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8時8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八,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八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及前項前段之法律規定:
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款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輔導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
二、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期間及同條第四項所定改善期間。
三、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依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期間。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八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及前項前段之法律規定:
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款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輔導辦理關廠、遷廠或轉型。
二、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期間及同條第四項所定改善期間。
三、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依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期間。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八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及前項前段之法律規定:
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輔導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
二、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期間及同條第四項所定改善期間。
三、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依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期間。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八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13分20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八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19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許毓仁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九,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委員林岱樺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未完成地目變更前,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
一、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二、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三、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五、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許委員毓仁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20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17分53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20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周陳秀霞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 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一、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二、非屬前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但因前款整體規劃之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三、非屬第一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用地計畫,得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第一項各款之核准條件,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二、國土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並得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基於輔導需求及安全原則,檢討及簡化相關法規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群聚地區之認定、第二款用地計畫之申請要件、應備書件、申請程序、申請面積限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與基準、第二項回饋金之計算基準、第三項審查費收取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林岱樺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 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合法使用:
一、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二、非屬前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合法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但因前款整體規劃之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三、非屬第一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按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屬農業用地變更者,撥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用地合法計畫,得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第一項各款之核准條件,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二、國土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並得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基於輔導需求及安全原則,檢討及簡化相關法規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群聚地區之認定、第二款用地計畫之申請要件、應備書件、申請程序、申請面積限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與基準、第三項審查費收取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 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一、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二、非屬前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但因前款整體規劃之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三、非屬第一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用地計畫,得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第一項各款之核准條件,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二、國土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並得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基於輔導需求及安全原則,檢討及簡化相關法規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群聚地區之認定、第二款用地計畫之申請要件、應備書件、申請程序、申請面積限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與基準、第二項回饋金之計算基準、第三項審查費收取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 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一、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二、非屬前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但因前款整體規劃之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三、非屬第一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用地計畫,得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第一項各款之核准條件,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二、國土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並得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基於輔導需求及安全之原則,檢討及簡化相關法規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群聚地區之認定、第二款用地計畫之申請要件、應備書件、申請程序、申請面積限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與基準、第二項回饋金之計算基準、第三項審查費收取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亭妃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27分03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費鴻泰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周陳秀霞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一,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一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前項登記時,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一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第一項登記時,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一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前項登記時,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段委員宜康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8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29分53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18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棄權:
林麗蟬 周陳秀霞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繼續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二,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二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者。
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二 民眾得檢具證據資料或敘明事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者。
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二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者。
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以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何委員志偉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33分26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19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棄權:
林麗蟬 周陳秀霞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進行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三,請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委員徐永明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工廠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本法時,民眾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民眾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二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工廠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本法時,民眾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民眾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二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18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是否要納入公民訴訟的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其實針對這一條有提出修正動議,但是等一下可能表決不到。我們會提出這條修正動議是參考環境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空污法第九十三條、水污法第七十二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都有相關公益訴訟規定的立法例。我這個提案其實不是憑空想像而來,而是在我的選區裡面,我的家鄉后里,其實就有未登記的工廠,它是電鍍廠,長年污染我們的地方,其實有很多的鄉親一再地檢舉,但是地方政府執法狀況非常消極。
過去無論是中央或地方,國民黨其實都長期在執政,但是這問題一直都存在,未登工廠其實也一直都在增加,這是過去執政者的放任,導致現在的問題,現在甚至也放任這些不合法的未登工廠繼續興建,更有現任首長在公開場合說:我不會找業者麻煩,所以我們特別在這一條裡面,把公益訴訟的部分放進來。我想這是一個社會大眾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來監督的一個方式,能更有效的強化主管機關對於工廠管理的程度。
我們也去查了司法院相關統計資訊,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106年第一審事件終結的總共有2,928案,其中人民團體提出的有29案,大約占了1%;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第一審事件終結的有1,437案,當中人民團體提出的只有4案,才占千分之二,所以其實沒有大家所擔心會發生濫訴的問題,這反而是民眾與政府之間彼此互相制衡、共同管理監督的一個機制。因此為了讓地方政府能夠有效的管理跟落實,基於公益的部分給予適當的一個壓力,確實有它積極存在的意義,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法條當中應該納入公民訴訟的內容,在此也希望大家共同支持。所謂「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在這項法案當中,其實我們已經給予許多放寬和調整,因為我們不希望未來新建的部分再繼續下去,所以我們希望大家能夠共同支持公民訴訟的部分。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8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洪慈庸委員等人所提出的草案,這條條款也是關切修法過程的公民團體們最關注的條款,等一下表決時,雖然我們會看到民主進步黨的修正案並沒有納入這項條款,不過在此要向所有環保團體及支持環保運動的好朋友們報告,做為全臺灣保護國土、守護文化資產第一名的團隊,我非常充分的瞭解今天這條條文表決完畢之後,大家心裡所感受到的美中不足,但我還是必須說明,雖然條文當中並沒有明列公益訴訟相關條文,但是違規工廠仍然可以被公益訴訟;沒有納入公益訴訟條款,並不代表違規工廠無法被提起公益訴訟。如同洪委員方才所言,違章工廠可能造成的所有形式的污染,按照現行法制體系的規定,全部可以對它提起公益訴訟,這些法制體系包括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四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三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三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十三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二條,換句話說,從空氣污染到土地的使用、申請及土地污染、毒性物質污染、廢棄物污染,一直到地下水污染、海洋污染,只要違規工廠造成污染,而主管機關怠於行使職權,依現行體制全部可以對怠於行使職權的機關進行公益訴訟,就是因為這樣的緣故,所以我們沒有在工廠管理輔導法當中重複規定。本席必須再說一次,這並不代表違規工廠不能被公益訴訟,其實它是可以的。
主席: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多數,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三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45分03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6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李鴻鈞 周陳秀霞 柯呈枋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繼續進行第三十三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審查會意見:
第三十三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三條 (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三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意見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47分06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李鴻鈞 周陳秀霞 陳超明
主席:進行第三十四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審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四條 (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四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意見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49分05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陳超明
主席:進行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審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之一 (不予增訂)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四條之一 (不予通過)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四條之一 (不予採納)
主席: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意見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四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50分54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陳超明
主席:進行第三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審查會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53分08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林麗蟬 陳超明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民進黨黨團要求繼續進行三讀,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0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6時54分42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0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陳超明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之十三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之十三條文;並將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6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尤美女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吳玉琴 黃秀芳 蕭美琴 陳 瑩 陳靜敏 吳琪銘 楊 曜 劉建國 邱泰源 施義芳 王榮璋 周春米 邱議瑩 陳明文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吳秉叡 李麗芬 陳賴素美 蘇震清 洪宗熠 鄭運鵬 江永昌 陳歐珀 林岱樺 李昆澤 鄭寶清 管碧玲 林靜儀 余宛如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書 郭正亮 陳素月 蘇巧慧 趙天麟 陳曼麗 蔣絜安 段宜康 邱志偉 劉世芳 蔡適應 許智傑 吳焜裕 鍾孔炤 劉櫂豪 張宏陸 蔡培慧 何志偉 蔡易餘 李俊俋 陳亭妃 余 天 林俊憲 葉宜津 賴瑞隆
主席:現在處理本復議案。針對柯委員建銘等所提復議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許委員毓仁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俊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7時10分20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16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1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王育敏 林德福 顏寬恒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陳超明
主席:繼續處理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5項及審查會保留之附帶決議2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5項:
一、目前農地上工廠存有地主與地上物營造者及承租者不同之問題,造成未來工廠輔導合法化過程中可預期之諸多爭議。請經濟部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擬定明確規範上述權利義務關係之相關辦法。
二、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五,明定未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為明確檢視工廠依其計畫進行改善,避免曠日廢時之展延作業,應每五年針對「未登記工廠依工廠改善計畫執行之具體成效」進行通盤檢討。
三、過去2公頃以下的特定地區,依規定合法要求要有排水溝、臨8公尺寬的道路、1.5公尺寬的隔離綠帶、加上建蔽率規定,要就地取得合法資格勢必得拆部分廠房,實務上非常困難、這是十年來的結,故建議1.5公尺寬的隔離綠帶應有彈性作法。1.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1)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2)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應為1.5公尺。2.因為廠房兩側有機具設備、天車,皆已固定位置,很難更動,拆除1.5米或0.5米,幾乎廠房需要重建。請經濟部會同農委會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在不影響週遭農業生產環境下研議隔離綠帶之彈性作法。
四、特定農業區土地可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惟內政部107年3月19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恐造成政府政策美意無法落實,請內政部釐清。1.按照非都市土地法規特定農業區的土地可申請變更為特定事業用地。2.「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07.03.21修正,「優良農地」由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7.03.19修)」第30-1條: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意即「優良農地」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後,似無法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使用。3.如果還需要像特定地區案件,先走特定農業區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之分區調整程序,再經過內政部層層的程序審查,業者合法經營之路,將是耗時耗力。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農委會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完成以下修訂:1.請內政部針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法內容訂定相關解套措施,讓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之政策美意,可以落實。2.請農委會研議,未來經地方政府於非都市土地所核發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其所座落之土地,即無涉優良農地之認定。
五、行政院版「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進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此法經立法程序完備後,主管機關應於兼顧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保護之前提下,積極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事宜。未來於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過程中,業者將面臨相關廠房設備及污染防治工程等合法化成本;針對此項可預測之資金需求,臺灣銀行更率先於108年4月以自有資金開辦「農地工廠遷廠或就地輔導優惠貸款專案」,對於農業用地既存未登記工廠辦理遷移至工業用地建廠者,或於農業用地既存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就地輔導者,提供貸款融資服務。要求經濟部召集相關部會,以臺灣銀行現行「農地工廠遷廠或就地輔導優惠貸款專案」為基礎,研議鼓勵國內金融業者投入開辦相關貸款方案之政策,包含業者之廠房設備、製程設施、研發經費……等產業提升相關支出,並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將推動進度、相關會議資料與後續期程,提供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附帶決議2項:
一、特定工廠業者申請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多有意願將原有廠房改建、重建合法使用,但多數工廠使用基層面積多已超出特目建蔽率60%,依現行規定將使廠房難以規劃。1.政府目前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後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使用,但特目的使用強度(建蔽率60%、容積率180%)與一般工廠編定為丁種建地的使用強度(建蔽率70%、容積率300%)有落差,依照目前中小型工廠多採較大平面使用現況,60%的建蔽率明顯不符需求,未來亦會影響特定工廠業者申請用地合法意願。2.希望政府相關單位可以適度將特目的建蔽率放寬,讓廠商有足夠的面積使用,才能鼓勵未登工廠業者改善生產環境符合各項法規,合法經營。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完成以下修訂: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2項:「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9款規定之限制。」規定。2.承上,讓工商綜合區內之編定的特目可以依核定事業計畫中規定的強度使用,是很彈性的作法,希望未來以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為特目的計畫,也能參考辦理,才能增加業者申辦用地合法誘因。3.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中,給予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得依核定事業計畫使用強度使用之彈性,但建蔽率以不超過70%為限。
二、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七,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然現行新增條文中並未明定相關期限,恐不利縣市國土計畫之盤點與規劃,爰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規劃特定工廠登記之落日規範,定期檢視未登記工廠之納管、特定工廠登記證之取得情形,並銜接國土計畫通盤檢討,以重視臺灣產業環境的長期營造之可能。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審查會通過及審查會保留之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審查會通過及審查會保留之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7時18分38秒
表決議題: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帶決議審查會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17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吳志揚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顏寬恒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持續輔導其朝向對農地環境友善的低污染產業類別調整。
二、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特定工廠登記者,其變更應僅限於符合原核定用地計畫之產業類別或本法之低污染產業類別。
三、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及協助特定工廠登記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提案、規劃及設置二公頃至五公頃的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
四、考量特定工廠多座落於農業地區,故回饋金之計算基準應納入特定工廠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素,經濟部就回饋金之計算基準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定之。
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其用地合法係採群聚地區以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者,請經濟部於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下,評估訂定輔導計畫,協助遷廠之業者取得融資進行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事項。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第一位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許委員毓仁:(19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工輔法的修正案,對於違章工廠相關的管理辦法有一個比較制度性的規範,這也是長期臺灣在過去經濟發展面對土地永續平衡的狀態底下,我們今天必須要做出的一個決定。當然今天這一個修法的三讀並不完美,有許多部分我們感到非常可惜,包括過去這段時間許多環團的建議,像是希望在行政院的層級能夠兼具土地永續發展以及經濟發展的部分,設立一個上位的、跨黨派的協調,並且做一個全面性的相關規範,很可惜的並未納入。另外,關於公益訴訟的部分,也是環團長期要求並且希望可以做的,這個部分沒有被納入,我們也覺得非常可惜。對於本法所設定的20年的落日期限,將來我們是不是能夠有效的執行,端看政府端的執行力。希望過去臺灣在經濟發展的時候,由於過度地集中在都市,還有在各個城鄉的部分沒有辦法做一個永續規劃的狀況,希望此一修法可以帶來一個新的氣象。也對於將來要接受規範或是接受輔導的這些工廠,可以面對此一修法來進行永續的處理。
主席:請柯委員呈枋發言。(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9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工廠管理輔導法是為了解決農地違規工廠的問題,民進黨宣稱此次修法將以農地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作為目標,但綜觀今天通過的條文內容,完全可以說是讓違規工廠就地合法大開後門,對比蔡英文總統曾說勤政、清廉、愛鄉土是民進黨不變的堅持理念,無疑相當諷刺。農地違章工廠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更牽涉國土規劃、食安、環保等問題,但此次修法過程卻只見經濟部一手主導,完全不見農委會與環保署的角色,期間甚至爆出主管違章工廠業務的經濟部官員於一場座談會中公開坦承操作假連署支持違章工廠就地合法,並說修法通過後會募款協助違法工廠變合法等違法護航言語,不禁讓外界質疑經濟部此次修法是內神通外鬼,目的是在包庇違章工廠。
工輔法最重要的精神應該是要讓農地回歸農用,但是現在到底有多少違章工廠,政府部門都回答不出來,這種情形之下還談什麼全面納管?而今天通過的版本除了落日條款外,我們看不到在輔導的過程中如何防止這些違章工廠不再增建的處理機制與罰則,看不到工廠若造成周遭環境污染,對周邊農民和社區有更多的保障。在檢舉機制下,為防止行政機關怠忽職守的公民訴訟也未被納入,甚至連國民黨所提出的,由行政院長召開行政會報,針對農地違章工廠處理情形進行監督管考的建議,也遭民進黨以多數暴力否決。試問這樣的版本,能夠真正落實土地正義嗎?法律應該是為了世代永存及福祉去努力而存在,我們希望本法通過之後,政府應該要更積極地面對以及解決問題,否則毀農滅國的行為,將對臺灣留下不可抹滅的傷害。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