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因本案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吳委員志揚:(19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次法官法的修正,主要的用意是司法院希望提升我國的司法審判官、法官的品質,以及對於長期不受信任的司法,希望能夠有所改善,尤其在不適任法官的淘汰上面,希望能夠降低大家對不適任法官的厭惡,以增加對司法的信任,所以修法的範圍也非常廣闊,從法官的任用、司法的監督、法官的會議、法官的評鑑、法官的保障等等皆有牽涉,但是重點我認為還是在如何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經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以後,總共有四十四條條文因為沒有共識,保留朝野協商處理,今天原來有十條的內容是經過朝野協商沒辦法解決,要交由院會處理。

國民黨黨團在此要提出的是,請執政黨不要忘了,今年1月底剛剛出爐的司法信任度民調,我國有58%的民眾對臺灣的司法不信任,這個比例是高於信任司法的25%,另外有18%是沒有意見。而在民眾對於法官的信任度上,有59%的民眾不信任法官能公平、公正的審判,只有25%表示信任,另外有16%沒有表示意見。在司法改革的工作上,則是有6成以上即61%的民眾表示沒有信心。換言之,在蔡政府執政下的我國司法環境,根本就完全不得民心。所以今天的修法對執政黨來講,是必須肩負著解決自己不被民眾信賴的難題。國民黨黨團在此呼籲,我們今天的表決一定要對民眾所期待的司法效能的改進、司法透明度的增進以及司法廉能度的增進等有所呼應,希望大家要多多注意,其實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一切要從法官的制度來做起,希望今天法官法的修正能夠改善民眾對我國司法環境的信任,請大家一定要認真來審理並討論,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9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法官法在民國100年7月6日公布,其中法官評鑑自101年1月6日施行到現在已經超過7年了,但是因為不適任司法官評核淘汰機制的成效不是很好,社會非常的不滿,也嚴重影響到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這一屆以來有很多的委員,包括本席都提出相關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會銜考試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間送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4月召開委員會的審查,歷經多次的討論協商,也聽取了很多機關跟學者的意見,今天我們提出來的這一份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綜合了朝野各黨團的意見,也有六項非常大幅度的改革。

第一個,我們擴大了司法官評鑑的外部參與。首先,在評鑑委員會部分,我們從4位的外部委員增加到6位。另外,職務法庭的設計,我們也增加了2名外部的參審員。此外在個案評鑑上面,我們放寬了讓人民直接參與個案的評鑑,也就是在刑事案件上面,被告跟被害人可以就承審的法官、承審的檢察官來做個案的評鑑;在民事訴訟的部分,被告跟原告都可以提起。另外,在評鑑的時效上面,我們也做了一個相當程度的延長,還有懲戒程序採雙軌制。之前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法官有需要送懲戒的時候,都需要送監察院提起彈劾,然後職務法庭才能夠審判;現在我們縮短了這個時間,職務法庭如果認為司法官有需要送懲戒的時候,就可以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來做處理。而職務法庭的部分,也接納了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的精神採一級二審。

這一次法官法的修正,剛剛提及的相關重點都在協商的時候獲得朝野黨團很大的共識,待會兒大家會討論的條文其實不會太影響到整個制度的運作,除了在第四十八條有黨團主張外部的參審員要從2名變成4名之外,這一條我們待會兒在處理該條的時候會做充分的辯論。謝謝各位委員對於法官法的參與跟討論,完備不適任司法官的淘汰跟監督機制,但立法者也有責任要讓認真的法官、有品格的法官有一個專心、安心審判的空間,這才是我們修正法官法要努力的方向。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9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誠如剛剛周春米委員所講的,法官法在101年開始實施至今已經7年,法官法的修正其實也是司改國是會議裡面最重要的部分,法官法的修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官的評鑑。針對法官跟檢察官的評鑑,事實上我們也知道法官或檢察官、司法的信譽一直沒有辦法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一直沒有辦法提升,最主要就是對於不適任法官的淘汰一直沒有發揮積極的功效。為了發揮積極的功效,這次修法的特色,第一個就是希望擴大能夠請求評鑑的人之範圍,讓當事人、犯罪被害人都能夠去請求評鑑,同時也把請求評鑑的請求時效拉長,讓它是在裁判確定之後,因為在訴訟中其實很多人不敢去請求評鑑。

在整個參與的過程中,讓被評鑑人以及請求評鑑的人都能夠有資訊的取得權,也都能夠去閱卷,同時也簡化整個評鑑的程序,讓淘汰的程序採雙軌制,就是評鑑委員會認為應該要送評鑑的被評鑑的人,可以直接送職務法庭,不需要再透過監察院,同時也讓這個評鑑委員會以及職務法庭都能夠增加外部的監督,不會讓所謂的同溫層,大家官官相護,所以評鑑委員會增加了2名外部的委員,職務法庭也增加2位參審員。

另外,最重要的就是增加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的懲戒種類。此外,如果他有犯貪污罪的話,如果判決有罪確定,其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要再追回。同時,為了保障被評鑑人的權益,職務法庭是採二審制,用這樣的方式來保障被評鑑人的權益。我們也期待稍後進行審查時,大家能夠讓這樣的法案完整的通過。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9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院會現在要審查法官法,但在這裡我還是要譴責國民黨,立法院從來沒有一次朝野協商是大家講好了,然後每一條大家走過一輪了,結果對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居然全案否定,造成國民黨內部網內互打,一下子開放、一下子反對、一下子在這裡邀功,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事情。請問,這樣邏輯錯亂的時候,國民黨重返執政並不會從天上掉下來,請自己想清楚,方才我也拜託曾銘宗委員就法官法不要這樣搞下去了。吳志揚委員方才提到法官法是社會的期待,所以今天我在這裡要說的就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法官法,其實法官法也不是一個新的課題,從國會全面改選、1993年以後整個民主化浪潮,臺灣整個民主化過程中,法官在司法改革中永遠都是其中一個題目,所以自1993年國會全面改選以後,1994年施啟揚院長成立了司法改革會,1999年翁岳生院長成立司法改革會,到最近2011年的時候,我們看到法官法第一次通過,那時我是全程參與審議,所以在此告訴各位,這是第二次修正的時候,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這部法,請立法院的同仁想一想,關於這個會期通過的司法改革法案,其實大部分都處理過了,包括勞動事件法、大法庭、憲法訴訟法,現在沒有處理的大概只有陪審和參審的問題,所以今天法官法是一個非常嚴肅的事情,當然這次修正重點就是法官的退場機制,就是評鑑委員會以及職務法庭,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請大家不要忘記,第三十五條有關於個人評鑑的問題,現在全部開放,以前要司改會送,現在是全面開放,任何一位當事人、被害者都可以檢舉送法官評鑑,這樣的制度開放是全世界所沒有的,然後我們還要引入職務法庭的參審制,所以我希望這個法能夠順利通過。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9時40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立法院終於在這個會期的臨時會排審上了法官法,這是一個讓人民期待非常久的修正草案。

2011年6月13日那天晚上,我當時還是在學界服務的學者,我與一群長期關心法官法的法學教授、NGO團體召開了緊急會議,我們召開緊急會議是要抗議、要呼籲當時的國會不要去立一部恐龍法官法,那天晚上草擬出來的聲明有108個民間團體連署,可惜的是這一份聲明從有關監督淘汰不適任法官最源頭的人事審議委員會、到評鑑委員會、到職務法庭,我們提出了我們的觀點,我們說如果就這樣通過的話,這會是一部不及格的法官法。遺憾的是2011年6月16日立法院還是通過這一部法官福利保障法,造成的結果是什麼?造成的結果是一個又一個被送到所謂評鑑委員會、被送到所謂職務法庭的不適任法官跟檢察官被輕輕縱放,這樣的歷史、這樣子的過程,當然我第一個要譴責的是當時的馬政府、是當時國會的最大黨國民黨、是當時保守的司法院賴浩敏。今天我們終於有不一樣的國會了,這是一個關鍵的時刻來檢驗,我們在2011年所提出的草案,由民主進步黨所領銜提案的草案,這個草案的理想還在不在?還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當初的理想因為席次不夠沒有辦法過,今天席次夠了還是沒有辦法過,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就必須要向社會解釋,要向人民負責。特別重要的事情是,兩年前在我們蔡英文總統的領導下開了司改國是會議,許多重要的司改國是會議結論都跟這次法官法的修正有關係,這個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寫在法官法裡,今天晚上會不會通過呢?這是我們司改國是會議到底是不是一個大拜拜最好的考驗。

主席:登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執政黨民進黨黨團願意先禮讓在野黨版本優先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

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

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本法所稱之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

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曾委員銘宗:(19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法官法要不要修正?當然要修正,而且要廣泛地修正。

我們來看看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最新調查報告,我國人民對於法官的信任度持續下降,比起上次調查結果還下降1.2個百分比,信任度非常低,只有21.9%,也就是只有2成民眾相信法官可以公正審判。此外,依照司法院自己的調查報告,只有32%的民眾認為我國法官可以公正判決,63.1%認為不公正,所以法官法當然要修正。另外,蔡總統在105年11月25日司改國是會議的時候,還期許司法不要發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情況,連你們的總統對司法都不敢有任何信賴度。

這次法官法的修正是司法改革配套法案,修正的重點是強化法官個案評鑑制度,由院方、檢方、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希望開除不好的法官,大方向贊成,但是各位看看,歷時十個多月的司改國是會議雖然已經落幕,不過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仍未好轉,甚至每況愈下,而且政府全力推動的司法改革,民眾不滿意度高達80.9%,再講一次,高達80.9%!顯見蔡政府的司法改革完全失敗。

國民黨認為這次修正內容沒有提供相關良好的配套措施,國民黨拒絕背書,希望能夠進一步研議,拿出更好的修正版本。雖然我們進行兩天的協商,基本上大方向贊成,但是你看看柯總召剛才發言的情況,你要面子也要裡子,還要國民黨配合你的投票,國民黨拒絕背書法官法的修正,而且對剛才柯建銘的發言,國民黨給予最高的譴責,這是什麼執政黨!面子也要、裡子也要,程序還要國民黨配合,非常可惡!

主席:登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法官法修法各條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7時50分33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9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

徐永明

主席:國民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徐委員永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7時52分1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二條

     重付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宣讀第四條。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八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委員周春米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七人。

二、法官代表十四人: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十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五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七人。

二、法官代表十四人: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十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五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五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