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賴召集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並截止登記。

曾委員銘宗:(15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的大體討論本席有幾點意見。第一,關於本次修法理由部分,本次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主要目的是以專章方式,針對我國農地上數萬家違章工廠制定出有效的管理輔導機制。由於現在違章工廠面臨登記證將於明年6月2日到期,屆時未合法化業者將無法再進行營業,且農地也有1萬4,000公頃供違章工廠使用,農地破碎問題非常嚴重,而且對當地環境已經造成相當的污染,假設不予納管將無法保護環境,為求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保安全等三者間取得平衡,確保能有效降低環境污染,兼顧農地農用的情況下,國民黨黨團支持做適當的修正。

但是這麼重要的政策,行政院卻沒有做好政策評估,蘇院長今年2月在立法院備詢的時候,宣示將修改工廠管理輔導法,向業者掛保證明年6月2日以後仍可繼續營業,將輔導違章工廠合法化。蘇院長已經公開保證這個草案一定可以通過,但是行政院把草案送來之前,根本沒有做好相關的政策評估,違章工廠到底是3萬8,000家、4萬5,000家還是13萬家?相關機關的資料也不全,而且其中高污染的部分到底有多少家、中污染的有多少家低污染的有多少家?相關機關講不清楚、說不明白,顯然修法極為倉促,只為了兌現政策支票,卻未做精確評估,政策未來可不可行令人有疑慮。所以我們的結論是,這樣的修法完全是為了兌現今年2月蘇院長站在這裡對大家的政策承諾,完全是政策買票!相關的配套不足,因此國民黨在剛剛的協商裡面要求加入行政院督導會報,好好來督導,執政黨也不願意,所以國民黨不願意為民進黨背書,因為這是改革做一半,這個修法完全是為了兌現蘇貞昌院長的政策支票。因此,國民黨拒絕背書!國民黨拒絕背書!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5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的工廠管理輔導法,最主要的核心問題是這些歷史留下來的農地違建工廠究竟應該要如何處理。從民國90年臨時工廠登記實施以來,到現在已經整整29年,納管七千四百多家業者。但是這麼多年來,這七千四百多家業者依然找不到適宜的工業用地,問題到底出在哪裡?經濟部的具體方案到底在哪裡?結果我們看到的是繼續讓這些在農業用地上的工廠再延20年,難道這就是我們解決問題的方法嗎?

根據統計,現在散落在農地的工廠數量已經從經濟部統計的6.9萬家加倍翻漲到13萬家,請問各位委員,我們努力了這麼多年,好不容易在2015年通過國土計畫法,這個過程中大家挑燈夜戰,努力為臺灣這個環境奮鬥,可是我們現在是自己在打自己的臉,讓臺灣的農業用地繼續地破碎化;讓臺灣的糧食自給率繼續地降低,這等於是讓國土計畫法形同虛設。

農地違建工廠持續地增加,要負起最大責任的是誰?當然是政府,因為農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平衡,乃至於整個國土計畫法的搭配是非常重要的,而這些都是政府的責任,也是行政院應該提出的方案。結果我們看到的卻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只是問題在於,為這些違建的工廠設立了所謂的落日條款,而這是一個負責任的表現嗎?我們今天不是要讓這些工廠無法生存,而是希望經濟部能負起責任,建立積極有效的機制去輔導這些工廠的轉型與遷廠,以達到產業與環境之雙贏。如果守護餐桌是媽媽的責任,那維護食安、保護農地不被違法侵占,這是宏觀的國土規劃,更是政府的責任。我們今天在這個地方進行修法,特別訂定了一個落日條款,大家討論10年、20年或25年的期限,可是我們要看到的是如何在產業政策、國土規劃、農地保護、工廠維繫等四個環節之下,建構完整的配套,這才是我們要的好法案。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5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次行政院版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法目標設定為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並且對於未登記工廠採取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等三大策略,然而實際的修正內容卻是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進而可能毀農滅國。本席贊同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的目標,但堅決反對假拚經濟之名,行圖利廠商之實;假顧環保之名,行袒護違章工廠之實;假拚守護農地之名,行毀農地之實,目前的修正版本幾乎無門檻地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更將違法廠商的利益拉到比守法廠商、國民食安權益以及國家法治安定與信賴更高的地位,本席深感擔憂。詳言之,本次行政院版的修法讓既有的違章工廠可以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特定工廠登記得以排除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建築法與國土計畫法,未來農地工廠取得工廠登記之後,得以無視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制,要蓋成摩天大樓或其他用途都無法依循現行體制開罰。

農地工廠最令人詬病之處在於零星散落的分布,使得污染難以控管,並增加工業廢水污染農地的風險。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近二十年,此次修正草案等不到對違章工廠之整治,只獲得第二十八條之十的就地合法條款,一旦修法通過,擺明就是放任農工混雜的現象。更荒謬的是,提到工廠污染處理部分,行政院版並未明文規定由環保署主導,而環保署也回應是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對這樣的規定,若非屬於中高污染的產業就會被歸類為低污染,實質上其實有相當多污染的風險,未來農地將面臨許多不確定的狀況。

本席再次呼籲,經濟發展不應該建立在對農村的剝削上,危害國民糧食安全;經濟不應該打著違章工廠為中小企業生存之必要的假議題來綁架臺灣人,葬送臺灣農村的未來。工廠管理輔導法的修正應該奠基在新增建違章工廠即報即拆與中高污染優先處理的大原則之上。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15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接下來我們將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進行表決,在表決之前,本席有一些想法要跟大家分享。本席來自臺中地區的潭雅神,這個地區長期以來有一群配合政府政策賣命工作的中小企業,他們在地發展出一個高密集度的臨登工廠聚落,但這些工廠大多屬於低污染的產業,也符合了消防安全跟環保的相關規定,他們也願意付出相當的成本來換取永續經營。可惜在臺中地區,工業用地總是僧多粥少,而且工業區的開發也是緩不濟急,用地的價格更是高不可攀,但是在臺中的產業鏈,其實這些工廠扮演著非常重要的上、下游角色。他們除了面臨明年臨登大限到期之外,未來這些臨登工廠要怎麼輔導,其實是工輔法最迫切要面對的問題。今天要修正的工輔法,其實這些臨登廠商的訴求非常地簡單,就是如何在維持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護之下能夠符合法令規定來營運下去,讓他們得以生存以及照顧員工的生計。

過去,工輔法歷經兩次修正來展延其輔導期限,可是對於臨登工廠的輔導或者是未登記工廠的清查或納管,其實成效都非常、非常地差。如果這次的修法,我們只是把這個問題丟給下一個十年或是第二個十年,而主管機關或部分業者還是繼續心存僥倖,並未落實相關政策,我想這次的修法也是徒勞無功。所以,本席要在此呼籲大家,雖然大家對於工輔法修正仍有一些歧異的看法,但這些問題就是在那裡,我們應該要想辦法來解決。

未來,主管機關對於輔導這些臨登工廠或者是清查、納管這些未登記工廠,這些公權力以及各項措施需要真正落實,並有效的執行,讓外界看到我們對於工廠管理輔導的具體成效,這才是處理歷史共業比較有意義的積極手段。我想大家共同目標都希望解決長年以來的問題,等一下在表決的時候,我希望大家能夠兼具環保,並將這些工廠員工的生計問題一併考量,尤其是後續的公益訴訟,也希望大家能夠一起來支持。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5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要通過的是工廠管理輔導法,這部法受到各界非常多的關注。以行政院的說法是希望能夠做到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但我們希望的是,除了要兼顧原先歷史上的問題之外,最重要的是如何能夠回歸農地農用、國土規劃的角度,以及大家所關切的,包括現在工廠設立於農地中間所造成的農地污染問題,對於農作發展來說都是很大的影響,但非常遺憾的是,當我們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蘇貞昌院長卻宣示要修改,可是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卻傾向於讓現有的工廠就地合法,而看不到相關的監管機制,甚至如同剛剛曾銘宗委員所說的,現在我國的違章工廠到底是3萬8,000家、4萬5,000家,還是13萬家?各機關的資料卻是完全兜不起來。另外,關於現在的污染情況,高污染、中污染及低污染的工廠各是多少?到現在一樣是講不清楚、說不明白。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民進黨除了急著想要兌現他們的政策支票之外,對於這件事情是否積極地進行相關的輔導,並解決存在已久的問題,還給農地應該有的空間!

過去,因為沒有積極的處理,從過去修法迄今只有10家完成合法化、5家遷移。所以,我們希望除了法通過之外,國民黨黨團也特別提出一個監督機制,但非常遺憾的是,剛才在協商的部分,民進黨黨團卻無法接受由行政院院長來主持一個跨部會以及與縣市政府溝通的平台。今天我們希望這件事情在立法院通過尤其再加上落日條款訂定之後能真正解決問題,如果真正要解決問題,當然必須要由行政院的層級每年非常認真督促相關的執行狀況,才能夠面對各種對象,包括原來要輔導的對象以及關心環境議題的所有朋友,才是一個積極的溝通與面對未來的執行作法,所以希望國民黨黨團提出的修正案能夠得到院會的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所有登記廣泛討論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宣讀增訂第四章之一章名。

審查會條文

第四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並截止登記。

賴委員士葆:(15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還是要針對剛才的廣泛討論做補充討論,因為剛才來不及登記。這個法如果按照現在的行政院版本通過,就等於跟全國民眾宣告它就是就地合法,也就是占久了就是你的,非法違規占用農地,用農地的名字去蓋工廠,然後我們的政府要讓它就地合法,1萬多公頃這麼大的農地就不見了!全國的農地大概六十多公頃,所以大概占了百分之二點多,我們百分之二點多的農地不見了!

我們看到政府對於過去這麼多人違規使用,他的作法就跟呂秀蓮前副總統所說的一樣,叫頭痛醫腳,有點類似何煖軒面對華航工會罷工的時候,一秒鐘全部解決,你要的統統給你,所以今年蘇院長說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以為有多偉大的一個做法跟政策,結果不是啊!就是就地合法,換句話說,占愈久、占愈大片都是你的,而且今天定了一個二十幾年的落日條款,各位,不管10年、20年或25年,就已經告訴全國老百姓「占了就是你的」。如果今天這個法就這樣通過的話,我真的呼籲並拜託有良知的立委們,真的不要分黨派,這個題目不是黨派的問題,這個題目是一個良心的問題,你們要看著我們的農地一點一滴的損失嗎?一點一滴的喪失嗎?如果這樣能通過的話,未來溫泉的部分,只要人多了,一樣要求開放,就地合法;山坡地的濫墾也一樣,只要人多了、選舉到了,政府就低頭,這是最壞的示範。每當我做選民服務,看到多少人用一點點國家的土地,還要被課不當利得,就認為說怎麼可以對這一大片的農地這麼樣地慷慨,慷我們下一代需要吃米的地方之慨,所以我們堅決反對此次修正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5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因為來不及作廣泛討論,所以只好利用這個時間針對這項議題表達我個人的看法及憤怒。我不知道今天主席為什麼急著要處理這個問題?如果今天通過這項法案,全臺灣的農地恐怕都要遭殃,全臺灣蓋在農地上的非法工廠不知要污染多少農地,這是一個多麼嚴肅的問題!到了選舉時,民進黨為了選票就做一些讓子孫蒙羞的事情。剛才有人說目前總共有3.8萬家非法工廠,也有人說是6萬9,000家,甚至有人說是13萬家,我們就簡單用3萬8,000家來計算好了,未來將近有1.4萬公頃的工廠用地會這樣就地合法,進而污染其他農地。以工業區最便宜的地價每坪8萬元來計算,1.4萬公頃的土地價值3.4兆元,這些都將變成這3.8萬家工廠就地合法後的所有權屬,等於是送給他們3.4兆元。各位知道就地合法之後,一家工廠可以拿到多少錢嗎?平均一家至少拿到9,000萬元!多少人辛辛苦苦在工作,不要講9,000萬元,就是要賺9萬元或9,000元都很難。今天偉大的行政院蘇院長送來的法案,由偉大的立法院蘇院長讓它通過,讓這些工廠就地合法,請問這樣有天良嗎?對得起全臺灣的老百姓嗎?到了選舉時就大量地用政策買票,這項法案通過等於花了很多錢,一張票很貴,更讓人痛心的是我們的土地會被污染。民進黨口口聲聲說要維護土地正義,到了選舉時,蔡英文、蘇貞昌和今天的會議主席蘇院長聯手起來欺騙老百姓,用政策買票,以後民進黨沒有資格再去講土地正義,蔡英文你是很丟臉的!

主席:謝謝費委員。不過跟費委員報告,立法院是合議制,並不是我說通過就通過……

費委員鴻泰:(在台下)你剛才……1個小時……

主席:是要院會通過才通過,不是我個人說這項法案通過就通過。

接下來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5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可以看見蔡英文總統在選前不斷標榜,將糧食安全、環境友善及土地正義列為最重要的政見,然而蔡政府這三年以來,面對這些非法工廠持續對農地造成污染;面對農作物遭受污染的食安危機;面對臺灣農地持續縮減的現象,卻是毫無作為。行政院第一時間提出來的版本竟然還不設定落日條款,態度非常消極,這和他們口中宣稱要重視土地正義的價值是完全背離的。2018年全國國土計畫報告就已經告訴大家,臺灣農地呈現破碎化,近10年來,每年農地土地逐漸流失,10年來已經流失3萬4,000多公頃,而其中高達1.4萬公頃的土地就是被非法工廠所占用。

我們可以看到,2010年曾經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採用臨時工廠登記,但是這10年間只有7,421家工廠完成臨時工廠登記、10家完成合法化,而到目前為止,根據環團所觀察到的數據,非法的農地工廠還在持續增加,顯然政府的公權力完全沒有真正地落實。所以,面對今天的修法,我覺得執政黨要負起更大的責任。

在立法院,民進黨是多數,蔡英文總統口中所謂土地正義的價值可不可以被捍衛?就會在等一下相關的投票過程當中展現出來。特別是目前我們看到經濟部的立場一昧在幫這些非法工廠護航,完全不知道自己管理的角色和責任何在,而在各部會的分工當中,我們也看到目前對於污染到底要由環保署或經濟部來界定是權責不明的。在污染的過程當中,這是對農地最大的侵害,如果我們對目前違法工廠所排放的污染物視而不見,持續放任這樣的非法工廠對農地造成侵蝕和傷害,我想我們都對不起我們的下一代,因為我們沒有守住土地正義。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6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現在的發言也算是廣泛討論,因為剛剛登記的時候來不及。

我們在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的過程中,一直聽到民進黨和經濟部說,這次修法是為了將農地上的違章工廠全部納管、就地輔導。聽起來這是名正言順的,實際上卻是為了要讓農地上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本席在立法院沒有聽過有哪個法案是要就地合法的!民進黨政府和經濟部好像只聽到農地上這些違章工廠業者的心聲,但是對既有的合法工廠、農地上違章工廠周邊或鄰近居民來說,多年的環境、衛生及公安的夢魘將會持續下去,民進黨政府卻充耳不聞!因為民進黨政府、民進黨主政下的經濟部根本就只為了經濟、財團,及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非常賣力地要在今天立法院的臨時會中強渡關山,枉顧地方居民的生命及健康福祉,強行通過這次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

農地上的違章工廠不僅是單純產業或經濟的問題,也牽涉到地方政府的長期漠視和放任、對於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執行怠慢,以及違章工廠業者對土地使用的投機、違規後所獲得的巨額利潤,及違規遭受裁罰間的利益權衡,這些都使違章工廠在農地上繼續蔓延,也影響到周邊民眾的居住和生活權益。

但是本席發現,在相關的修正條文中,完全看不到對於地方政府有任何具體的督促作為,也沒有看到我們的農業委員會為自己主管的農地發聲。這麼多的違章工廠設置在特定農業區、在這麼多的優良農地上,協商法案的時候,農委會沒有發出任何聲音!對於農地上違章工廠所產生的空氣、水、土壤及噪音等相關污染,環保署也沒有任何反應!對公共衛生的事情,包括違章工廠周邊民眾的健康衛生,衛生福利部也棄之不顧,置若罔聞,一切都是經濟部說了算,取得工廠登記後彷彿就像是取得了一張免死金牌,因此,這部法若要這樣強行通過,就會讓我們的國土管理制度蕩然無存,犧牲的是違章工廠周邊民眾的生命及身體健康,所以請大家能夠三思。謝謝。

主席:謝謝孔委員。下一位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16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對我來說是萬分的痛心,因為每次看到農地上這些違章工廠,如果我們不處理,就看到它的廢水在排出來;如果我們不處理,就看到空氣污染,難道我們能夠不處理嗎?這是歷史共業、是幾十年的問題,就如同我們身體受傷,劃下第一刀的膿會流出血水,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在工廠管理輔導辦法中有三把刀,第一把刀,把中、高污染的工廠遷走或是要求他們關廠;第二把刀,如果地方政府不作為的話,中央政府要給予斷水、斷電;第三把刀,留下來的低度污染工廠,我們要協助其相關的公安處理、環安處理,好比說污水、廢棄物、消防、交通等等,一定要符合這些規範,才能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而這些時間難道可以一蹴可幾嗎?沒辦法,所以有10年的時間,希望這些工廠在兩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接著我們要來進行改善,如果他做不到,展延,但是這樣子的話他能夠取得合法工廠的執照嗎?還不行,因為經濟部工業局處理這個問題之後,就會列入第二階段,他要取得合法工廠啊!我必須告訴大家,大部分人只看到工農相爭,卻忽略了工工相爭,為什麼叫工工相爭呢?因為所有合法的廠商,他要去工業局取得合法的土地,他要付出成本;在這個過程當中廢棄物的處理,他要付出成本;在這個過程當中,污廢水的管制,他要付出成本。換句話說,整部工廠管理輔導辦法是要來協助這些工廠走向合法化,既然要走向合法化,就在10年的特定工廠登記之後,接著會要求環保署、農委會、經濟部、地方政府跟內政部來協助他們能夠走向合法、符合所有法律規範的管制,正是因為這樣,所以才要提出落日條款。難道國民黨的同仁還要忍受這種工工相爭嗎?難道你們在過去這段期間沒有聽到工工相爭的壓力嗎?

另外,我必須要講,民進黨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是扛起責任,因為一定要把中、高污染移除、關廠,再來就是要做好環安跟公安,才能夠確保農地隔壁的工廠不會再排放污水,同時扛起食安的責任。

本席再次強調,這個法律不簡單,可是劃下那一刀就是要努力的達到目標,大家一起努力!

主席:謝謝蔡委員。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章名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本章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章名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針對第四章之一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88人,贊成64人,反對21人,棄權3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章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4時17分50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四章之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3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柯呈枋  顏寬恒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未登記工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其拒不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二、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三、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定期對其實施稽查。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未登記工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其拒不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二、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三、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定期對其實施稽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前項第一款非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輔導期限,及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之執行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一款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業務之協助措施與相關資源。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未登記工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其拒不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二、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三、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定期對其實施稽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前項第一款非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輔導期限,及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之執行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一款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業務之協助措施及相關資源。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首先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並截止登記。

賴委員士葆:(16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部法如果這樣修,那就是道道地地另類的政策買票!過去大家都習慣認為政策買票就是用錢,也就是政府花了很多不該花的錢!但同樣的,這部法這樣修,就是將農地變成工廠用地,這樣價格會差多少?價格差多少?未來將用二十五年時間,也就是十年輔導,另外十五年取得工廠用地,這樣以後是不是也可能變成建地?所以我才說這是道道地地的政策買票,因為選舉到了!這是我所要強調的第一點。

我要強調的第二點是,在這部法裡只看到經濟部角色,不見環保署角色,不見農委會角色,亦不見內政部角色!所以我在這裡公開呼籲:尋找陳吉仲!尋找陳吉仲!尋找陳吉仲!你不是這麼愛臺灣農業?臺灣農地一塊一塊被侵蝕掉,你為什麼不說話?陳吉仲你為什麼不說話?陳吉仲你為什麼不說話?就眼睜睜地看著一萬多公頃的農地不見了?這不是臺灣農民的根嗎?你忍心看著這些農地與農作物被污染,讓臺灣人民吃被鎘污染的米與農作物?你忍心嗎?同樣的,我們還要尋找另外一個人,徐國勇!國土規劃與土地規劃是內政部職權,但請問是否看見內政部角色?所以這部法案純粹就是政策買票!這次修法只看到經濟部為了讓這幾萬家的中小型工廠,不管是四萬、五萬、六萬,甚至是十萬的中小型工廠可以變成選票、變成鈔票,有利於蘇貞昌輔選的動作而已,我真的很痛心啊!陳吉仲你在哪裡?陳吉仲你在哪裡?陳吉仲你在哪裡?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6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臨時會開到今天為止,每一個法案都是社會大眾關注的重大爭議法案,包括現在在審查的工輔法,社會上仍舊有許多的爭議及很多不同的想法在裡頭,包括今天修法的方向。沒有錯,未登記工廠在過去六零年代的時候,幫臺灣創造了很多經濟的價值,但是未登記工廠有沒有受到法律的相關規範?即便在我們今天修法之後,相關的污染問題、公安問題、勞安問題等幾大項問題,也沒有受到足夠的正視。當時工輔法是要來規範所有的廠商及約束廠商,在工輔法制定之後,其實曾經延長過兩次。但相關的問題,也就是我剛剛提到這幾項問題,公安問題、消防問題、勞安問題有沒有真正解決?我當然希望這一次延長年限是最後一次,但我還是必須要提,工輔法的修法,未來在兼顧產業的發展之外,環境的保護如何去落實,相對是更重要的。在105年5月20日以前,新廠房要嚴格執行拆除,當然在污染、消防跟公安的部分,也要落實積極的查察,但是仍舊有許多不信的業者心存僥倖。也就是說,我們政府應該有的手段,如何在今天修法完成之後能夠有它的手段去落實稽查,這樣子這一次的修法才有它的目的在。但是非常遺憾的是,在環境保護上,包括未來在污染級別的認定上,我仍舊沒有看到環保署跟農委會有落實的角色在裡頭。對於農地的保護,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嚴肅而且非常重要的基本態度,但這一次行政院本來送出的版本裡面並沒有限定任何的年限,雖然在朝野協商當中,大家有一個共識是20年,但是我仍舊認為,20年後我們如何去面對這樣的一個問題,我還沒有看到行政院相關部會有更具體的說法。在產業的發展上,我認為除了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這個法律之外,需要處理的另外一個議題就是對於失控的工業區價格如何讓它回歸正常,這才是最重要的,很遺憾的,我沒有看到行政部門提出相關問題的解套。今天這個法案的修法就是政策買票,而不是真正解決我們現在的工廠問題。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處理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

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明文聲明對方才之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學聖聲明對方才之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20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4時30分35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20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二  為使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執行方案推動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管理輔導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調查情形。

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前條前段規定辦理之情形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依前條後段規定執行之規劃。

三、其他管理及輔導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第二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採取其他相關措施。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二  為使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執行方案推動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管理輔導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調查情形。

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之情形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執行之規劃。

三、其他管理及輔導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第二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採取其他相關措施。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二  為使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執行方案推動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管理輔導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調查情形。

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之情形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執行之規劃。

三、其他管理及輔導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第二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採取其他相關措施。

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之政策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由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組成,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負責推動各項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協調之。

前項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決議之事項,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追蹤管考,每年公告於網站。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二  為使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執行方案推動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管理輔導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調查情形。

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之情形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執行之規劃。

三、其他管理及輔導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第二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採取其他相關措施。

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之政策目標,行政院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各項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前項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決議之事項,各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每年公告於電腦網站。

第五項之工廠管理輔導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黃委員昭順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劉委員櫂豪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並截止登記。

曾委員銘宗:(16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本法之修正,在能確保有效降低環境污染、兼顧農地農用及給予中小企業發展空間的前提之下,國民黨支持做適當的修正,健全未登記工廠的管理。但是行政院把這個法案送到立法院之前沒有做相關的評估,如同剛剛提到的,現在違章工廠的總數到底是3萬8,000家、4萬5,000家還是13萬家,各機關包括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搞不清楚也說不清楚,所以在立法的時候國民黨提出相關的配套,也就是在第二十八條之二增訂希望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各部會成立一個督導會報。因為這件事非常非常重要,尤其此一修法政策是由蘇院長在今年2月間在這個場合答應的政策支票,所以基於權責相符的政治理念,國民黨黨團要求在行政院成立一個跨部會的督導小組來協調各部會的事情。剛剛在三樓協商的時候,民進黨強力反對,希望由經濟部來擔任協調會報的主管機關跟幕僚單位,但是各位想想看這是過去錯的作法。過去10年來由經濟部負責協調,結果搞了半天只有7家被輔導成為合法的工廠,績效不彰!我們很誠懇地建議民進黨,希望把會報的層級拉高到由院長來協調各部會,但是民進黨強烈反對。基於這個觀點,我強烈質疑民進黨這一次工廠管理輔導法的修正只為兌現政治支票,因為選舉到了,但是基本上他們不想落實執行。因為我要求行政院成立一個督導會報,他們都強力反對,在此我強烈質疑民進黨打假球!民進黨打假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6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農地違建工廠的問題是過去30年歷史的沈痾,不可諱言過去地方政府對於農地違章工廠沒有落實執法,經濟部輔導也不足,所以這一次工廠管理輔導法的修法,就是希望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要設立工廠管理輔導會報,邀請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在第一線積極執行處理,如果遇到重大事項無法於部會層級會報處理時,依照民進黨版本的條文,可以提報行政院進行協調處理,也可以解決國民黨所提案的條文,認為協調層級應予以提高的疑慮,未來我們也會監督行政單位應該要將長期關心的民間團體納入輔導團隊之中。此外,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裡面所決定的事項以及執行的情形,追蹤管考每年要公告於網站,這也是落實我們一直所要求的資訊公開。

除了第二十八條之二之外,我們也看到民進黨採取各方的意見,納入二十年的落日條款,有落日條款的年限壓力,可以促進廠商積極接受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的輔導,是面對農地違章工廠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產業升級、農地農用、環境保護,這都需要大家的合作,我們一起花二十年的時間來輔導違章工廠,讓中高污染工廠離開農業生產的基地,讓低污染的分類合法化,跟農業相容的可以合法、就地合法,不相容的就要集中到產業園區,用循環經濟的思維,讓臺灣的中小企業轉型成為更有競爭力的工廠。

對於這次工輔法的修正,我們是支持民進黨的條文,希望民進黨再修正條文能夠受到大家肯定,我們也希望民間可以瞭解民進黨修這個法的立意和精神,我們未來一定會努力監督,在未來二十年當中,讓臺灣有污染的農地都能夠獲得改善,如果現在是合法的,我們希望未來也能夠進行合法的輔導。以上,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6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糧食產量是否充足,攸關國家安全,面對我國耕地的逐漸流失,勢必對糧食產能造成影響。根據農委會盤點全國農地現況,可供糧食生產土地僅69萬公頃,農糧作物用地僅52萬公頃,遠低於國土計畫之規劃。因此,關於工廠違法使用農地之狀況,必須以高度謹慎的方式處理,千萬不可輕忽。

過去我們開放申請臨時工廠登記證,但是近期政府卻未能在期限內有效管理、積極輔導,致使農地違規使用問題迄今未解,我想執政黨難辭其咎。本次修法允許未登記工廠可再延展十年,然而違規使用農地工廠之管理輔導涉及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環保署等相關機關,絕對不可以像現在的版本這樣直接就地合法。因此,為落實全面納管、就地輔導未登記工廠、杜絕農地違規使用、達成農地維護與經濟發展之政策目標,行政院應該要成立專責的會報機制,同時納入人民團體參與,明確納入資訊公開與公民訴訟之條款,督促各機關落實執行各項工作,並將辦理情形公告周知,以落實政策目標,並且提供民眾檢視,同時維護農地安全,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因此,國民黨黨團提出第二十八條之二的修正動議,在行政院層級召開專責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且與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專責的跨部會溝通機構,一定要把民間的聲音和公民團體的聲音也納進來,並且針對所有會報的討論應該定期追蹤管考,並且每年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將資訊公開。

本席認為,農地的維護和經濟的發展一定要透過民間跟政府雙方權衡,並且納入所有環保團體的考量,才能夠維持國家國土永續發展與韌性規劃的重點。所以,希望所有大院的委員支持國民黨黨團對第二十八條之二的提案,在行政院層級設立一個跨部會的專責會報,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6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坐在位子上聽國民黨的委員罵得很兇,我要請問國民黨的委員,過去的兩次修法是在你們執政的時候,國會是你們多數,你們為什麼要修法?為什麼要給予延長輔導?是因為惡意嗎?是因為不顧農地農用嗎?還是因為必須考慮現實的困難,必須在經濟的發展、就業機會的保護以及農地農用之間取得一個平衡跟妥協?今天我們在這裡口水跟政治操作、進行焦土表決的意義何在?還不就是為了去抹黑、去標籤化這一部法律的修訂以謀取政治利益而已。我要告訴大家,過去兩次修法有像這一次這麼負責任嗎?有像這一次我們在這個法案當中所發展的政策工具這麼雷厲有效嗎?我們要求非低污染的工廠要遷移關廠;我們給予中央對不接受輔導的業者進行斷水、斷電的工具;我們給予要求他們在公安以及環安當中的種種改善與處置之權限;我們建立了檢舉的制度;我們也納入國民黨所提案子裡面所謂的輔導會報;我們也明定了落日條款。在過去國民黨執政時的兩次修法有這些內容嗎?你們在這裡罵得這麼兇,良心何在?

我跟各位報告,尤其是這一條,一個行政院真正要有效的會報,如果其召集人必須是行政院院長,就會像在協商的時候陳超明委員所說的,一年大概只能開一次會,頂多是半年開一次會,但是未來在這一部法律制定以後,我們要去執行的時候,需要開的會有多少?多如牛毛啊!所以我要跟社會大眾報告,對於國民黨所提的制度,我們不但沒有不採取,而且我們納入了,只是我們增加了務實的、實際上需要的考量,我們採用兩制並行,也就是在需要由行政院院長主持的時候,就由行政院院長主持,這個就是國民黨的案子,我們有;但是在平常需要效率、開會頻率很高的時候,就是由經濟部部長主持,這是一個更好的制度,所以請不要在這邊抹黑。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6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這邊是很嚴肅的來討論工廠管理輔導法,剛剛管碧玲委員說在野黨抹黑,請問哪裡抹黑了?今天在野黨對這個條文的主張非常的明確,在整個管理機制、在行政院下面去設這樣的會報機制才是一個有效的處理機制。我跟各位報告,食安法第二條之一非常明確地提到,為了食品安全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要成立食品安全會報。在座的立法委員們不會不知道食安法有這一條的規定吧!而食安法的規定,為了重視食安的問題,每3個月開一次食安會報,由誰主持?由行政院院長主持。今天國民黨為了希望土地的正義,為了希望這些非法的工廠可以輔導、可以有效的管理、可以解決問題,我們很負責任的提出來,應該要在第二十八條之二設立行政院層級的會報,請問這叫抹黑嗎?這是非常務實,而且代表我們政府重視這項議題的做法。很遺憾的是,執政黨為了護航,為了不想增設這樣的組織,竟然這樣來抹黑在野黨,真的不知道你們的專業到哪裡去了。更何況最近才剛修正通過的毒化物管理法,第七條也明定為了加強決策及協調,設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一樣是行政院層級,為什麼需要設立行政院層級的會報?剛剛大家都提到了,這些非法的工廠涉及到的部會有哪些?有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也涉及到整個國土計畫,包括內政部,涉及到跨部會的層級,這麼重要的事情,如果今天的執政黨真的想解決問題,為什麼在行政機制上不肯把層級提高?除非有一個可能,就是今天的執政黨─民進黨在這件事情上就是要就地合法,根本沒有想要處理問題,而前面民進黨幾位委員的發言,根本就只是發言,不代表行政機關的決心。所以在這個條文,我認為國民黨是很負責任的提出應該要設立行政院層級的會報,有效的解決非法工廠的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下一位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6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想請問的是,我們到底只是希望現在這些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還是我們真正要去輔導、管理?如果今天我們真的要去輔導、管理,其實國民黨的提案是相當務實的,我們都知道這個議題已經存在非常久,可是如果今天我們真的要輔導、管理它,回歸到大家剛剛講的,不管是從國土規劃的角度,或是從相關的農委會、環保署以及經濟部,這些相關部會都有關係的時候,我就不知道為什麼民進黨黨團要堅持只由經濟部來主導這個督導會報,如果經濟部今天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就像方才國民黨總召所說的,為什麼到現在只有7家合法?如果經濟部真的有能耐,我們今天還需要在這邊討論這樣的修正動議嗎?

所以我們不禁要問,到底今天民進黨只是想要政策買票、就地合法?還是真正要做到輔導、管理,讓這個問題有辦法獲得解決?如果希望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就要正視它,當然必須要接受國民黨的黨版,而且剛剛在協商的時候,其實除了民進黨黨團以外,各黨其實有共識,覺得這是一件可以來做的事情,就是由行政院院長來主持這樣一個督導會報,為什麼需要的層級這麼高?當然就代表一個政府對這項議題的重視,而且因為這是跨部會,也牽涉到縣市政府,又因為院長親自主持,各部會才會重視這件事情,若只是由經濟部彙整,我跟大家說,如果大家有處理過、有參與過政府部門的會議,到時候可能只會是一個科長層級,根本沒有辦法解決的一個會報,而這不是我們現在希望積極輔導管理的初衷,所以一定要拉高層級到院長來主持,實際上掌握各種狀況,包括現在違章的部分會不會擴大、如何做相關處理,我們希望這個會報裡納入專家學者以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參與。

按照民進黨黨團的說法由經濟部主導,之後有必要再報行政院主持,大家都知道,請問一下,哪個部會會承認自己能力不夠,要報行政院?所以這都是不可行的方法,請接受國民黨黨團的版本,才是一個最正確、最負責的做法。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針對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鄭委員天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王委員定宇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4時57分29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名單、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之情形,定期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新增未登記工廠及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怠於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前二項執行情形,應定期公告於電腦網站。

中央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有第二項規定情形者,中央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採取其他相關措施。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名單、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之情形,定期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新增未登記工廠及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怠於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前二項執行情形,應定期公告於電腦網站。

中央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有第二項規定情形者,中央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採取其他相關措施。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名單、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之情形,定期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新增未登記工廠及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怠於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前二項執行情形,應定期公告於電腦網站。

中央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有第二項規定情形者,中央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採取其他相關措施。

主席:報告院會,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1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5時03分18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3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四,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四  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

二、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三、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四  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

二、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三、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四  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

二、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三、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主席: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四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計時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四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5時07分17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四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19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棄權:

林麗蟬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主席:廖委員國棟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晚上12時。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6月27日)會議時間,擬請院會同意延長至晚上12時。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27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晚上12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5時09分15秒

表決議題:延長會議時間

     民進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五,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五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自行或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依前項規定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每年應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屆期未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應載明事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二年內改善完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依前項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五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自行或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納管:

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

二、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依前項規定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屆期未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應載明事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二年內改善完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依前項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五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自行或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納管:

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依前項規定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屆期未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應載明事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二年內改善完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依前項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十年止。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五  低污染既有工廠之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三年內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三年內完成轉型、遷廠或關廠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有效期間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屆期未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並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應載明事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工廠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二年內改善完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有效期間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改善計畫,並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依前項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特定工廠登記證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後二十年止,失其效力。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五  低污染既有工廠之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三年內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三年內完成轉型、遷廠或關廠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有效期間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屆期未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並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屬於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應載明事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工廠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二年內改善完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有效期間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改善計畫,並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依前項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特定工廠登記證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後二十年止,失其效力。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五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自行或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納管:

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依前項規定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屆期未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應載明事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二年內改善完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依前項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之政策目標,行政院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各項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前項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決議之事項,各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每年公告於電腦網站。

第七項之工廠管理輔導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為落實國土計畫法執行,保護優良農地、控管農地數量、確保國人糧食安全及國土永續發展,依本法規定取得之特定工廠登記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十年後,失其效力。

主席:針對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五,我們進行逐條討論,首先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並截止登記。

費委員鴻泰:(17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回想當環保團體站在街頭時,還有一些農運人士嘴巴裡喊的是土地正義,今天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後,蔡英文與蘇貞昌院長就再也沒有資格去喊土地正義了。我記得在蘇貞昌院長之前的賴清德院長,至少他還喊出要平價工業區,也至少還有用變更地目的方式成立工業區,把這些工廠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加以管理,這些非法的工廠必須得繳納相當的回饋金,可是換成蘇貞昌院長以後,為了蔡英文的選情、為了選票,就什麼都不要了,平白無故地就把這些土地的價值送給這些非法工廠。剛才我講的時候,或許有許多委員不在現場,我再向大家報告,至少有3萬8,000家工廠擁有1.4萬公頃的土地、農地被違規使用,並用最少的價格,以1坪8萬元來計算,總金額就有3.4兆元,每一家非法工廠立刻將9,000萬元收進口袋裡。蔡英文考慮的只有一點,那就是選票,蘇貞昌院長你做打手,把這些違規工廠就地合法。蘇貞昌院長、蔡英文,你們好意思嗎?還有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你好意思還坐在那個位子上嗎?這真是我們臺灣的悲哀。我再講一遍,蔡英文、蘇貞昌,你是我們臺灣的罪人!你們兩個從此以後沒有資格再跟大家講什麼叫做土地正義,因為你破壞了土地正義,好像是告訴我們這些合法的人,日後都不要合法了,就算違法,有人檢舉,反正到時候我給你就地合法。我再講一遍,蔡英文、蘇貞昌,你是歷史上的罪人!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7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是罵那個蘇院長,沒有罵這個蘇院長。

我們看到民進黨再修正版本提出所謂的20年,都是假的,欺騙社會。他講前面的10年是有關於消防、環保、水保、水利,使其符合規定,變成準工廠證。這個前面10年講得振振有詞,而後面10年是什麼?叫做政府強迫讓你變更地目,就是將錢送給你,原來的農地變成工廠用地,這居然要入法,可以這樣圖利嗎?如果真的要做,改為10年就好了呀!為什麼地方政府變更地目不能從開始就做?它可以是simultaneously,而不是sequentially,它不是序列式的,可以是同時的,這個大家都知道得非常清楚,所以我絕對反對,也不管我們黨團提出的是幾年。如果你放10年,我可以考慮;但你放20年,後面這20年就是變更地目、點石成金,政府赤裸裸的為了選舉、為了選票,圖利這些違規工廠。各位!我們大家都看得非常清楚,所以第一點,我反對。

第二點,我們不是通過一個促轉條例嗎?轉型正義喊得很大聲,結果轉型正義只修理國民黨,不要忘了,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寫的適用範圍是「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各位!這些佔用農地將農地改成工廠用地,沒有經過任何法律就違規使用,難道不是不正義嗎?為什麼轉型正義不將其列入?為什麼不將土地的不正義扭轉過來?所以我們就知道,土地的轉型正義在民進黨執政裡面是沒有的,再次證明民進黨所推動的促轉條例只是赤裸裸的政治鬥爭而已,看到土地、看到人多,他就轉彎了,這是第二點我要提到的。

第三點,我們看實際的情形,民進黨從520執政到現在,新增的工廠不知道有多少,但總共只拆了16家,等到這個法通過以後,違建會更多,臺灣的農地一步一步喪失,這才是國家的悲哀!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7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賴士葆委員提到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在哪裡?連講了三次!工廠管理輔導法怎樣讓農地上的違章工廠變為合法?我們有多少公頃的農地會變為工業用地?我們的糧食安全可不可以做得到?所以剛才賴士葆委員問農委會的主委陳吉仲你在哪裡?講了三次。在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上,農委會是失職的。

第二點,我要問環保署署長張子敬在哪裡?對於在農業用地上的這些低污染工廠所造成的空氣、水、土壤等污染的影響,在我們審查的過程中,沒有聽到環保署針對這個方面有任何答復,所以環保署的署長張子敬也是失職的。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很少參加這個法案的審查會議,我們一直強調10年之後土地要變更編定、變更用地,內政部是主管整個國家土地的部門,將來要花多少時間讓這些工廠合法,並沒有清楚的說明。

最後,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你在哪裡?衛生福利部幾乎沒有針對工廠造成的這些污染是否會影響民眾生命健康等等有任何答復,只強調前10年登記,然後25年就變為合法。至於相關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但到底是什麼樣的產品,都沒有講清楚。

所以整個中央主管機關幾乎都是經濟部說了算,其他像衛生福利部、環保署、內政部,全部都失職。為的是什麼?為的是工廠管理輔導法早日三讀通過,為的是年底的大選,民進黨為了年底大選,要抓住這些工廠人員的選票。對於這些特定工廠落日的問題,行政院再修正的文字是25年,本席支持落日條款應該訂為20年,這樣才能積極督促違章工廠的改善跟遷移。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7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次工輔法的修正,主要目的是針對將近40年期間所產生的農地上數萬家違章工廠,以專章方式給予違法工廠一個有效的管理和輔導,然而違法工廠經過輔導成為合法工廠,主要涉及工廠規範和土地取得,隨著國人環保意識抬頭,經濟主管機關必須有一個上位者的思考,不能一味地只是為了經濟的成長和就業的壓力,就對不合法的工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採取一個拖的方法,那只會引起民怨沸騰。

果然,本條規範一出,就引起合法廠商、農民、學者專家及50個民間團體激烈的抗議,要求工輔法應該回歸根本,本席了解過去環團一直收到合法廠商的諮詢,表示違法廠商圖利,嚴重影響他們的生計;也有民眾反映,假使違法廠商就地合法納管之後,每年只須繳交10萬元左右的管理輔導費,遠比工業區合法廠商動輒上百萬的管理費及污染處理費少很多,非常的不公平。

本席再次強調,拚經濟的立意雖然良善,但是必須在經濟跟農業間取得最大的平衡點底下,否則拚經濟只是欺騙選民的空頭支票。運用特定工廠只得作為暫時的處理手段,政府在加速國土計畫法的執行底下,必須要有魄力的做出決斷,並儘快確立全國國土功能分區,讓政府部門及國人有所依循。增訂落日條款最多應該只有20年,前10年納管、後10年分區檢討,即使設定落日條款也應該提出分類、分期輔導違章工廠等配套。

另外,本席也特別提出應該要納入所謂的公民訴訟制度,以強化整部法律被澈底執行的可能性,同時落實公民參與以及權利受侵害應有的司法救濟之精神。地方及中央政府均宣誓取締違章工廠的決心,理論上不應該存有政府疏於執行的情形,增訂公民訴訟僅在於是政府代為執法的時候備而不用的機制,由受害居民、公益團體共同監督,取締違章工廠,如政府確實依法取締新增違章工廠,並不會造成法院的負擔,所以請支持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在這個部分能夠納入所謂的公民訴訟,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下一位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7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我們在處理這一條所謂的落日條款,我們把所有的精髓、所有的重點、處理所謂工廠的輔導,全部把它放在這個落日條款裡面,這樣子的話本席是難以苟同。今天不管是10年、20年、25年,10年以後、20年以後、25年以後,臺灣的經濟產業是什麼樣的狀況,我們的整體發展是什麼樣的狀況,你們也沒有去做評估。我們可以回顧民國90年的時候,訂定了臨時工廠登記的規定,經過了29年,七千四百多家你們輔導了幾家?現在是倍數地成長,或許達到了13萬家,可是你們去輔導了他們什麼?完全沒有!

今天訂定這個落日條款以後,或許你們可以訂很多的法令,可是實質上我們整體國家的產業政策發展究竟是怎麼樣,你沒有去把它評估出來。在這個地方,我們訂了國土計畫法,大家都還非常地熟悉,挑燈夜戰,國土計畫法通過了以後,擺在那個地方,你們完全沒有去利用這個上位的母法。今天國家的整體發展,包括土地的開發,包括各方面的建設,我們真正的上位母法在哪裡?就是國土計畫法。以國土計畫法為上位的母法,結合我們所謂產業政策的發展,然後再結合環保政策的配套進來,整體開發、整體發展、整體保護國家整體環境的整個發展,這才是我們要的一個所謂整體有效率的政府。

今天你們用一個單單純純的落日條款20年,或許是10年,或許是25年,其他的配套看不見,這樣子的話,未來只會造成讓我們的環境更糟而已。所以你們要是有為的話,至少卑微一點,至少逐年地從5%、10%,甚至是2%,說是:輔導你,讓你的工廠能夠轉型,我讓你生計上可以存活,可是我還是會逐步地讓我們的農地回歸農用。你們至少要有這些配套、整體套進來,這個法令至少還可以講得通。所以在這個地方,針對這樣單單純純一刀切的落日條款,本席無法苟同。謝謝各位。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17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工廠管理輔導法的修正草案,剛剛聽了許多委員對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發表的看法,有委員說今天工輔法通過之後將犧牲農業、將犧牲食安、將讓農地破碎化,我想請教國民黨的委員,今天不修工廠管理輔導法,這整個農地就完美無缺了嗎?所以拜託各位國民黨的委員不要再鴕鳥心態了,不是把頭埋在沙子裡,像是這一切就不存在,我們看到農地上存在的許許多多的農地工廠已經超過40年了,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我們今天進行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是希望針對目前已經存在的問題,用務實的態度來解決。我們都知道工業用地不足以及價格昂貴都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國民黨這麼有魄力,在40年前你們執政時,當農地上冒出第一家農地工廠,你們就要拿出魄力把它拆掉,相信今天這一切的問題都不會發生;如果你們有遠見,你們在40年前執政時,就要開闢足夠的工業區用地,讓這些中小企業有工業用地可以使用、可以設廠。今天你們指控這些農地工廠污染以及違規使用農地,這也不是他們願意的,他們也希望能夠有工業用地可以進駐、可以設廠。

今天這一切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已經超過40年了,這是歷史的共業,所以我們希望大家用一個務實的態度來面對以及處理這個問題。彰化縣是農工混合的大縣,中小企業家數是全國數一數二的,很多的中小企業可以說都是隱形的冠軍,為臺灣賺進很多的外匯,也提供很多在地鄉親就業的機會,讓很多子弟不用離鄉背井。當時國民黨指控青年北漂,現在你們在這裡為什麼又針對這個問題指控我們要讓這些農地工廠合法化是在犧牲農業?蘇院長也一再強調,針對工輔法,我們的態度是希望將他們納管,我們的原則就是不再犧牲1.4萬公頃的農地來增設、讓這些農地工廠使用,不再犧牲農地,我們希望讓這些工廠能夠就地輔導,讓他們能符合環保的規定以及符合許多公安的法令規定。對於今天的工廠管理輔導法,希望各位委員能用務實的態度,支持行政院版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童委員惠珍發言。

童委員惠珍:(17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曾幾何時,象徵國家最高民意的立法院,已經變成了執政黨的橡皮圖章,凡是企圖阻礙執政黨連任的障礙統統都要一一剷除?從上禮拜的公投法之後,對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民進黨也想要強渡關山,讓數萬家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然而此法一旦通過,蓋在農地上的非法工廠只要年繳少少的幾萬元,即可以永久霸占良田,污染永留傳。

依現行的工廠管理輔導法,臨時工廠的大限在明年6月2日屆滿。蔡政府此時竟選擇當起救世主,端出「特定工廠」的狡猾發明,為違章工廠解套。這套戲法就是一次文字遊戲,讓七千多家臨時工廠登記為特定工廠;成為特定工廠後即走上就地合法的明路。

民進黨的政策買票做到如此誇張的地步,令人驚駭也匪夷所思。針對這樣的荒謬法案,環團更抗議不斷,行政院卻置若罔聞。行政院的法案,基本上就是一部「放水」大法,除坐視臺灣的良田遭到蠶食鯨吞,也是政府承認自己「無能」,所以選擇摀住自己的眼睛,承認非法為合法。蔡英文有何顏面可以大言不慚地自認為是「改革者」?

行政院版的工輔法修正草案,雖規範農地不可新設工廠,既有工廠不得污染、危及公安,未登記工廠則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之原則處理,以達成「拚經濟、護就業、顧環保、守農地」的目的,但因落日條款是訂在20年後。各位同仁,訂「20年」,有訂和沒有訂一樣,終究還是會讓我們的農地「被送終」。

糧食安全、環境友善以及土地正義,記得都是蔡英文號選時標榜的價值,而這次工廠管理輔導法,根本就是逼著臺灣社會吞下農地違章工廠多年來轉嫁的成本,令人痛心!民進黨若一意孤行下去,不僅將造成臺灣農業永續發展的浩劫,也會讓所有臺灣的民眾深陷於農作物污染的食安危機。因此要呼籲大家,這部法一旦通過,將是全民浩劫。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0人,棄權者9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五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5時48分30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五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0  棄權人數:9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吳志揚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超明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孔文吉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棄權:

陳宜民  林麗蟬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六,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六  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六  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六  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六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5時51分36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六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七,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七  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及前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依前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收取之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應專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其基金之管理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本章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前條規定之申請條件、程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基準、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得附加負擔之事項、改善情形之查核、展延改善完成之期限、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事項、第一項營運管理金與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納管輔導金之數額、繳交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特定工廠登記相關業務。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七  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及前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依前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收取之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應專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其基金之管理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本章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前條規定之申請條件、程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基準、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得附加負擔之事項、改善情形之查核、展延改善完成之期限、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事項、第一項營運管理金與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納管輔導金之數額、繳交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團體、法人或相關機關(構)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特定工廠登記相關業務。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七  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及前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依前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收取之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應專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其基金之管理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章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前條規定之申請條件、程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基準、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得附加負擔之事項、改善情形之查核、展延改善完成之期限、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事項、第一項營運管理金與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納管輔導金之數額、繳交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特定工廠登記相關業務。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七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5時57分53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七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

現在休息。

休息(17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