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0時4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參審員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參審員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及參審員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參審員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參審員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第三項費用之支給辦法及參審員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參審員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參審員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及參審員之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針對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處理。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德福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費委員鴻泰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53分0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48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二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二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二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賴委員士葆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9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56分18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48條之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9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三。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三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

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成員決定。

職務法庭成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三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之義務。

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成員決定。

職務法庭成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三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

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成員決定之。

職務法庭成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柯委員呈枋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昶佐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呂委員孫綾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三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59分3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48條之3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四十九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第三十條第二項法官應付個案評鑑規定及第五十條懲戒規定,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亦適用之。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經職務法庭為懲戒、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懲處失其效力。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之必要。

三、已逾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四、有前項但書之情形。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第三十條第二項法官應付個案評鑑規定及第五十條懲戒規定,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亦適用之。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經職務法庭為懲戒、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懲處失其效力。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之必要。

三、已逾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第三十條第二項法官應付個案評鑑之規定及第五十條懲戒規定,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亦適用之。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經職務法庭為懲戒、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懲處失其效力。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之必要。

三、已逾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四、有前項但書之情形。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四十九條條文內容相同,故一併處理。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04分5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四十九條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剛才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條文納入公報紀錄。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第三十條第二項法官應付個案評鑑之規定及第五十條懲戒規定,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亦適用之。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經職務法庭為懲戒、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懲處失其效力。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之必要。

三、已逾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四、有前項但書之情形。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五十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七、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前項第三款以上之處分。

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受第一項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職務法庭為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關於轉任之職務應徵詢司法院之意見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懲戒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為限。已給付之給與,均應予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退休金,指受懲戒法官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或其他離職給與。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得與第四款、第五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七款之懲戒處分,以書面為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七、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前項第三款以上之處分。

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受第一項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職務法庭為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關於轉任之職務應徵詢司法院之意見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懲戒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為限。已給付之給與,均應予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退休金,指受懲戒法官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或其他離職給與。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得與第四款、第五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七款之懲戒處分,以書面為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七、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

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受第一項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職務法庭為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關於轉任之職務應徵詢司法院之意見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懲戒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為限。已給付之給與,均應予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退休金,指受懲戒法官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或其他離職給與。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得與第四款、第五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七款之懲戒處分,以書面為之。

主席:現在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許委員毓仁:(11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本次所提出來的法官法第五十條,就法官懲戒處分增訂包括「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條文另明定對已退休或離職之法官,已給付之給與均予以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本席認為法官因違失再回任,恐怕會引起當事人對法官不信任,加強懲戒處分的方向可以贊同,但可能還是要把問題的核心拉回法官操守的問題。比如說,有些個案中操守沒有問題,也不是不認真,只是適當審判有疑慮,此時更合理的作法或許是再給予教育、上課進修,而不是一概的採取最極端的一個作法。本席也認為法官法修正案應該參考國際範例,比如開放人民直接請求評鑑並且延長時效、評鑑委員非法律人過半、擴編專職人力、增加評鑑委員會全面鑑識權等等。

審判獨立之目的在於建立公平之司法,進而使人民權益獲得確實保障,若司法院及法務部無法有效處理少數不適任司法官,不僅將會使多數認真負責之司法官因此而蒙羞,導致人民誤解,並且加深人民對司法不信任。本席深切期盼透過這一次法官法修法,能讓人民重新找回對司法之信任,讓臺灣成為亞洲司法法制之表率。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14分5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五十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表示,第五十一條以下該黨團所提之修正動議免予宣讀,列入公報紀錄。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進黨黨團表示第五十一條以下,該黨團所提之修正動議,免予宣讀,列入公報紀錄。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五十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始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一、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

二、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

三、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養金。

前項所指之退休金,適用前條第七項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處分者,從重處罰。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始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一、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

二、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

三、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養金。

前項所指之退休金,適用前條第七項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處分者,從重處罰。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始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一、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

二、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

三、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養金。

前項所指之退休金,適用前條第七項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處分者,從重處罰。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五十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19分0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50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一條  法官之懲戒,除第四十條之情形外,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一條  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後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者,亦得為之。

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許委員毓仁:(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審判獨立之目的在於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進而使人民權益獲得確實保障,如果司法院及法務部無法有效處理少數不適任之司法官,不僅會讓多數認真負責之司法官蒙羞,導致人民誤解,並且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法官法目前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有被外界批評曠日廢時、制度疊床架屋之嫌,因此對於提出雙軌制的版本,由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後可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者,本席並不反對。然而重點就應回到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構成,就如同我先前的發言,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絕不應該獨厚特定團體或是讓少數委員主導評鑑過程,否則勢將殘害評鑑決議之公正性及客觀性,並且影響審判獨立,進而讓雙軌制的美意落空。

此外,本席也要強調,法律是反映社會變化的一面明鏡,而在現今瞬息萬變的時代,法律尤其不能僅由法律專業者閉門造車,特別是法官評鑑委員會。透過非法律人的參與,才能夠強化評鑑機制。在法官、檢察官淘汰的機制中,無論是發動懲戒的評鑑委員會或是作出最後決定的職務法庭,對相同事件的解讀與身陷司法漩渦中的人民感受往往大相逕庭,在同樣的養成過程與文化脈絡的體系下,往往難以體會對司法不了解的人民在司法體系中所受到的冤屈。必須強調的是,多數的法律人認為習以為常的小違失,往往會影響人民的一生,是以與會者主張不論是評鑑委員會或職務法庭都應該要有非法律人的參與,做為發起機關的評鑑委員更應該有過半非法律人的參與,以跳脫法律本位主義。本席深切期盼透過這一次的法官法修法,能讓人民重新找回對司法的信任,讓臺灣成為亞洲司法的表率。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第五十一條,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之第五十一條再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陳委員宜民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陳賴委員素美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24分53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五十一條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五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法官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已逾五年者,不得為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或申誡之懲戒。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依本法得付個案評鑑之日起算。

前項行為終了之日,指法官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自法官所屬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二條  法官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為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或申誡之懲戒。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依本法得付個案評鑑之日起算。

前項行為終了之日,係指法官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自法官所屬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27分4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五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法官經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資遣或退休。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與退養金。

職務法庭於受理第一項之移送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交被移送法官所屬法院及銓敘機關。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五條  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與退養金。

職務法庭於受理第一項之移送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交被移送法官所屬法院及銓敘機關。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30分5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五十五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六條  監察院、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之案件,應通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32分50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五十六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蕭美琴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五十八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行言詞辯論。

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

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五、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八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行言詞辯論。

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

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五、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35分48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五十八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五十九條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法官之職務,並通知所屬法院院長。

職務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為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除受懲戒法官已遭停職者外,應依職權裁定停止受懲戒法官之職務,並通知所屬法院院長。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於送達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之訴如經駁回,或第三項之判決如經廢棄,被停職法官得向司法院請求復職,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九條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法官之職務,並通知所屬法院院長。

職務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為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除受懲戒法官已遭停職者外,應依職權裁定停止受懲戒法官之職務,並通知所屬法院院長。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於送達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之訴如經駁回,或第三項之判決如經廢棄,被停職法官得向司法院請求復職,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39分20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五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一  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一  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主席:現在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發言)許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處理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41分53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59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二。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二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二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43分5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59條之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三。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三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三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主席: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三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三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46分3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59條之3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五十九條之四。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四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第一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四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第一項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主席:增訂第五十九條之四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五十九條之四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49分2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59條之4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五。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五  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五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定之。

主席: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五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五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51分37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59條之5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五十九條之六。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六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六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主席:增訂第五十九條之六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黃委員國昌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五十九條之六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53分48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59條之6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林德福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請各黨團幹部到三樓會議室進行「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之協商;2點30分院會繼續審議法官法。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