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星期四)14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 林志嘉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及委員林昶佐等20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1、1、5會期第14、5、5、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8430086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及委員林昶佐等20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9月26日台立議字第1070702815號、105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07號、105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38號、107年4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89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及委員林昶佐等20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7月13日(星期三)、108年4月8日(星期一)及5月27日(星期一)、29日(星期三)(2天1次會)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1次、第7會期第11次、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段召集委員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尤美女等23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檔案法自2002年施行至今已逾十四年,惟不時發生政治案件檔案應用管理之爭議,遠有美麗島受刑人不滿隱私遭揭露而控告檔案局;近則有政治受難者家屬、歷史研究者、民間團體頻頻抗議檔案局過於保守,妨礙追求歷史真相。檔案法不僅並未細緻區分不同的檔案性質,更忽略威權時期政府檔案的存在目的(公開揭示、教育警示)與一般國家檔案(保存國家記憶)有本質上的差異,強把兩者本質殊異的檔案類型置放於同一部法典中處理,導致台灣轉型正義工作遲遲無法落實。故參考當今處理前威權政體檔案之法制規範最為完整之德國經驗及因應台灣本地脈絡後,將政治案件之檔案另以專法特別法處理,期能俾於轉型正義之推動,也使一般國家檔案的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不致受限,爰提出「政治檔案法」草案。

二、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我國的民主改革是透過「解嚴」、「修憲」、「解除黨禁、報禁」,以及「二二八補償」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等「寧靜革命」完成,但是這些政治改革或轉型關鍵時刻,皆由同一政黨掌權,其作為僅側重於立碑、政治人物道歉及金錢補償與賠償,較少徹底真正落實還原歷史真相、認真實踐轉型正義,並對其深切反省。惟歷史經驗顯示,經由「法治」折衝轉型正義、寬容等諸多價值的艱辛磨合過程,就是民主溝通彌足珍貴的學習過程。故參考有威權體制經驗的德國相關體例,透過立法途徑,將威權時代所遺留下的政治檔案明訂保存、揭露及運用的要件、限制跟程序,透過歷史資料的公開化,以短暫的傷痛取代不願承認或是面對問題的永恆傷害。同時,本於政治受難者與廣大民眾有知悉真相的權利,兼顧資料運用及個人資料保護等問題,爰提出「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

三、委員林昶佐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推動轉型正義之目的在於揭露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惟過去並未對政治檔案之徵集與應用有特殊規範,造成各個政府機關標準不一,加以政治檔案涉及個人資料與機密檔案,現行檔案法更無從處理,有另立專法之必要;爰擬具「政治檔案條例草案」。

參、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代理局長林秋燕報告:(105年7月13日)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第41次全體委員會議,就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及林委員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代表本局進行報告,並備質詢,至感榮幸!本局謹擇要報告如下,敬請惠賜指教。

一、政府持續辦理政治類國家檔案之徵集與典藏

為整理與公開歷史檔案,以落實轉型正義,本局一向致力於政治檔案之妥善保存,並加速開放應用。自民國89年起即展開多次政治類國家檔案專案徵集計畫,並陸續完成移轉;累計至本(105)年6月底止,總計徵集移轉相關檔案413.63公尺,包括228事件檔案222.03公尺、美麗島事件檔案18公尺及其他重大政治事件檔案173.6公尺。檔案目錄可查詢率達99.67%,影像數位化比率為99.2%。

二、現行促進政治類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之具體作為

自100年起至本年6月底止,民眾申請應用政治類國家檔案計132,736件(以每件15頁估算,約1,991,040頁),占全部申請案約42.06%;機關檢調政治類國家檔案計68,704件(以每件15頁估算,約1,030,560頁),占全部檢調件數69.85%。

另,102年間修正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對於重大政治事件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當事人死亡或失蹤,其遺屬準用之;以提升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得以有效應用國家檔案之基本保障。

目前本局就政治類國家檔案之開放應用,經參酌學者專家意見及受難者家屬之期望,並考量檔案法第二十二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關「對公益有必要」之內涵,在衡酌「公開個人資料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提供個人資料所侵害之隱私權益時,個人資料檔案得予適度公開等因素,現行做法對已屆滿30年國家檔案,以儘量開放為原則,最小限制為例外,對外提供應用。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當事人本人相關檔案及其個人隱私資料皆全部提供應用,惟同案件涉及他人之個人隱私,則於抽離或遮掩該部分內容後提供應用。後續將持續以已設置之專屬服務窗口及簡便措施,加速提供應用。

三、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法制之推動

關於本次 貴委員會審查之《政治檔案法》草案及《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係參考德國處理前威權政體檔案經驗,將政治檔案應用以特別法規範,並使國家檔案不因個人資料保護原則而受限。對於委員致力於推動轉型正義,本局深感敬佩。

惟鑒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刻由 大院審查中,該草案業明定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稱促轉會)規劃開放政治檔案事宜,爰相關法案之推動,建議俟該條例立法通過、行政院成立促轉會後,經由整體性的檢討規劃,在符合憲法及各項法律原則下,擴大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以回應社會各界所有關心轉型正義之人士對於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期許。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並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美伶報告:(108年4月8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尤委員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林委員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及()林委員昶佐等20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案,代表本會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至感榮幸。本會謹提供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一、立法緣由及經過

()制定緣起

1.政治檔案之保存與開放應用是政府重要政策,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公開政治檔案之期盼,並依據大院第9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附帶決議:「為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關鍵之調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行政院應儘速將『政治檔案法草案』函送本院審議。」,以及因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規定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爰擬定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以為政治檔案保存與開放應用之準據。此外,依據102年我國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國際獨立專家通過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要求政府應保證被害人與研究人員有效取用相關的國家檔案,隨著政治檔案當事人之逐漸凋零,維護其知情權,實乃屬當務之急。

2.政治檔案為國家檔案類型之一,現行關於政治檔案之徵集範圍及開放應用,依檔案法規定僅限於政府機關檔案,且囿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限制,難以依照檔案當事人或一般民眾之不同需求將檔案提供應用範圍予以類型化,以兼顧公開歷史真相之資訊權與人民隱私權保障等法益,所以有必要對於政治檔案建立另外的檔案徵集、管理及應用機制。本會經參酌社會各界意見、國外立法例,以及檔案法施行迄今之實務經驗,並依據促轉條例的規定與立法精神,完成本草案,期能妥善保存與加速開放政治檔案,並促進研究及教育推廣,落實轉型正義,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立法進程

1.為儘速公開政治檔案,解決不同法律適用競合問題,本會自100年起即著手法案的研究,並邀集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及相關公民團體開會研議。而依據大院105年7月13日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會檔案管理局召開會議徵詢各界有關政治檔案立法推動方向之意見,經簽報行政院核示制定政治檔案專法,於106年1月間將該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2.草案經行政院第1次審查會完成部分條文審查後,嗣歷經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政治檔案法制化公聽會、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及促轉條例之立法通過,本會奉行政院指示重行研議修正草案。

3.爰此,為立法周延,本會參考前報送行政院之草案版本及依據促轉條例等規定,檢討修正法案內容並將名稱定為政治檔案條例,本會亦分別於107年1月10日及25日邀集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等,召開諮詢會議及逐條審議會議,並於本會檔案管理局全球資訊網及公共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等網頁公告草案以廣徵意見,綜合研擬本草案內容。

二、草案重點

本草案共計16條,考量政治檔案的徵集與應用有其特殊性,本條例定位為檔案法之特別法,明定政治檔案之適用範圍,加速落實整理及妥善保存,以有效蒐整留存民主歷程重要紀錄;對於檔案應用提供,依申請對象區分,並放寬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範圍,朝向政治檔案全面公開;另,建立政治檔案爭議事項之審議機制,確保各界應用檔案之權益,其要點如下:

()法規體制:本草案名稱定為政治檔案條例,係考量政治檔案的徵集與應用有其特殊性,且政治檔案之開放應用具有永久性,非僅架構於促轉條例之下,應為檔案法之特別法,其存續之有效性不受促轉條例之影響。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本會檔案管理局辦理;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辦理,期藉由跨機關的整合,發揮政治檔案保存、應用及研究教育功能。(草案第2條)

()徵集保存:參照促轉條例規定,政治檔案適用範圍,不以政府機關(構)檔案為限,亦包含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之相關檔案及文件紀錄。政府機關(構)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檔案清查及移轉為國家檔案;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應依促轉會審定結果,將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以妥善保管與開放。(草案第3條及第6條)

()解密程序:對保密逾30年之政治檔案,除有法規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並公告解除機密之意旨及為必要之解密措施,排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等法規適用,以簡化解密程序,加速開放政治檔案。(草案第7條)

()開放應用: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依檔案當事人、非檔案當事人及政府機關(構)區分三種類型,並放寬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範圍,明定應用方式、至遲開放年限、機關徵詢、優先處理、減免收費及使用保護等配套措施,以兼顧資訊開放公益與個人隱私保護,並調整年限計算基準為最早文件產生日,以加速資訊的通透。(草案第8條至第10條)

()消息來源:明定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予公開。(草案第11條)

()爭議處理:當政治檔案的徵集、解密及開放應用等如有爭議事項,將引入外部專家諮詢機制,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以維公信力。(草案第14條)

三、有關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林委員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及林委員昶佐等20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本會說明如下:

目前委員所提草案與行政院草案對政治檔案保存與開放之意旨一致,行政院草案多已參採,如:政黨政治檔案納入適用範圍、政治檔案之開放應用採類型化、加速政治檔案開放及兼顧隱私權與資訊權之衡平、消息來源等姓名及職稱資訊公開、檔案當事人得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建立爭議處理機制等。惟仍有以下差異:

()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俊憲等18人等版本第2條、第16條及第17條,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會檔案管理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史館,並負責官方之政治檔案研究;林委員昶佐等20人版本第2條以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為草案之主管機關。由於法律主管機關須為二級機關,且考量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已明定負責人權檔案研究及教育推廣事項,為符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本會檔案局辦理;其研究及教育事項,依權責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辦理。

()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俊憲等18人及林委員昶佐等20人等版本第3條名詞定義:

1.林委員昶佐等20人版本第1、4款有關政治檔案範圍及徵集對象擴及政黨等以外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等非政府機關(構),因涉屬私人動產是否宜強制徵收,且規範範圍逾促轉條例,尚請斟酌。

2.委員版本第2款就檔案當事人定義部分,指政治檔案中包含其個人資料者,因範圍過大,恐致非政治受難者亦可能列為檔案當事人,而與事實未符,宜衡酌相關權益及實務作業需要。

()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俊憲等18人等版本第2章及林委員昶佐等20人版本第3章政治檔案之開放應用,分為檔案當事人申請、公務機關調閱、研究教育目的等申請類型。行政院版本參酌委員版草案及我國現行實務運作情形,兼顧資訊權與隱私權之衡平,區分為檔案當事人申請、非檔案當事人申請及政府機關借調(包含研究教育目的)之類型。二者條文規定或有不同,惟其立法精神係相容。

本次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俊憲等18人及林委員昶佐等20人所提草案,深入研析轉型正義的真相調查,藉政治檔案完整徵集、保存及開放應用,以順利開展,俾利達成社會和解目的,委員對於政治檔案條例法制之用心,本會深感敬佩。各委員提案版本及行政院函送版本,除上述條文外,部分條文規定內容尚有差異,建議與行政院版本併案逐條討論。

肆、結語

檔案是保存歷史的真實紀錄,亦是追求歷史真相的基礎。落實轉型正義是國家的重要政策,其核心任務之一是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希望藉由客觀、公正的歷史紀錄公開,還原歷史真相,透過檔案與全民對話,促進和解,凝聚社會的團結與和諧。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配套法律,也是檔案法的特別法,對未來推動政治檔案徵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至關重要,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法案。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並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肆、國史館館長吳密察報告:(105年7月13日)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政治檔案法草案」及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本館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

兩項草案第十六條均明定:「為推動關於二二八事件及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教育,國史館具有下列職權:一、二二八事件及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相關民間檔案之徵集。二、政治檔案數位資料庫之建立。三、政治檔案彙編之編纂。四、獎勵推動二二八事件及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之歷史研究及出版。」

本館長期為歷史檔案庋藏機關,草案所述四項職權,若蒙 大院通過,本館將以既有相關推展經驗為基礎,本於職責積極加以推動。說明如下:

首先,徵集民間檔案方面,在政府啟動轉型正義工程後,相信將有更多民間之文獻、史料得以出現或被發現,本諸蒐藏歷史資料之職責,本館將依法進行蒐集庋藏,建立友善的通報窗口,提供民間有意願者接洽,並且開放各界使用。

第二,建立數位資料庫方面,本館歷年已陸續建置政治檔案相關主題網頁及資料庫,諸如「雷震先生網頁」、「國家歷史資料庫」的「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史事專題。未來在此項職責上,將以既有的數位資料庫建置經驗為基礎,建立政治檔案主題之數位資料庫,供各界應用,推動公民之轉型教育。

第三,政治檔案彙編之編纂方面,本館已先後出版《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八冊及《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叢書》十七冊。本法通過後,本館當本於職責,持續進行政治檔案之編纂工作。

第四,獎勵研究出版方面,在是項職責上,本館將會著力於獎勵民間進行二二八事件、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等相關主題之歷史研究,並完善研究成果公開的線上環境,期使各方研究能量持續累積。並且鼓勵出版相關主題之書刊,以增進公民對於轉型正義的理解與關切。

伍、與會委員於105年7月13日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後於106年11月22日召開「政治檔案法制化」公聽會,復於108年4月8日再次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5月27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鑑於因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故擬定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以為政治檔案保存與開放應用之準據,確有必要。雖對草案內容尚須凝聚共識,仍於逐條交換意見後,完成審查送交院會處理,並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十六條;委員尤美女等23人提案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五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五條;委員林昶佐等20人提案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三十條;委員尤美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之一;委員洪慈庸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委員尤美女等23人提案第一章章名至第四章章名、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第一章章名至第四章章名、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委員林昶佐等20人提案第一章章名至第四章章名、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說明。

三、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