定義在室外,如果是在室外的話,就一定要由電信工程同業公會去做,至於室內,以往會比較單純……

蕭委員美琴:這要看……

蕭主任秘書祈宏:對,大樓裡的配線,一般的水電或電器業都可以做,但是這裡也沒有規定電信工程同業公會就不可以做。因為用的是「得」,所以電信工程同業公會如果做得到的話,把工程整個包下來我們也沒有意見。除了這兩個公會以外,如有更專業的人,我們也不能排除,很多東西應該會在這兩者之外。

羅處長金賢:蕭委員關心的大概是用戶端的資訊設備,但這裡規範的標的是像自來水或電力業者在屋內配線的施工、施作品質而訂定的要求,就像電力公司會配室內的電力線、插頭但卻不會管後面所使用的電器產品。也就是說,我們要管的標的是建築物裡的電信線或管線箱等設備以及對施作品質的要求,而蕭美琴委員所關心的則又是另外一回事。

主席:這一條還要更清楚地討論,NCC還是要向相關委員說明,所以第四十一條先保留。

處理第六十四條。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委員會,第六十四條……

主席:先等一下,我先請教各位委員,對第六十四條有無意見?

周陳委員秀霞:我們對這一條還是有意見,看來還是要先保留,因為我們還要提附帶決議。

主席:好,我們尊重周陳委員的意見,本條先保留。

處理第八十二條。本條會連帶第四十一條,因此這個部分先請NCC說明。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第八十二條是連帶在第四十一條業必歸會的部分,如果第四十一條現在是保留的話,因為第八十二條是處罰的規定……

鄭委員寶清:所以也要保留了……

周陳委員秀霞:那就一樣保留。

主席:好,本條也先行保留,今天進步神速,大家只對第九條沒有意見。現在先休息5分鐘,大家討論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問周陳秀霞委員、蕭美琴委員與鄭寶清委員,針對第六十四條的附帶決議有無意見?

周陳委員秀霞:沒有。

主席:如果大家對附帶決議都沒有意見的話,第六十四條就通過,並將附帶決議附上。

請宣讀第六十四條附帶決議。

電信管理法第六十四條附帶決議:

建請為促進頻率有效使用及市場發展,主管機關對頻率使用費之收費基準,應依據營運狀況、普及成效、總釋出頻寬及技術、市場與服務成熟程度等因素訂定,並逐年就上述因素檢討調整頻率使用費收費基準。

提案人:陳雪生  陳素月  鄭寶清  蕭美琴  周陳秀霞

主席:我先跟大家說明,文字上的「建請」,應該是指「建請主管機關」,而不是「建請為促進頻率有效使用……」吧?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是的。

主席:文字就調整為「建請主管機關對頻率使用費之收費基準……」,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

周陳委員秀霞: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的話,第六十四條就依行政院的版本修正通過,並有附帶決議,至於另外兩條還是先保留,尊重各位委員的……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委員會,那個時候委員接受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是「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第四項是:「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主席:你們趕快把文字整理好印給我們。

周陳委員秀霞:剛剛我們修正的文字要放在母法裡面哦。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對。

主席:這個也是有相關法規的問題,NCC也要瞭解一下,這涉及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你們內部的管理規則自己要調整。

周陳委員秀霞:其實這一條是現行法,都沒有修改什麼,NCC就是不來溝通,這是很簡單的問題,你們就把它放著,浪費大家的時間,這在現行法第四十三條中就有了,我們也沒有修改什麼。

主席:周陳委員,我們先宣讀修正文字,也將資料印給委員。

請宣讀第四十一條修正文字。

第四十一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主席:請問周陳委員有沒有意見?

周陳委員秀霞:沒有。

主席:第四十一條按照NCC的修正文字通過。

這樣我們也可以處理有連動關係的第八十二條,請NCC說明。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第八十二條與第四十一條連動,假使第四十一條通過,第八十二條則增訂第二款,內容為:「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有此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主席:請問各位,第八十二條依照NCC建議修正條文通過,應該沒有問題吧?這是連動的。

周陳委員秀霞:沒問題。

主席:好。其餘審查會通過之條文及附帶決議2項,如無修正意見或提案,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請問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已全部協商完畢,請問委員、行政機關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行政機關NCC及議事人員整理、確認文字後,交由民進黨黨團請各黨團簽字確認。散會。

散會(13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