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星期一)9時1分至16時5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施委員義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43分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黃國昌  曾銘宗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  施義芳  郭正亮  江永昌  費鴻泰  陳賴素美 蔡易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志揚  鍾佳濱  鄭天財Sra.Kacaw  童惠珍  鍾孔炤  周陳秀霞 李昆澤  劉建國  沈智慧  莊瑞雄  呂玉玲  蔣乃辛  何欣純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官員:

108年5月20日(星期一)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法制處

處長

胡坤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李慶華

 

 國產署

副署長

邊子樹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陳泉錫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公務預算處

處長

李國興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專門委員

陳鳳慶

 

內政部民政司

專門委員

羅素娟

 

   警政署後勤組

副組長

林鉅泩

 

   人事室

副主任

張義昌

 

   消防署人事室

科長

吳建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計室

主任

楊敏瑞

 

法務部

檢察官

鄧煜祥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游適銘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李泰興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主任秘書

楊晏晏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邱保華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黃桂英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蔡美淑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局長

盧天龍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林文榮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科長

蔡仕晃

 

新竹市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吳慧卿

 

苗栗縣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王淑馨

 

彰化縣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楊素祝

 

南投縣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游孟

 

雲林縣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張志盟

 

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王美藝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洪彩燕

 

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副處長

吳俊璋

 

花蓮縣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黃淑梅

 

澎湖縣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謝昆水

 

金門縣政府財政處

處長

洪銘澍

 

108年5月23日(星期四)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國際財政司

司長

李雅晶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李慶華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陳泉錫

 

經濟部

常務次長

林全能

 

 工業局

副局長

楊伯耕

 

 國際貿易局

副組長

余明芳

 

 投資審議委員會

代理組長

蘇琪彥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組長

林千惠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鄭貞茂

 

 經濟發展處

處長

吳明蕙

 

 產業發展處

科長

陳志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陳駿季

 

 企劃處

副處長

周妙芳

 

 國際處

副處長

林家榮

 

內政部地政司

專門委員

鄭惠月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簡任技正

張順勝

 

    都市計畫組

科長

張瓊月

 

移民署移民事務組

專門委員

蘇慧雯

主  席:羅召集委員明才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趙弘靜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科 員 高珮玲

108年5月20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

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曾銘宗、林德福、羅明才說明提案要旨,並由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黃國昌、王榮璋、余宛如、施義芳、羅明才、郭正亮、費鴻泰、曾銘宗、蔡易餘、陳賴素美、劉建國、江永昌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另擇期再審。

108年5月23日(星期四)

報 告 事 項

邀請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就「參考日本、韓國、新加坡及杜拜等國之經驗,推動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對稅收之影響」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賴士葆、吳秉叡、林德福、余宛如、施義芳、黃國昌、費鴻泰、王榮璋、郭正亮、莊瑞雄、陳賴素美、曾銘宗、江永昌、羅明才、蔡易餘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經濟部常務次長林全能、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鄭貞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鑑於行動支付導入小規模營業人之速度緩慢,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小規模營業人月營業額使用統一發票門檻由20萬元提高至40萬元」研究報告。

另針對韓國Zero pay對消費者提供之稅賦優惠情事,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施義芳  蔡易餘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

(一)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5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日議程安排審查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及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共2項、29個法案提案。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後,再請財政部蘇部長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委員劉委員櫂豪說明提案旨趣,發言時間為3分鐘。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17位委員提出「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主要是本席提案將荖葉進口關稅從現行的20%提高為200%。我們要提高荖葉的海關稅則,有人可能擔心這樣會不會影響到檳榔荖葉的價格,我讓大家看一下,這是荖葉,因為在場的各位幾乎都沒有吃檳榔,所以大家可能沒有看過,它在中藥材上當然有其他的用途,但是目前在臺灣的食物中,100%都是用於包檳榔的配料。本席主張要將荖葉的進口稅則從20%提高為200%,有人擔心這樣對吃檳榔的朋友不公平,因為他們吃檳榔的價錢會提高。各位,這樣的疑慮是不會存在的,因為荖葉分為大葉和小葉,每台斤的大葉可以包380顆檳榔,每台斤的小葉可以包280顆檳榔,按照這樣的數量計算,如果我們把稅則從20%提高到200%,現在我們從東南亞國家所進口每公斤荖葉的報價差不多在60元左右,回算每顆檳榔可能受到影響的成本是1.9毛到2.6毛左右,所以對檳榔成本價的影響可說是微乎其微。其實對檳榔價錢影響最大的是菁仔的價錢,一斤大葉的荖葉可以包380顆檳榔,小葉可以包280顆檳榔,就算我們把關稅從20%提高為200%,它影響到的成本只有1.9毛到2.6毛左右,是微乎其微的。

為什麼本席主張把荖葉的關稅提高?因為長久以來荖葉處在一個爹不疼、娘不愛的處境,我們的政府不鼓勵大家吃檳榔,但是我們又從別的國家進口荖葉。以臺東為例,不只是種植荖葉的農民會受到進口的影響,包括相關的採收、落藤、整地以及貨運行等等,跟這個行業有關係的人口將近有2萬人,進口會影響到這2萬人的生計。以前在臺東每年冬天有3到4個月荖葉每台斤的價格會在150到200元,平常的價格約為7、80元,截長補短他還生活的下去,但是現在進口每公斤的價格是130元到140元左右,嚴重影響到我國整體荖葉產業的生計,所以本席在此要麻煩財政委員會及立院的各位同仁,體恤我們最基層農民的生活。

站在政府的立場,既然政府因為健康的因素,不鼓勵民眾吃檳榔,我們認為應該要訂一個10年的轉型計畫來輔導臺灣的荖葉農,要輔導這個產業不能讓他突然沒有飯吃,可能現在他的孩子在讀小學、大學,他要栽培孩子,所以要輔導10年,跟農民說,這個產業要轉型,畢竟吃的人可能會一年比一年少,我們用10年的時間來輔導他轉業、轉行,這樣才能照顧基層的農民。以上是本席的提案說明,拜託大家支持將荖葉的進口關稅從20%提高為200%,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泰源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5人,為使薪資所得計算規定符合前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與提供勞務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職業責任保險保險費及職業團體會費計五項特定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是否有當?

這是讓專技工人員在工作當中能夠更投入、更安全,在互動當中也有保險的機制,更何況現在財政部也在推動一些責任保險來保障雙方,這個部分也有幫助,這部分的金額雖然都非常小,但是對整體專技人員專業的尊重有很大的幫助,請大家儘量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會同相關委員等24人提出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有幾個部分,第一個是第十四條有關薪資成本計算的減除方式,我的提案有兩個部分,在定額減除的部分,55歲以上者,定額減除23萬元;未滿55歲者,定額減除20萬元,因為基本上中華民國中高齡的勞動參與率非常低,我們希望能夠提高中高齡人口的勞動參與率,所以我援引新加坡的規定,做這樣的修正。另外,有關核實扣除的部分,我的項目包括差旅費、油費、置裝費、進修訓練費,還有相關的公費等等,這是有關薪資所得費用的扣除。第三個部分為列舉扣除額,為因應人口老化,有關保險費的部分,我增加長期照顧保險的保險費,希望每一年每人可以扣除6萬元。

另外,有關特別扣除額的部分有兩個,第一個是長照特別扣除額,這部分我早在去年12月就提出,金額希望是12萬元,也有排富條款,後來行政院也認同我的想法,調高到12萬元,基本上這個方向我支持。另外,有關學貸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因為臺灣總共有80萬的學生辦理學貸,其中75%來自私立學校,在目前低薪非常嚴重的情況底下,我們主張,在他畢業後的5年內,每年給他2萬5,000元的特別扣除額。去年2月7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完全傾向富人減稅,其實學生特別扣除額對稅損非常有限,所以這部分我們強烈要求,也建議財政部可以接受我們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張廖委員萬堅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張廖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林委員昶佐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徐委員志榮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邱委員議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靜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本院親民黨黨團代表陳委員怡潔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親民黨團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增列長照特別扣除額主要說明如下。首先,對於行政院終於對多年層出不窮的長照悲歌案例做出了正面的回應,總算送出增列長照扣除額12萬元的版本到立法院,我們表示欣慰。但是相對的,這也被外界認為可能是選舉紅包的紅利,真的是來得太晚,也實在給得太少。本席在3年前就提案要給有家庭失能照顧者每人每年30萬元長照特別扣除額的空間,而親民黨團的版本也與本席的提案立場一致。

臺灣在去年已經邁入高齡社會,並且在2025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隨著身心障礙、老年人口不斷增加,扶養比率也逐漸攀升,可想而知,青壯年人口的負擔是愈來愈重的。根據統計,目前國內適用長照服務法的失能者共有78萬人,光是管路、耗材、營養品、尿布、棉花等等最基本的花費,就要2萬元起跳,加上必須有1名家庭成員24小時在家照顧,每月的工作損失大概是3萬元,如果請外勞來照顧,每月開銷要再加上1.5萬至2萬元,花費其實非常驚人。因此,政院版12萬元長照特別扣除額的設計,在親民黨和本席來看勉強是先求有的版本,真的企盼財政部可以在不影響國家財政的情況下,考量包括本席及親民黨團以及多位立委同仁的版本,再給家中有身心失能者或經濟壓力大的中低收入者有更好一點或更多一些的照顧,讓他們能藉由政府的幫忙,獲得喘息的空間,也藉由稅賦制度減輕長照家庭的經濟壓力,進而鼓勵民眾能夠多扶養失能親屬。

以臺灣來說,大多是以民間家庭取代醫院及療養院,承擔起照顧長者的重責,這個比例非常高,也是世界各國非常少見的狀況,我想這是臺灣社會特有的純樸民風,更是因為重視家庭倫理,所以會有這樣的狀況產生,因此才讓我國超過50萬需長照的國民沒有流落街頭,並獲得生存下去的機會。但是這麼龐大的長期照顧費用,其實會造成一般家庭沉重的負荷,媒體也多次報導因為照顧家中失智、失能之年邁雙親或另一半,身心俱疲而發生自殺、殺親的悲劇。為了減少長照的悲劇,本席呼籲政府,應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給予超過12萬元的抵減優惠,讓符合條件的民眾明年就可以適用,在這裡請各位同仁能夠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並回應委員提案。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今日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大院各委員及親民黨黨團擬具相關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及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以下謹簡要報告及說明,敬請指教。

壹、「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

為擴大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臺巴)經濟合作協定效益,執行我方關稅減讓承諾;因應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改善車輛移動污染源,加速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逐步推動貿易自由化與國際接軌,以期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本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一)配合臺巴經濟合作協定,增訂稅則第17章增註七規定之配額數量由本部每年依該協定決議數量公告;調降原產自巴國之「馬黛茶類」等29項貨品關稅稅率為免稅;另對「冷凍豬筋」1項產品分5年逐步調降至免稅。

(二)配合環保政策部分,增訂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規定,對於輸入供製造大型柴油車用零附組件,且完成新車領牌登記並報廢一至三期老舊大型柴油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證明用途屬實者,免徵關稅。本項適用免稅項目,自本增註生效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三)配合推動貿易自由化部分,調降冷凍柳葉魚、海扇貝、山藥、溫洲蜜柑、調製奶皮、味噌、蛋黃醬、咖哩醬及穀類酒等15項農漁水產品與加工食品之關稅稅率。

三、預期效益及稅收影響

(一)臺巴經濟合作協定係基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關稅減讓,可擴大雙邊經貿交流及合作商機,有助鞏固邦交友誼。

(二)配合環保政策部分,降低移動污染排放,減輕社會環境負擔,亦可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三)配合推動貿易自由化部分,針對符合國內產品無明顯替代及國內無產製或產量少之15項農漁產品及加工食品調降關稅稅率,可增進消費多樣性、降低加工生產成本、回應國內產業原物料進口需求及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優勢。並藉由關稅稅率合理化,創造有利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氛圍。

(四)本次修正草案調降該等產品關稅對於產業之影響,均經產業主管機關審慎評估,每年關稅稅收損失約新臺幣(下同)2億7,327萬元。

四、大院劉委員櫂豪等17人提案說明

(一)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2條對關稅減讓表之規定,進口國應免除一般關稅超過其減讓表所訂關稅部分,其目的在於約束各國不得任意提高其施行稅率致超過約束稅率,此即世界貿易組織(WTO)稅率約束原則。我國自91年加入WTO,海關進口稅則所載稅率100%受到約束。

(二)「荖葉、荖花」於我國加入WTO前即已屬自由進口項目,其現行稅率20%即為我國加入WTO之承諾稅率。考量本項貨品受到約束且不得任意提高其稅率,建請不予調升關稅稅率。

貳、「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

依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文略以,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106年2月8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本部經參考國際稅制及各界意見,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07年12月7日函請大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

(一)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

現行薪資所得計算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定額減除方式,該扣除額度自107年度起已大幅提高為20萬元,薪資收入低於該定額者,可全額減除,薪資收入超過該定額者,得減除該定額。該扣除額度應能滿足一般民眾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無須舉證並可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宜予維持;並就部分納稅義務人賺取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提供減除特定費用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

(二)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據國外立法例及各界建議,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

1.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2.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3.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三)上開3項特定費用應與所賺取之薪資收入具直接關聯性,且為避免浮濫或虛報奢侈非必要支出,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三、預期效益及稅收影響

本次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旨在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稅負,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規定,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本案預定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採用特定費用減除方式70,125人,稅收影響數介於20億元至42億元。

四、 大院各委員提案說明

大院各委員提案有關薪資費用減除方式,均同意維持定額減除,與行政院版規劃方向相同;至薪資費用高於定額者之特定費用減除方式及費用項目,委員提案均有見地,考量部分費用僅發生於少數特殊行業,不符共通性原則(如助理費等)、或因支出金額較小且不易區分自用情形(如通勤費及手機費等)或實務上多由雇主負擔,薪資所得者須自行負擔之金額有限(如行車油費、差旅費、職業責任保險保險費及職業團體會費等),為避免衍生納稅義務人藉由蒐集他人憑證浮報費用以逃漏稅之弊端,以及雇主將原應負擔費用轉由員工負擔之逆效果損及受僱員工權益等問題,宜審慎評估。

考量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版本,已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建請各位委員支持。

參、「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

因應人口結構邁向高齡化,長期照顧(下稱長照)需求人數逐步增加,建立完善長照體制,已成為完備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之關鍵議題之一。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長照需求家庭之租稅負擔,本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19日函請大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

本次修法,旨在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身心失能者家庭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均得適用本項扣除額,且鑑於減輕家庭養育子女及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同等重要,長照扣除額額度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下稱幼兒扣除額)額度訂定為12萬元。

(二)比照幼兒扣除額訂定排除適用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長照扣除額:

1.經減除幼兒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稅。

3.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

三、預期效益及稅收影響

依長照十年計畫2.0核定本推估之失能人數及本部財政資訊中心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資料估算,本案實施後,受益人數約29萬人,增加渠等申報戶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且訂有前揭排除適用規定,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

四、 大院各委員及親民黨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提案均係基於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適用對象多以經評估為有長照需求之身心失能者,與行政院版本規劃方向相同,至扣除額度則介於2.5萬元至36萬元,部分提案並訂有排除適用規定。

(二)行政院版本扣除額度12萬元業綜合考量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各項因素妥適擬定,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1.政府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業投注相當資源挹注長照服務,截至108年4月底,遺產稅、贈與稅、菸稅及房地合一稅已挹注稅收558億元。

2.考量須長照之身心失能民眾中,50%以上為身心障礙者,107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大幅提高為20萬元,加計長照扣除額12萬元,共可扣除32萬元,且民眾因長照支付之醫藥費可核實列舉扣除,尚無金額限制,應可適度減輕其租稅負擔。

以上報告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作以下宣告:每位出席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每位列席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本日委員若有修正動議等相關提案,請提送主席台,以便整理。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9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5月是所得稅的報稅月嘛?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是。

吳委員秉叡:今天已經5月下旬,再過幾天便是5月底,目前報稅的狀況如何?

蘇部長建榮:我們預估全部戶數約六百三十幾萬戶,目前已經完成申報的有492萬戶左右。

吳委員秉叡:剩下短短幾天,還有一百多萬戶要申報?

蘇部長建榮:是。目前完成報稅的占比約78%,剩下22%……

吳委員秉叡:在申報過程中,有無重大爭議?

蘇部長建榮:今年應該還算平順。

吳委員秉叡:去年有修正所得稅法嘛?

蘇部長建榮:是。

吳委員秉叡:現在很多人都用線上報稅。

蘇部長建榮:對,網路線上報稅。

吳委員秉叡:就網路線上報稅而言,現在又多了幾個報稅方式,如透過Windows、MAC等方式報稅,請問進行的效率為何?

蘇部長建榮:目前反映都還不錯,只有少數個案,就我瞭解,目前大部分都採用線上版申報……

吳委員秉叡:線上版申報時,是否一定要有自然人憑證?

蘇部長建榮:是。

吳委員秉叡:所以可能要先申請自然人憑證?

蘇部長建榮:對。

吳委員秉叡:才能在……

蘇部長建榮:不過就我們瞭解,大部分都採用健保卡的方式。

吳委員秉叡:健保卡就能上線?

蘇部長建榮:對。

吳委員秉叡:我覺得不錯啦!剛好昨天我家要報稅,所以昨天從自然人憑證就能取得扣除的資料,有些我不知道可以扣除的部分也列在上面,我覺得現在藉由網路比以前我們自己申報的效率還好,搞不好自己報稅時還不知道可以列舉扣除,昨天我就看到怎麼連我到醫院看了幾次診,幾百元也在扣除。

蘇部長建榮:那些都有記錄。

吳委員秉叡:我覺得應該鼓勵國人多多利用,因為有些像我這種粗心大意的,雖然那些金額很小,但我還不知道那些項目可以扣除。這次承辦網路報稅的單位,也是財政部所屬關貿網路公司?

蘇部長建榮:是。

吳委員秉叡:關貿網路公司這次的服務與兩年前相比,是不是進步非常多?

蘇部長建榮:因為這次我親自督軍,包含財政資訊中心及關貿網路公司都配合得非常好,截至目前為止,我也感謝關貿網路公司徐董事長的努力,帶著同仁共同協力,目前完成得非常順利。

吳委員秉叡:但有個小小的問題,有人問我,所以我來向你請教,關於股利扣除額部分,夫妻結婚前有各自的股利扣除額,但結婚之後,只能扣除一份嗎?

蘇部長建榮:對,以家戶為準。

吳委員秉叡:這樣會不會有另一種說法─懲罰結婚?因為以前兩人單身未結婚時,各自享有股利扣除額,假設有位男生有200張台積電股票、有位女生有200張台積電股票,每年都配很多股利,在他們兩人未結婚前,各自享有所得稅法對於股利所得之特別扣除,對不對?1人股利可扣抵稅額上限是8萬元嘛?

蘇部長建榮:是。

吳委員秉叡:結婚後變成一戶只能共享一份,可是這兩人的股利是結婚前就擁有的,並非結婚後產生的,結果原本1人可以享有8萬元的扣除額,因為所得稅以家戶計算,所以結婚後只享有一份。當然這樣講有點過份,他們結婚後在這方面是不是被懲罰?部長對此有何看法?這是刻意的規定,還是漏掉未修正?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我們稅改時也有考量國際情況,因為就8萬元的可扣抵稅額而言,大概的股利所得為94萬元以下,基本上已經考量其衡平性。

吳委員秉叡:這不是金額的問題,我現在跟你講的是邏輯問題,因為曾經有過這樣的案例被大法官解釋為違憲,你要記得,如果去查……

蘇部長建榮:薪資所得部分。

吳委員秉叡:對,照理講,結婚之後不應該使其享有的租稅優惠減少,如果股利是結婚之後夫妻共同取得的,那也就算了;可是現在我講的是兩人在單身、結婚前就各自享有的部分,結果結婚之後被縮減,的確會產生這方面的問題。當然部長剛才說的金額很高,但如同我剛才舉的例子,如果1個人擁有200張台積電股票,股利就超過這個金額,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每年發放的股利都還滿多的。依照以前民法規定,從原先的共同財產制,到現在夫妻也走向分別財產制,也就是以夫妻結婚的觀念而言,將來結婚之後夫妻財產不一定共有,2人的財產是分開的。現在的情況是結婚之後只能共享一個股利扣抵額度,因此民眾向我反應,兩人結婚之後,是否使兩人加起來的免稅額度變少?這部分要不要再考慮看看?

蘇部長建榮:我瞭解委員的用意,不過我向委員說明一下,因為相關稅率28%部分也是整個一起計算的,所以不管結婚前或結婚後都是以同樣的情況來看,我們也是做了衡平性的考量。不過就委員提案部分……

吳委員秉叡:不是提案,我是提醒你們,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委員所提部分,我想我們回去是不是可以再瞭解一下?

吳委員秉叡:好。因為曾經發生,當然不是股利扣除額部分,但在別的案件上,結婚之後使得夫妻總扣除額減少,曾經有大法官會議解釋這樣是違法的,這部分你們再考慮看看。好不好?好,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9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去年年終左右,就是2018年12月中旬,即12月17日報導,你說你要通盤檢討扣除額項目,你還說在這裡和我們幾位委員有些argue,你提了兩個重點,第一,租稅負擔率太低,現在12.9%,你想拉到13%以上。第二,現在扣除項目占綜合所得稅76%。這些都是你說的嘛?你說要擴大稅基,結果我們看到你嘴巴講一套,做的是一套,如稅制優化方案稅收少了近200億元;名模條款少了40億元;其次,修正納保法造成稅收少了40億元;再者,按照現在的規劃,長照扣除額為12萬元,很多委員都覺得12萬元算少,但稅收就少了60億元;最後,若廢除印花稅,稅損為121億元。昨天蘇院長在他的臉書還特別提到,這確定就叫你買單!產創條例延長10年,稅收就少了3,000億元,一年平均約200多億元、將近300億元。部長你的一牛車,做的不到一個畚箕,而且反其向而行,你說要增加稅基,結果事實不是這樣,拚命減,所以你變成一位道道地地的蘇建榮減稅部長,對此,你要不要回應一下?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稅制優化方案是考量投資臺灣刺激整體經濟之提升,減少的稅收是198億元,也就是損失198億元,但是名模條款、納保法與長照扣除額部分,這些與民眾基本生活有關,這不是減稅,而是與民眾基本生活有關的部分。

賴委員士葆:我就是不懂啊!稅就少了,這不叫減稅,那是什麼?難道是加稅嗎?

蘇部長建榮:名模條款是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要求……

賴委員士葆:對嘛!所以稅基還是減少啊!

蘇部長建榮:我們也要符合大法官解釋的……

賴委員士葆:難道你認為名模條款是加稅嗎?少了40億元,就叫加稅?這也很天才,我第一次聽到,這不叫減稅,那是什麼?你告訴我這叫什麼?稅收少了40億元……

蘇部長建榮:這就是為了要反應其取得所得之成本……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但稅收減少,這不是減稅,那是什麼?關於廢除印花稅將減少121億元稅收,是否正確?你不敢說了,因為是長官規定,這是道道地地的用鈔票換選票嘛!就是一聲令下!蘇部長,我今天特別幫你把這些資料找出來,當時你說了三大點,老實講,對於這三大點,我都給你按讚,但問題是做不到半項……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目前的租稅負擔率已達13.5%。

賴委員士葆:13.5%?

蘇部長建榮:去年年底已達13.5%。

賴委員士葆:你都減稅,你有加什麼稅?你告訴我,你加了什麼稅?我不知道13.5%的數字如何而來的,我也不知其真假。

蘇部長建榮:這是實際統計的結果。

賴委員士葆:好。加了什麼稅,讓數字變成13.5%?

蘇部長建榮:我去年上任時,對於扣除額的部分,當然我們後續會持續再檢討。

賴委員士葆:我問的是現在扣除額剩下多少?如果按照這個減的話,是多少?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

賴委員士葆:你告訴我現在剩多少?

蘇部長建榮:我上次也跟委員提過,未來我們會檢視今年所得稅申報的情況,再對扣除額進行通盤檢討。

賴委員士葆:那你就不能隨便亂放炮,你隨便放炮,代表以前的部長做得很差,你做得很好。

蘇部長建榮:沒有。

賴委員士葆:你說……

蘇部長建榮:長照扣除額的部分基本上是大院各位委員提出來的,而且這是針對目前政府的長照政策,我們提出了,對於大家比較認同的部分,我們優先適用,但後續對於扣除額的修正、檢討,我並沒有不做。

賴委員士葆:印花稅的120億元,為什麼你要買單呢?要不要說明一下?

蘇部長建榮:關於印花稅的部分,在上星期委員詢答時我已經報告,關於印花稅部分,一開始實施加值型營業稅時,歷來就已經有好幾次的討論,包含幾次賦稅改革委員會等都討論到是否取消印花稅……

賴委員士葆:不是你說的這樣,標準答案很簡單,是因為蘇貞昌院長說要取消,所以你就取消了,答案就是這樣,本席替部長說出來。

部長,蘇院長在這星期四召開經濟發展專案會議,看起來又要在你身上挖肉,變成現在的拚經濟是靠減稅來拚經濟,難道只有這條路嗎?

蘇部長建榮:關於院長將於星期四召開的會議,至目前為止基本上沒有更新的減稅方案,我們目前做的就是針對……

賴委員士葆:官股行庫的利息補貼啊!

蘇部長建榮:這跟稅制是不一樣的情況。我必須跟委員說明,面對中美貿易戰,國際經濟情況面臨很大的挑戰,當然在財政收支上要適當地回應這種短期的措施,因此才有相關的因應方案,包含資金回來的……

賴委員士葆:部長,你不用說這麼多,我沒有問到那些,你不必回答。我要強調的是,當你上任時,你把過去的財政部長批評的一文不值……

蘇部長建榮:我沒有批評過去的財政部長!我沒有批評!

賴委員士葆:你現在就……

蘇部長建榮:委員不要曲解……

賴委員士葆:沒有,是這個意思!

蘇部長建榮:我沒有批評!過去財政部長的貢獻都很大!

賴委員士葆:你說我們的扣除額占綜合所得稅76%,這不是批評,是什麼?

蘇部長建榮:那是一個事實的……

賴委員士葆:現在占多少?現在占不到20%啊!照你這樣的減法……

蘇部長建榮:要看今年所得稅申報的最後結果才知道。

賴委員士葆:就我剛才提的那幾項都加進來,占不到20%。

蘇部長建榮:沒有,要看今年所得稅申報的結果才知道。

賴委員士葆:好,話不用說得這麼大聲啦!蘇部長,如果我們看到扣除額占綜合所得稅低於24%的話,你要不要負責啊?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當然是……

賴委員士葆:你說增加稅基……

蘇部長建榮:去年通過的稅改方案嘛,所以我說……

賴委員士葆:你講什麼「芋頭蕃薯」!對不對?

最後,這也是部長說的,有關研議數位經濟稅制,請問網路交易課稅有無增加?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跨境電商有增加。

賴委員士葆:增加多少?

蘇部長建榮:已經有好幾十家都已經設籍課稅了。

賴委員士葆:從多少增加到多少?

蘇部長建榮:已經有106家來設籍課稅。

賴委員士葆:多少錢?

蘇部長建榮:繳納稅額大約67.54億元。

賴委員士葆:原來呢?

蘇部長建榮:原來沒有啊!比如106年才4.36億元,目前已經67.54億元。

賴委員士葆:你說的數位經濟稅制,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蘇部長建榮:關於我說的網路數位時代,我們對於整個稅捐稽徵也要透過數位方式,我所指的不是歐盟的數位稅,而是在數位經濟時代,我們在稅捐稽徵上也要……

賴委員士葆:你只是課電商的稅,而不是數位稅,對吧?

蘇部長建榮:當然我們會注意到整個稅基透過數位交易方式造成稅損,我們要……

賴委員士葆:我再確定一次,你說的不是數位稅,而是電商稅,就這個意思?

蘇部長建榮:就是透過網路交易的部分,我們當然會去監看。

賴委員士葆:好吧!下次再問你。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9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華為面臨世界各國圍城之戰,請問財政部是否會跟進?部內所屬是否也會禁用華為的產品?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是行政院……

林委員德福:規定的?

蘇部長建榮:統一的政策……規定的話,我們就會……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們就是配合行政院?

蘇部長建榮:是。

林委員德福:對於美中華為大戰,你認為對華為供應鏈的臺廠衝擊有多大?華為一年採購的量很多,你們有沒有統計過有多少?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應該是經濟部的業務,所以是不是……

林委員德福:稅收是你們在處理的,華為在這裡一年採購很多,你知道多少嗎?你身為部長,怎麼會不知道呢?

蘇部長建榮:個別廠商的部分,我沒有辦法去瞭解,基本上華為的……

林委員德福:最少有1,000億元以上啦!可能到2,000億元至3,000億元,你知不知道?你認為是否有可能造成稅損?有沒有考量到這一點?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華為受到美國的禁止,當然……

林委員德福:所以我們就跟著人家屁股跑,是不是這樣?然後去抱美國人大腿,人家也沒有講怎麼樣,我們就去抱美國人的大腿。

蘇部長建榮:委員,是不是可以不用這麼早下結論。第一,這要看行政院的政策,第二,我要跟委員報告,美國禁止華為,當然華為對臺灣廠商的採購可能也會受到影響,這是因為美國禁止華為,當然臺灣廠商的採購,比如……

林委員德福:為什麼我們一定要跟著美國人跑呢?

蘇部長建榮:五大電信商決定不賣華為產品,這也不是財政部或政府能決定的……

林委員德福:為什麼人家怎麼樣,我們就配合怎麼樣?你沒有自主的想法嗎?他一年在這裡到底採購多少,你們到底有沒有去精算過?你們有沒有跟經濟部聯絡?這樣處理對我們會不會產生稅損?有沒有去評估過?完全沒有,對不對?只有一昧人家講怎麼樣,我們就怎麼樣。部長,你們真的要去評估一下,今天行政院版的海關進口稅則條文修正草案,稅損約只有新台幣2.1億元,財政部關務署的解釋是有助於加入CPTPP的談判,請問CPTPP的前身TPP時代,我們是不是也曾經有爭取要加入,那為什麼沒辦法加入?

蘇部長建榮:海關進口稅則這部分,基本上我們的稅收大概兩億七千多萬。

林委員德福:兩億多,那其實這兩億多有助於我們加入CPTPP嗎?這樣就可以加入嗎?

蘇部長建榮:我們主要是自由化的……

林委員德福:因為現在CPTPP其實已經變成日本在主導,是不是這樣?

蘇部長建榮:是,這部分是否請經貿談判辦公處來說明?

主席: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說明。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那個考量我們目前正在積極準備參與區域經濟整合,譬如說委員所提到的CPTPP,所以相關的做法其實可以宣示我們加入區域經濟整合……

林委員德福:那你認為有機會嗎?機會多大?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全力以赴。

林委員德福:因為我一直認為民進黨執政以後,努力爭取美國、日本關愛的眼神,這大家都知道,相較於目前整個兩岸的關係對立緊張的情勢之下,請問沒有美國在內的CPTPP會比較容易加入嗎?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我想我們會按照CPTPP相關的要求跟規定,其實目前已經在跟各國都在進行接洽中。

林委員德福:因為CPTPP是以日本為首,那你認為是不是加入這個比較有優勢的時機,還是日本也有可能考量,因為日本跟中國,其實他們還有很多外交的關係,到最後,你認為我們會不會無功而返?會不會?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我們都一直很積極的努力,包括國內的準備工作,包括對外……

林委員德福:我不是唱衰,當然我是希望能夠加入,但是昧於現實啊,我是認為說當然因為兩岸對立的情勢升高,中國對臺灣在世界舞台的壓力只會比過去增加,而不會減少,蘇部長,你認為光是稅損,讓利兩億多就能增加談判的籌碼嗎?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這是顯示我們經貿自由化的決心,所以基本上稅損是一個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我們在態度上面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我們也不要太天真,因為外界解讀這次調降關稅中有幾個項目是作為禁止日本福島5縣市農產品進口的一個補償,請問光是這幾項產品的降稅,日本會買單來支持臺灣加入CPTPP嗎?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這跟進口日本福島食品沒有關係,因為在WTO的架構下,我們降稅是針對所有WTO的會員國來降,事實都一體適用,基本上跟日本福島進口的食品完全沒有關係。

林委員德福:部長,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上月底討論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指出,有兩項影響,一是增加我國加入CPTPP的籌碼,二是談判時可以有合理的關稅,那請問過去TPP的時代難道都沒有想到這樣做嗎?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來回答您。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TPP的時代狀況跟現在不太一樣,因為那時候是以美國為主……

林委員德福:那轉到日本,我們就機會很大,是不是?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整個狀況跟要求是看每個成員國的想法,所以其實是一個國家、一個國家,我們都要去談。

林委員德福:其實這部分涉及的不是只有貿易而已,還有很多外交各方面錯綜複雜的關係,不是我們想得那麼單純。本席不是要唱衰,而是憂心,因為民進黨執政後兩岸關係冰凍,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總統蔡英文在最近就職演說的時候,竟然說兩岸外交很好,試問如果兩岸外交真的很好,那為什麼臺灣在很多世界的舞台會受到阻擾?部長,請問你兩岸外交真的像總統說得那麼好嗎?

蘇部長建榮:我想總統有她總統的看法,這部分基本上不是財政部的權責。

林委員德福:那你認為我們這次修法如果還是不能加入CPTPP,臺灣到底要繼續降稅賠款,還是政府另外有別的更好的辦法?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我剛才提到降稅基本上是反映出我們對自由貿易的一個決心,當然也不可能為了要加入CPTPP,在加入之後再開始降稅,當然要逐步調整稅則,然後讓國內的產業慢慢去適應,當我們加入這個CPTPP的時候,我們產業的適應能力就相對……。

林委員德福:我最後一個議題,部長,你有沒有計算過這個CPTPP會員國,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有多少?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到底加入後能有多少的利益,有沒有算過?

蘇部長建榮:這個問題請經貿談判辦公室答復。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CPTPP的國家,占我國出口總值約21%左右。

林委員德福:21%,所以未來要是真的成為會員國,有哪些產業會受到影響,你們有沒有評估過?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我們有詳細的影響評估,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有做過。

林委員德福:要是有一些衝擊的產業,也是要做一些配套。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要做配套跟調適。

林委員德福:當然我們不是唱衰,我們是希望能夠加入,但不要好像我們自己做了很多的動作,結果卻讓人家感覺他根本就不屑你,那樣實在會讓人灰頭土臉,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5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請教您印花稅到底要不要廢除?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朝著院長指示的方向,不過跟委員報告,在實施加值型營業稅時,當初就有一個相關的規劃,歷來幾次的賦稅改革委員會也都有提到這一點,最近我看一些學者也都提出來,所以印花稅的廢除有其歷史上的背景。

曾委員銘宗:所以部長傾向廢除,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我們就按照院長的指示來規劃。

曾委員銘宗:對,我相信你也會依照院長的指示去辦,因為傳聞行政院,尤其是蘇院長對你最近的表現很不滿意。請教,假設這120億元的印花稅廢掉之後,你拿什麼稅,或者以什麼財源來彌補這120億元地方的財政收入?

蘇部長建榮:我想我們就按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籌措替代性的財源。

曾委員銘宗:怎麼籌措?

蘇部長建榮:當然有很多種情況。

曾委員銘宗:現在財劃法也沒有修,基本上這120億元印花稅是地方稅,你怎麼籌措?而且你不是只籌一年,是以後每一年都要補,我想問你財源從哪裡來?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2004年時土地增值稅減半課徵時,當時所造成的稅收損失,也是由賦稅署來編列預算加以補足。

曾委員銘宗:那完全不一樣。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有一段時間,而印花稅部分是永遠將它廢除,要補到永遠,你的稅源在哪裡?這樣會有問題,請你講清楚這120億元要從哪裡來?

蘇部長建榮:財劃法裡面規定就是彌補的替代財源,所以編列預算也是一種方式。

曾委員銘宗:替代財源在哪裡,就是借錢來啦。

蘇部長建榮:也不是啦。

曾委員銘宗:不然你哪裡來?你依照哪個稅目來?

蘇部長建榮:那當然就是由主計總處這邊統籌的部分去分配。

曾委員銘宗:希望你能想清楚,雖然蘇院長對你不太滿意,但你專業上該堅持的還是要堅持,這是第一點。

另外,今天所得稅稅法修正草案依照你心中規劃或行政院的版本,稅收損失多少?

蘇部長建榮:委員所提到的包含像長照特別扣除額的話,我們提出來大概是20億元,根據釋字745號稅損大概40億元左右。

曾委員銘宗:所以整體數額是60億元,對嗎?這次所得稅法的修正草案,希望將稅損控制在60億元左右。

蘇部長建榮:是。

曾委員銘宗:另外我要跟你討教,我爭取很久的學貸特別扣除額,因為臺灣現在將近有80萬的年輕朋友,每人平均背負近40萬元的學貸,加上現在低薪非常嚴重,即使他們畢業之後也要拖很久才有辦法陸陸續續償還學貸,所以我強烈要求給予他們畢業後5年內每人25,000元的學貸特別扣除額以協助年輕朋友,部長是否支持?

蘇部長建榮:非常謝謝委員的用心,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在去年已經把薪資特別扣除額提高到20萬元,標準扣除額也提高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相對學貸的部分已經有包含考量在內。另外一點我要特別說明,如果他真的是低薪的話,事實上在新的扣除額之下,他也不太會被課到稅,因為新鮮人的薪資所得如果年薪在40萬元以下的話,基本上他也不用繳稅,像今年有很多單身者申報,他如果有學貸,薪資所得在3萬元以下他也不用繳稅,所以基本上學貸特別扣除額他們也用不到。

曾委員銘宗:你認為他們的平均薪資都在3萬元以下嗎?年所得都只有40萬元嗎?所以部長你講的都不成道理。

蘇部長建榮:我是說單身的部分,如果他有扶養親屬當然可以免稅。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講的都不成道理,去年的稅改依照財政部的統計資料,一般的民眾、一般的家庭大概有386萬戶平均減稅大約11,000元。但是我要跟你報告,去年通過的稅改方案是高度向富人傾斜的減稅,我真的看不下去,我唸給你聽,這是依照財政部試算的資料,減稅1億元到3億元的有多少人,你知道嗎?

蘇部長建榮:大概有10人。

曾委員銘宗:減稅5,000萬元到1億元的有多少人?

蘇部長建榮:大概13人。

曾委員銘宗:減稅2,000萬元到5,000萬元的有多少人?

蘇部長建榮:大概46人。

曾委員銘宗:減稅1,000萬元到2,000萬元的有多少人?

蘇部長建榮:大概122人。

曾委員銘宗:減稅500萬元到1,000萬元的有多少人?

蘇部長建榮:大概177人。

曾委員銘宗:減稅100萬元到500萬元的有多少人?

蘇部長建榮:大概710戶。

曾委員銘宗:這個減稅情況讓人看不下去啊!何況給他們每人25,000元學貸扣除額,具有高度的象徵,顯示政府要照顧青年朋友,給予每一年25,000元的學貸特別扣除額。

蘇部長建榮:剛才委員所提到的那個減稅額度,如果用所得相對於減稅的金額來看的話,那麼20%以下的申報戶,減稅的利益大概將近20%,那麼這個20%以上的減稅率只有15%。

曾委員銘宗:這樣的減稅方案讓人看不下去,我再唸一次給你和在座的記者朋友聽。減稅1億元到3億元的有10人;減稅5,000萬元到1億元的有13人;減稅2,000萬元到5,000萬元的有46人;減稅1,000萬元到2,000萬元的有122人;減稅500萬元到1,000萬元的有177人;減稅100萬元到500萬元的有710人,這樣的減稅,部長還看得下去嗎?你寧願給大戶減稅,但卻不願意給這七、八十萬戶背負學貸的學生小小額度的減稅,我絕對會強力杯葛你這項法案。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蔡委員易餘代):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0時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一次質詢的時候,我有說兆豐銀行違反了去年所宣告的政策,然後逼迫基層行員必須要用信用卡去綁定使用臺灣Pay繳稅款,你們上個禮拜回復說兆豐銀給你們的回覆,說這是純粹鼓勵啦,完全沒有把它列入考核。請問兆豐銀這樣的回覆屬實嗎?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是。

黃委員國昌:你們確認過是屬實的?那其他公股行庫有沒有強迫的情事,你們知不知道?

蘇部長建榮:我們基本上在這個平台上面是沒有強迫的。

黃委員國昌:實際面的落實呢?

蘇部長建榮:各銀行有各銀行的方法。

黃委員國昌:你們說純鼓勵不列入考核?你們平台上的決議到銀行有落實嗎?

蘇部長建榮:這我們後續還會再追蹤啦。

黃委員國昌:我上次就已經把問題提出來,你說你後續還會再追蹤,指的是什麼意思?我直接講上次我就很懷疑說,這是兆豐銀行他自己下的決定,請部長看一下這部分是第一金的資料。第一金要求銀行的員工用信用卡綁定臺灣Pay繳稅,每個人至少兩筆,它的內容跟兆豐一模一樣。那我就覺得很奇怪,對外都說是鼓勵,沒有要求,但是最起碼竟然有兩家公股行庫不約而同的去做了相同的要求。那這是他們有通謀?是純屬巧合,還是財政部有另外下什麼指示?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們財政部完全沒有下指示,這是各公股行庫……

黃委員國昌:我就沿著我上次的基調,我願意相信財政部,如果財政部沒有下指示,但是我們公股行庫的高層竟然做這件事情,財政部就要追究責任。而且現在兆豐跟財政部講這是誤會,他們只有鼓勵,沒有列入考核,那我們來看第一金是怎麼做的。這是我上次就非常質疑的,他憑什麼當總經理,然後金管會經過一些很讓我沒有辦法理解的程序……,但過了就過了,過了就好好做。結果這個蔡總經理在LINE群組裡面直接下命令,要大家利用剩餘的時間努力衝刺,一定要達標。全行整體的達成率為45.9%,看起來好像沒有怎麼樣,但是這是第一金的內部考核,副總直接跟總經理說,我們家扣分的標準全部都列出來了,這個是不是考核?這總不是鼓勵了吧?如果是鼓勵,沒有必要搞成這個樣子!這個狀況財政部有沒有掌握?

蘇部長建榮:後續我們會去瞭解。

黃委員國昌:好,既然要瞭解,就不要只聽高層人員在那邊撒謊,我為什麼這麼說?你看,這是內部的LINE群組,他不僅下令考核,還跟基層的員工說,沒有達標者將會公布名單,還說因為這次財政部要求臺灣Pay綁信用卡繳稅款的目標筆數極高,需要大家的幫忙,務必達標,要請資深副總督辦。顯然第一金的高層真的是膽大妄為,假傳財政部的聖旨,在裡面搞考核,逼迫基層員工,未達標者還要公布名單!部長,搞清楚到底是誰在說謊!這需要多久的時間?一個星期好不好?

跟兆豐一樣,直接請第一金的董事長及總經理來說明,明明只有鼓勵、沒有考核,卻改成有考核評分表,還在內部的LINE群組裡面恐嚇基層同仁,沒有達標的要公告名單!一個星期夠不夠?

蘇部長建榮:可以。

黃委員國昌:好。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可以說明一下……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你用書面回覆就好了,因為我還有其他的議題。

第二個,我之前一直在追菸捐貪污的這件事情,我是完全沒有辦法容忍,吸菸不好,這大家都知道,菸捐要去防治有關菸害,鼓勵大家戒菸,這都OK,但是如果連菸捐都要污,沒有人有辦法容忍這種事!好,這是國健署之前所爆發的弊案,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及國健署相關官員的刑事偵辦程序到底還要拖多久?這些全民都在看,這是屬於法務部及地檢署偵查的範圍,這些我都瞭解。

蘇部長建榮:是。

黃委員國昌:但是還有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協助處理這些開立不實發票的廠商有沒有逃漏稅的問題,我之前也要求財政部要進行澈查,可不可以跟大家說明澈查的結果?我在質詢時將這些假發票一張張全都攤開來,你們財政部跟我要資料,我也全部都提供了,現在清查的結果如何?跟大家說明一下。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有關營業稅查核的情況,有關學會銷售勞務的部分,經過臺北國稅局查覆,該學會沒有涉及違章情事,但涉及到無交易事實,而且取據的廠商開立的發票是假發票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現在分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沒有交易的事實,廠商開假發票,這個部分財政部已經查到了?

蘇部長建榮:對。

黃委員國昌:這個部分是行政裁罰還是直接移送檢調?

蘇部長建榮:兩種都有,一部分因為屬於違章屬實,所以我們依據行政裁罰的規定,已經做出處分。另外涉及相關刑事的部分,我們就移送台北地方檢察署併案處理。

黃委員國昌:好,我之前曾經公開點名國內有一家很有名的民調公司,叫做全國公信力民調公司,我在這裡公開質詢過,這種開假發票的公司,還取名叫做全國公信力,實在是非常諷刺!你們有沒有調查這家公司?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我們也有調查。

黃委員國昌:調查的結果跟大家說明一下。

蘇部長建榮:他們已經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我們會依據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黃委員國昌:處罰了沒有?他們如何違反規定?交易的事實還沒有發生,他們就先開發票給人家,讓人家去報帳,現在財政部查到的違法情節是什麼?跟大家說明一下。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因為他涉有虛開不實統一發票情事,所以我們在4月10日已經將相關的案情資料函送國健署及臺灣地方法院辦理。

黃委員國昌:所以按照你們調查的結果,這個確定有假發票?

蘇部長建榮:是。

黃委員國昌:好,我再說一次,把納稅人的菸捐拿來作為公益的使用,沒有人會質疑,但是如果是這樣胡搞瞎搞的話,法律責任一定要追究,一定要澈查到底!

蘇部長建榮:當然,如果說他們……

黃委員國昌:這是最基本的租稅公平正義必須要維持的一個底線,可以嗎?

蘇部長建榮:是。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0時1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的人員很少到財委會來備詢,本席今天會就教於你們關於我國進出口貿易現況及未來的發展的相關議題。

首先,這是2018年主要國家的進出口總值及排名,其中中國是出口的第1名,美國則是進口的第1名,臺灣分別排名在第17名及第18名。本席要請教你們的是,中美貿易大戰之後,對我們這些進出口商是一個危機或機會?是不是請部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短期之內可能會受到影響,但長期來講,反而可能是一個轉機,因為中美貿易戰最主要還是在科技產品上的問題,像他們封殺了華為,對國內廠商而言,因為他們是華為的供應商,可能在短期之內會受到影響,可是長期來說,對我們反而是一個結構調整的契機,長期而言對我們可能是相對比較有利的。

施委員義芳:蕭執行秘書認為如何?

主席: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說明。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中美貿易戰對臺灣是有一點risk,也是會有一點機會,所以我想我們會在這個部分儘量爭取我們的機會,舉例來說,比如像華為的供應鏈如果被斷鏈,其實很多的機會就看我們如何去做取代,甚至他如果轉換到其他廠商,我們是不是可以在那個廠商的產品裡面取得一席之地。

施委員義芳:好,本席再請教你一個問題。根據你們經貿辦公室的資料,我國1月份到4月份整體南向部分的出口大概減少了10%,進口則增加了2.7%,這種在南向部分雙方彼此不對等、不平衡的情況,可不可以說明箇中的原因出在哪裡?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謝謝委員的提醒,其實我們有注意到這個現象,我們一直很密切在觀察出口的狀況,特別是長期的趨勢。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就拿2018年與2016年做比較,2018年是新南向政策推動的第3年,2016年為第1年,前者比後者出口增加了22%。針對今年這幾個月之間的變化,我們有特別注意到,我們會特別加以注意,不過,長期的趨勢看起來是增加的,所以我想我們會懷抱著謹慎、戒備恐懼的心情,會注意這部分的長短期趨勢。

施委員義芳:另外本席也觀察到,從2008年到今年,比較主要國家的出口值,像香港或新加坡的人口數都低於我國,但過去10年裡面他們的出口值都高於我國。部長的看法如何?

蘇部長建榮:當然香港跟新加坡是一個城市港的情況,很多都是轉口的,比如香港的話就是中國大陸轉口的貿易,而出口方面,有些不是其真正經濟實體的一個部分、都是中國大陸的轉口。新加坡是在新南向國家裡面,很多都是附近的相關國家,比如泰國等透過他們這邊來轉運,所以其出口也不完全是基於本身的製造業或相關的出口,它只是一個轉運港、貨櫃轉運中心,因此才會有這樣的情況。跟我們不一樣,基本上我們這邊有製造業的實體產業,我們的出口大部分都是真正的出口。

施委員義芳:請教蕭執行秘書,除了日本是衰退的以外,其他連南韓都比我們還要高。針對大家的成長都比我們高的情況,你認為問題是出在哪裡?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就像剛才蘇部長的想法一樣,香港跟新加坡都是轉口的貿易,沒有實質的產業鏈,而臺灣有非常堅強的產業鏈,在WEF跟各項世界的評比之中,我們的產業聚落都是最實在的,所以未來如果朝著高值化發展會更好,以上跟委員說明。

施委員義芳:本席也觀察到一點,希望提醒辦公室這邊,根據近年我國消費品出口概況,以前都很重視科技業,比如手機業等等,結果近幾年手機部分的衰退達到96%,但在電動腳踏車或者是隱形眼鏡、藥妝部分,像電動腳踏車部分成長了4,000%;隱形眼鏡部分是300%;藥妝用品是88%。過去經濟部常常要求財政部用租稅優惠去協助那些產業,結果過去我們輔導的產業一直在衰退中,反而對於現在新興的這些隱形眼鏡、電動腳踏車或藥妝部分,到底我們對他們的協助為何?請問執行秘書。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謝謝委員的提醒,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也都非常地注意,特別是在傳統產業的部分要特別輔導,經濟部有創新研發輔導的平台,就剛剛委員所提示的,像隱形眼鏡是屬於醫療器材,其實也適用生技新藥條例的相關輔導措施,我們會併同經濟部針對一般的產業給予更多支持跟輔導。

施委員義芳:本席質詢你這個題目最主要是在於提醒,像過去四十年我們一直在輔導電動汽車部分,也提出了很多優惠減免的方式,但你可以從歷史來看,前面的四十年一直在給予獎勵,而我們的第一部電動汽車是幾年產出的?請問部長。

蘇部長建榮:應該由經濟部來答復,就我了解,應該是裕隆先出來的,但是在幾年前……

施委員義芳:不然由執行秘書來談談看。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這個可能經濟部會更清楚,不過就我所知的跟委員報告,汽車產業其實是一個競爭非常激烈的產業,就如同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可以找些對臺灣更有利基的產業來做、努力衝刺,對臺灣也會有很大的幫助,不管是在全球很激烈競爭的產業當中我們想辦法取得一席之地,也找一些有利基的產業,不見得那麼大,但卻是有幫助的,或者對我們很有好處的產業,好好地努力看看……

施委員義芳:根據這個表能夠讓辦公室這邊知道,對於高出口值的產業,你們應該要好好地加以扶植,不要像以前扶植高科技產業一樣,結果它一直在衰退當中。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跟經濟部、財政部共同針對近年來消費品出口值高的產業去做一個協助的計畫,2個月可以嗎?部長?

蘇部長建榮:我想主要是經濟部的整個產業政策,還是經濟部要……

施委員義芳:跟經濟部,整個嘛……

蘇部長建榮:協助經濟部……

施委員義芳:和談判辦公室,就是3個單位啊!

蘇部長建榮:是。

施委員義芳:本席剛才有講經濟部了。

最後一個議題,剛剛我有聽部長提到報稅的部分,現在已經達78%了嘛!

蘇部長建榮:對。

施委員義芳:要不要再呼籲一下?就報稅的議題,看看有沒有什麼快速的處理……

蘇部長建榮:報稅期間剩下幾天了,大概5天的時間。

施委員義芳:過去我們一直都在講到底報稅要由哪一個人帶頭,如此會比較省,而國稅局的程式每次就是自一堆人裡面先找出這個人之後報一次、看看是多少錢再記起來,然後到了第2位的時候又要再報一次,就是分次,如果有10個人就要報10次。最近本席在報紙裡面看到地方上的一則消息,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裡面有一位審核員,因為常常被鄉親問及到底在列舉的方式中要以哪一位為主來報稅會比較省,他不是這樣做,而是把所有人的資料都丟到程式裡面run一下,馬上就得出那一個人來了。你不是每次都告訴我們每年都在優化報稅程式嗎?

蘇部長建榮:是。

施委員義芳:我本來上個禮拜就想要質詢部長,但是怕引起騷動,因為很多人會去問你那個程式到底在哪裡,但現在報稅已經快要結束了,所以我才會質詢你這個問題。請資訊中心回答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陳主任說明。

陳主任泉錫:主席、各位委員。我也是今天才聽到有這樣的一個……

施委員義芳:我上個禮拜有跟部長稍微提一下。

陳主任泉錫:這個功能如果適合大家來使用,我倒覺得我們在程式裡面可以把這個功能考慮進去。

施委員義芳:我看還有經過你們的認證,他還經過鄰近稽徵所的認證,結果大家都在用,你知道嗎?

陳主任泉錫:抱歉,這個我還不知道。

施委員義芳:部長來說明。

蘇部長建榮:非常謝謝委員提出。我想非常謝謝這位同仁的用心、提供這樣一個程式,他是透過EXCEL提供7種不同的模型,只要納稅人把所有相關人的資料放進去以後,就會選擇出由哪一個人申報扶養親屬是最有利的情況。如果可以的話,明年的時候我們會把它納進來。

施委員義芳:對,應該要立刻納進來,本席不是針對個案,而是針對積極任事的這些同仁,要好好獎勵、鼓勵他們。

蘇部長建榮:對,如果有機會的話,我也可以見見這個同仁,給他一點獎勵。

施委員義芳:非常好。

蘇部長建榮: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10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審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未來可以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的對象,是由衛福部公告,對不對?設計上是這樣。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是。

王委員榮璋:我想請問衛福部,預計有哪一些對象可以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現在有規劃了嗎?

主席:請衛福部長期照顧司彭專門委員說明。

彭專門委員美琪:主席、各位委員。依目前提到的失能個案來說的話,就是有分成四類,其中的話……

王委員榮璋:對不起,麻煩您大聲一點好不好?

彭專門委員美琪:目前總共有四類。

王委員榮璋:對。

彭專門委員美琪:最主要,首先目前已經接受長照2.0照顧的這些個案,另外……

王委員榮璋:長照2.0照顧從1到8級,要在幾級以上可以適用?

彭專門委員美琪:目前我們初步規劃是2到8級。

王委員榮璋:2到8級,2級就可以?但2級還不到失能的狀況,所以你們是2級就可以適用?

彭專門委員美琪:目前初步內部的規劃是2到8級。另外居住在住宿式機構大約有十萬多人,第三類的……

王委員榮璋:住宿式機構所有人都可以適用?住宿式機構裡住宿的人事實上不一定達到長照的標準和要求,無論身心障礙和老人機構都是如此,所以只要住在機構裡面,統統都可以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是這樣嗎?

彭專門委員美琪:不是,目前依照老福法,住在住宿式機構比如長照機構或養護機構,另外……

王委員榮璋:對,在裡面住宿的人事實上不需要達到失能的狀況,所以他不需要經過長照中心的評估嗎?

彭專門委員美琪:住宿式機構的部分,我們的作法是為了要簡政便民,現在目前能掌握的資料就是希望在機構住宿的住民……

王委員榮璋:全部都可以一起適用特別扣除額,對不對?

彭專門委員美琪:目前是這樣。

王委員榮璋:還有呢?

彭專門委員美琪:另外,最主要可能是家庭照顧的部分,有些部分是身心障礙者,及另外已經有聘僱家庭看護工的。

王委員榮璋:住在家庭裡的身心障礙者?

彭專門委員美琪:對,他可能有拿身心障礙手冊。

王委員榮璋:所以像本席也可申請?我有身心障礙手冊,也住在家庭裡,但是我目前沒有任何長照的需求。

彭專門委員美琪:目前是針對特定的身心障礙者,重度和極重度,其他就是用巴氏量表。

王委員榮璋:好。部長,衛福部這樣的規劃和實際的內容,您覺得如何?會不會過於浮濫?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這樣的規劃一定要一個前提條件,就是……

王委員榮璋:這裡會有很多人其實沒有達到失能的情況,比如剛剛講的視覺障礙者,如果雙目都失明的話,基本上就是重度以上,但是在家裡生活有非常多的事,視覺障礙者事實上是有自我照顧的能力。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有關衛福部的規劃,應該是這樣講,如果經診斷是身心失能有長照需要時,才能適用特別扣除額的規範。

王委員榮璋:所以剛才衛福部長照司的說明,你也不能同意,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剛才委員提到的住宿在長照機構的人,要經過評估是失能的,因為住宿在長照機構也可能是養護……

王委員榮璋:有養護等等的情況,其實在身心障礙機構跟老人機構裡,有一部分受養護的人事實上是不需要照顧的。

蘇部長建榮:一定要經評估身心失能才可以。

王委員榮璋:我進一步請教部長,部長很清楚學理上免稅額的功能是為了維持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支出,所以這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強調的,基本生活支出不得課稅的權利。而扣除額的功能是進一步考量納稅者獲取所得的必要成本,但是我們的特別扣除額設計其實比較複雜,除了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最多再加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這三項是跟獲取所得的必要成本直接相關以外,其他包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幼兒學前教育扣除這三項,還有今天要談的長照特別扣除額,都和獲取所得的必要支出事實上是無關的,是屬於政府為了減輕家庭負擔的政策目的。從這樣的制度來看,特別扣除額的項目中有一半以上和免稅額的功能重疊,部長覺得呢?

蘇部長建榮:因為我們的免稅額每年只有8萬8,000元,且七十歲以上再加倍。

王委員榮璋:13萬2,000元。

蘇部長建榮:對,加0.5倍。

王委員榮璋:加50%,沒有加倍。

蘇部長建榮:我們考量到狀況比較特殊的,比如幼兒或是今天提到長照的部分,我們額外給予一個扣除額,主要的目的是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可能相對比較高,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給予一個特別的扣除,這幾項的性質有點類似……

王委員榮璋:部長,我們現在來看近年來我們的扣除總額,就是免稅額加上扣除額的部分,占總所得的比重將近已到六成,等於納稅人有六成的收入事實上是不用課稅,高於日本的50%,美國只有34%。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的賦稅依存度好不容易在106年達到79%,創下15年來新高,以未來來看,我們無論在稅收收入、賦稅依存度等等,乃至於稅基的部分,依照目前的情況,當然不是因為長照特別扣除額,而是以可預期的未來來看,我們的財政是否會持續惡化?

蘇部長建榮:這後續還要再觀察,當然財政部也注意到委員質詢到數位經濟時代,很多交易都沒有透過實體交易,而是透過網路交易的情況。

王委員榮璋:當然,這裡我們要看這個月的報稅結果,在未來一、兩個月,我們就會看到其結果是如何。

蘇部長建榮:從所得稅申報的結果就可以看到……

王委員榮璋:即四千多億元的稅收占所有稅收第二大稅收的實際情況。請教部長最後一個問題,我們的長照特別扣除額未來是否會比照幼兒稅前特別扣除額,也列入基本生活費用的比較基礎?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目前還在評估當中。

王委員榮璋:對,所以未來會不會?

蘇部長建榮:目前是沒有。

王委員榮璋:我們在107年度納保法施行細則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基本生活費用的比較基礎,但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事實上是列入基本生活費用的比較基礎,這兩者應該是近似的,對不對?所以未來在這部分,會不會有連動及影響?事實上,部裡應該在政策規劃時一併思考。

蘇部長建榮:當然,我們會併同考量。

王委員榮璋:所以我也提醒部裡在這部分要併同思考,其影響就不單單只是我們的長照扣除額的情況和結果。

蘇部長建榮:還有基本生活費的部分也會影響。

王委員榮璋:好,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0時3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大家報稅都非常有感,其實我在4月1日就有質詢有關這次的網路報稅一定要儘量不要有失誤,要讓大家覺得順暢,也特別感謝蘇部長坐鎮,讓大家對這次報稅的觀感都非常好,除了報稅第一天稍微有點「小凸槌」,但大部分還不錯,所以先謝謝部長幫忙。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不會,謝謝委員。

余委員宛如:另外,其實大家這一次報稅非常有感的原因是因為在過去,大家可以看簡報這個圖,我們做了一個稅制的優化,換句話講,單身、雙薪家庭或是四口家庭,其實對於我們的減稅都非常有感覺。另外,最近蘇院長也宣布了我們剛通過的貨物稅三讀修正,所以我覺得很多人開始擔心我們是不是減稅減太多了。根據你們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的報告,最近你們預估可能會導致綜所稅減收創下5年來新低的結果。但是這個減稅其實是為了要能夠增加臺灣的經濟競爭力,我們是為了要拚經濟,所以我想要再進一步請教蘇部長,因為剛剛也有個委員一直質疑蘇部長就減稅、減稅、減稅,又加了什麼稅,雖然我自己知道加了什麼稅,譬如說企業稅,企業的營所稅從17%調到20%嘛?

蘇部長建榮:對,這是整個稅制優化方案的一部分。

余委員宛如:是。因此,不能只看減稅的部分,重點是我們在減稅、推動經濟的部分是為了要擴大稅基,所以最重要的是看未來,我們因為經濟結構改革而做的減稅,到底未來會增加什麼稅收,這才是最重要的。

蘇部長建榮:是。

余委員宛如:就像我們最近在推境外資金要回臺的方案,光是長期以來在海外的資金要回來臺灣,根據財政部的估算,最好的表現可能會有8,900億回來臺灣,就會有上千億的稅收產生,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我們預估大概是將近六百多億吧。

余委員宛如:重點是這個稅收不只是六百多億,它如果導入實體投資,馬上實體投資帶動經濟的營所稅等等,這些就會再增加國庫收入。

蘇部長建榮:如果它能夠增加僱用員工的話,相關的薪資所得也會相對成長,所得稅也會有一部分回來。

余委員宛如:對,它不只是進來的時候所抽的稅,第二筆稅是投入實體經濟所創造的稅賦,第三筆是假設他要移轉給他的第二代,還有遺贈稅,所以是有3筆稅收的。因此,如果我們只看原本的蛋糕,只會覺得蛋糕會越分越小,但事實上,這個稅收是為了要刺激我們的稅基成長,減稅的功能主要在這部分。

接下來,我想要請教蘇部長關於現在臺灣的經濟,之前蔡總統提到輕稅簡政來刺激經濟成長,臺灣經濟動能即將可能要先蹲後跳。我想問一下,是不是未來我們的稅收也同步有機會先蹲後跳這樣的成長?

蘇部長建榮:因為面對中美貿易戰爭,短期之內,我們的出口會受到影響,這一部分當然會影響到我們稅收的情況,但是如果用一個比較長期的角度來看,事實上,也因為這一個機會能夠刺激我們產業的升級或是產業結構的調整,反而對我們是相對比較有利的。適時推出相關的政策誘因,讓企業願意投資,讓產業能夠順利的轉型,基本上,對未來整個稅源的培養,應該會是相對比較有利的情況。

余委員宛如:是,其實不只財稅是這樣,就我理解,有很多企業在景氣寒冬的時候,因為做了財務規劃而不敢投資,以至於未來它就失去了市場的主導權,也是一樣,我們這次稅收就是希望在這次中美貿易大戰能夠來調節臺灣產業的體質,促進產業升級,所以產創條例才會延長10年,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其中有些時間更短,像智慧機械及5G的部分都有時間的限制,期間可能不到10年,大概3加1年這樣的情況,所以我們對於那個時間是有限定的。

余委員宛如:請問我們帶動產業升級,未來產業升級的經濟成長的果實,會不會反映在我們的稅收上面?

蘇部長建榮:當然會啦,如果它能夠刺激廠商的投資,會帶動它的所得獲利,增加員工的僱用,這一部分當然相對會反映在所得上面,所得稅就會成長,而所得增加,消費當然也會相對增加,消費稅也會有一部分增加。

余委員宛如:因為我們也是刺激消費成長,這次減稅很多是落在這些租稅負擔率比較高的一些工作者身上,這次降稅讓他們能夠感受到比較輕鬆的感覺,能夠刺激他們的消費增加,也可以刺激我們的稅收成長。如果未來的稅收能夠成長的話,部長覺得這是短期的效應抑或長期的效應?

蘇部長建榮:當然我們希望這部分是長期的效應,因為臺灣整體經濟結構面臨到一些問題,如果透過這樣的轉型,能夠讓整體經濟結構轉好,整個國家的經濟好轉以後,稅收也會跟著相對增加。

余委員宛如:另外,我也比較擔心,因為這幾年很可能我們的稅收財源會比較少,但是我們看的是長期的效應,然而,支出會增加的問題,會不會有可能導致編不出預算,請教部長,你打算如何避免這些問題?

蘇部長建榮:收入跟支出必須併同來考量,短期之內也許因為中美貿易戰的影響,稅收可能會有一些短少,預算的部分,比如說像107年原先預算是有赤字,可是實際的結果是有盈餘;108年也是原先有赤字,但是未來的情況就要看年底的情況;109年我們預估也是有赤字的情況,所以實際的情況,還是要看實際執行的結果。

余委員宛如:好,再請教部長,我們今天也在討論要不要再新增所得稅扣除額,包含長照,那我們在新增不同扣除額的時候,你有考慮減少或降低某些扣除額嗎?

蘇部長建榮:當初我就任的時候就提到過,整個綜所稅未來在扣除額的部分要做通盤性的檢討,所以這部分我們未來一定會做,在這次所得稅申報完畢以後,我們會做通盤性的檢討。

余委員宛如:這個通盤性檢討的結果大概什麼時候會出來?

蘇部長建榮:如果有結果的話,應該明年才會提出來。

余委員宛如:好,謝謝部長。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施委員義芳):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10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5月23日中國財政部突然宣布積體電路設計及軟體企業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是減半,即25%變成12.5%,可以追溯到2018年底。他們的財政部這樣就宣布了,而我們財政部有沒有這樣的緊急權力來降稅?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辦法。

郭委員正亮:你們沒有這種權力?

蘇部長建榮:一定要大院通過。

郭委員正亮:一定要立法院通過?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所以必須經過立法院這邊,而我們沒有通過,我們的企業也就掛了。

蘇部長建榮:是,所有的減稅法案是所謂的租稅法定原則。

郭委員正亮:因為這是中國的財政部宣布了,然後就立刻實施了。

蘇部長建榮:對,所有的減稅法案一定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郭委員正亮:竟然有這樣的政府,真好!你很羨慕喔?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不過,我跟蘇部長提一下,經濟部沈部長也估計了華為相關產業在臺灣的採購額,他說總共的採購金額是121億美元。我透過經濟部去了解實際的狀況,經過資策會MIC給的資料,大概有60億美元是在大陸、60億美元是在臺灣,在大陸的部分是手機、關鍵零組件及網通設備,在臺灣本地生產的大概只有不到10%,可是其他有關半導體的部分,幾乎都在臺灣生產。換言之,華為在臺灣的採購金額高達60億美元至65億美元之間,也就是相當於臺幣2,000億元。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這是經濟部給我的數字。本席的意思是說,中國財政部迅速因應中美貿易戰,提出減稅措施,那臺灣財政部有沒有這種想法?

我認為華為公司是明顯的被打目標。如果扯到科技戰,坦白說會比貿易戰還要嚴重,而且他也被鎖定了,是川普動用緊急權力所鎖定的目標,幾乎已經列為和敘利亞、伊朗同級了。這連動到華為對臺灣的採購,他在臺灣的採購有將近2,000億台幣,財政部有沒有想過,要因應這些企業可能遭受的衝擊,給予部分的租稅減免?

蘇部長建榮:目前沒有。

郭委員正亮:你們目前沒有減免?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經濟部也還沒有跟你提出嗎?

蘇部長建榮:沒有。

郭委員正亮:我們經濟部的反應很慢,因為中國是在5月23日提出減稅措施,今天已經5月27日了。我覺得這個議題恐怕你們也要放在心裡面,因為中國已經做了。

本席之所以會提出這個問題是由於,這會連動到我們整個稅制調整的邏輯是什麼,比如說,中國財政部就認為這很重要,所以立刻宣布,立刻實施。雖然我們體制不同,但重點在於這個問題重不重要。華為產業鏈在臺灣的採購金額高達2,000億台幣,如果因為他大量減產,例如有人說,若谷歌抵制華為,那麼華為的海外手機可能會大量受到衝擊。他的海外手機,一般估計有1億支,這一定會牽涉到他對臺灣的採購。

如果你認為這個問題相對上沒有那麼急迫,覺得印花稅很急迫。我不知道這個邏輯何在?因為我們知道,印花稅是隨憑證課徵,課稅的行政成本很低。你們現在突然之間考慮120億的印花稅收可以取消,對於明擺在眼前這些華為供應鏈的企業就要被衝擊了,你卻相對認為減稅沒有那麼急迫,這個邏輯何在?

蘇部長建榮:報告委員,按照產業創新條例,這些產業基本上也都享受產創條例相關的減稅優惠……

郭委員正亮:所有相關企業都有享受到,但他們碰到了特殊問題,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平常就有減稅優惠,這部分我們沒有辦法對個別產業做特別的考量。因為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裡,個別產業或是……

郭委員正亮:你剛才講的那句話,你要收回去,財政部不一定不會針對特別產業做特殊處理。我們的貨物稅、海關稅則的修正都是針對特定產業,所以事實上是有的。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重點在於你認不認為重要,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什麼叫急迫?坦白講,我就預期到在野黨今天一定會提出這個質疑,因為你扯到了列舉扣除額,這方面立委提案的版本就一大堆了。每個人的想法都不一樣,哪個重要、哪個優先,一定會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不是嗎?

蘇部長建榮:是,當然的。

郭委員正亮:所以你一定要做說明,為什麼是這個而不是那個,你要有答案,不然下午就要進行逐條審查了,不是嗎?

蘇部長建榮:當然,我們之所以提出這個長照特別扣除額的原因,就是因為這是所有委員比較有共識的部分。

郭委員正亮:所以你認為這個最重要嘛。

蘇部長建榮:對啊,而且……

郭委員正亮:你認為印花稅這部分,地方政府有共識嗎?中央有承諾,印花稅少徵的部分要透過中央預算來補足嗎?

蘇部長建榮:我們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範,基本上就是要做,就是要補足相關的財源。

郭委員正亮:所以如果地方政府少徵,中央就會補足?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透過編預算的方式來補足?

蘇部長建榮:有很多種不同的方式,編預算只是其中的一種。

郭委員正亮:所以你保證一定會補足就是了?

蘇部長建榮:按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範……

郭委員正亮:應該是如此,不能讓他少收。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還有,剛才曾委員提出的議題也是有意義的,不過這就是你要做廣泛說明之處。因為賺錢多的人,減稅一定多,問題就是說,在你這次的修法裡,賺錢多的人是否有其他地方被課徵更多的稅,而不是只就所得稅的部分?譬如說,這些人可能都是公司老闆,也許他的未分配盈餘要課稅─他有被課徵到稅。我的意思是說,財政部可能要做這些資料的彙整。

蘇部長建榮:報告委員,剛才曾委員提到的是適用45%稅率的這些人。

郭委員正亮:我知道。

蘇部長建榮:大概綜所稅的三分之一,都是他們繳的,他們貢獻的。

郭委員正亮:可是總的來講,他們的絕對金額一定減得更多。

蘇部長建榮:絕對金額是比較多,但是用比率來看的話,他們並沒有比較多。

郭委員正亮:所以主要的稅還是這些人在繳,占了三分之一?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而且這些人很可能也是公司老闆,所以我覺得你們可能要做一些勾稽。政府不只是讓稅率從45%降到40%,讓他們得到好處,事實上也在別的地方,他們有可能被課徵更多的稅。

蘇部長建榮:就是取消兩稅合一,然後未分配盈餘加徵5%……

郭委員正亮:對,我覺得你可能這樣說明會比較有說服力。

蘇部長建榮:營所稅也提高到20%。這幾項都是增加他的負擔。

郭委員正亮:在這些人當中,有多少人是公司老闆?你可能要做這樣子的說明會比較好。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報告委員會,俟陳賴素美委員質詢完畢,我們休息5分鐘。

下一位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0時5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原來的詢答時間都是8分鐘,今天只有6分鐘。我話比較多,所以時間超出時不要按鈴。

今天很多人關心印花稅的問題,請教部長,蘇院長是在什麼場合下提到要取消印花稅?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工商早餐會的時候。

費委員鴻泰:你當時有沒有參加早餐會?

蘇部長建榮:是,我在場。

費委員鴻泰:還有哪幾位部長參加?

蘇部長建榮:包括經濟部長、經建會主委……

費委員鴻泰:財政部長、經濟部長,你們兩位主要的財經首長。

蘇院長在工商協進會討好這些企業主!真的是討好這些企業主,打開「大家的錢」的大門,儘管搬吧!100億元、120億元,隨便你要,隨便你給,統統都不收了,擺明了就只替有錢人在設想,講難聽一點就是無恥!還好你講「要研究」,還不錯。可是我最近看到你又「軟了」,說「中央補貼,不會影響到財政紀律」。請問你,中央的大餅有增加嗎?有沒有?

部長,你現在有沒有立刻增加120億稅的計畫?有沒有?

蘇部長建榮:沒有。

費委員鴻泰:你這個pool就是那麼大,餅就是那麼大,砍掉120億元,這怎麼補?蘇貞昌付嗎?蔡英文給嗎?這些人只會買票,只會討好有錢人的朋友。

剛才我們提到去年稅改的時候,曾銘宗委員講了,說你這個了不起的稅改,當時用一個什麼大帽子?蔡英文說,他的朋友說,內外資股利的課稅率不一樣,是他心中的痛。我現在知道,他為哪幾個人痛。為了23個人痛!減少1億元到3億元的有10個人,5,000萬元到1億元的有13個人,他只替這23個人想!蔡英文知不知道臺灣有多少人?有2,300萬人,不是只有那23個人!可恥、可惡蔡英文!心中只有你有錢的朋友,而蘇貞昌又搞了這個東西,有錢的朋友一省就省了120億元。部長,你要修改印花稅法,我是不會讓你過的。

蘇部長建榮:一定要經過大院的同意。

費委員鴻泰:我不會讓你過的啦!蘇貞昌、蘇貞昌、蘇貞昌,我講三遍!你腦袋裡只有有錢人,好意思嗎?你蔡英文腦中只有23個有錢人,好意思嗎?你們民進黨的官還為虎作倀,我原本還有點誇獎你,但媒體報導了,你還不願意,說要回去檢討,而蘇貞昌馬上很不高興、很不客氣的說:「那麼一點錢有甚麼了不起!」他講了類似的話,我把他的話具體唸給你聽,蘇貞昌忍不住地說:「地方沒錢還不是要向中央要錢,100億元的話中央可以扛啊!」錢是由蘇貞昌院長出嗎?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還是由中央政府的總預算支出。

費委員鴻泰:當然是!蘇貞昌以為他是皇帝呀?錢是他出喔?我再請教,印花稅主要在哪裡會用到?

蘇部長建榮:有幾個,包含銀錢收據、租賃契約、買賣動產契約等等。

費委員鴻泰:主要就這三個?

蘇部長建榮:還有承攬契約。

費委員鴻泰:所以是四個?請問李署長,請告訴我這四項全國每年各徵收多少錢?拜託時間暫停一下,讓他搞清楚再唸給我聽。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主要來自於承攬契據部分大概是24億元左右,占將近20%;銀錢收據部分大概占21%;財產契據部分(亦即不動產交割契據)大概占16%;剩下的部分大概占18%左右。

費委員鴻泰:很明顯就是為了那三種行業,那些人一定去跟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麻煩這些理事長看看我們這些庶民,不要造成貧富懸殊,理事長、企業主、有辦法的人統統都可以通天,請看看我們這些吃不飽、買不起房子的人!從蔡英文到蘇貞昌,眼睛裡只見有錢人,好意思嗎?這樣的政黨必垮無疑!我也奉勸民進黨的委員不要被他拖垮,他們講得很簡單,說只有120億元;120億元可以養活多少人啊!當了總統、當了院長以後,就不管老百姓的死活、老百姓有甚麼了不起,視之為寇讎、草芥,有錢人才是朋友。好意思嗎?

我們今天談長照,長照要怎麼算?人都會老,老了以後都有可能會躺在床上,類似植物人般需要被照顧,但一個月1萬元足夠嗎?我們可以把對象定義清楚,就是要照顧這些人,這些大多都是我們的父母輩,還有一些需要照顧的重度智障人士,替這些人想一想嘛!用蘇貞昌講的話一年60億元而已,60億元跟120億元差多少?關乎120億元大部分都是有錢人,就要!但長照的60億元就不給!這是甚麼政府?這是暴政的政府,不垮才怪!

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可以說明一下嗎?

費委員鴻泰:你也不要說了,你們的政策都是逆天而行,讓老百姓看到你們可惡的地方,我在這邊呼籲民進黨的委員要認清事實。

有關海外稅則,我發現你們利用秘魯夾帶第三章、第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一章、第八十七章、第十四章去護航,護航的免談!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11時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財政部去年5月公布納稅義務人列報撫養孫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規定的函釋,請問部長,為什麼提出這個函釋?可以幫助哪些人?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是民法就父母死亡、失蹤、長期受刑或宣告停權等情形,不能行使對子女負擔的義務權利,但是在由祖父母、曾祖父母撫養的情況下,實際上他有負擔,我們是考量他實際的負擔,所以發這個函,對於這部分我們有比較嚴謹的規範,他一定要符合特定條件。

陳賴委員素美:他一定要符合這幾項規定,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陳賴委員素美:這函釋確實可以幫助到隔代教養家庭,但是本席先說結論,這個函釋對所能照顧到的隔代教養家庭過於苛刻、狹隘以及消極,我覺得需要重新被檢討,部長認為呢?

蘇部長建榮:目前函釋所提到的是需要有撫養的事實,要符合這些條件才可以。

陳賴委員素美:有事實就可以,可是你的事實只限於這幾項呀!那你認為隔代教養家庭的定義是甚麼?現在大概有幾戶?你知道嗎?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有不同的定義,像主計總處對隔代教養的定義就比較寬鬆。

陳賴委員素美:他的比較寬鬆嗎?

蘇部長建榮:是。

陳賴委員素美:我看一下資料,依主計總處統計,2016年隔代教養家庭有9萬5,904戶,相較10年前增加一萬五千三百多戶,漲幅19%;若與20年前相比,更增加了三萬四千多戶,增幅超過1倍。財政部的函釋有沒有完整照顧到主計總處所統計的那9萬6,000戶隔代教養家庭?

蘇部長建榮:報告委員,因為我們的條件比較嚴格,事實上沒有完全涵蓋到主計總處的統計。

陳賴委員素美:你有粗估過在主計總處統計的九萬多戶裡,適用的大概有幾戶嗎?

蘇部長建榮:因為主計總處為了統計上的方便,是以祖父母跟未婚孫子女同戶、但是沒有與父母同戶的條件來認定,就是只要祖父母跟未婚孫子女同戶、但沒跟父母同戶,就認定有隔代教養的情況。

陳賴委員素美:因此,依財政部函釋是無法完全照顧到總計總處統計的那9萬6,000戶隔代教養家庭,這樣公平、合理嗎?

蘇部長建榮:因為主計總處的條件比較寬鬆,孫子女只要跟祖父母住在一起、沒有跟父母同住即可,而其實有時候他只是為了學區的關係或是……

陳賴委員素美:或者是為了讓長輩照顧方便而已嘛!

蘇部長建榮:對,但實際上仍由父母撫養,這種情況當然就不能適用。

陳賴委員素美:但如果確定是由祖父母撫養呢?有些父母因為離婚、再婚,或者一些特殊因素,無法照顧子女,子女也確實由祖父母照顧,祖父母要負擔照顧孫子這麼重的壓力,又沒辦法適用扣除額,對祖父母來講是公平的嗎?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符合條件的大概是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宣告中止親權這幾種情況。

陳賴委員素美:對嘛!你剛才已經講了,僅限於這些情況,但這些應該是極少數吧!

蘇部長建榮:對。

陳賴委員素美:你們統計過大概有多少嗎?

蘇部長建榮:但是,以委員剛才提到的離婚為例,也許子女與祖父母住在一起,但實際經濟來源可能仍然是父親或母親單方面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在申報所得稅時,仍應由父親或母親申報扣除。

陳賴委員素美:財政部的函釋有很大的不公平!衛福部社家署在2017年公布關於隔代教養家庭的研究案,其中2項統計數字都可以證明財政部的函釋擴及的範圍非常狹隘。以剛剛提到的父母無能力撫養這種狀況為例,包括坐牢、生重病或失業等,佔隔代教養的24.95%;父母死亡佔隔代教養家庭的5.5%。若根據財政部的函釋,就代表將近7成隔代教養家庭的爺爺奶奶有撫養孫子女之事實,卻被排除在外。

根據另一項數據,隔代教養家庭的爺爺奶奶中,其實有高達81.42%沒有其孫子女之監護權,換句話說,這些孫子女的監護權大多仍在孩子的爸媽身上,沒有所謂的父母死亡、失蹤或宣告其停止親權之事,當然不能享有特別扣除額。財政部推出函釋固然立意良善,但社家署研究案顯示,有撫養事實之隔代教養家庭絕大多數無法適用此函釋,顯示此函釋明顯與社會脫節,也與大法官釋字第597號解釋之量能課稅與平等原則相違背。部長,你怎麼看?有沒有檢討與修正的空間?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涉及撫養事實認定問題,即使未與父母親同住,而是與祖父母同住,問題仍在於有無真正撫養事實之認定。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特別了解,有些弱勢家庭可能有這樣的情況,在現有情況下,適用範圍是否有必要進一步擴大,必須審慎評估。

陳賴委員素美:為了照顧所有隔代教養家庭,本席已提案修正,將教育扣除額與幼兒學前扣除額之適用範圍擴及具撫養事實之直系卑親屬,並授權財政部訂定具撫養事實之判定方法,不知道財政部對於本席的提案有什麼看法?

蘇部長建榮:我們都尊重委員的提案,但真正經濟弱勢的家庭可能沒辦法繳稅、或稅負可能很低,也可能是在收益有限的情況下。但是對於這個部分,我們仍尊重委員的提案權。

陳賴委員素美:今天本委員會排審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長照扣除額。為了減輕年輕人照顧長者的負擔,長照扣除額當然很重要,本席也表示支持。根據主計總處統計,隔代教養家庭逐漸增加,衛福部研究也顯示,有太多被忽略、沒有照顧到的隔代教養家庭,所以,幫助年輕人減輕長照負擔固然很重要,但協助隔代教養家庭減輕照顧孫子女的負擔也一樣重要啊!兩相比較之下,年輕人本來就要照顧長輩,但相對於減輕年輕人照顧長輩的負擔,長輩基於特殊需要而必須照顧這些隔代孫子女,他們的負擔難道不也是一種負擔嗎?年輕人之中,有很多還有努力工作、賺錢的機會,反觀這些祖父母,有些甚至連工作、賺錢的能力都很低,甚至要從事保全或回收,還要負擔孫子女的生活,他們這些減輕負擔的需要不也很重要嗎?

蘇部長建榮:對於委員的提案,我們會審慎評估。

陳賴委員素美:今天本會沒有將本席提案排入審查,本席覺得很遺憾,但本席仍要求財政部,制定政策一定要符合社會現況,更要接地氣。請問部長,您是不是一位接地氣的部長?

蘇部長建榮:租稅必須顧及財政健全,有時候也不能太過接地氣。

陳賴委員素美:不能太接地氣?我的天啊!部長,您的意思是,如果要接地氣,您的部長工作會做不好嗎?是這個意思嗎?

蘇部長建榮:還是要顧及財政健全。

陳賴委員素美:兩個部分都要兼顧,所以你相當為難?

蘇部長建榮:要審慎評估。

陳賴委員素美:所以很糾結就是了,因為很想照顧很多人?

我想,修正函釋過於狹隘、苛刻、消極的適用範圍,擴大照顧很多隔代教養家庭是很重要的,但您剛剛也已經向本席提到,可能會有困難。我很遺憾部長不願意做出承諾,但我仍要向部長表示,希望您回去之後繼續評估,2周之內給我1份評估報告,這樣可以嗎?

蘇部長建榮:可以。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1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財政部蘇部長,站在財政部的立場,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增加,納稅義務人把稅額轉嫁給消費者,你是否贊成?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以往傳統觀點認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轉嫁,但現在以實際情況來講是有可能。

蔡委員易餘:實際上會發生,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蔡委員易餘:如果納稅義務人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漲幅度轉嫁給消費者,還借用這樣的機會,也就是在轉嫁給消費者負擔之外還額外漲價,你贊成這件事嗎?

蘇部長建榮:業者轉嫁給消費者時,其實價格會調升,業者收入就會增加。

蔡委員易餘:但價格調升的範圍遠大於實際增加的課稅負擔。

蘇部長建榮:不論如何,只要納稅義務人收入增加,費用卻沒有相對增加,那所得就會增加,所得稅也會隨之等比例增加。

蔡委員易餘:喔!你是說隨著所得增加,所得稅也會增加?

蘇部長建榮:如果費用不增加的話。

蔡委員易餘:但消費者就成了最後的冤大頭,會面對漲價的最後結果。

蘇部長建榮:對。

蔡委員易餘:部長,你玩不玩手遊?

蘇部長建榮:不玩。

蔡委員易餘:你沒在玩?

蘇部長建榮:對。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對於手遊相關價格上升一事可能無感?

蘇部長建榮:我不曉得。

蔡委員易餘:那我現在就講給你聽。107年,國內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3%。現在有很多手機遊戲開放免費下載,那蘋果與遊戲商賺什麼?還不就是賺裡面的課金。課金是什麼?就是為了抽到手遊中的強勁角色,或是為了在遊戲中得到什麼樣的紅利,就必須額外付出金錢。事實上,很多消費者因為玩了這樣的遊戲,會無法拒絕誘惑,繼續支付課金。從上個月開始,所有課金費用全都漲了10%,媒體大概也追了這件事,並告訴我們追出來的結果,就是因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提高3%,所以包括蘋果在內,為了避免負擔所得稅成本增加,就轉嫁給消費者,包括直接修改app的訂價,比方說從30元調高到33元,150元的課金就調高到180元,也就是全面提高10%,這是在蘋果系統中。後來,安卓系統也跟進,理由是考量遊戲的公平性,既然蘋果系統漲了10%,安卓系統也一併調漲10%,所以,現在所有消費者都面對漲10%的狀況。部長,我講這件事給你聽之後,你的感受如何?

蘇部長建榮:營利事業面對稅率增加,當然會反映在營運成本上。一般而言,如果市場非常競爭,廠商大概不會漲價,因為一漲價,市場就會被其他業者搶走,但因為App Store與安卓系統是2家寡占廠商,當然有非常強的優勢,可以把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蔡委員易餘:當然,這後面可能牽涉到公平會要調查是否涉及聯合漲價的問題,但財政部其實也可以先友善告知這2家公司,如果成本增加3%,還原之後,其實售價大概只要調整3.75%,就可以保持一樣的獲利,廠商卻利用這次機會大幅度漲價,對於很多年輕消費者來說,消費就增加了,而且,他們會把這種負擔增加怪罪於財政部、怪罪立法院修法。我覺得這不合理,因為這兩家公司確實獨佔了整體手機App store市場。

蘇部長建榮:對,是2個寡占平台。

蔡委員易餘:,對,是這樣的平台。我覺得這樣的做法不合理,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對,在這個部分,財政部首先會請國稅局去了解。第二,對於是否有聯合壟斷情況,也許可以請公平會進一步了解。

蔡委員易餘:好。

我接下來要請教第二個問題。部長,我讓你看一下這個數字,這個數據大概是在談走私菸的問題。很明顯的,在105年度,通商口岸走私菸大約有211萬包,到了106年,飆高到1,112萬包,增加了5倍;在107年,也高達800萬包。如果以104、105、106與107年度做一比較,會發現關鍵大概就是105年國內提高菸稅20元。

蘇部長建榮:應該是106年。

蔡委員易餘:好,就是106年國內提高菸稅這件事,導致走私菸大幅增加。部長,看到這樣的狀況,你的感想如何?

蘇部長建榮:私菸向來是財政部與各地區地方政府很重要的查緝目標,我們當然希望消除私菸。

蔡委員易餘:看起來,地方政府查緝得差不多。

蘇部長建榮:對。

蔡委員易餘:主要問題在於私菸都走水貨途徑進入,比起受到實質課稅的菸,水貨因為價差很大,有利可圖,所以很多人甘冒風險購買水貨。我認為這件事第一個凸顯出菸稅調漲配套措施可能沒有做得恨好,抽菸已經很慘了,要是又抽到水貨,對健康的影響是否又會加倍?這是財政部應該注意的。

蘇部長建榮:是,我們在最近這幾年已經加強查緝。

蔡委員易餘:我還是要回到我的論述,就是菸酒公司應該可以跳出來,針對這件事發揮一些彌補作用。

蘇部長建榮:是。菸酒公司之前已經推出比較平價的菸,我上次也向委員報告過。

蔡委員易餘:我知道,既然有,我覺得菸酒公司也必須再適度告知,包括社會面,有這樣的平價菸。平價菸畢竟不是水貨,在水貨猖獗的情況下,財政部應該負起相對應的責任,否則,你也看到了,就可能有5倍以上走私菸入境。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我們也不能宣傳,一旦我們今天宣傳有平價菸,衛福部恐怕會以有廣告之嫌開罰。

蔡委員易餘:你們不用宣傳,沒關係,但我現在質詢你,你也要講出有這樣的政策方向。

蘇部長建榮:在還沒加徵菸稅之前已有類似產品。

蔡委員易餘:好。我覺得,品質也要顧好,這樣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是。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委員發言。(不在場)葉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11時3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希望將荖葉的進口關稅從20%提高到200%。但財政部看來有不同意見,最主要的意見是我國在2002年加入WTO架構以來,對農產品已經做了承諾。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對,就是根據WTO的規範。

劉委員櫂豪:部長,那本席再請教你,我國加入WTO的最主要目的是不是讓臺灣人生活品質提升?

蘇部長建榮:與國際接軌。

劉委員櫂豪:那麼,假設我國加入WTO之後,有一個產業受到很大的衝擊,雖然國內政府對於這個產業不理不睬、更不鼓勵,卻有幾萬人靠這個產業生活。現在我國加入WTO,在2002年談判關稅時,這項產業卻漏未談判,或是未被注意,政府是否應該提供補救措施?

蘇部長建榮:對於相關關稅後續對產業的影響,各產業主管機關也會相對提出一些配套措施。

劉委員櫂豪:問題是對於這個產業,我可能比農委會還了解,因為這個產業遍及全臺灣。以政府的角度,不會管理荖葉這個產業,因為政府不鼓勵吃檳榔,這是事實。但另外一個事實是政府雖然不鼓勵吃檳榔,卻開放荖葉進口。

部長,這就是荖葉。

蘇部長建榮:我知道,剛才委員展示過。

劉委員櫂豪:民眾不會拿荖葉入菜,也不會敷在手上,目前百分之百、最主要,而且是唯一用途,就是用來包檳榔。然而,政府一方面不鼓勵人家吃檳榔,一方面因為我們加入WTO,所以開放荖葉以20%,甚至有些國家0%的稅率,零關稅進口,實際上就影響到國內的業者。以臺東為例,政府雖然不鼓勵這個產業,但它實際上是存在的,在臺東靠這個行業生活的人至少有2萬人。這個產業的結構是,它一整年並非每個月都有好價錢,有時一斤50元、80元或是一斤100元,但是每一年有3到4個月的時間,它的價錢可以達到一斤150元、200元左右,農民截長補短,一整年的收入也就可以過生活。

幾十年來他們靠這個行業栽培孩子、照顧家庭,但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後,特別是在106年尼伯特颱風之後,當產地的價錢一台斤達到150元左右,就會有大量的荖葉從東南亞國家進口。如此一來,原本過去這個產業的週期一年有3到4個月的價錢比較好,現在連那3到4個月價錢較好的狀況都沒有了,這兩年來荖葉的均價幾乎每個月都維持在70不到80元,實際上已經影響了這個產業,也影響了這些農民的生活。

我知道政府不鼓勵民眾吃檳榔,但實際上有2萬人左右靠這個產業生活的時候,政府就算要輔導這些農民轉型、轉業,也要一段時間。不然你也該花個10年的時間來輔導,就像以前我們在輔導菸農一樣,政府認為種植菸葉無法繼續生存了,我們就用一段時間來輔導這些農民轉型。同樣的道理,部長,雖然你只有管關稅的部分,農委會國際處則是管農產品進口的業務,本席在這裡要求部長應該支持將荖葉的關稅做調整。

當然有人質疑關稅調整以後,檳榔的價錢是不是會突然爆漲?在我們將荖葉的關稅從20%調高到200%之後,檳榔的價格會變成漲10倍,不會有這個疑慮。為什麼?因為大葉的荖葉一台斤可以包380顆檳榔,小葉的荖葉一台斤可以包280顆檳榔,如果以每公斤進口均價60元來計算,在關稅調高到200%以後,一顆檳榔的成本會增加1.9到2.6毛錢左右,對整個產品的價格可說微乎其微。所以本席在此要請行政機關支持這項調整,讓荖葉農能有一段喘息的時間、機會來進行轉型,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最後,我再請教洪處長,此事跟你的業務有比較大的關連,這段期間我們常常針對這個問題在研討,當然我知道如果我們修改相關的法律會違反WTO的架構,但是根據WTO的規範,當對本地、本國的農產產生衝擊的時候,也可以進行另外的談判,談判當然要一段時間,請問處長的看法?

主席:請農委會國際處洪處長說明。

洪處長忠修:主席、各位委員。真的很感謝委員很關心這個議題,農委會知道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在4月27日就邀集了整個產地荖花、荖葉的業者等相關團體開會,當然也有邀請衛福部及經貿部門的官員來了解這個議題。委員剛才講的沒有錯,荖花、荖葉並不能作為主食單獨食用,而是配合檳榔使用。我也藉此機會跟委員報告,早期檳榔種植的面積還高達6、7萬公頃,因為它的觀感比較不好,所以種植面積一直在縮減。隨著檳榔種植的面積從6、7萬公頃一直縮減到現在大概只剩下3萬9,000公頃左右,荖花、荖葉產業也併同輔導,這些年我們一直在輔導農民轉型。謝謝委員。

劉委員櫂豪:部長還有處長,我們政府做一件事情要考慮到現實的狀況,固然政府不鼓勵民眾吃檳榔,但真的就是有人靠這個產業生活。以臺東為例,有2萬人靠荖葉生活,政府要有耐心,衛福部、財政部跟農委會要訂定一個10年的轉型計畫。因為這些人靠荖葉生存,可能栽培孩子到高中、大學,現在突然因為產業受到衝擊,他的生活出問題,他就無法栽培孩子。政府藉由調高關稅擬定一個10年的轉型計畫,然後再輔導這些農民轉型,這樣才能看得到政府照顧農民的耐心,本席在此還是要強烈要求行政機關能夠支持此一修正案,好好地落實照顧基層的農民。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1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關於所得稅法的修正,其實之前在院會質詢時,我也有關心這方面的議題,也有跟部長討論過,當然每個委員都有主張,也都想要增加很多的扣除額。這些扣除額要或是不要,我們的財政狀況能不能負擔,這當然是一個考量。但是我想先回歸稅法的原理跟部長確定一下,就你的看法,所得稅法裡面規範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以及特別扣除額之間的差別跟定義有何不同?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免稅額基本上就是納稅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金額;扣除額的部分又分為一般扣除額跟特別扣除額,其中一般扣除額又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兩種。一般扣除額基本上是反映納稅人取得所得的成本,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可能有一部分是反映政策性的考量,有一部分則是彌補基本生活所需的不足,比如像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就有點類似這樣的情況。

林委員昶佐:我之所以為什麼說要先回歸定義,因為就像剛剛部長講的,免稅額是一個基本生存的需求,然後標準扣除額或是列舉扣除額比較像是維持一個社會生活的基本尊嚴,所以這兩者等於是基本上……

蘇部長建榮:是反映他取得所得的成本。

林委員昶佐:對,你在這個社會上要能夠生存最基本的就是這兩個。

蘇部長建榮:對。

林委員昶佐:特別扣除額大概就是根據特別的因素,例如像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或是剛才部長說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以前面有委員提到學貸扣除額,我覺得它就不太符合我們剛剛講的這些定義。就學貸而言,不管是透過利息補貼,或是還有學貸的人,到底他的收入有沒有到達繳稅的門檻,其實都……

蘇部長建榮:對。

林委員昶佐:這個名字講出來當然很好聽,但它實際上符不符合我們剛剛講的這三個定義的其中一個?乃至於他到底現在實際上有沒有要繳稅,我覺得這個都應該要回到務實面。

這個暫且不論,我之所以希望把這些拿出來討論,就是因為目前一般家庭在報稅的時候,除了夫妻自己的免稅額之外,還可以加上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但是卻沒有加入受扶養親屬的標準扣除額。我們剛才既然在講這是他的基本生存權利,包括活著的權利以及社會生活的權利,我們一定也認為受扶養的親屬,不論是孩童或是長輩,他一定也有社會參與這個基本尊嚴的需求。

蘇部長建榮:是。

林委員昶佐:所以我想請問部長,為什麼目前還沒有辦法納入呢?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剛才提過,一般扣除額又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兩種,一般扣除額基本上是反映取得所得的成本,所以在標準扣除額的部分,如果夫妻二人就是二倍,這是通案考量比如雙薪家庭就是兩份薪資,因為他們有取得所得的成本考量,當然這個還不是全部,所以如果他的取得成本較高的話,他可以採列舉扣除的方式,這樣相對而言扣除額就會更高。

林委員昶佐:其實取得所得的成本考量,這比較不在我認為標準扣除額應該要放的範圍,我自己還是認為標準扣除額就是參與社會生活所需。基本上不管你的所得高低,每個人應該都有這個需求。至於取得所得的成本,例如薪資上面,他取得的……

蘇部長建榮:對,他有薪資特別扣除額。

林委員昶佐:對,應該是這樣來看。回歸薪資所得這部分,我也想了解,在第十四條大概都是用收入減掉成本及費用後稱為所得額,但是在第三類薪資裡面的描述方式,以前就被大家討論說很奇怪,為什麼會這樣寫。其實在本來的委託報告裡面也有提到,在薪資所得這部分是先講所有的薪資算是它的所得加起來以後,後面再來扣掉它的成本、費用,也就是扣掉他的扣除額,它的整個體例跟其他的收入不一樣。即便財政部委外的報告中也提到,這部分是不是要把寫法做個統整,後來我看到院版還是沒有針對這個地方做調整,關於這一點,部長可以稍微說明一下嗎?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最主要是在整個扣除額裡面,因為它的性質都不太一樣,所以我們必須要通盤的考量。另外一點,我特別跟委員說明的……

林委員昶佐:這一塊其實只是描述,你把它放到後面扣,納稅人要負擔的稅負是差不多的,所以我要講的就是,我們不如趁此機會把描述統整一下。

蘇部長建榮:對,所以我們這一次修正第十四條,直接在薪資所得的部分規範,減除成本費用以後才當作薪資所得,因此這次是修正第十四條,原來特別扣除額是列在第十七條,這次就把它修到第十四條,直接當成本或費用的減項以後再算他的薪資所得。

林委員昶佐:對,但是現在院版的描述還是把整體的收入講成是所得,然後第十四條所得的後面再來列舉扣除。我的意思是我們在描述例如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的時候,都是用收入減掉費用,現在院版針對薪資所得的部分,是否也應該比照其他收入的體例方式來加以描述?

蘇部長建榮:在院版的提案裡面已經是減除成本費用以後,所以這已經是一個「淨」所得的概念了。

林委員昶佐:好,我想現場討論時再看看是否比照其他的描述方式。謝謝。

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昆澤、呂委員玉玲、張廖委員萬堅、邱委員泰源、鍾委員孔炤、沈委員智慧及鄭委員寶清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1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月15日國民健康署、國庫署、關務署、賦稅署開了一個加熱式菸品管制規範會議,當時建請把這些菸品列為暫不開放進口之產品,也把它列為暫不得輸入供自用,包括旅行的攜帶。請問此一「建請」到現在制定為規範沒有?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目前還是要衛福部來……

江委員永昌:還在「建請」,沒有列入規範?

蘇部長建榮:不是「建請」,我們已經正式行文請衛福部來……

江委員永昌:正式行文?

蘇部長建榮:對。

江委員永昌:你們財政部國庫署相關單位自己反反覆覆,105年6月6日你們的公文上面寫支撐器電器跟菸草所組成的不屬於菸酒管理法所稱之「菸」;107年2月7日又寫說這個產品屬性還沒有確定前,不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108年2月1日財政部又說根據菸酒管理法的規定,只有私菸跟劣菸才禁止輸入,因為它不是私菸、不是劣菸,所以依菸酒管理法無法禁止它輸入。財政部幹嘛反反覆覆,你什麼時候覺得要用菸酒管理法,什麼時候又覺得不宜用菸酒管理法,你不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嗎?

我多講一點,讓你來補充。你剛才講衛福部,105年8月22日國健署就跟你講了,它說關於加熱菸、電子菸,它的菸草產品部分是菸草製成,就是屬於菸害防制法所稱的「菸品」,他們認為這是確定的;他們也認為在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那個載具,比方說加熱、充電或是支撐的零件,也是屬於菸害防制法中規定應該設限的。國庫署跟國健署召開跨部會協商,怎麼這樣反反覆覆,到底現在是要怎麼決定?

蘇部長建榮:我們已經跟衛福部協商好幾次,我們的了解……

江委員永昌:我看到的是他們的態度一致,你們的態度反反覆覆。

蘇部長建榮:沒有,我們目前態度是一致的,就是說……

江委員永昌:一致,好,那你要怎麼樣制定規範?不要再什麼「建請」了。

蘇部長建榮:目前的規範是這樣,因為菸害防制法是菸酒管理法的特別法,只要衛福部認定它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的規範,因為它是上位的規範,所以我們在菸酒管理法也就會納入考量。

江委員永昌:你納入考量之後要怎麼做?根據菸酒稅法第七條的規定,可能你只能把現在的加熱菸、電子菸,除了那個菸草柱以外,其他的部分就叫做其他菸品合在一起,你也沒有辦法跟它課一公斤1,590元啊!你怎麼課?因為如果你按這這樣課稅的話,你可能會便宜了它耶!

蘇部長建榮:如果未來真的認定是菸品,那當然我們就會……

江委員永昌:還在講「未來」,唉!部長,我今天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請你看看網購商店上面IQOS一堆,早就進來啦!財政部有空去逛逛街,實體商店在賣的也一堆,到現在它到底是海關緝私條例當中的應稅貨物,結果沒有課稅攜帶進來;還是它是受到管制、禁止輸入的貨物?

蘇部長建榮:委員,這個是電子菸嘛。

江委員永昌:都是啦!反正現在加熱菸跟電子菸一樣啦!

蘇部長建榮:不一樣,那不一樣,電子菸目前是由衛福部食藥署那邊在管理,用藥品來管理。

江委員永昌:那你課不課稅?菸油的部分課不課稅?

蘇部長建榮:目前沒有課稅。

江委員永昌:目前沒有課稅,也沒有扣押,你現在只有扣押加熱菸,你是這個意思嗎?

蘇部長建榮:那個是禁止的。

江委員永昌:菸油不課稅,你不會覺得不公平?

蘇部長建榮:那是依照食藥署的管制規定來處理的。

江委員永昌:我最終結的問題就是長照財源,長照2.0的財源有7項,其中菸稅每千支增加1,000元用於挹注長照,這部分占長照收入的八成。我講一個數據給你聽聽看,讓你知道問題可能很嚴重。18歲以上抽菸的人口比例有14.5%,18歲以上的人口有一千九百多萬人,相乘以後吸菸的人口大概有二百八十幾萬人。我剛剛講的加熱菸IQOS,可能也有含電子菸在內,在網路上FB種種的社團當中有17.3萬人註冊,就算取大概有10萬人在抽這種菸而不是傳統紙菸的話,這也占了吸菸人口的大約3.5%,用長照財源來算的話,也是一筆相當的數字耶!去年菸稅挹注長照的金額有290億元,今年推估金額只有233億元,減少57億元,是都地下化了還是這個市場被這些人取代了?你了解本席在說什麼嗎?

蘇部長建榮:了解。跟委員報告,未來如果衛福部認定這個是菸品,按照菸害防制法的規定,我們就納管,菸酒管理法就可以納管課稅了。

江委員永昌:現在歲收就已經流失啦!

蘇部長建榮:但問題是現在衛福部沒有認定是菸品啊!所以它的上位的法律……

江委員永昌:好,你硬要把加熱菸跟電子菸拆開,那你就在這邊幫衛福部說個清楚,他到現在還沒有認定喔?

蘇部長建榮:是啊!

江委員永昌:衛福部今天沒有人來嗎?

蘇部長建榮:他也沒有開放啊!

江委員永昌:衛福部,你的長照實施2年要檢討了,長照財源的檢討出來了沒有?6月3日滿2年要到了,財政部現在還在等衛福部的報告嗎?要等到什麼時候?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電子菸不含菸草,所以不屬於菸品。

江委員永昌:對啦!所以部長你的意思就是說,那個菸油無所謂,那個菸彈無所謂啦!真的嗎?菸害防制法裡面已經跟你講……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我們還是尊重衛福部以藥事法跟菸害防制法的規範所認定的結果嘛。

江委員永昌:好,你現在要推給衛福部,我也會再去追,可是其實我先前問過衛福部,他就是認為這個還是屬於菸害的一部分,還是屬於財政部這邊應該課以……

蘇部長建榮:沒有,他如果認定是屬於菸害防制法裡面的「菸」,那當然財政部就要按照菸酒管理法課稅了。

江委員永昌:你們什麼時候做最後的確定?

蘇部長建榮:主要還是要衛福部認定。

江委員永昌:你們財政部跟衛福部的溝通沒有時間的喔?

蘇部長建榮:因為衛福部的態度也是反對啊!所以我也不能說他反對,我就要……

江委員永昌:你們跨部會協商的最後結論總要有個時限吧?還是要叫大院去決定?

蘇部長建榮:現在應該是有在……

江委員永昌:沒關係,你再推,我去追。

部長,今天要討論長照扣除額,關於長照扣除額,也謝謝財政部最後接受在家自行照顧者就依巴氏量表為準,不用再靠單據。

蘇部長建榮:是。

江委員永昌:這個首先謝謝。但是我要問清楚一點,之前我們推動將身心障礙扣除額從12.8萬元增加到20萬元,這一次如果再增加長照扣除額12萬元,可是這個扣除額很奇怪,在災害損失以及醫藥及生育費的列舉扣除額當中,如果有保險給付,這個扣除額就要減除,為什麼在身心障礙跟長照扣除額的條文當中,我看不到如果有保險給付的話就要減除?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因為它是定額扣除,每一個人都是12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沒有再考慮到保險給付,那是跟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樣的作法。

江委員永昌:你持的理論居然是那個是要憑據累加去扣除,這邊是定額扣除,所以他的保險給付不用減除,這個理由我覺得有點薄弱。我想講的是,身心障礙扣除額增加了,其實你可以鼓勵人民去保險,長照扣除額增加了,你也可以鼓勵人民去保長照險,而且這個保險將來的給付也不用列入扣除額,那是否保險的費用就會增加,因為這樣的作法有個誘因。那你要不要將列舉扣除額當中保險費2.4萬元的門檻再拉高一點?你左手在推,右手再給一點幫忙,這整個制度就做起來啦!屆時國家的負擔可以再輕一點,鼓勵人民去用保險啊!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想這個還是要看整個長照政策的方向來決定,基本上我們還是要通盤去考量。

江委員永昌:你又要看長照政策,如果衛福部也是這麼想,如果金管會也是這麼想,財政部就會點頭答應囉?因為你現在不是跟我講,你財政部對稅收減損的想法喔!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因為長照實施2年後就要檢討,未來如果走向保險制,那當然屆時我們再來……

江委員永昌:不是,現在人民去投保,將來保險費的給付可以幫助減輕家庭的負擔。

蘇部長建榮:但是我們基本上考量到長照支出的需求,所以我們優先就長照支出的部分給予特別扣除額。

江委員永昌:這部分我剛剛也有給你們讚揚了,我現在是講列舉扣除額當中有關保險費的2.4萬元,現在所有的扣除額都增加了,而且這兩項的保險給付又不用減除,是不是可以把列舉扣除的保險費金額2.4萬元再增加一些?請財政部研究一下,好不好?做個研究啦!

蘇部長建榮:好,我們了解,我們會通盤檢討。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1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蘇部長,我接續江永昌委員提問的兩個問題,第一個,他剛才講IQOS,就是加熱菸的部分,我聽到你回答的尾段是說電子菸不是菸品。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按照衛福部藥事法的規範及菸害防制法的管制。

劉委員建國:你有看過嗎?

蘇部長建榮:電子菸我有看過。

劉委員建國:那加熱菸你有看過嗎?

蘇部長建榮:加熱菸在圖片上有看過。但我知道電子菸類似隨身碟一樣、一個扁扁的……

劉委員建國:電子菸的造型不只扁扁的,還有圓圓的、長長的,也有短短的。

蘇部長建榮:是。

劉委員建國:不是只有一種。

蘇部長建榮:我看過的就是扁扁的那一種。

劉委員建國:所以部長要多看一些。

蘇部長建榮:是。

劉委員建國:加熱菸你確定看過嗎?

蘇部長建榮:加熱菸沒有啦!但是圖片上面都有。

劉委員建國:那你有看到圖片裡面的內容物嗎?

蘇部長建榮:有一個菸條,還有個加熱器。抽的部分是一個長長的、然後把菸條放進去。

劉委員建國:長長的是什麼東西?

蘇部長建榮:那個就是要抽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它到底是要抽什麼?抽那根……

蘇部長建榮:菸草。

劉委員建國:要抽菸草嘛!

蘇部長建榮:是。

劉委員建國:臺灣的抽菸草有沒有課稅?

蘇部長建榮:臺灣要課稅。

劉委員建國:對嘛!加熱菸是要抽菸草,是你講的嘛!

蘇部長建榮:它裡面含有菸草的成分。

劉委員建國:臺灣含有菸草成分的香菸要不要課稅?

蘇部長建榮:當然要。

劉委員建國:要嘛!那它含菸草的成分,為什麼不課稅?

蘇部長建榮:因為衛福部……這個還沒開放進口。

劉委員建國:因為衛福部還沒有開放進口?

蘇部長建榮:對。

劉委員建國:衛福部不作為,所以站在財政部的立場,要等到衛福部有作為?明明有菸草應該要課稅,而且行之多年,雖然他們的造型不一,有圓圓、扁扁、長長、短短的,但內容物統統叫菸草,而站在財政部的立場,就主管業務還要等到衛福部大概幾年之後有作為,針對一樣的東西你們才去課稅,這樣財政部有沒有失去立場?

蘇部長建榮:因為它是屬於新興的菸品,到底要怎麼歸類……

劉委員建國:「新興」這兩個字的定義是半年、1年、2年還是3年?有定義嗎?站在財政部的立場。

蘇部長建榮:美國把它歸類為菸品;韓國也把它歸類為電子菸;澳洲的規定是管制產品,所以各國不一樣,因為它會……

劉委員建國:那我們要比照哪一國比較正確?

蘇部長建榮:很重要的一點,因為它會危害到健康,還有青少年吸食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臺灣長久課稅的傳統香煙就不會危害健康?

蘇部長建榮:最主要是,我想衛福部跟財政部兩個部對這個部分還是要去……

劉委員建國:我只是希望,財政部部長可能要再用一點點時間去了解兩個品項的差異是在什麼地方。

蘇部長建榮:是。

劉委員建國:如果品項幾近雷同,狀況也差不多,就可以課稅。從中華民國開國以來它就在課稅了,這東西跟它的相似度是99.9%,結果卻不用課稅,如此財政部是不是會失去立場?

蘇部長建榮:但其還有一個加熱器,是整組的,所以在整體上……

劉委員建國:一個用加熱器,一個用打火機或用火柴點燃,此外你覺得還有什麼差異?你還要繼續跟我討論下去嗎?

蘇部長建榮:沒有。

劉委員建國:如果有,我還是可以繼續跟你討論下去,沒關係。一個是用打火機、火柴或者鑽木取火點燃後再吸食,另外一個比較先進,是用電子相關的產品、利用加熱方式讓菸草點燃,然後再去吸食,差異性就是這樣!但顧名思義,誠如你所講的,這個是菸草、那個也叫做菸草,只是因為衛福部到現在還不去認定,所以財政部要等衛福部認定完之後才可以去做課稅的動作?

蘇部長建榮:我想我還是……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合作。

2017年5月三讀通過之時,就遺贈稅和菸酒稅挹注長照財源,在立法院的附帶決議裡面寫得很清楚,兩年的期限快到了,也就是5月,剛才江永昌委員特別垂詢這個事情,有沒有做相關的檢討報告?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就是要配合衛福部的長照政策,它是不是要轉成保險制,當然衛福部要有一個……

劉委員建國:這個檢討報告財政部要做,不是只有衛福部吧!財源分配是在你們這邊嘛?

蘇部長建榮:不是,衛福部要……

劉委員建國:長照的執行是在衛福部嘛!

蘇部長建榮:因為長照政策未來是要走向保險制或稅收制……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但我們的附帶決議是兩年之後通盤檢討,針對遺贈稅和菸酒稅挹注長照,必須要有一個檢討報告。衛福部是就執行面,而財政部針對財源挹注也應該有個檢討報告才對啊!

蘇部長建榮:但問題是衛福部到目前為止在政策上面沒有改變,還是用稅收制,財源需求夠,是這樣子。未來如果……

劉委員建國:所以基於這個理由,對於立法院的附帶決議,財政部的答復就是這個附帶決議實屬無效?

蘇部長建榮:未來如果衛福部要改變長照的政策,改採保險制,當然我們就會配合做檢討,財源當然就會不夠……

劉委員建國:不是,附帶決議裡面寫得非常清楚,開宗明義就寫了,菸酒稅和遺產稅挹注長照,施行兩年之後必須要有一個檢討報告。

蘇部長建榮:但衛福部沒有提出相關的要求,財政部當然是要因應衛福部的需求,不過衛福部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就菸稅做為財源的這一部分提出任何改變。

劉委員建國:所以衛福部針對加熱菸沒辦法認定,財政部也由於衛福部至今沒辦法認定,因此針對同樣性質的菸草沒辦法課稅,只是在於點燃吸食的方式不同而不能去課稅?衛福部在執行長照政策的過程裡面,財政部職司分配遺贈稅和菸酒稅,立法院作成的決議是兩年之後必須要有一個報告,因為衛福部至今沒有作為,所以財政部也沒有辦法依附帶決議向立法院做相關報告?我是不是有請蘇院長來召開跨部會協調會?不然會因為衛福部的不作為,財政部好像……

蘇部長建榮:因為他們的長照政策沒有改變。

劉委員建國:我的時間就因為這兩件事情而被消耗掉了。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因為他們的長照政策沒有改變,所以基本上他們也沒有提出相關的財源籌措……如果在財源籌措上面有需求、有需要改變,那……

劉委員建國:今天我是要講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事情,長照特別扣除額的12萬元,由於時間的關係,最後我是不是請……

主席:等一下審查的時候再來講……

劉委員建國:部長,相關的一些配套可能要再思考一下,我不是反對排富,但在排富的過程裡面,針對我們要幫助的相對弱勢族群、家中有需要長期照顧的人,會不會變成他們沒有被照顧到、反而必須要去承受?這12萬元的額度是否還有探討、增加的空間?如果對比幼兒學前階段的額度之範疇,會有一點落差,怎麼說?簡單講一個狀況,幼兒學前階段頂多是5、6年,老人長期照顧的時間則可能達5、6、7、8、9、10年不等,在同樣的情況之下,統統放在12萬元的額度裡面,我覺得這個有一點不公平。在實務上請部長和署長再思考一下,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大院各委員都有提案……

劉委員建國:對,我也有提案。

蘇部長建榮:在協商的時候也許就可以來……

劉委員建國:我是想用這樣的對比,是不是請你們多思考?等一下我還會再提供書面給部長做參考。

蘇部長建榮: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12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我們人口老化的情況愈來愈嚴重,不分朝野,大家對於長照特別扣除額都非常地關注,本席和幾位委員也提出了第十一項,就是希望對於每人每年的可扣除額,財政部不要當小氣財神,既然要做就應該要落實、面對問題來討論。12萬元事實上不夠,所以有很多委員,包括本席在內都有提案,希望可以提高到至少24萬元以上,因為之前在若干的討論當中,我們發現12萬元是不夠的。請問部長,又到了5月份的納稅季節,國內應該納稅的義務人有多少?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將近有六百三十幾萬申報戶。

羅委員明才:真的要課稅的有多少?很多都免稅。

蘇部長建榮:免稅的話大概一半左右。

羅委員明才:所以大概就是300萬人要繳稅。

蘇部長建榮:350萬戶左右會繳到稅。

羅委員明才:我想提醒部長,社會的發展和諧很重要,現在臺灣走向M型化的社會,我們發現中產階級都不見了,就是有薪資、上班的這些人要繳稅,連一毛錢都跑不掉,現在的負擔大概都是落在這些上班族等人身上、長期累積下來,但也不見得有些人永遠都是免稅,因為他們可能升職,收入慢慢會變多。

蘇部長建榮:薪資的成長。

羅委員明才:我想社會和諧還是很重要,有很多真正需要照顧的人,我們不要讓整個臺灣的貧富差距愈來愈大。就剛剛所講的,中產階級也好,或者是整個社會層面也好,老齡人口愈來愈多是不變的事實,會愈來愈嚴重,預計再5年後,部長知不知道我們老齡的人口大概成長多少個百分比?

蘇部長建榮:詳細的數據我不了解,我所了解的是一個趨勢,未來我們人口老化的速度……

羅委員明才:接近20%。

蘇部長建榮:應該會比日本還快。

羅委員明才:就是愈來愈多。

蘇部長建榮:對。

羅委員明才:即使你們一、兩年或幾年就修一次,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本席之前就講你們要用遺贈稅、菸稅收入來挹注長照,這是緣木求魚,沒有辦法很落實地做好,但我們又必須要面對這樣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你、我及社會大家共同要去面對、要去扛的。不然的話,我們看到現在有很多年輕人,如果家裡的父母兩個人都需要照顧,又有下一代年輕的小朋友、可能有學齡兒童要養,上有老、下有小,夾心世代的「三明治族」內心很不是滋味。希望部長能體恤民意,額度12萬元的話,一年的稅損是多少?

蘇部長建榮:我們統計大概是20億元,因為有排富條款。

羅委員明才:20億元可以照顧到多少人?

蘇部長建榮:大概29萬人。

羅委員明才:你看風力發電一次就要花9,000億元,前瞻計畫一次就要花8,800億元……

蘇部長建榮:前瞻計畫只有4,200億元。

羅委員明才:為什麼要照顧這些年輕人、夾心族、三明治族?你們不要光20億元就在那邊哇哇叫!政府真的沒錢嗎?據我所知,我在財委會那麼久了,中華民國很有錢啊!你們對其他單位或者是要買武器,花錢都不手軟,為什麼對這些需要照顧、扶持,夾在中間辛苦的年輕人不多多給予照顧呢?

就以藝人來講好了,你們又開了一個大門讓他們可以有很多的扣除額,那個部分的稅損是多少?

蘇部長建榮:釋字第745號解釋的部分,不只是藝人而已,我們是根據大法官會議的這個解釋來修法的。大概是40億元左右。

羅委員明才:你看,對藝人的照顧,對……

蘇部長建榮:這不是只有藝人而已。

羅委員明才:那還有誰?

蘇部長建榮:還有其他職業上的工具之需求,也許服裝費可能都是藝人的部分。

羅委員明才:服裝費啊!藝人很多。

蘇部長建榮:但是還有職業訓練的費用。

羅委員明才:部長有沒有去看過演唱會?

蘇部長建榮:最近有一次。

羅委員明才:哪一場?

蘇部長建榮:華南銀行100周年的演場會。

羅委員明才:五月天嘛?

蘇部長建榮:其中一團。

羅委員明才:據我所知,這些藝人也是需要扶持,但他們一場辦下來可能海賺幾億的都有。我也去看過很多場演唱會,全部都爆滿。你們對藝人治裝費的特別扣除額,不是說不扣除,我是主張要扣除,但相較之下他們這部分所造成的稅損就要40億元,而老人的稅損部分才20億元你就跟他們斤斤計較。幫幫忙,提升到至少24萬元,如果要提升到30萬元、40萬元我也支持你啊!原因是中華民國很有錢,中華民國不會破產、不會倒,對不對?花錢就是那麼大方,而對於這些老人,包括就學貸款學生等等的照顧你們都錙銖必較。大方一點啦!4年稅收已經超徵6,000億元了,不差這些。

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可以說明一下嗎?

羅委員明才:好。

蘇部長建榮:雖然長照的額度只有12萬元,事實上根據我們的了解,在失能者裡面有一半以上都是身心障礙者,他們可以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如果加上長照總共有32萬元。若由於失能而需要長期照護,醫療費用也可以申報列舉扣除,是這樣的情況。另外,我們107年開始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自原來的十二萬元多提高到20萬元,已經可以彌補他們的需求。還有一點我必須說明,長照部分不只是透過稅而已,因為長照支出也是很重要的一個部分,我們是就收入面跟支出面來相互配合,不能單單只靠稅的減免來達到長照的政策目的。我們菸稅的部分已經每年都貢獻了大概四百多億元的稅收,讓衛福部用於長照支出的補助,這部分也是長照2.0……

羅委員明才:部長所提的這些修正案,它的幅度跟不上臺灣人口老化的速度,臺灣人口老化的速度非常、非常快,你們這個弄完以後還是會面臨到很多的問題啊!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沒有得到政府很大的關照,所以本席在這裡還是請部長多多來幫助年輕人,以及多多來協助這些老人,拜託你啊!多做功德。如果缺錢,你跟我講,我幫你找。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羅委員明才:標個5G出去就可以收1,500億元。本席已經講了二十年的空軍總部那塊地,如果你們二十年前就開始地上權的出租、開發到現在,就又多出了九百多億元。所以你每次錙銖必較的都是小小的東西,可是影響到的人卻非常多,需要幫助的人是非常多的,你們每次都喊窮,我就講過,喊窮的話,你來找我!你們又不來找我。很多遺贈稅,我都知道哪邊可以拿到錢、都是好幾千億,你們就是大的不敢打,然後針對每個小的在那邊湊來湊去地,就好像前幾年找那個賣雞排的要稅,結果雞排伯受到壓力、沒辦法就跳樓自殺。

蘇部長建榮:那個跟這個無關。

羅委員明才:沒有!劉建國委員講的,就發生在雲林啊!

蘇部長建榮:不是這樣子。

羅委員明才:你跟劉建國委員解釋啊!

蘇部長建榮:不是為了稅。我們的了解……

羅委員明才:他私底下跟我講的。為什麼查稅每次就是針對這些小戶、千刀萬里追,而對最大戶都是很客氣?

蘇部長建榮:不會啦!

羅委員明才:我希望部長多多協助,針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本席和幾位委員所提的提高部分可以給予支持,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進行法案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之稅則內容及「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含修正動議1案。

從現在開始宣讀至宣讀完畢時間預計約70分鐘,我們預訂下午1時25分開始協商;同時提醒大家,因為今天下午1時30分開始萬安演習,所以下午1時20分大家一定要回到這裡,不然,等一下萬安演習期間,你們就無法在外面走動,謝謝!

開始宣讀。

壹、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一、行政院提案:

第2章 肉及食用雜碎

修正 第02064910號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3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修正 第03038960、03061421、03072100、03072200、03072920、03074310及03075200號等7項之第1欄稅率。

第7章 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

修正 第07143020號之第1欄稅率。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修正 第08052110號之第1欄稅率。

第9章 咖啡、茶、馬黛茶及香料

修正 第09030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12章 油料種子及含油質果實;雜項榖粒、種子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芻草及飼料

修正 第12074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15章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修正 第1515909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17章 糖及糖果

增訂 增註七。

第19章 榖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

修正 第19019024號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19053100及190590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20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修正 第20089993號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20091210.、20091221、20091222、20091910、20092111、20092112、20093111、20093112、20095010、20095020、20097910、20097921、20097922、20098910、20098940、20098990、20099020及20099090號等18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21章 雜項調製食品

修正 第21039010、21039020及21041021號等3項之第1欄稅率。

第22章 飲料、酒類及醋

修正 第22060010號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22011010、22011020、22019090、22021000、22029919及22029990號等6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87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增訂 增註二十。

二、委員劉櫂豪等17人提案:

第14章 編結用植物性材料;未列名植物產品

增訂 第14049092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今日審查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二十七案中有十一案已在第9屆第4會期宣讀過,剩餘之十六案中除第五條之一為97年12月公布,其餘條文均於107年2月公布,以下參照現行法宣讀不同之處。

貳、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一、提案條文:

(一)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及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三、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應就下列定額減除或核實扣除擇一減除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未滿五十五歲者之定額減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五十五歲以上者之定額減除數額以二十三萬為限。

(二)減除差旅費、行車油費、治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所屬工、商、公會會費、助理費、或職業上工具支出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

二、前款第二目規定直接必要費用,其適用範圍及減除方式或限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保管、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三、第一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規定之定額扣除數額及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長期照顧保險之保險費,另計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六萬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5.幼兒與身心失能者照護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如為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身心失能者或納稅義務人七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6.學生就學貸款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就學貸款,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五年內,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三)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為取得薪資而須自行負擔之交通通勤費、差旅費、治裝費、進修費、訓練費或職務及工作上工具支出等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費用之減除由納稅義務人檢具費用憑證為之;其認列、憑證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訂定之。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長期照顧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需長期照護之醫材費、看護費、養護費、長期照顧服務費。但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其費用憑證之認列、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5.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6.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7.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就下列方式擇一適用: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2)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核實減除必要費用。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四)委員林昶佐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一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二十萬後之餘額或減除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質負擔之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前款必要費用包含交通費、進修訓練費、治裝費、油電手機費、交際費及其他費用,其適用範圍及減除方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三、第一款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財產交易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前款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減除額度,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減除之。

三、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四、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規定之薪資收入定額減除金額及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五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每人全年以十二萬元為基準,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扶養親屬之標準扣除額。

(二)列舉扣除額:

1.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2.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3.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4.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2.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5.災害損失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6.捐贈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五)委員邱泰源等25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四)職業責任保險保險費:投保職業所需職業責任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五)職業團體會費:加入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必須加入之職業團體之會費。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及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三、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六)委員許毓仁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實質相關且由薪資所得者負擔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其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薪資所得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薪資收入中核實減除該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及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三、第一款但書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其種類、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四、第一款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七)委員顏寬恒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一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通勤費:一般通勤者日常必要之通勤支出。每人每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三)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四)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未能依前款規定計算必要費用者,得減除二十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三、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五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5.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八)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九)委員劉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照費用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經主管機關評估,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所規定,身心失能需要長期照顧者,每人每年之扣除金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護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長期照護服務費,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不得扣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一)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護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需長期照護者,經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後,發給需長期照護手冊,其醫藥費以外之照護費,每人每年扣除三十萬元。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二)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護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需長期照護者,經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後,發給需長期照護手冊。繳付合法設立之長期照護服務機構,或聘用個人看護者之長期照護費用,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三)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凡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之規定,具長期照顧需求者,每人每年扣除三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四)委員黃昭順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照費用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經主管機關評估,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所規定,身心失能需要長期照顧者,每人每年之扣除金額以二十四萬元為限。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五)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卑親屬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直系卑親屬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直系卑親屬,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護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經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後,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所規定身心失能需要長期照顧者,其醫藥費以外之照護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金額以二十萬元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六)委員陳靜敏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之身心失能,需要長期照顧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額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二、委員余宛如修正動議: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進行第一案「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財政部是不是先整體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財政部提出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大概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有關臺巴經濟貿易協定的三項減讓部分,另外一個部分是有關進口農漁產品的降稅部分,當然第二個部分最主要是希望透過這樣的降稅讓未來我們參加CPTPP時能夠預先有比較好的準備,希望未來我們參加國際貿易組織時能夠和國際順利接軌,以上簡單說明。

主席:好,在開始審查前,看看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表示?

既然沒有,我們從第2章開始處理。本章是冷凍豬筋,針對這1章,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請費委員發言。

費委員鴻泰:外交部或海關可不可以說明這個部分為什麼要調整?

謝署長鈴媛:這個部分是執行巴拉圭自由貿易協定的部分,我們同意分5年逐年降稅,所以它的期程是到112年,這個部分是修正第2欄的稅率。

費委員鴻泰:意思是只針對巴拉圭,我們就開放……

謝署長鈴媛:對,只針對巴拉圭。

費委員鴻泰:肉、豬及牛的雜碎,是不是?

謝署長鈴媛:對,只有巴拉圭,對於原產自巴拉圭的冷凍豬筋,分五年降稅至免稅,所以這是修正第2欄(PY)的部分。

費委員鴻泰:好。

主席:好,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費委員沒有意見嘛!好,這個通過。

處理第3章。本章是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針對這1章,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費委員發言。

費委員鴻泰:請海關說明為什麼這個部分要調整?

謝署長鈴媛:這個部分是臺灣區冷凍水產品公會建議調降的關稅,因為我們的水產品關稅在整個海關進口稅則是比較高的,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經過稅式支出評估後同意降稅。

費委員鴻泰:這個保留好了。

主席:好,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謝署長鈴媛:有5項……

主席:這1章先保留。

處理第7章。本章是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針對這1章,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財政部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是,山藥的現行稅率是16%,現在這要調降,因為這個部分是農委會提出的,所以是不是可以請農委會說明?

費委員鴻泰:請問這是針對哪些國家?全世界都可以……

謝署長鈴媛:全世界都一體適用,這是第1欄稅率的修正。

主席:針對這1章,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既然沒有意見,這個保留。

處理第8章。本章是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這個部分也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溫州蜜柑的現行稅率是30%,現在這要調降,這個部分也是農委會提出為展現我們的貿易逐步自由化做的調降,關稅降一半,事實上,溫州蜜柑在國內的產量非常少,它在國內的消費市場非常小,我們經過稅式支出評估後也同意降稅,這是農業主管機關建議的降稅。

主席:請費委員發言。

費委員鴻泰:保留。

主席:這個保留,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好。

處理第9章。本章是咖啡、茶、馬黛茶及香料,這個部分也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馬黛茶的部分是執行與巴拉圭協定的第4號決議文,這是對巴拉圭關稅減讓的承諾。

主席:也是保留。

既然沒有意見,繼續處理第12章。本章是油料種子及含油質果實;雜項穀粒、種子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芻草及飼料,這個部分也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芝麻的部分也是執行與巴拉圭協定的減讓承諾,只限巴拉圭。

費委員鴻泰:好。

主席:OK,同意。處理第15章。本章是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謝署長鈴媛:這個部分也是執行與巴拉圭的協定,修正第2欄稅率,增加PY,也是巴拉圭。

主席:好,這1章同意,OK。

處理第17章。本章是糖及糖果,這個部分也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這1章也是為執行與巴拉圭協定的減讓承諾,對於原產自巴拉圭共和國的糖,給予關稅配額,適用第2欄免稅,也是原產自巴拉圭的糖可以免稅,有一個配額。

費委員鴻泰:所以這也是巴拉圭?

謝署長鈴媛:對,也是巴拉圭。

主席:請費委員發言。

費委員鴻泰:給我的這張表上沒有敘明是巴拉圭,可是我看裡面談的是巴拉圭。好,同意。

主席:第17章沒有問題,同意。

處理第19章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

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這部分是調製奶皮,就是cream,現行稅率比較高,是20%,我們修正為10%,而且是分年降稅,這部分是產業主管機關為了漸進自由化所提出來的。

主席:這裡面有兩部分。

費委員鴻泰:巴拉圭的部分同意,另外第一欄先保留。

主席:好,第一欄「調製奶皮」保留。

處理第20章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味噌也是因為現行稅率高達30%,為了漸進自由化,分年降稅,這部分也是產業主管機關經過稅式支出評估通過的。

主席:第20章也是分成兩個部分,第一欄「味噌」部分先保留,其他照案通過。

處理第21章雜項調製食品。

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第20章後面有幾項是巴拉圭的……

費委員鴻泰:那些都通過了。

謝署長鈴媛:OK。第21章的蛋黃醬、咖哩醬及湯類之調製品,因為現行稅率比較高,經過產業主管機關─工業局稅式支出評估後,同意調降,也是為了漸進自由化的目的。

費委員鴻泰:先保留。

主席:好,第21章保留。

處理第22章飲料、酒類及醋。

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第22章到2202之前,是為了臺巴經濟合作協定,這部分有6項,最後一項「穀類酒」不是,穀類酒也是因為現行稅率太高,達到40%,這部分是只有釀造製的穀類酒,也是產業主管機關經過稅式支出評估後,提出來將稅率降為一半。

主席:第22章也是分成兩部分,一部分屬於臺巴部分。

費委員鴻泰:臺巴的OK,另外一部分保留。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穀類酒部分,是不是可以進一步說明?這是誰提出來的?

蕭署長家旗:目前所有酒類,就是穀類酒稅率最高,達40%,為了調和與其他釀造酒、威米酒、果類酒的稅率20%,所以從40%調降為20%。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請教一下,我們這個降、那個降,都是為了符合什麼?是WTO的規定?還是什麼?我們做這樣的調降,相對的,我們有要求對方調降嗎?還是我們單邊調降?

主席:請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最主要是因應加入CPTPP,我們要先做一些調整,未來如果真的加入CPTPP,稅率沒有先降,而是進去以後再降,對產業的衝擊相對會比較大一點,我們現在先初步調降,在自由化上相對也是比較好一點。

賴委員士葆:那等於是我們主動調降?

蘇部長建榮:逐步的,當然未來……

賴委員士葆:我們自己調降,就有利於進入CPTPP嗎?

蘇部長建榮:不是!

王委員榮璋:現在是怕一進去馬上就要降。

費委員鴻泰:有關臺灣和巴拉圭的部分,我都同意,因為牽涉到外交部的外交作為,這是很辛苦的,而且量也很少,我們跟巴拉圭一年的貿易額也不大,但是其他由公會或農委會提出來的,我統統要求保留。我跟大家報告,不管是陳水扁執政或馬英九執政,我都認為調降關稅是件大事,但這幾年調降關稅似乎太頻繁了,所以我們必須了解為什麼要調降關稅,尤其有些公會透過委員個人或農委會,假藉農業之名,這些我都要充分了解,農委會也好,公會也好,一定要寫一個清楚的理由書送到各個委員辦公室,否則關稅一調降以後,就不可以再調回來了,這是大事,新上任的關務署署長要小心。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穀類酒可能是為了未來CPTPP談判,所以我們先降,請問這有沒有期程上的期待或限制?如果今天要保留,那要在多久之前一定要進一步討論?

主席:請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整個對外的經貿談判,最主要要看經貿談判辦公室的整個期程。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其實現在在CPTPP的程序當中,對於有意加入的新會員設定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這個經濟體要儘量自由開放,所以我想我們先做這些事情,其實是對外宣示我們很開放、很自由,當然可以儘速通過的話,那會比較好。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喔!大家對臺灣的期待是儘量自由開放,這個大方向我們都可以理解,但問題是當我們在討論調降關稅這麼具體的事情時,可能我們期待的行政部門在委員會所做的說明,就不是這麼粗略,因為這句話完全沒有辦法解釋你們為什麼挑這些特定項目,而不是其他項目?到底是在什麼的要求下、經過什麼樣的考慮,做出了這樣的決定?這會牽涉到對於國內相關產業的衝擊,這個都要提出說明啊!今天,臺巴彼此之間簽訂的這些協議,基於促進我們跟巴拉圭之間的邦誼,讓兩者之間的經濟合作更緊密,我個人是支持的,但是在其他項目,恐怕不是這麼隨便一句「希望臺灣更開放」,就可以帶過去的。

主席: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其實這次幾個降稅產品的選定,農工單位認為大概就是跟國內產品沒有明顯替代,或是國內沒有產製或產量非常小的,也就是大都倚賴進口的項目,或是對國內產業影響非常小的項目先做自由化,選擇的原則是這樣。

主席:有關穀類酒的部分先保留。

處理第87章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請關務署說明。

謝署長鈴媛:這部分是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汰換大型柴油車的政策,對於輸入、製造這些大型柴油車所需要的零件、附件、組件,予以免關稅,而且還訂有落日條款,到111年年底,所以這是配合環保署的環保政策。

費委員鴻泰:是環保署提出來的要求?

徐專門委員淑芷:基本上,柴油大貨車是空氣污染占比滿重的一項,所以我們把它列為優先鼓勵車主汰舊換新。因為柴油大貨車大部分是民眾營生工具,而且車價滿高的,所以我們還有其他配套措施,除了補助以外,也希望貨物稅、關稅可以調降,使車價再降低,那麼車主就比較容易換新車。

費委員鴻泰:這樣真的可以讓購買車輛的人受惠嗎?如果可以鼓勵車主汰舊換新,那OK,但如果只是讓進口商或車商受惠,就不是我們的本意。請問你要如何說服我們,這樣的政策是可以讓換車的車主受惠?

徐專門委員淑芷:跟委員說明,關稅、貨物稅都是直接退到車主,即買車的人身上,所以不會讓車商或進口商獲利。

王委員榮璋:車商繳了之後,然後直接退給購買的人?

徐專門委員淑芷:對。

費委員鴻泰:可是這裡是零件,不是整車耶!

蘇部長建榮:這個主要是進口的零件,就是大型柴油車的零件,根據我們和環保署接觸過程中的了解,就是考量到有些老舊大型柴油車車主買不起新車,但是透過零件的更新汰換,就可以符合四期、五期的環保標準,所以如果零件關稅可以調降,那他們汰換零件的成本就會降低,也比較有意願去更新零件。

費委員鴻泰:部長覺得這有必要嗎?我想我們的對話都必須負責任,所以我只問你,你覺得有必要嗎?你覺得有必要,我們就買單,你覺得沒有必要,或是稍有遲疑,我們就不買單。

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再說明一下,原先環保署要汰換的老舊柴油車將近8萬輛,後來他們認為這個量太大,所以他們透過改裝耗油器或零組件的更換,讓車子的排煙量相對減少,是這樣的情況。針對這部分,當初環保署跟我們協調時,認為不要全部用補助40萬元的方式處理,因為補助額度太高了,希望能在進口零組件部分有些優惠,讓一些買不起新車,但願意替換零件,以減少排煙、排油的車主,也能享受到相關的補助。

主席: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我代羅致政委員反映一個意見,就是條文中限定完成新車領牌登記,意味著只能買新車,可是事實上如果要符合環保標準,也可以買比較不污染的二手車,所以就有人質疑條文故意這樣寫,是要幫新車的汽車公會遊說,而把二手車排除在外,這是羅委員反映的意見。

徐專門委員淑芷:有關零組件免關稅部分,實際上是有限定一到三期車的汰舊換新,因為原來這些貨物稅減徵也只有在換新時才會減徵,所以這是配合汰舊換新才享有的免關稅優惠。至於我們另外用空污基金補助車主汰舊換新部分,則是不論買中古車或新車,都有補助。另外,調修部分,只要污染有改善,我們也都會給予補助。調修如果是5萬元以下,就補助5萬元,貨物稅是40萬元,關稅則是他們來申請時,確定國產車零件是進口來的,經過我們審核通過,我們就會發文給海關,海關再把這個稅退給車主,基本上是國產車受惠。

郭委員正亮:我們是不管國內或國外進口,主要是質疑會不會圖利新車汽車公會,而對中古車公會不利。

徐專門委員淑芷:基本上,新車的排污標準就是比老車還要好,所以只要是汰舊換新,就給予免關稅。另外,考量有些車主買不起新車,因為新車很貴,所以針對購買中古車者,我們也會給予補助,只是補助金額不一樣,我們是按比例補助。

郭委員正亮:老車的補助不是只有5萬元嗎?

徐專門委員淑芷:沒有!我們有區分是汰一期車、二期車或三期車,然後給予不等的補助。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兩個小問題,第一,聽起來未來補助比較多的還是新車,對不對?

徐專門委員淑芷:是。

賴委員士葆:第二,這個最後就是按照你們講的通過,因為蘇部長背書了,那麼我們背書的機會也就大增,如果是這樣,整體我們要補助多少錢?也就是國庫以前收到的錢,現在要吐出來多少?

徐專門委員淑芷:依照稅式支出評估來算,因為除了這個政策的推動外,車子也會賣比較多,所以最後我們的估算是4年下來國庫會損失3,200萬元。

賴委員士葆:這裡不是五千多萬元嗎?

費委員鴻泰:五千多萬元也可以。

主席:請王榮璋委員發言。

王委員榮璋:我想我們大概都知道,大車,不管是大客車或是大貨車,整車全新輸入的是非常有限,因為那個部分非常貴,所以我們大概都是進口零組件,然後再來做組裝,包括車台、打造車身等等,如果單單以全新整車進來才做租稅優免,以此促進空污的減碳排放,那是緣木求魚。

依照在臺灣的實際情況,如果我們要加強這個部分,必須在零組件部分就做到,這樣他們在進行新車組裝時就能夠用一些比較貴、比較能夠減碳低污染的零件來組裝新車,基本上應該是基於這樣的原則跟角色,所以我們除了整車新車之外,在零組件的部分提供優惠。

費委員鴻泰:好,OK。

主席:針對本條,還有沒有需要討論?

費委員鴻泰:其他保留部分,第八十七章我們沒有意見,蘇院長說不可以,但蘇部長說可以,所以我們沒有意見。至於其他部分,請關務署給我們詳細的說明,讓我們知道理由是什麼,請用書面文字來說服我們。

主席: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其中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二十一章以及第十九章中之調製奶皮、第二十章中之味噌、第二十二章中之穀類酒保留送院會協商以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請黃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第八十七章先保留,好不好?請環保署把稅式支出評估送來。

王委員榮璋:有啊!已經出來了。

黃委員國昌:不是啦,因為我剛剛對他們那樣講,事實上其他委員講了很多,我就不要再插了,因為你們現在是只有讓新車換零件,限於新車的零件嘛!

蘇部長建榮:新的零件。

黃委員國昌:我的意思是,給舊車的零件有包括在裡面嗎?

王委員榮璋:沒有。

黃委員國昌:對,我現在的問題就在這裡,你們限於新車,沒有包括舊車,你的意思是大家一定要去買新車嗎?如果舊車更換新零件可以改善空污的話,為什麼不行?剛剛有委員也有提到,我也聽得懂,但是我聽了半天就是沒聽到你們的答案。

主席:請江永昌委員發言。

江委員永昌:環保署的汰舊換新是包括新車以及中古車,一、二、三期的去換五、六期的,不管新車或中古車,只要排放標準有提升,都有分級、分期補助,這個很明確,這是環保署補助,但貨物稅要減徵的部分只有針對新車,講到這裡沒有問題啦。在貨物稅當中,不管一、二、三期哪一期的,也不管五、六期哪一期的,都是舊換新車。環保署的汰舊換新有包括中古車,那個講完了,現在來講關稅的部分。條文這裡寫的是新車領牌登記,也就是說,零組件進來的話,假如是一、二、三期換五、六期的中古車,排放標準也有提升,但不是新車,這樣的零組件進口,在這一條關稅中有沒有受到減徵關稅的優惠?大家就直接這樣講啦。

徐專門委員淑芷:這沒有減徵關稅優惠,可是我們有補助調修的費用,我們是補助車主。

王委員榮璋:我說說我的理解,看我的理解對不對。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是用不同的方式來對應不同的狀況跟需求,剛剛黃委員與江委員所講的情況,對於舊車汰換零件,把排放標準提高、降低空污的部分,那是用環保空污基金來補助的,是用不同的錢來做這件事情。現在我們降低零組件的關稅,主要是對在臺灣組裝的新車可以提供優惠的關稅,相當部分可以退給購買新車的人。另外,如果是整車輸入,也就是購買整車新車的部分,貨物稅可以給予40萬元的補助,所以是用不同的方式來達到同樣的目的。

徐專門委員淑芷:委員的瞭解相當正確。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現在先暫時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有好幾個章節一直在保留階段,包含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二十一章、第八十七章、第十九章部分、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二章部分。費委員也提到第三章部分可以考慮先不保留,等一下如果有意見再提。在場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我現在改變了一些狀況,我想要充分瞭解第三章到底是什麼東西、為什麼要擺在這裡、稅損有多少,麻煩講清楚。

主席:請關務署署長就稅損的部分及為什麼要提出這幾項講清楚。

謝署長鈴媛:水產品的部分有臺灣區……

費委員鴻泰:是誰找你們來講的?

謝署長鈴媛:是臺灣區冷凍水產品公會建議調降。

費委員鴻泰:有沒有通過我們的委員?

謝署長鈴媛:有。

費委員鴻泰:有透過我們的委員?

謝署長鈴媛:是。

費委員鴻泰:好,名字都不講,其實我們都知道。這個會影響我們的稅收有多少?先講清楚,是透過時代力量、國民黨還是民進黨的委員?

謝署長鈴媛:民進黨。

費委員鴻泰:稅損會有多少錢?

謝署長鈴媛:委員,我必須重新加總一下。柳葉魚有451萬元、未燻製蟳是477萬元、冷凍海扇貝是1,640萬元、冷凍墨魚是1,985萬元、冷凍章魚是242萬元,總共是4,078萬元。

費委員鴻泰:總共是多少?

謝署長鈴媛:這5項冷凍水產品工會建議的品項是4,078萬元。

費委員鴻泰:每一年就少了4千萬,叫你們長照多放一點,影響那麼多人,你們都不肯,現在隨便找幾位委員來關說這個,一年稅收就少了四千多萬,你們心中不要只有有錢人,心中要有我們的庶民,尤其是所得越少的人,我們越要去在意,不要去針對那些有錢人嘛!這個我堅決反對,沒有理由只針對有錢人,把門開得那麼大,透過執政黨的立委來關說,馬上就開放得那麼大,講白了,下面統統都是啦!

主席:費委員,這一條是保留嗎?

費委員鴻泰:保留。

黃委員國昌:是不是麻煩冷凍水產品公會要求調降的說帖提供給所有委員?裡面到底寫了什麼東西?基於什麼理由?要讓所有委員知道。

費委員鴻泰:據我了解,沒有說帖,只是口頭來拜託。

主席:有說帖。

費委員鴻泰:然後你們就交給了關務署,關務署你們替你們把守海關,有那麼輕鬆的?說放就放,那是禍國殃民。

主席:既有意見,第三章保留。

作成決議: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其中除了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二十一章、第八十七章、第十九章之調製奶皮、第二十章之味噌、第二十二章之穀類酒保留送院會協商,其餘均照案通過。

費委員鴻泰:沒有只針對這個去協商的,要就是把它剔除,我們再一章一章去討論。主席,不要急嘛,不要急著護航嘛,你護航,背後會被人家質疑,這裡面都牽涉到利益。我再瞭解一下第七章。第七章食用蔬菜部分根菜類,這是誰找你們關說,這個金額會影響到多大?涵蓋的地區有哪些?

謝署長鈴媛:山藥的部分稅損是2,464萬元,這個部分是農委會主動提出來的。

費委員鴻泰:農委會來解釋一下為什麼要提,一項一項慢慢來好不好?主席,這牽涉到那麼多的利益,不可以馬上就用包裹就通過了,先一項一項告訴我們,在第七章裡總共有幾項?

謝署長鈴媛:只有一項。

費委員鴻泰:上面寫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性菜類,第七章要調整的只有一項?

謝署長鈴媛:這是章名。

費委員鴻泰:調整這項理由是什麼?

洪處長忠修:報告委員,農委會說明……

費委員鴻泰:我們臺灣的山藥產得還不夠?

洪處長忠修:確實是進口量很多,現在山藥最主要的產地是新北市和南投縣,種植面積約四、五百公頃左右。

費委員鴻泰:現在都是從哪裡進口?

洪處長忠修:最主要是日本、中國大陸。

費委員鴻泰:別扯了,都是日本。

洪處長忠修:日本是最主要,確實有很多是從日本進來。

費委員鴻泰:請問你,一年從日本進口多少?

洪處長忠修:大概是3,000噸左右。

費委員鴻泰:從中國大陸進口多少?從日本進口多少?

洪處長忠修:對不起,剛才我口誤,中國大陸的山藥不可以進來,進口的山藥主要來自日本。

費委員鴻泰:對,你們又在扯。

洪處長忠修:沒有,沒有,我剛才澄清是我口誤了。最主要是從日本進來,有99%都是從日本進來。

費委員鴻泰:各位聽到沒有?又是日本。裡面有沒有包括被認定有核食的那幾個縣?

洪處長忠修:不會,這個跟核食的議題是……

費委員鴻泰:那我請問一下,為什麼要針對日本的食品有所開放?一年三千多噸,那我們整個稅損是多少?

洪處長忠修:稅損大概是2,400萬元左右。但是最主要的因素不是核食,而是我們評估國內本來就有需求,因為我們的生產量本來就不足,所以才選這個,其實所有開放對農產品來講……

費委員鴻泰:現在的進口商是誰?

洪處長忠修:我不曉得個別的進口商。

費委員鴻泰:你不曉得,海關總應該會知道吧?進口商是誰?

謝署長鈴媛:我們可以查,但是我現在手邊沒有資料。

費委員鴻泰:趕快查,反正我們等一下還要討論別的,趕快告訴我們進口商是誰。

洪處長忠修:我先說明為什麼要進口,因為我們的山藥的形態和日本山藥形態不一樣,國內的山藥最主要是熟食,日本山藥則是生鮮,比方做成沙拉,所以進口的日本山藥和國產山藥在市場上有明顯的區隔,不至於替代國產山藥。因為我們要對全球農產品開放,某種程度要選對國內農產品不會高度替代的產品,這是我們評估的原理,在對全球開放要降稅的時候,我們要去衡量哪些進口不會對國內農產品造成影響。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所以這個項目是農委會自己主動提的,是嗎?

洪處長忠修:很多品項都是我們過濾後……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就針對這個問題回答好不好?所以我們現在討論的這個品項是農委會主動提的嗎?

洪處長忠修:當時確實有很多品項,我們一直在排除,排除到……

黃委員國昌:所以是農委會自己主動提的嗎?

洪處長忠修:當時有提出這個品項出來。

黃委員國昌:是不是可以麻煩農委會把你們決定要排除品項的相關會議的所有紀錄提供給我們?

洪處長忠修:好。

黃委員國昌:我對於你們的決策過程有著高度狐疑,到底是怎麼做的?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我要請教農委會,國內一年生產多少山藥?開放進口對國內農民衝擊多大?當我們在推動經貿特區的時候,遭到全體反對,連把農產品送到加工特區加工後出口,都有人反對,你現在竟然直接開放進口山藥,你說一個是熟食,一個是生食,也是一樣,假設我們國內種植的產品非常好,一樣可以生食,照樣可以替代,這沒有辦法替代嗎?所以現在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有沒有問過農民或農會的意見?第二個,就算分生食和熟食,照樣可以替代,你為什麼不開放?

洪處長忠修:謝謝委員。國內種植山藥面積一年約占400到500公頃,產量大約是12,000到15,000公噸,這是一種短期作物,產量大概是這樣。我們有開過產業座談,也有跟產地溝通過,生食和熟食本來就是很大的區隔,我們臺灣人吃的是熟食,很多消費者不能接受冰冷的東西,所以市場區隔其實很明顯。

曾委員銘宗:那個只是處理的方式不同,這兩種開放進來,可以生吃,也可以煮熟來吃,只是處理的方式不一樣,我們生產的山藥和日本進口的山藥差別在哪裡?只是處理方式不一樣而已啊!

洪處長忠修:委員,其實雖然統稱是山藥,但是各種山藥樣態本來就不太一樣,我們國內生產的山藥主要都是做熟食,熟食用的跟沙拉用的本來就不一樣,就像葉菜類也是一樣,煮食用的葉菜類和生食用的葉菜類本來就截然不同,我們臺灣人吃的是熟食或熱食,跟習慣吃冰冷食物的本來就不太一樣……

曾委員銘宗:你沒有回答問題,你說臺灣產的山藥不可以做沙拉嗎?不可以拿來生食嗎?

洪處長忠修:我們生產的山藥品種本來就是以煮食為主,主要產地就是南投的名間和新北市,是黑色的,雖然統稱山藥,但是我們生產的是以煮食為主的山藥。

曾委員銘宗:假設有大量進口的需要,農委會為什麼不輔導農民種植從日本進口的那種品項的山藥?是因為氣候不一樣,還是因為不適合種植?

洪處長忠修:所有作物制度都是長期形成,其實也是可以,如果我們是經常性的、長期都是種這種品項為主,要改種其他品項,當然也是可以去輔導,不過我們的作物制度長期以來都是熟食,確實是這樣子。

主席:好,還有沒有其他問題?

針對本草案,因為有部分有共識,有部分未有共識,本席提議用表決方式……

費委員鴻泰:我還沒有問完。

主席:好,還沒問完再繼續問。

費委員鴻泰:慢慢問嘛,不要急著回家吃飯,還是說你有交女朋友,跟女朋友約好去喝咖啡?我是在開玩笑,吃主席豆腐。

告訴我第八章是什麼東西。

謝署長鈴媛:第八章降的這一項是溫州蜜柑,就是那種日本的小小的甜蜜柑,臺灣也有產。

費委員鴻泰:誰提出來的?

謝署長鈴媛:也是農委會。

費委員鴻泰:農委會講一下為什麼要提這個。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統統是為了日本,好,你告訴我有什麼理由。

洪處長忠修:我們為了因應TPP或CPTPP,所有章節都有檢視,檢視的過程中我們不是為了日本,是為了TPP。

費委員鴻泰:可是第三章是為了日本,第七章山藥進口也是為了日本,說到第八章,剛才關務署長也說是為了日本。

洪處長忠修:進口的國家其實也有很多,溫帶國家都能生產柑橘類,我們一定要去衡量在一定要開放的情況下,有哪些是開放進口對我們的傷害是小的。

費委員鴻泰:先講清楚進口的國家是哪裡,每年的稅損是多少。

洪處長忠修:每年的稅損大概是400萬元。

謝署長鈴媛:溫州蜜柑調降15%,稅損是526萬元。進口量很小。

費委員鴻泰:你們農委會為什麼提一個那麼偏門的東西?這個東西提出來以後,就可以改善我們跟日本的關係,就可以加入TPP嗎?我真是懷疑!

郭委員正亮:好啦!我講一下。我也跟農委會參加過一場會議,我們臺灣的農產品平均稅率是15.6%,CPTPP的農產品平均稅率是8.4%,所以我們的農產品平均稅率是偏高的,農委會確實是為了加入CPTPP和TPP而做了一些減稅措施,尤其是穀類酒,現在穀類酒稅率高達40%,而威士忌的稅率是0,如果為了加入CPTPP而把稅率降到個位數或0,廠商一定受不了,所以要分階段減。

還有另外一個原因,我覺得農委會真的是沒有充分報告,其實我們也相對地獲得日本方面在檢疫上的讓步,所以這是一個談判,主導者不是財政部,財政部不是主其事者,主其事的應該是農委會,農委會提出這些減的項目,應該從大的角度,應該從CPTPP或從跟日本的經貿談判的角度,跟大家作個報告,甚至有些數字也該給人家,比如說,臺灣的農產品稅率偏高,如果不處理,未來根本沒有機會參加CPTPP,接下來要說日本事實上在談判過程中對我們的火龍果、蜜棗的檢疫也相對做了一些讓步,一定要這樣說,對我們這些委員才會有說服力。

曾委員銘宗:過去有一段時間我跟農委會辯論有關經貿特區的事情,陳吉仲都強調是為了農民,都是在保護農民,連農產品進入經貿特區加工後全部出口,他都會怕,也反對農產品進到課稅區,假如經貿特區好好發展,還可以使用國內的原料,帶動國內經濟,尤其農產品有季節性,日本和中國大陸不產的,可以用臺灣的,可是他都反對,沒過幾天,就說要降低進口稅率,要保護農民。我今天講得很清楚,農委會提的每一項,我都不贊成,一項都不贊成,管他是什麼東西,我一項都不贊成,我一定要求每一項都到院會去逐項表決。我一項都不贊成,因為陳吉仲說要保障農民,我們就還要保障農民,不要說一項,半項都不准!

余委員宛如:每個委員的意見都非常寶貴,也都要重視,只是說我們的議題不要混淆在一起,就我的理解,自經區對農民的傷害不是只有進口稅率降低而已,而是有些農產品進來臺灣加工出口之後,就會寫Made in Taiwan,我們看法國的紅酒,既然叫做法國紅酒,就一定要用法國種的葡萄來製造,如果中國的茶葉進到臺灣加工出口之後叫做臺灣茶,我們會擔心這樣會傷害臺灣農產品和價值。我們今天談的這個東西,最主要是回應過去日本對我們農產品檢疫的放寬,讓我們出口蜜棗到日本去,所以我們要給他們一些善意的回應,今天有委員關心這些農產品選擇的過程及我們的稅損是多少,以我的理解,農委會有特別篩選對臺灣衝擊比較小的品項,而不是說今天一開放我們臺灣就完蛋了這種農產品,所以我覺得問題要釐清,而不是混在一起談,我只是想把這件事情講清楚,理性討論這些議題,畢竟加入CPTPP對臺灣的幫助非常大,也不是等到要加入才要動作,而是在談判過程我們就要有一些動作,否則一來會不利於談判,二來談判之後會對臺灣造成很大的衝擊。國會議員在這裡討論應該是要理性的,還是希望委員們能夠多幫助臺灣爭取更多經貿機會,好不好?謝謝。

曾委員銘宗:我贊成,但是在立法院,尤其是現在有麥克風發言的時候,我希望大家更專業,我只是不願意攻擊別人,去年我問你臺灣一年的出口報單有多少件,你知道嗎?有1,300萬件。真正有洗產地的,去年8個月裡只有5件,你說中國茶會變成臺灣茶,不要亂講!

主席:關於第十九章調製奶皮的部分,有沒有人要再繼續詢問?

費委員鴻泰:請農委會或其他人員來說明一下為什麼要開放,要減稅,金額是多大,都是從哪些國家來。

謝署長鈴媛:調製奶皮是工業產品,就是奶上面那一層cream,我們國內都沒有生產,我們的生乳年產量有38.6萬公噸,有99%都是變成液態乳,上面那個cream都是靠進口,先前的稅率是20%,而它是食品加工產業很需要的一個東西。

費委員鴻泰:現在調降到多少?

謝署長鈴媛:調降為10%。

費委員鴻泰:一年的稅損有多少錢?

謝署長鈴媛:938萬元。

費委員鴻泰:不會那麼少吧?一年只有938萬元?不是一年有三十幾公噸?

謝署長鈴媛:那是國內生乳的產量,因為我們都是把生乳全部轉成液態乳在喝,所以上面的cream都要靠進口。

費委員鴻泰:一年進口多少?

謝署長鈴媛:進口值是9,382萬元,如果稅率調降10%,損失938萬元。

費委員鴻泰:這是誰提出來的?

謝署長鈴媛:是工業局。

費委員鴻泰:來,工業局來說明,為什麼只針對這個提出減稅?

主席:哦,是農委會。

洪處長忠修:這個調製乳皮其實是高度加工的東西,國內生乳年產量約為39萬公升,幾乎百分之百都是做成液態乳,不會做成原物料,而工業產品需要原物料的投入,所以需要進口這類調製乳品,這部分和我們農委會主管的生乳完全是截然不同的東西。

曾委員銘宗:工業局提出調降稅率的理由在哪裡?有沒有問過相關同業公會的意見?

主席:請經貿辦公室說明。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我有參加過他們的說明會,也跟需要原料的公會溝通過,業者都非常贊成,因為正如剛剛農委會洪處長所提到的,國內很少產製這類品項,超過九成以上的原料都是進口,如果進口關稅可以調降,需要使用這些調製奶皮的產業就可以獲益,所以他們非常贊成,如果我沒有記錯,他們甚至希望降多一點。

費委員鴻泰:署長,這是從哪裡進口?又是日本,所以你們這次全部針對日本來減稅。

謝署長鈴媛:但是將來降稅時稅率是全部一體適用。

費委員鴻泰:我知道,當然一體適用,可是現在都是日本方面提出要求,其實影響最大的是第二十二章,等一下我們再慢慢討論,談到現在進口農產品幾乎都是來自於日本,我們現在對日本是完全投降了嗎?

曾委員銘宗:今天行政院對外談判辦公室有派員來列席,你是副執行秘書,對不對?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執行秘書。

曾委員銘宗:很好,我希望等一下您能精確評估,如果現在大幅降稅,我們加入CPTPP的可能性有多高?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加入CPTPP需要多方面的準備,包括國內法制的調整、國內產業的調適及各項準備工作,我剛剛一開始有跟各位報告,CPTPP是共識決定,11個國家每一個都必須要同意我們可以加入,我們才可以加入。他們曾經在1月份在日本開過會,他們對於新加入會員的要求就是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的自由開放,就是這個國家夠自由、夠開放,展現自由開放的程度給他們看,比如說,我們跟他們說,我們的相關法規都已經修得跟CPTPP差不多了,讓他們覺得法規的部分做得還不錯。在關稅的部分,和這些國家比起來,我們的關稅算是比較高,特別是農產品的部分,我們的平均關稅是3.9%,這個關稅的障礙是相當大,所以我們調降一些比較象徵性的稅率,我同意委員剛剛指教的,不可能降了這些人家就會同意,我非常同意,但是如果不這樣逐步開放,展現我們已經逐漸要ready的話,要跟人家談,真的是緣木求魚。

曾委員銘宗:謝謝執行秘書坦誠講出真相,你的想法我也贊成,但是問題是行政院或國發會都認為我們要加入CPTPP或RCEP都準備好了,自由化程度非常高,你要跟他們反映你的想法,國發會主委和農委會主委都認為準備好了。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他們知道。

曾委員銘宗:他們不知道,我跟他們講過,那時你不在場,他們說我們自由化的程度高得不得了,是全世界第幾名,你的想法跟他們兩個不一樣!

郭委員正亮:曾委員,那個會議我也有參加,他們沒有那麼天真。

曾委員銘宗:在經濟委員會會議中我問他們,他們就這樣講,你問陳美伶啊!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我們是一步一步準備。

曾委員銘宗:再問一個問題,CPTPP的11個國家是哪幾個國家?你們詳細地跟大家講一下。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亞洲的部分包括日本、馬來西亞、越南、汶萊、新加坡、紐西蘭、澳洲。美洲的部分包括墨西哥、秘魯、智利、加拿大。

曾委員銘宗:我為什麼問你這個問題?我們片面拚命降低對日本的關稅,OK啊!但是對於越南、馬來西亞,光是政治理由就過不了關,你同不同意我的看法?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馬來西亞目前還沒有完成國內的程序。

費委員鴻泰:我想請教一下,調製奶皮這種東西以前為什麼關稅會訂到20%,我們國內完全沒有生產嗎?以前完全沒有生產,關稅為什麼會訂那麼高?

謝署長鈴媛:從我們2000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這個都沒有動過。

費委員鴻泰:好,我同意再討論到第二十章,請問這一章裡面是要調降什麼?是從哪些地區進口?稅損是多少?

謝署長鈴媛:報告委員,第二十章的部分都是巴拉圭的。

費委員鴻泰:你們是有分兩部分嗎?

主席:是說味噌,是第14頁。

謝署長鈴媛:第二十章有一部分是味噌。

費委員鴻泰:一年金額有多少?

謝署長鈴媛:進口金額嗎?我們的損失一年大概是995萬元,將近996萬元。

費委員鴻泰:都是來自於日本?

謝署長鈴媛:主要進口國也是日本。

費委員鴻泰:各位聽到了?又是日本。我們現在要加入CPTPP的國家只有一個,叫做日本。

曾委員銘宗:要11個國家同意。

余委員宛如:我先說一下我的理解,等一下再請經貿談判室說明一下。當然不會因為我們先跟日本講好,就能加入CPTPP,大家不會那麼天真,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國家裡日本至少跟臺灣是比較友好的,雙方有來有往,所以我們要爭取日本的支持,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今天的執政黨是國民黨,應該也會這樣子去思考戰略,不會因為日本邀請臺灣加入,其他國家不同意,我們就不做相關的工作,不是這樣嘛,談判是一步一步來,所以我覺得在稅則修改條例中大部分針對日本是有原因的,日本在CPTPP是這麼有主導力的國家,可以儘早讓日本先開始推薦,讓我們有可以得以進入的門,這是我的想法,是不是請經貿辦公室再說明,好不好?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余委員,原來TPP是美國當頭,現在CPTPP是日本當頭,這也是為什麼之前幾次主要會議都是在日本召開的原因,即使不是在日本召開,也是由日本召集,或由日本的部長來當主席,所以日本在這個集團裡有絕對的影響力。委員剛才指教得非常正確,其他國家我們都是要兼顧到,不是只有日本,但自從美國退出以後,大家都認為這個組織不會組成了,沒想到日本成為桶箍把大家聚起來,大家才會同意這11個國家繼續把它完成,所以日本在CPTPP裡有相當的一個角色存在。

費委員鴻泰:我對每位委員講話都充分尊重,我也不需要針對余委員的話去講不一樣的話,但是我們政府的官員談的全部都是跟日本有關的或是委員交代的,現在日本對我們好嗎?我真的沒有這樣子的感受,日本不是在修理我們的漁民嗎?在世界舞台上有幫我們講話嗎?純粹就是因為謝長廷或民進黨的官員、立委到日本訪問,答應人家的,不就是這樣子嗎?不要講那麼好聽。我就不相信,今天你對日本那麼好,日本就馬上跟臺灣承諾一定讓臺灣加入這個組織,可能嗎?不要騙我,我們也不是三歲小孩,你不需要回答了!

主席:第二十章已經充分討論了。

費委員鴻泰:好,第二十一章,麻煩關務署告訴我是什麼東西。

謝署長鈴媛:第二十一章的部分有蛋黃醬、沙拉醬、咖哩醬,還有湯製品。蛋黃醬從12.5%降到6.3%,稅損有1,173萬元;咖哩醬從15%降到7.5%,稅損有2,779萬元;湯製品從10%降到5%,稅損有186萬元。主要進口國為日本,我請我同事再查,比例比較高的是日本。

費委員鴻泰:也不需要再查,都是日本,今天統統是日本。

曾委員銘宗:是誰提的?

李副組長佳:報告委員,蛋黃醬、沙拉醬、咖哩醬這些雖然臺灣有廠商生產,但是這些廠商不完全是專一生產這些產品,也會生產其他的調製產品,所以我們覺得這部分降稅對國內產業影響比較少,先試著從這裡降,而且這種產品都有口味性和地域性,稍微調降也不會影響國內產業的發展。

費委員鴻泰:真的嗎?請教一下,有沒有委員在關心這件事?

李副組長佳目前沒有。

費委員鴻泰:你只是不敢說而已,有委員在關心這件事,我們國內有生產這些醬,有調降關稅的必要嗎?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在調製食品的部分,臺灣的平均關稅是16.54%,在第二十四章之前,農產品的部分平均關稅是13.9%,所以這大類的平均關稅都是高於所有的關稅。

費委員鴻泰:也降得太多了吧!我剛才聽有降到七點多、六點多的。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降一半。

費委員鴻泰:降太多,而且國內有生產,不是嗎?進口量占國內需求量多少?很少吧?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其實這部分都跟廠商做過溝通,有開過公聽會,廠商也都充分瞭解。

費委員鴻泰:又是來自日本,都跟哪些廠商溝通?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都跟公會……

李副組長佳峰:我們有跟糖果餅乾公會及釀造公會聯繫,因為這些產品臺灣還滿有競爭力,而且我們有獨特的口味,這類產品也有機會外銷,我們有跟產業的公會協會討論過。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跟委員報告,會中說過這類產品降關稅對國內產品較無衝擊,贊成調降關稅,以爭取加入其他的經貿組織。釀造公會也提到感謝政府積極協助,讓他們更開放。

費委員鴻泰:你們拿著槍逼著人家,人家敢不說你們好?你不要再講話了。

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他們其實也……

主席:你不要再發言了。

費委員鴻泰:主席,為什麼講到現在都是跟日本有關?你可不可以告訴我一個理由?

主席:這些東西日本進口的比較多,第二十二章……

費委員鴻泰:只抱日本的大腿,日本到最後也不會感謝你,另外10個國家看見你抱著日本大腿,就會感謝你嗎?不會!主要是因為謝長廷啦!不就是這樣子嗎?來!我們來討論第22章,這個你印象比較大。

主席:穀類酒。

費委員鴻泰:我跟各位委員報告……

蕭署長家旗:它這個是釀造酒……

主席:穀類酒。

蕭署長家旗:這是穀類酒,那……

費委員鴻泰:誰來說明一下?告訴我有什麼樣的item?

主席:國庫署先說明。

費委員鴻泰:第二個,我們稅損有多少?第三個,我問一下是從哪些國家來好嗎?

主席:先請財政部國庫署蕭署長說明。

蕭署長家旗:當然這個穀類酒的部分,因為我們加入WTO以後,都是實現關稅的減讓,現在除了穀類酒是維持40%以外,其他的釀造酒都降到20%以下,像啤酒或是whisky是0%、葡萄酒是10%。當然,這個是我們為了積極參與經貿的組織,創造有利於CPTPP的狀況……

費委員鴻泰:回答我的問題好嗎?

蕭署長家旗:是,那這個主要是……

費委員鴻泰:你先回答我的問題好嗎?

蕭署長家旗:是、是、是。

主席:針對問題回答。

蕭署長家旗:就是主要的、幾乎九成以上都是從日本進口的,那個稅損大概有六千多萬元。

費委員鴻泰:各位又聽到了嗎?又是日本!主要是為了酒。

主席:接著是關務署。

費委員鴻泰:主要是為了酒,又是日本!一年六千多萬元?我還不相信到時候只有那麼少!你們看到日本人就自動矮三截喔?

主席:接著請財政部關務署謝署長說明。

謝署長鈴媛:我說明一下目前整個國內酒類的市場。目前我們在107年的整個酒類市場大概有7億7,928萬公升,進口穀類酒的部分有224萬公升,其實占整體酒類市場的比率大概是0.29%,大概在0.3%左右,所以它的量其實是不大,主要進口來源國的確是日本;它占整個市場的比率其實是不大。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第一個,你們可以有政策立場、可以有選擇、可以有互惠互利,但是我覺得你們在說明這些事情的時候,不能夠只擷取片面的資訊。我為什麼這樣說?你說穀類酒只有224萬公升,然後占全部酒類的比例很低,但是你要告訴大家的事情是,穀類酒本來占全部酒類的比例就低嘛!但問題是穀類酒在國內它的數量有433萬公升耶!那你進口的是224萬公升,大家在擔心的不是穀類酒跟其他蒸餾酒之間競爭的問題,大家在擔心的是你把進口的穀類酒關稅調降到這麼低以後,對國內的穀類酒可能會造成的影響,這個是第一點。

第二點,你們之前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又一直說因為國外的穀類酒進來(其實就是日本的清酒)價格比較高、沒有什麼替代性,但是我看你們那個報告提到,我們200元以下酒類的進口數量是182萬公升耶!你真的所謂高價的、1,000元以上的,只有4萬1,000公升,而實際出來的data跟你們描述的也不一樣啊!因為那不是只有進口的全部都鎖定在高價的部分,它也有低價的,而且低價部分你說有182萬公升,可以說是占全部數量的九成以上!這就是我為什麼要跟你們說這件事的原因,因為你們在這邊說明的時候只擷取一些很片斷的資訊,告訴委員比例很低、都是高價的、對國內不會有什麼影響,可是實際看你們詳細的報告就不是這個樣子啊!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蕭署長說明。

蕭署長家旗:是,當然,因為我們國內的穀類酒主要跟清酒是有區隔,我們主要的穀類酒是像紹興酒、黃酒、花雕酒,這些是用釀造的方式為主;當然進口的穀類酒就是清酒占最大宗啦!兩者的風味其實是比較有差別,所以說相對地它的替代性就不會太大。當然,國內生產比較多穀類酒的就是臺酒公司或是霧峰那個林場,其他的生產廠商大概也都有作準備了,覺得如果開放對他們來講,衝擊也不大,他們可以來因應。

費委員鴻泰:署長我請問一下:這是你們主動提出來的嗎?

蕭署長家旗:哦!這個當然是配合整個的……

費委員鴻泰:誰要你們提出來的?

蕭署長家旗:這個……

費委員鴻泰:誰叫你們提出來的?可不可以告訴我誰叫你們提出來的?

蕭署長家旗:這個配合整個……

費委員鴻泰:因為我現在告訴你,在座的各位可能不太知道我們財委會的委員們,我們菸酒公司有出清酒哦!清酒還不錯哦!

蕭署長家旗:有,大部分的。

費委員鴻泰:菸酒公司是歸你管哦!你居然叫日本進口的清酒來打我們菸酒公司的酒!我跟你講,我發現你是匪諜哦!是不是?你回答我的問題:誰叫你提出來的?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說明。

費委員鴻泰:誰叫你提出來的?

蕭署長家旗:最主要是配合自由化,我想……

費委員鴻泰:誰叫你提出來的?誰叫你提出來的?你不敢講?上面交代的……

主席:好,我們……

費委員鴻泰:我跟你講,你真的很丟臉呢!菸酒公司歸你管耶!結果你開門揖盜,讓我們菸酒公司的競爭對手來打我們菸酒公司,你根本就不適任我跟你講!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我來說明一下,因為我有詳細看過稅式支出評估。剛剛署長講的是我們進口的清酒,大概都是飲用的,就是在相關的日本料理等場合中,那個清酒是直接飲用的,這是在穀類酒的部分;至於我們臺灣自己生產的穀類酒,主要就是清酒、米酒……

費委員鴻泰:我剛剛為什麼要生氣?因為他在騙人!他說臺灣有什麼花雕、什麼等等,他就不提臺灣有生產清酒。我們菸酒公司有清酒吧!

王委員榮璋:玉泉的這個部分大家都知道。

費委員鴻泰:麻煩你真的告訴我、回答我這個問題!

蕭署長家旗:好。

費委員鴻泰:召集人,這個也要講公道,誰交代他的嘛!

王委員榮璋:等一下,你讓我講完。

費委員鴻泰:他是管我們菸酒公司的人。

王委員榮璋:是。

費委員鴻泰:結果我們今天──菸酒公司如果沒有出產清酒,我們開門讓日本清酒進來,那還可以討論;今天我們有,你還讓它進來,什麼道理啊?

主席:費委員,請讓王委員榮璋先講完。

王委員榮璋:沒關係,等會你可以要求他們再作說明,好不好?請讓我講完。

另外,包括花雕、黃酒、紹興酒的部分,現在菸酒公司出產的酒品當中,其實除了清酒以外,很少是直接飲用的。過去我們在喜慶宴會的時候,還會喝紹興酒等等,但是現在這個部分比較少;它不是二次分餾的蒸餾酒,主要是釀造之後過濾的酒。在剛剛講的這幾個裡面,除了清酒以外,大部分都是料理使用,所以跟進口日本清酒事實上是有區隔的。再來談到臺灣菸酒公司的清酒,其實這幾類酒大概就只有臺灣菸酒公司在做,其他酒廠的產品大概就是做葡萄酒、whisky。同樣地,在清酒這個部分,那個價格也有相當的差別,會飲用臺灣清酒的人,和會飲用進口日本清酒的人,這個在市場上面大概也有差別。

所以在穀類酒當中,從你們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的內容來看,日本的清酒大概也都是比較高價的清酒,不會拿來做料理使用。在同樣的情況下,這個對於菸酒公司會不會有影響?我想影響一定會有,但是影響大不大?據菸酒公司在報告裡面表示,他們可以配合政策,當然……

費委員鴻泰:丟臉!你好意思講這種話?

王委員榮璋:不是,我現在正在講……

主席:費委員,讓他講完啦!

王委員榮璋:這不是我寫的嘛!

費委員鴻泰:自己說自己不行、自己被人家閹割!

主席:等一下、等一下,費委員等一下。

王委員榮璋:但是在這裡面我們的這一些穀物酒,主要都做為料理使用,從我們自己的經驗就可以知道,我們很少直接拿來飲用,所以在這方面如果日本清酒用比較低的關稅進來了,造成的影響相對是低的。我看到的情況跟內容是這個樣子,對不對?有沒有錯的地方?

主席:好。

王委員榮璋:所以在這個部分來講,日本清酒還有我們自己產的穀類酒,事實上還是有市場區隔跟差別的。

主席:這個部分我來解釋。

費委員鴻泰:我要回答、我講一下。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麻煩哦!現在我們要替菸酒公司那麼多的同仁想一想,他們現在經營得也很辛苦,我相信剛才王榮璋委員講這種話,菸酒公司的同仁今天透過錄音、錄影知道後,他們是不會對王委員原諒的!我們菸酒公司的玉泉清酒,難道真的那麼沒有競爭力嗎?我覺得這是嚴重地對我們菸酒公司能力的侮辱!尤其是我對蕭署長為什麼會那麼生氣?你是菸酒公司的上級領導,你是他們的主管、你負責他們的業務,今天菸酒公司真的叫唾沫自乾,說是「對我們沒有影響」,我不相信!會講這種話的可能只有2個人,1個叫做董事長、1個叫做總經理,因為他們怕被你們換掉、無能,至於其他菸酒公司同仁會講這種話?我不相信!真的,我覺得幫日本人講話的同時,不要侮辱到我們自己的同胞啦!

主席:先請王委員榮璋發言。再下來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王委員榮璋:我再補充一個數字就好了。穀類酒占我們所有生產酒類產品的0.5%!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有一點困惑,因為我看到你們提供給大家的書面資料,說「國產清酒的市場價格一般比較低一點,有品牌的知名度及購買的便利性,所以對於高年齡族群而言,對國產酒有一定的忠誠度;然後日本清酒是高單價、稀少性,所以不同」。但問題是照你們這樣子的敘述,顯然國產的清酒也是拿來喝的,不是拿來煮菜的!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說明。

蕭署長家旗:當然國內的清酒也是以飲用為主,但是國內的穀類酒像其他如紹興酒等等,因為這個調降的整個是穀類酒,那對於紹興、黃酒、花雕、米酒來講,現在拿來飲用的比較少,大概就比較是用來做料理的;當然,如果以紹興、黃酒來講,它的價格也是比較低的。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我發現你為什麼要胡說八道?請問我們紹興酒、花雕酒是拿來做料理的嗎?是嗎?

主席:現在比較是這樣子。

費委員鴻泰:啊?

主席:現在是這樣子。

費委員鴻泰:你不要亂講好不好?

主席:以前是用喝的。

費委員鴻泰:大家都拿來喝的!

主席:以前是用喝的。

費委員鴻泰:料酒是米酒啊!

余委員宛如:都是這樣子啦!

主席:以前是喝的啊!

費委員鴻泰:誰說很少喝?我就有在喝啊!

王委員榮璋:所以是很少嘛!不是說沒有……

費委員鴻泰:不要亂講!問題是紹興跟花雕不是料理酒,你怎麼會把它定位在料理酒呢?

曾委員銘宗:米酒就米酒,稅就不一樣哦……

王委員榮璋:反過來日本人來臺灣很喜歡喝……

費委員鴻泰:大家不要亂講哦!花雕我們雖然很少喝,是沒錯,但是花雕跟紹興就是一般的飲用酒……

主席:對啦!

費委員鴻泰:怎麼叫做料酒呢?請署長回答我的問題,花雕跟紹興叫做料理酒嗎?是還不是?

蕭署長家旗:不是定位為料理酒,不是……

費委員鴻泰:那你為什麼、怎麼這樣子說呢?

蕭署長家旗:這只是說他們一般也都有……

費委員鴻泰:胡說八道你真是!你在國會殿堂這邊亂講!你今天講話是刻意在打擊菸酒公司啊!我跟你講,下個會期你的預算我全力杯葛你我跟你講!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其實我一直認為我們的很多同仁,尤其針對菸酒公司所製造的產品,我們都知道,其實你今天要是把日本進口的這些清酒稅率降低,絕對會衝擊到我們本土的玉泉清酒!為什麼我這麼講?因為稅率一降低以後,很多人為了嚐鮮、嚐新,他就會去買日本的清酒,那當然第一個就是衝擊到我們菸酒公司所產的清酒,這毋庸置疑啦!其實我認為很多產品你要讓它進來、你要調降稅率,但是這個還是要全盤地去考量,不是為了要加入CPTPP,就一味地什麼都來配合,那個實在是不應該這麼做啦!你抱人家大腿,到時候稅率降低,你還不一定能夠進得了!因為有11個國家,1個國家不同意你就進不了!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我真的誠懇地跟委員們、委員會報告,我呼籲一下,這個是只針對清酒去降低關稅,我覺得沒什麼道理。如果真的要降低關稅,所有的酒類你都要降低,對不對?

主席:嗯!

費委員鴻泰:包括whisky、包括紅酒,大家……

主席:這個……

費委員鴻泰:聽我講完、聽我講完。只有針對日本的清酒,我覺得真的沒道理;同時我們真的也要考量菸酒公司它的生存,菸酒公司現在的獲利能力也很差,香菸被日本的品牌在臺南設廠打得一蹋糊塗;然後現在又要針對日本的清酒,我們菸酒公司的玉泉清酒我喝過幾次,我覺得還不錯啊!

主席:嗯、嗯!

費委員鴻泰:我們應該要讓他們好好地研發,趕得上日本的清酒品質。我當然瞭解日本清酒的品質可能比它好得很多,但是我們需要去研發,現在有競爭,這個時候你單獨去圖利日本的清酒,我覺得沒有道理!然後我們主管的署長又在這裡胡扯!胡扯什麼花雕、紹興是料理酒!好意思這樣子講嗎?你今天應該去捍衛菸酒公司員工的生存權、你應該要捍衛我們臺灣清酒的生存權,但是你反而幫日本人在講話,我不知道你是哪一國人耶!真的憑良心講,我以前對你很尊敬,現在對你的尊敬一點都沒有了!我建議你最好離開這個位置,因為你在糟蹋菸酒公司!

主席:這個酒類的部分,清酒我來解釋一下,署長你要學習一下。我在4月18日到桃園做清酒的酒廠去,玉泉清酒它的步合也就是它的母心可以磨到55%;而日本的酒不一樣,它是瀨祭,它磨到23%而已,或者是39%,所以它有三割九跟二割三,這是我們國內做不到的,這種酒它是類似於一個國酒,所以瀨祭在日本賣得非常好,而這種技術我們沒有,所以如果是進口三割九或二割三,這個沒有辦法,因為這個是市場的區隔,你做不到那種酒!所以署長你在解釋的時候,真的你要好好地學習一下。

至於以前的紹興跟花雕,在早期的臺灣時代中,很多人都是喝那個酒,那個是飲用酒;只是到現在很多人把它當成醉雞的原料來使用,所以你會慢慢把它想成是料理酒,但其實它是一種飲用酒。

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當然日本有一些清酒是臺灣做不到的,可是剛剛黃國昌委員也有提到,在國庫署提出來的稅式報告中,穀類酒進口量去年是220萬公升,其中有180萬公升是單價200元以下的,也就是說是屬於比較便宜類的,所以事實上未來如果降稅─坦白講降稅也是有必要啦!因為我們現在穀類酒稅率是40%,而whisky幾乎是0%,那個差別真的很大!

可是我的意思是說,事實上並不是如大家所講「進來的是高級品」,不是!你可能就會打到玉泉啦!我剛剛去查了一下玉泉的價格,如果是600毫升包裝的,它的定價大概就是一百五十幾元到五百元之間,而從日本進口的清酒一定是大桶裝的,然後再去分裝,接著再到零售之後,我估計它的價格也不會比臺灣高太多啦!如果你是用大類來看,這個是國庫署自己做的報告,所以事實上跟大家的理解不太一樣哦!謝謝。

主席:署長還要補充嗎?沒有?好,大家都已經充分討論

了。再來進行的是第87章。

費委員鴻泰:我請教一下,我們討論那麼久,你覺得日本的清酒要開放嗎?非要開放、降低關稅?他也講不出個所以然,行政院不曉得是誰交代他的?我跟各位同仁們報告,我們真的需要那樣子、如此這般地去巴結日本人嗎?何必巴結日本人成這樣?日本人今天會因為財委會通過這個東西就感謝我們,進而協助我們加入各種的國際場合嗎?各位好好想想,有必要如此巴結日本人嗎?

主席:好,已經充分討論過了,現在看一下第八十七章。請問各位還有沒有問題?既然沒有問題,我現在要進行處理,針對第二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及第十七章,各位委員均無異議,是否就照案通過?

費委員鴻泰:主席,我還是要請教一下。你不願意回答,我就請蘇部長回答,我對巴拉圭這個部分沒有意見,這是因為外交的需要,我支持這個部分,外交人員打仗很辛苦,所以我支持這部分,不管裡面的內容如何,我都支持。但是面對其他的部分,尤其是第二十二章,財政部是菸酒公司的上級指導單位,為何要開放清酒?部長,請你回答一下。不是開放,而是為何要大幅降低清酒進口的關稅?你講個理由告訴我一下,你要留下歷史的紀錄。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這幾章的修訂是經貿談判辦公室這邊基於所謂的自由化優先……

費委員鴻泰:你說到經貿辦公室,你們等一下回答我問的問題。

蘇部長建榮:當然我們要進入CPTPP時要先做一些善意的回應,所以我們在相關的產品上提出一些降稅的要求,早上我在答詢時已經說過,這是表示我們有誠意來實施自由化,跟國際接軌,現在先這樣做,未來一旦進入之後,對產業的衝擊就會比較少,如果等進入之後,關稅一下子從40降至0或10的話,對產業的衝擊反而更大,因為要加入CPTPP的話,基本上都是要有一個自由化的誠意,我知道鄭委員這邊可能會提到……。

費委員鴻泰: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要對日本人那麼好?第二個問題是,你是菸酒公司的上級單位,菸酒公司是歸了不起的國庫署來指揮領導的,為何要開放日本的清酒來打自己的菸酒公司?

蘇部長建榮:因為產品定位不太一樣。此外,我也老實跟委員報告,事實上,菸酒公司有一款名為菊富士清酒產品是委託日本釀製的,這是從日本進來的……

費委員鴻泰:你真的是越講越離譜了!什麼我們菸酒公司的清酒是委託日本釀製的……

蘇部長建榮:有一款產品是這樣的。

費委員鴻泰:那只是其中的一款,只是局部而已。

蘇部長建榮:是。

費委員鴻泰:你們要菸酒公司好好地研發,不是嗎?現在你們又搞不清楚,這就是行政院交代你們的事,而且只針對這幾項,統統都來自日本,你們好意思嗎?我請各位委員好好思考一下,菸酒公司的員工聽到你們今天這樣的回答,他們不恨你們才怪!你們這不是在貶低菸酒公司的研發能力嗎?你不是在降低他們的競爭能力嗎?人家日本都在保護他們自己的企業,臺灣卻開門讓它們進來殺我們的員工!難道菸酒公司的員工都是低能者嗎?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其實剛剛不管是財政部、農委會或者是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他們的講法有一部分合理,就是慢慢降,讓國內的產業慢慢適應,以適應日後加入CPTPP,我贊成這個大方向,但是我們提出的經貿特區的邏輯就是這樣,就是在特區裡面先試辦,屆時再由點到面,全面自由化加入CPTPP,結果搞了半天,我們提出來了,你們卻抹黑、抹紅!連到特區內加工再全部出口農委會都怕,這兩者的邏輯一樣,只是提出者不同,就全部反對,因此,今天我的立場倒過來,今天我可以妥協到巴拉圭的部分,因為兩邊的談判不容易,這個我贊成,其他的工業產品我也不堅持,但是農委會提出的產品項目我保留,我連在院會審查時都持保留態度,屆時在院會我會要求要一項項表決,讓全民來看,農委會的陳吉仲說要保護農民的權利,我要求每一項要逐條討論,不但要逐條討論,每一條還要上台發言!

主席:好,還有意見嗎?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最後再確認一下第八十七章汰換老車以降低空污提供補助的部分,這些我都支持,所以我剛剛跟環保署確認,你們淘汰老車換新車有補助,舊車去換零件他們也有補助,這是光指補助的部分,而我們現在處理的是關稅的部分,你們現在是進口零件放在新車上有調降關稅,我還是搞不太懂,如果今天我進口的零件是裝在舊車上,為何關稅不降?這其中的理由是什麼?剛剛環保署跟我說這個不關他們的事,表示這是財政務做出的決定,於是我就去想這箇中的理由是什麼?就我剛跟環保署的溝通,就補助部分,新車有新車的補助,舊車維修更換也有補助,這些我瞭解,現在我們就來談稅的部分,進口零件放在新車上可以調降關稅,如果是舊車更換的話,就沒有辦法調降,這個的理由是什麼?

主席:請關務署謝署長說明。

謝署長鈴媛:第八十七章增註的立法原意是,當買車者或用車者決定要換掉他原先的舊車時,他決定要用國內生產的車輛,那他就去跟國內的車廠下訂單,於是這個車廠就會去計算要使用多少零組件,這邊調降的是零件、附件及組件,他們會去估算他們的稅額,經過環保署同意他們符合我們這些增註的要件時,他們去取得環保署的證明文件後,再去跟海關退回原來的關稅,這些退回來的關稅再還給原來訂車者,這是我們的機制,所以一定完成新車的汰換,比如說有一個巴士遊覽公司,因為進口整部車很貴……

黃委員國昌:新車的部分我可以了解,我也沒有反對,我現在問你的是,為何舊車更換的部分就必須負擔比較高的關稅,這中間的理由到底在哪裡?我現在同樣進一個零件進來,如果是放在新車上,關稅是有調降的,放在舊車上則沒有調降關稅,我還是搞不清楚這個的理由是什麼?

謝署長鈴媛:我們是希望能達到報廢老舊車輛的部分,就是舊換新,只有用在新車……

黃委員國昌:你把這兩層搞清楚,你們在車輛補助時,已經有舊車換新車的補助了,你們在政策上說因為購買新車的價格比較高,所以補助多一點,至於舊車維修的部分,為能改善空污狀況,舊車也有補助,只是相對數額的絕對值沒有那麼高,這些我統統都可以接受,可是從國外進口零件放在新車上組裝起來,關稅有優惠,假如這些零件放在舊車上,無非也是希望這些舊車的表現會比較好,空氣污染的排放量會比較低,反而關稅卻沒有調降,這個理由到底是什麼,我還是搞不清楚。

主席:署長,這裡面的邏輯是說,那個零件對改善空氣污染有沒有幫助,應該是這個邏輯才對,來,解釋一下。

徐專門委員淑芷:本人說明一下。當初財政部配合我們去調降關稅,主要是因為我們希望把新車的車價能夠降低,而且我們當初是鼓勵民眾汰舊換新的,所以關務署是配合汰舊換新的政策去處理的,因此,這邊才鎖定進口的零組件組裝成國內的新車來銷售才享有這個關稅優惠。至於剛剛委員提及的,如果我進口的零件是裝在舊車裡的話,我們則是以空污基金來補助老舊車輛的調修或裝設污染防治設備的部分,這方面我們是以補助的方式來處理,這樣一來,兩邊就不會有所重複。

黃委員國昌:我再釐清一次,因為你們前面在處理第八十七章時,一直提到是希望能夠因此改善空氣污染的理由,現在聽起來好像又跟這個沒有關係,純粹就是要降低車輛拼裝起來之後的價格,只有這個目的而已嘛,就是現在有兩層,一層是補貼的部分,不管是舊車換新車的補貼還是舊車維修的補貼,補貼的標準都不一樣,這是純就補貼的部分,你不能說因為舊車維修時有補貼,所以稅的部分就不考慮,這個理由如果成立的話,舊車換新車一樣有補貼,所以就補貼的部分,不管新舊都有補貼。

現在我處理的是關稅的部分,就這部分你的意思是說,買零件來裝起來,整台新車的價格可以降下來,可是如果買零件來更換的話,那個零件的關稅是不會調降的,我還是沒有辦法理解這樣的差別對待的理由在哪裡?因為空污部分的補貼都不要講了,因為我們剛提到,舊換新有補貼,舊車修理也有補貼,現在我們純粹是在處理稅的問題,一樣都是購買零件,如果裝在新車上,關稅比較低;如果裝在舊車上,關稅則比較高,請問兩者差別待遇的理由在哪裡?

徐專門委員淑芷:這邊再跟委員說明一下。基本上,新車的污染防治設備都是最新的,所以它的污染一定比舊車去加裝污染防治設備還要更好,因為我們一直鼓勵老舊車輛汰舊換新,但因為新車車價太高,所以我們才就貨物稅及關稅的部分請財政部協助,他們經過評估也認為可行,所以才鎖定進口零組件組裝成新車的部分享有免關稅的優惠,所以這在層次上是不同的。

黃委員國昌:你剛說這跟空污沒有關係,現在你又說跟空污有關係。我再回過頭來說,假如也調降那些用在舊車更換上的進口零組件的關稅的話,可不可以讓大家知道屆時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今天我是一位開車者,若我負擔得起,當然也希望能舊車換新車,誰不喜歡開新車?我當然願意去買新車,如果我負擔得起的話,但如果我現在負擔不起,我只想更換零件,我現在得到的資訊是這個零件只有裝置在新車上關稅才會降,我只是更換零件而已,所以還是一樣的貴,我的意思就是說,你要講出個道理讓大家可以了解,換句話說,如果調降那些裝置在舊車上的進口零件的關稅的話,會出現什麼樣嚴重的問題?

謝署長鈴媛:委員,我說明一下。因為第八十七章報廢的這些汽車都是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或進口的,基本上,都是老舊的車輛,所以都是一些會導致比較嚴重空污問題的老舊車輛,所以我們當時適用的標的物就是汰舊換新的車輛才有所適用,如果現在連舊車所更換的零件也要免關稅的話,我們在是否有達到當時防治污染的立法目的上可能要打一個問號,就是說看他換什麼……

黃委員國昌:當我的車換了新的東西以後,其性能或對於空氣污染所造成的影響一定會比原來使用舊零件時要好。

謝署長鈴媛:現在就是會衍生一個問題就是說,這些舊車是幾年生產的,要如何去鑑定它還符合使用的,這個行政作業程序可能相對會比較複雜……

黃委員國昌:你現在終於講出了真正的答案,真正的答案就是行政作業程序會弄得很複雜,你們很難去認定,所以乾脆將之排除在外,你要說就說這個理由,幹嘛去扯一堆在邏輯上根本就令我想不通的理由!講了半天,原來是行政作業程序會弄得很複雜就對了。我這樣說,對嗎?

謝署長鈴媛:這是其中的一項考慮,就是我們還要去決定是哪一年的車子要更換什麼樣的零組件,才能達到防治污染的目的,這些舊車很多,相對地很難認定。

主席:好,沒問題了,已經充分討論了?

現在進行處理。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費委員鴻泰:我建議除了巴拉圭以外,那些有質疑、爭議的部分最好今天就不處理,如果要處理的話,我建議不管是哪個單位,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寫一個研究報告給我們,然後你們要到各個工會去充分溝通,讓各個工會都瞭解這不會影響到企業或商品的競爭能力。尤其我剛才提到的菸酒公司,當然下個會期我會拜託召委請他們來進行專案報告,看看菸酒公司是不是如同你們所說的,他們認為影響很小。本席就是這具體的兩點:第一個,他們要寫一份研究報告。第二個,要到各個相關的工會或企業去做充分說明。

主席:還是整個保留送出去?

費委員鴻泰:最好不要送,我反對送出去。

賴委員士葆:我具體建議,既然有這麼多的委員有意見,今天才星期一,我們星期四還要處理境外資金的問題,是不是財政部這兩天針對這個案子密集跟工會聯絡,工會的人來跟我們說、來說服我們是不是可以把它拖到星期四再處理,今天不要處理?不要破壞我們財政委員會過去算是比較友善的氣氛,你今天就要弄,其實星期四還有時間……

主席:今天是一次會。

賴委員士葆:兩天前可以改,你聽我講完,如果大家同意的話,這個案子可以星期四再處理,讓財政部去跟菸酒公司說明,他們也將意見給我們,這樣就可以了,可不可以這樣?

費委員鴻泰:你們馬上發文,通知各個委員星期四再增加今天這個海關稅則及所得稅法的修正案的處理……

賴委員士葆:對嘛!我們同意就好了嘛!

主席:剛剛費鴻泰及賴士葆委員的意見是,你們就是把它做成一個報告去解釋這問題,星期四就針對這些議案作處理,但是我要說的是,不管這個溝通有沒有過,這個部分就是要送出去,星期四送出去……

賴委員士葆:星期四再處理。

費委員鴻泰:星期四處理。

主席:對,星期四處理,處理之後送出去,這就是結論。

費委員鴻泰:先不要告訴我們結論……

主席:沒有……

費委員鴻泰:星期四處理。

賴委員士葆:主席,你不要用恐嚇的方式……

主席:我沒有恐嚇……

賴委員士葆:你星期四處理,我們就尊重你,你給我們兩天的時間嘛!就是這樣而已。

主席:兩天的時間?

賴委員士葆:對,事緩則圓。

主席:事緩則圓,那星期四就是這樣子先講好這樣處理,如果處理之後沒有共識的話,就是表決處理,這樣可以嗎?

賴委員士葆:後面就是不……

主席:沒有,沒有,不行,不行,就是表決處理,那我可以同意到星期四再處理。

費委員鴻泰:你不能有附帶決議。

主席:這樣沒辦法處理,那我要進行處理了。

費委員鴻泰:義芳兄,我跟你講,今天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大家都看著,不需要強渡關山,憑良心講,很多東西……

主席:還可以送到院會去協商。

費委員鴻泰:當大家都在質疑時,他們不該做出……

主席:有一半有質疑,一半沒有質疑。

費委員鴻泰:這三個單位不應該說明嗎?應該要說明,如果這是好事的話,我們為什麼要反對?

主席:剛剛他們有充分說明了。

費委員鴻泰:像巴拉圭的部分,我們都沒有意見,但你們真的要想想看,只針對日本人,尤其是拿日本的清酒打我們的菸酒公司,我們對日本沒有投降,我們8年抗戰……

主席:再來我們做一個處理,不然這會開不完,開到晚上12時也開不完。本席針對有共識及無共識保留的部分送院會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費委員鴻泰:有意見。

主席:現在作……

費委員鴻泰:我建議休息一下,大家來討論討論。

陳賴委員素美:不要休息……

費委員鴻泰:也不需要硬幹!你這樣硬幹!我跟你講,你到院會對你們也未必是一件好事。

主席:休息5分鐘。

陳賴委員素美:又休息5分鐘?現在已經快5點了。

賴委員士葆:那個處理很快。

主席:先休息一下沒關係。

陳賴委員素美:剛剛有都給你們充分發言了。

曾委員銘宗:休息一下,因為財委會還沒有上演過……

主席:我補宣告一下,本日會議時間延長至討論事項第一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為止。

黃委員國昌:所以所得稅法修正案不審查?

主席:另擇期處理,今天不討論。

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剛剛溝通的結果就是請財政部與相關業界提出研究報告,跟委員充分溝通,於本週四會議增訂會議議程為第一案,再行處理。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異議,照這樣處理。

(結束協商)

主席: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請財政部於一週內提出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本次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倘有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四、有關審查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二案,行政院提案請財政部與相關業界提出研究報告,並與委員充分溝通,於本週四會議增訂議程,本案列為第一案,再行處理。

有關劉委員櫂豪提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所得稅修正草案27案,另擇期審查。

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散會。

散會(16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