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檔案局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推派代表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4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條條文是關於主管機關,行政院與民進黨的版本中,主管機關都是國家發展委員會,他們的理論就是它是一種檔案,在國家發展委員會裡有檔案局,所以由它來管理。但是我們都知道,政治檔案如果限縮在民進黨說的要處理相關威權時代的案子,它的重點其實就是促轉的一環。本席從第一條和第三條就一直提出建議,希望政治檔案法能較為中立,當然可以涵蓋大家認為國民黨執政時期的一些不當作為,但為什麼只限定在這裡呢?大家都一起接受檢驗啊!不是這樣嗎?如果一定要限定這樣,那就與促轉一樣了,所以我們希望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改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而且,政府部門權責分明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在權責不分、多頭馬車的狀況下,很容易發生問題。譬如促轉會與國發會之間的職務上產生競合或認定不同時,該怎麼處理呢?另外,我們延續權責分明的精神,既然政治檔案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是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辦理,那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展等事項,也應該由國發會檔案局處理才對,而不是把文化部也納入對業務進行分割,這樣只會增加以後的權責混亂不清而已。

本席在此還是再次強調,我們對於發現真相、還歷史公道是非常、非常認同的,沒有真相、沒有和解,但是沒有真相的事,不是只有這些事,大家對很多事也都很好奇、也需要得到真正的答案,這個社會才會和解。而不是挑起某一段時間,只要求這一段時間的真相,你們在其他時間裡的亂七八糟作為卻不需要真相、不需要對社會有任何道歉,請問這樣社會怎麼和解?那很擺明了,你只是限定在促進轉型正義而已。所以,為什麼要美其名叫做「國家發展委員會」?你就大大膽膽地說這就是「促轉」,你就讓促轉會來當主管機關!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4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政治檔案條例部分,行政院表示希望藉由公開歷史紀錄、還原歷史真相來促進社會和解。但是就像剛才很多國民黨委員所發言的,這次條例的時間範圍只訂定到民國81年,主管機關、檔案認定都明顯具有針對性。

剛才我們的書記長已經提到,在第二條部分,主管機關如果真的只針對民國81年之前,他認為應該變成由促轉會擔任主管機關。但是,現在有關政治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又訂定在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其中比較特別又奇怪的是將促轉會改為國發會,但關於政治檔案的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又變成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讓我覺得這根本就是職權分工混亂,而且由文化部來負責,讓我們不禁要請問到底要從文化角度出發,還是從政治角度出發?因為從民進黨執政後連促轉會都可以變成東廠的前例來看,其實我們會有很大的疑問。

有關政治檔案開放部分,這次牽涉嚴重的是,的確有所謂強奪私產、違憲亂紀的疑問。關於政治檔案,其實應該還是要先蒐集政府機關與機構所持有的部分,過去公權力的行使,畢竟還是以政府機關、機構來進行,檔案保存在政府部門一定是比較完整的。如果真的有心要還原特定時空的歷史,其實應該還是要從政府內部檔案蒐集開始做起。

關於私產的部分,條例規定如果拒絕將被指定的檔案移歸檔案局,會被處以罰鍰,甚至可以被處有期徒刑。請問拒絕將私有財產繳交給政府,竟然要被政府罰款,甚至處以刑罰?難道憲法都不保障私有財產權了嗎?難道以轉型正義為名的政府機關可藉由公權力侵犯私有財產?難道轉型正義不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嗎?所以其實檔案法規定得很清楚,是不是能比照古蹟及歷史價值的文件?就相關的處理程序,應該可以按照那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主席:謝謝林委員。下一位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4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政治檔案條例,本席其實非常同意,沒有真相就沒有爭議,但本席也認為選擇性的要求檔案公開,沒有將來性的立法,這針對性太強,也沒有進步性。大家要知道今天民進黨的政治檔案條例,很明顯就是針對國民黨的政治鬥爭,而且時序上只要求民國34年至民國81年的檔案,如草案第六條明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應該在限期內移轉檔案管理局管理,並由該會作成清冊。國民黨黨史館目前幾乎都已經公開給民眾申請查詢,但是礙於人力,無法全面直接的公開,為什麼民進黨還要堅持,將全部的資料都奪走呢?恐怕奪走的不是檔案,而是「歷史的解釋權」。

以白色恐怖相關檔案為例,促轉會僅關注國民政府遷臺之後的爭議,對於原住民時代、日本殖民時代、二戰期間慰安婦等侵害人權的歷史漠不關心,另外也有一部分資料國防部至今遲遲不願公開,國安局對於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等二十餘件的檔案也拒絕提供,但蔡政府對此也完全不表示意見,就直接要巧取豪奪國民黨的黨史資料,甚至間接授權給行政單位,可以進屋奪走任何一個國民黨人對於歷史文物的私人文件相關蒐集與收藏,完全就是本末倒置,莫名其妙!

中華民國已經解嚴30年,在這種情況下到底還有多少東西需要用特別的手段來處理?對於政府檔案,因為現在全面執政,你要什麼就拿什麼。蔡英文為什麼到現在不敢對國防部、情報局說話,只會欺負在野黨?

另外,現在人民團體法與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很清楚地規範,國民黨是一個人民團體、民間組織,適用所有政黨該有的權利跟義務,而不是政府機關,今天政治檔案條例卻是想把國民黨變成與政府機關有相同的地位,要求所有資訊都要公開,請問民進黨是否應該比照辦理?

主席:謝謝陳委員。下一位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14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二條,為什麼第二條需要討論呢?因為國民黨黨團要求保留第二條。但是我剛才聽到幾位國民黨同仁發言所討論的內容統統不是第二條,所以到現在為止,我不曉得為什麼第二條會被保留。

國民黨有提出一個修正的版本是「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而民進黨黨團版本是「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什麼是國家發展委員會?因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底下的三級機關是檔案局,未來這些政治檔案徵集之後由檔案局保管,所以主管機關是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什麼今天要訂定這個條例?因為明年5月底促轉會依據促轉條例二年就到期了,如果沒有延長,促轉會完成歷史任務,自己就會走入歷史;如果促轉會走入歷史之後,這些檔案徵集的工作還沒完成,或者這些檔案利用、檔案要解讀,或者檔案要公開的工作還沒完成,當然該由常態性的機關即國家發展委員會來完成這個歷史任務。國民黨的委員口口聲聲指責促轉會是東廠,現在他們要把這個重大的責任、條例的主管機關放到其口口聲聲指責的那個機關身上,那不是神經錯亂嗎?那不是邏輯奇怪嗎?

今天我們要做的是什麼事情?今天要做的事情是希望在最短時間之內,能夠把歷史真相找出來,能夠讓社會需要得到撫平、真相的人,能夠得到他們所期待、看到的真相,而不是在這邊想一些奇奇怪怪的理由,說你什麼東西都沒有做,這個東西都沒有做,那你這個都沒有做,為什麼要來做我這個?但是重點在於我們今天要做的事情是不是真正應該要做的?如果它是應該要做的,就不應該拿其他事情還沒有做好來做為阻擋我們應該要做這件事情的理由、藉口,那只有一個結論,就是今天保留第二條,要將這個條例的主管機關變成促轉會,根本就是一個要阻擋政治檔案條例通過的藉口,要增加一個阻礙而已,我們希望國民黨不要再橫生枝節。

主席:謝謝段委員。下一位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4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根本就法理不通,我們今天要瞭解第二條要做的事情是什麼?你們拿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假開放、真阻擋,國民黨邏輯永遠是這一套,包括昨天剛表決的退將赴中部分也是一樣,所以這個轉型正義最後一個版圖馬上要拼湊完成了,臺灣的天空開始不一樣了!第二條講的是什麼?第二條講的是主管機關,大家要先了解促轉會的功能是什麼,促轉會的功能就是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很重要的是要平復司法,這個禮拜天是最後一波的平復司法,把有罪判決全部取消,這是促轉會的功能。

開放政治檔案是促轉會的功能,它把這些檔案全部清查以後,移到國發會檔案局,這個剛才段宜康委員講得很清楚,為什麼?因為它只是暫時性的,到明年4月份就結束,最多延1年,所以它的功能性是清查這些資料,把這些資料挖掘出來,從2000年以後,包括馬英九政府,檔案局也清查很多,從1萬5,000件到現在促轉會已經清查到13萬件,各位,這些案件裡面有多少條人命在裡面,歷史已經不等待了,林為洲委員你是唸歷史系的,多少政治受難者在期待這一刻?二二八事件死了幾萬人,包括用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與懲治盜匪條例,在白色恐怖底下,有多少冤魂?大家在等待,他們在看著我們今天在幹什麼?所以把這些案件清查出來以後,當然是交給檔案局,以後都全部公布了,為什麼要發布呢?文化部因為立法通過,所以有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國家人權博物館已經成立了,現在在景美,我在不義遺址裡做轉型正義,我現在的辦公室在青島東路3號,就是以前的軍法處,以前的警總看守所,它現在已經搬到景美的國家人權物博物館。

所以各位,政治人物一定有基本的歷史感、使命感與正義感,今天國民黨不要再用這些過去慣有的習性,什麼叫做政治操作?甚至拿東廠來搪塞,歷史在看待這一刻,我們繼續看國民黨以下的言論吧!

主席:所有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羅委員明才、林委員德福、蔣委員乃辛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廖委員國棟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蔡委員適應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周委員春米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23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宣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3時03分40秒

表決議題:政治檔案條例第二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23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反對: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3時05分12秒

表決議題:政治檔案條例第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蔣絜安  洪宗熠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

二、檔案當事人:指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

三、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行政法人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各級機關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等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

四、私人文書:指政治檔案中之私人書信、日記、遺書、手稿、照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及其他與公權力行使無關之文書或未公開發表著作等。但與政府機關(構)往來之文書及偵查、司法訴訟或監察案件之證據,不包括在內。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涉及之政治事件、國家財產變動、或司法平復等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

二、檔案當事人:指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之人。

三、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行政法人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各級機關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等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

主席:洪委員宗熠、蔣委員絜安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依推派代表順序發言。首先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15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三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與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一個最大不同之處,就是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中,政治檔案條例用詞定義有一項是私人文書,但是國民黨黨團把這個私人文書拿掉,私人文書為什麼很重要呢?因為在那一個不正常的年代裡,我們看到所謂的政治檔案,或者應該要徵集的這些文書,不能用現在這個標準來看待。

我舉一個例子,先父過去在報社服務,我父親工作的報社並不是中央日報,不是國民黨的黨報,但是做為報社的編輯,他們最害怕的不是收到來自新聞局的關切,而是來自國民黨文工會的關切,它關切的形式包括接到文工會的電話或文工會主任下條子,下條子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國民黨文工會主任簽個名,給你指示說哪個報導不能報、哪一個報導要怎麼處理,就送到你這個報社來了,它是政府的文書嗎?當然不是!它叫做什麼呢?它叫做手稿。也就是說,有可能保存在政黨或私人的這些叫做私人文書,它的形式絕對不是政府的檔案,也絕對不是一個會議紀錄,它可能只是一張紙,這張紙簽了他的名字,你就必須服從這個命令。如果我們徵集的對象不包括這些私人文書,也就是在那個不正常年代的這種不正常的形式沒有辦法被公開、被蒐集、被整理的話,歷史的真相就會少掉一大塊。所以我要在這邊拜託本院委員能夠共同支持民進黨所提的再修正動議。我們為了找尋歷史真相、促進轉型正義,希望能把這個拼圖最重要的那一塊找出來,讓大家共同藉由揭露真相來弭平傷痕。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5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國民黨在這裡反對的理由大概不出幾種樣態,第一,他們用主管機關應該為促轉會來希望讓這個法律隨著促轉會而落日,所以國民黨在這裡阻擋這個法案,其實是他們基本的心態。

第二,在剛剛國民黨的委員所提本法案等一下會談到的條文裡面,對於如果拒絕政治檔案徵集須課以刑責的部分,我想他們刻意用五年以下的刑責來製造一種恐慌,但事實上所謂五年以下的刑責,其最低的底刑就是兩個月的可能性。換句話說,這個法案規定五年以下刑責的課責基本上是沒有設地板的;沒有設地板的時候,很可能基本上是一種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的刑責,所以我認為國民黨不應該在這裡製造這樣的恐慌。

對於曾銘宗委員從協商開始的時候,就不斷在很多、很多的論述當中告訴我們說:民進黨,既然你執政,檔案、官員都在你的手中,為什麼不是你一聲令下就可以拿到這些檔案?我在這裡用兩個案例來跟各位分享,第一個是我們的促轉會發函給有關機關,希望能夠徵集陳文成以及林義雄家族血案的相關政治檔案,他們從去年7月份開始發函徵集,到現在已經整整過了一年,卻徵集不到。促轉會都可以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徵集不到各機關應該要給予他們的檔案!

另外一個案例是,參與二二八基金會相關研究案的歷史學者因為需要二二八的檔案,而在105年10月19日發函,到108年4月16日,長達3年的時間,他們才得到回覆,說這些檔案不能夠提供。可見我們政府機關的官員在種種檔案的管理上面,基本上的保守心態不是人治可以解決的,這不是總統一聲令下,或者是部長一聲令下,要什麼檔案就可以有什麼檔案的!

真相在這個國家要被揭露是一種文化的典範遞移,而這種文化的典範遞移充分展現在今天這個法案審查的過程當中,國民黨對這個法案的基本態度。這個典範的遞移對有些人來講是何其的困難!我們非常需要這個法案,其理由也在此!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5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條是定義,我們繼續看到國民黨在頑抗。第三條顯然有差別的在什麼地方?第一是時間,我們是匡在威權時期──民國34年8月15日到民國81年11月6日,也就是戒嚴時期(當然,金馬是最後),所以匡在這個時間裡面。國民黨呢?國民黨沒有設截止時間,也就是從34年8月15日到現在,這樣他們也可以講連勝文的案子怎麼樣啊、318怎麼樣啊!用這個來「花」!

要瞭解,促進轉型正義就是從威權時期到民主化,在同一個國家裡面所發生的事情要讓它轉型正義。我們中華民國的轉型正義在今天這個法案通過以後,就是全世界最後一個國家了。吳志揚委員的伯公也是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我相信每個人的家庭都有很多悲慘的歷史,所以我們面對歷史真相、追求和解的時刻到了!

第二是對「當事人」的定義不一樣。當事人就是被審判、被判決、被槍斃的人,但我們的定義和你們不一樣的地方是用其他不當的方式。過去被抓到、槍斃後丟到海裡,這種事情一點紀錄都沒有,這個部分一定要把它找出來啊!

第三是「私人文書」。我們看到一張遺書代表一個家庭三代的血淚,也有人剛好在一張泛黃的老照片中看到他父親冤死在監獄裡面。這些手札、遺書等等,都是我們要徵集的。當然,要徵集這些私人的部分時,我們希望私人能夠提供,但是國家做的事情是什麼?讓國家在所有政府機關裡面,不管在任何機關,乃至在國安局也是一樣、在國防部也是一樣、在以前的軍法處也是一樣,在所有單位──過去還有警總、調查局,把遺漏的資料全部徵集回來,這部分現在有13萬件。但是還有另外一個最大的部分,這就是我們今天要處理的,因為威權時期黨國不分,國民黨的黨史資料裡面有很多蔣中正批了「直接槍斃算了!」的文書,日記裡面當然也有,所以在國民黨黨史館裡面的資料也都要徵集過來。

我們要面對歷史,好幾十萬人有這樣悲慘的待遇,難道我們不要面對嗎?請國民黨打開心胸!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5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民進黨的委員說這個真相就是和解的開始,這個法案就是要找出塵封多年的歷史真相,要把它找出來,要開放政治檔案。

民進黨說這是和解的開始,如果真是如此的話,本席全力支持。但是我們看到民進黨這幾年來,為了推動轉型正義成立了促轉會,結果證明促轉會是清算異己的東廠;成立了黨產會,可是黨產會是在清算國民黨的黨產。它的心中有人民嗎?這是和解嗎?這是寬恕嗎?民進黨所做的都是黨同伐異、整肅異己!所以你們說真相是和解的開始,本席非常擔心可能是冤冤相報、仇恨循環。本席擔心民進黨開放政治檔案就是要搞清算、搞鬥爭,而不是為了和解,也不是為了寬恕。所以,民進黨就是最會搞鬥爭,拚經濟無能、搞鬥爭最行!

大家看看,我們這次臨時會開了3個禮拜,第一天(6月17日)就通過了鐵籠公投,一刻都不得緩,中間又通過了大法官的同意案,到最後一天還在搞這個轉型正義的開放政治檔案!所以,民進黨說真相是和解的開始,拜託你們一定要做到!

這次第三條規定政治檔案的定義是從民國34年8月15日到民國81年11月6日止,為什麼沒有含括民國34年以前及民國81年以後?這讓我回想到當時我們在討論促進轉型正義的時候,我們說霧社事件發生在民國19年,二戰期間被充軍到南洋打仗的原住民,很多人都沒有回來。你們口口聲聲說本法的立法是為了處理威權時代,但是既然要給臺灣社會帶來轉型正義,為什麼原住民要的轉型正義,你們不接受呢?為什麼對於慰安婦、對於原住民的土地流失、對於被充軍到南洋打仗的很多高砂義勇軍,你們就擺在一邊,只處理轉型正義?說實在的,就是為了清算國民政府來臺的蔣氏政權,這對臺灣的社會和解有益嗎?所以我希望民進黨能夠真正為我們臺灣社會帶來和解。

主席:謝謝孔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也通過滿多的經濟法案,都是院會大家的功勞。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5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黨團對於還原歷史真相持非常正面、積極的態度;但是歷史的真相是要全面的,不是片面的,也不是某些人限定的,大家有權知道的事情,應該都要知道。

剛剛講到威權時代,這些時代裡面發生不幸的事情、不好的事情,當然需要接受檢驗,這個問題沒有,但是不應該只以這個為限。所以對整個第三條來講,最嚴重的錯誤就是把期限限在民國81年以前。請問:民國81年以後到現在為止,難道沒有值得大家關心的重大事件,需要有真相,一樣需要用政治檔案條例去獲得很多機關沒有辦法獲得的資料,然後給大家一個真相說明嗎?

我隨便舉個例子。剛剛管委員有講,促轉會要去調很多機關的資料卻調不到。我跟各位報告,促轉會自己的資料也讓別人調不到!關於張天欽的東廠事件,大家都想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到底怎麼樣利用這個機構行政治打壓之實,所以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了一個調閱的小組,結果也是調了老半天,連個錄音檔也調不到啊!促轉會還有什麼好怪人的!你們自己面對真相,給人家真相了嗎?不給啊!

另外,關於319槍擊案,我也要告訴大家,319槍擊案發生以後,造成社會動盪,因為大家對真相有不一樣的解讀。當時被指稱是主謀而落海溺斃的陳義雄,他的遺書也被毀掉了,大家不覺得很可疑嗎?他會不會是無辜、被栽贓嫁禍的人呢?這不用調查嗎?他難道沒有平反的問題嗎?319槍擊案發生以後,立法院一樣成立了真相調查委員會,結果當時帶頭反對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的,就是我們現在的蘇院長、當時的內政部部長,他聯合法務部長等幾個部會首長行使所謂的抵抗權!因為這個抵抗權,他們還被真調會罰款、被監察院糾正。

請問:這幾個案件是不是都是民國81年以後民進黨的政府機關對國會要求真相所做的一切不尊重的行為?現在還要明定只能限在民國81年以前,這些事情難道不需要跟社會交代嗎?這個東西跟戒嚴時期、大家一起討論,有什麼關係呢?我們沒有反對那個啊!你們憑什麼不把這個列入呢?講清楚啊!

主席:謝謝吳委員。你看,你講到我就讓你多講1分鐘。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5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為什麼要制定一個所謂的政治檔案相關的條例?如果是為了國家的機密,或是國家檔案的解密,我們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檔案法等等相關的法律可以來規範。所以制定這個政治檔案的相關條例,從民進黨最後提出來的再修正動議版本看來,第三條主要在規範幾點,第一是時間範圍,就是它要調查、可以徵集的政治檔案的時間範圍,是從民國34年到民國81年之間。

剛剛吳志揚書記長已經有提了,好像只有民國81年之前才需要調查、才會有未解密的相關資料,民國81年之後都不會有。假設未來、多年後,我們要調查319槍擊案,就要再另外制定一個條例,否則我們沒有辦法調查319槍擊案的真相,這樣的立法方式合理嗎?非常不合理。所以你們是有針對性的,只想調查國民黨執政期,民進黨執政期就不需要調查、不需要解密。這是第一點。

第二,我們反對並提出我們的修正動議,針對第三條的第二點,就是它要調查、徵集的範圍及對象,我們反對的是針對私人的部分。如果這個條例通過了,我告訴各位,只要是在那段期間內,全臺灣現在還活著的、或是已經過世的祖先任何相關的資料,它都可以依據這個條例加以徵集,大家就要無條件提供,不能隱匿,也不能毀損,否則它都可以處以罰則,這是什麼條例啊?對於任何個人的日記、手札,它都可以徵集,只要它認定跟當時威權時代有關就可以徵集,有這樣的條例?我們絕對反對!

主席:所有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3時30分04秒

表決議題:政治檔案條例第三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24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反對: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費委員鴻泰聲明對今天下午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3時31分36秒

表決議題:政治檔案條例第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

休息(15時32分)

繼續開會(15時3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六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

促轉會應將前項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政治檔案,其審定及指定移歸國家檔案相關事宜,於促轉會依法解散後,由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審定事項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為之。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檔案局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不以原件為限。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

促轉會應將前項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

捐贈第一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局定之。

促轉會認為相關文件有重要價值而必須取得原件時,經諮詢學者專家後,得強制徵集之,但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促轉會對於政治檔案之徵集,必須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明確之行政行為。

促轉會依法解散後,相關事宜由檔案局辦理。

主席:現在依推派代表順序發言。首先請童委員惠珍發言。

童委員惠珍:(15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本院今天審查之政治檔案條例,剛剛已經有多位委員提到,本條例之訂定非但不嚴謹,甚至是粗製濫造!適才柯委員說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國發會,何以國民黨希望能改為促轉會?因為關鍵就在於政治檔案的認定問題,而本法的認定就是交給促轉會,可見這樣的立法根本就是牛頭不對馬嘴!本案一旦通過,未來臺灣社會將變成一言堂,政治法案會無下限的來戕害人民的財產、思想、言論、學術自由,與促轉條例、不當黨產條例的狀況都是一樣的,這些都是屬於追殺政黨的條款,而且一個政黨內部的檔案本來就是屬於它的財產及內部機密,民進黨這樣處心積慮想要獲得,我們不知道到底是有什麼樣的居心!

根據行政院的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裡面包括了私人文書、書信、日記、遺書、手稿、照片,至於促轉會要用什麼樣的標準來認定,本條例完全都沒有交代,完全不清楚喔!這樣的法律等於是一個空白授權,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基本權視為無物,就是你們說了算就對了。而且政治檔案條例把時間點訂定在這個時間,更是非常明顯的,全民都可以看得到,將這個時間點訂定下來就是針對中國國民黨,隨便出去問,所有人民都是這樣想的,這是非常針對性的,根本就不是立法院應該制定出來的條款,完全是衝著國民黨而來。

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是促轉會追殺國民黨最可惡的一個手段,促轉會成立到現在,種種離譜的行徑令人難以忍受,甚至於主委到現在都還沒有被重新任命,促轉會現在也被所有民眾認為是東廠,而現在的執政黨蔡政府還要把所有事情都交由這個東廠來決定。

本席認為追求歷史真相是國家正確的方向,但是手段必須要合乎原則,而且要光明磊落,不要像這樣子的包藏禍心,到底有什麼資料是現在政府沒有辦法取得的?之前已經歷經了三次的政黨輪替耶!到目前為止,在政治檔案條例的審議過程當中,國發會自己也承認已經拿到了很多的資料,既然這個法還沒有通過以前就可以拿到資料,為什麼還要特別來制定這個法?而且目前已經有檔案法的規範了,現在要制定的這個條例跟檔案法,說穿了,其實就是現在民進黨政府要藉由這個立法過程,向國民黨再開一槍,而且多了一個修理國民黨的手段而已,對於轉型正義一點幫助都沒有!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5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今天要審議的政治檔案條例,本席一直認為應該公諸於世的檔案就應該公諸於世,對此我們也不反對,但是這部法案,第一個,它在時間上太針對性了,第二個,它只針對在野黨,真的只有針對在野黨。

據媒體報導,法務部調查局自去年7月至今年4月為止,逕將戒嚴時期1,941件政治偵防類「機密檔案」的保密年限,分批全部延長30年,最遲須至2048年才得以解密。本席認為政治檔案的公布,應該從政府內部開始做起。就本席所知,檔案法在民國91年1月1日就已經實施了,檔案法裡面也沒有限制整個檔案收錄的時間,檔案局所收藏的國家檔案最早可以到明清時期,檔案內容也沒有特定的對象,就是所有的政府機關,如今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卻有特定時間的區間。

有很多事情的確需要公開,民眾也很想知道,像尹清楓命案的結果是什麼,應該讓所有執政的政黨或政府是否有非法掩藏有損國家人民利益的政治檔案都能公諸於世,還原歷史真相,才是真正對人民負責的法案。

本黨反對民進黨假藉針對性的立法,製造更多綠色的恐怖。以上。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15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在這邊必須要先作澄清,對於私人文書,政治檔案條例並沒有強制徵集的規定,所以請國民黨的委員不要誤導視聽,會有強制徵集的其實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

有關國民黨提案的第六條,坦白說,在所有國民黨的再修正動議中,我覺得這一條是最有意思的。國民黨黨團版本的第六條是檔案局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所以我們可不可以這樣推論──就是國民黨其實並不是不願意把他們手上的政治檔案交出來,而是希望國家能夠編預算來買?如果國家不花錢來買,由他們自己捐贈的話,政府還要予以獎勵,獎勵辦法則由檔案局來規定。也就是說,國民黨要把他們手上所保管的政治檔案賣給國家。

如果依照民進黨的版本則是強制徵集,為什麼要強制徵集?所謂的強制徵集就是「我指定要的,如果你不交出來,你就要受罰」,為什麼?大家剛才聽到國民黨委員質疑陳文成命案的真相為什麼不能公布?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公布啊!但是陳文成命案的相關政治檔案,並不是只有國安局才有相關的資料,國民黨一定也有相關的資料,為什麼呢?各位知道,在陳文成命案發生的時候,國民黨的文工會主任是周應龍,他是過去本院委員吳育昇的論文指導老師,他是那個時候國民黨大權在握時的黨官。在陳文成命案發生之後,周應龍下台了,在陳文成命案發生之後,國民黨文工會主任周應龍被調職,跟當時警總的發言人徐梅鄰少將,都在蔣經國一聲令下之後調職,這當然是蔣經國面對來自美國的壓力所做出的交代。而這個資料與檔案在哪裡?國民黨黨部沒有保存這個政治檔案嗎?國民黨今天不把這些檔案交出來,抗拒促轉會要求國民黨必須要提供相關的政治檔案,居然還想要提一個案子要求政府必須編預算來向它買,這不是最大的笑話嗎?

我再一次強調,在不正常的年代,我們處理這些不正常的、過去發生的悲劇,絕對不能用現在的眼光來看,我們要花錢、政府要編列預算去買國民黨手上所擁有的在那個戒嚴時期所保管的政治檔案,這是我們今天看到最大的笑話。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5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台語有一句話「烏龍踅桌」,國民黨今天所有的發言都是「烏龍踅桌」,都是聲東擊西、圍魏救趙。剛剛林為洲委員提到「那319呢?」,319是發生在2004年,後面國民黨有沒有執政?馬英九執政了8年,所以你我講的東西必須要一樣,要講戒嚴時期的才對。國民黨執政以後為何調查不出來?沒有人阻止你啊!319真調會條例制定以後,那一年,也就是2004年12月15日,大法官釋字585號釋憲案出來了,釋字585號釋憲案的聲請案是我提的,當時我帶隊參與憲法法庭,成員有尤清、蔡宗珍、顧立雄及許志雄等等,585號釋憲案的內容是什麼?國民黨為了調查319槍擊案,透過國會多數暴力的方式,特別成立一個真調會,成員全部都是外面的人,所以行政單位行使抵抗權,認為它是違憲的。大法官怎麼解釋呢?行政單位當然是有抵抗權,依據釋字第585號解釋,假使你亂搞,我可以抵抗你嘛!所以,釋字第585號解釋對立法院最重要就是立法院應該自己要有調查權,但是到今天,立法院還沒有調查權,當立法院有調查權,監察院就不必了,所以釋字第585號解釋很重要,這是我提出來的。此外,釋字第627號解釋也是一樣。

今天我們要講法理上的問題,剛才段委員講得很清楚,強制徵集,這爭議的對象是誰?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和黨營事業,國民黨用中常會去裁定,蔣介石時代中常會可以裁定槍斃一個人,可以裁定做任何事情,國民黨很多資料在國民黨黨史裡面,在其附隨組織、在黨產、在黨營事業裡面,所以我們要把歷史的真相弄出來,強制徵集。國民黨是怎麼樣呢?用國家的錢來買,我可以送給你,就是接受捐贈,也可以受託保管,但是你要收購,要拿錢來買,但是這個東西可以用買的嗎?不然就是給予獎勵,到底是要錢還是要真相?歷史正義是用這樣得來的嗎?對於私人,不是強制徵集的對象,私人就是有獎勵,因為那是私人的遺書、手扎等等,那些片斷都是歷史的傷痕。要解決歷史的傷痕,當然是在國民黨身上嘛!所以不要再「烏龍踅桌」了,好不好?

主席:謝謝柯委員,也還我行使抵抗權的清白。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22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3時53分12秒

表決議題:政治檔案條例第六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反對: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3時54分45秒

表決議題:政治檔案條例第六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管碧玲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八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檔案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一、經依法規核定為機密檔案。

二、經移轉機關(構)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

三、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就涉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後,提供複製。但經該個人同意複製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政治檔案,有第二項第二款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五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有第二項第三款、前項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七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前項所定年限之計算,以該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

檔案局應就政治檔案中之檔案當事人編製人名索引並公告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檔案內容中與檔案當事人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

機關依下列規定作成公告時,應將該公告副知檔案局列為國家檔案,提供應用:

一、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作成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宣告之公告。

二、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作成賠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

三、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作成補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

四、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作成權利回復之公告。

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申請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檔案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一、經依法規核定為機密檔案。

二、經移轉機關(構)表示有嚴重影響國防安全或對外關係推動之虞。

三、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就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後,提供複製。但經該個人同意複製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政治檔案,有第二項第二款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五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有第二項第三款、前項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七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前項所定年限之計算,以該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

檔案局應就政治檔案中之檔案當事人編製人名索引並公告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檔案內容中與檔案當事人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

機關依下列規定作成公告時,應將該公告副知檔案局列為國家檔案,提供應用:

一、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作成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宣告之公告。

二、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作成賠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

三、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作成補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

四、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作成權利回復之公告。

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申請辦理。

主席:王委員育敏聲明對今日下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16時)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八條,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皆有提出再修正動議,這兩個修正動議最大的不同在於第二項的第二款。首先,第八條所談的是檔案當事人配偶或繼承人在當事人死亡之後,要向檔案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相關檔案時,有幾種狀況是必須排除的,第一個就是檔案還沒有解密,還是核定為機密檔案,那當然就沒有辦法了;還有一種狀況是檔案其他的當事人表示不願意公開,當然必須予以尊重,所以比較有爭議的部分,我們跟時代力量黨團有出入的部分是在第二款,即當初擁有這個檔案的機關(構)表示,如果檔案當事人來閱覽、抄錄,也就是公開的話,會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而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則不是規定「嚴重影響國家安全」,而是規定「嚴重影響國防安全」。其實行政部門本來在提出這個草案的時候,還規定了「國家利益」,但是我們覺得「國家利益」範圍太廣、無邊無際,容易被檔案移轉機關做為護身符,所以我們把「國家利益」等字拿掉。至於為什麼我們接受用「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等字?因為我們當然也知道「國防安全」的範圍比較狹窄,「國家安全」的範圍比較大,一方面是因為這裡規定的期限其實也沒有幾年,也就是30年、50年之後,即檔案發生的那個時刻開始起算時間,所以以政治檔案的年限來說,其實已經快要到了。

第二,本條例第十四條有一個爭議的處理機制,也就是說,當其提出申請,但是移轉機關表示這影響國家安全或是對外關係有重大影響,對此若是申請人不服氣,可以向檔案局根據第十四條要求找專家來鑑定這個移轉機關的理由是不是存在,所以我們願意接受用比較寬的條件,就是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來做為排除的條件,也拜託各位同仁共同支持。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6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把第八條和第二條一併來看,為什麼檔案提供閱覽、抄錄、複製會那麼重要?而這一條跟第二條,為什麼文化部會變成主管機關當中一定要提到的一個機關?那是因為我們在草擬這部法案的時候,想到的是這樣一個臺灣的未來,那就是當政治檔案資料公布的時候,這將會變成我們在文化沉澱上非常重要的一個基礎。我曾經在將近一年以前寫下這一段話,那是我熱愛電影,我認為沒有電影就沒有民族,而臺灣為什麼沒有屬於自己可歌可泣的故事,一而再、再而三被拍成電影?為什麼我們沒有,而別的國家這麼多?因此,我曾經寫下這一段話,剛好可以在今天為這個法律將來會成為和平的基礎來做一個註腳。

每一個國家的電影界都會對國家政治始終重要的故事一而再、再而三的創作電影藝術,提供人民可以不斷用電影這個平易近人的媒介,對自己國家的歷史去記憶、去沉澱,像進行儀式一樣去巡禮。韓國電影之於光州事件、釜林事件,德國電影之於納粹屠殺,美國電影之於金恩,南非電影之於曼德拉,電影圈不會停止創作。電影界要讓一代又一代沒有經歷過電影故事那段歷史的人民,隨著電影一起流淚、一起歡笑、一起了解電影故事訴說的先人,讓人民知道先人曾經這麼痛苦過,而不同立場的各方都有理由。

韓國的電影《正義辯護人》,其所控訴的對象是裡面的白色恐怖的爪牙;德國漢娜鄂蘭的故事則替殘暴的爪牙尋找異於常人的理論,控訴的對象已經不是個人,電影圈每個導演都有他們的視角,當他們多元並陳,人們在電影的美與電影的震撼中學習互相體諒,電影成為一種橋梁,讓人們不會互相敵視,這是一個集體記憶沉澱的過程,而沉澱的可能就是一種和平。

為什麼全世界所有國家的電影都可以是這樣?為什麼臺灣不可以?為什麼我們集體來到這個民主的世代,我們還不敢去面對我們先人所曾經受過的痛苦是什麼?我們不敢面對自己的歷史故事,為什麼?當然一方面是保守的心態,一方面就是因為這些真相無法公諸於世,所以真相是和平的橋梁,這是真的。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6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在處理第八條,我們還是必須把前面的脈絡稍微說明一下,其實在委員會審議以及陸續協商的過程中,我們跟執政黨本來有一些意見不一樣的部分,慢慢的把它往有共識的方向凝聚出最後的條文,為什麼在第八條最後我們還是要提出自己不一樣的意見?在這裡稍微跟大家說明,這次最大的3個關於解密的條文,也就是過去在徵集這些政治檔案所遇到的問題大概有3種問題,我們已經陸續找到共識來處理,一個是相關機關用文書處理手冊或是任何行政命令來規避或拖延真相公開,這個問題已經在第七條處理了,未來行政機關不能再用這樣的方式去規避真相和檔案的公開。

另外一個就是行政機關透過所謂國家利益、國家安全或是任何其他方式,或是當初已經列為永久保密的這些檔案,之後如何讓這些檔案可以被重新檢視?例如它可能是為了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或是為了掩飾特定團體的不名譽行為,或是為了拒絕或延遲提供應該公開的檔案內容而刻意去延遲的,這些已經在第五條處理了。

至於第八條的部分就是仍然還有一些檔案已經公開了,也就是說,我們剛剛講的這些問題都沒有,它已經公開了,但是它公開的方式有受到限制,所以我們現在講的並不是說延長它的保密,基本上它已經不保密了,但是因為一些原因,它的公開方式會限制其被閱覽、抄錄或複製的程度,也就是說,這些檔案已經公開了,但是我不讓它被複製,這些檔案已經公開了,但是你只能去看而不能抄錄,也就是說,它還是有一定公開程度的限制。時代力量黨團始終認為,如果真的有這種需求,它應該放在檔案法或是國家機密保護法裡面,也就是說,所有檔案可能到了公開時仍然有公開方式的限制的話,那應該回到本來這些所有的檔案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去處理。而在這裡我們真正針對政治檔案的話,應該要儘量公開,儘量避免還有任何規避的方式,所以在這裡,我們把最後國發會給的這個版本裡面所用的國家安全,又把它限縮到國防安全,讓它更精準一點,不要讓它無限制,讓原核定機關還可以在這裡面去擴大它的解釋,希望還是有機會可以來支持時代力量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6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八條的再修正動議,不管是時代力量黨團或是民進黨黨團的相關修正動議,主要是當事人申請相關檔案解密之後,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基本上它的立法或是提案精神,國民黨黨團大方向沒有意見,但是因為整個法案已經進到尾聲,我還是要提到,我也贊同民進黨提到要在最短時間內做開放,因為你說開放才可了解真相、促進和解。

但是我要跟各位報告,其實現行法令──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章國家機密之解除,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另外,第二十八條規定,假設期間還沒有到,原核定機關或是其上級機關可以核定解除。今天早上在三樓作相關朝野協商的時候,我問相關主管機關,到底有哪些是不能解密的?結果問了半天,相關主管機關代表也不敢講。管委員以及很多民進黨委員講不外是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情報局等政府機關,但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假設國防部不解除,行政院可以解除機密,依照現行規定就可以做到。所以行政院不敢核准解密,你連依法行政都不敢做,要重新立法之後才要解密,最短的路線──依法行政你不走,你要重新立法,有必要嗎?絕對沒有必要。

另外,剛才民進黨委員提到,國民黨黨團的第六條還要由政府編預算來購買,你誤解我們的意思,你故意抹黑我們的意思,我們的條文第六條前面講的是捐贈或是受託保管,最後才收購;而且第三款提到,捐贈第一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局定之。獎勵不一定用有形的金錢來獎勵,所以希望民進黨不要故意抹黑,謝謝。

主席:所有推派的代表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許委員淑華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柯委員志恩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8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4時14分46秒

表決議題: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84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許淑華  童惠珍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4時16分16秒

表決議題: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1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棄權:

林昶佐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全條刪除)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6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民進黨提出來的提案,主要內容是「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害、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是「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各位可能沒有看清楚這一條的重要性、嚴重性,它包括政府機關,可能是國安局、情報局、國防部很多為中華民國出生入死的情報人員,或是過去為國安作出重要貢獻的人。

我在這裡質疑蔡政府,你竟然要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侍候這些為國家奉獻的人,最嚴重的是第二項,未遂犯還要罰之。我要問問執政黨、民進黨,你們居心何在?你們裡面包括要清算在野黨,我們也認了,你們竟然還包括政府機關,以後國防部、國安局、調查局相關人員都會適用這一條重罪,連未遂犯都罰之。我在這裡敬告所有國安單位、調查局的同仁,你們為國安的付出不值得。

我在這裡敬告民進黨,你要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清算國民黨,國民黨認了,你不應該用這個重罪清算為國家重大付出的國安單位、調查局相關人員。國民黨的建議很簡單,這一條不符合比例原則也不合理,所以我們建議這一條全部刪除,你就回歸到國家機密保護法、回歸到檔案法,我的發言非常合理,希望柯總召以及民進黨的同仁拿出良心來,這一條刪除不要修,謝謝大家!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6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關於政治檔案法,兩邊幾乎是競爭激烈,我從原住民的角度來看,朝野之間,冤冤相報何時了,何不放了這個社會、這個國家一個重生之路,而不是在這裡互相指責。

這個政治檔案法基本上看起來,就是為了要追殺國民黨的最後一塊拼圖,我們從它的立法意旨、範圍、時間來看,政治檔案法跟促轉條例幾乎一樣!我們從這裡看到,政治檔案法的立法明顯就是為了要追殺國民黨,對於歷史的真相怎麼樣揭露,沒有人會反對,但是我們反對民進黨為了遂行自己政治利益來制定所謂的政治檔案法。我們都知道促轉條例是民進黨的東廠,大家一再地提出這個質疑,東廠砍人需要武器,而政治檔案法就是追殺國民黨的槍砲!

促轉會本來應該是獨立機關,但是搞得是烏煙瘴氣,正、副主任委員從去年8月從缺到今天,沒有人要擔任、沒有人敢擔任這個職務,因為沒有一個真正公正的人想來幫民進黨,一個沒有正、副主委的獨立機關,要怎麼樣公正無私的用政治檔案來撰寫報告呢?一個沒有正、副主委的機關,要怎麼樣讓人民相信他們真的是做到獨立調查呢?我想問的是,民進黨為什麼一直不敢補提這個正、副主委的人選?為什麼要在2020大選以前,一直繼續作這個意識型態的鬥爭?為什麼要在這個時候制定有明顯政治意圖的政治檔案法?

轉型正義已經變成民進黨追殺國民黨的政治工具,民進黨利用轉型正義追殺國民黨,你們要的到底是什麼,我們真的不知道!我們反對民進黨利用政治手段跟企圖影響明年底大選的作法,我們也反對民進黨民主暴力的作為,我們希望在最後時刻你們能夠煞車!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6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認為第十一條「政治檔案法中所載公務人員、證人、檢舉以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要是本條例通過的話,會使這些情報來源、情報管道有曝光之虞,對情報工作、情報協助人員及情報人員身分均具極大的負面作用,其影響非常深遠,有深入研究的必要,而且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有衝突之虞,本席認為第十一條應該要刪除;現在是討論第十六條,我想提供以下建議做為參考:有關政治檔案中機密文書之解密以及因應,仍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及行政院文書處理作業保密專章等規定,執行解密或註銷。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檔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另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規定「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我作以上的表達,謝謝。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16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聽國民黨曾銘宗委員的發言,我覺得頭很昏!為什麼頭很昏呢?是因為曾委員的發言,把國家的情報員給扯出來,這好奇怪喔!第十六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對於它所保管政治檔案,假設它要講國家的情報員好了,這些情報機關──國安局、情報局、調查局,把他們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依法要保管、收藏、應該要交出來的檔案,拿到碎紙機或者放火把它燒掉,或者把它藏在車子裡面載走了,把它藏在自己的家裡面或是藏到一個山洞裡面去,這樣不用被處罰嗎?「未遂犯罰之」,未遂犯為什麼不罰呢?碎紙機已經打開,把這個放到裡面去,還沒有按下按鈕,被抓到了,為什麼不用被罰?難道我們對於這種應該要保管政治檔案的機關,它的人員做出這種事,我們居然不必追究,那我們這個法律就不要定了,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的罰則也是五年以下,我們有特別作奇怪的要求嗎?沒有啊!這本來就是他的責任,這是他做為國家公務員依法應該要保管的檔案,他居然不曉得因為什麼原因要放火把它燒掉、要把它藏起來,我們難道要容許這樣的行為嗎?

各位,我們今天要訂這個法律的目的,不在於清算哪一個單位、不在於清算哪一個政黨,我們一再強調,不要再讓過去的受害者在暗夜中哭泣!我們一再地強調,我們今天掌握了這個機會,就應該撇開政黨的包袱、就應該擺下歷史的包袱,在場的每一位都不曾參與過去那個加害的過程,我們應該把這個包袱放下來,我們共同努力、我們共同面對,我們應該要替這個國家找尋真相,要弭平傷痕,這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這不是哪一個政黨的專利,或是哪一個政黨自己的責任,我們每一個人面對歷史,共同承擔責任。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6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國家的軸線翻轉了,歷史的時刻到了,我們要揮別舊時代。從兩點鐘開始,到現在兩個半鐘頭,我們用很簡短的十七個條文解決歷史的問題,臺灣的天空明天絕對不一樣,讓我們共同迎接轉型正義,讓我們來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這一點請國民黨要了解。本席今天在這個地方要講一句話,假如不是民進黨執政並成為國會多數,請問這個歷史冤案要持續多久?從民國34年到現在,已經走了74個年頭了,冤案有多少?依匪諜、叛亂等的理由被槍殺,還有二二八事件等等,我們看到被害者,而且被害者有三代的人在哭泣,三代的臺灣人都在這個漩渦裡面。我們不是要追究歷史,我們要還原歷史,有真相才有和解,我們要共同走向和解的大時代。這一刻是中華民國立法史上最光榮驕傲的一刻,我們用兩個半鐘頭走完了。各位不要忘記,民進黨執政以後,2016年的時候,我們處理了不當黨產,接下來是促轉條例、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到今天這一部政治檔案法,所有的拼圖全部完成了,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結果,這中間花了多少心力?多少學者專家在其中努力?多少歷史學者在這個問題上努力?多少人受冤屈?所有的政治犯凋零,逐漸老去,我們看到史明也走了,前天我們紀念陳文成逝世38週年。所以各位,我們要了解,這是我們非常光榮的時刻,請國民黨不要再抹黑,不要再「烏龍踅桌」,不要在改革的行列外站在對立面。前兩天通過了管制退將赴中的法律,國民黨用這個邏輯,和今天的邏輯一樣。我想國民黨再也不可能執政了,明年不用選總統了,因為你們用這個邏輯對抗臺灣人民。我們要把臺灣人民心中所有的疑惑全部解開,這是何等重要的事情?吳志揚委員、曾銘宗委員,我知道黨鞭的痛苦,請不要再發言了。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蔣委員萬安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賴委員瑞隆聲明對今日下午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4時34分51秒

表決議題:第十六條(原審查會增訂第15條之1)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28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反對: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台下:拼經濟無能,搞鬥爭最行!強取私產,違法亂紀!違憲亂紀!我們要經濟,不要鬥爭!

(台下:不要湮滅罪證!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2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4時36分23秒

表決議題:第十六條(原審查會增訂第15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28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政治檔案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的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7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林靜儀  邱志偉  趙天麟  賴瑞隆  吳玉琴  陳 瑩  王榮璋  余 天  羅致政  江永昌  李麗芬  陳素月  郭正亮  洪宗熠  吳琪銘  林俊憲  尤美女  蘇震清  許智傑  蔡適應  鍾孔炤  鄭運鵬  張宏陸  施義芳  蕭美琴  蔡培慧  呂孫綾  林淑芬  何欣純  蔡易餘  林岱樺  段宜康  楊 曜  蘇巧慧  周春米  李俊俋  邱泰源  陳賴素美 吳思瑤  王定宇  劉建國  張廖萬堅 鄭寶清  蘇治芬  邱議瑩  余宛如  管碧玲  劉世芳  吳秉叡  葉宜津  黃國書  莊瑞雄  黃秀芳  李昆澤  陳曼麗  陳亭妃  陳明文  鍾佳濱  陳歐珀  吳焜裕  劉櫂豪  趙正宇  蔣絜安  陳靜敏  郭國文  何志偉

主席:現在來處理本件復議案,表決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賴委員士葆、許委員毓仁聲明對今天下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台下:沒有真相!沒有和解!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決議: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4時49分47秒

表決議題:政治檔案條例草案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繼續處理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請宣讀決議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有鑑於社會關注的多起威權時期重要政治案件,如林宅血案、美麗島事件、陳文成命案等案之政治檔案,國安局現行仍將其等列為密等屬於「永久保密」之案件,並因此拒絕日前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調閱申請。惟此等政治案件於性質上應不屬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爰請國安局應儘速檢討相關檔案之機密等級,加速檔案之解密,以使社會大眾、被害人及其等家屬有機會了解該等政治事件之原委,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轉型正義之發展。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請宣讀決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本條例通過後,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就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釋及文書處理手冊等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規定,於六個月內完成通案檢討,以符合本條例之立法精神。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尤委員美女發言,並截止登記。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6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政治檔案條例的特別立法,歷經台灣民間真相和解促進會的10年研究、倡議及推動,終於在今天的立法院三讀通過。許多政治受難者等到今天,他們想知道的就是當年被捕的真相及加害者,他們並不想報復,他們只希望對方向他們說聲抱歉,讓他們的一生不再有遺憾,所以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

今天能夠讓政治檔案條例通過,也讓歷史的真相能夠被呈現。今天所通過的政治檔案條例有幾項重點,第一,就是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的隱私及所謂政治檔案開放的精神。同時也強化檔案的徵集,政府要在6個月內清查戒嚴時期所有的政治檔案,並且簡化解密的程序,以加速檔案開放、運用及兼顧私人的隱私,也揭露加害體系及公開政治檔案下的公務員、檢舉人,以彰顯正義。

針對轉型正義的整體社會民主工程,政治檔案更是我們瞭解真相的基礎,歷經10年政治檔案條例終於能夠三讀通過,期許本條例能夠支持真相的發掘及轉型正義的推動,以帶來臺灣社會相互理解及和解的契機。只有真相被發現,也才有可能原諒,社會方能和解而達到真正的和諧。謝謝。

主席:謝謝尤委員。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6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看到民進黨以轉型正義之名,事實上行清算國民黨之實,在在從剛才各位委員的發言中,說國民黨文工會怎麼樣!我們就知道這個法案是特別有針對性,就是有針對國民黨來作鬥爭的事實。

大家都知道歷史潮流不斷在演進,今天民進黨以這個時代的政治正確,將以前民國三十幾年到八十幾年為國家效忠的情報人員、各級公務人員也好,抓他們出來鞭屍。這會造成一種效應,就是現在的公務人員為現在的國家效忠,在過幾十年後,有沒有可能被以後的政府再抓出來鞭屍呢?

中華民國政府歷經三次政黨輪替,事實上,國民黨已經不是威權的政權。本條例在修法過程中,國民黨的要求是更開放的,意思是我們要求在八十年以後的檔案也應該要開放,因為國民黨已經不是威權的政黨。我聽柯總召一直在說裝睡的人叫不醒,我覺得這句話很有道理。民進黨沒有看到現今的民心,大家在意的是民生、經濟的法案,我們整個臨時會的過程中都在通過政治性的法案,這是民進黨在裝睡,民進黨叫不醒,所以我呼籲全國人民,在明年選舉用選票來讓民進黨下架,也用選票來叫醒民進黨。大家要經濟、要民生,而不是要政治法案。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6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間10年的推動,超過60年白色恐怖的黑幕,今天經過政治檔案條例的通過,終於有掀開的途徑及方法。剛才國民黨一路抗拒到現在,還在講裝睡的人叫不醒,我們國家最悲哀的是醒著的時候,神智狀態跟睡著一樣,不肯面對過去!威權時期的重要政治案件,包括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及美麗島鼓山事件等,當他們付出生命、自由及代價,有的是別人的女兒、爸爸或愛人,更加重要的是這些失去的是臺灣發展中一段看不到的歷史。今天透過本條例的通過,也透過一個、一個檔案的開啟,而能讓我們看到真相,如此才有和解的機會。

過去一段時間我們看到連總統下公文、下令,可是國安局都不願意掀開檔案,今天透過本條例及相關罰則,我們可以理解過去幾十年以來,這個政府對人民做了什麼樣的事情,而以後的政府不能做什麼樣的事情,還有現在的政府該做什麼樣的事情。一味掩蔽真相,只是在幫助獨裁者;一味掩蔽真相,無法避免犯錯。

全國同胞經過民間10年的打拚,今天民進黨及所有在野黨的立委一起合作,通過政治檔案條例,也透過法律的規定,明天開始希望太陽能夠照進來,也希望臺灣黑暗歷史的那一塊可以讓人看到。這是重要的立法,感謝每一位支持的人。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感謝朝野黨團、委員、本院同仁及相關部會的共同努力。

本次臨時會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59分)