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星期五)10時8分至10時1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趙委員天麟
協商主題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9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關於今日協商之法案,大家都已經溝通過,我們是不是可以直接請內政部講一下最後的看法?
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其實這個提案是從臺南維冠大樓倒塌一事所衍生,當時維冠大樓造成嚴重傷亡,之後我們發覺他們兩年內就更換4、5個工地主任,因為工地主任沒有專責專任的話,該項工程的品質的確會受到很大影響,所以這次提案包括段宜康委員、李彥秀委員等就是認為工地主任應該專職專任。
對於這個部分的條文內容,大家都沒有什麼特別意見,而且我們在這個過程當中也徵詢過業界及工會的意見,他們大部分都表示支持。
另外,關於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公會的規定,我們在討論過程當中特別提到這個規定沒有罰則,換言之,如果工地主任沒有加入公會,我們到底要不要讓他可以執業?所以委員提案認為應該加入罰則,就是所謂的「業必歸會」,對於這個部分,大家也進行一些討論,最後我們認為尊重大家討論的結果,對於要不要放入這樣的強行規定,我們尊重今天協商的最後討論結果,我們沒有什麼特別意見。
主席:好,段委員也同意這樣的看法?好,我唸一下目前大家達到的共識:一、第三十條照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通過;二、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遑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針對以上內容,大家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沒有意見,今天我們就以這個內容作為協商結論,好,謝謝。
今天協商告一段落,謝謝!
散會(10時11分)


協商主持人:趙天麟
協商代表:管碧玲 段宜康 施義芳 柯建銘 鄭運鵬 李彥秀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徐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