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5時18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增訂第六十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六十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現在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黃委員國昌:(15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在處理的是法官法,接下來要配合修正的是公懲會組織法,對這兩部法律在今天完成三讀,雖然我個人對於內容有一些沒有辦法認同、沒有辦法滿意的地方,但是我還是全力支持。

我本來對於接下來的條文都沒有登記發言,但為什麼在第六十條之一這條看起來毫不起眼的條文、完全不重要的條文,是本來有委員提議要增訂、後來發現沒有必要而要把它刪除的條文,我選擇上來發言?剛剛我們進行了黨團協商,在黨團協商的時候,我第一次聽到行政部門的說明,才赫然發現2015年蔡英文總統對於居住正義給大家作的承諾、去年蘇貞昌院長選新北市長時給大家簽署的全力完成實價登錄2.0一事,原來現在已經髮夾彎。在建商、財團的壓力下,你們準備要通過一個實價登錄0.5版,免除地政士的責任,但是大家更關心的門牌揭露、實價登錄、預售屋登錄,這些條文統統都沒有了!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推給召委說:他不排案,我也沒辦法,我的立場沒有變。結果剛剛去協商時,我們赫然發現,立場早就變啦!難怪執政黨的召委不排行政院自己的院版,背棄對於年輕人的承諾,我無法接受!

我知道等一下如果處理這兩個法案,執政黨黨團人多,舉手會贏、打架也會贏,我都承認,但是我就是要盡我的力量把這些事情談清楚。接下來每一條我都會登記發言,每一條談話時間3分鐘,我剛剛很卑微地跟院長要求,如果要處理,我希望最起碼讓整個社會有機會反應,等過了週末下禮拜一再處理,我不曉得院長願不願意,但是我只能在現在的架構下,盡我最大的努力讓所有人知道這件事情。

主席:這樣子啦!今天的法官法和公務人員懲戒條例我們大概會審到7、8點,所以平均地權條例就下禮拜一處理,但是我們……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如果是下禮拜一處理,我現在就聲明我後面的發言全部都撤!

主席:我就是說下禮拜一處理,現在就跟院會宣告了,因為今天禮拜五,大家也趕著要坐高鐵,也不宜再處理、再審得太晚,所以平均地權條例下禮拜一下午再處理,上午先協商所得稅法,下午再一併處理。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宣告:第六十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現在進行第六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審員參與審判。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或參審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九、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審員參與審判。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或參審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九、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沒有委員發言,現在進行處理。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35分5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六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馬文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六十二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職務法庭管轄。

對於職務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對於職務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二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職務法庭管轄之。

對於職務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對於職務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管委員碧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38分3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六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馬文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為之:

一、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二、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三、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四、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為原因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受懲戒法官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於判決後,經過一年者不得為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三條  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為之:

一、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三、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四、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為原因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受懲戒法官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於判決後經過一年者不得為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41分50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六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六十三條之一  職務法庭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曾參與職務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無庸迴避。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三條之一  職務法庭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曾參與職務法庭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無庸迴避。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44分0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63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六十八條之一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第六十一條至前條之規定,聲請再審。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八條之一  裁定已經確定,且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第六十一條至前條之規定,聲請再審。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為洲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46分1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68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送達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受懲戒法官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所屬法院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該院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金及退養金之支給機關,由支給機關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前二項情形,於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法官,並得對其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法官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法官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建議修正條文:

第六十九條  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送達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受懲戒法官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所屬法院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該院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金及退養金之支給機關,由支給機關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前二項情形,於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法官,並得對其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法官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法官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九條  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送達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受懲戒法官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所屬法院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該院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代為執行。

前項執行程序,應視執行機關為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金及退養金之支給機關,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第二項規定催告履行及囑託執行。

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於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法官,並得對其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法官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法官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51分2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六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七十一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一條  (不予修正)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53分16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七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七十二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二條  (不予修正)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莊委員瑞雄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55分12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七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七十六條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視同法官,其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規定列計,並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限制;轉任期間三年,得延長一次;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回任法官。

前項任期於該實任法官有兼任各法院院長情事者,二者任期合計以六年為限。但司法院認確有必要者,得延任之,延任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前二項所定任期,於免兼或回任法官本職逾二年時,重行起算。

曾任實任法官之第七十二條人員回任法官者,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之限制。

第一項轉任、回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六條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視同法官,其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規定列計,並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限制;轉任期間三年,得延長一次;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回任法官。

前項任期於該實任法官有兼任各法院院長情事者,二者任期合計以六年為限。但司法院認確有必要者,得延任之,延任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前二項所定任期,於免兼或回任法官本職逾二年時,重行起算。

曾任實任法官之第七十二條人員回任法官者,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之限制。

第一項轉任、回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58分5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七十六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七十八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八條  (不予修正)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00分39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七十八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法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堪工作者,得準用公務人員有關資遣之規定申請資遣。

法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難以回復或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停止職務超過三年者,得準用公務人員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之。

前二項資遣人員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並比照前條之規定,發給一次退養金。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九條  法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堪工作者,得準用公務人員有關資遣之規定申請資遣。

法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難以回復或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停止職務超過三年者,得準用公務人員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之。

前二項資遣人員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並比照前條規定,發給一次退養金。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03分3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七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之一  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院長、法官不適用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八十五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05分37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85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增訂第八十八條之一。請宣讀審查會意見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審查會意見:

第八十八條之一  (不予增訂)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八條之一  (不予採納)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八十八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07分30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88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進行第八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務法庭審理之,並準用第七章除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七十條以外之規定。

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考試院建議修正條文:

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一條除第四項第一款但書以外、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務法庭審理之,並準用第七章除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七十條以外之規定。

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兩年,得連任一次。

每屆評鑑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評鑑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委員;開會時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議案未結於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第五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有第五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前項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至少一人應與當事人檢察官為同一審級。

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蔣委員萬安聲明對今天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羅委員致政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八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21分10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八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24分09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101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二  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前,有該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二  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前,有該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公布表決結果:出席75人,贊成61人,反對14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26分18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101條之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三。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三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條文施行前已任職務法庭法官者,任期至上開條文施行日前一日止,不受修正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三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施行前,已任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及職務法庭法官者,任期至上開條文施行日前一日止,不受修正前任期之限制。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公布表決結果:出席75人,贊成61人,反對14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三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28分42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101條之3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費鴻泰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三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依下列規定:

一、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第八項,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施行。

三、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四、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考試院建議修正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依下列規定:

一、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第八項,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施行。

三、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一,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四、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三,自公布日施行者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現在截止登記。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6時32分)主席、各位委員。法官法終於完成了!司法改革邁向新的里程碑!我們要淘汰不適任法官,為此,法官法為重中之重,全國人民所最期待的就是法官法修正,剩下的就是陪審制或參審制的問題了!法官法修正一路走來歷史記憶猶新,而我何其有幸得以全程參與!從1994年施啟揚院長開始,1999年翁岳生院長召開司法改革會議討論法官法,2000年以後進入阿扁時代,很遺憾的,我當時雖然是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卻因朝小野大,且時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拒絕簽字,以致無法讓法官法於立法院修正通過。2010年時進入馬英九時代,把法官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這也是我一生中最刻骨銘心的時刻!2010年法官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時,適逢家父過世,我拿下身上的孝服,到立法院參與每一條審議。晚上回家後,我一邊在靈堂守靈一邊看法官法修正,因為實在太複雜了!如果要感謝誰的話,那麼就是時任司法院秘書長的林錦芳女士!過去雖然朝小野大,但林錦芳秘書長卻不以國會多數暴力來表決通過,且在將近兩年的時間裡,我與林錦芳秘書長曾就本案一條、一條討論,前後討論過二十五次,而王院長也主持過本案十多次的朝野協商。我在2010年6月請示了當時的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法官法這樣修正可以嗎?他說先通過。另外,我還要感謝所有指導我、與我合作的司改會林正、顧立雄,我們大家一起走過這段時間,也使得法官法修正草案於今年4月重新送進立法院審查後,得於5月8日出委員會。我同時要感謝司法院秘書長,乃至於司法院院長,還有行政廳廳長等,他們一齊參與討論。民進黨內部也討論了三次,朝野協商兩次,是這樣一路走來的。但今天我在這裡要講的是什麼?司法改革應該是大家共同來參與,結果我們卻看到國民黨消極抵抗,每一條都按反對,時代力量則是每一條都抹黑、作秀、攻擊,誰離惡的距離比較近呢?請大家想一想,所以以後請時代力量,請國民黨不要再談司法改革,好不好?謝謝。

主席:謝謝柯委員。繼續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陳委員亭妃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黃委員國昌:(16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2011年通過了一個讓臺灣社會沒有辦法接受、也違反了人民對司法改革期待的法官法,這一部50分的法官法,在過去這幾年的期間當中,讓很多應該要受到監督、受到淘汰的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沒有辦法達成這樣的功能。幾年的時間過去了,我們有了新的國會,司法改革成為這一屆新國會當中,人民最殷切的期盼。

今天所通過的這部法官法,我必須要誠實地說,跟2011年的法官法相比,的確有進步,但是我還是要非常遺憾地說,這跟當初我們向社會所宣示的理想,跟我們當初所揭臬的目標,事實上只做了半套而已。我們有沒有往前進?的確有往前進,但是你如果問我我們做得夠不夠?我必須要誠實地講,我們做得並不夠。

剛剛柯建銘委員指著時代力量說我們抹黑、說我們作秀,我想針對這種形容詞,我就沒有必要再說什麼了。但是我要請大家想一想的事情是,2011年民主進步黨拿著學者專家、社會團體的版本正式提案的時候,包括了我們這一次所主張的職務法庭外部委員應該要比較多,怎麼那個時候民進黨團提出這樣子的版本,從來沒有說自己偏激、從來沒有說自己極端、從來沒有說自己作秀呢?2011年席次不夠,要做妥協,我們大家都能夠理解,人民對司改有期待,給你過半的國會席次,你們沒有堅持當年的理想,總要有個說法吧?你們的說法怎麼會是當初你們自己提的版本,時代力量堅持當初的理想,結果到了今天,在民主進步黨執政的眼中卻變成偏激?不要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司法改革莫忘初衷。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我要發言!

院長,我等一下丟你哦!

主席:你丟我?你丟看看!你丟看看!

請你照議事規則來,剛才吳志揚委員有登記,但他不在場,可是你並沒有登記,截止登記之後你才要發言,你等一下還有發言的機會嘛!等一下還有發言的機會。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我要發言!我要發言!我要發言!

主席:張委員宏陸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亂七八糟,一點都不尊重我們!

主席:你懂不懂議事規則?來到立法院這麼久了,已經截止登記了,之前你不登記,現在才要求要發言,你要遵守議事規則。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你才不遵守規則!前瞻基礎建設兩千案,你一個表決就處理完了,什麼懂議事規則!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40分36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一百零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棄權: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6時41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好,大家心情都比較平靜了,針對剛才第一百零三條,吳志揚委員有登記發言,因為他不在場,所以徵求院會同意,是不是讓曾銘宗委員代替吳志揚委員來發言?既然院會同意,我們就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柯總召的發言完全是對國民黨全盤的抹黑,本席身為國民黨總召,完全不能接受。對於民進黨進行所謂的司法改革,有百分之八十點九的民眾不滿意,依照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的調查報告,臺灣的民眾有百分之二十二認為法官可以作公正的判決;依照司法院自己的調查報告,也只有三成認為法官可以作公正的判決、可以對一般民眾平等對待。而且你們的蔡總統在司法改革會議中提到,法官以後不要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連你們的蔡總統都對司法體系澈底失望。

這部法官法總共修正了64條,對於第一條到剛剛通過的第一百零三條,我們國民黨黨團認為,基本上改革的深度不夠、廣度不夠,國民黨不願意陪民進黨玩,但是我們也勉為其難,從昨天陪大家玩到現在,因為我們都沒有辦法解決百分之八十點九的民眾對司法改革的不滿意,但是很遺憾的,方才柯總召還在消遣國民黨,因為柯總召總認為,對於你們主導的立法院,在野黨必須奉陪、必須都要投下贊成票、都要隨著你們的步調起舞,國民黨做為在野黨,我們不能接受,尤其柯總召雖然長期參與司法改革,而你方才的論辯,某種程度我是贊同的,但是你也介入很多的司法個別案件,所以你沒有資格談到司法改革,在此我謹代表黨團表達最強烈的抗議!抗議!抗議!

主席:好,這樣子院會就會比較圓滿,也經過院會的同意。

林委員昶佐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奕華聲明對今日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亭妃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案處理完畢。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6月28日)之會議時間,擬請院會延長至討論事項第2案處理完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案處理完畢。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法官法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至第一百零一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三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法官法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至第一百零一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三十一條條文;並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台下:「司法改革大邁進 不適任法官快淘汰」)

主席: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另外,司法院所提本法修正之立法說明,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所提立法說明:

主席: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提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4人針對本院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吳玉琴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蘇震清  黃秀芳  蕭美琴  陳 瑩  陳靜敏  吳琪銘  尤美女  陳賴素美 施義芳  王榮璋  邱泰源  李俊俋  邱議瑩  周春米  陳明文  張廖萬堅 吳秉叡  吳思瑤  鄭運鵬  蘇治芬  洪宗熠  李麗芬  江永昌  陳歐珀  林岱樺  李昆澤  鄭寶清  管碧玲  林靜儀  余宛如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書  郭正亮  陳素月  蘇巧慧  趙天麟  陳曼麗  蔣絜安  段宜康  邱志偉  蔡適應  許智傑  吳焜裕  鍾孔炤  劉建國  張宏陸  蔡培慧  陳亭妃  蔡易餘  林俊憲  劉世芳  何志偉  余 天  葉宜津  賴瑞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就本件復議案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5時55分5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繼續處理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

首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一項。請宣讀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現行《法官法》中有關審議法官、檢察官「停止職務」之相關規定,於檢察官乃明定為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於法官則屬司法院首長之責,並未規定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所職掌之事項中。然為衡平法官與檢察官關於停止職務之機制,並達成與法官機制相同之目的,加速淘汰不適任、違法濫紀檢察官,以提升人民對檢察體系之信任,爰請法務部儘速推動修正現行《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所職掌事項中之「停止職務」規定,將發動「停止職務」之權限交由法務部部長行使,除期望加快停止職務程序之進行與處理效率,亦期望法務部部長得就相關事項負起責任,增加外界對法務部部長之可問責性。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處理。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5時58分44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一項。請宣讀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法官法第41條之1附帶決議

為建構個案評鑑制度之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分別於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中,詳細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評鑑案件之調查及審理流程,並應增訂滿足請求人資訊獲取權之相關規定,俾強化受評鑑法官、檢察官之程序保障及請求人之程序參與。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一項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在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發言時間為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尤委員美女:(18時)主席、各位同仁。法官法修正案終於在紛爭擾攘以及長達十多小時的馬拉松表決之下通過,其實法官法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裡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人民對於司法改革最重要的期待就是在於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淘汰,雖然這次的修法沒有辦法滿足民間團體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沒有辦法躍進式的大量改革,但所有的改革其實是一步一腳印的慢慢往前進,所以這次法官法的修正其實還是達到某些程度的向前邁進。

首先,將大家所詬病的參與程序擴大,這次讓被害人都能聲請評鑑,同時把聲請評鑑的時效延長,擴大程序的參與權,並且增加懲戒,能夠剝奪、減少退休金,如果是貪污,也將薪水追回,同時為保障被申訴人的程序正義,設立一級二審的職務法庭,透過種種的改革,我們期待未來法官、檢察官在自己的崗位上都能夠戰戰兢兢。當然,我們也知道好的法官非常地多,我們應該給予肯定,但是我們希望透過這次法官法的修正能夠儘快淘汰這些不良的法官、檢察官,讓司法更能夠得到人民的信任。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8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過去沒有辦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一直是人民心裡永遠的痛,在第一個階段,過去還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不適任法官淘汰時,有一位檢察官叫彭坤業,他去吃了鳳梨宴,被監察院彈劾,結果被記申誡後輕輕放下。當初沒有淘汰這個不適任的檢察官,造成的後果是什麼?就是他繼續在我們的司法體系平步青雲,當到桃園的檢察署長,然後竟然介入司法關說,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求要制定法官法的原因。2011年所通過的法官法被民間社會批評成是一個50分的法官法,出現的案子有最貪的女檢陳玉珍,在這個新的法官法所謂的淘汰機制過程中,在六年多的停職期間繼續領半俸,繼續讓納稅人養他,到今天為止,他在職務法庭裡面的懲戒案件竟然還沒有終結,拖了六年多。這就是人民為什麼這麼憤怒、為什麼要求要通過法官法改革的原因。

今天所通過的法官法,持平而論,與2011年的法官法比起來絕對是進步的,但是我必須說,它還存在三步,誠如剛剛尤美女委員所講的,沒有辦法符合民間社會的期待;誠如我在每一個條文論證的一樣,沒有真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而且非常多重要的改革與當初2011年提出的版本相比,並沒有落實初衷,這是一條漫長的道路,我們還必須要繼續努力。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8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完成了法官法修正的三讀,在這部法官法中,我們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讓人民的力量可以進入法官的懲戒,即透過法官的人事評議委員會及法官的評鑑委員會雙軌制度的設計,在這兩個委員會中,人民的力量都可以透過參審或其他形式進入委員會,所以未來法官評鑑不會再是法官自己關起門來去審理。在這樣的制度下,可以讓不同的聲音進入到法官裡面,而且在最後的職務法庭這一塊,除了三個人即審判長和兩名法官之外,還有參審員也可以進入到職務法庭,所以未來在法官的審理之中,他們懲戒的所有過程都可以讓人民的力量進入。

當然,這個改革的過程沒有辦法一步到位,或許大家希望可以有更多民間的力量進入到評議法官的程序,但是我們知道改革的過程必須逐步到位,我們在這一次法官法的修法中,除了逐步地讓人民的力量進去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也確定如果是不適任的法官,在他離開現職之後,也要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我認為在司法改革中,法官法是重中之重,我們完成了司法改革,未來還有更多的路,我們可以繼續來努力,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843007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151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8年4月24日(星期三)、5月8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律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主管機關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報告:(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因應法官法中職務法庭制度之變革,牽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職掌及組織變更,本法亦應配合修正。爰擬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職務法庭自司法院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法官法第47條第1項各款所列案件,及全國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判事務。(修正條文第1條)

二、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職務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合議庭成員應於本法明定,爰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法第47條第1項各款案件,其合議庭成員依法官法第48條、第48條之2定之。(修正條文第4條)

三、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該庭之受命法官關於審判業務之職權與該委員會受命委員並無不同,爰於本法關於受命委員之職權、違反受命委員所發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法律效果等條文,均增列「受命法官」等文字。(修正條文第16條、第17條)

四、為配合職務法庭新制之施行日期,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修正條文第24條)

、與會委員於4月24日聽取報告、詢答後,並於5月8日繼續審查,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以本案係為因應法官法中職務法庭制度之變革,將相關之規定配合修正,並無疑義,爰予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

一、第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二、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

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

司法院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案件,及全國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判事務

第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案件,及全國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判事務

第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應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爰修正該會之職掌項目為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案件及全國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判事務。

審查會:司法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四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委員五人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庭除由委員長兼任審判長外,餘以資深委員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案件,其合議庭成員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二定之。

第四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懲戒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委員五人合議行之。

各合議庭除由委員長兼任審判長外,餘以資深委員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一、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掌事項之變更,酌予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文字,以資明確。

二、因應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爰增訂第四項,明定職務法庭之管轄範圍及合議庭成員。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十六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十六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委員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配合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酌予修正本條文字。

審查會:司法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第十七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七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七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委員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配合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酌予修正本條文字。

審查會:司法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職務法庭新制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主席:請召集委員段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進行第一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案件,及全國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判事務。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案件及全國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判事務。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委員五人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庭除由委員長兼任審判長外,餘以資深委員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案件,其合議庭成員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二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委員五人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庭除由委員長兼任審判長外,餘以資深委員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案件,其合議庭成員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二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委員五人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庭除由委員長兼任審判長外,餘以資深委員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案件,其合議庭成員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二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進行第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十六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委員、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十七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者,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委員、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司法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司法院所提本法修正之立法說明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所提立法說明:

附件

第一條修正立法說明:

因應法官法修正將職務法庭移置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該會之職掌事項即含括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職務案件。爰修正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第四條修正立法說明:

一、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掌事項之變更,酌予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文字,以資明確。

二、因應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爰增訂第四項,明定職務法庭之管轄範圍及合議庭成員。

第十六條修正立法說明:

配合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酌予修正本條文字。

第十七條修正立法說明:

配合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酌予修正本條文字。

第二十四條修正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職務法庭新制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主席:;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提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4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吳玉琴  黃秀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蘇震清  林淑芬  蕭美琴  陳 瑩  陳靜敏  吳琪銘  尤美女  邱泰源  施義芳  王榮璋  陳明文  陳賴素美 邱議瑩  周春米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吳秉叡  吳思瑤  鄭運鵬  李俊俋  洪宗熠  李麗芬  江永昌  陳歐珀  林岱樺  李昆澤  鄭寶清  管碧玲  林靜儀  余宛如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書  郭正亮  陳素月  蘇巧慧  趙天麟  陳曼麗  劉世芳  蔣絜安  段宜康  邱志偉  張宏陸  鍾孔炤  許智傑  蔡適應  吳焜裕  蔡培慧  何志偉  劉建國  蔡易餘  陳亭妃  余 天  林俊憲  葉宜津  賴瑞隆

主席: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決議: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6時18分28秒

表決議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7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請各黨團幹部至議場三樓進行所得稅法修正案等法案之協商。另外,同日下午2時30分繼續召開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等之處理。現在休息。

休息(18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