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星期一)9時7分至11時4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主席:現在開會,首先謝謝各位教授的蒞臨。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現在會議正式開始,今天舉行「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是依照本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所做決定辦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在我國憲政制度上具有崇高的地位。本院依憲法付託,代表人民行使同意權,針對每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因此舉辦本次公聽會以作為審查之參考。

在座各位學者專家受本院各黨團舉薦出席本次公聽會,均為領域內長期努力、深獲肯定的重要代表,具備豐富的法政學養,相信一定能為本院委員提供寶貴的意見,在此感謝各位為本次公聽會所做的準備與接下來的發言。

針對今天公聽會進行的程序,先作以下宣告:

一、發言時程及順序:每位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時間均為10分鐘,綜合答復30分鐘;先由學者專家發言,次由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最後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

二、各黨團所舉薦的學者專家、審查小組委員如不在場,得由各黨團互相調換次序。另外,在發言時間結束前一分鐘會按一短鈴,發言時間屆至時再按一長鈴。

以上向大家說明。

現在開始今日公聽會程序,首先請廖欽福教授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廖欽福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個人非常榮幸有機會至大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由蔡總統提名楊惠欽女士、蔡宗珍女士、謝銘洋先生與呂太郎先生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個人身為一名學術研究的後進者,能夠在大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全院委員會公聽會中發表個人的淺見,面對如此重責大任深表惶恐與感謝。

眾所周知,依照我國憲法釋憲制度,從過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至大院於108年1月4日所通過憲法訴訟法,其第一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據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大家都知道我國憲法法庭將來會由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大法官在我國一向是作為所謂的憲政守護者,特別針對人民是依據本法第五十九條,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我們看看最近發生在香港的反送中事件,各位應該可以更深刻的體會到,在今天如何維持我們的司法獨立,特別是臺灣基本民主價值的守護,這部分對臺灣愈來愈重要,於是大法官也應該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各位可以看看最近臺灣有非常多所謂的假新聞或是媒體壟斷,這些部分如何與言論自由之間做平衡,甚至於我們目前面臨到一個最大的危機,即是臺灣民主價值及我們如何面對所謂的轉型正義,將來這些問題很可能會形成所謂法律上的爭議,有賴於大法官做解釋。以下是個人針對4位被提名人提出我的一些淺見,他們都是我們法學界的前輩。第一位楊惠欽女士擔任法官時間非常長,依據其備審資料中提及,在法律可解釋的範圍裡面,承辦法官應該透過法律解釋讓它更符合公平正義。過去他曾經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25號,就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做出裁判,財政部就此做出修正。我們知道臺灣在行政訴訟中,稅務案件占最大宗,在大法官的解釋中也因為有諸多稅務案件解釋,造成我們稅法的進步。我們認為將來如果他在擔任大法官的期間可針對稅務案件,特別是我國所謂納稅者權利保障法之實踐,應可就這部分再加著墨,我想這點會非常好。這是我對第一位被提名人楊惠欽女士的淺見。

第二位是蔡宗珍教授,目前他在考試院擔任考選部部長,其專長在憲法與行政法,我要特別提出蔡宗珍教授在國家學領域裡面的著作有3篇文章,非常值得大家參考。第一篇是「我國釋憲程序中有關保全程序之爭議鑑定意見書」;第二篇是「憲法疑義解釋程序之功能與存廢省思」;第三篇是「我國憲法解釋中的權力分立圖像」。我想將來蔡教授在做釋憲的過程中,可以從其國家學與國家法的角度,他在自傳裡面也提出來,他對於規範性憲法法學及其理論根基所在的國家學著力最深,並特別研究德國戰後確立憲法價值秩序這一塊,我覺得這在我國建構未來憲政秩序時,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位是謝銘洋教授,他的專長在民法、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各位也非常熟知,因為科技快速發展,包括人工智慧等,謝教授就這一塊有提出他的一些想法。雖然大法官解釋較多數量都是與公法有關,但將來在民法、智慧財產權法方面,如何建構所謂的法律體系,就財產權予以保障?特別是今天臺灣要產業升級、經濟發展,面臨非常多新興科技的法律問題,譬如臺灣有Uber、Airbnb等等爭議,這些爭議將來如果到憲法法庭時,要如何調和網路、生物科技、數位典藏等領域之研究,這部分也有賴於大法官來做研究。特別是科技發展、AI人工智慧、大數據、生醫這一塊,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區塊鏈、金融科技等等,如果有熟悉這樣一個領域的大法官作為釋憲者,將會對我們的科技創新及產業發展具有助益。

最後一位是呂太郎先生,我想大家對他都很熟悉,他長期在司法界服務,經驗非常豐富。他提出司法預算獨立,當時有參考日本財政法第十八條,內閣於決定裁判之歲出概算時,應徵求最高法院院長意見,這對我們後來憲法修改時,增修條文所確立之「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我想也是非常有貢獻。就我個人認為,這一塊他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做這樣的運作,將來在釋憲過程裡面對我國也非常、非常重要。以上大概是我對這4位被審查人一些個人的淺見。

最後我想談的是,其實我們想要去了解這4位被提名人,除了從有限的新聞媒體所做的報導以外,如果是法官,我覺得可能可以從他過去所寫的東西,特別是他寫的裁判書來看;如果是學者,因為我自己也是學者,我想這一塊大概有非常、非常多的學術論著,我認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觀點,不管在政治上或對這個國家憲政的看法,基於憲法上言論自由及學術自由的保障,也許我們的意見會跟他們不一樣,但是在評論的過程及大院審查的過程裡面,對於不同意見不應該做部分擷取,然後扭曲討論,應該要做比較衡平的探究,進行實質內容審查。

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廖教授。

接著請胡祖慶教授發言。

胡祖慶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次大法官的審查,從憲政民主運作的角度,個人有三點意見提供大院參考。第一個是時間點的問題,從去年年底選舉結束到現在,大概有半年左右的時間,我想去年年底選舉對於執政黨而言,其實是一個重大的挫敗,影響所及,蔡英文總統任期有可能只剩下不到一年的時間。在這短短的時間當中,一次提名4位常重要的大法官,我們所關切的是這4位大法官人選是不是都能讓在野政黨接受,因為類似的情形也曾經在美國發生過。2016年年初,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史卡里亞去世,當時歐巴馬總統嘗試提名Merrick Garland為新任大法官,當然後來Garland的這個任命案胎死腹中有很多原因,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在於當時歐巴馬的任期確定只剩下不到一年時間,這麼重要的一個位子,適不適合在這個時候提出來,特別是當時參院多數黨或是國會多數黨有意見的話,是不是適合呢?同樣的,現在我們關切的是這4位人選中,有沒有哪一、兩位是目前在野黨絕對沒有辦法接受的人選?因為我們現在常常提到所謂的權力自我克制,不管是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司法部門,談到所謂權力自限self-restraint這個問題時,我們總希望在這方面,執政者、主事者能夠展現比較大的氣度,或是憲政運作上的一種態度,我想這是第一個有關時間點的問題。

第二個是有關人選的問題。其實我們都知道,大法官會議的組成,從2003年以後經歷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變革,當時這個變革的主要意旨,在於希望擴張大法官做成憲法解釋或行使職權時的最大獨立性,比如當時規定任期是一任8年,然後不可以再連任,這個跟法國憲法委員會的情形是非常接近的,法國憲法委員有一任9年、不得連任的規範,而總統或是國會兩院議長都有遵守,在這種情況下,2003年從政務官當中去提名大法官的案例,其實是不多見的,特別是像法國的憲法委員會,他們都是希望司法或政治界的賢達之士在出任憲法委員之後,也許這就是他公職生涯的最後一站。像我們看到2010年出任憲法委員會主席的巴羅及2014年接任巴羅的里昂內爾·喬斯潘,他之前擔任過總理,原則上他們在卸任之後,都不會再出任其他公職。

相對的,延續我們上一次大法官的情況,總統大概提名了至少兩位政務官擔任大法官,這可能造成的結果,就像過去法國憲法委員會最顯著的例外─龐畢度。龐畢度在1959年被戴高樂提名為憲法委員會委員,1962年接替德勃雷擔任總理,又在1969年當選法國總統,但實際上從法國憲政實行角度來看,從來沒有人覺得這是一個可欲的憲政慣例。尤其這次我們從政務官中提名大法官,年齡相對比較輕,如果將來他在卸任大法官之後,重新投身政界的話,將來我們憲政民主的教課書會如何評價,我覺得是一個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

第三點,大法官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職權就是做成憲法解釋,也就是我們在政治上所謂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在這個方面,在野黨現在應該比較在意國家定位的問題,除了制憲、修憲以外,能不能對於國家的憲法地位做成一些不同的解釋,我覺得這其實是國人都非常關心的事情。因此,過去每次在提名大法官的時候,各界都會請大法官就國家定位方面發表一些見解,我們也看到這次的被提名人也都他們個人的說明裡面做了非常四平八穩的陳述,但是我們還是要說,對於被提名人過去的一些研究或言論,會不會對國家定位造成衝擊,還是應該要注意,因為我們都曉得,國家的定位不僅是牽涉到目前臺灣正常穩定的憲政運作,其實對於兩岸關係也會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包括過去蔡總統也一再強調除了遵守憲法本文之外,也會遵守增修條文,我們的陸委會主委之前在公開的演說裡面,也有提到第329號的釋憲案,試圖用此宣誓作為穩定兩岸和平的基礎,所以在這方面其實我個人還是建議在審查被提名人的時候,還是要多加瞭解,因為即使不是在釋憲案的本文當中,即使是在所謂的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方面,如果對於國家定位有所模糊不清的話,我想這都可能對於臺灣將來的憲政運作或兩岸關係造成一些衝擊,以上是我個人的三點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胡教授。

接著請葉慶元律師發言。

葉慶元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今天再來立法院針對大法官提名人的部分參與公聽會,我想我就針對憲法交錯任期制的目的,本次大法官提名人的黨派色彩、性別平等,還有大法官的專長以及學術背景等部分來做一個簡單的說明,供各位委員參考。

首先,憲法採取交錯任期制坦白說是一個錯誤,原來我們大法官的任期是9年,其目的其實就在於跟總統的任期是錯開的,也就是要降低總統對大法官的影響。原來在我們的憲法裡面,大法官是可以連任的,換言之,如果沒有重大的違失,大法官是會持續的擔任大法官,這就可以加強大法官的中立性。而在上次修憲的時候,我們把大法官的任期縮短到8年,而且採取交錯任期制,也就是每一任總統可以提名7至8位大法官,再搭配上司法院院長跟副院長的任期不受保障,實際上每任總統大概可以提名最多10位或9位大法官,這個其實就已經造成司法權的不獨立性。且最大的問題是,就算我們沒有面臨現今的狀況,就是一部分大法官提名因為被耽擱,所以導致一任總統在任期內可以兩次提名,就算只有一次提名的機會,我們的總統都可以已經提名到接近三分之二的大法官,這時就會使得法案基本上可以確保不違憲,為什麼?因為在現在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裡規定,如果有三分之二大法官占多數,可以決定法律案違憲與否;如果不到三分之二大法官,而有二分之一的大法官,至少可以確保的是,如果希望這個法律違憲或不違憲,可以透過出席或不出席來予以杯葛,在這樣的情況下,當總統已經可以提名過半數的大法官時,幾乎就可以確保總統的政黨在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結果。那麼在今天的狀況,我們發現蔡總統這一次提名大法官有4位,如果再通過,蔡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就超過三分之二,換言之,民進黨身為執政黨,也身為立法院的多數黨,之後通過的法案,經過蔡總統公布之後,其實有非常大的風險是不可能被宣告違憲的。在一個憲政民主國家,我們希望立法、司法和行政是三權相互制衡分立的情況,總統在第一任時可以提名到三分之二的大法官是否妥當?我知道很多民進黨的朋友、委員們或者是學者主張之前馬總統也曾提名了全數的大法官,是的!那是在第二任,如果照憲法交錯任期制的目的,一個總統如果連任,他在第二任的確可以提名剩下的大法官,但那是在第二任時,現在我們允許總統在他第一任時就可以提名超過三分之二的大法官,這是否妥當?尤其這位總統所屬的政黨如果才剛經歷過大選而遭受到全面挫敗,證明他的方向跟選民的方向不符時,他還可以有此權限,是否妥當?我覺得是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

第二,我想大法官的提名,大法官本來應該超乎黨派、應該是獨立行使職權,蔡宗珍教授跟謝銘洋教授在學術研究上都是我非常尊敬的先進,但是我必須要說蔡總統在人事提名權的行使上,顯然是不避諱黨派色彩的,蔡宗珍教授在反服貿的議題以及在年金改革的議題上鮮明的色彩,我想大家都清楚。至於謝銘洋院長,馬前總統在念臺大法學院時,他應該還是高中生或國中生,但是謝銘洋院長當時的一句名言「我們沒有把馬英九教好」,我想這其實是嚴重的失言。提名具有黨派色彩這麼濃厚的人士出任大法官,妥不妥當?我覺得是另外一個要思考的地方。另外,因為我國的法制是從各個不同國家背景來繼受,我們有繼受美國的法制,也有繼受德國的法制,也有從其他不同的國家去學習不同的法律,所以過往我國大法官一向是以背景多元為其特色,我們以前有留日的大法官、留美的大法官、留德的大法官,實際上在這一次的大法官,湯德宗大法官即將卸任,他是美國杜蘭大學的博士,也是哈佛的法學碩士;羅昌發老師是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所以這兩位都是留美的,而我們看到這一次提名的兩位學術背景的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跟謝銘洋大法官都是留德,而且他們很巧都是德國慕尼黑大學的法學博士。所以會不會背景太近似,欠缺多元性的思考,我想這是總統跟提名小組當初在提名上應該要思考的問題。另外,在專長上,湯德宗老師是公法,蔡宗珍老師也是公法,我想這部分沒有問題;羅昌發老師的專長是國際貿易法,謝銘洋老師是智慧財產,在這部分可能就有點欠缺銜接;黃璽君大法官本來是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兼廳長,楊惠欽法官原來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院長,也曾經當過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所以基本上,這是相當的;那麼陳碧玉大法官與呂太郎法官,我想大家都清楚,他們都是法官,所以這個部分比較沒有問題。只是,當我們在提名法院體系出身的人時,或許可以思考大法官本就是憲法法院的法官,我們都稱其地位在最高法院之上。所以,若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成為大法官的話,客觀來說,在某個程度上是不是就會讓人認為,大法官其實就只在最高法院法官的層級,所以提名像黃璽君這種本來就是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的大法官,是不是會比較妥當一點?因此,我認為這是須要進一步思考的,也就是說,是只找具最高法院法官資歷的大法官就妥當了,還是應該進一步思考如何才比較合適?比如我們未來有沒有可能建立一個制度,讓擔任過最高法院院長4年、最高行政法院院長4年、公務員懲戒法院(原公懲會)院長4年以後的人才可以出任大法官?如此有沒有可能整體提升大法官的位階,在制度上也可形成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的任期制?我想這或許是個可以思考的方向。

另外,在性別平等方面,我必須肯定馬規蔡隨,在這次任期屆滿的4位大法官中,有兩位是女性、兩位是男性,而蔡總總提名的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亦有兩位女性、兩位男性,因此在性平的部分是值得肯定的。

最後,我的結論簡單講大概有四點,首先,我認為在我國憲法交錯任期制的制度原意下,並沒有賦予任何一任總統,在第一個任期就提名過半數,甚至達三分之二的大法官,否則將不符制憲者的原意,因為這樣會造成司法權無法對立法權形成有效制衡的結果。第二,總統在第一個任期,尤其是才經歷過大選敗選之後,適不適合提名大法官?再配合方才所講到的交錯任期制,以及第一個任期不應提名過半數大法官的制度原意,我認為這點是必須審慎思考的。第三,大法官的被提名人應避免為政治色彩濃烈的人士,而應以學術背景及其學術成就為主要考量,然而我認為此次大法官的提名恐怕不是很符合這個原則。第四,我還是要提醒,大法官的提名應注意學術背景的多元化,這次提名的兩位均為德國慕尼黑大學背景的教授,而美國背景教授的大法官任期反而正好全都屆滿,我認為這點將窄化大法官未來在解釋上的思考,謝謝!

主席:請王韻茹副教授發言。

王韻茹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開心有機會以專家學者的身分就行使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部分發表意見。就今天要討論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來看,這當然涉及到現在司法院大法官在整個憲政體制上的功能和角色。大家都喜歡在學理上把司法院大法官稱為憲法的守護者,就學理上來講這確有其歷史上的原因。但就整個憲政機關來說,所有的憲政機關,包括立法院當然都是憲法的守護者,因此就這次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情況,當然也要考量到與憲法的關聯。

我首先想說的是,由於所謂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最早起源於20世紀初,這是大家對國家也有可能做錯事、國家到底會不會遵守憲法、憲法究竟能不能成為規範等問題而形成了這樣的制度。這樣的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所有的民主立憲國家,包括我國都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不管是東歐的情況還是東亞的民主,大家都看到民主價值的維護、在基本人權有關的部分上,大法官是有辦法著力的。再加上去年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所以大家都預期大法官接下來的工作會更繁重,不會更輕鬆,因為我們開啟了另一個裁判違憲審查工作。在這個角度下,我們看人事同意權的問題時,要考量將來釋憲功能能不能繼續維持,或者能不能開展更好的情況。我會從這個角度談本人對整個人事同意權的看法。老實說,大法官作為憲政機關,跟其他的憲政機關一樣,都要有民主正當性,因此我們今天要進行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及表決,這件事情我們應該考量的,的確是這個人選到底是不是符合現在的多元民主價值,我會考量的情況大概是這樣子。我剛才也講過,第一個,大法官重要的是他能不能發揮釋憲的功能。這次的4位被提名人人選是由總統提名,分別為楊惠欽法官、蔡宗珍部長、謝銘洋教授跟呂太郎法官。總的來說,像剛才葉律師說的,如果我們從兩個面向來講,從整個大的面向來說的話,我們要考量4位被提名人,而葉律師的重點都在跟卸任大法官的比較,但是我剛才已經講過,我們要考量的是他能不能發揮釋憲的功能,所以我比較在乎的是跟在任大法官的比較。如果我們要看的話,應該看他跟現任大法官之間,從性別、背景及學術專長來說,比例上的情況如何。

就性別來說,只看這4個人會覺得性別好像是平等的,但如果我們回到現任大法官的情況來講,其實性別的比例上還是有一點嫌少了。這也有可能是在整個提名的過程中,性別考量的部分,被納到審薦小組的女性比較少,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有點難期待。

這個問題也會發生在我們怎麼看待實務界或學術界出身這件事情。現在這4個人看起來都是一樣的,但是跟現任的比起來,到底是學術界的人多,還是具實務專長的人多,這個應該考慮。學術背景的部分也是這樣的問題,現任大法官到底有沒有人留美?其實是有的。留德的情況、比例如何,是審查時應該考慮的,並思考跟現任大法官全部加以比較,這4位大法官到底有沒有補上可能的闕漏,這部分貴院在審查的時候應該可以加以考量。這是就整個大的面向來說這件事,就是在比例上到底有沒有問題。

就個人的部分來講,我分別針對每個被提名人,依貴院提供的資料陳述相關的意見。首先是楊法官,他的實務經驗真的非常豐富,因為他實任法官長達二十幾年。其實最讓我驚豔的是,除了他的審判實務經驗之外,他歷經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的審判,加上他自陳對稅務領域有興趣,所以他最近在實務上主要都是進行行政的審判。另外一個我覺得他比較大的優勢在於,他不會因為在實務界,著作就變得比較少,我發現他的著作還滿多的,這些著作當然大部分和他的審判實務工作有關,但也有一些是在實務討論上加上一些和人權有關的觀點,我覺得這個地方真的是他的優勢。

談到第二位被提名人蔡宗珍部長、或教授,他的專長是憲法和行政法,他當然也是我們的學術界先進,就他整個著作的情況而言,除憲法領域之外,蔡教授的著作有很多部分也和行政法研究有關,在他研究的行政法議題中,我發現他大多數的關懷焦點都在基本權保障這一塊,我相信這個部分對他之後從事釋憲實務應該會有加分或他會持續關懷基本權這件事,我當然也希望他能夠持續這樣。此外,蔡部長比較特殊的是他不是依據教授的條款被提名,他是按照司法院組織法因為有豐富政治經驗加上學術研究卓越的情形才被提名,所以觀察他的著眼點可能不是在他的教授年資這件事情,應該放在他整個學術專長的研究表現上面。

談到第三位被提名人謝銘洋教授,從他的資料看起來,他的主要學術專長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不過以他的研究近況來看,最近這幾年他主要的研究取向大概是和人工智慧有關,大家都知道,這個部分可能是接下來我們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一個很重要領域,就這個部分,其實現在整個學術界或法界也在投入這樣的討論,對於如何規範人工智慧,也就是法律如何進入,會產生促進或阻礙發展的這件事情,我相信如果謝教授能夠擔任大法官,在這個部分應該可以發揮他的專長。

至於第四位被提名人呂太郎法官,他主要的專長也是實務方面,主要的研究大概都是在民事訴訟法,不過他有一個很特殊的經歷,就是他參加很多和司法院改革有關的會議或者說他在過去的一些改革有些著力,我相信未來憲法訴訟法的大修、施行之後,針對大法官在這個地方的角色扮演,他應該可以扮演一個好的功能角色。另外,除實務之外,他也有非常多著作,我覺得這真的是滿難能可貴的。

基於上述,就大的方向而言,其實我滿肯定這次提名的人選,不過就總的比例而言,未來貴院可能要做整體考量。以上,謝謝。

主席:請廖義銘教授發言。

廖義銘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受大院邀請於本委員會提出個人己見,以下謹就個人己見說明。

我國大法官主要職權仍在於憲法解釋、補充憲法漏洞及解決憲政爭議,目前我國憲法最主要漏洞、最容易引發憲政爭議的事項大概有以下四點:第一點,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權責未能衡平,尤其就與立法院的關係上面,未能符合權力制衡應有的憲政原理;第二點,立法院的立法權與自律權的界限未能有明確界定;第三點,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遇有爭議時,爭端解決機制及課責機制不明;第四點,重要的法治國原理如無罪推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未能於憲法中明定。

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4位皆在學識及能力上面有相當好的能力,就其學術及經歷相關背景,除了前面幾位專家學者之意見,個人都敬表贊成,但是其家庭、婚姻、隱私及政黨偏好,個人認為皆不應成為被審查的重點,而應審視其對於下列問題的見解:第一、總統或行政院院長的政策偏好能否作為法律合憲性的正當性基礎?第二、立法權侵犯人民權利時,是否即因其為多數決所做的決定,就能夠作為最終的合法化基礎,又立法權的自律應有的規範及效力如何?第三、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遇有爭議的時候,司法院應保有的角色為何,以及大法官是否有保障地方自治的責任?第四、無罪推定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否具有憲法的位階?如果沒有的話,政黨的政策偏好是否可以作為廢棄無罪推定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正當基礎?以上是個人對4位被提名人見解的一點淺見,請在座各位審查委員能夠參考,謝謝。

主席:接著請姜世明教授發言。

姜世明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今天大法官被提名人,我很榮幸能夠來這邊表示一點個人的觀察。第一、充任大法官者,個人認為他必須對於憲法、人權有充分的意識,並且對於我們國家的基本認同,也必須要有一個正確的方向與看法。第二、我也希望充任大法官者在法政領域能夠有充分的知識,甚至在該領域要有聲譽卓著或具權威性的地位。第三、我希望充任大法官者能夠具有獨立自由的人格,在做大法官決議的時候能夠體現出一個法官的價值取捨,因為這涉及到千千萬萬人、現代和後來的世代;另外,我也希望這位大法官能夠在倫理上、行為上是沒有瑕疵的。

因為我們的資料有限,以下僅就專業部分提出一些基本的評估:第一、就形式上來看,各個被提名人被提名的依據不一樣,第一位楊惠欽被提名人依據的是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提名的,個人的評估是,楊院長在最高法院擔任過法官,也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擔任法官兼院長,辦案經驗非常豐富,而在釋憲的時候,基本上是各種價值的呈現跟折衷,若能有實務界的法官來充任大法官,提供一些多元的觀點,我認為是符合目的性的,在要件上的形式觀察也是符合的。第二位被提名人蔡宗珍教授被提名的依據是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個人評估認為蔡教授在慕尼黑大學時的博士論文,本身在學術上就有高度優異的表現,回國之後,事實上在國家學跟憲法學方面,他也在臺大法學論叢等等重要刊物發表不少論文。所以,根據我個人的評估,他的學養基本上是具有高度的質量。另外,他也擔任考選部長,提出了諸多改革方案,事實上也是任勞任怨,因為在考試院做事其實也是很辛苦的,當然各方意見也會有不同的看法。在這部分,個人認為他也是做得很稱職,也很努力,所以,在第六款富政治經驗的這個部分,我個人認為應該也是符合。

另外一位被提名人謝銘洋教授,他是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被提名,謝教授是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已經任職多年。另外,他的專長是智慧財產跟民法,就我個人的評估,他在學術研究上是具有高度質量的,加上他民間團體的經驗豐富,我相信大院屆時要做成決議時,這部分也可以提供不同價值的一些看法。

至於第四位被提名人呂太郎(司法院秘書長),基本上其被提名的要件是曾任實任15年以上的法官,成績卓著。在這部分,他任法官已經26年,實務經驗豐富,從早年即從事司法獨立改革,一直到最近擔任秘書長之後,促進一些法案的推動,基本上是具有一定的成績。他的研究剛好跟我的領域有部分重疊,他研究的是民事訴訟法,在民事訴訟法的部分他也提出一些重要觀點,其著作亦相當地多。法官在百忙之中還能夠充分研究,也算是難能可貴。在形式、要件上,基本上是均符合。至於在實質部分,因為就其中的相關文章、相關發展來看,尤其大法官將來會面臨很多新的議題,基本上個人認為大院在做實質審查的時候,也許可以加以詢問,即將來對於一些死刑的存廢觀點他們的思考又是如何。尤其是同婚法案過後,將來會造成哪些衝擊、其中跟婚姻的區別待遇又是如何、將來會不會像德國一樣要面臨釋憲的問題?針對這部分,這幾位大法官的基本觀點又是如何?包括一些現在跟可預期的將來會發生的相關爭議問題,個人認為大院應該要做一些基本資料的蒐集跟詢問,或許會比較能夠了解在實質部分的適格性。

當然個人也有所期許,基本上,作為一個大法官,平常的一些言論是一回事,但一旦披上法袍,他是具有一定高度的權威性跟一種神聖性,要能夠拋棄意識形態,例如以前我們大家都很景仰的姚瑞光大法官,即使在戒嚴時期,他也提出非常多不同的觀點。典型在夙昔,我是期待將來再被提名的大法官能有這樣的襟懷,而不要執著於任何意識形態,這不是一個很好的發展方向。

主席:謝謝姜教授。

接著請黃帝穎律師發言。

黃帝穎律師: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贊同剛剛廖欽福教授跟姜世明教授對於4位大法官提名人的觀察跟介紹,就這一個部分,針對剛剛與會先進提出的一些問題,我稍微再做一點回應或者是請教。剛剛特別提到,從政治時機的考量,現階段蔡總統提名4位大法官是否適當?其實我國作為法治國家,在法律上,機關有忠誠的義務,在任期屆至前,總統作為憲政機關,本身就有提名之義務。剛才特別提到美國歐巴馬總統提名大法官有一些不成的情況,美國的情況係因大法官為終身制,沒有任期的問題;我國大法官則有任期的問題,當大法官任期屆至,依據釋字第632號解釋機關忠誠的義務,如果機關不提出,反而會有違憲的疑慮,這個部分要先做一點補充。

另外,剛才葉律師特別提到交錯任期制,我也認為這部分確實值得思考,也就是交錯任期制在我國修憲之後大法官任期的問題。為什麼這一屆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席次會有超過原本憲法預設的7個或8個的情況?這個情況要回顧到2008年馬英九總統提名大法官開始,當時他提名5名大法官,這5位是過去陳水扁總統遺留的4位及1位請辭,因此提名5位大法官,而他給予的人事令是8年任期。依照當時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是採取繼任制,大法官繼任制的意思是,後面提名的應該遞補到原本的任期屆至。但是當時馬總統給的人事派令不是採取繼任制、不是遞補的方式,而是直接給予8年任期,才會導致後面有很多本來應該是交錯任期,變成有點不知道怎麼去算這個交錯,這確實是制度上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我知道鍾佳濱委員等一下在貴院會召開公聽會討論交錯任期制,我認為確實需要從制度上來思考,所以葉律師特別提出交錯任期的問題,我也認為必須要去思考如何導正,尤其是2015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把交錯任期制應該採取繼任制的法規刪除,修掉之後就導致現在這個現象,即前面大法官任期屆滿,因為2008年馬英九提名5位,5位都給予8年,而不是採取遞補、繼任的問題,到現在這些人任期屆滿了,依照釋字第632號解釋的機關忠誠義務,他還是得提名,這樣的情況必須透過制度的修正予以更正。

在此對於這次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也有一些期許,昨天有十多萬的年輕朋友、很多的朋友到街上去討論反紅色滲透的問題,大法官作為民主憲政的守護者,這是全世界民主國家都應該要思考的問題,而民主憲政守護者的角色是什麼?我們對於未來這4位被提名的大法官,以及目前大法官的成員都有這些期待,即討論防衛性民主,或者是所謂戰鬥性民主這樣一個基本機制,也必須有這樣的思考。其實1937年在德國的憲政民主模式已經提出這樣的概念,當時提出這個概念的原因是有感於法西斯主義的盛行,大法官或是民主國家必須去思考,不應該被民主的敵人消滅民主,所以當時已經有些學理在探討,人權不應該成為破壞民主的工具,而民主並非所有手段都可以被接受,也並非民主敵人所採取的方法都必須開放,民主國家的大法官必須在這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到後面的威瑪憲法時代,為什麼特別談到防衛性民主?因為威瑪憲法是民主的憲法,但是他們選出希特勒的政權而消滅民主,把整個歐洲帶入二次大戰的無限深淵,如果大法官當時能夠站出來守護民主,把這一個不應該有、應該是牴觸民主價值的這些行為宣告為違憲的話,這就是一個防衛性民主的概念。所以戰後的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才去探討,如果是意圖破壞或顛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政黨這樣的主張是可以把它當作違憲政黨的;德國聯邦刑法也去探討到,我們要禁止、否認或淡化納粹獨裁相關的言論,這個部分都還是會有刑責的規定,這是德國人在思考當民主機制最後破壞民主結果的時候,要怎麼去做防禦。因此,對於這樣的思考來講,也間接形成一個司法積極主義,也就是說,或許司法過去是比較消極的,但是在防衛民主這件事情的思考上,必須要積極的判斷。至於臺灣現在應該要如何去做這樣的思考呢?昨天的公民上街頭其實就是在思考這樣的問題。

我剛剛講的是德國,也許是比較法的概念,再拉回到我國,大法官作為民主憲政的守護者,在我國有沒有發揮過功能呢?其實有,在1999年第三屆國大代表時,當時多數民意代表修憲通過將第三屆國大代表的任期延長到第四屆任期屆滿,換句話說,當時的國大代表是可以多當2年42天,這件事情被大法官依據防衛性民主的概念認為這樣的修憲是違憲的,也就是說,多數的修憲者即國大代表這樣的多數意志還是被大法官基於防衛民主、基於民主憲政守護的概念被宣告違憲。其理由是因為國民主權原則,人民沒有同意你可以多當那些任期,這些多的任期沒有經過的國民主權者的同意就擅自變動,違反任期契約的概念,所以大法官宣告當時的修憲是違憲的。這個是我國繼受防衛性民主概念非常重要的價值,我們也期許這一屆大法官以及這次被提名的4位大法官未來在行使大法官權限的時候,可以去思考防衛性民主的重要。

過去釋字第499號解釋也告訴了臺灣社會,其實民主本身還是有其價值秩序,而這樣自由民主憲政的價值秩序不應該隨意被破壞,當你隨便去變動任期,像這樣明顯違憲的情況時,大法官還是會宣告違憲的。因此,臺灣目前受到外來獨裁國家的滲透或是相關獨裁力量介入的時候,大法官就更有守護民主憲政的義務存在,所以最後還是期待這一屆被提名的4位大法官在防衛性民主的思考上要有這樣的體認。在世界上,不管是美國在談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或是澳洲政府在談反外國干預法,這些特別的立法其實也都是在處理獨裁勢力介入的問題,而臺灣立法部門已經有相對應的作法,大法官作為民主憲政的守護者,依照釋字第499號解釋防衛性民主的概念,我們期許未來這4位大法官也能堅持防衛民主,做好民主憲政守護者的角色,謝謝。

主席:各黨團所推薦的學者專家都已發言完畢,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審查小組委員之詢問,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謝各位學者專家剛剛所提供的寶貴意見,同時也就相關的爭議做了一些釋疑,過去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適用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因規範過於簡要鬆散,導致大法官仍然需要參照憲法,還有憲法增修條文及其他解釋文的意旨進行適用,在實務運作上常常發生爭議。歷經多年的討論,立法院在去年年底通過了憲法訴訟法,總統在今年1月4日也公布,依照該法的規定,將在公布三年後,也就是2022年1月4日施行,取代目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其中最大的突破是在於人民可以就個案來聲請大法官宣告違憲。這樣的突破,也就是我們在上一次有關於就7位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還有其他5位大法官,我們在做提名同意審查時一個很重要的方向,那本次修法也確定引進裁判憲法審查的新制,一般稱為「憲法訴願」,人民對於不利的確定判決,如認為牴觸憲法,將來可以依照新法向憲法法庭聲請救濟。

本席今日主要就未來憲法訴訟法運作上可能面臨的問題,以及目前釋憲實務運作上觀察到的問題,總共五點來請教被提名人及今天與會的學者專家。

第一個,在於憲法重要性及受理標準。這4位被提名人如獲任成為大法官,未來將依「憲法訴訟法」組成憲法法庭來行使職權,可以預見的,可能因此會有不少案件湧入憲法法庭來請求大法官救濟,但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並不是每件確定判決與憲法牴觸的案件都能夠獲得憲法法庭的受理,而是必須要「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才受理。我想請這4位被提名人將來在審查的時候能夠具體說明,第一、什麼是「憲法重要性」;第二、在被提名人學術或實務的工作生涯中,有沒有曾遇過什麼樣的案件是可能符合這個受理標準的;第三、又被提名人將以什麼樣的基本立場或態度來解釋憲法重要性,而讓應該受到救濟的案件受到憲法法庭的實質審理。

第二個問題,我想要請教的是,如何透過大法官職權行使保障人民的權利。觀察近六年的解釋件數,在2014年是10件,2015年是8件,是最少的一個年度,2016年是9件,2017年是16件,2018年是14件,今年到目前為止,大概也只有5件至6件。在這樣的解釋效率下,總共這幾年都不超過20件,顯然不足以承擔憲法訴訟法所賦予大法官的這項新的職權,想請教這些被提名人有什麼具體方法可以改善大法官的職權行使效率,才能夠真的透過此項新制度來保障人民憲法的基本權利。另外,也要請教被提名人會採取什麼樣的標準,讓最適合的案件進入憲法法庭,作出影響深遠的標竿性判決。

第三個,在尊重國會的部分,我們從過去大法官解釋的實務經驗分析來看,大法官不僅只有針對特定法律條文做出是否違憲的解釋,並時常於解釋理由書中以「併予指明」的方式,對相關機關的政策與法規提出指導意見與檢討方向。觀察這三年來的解釋,理由書中出現「併予指明」四字者,在2016年有4件、2017年有7件、2018年有6件,其中涉及「政策指導」分別有3件、6件及3件,即在2016年有3件、2017年有6件、2018年有3件。我想這個部分存在於司法權跟立法政策之間的權限應該如何劃分,如果法律本身沒有違憲,大法官該不該對立法政策比手畫腳,要相關機關檢討,這是本席關心在司法權與立法權的權力分立,以及機關權限尊重的方向所提出來的討論。

第四個問題,關於協同或不同意見書。過去幾年,大法官寫意見書的風氣十分興盛,每號解釋動輒近十份的意見書,最近一份777號關於肇事逃逸罪的憲法解釋,15位大法官出具了14份的意見書,除了張瓊文大法官以外,其餘大法官皆有出具意見書。針對此種現象,想請教這些被提名人,也想就教於今天參與的學者專家,這是否為一種好現象?意見書這麼多,就大法官解釋本身的解讀,有沒有幫助?這是不是反映出個別大法官對多數的意見都很有意見,而無法容易達成共識?如果有這樣的現象,你認為身為大法官成員之一,應該在案件的審理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接下來的第五個問題,我們想要討論的是關於與社會的對話。大法官是司法金字塔的頂端,作成的決定影響深遠,但也是一般民眾難以觸及的,解釋文與理由書即便是法律專業人士都要非常認真、仔細看,才能體會其中的微言大義。所以,本席想請教這些被提名人及今日與會的學者專家,您覺得應該如何讓大法官的解釋更容易被民眾所理解?解釋文應該更白話嗎?抑或是要用什麼方法讓民眾更能理解?以上五個問題是就憲法訴訟將來的制度施行,以及目前在憲法釋憲上,我們所觀察到的問題。

今天總統提名的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在他們的領域上都學有專精,謝銘洋教授是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權威。楊惠欽院長長年從事審判,在行政訴訟上多有著墨。蔡宗珍部長是在臺灣憲法及法學領域上一位非常重要的人士,我們很欣慰他能來擔任大法官。另外,呂太郎秘書長更是長年於司法改革上有一些很重大的奉獻。

在上一次大法官提名裡,因為有院長與副院長的提名,所以我們著重在司法改革上,但是針對今天這4位被提名人,我們則著墨於將來憲法訴訟制度的運作,希望這4位被提名人學有專精,也能對於憲法訴訟制度的推演與將來的有效運作做出更有效的奉獻。

當然,還有民眾關心的一些問題,我們也會在接下來繼續審查的兩天裡提出一些審查。包括人民對於法院就具體個案的量刑,在這部分,臺灣、司法院可不可以參仿美國及英國等國家的「對法官有具拘束力量刑準則」?關於這個制度的提出,如果將來臺灣真的仿效這樣的制度而訂頒了這樣的量行準則,您認為是否侵犯了法官依憲法獨立審判的權限而有違憲疑慮?

另外,在國民參審部分,社會的討論及相關制度的準備都已如火如荼在運作,相關法案也已經送到立法院審查,委員會亦進行過多次審查。但是在社會上還是存在疑慮,對於由非職業法官單獨或參與案件的審判,並做成決定的國民參審審判制度,是否違反了我國憲法規定?這是一個關於司法改革的重要制度運作,目前相關法案也在立法院進行審查與討論,所以本席也想針對這個具體法案的問題就教於這些被提名人。

今天非常感謝學者專家來參與公聽會審查,讓我們的公聽會審查更具完備、更具周延。也希望透過這樣的審查,能為我國提名的這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做出有效的監督與提醒,謝謝大家。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關於這一次行使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大法官雖然並未職司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等審判事務,但是他行使的職權及影響是遠較於法官就個案裁判更具深遠及廣泛的,同時更具有引導法律修正的功能。對於人民權益保障與司法改革相關議題,也具有直接與間接影響。所以,大法官不能有偏頗的立場與價值觀,一定要秉持公正、客觀。從過去大法官釋憲案例可以發現許多侵害人民權益的法律、行政命令或法院判例,都曾經透過釋憲方式確定違憲而修正或廢止。過去大法官釋憲結果也發生所謂的造法,例如釋字第175號,以及限制立法侵犯人權的結果,例如釋字第384號,尤其對於人權保障貢獻甚多者,例如違警罰法之第251號,以及警察臨檢限制之第535號,還有將公務員及軍人逐步由法治黑森林脫離之釋字第298、312、338、323、396、430及436號等解釋文都是。

釋憲案例也不泛諸多鄉愿或惡例,例如釋字第76號對於國大與監察院並列國會之解釋,以及釋字第31號為萬年國會取得法源依據之解釋,還有釋字第68號及第129號就未自首或證明脫離叛亂組織視為繼續參加之解釋,其實是違反被告並無自證無罪義務原則的嫌疑,釋字第105號承認出版法對於言論自由限制之解釋等,雖然得以時空背景及政治環境理解之,但是其影響也不容忽視。另外,釋字第419號解釋對於副總統兼行政院長的問題則是欲抱琵琶還遮面,留下憲政爭議的伏筆,也印證外界所謂司法欠缺價值觀的批評。

因此,本席認為大法官提名過程以及提名人選是否合宜攸關國家、人民之福祉,所以不應該僅就政治面操作爭議問題視之,既然大法官不僅抽象解釋憲法及法律原則,行使職權結果更是直接影響一般人民的權利義務,因此擁有顯赫之學經歷背景不應是作為被提名人當然唯一的條件,更需要就其人格操守以及奉行信念、價值觀傾向予以高標準檢驗。因為提名人將來擬由全民賦予職責,不只是供其圍坐高牆之內,享有崇隆地位的釋憲者而已,更是被期盼引導國家憲政發展,乃至為民主法治深層奠基及人權捍衛者,因此大法官地位不亞於任何民選的首長,基於民主憲政理念,其自無特權豁免於代表民意之國會審查。

本人認為國會或民意對於大法官之提名人選,應該要有一定合理的審查機制,並且反對以橡皮圖章的方式要求國會背書,同時也斗膽深深期許大法官提名人應該要無懼於外界審查與挑戰,而勇於表達其理念與價值觀。當選以後更要積極地扮演促進司法人權保障,以及為司法改革之法律理念奠定法治基礎,以彰顯司法之價值,而非鄉愿規避職責,或者以政治取向來趨炎附勢。司法院是一個憲政層級的獨立機關,應該要獨立行使職權,不應受到政治影響。但實際上,從上一次蔡總統所提名的7位大法官進入司法院以來,政治斧鑿的痕跡屢見不鮮,例如駁回立委對前瞻建設條例的釋憲聲請、駁回監察院對年改的釋憲申請,以及對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的拖延而不處理,這些都是讓人質疑大法官會議公正性之所在。

過去民進黨口口聲聲高呼民主,但實際上卻把政治當成捍衛自己權力及利益的工具,本席不樂見這樣的事情仍繼續發生,所以本席要求,針對學者、民間以及立委的提問,提名人一定要懇切地回答,如此才能提升國會審查與憲法解釋的素質,裨益於臺灣憲政、人權保障與司法公義的發展。

最近準備召開關於軍公教年改釋憲案言詞辯論庭,雖然我知道幾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不會參與到,但這是我們親民黨團所關注的重大議題之一。親民黨團的立場一向認為,我們支持改革,但是改革一定要有方向,特別在年金改革的過程中,對於過去政府所承諾的事情,到底哪些是政府應負的責任,哪些是基金本身應負的責任,應該要釐清清楚。再者,年金改革所產生的後遺症,是對整個文官體制的破壞,讓優秀人才對於進入公部門服務,產生了猶豫跟不安,我們一直強調軍公教人員是支撐中華民國最重要的骨幹力量,但是今天把他們的退休金砍了,不僅影響了士氣,更重要的是讓他們對中華民國政府所做的承諾產生了質疑,這才是國家最重要的危機,在審查時請提民人表示見解。

最近這幾天長榮航空的勞資糾紛,罷工情況愈演愈烈,其實罷工是勞工的權益,交通部認為國內的法規對於罷工預告規範不明確,工會取得罷工權以後,旅客不知道工會什麼時候進行罷工,也非常難以安排後續行程,所以主張修法明定罷工預告期,審查時也請提名人表示你的見解。

大法官是法律最後的良知,肩負釋憲重大責任,心中必須沒有藍綠,秉持無色覺醒、堅持司法獨立審判,本席期盼大法官們未來在裁判法令是否違憲之際,能超越黨派,不要讓憲法法庭成為一言堂的機構,喪失司法天秤的公正性。

主席:謝謝周陳秀霞委員,接著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首先,感謝今天列席所有的學者專家撥冗前來參加這一場有關於大法官審查的公聽會。在禮貌上,我應該說各位所表示的高見都會成為接下來本院審查的依據,但是說實話,會被參考的部分並不多。我知道這樣講很傷感情,我為什麼這樣講?2010年10月4日也在這個場地,那時進行馬英九前總統提名大法官審查的公聽會,當時在中央研究院任職的我有幸列席作為學者專家,我在那一場公聽會中表示這個職位的重要性,為什麼要強調這個職位的重要性?因為我想要說明的是,那時對於馬英九時期大法官的審查程序到底是如何進行的,我有非常強烈地批判。過去非常多的公民團體,包括學者專家組成了大法官監督聯盟,一而再、再而三對這件事情提出要求,那個時候列席立法院公聽會的我還是一位學者,我也提出過相同的主張。我說:當時美國歐巴馬總統提名哈佛法學院前院長Kagan女士出任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他們的參議院是怎麼進行審查程序?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整整花了四天的時間舉行公聽程序,而在公聽程序以前要處理哪些嚴謹的程序?我們的國會對於這麼重要的位置到底採取什麼樣的審查態度及審查密度?對於這項任命、司法院最高職位的慎重性與尊重感,還有全民的期待及要求都可以從這個審查程序裡面反映出來。當初我所批判的草率、要強渡關山、要護航的程序,我講的是2010年8月24日總統提名咨文送來國會,舉行公聽會的時間是10月4日,無論如何也過了一個多月,但這一次的大法官提名作業是怎麼做的?大法官提名作業是5月27日總統府公布4位大法官,結果按照目前執政黨所排定的議程,我們竟然在6月27日就要進行大法官同意權的投票。這是向過去糟糕的例子看齊嗎?這算是有司法改革的決心與擔當嗎?這算是我們要提名讓人耳目一新的大法官,國會應該要有的審查程序嗎?

有些公民團體的朋友很有道德勇氣,我知道學界的人不太喜歡得罪人,我自己當過學者,我也知道。學界的人不太喜歡得罪人,特別是要得罪那些以後要當大法官的人,以後自己在法學界前途堪虞,在學界的人完全都聽得懂我在說什麼。但問題是,這個社會不能夠只有向權力屈服的知識分子,這個社會需要有一致的標準,我過去怎麼檢驗、批判前朝,我今天就用同樣的標準來檢驗、批判,而不是因為過去那位總統,我反對,就嚴加批判;現在的總統,我支持,所以我放水緩頰。我相信今天坐在這邊所有的學者專家都有一樣的風骨,否則各位都是有名的教授、律師,大可不必花這個勞力、時間來領取本院,我覺得微薄到有一點讓國會羞愧的出席費,然後坐在這邊一個早上。我希望你們針對這個審查時程,這一次的國會針對4位大法官審查時程的排定,是不是辜負過去大家長久以來對於大法官審查時程的批判,甚至我更具體地講,這個時程之短,我到現在還找不到前例,沒有短成這麼離譜的!

第二個,我也希望各位審查的學者專家能夠讓臺灣社會有一個清楚的基準,什麼基準?我們期待的大法官是什麼?除了有憲法的專業素養、具有人權的理念,還要有什麼其他要件?我們要的是什麼?我們要的是一個平庸的法官跟法律人,還是要有一個超水準的法官跟法律人?我現在不是在做法官遴選,我現在是在做大法官審查,是平庸的素質或在司法體系裡面聽話的乖乖牌,平步青雲、一步一步往上走,然後看他的審查資料沒有貪瀆,以目前可以掌握的資料也沒有關說,這樣就夠了嗎?還是要有其他的條件?我為什麼這樣講?我講得更具體一點,這次被提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楊惠欽院長,我看了他所有的經歷,我相信他是一位好法官,在行政法院的體系裡面,一步一步往上爬,當院長沒有官架子,待人和善,然後常常辦稅法案件,這個大概是我看完他所有的資料以後,他給我的印象,但是我心裡面一個最大的問號是,這樣就夠了嗎?如果這樣就夠了的話,為什麼是他,不是別人?我再強調一次,我對他個人並無惡感,第一個是沒有學術著作,沒有關係,因為他是法官。第二個是他專研稅法,辦稅務案件,結果幾十年下來,到目前為止,加上已經被接受,但還沒有發表在法令月刊上面那種等級的三篇文章。

大家對於我國稅務法院長久的詬病是什麼?你有沒有站在納稅者權利保護的立場,為他們的憲法租稅人權而奮戰,我希望挑出來的是這樣的一個大法官,但是我綜觀所有的紀錄,我看不到,他所服務的、他所做的事情,就像以前的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在批判的事情一樣,沒有憲法意識,聽稅官的話,按照那些行政函釋,導致在我國的租稅案件裡面,納稅者敗訴的比例高到嚇死人,而變成駁回法院。這樣一個在這種體系裡面,一步一步往上升官的人,我要問的一件事情是,從他過去的經歷有展現出為租稅人權奮戰的紀錄嗎?如果沒有的話,提名這樣的大法官,遇到未來有人申請違憲審查的時候,因為以前駁回習慣了,到大法官還繼續駁回,這是我們要的嗎?

第三件事情,這個就有針對性,就是現在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先生被提名為大法官一事,對於呂秘書長在民事訴訟法上的造詣,我沒有意見,他寫很多文章,也參加民事訴訟法研討會,以前我也是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的一員,願意參加那個研討會。在那邊接受拷問,都是有一定膽識以上的人,但問題是,當他做一個司法院秘書長,在司改國是會議還沒有決議的時候,大會還沒開,他已經黑箱組成一個參審制修法小組,開始擬條文,欺騙社會、欺騙所有參與司改國是會議的人!搞這種黑箱的司改,完全背棄人民以及社會對於司法院在這件事情上面應該要有的託付,這樣子的人適合當大法官嗎?這是為權力而服務,還是為了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來服務呢?我歡迎所有與會的學者專家針對我所提出的這個具體問題,提供大家高見,大家可以說,呂太郎在做的是每一位秘書長都會做的事情,他本來就是要為權力服務,現在我們提名這種為權力服務的人當大法官,剛好以後大家也會有樣學樣。

因為時間的關係,主席也已經站起來,我尊重其他委員發言的時間,非常抱歉,因為現在正在進行非常重要的法官法協商,我作為黨團代表,一定要趕回去。但是今天各位的發言一定都會列入我非常重要的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接著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針對總統府送來的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進行審查召開公聽會,在進行審查之前,我們必須開宗明義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先建立起一個衡量的標準,並且據此標準來進行審查工作,這樣才具有審查的意義。就本席而言,個人認為大法官的屬性要超然,提名人選更應該要超越黨派、摒除政治考量、回歸中立與專業,以確實扮演好憲法與民主守護者的角色。對此應該秉持專業及對事不對人的兩項基本原則,考慮人選至少應該符合下列四項準則:一、應具備法學權威專業能力: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被提名人必須要有善盡釋憲職責的專業素養,才足以提升憲法解釋的品質。二、必須認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身為大法官被提名人,必須具備對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基本的忠誠,能夠捍衛憲法,尤其對於中華民國憲法所揭櫫的國家定位問題必須正確理解,以免帶頭破壞憲政。三、被提名人必須具備基本的人權保障意識:我國的人權保障品質雖然歷經政黨輪替,但實際上的表現仍不盡理想,所以被提名人必須具備捍衛人權保障的基本條件。四、個人的人品操守必須符合社會期待:大法官扮演我國憲法守護者的角色,從事捍衛憲法最後防線的工作,如果因為人品操守不良,無法符合社會期待,將會嚴重損及大法官的權威及公信力。

遵照前面四項準則,本席認為至少有三個問題是每一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都應該具體回答的:一、各位被提名人認不認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所揭櫫的國家定位?二、您認為在當前憲政體制之下,還有哪些人權保障事項急須落實?三、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過去的言行舉止是否可以接受國人的公開檢驗?舉例來說,謝銘洋教授曾經說過臺大沒有把馬英九教好,在此同時,我們想要請教被提名人謝教授,對於同樣是臺大法律系畢業的陳水扁而言,臺大有沒有把他教好?謝教授會不會用同樣的標準來批評陳水扁總統呢?其次,蔡宗珍被提名人在擔任考選部長任內,曾有考試委員想要將憲法占比調高卻遭拒絕,這是不是意味著蔡宗珍被提名人不重視憲法?另外,民間團體提及蔡宗珍女士曾於1997年發文表示反對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理由在於她認為女性所受到的保障名額優惠是一項特權待遇,這已經違反憲法第七條所規範的平等權,蔡宗珍女士這樣的見解對於人權保障,乃至性別平等究竟是正面還是負面?而這兩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又恰巧曾經擔任過民主進步黨仲裁委員會的委員,因為他們曾經擔任過這項職位,難道社會各界不會對他們的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產生質疑嗎?

總結來說,司法院是憲政層級的獨立機關,應該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影響,但就實際而言,從上次蔡總統所提名的七位大法官進入司法院以來,政治介入大法官會議的斧鑿痕跡已經屢見不鮮,從以立法委員未出席表決就程序駁回立委對前瞻建設條例的釋憲聲請案來看,就已經讓人質疑大法官會議的公正性。民主進步黨跟蔡英文總統這種私心自用的做法會導致司法院的沉淪,民主進步黨高呼的民主看來已經成為捍衛自己權力跟利益的工具。身為監督政府、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職責所在的立法委員,我們會積極發聲,讓這個權力、利益交錯的複雜關係現形,讓司法獨立真正發揮功能。我們接著會在後面兩天的審查會議中,再一一針對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提出諸多詢問,希望可以選出能真正捍衛憲法尊嚴、捍衛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大法官。以上,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有幸來參加這個委員會的公聽會,本席想提出一些看法,和大家做一點交換。

司法院大法官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位階,也非常尊崇,所以是由總統來提名;因此我想,提名小組對於專業還有人品的部分應該已經做了一個初步的檢驗。

接下來我想要講的是,今年我相信很多人對於大法官的工作非常有感覺,因為立法院在今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這個部分我們就會瞭解到,因為大法官在2年前有一個釋字第748號的案子,在立法院裡面當然也會開始來做準備─行政院提出之後,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對於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是看到了大法官的要求對我們整個國家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也是因為這樣,我們就會瞭解到,中華民國憲法是民國36年公布,然後在民國80年之後陸陸續續有7次增修條文。大家對於這個釋憲的部分也發現了因為它的門檻非常高,要做成一個解釋其實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我們就看到很多案件其實幾乎都是就我們當代碰到的問題來做一些討論。因此我在看各位大法官的資料時,會特別注意他們有沒有針對當代需要去瞭解的一些社會問題提出過自己的看法。

我們知道大法官的任期只有8年,他們在這個任期的期限內大概也都是當代,所以他們對當代的看法就變得非常重要。譬如說我們都很關心氣候變遷、都很關心環保的議題、都很關心罷工的議題,甚至最近這個罷工的案件讓大家都深有感覺,無論對出國或是在臺灣工作的部分都有很大的影響。另外則是跟稅負的關係,甚至是不是要採行陪審團制度,我們都希望能夠瞭解,對於這些社會關注的議題,幾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在這段時間所能夠做的事情,甚至他們對這些事情的看法,如果人民提出釋憲的話,是不是都能夠在這個任期內得到一個解釋。

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來說,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其實在1986年,也就是大概30年前,祁家威先生就開始從事這個部分的法律處理,甚至也提出釋憲,到現在已經三十幾年了,然後到2017年,這個解釋才提出來。所以,一個釋憲案要花30年,可能要經過好幾代大法官的手才能夠把這件事情做一個比較好的處理,但是在這個處理的過程當中,是不是要碰到一些比較有性別概念,或者是有人權概念的大法官,才能夠在這個部分做這樣的決定?要不然我相信其實對很多人來說,都會覺得他的釋憲案非常重要,但是處理起來好像在速度上並沒有很快,所以在這個部分也增加了一些人對於大法官到底在做什麼事情的疑慮,甚至在大法官的績效上,有些人也覺得這個部分能否讓人民更具體感覺到大法官的作為。

另外,在大法官掌握民意的部分,我個人是非常在乎的,所以未來進行審查會的時候,希望大法官能夠說明一下自己在社會脈動面上所關注的一些議題、針對這些議題是否曾經發表過相關的看法等等,如此一來,他們的表現可能就會被人民認為是比較具有時代性的,因為我們有一個時代的需求,然後未來8年任期內他們要做的這些事情,大概也都是我們現在社會比較關切的,像最近老百姓非常關心假消息的問題,對此,行政院、立法院系統會進行相關法律的制定,在大法官的部分,若也可以開始做一些這方面的研究,然後在這個事情上面,未來大家一起來掌握我們的民意,然後在有限的時間內,讓國家可以長治久安,然後我們也希望專業的部分是可以彰顯的,而且對所有民眾來說,大法官的重要度、位階及其釋憲的內容等等,我相信未來大家都會非常的關注,所以這個部分也希望在未來幾天都能夠好好的進行一些溝通。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關於這次大法官的提名,本席認為總統府所公布的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選,政治考量過於明顯,提名有失公允,以下就幾點提出說明。第一點,民眾對司法整體信任度低落。依照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所做的調查報告,我國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度持續下降,比起上次調查結果,信任度調查結果下降了1.2%、達到新低,也就是下降至21.9%,僅2成民眾相信法院法官可以公正審理、判決案件,亦即有將近8成民眾不信任法官審理案件的公正性,而就政府全力推動的司法改革成效,民眾不滿意度也高達80.9%。

另外依照司法院自己的調查報告,其中民眾對法官判決公正性的看法,只有32%認為我國法官判決是公正的,63.1%認為不公正,即對司法的觀感有超過半數的民眾對於法官能獨立審判、法官對所有當事人一視同仁、法官能盡力對罪犯做適當的判決及法官能依法判決等議題都是不認同的。而人民對司法整體信任度低落,司法公正性在民眾心中存疑,主要是因為部分法官判決悖離人民的情感,也沒有建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統一標準,讓民眾難以信賴。

最誇張的是蔡英文總統在105年11月25日司改國是會議籌備會上,期許司法不要再發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情況,身為總統竟以如此超低標準來期許司法改革,簡直誇張、非常荒謬,可見蔡總統也對自己的司法體系失去信心。要如何讓人民重拾對司法的信賴?歷時十個多月的司改國是會議雖然已經落幕,但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仍未見好轉,甚至每況愈下,顯見蔡政府的司法改革完全失敗。

另外,我們來看看大法官的定位。依照憲法明文規定,大法官有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之權責;又依照今年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第一條明文規定,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辦理違憲審查、機關爭議、正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及統一解釋法令等案件之審理。其次,關於大法官的資格條件,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大法官應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教授、學者或專家資格等背景,亦即須有一定專業程度及政治經驗;又依同法第五條明文規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大法官不會有太多的政治色彩,應為公正、獨立、超然的角色。

我們來看看蔡總統這一次提名的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情況。就目前司法環境而言,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度非常地低。就大法官定位而言,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對於國家發展之影響力不下於總統、立法委員及各地的縣市首長,國家所有的政治運作都應以憲法為依歸,牽一髮而動全身,如果大法官的政治色彩過於鮮明,恐淪為政治打手,有害我國憲政秩序,更非人民之福。

本次獲提名的考選部長蔡宗珍曾經擔任民進黨仲裁委員會委員,十多年前就主張應制定專法處理不當黨產,而且對年改的立場非常地偏頗,對於馬政府力推的兩岸服貿協議,曾公開指責服貿有賣臺隱憂。我在這裡公開請教蔡宗珍部長,對於服貿的內容,你清楚嗎?你還公開指責服貿有賣臺隱憂,亂七八糟!此外,你在擔任考選部長任內,更將司法官及律師國考制度改得亂七八糟,引發司法界的一片譁然,卻還是獲得提名,未來你職司憲法解釋及審判工作是否能超越黨派、公正獨立,令人質疑。

另外,臺大謝銘洋教授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事件時,曾宣稱:我們真的沒把學生教好,臺大沒有把馬英九教好。他還在臺大新任校長管中閔遴選案時發起連署,要求臺大校長遴選會重選校長,他也曾任民進黨仲裁委員會委員,政治立場偏見遠遠大過他的法學素養,他的鮮明政治立場,令人質疑是否具備大法官應該超然公正的資格條件。以上我只是列舉其中兩位比較嚴重的情況。

我的結論是,司法院是憲政層級的獨立機關,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影響,大法官更是民主的底線、憲法的守護者。然本次大法官的提名人選政治立場非常明顯,不禁令人懷疑政治立場是否將凌駕於公正的法律見解之上。民進黨口口聲聲高呼民主,實際上為了捍衛自己的權益及利益,不惜利用一切手段。未來大法官行使職權若帶有濃厚的政治傾向,司法一旦喪失應有的獨立性,淪為民進黨的權力機關,憲政體制將進一步扭曲、變形,人民的權利及社會正義的實踐也將失去最後的保障。因此,對於蔡總統以政治考量提名的這4位大法官人選,國民黨黨團強烈反對!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我有做powerpoint,容我用手持麥克風說明。我來跟大家報告一下,本次大法官公聽會,我關注的是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被破壞要如何恢復?我們來做一個歷史的回顧。大法官的任期原意為何?首先,大法官的存在基於三權或五權分立對於最高行政權或對於總統權的限制,因為大法官握有釋憲權,每四年配合民意機關,已確定在原來的交錯任期制度當中,每四年就一定有同意權行使機關經歷民意改選後,可以行使一次同意權。但是同樣地,每屆總統在四年任期任內,也只有一次或者只有提名半數大法官的權力,由於大法官不得連任,避免同上同下,所以在任期交錯制度之下,讓新舊任有四年任期重疊,以利大法官的經驗傳承。

今天我要談的本題是什麼?外界在談蔡英文總統在第一次四年任期內,居然有提名十一位超過三分之二大法官的機會,甚至有人說如果有這樣主導釋憲的權力,是否為總統的權力擴張?我們要來問,這是誰造成的?請大家來看一下,憲法本文當中,對於大法官的名額跟任期都沒有規定,事實上,司法院組織法在1947年3月制定及12月修正,原來大法官的名額是九人,後來的名額是十七人,都是由第一屆當時的第一任總統蔣介石所任命的,所以我們看得很清楚沒有任期規定,這九人沒有任期,是法官終身制,我們很容易想到美國的大法官。但是在1957年之後,我們看到司法院組織法做了第一次的全文修正,1947年3月時司法院組織法只有十二條,到了12月修正時多了一條,變十三條,短短十年,在1957年做了第二次的全文修正,只多了兩條,多了大法官的任期為九年,繼任者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這條條文以及大法官釋憲的額數規定;換言之,1957年司法院組織法有兩個條文很重要,增加了什麼?即任期的規定及繼任的規定一條,以及大法官審理釋憲的額數規定。

在1958年時,第二屆大法官上任了,這時候只留下三位,我們來看一下是誰任命的?第一屆是蔣介石,第二屆是蔣介石在第二任總統任內。我們再往下看,在1960年大法官釋字第85號解釋,解釋當時第一屆國大代表的第三次集會應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集的人數為集會,因為我們知道動員戡亂時期的臨時條款讓我們國家的憲政機關因為中央政府播遷,一個不能改選的國會已經重選第二次的總統,就是第二任總統蔣介石,而現在第三次國會要召集,有沒有辦法召集?總統要繼續連任,怎麼辦?所以大法官釋字第85號解釋解除了這個規定,在1960年3月,第一屆第三次國民大會順利召開,首先通過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把憲法當中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拿掉,所以蔣介石從一任總統,變成「余又任」二任總統,到時候變成「吾三連」三任總統。從這樣複雜的環境,我們看得很清楚,蔣介石在二任總統將屆滿之前,在1957年透過司法院組織法給大法官九年的任期限制,將原來第一批他所任命的十七位大法官統統請下台,重新任命十四位新的大法官,加上原來三位舊的,以便去進行釋憲,讓國民大會可以繼續行使,繼續集會選舉總統,而且讓總統可以不受憲法本文連任一次的限制。我們看到在1967年第三屆大法官幾位留任?10位留任。因為第2屆時統統換了,所以大多可以留任。由此可知,如果大法官可以連任,很容易因提名權在總統手上而屈服於掌權者的意志。在這之後,第4屆由嚴家淦任命的大法官有五位連任;第5屆由蔣經國任命的大法官有七位連任。但到了第6屆,由李登輝先生繼任總統首次提名的大法官,在總統民選之前,在他的第二任總統任期時只有三位大法官連任。由此我們很清楚看到一個強人總統,無疑會儘快提名大法官來確保其權力不會因為大法官的釋憲而掣肘!

2006年時,陳水扁總統遇到城仲模、楊仁壽兩位大法官因故提早辭職,但陳總統是否就此缺額進行提名?2006年時,2003年所提名的四年期大法官與八年期大法官均尚未屆滿,而城、楊兩位大法官屬於四年期大法官,陳總統有無補提名?沒有!他抑制了總統的提名權,沒有行使。陳總統任內分別於2003年、2007年提名了十五位大法官與八位大法官,但立法院只通過四位,所以陳總統很清楚地節制了其提名大法官的權力。

結論就是,大法官人數原本九人,但在行憲之前已經過調整;行憲之後,十七位大法官均由蔣介石任命。蔣介石在第二任總統任期任滿前,新增大法官九年任期限制,造成第1屆大法官全部被汰除,只有三位重新獲得任命。至於第2屆重新任命的大法官做出釋字85號解釋,讓蔣介石得以繼續再任總統,前後連三任,當了五屆總統!也因為蔣介石連任,所以大法官也很順,同意連任超過半數。

大法官制度從九人、十七人到十五人,任期從沒有限制到九年又轉為八年,之所以是八年,是希望每一任總統四年任期內,只有提名半數大法官的機會,且大法官不得連任,無須擔心以後得看總統是否繼續提名的臉色!總統任期四年,若總統連任就是八年,在這八年中,將有兩次各提名一半大法官的機會,也就當然可以把大法官全部更新。

由於大法官同意任命後無法連任,縱使為總統提名,也可以不理會握有權力者的關愛眼神。因此,總統的權力消長與大法官制度有交錯關係,任期交錯是要讓大法官避免被總統的再次提名權所箝制。一旦任期交錯被破壞,總統任內將有超過半數的提名權!雖然大法官不連任保障了大法官的獨立精神,但在爭取提名的過程中,如果總統四年任內就可以有超過一半,甚至是三分之二的提名權,無疑會讓我們擔心這些被提名的大法官是不是會向總統權力靠攏?

陳水扁總統任內提名這麼多人,其中八人團任期在2007年屆滿,有一半沒有獲得通過,且還有兩位提早辭職,而陳總統在2006年並未補提名。至於七人團任期應該在2011年屆滿,只是有三位辭職,所以2008年馬英九總統補提彭鳳至在內的五位大法官。在此我要感謝監察院沈美珍委員,他於2013年時提出一項調查報告指出,馬英九總統97年送立法院的咨文並未寫任期,但總統令時將這五位任期寫為八年。不要忘了,馬英九總統在2008年、2010年、2011年共有三次提名,但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都是寫繼任者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沒有改變。何時才改的?2015年!如果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到了2015年馬英九提名的那四位大法官任期才是八年!可是我們所看到的實際情況是怎麼樣?這幾位在2016年,其中蘇永欽跟賴浩敏本來任期是到2018年,但一起辭職了,所以才會造成2016年蔡英文總統因為任期交錯制被打破,在她當總統第一任的第一年就有了七位大法官的提名權,不然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蔡英文總統只有在今(2019)年有七人團、七位大法官的提名權。所以如果要說是誰造成了一位總統在單一任期之內有過三分之二的提名權,始作俑者是馬英九總統。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這場公聽會主要是討論本次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符合資格及實質上是否適任的問題,我們都知道這四位被提名人都是學養深厚的資深法律人,符合被提名的資格,這沒有什麼疑義。今天我在這裡想要談的是,當我們要審查大法官以及要行使同意權的時候,我們要考量的面向是什麼?我今天想要從三個面向來提出。

首先,第一個面向是適任的大法官應該在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自制這兩種取向中拿捏平衡,本席想要談的也就是大法官如何在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自制這兩種取向之間取得平衡。大法官是位於司法部門的最頂端,他的職能就是要守護民主憲政、守護憲法來捍衛人民的基本權,所以大法官就必須要面對社會的時態,讓這些抽象的憲法能隨著時代變遷還能持續適用,消除社會運作的不公正、維護人性尊嚴跟自由,這樣才能讓憲法不只是關照大多數人的憲法,而是一部活生生保護所有人民的憲法。這樣的觀點也就是所謂的司法積極主義,會傾向於主張大法官應該勇敢面對而不是迴避這些爭議案件,勇於擴張基本權保障條款的適用,而不要完全受制於立法者的原意或是裁判前例。

但是另一方面,大法官其實也要受制於所謂司法自制,因為不管是大法官會議或是未來憲法法庭的憲法訴訟,它是被動受理案件的機構,而且大法官又非透過選舉產生,所以有人會懷疑大法官的民主性,因此有學理上所謂的抗多數困境的疑慮,所以大法官不只要有司法積極主義,同時也面對司法自制的這兩個困境。熟悉憲政運作的人都很清楚,以上這兩種取向在憲政實務上,不是非黑即白的選擇題,而是光譜的兩端,隨著不同的社會情勢、不同個案事實以及不同大法官的意志,讓釋憲的結果落在光譜上的不同位置。

本席特別把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自制拿出來談,最主要是因為現在不管是在臺灣或是各國,司法會面臨到高度政治性的議題,例如前一陣子的同婚議題,今天正在辯論的年改議題,或是剛剛黃帝穎律師所提到的民主防衛機制的議題,這些議題其實都是政治性的議題,但是也變成是法律議題,最後都來到大法官面前來要求他們判斷其合憲性。現在世界上都出現所謂司法政治化的時候,就是大法官所面對的難題,面對同時具有高度政治爭議性跟法律爭議性的案件,大法官要怎麼樣來正確行使其職能,以獲得人民的信賴?就必須要以法律的方式而不是用政治的方式來回應這些案件的法律爭議。但是這些案件畢竟不是只有法律爭議,仍然帶有濃厚的政治爭議,所以大法官如何去謹守分寸?在司法積極主義跟司法自制這兩種傾向之間取得平衡,並且透過說理來讓人民知道,不管最後是偏向司法積極或是偏向司法自制哪一邊,但都是用法律方式來處理爭議案件,這是本席認為適任的大法官在任內必須持續努力的課題。

本席要談的第二個面向是,大法官應該願意仰賴社會科學、行為科學等學科,以理解社會的現實。大法官在處理案件或解釋憲法時,除了做法規範面上的論證以外,同時也要適切準確地理解社會的現實,為了要理解社會的現實,大法官必須願意仰賴各項社會科學、行為科學,以及其他跟人有關的科學。舉例來說,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終結「隔離但平等」原則的判決。理由是Warren大法官認為,光是隔離措施的存在,就足以讓非裔的學童認為自己不如白人,因而阻礙了他們的學習,所以「隔離但平等」本身就是違法平等原則,而這樣的判斷,根據的正是心理學的實驗結果。台灣之後面對其他釋憲的案件,特別是平等權保障,或是積極歧視矯正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案件的合憲性判斷當中,在例如「平等保障不足」、「公共利益」,或是手段與目的關聯性、最小侵害原則等領域,都需要理解立法政策造成的社會效益與成本,要瞭解這些就必須要透過社會科學、行為科學以及其他跟人有關的科學,才能精確地掌握。當然我們也期待大法官能夠妥善操作鑑定人制度及法庭之友制度,讓不同領域的意見能夠參與釋憲的過程,這是本席認為適任的大法官要好好回應社會的正確方式。

第三個面向,大法官當然可以有意識形態,但適任的大法官必須要用法律的方式工作,什麼意思呢?因為你只要是一個人,你不可能沒有意識形態,你有意識形態,而這些的意識形態,就算大法官對個別意見有強烈的政治意見,但還是必須要依照法律的架構來做釋憲的工作,同時要把政治爭議跟法律爭議的案件,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本席認為,一個大法官被提名人實質適任的底線,也就是不管你是哪一位總統提名,到底是進步派還是保守派的大法官,都必須要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具有政治性或法律性爭議的案件。大法官不可能沒有意識型態,所以如果認為大法官只是靠意識形態來決定案件的結果,那真的就是只有侮辱大法官的獨立性與自主性。

舉個具體案例來說:被川普總統新提名上任的大法官Neil Gorsuch,在意識形態上是被分類為超級保守派,確實他的大部分案件也是傾向保守派一邊。但他在今年5月一起懷厄明州跟Crow印第安部落的爭議(Herrera v. Wyoming)當中,他反而跟四位自由派大法官站在一起。很多法學家推測,Gorsuch大法官或許是在第十巡迴上訴庭工作時,接觸到大量的印第安部落案件,讓他對於部落有比較深入的瞭解和同情,所以他會採取比較自由派的觀念。但是不管如何,Gorsuch大法官還是中規中矩在意見書裡面,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這個爭議性的案件。這就是適任大法官的工作方式:縱使意識形態影響大法官認事用法,但是大法官還是要尊重法治,用法律的方式來解決爭議的案件。

本席希望立法院所有委員,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反而要拋開既定的政黨或政治傾向,好好去檢視大法官被提名人具不具備這樣的能力與意願,以維繫我國的法治與人權保障。亦即他要具備以下的條件:第一個,他是不是能夠在司法的積極主義跟司法自制之間能夠拿捏平衡。第二個,他是不是能夠善用鑑定人制度和法庭之友制度,去仰賴社會科學、行為科學,以及與人有關的心理科學等等,作出符合社會所期盼的判決。第三個,每一個大法官都有可能有意識形態,不管他的意識形態如何,他都必須要用法律的方式,以遵照法律和尊重法治的精神,合理合憲的來做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將來憲法訴願的判決。以上,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尤委員。審查小組詢問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最後一個程序,請專家學者針對剛剛各位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提出綜合答復,由於答復時間預定為30分鐘,各位學者專家答復時間基本上以4分鐘為原則,請掌握時間。

首先請廖欽福教授發言。(不在場)廖教授不在場。

繼續請葉慶元律師發言。

葉慶元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在此針對學者專家以及委員垂詢部分做簡單的回應。方才黃帝穎律師有提到總統是憲政機關有提名義務,不過,相信黃律師應該也了解,立法院有拒絕審查的先例;方才鍾委員也有強調如果要採續任制的話,我覺得那是一個思考的方向,也許立法院可以思考看看,針對這次的提名案應該要拒絕審查,才能避免總統在他第一任的時候可以提名將近四分之三大法官,也就是15位大法官中11位的結果,這會完全弱化司法權對於立法權的監督機制。

方才黃委員國昌有提及目前的審查機制太過鬆散、不夠縝密,我也贊成這樣的看法,誠如黃委員所說,美國針對每一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都會進行縝密的檢視,而且也不是像我們這樣一個上午就解決了,除了各個黨團推薦的學者專家以外,美國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前寫過的判決、文章以及他的公開發言都會進行法律哲學上、政黨黨派上的檢視。目前我們把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放在一個審查程序,然後來表達意見,我覺得太過鬆散了。

方才周委員春米提了非常多問題,坦白說,大部分都是制度性的問題,跟大法官被提名人沒有特別的關係。以今天出席的學者專家的立場來看,我們只能說司法權的本質是不告不理,大法官針對聲請事項以外的事情去做旁論,本來就沒有拘束力,甚至有訴外裁判的問題。我覺得周委員如果真的重視這個問題的話,在下次憲法審判法進行審查時,也許可以考慮進行修正。周委員另外有提到一個問題,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量刑標準(sentencing guideline)?有沒有違反侵犯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權限?我想是沒有啦!在美國的話,sentencing guideline是在司法權底下由最高法院找學者專家在法律建議的刑期之內給法官一個刑期的參考,什麼樣的行為搭配上什麼樣的加減因素,應該要判幾年,這樣客觀上增加裁判的可預期性,這是司法院可以嘗試的方向。坦白說,我是不太清楚這跟大法官被提名人有什麼關聯。

另外,曾委員銘宗剛剛有提到曾經擔任政黨仲裁委員會的人,剛剛他是直接點名蔡宗珍大法官被提名人、蔡部長,他認為這個部分可能會有疑慮,我想我還是呼應一下,我覺得立法院在司法院組織法也好,或者未來在相關的提名辦法也好,其實可以直接考慮透過立法的方式,針對被提名人的消極資格或許可以做更嚴密的規範,如果我們期許大法官應該要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不要有過密的政黨色彩的話,也許曾擔任黨職,當然出任政黨的仲裁委員會是不是黨職,這個可以再討論,曾經擔任過黨職適不適合出任大法官?我想這是一個可以檢視的因素,或許把它列為一個消極因素也沒有什麼不好,以上是我的回應,謝謝。

主席:謝謝葉律師。接下來請王韻茹副教授發言。

王韻茹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很快的就剛才審查委員提出來的問題作一回應。第一個,我也是跟葉律師一樣,我覺得有一些是制度性的問題,因為我們今天在審查人事同意權,所以我也不太確定我們在這個地方是不是要去討論關於大法官審查制度這件事情,這個就會變成很困難,其實應該是說,最早我們發言的時候,針對的只有到底有沒有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事由,然後我們做專家代表的意見,這是我個人的立場,因為我們本來就是只看到底有沒有符合這個條款的問題。

至於剛才黃國昌委員講的我也都贊同,因為貴院不是橡皮圖章,假設我們真的要去做審查,的確有很多情形要考慮,我們剛才的意見只是講到大家都符合,也就是這些人進去也許司法院大法官可以運作,但是要運作得多好,也就是剛才黃委員一直強調的,你希望我們大法官的高度有多少、運作品質或是大眾接受程度有多高這件事情,這的確是我們在考量為什麼選A不選B,也就是大家都符合的情況下,為什麼選了A不選B這個問題,我不太確定所有專家代表真的可以講出有這麼多人,為什麼不是選一個高度更高的?

我不太確定這是我們學者代表所應該要處理的,如果我們真的要有一些比較高的標準,以目前司法院組織法各款事由,老實說也還是很抽象,你如果很在乎哪些情況,司法院組織法也是貴院的權限,在歷屆的審查過程中,大家如果認為哪些是重要的指標因素,認為應該要考量的,那是不是應該納進去,提供將來總統在提名人選上面,當他的審薦小組告訴他有這麼多委員,他可以考量哪一些是大家認為比較重要的因素,就是大家認為會運作得比較好,我覺得這是制度上可以考慮的,但是就今天個案的情況,老實說,我們也只能針對司法院組織法各款。

另外,綜合所有審查委員多數的意見,我認為現在大法官另外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是,從過去的經驗,大家也許看不太到大法官怎麼跟社會溝通,或是怎麼去回應社會上現實需求等等,我覺得跟我們過去大法官整個運作有很大關係。未來憲法訴訟法到底會不會改變,就是司法院大法官公開透明程序做到怎樣的程度,大家可以了解整個案子討論的過程,剛才尤委員也提到其中一個,就是多元意見怎麼進入譬如鑑定書或是法庭之友,但是我覺得是大法官要怎麼樣有辦法更讓人看出來他在這個過程中進行公開透明,包含言詞辯論進行的情況,言詞辯論是不是像現在在一個小小的法庭裡面進行,還是可以進行怎樣的公開透明情況。

未來怎麼樣把過去討論的案子當中的一些資料公布,這件事情我也覺得很重要,我們現在都只有看到意見書,就覺得這是當初的一些想法,但是不是足夠,這個也還可以再考慮,因為很多大法官都說這是評議過程,可是有一些未必是評議過程,但是我們要怎麼樣能夠知道這些資料,我覺得貴院也可以考慮怎麼樣去進行公開透明程序制度上的建置。

主席:謝謝王教授。接著請廖義銘教授發言。

廖義銘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剛才聆聽各位先進以及大院委員的意見之後,以下有三點補充意見。第一點,我個人認為大法官過去的言行、隱私及政黨形象,尤其是在非正式場合時的發言,除非有違法事證或判決定讞,否則建議無須作為其審查內容。第二點,真正應該詳審的是大法官被提名人與總統府大法官提名小組以及大院審查小組委員之間有沒有應該利益迴避的事項,如有利益衝突的現象及利益應迴避的事項,應自我揭露,也請大院審查小組委員予以詳實揭露。第三點,大法官的職責在憲政精神的彰顯與守護,而非多數民意的理解,因此建議對大法官提名人的審查,不宜以其對公共事務多數民意的支持與否為其主要內容。

以上是個人的補充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廖教授。繼續請姜世明教授發言。

姜世明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要回應黃國昌委員的指教,他說學者來這裡發言,如果得罪哪位大法官,恐怕前途堪憂。這一點就個人而言,基本上是不存在的顧慮,這也太看輕了我們學者,至少我啦!這幾年來,承蒙大家看得起,我應國民黨團,也應民進黨團來這邊參加公聽會、座談會,事實上這也表示我是就事論事,對於一些議題,可能基於個人的一些經驗或看法被發掘,而來這邊表示意見。基本上,沒有什麼前途的顧慮,所以這個說法言重了!超然、客觀、獨立是我的堅持。

今天對於這四位被提名人,個人只有一個想法,剛剛我已經揭示我的一個檢驗原則,包括人權素養、人格、經驗、治事等能量,我已逐一對各被提名人做形式上審查;但是我也要提醒,如果要實質審查,當然資料是不夠的嘛!資料不夠的部分,當然貴院也可以斟酌,是不是再開一次公聽會,或是如何,讓程序嚴謹,畢竟這是國家很高級、很高尚、很重要的一個職位;跟人權也有關係,如果再開一次公聽會,可以讓它更慎重一點。事實上這個案子的通過,也是可預期的,但是把程序做好、做圓滿,基本上是執政黨的義務。你說,就各個候選人當中,我們不知道他們個人的一些基本問題,我當然知道啊!很多資訊都有飄到我腦海裡面;但是就如孔子說的:「大德不踰閑,小德出入可也。」所以我剛才才會強調倫理─有沒有逾越紅線,如果有逾越紅線,我一定會跳出來,阻止這個人去擔任。至於一些個人,基於學者或是其他身分出去做哪些意見表達,原則上個人是予以尊重的。黃委員是我以前在高大很好的同事,我非常尊重他,因為他言之有物;但是就他剛才對學者這樣的一個說法,個人是不能接受的。

第二、對於剛才提到的部分議題,個人覺得提問的立法委員大家都很認真,也談到重點。對於憲法訴願的未來,基本上,我們必須要提醒這些大法官,也必須詢問他們,將來如何避免成為超級第四審?因為在德國,大家都怕變成超級第四審。德國在1977年的時候,曾有當事人問法官為何沒有舉證責任轉換?連這個都提到憲法訴願,因為他認為違反平等原則,違反社會國原則。最後是4票對4票,認為沒有違憲;但是反對說後來卻變成在主導德國民事訴訟法的發展。所以,在程序法部分,將來就要透過憲法訴願來監控,來維護人權,這些大法官都必須要有這些基本素養才可以。將來資訊科技對個人的人權也都影響很大,大法官也都必須要有這些素養。至於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個人認為這在美國任何一個最高法院判決,連律師懲戒或法官懲戒都有很多不同意見書和協同意見書,對於這個部分,基本上是不用過慮的。個人的意見表示就到這裡。謝謝。

主席:謝謝姜教授,繼續請黃帝穎律師發言。

黃帝穎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個人就四點來做回應,第一、尤美女委員剛剛提到的司法積極主義及抗多數困境的問題,在台灣現行的釋憲制度裡面,在捍衛進步基本權的部分,確實要有這樣的一個思考;另外一個,也延續到我剛剛特別提到的民主防衛機制,它確實會面對到司法積極主義跟抗多數困境的問題。舉例來講,剛剛講的499號解釋是去宣告修憲國代違憲,修憲違憲是多大的勇氣,但是它還是必須回到民主憲政守護的角色,這是第一個呼應。

第二個部分是剛剛黃國昌委員特別提到的審議時程問題,大法官監督聯盟及民間團體認為是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參與,或者是更多的資訊,我也是呼應這樣的想法,如果在時程上面可以能夠有更嚴謹、更多元的意見參與,程序也許會更加地完備。

第三個是曾銘宗委員提到,大法官提名人裡面有兩位曾經擔任過民進黨的仲裁人,其實稍微有仲裁經驗的人都知道,一般公司推薦的仲裁人不會是該公司的員工,所以有仲裁經驗者會知道,那個不是黨職,他們更不會是黨員。舉例來講,現任的仲裁委員也曾經在報章媒體質疑黨產條例、也曾經質疑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等等。所以仲裁委員其實是外聘的專家學者,他們的政治意識形態也不完全跟民進黨一樣,這是實務上的問題。就仲裁經驗來說,公司推薦的仲裁人不等於該公司員工,所以曾銘宗委員的講法確實是有些問題的。

第四個,我要呼應鍾佳濱委員提到的交錯任期制度問題,這確實是2008年馬英九提名5席大法官,直接給他8年任期,而不是遞補前面出缺大法官的任期,導致現在錯亂的適用。這樣的情況確實應該透過修法的方式向後去生效,也就是你要去修改司法院組織法,因為當時馬英九提名時,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的規定是繼任制,即遞補前面大法官的任期,結果錯亂了,直接給他8年的任期,導致現在錯亂的情況,這可能真的需要透過制度來解決,也就是修改司法院組織法的方式才有可能做處理。

另外,我也肯定葉律師的想法,他肯定總統有提名的義務,因為任期屆至,如果直接拒絕審查的話,可能跟釋字第632號會有所牴觸,為什麼?因為釋字第632號解釋當時處理的是監察院的監察委員,立法院直接說不審查。大法官解釋認為,機關有忠誠的義務,還是必須去審查,你可以有意見,也可以決議不通過,但是不能拒絕審查,這邊做一點補充,謝謝!

主席:謝謝黃律師、謝謝各位學者專家,綜合答復的部分進行到此。

本次公聽會非常感謝各位學者專家以及審查小組委員發表意見,各位在本次公聽會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所發表的精闢見解,我相信對本院所有委員在明、後天所舉行的全院委員對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及本週四上午院會行使同意權投票都會有幫助。本次會議的發言紀錄將依相關規定分送全體委員及與會學者專家,並列入本院公報紀錄作為歷史重要的見證。

再一次謝謝大家的蒞臨,現在散會。

散會(11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