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吳委員志揚:(20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與司法院人審會的組成有關,司法院的修正版仍維持現行條文,人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的委員十一人、各級法院的法官十二人,以及其他專家學者三人組成;此外,我們還看到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版,人審會由司法院指定七人、法官代表十四人,以及專家學者五人組成。
在人數的部分,我認為與人事有關的法律一直存在著兩難,還請大家考量。我們都希望外部的力量可以擴大參與,以強化外部的監督力道,主要就是期待司法院不要變成一個官官相護的地方。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當我們讓太多外部的人參與司法院內部的運作時,又會擔心司法的獨立性會遭到破壞,這就是一件兩難的事,因此大家今天在審查各條文時,一定要將這兩件事都放在腦子裡思考,一味地往兩個極端走並非就是最好的。
譬如司法院人審會主要在負責人事的組成、升官、任免、考核及獎懲等,事實上這在相當程度上算是司法院院長的人事權,他所掌管的司法院在人事方面的處理如有任何不妥,就應由司法院院長負起全責,因此在權責上有著要符合責任政治的感覺。如果把司法院院長指定的人數大量下修,讓外部力量強大地參與,就很可能造成權責不分的結果,這點還請大家多考量。
另外,在外部的專家學者方面,其來源也必須注意,相關的遴選會不會有不公與偏頗之處,遇到要緊急處理的人事個案,會不會因為他們對人事法規比較不熟,而導致延誤處理?這個也是我們必須討論的。所以我們認為司法院原來的版本如果運作上沒有特別的問題,就儘量不要去改。其他關於職務法庭,我是贊成多一點外部的力量進來,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20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在廣泛討論的時候,我們看到一個熟悉、非常憤怒、慷慨激昂的臉孔,那就是黃國昌。我在這裡要告訴黃國昌委員,說話要有依據,不能亂掰。你要了解,法官法在2010年到2011年經過兩年的審查,本席是全程參與審查,今天在座沒有一位是如此。而且我是一個人和當時的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辦公室談了25次,朝野協商十幾次,這樣一路走來。在那時的環境底下,我們把司改會所有版本能夠納入的全部納入,跟顧立雄、林峰正等等一起努力。法案通過的時候,當時司改會秘書長林峰正還傳了簡訊表示感謝之意。要知道,一個制度的改革不是用講的,不是大聲講就有用。
今天要講的是另外一件事情,你講到司改國是會議,請問我們哪一點違背司改國是會議?你當作大家都不識字、沒看過?2017年4月份第4次司改國是會議,有關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我們哪個地方違背了?
現在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要增加外部委員,從4位增加為6位,職務法庭引入參審制,外部委員也進來了。但是你的想法是什麼都要走到極端,就像剛才吳志揚委員所談的,好像最極端才有改革之意。你的最極端是全部讓外面的人來決定,架空了司法院長和整個決策機制。包括我們今天要談的第四條也是一樣,人審會是負責任免、解職、轉任、遷調、考核以及獎懲,內部權責要相符。現在你要把司法院長和所有行政體系的人排除,把結構完全改變,本來是司法院院長指定11人、票選12人、外部3人,這是上次我好不容易爭取來的;你現在要把外部委員遴選的改為14人,完全架空,把司法行政體系完全破壞,這樣變得權責不相符。
請大家好好看版本,不是講極端、大聲講就有用,這個根本做不到,因為你把整個體制破壞掉了。有什麼不能改的,大家要全部面對,該改的全部改了,只有正式開放個人評鑑。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0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站在這裡討論法官法的確應該理性討論,就事論事,對於剛才柯建銘委員對我的指教,我除了表示遺憾還是遺憾。我們就來就事論事吧!剛才柯建銘委員聲稱他很辛苦地和林錦芳協商二十幾次,最後好不容易通過的法官法產生的效果是什麼呢?它不僅被民間團體評為50分的法官法,而且在過去6年的實踐當中,我們一次又一次地看到應該被監督、應該被淘汰的不適任法官,在這個機制裡面根本沒有辦法發揮它的作用。
關於第四條人審會部分,它的確是在處理法官內部的升遷、有關法官內部的獎懲,但是所有了解司法改革的人都知道,比起評鑑委員會、比起職務法庭,人審會非常非常地重要,在人審會裡面絕大多數都是法官群體的代表,學者專家外部的代表只有幾個人,按照今天司法院以及民進黨執政黨團提出來的版本,在二十幾個人中只占了3個。時代力量的版本有很極端嗎?時代力量的版本希望多2個學者專家,人數從3個提升到5個,這樣很極端嗎?我們希望院長不要指定11個這麼多,希望能夠少一點,指定7個,讓學者專家多2個、讓法官自主選舉出來的多2個,這樣到底哪裡破壞了整個司法在人事審議委員會應該有的體系呢?
我非常認同剛才柯建銘委員講的一句話,我們說話要有憑有據,我手上拿的正是柯建銘委員領銜提案、非常多民進黨委員共同連署,在2010年所提出來的法官法,在那部法官法裡面,民主進步黨的主張是什麼?司法院院長在二十幾名委員裡面提名幾個人?7個。奇怪了,柯建銘委員當初所支持的法案、所認同的法案,怎麼到了今天自己執政以後,在他的口中、在他的眼中變成一文不值的法案?在立法理由裡面寫得非常好,裡面寫到,為使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自由化、透明化、多元化,提升人審會層級,確保其職權行使的審慎超然,所以在二十幾個委員裡面,他只給司法院院長提名7名委員。而這正是我們今天所提出來的版本,做不到嗎?做得到啊!當初舉手表決會輸,今天舉手表決會贏啊!到底變了什麼?是變了心意,還是變了位子?
主席:進行處理前,請議事人員補宣讀時代力量黨團第四條再修正動議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七人。
二、法官代表十四人: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十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五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五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主席:現在開始處理,民進黨黨團要禮讓時代力量黨團,所以我們先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8時15分23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四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88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棄權:
主席:接著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廖委員國棟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83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8時16分50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四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83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吳志揚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棄權:
陳學聖 廖國棟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現在休息。
休息(20時17分)
繼續開會(20時2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五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但以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為限。
二、曾任實任法官。
三、曾任實任檢察官。
四、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實任法官。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
四、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機關之訴願或法制業務十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曾任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四、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二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第六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其他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以法律定之。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取得之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考試方式行之,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但以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為限。
二、曾任實任法官。
三、曾任實任檢察官。
四、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實任法官。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
四、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機關之訴願或法制業務十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曾任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四、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二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十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二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任職年資,分別依各項之規定合併計算。
其他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以法律定之。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取得之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考試方式行之,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經依前項通過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之資格。
司法院為辦理前項法官遴選,其遴選標準、遴選程序、被遴選人員年齡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但以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為限。
二、曾任實任法官。
三、曾任實任檢察官。
四、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實任法官。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
四、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機關之訴願或法制業務十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曾任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四、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二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十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二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任職年資,分別依各項之規定合併計算。
其他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以法律定之。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取得之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考試方式行之,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經依前項通過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之資格。
司法院為辦理前項法官遴選,其遴選標準、遴選程序、被遴選人員年齡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
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但以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為限。
二、曾任實任法官。
三、曾任實任檢察官。
四、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實任法官。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
四、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機關之訴願或法制業務十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曾任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四、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二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十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二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任職年資,分別依各項之規定合併計算。
其他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以法律定之。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取得之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考試方式行之,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經依前項通過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之資格。
司法院為辦理前項法官遴選,其遴選標準、遴選程序、被遴選人員年齡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五條條文相同,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23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8時40分59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五條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23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棄權: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主席:進行增訂第五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一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院長、法官,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院長人選一人及應選法官名額二倍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呈請總統任命。
司法院院長為前項提名時,應考量被提名人之法學素養、專業領域、審判經驗、年齡及性別等因素。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院長、法官應於年滿七十歲前退職。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條之一 (不予採納)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五條之一 (不予增訂)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條之一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院長,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由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法官名額二倍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後任用。
司法院院長為前二項提名時,應考量被提名人之法學素養、專業領域、審判經驗、年齡及性別等因素。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院長、法官,應於年滿七十歲前辦理退休、資遣、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或遷調改任至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外之法院任職。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條之一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院長,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法官名額二倍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後任用。
司法院院長為前二項提名時,應考量被提名人之法學素養、專業領域、審判經驗、年齡及性別等因素。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院長、法官,應於年滿七十歲前辦理退休、資遣、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或遷調改任至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外之法院任職。
考試院建議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一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法官名額二倍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後任用。
司法院院長為前項提名時,應考量被提名人之法學素養、專業領域、審判經驗、年齡及性別等因素。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應於年滿七十歲前辦理退休、資遣、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或遷調改任至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外之法院任職。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第一位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第二位請段委員宜康發言,並截止登記發言。
段委員宜康:(20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法官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由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三院會銜的版本,本來是要因應對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金字塔化之後的法官改成特任所做的配套,但是因為社會對這件事情還沒有共識,所以在委員會討論的過程裡面,我們就把金字塔化後最高法院的特任先暫緩,經過充分溝通之後,在下一個階段再來處理,所以第五條之一的增訂在失去了原來要做改革的基礎之後,就會回到原來終審法院的制度來看。
現在終審法院法官的產生方式,即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格條件,明訂在法官法第五條第三項;對於現職法官的遷調,根據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於法官自治的精神,是由司法院訂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來辦理,所以對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歷、條件都有非常完備的規範,然後在這個規定裡面,經過司法院的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做出審議之後,才產生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終審法官,所以其實它是經過一個完整的人事審議過程,所以我們認為增訂第五條之一,針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要另外透過法官遴選委員會來做遴選,因為法官遴選委員會是針對初任和再任法官,所以對於終審法院法官要變更制度,增加這個程序,我們認為沒有必要。
對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這些特任官的遴任,現在都是由司法院院長分別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六條、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符合資格者由司法院院長向總統提出建議,由總統指定特任官來擔任,在限制上並無窒礙難行,或引起爭議之處,所以我們認為並不需要增訂,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0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2011年發生了讓臺灣社會痛心、讓最高法院蒙羞的一個醜聞,一個最高法院的院長蕭仰歸為了他自己的小孩,去關說高等法院的審判長,再由這位審判長進一步關說受命法官,最後他的小孩得到無罪判決,這個關說對於這個無罪判決的結果有沒有影響,已經成為無頭公案,但是這件事情的發生,讓我們不僅見識到了什麼是官官相護,更見識到了司法關說的可怕,更可怕的事情是什麼?就是在這件事情發生以後,蕭仰歸法官和他最高法院的同僚們都覺得這件事情沒有那麼嚴重,以前都是記一大過就可以處理了,導致連下級審法院法官都看不下去,說先談法官本身的恥感不足,蕭法官根深蒂固的認為自己沒有犯錯,不過就是關說而已,從這裡開始吹起了最高法院改革的號角,大家開始追問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怎麼產生的?原來都是要由最高法院法官同僚們點頭的人才可以上到最高法院,在這個醬缸文化當中所培養出來的溫床,讓蕭法官覺得這種事情哪有什麼,這是何其可怕啊!正是因為如此,即使在法官法通過之後,最高法院選任的方式為什麼成為兩年前司改國是會議的改革重點?就是因為我們希望不要再藉由過去那樣的方式來挑選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就是在蔡總統所主持的司改國是會議當中,總結會議透過兩次舉手表決通過了這個案子,結果之後卻被抹黑成總統的政治黑手要伸進去,但是我在協商的時候就曾經講過,不要為了要把熱水倒掉,卻連裡面的嬰兒都倒掉了!由遴選委員會來選任,這正是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所提出的版本,我們剔除了總統任命所可能引發的爭議和政治性,而保留了遴選委員會所具有的優點,這就是我們所要的最高法院的改革,而且司改國是會議對於最高法院的改革除了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之外,這也是核心的重點之一,千萬別讓司改國是會議對於最高法院的改革開空頭支票。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20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好不容易能夠在黃國昌委員發言之後講話,現在本席要予以駁斥。這不是開玩笑的事情,而是一個非常嚴肅的爭議性問題,豈可在國會殿堂上大放厥詞、引喻失義,難道當做大家都不識字嗎?司改國是會議當中所要的部分,今天我們都會處理,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的法官本來是金字塔型的,全部都由總統特任,這部分遭到大家的反對,剛才段宜康委員已經講得非常清楚。黃國昌委員的版本是什麼?剛才黃委員提到八年前我提出的版本是司改會版本,你今天也還是用八年前的版本嘛!八年前的版本是怎樣?在當時的情境之下,民進黨只有27人,整部法官法要修正,當然司改會所提版本是最具理想性的。很多法案都是用來叫價用的,其中當然有立法策略的問題,我們看到過去當馬英九提出觀審制的時候,我們提出參審制及陪審制,這就是整體立法策略運作的問題,這種情形在立法院比比皆是。但是在這裡必須回歸到正常而理性的探討,現在要把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法官全部由遴選委員會來遴選,請問大家瞭解什麼叫做遴選委員會嗎?遴選委員會全部都是票選的,當中有律師、檢察官、法官、社會公正人士,全部都是外部人士,司法院院長只有一個人而已,只占了十九分之一,難道這樣沒有道德風險嗎?由這些人來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任命最高法院的院長,這是剝奪總統的提名權,而且整個體制都遭到破壞,這樣叫做改革嗎?其實這叫做整體司法體系的破壞;這樣叫做民主化嗎?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請不要再蠱惑,也不要再以為你講的才對,你已經被揭穿了,由遴選委員會來決定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全部交由外部人士用票選的方式來處理,等於是讓外面的人掌握所有的一切。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課題,請黃國昌委員不要再妖言惑眾了。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26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8時56分00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五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26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1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童惠珍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黃昭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許委員毓仁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8時57分24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法官法增訂第五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28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1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黃昭順
主席:接著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8時58分47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五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3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鴻鈞 童惠珍 蔡培慧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00分11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法官法增訂第五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9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鴻鈞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五條之二,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五條之二 (不予增訂)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條之二 (不予通過)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五條之二 (不予採納)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01分48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五條之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陳玉珍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 七 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選部代表二人:由考選部部長指派。
二、法官代表六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三項第五款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民進黨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
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
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與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
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並截止登記發言。
黃委員國昌:(21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條有關於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最後在協商的時候,接納了時代力量黨團的建議,把考試院的代表減少了1個人。但是在剛剛漫長的條文宣讀的過程當中,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這個遴選委員會的外部化、多元化,還有法官的代表也有外部的代表,而這個遴選委員會的核心功能其中之一,如果有參加司改國是會議,而且是認真參加司改國是會議的人就會知道,其中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在挑選最高法院的法官,然而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版本本來的第五條之一是怎麼規定的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產生方式是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院長人選一人及應選法官名額二倍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呈請總統任命。「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呈請總統任命」,剛才柯建銘委員在堂堂國會殿堂裡說黃國昌妖言惑眾,奇怪了!白紙黑字的條文出來,難道今天是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聯合的版本在妖言惑眾嗎?這不是規定遴選委員會嗎?這條文怎麼來的?如果不是只是去司改國是會議亮個相,沒有認真討論、認真聆聽人家在討論什麼?怎麼會連這麼基本的最高法院之改革都不知道?
過去這段時間產生的爭議只有是不是全部要給它特任官,以及是不是要總統任命的問題,這有爭議,所以在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裡,沒有總統任命這件事,大家不用擔心總統的政治黑手伸進去,但是由遴選委員會選,這是司改國是會議大家的討論,這個我們執政黨的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的版本,沒想到今天被我們民主進步黨黨團的總召形容成妖言惑眾,到底是誰在妖言惑眾?到底是誰連法條的文字都看不懂?白紙黑字寫在這裡,最高法院的改革不重要嗎?今天動都沒動,讓參與司改國是會議所有的專家學者、民間代表情何以堪?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2人,贊成69人,反對23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13分59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七條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9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15分23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法官法第七條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九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 九 條 (不予修正 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具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二年;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
第一項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期間為一年。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
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期間為二年。
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事務外,並得獨任辦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
候補法官應依第三項各款之次序輪辦事務,但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輪辦次序及其名額分配,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第二款、第三款之輪辦次序,各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
對於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司法院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不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仍不及格時,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
前項服務成績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服務成績之審查時,應徵詢法官遴選委員會意見;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
司法院為審查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應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任期、審查標準等由司法院另定之。
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核及再予考核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具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二年;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
第一項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之:
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期間為一年。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
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期間為二年。
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事務外,並得獨任辦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
候補法官應依第三項各款之次序輪辦事務,但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輪辦次序及其名額分配,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第二款、第三款之輪辦次序,各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
對於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司法院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不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仍不及格時,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
前項服務成績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服務成績之審查時,應徵詢法官遴選委員會意見;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
司法院為審查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應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任期、審查標準等由司法院另定之。
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核及再予考核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21分57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23分17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法官法第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 十 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不予通過)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24分56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十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26分17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法官法第十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十二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不予通過)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27分5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29分14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法官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十九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不予通過)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30分4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採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32分0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法官法第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二十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不予通過)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33分4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二十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採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34分59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法官法第二十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38分4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40分0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法官法第三十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三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委員周春米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應對外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立即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方式,及評核結果之公開方式、範圍,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委員尤美女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鑑,其結果應對外公開,並送交司法院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據。
經全面評鑑結果發現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評鑑委員會應立即進行個案評鑑。
司法院因第一項全面評鑑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第一項全面評鑑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定之。全面評鑑結果之公開方式與範圍亦同。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第一項評核之標準應包含案件處理能力、領導運作能力、綜合社會理解力、其項目、方式及公布辦法,由司法院徵集各界意見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一條 (刪除)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條刪除)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應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應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並截止登記。
吳委員志揚:(21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本條,各個黨團和委員的提案都是把原條文的全面評核不公開改為公開,我認為這是很好的修法,不但要公開,公開以後還可以移付進行個案評鑑,我覺得這是很完整的設計,只是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版本後來把這一條刪除。其刪除的理由是現制對於法官整體表現的評價可以透過每年實施的職務評定制度為之,認為三年才進行一次的全面評核對提升整體司法品質的助益有限。事實上,對於法官的評鑑以及淘汰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應該是愈健全越好,雖然現在有加入很多所謂的個案評鑑,即全面評核,但我覺得原來既有的如果不妨礙運作的話,其實這是多一個管道,讓法官知道自己的行為和判決受到監督,也讓民眾有更多陳情的機會,因為現在要改成公開,讓這些法官有被再次檢視、監督的機會,我覺得這是更完整的,所以不應該因為有個案評鑑就認為這個案子沒有必要,因此本席贊成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我覺得這是一個比較完整的作法,不應該因為其他制度建立後,把原有的制度廢掉,不但要保留,而且要把原來不公開的評核結果予以公開,這個才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主席:接著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21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三十一條,民主進步黨黨團要求把原有的全面評核廢止,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在法官評鑑制度已經建立了個案評鑑之後,這個全面評核其實是沒有必要的。對於法官、檢察官的全面評核制度,本來包括在立法院審查預算的時候也引起諸多的議論,最重要的是成效不彰,我想本院委員像我這樣曾經因為作為訴訟當事人,三年一次的評核拿到問卷的可能不多。這個問卷在第2次也就是前年的三年一次的全面評核,司法院特別委託中央研究院做了一個評估,發現成效非常差,雖然花了好大的力氣、好大的資源,但是效果非常有限。中央研究院對於第2次的法官全面評核做成106年第2次各級法院法官評核研究成果報告書,該報告書表示,在送評核的11萬5,684件裡面,只有3萬5,204件有答覆,也就是說答覆的比例約11.9%,而這些回收的問卷裡面有評語,總體評價為負面,而且有闡述負面具體事實的只有127件。其實在個案評鑑實施之後,包括訴訟當事人可以對於法官具體的表現提出評鑑的要求,這個飽受批評的全面評核其實應該可以取消。
我們對於訴訟當事人的保障,對於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已經有建立這種個案評鑑制度了,過去這種實驗性的全面評核曾經被視為是司法改革的一大步,經過實驗之後發現成效不彰,在下個階段其實就已經可以取消了,所以民主進步黨黨團主張把全面評核的條文拿掉,謝謝。
主席:接著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1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2011年修正通過了法官法,我在大體討論時曾說過,被民間社會評價為一個不及格的法官法,過去這幾年的實踐印證了這樣的評論一點都不冤枉。當時通過了這個50分的法官法,其中一個飽受強烈批判的就是全面評核制度,淪為司法院內部的黑箱評核,成效不會好。法官法施行以後,到目前為止,每3年做了全面評核,法官做了2次,檢察官做了2次,全面評核制度是要跟個案評鑑緊密相連的,希望藉由全面評核篩選挑出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送進個案評鑑。但是過去這6年2次全面評核,不管是在法官還是檢察官,送個案評鑑的人數全部都是零,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才引發不管是在立法院審議的時候,還是在社會上討論的時候,認為這個全面評核形同虛設。剛剛段委員其實說得很好,如果是維持現在全面評核機制做法的話,乾脆不要浪費錢,把它廢掉。但問題是,如果要把它就這樣廢掉的話,那本來應該要有的功能要怎麼樣去實踐?到底是不是司法院過去的全面評核做得有問題?剛剛段委員所引的,的確就是按照司法院現在做的方法去做成效評估,我以前中研院的同事們做出來的成效評估就是很糟糕。但問題是我們到底是要改革,去改進全面評核的方式,還是把它全面廢掉?要把全面評核廢掉,在一個前提下我贊成,要充實、要強化個案評鑑的功能,把個案評鑑的大門給打開。我們在2011年法官法修正的時候,怎麼樣打開個案評鑑的大門?就是仿美國法,任何人民都可以申請個案評鑑,不是只有限於當事人跟犯罪被害人,而是任何人都可以去申請評鑑,跟只有當事人和犯罪被害人可以申請個案評鑑兩者之間的差別是什麼,等一下我會進一步的說明。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由於個案評鑑的門根本沒有打開,到今天為止,民間司改團體還繼續呼籲,全面評核希望可以留下來。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53分42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一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採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54分59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法官法第三十一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予以刪除。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56分2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9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採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予以刪除。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9時57分42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法官法第三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9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現在休息。
休息(21時58分)
繼續開會(22時2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三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委員尤美女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其結果應對外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據。
司法院為前項評核時,應考慮下列目標:
一、精進支援審判活動為核心。
二、普遍提升裁判品質及效能。
三、適時與社會公眾對話並積極回應、調整。
四、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
五、落實職務監督。
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與評核結果之公開方式與範圍,由司法院徵詢管理學界之意見定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二條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二條 (不予修正)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0時29分3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三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每屆評鑑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評鑑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委員;開會時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議案未結於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評議事件審議中,評鑑委員已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現所承辦且繫屬中之各類案件者,亦同。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評鑑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評鑑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評鑑事件所涉個案之當事人。
二、評鑑委員為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三、評鑑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評鑑事件所涉個案,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所涉個案,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家長、家屬。
五、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所涉個案,曾為證人或鑑定人。
六、評鑑委員曾參與評鑑事件之法官自律程序。
七、評鑑委員現受任或三年內曾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所承辦之各類案件。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請求人或受評鑑法官得聲請評鑑委員迴避:
一、評鑑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評鑑委員有前項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法官評鑑委員會如認評鑑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或受前項之聲請,應為迴避與否之決議。但被聲請迴避之評鑑委員,不得參與該決議。
前項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評鑑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評鑑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評鑑事件所涉個案之當事人。
二、評鑑委員為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三、評鑑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評鑑事件所涉個案,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所涉個案,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家長、家屬。
五、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所涉個案,曾為證人或鑑定人。
六、評鑑委員曾參與評鑑事件之法官自律程序。
七、評鑑委員現受任或三年內曾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所承辦之各類案件。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請求人或受評鑑法官得聲請評鑑委員迴避:
一、評鑑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評鑑委員有前項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法官評鑑委員會如認評鑑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或受前項之聲請,應為迴避與否之決議。但被聲請迴避之評鑑委員,不得參與該決議。
前項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0時35分23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0時37分1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法官法第三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莊瑞雄
棄權:
主席:進行第三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於司法院所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前三款以外之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現任檢察長。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理事、執行長、秘書長、副執行長及副秘書長。
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六、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評鑑委員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遴選委員會遴聘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遴選委員會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應考量來源多元化。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遴選委員會遴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遴選委員會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委員會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應考量來源多元化。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22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這次法官法修正非常關鍵的條文,重點就在法官評鑑,那法官評鑑的委員是怎麼樣產生的當然就會影響法官評鑑的有效性。等一下要表決的兩個版本主要差異在到底這些法官評鑑的委員是由司法院院長來遴聘,還是由遴選委員會來遴聘,當然我們要看司法院院長是怎麼產生的,遴選委員會的委員又是怎麼產生的。我們現在的司法院院長是由總統提名,經過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遴選委員會的成員是由立法委員、審檢辯、學者及公正人士組成,這樣一看,就整個政治性以及客觀性來講,當然遴選委員會會是比較客觀、比較可以排除總統的干預。所以本席在此建議,法官評鑑委員應該要由遴選委員會來遴聘,如果再讓司法院院長遴聘,而司法院院長又是由總統提名的狀況下,如此,評鑑委員又會落入總統親信之手。早上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才讓蔡英文任命的大法官已經超過三分之二,難道民進黨連法官評鑑委員也要插手嗎?所以這跟剛剛討論的人審會其實不一樣,人審會比較是一個機關,是正常人事的運作,所以我們覺得有外界參與就好,不宜過度干預,但是這個是屬於法官評鑑,既是評鑑,哪有自己評自己的?自己評自己,怎麼會評不好呢?當然是自我感覺良好啊!當然是官官相護啊!所以法官評鑑這個制度需要比較多外部的介入,而且要比較防止有政治干預的機會,所以本席強烈建議法官評鑑委員應該由遴選委員會來遴聘,才是比較好的一個評鑑方式。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22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認為改革不是要比兇、比狠、比激進,法官法第三十四條規範了評鑑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這次最重大的變革就是外部委員,也就是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從4人增加為6人。現在民進黨跟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其實差別是在於這6位到底是要由司法院院長遴聘,還是要由所謂的遴選委員會來遴聘。剛剛吳委員志揚的高見,我覺得太天馬行空了,怎麼會形容到總統的手會伸到評鑑委員會呢?我們從另外的方式來解讀這個問題,我們來看一下遴選委員會的條文規定,在法官法第七條第二項,也就是我們剛剛通過的條文,裡面提到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的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的事務。遴選委員會的委員,除了司法院院長是當然委員之外,考試院代表是1人,由考試院來推派;法官代表7人、檢察官代表1人、律師代表3人均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這些相關的群體來推舉,再由司法院院長從中推舉應選名額的兩倍,然後再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來票選。至於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也就是由司法院院長遴聘,如同我剛剛解釋的這個條文,除了考試院直接推派他們的代表之外,法官、律師還有其他遴選的委員都是信賴司法院院長,或是司法院院長信賴所推選的,然後再經過這些群體去票選出來的,既然是司法院院長信賴所推選,評鑑委員的外部委員又何必再繞一個彎、拐一個彎要由遴選委員會來聘任呢?又依據法官法第七條,法官遴選委員會是職掌出任法官的遴選,這次也加入職務法庭的法官及參審員,足認遴選委員會的職掌是在法官或審判職務的職務法庭,而非評鑑委員會委員的遴選,非常的明確,這個遴選委員會就如同我剛剛介紹的,法官、律師以及檢察官都是票選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這6位,如果司法院院長沒有推舉權,就整個評鑑委員會的組成,司法院院長是不用負任何的責任,這對我們要求權責相符是有很大、很大的疑問,所以請大家支持民進黨團版本,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22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在這邊是講道理,並沒有在比凶、比狠。本條其實是針對法官的評鑑委員產生方式,為擴大各界舉薦優秀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監督司法的表現,提高人民對於法官評鑑委員客觀性、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正性的信賴,確保法官評鑑委員會職權之行使不侷限於專業、偏見或是意識形態,所以此草案修正的第一項第四款明定,評鑑委員中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舉薦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六人送司法院院長來遴聘,本席認為這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16年、2017年司法院受理人民陳情法官的案件有1萬3,766件,但最後受理評鑑的只有兩件,不僅能獲得受理的司法案件是微乎其微,從最終獲得懲戒的案件數量來看,評鑑機制不但無法淘汰被人民認為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反而成為保護法官或檢察官免受懲戒的機制。
況且,民間司改會就批評,從司改國是會議起,外界最在意的就是評鑑委員會應強化外部參與,這一直是法官法修法的主軸。民間版的草案要求評鑑委員會應有非法律人過半,並考量委員來源的多元性,以避免觀點狹隘、思考單一及無法同理弱勢的問題,但這樣的意見在協商時並未被採納,本席是深感遺憾。因此,在此要呼籲各位委員,外部的參與其實是挽回民眾對於司法公信力的第一步,惟有向人民宣示法官、檢察官的淘汰人民也有表示意見的權利,並非法律人官官相護,人民才有可能信任這樣的制度,進而信任司法。總而言之,如果評鑑制度統統只有法律人參與,官官相護將會非常嚴重,因此,惟有在評鑑制度中納入非法律人參與,才能挽回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所以本席還是要建議在這個修法上大家要三思,才能夠真的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重新贏回民眾對司法的信任,以上,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2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就法官評鑑制度的改革,其中一個重要關鍵的核心是增加外部委員的參與,在這件事情上,時代力量黨團和民主進步黨黨團所提出來的草案並沒有不一樣。其核心的差別是在什麼地方呢?是在於當所謂的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是由法務部、律師公會所推出來的法官群體、檢察官群體、律師群體以外的六位社會公正人士時,接下來到底是交給司法院院長來加以遴選,還是由委員會來加以遴選?針對這件事情,剛剛中國國民黨的代表贊同由遴選委員會來加以遴選,這也是我從委員會到協商時一直主張的,這樣的主張其實是奠基於過去提兩倍代表給司法院院長遴選後,在實踐上所產生的效果,而這個效果是,在大家攤開被推薦者的名單以前,將名單送給司法院院長,之後只要敢站出來批判司法院所要推行司法政策的社會公正人士,在我們的司法院院長眼中就不再是社會公正人士了。最典型的例子是,過去賴浩敏、蘇永欽在推動人民觀審制時,有些人跳出來大力批判,之後這些人被推舉為評鑑委員,名單送到司法院院長的桌上後,這些人最後就是不會被選。這些具體的例子,只要大家花一點時間去看過去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推舉了哪些人,又是哪些人最後受到司法院院長的青睞,就看得出來了。
我倒不會直接把這件事與總統連結,但光以司法院院長個人的好惡決定這件事,事實上就會讓評鑑委員會所要強化的外部性、多元性以及獨立性的美意打了折扣。我也希望依據新修正的法官法選出的評鑑委員,不要再像過去一樣辜負人民的期待,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22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孟子有云:「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今天我不是要和黃國昌委員對幹,真理永遠是真理,要把它講清楚,因此我剛剛才用了比較嚴苛的話評判黃國昌委員,還請見諒。但若他是對的,我也絕不會吝於給予黃委員掌聲、鼓勵與支持,像是第四十三條最後一項,貪污法官判刑確定或是在職務法庭判刑確定以後,須繳回其薪水的二分之一,當初他在朝野協商提出來的時候,我就馬上贊成,因為這是對的。
然而不對的還是不對,請不要混淆視聽,尤其是剛才講到了遴選委員會,最高法院院長乃至於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全都由遴選委員會遴選,但那些樣態都不一樣。司改國是會議所講的遴選委員會不是現在的這個遴選委員會,而是要另設一個更加專業的遴選委員會,因此請別混淆視聽。
至於這部分與這一條的差別是,司改國是會議要求增加的外部委員,由本來的3、1、3、4,改為3、1、3、6,也就是將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多增加兩名。但黃國昌委員卻將6個人的那個部分,改為全都是遴選委員會遴聘,正因為全都是外部委員,於是乎造成司法院院長完全沒有能力,也沒有責任。而司法院院長要決定的那6名社會公正人士是怎麼產生的?剛才周春米委員就已說明得非常清楚,司法院院長已非常謙抑其權力了,只能就兩倍的人選(12人)中勾選6名而已,亦即僅能就人家送進來且多一倍的人選中勾出6人,若連這樣的權力都要予以剝奪,完全交由外面的遴選委員會處理,而外面的遴選委員會所講的又完全重複,等於全都由外部的人所控制,且這其中還包括了律師團體,此舉將造成很大的道德風險,甚至完全崩潰,因此這就是我要講清楚的地方,還請黃國昌委員聽清楚。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01分23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四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03分0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法官法第三十四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04分39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四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9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能不能拜託國民黨黨團,我們重付表決就不要再處理了,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明天再處理。
主席:明天還是要處理,但是今天時間還沒有到,重付表決沒有意義嘛!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採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費委員鴻泰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06分3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法官法第三十四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9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
前項請求,應以書狀敘明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
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應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
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前二項請求,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
一、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及機關、團體所在地。
二、受評鑑法官之姓名及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三、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
四、請求評鑑之日期。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決定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二、同一事由,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付評鑑後仍一再請求。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前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
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前二項請求,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
一、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及機關、團體所在地。
二、受評鑑法官之姓名及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三、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
四、請求評鑑之日期。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決定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二、同一事由,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付評鑑後仍一再請求。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前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
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當事人、犯罪被害人或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前三項請求,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
一、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及機關、團體所在地。
二、請求人具第一項各款所定之適格。
三、受評鑑法官之姓名及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四、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
五、請求評鑑之日期。
法官評鑑委員會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得經評鑑委員三人以上提議,全體評鑑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由非提議委員進行個案評鑑之調查與審查。但對同一受評鑑對象僅得進行一次。
評鑑委員為前項個案評鑑之提議,經評鑑委員會決議個案評鑑為不付評鑑或請求不成立達三次者,該評鑑委員不得再依前項提議。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決定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二、同一事由,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付評鑑後仍一再請求。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前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之相牽連或同類型違失情事,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所必要,情節重大者,應併就該部分進行審議。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或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當事人、犯罪被害人或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以書面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前三項請求,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
一、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及機關、團體所在地。
二、請求人具第一項各款所定之適格。
三、受評鑑法官之姓名及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四、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
五、請求評鑑之日期。
法官評鑑委員會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得經評鑑委員三人以上提議,全體評鑑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由非提議委員進行個案評鑑之調查與審查。但對同一受評鑑對象僅得進行一次。
評鑑委員為前項個案評鑑之提議,經評鑑委員會決議個案評鑑為不付評鑑或請求不成立達三次者,該評鑑委員不得再依前項提議。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決定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二、同一事由,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付評鑑後仍一再請求。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前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之相牽連或同類型違失情事,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所必要,應併就該部分進行調查及審議。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23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所講的是個案評鑑的條件,各個版本主要的差異在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增加了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可以聲請個案評鑑,民進黨黨團跟司法院的提案認為加上「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可能會造成濫訴或產生司法蟑螂的問題,本席經過思考之後認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的認定在空間上稍微模糊了一點,因此確實有濫訴的可能性,司法也可能受到較多的干擾,但是如果太限縮可以提請個案評鑑的資格的話,亦即聲請的範圍如果太窄的話,會讓某些失職的法官沒有被找出來,所以本席呼籲執政黨應該適度且比較具體的來增加可以聲請個案評鑑的人員或機關團體,讓法官的審判能有機會被更多的民眾進行檢視,所以基本上如果只是寫「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可能還是稍嫌模糊一點,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23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五條是本次修法一個非常重要的要點,也就是在個案的評鑑上面,它開放給每個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當事人就是民事訴訟的原告及被告、刑事訴訟的被告及被害人,非常重要的一點,這些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聲請個案評鑑,但是又怕在案件的繫屬中,他們會以此來干擾訴訟的進行,所以我們針對聲請在相關的規定上做了限制,也就是要在案件終結後才可以提出。另外,可以想見的是,在法官法修正通過之後,會有大量的案件湧入。所以我們在後面的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也特別規範司法院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相關事務。
剛剛吳志揚委員其實已經破題,本案時代力量跟民進黨黨團一個重要的爭點,在於除了開放給案件的當事人及被害人之外,要不要再開放給所謂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我們查了相關的法規,大概是在公證法及民法的抵押權上面有所謂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我們看一下民法的規定,它存在於抵押權之間,我們可以就抵押權的權利去想像、評斷,到底哪些算是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在公證法上面,我們可以看到也可以去想像,只有公證書、遺囑或是公證遺囑,可以去判斷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但是在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如果我們在這一款裡面開放成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我想這是非常模糊不清的,我們難以在單一案件上去想像跟這個案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所以要怎麼去界定這個標準,而且這個新制推行之後,就如同我剛剛說明的,會有非常多的聲請案件湧入,我們希望程序走得快、走得明確,也希望在一開始聲請的時候,就可以判別聲請人是當事人、原告、被告,還是被害人;我們不希望在一開始聲請的時候,就限於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結果處於不清楚的狀態之下。另外,要觀察這個制度,我建議大家也可以從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相關的應付評鑑事由來檢視我們這次規範的密度是相當足夠的。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23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就是最有梗的重中之重,開放當事人、被害者可以去聲請評鑑,法官判你有罪,你覺得不服,就可以去聲請評鑑,這是重中之重,也是司法改革最關鍵的條文,還有後面職務法庭加入參審制,所以我們在這一條要講清楚,前面第三十一條黃國昌委員有談到,因為要全面評核。我把這個原委講清楚,當8年前法官法在修正的時候,用司改會的版本去跟林錦芳秘書長叫板,我們要的就是這個東西,要個人、個案評鑑,但是那時候做不到,所以採用全面評核及團體可以參與評鑑,而這個團體就是司改會,但是今天司改會的部分大家都很清楚了,所以回歸到最後,這才是司法改革最有梗的地方,這個差在什麼地方?因為司改國是會議裡面要增加外部人選,所以本來的3、1、3、4改為3、1、3、6,就是將4個學者專家的外部人選變成6個,這是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但是黃國昌委員把這6個交給遴選委員會,而遴選委員會又全部都是外部人選組成,所以完全走樣,這是司法改革上很重要的一環。
本席今天站在這個地方,要強調我們在審查法案時要把道理說清楚,不要生氣,大家也不必對幹,如果是對的,本席一定會讚美你。但是本席今天在此先做一個提示,對於開放法律利害關係人,剛剛周委員說得很清楚,沒有辦法界定,這要全面開放。美國是不一樣的,美國的州法官是用票選的,都是由百姓選出的,所以美國開放到任何人都可以參加評鑑。但是我們的制度與美國的制度不同,美國聯邦政府是沒有這套的,所以我們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創舉,而且將來法官接受考驗的地方非常多。許宗力院長當初開放這部分,這是一個非常有勇氣的作為,我們應該予以支持。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3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2011年在立法院通過50分的法官法時,當初民間司改會提出並交給民主進步黨黨團在這個地方奮戰的法官個案評鑑制度,開放的主體範圍有多寬呢?就是人民,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個案評鑑。這個制度的緣起是哪裡呢?的確是從美國法來的,但是剛剛柯建銘委員針對美國法的認識只說了一半。美國的州法官只有一半是選的,另外一半是採遴選制度。如果在聯邦層級,則由總統加以任命,當然前面也是遴選。但是不管聯邦、密西西比河以西或密西西比河以東,不同州的法官評鑑具有共同特色,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個案評鑑。
這些事情在兩年前夏天的司改國是會議有沒有提出來呢?有提出來。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通過,不要再把這個聲請個案評鑑的權限,綁在特定的司改團體身上。這個提案有沒有通過呢?這個提案有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這一次針對這個條文提出的修正案中,我們考慮司法院所說的,開放到全面時,當每個人都可以請求,他們的案件量會負荷不了。所以,我們擴張到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人。針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剛剛有委員指教這是一個滿模糊的概念,事實上並不會。從我國的實體法到我國的程序法,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相關規範所在多有,法院所發展出來的解釋也非常明確。
但是,我要強調的還有另一個更重要的地方,也就是時代力量黨團在這次的條文中,要求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他們如果有3個人以上也可以提案要求評鑑。我不敢掠人之美,這不是時代力量黨團的創見,同樣是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所達成的結論。那個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最後贊成的15票裡,包括邱太三委員、陳瑞仁委員、楊雲驊委員、孫一信委員、李佳玟委員、湯京平委員、楊永年委員、林孟皇委員、林鈺雄委員、蔡博方委員、陳重言委員等。這些委員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提了這個案子,而且在分組全數表決通過。
本席再說一次,不要讓司改國是會議淪為大拜拜。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它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31分0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88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採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重付表決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32分3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法官法第三十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87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34分0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五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蔣乃辛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二年。
二、牽涉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三年。
三、牽涉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自該案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
四、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非以裁判確定之情形,自滿六年時起,三年。
受評鑑事實因逾前項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無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二年。
二、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時起算三年。
受評鑑事實因逾前項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時,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無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三年。
二、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三年。
三、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年。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逾六年者,不得請求。
四、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時起算三年。
受評鑑事實因逾前項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37分38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六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9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國民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重付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39分11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法官法第三十六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9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委員周春米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依據第三十條第三項本文規定,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前項第五款情形,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委員尤美女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依據第三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前項第五款情形,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自行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11時44分18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七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時間已屆,因為第三十九案是保留條款,登記發言的委員之發言會超過12點,所以今天的會議就到此告一段落。
本案作以下決議:第三十九條以下條文下次會議繼續進行二讀。現在散會。
散會(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