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星期一)9時1分至11時5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為洲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8年5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下午1時18分

5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14分至下午1時43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琪銘  趙正宇  蔣絜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宗熠  林麗蟬  黃昭順  李俊俋  劉世芳  林為洲  陳怡潔  許毓仁  余 天  呂孫綾  張宏陸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葉宜津  鄭天財Sra Kacaw   陳歐珀  蔣乃辛  周陳秀霞 沈智慧  陳明文  鍾孔炤  孔文吉  顏寬恒  曾銘宗  江啟臣  羅致政  黃國昌  呂玉玲  李彥秀  何欣純  吳玉琴  廖國棟  林奕華  林德福  童惠珍  尤美女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5月22日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仲威

 

政務副主任委員

莊慶達

 

常務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

陳國恩

 

綜合規劃處處長

沈建中

 

海域安全處處長

姚洲典

 

科技文教處處長

黃世偉

 

國際發展處處長

謝亞杰

 

海洋資源處副處長

郭進興

 

海洋保育署署長

黃向文

 

國家海洋研究院代理院長

邱永芳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陳杰宗

 

消防署災害管理組專門委員

陳再通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簡任技正

廖文弘

 

國家公園組科長

許書國

 

城鄉發展分署副分署長

姚克勛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參事

回部辦事丁洪偉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處副處長

簡士淵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張意欣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呂虹霖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門委員

王慧秋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王全成

 

經濟部礦務局組長

許慶源

 

能源局專門委員

鄭如閔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

鄭鴻政

 

航港局主任秘書

劉德財

 

觀光局簡任技正

游麗玉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李海青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署長

林國平

 

林務局副局長

廖一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副大隊長

施勝鈞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副組長

劉明興

 

綜合規劃司科長

林素霞

 

科技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副司長

郭箐

 

助理研究員

張美瑜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副處長

呂登元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蔡志儒

 

副處長

魯仲尼

 

經濟處科長

林維音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杜張梅莊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劉嘉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吳迪文

5月23日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明通

 

綜合規劃處處長

胡愛玲

 

文教處代理處長

黃淑蓉

 

經濟處處長

葉凱萍

 

法政處處長

蔡志儒

 

港澳蒙藏處處長

杜嘉芬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政務次長

花敬群

 

地政司司長

王靚琇

 

戶政司副司長

鄭信偉

 

移民署副署長

梁國輝

 

入出國事務組組長

葛廣薇

 

專門委員

吳佩娟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林尚諭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嘉生

 

專門委員

王精鴻

 

法律事務司法規研審處法制官

盧俊良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處長

林正壹

 

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

吳俐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

蕭欣瑋

 

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曾逸群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

陳泊銓

 

法務室編審

廖晨佑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參事回部辦事

蔡強華

 

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專門委員

姜燮堂

 

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科長

陳耀祥

 

技術處簡任技正

林浩鉅

 

工業局副組長

顏鳳旗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

陳星宏

 

諮議

陳世元

主  席:張召集委員宏陸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陳品華

   薦任科員  林佩瑩

   薦任科員  黃昱瑞

   5月22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23人擬具「海洋基本法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基本法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經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仲威報告;委員趙正宇、蔣絜安、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洪宗熠、鄭天財Sra Kacaw、李俊俋、劉世芳、吳琪銘、陳怡潔、林為洲、呂孫綾、張宏陸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仲威及所屬、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處副處長簡士淵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許毓仁、余天、林麗蟬、黃昭順、廖國棟等5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海洋基本法草案」等2案:

(一)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十條、第十三條、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3人及委員林為洲(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

(三)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均不予採納。

(四)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海岸巡防法」案:

(一)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七條,均照案通過。

(二)第三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五款有關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及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外,餘照案通過。

(三)現行法第三條,刪除。

(四)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六、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職權,若有緊急需要,得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

(五)第六條,除第一項中「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修正為「其他運輸工具」外,餘照案通過。

(六)第七條,除第二項但書修正為「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外,餘照案通過。

(七)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第1案

鑑於我國東部海域賞鯨觀光活動發達,但目前的相關規範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皆未對賞鯨活動的方式訂有明確的規範,造成業者難以有標準可供依循,故經常發生數艘賞鯨船包圍鯨豚、或近距離接觸鯨豚的情形,如此恐對鯨豚的生態活動造成不良影響。

為此,建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兩個月內儘速制定相關規範,在確保海洋生態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發展海洋觀光。

提案人:趙正宇  蔣絜安  呂孫綾  張宏陸  劉世芳

決議:除將第一段「東部海域」修正為「海域」外,餘照案通過。

第2案

鑑於目前海巡人員執勤時,為避免執法過程發生爭議,多透過手持攝影機進行錄影之方式記錄執法過程;然因海巡人員執法環境位於海面及港口等處,除海象變化劇烈外,船隻碰撞等情形也時常發生,以手持攝影機之方式錄影除不易拍到即時執法之情形外,亦有可能造成海巡人員執勤的不便利,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

為此,建議海巡署應於二個月內研議配發密錄器予基層海巡人員,以協助其執法,並保障海巡人員及民眾雙方之權益。

提案人:趙正宇  呂孫綾  蔣絜安  張宏陸  劉世芳

決議:除將第二段中「基層海巡人員」修正為「基層執勤海巡人員」外,餘照案通過。

5月23日

討 論 事 項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3人、委員洪宗熠等21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6人及委員劉世芳等18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羅致政、洪宗熠、劉世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說明提案要旨,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委員蔣絜安、洪宗熠、江啟臣、劉世芳、許毓仁、李俊俋、林為洲、張宏陸、黃國昌、鄭天財Sra Kacaw、尤美女、陳怡潔、吳玉琴、呂孫綾、林奕華、李彥秀、吳琪銘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黃昭順、林麗蟬、趙正宇、余天等4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1.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除第一項至第三項中「受傷及身心障礙撫卹金」等文字,均修正為「身心障礙撫卹金」外,餘照案通過。

2.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餘9案:

1.第九條、第九十一條及委員李俊俋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均保留。

2.第九條之三,修正如下:

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在大陸地區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所稱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委員李俊俋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立法說明二末句增列文字如下:「至於參與在大陸地區辦理之國際會議或活動,係屬國際儀節,尚不在受限之列。」)

3.第三十三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一之修正,與增訂第九十條之三,均不予採納。

4.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均照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通過。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二十二條,照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通過。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林為洲等26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主席:首先進行提案說明。本席提案的部分,本席不說明。

繼續請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內政部報告。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林委員為洲等26人及許委員毓仁等18人所提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計有2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針對委員所提草案,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查自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已明定全國性公民投票得採不在籍投票方式,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另以法律定之。考量公投事項是對「事」的投票,較不具爭議性,且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決議於109年1月11日合併舉行投票,如欲採行不在籍投票,將增加選務執行困難,爰本部建議可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優先實施,將視其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制度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之依據及參考。

另林委員及許委員分別建議將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一併納入不在籍投票之適用選舉種類,基於選票將多達38種,將衍生選票運送、保存,以及投票秘密等問題,本部認為尚待審酌;至草案有關公民不在籍投票適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基於草案明定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且上開事項事涉選務執行作業,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繼續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報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召開審查大院林委員為洲、陳委員學聖等26人及許委員毓仁、陳委員玉珍等18人分別所提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謹接續選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後就上開草案提出如下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目前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係憲法賦予人民之參政權,如進一步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本會樂觀其成。惟設計上可能要考量到憲法之規範及內政部主管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除了法律相關規定之考量外,亦需就社會之信任度、選務之可行性併予考量。其中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不在籍投票之規範,係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所謂「另有規定」,依照現行規範,主要有以下兩部分:首先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僑居國外之國民必須返國行使投票權,換言之,如果總統、副總統選舉中要行使不在籍投票或涉及到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其次是現有的不在籍投票,就投票所工作人員而言,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這個部分已經有法律做了特別的規定。

目前相關版本中所提到的不在籍投票有許多方式,查各國不在籍投票之行使方式有相當多元的型態,大致可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投票與移轉投票等各種方式,是否能全面採行,必須考慮到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有關公職選舉,係屬對「人」的投票,尚須考量選罷法專屬法律的完整性及社會的信任度。

第二,有關公民投票不在籍的部分,若單獨立法,這部分或可先予試行。其中在不在籍投票的行使上會涉及整個選舉種類及是否合併舉行選舉而有所不同。舉例而言,若總統選舉單獨舉行,採行移轉投票,在未來的選務上,應屬可行。如果總統、立委選舉合併舉行,考慮到立委選舉之票匭可能會有76種選舉票,實施不在籍投票仍有其一定之難度,社會各界意見亦有分歧,仍有待凝聚共識。

至公民投票法之不在籍投票,本會業於2、3月間擬具草案,邀集各地方選委會進行討論,隨後亦將進行機關會商的程序。有關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及施行進度,也會一併讓貴會瞭解。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其他機關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報告完畢,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4加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3加2分鐘,截止登記時間為10點30分,本日臨時提案截止提出時間為11時,討論事項完畢後處理。跟各位委員報告,因本日13時30分至14時將實施萬安演習,所以有稍微縮減發言時間。

首先請蔣委員絜安發言。

蔣委員絜安:(9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想就教的是有關我國選舉投票率之問題,請教陳代理主委,我國近幾年來,無論是中央或地方之選舉,投票率大概都是幾成?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近幾年的總統選舉跟立法委員選都是合併舉行,地方選舉都是九合一合併舉行,整個來說,平均數都是在六、七成左右。

蔣委員絜安:好,對於這樣的數據,不知道陳代理主委滿不滿意?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本會是辦理選務的機關,我們會鼓勵人民、選民多多來投票,公民有投票的權利,我們都予以尊重。公民不投票的權利,我們都予以尊重,也不會預設立場。

蔣委員絜安:針對這個大選,據說國內目前有特定的政黨對於大選到底要不要跟公投脫勾一事似乎認為大選跟公投脫勾的話會造成投票率的下降,不知道主委是否認同這樣的說法?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關於這個部分,各國實施的經驗及制度是不盡然相同,有些國家是明文規定,公投是單獨舉行;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公投是隔年舉行;有些國家則規定公投一年是舉行幾次,有些國家規定,公投應該在適當的情況之下跟大選合併舉行,各國皆有所不同。我國的實施經驗也有所不同。

蔣委員絜安:主委剛才的回答好像還是模稜兩可,沒有一個確切的答復。本席辦公室有整理了一份資料,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在2004年的時候高達八成,這是最高的,同一年有舉行公投;2008年的時候也有公投,投票率大概是七成六;另外,2012年、2016年,當年沒有公投時,投票率就稍微下降了。

其次,再來看立委選舉部分,2004年的時候,同年也有公投,投票率也有八成;2008年的時候,也有公投,但是這個投票率甚至只有五成八左右,不到六成;2012及2016年的時候,大概都是維持六成、七成的投票率,這兩個年度也沒有舉行公投。

再來看一下地方直轄市長選舉的投票率,2010年的時候有七成;2014年的時候大概是六成六,當年沒有舉行公投;2018年的時候大概也只有六成六,同年有舉行公投。根據本席辦公室所整理的這份資料,其實公投綁大選一事是會提高投票率,可是本席部不認為大選跟公投合併選舉會造成投票率的絕對高低,因為從總統選舉的投票率其實都是非常高的。所以,這應該就是跟民眾比較關心國家元首的選舉比較有可能相關性,所以其投票率自然就會比較高。根據上述的數據,其實本席認為這個公投未必要綁大選,大選跟公投其實可以分開來處理,反而可以讓選政及選務的處理更加完善,所以建議你們可以去思考。

剛才也提到投票率的問題,我們就要回到今天所審議的「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教代理主委,對於不在籍投票,您認為這個對投票率的影響高或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用想像的來說會有影響、會提高;至實務上,就如同剛才委員所提出在經驗、數據上顯示的,比如說,總統跟公投合併舉行是否必然增加投票率,或立委跟公投合併舉行時是否必然增加投票率,實務、經驗上未必,這都有待觀察。重點不在於增加投票率,而是倘若舉行公投的話,如何讓外界了解到一個議題的正反意見,經過充分理性的討論跟辯論。

蔣委員絜安:但是,主委,我剛剛提到的第二個重點是,我們今天要審「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不在籍投票是否真的能提高投票率,還是這只是輿論的操作?有些民眾是即使所屬投票所離住家數百公尺都未必有心去投票,可能是懶得投票,這個是否就與中選會的宣傳有重要的關係?但是,回歸到今天我們要審查的「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就本席目前看到的,站在公民平等權的考量,在投票日當天,有人是擔任選務工作,還有現役的軍人、在營服役者、執行勤務的警察,甚至戶籍地在外地的工作者,還有戶籍地以外的求學者等等,甚至有疾病、身心障礙不良於行的這些民眾、在監服刑但沒有被褫奪公權者,這些民眾本身的公民投票權是否該獲得保障呢?所以個人是贊成這個不在籍投票,但是不是針對國內?我覺得如果中選會要推行的話,初步是否應該要從國內開始推動,因為如果您開放到海內外的話,上次大選公投案的時候,甚至有發現死人連署的情況,連這種事情都沒有辦法管理了,一旦你們推動海外不在籍投票,將來這方面的管理、認證、身分查核或者偽造情況是不是能夠確實的杜絕,是必須要審慎思考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瞭解,謝謝委員。

蔣委員絜安: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9時2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代理主委,叫你代理主委怪怪的,不然就稱呼副主委也好。我認為稱呼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辦事情。

目前假新聞充斥,是不是?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假新聞,世界各國現在都面臨一定的難題……

趙委員正宇:而且最近這一、兩年最多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在網路時代……

趙委員正宇:現在還有一個假民調,你知不知道?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如果民調影響選舉的話,一樣會依照選罷法的規定來處理。

趙委員正宇:就是依選罷法及社維法這兩個法來處理。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時,川普就是找科技公司來做了假民調,然後說自己的民調很高,這樣就會影響選舉的結果,是不是?另外,韓國瑜在參選市長時,他也說成功大學做出來的民調結果是他的民調很高,而且還到處講,結果成功大學跳出來反駁說他們學校沒有做過這個民調,要韓國瑜不要亂講,這件事你知不知道?我發現當我們準備要進行立委選舉、總統選舉時,又開始出現假民調了,但是我講難聽一點,現在也不用真正去做民調,搞不好連鍵盤都用不到了,我使用手機可能5分鐘就可以把民調寫出來,為什麼?就是自己寫嘛!自己發嘛!然後自己po在群組上嘛!所以假民調已經有點變成全民公敵,是不是這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想這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在投票日當天及投票日前十日,依法……

趙委員正宇:我們現在有法可管的就是兩個,一是社維法,例如去年發生的關西機場假新聞案件,就是用社維法去處理,但還是沒有辦法,因為社維法的規定很清楚:「散播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這個案件並沒有涉及這個部分,所以抓到人也沒有用啊!另外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自選舉公告後至投票前十日都算在這個範圍內,你覺得這個法令有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現有的法令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是投票日前十日禁止發布任何民調,在此之前,也就是選舉公告發布之後至投票前十日之前,有關民調之發布應該載明調查單位、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趙委員正宇:主委講得很清楚,是公告後至投票前十日,那其他時間的民調是隨便做,都沒關係嗎?例如抽樣方式、母體數、經費來源、誤差值等等,連主持人是誰都不用公告嗎?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子啊!不對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選務機關是依據法律來辦……

趙委員正宇:這個法的規定就是這樣啊,所以我才會問你是不是應該針對公投法提出修正,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裡面,民調要載明母體數、主持人、經費來源、樣本數及誤差值,但在其他時間就可以隨便寫、隨便公告民調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中選會是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如果是選罷法及總統選罷法的部分,委員的意見我們會轉呈內政部一併參考,謝謝。

趙委員正宇:我現在針對的是公投法。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關於公投法的部分,我們也是比照選罷法的規範來做審理,需要有一定的……

趙委員正宇:所以選罷法要修法、公投法也要修法,都是一樣的,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就有規定啊。再來,假民調也有很大的問題,因為第一個,錯誤的資訊會讓民眾做出錯誤的判斷。第二個,無法查證的訊息會讓民眾產生錯誤的認知。第三個,錯誤的訊息沒有辦法去查證,就會引發全面性的恐慌,請問主委認同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所提的意見是很好、很寶貴的意見。

趙委員正宇:我建議這部分一定要有個法來做規範,主委剛剛講得很清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要在幾個月前公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是指選舉的公告嗎?

趙委員正宇:對,選舉的公告是投票前幾個月?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總統選舉是120天以前。

趙委員正宇:立委呢?也是一樣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40天。

趙委員正宇:只有40天而已?所以在這40天內不要去做假民調就沒事了嗎?在40天之前做都沒事,對不對?40天內就不要去動,是不是?我認為這是不對的!我認為應該要規定在選舉期間都不可以,比如半年,因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時間的規範,我建議應該要修正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的建議非常好。

趙委員正宇:第二個是亂象的問題,公投綁大選的主要目的是要省錢,你說可以省下7億元,如果單獨舉辦公投大概要花八億多元,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一案單獨辦理要花費8、9億元。

趙委員正宇:8.6億元左右,但公投綁大選的話就只要1.46億元,今天公投和大選綁在一起,可以讓我們省下7億元。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但是……

趙委員正宇:如果這是錯誤的政策怎麼辦?因為公投案公告成立後1到6個月內就要舉行投票,而且只要合乎規定,連最後1個月也可以成案,但問題是民眾根本搞不清楚公投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因為時間太短了,你們為什麼不另外規定時間呢?我們省了7億元,結果為了錯誤政策要花7,000億元、700億元,會讓國家的損失更多,所以公投不應該綁大選,我認為應該要鬆綁,代主委覺得有沒有道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的意見也非常寶貴,在我們現有的……

趙委員正宇:你們為了省那7億元,結果公投出來的錯誤政策卻讓政府浪費700億元、7,000億元,公投案又規定要在1到6個月這麼短的時間內投票,甚至連上台辯論的時間也只有55秒就結束了,這會讓民眾搞不清楚公投的內容,對不對?所以鬆綁是很重要的,你們要朝這個方向去努力,不要為了省錢卻誤了大事,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9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們今天是討論「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的議題,雖然還沒有大規模實施,不過在現行規定下有沒有不在籍投票的例子?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有,主要是選務人員的不在籍投票,他們可以移轉投票。

張委員宏陸:好,選務人員已經實施了。所以我認為要實施不在籍投票最重要的其實是技術性問題如何去突破,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因為它會涉及到幾個面向,第一個是投票方式的選定。第二個是變數,要看是否有多種選舉合併舉行,包括選舉是否與公投合併舉行等等,都需要一併考量。

張委員宏陸:你講的都是技術性的面向,目前是以電子投票或是現行的投票所制度來做為參考及規劃,請問你們有沒有一個大概的方向?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就中選會主管的公民投票法而言,我們期待未來的公民投票能夠朝向更電子化的方式前進,就不在籍投票……

張委員宏陸:你們的規劃是會一步到位,還是分階段?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恐怕要分階段來實施,因為會涉及到法律的可行性及經費的……

張委員宏陸:若是分階段實施,那麼最有可能的是以現行的投票所投票制度,因為在現行制度下選務人員已有不在籍投票的規定,以此基礎來進行階段性的處理是不是比較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循序漸進會是最理想的方式。

張委員宏陸:我手上有一份2010年的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雖然這份資料是7、8年前的普查資料,但是這份資料指出臺灣有21%的人口並沒有居住在其戶籍地,21%的人口有多少?有300、400萬人耶!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以21%的人口來講,這部分的選票數就如同委員所講的。

張委員宏陸:如果我們再縮小範圍,這些不住在戶籍的人口,除了學生之外,就是工作人口,我相信這些工作人口大多都會聚集在雙北,代主委,是不是這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雙北人口占全國人口的比例一定是比較高,若以新北來講……

張委員宏陸:不是,我是指不在籍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講得沒錯,剛剛有一個數據是二成的人口不居住在原本的戶籍地,他們是在戶籍地以外工作,以新北來講就占了400萬人口,如果再加上臺北的人口,確確實實在比例上是比較高的。

張委員宏陸:不是,你這樣的回答錯了啦!新北、臺北本來就是人口多的地方,而且戶籍設在雙北的人口也多,但是我所說的21%是因為工作、求學或其他原因而要到別的縣市,雙北人口多的原因並不是原本設籍的人口多、比例高,而是因為雙北的工作機會比較多,學校也比較多,所以多數人口就會往雙北來移動,是這個原因造成的。如果我們要分階段進行不在藉投票制度,你認為雙北的選務工作是不是負擔最重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在選務工作上,其實全國各地選務工作的負擔都相當的重,關鍵在於……

張委員宏陸:按照比例來講,這個區域的流動人口或不在籍人口比較多,選務工作是不是會相對比較重?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相對而言是會有這樣的情形。

張委員宏陸: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

張委員宏陸:一定是的嘛!再來,請問你們有沒有去規劃或討論過,如果情況是這樣的話,雙北選務人員的工作負擔量可不可以承受?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其實負擔量的關鍵在於每一個投票所的投票人數、規模,這其實還是需要精算才會比較精準。

張委員宏陸:這些我都知道,但中選會有沒有與縣市的選委會討論過這個問題?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些都有。

張委員宏陸:你們的結論是什麼?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剛剛提出的意見是擔心雙北選務人員的工作量比較大,就投票人數的總規模而言,雙北確實是比較多,尤其是新北市,但是確切而言,選務的工作量是與每一個投票所的投票人數規模有關……

張委員宏陸:我現在所講的不是理論,而是實際狀況,這是百分之百會發生的情形,中選會與各縣市選委會本來就應該要去預防及規劃,而不是還在討論一些理論或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我相信外出人口會因為交通便利等因素,而選擇在雙北的捷運站附近租屋,所以這些地區的租屋人口一定是最多的。相對地,如果要實施不在籍投票,這些地區附近的幾個里的選民人數一定會大幅增加,會不會產生這種比例?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種可能也許存在,但是我們不會去預設這樣的……

張委員宏陸:如果我是中選會主委,我不會這樣回答,如果我要這麼做,我就會先去跟戶政機關調閱資料,並進行瞭解,因為這些都是可以事先準備的。我今天要提醒的是,不能再犯九合一大選綁公投的錯誤,對於可以事先預防、事先知道的問題,你們都必須先去做。畢竟中選會和各縣市選委會是辦理選務工作的主責機關,如果只是每天在講理論,而不就事情去解決,我敢保證將來臺灣實施不在籍投票的第一次投票,按照你們以前的作法,絕對會是天下大亂!又會再被人家罵一次,這些問題是你們現在就必須要去瞭解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

張委員宏陸: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9時3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代主委,今天中選會與內政部都有提出書面報告,本席看了之後發現你們這兩個部會其實是有共識的,你們的共識就是公投的不在籍投票可以試試看,對不對?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是有共識的,公投的不在籍投票可以。

洪委員宗熠:大概就是針對這一項有共識。但是代主委,如果你換了位子,你的腦袋會不會跟著換?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現在是機關的代表人,所以我必須站在機關代表人的立場說明……

洪委員宗熠:今天你的任何答復,我們的主席會很認真聽喔,因為今天是審查主席的提案。代主委,2010年你有寫過一篇文章,你還記不記得?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有,完全記得。

洪委員宗熠:其實本席看了一下,你在這篇文章中指出,第一個,推動不在籍投票不能以提高投票率為思考的方向。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確實不能以提高投票率為思考的方向,而是鼓勵人民去投票是中選會應該要做的事情,但人民有是否參加投票的權利,我們也會予以尊重。

洪委員宗熠:我有看了你這篇文章的結論,第二個是你建議初期希望以移轉投票為主。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對,初期是希望以移轉投票為主,所以現階段選務人員的不在籍投票也是以移轉投票為主。我覺得辦理移轉投票是比較可行的,但倘若遇到選舉是多種選舉合併舉行時,移轉投票仍然有其難度。

洪委員宗熠:代主委,我現在問你的內容是2010年你在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擔任助理教授時所寫的文章,可是你的第三個結論是建議現階段在小規模投票不宜實施,例如鄉鎮長選舉。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因為它比較複雜,應該是說比較大型的單一選舉要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可能性比較高,可是一旦這個選舉是多種選舉合併舉行時,不在籍投票的難度就會出現。

洪委員宗熠:在你的第三個結論中有提到可以試行,如果試行的結果不錯,可以再推行到全國,是不是這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這是我之前……

洪委員宗熠:你在今天要備詢之前有再看過這一篇文章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是我以前的研究文章。

洪委員宗熠:你還記得你的第四個結論是什麼嗎?你的第四結論剛好打臉今天的主席,因為你說沒有再單獨立法的必要,不管是公投法、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你認為要適用的話可以直接在這裡面進行修法,沒有單獨立法之必要,這是本席看到的結論。所以剛好跟主席今天的提案是有衝突的,這你要怎麼解釋?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是見人見智啦,如果剛好打臉到今天的主席,就對主席比較不好意思。但是在選舉上,就選舉而言它是屬於對人的投票,也要考慮到選罷法的一致性,應該在選罷法裡頭一併處理會比較適當。

洪委員宗熠:其實你提出的第四個結論,本席也認同,可是不能說本席打臉今天的主席,你指出在公投法、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之後,就沒有單獨立法之必要,本席看了這篇報告後覺得還是有可以採用的部分。

另外,本席要提醒一下,代主委,請問你對於幽靈人口的認定有什麼看法?幽靈人口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被確認為幽靈人口?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其實幽靈人的管轄權限並非中選會的權責。

洪委員宗熠:它是在法務部啦,但是法務部有訂出認定標準,本席唸給你聽,幽靈人口認定的要件有四項,第一項,為投票而遷移戶籍。第二項,在投票日前四個月遷入,並列入選舉人名冊。第三項,沒有居住事實。第四項,使候選人得票數、投票數、選舉人數及投票率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本席剛剛唸的第三項是沒有居住事實,你有沒有注意到?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是關鍵。

洪委員宗熠:對,這是關鍵。其實我們今天討論的不在籍投票應該也符合沒有居住的事實,你是專家學者,請問你要怎麼去解釋這個問題?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所以我們在法律上分成幾個層次,第一,在憲法增修條文上,如果是僑居國外國民,必須返國行使投票權,就是回到他原來的設籍地、居住地來行使投票權;第二,剛剛委員說的,對人跟對事的投票或有不同,如果是對人的投票,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部分,恐怕還要再做更長、更深遠的研議,甚至應該在選罷法中一併處理;第三,如果是對事的投票,就看我們對這個事情重視的程度以及實施的方式。但如果就試辦而言,公投的不在籍投票或許可先來試行。

洪委員宗熠:本席知道主席今天排定審查不在籍投票後,就把幽靈人口跟不在籍投票做了一些歸納,希望可以提供大家未來立法時的參考。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謝謝。

主席:謝謝洪宗熠委員,至於打臉主席的事情,晚一點再處理。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9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抱歉,我今天也是來打臉主席的!再來,我們今天討論的是不在籍投票,其實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個權利。選舉、罷免是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創制、複決則是規範在公投法,是不是?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也就是說,選舉罷免法跟公投法其實是比較屬於作用法的性質,主要是在規範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是不是這樣的概念?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好,我們就逐一來看,現在討論的不在籍投票,其實目前是有所規範的,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講的是一般的選舉人必須在戶籍地投票,唯一的例外是投票所的工作人員,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是這樣的規定,即選舉人必須在戶籍地投票,但是投票所工作人員可以例外。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還有一個是第二項的規定,即需要返國行使投票權。

李委員俊俋:公投法第二十五條則是有一個比較特殊的規定,即不在籍投票實施的方式是另以法律定之,不管是用公投法訂定或是用其他方式訂定,但是目前還沒有訂定,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在2月、3月的時候已經有擬具草案,並邀請地方選委會……

李委員俊俋:你們正在彙整當中並徵詢各部意見?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隨後會進入機關會商。

李委員俊俋:其實不在籍投票,如果以現在的情況來講,就是除了選舉人必須在戶籍地投票,唯一可以不在戶籍地投票的,目前只有所謂的工作人員。而主席、許毓仁委員等所提的草案,是希望擴大這個範圍,但是所謂的不在籍投票有很多的討論,也有很多不同的類型,包括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而今天這兩個案則都是集中在所謂的移轉投票,沒有錯吧?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在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跟提前投票等部分。

李委員俊俋:我們來看各國移轉投票的相關規定,大部分都規定在所謂的選舉法規裡面,包括美國、英國、日本、韓國都是如此,包括他們所謂的選民註冊法、人民代表法、公職人員選舉法、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等等,都是規定在選舉罷免的相關法規裡面,各國的情況目前看起來都是如此,所以我們現在第一個要討論的問題,就是我們到底要立專法還是我們直接修公職人員選罷法就可以了?關於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我們剛才講過了,就是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選舉、罷免的部分規範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創制、複決規範在公投法,那現在要規定不在籍投票的話,到底是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去修改,還是另外立一個專法,就是不在籍投票專法,這就是我們要討論的,也是我跟主席意見不一樣的地方。

無論如何,就是要維持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概念,即一定要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已經評估很多次了,包括我個人在兩年前、2017年就曾開過公聽會,裡面有很多討論,包括人民對政府在整個選舉的不信任是造成現在我們對不在籍投票是比較猶豫的,以上是劉兆隆教授所說的一個狀況;王宏仁教授表示,不在籍投票對於地方的選舉影響力是高的,所以他建議以中央的選舉為施行的對象,而從代理主委剛剛回答其他委員的內容來看,大概也是基於這個方向,即應該以中央選舉為主。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

李委員俊俋:除了我開過公聽會以外,你們中選會也開過公聽會,也就是晚我一年你們也開了公聽會,會中吳重禮教授提到,其實不在籍投票不是為了投票率,而是人民行使權利的方便性,所以為了要讓人民行使權利,我們應該從全國性的總統選舉或是公民投票開始。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也認同。

李委員俊俋:蘇子喬教授表示,必須限縮在台、澎、金、馬,而我們今天的兩個法案也是如此,沒有所謂的境外移轉投票,即目前不考慮這個方式。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目前沒有。

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雖然主席、許毓仁委員主張立專法,但是大家有達成共識,第一,必須適用在全國性選舉;第二,限制於台、澎、金、馬,不包括境外;第三,就是清楚的移轉投票,不是通訊投票或是其他方式的投票;第四,可能要階段性施行,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在第一個全國性選舉的部分,總統選舉如果單獨舉行是有這樣的空間,但是總統選舉跟立委選舉合併,在難度上是無法達成的。

李委員俊俋:不是只有你這樣說而已,其實你之前的兩個主委都這樣說,一個是張博雅,一個是劉義周,張博雅在2012年提到,如果真的要辦理,要考慮先行試辦離島、原住民地區;2016年劉義周主委也是提到,總統跟原住民的投票可以先辦理移轉投票。

本席特別把近3屆立委投票的投票率分析了一下,發現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相對於區域立委,他們投票率是比較低的,第一,他們的選區非常大;第二,他們必須回到戶籍地投票,如此確實會比選一般的區域立委來得辛苦,所以平地原住民跟區域立委大概相差十幾個百分點;山地原住民跟區域立委大概相差八、九個百分點,所以這個情形不是投票率的問題,而是我們原住民朋友有移轉投票的必要性、有不在籍投票的必要性,這是我們必須考慮的。

所以我今天要建議的是,移轉投票這件事我們必須慎重考慮,重要的是保障這些人的相關權益,不必像現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必須回到原戶籍地去投票,包括離鄉的原住民、求學的學子,還有包括外地的工作者,我們必須保障這些人的權益,所以我們必須設計所謂的不在籍投票,重點應該在這裡,沒有錯吧?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唯一的差別,大概我們跟主席的認知不一樣,就是以專法的方式,或是修正原來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如此而已。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

李委員俊俋:我在這裡請教一下代理主委,請做一個政策性的宣示,如果明年1月11日總統跟立委選舉先行試辦不在籍投票,也就是針對總統的部分,請問是否來得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以現階段來說,因為兩項選舉合併舉行,所以應該是沒有辦法。

李委員俊俋:有困難度?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有困難。

李委員俊俋:如果1月11日針對原住民朋友的選舉來實施不在籍投票,請問是否可行?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就可行度而言,需要考慮到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法律的修法,需賦予這樣一個法源;第二個部分,就原住民朋友而言,是不是能夠改變其投票習慣,接受新的投票習慣;第三個部分,就投票的票匭而言,因為總統、立委選舉合併舉行,總統的部分一個票匭之外,另外還是有76個票匭,就票匭數而言,還是太多了。

李委員俊俋:這樣要求好了,就是修法的部分交給立法院,但也請主委還有中選會同仁去評估,針對原住民的朋友,包括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他們在明年的選舉進行不在籍投票來進行評估,俟評估後請把書面資料提供給我,讓我們來看看這樣可行或不可行。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好。

李委員俊俋:至少從一個地方開始做,所以不在籍投票其實是在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不必真的、一定要回到戶籍地投票,但是我們必須從所謂的移轉投票開始做起,的確,今天我們有很多的共識,我們就朝這個方式繼續努力。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9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不在籍投票中選會現在的立場是要先從公民投票開始做,理由是公投是對事,而選舉是對人,可否請陳代理主委再說明一下,到底這兩者的差別在哪裡?如果公投可以不在籍投票,為什麼選舉卻做不到,到底兩者的差別在哪裡?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要分成幾個部分,第一是社會信任度的差別,在對人的選舉上跟對事的選舉上,社會信任度、社會的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第二,就選務而言,選舉年齡是20歲,公投是18歲,其實在選務上也必須一併考量;第三,就選舉合併辦理的選務考量來說,如果是多個選舉合併舉行,在難度上是真的有其難度;而公民投票的部分,如果是全國性公投的話,現在已經有公投法第二十五條,而我們也在擬具草案中。

陳委員怡潔:信任度的部分,其實我有很大的質疑,不知是否因為政治的考量,所以相對的信任度不足還是怎麼樣,總之,關於「信任度」這3個字我覺得陳代理主委還是應該說明清楚。另外,就我這樣聽下來,這一切好像就是為了政治算計跟選舉考量。因為公投可以做的事,為什麼選舉不能做?相對的,為什麼還有對人、對事之分,哪來這麼多特定的說法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中選會是辦理選務的機關,只就選務做考量,不會把其他事項……

陳委員怡潔:因為你剛才說到信任度,而社會大眾對於信任度有質疑,現在我不懂的是什麼叫做信任度?這個就是我質疑的部分。而且大家對於公投案也是要給予相對的尊重,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你懂我意思嗎?所以你用信賴度來解釋公投跟選舉的差異,這是一般人不能理解的,所以既然你自己都說中選會是選務機關,就應該秉持公正的立場,就沒有所謂的信任度的問題,所以我只想強調,你今天不要用對事或對人來解釋為什麼公投能做、大選不能做,這是一個非常推託的說詞,而且就外界看來,其實這真的就是以選舉考量為第一的說法,尤其上個月17日印尼舉辦總統及國會大選,連印尼都這麼做了,即海外投票就有130個國家同時在進行,在臺灣他們也設置34處來投票,將近有27萬名臺灣移工都可以參加他們的國內選舉,包括當天臺灣的媒體也都大幅報導印尼移工大排長龍投票的情形,甚至他們也可以選擇用郵寄的方式去參與投票,連印尼都願意這麼做了,中選會自己不會感到非常的慚愧嗎?就是臺灣在保障投票權這件事來看,會不會相對落後了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曉不曉得印尼的開票時間是高達35天?

陳委員怡潔:我知道啊!至少人家願意朝這個方向去做,就算時間拉得這麼長,但至少表示他們尊重、保障他們的投票權,反觀中選會要如何保障投票權?對此,你們要拿出實質作為啊!而不是在此反質詢我說,知不知道印尼投票天數高達三十幾天……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不是投票天數,是開票天數。

陳委員怡潔:好,不是投票天數,那別人可以做,為什麼我們不能這樣做?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另外跟委員報告一下,就是委員所提社會信任度,這指的是社會的共識是對於公民投票先予試行是比較有共識,至於對人的部分,如果要實施不在籍投票,在共識的意見上,恐怕仍然需要再……

陳委員怡潔:所以社會共識認為不在籍投票可以先做?是這個意思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有共識的我們可以先做。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社會大眾認為不在籍投票在於公投是有共識的,就是公投採取不在籍投票大家是有共識的,但是選舉的部分,社會大眾認為採用不在籍投票是還沒有共識的,是這樣子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對,包括在實務上因為涉及到多種選舉合併舉行的考量,像這些都要一併考量進去。

陳委員怡潔:陳代主委,我覺得黑鍋背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了,上次你坐在台下的時候,我也是拍拍你說,黑鍋背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並沒有這樣跟我講。

陳委員怡潔:我有跟你講……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相反的,上次……

陳委員怡潔:你選擇不聽也好,但我想跟你講的是,陳代理主委,請你秉持中選會應有的立場,當你再多說、再解釋就是掩飾了,真的很難看!去年你說所謂保障投票權的部分,像去年11月24日九合一的公投綁大選,全國共有將近1萬6,000多個投票所,預計投入的選務人員大概有26萬到31萬人左右,請問一下,中選會自己有沒有做過調查,就是所有的選務人員都有完成投票嗎?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進行調查?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個部分我們沒有做確切的調查。

陳委員怡潔:所以這26萬到31萬人到底有沒有去投票,你也不知道?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投票是屬於人民的權利,若選務人員要投票,則我們有移轉投票的設計。

陳委員怡潔:我現在就是要跟你討論這個設計,雖然你說他們一樣可以投票,但能夠排除有選務人員因為太累、太麻煩,而被迫放棄投票的嗎?這是有可能會發生的,像去年投票的情形,各處投票所都大排長龍,請問你那時選務人員走得開嗎?就算他走得開,但可能要花個半個小時,且又看到隊伍排得那麼長,請問他有辦法、來得及在那裡排隊投票嗎?因此,如何去保障所謂的投票權,請問中選會到底做了些什麼?你不能用這種搪塞的理由說有給他時間去投票,而且要不要投是他的責任,這是我不能理解的,所以陳代理主委你自己有去了解過,去年九合一大選中,選務人員中到底有幾成是完成投票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說明,這樣的話,公投跟選舉合併舉行比較能夠保障投票權還是分開舉行比較能夠保障投票權……

陳委員怡潔:你現在是跳針主委嗎?公投和選舉都是相對、同樣重要的,不是公投重要、選舉不重要,也不是選舉重要、公投不重要,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不在籍投票,你應該要用不在籍投票去保障臺灣人民的投票權,可是你現在有點本末倒置了,而且今天中選會的代理主委不是我,而是你,所以你要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啊!你這樣真的讓人聽不下去了!

主席:主委,你不可以反質詢委員。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沒有反質詢。

主席:你剛剛就是在問他,這就是違反議事規則你知道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是表達……

主席:你只能就他問你的來回答,而不是反過來問他,你剛剛不是在問他嗎?你問他,到底要合併選舉才會提高投票率還是不合併選舉才會提高投票率,你這是在質詢他!

陳委員怡潔:你要拿出你的專業……

主席:你再這樣是會被趕出去的!因為違反議事規則!

陳委員怡潔:所以我們現在是在問你到底有沒有了解要如何保障投票權、是不是應該推動不在籍投票?就是希望你們拿出專業的政策讓我們理解、讓我們推動啊!然後你說這是選務人員自己的決定,即不投是他的決定……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沒有這樣說!

陳委員怡潔:先不談選務人員的部分,警政署也推估會有六千五百多名的警察因為執行勤務無法投票;因備戰、備勤的國防弟兄,推估也有五千多人,我想請問一下,這些執勤軍警的公民投票權相對的也被剝奪,還是如陳代主委說的一句「要投不投是事他家的事」?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剛剛從來沒有講過那句話……

陳委員怡潔:你的態度就是這樣子啊!你說「我有賦予他權利,他要去不去,這也是他的選擇。」那麼我問你,雖然要去不去是他的選擇,他也可以去投,但現實狀況有可能他們沒辦法去投票,去保障他們的投票權,請教陳代理主委應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是不是推不在籍投票相對的會更有利?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第一、我沒像委員剛剛所講的這些話、這些字眼的出現;第二、有關推動……

陳委員怡潔:從我剛剛問你說可以這麼做,你就開始要爆跳,要不爽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到現在都還是理性的、和顏悅色的在說明……

陳委員怡潔:你的臉上看不出來和顏悅色,也看不出你的理性,愈解釋就愈掩飾,真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不會,相反的,我還是嘗試著跟委員來溝通,來說明。

陳委員怡潔:我在等你說明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就不在籍投票而言,原則上本會是樂見其成,樂觀其成的。

陳委員怡潔:我不知道你今天站在這裡是什麼心態;但是我想要很嚴肅的告訴你,其實大家推動不在籍投票已經很久了,大家有很多的想法,也探討很久了,甚至連電子投票的聲音也都出來了,更早之前還有通訊票的提議。我不知道陳代理主委認為我們是不是落後別人很多,因為你剛剛的意思是說我們並沒有比較落後嘛!「印尼可以這麼做,那是因為他們的開票天數很長,委員你可能不了解……」但是在我們看來,現在是一個數位時代,如果你不推不在籍投票,未來都有可能會推行到所謂的電子投票部分,而你都不去做政策性的規劃,我覺得那真的是說不過去。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會循序漸進的往前走。

陳委員怡潔:本席就依陳代理主委的專業來請教你,因為你說2020不在籍投票可能沒辦法做,那麼要到何年何月臺灣才能全面落實這個不在籍投票?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我們樂見其成。

陳委員怡潔:既然樂見其成,一定要有個評估,有一個時程,怎麼從頭到尾就站在那裡說你樂見其成?你樂見其成公投可以不在籍投票,但你不樂見其成選舉可以不在籍投票,你的態度非常明確。我想請教你,如果我們現在依你這樣的態度走下去,無論是公投或選舉,臺灣到底要到何年何月才能全面落實不在籍投票?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就尊重大院的立法。

陳委員怡潔:連坐在下面的人都笑了,這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這一定是有在規劃,而且在推動,你們都在推動公投了,一定知道這會遇到什麼樣的瓶頸,會遇到什麼樣的問題,大概要多少的時間才能克服這些問題,才可以全面的落實。如果這時候,你還是說樂觀其成、尊重大院,那麼你根本沒有資格站在這裡。你這種回答的態度跟表象,不是政治考量是什麼,就是政治算計嘛!你連時程是什麼都說不出來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不會有任何的政治考量。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10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針對選舉公民權的部分來跟兩位討論,我們都知道,選舉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公民權,不管你是先到臺灣來,還是後面再從各個國家移民到臺灣來的。事實上,本席在去年的時候,就開始督促中選會要把來自各國新住民的語言放到你們的宣傳裡面,或是我們在推動所謂的模擬投票及新住民參與選務工作所做的培訓。首先要感謝中選會的同仁,大家辛苦了。

其實這兩年來,我們不斷的在做這件事;但,不論是選舉或公投,候選人要推動的政見發表或是公投相關的主張等等,裡面都沒有這樣子的多國語言,本席想在這裡要求中選會陳代理主委,在明年2020的大選─總統和立委的選舉及可能的公投案裡面,相關的公報包括政見發表及公投主張,要有多種語言的電子宣傳公告。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電子公告部分,我們也有在做,因為……

林委員麗蟬:去年九合一大選的部分是沒有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紙本的部分,我們是依照現有的法規來處理……

林委員麗蟬:我剛剛也說了是電子公告的部分,明年度可不可以上路?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電子公告都……

林委員麗蟬:包括整個選舉流程、候選人的政見、公投提案人的主張等相關文字、語言,尤其現在的假新聞那麼多,很多新住民看不懂,而很多媒體新聞也沒辦法讓他真正去理解候選人的時候,你們是否可以有這樣子的多語規劃?可否在一兩個禮拜內去做內部的評估跟規劃?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可以。

林委員麗蟬:我們都知道憲法保障國人所謂的公民權,按照主計總處107年的公告,106年跨海外工作的人數已達73萬人,這些跨海外工作的人,停留超過183天的就有49萬人以上,占全體66%,事實上在98年的時候,跨海外工作者只有六十六萬二千多人,經過這些日子以來,又增加了7萬多人,這些人也要行使他們的公民權啊!在公民權部分,我們常說一人一票,票票等值。請教內政部陳次長,針對跨海外的公民權部分,每逢選舉的時候,他們都得訂機票飛回來臺灣,才能行使他們的公民權,內政部對此部分有什麼樣的規劃跟主張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還是一樣。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部分,在剛剛的報告裡面,我們已說明得很清楚。就現階段來說,第一個是兩個選罷法沒有相關的法源;第二個是在評估各方面之後,我們建議還是公民投票先行……

林委員麗蟬:所以,針對不在籍投票,不管是可能離開自己的戶籍地還是跨海外工作的這些人,他們相關的公民權,內政部有沒有全面性去評估?你們的評估有沒有相關……

陳次長宗彥:我想,國人不管是在國內各縣市或是海外工作,其實都是相同的狀況,都必須返回原戶籍地去投票……

林委員麗蟬:所以我們才要來討論更進步的方式……

陳次長宗彥:是,也才會有今天為什麼要來討論……

林委員麗蟬:那麼政府的態度是什麼?

陳次長宗彥:剛剛已經說得很清楚,我們認為現階段,第一個公投法……

林委員麗蟬:我知道了,政府的態度就是沒有態度,你們都只是說現行會先怎樣,你們的態度……

陳次長宗彥:我剛剛已經在報告裡面講得很清楚,第一、現行公投法……

林委員麗蟬:次長可以告訴我,對中央的選舉、地方的選舉,你們有沒有去評估、規劃?你們的評估報告可以提供本委員會嗎?主席,時間請暫停,請內政部把他們的評估報告提送內政委員會,包括中央、地方、海外及國內不在籍投票的評估報告,你說有做,可不可以提供給本委員會?

主席:請回答。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今天委員會的報告內容跟委員所提的……

林委員麗蟬:這是你們的報告,不是評估報告,你應該要有數據、依據、專家學者、座談會及公開會議,來告訴我們你的評估是什麼?這個部分,本席希望內政部可以在一個禮拜內提供本委員會。

陳次長宗彥:委員要求需要再廣泛的……

林委員麗蟬:當然要廣泛,立法不需要廣泛討論跟蒐集資料嗎?

陳次長宗彥:之前我們內部有做過相關的……

林委員麗蟬:請先將內部做過的資料在下午以前送進來。

陳次長宗彥:一週內先提報告給委員好嗎?

林委員麗蟬:你們內部做過的資料是否可以直接……

陳次長宗彥:我們將內部做過的研析報告,於一週內提供給委員會。

林委員麗蟬:好,一週內。我希望它不是空泛的報告,而是全面性的評估。

接下來我再請教代理主委,技術上我們可以怎麼做?在整個投票當中,中選會有對不設籍投票或海外投票的技術面做過評估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就是憲法增修條文……

林委員麗蟬:立法院剛剛問過內政部,希望內政部著手規劃、評估,但我剛剛問你,你說是技術面克服的問題……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就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而言,總統投票權是必需返國行使投票權的。

林委員麗蟬:技術面你們可以克服嗎?剛剛你回答陳怡潔委員時表示,印尼計算票要花很長的時間,所以他們的技術面就是提早投票,現在有二十七萬多的印尼公民在臺灣,不管是工作、留學或結婚,他們知道他們的人多、面積大,所以用提早投票來解決計算票的技術面問題。

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中選會的技術面要怎麼解決?現在國會跟人民都提出不在籍投票,需要在海外行使中華民國的公民權,請問如果修法通過,你們在技術面準備怎麼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技術面要先就法律面的部分來做……

林委員麗蟬:在沒有國安疑慮的情況下,你們評估過技術面準備怎麼處理嗎?難道你完全都沒有想過嗎?中華民國完全沒有想過,如何利用更科技的技術面處理嗎?你不要再告訴我;現在就先這樣!技術面你評估過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技術面的部分要先從法律面來……

林委員麗蟬:法律面我們來努力,你們的技術面要不要提供,做為立法的參考?還是要等法律通過,你們再慢慢想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不是,要先從……

林委員麗蟬:你們應該要蒐集其他國家不在籍投票、電子投票、提早投票、通信投票的評估,你們有沒有做整合性評估?相關立法的法案都進來了,現在你跟我說等法通過再做……

現在法都進來了,你沒有做評估,你負不負責任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你的問題要現在……

林委員麗蟬:我的問題就是你沒有負責任,沒有盡到代理主委的責任,現在法都已經送進來,你的技術面是什麼,就算是不行,你也要告訴我要如何克服,不然我們幹嘛給你中選會這個位置,幹嘛要給你團隊?請你告訴我,你們到底有沒有做過評估?這個案子不是今天才送進來,這個議題也不是今天才討論的,你要告訴我:從來都沒有想過技術面要如何克服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請給我時間回答,包括剛剛委員所講的,要先從法律面來思考,憲法增修條文明訂,僑居國外國民必需要返國行使投票權,這是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這個要先行克服,因為這是技術性上的問題。第二個,剛剛……

林委員麗蟬:你的意思是就是要修法嘛!所以我們今天才要討論這件事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第二個是涉及到這個選舉是單獨舉行,還是合併舉行?

林委員麗蟬:不管是單獨或合併,你們有評估嗎?你們的評估報告是什麼?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在這個報告已經跟委員做說明,倘若總統是單獨舉行,不在籍投票、移轉投票是可行的,也許可以試辦。但總統跟立委的選舉,近年來,包括明年都是合併舉行,在現行的實務上面,如果要做不在籍投票,有它一定的難度……

林委員麗蟬:有一定的難度,但你們可以克服嗎?我們號稱是科技國家,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克服?你們有想過克服的辦法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就現在的社會共識來講,對人的投票可以跟對事的投票分開來處理。

林委員麗蟬:主席,是否可以請代理主委提出社會共識的證明報告給本席?我要看社會共識在哪裡?什麼叫做社會共識?是民進黨內部的共識,還是人民的共識?還是立法院的共識?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不是民進黨的。

林委員麗蟬:請你提出社會的共識!

主席,是否可以要求代理主委提出現在的社會共識證明給我看?

主席:你們有內部討論及蒐集資料,你們多久可以提出這些的相關數據跟資料給委員。

林委員麗蟬:一樣是一個禮拜。

主席:好,既然你說你們有討論過,而且有蒐集資料,請中選會提供……

林委員麗蟬:還有社會共識。

主席:包括蒐集社會共識的資料,請於一個禮拜內提供給林麗蟬委員。

林委員麗蟬:謝謝主委。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0時2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的草案看起來並不是政黨提案,而是各別委員的提案,從很多委員的質詢過程當中,聽起來並不是那麼地具體,沒有辦法幫忙處理這個公民不在籍投票法,所以我覺得要討論的部分還是很多。但是我想回歸到,目前內政部或中選會在處理有關選舉業務上面所碰到的困難來請教兩位。

請問地方制度法是哪一個……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由內政部主管。

劉委員世芳:中選會辦理的各項選舉,請問地方縣市首長、直轄市長選舉是中選會為主辦機關,由地方選委會為承辦機關是嗎?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我覺得很有趣,目前占住媒體各大版面的,大概都是總統選舉,目前檯面上總統選舉的參選人非常多,有兩位是現任直轄市市長,一個是臺北市長柯文哲,另外一個是高雄市長韓國瑜。如果兩位都有拿到參選總統的門票時,一定會碰觸到直轄市長再重新補選的問題,這個當然是先由地方制度法來做法律上面的規範。

我先請教陳次長,如果直轄市市長出缺,不管他是辭職或去職,多久以內要辦理補選?

陳次長宗彥:三個月內要完成補選。

劉委員世芳:我再請教次長,我看到一則媒體報導,如果柯文哲或韓國瑜兩位參選人有拿到參選總統的門票,不管他是代表政黨或連署成功,他們在什麼時候要宣布辭職?因為這個部分會變成是一個政治問題,內政部是地方制度法的主管機關,你們必須先做沙盤推演。所謂沙盤推演係針對兩位參選人很有可能在選舉公告時就會請假,因為總統只有一個,大家都不敢保證是台北市市長當選,也不一定是高雄市市長當選,不管是在野或在朝的政黨,都會把它當成是政治議題在處理,最有可能的部分是他們會在選舉前一個月,為防止有人講他是「落跑」、不管高雄市市民或臺北市市民,如果明年的總統選舉日是1月11日,他在12月11的時候宣布辭職,不管是哪一位,假設他已經很有希望可當選總統,如果他在12月11日宣布辭職,若3個月內要完成補選的話,那會是什麼時候?即如果他是12月11日宣布辭職,那什麼時候要完成補選?

陳次長宗彥:3月11日。

劉委員世芳:好,假設說蔡英文總統連任,那就沒有這個問題;如果總統換人的話,3月11日剛好就屬於看守內閣期間,若在這段期間內要辦理市長補選事宜的話,當時的中選會或者內政部,或者是地方不管是台北市跟高雄市政府,有沒有能力來辦理這個補選?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補選會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以這個補選而言,倘若有這類的事實發生,我們就是在三個月內辦理補選,至於……

劉委員世芳:有沒有可能跟總統大選同一天?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至於擇定哪一天則需要經過委員會開會討論……

劉委員世芳:有沒有可能跟總統大選同一天?就是總統、立委、台北市長或是高雄市長補選同一天?因為按照你們的講法,這樣子最省錢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我們會辦理補選,……

劉委員世芳:所以1月11日辦理補選……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但擇定何日則需要經過委員會……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你一定會這樣講,因為這個是最四平八穩的答案。但也有可能嘛,對不對?三個月就是九十天,九十分之一的機會可能是落在1月11日,若往後推則會遇到農曆過年。這部分你們要做一下評估,因為是有這個可能,我要跟兩位提醒,一定要把它列為有可能會發生,且要做很簡單的評估,否則到時候會措手不及。萬一總統跟立委又跟我們的公投一起合併的話,又會重蹈去年11月24日所謂九合一大選跟公投一起而發生的亂象。那個亂象絕對不是現在所說的不在籍投票、電子投票就可以處理的,這樣的亂象只會戕害到我們臺灣是一個民主制度國家的形象。我要提的重點是,不是不可能,因為只要機率不是零的話就是有可能性,我要特別問的這個部分是確實有可能,每個陣營都把辭職與否當成是造勢的一個重要議題,不管是攻擊或者防衛,或是原來要參選總統想比較快速達到這個目標的人,一定會把它用來製造話題,所以,如何保持你在政治上是一個中立,但行政上要可行的狀態?而不是到時候一被提出來時,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反而造成中選會自己的官箴受到很大的影響。代主委,我拜託你一定要把這個議題當著眾人的議題來處理,好不好?

此外,對於過去中選會所提,在上一次選舉當中造成譬如說媒體報導不公等,中選會好像已多次發函給高雄選委會,結果高雄選委會好像都沒有把它列入議程,根據我手頭上的資料,包括第83、84、85、86次的會議都沒列進去,甚至到87、88次,也就是說到上個月月底的時候,也完全沒列進去,可見高雄選委會根本沒有把中選會所要求要處理的議案列進去、根本沒有看在眼裡,中選會對此如何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關於委員所垂詢的部分,我們會進一步瞭解,再回覆給委員知悉。

劉委員世芳:我以前就詢問過你,就是媒體去年11月24日報導失衡的部分啊,你們開會的結果是要請高雄選委會來處理,結果他們連議案都沒有列進去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依法是要移交給高雄選委會處理,我們也會尊重其處理的結果。

劉委員世芳:有啊,「函請高雄市選委會依法處理」啊,過去已經開了6次以上的會議,結果連甩都不甩你,那中選會根本就沒有公信力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會後再將相關資訊提供給委員知悉。

劉委員世芳:請你看一下,我從107年10月14日到現在為止碰到的狀況,至少你們的公告網站上是這樣子,你們一定要處理,我要知道處理的結果是怎麼樣,看你們有沒有秉公處理,因為既然中選委會是辦理選選舉業務,應該是秉公來處理,而不是因為說現在是誰當選或者是現在是誰在中央而有完全不同的處理,最後的結果是什麼都不理,這樣子的話,我們的法律只能在那裡徒呼負負。所以,麻煩你們再追蹤一下,然後會後給我一個比較詳細的資訊,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好。

劉委員世芳:謝謝兩位。

主席:請吳琪銘委員發言。

吳委員琪銘:(10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不在籍投票部分,有幾位委員都分別提出版本,就這幾個版本而言,請教陳代理主委,你認為中選會到底準備好了沒?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就這兩個版本而言,可能還需要再進一步討論會比較適切。因為,它涉及到幾個問題點,第一,我們的選舉是否合併舉行會導致這個不在籍投票能否順利的試行。第二,選舉係屬對「人」的投票,公投是屬於對「事」的投票,如果要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話,應該是先從公投不在籍投票試行。

吳委員琪銘:好,因為我們保障人民有選舉權及罷免權,針對不在籍投票,本席是持支持的態度,但我擔心的是我們的配套沒做好,像我們去年11月24日的九合一選舉,公投跟大選綁一起,結果一團亂。現在你的選務人員編制是否完備?如果不完備的話,再貿然實施這個的話恐不妥。距離明年大選只剩下不到八個月,你們整個人員的編制有沒有辦法很妥善?所以這一點,中選會一定要再審慎考慮。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

吳委員琪銘:務必要先研議好,不能貿然實施,否則又將造成社會大亂。本席再重申一次,我還是很支持不在籍投票,但是整個配套一定要先做好,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好。

吳委員琪銘:再請教陳次長,針對警察制服,我們很多基層的員警向本席反映雖然整套制服合乎標準,形狀不錯,但唯一的缺點就是上衣不透氣。這是我們員警普遍的反映。內政部對此有沒有辦法來做補強?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一點,在新制服發出去之後,警政署也都一直在蒐集基層員警使用的狀況,尤其是夏季的部分,因為有同仁反映夏季制服有不透氣的狀況,他們也在在尋找新的材質,希望可以選用讓員警穿起來更舒適的材質,所以下一個階段,在補發新制服的時候,他們也會採用新的材料。

吳委員琪銘:什麼時候要補發新的制服?

陳次長宗彥:目前是夏季跟冬季各兩套,就夏季的部分,我們會在六月底之前先撥發一套,上衣的部分總共會有三件,讓員警可以方便替換。

吳委員琪銘:現在夏天也到了,基層員警普遍反映說上衣不透氣,否則這一次制服的剪裁、材質應該都OK,但是就是不透氣,所以你們一定要盡快再補發一套,褲子的部分普遍反映都還好,只有上衣的部分……

陳次長宗彥:所以上衣的部分,我們會先再補發一套。

吳委員琪銘:六月份可以做到嗎?

陳次長宗彥:是,警政署是規劃在六月底之前就可以完成。

吳委員琪銘:好的,感謝次長、內政部及警政署。

陳次長宗彥: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吳琪銘委員。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0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副主任委員,明天立法院要行使中選會主任委員李進勇被提名人的同意權案,你認為它完成審查了嗎?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人事同意權的這個部分是屬於行政院長提名,國會同意而產生……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不發表任何意見?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個部分我們尊重大院的決定,屬於立法院職權的部分,我個人不便代表機關發言。

江委員啟臣:我請教一下,中選會的主任委員該不該具備無黨籍的身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有關委員的產生,在我們的組織法裡都有相關的規定……

江委員啟臣:你認為你們的組織法能不能夠彰顯你們的中立與超然?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的組織法是根據大院所通過的法律,依照組織法的規定,委員遴選主要有幾個要件,第一,要具備法政的學識背景,第二,關於黨派的比例,單一政黨不能超過三分之一,第三,要經過大院的同意而產生。

江委員啟臣:你認為在被提名之前該不該比照NCC?NCC也是獨立機關,你知道對NCC委員的要求是什麼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對NCC委員實際的要求我並太清楚,但是我知道中選會的委員……

江委員啟臣:我唸給你聽,NCC的組織法規定,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這個是對NCC委員的要求,同樣都是獨立機關,都應該彰顯你們的超然,獨立機關該有的特色在我們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裡面也規定得很清楚,因此我提出了一個修法案,當然民進黨現在死都不肯排,逕付二讀也一再封殺我們超過十次了。

這個過去曾任民進黨黨籍的縣長、剛選輸的縣長,號稱要在地方上做出多大貢獻,成立什麼正直辦公室的,可是他認為只要註銷黨籍就沒有差了,就可以來擔任中選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你即將有這樣子的一個老闆,你認為這樣子的標準算不算高道德標準?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中選會組織法本身有組織法的規定……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的回答跟蘇貞昌一樣,他說,法律沒有規範不行任命有黨籍者。講得好好,果然是律師講的話,律師講話就是這樣,反正法律沒有規定。但我們都知道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所以顯然民進黨在提名中選會主任委員人選上,是用最低道德標準來看待中選會主任委員,對不對?你只要回答是或不是就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您剛剛講的這個問題,並非我個人的權限可以回答的問題。

江委員啟臣:你只要回答是或不是就好,是,還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第二個,不管是主任委員或是委員的人事同意權部分,我們尊重大院的決定。

江委員啟臣:至少本院很多的委員都認為,他去註銷黨籍,然後要來擔任中選會主任委員,這完全不符合我們的道德標準,而且是用最低的道德標準要來擔任我們的主任委員。這也是象徵,臺灣的民主大概已經走到盡頭,一個過去曾經這樣號稱要為人民爭取權益的政黨,現在卻要扼殺人民的權利,而且是人民的選舉權利。

另外一件事情也是一樣,要扼殺我們的公投。請教副主任委員,你們之前已經認定的核四公投,人家已經開始連署了,最近有3位監察委員說,要開始調查你們,帶頭的就是以前我們立法院的田秋堇委員,他現在是監察委員,他說這個核四公投案不應該成案,要你們重啟聽證會,有沒有這回事?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是昨天的新聞,中選會是一個委員會制的機關,我們會依法定程序來處理所掌的事項,對於委員剛才提到的這件事,我們不做評論。

江委員啟臣:你也不做評論,你們是一個中立機關,這個公投案還在進行當中、還在連署當中,監察院居然公然表示意見,而且要求你們做相關的回應。這是監察委員提出來的,你有沒有收到?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是昨天監察院的新聞稿,我們是看新聞才知道,我們隨後收到監察院來函之後,會配合監察院。

江委員啟臣:配合監察院的意思是什麼?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不是,我們尊重監察院的調查,我們不會去做法定程序外的處理,也就是說,公投的這個部分,我們就是依照法定程序處理,不會受外界任何干涉。

江委員啟臣:就是因為過去你們都沒有依照法定程序……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過去以來就是照法定程序處理。

江委員啟臣:有的拖延,有的還刻意不讓人家成案,中間百般刁難,否則前兩天不會又有一個案子也被你們否定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那個案子是無法讓外界的人民了解它的真意,到底是增核增煤、減核減煤,還是增核減煤,其比例……

江委員啟臣:過去這些曾經號稱要爭取所謂公投權益的人,他們在換了位置以後,換了腦袋換得多嚴重。2014年8月,因為民間團體提的核四公投案被當時的中選會否定,田秋堇委員也坐在台上舉行記者會,他是怎麼樣痛批中選會的?他說,這是對內容的實質審查,是警總再現。結果現在監察院要去干預人家的公投案,那監察院是什麼?監察院真的是比警總還警總,而且還不敢說自己是警總,直接用監察委員之名來行警總之權,直接要介入。而且這案還在連署,還沒有真正進行完公投,監察委員就大喇喇的介入,而且過去你還曾經因為你的核四公投案沒有成案召開記者會,現在你介入另外一個核四公投案,說這個公投案中選會有瑕疵,要求重新辦聽證會。

這到底在搞什麼啊?你們中選會現在是完全被政治介入,從主任委員的提名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到公投法的修法,彰顯的就是,反正公投已死,只要民進黨執政、只要選輸,是不可能讓你有直接民權的機會,也不會讓你進行公投,就是這樣,難道不是嗎?否則你看看這個田委員,都是委員啦!4年前是立法委員,就站在直接民權、公投自主;4年後變監察委員,就直接介入。人家還在連署,你就跳出來講話,你是要影響什麼?請問中選會,這樣適合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做兩點說明,第一,我們針對這個案件就是照法定程序來處理,不會受外部的任何干涉;第二,委員剛剛說我們有阻撓公投案提案,也沒有,因為這案就是公投成案,剛剛才知曉的……

江委員啟臣:剛才的核四案是公投成案了嗎?你是指哪一案?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提的是核四商轉的案子。

江委員啟臣:對啊!這個案子在連署了,不是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已經可以進入第二階段,所以並沒有您說的,中選會在杯葛提案。

江委員啟臣:對啊!已經進行第二階段連署了,我的意思是,在進行中的案子,監察委員可以這樣介入嗎?他們應該事後調查,不是嗎?怎麼會事情還在進行中,就直接介入呢?這是很嚴重的干預,你們是獨立機關,你居然不吭聲、不講任何話,還說:歡迎、我們尊重。這是什麼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是獨立機關、合議制機關,依法定職權獨立行使職權,不會受外界的干擾。

江委員啟臣:而且,這個來調查的人之前就是在罵中選會實質審查、形同警總,結果現在監察委員做了比警總還齷齪的事情,這就是現在的蔡政府,無所不用其極!所以我說五權變成一權、一人,所有的中立機關都變成助選機關、東廠、西廠。你們新東廠的老闆要來了,他名叫李進勇。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中選會是法定的獨立機關,我們依法辦理選務……

江委員啟臣:真的是用最低的道德標準!中選會的委員要跟這樣的主任委員在一起,我唾棄啦!副主任委員,你想不想繼續幹?如果新主任委員來了,你要不要將繼續幹?有一點魄力啦!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我們是一個法定的獨立機關,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江委員啟臣:連一點氣魄都沒有,你根本不敢講話啦!你有沒有黨籍?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無黨無派。

江委員啟臣:最好!未來你的主任委員是一個註銷黨籍的人來擔任,你要當他的「細漢仔」,你要嗎?你願意嗎?你自己無黨無派,你講的很大聲,可是上面這個即將要來接任的老闆是有黨有派,而且背棄自己的政黨!為了當官,背棄自己的政黨、註銷黨籍,要來擔任中選會的主任委員,然後副主任委員在這邊跟癟三一樣,好啊,來當啊,我尊重啊!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請委員在用字遣詞也尊重他人,還是請你在發言上……

江委員啟臣:我尊重中選會的中立,但是因為你們太不中立了,可以把中選會搞成這樣,然後裡面所有的委員沒有人敢講話。你們是社會當中期待的、寄予厚望的、能夠讓我們進行公平選舉的裁判官,居然你們不說話,你說我們能怎麼辦?人民能怎麼辦?人民要行使公投的權益、直接民權的權益任你們這樣操弄,你們不講任何話,連一個最低、最低的道德標準都不要求了,副主任委員,你也要講個話吧!請你代表中選會講個話吧,到底中選會的最低道德標準是什麼?如果是李進勇這樣,你就說是,我也沒話講。你只有講是,這就是你們的道德標準。如果是的話,你點頭也可以,我們只好接受了;但如果不是的話,請你出來講個話。我們要的中選會主任委員應該高於法律標準,有更高的道德標準,讓全國人民都能夠相信政府舉辦的公職人員選舉,這才是啊!而不是為了當官、為了那個位子,然後不敢講真話,你心理的正義感在哪裡呢?你可以講你無黨無派,講話最大聲,你應該講啊!這個時候你應該表達出你心裡面的想法,到底中選會的主任委員應該是什麼樣的主任委員?

我們從法制化以來,就沒有由這麼濃厚政黨背景的人擔任主委,所以我們強力地反對!可是我看到中選會從副主任委員以降,沒有任何人講半句話。這個社會已經沒有公義,沒有正義,也沒有中立。這些超然機關真的就如同去年的東廠張天欽事件一樣,東廠、西廠、什麼都來!

副主任委員,我希望你不要為了當官而違背自己心中的價值,除非你心中的價值就是把中選會看成一個附屬機關,就是一個助選會,就是一個新東廠。坦白講,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也沒有話講,我們只能用選票來教訓你們。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0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要審查「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我想內政部次長及中選會陳代理主委都非常清楚,不在籍投票一直是原住民族委員及原住民族社會在關心的議題,請問次長及代理主任委員,你們知道原因在哪裡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原住民朋友一直在臺灣各個地方,離開自己原始的部落到臺灣各地區工作,族群的分布也非常地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次長非常清楚,每個人的參政權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陳次長宗彥: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們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現在的狀況已經愈來愈嚴重,我們來看一個表格,就是原住民族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率及區域立委選舉的投票率,2020年將舉行中央級的選舉,可是這7屆以來,平地原住民選舉的投票率跟區域立委選舉的差距平均是負15.19%,第9屆是負14.86%,第8屆是負16.04%,這樣的差距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改善過。如果不在籍投票沒有辦法解決原住民族在投票的交通問題及秘密投票的問題,請問一下,我們怎麼解決、提升原住民族的參政權?

陳次長宗彥:確實要正視原住民朋友的參政權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在好幾次的質詢中都提出了不在籍投票及秘密投票的訴求,也希望你們提出解決方案,請問次長,你們的解決方案是什麼?

陳次長宗彥:針對原住民朋友投票的部分,目前原住民朋友散居在臺灣各地,尤其都市原住民的投票箱確實非常少數,容易造成一些問題,本部對此也一直在做一些研議,希望可以跟中選會一起討論,提出一個妥善的因應方式,就現行的規定如何讓原住民朋友在投票上可以確實達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次長,現在的問題是你們怠惰的問題,因為從我2016年上任開始,就提出了不在籍投票及秘密投票的問題,也要求你們研議,你們在去年、今年也一直提出相關的回應,可是我覺得完全沒有辦法根本地解決嘛!

陳次長宗彥:我想立法院裡面的原住民委員一直長期關心這個議題,也跟本部做過幾次的討論,現有的法令確實有其困難性,所以現在有委員的版本在做協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於委員的版本,你們支持嗎?

陳次長宗彥:我們再跟委員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次長,你支持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嗎?

陳次長宗彥:我想這是一個解決方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管是地方或中央,次長,你支持嗎?

陳次長宗彥:解決的方式之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請問中選會代理主任委員,你支持嗎?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如果能夠做到法律的規範、有法源的話,我們是支持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如果有法源,你支持;可是你們提出的報告從去年就已經說明了,這個是必要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在實務上還要考慮到一個衡平性的問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你在去年2月的時候對本席也提出回應,指出不在籍投票及秘密投票的解決是必要的,但是今天我看到你們的口頭報告卻表示選務過於複雜。對於同樣一個問題,你有兩種不同的說法,那時候副主任委員已經上任了,你應該非常清楚吧?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107年2月那次應該不是我回答的,不過我們當然都是概括承受,跟委員報告一下,就是說有關原住民……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政府行政是一體的,你的意思是前面的政策或說法,你現在都要推翻?以前覺得有必要,現在說複雜,所以沒有必要?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基於政府機關的一體性,我當然都是概括承受,至於委員所提的問題,需要考慮到幾個問題,一個是衡平性的問題,是不是只有原住民有不在籍投票?還是非原住民也有,這個要一併考慮。第二個是選舉是不是合併舉行?比如說,如果總統選舉單獨舉行,在這個實務上實施起來,也許可以克服一些技術性的問題,我們可以來做做看,但如果當他跟立委選舉合併舉行的時候,確實會有選務的問題,這個需要再來做……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意思就是說選務的複雜性可以大過於原住民的參政權的剝奪就對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不會剝奪任何人,包括原住民朋友的投票權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並沒有解決這個問題,這個的是長久以來十幾二十年,從2009年就已經提出原住民投票的困境,而你現在說不會,那就請你提出解決的方案,什麼時候要開始落實?但你們都沒有提出相關的修法,這不就是你們行政怠惰嗎?你在去年2月中選會的專題報告裡面就說有必要性,內政部也回應說好並加以支持,那請問為什麼到了今天5月27日卻說有爭議,那這屆任期沒有辦法實踐,什麼時候才可以實踐?我們現在有三千多個投開票所,原住民的選舉權人是在3人以下,你如果不解決第一個秘密投票的問題,第二個這次不管是不在籍投票,他都會牽涉到原住民秘密投票的問題,那就是原住民的參政權受到剝奪、受到侵害,可是這個講了10年,我從2016年一上任開始也提過好幾次,不管是對內政部,不管是對院長的施政總質詢,甚至對中選會,我都提過好幾次,可是你們沒有一個具體的方案,而且你們對於原住民的承諾,或是如你們說的有必要性,到了今天卻都一再的跳票,不管是內政部,或是中選會都一再的跳票,只因為很複雜,所以我們就應該被犧牲嗎?你也非常清楚,請陳代理主委回答。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努力啦。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請你給個承諾,你什麼時候做一個評估報告?什麼時候要積極研議改善措施?您覺得不在籍投票有其必要性,這在你們上次的報告也提出了,如果在一個投開票所只有選舉權人1人或3人以下這麼少的人,你們說會找這些選舉權人去溝通是不是要集中開票,這些您都忘記了,這些過去所提出的你們即將要去做的措施,你們都沒有做,而到今天全都推說選務過於複雜,你們是為了政治去委屈求全?還是因為原住民太弱勢,你們也不想協助原住民把原住民的參政權提升起來或協助保障原住民的參政權,哪一樣是你們現在的選擇?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保障原住民的參政權,是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的,這個應該是要優先努力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沒錯,請中選會在一個禮拜趕快研議出相關的改善措施,這樣可以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多加努力,並提出研究的改善措施給委員參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孫綾發言。

呂委員孫綾:(11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在107年5月25日時,我們內政部民政司曾舉辦一場公聽會,當時就有教授提出近年來光是總統大選的投票權人粗估就有三百多萬人是籍在人不在,這麼龐大的數目,其實就會影響到投票的結果,那這也表示說,如果納入不在籍投票,可以讓投票結果更具有民意基礎。但是反對方認為一個地區的事務,本來就應該要由居住在當地,或是願意回去他們戶籍地投票的人來做決定,例如過去就有離島地區的立委表示,因為離島的人口外移嚴重,如果說推動不在籍投票,可能就會影響到本島居民的權益,那我想請問陳代主委,您怎麼看這樣的問題?如果實施不在籍投票,對我們國家的民主的狀況來說,是好還是壞呢?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剛所提的問題剛好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也剛好是社會上對不在籍投票,尤其是選舉的不在籍投票,還沒有形成共識的地方,譬如委員剛剛提到在公聽會上只要是離島的地方行政首長跟地方政府代表或立法委員,他們反而又反對不在籍投票的推動,那這個在相關的會議紀錄裡頭,我們也都予以了解,那在不在籍投票上,如果真的要實施的話,目前最可行的應該是在公投的不在籍,或許可以先行試行,因為選舉是屬於對人的投票,那公投是屬於對事的投票,應該可以分開來處理。

呂委員孫綾:所以你認為說,如果我們要推動不在籍投票的話,我們也許可以先從這個公投的方式來做一個進行試辦的狀況,然後如果說要就選舉人的部分的話,我們就還要再評估看看,是這個意思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對,這部分我們還需要再做進一步的評估。

呂委員孫綾:好,謝謝代主委,那我想在國際上其實有許多民主國家,他們都有施行不在籍投票,依據他們的國情有別,方式也不盡相同,那國外其實也有以通信投票、通訊投票,還有提前投票的方式最為普遍,他們並開放使用郵寄的方式寄送選票,讓民眾如果沒有辦法在投票當日投票時,也可以做一個提前投票的方式,那其實也有其他的國家是採取海外投票的機制,例如說上個月17號時,印尼就舉行總統大選,在我們國家其實就設有34個投票所,並提前14天開放給居住在我們國家或在我們國家工作和求學的印尼國民來投票,所以我想請問代主委,您認為現在我們看到外國所推動的不在籍投票制度當中,有哪一些是適合我們國家來做使用,並得以作為參考?又有哪一些是暫時無法來施行的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就世界各國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來講,有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及移轉投票等各式各樣的方式。就現階段臺灣社會討論的結果來看,要在我國實施通訊投票的話要考慮的因素可能會更多,所以在難度上是比較高的,現階段應該還無法實施。

至於代理投票是否符合憲法與法律的規定恐怕也有一定的疑慮,所以可能也很難實施。此外,設置特別投票所是不是反而會影響到投票的真意等等都要一併考慮,而不只是可行不可行的問題而已。在我國比較能夠實施的方式主要是提前投票和移轉投票兩種,提前投票和移轉投票哪一種比較適合實施要看選舉種類、投票種類及投票是否單獨舉行而有所不同。

呂委員孫綾:謝謝代主委,代主委其實也非常清楚上次公投的狀況複雜度滿高的,也因此為選務人員帶來相當大的負荷,未來如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話,選務上會遇到什麼樣的困難?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未來實施不在籍投票在選務上需要注意的可行性有幾個,第一個是法律的可行性,比如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海外的部分,也就是僑居國外的國民必須返國行使投票權,這當然有一定的難度,有些國家的做法,包括委員說的印尼的做法,在我國依照現有憲法增修條文的規範來看顯然是無法做的,除非社會上另外形成一個共識去達成憲法的變更、憲法增修條文的改變。

第二個是技術上的可行性,也就是選舉是單獨舉辦或公投是單獨舉辦,或者是多種選舉合併舉行,在多種選舉合併舉行的情況下,要實施不在籍投票確實有一定的難度,現階段我們可以做到的主要是選務人員的不在籍投票。

呂委員孫綾:選務人員不在籍投票是可以推動的方式?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現階段已經在做了。

呂委員孫綾:代主委認為數位身分證通行之後是不是能夠和不在籍投票的制度配合使用?中選會有沒有思考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點我們當然都有思考,各國的做法不太一樣,各國在實施上也有難題出現,有些實施電子投票的國家也開始思考是不是與傳統投票並行的問題。我們也在著手規劃在我國實施數位身分證的投票,在規劃上會遇到法律的可行性、技術的可行性及資安的可行性等等問題,這些都需要做一個全面性的評估。數位身分證的發行是在2020年10月之後,對於這個部分,所以我們如果會密切的和主管機關保持配合作並持續的關注。

呂委員孫綾:謝謝代主委,不在籍投票事關重大,我們要推動新的投票方式一定要審慎的評估,不要影響到所有人的權益。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蕭委員美琴及何委員欣純均不在場。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1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代主委,憲法規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民投票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就現階段法制上來說的確沒有不在籍投票的空間,但我們這樣剝奪人民憲法上的權利是應該的嗎?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剝奪……

林委員奕華:有剝奪,這應該是剝奪,怎麼不是剝奪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沒有剝奪而是有關憲法的規定和法律的規定要如何執行的問題,實際上並沒有剝奪的問題。

林委員奕華:這個問題討論了很久,應該超過10年了,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這個議題應該已經不是議題了,如果有議題的話就是政治議題,就是政治上的考量。大家是在計算不在籍投票到底對哪個黨有利等等問題,而沒有站在人民的角度去思考人民的投票權,這是比較令人遺憾的。我們看到這幾年很多的討論都是從政治考量出發,而不是真的回歸到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部分來看問題。請問現在所謂的合格選民人數到底有多少?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說的合格選民是指上一次選舉或下一次選舉?

林委員奕華:以去年來說有多少人?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以去年來說,公投的部分是1979,選民數的部分是1920,也就是1920萬。

林委員奕華:去年合格選民是一千九百多萬人。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1920萬人。

林委員奕華:籍在人不在的比例大概是多少?籍在人不在的部分,以前你們的座談會、公聽會有數字,你們推估籍在人不在的比例是多少?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推估的比例可能要請內政部提供。

林委員奕華:有百分之三十,按照去年5月25日內政部召開的公聽會紀錄,初步推估約有480萬人是籍在人不在,扣除在國外工作或在中國大陸、港澳這些比較複雜的,比較長期居留在國外的狀況,再扣掉受刑人,你知道影響人民投票權利的人數是多少嗎?我剛才說了海外的、複雜的不算,包括中國大陸都不算、受刑人也不算,你知道影響的人數有多少嗎?我們剝奪多少人的投票權,你知道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沒有剝奪而是在憲法和法律上如何落實的問題。

林委員奕華:按照憲法來說,有352萬人要投票卻沒辦法投票,代主委認為這個數字大不大?我們總是要儘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或是要想辦法解決,要不然為什麼現在有這麼多國家開始推行不在籍投票?你要不要舉出幾個國家來聽聽?事實上這種國家非常多,美洲有美國、加拿大,歐洲有英國、德國、法國、荷蘭、義大利、丹麥、挪威、芬蘭、瑞典,大多數的歐盟國家都可以不在籍投票,亞洲有日本、南韓、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大洋洲的澳洲及紐西蘭等國家都已經有不在籍投票了,可見這根本不是一個問題,但我們卻把它變成是一個問題。

我再回到原來的法令規定,你們提到另有規定,但你們將另有規定侷限於同條的第二項、第三項,侷限於同條的第二項、第三項叫做另有規定,這樣合理嗎?今天我們另外訂定一個專法不是也應該符合另有規定的空間嗎?在中選會來講,你們的另有規定難道只限於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部分才叫做另有規定嗎?其實我們另定法令就是另有規定。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關於現行的另有規定在剛才報告中有做過說明了。

林委員奕華:我看到了,但我認為這是本末倒置,這是限制修法,哪有以第二項、第三項,來限制大家修法或定專法的道理?另有規定以現在看是第二項、第三項但不代表只有第二項、第三項才符合,所以我認為你們的報告內容是很值得檢討的。事實上所謂的另有規定並不是「除本法另有規定」,另有規定就是另有規定,並沒有說一定要規定在本法裡面,可見應該是如果本法和其他法令沒有規定都應該屬於另有規定,我認為應該從這個角度來看。

最後請教一個問題,選務人員已經落實不在籍投票了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選務人員可以在工作地投票,在實務上要配合最小選舉區的觀念來進行投票。

林委員奕華:我們先不談修法或另定專法的問題,現行第三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以去年1124的亂象來看,很多選務人員即使是本縣市的人趕過去也投不了票,因為有請假一個小時的規定。明年1月11日大選有沒有可能起碼先做到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會努力,我們就是往這個方向做。。

林委員奕華:你不要說會努力,你要宣示明年1月11日的選舉選務工作人員可以在其工作投票所投票,最起碼明年的1月11日先做到這一點,可以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朝這個方向努力。

林委員奕華:你不要說朝這個方向努力啦。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會做。

林委員奕華:會做,所以明年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起碼從這一步開始踏出,可以吧?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總統和立委選舉合併舉行的話,還有最小選舉區的問題也一併讓委員瞭解。

林委員奕華:我希望這部分可以做到,明年從這一步開始做,起碼讓我們看到你們起步做的第一步。我當然支持這個修法,對於訂定不在籍投票的專法,我是非常支持的,因為我覺得還是要站在回歸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角度來看。

主席(呂委員孫綾代):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沈委員智慧、陳委員歐珀、賴委員瑞隆、蘇委員震清、劉委員櫂豪、羅委員明才、蔣委員乃辛及葉委員宜津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1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代主委我們先來處理一下打臉的事情,用專法來修不在籍投票的做法是否恰當?如果我們不修專法而要不在籍投票,那我們要修什麼法呢?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看不在籍是屬於對人的不在籍或對事的不在籍,或者是兩者都要。

林委員為洲:如果我們對公投及所有的公職人員選舉……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如果是所有的話,那涉及的修法就包括憲法增修條文也包括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

林委員為洲:我們先把憲法增修條文排除在外,因為如果不涉及海外就不會有憲法增修條文的問題,對不對,所以海外的先不算,我們先不處理海外回來投票的部分,這就不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改。簡單的說,如果不修專法就變成要修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可能還要修公投法,所以到底是要修專法或修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是見仁見智的,這點我同意,所以我們提出修一個專法來一次涵蓋,但因為我們還沒有修過,到底是只針對事或者是要涵蓋人還不一定,這要看我們修法的過程,這是立法上的效益考量,這當然是可以討論的。

我覺得你們最不負責任的是你們提到修專法時認為這好像不是很恰當,但你們既不提出版本也不提修相關的選罷法或公投法中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部分,你們沒有提出版本卻又在外面講你們可以接受在公投方面考量試行不在籍投票,我覺得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總統選罷法和公職人員選罷法並非中選會主管的法律。

林委員為洲:另外,關於你剛才針對陳委員怡潔答詢的事情,我不知道你瞭不瞭解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詢答的規定。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不得反質詢,我沒有違反質詢。

林委員為洲:我跟你講兩個原則,第一個是你不能不回答委員的質詢,這是明文規定,你回去看規定。你沒有權利拒絕回答委員的提問,你可以說不知道或不同意,或者說還要查資料,但是不能不回答,這是第一個詢答的法律規定。第二個是你不能回答委員詢問以外的問題,也就是說,你自己不能提其他問題,只有委員問你你才能回答,你不能回答他沒問的,你去回答別的,這個不行,這就是所謂的不能反質詢。其實沒有這個名稱,但這是規定在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我問你什麼你就要回答什麼,你不能回答我別的也不能反回來問我,你也不能不回答,我要跟你講的就是這樣,我是就事論事的人,或許你會覺得這樣好像很不公平,被委員質詢卻不能講你自己想講的,你不能演講,對,你本來就不能演講,演講不能在這裡,你在中選會、你在委員會演講那是你的事。

我們委員也有職權限制,我們不能替你們執行預算,也不能幫你們增加預算,我們只能減少預算,所以大家是在一個check and balance民主的機制、監督的機制下運作,這就是民主,你們要被監督,我們沒有辦法執行行政業務,這個規定很清楚,大家要有這樣的觀念。

剛才呂委員孫綾提到幾個問題,我覺得很重要也很有價值。現在不住在自己戶籍地的人大概有百分之三十,不論是在外地工作、求學、服兵役等等,有百分之三十的人是不住在自己的戶籍地,這些人大概有352萬人,你們有沒有研究過不住在戶籍地者和住在戶籍地者投票率的差別?你們有做這樣的研究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個不會另外統計啦。

林委員為洲:我們可以想像一定是比較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的這個想像也許要做一個修正,以離島來說,離島是高度反對不在籍投票。

林委員為洲:我沒有在問你,你這樣就是在回答別的問題,我沒有問你離島的人同不同意、支不支持不在籍投票,我是問不住在戶籍地的人,也就是適用不在籍投票的352萬人的投票率是不是比住在戶籍地者低。我們要定這個法律就是希望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要讓人民方便,讓人民不必勞師動眾的搭火車回花蓮、臺東投票,更何況火車票很難買,如果是回高雄,搭高鐵要花一千多元,對學生來講都是負擔。

我們提出不在籍投票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便民,讓人民在行使公民權時節省成本和時間,讓人民方便,是不是這樣?你同不同意?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便民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情,我們當然同意。

林委員為洲:另外,當然是希望可以提高投票率啦,因為這樣比較接近民主的原則,越多人投票,當然是越能夠表達民意,民意表達出來的數量越多,也越公平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提高投票率不應該成為主要的考量。

林委員為洲:越多人參與也越公平,過去我們為什麼要訂定公投的門檻?就是如果太少人去投票,我們會認為它不能夠反映民意,這就是公投要訂門檻的原因。如果說投票率高低不影響公民行使民主的權利,那我們幹嘛要訂門檻?5%的人投票就可以了,為什麼公投以前是訂50%的門檻?後來我們因為門檻太高將它調降,但還是要訂門檻,出席的人一定要達到一定的比例,這樣才具有代表性。

所以不在籍投票就是要解決這兩個問題,提高人民行使民主參政權的比例,另外當然就是要便民,關於這兩個方向,我想大家都希望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我們提出不在籍投票相關專法的修訂。今天下午會繼續討論條文,未來適用的人真的很多,有352萬人可以得到方便。無論是要加設一個投票所,或是提早投票、移轉投票,不管用什麼方式的不在籍投票,對他們來講,對這些不住在戶籍的人來講,投票都是方便的,所以我們當然鼓勵這樣的行為。

至於我們到底要只限定在公投,還是要適用在其他的公職人員選舉,這個問題當然可以討論,不過在我們現在的專法裡面,尤其本席所提出來的專法是涵蓋其他的公職人員選舉,當然我們也可以進一步去討論。或許討論後的結果,也許只有總統、全國性的選舉才適用,這也有可能啊,要看委員會大家討論的結果,所以不要預設立場,到時候大家可以來做討論。確實會碰到一些問題,這一點我們都知道,就像你剛剛講的,我很清楚。例如外島的部分,現在不在籍的人比在籍的人還多,當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如果要實施不在籍投票,它會有衍生的效應,是不是會扭曲民主的精神?這一點我們也要去考量。但是涉及到全國性的就比較沒有這個問題,他要在哪裡投票,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他在金門投票也是投這些人,在這裡投票也是投這些人,他的選擇不會影響他的在籍或不在籍,也不會對地方政治造成影響,因為它是全國性的選舉,所以我們會繼續來討論。

接下來,我想要問中選會的計畫,如果要開始實施,不管是公民投票,針對事的部分實施不在籍投票,我們要去訂定相關辦法。或是我們討論完了以後,可能全國性的選舉,比如說總統、副總統選舉部分,可能會通過這樣的不在籍投票。針對時間的部分,以我們現在的工作、立法,你們準備的時間夠不夠?如果立法通過了,中選會的準備是否來得及在2020年實施?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這還是要先看你立的法是屬於什麼型態的不在籍投票。

林委員為洲:那我直接問你,公投如果可以實施不在籍投票,你們來得及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關於公投的不在籍投票,我們的法律草案現在正在草擬中,隨後也會展開機關會商,2月、3月的時候我們已經找地方來研商了。現在它的問題,除了法律進度的問題之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到底公投是單獨舉辦,還是合併於選舉舉辦,在類型上的選擇就或有不同。假如公投是跟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的話,在公投案件數多的情況之下,為了避免公職人員選舉無法順利的進行,可以採提前投票的方式來處理公投的不在籍投票。

林委員為洲:提前投票會影響投票率耶,如果沒有綁在一起,那就要投兩次耶,這會影響到投票率。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可能要分一個情況來思考,就是您的那個不在籍是屬於何種情況下辦的不在籍,因為它涉及到相關選務的部分,也要一併進行考量。

林委員為洲:好啦,我意思就是說,立法院如果通過這樣的法律,你們的螺絲就必須拴緊,配套措施要先去準備好,最好在2020年就能夠適用啦,你們要有這樣的心理準備,謝謝。

主席(林委員為洲):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余委員天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黃昭順、許毓仁、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委員黃昭順書面意見:

5月27日內政委員會黃昭順委員質詢資料

不在籍投票制度的推動

一、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訂有投票所選務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投票之規定,惟對於投票日值勤之軍、警或其他執行公務員迄今仍無法適用。過去礙於選務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公民可能因為所處地點的不同,喪失基本的投票參政權。為了落實人民參政權,具有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政府部門應就不在籍投票,比較沒有爭議部分,努力邁開第一步去實施這個制度,是為了使人民的參政權能夠充分保障,而參政權也是一項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因為特殊的職業身分、工作環境、體能狀況等等,而喪失行使參政權的機會,所以,不在籍投票制度的理念,相信是絕大多數人肯定的。

二、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已趨向多元,包含「提前投票」、「路邊停車投票」、「通訊投票」、「代理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及「網路投票」等等。目前世界上已有眾多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包括:美國、日本、韓國、英國、德國、法國、澳洲、紐西蘭、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義大利、愛爾蘭、荷蘭、以色列、挪威、瑞典、瑞士、巴西、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愛沙尼亞、羅馬尼亞、及羅德西亞等國家。

三、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已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投票,目的係在保障於投票日協助選務工作,使選舉得以順利進行之工作人員之參政權。然對於投票日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戰備任務無法離營之軍人、維持社會治安之警察人員,以及其他因公值勤之公務人員,雖同為確保投票工作順利進行,卻遲未將其納入工作地投票之適用對象,與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有違。

四、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民國69年制定時,即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戶籍地或工作地投票之規定,迄今已38年。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係採「移轉投票」方式,實務運作已相當成熟,亦無爭議,軍、警及因公值勤之其他公務人員亦應比照辦理。

五、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與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不同的國家因不同的歷史過程與制度架構,發展出不同風貌的不在籍投票方法。臺灣的不在籍投票制度,本席建議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點原則:

(一)在適用對象上:「先國內,後國外」,先行納入國內的選務工作人員、軍人、警察、執行公務人員、服刑人等,再思考納入海外選民的技術可行性。

(二)在實施範圍上:「先中央,後地方」,先在全國性的總統大選試辦,再推廣到地方的基層選舉。

(三)在投票方式上:「先簡單,後複雜」,初期先試辦較簡單的移轉投票,中期可以規劃提前投票與國內特設投票所投票,長期則可以考慮較複雜的通訊投票與網路投票。

(四)在法規制度上:「先修法,後立法」,初期修改相關的選舉罷免法條文,加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與運作方法,未來則以單獨立法通過不在籍投票法為目標。

六、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與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為保障於投票日負責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軍、警及其他因公值勤公務人員之參政權,特提案擴大工作地投票之適用範圍。爰此,本席已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不因為特殊的職業身分、工作環境、體能狀況等等,而喪失行使參政權的機會。

委員許毓仁書面意見:

(許毓仁委員5月27日內政委員會書面質詢稿)

主席,本席針對內政部、中選會提出書面質詢,敬請同意列入本次會議紀錄並刊登公報。

Q1 國外早有透過「通訊投票」、「網路(電子)投票」等藉助科技,在秘密安全的環境下提升投票率的作法,請問內政部對於此類技術措施有開始研議了嗎?研議的進度為何?

Q2 內政部是否同意提升投票率是促進民主發展的重要環節?內政部是否支持推動針對全國性統一選舉內容的選舉及公投(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性公投)的公民不在籍投票制度?縱使有區域立委、不分區立委,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舉行的狀況,目前內政部、中選會評估認為推行公民不在籍投票制度有何困難之處?

Q3 縱使推行公民不在籍投票制度有些許行政困難處要克服,抑或需要花費相較目前狀況更多的行政成本,請問內政部認為上開行政成本與促進民主發展的重要性相較,孰重孰輕?請提出推行公民不在籍投票制度下,可能的困難事項和可能多支出行政成本,並說明在下一次全國性統一選舉是否應當施行不在籍投票?

Q4 內政部提到施行不在籍投票需要凝聚更多社會共識,請問若先限於「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是否可以盡速推行?內政部近期就推行不在籍投票採取哪些措施凝聚社會共識,請提供具體項目與預期成效供參。

本席請內政部、中選會就此書面質詢研議並於一個月內回覆本席。

委員余天書面意見:

案由: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係為保障人民投票權利。《憲法》有明文保障人民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其中投票年齡與不在籍投票入法一直是討論的焦點。就不在籍投票而言,有離島立委反應恐造成島內居民離開;亦有學者認為,應先以國內為主,排除不確定性較高之海外台商;另有技術上之問題,要採取何種制度、如何登記、適用族群與對象等,都還需詳細討論。針對上述,本席對中選會提出質詢。

說明:

一、馬祖立委陳雪生曾表示,金門、澎湖、馬祖在臺灣的住民人數遠超過離島居民的人數,若推動不在籍投票,他憂心恐讓離島居民決定離島命運。若實施後,馬祖民代都不回馬祖拉票,反而在桃園八德拉票,對推動馬祖事務並非好事。

二、另因國情問題,海外台商屬不確定性較高的一群,尤其兩岸關係實屬特殊,在中國台商若使用不在籍投票,可能有受中國影響之疑慮。先前李俊俋等委員曾召開公聽會,參考專家學者建議,建議應先以國內為主,以及先實施於中央層級選舉,因地方選舉種類高達九種,困難度十分高,並非一蹴可及。

三、若在中國地區台商也納入不在籍投票,恐有外力干擾之疑慮,且中國有網路電子長城,管道是否安全還需謹慎思考。畢竟200萬台商足以影響大選結果,甚至涉及國安議題,必須審慎規劃考量。

四、就技術方面而言,有轉移投票、通訊投票、代理人投票、提前投票等等,對此,本席詢問中選會目前有無規劃何種不在籍投票方式或制度,最有可能在臺灣實施。

主席:現在進行法案審查,請宣讀討論事項之條文。

 

委員林為洲等26人提案條文:

委員許毓仁等18人提案條文:

公民不在籍投票法

公民不在籍投票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保障並落實我國國民平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公民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並落實我國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基本權利,特制定本法。

公民不在籍投票,依本法之規定為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主管機關)

公民不在籍投票之辦理及執行,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在縣(市)為縣(市)選舉委員會。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民不在籍投票:指符合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為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所投票。

二、移轉投票:指符合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依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居住地、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

三、特設投票所投票:指符合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依申請於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別投票所投票。

第三條 (實施地區)

投票人於投票日前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且依法具有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並符合本法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均得依本法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

 

第四條 (投票方式及適用選舉類別)

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得以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等方式為之。

前項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適用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前二項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及適用選舉類別,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四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得適用於總統、副總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原住民區民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五條 (適用對象)

下列人員得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

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

二、在營服役之軍人。

三、執行勤務之警察。

四、在戶籍地以外工作者。

五、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

六、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

七、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

第五條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民投票法具有選舉權或公民投票權,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

一、於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

二、在營服役之軍人。

三、執行勤務之警察。

四、工作地於戶籍地以外者。

五、求學地於戶籍地以外者。

六、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

七、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

第六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之申請程序)

申請人具備本法第三條所定之資格身分及第五條所適用之對象者,可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投票日後,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於投票日起算前九十日至投票日前六十日之期間,提出公民不在籍投票之書面申請,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第六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得於投票日起算前九十日至前六十日之期間,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送達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第七條 (申請表格印製格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印製統一格式之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表,所有公民不在籍投票之申請應使用此統一格式辦理。公民不在籍投票之申請書面表格,應包含以下各欄目以填寫下列資料:

一、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與通訊地址。

二、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之親筆簽名。

三、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

四、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選區之候選人。

第七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應依統一格式辦理,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投票人之姓名。

二、身分證字號。

三、戶籍地址與通訊地址。

第八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之審查程序)

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截止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對於申請者應進行資格認定審查,並應將審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關於前項審查結果,申請人如有疑義,可於收到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提出異議,各該選舉委員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召開該級選舉委員會議決之。

第八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截止後,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者應進行資格認定審查,並應將審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關於前項審查結果,申請人如有疑義,得於收到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提出異議,各該選舉委員會應召開該級選舉委員會議決之。

第九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名冊之編製)

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合格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單,編造公民不在籍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名冊備註欄應載明投票方式及處所,併同一般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公開陳列,公告閱覽。如有錯誤或遺漏時,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所屬公告確定之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之公民不在籍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分送至各投票所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供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提早投票使用。

第九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合格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單編造成冊,並於備註欄應載明其投票方式及處所,併同一般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如有錯誤或遺漏,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將其所屬公告確定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分送至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之投票所。

第十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各投票方式選票之印製與送達)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就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分別印製不同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票,供公民不在籍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使用。

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選票應於投票日前七日內印製完成,並於各該投票日前一日送達各該投票所。

 

第十一條 (移轉投票)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登記在不同投票所或選舉區投票。

前項移轉投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特設投票所投票)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符合第五條適用對象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聚集與方便之處所,特別設置投票所,供不在籍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投票使用。

有關特設投票所投票之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三條 (提早投票)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申請於投票日前五日先行投票。

前項投票日期及地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第九條之規定公告,提早投票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對提早投票之票箱指定專人管理及監督,並於開票時間一併開票與計票。

前項提早投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不在籍投票之計票方式)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公民不在籍選票與一般選票共同合併計算候選人或公民投票之得票數,並依合併後的得票數高低,公告之。

第十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之選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之。

第十五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之複查)

落選人之得票差距,如少於公民不在籍投票有效選票總數的十分之一時,得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法院提出公民不在籍選票複查之聲請。

前項之複查僅得對選票之有效性進行複查,不得妨害選舉人秘密投票之權利。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訂定事項)

本法施行細則,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本法公布後一個月內完成。

 

第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主席:報告委員會,針對修改不在籍投票相關之規定,因為中選會可能會有不同的修法方式,例如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或是在公投法裡面做處理,我們也予以尊重,但是我們希望中選會在下個會期能夠提出相關的版本。

做以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